审计会计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1 17: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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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会计论文

篇(1)

方世南认为,在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过程中,需要政府强化环境责任,发挥主导性作用,实施政府主导型的生态环境建设战略,政府环境责任意识缺失或不强,将直接影响到旨在实现社会与经济发展目标的政策的科学性和生态性,使得这些政策对生态环境问题产生外溢效应,即这些政策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许继芳认为,政府环境责任缺失集中体现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环境责任不对称和地方政府经济责任与环境责任不均衡两大方面,这种缺失既造成了公众环境利益的受损,又导致了政府合法性的下降,还引发了社会发展的环境不公平。巩固认为政府环境责任的基础应为公众环境利益。肖萍认为,由于环境保护责任的缺失以及问责机制的不健全,环境问责的有关规定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环境问责制不是一项单一的制度,它包括问责的依据和条件、问责的主体和对象、问责的方式(内容)和程序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就问责主体而言,环境问责制包括权力机关问责、司法机关问责、上级政府(行政机关)问责,环境审计属于行政机关问责。

(二)审计与问责的研究

马骏认为,以人大预算监督以及国家层面的审计监督为代表的平行问责,互相支持、互相促进,共同推动着我国财政问责的进程。冯均科认为,国家审计问责制度是特定国家以国家审计监督为基础建立的规则化问责体系,包括审计机关的直接问责与其他机构借助审计结论所进行的间接问责。王会金认为,责任监督是政府审计活动的固有功能。

(三)环境责任、问责与环境审计研究

Bennett和Newborough分析了英国城市实施地方21世纪议程以及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标的审计情况,构建了区域发展局进行的城市级别的能源审计,分析了政府审计部门如何对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进行问责。Luiz和Alessandra介绍了环境管理中巴西的政府审计,分析了联邦环境许可证审批过程的业务审计问责机制,提出了政府审计在环境领域的职责,并与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的其他成员进行了比较。巩固认为,政府环境责任的基础应为公众环境利益,公众环境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利益,只能以法律所认可并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形式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它具有主体共同性、客体整体性和救济彻底性等特征。肖萍论述了环境问责的条件、主体和问责体系,认为环境审计是上级政府(行政机关)问责的重要形式。潘佳认为,我国目前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问责是内部的,缺乏公众对权力的制约,应该建立由公众参与考评、环境信息领域的独立监察专员和公民或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构成的外部参评机制。牛鸿斌等认为,政府环境审计的本质是控制和创新领导干部政府环境行为的管理工具,通过影响领导干部的政府环境行为,实现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工作目标。

(四)环境审计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

Tomlinson等对环境审计的术语进行了研究。Glen从哲学的角度分析了社会和环境会计问题。Cláudia等为区分环境监管和环境审计的概念,收集整理了涉及环境监管、环境审计和环境会计的295篇文献,并进行分类统计,分析了环境监管和环境审计的关系。国内有关环境审计基础理论的研究也已深入各个方面,研究范围包括环境审计理论基础、动因、本质、职能、目标、假设、原则、准则、程序、方法、主体、对象等,总体而言,研究关注宏观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应用研究方面涉及农业、工业、空气质量、水、建筑、气候、能源、可持续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等众多领域。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TheINTOSAIWorkingGrouponEnvironmentalAuditing,简称WGEA)是目前政府环境研究领域权威的国际机构,现已公布了24份研究报告,成果主要集中在实务指南,但其成果需要依据各国国情进行深化。综上所述,现有研究表明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产生了环境问责需求,审计是问责的一种形式,属于行政机关问责,这种问责是审计活动的固有功能。目前的研究说明了环境问责对环境审计的需求,但什么条件下产生环境审计,什么因素影响环境审计的发展,环境审计的产生条件以及环境问责与环境审计之间的关系则一直缺少理论层面的解释。

二、环境机会主义和污染容忍度下降产生问责需求

(一)环境领域发生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较高

机会主义行为是交易费用经济学的重要行为假设之一,是对新古典利己主义理性人假定的延伸,是理性人寻利动机的自然结果。杨小凯等认为,机会主义是人们追求自利行为交互作用中产生的一种对策行为,这种机会主义对策行为就是“损人利己”。不对称性信息为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温床”,而相应的收益则强化了个人的机会主义动机。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是经济主体的理性与约束它的规则发生冲突的结果,包括个人理性与社会规则之间的冲突、组织理性与社会规则之间的冲突以及组织理性与组织之间所达成契约条件的冲突。一般而言,机会主义行为最易发生于经济利益保护机制弱化的部位,机会主义行为的强度与经济主体的利益敏感度密切相关。由于公共产权的固有缺陷,缺乏产权主体、产权主体虚无或激励、监控不力等问题的存在,致使公共利益的保障机制不力,对侵蚀公共利益的行为反应迟钝[33]。因此,具有公共产权属性的领域发生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较高。由于空气、水等资源不是稀缺资源,不属于私有产权,对公共成员没有排他性,因此环境质量具有典型的公共产权属性。环境资源难以进入市场交易,不适用于价格机制,无法用市场价格确定公共产权的成本和收益,导致其价值因无形而被忽视。同时,由于公共产权的主体不明确,导致“理智的冷漠态度”和“搭便车”的心理,个体往往不会主动维护公共产权。环境的外部性使得环境领域的“损人利己”行为尤为突出,加之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环境的公共产权属性明显,这些都导致环境领域发生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较高。

(二)污染容忍度下降使得问责需求强烈

经济社会的利己主义和环境领域的机会主义行为由来已久,可以说是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存在的,但是问责需求并未在环境领域出现机会主义行为时就产生,这表明环境机会主义只是问责需求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由于环境领域的公共产权属性和外部性特征,导致公民社会对环境质量“理智的冷漠态度”和“搭便车”的心理,在环境污染尚未严重到危害私人产权(包括身体健康)时,这种心理状态是普遍存在的,助长了环境领域机会主义行为的滋生。也就是说,在污染初期,公民社会对污染环境的机会主义行为是容忍的。环境容忍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可以从环境库兹涅兹曲线中得到解释。一般认为环境质量与人均收入水平呈倒U曲线型关系,这被称为环境库兹涅兹现象。这种现象表明,在经济发展初期,环境污染不是很严重时,民众更愿意接受经济增长带来的收入增长,对环境质量下降保持容忍的态度,直至经济增长到某个程度后,公民社会的收入水平和物质生活水平得到较大的提升,对环境污染不再容忍,环境开始得到治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容忍度继续下降,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环境容忍度与经济发展也呈倒U曲线型关系。这种容忍度的下降,随着环境外部性内化为私有产权损失的加剧而更加强烈。影响环境机会主义行为容忍度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环境意识。环境意识的提出是希望通过环境意识教育的环节引导环境行为。国内外研究结果表明,环境意识与环境行为之间的关系远没有人们想象中的那么紧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落差和不一致。也有研究表明,只有在低成本情景里,环境意识与环境行为之间才可能呈现出较高的相关度。尽管环境意识的提高未必导致环境行为的发生,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无论经济发展水平如何,环境意识的提高必然会使公民社会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容忍度降低。正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私有产权受环境污染的影响程度越来越高,同时环境保护教育程度也在不断提高,环境污染的加剧也必然影响人群的健康和福利,致使社会公民对环境污染的容忍度降低,环境领域的问责需求逐步强化。

