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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刑法学年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小学低年级的学生,因为刚刚脱离父母怀抱走入学校,各个方面都不可能按照规定按部就班。对于小学低年级学生,语文教学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学习心理特征,尤其是紧紧抓住小学生好奇,但是注意力不集中、自制力较差等特征,需要教师采取科学合理的教学措施激发他们学习语文的兴趣,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提升教学效果。因此,探究激发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具有实用价值。
因低年级的语文教学并不是唯一的,所涉及识字、写字、朗读以及说话几个方面,这几个方面的兴趣必然存在差异。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探讨,笔者提出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途径建议。
一、识字教学
小学低年级学生大多认识不了几个字,因此加强学生识字教学非常重要,也是给学生打基础的重要时期。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就要采取措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识字教学变得更加有趣。然后在合作交流过程中就能够兴趣盎然学习生字。
首先,教师要依据汉字造字的规律,就要合理使用多媒w课件等教学手段,结合低年级学生认知水平与生活经验,引导学生积极主动掌握教师传授的字;其次教师要结合汉字字形特征及内在的含义,采用直观化、形象化等各种教学方法,从而加深学生理解与记忆汉字。比如,教师在教授“拿”字时,教师就应该采用提问形式问学生:大家看一看,老师手中有什么呢?许多学生争先抢答:老师手中是粉笔。教师就趁机进一步提问:大家能不能看到我怎么将粉笔拿起来的?学生纷纷作答,老师是用自己的手拿粉笔,还有回答用双手合起来的手拿粉笔,各种答法都有,教师就趁机把“拿”字拆开成一个“合”字与一个“手”字,然后对这个知识点进行总结:从教学过程来看大家应该明白“拿”字是由合字和一个手字相加组成,大家观察一下该字属于什么结构,大家能够用“拿”字造句吗?通过这个教学过程就逐渐明晰生字字形的组成以及内在含义,当小学生了解了该字的造字规律,同时还对识字充满了学习兴趣,确保了语文教学的效果。
二、写字教学
从写字教学上来看,低年级学生本身就好动、充满好奇心,而组合笔画的写字属于一个重复而单调过程,这个过程可以说是非常枯燥无味,因此很多学生对写字都不感兴趣,所以教学过程中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非常重要。写字教学过程中,教师自身就要做好学生学习的榜样,所以低年级语文教师就要勤习板书,认真书写每一个板书,通过教师自己的一手好字引起学生的羡慕与赞同,才能真正调动学生练习写字的兴趣,才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教师提笔就要意识到自己的示范作用,教学过程必须认真书写,同时要针对小学生的好胜心强与表现欲望之特征,批改学生作业及课堂教学等各种活动过程中,都要及时鼓励、肯定学生练好字、认真练习字,让学生在书写同时得到教师赞赏的喜悦,在学习的过程中逐渐养成练字的习惯,建立学习小学语文知识的愿望及兴趣。笔者在教学过程中,经常让学生到黑板上练习写字,其他学生当评委,同时组织学生参与“写字比赛”等各种活动,让学生彼此之间进行交流与竞争,激发学生练字兴趣。
三、朗读教学
朗读教学时教师一定要以身作则,在朗读时一定要清晰准确、饱含情感,让学生感受到教师的朗读的美以及文字美妙,从中体会出文章内容的意境,激发朗读的欲望与兴趣。低年级的语文教材里都对内容配上了一些插图,这些插图直观生动、色彩鲜明,通过插图直观了解课文内容,从而吸引学生的兴趣与关注,教师合理应用多媒体播放与之相关的背景音乐,铜鼓插图配音引导学生将自身情感与认知投入到朗读中。同时为了有效激发小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师在进行朗读文章前开展一些激励性、竞争性的活动。比如,评选最好播音员,鼓励小学生积极、主动及认真去朗读,朗读完成后教师还要给予肯定性的语言进行鼓励,如真棒!让学生感受到阅读的成就感及教师关爱度。当然朗读教学方式并不唯一,方式多种多样,教师依据具体教学内容选择合理的朗读方式,或者播放相配背景音乐,或者每一个学生朗读一句,或者男女学生分开进行朗读等,采用多种朗读模式激发学生朗读兴趣,让学生深刻体会到朗读文章的思想情感与意境。
四、说话教学
通过说话教学可以有效地培养学生运用语言的能力,小学低年级的语文教学过程中需要给学生创设一个融洽、轻松的说法氛围,让学生意识到学习说话的重要性,并要鼓励学生大胆练习,培养学生练习说话的兴趣。特别是一些不善言辞、内向的学生,教师要鼓励他们大胆说话,及时进行鼓励与肯定,课堂教学过程中的提问及回答问题等各个方面,教师都应该给予信任、希望与肯定,有效消除性格内向学生的心理障碍,激发学生的兴趣与勇气,从而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及语言组织能力。
对于小学低年级的语文教学而言,教师要结合低年级学生的特征和性格,采用积极的教学手段,丰富语文教学内容,让学生在愉悦学习中培养自身的文字素养与语言水平,从而实现真正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军职罪;研究现状;原因分析
一、军内外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研究非常活跃,每年问世的刑法学研究论著汗牛充栋,发表的论文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很可观。尤其在当下的中国,刑法新旧理论的交锋日趋激烈,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相比之下,军事刑法理论研究的专著和论文寥若晨星,少得可怜。尤其是军职罪方面的论著、文章更是寥寥无几。
自修订后的刑法典增加了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内容之后,军内外专家在出版的教材、专著中才开始涉及到军职罪的内容,如2003年黄林异、王小鸣主编的《军人违反职责罪》;2011年卢树明主编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精析》等。这两