三、环境问责需求:环境审计的动因

问责需求产生后,最先考虑的是对产生污染行为当事人的直接问责,如对排污者进行处罚、要求其整改、勒令关停等。由于环境问题十分复杂,专业性强,由环境专业人员承担对污染当事人的污染行为界定比较合适,因而通常的直接问责制度设计是由相关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如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14条就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美国的环境法律也规定由联邦政府的相关机构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直接管辖。但是,布坎南曾指出,如果将政府视为一个“经济人”,它也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这种利益就不见得总与社会的利益保持一致。也就是说,政府有可能会采取“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不惜损害社会经济发展”的机会主义行为。“诺思悖论”也表明,“在历史中经常会出现财政目标偏离社会目标的现象,具体表现为,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不惜采取损坏社会经济发展的措施”。这就需要对作为直接问责主体的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再问责。例如我国在淮河流域投入大量水环境治理资金,但水污染状况并未得到明显改善,社会就会产生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问责需求。美国在1899年颁布了《河川港湾法》,1912年制定了《公众保健法》,1924年开始实施《油污染防止法》,但是环境污染并没有得到遏制,由此产生了对联邦政府相关机构的问责需求。间接问责制度设计是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管理责任的问责。如1969年美国颁布的《环境政策法》规定,在总统府设立环境质量委员会,该委员会最重要的职责就是适时收集关于当前和未来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发展趋势的正确资讯,并对该资讯进行分析和解释,以确定这种状况与发展趋势是否会妨碍总统向国会提交环境质量报告中所规定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同时编辑关于此项情况与发展趋势的研究报告,并向总统提出建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5条也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5年,我国颁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存在上述行为的企业中有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也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由于我国直接问责主体众多,如我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所规定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就涉及环境、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卫生、建设、渔业、公安、交通、铁道、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等,若再加上发展改革委员会(基建投资)、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技改投资)等综合投资部门,将有15个部门之多。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上有间接问责的制度安排,但是由于环境问题复杂,直接问责主体之间职能交叉,而目前作为间接问责主体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又难以掌握全面信息来做出判断,如农村环境整治工程涉及发改、农业、林业、水利、环境、土地等多个部门,中央一项资金拨付下来后,分渠道配发,每个部门只知道自己的配额,很难就总体责任进行监督,因而目前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的问责效果尚未显现,对于政府的直接问责是否有效,对环境治理是否进行投入,投入多少,效果如何等民众关心的问题,难以做出准确的回应。社会有问责需求,但现有的问责机制还不能进行有效的问责,在制度上,我们希望能有一个部门可以掌握有关环境责任履行的全面信息,包括环境信息、财务信息、管理信息等,可以通过这些信息进行判断,同时拥有对违法违规行为一定的处理处罚权力,具有权威性。审计机关正是这样的综合经济部门,通过审计和审计调查,审计机关可以掌握多个部门的环境相关信息,可以做出综合诊断和评价,环境审计因此而产生。

四、环境审计内容演化:问责需求动因的证据

根据前面的分析,环境机会主义行为越多,污染就越严重,公民社会对污染的容忍度就越低,这方面的问责需求就越强烈,这个领域就应该是环境审计的重点。本文从我国环境治理投入、环境污染主要领域、与相关环境审计关系的角度来收集数据,以实证检验环境机会主义、问责需求和环境审计的相关性。

(一)环境保护的投资问责驱动环境部门的预算执行审计

根据2001—2010年的《全国环境统计公报》和中经统计数据网相关数据,本文利用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将环境治理各年投资换算成2001年不变价格。我们从表1中的环境投资情况发现,2004年以前环境保护投入在1800亿元以内,2006年上升至2300亿元,环境投资的增长使得环境领域资金使用情况不容忽视。从环境污染情况来看,2005年11月发生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同年12月又发生珠江北江镉污染事件,这两起重大的水污染事件为我国的水环境保护敲响警钟。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共接报处置161起突发环境事件,比2005年增加85起,凸显了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程度。环境污染事件的频发说明环境机会主义行为增多,环境投入大幅增加反映了环境污染容忍度下降,政府进行环境治理的力度增加。由此,对环境保护部门进行问责,对其预算执行进行监督成为必然。中央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是审计署的主要例行审计工作,从已经公布的审计结果公告来看,2005年公布的第3号《32个部门单位2004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和2006年公布的第5号《42个部门单位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均未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列入公告对象。但自2007年公布第6号《49个部门单位2006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开始,环境保护部(原环境保护总局)已经成为例行的预算执行审计对象。这表明正是环境投资增长产生问责需求,进而驱动了审计署对环境保护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就审计披露的信息来看,也从2007年的仅披露问题发展到2013年披露环境保护部内部各部门预算执行的详细数据和差异,并披露差异产生的原因,可以看出报告更具有绩效审计的特征,这也是近年来社会在问责方面要求更加深入具体的体现。

(二)水环境污染及治理问责驱动水环境审计

2001—2010年10年间公布的《全国环境统计公报》水环境污染总量控制指标COD和氨氮的排放情况见下页表2。从表2中可见,2005年是全国氨氮排放量最大的年度,2006年是全国COD排放量最大的年度,而且生活污染源总是高于工业污染源,水污染的主要来源是生活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的COD和氨氮排放在2006年达到最高点。2005—2006年之后,废水排放总量依然上涨,但COD和氨氮排放量均有所下降。水环境污染的趋势表明,2005年—2006年是我国水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时段。同时,自2003年开始,《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披露上一年度的全国特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2005年之后开始分类统计,2010年之后又不再公报。由于当年度公报的是上一年度的污染事件,因此我们可以从公报中得到2004—2009年污染事件的统计情况。从表3中6个年度的环境污染事件分布情况来看,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是我国主要的污染形式。2005年环境污染事件猛增,水污染事件是2004年的一倍。并且2005—2006年又是我国水环境污染最严重的时段。严重污染事件的频发使人们开始认识到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容忍度下降。为加强环境治理,2007—2008年,我国的环境投资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对环境污染责任人和监管责任的问责需求也十分迫切,正是这个问责需求导致大规模的水环境审计,如下页表4所示。从表4可以看出,从2004年开始,审计署开始实施大规模的水环境审计项目,2008—2009年是水环境审计项目最为集中的时期,这个时期对应的是2007—2008年环境投资快速增长后进行问责的时期。也就是说,2005—2006年水环境污染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增多;2007—2008年治理力度加大,但治理效果未能让民众满意,容忍度下降,问责需求迫切;2008—2009年开始进行大规模的环境审计。从时间顺序上来看,上述各时间段存在驱动关系;从审计内容和发现问题来看,逐步从单纯的资金使用情况审计转向对水环境绩效的审计,这也是缘于公民社会对环境责任履行情况问责的需求,起初民众只是想知道钱有没有花到环境项目上,随着容忍度的下降,民众更关心花钱有没有发挥改善环境的作用,也就有了更高的问责需求,从而促使水环境审计向绩效审计发展。

(三)节能减排的问责需求驱动节能减排审计

能源消耗产生环境污染,节能减排是环境治理的途径。我国2001—2012年的能源消耗情况和增长率见后文表5。由后文表5可见,“十五”期间(2001—2005年),我国能源消耗量大幅度攀升,上升幅度达到56.91%,“十一五”期间能源消耗上升幅度虽有所减缓,但也达到25.61%。正是由于大幅度上升的能源需求及其造成的环境污染超出了公民社会的容忍度,节能减排的需求才更加强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国家出台了多项财政补贴政策,投入了大量资金。对于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公民社会有问责的需求,加之公民对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容忍度的降低,这种问责需求十分强烈。正是问责需求的驱动,审计署组织了大规模的节能减排审计。目前完成的节能减排审计结果公告显示,2008年进行的41户中央企业节能减排情况审计调查是对2006—2007年节能减排投入的问责审计,之后的20个省有关企业节能减排情况审计调查及10个省1139个节能减排项目审计也是对之前年度节能减排资金投入的问责。5044个能源节约利用、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审计是节能减排的财政科目审计,是财政资金投入的问责。从时间顺序来看,正是节能减排资金投入的问责需求驱动了节能减排审计;从内容和披露问题上看,由于节能减排审计是从2008年开始,此时问责需求已经要求审计关注绩效问题,因此节能减排审计起初就是绩效审计,只是随着内容的不断深入,审计的范围更宽。

篇(2)

在选聘注册会计师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评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如先行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及政府法令中有关独立性的规范,在选聘前与注册会计师商讨有无违背独立性要求的条款,在续聘的过程中检查独立性条款的遵循状况,并与注册会计师沟通,确定有无管理当局干涉注册会计师使其不能独立执业的情形。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公司管理当局及内部审计部门征询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看法,以与注册会计师的答复作双向比较。

具体而言,在注册会计师的选聘、续聘和解聘问题上,审计委员会须履行如下职责:(1)了解审计合约的性质与范围;(2)向管理当局及内部审计部门征询有关审计质量的建议;(3)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在相关行业的审计经验;(4)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用于执行本公司审计合约的合伙人及人员的素质;(5)评估注册会计师或其事务所在同业检查中的结果;(6)考虑注册会计师或其事务所涉及的诉讼与法律责任问题是否会影响履行本次审计合约的能力;(7)考察证券主管机关纠正或处分注册会计师或其事务所行为的情形;(8)对于管理当局解聘注册会计师的提议,考察管理当局所提出的解聘理由,并与注册会计师讨论分析发生意见分歧的原因。

由于审计委员会在注册会计师选聘上更多的是参与复核,而管理当局仍旧占据着主导地位。因此即使有审计委员会作为后盾,注册会计师仍有可能基于诸般顾忌而屈服于来自客户管理当局的压力,从而对审计委员会有所隐瞒。在这一背景下,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所属的公众监督委员会(POB)于1995年发表了有关审计委员会的报告“董事、管理当局与注册会计师—保护股东利益的联盟”,建议在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的委托合约中,应写明委托人是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明确表示注册会计师不受管理当局的操控。由纽约证券交易所与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共同成立的蓝带委员会(theBlueRibbonCommittee)在1999年2月发表的题为《关于改进公司审计委员会效果》的报告中也强调:“外部审计人员的最终责任系向董事会负责,而审计委员会作为股东及董事会的代表,在选聘、评估是否胜任及更迭外部审计人员方面拥有终极的权威与责任”,藉此希望改变由管理当局占据主导的立场,而由审计委员会担当起主要责任。

二、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

注册会计师除向客户提供审计和其他认证服务(assuranceservice)之外,还经常提供相关的管理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研究与调查、向管理当局提供各项制度的改进建议、指出现存制度的缺失、列举各种替代的改善方案和推荐新方法等。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管理咨询等此类非审计服务是否会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造成伤害。一种观点认为,对同一公司,既进行审计,又提供管理咨询,不会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管理咨询与审计是可兼容的。其理由是,审计和管理咨询业务的服务对象不一。在审计业务中,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感兴趣的全部公众才是真正的客户和委托人。至于被审计公司,只不过是负担着结算审计费用的责任而已。而在管理咨询服务当中,客户是管理当局,这样,注册会计师实际上并未对同一客户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和管理咨询不可兼容,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客户既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会影响其独立性。其理由是:在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作为顾问,实际上是扮演着决策者的角色。如果注册会计师一方面扮演着决策者的角色,另一方面又要对决策者的工作进行审计,无疑就处在审计自己工作的位置上。即使注册会计师不被视为决策者,但由于他同时具有双重身份,同客户建立起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促成客户和注册会计师的短期利益要保持一致。这样,在形成棘手的判断时,注册会计师就可能抱有偏见,从而可能损害其独立性。即使管理咨询不会影响实质上的独立性,也会影响形式上的独立性。因为,注册会计师在为管理当局提供管理咨询的过程中,在第三关系人的眼里,肯定会在某些方面表现为不独立。比如,有专门的调查结果表明,97%的第三者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特别重视;在被调查的财务经理中,几乎有一半的人担心注册会计师为同一客户同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和审计服务可能会损害其独立性。

理论界的讨论也影响到监管部门的决策。由于近几年来发生了愈来愈多的上市公司舞弊案件,为提高投资大众对财务报告的信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00年11月对非审计服务加以重新规范,除了财务信息系统的设计及导入、内部审计外包与专家服务之外,限制或禁止注册会计师提供其它类别的非审计服务,诸如人力资源、交易经纪人、投资顾问、投资银行等。尽管制度越来越严密,但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的情形仍然存在。因此,如何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以确保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就开始为人们所关注。美国崔得威委员会的报告要求,审计委员会应于每一年度开始时,复核管理当局委托注册会计师提供管理顾问服务的计划,并对非审计服务的品种与预计费用加以评估。加拿大证券管理机关(CanadianSecuritiesAdministrations)则认为,如果公司寻求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审计委员会应评估其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可能造成的影响。1993年美国内部审计人员协会研究基金会(IIARF)的调查也指出,仅有10%的审计委员会不鼓励或禁止注册会计师执行管理咨询服务,多数的审计委员会主席认为复核非审计服务的性质是重要的。可见,就非审计服务而言,审计委员会须了解注册会计师所提供的非审计服务性质及其费用,委员会应与管理当局及内部审计主管讨论此项非审计服务是否可能危及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并获取正面的答案,否则应促使管理当局及注册会计师解除此项服务合约。

三、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在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演进过程中,各国政府、专业团体均非常重视通过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来保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1978年,美国司法人员协会公司法委员会(TheCommitteeonCorporateLawoftheAmericanBarAssociation)对审计委员会的基本功能描述如下:“审计委员会在代表股东的董事会与外部注册会计师之间提供了适当的沟通管道”。该委员会列举的审计委员会四项基本功能均涉及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问题,如与审计人员就审计计划提出咨询、与审计人员及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就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提出咨询等。AICPA的POB的报告“董事会、管理当局与审计人员—保护股东利益的联盟”,强调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委员会的互动沟通及与公司治理效率的关系。前述蓝带委员会也建议,审计委员会须与注册会计师进行对话,以探讨任何已披露的关系或服务是否影响审计目标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并建议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采取适当的行动以确保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等等。加拿大证券管理机关要求审计委员会应安排与注册会计师、内部审计部门、管理当局等进行协商的会议,并保持适当的会议记录。英国的凯布瑞报告规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在一年之中至少应该与注册会计师在无执行董事在场的情况下举行会议一次,以确保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不存在尚待解决的问题。

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委员会之间的沟通为增进彼此间的了解架起了一道桥梁,从而也为注册会计师进行申辩提供了场所。注册会计师能够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反馈与公司管理当局之间存在的分歧以及在审计过程中所遭遇到的困难,与审计委员会讨论更迭注册会计师的缘由等事宜,从而维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减轻公司管理当局对审计人员施加的压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这种信息沟通一般由注册会计师以书面或口述方式与审计委员会讨论并确认审计委员会已充分理解沟通的内容。即使注册会计师认为没有可供报告的事项而未与审计委员会沟通,委员会亦须主动向注册会计师征询有无此类事项。就重要及必要沟通的事项而言,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1)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应了解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公允性、内部控制的适当性与舞弊侦查等事项上所担当的责任及所负责任的程度。(2)重要的会计政策。注册会计师应确定审计委员会了解:重要的会计政策的初次采用或变动及其应用;重要的非经常交易项目的会计处理方法;缺乏权威支持或同意的议题或所暴露问题的后果。(3)重大的审计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告知审计委员会关于审计过程中的重大调整事项与是否已将调整列入会计记录及对财务呈报过程的重大影响。(4)与管理当局的不同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同审计委员会讨论与管理当局间的意见分歧和分歧对财务报表或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个别或整体的重要影响。即使这些分歧已经获得解决,注册会计师仍有义务向委员会报告,以提示委员会注意各项敏感问题。意见分歧通常包括:会计原则的运用问题;管理当局有关会计估计的判断基础;审计的范围;财务报告的披露内容;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类型等;(5)执行审计业务过程遭遇的困难;(6)在接受委托或续聘前与管理当局讨论的主要问题。任何在接受委任或续聘前与管理当局讨论的有关会计、审计及财务报告问题,注册会计师应与审计委员会作再度确认;(7)蓄意误报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及在审计中所发现的不法行为(除非影响甚微且明显不重要);(8)所提供顾问咨询等非审计服务及相关费用。

篇(3)

(二)社会审计的意义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经营体制中政府职能具有重要地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场经济行为,就需要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对企业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允性进行检查,从而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审计能够协助政府进行职能转变,由依靠政府手段进行经济管理转变为依托市场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和审计)来进行间接管理。政府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审计报告来了解企业的财务情况及经营结果,从而间接对国家财经法规、法律和政策进行一定的宏观调控。现代资本市场的发展中企业财会信息越发重要,不管是为了维护投资者、债权者还是领导者都需要加强社会审计,才能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内部制度管理、财会基础工作管理、税务管理以及咨询各项专业管理。

二、形成社会审计风险的成因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对外公布的审计报告频频出现问题,使得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面临审计风险。由于社会审计是以第三方身份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监督,产生审计风险的可能性比国家审计、内部审计更高。可见,对造成社会审计风险的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不仅能够提高社会审计的审计效益,还能了解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能够更快的改善高社会审计风险的状况。

(一)审计环境不严谨,易造成审计风险我国审计环境是包括法律环境、规章制度环境、社会经济环境和审计行业自身等四个方面。法律中关于社会审计及审计风险方面的内容过于粗泛,不够具体化、实际化,使得注册会计师及其审计人员失去法律判断标准,从而也就增加了审计的风险性。我国目前《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都有明确规定何种行为追究审计人员、审计双方、被审计单位等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是该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和其他法律的衔接性。对于规章制度环境方面,也就是我国的会计准则本身存在漏洞,使得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先决条件(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已经丧失,那么也就加剧了社会审计的风险。被审计单位依据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不可行的财务操作手段,这样条件下势必会导致社会审计风险的增大。市场经济环境多元化、多变动、灵活性高等特点,使得被审计单位行为不稳定性、可靠性不高,那么极易造成审计人员无法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性反映和评价,从而提高了审计风险。CPA行业环境中对事务所的管理体制不完善和事务所间不正当竞争的现象都严重影响到其审计质量,也就直接加大审计风险,在这种恶劣审计环境下,审计风险的管理和控制都难以得到实现。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人员审计道德水平与专业能力参差不齐注册会计师审计道德水平与专业能力是作为审计行业自身环境中的一个关键、重要环节。随着社会审计的不断高速发展,使得事务所也呈现过于快的速度在发展,过快的速度使得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等人员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平参差不齐。国内事务所间相互竞争追求业务而相互压价,使得事务所及其会计师丧失审计独立性,甚至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危害资本市场投资环境,也就从而加剧了审计风险。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活动是具有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的活动,对于审计人员的要求非常高,而事务所些许审计人员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不够,对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工作不够深度和广度必然会产生审计风险。

(三)被审计单位舞弊行为,审计方法本身存在问题被审计单位为了得到投资者或者金融企业的资金支持,而千方百计对本单位的财会活动和经营活动进行变动甚至出现舞弊行为,使得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审计过程中无法发现其故意、虚假行为,而出具不真实、不准确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可能采取的舞弊手段为以假乱真的伪造记录或凭证、隐瞒或删除不利交易、记录虚假有利交易和有目的性的使用不适合的会计政策等,甚至有的单位采取与注册会计师或者事务所进行私下交易为其出具想要得到的审计报告,而使得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面临不同程度的审计风险和承担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过程中,会计师采取的审计方法可能存在本身缺陷,不适宜用于该被审计单位,这种会计师根据主观臆断性进行判断审计方法本身存在风险性,也一定程度上影响审计程序和审计计划的有效执行。

三、防范社会审计风险的措施

(一)谨慎选择客户,降低事务所可能面临的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应该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务特征、概况、审计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对于一些不合法、高审计风险的审计要求应该予以拒绝,从而有效的降低或抑制审计风险。事务所应该建立客户风险评估机制,从而谨慎选择审计单位,对于管理较好较规范、内控制度完善、历史情况良好的这些单位的审计风险较低,那么事务所就可以予以考虑来降低可能面临的审计风险。事务所谨慎选择客户能够促进其合理分配审计资源,对于具有高审计风险的客户集中较多审计资源和选择有效审计程序,从而有效的降低事务所可能面临的审计风险。

(二)完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相关审计环境我国有关独立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应该随着市场经济和企业经营发展状况进行实时调整、变动和配套,及时抑制不良的法律环境。法律法规应该加强对审计独立性的强制规定,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厉法律惩戒,杜绝类似压低审计价格和各个事务所间不良竞争的行为,从而明确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企业单位审计公允性和真实性方面的法律责任。根据各方审计实践经验将会计规章制度环境中的会计准则和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进行完善,从而能够加强企业或者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为审计环境和市场经济环境奠定良好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行业应该配合法律、政府部门进行制定具体相关规范来完善行业协会审计环境,从根本上和源头来尽量降低审计风险。

(三)强化注册会计师风险预测能力、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审计风险的控制和预测情况直接决定审计质量高低,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全体人员都应该对审计风险预测能力具有系统性的训练,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建立职业道德考核制度。行业协会应该对全体审计人员进行专业能力、审计技能和道德培训并考核,严格和严肃行业审计纪律,对其审计能力和审计质量、审计责任进行结合,才能将审计人员培养成审计人才,也能从另一方面控制住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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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机会计系统内部审计的特点

计算机会计系统内部审计的特点,首先是审计的系统性,要对数据、硬件、软件等各种要素进行系统的分析和检查,才能确定输出结果的正确性,作出可靠的审计结论。第二是审计的复杂性,这是由被审系统数据处理方式、数据贮存方式、系统控制方式、应用系统和电子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第三是审计资料的隐蔽性、敏感性和易逝性,这是由于审计线索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一种是肉眼可以看见的审计线索,如输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原始文件、打印出来的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另一种是肉眼看不见的,如存储在软盘或硬盘上的会计数据库资料等。第四是审计的运行性,即在不断运行的系统中进行审计和监督。

二、计算机会计系统内部审计的内容

内部审计可以从硬件和软件的系统控制和实质性审查两个方面来进行审计。

l、内控制度的审计。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与评价,既是审计的基础,又是审计的前提。从实施的角度来看,内部控制有些是通过程序来实施的,有些则是通过制度约束来实现的。通过程序的设计和运行来实施控制的“程序化”控制,和通过建立管理工作制度来完成控制的“制度化”控制,必须通过内部审计来确保其实施,才能使计算机会计系统的安全、可靠和稳定得到双重保险。在电算化条件下,虽然仍要审查传统审计的一些内容,但重点主要在于系统软硬件及数据的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本单位以上各方面制度的制定过程中,积极发挥参谋作用,并在以上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定期审计或突击检查,查找内部控制的弱点,提出改进措施,使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执行,以保证会计数据的安全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实质性审计。在手工条件下,审计主要是对书面资料进行审查。在电算化条件下,会计核算由计算机在程序的控制下完成,除了审查输入和输出数据,还要审查电子计算机程序和贮存在机内的数据文件。因此审计工作重点转移至对会计软件合法性、正确性的审查和对机内数据文件的审计方面。

三、计算机会计系统内部审计的方法

针对电算化会计系统审计的特点,结合本系统的工作实际,我们已由以前的“绕过计算机”的审计方法,转向在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基础上进行“通过计算机”的审计方法:计算机技术和经济管理的结合,极大地提高了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其中发展最快、应用效果最显著的,是计算机在会计工作中的应用。

随着会计电器化的广泛应用,传统内部审计面临着新的挑战,从而出现了电算化会计系统的内部审计。

一、计算机会计系统内部审计的特点

计算机会计系统内部审计的特点,首先是审计的系统性,要对数据、硬件、软件等各种要素进行系统的分析和检查,才能确定输出结果的正确性,作出可靠的审计结论。第二是审计的复杂性,这是由被审系统数据处理方式、数据贮存方式、系统控制方式、应用系统和电子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第三是审计资料的隐蔽性、敏感性和易逝性,这是由于审计线索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一种是肉眼可以看见的审计线索,如输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原始文件、打印出来的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另一种是肉眼看不见的,如存储在软盘或硬盘上的会计数据库资料等。第四是审计的运行性,即在不断运行的系统中进行审计和监督。

二、计算机会计系统内部审计的内容

内部审计可以从硬件和软件的系统控制和实质性审查两个方面来进行审计。

l、内控制度的审计。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与评价,既是审计的基础,又是审计的前提。从实施的角度来看,内部控制有些是通过程序来实施的,有些则是通过制度约束来实现的。通过程序的设计和运行来实施控制的“程序化”控制,和通过建立管理工作制度来完成控制的“制度化”控制,必须通过内部审计来确保其实施,才能使计算机会计系统的安全、可靠和稳定得到双重保险。在电算化条件下,虽然仍要审查传统审计的一些内容,但重点主要在于系统软硬件及数据的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本单位以上各方面制度的制定过程中,积极发挥参谋作用,并在以上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定期审计或突击检查,查找内部控制的弱点,提出改进措施,使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执行,以保证会计数据的安全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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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的几点建议

(一)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打造优秀的审计、监督团队提高会计审计质量和会计监督工作的重点是提升会计审计人员和会计监督人员的业务综合素质。会计审计质量和会计监督工作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因此,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审计质量和监督质量。提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努力。一是,招聘上严格把关,精挑细选。招聘人员首先要明确招聘人员的岗位职责、技术要求等级、从业经验等详细要求。对于应聘人员应严格把关,可以通过实务操作的方式检验应试人员的操作能力。入职后应结合企业实际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工作。会计审计、监督人员作为特殊的工作人员除了过硬的业务能力外,还需要对其素质进行考验,比如是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是否对企业忠诚,是否秉公执法,是否具有一定的原则等,这些需要在工作中进行长期的观察和考验。其次,对于会计审计人员和会计监督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市场变幻莫测,宏观经济运行难以掌控,国家政策法规时有调整。这些都需要会计审计人员和会计监督人员熟悉掌握,并在实际的工作中熟练运用。另外,还可以通过开展业务能力竞赛的形式,从中选拔优秀者委以重任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等,以此刺激从业人员自我学习、自我提升的斗志。“最后,企业相关的规章制度要完善,操作上要可行,让会计审计人员和会计监督人员有章可循。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奖罚分明的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福利机制、薪酬待遇等来刺激员工的积极性,使员工感受到团队的温暖和自我价值的实现。”

(二)通过目标管理保证会计审计质量,提高会计监督职能会计审计是为了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而会计监督是为了保证会计审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要保证会计审计质量,实现会计监督就必须从企业管理的目标入手,通过目标管理保证会计审计质量,提高会计审计职能。企业的目标管理工作涉及到多个方面,不同行业的企业,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其管理目标各不相同。通常来说,企业目标主要有短期目标(月度、季度、年度生产计划,年度销售额,年度利润率、本年产品市场占有份额等)和长期目标(打造国内知名品牌、打造国内知名企业等)。而提高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的水平也应实现与企业目标管理的有效结合,企业完成短期目标或者长期目标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则是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的对象,同时也是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的目标。包括对原始单据的审核、会计凭证、账簿的记录是否正确、财务报表的编制、披露是否符合会计原则等。企业目标的实现需要制定生产计划,组织生产、运营同时责任到人。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同样需要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目标制定审计、监督规划,明确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任务。审计、监督人员完成审计、监督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直接与薪酬、福利挂钩,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刺激会计审计人员和监督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质保量完成任务。通过目标管理,保证了企业的审计、监督水平。反过来,健全的审计、监督体系又促进了企业内部控制体制的完善。

(三)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会计审计质量,提高会计监督水平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构建优秀从业团队;加强目标管理,强化任务目标,的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会计审计质量和会计监督水平。但是在具体的工作中和相关业务的操作细节中,需要内部控制制度来进行约束,保障行为的规范性,结果的真实性。“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可以将控制内部的所有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约束、监督,通过制度、体系的建立保障内控体系内的所有人员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依法办事,依规办事,保障目标任务的完成,只有全体工作人员共同的尽职尽责方能保证会计审计质量和会计监督水平。同样,对企业的财务部门来说,财务构建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控制体系,并采取可操作性的措施保证内控制度的良好运行和内控体系的不断完善,会计审计人员和会计监督人员就能围绕自身的任务目标努力,在岗位上尽职尽责,精益求精。但是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一定的支持和保障,那就是领导者的重视程度和企业团队的凝聚力。”一个完善的内控体系,需要领导者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引起高度重视,并能在实际的工作中有所作为。领导者需要站在全局的角度,确定岗位行为准则,让会计审计人员和会计监督人员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从而也明确了实际工作中的任务目标,从而提升审计、监督效率。除此之外,内控体系的运行除了领导者有所作为之外,还需要强大的团队凝聚力。“团队凝聚力的形成需要一定的价值理念和企业管理理念。正确的价值理念和企业理念将所有员工紧紧地凝聚在一起,大家一条心,向着共同的目标努力,这样会计审计人员和会计监督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可以避免其他部门的障碍,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沟通,为会计审计人员和会计监督人员提供一定的便利,这样在实际的工作中可以做到得心应手,从而保障会计审计质量和会计监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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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审计机关设计的领域众多,并且内容较杂,加上当前很多审计机关人力以及财力投入不足,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力度不大。再加上重视程度不足,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制上存在的漏洞问题得不到及时的发现与纠正,而且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目前主要停留在合法性审计阶段,审计工作亟待完善。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绩效审计工作不全面

我国传统的绩效审计主要是围绕着收入和支出这两个环节展开,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还停留在这两个环节中就显现出了不足,还存在着审计不够细致深入,审查不全面的问题,不能充分全面的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不足之处进行反映。

(三)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审计工作还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评价标准不明确,体系不完善,并且现行的一些社会保险基金审计评价标准非常少,没有全面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准则等相应的可操作性指导文件,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绩效的评价缺乏指导。

二、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完善策略

(一)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管理体制

对于审计机关来说,应当首先认识到这个工作对于保护人民保险基金资金的安全和推动国家保险基金的运营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体系,尤其是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次,为了便于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的开展有指导有遵循,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绩效审计法以及绩效审计准则,可以通过出台文件的方式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的目标、内容、程序以及方法。

(二)确保社会保险审计工作的全面性

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来说,审计工作具体有四个方面,分别是保险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支付以及影响。在基金的筹集阶段,重点是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是否及时、足额,程序是否合理,征缴比例是否适当等内容进行审计监督。在投资运营审计阶段,则重点是对投资运营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存在将基金用于贷款抵押等现象进行审计,以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为目的。在支付审计阶段则主要是对保险金的支付合法性、支出是否符合预算计划、领取人员条件以及领取数额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进行审计。在基金影响审计上,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发放对参保群体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进而对社会保障水平进行评价。

(三)构建科学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评价

指标在进行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标准上,应本着适度、使用、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在具体的评价指标的选择上,应该包括经济型评价标准、效率性评价标准、效果评价标准、公开透明性评价标准以及真实合法性评价标准,通过这些评价指标,准确的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成本、收益情况、投资运营效果、相关信息的公开情况以及收支管理等程序规定的履行情况。

(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的人才培养

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由于审计对象、审计方式的不同,因此审计工作也有着较强的特殊性,对于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审计机关应该在政策、法律法规、绩效审计专业知识、金融、投资运营管理等方面对审计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提升审计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方面的专业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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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区别

(一)含义方面的区别

从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含义进行分析可知,二者除了在内容方面具有较大区别外,其对各自工作审计的依据也存在较大差异。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是以企业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进行制定的,是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其年度经营成果的审计报告。而所得税审计则是以国家税法作为主要依据,并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的相关审计报告。由此可知,二者的审计依据具有明显差异。

(二)在会计实务中的区别

对于税务师而言,其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审计时,关注较多的是企业在某一期间的费用、收入和成本等利润表的有关项目,原因为上述因素对于税务师对企业利润和所得税的核算具有直接影响。而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通常需要考虑较多的因素,包括库存现金审计、银行存款审计、应收账款审计、债务审计和企业的损益审计等。而不同的会计报表审计工作所采用的方法和考虑的因素也具有较大差异。例如,对于应收账款而言,主要以抽样函证的方式收集审计证据;对于库存现金的审计则需要以实地盘点作为主要方法。由此可知,相较于所得税审计,会计报表审计要更为复杂。

(三)在账目调整方面的区别

虽然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在出现错误时,均会将相关错误通知主办会计,但与会计审计不同的是,所得税审计更加看重纳税调整项目,且所得税的审计过程中,若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相关税法产生矛盾,则应以税法作为最终依据完成相关审计工作。而会计审计报表的调整更加看重资产负债表的日后事项的处理,而关于其错误的更正方面观点不一,部分专家认为应该单独更正报表,而也有部分专家认为应该同账簿一同更正。由此可知,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在账目调整的方法上具有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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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信息不对称,是指在信息化的环境下,在相关会计信息方面,相关的经营管理者处于一种较为有利的地位,而使相关的所有者处于一种较为劣势的地位。随着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内部经营权以及所有权的分析,使得在会计审计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时有发生,进而引发相关经营者选择不符合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再加上缺乏良好的诚信环境,以及利益的驱使,使得会计审计中造假问题时有发生,而且一些会计人员由于道德缺失,使得相应的舞弊行为发生的概率不断上升。

2.会计制度不完善

近些年来,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不断提升,企业会计操作已经发生了十分大的变化。我国目前所实施的会计制度较为落后,致使会计审计诚信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在传统的会计制度下,要求相应的会计审计人员只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而对于其道德规范要求不多,使得会计审计诚信难以在相应的规范下进行有效的管理,在新的信息环境下会,计审计诚信问题的不断涌现,企业管理水平难以得到有效的提高,企业整体道德缺失。

3.相应作业人员操作失误致使数据失真

随着会计信息化的普及,对企业会计人员自身的素质以及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的会计工作人员不仅需要掌握丰富的会计专业技术知识,还应当熟练的操作相应的会计软件。但是现阶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财务人员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作业人员自身素质较差,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产生。

4.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除了上述的三点外,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也是信息化环境下会计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在当前的会计审计作业中,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会计监督体系不够健全,缺乏相应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除此之外,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会计审计人员在从事相应的财务工作时,舞弊现象会时有发生,进而产生一系列的诚信问题。

二、信息化环境下会计审计诚信问题的相关建议

1.实施相应的会计委派制度

实施相应的会计委派制度,从而解决会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是信息化环境下会计审计诚信问题的解决方案之一。在信息化的环境下,企业会计审计过程中,实施委派制度能够走出以往那种依附于相关单位负责人的模式,从而提供一些虚假的会计信息,使企业内部所有者能够更好的获取相应的会计信息,达到企业会计信息对称的目的。除此之外,还应当不断地完善企业会计审计诚信环境,建立健全相应会计审计法律法规,促使企业会计审计工作不断完善,会计审计工作人员道德意识的不断提升,增强企业整体管理水平。

2.完善相应的会计制度完善

相应的会计制度,是解决信息化环境下会计审计诚信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而要想完善相应的会计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展开相关的论述。首先,在现阶段信息化的环境下,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信用档案,并据此建立一个较为科学完整的信息化的信用管理体系,不断加大奖惩力度,提高企业会计审计中的诚信意识,以及企业会计审计中整体的道德水平,促使企业整体管理水平能够不断的提升,使企业在未来社会中更好的发展。其次,应当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健全公司管理机构,并且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完善企业内部的会计准则,使企业内部从事会计审计的工作人员能够依据企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工作,严格执行相应的规范,提升自身的职业素质以及道德水平,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水平,提升企业整体工作人员的诚信意识,促使企业在未来社会中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

3.提高会计审计人员的职业素质

随着现今社会会计信息化不断加深,我国企业在会计审计信息化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是由于一些原因,我国企业会计审计一直处于理论阶段,在相应的研究开发以及实际应用中还未达到相应的标准与要求,主要原因就是我国企业中会计审计人员职业素质较低所致,因此应当提高会计审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在信息化环境下,对会计中相应的电子数据进行科学的、合理的审计和检查,加大企业会计审计软件的改善,对企业会计审计中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相应专业知识的同时,不断提高企业会计审计工作人员的财务软件的操作水平,促使企业内部相关会计审计人员素质不断提升。

4.建立健全的会计监督管理体系

现在,会计监督并没有被绝大数人所人同,在当前的现实生活过程中,所制定的会计监督制度执行的也不尽人意。因此,应当依据相应的法规制度,建立完善的会计审计监督管理体系,加大企业会计审计执行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尽可能的提升企业会计审计信息质量,解决企业会计审计诚信问题。对企业内部的会计审计工作人员实行相应的考核体系,要求相应的会计审计制度能够严格的执行,尽可能的提高企业内部会计审计工作人员整体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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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审计职业责任审计法律责任

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诉讼的早期,由于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对审计业务性质、审计责任存在误区,经常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混为一谈,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责任偏重。在我国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司法界也存在类似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文公布后,有些利害关系人不被验资单位而直接承担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就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出现这一现象有着诸多原因,如被验资单位已经资不抵债或已经破产,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当时的社会各界未明确认识到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区别。同时,一些法官由于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缺乏了解,作出了让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会计责任的情况。由于这些误区没有及时得到更正,一度使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呈扩大化趋势。

一、会计责任

会计责任往往与会计活动的职业定位、会计目标相联系。关于会计概念,古今中外一直没有明确、统一的说法,存在会计信息系统论和会计管理活动论两种观点。作者倾向于会计管理活动论,会计信息论反映了会计活动的表象特征,而会计管理活动论则反映了会计活动的本质、内涵。尽管存在两种理论观点,但各方对会计职能的认识还是相对一致的,认为会计职能主要是反映和控制经济活动的过程,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为经济管理提供必要的财务资料,并参与决策,谋求最佳的经济效益,包括核算职能和监督职能。各方由于对会计职能和会计目标的认识一致,对会计责任的认识也相应一致。

1、会计责任的依据

⑴1985年1月25日通过、1992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五十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会计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单位的会计责任的内容和会计责任的主体。

⑵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第287号令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报告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企业不得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报告条例》从行政法规层面更具体地规定了企业应当承担编制合法、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责任。

2、会计责任的内容

通过以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考察,并结合会计理论,归纳总结会计责任内容如下:

⑴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⑵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

⑶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⑷编制真实、合法的财务会计报告。

3、会计责任的主体

会计信息的对象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会计责任的内容也是反映企业的活动,通过上述规定的考察可知:企业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的主体,是第一、首要会计责任人,其应当对会计信息失实导致利害关系人损失承担首要的赔偿责任。

4、会计责任的法律性质

会计责任从性质上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会计责任实行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会计信息失实导致利害关系人损失,无论责任主体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对会计责任苛以无过错责任,一方面是由于会计责任主体能够绝对控制、管理会计信息,另一方面是会计工作、会计信息的重要性使然。

二、审计责任

通说认为,审计是由独立的第三方,对被审计单位编制的财务信息进行分析、验证、评价,并发表审计意见的民事行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与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共同构成了社会审计监督体系。审计责任取决于审计目标。自独立审计制度诞生以来,审计目标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重大变化,由最初的查错防弊到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再到现今的朝着企业管理方向发展。审计责任也随审计目标的变化而发展,总体呈扩大化趋势。我国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这一目标也精确地概括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1、审计责任的依据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恢复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以来,政府十分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范化建设,先后颁布了一批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有力地促进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和发展,也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⑴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该法明确了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依据,并规定一系列禁止行为。⑵《报告条例》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该条例第一次明确地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财政部审定并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监督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时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该《审计准则》作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国家标准,进一步明确区分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2、审计责任的内容

通过以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考察,并结合审计理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内容归纳如下:

⑴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指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计划、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审计证据、审计结论以及应发表的审计意见。

⑵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报告的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

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出具审计报告。

3、审计责任的主体

按照相关规定,审计责任的主体是执行审计业务并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我国尚未承认注册会计师个人在对利害关系人承担民事责任中的独立地位,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有时也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4、审计责任的法律性质

审计制度的产生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结果。企业股东是注册会计师的最初委托人。现代的审计委托从形式上看是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而实质是由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全体股东签订的。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企业所有者表现为持有被审计单位股票的股东。企业全体股东委托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管理、经营企业,而注册会计师又是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聘任的,所以,企业管理层实际是在代替股东聘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

同时,由于公司企业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之大,立法机关便把企业股东的意志上升为法律规定,即表现为强制审计制度。因此,审计委托又带有法律强制色彩。

而且,通过对《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考察,我们发现:《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格式合同,合同中允许双方约定的条款受到限制,合同的主要条款都是法定的。这一现象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合同条款的规定大相径庭。这也使我们对《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性质重新审视。合同自由原则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及选择裁判的自由(具体参见王利明先生的《合同法研究》第一卷)。而在审计业务中,尤其是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审计和验资审计中,上市公司或正在筹建的公司实际上没有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和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也规定正在筹建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验。可以看出,作为合同一方的上市公司或正在筹建的公司并没有选择缔结合同的自由,其有的只是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当然,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非审计业务就不存在上述问题了。

基于上述分析,作者认为:审计责任具有两方面表现,一是对委托人,基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约定责任,二是对利害关系第三人,基于审计的法定强制色彩,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定责任。

因此,审计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呈现出两面性,对内是约定责任,对外是法定责任。

三、审计职业责任

在会计师事务所诉讼中,除了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外,还经常会听到审计职业责任的概念。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伴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审计逐渐从会计中独立出来,成为了独立的职业。职业责任本质上体现为职业道德,如医生的职业道德、法官的职业道德。职业责任是某一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遵守的职业行为标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就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行为、专业胜任能力的总称。

社会公众在很多程度上依赖企业管理层编制的财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并以此作为决策基础。而注册会计师尽管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并向其收取费用,但其本质却是服务社会公众。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业责任更多地体现为对社会公众的责任。

㈠、职业责任的依据

从世界范围看,凡是建立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昭示注册会计师应达到的道德水准。

篇(10)

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的产生及从自愿走向法定化的发展是以股份制的推行为基础的。在股份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了分离,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委托独立的审计人员对受托管理财产的经营者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进行审查、鉴证和报告。这样,基于受托责任就在上市公司形成了一种审计关系。在“股东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下和上述审计关系中,股东掌握着对经营者的监督控制权,从而自然也掌握着对审计人的委托权,审计人员因为有了“尚方宝剑”,能够保持较高的独立性,对经营者虚计经营成果、粉饰财务状况、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有能力进行深入审查和揭示。因而,可以说这是一种均衡的、正常合理的审计关系。

但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日益复杂化、股权分散性和流动性的增强,以及股东“搭便车”现象的产生,“股东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结构逐步向“董事中心主义”的治理结构转变。由于信息不对称,经理人员掌握着更多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信息,“董事中心主义”结果又演变为“经理中心主义”,即经理阶层日渐把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董事会的控制权反而被削弱,其履行职能越来越形式化,难以为广大股东的利益尽职尽责。在“经理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下,经理人员内部人控制所存在的追求个人不当效用的缺陷,到20世纪60年代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这从当时英美国家注册会计师审计诉讼案件频繁爆发、职业界陷入诉讼浪潮的境地可窥一斑。对案件诉讼原因的分析表明,股东控告审计人员违约、过失或欺诈,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公司经营者基于不良意愿对审计人员施加压力,审计人员屈从压力对会计报表发表了不适当的审计意见,或者因公司经营者舞弊造成公司资产和投资者利益受损,注册会计师源于“深口袋责任原则”而被诉。

公司治理结构和由此产生的审计关系失衡在我国表现得比较突出。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者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大股东“一言堂”),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交易”的契约中明显处于被动地位。从经济上看,在现行审计关系格局和现行注册会计师执业监管与制裁机制下,他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甚至于与上市公司共谋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因为,共谋受到查处和责令赔偿损失的概率很小,得到的收益是确定的;而坚持独立客观的立场带来的未来收益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会计师事务所在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审计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破坏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直接降低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价值,给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运作,乃至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的发展都造成了或将造成严重的危害。

二、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严在重衡的成因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之间审计关系严重失衡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我认为主要的原因来自以下两个方面:

1、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特殊。即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且不能上市流通,由此产生了许多制度性的缺陷。比如,董事会成员主要甚至全部来自作为主发起人的原国有企业,且大多又同时为公司的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现象也很普遍,从而形成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董事会设置的先天不足,为上市公司以后的不规范运作埋下了隐患,而且董事也不可能真正履行其对公司应尽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弱小股东的利益。此外,上市公司的国有性导致经营者的行为严重背离广大股东的利益。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是由政府任命的,他们更多地关注于自身的仕途,而其仕途与公司的发展并不一致,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加之,又缺乏股票期权之类的长期激励机制和西方那种经理人市场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不愿将主要精力放在研究企业发展战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长期成长能力上,而是放在如何争取上级部门的好感上,为此不惜采取短期化行为或操纵会计利润。粉饰会计报表的不当手段。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施加的压力也随之增大。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构成了巨大的压力。

2、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结构不合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太多(目前共有105家),市场集中度过低。以1999年报审计为例,笔者统计发现,10家上市公司客户最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市场份额总共只占31.8%。这样,上市公司选择的空间很大,“东方不亮西方亮”,总可以找到愿满足其不当意愿的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二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活动带着显著的地域性。我国上市公司由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比例平均达到79.4%。非10家最大事务所本地化比例更是高达81.6%。这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时就特别容易受到当地政府的不当干预,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存在千丝万缕利害关系的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也往往很难抵御政府和企业的不当压力。这从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可窥见一斑,如本地化程度较高的非“十家”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比例要低于本地化程度较低的“十家”事务所7个百分点。

三、对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的设想

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价值,确保其真正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鉴证者、企业经营风险的预警者、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秩序的保护者,必须设法改变上市公司审计关系失衡的状况。根据上述成因,我们认为应从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两个重要方面来采取措施,以构建均衡的审计关系格局。

1、修订《公司法》,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如取消《公司法》中有关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方面的“特别待遇”,实现公司股东结构、股本结构的多元化,允许竞争性行业企业的国有股份自由流通;建立合理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即取消《公司法》对经理职权设置的条款,改为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防止经理人员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禁止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确认独立董事制度,改变董事会构成单一、被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局面,抑制执行董事,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增设限制控股股东权力的条款,比如规定控股股东不能占据全部董事职位,限制控股股东的投票权等;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加强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等等。与此相关,国家还应积极推行公司上市的核准制并逐步向注册制的国际惯例过渡,削弱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企业包装上市的动因;从实质上改变经理人员的行政官员身份,同时构造具有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激励经营者双重作用的股票期权机制,使经营者通过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和长期成长性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2、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实行新的审计委托关系。审计委员会制度诞生于美国,1972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建议,了第123号会计系列公告,同意所有上市公司建立由独立的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1977年,纽约证交所正式要求:每家上市的本国公司,作为其证券交易或继续交易的条件,必须在1978年6月30日前建立和保持一个完全由独立于管理部门并不受任何其他关系牵连、能独立进行判断的董事组成的常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履行选择、聘用和解聘外部审计师的职能,并有权与外部审计师讨论审计计划和审计结果、有关会计和内部控制等事项。以大大增强外部审计的独立性。1999年,AICPA独立性准则委员会(1997年根据与SEC达成的共识成立的)的、专门适从于SEC管辖公司的第一号准则公告“与审计委员会讨论独立性问题”,再次强调了审计委员会对提高外部审计师独立性的重要意义。鉴于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这也是世界性趋势),我们认为也有必要引入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制度,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委托和批准解聘审计机构、审查审计工作的职权。

3、加强对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为了防止公司经营者用威胁变更电位机构的手段逼迫会计师事务所屈从其不合理要求,及时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公司变更审计机构的情况是必要的。美国SEC制定的“8-K报告”就规定了揭示变更独立审计人员的要求。我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也作出了这方面的规定,但很不充分。还应加强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之间在会计准则应用、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审计范围、审计收费等重要事项上存在的意见分歧等方面的揭示。这无论是对提高现任审计人员的独立地位,还是对警醒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后任审计人员注意评估该公司的审计风险,都是极为重要的举措。

4、培育寡占型的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结构。研究产业组织的经济学家一般将市场结构划分为垄断、寡占、垄断竞争和完全竞争四种型态。其中,寡占是指市场上只有几个提供相似或相同产品的卖者。基于上市公司审计这种“服务产品”的特殊性(质量高低直接影响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和无差别性(均为按审计准则执行的法定审计,各家会计师事务所在同一领域进行竞争),我们认为构造寡占型的审计市场结构是十分有益的。

(1)可以减弱审计活动的地域性,避免来自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和当地企业牵制。

(2)可大大缩小上市公司的选择空间,使其难以再采用威胁变更事务所逼其就范的不正当手段。

(3)有利于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从而可以通过更准确地评估和控制客户的审计风险来提高以后审计质量,通过利用以前年度审计工作底稿、简化重复性的首次审计时已实施的审计程序、提高搜集和鉴别审计证据的效率来降低后续审计成本(并使首次审计的固定成本得到分摊),增加事务所的利润。这样,就避免了事务所因审计命运的不确定性易出现的短期化行为及对审计质量的损害问题(不愿意投入必要的审计人力和财力)。

(4)可以据此形成若干家规模很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增强其保持独立性的实力并实现其规模经营的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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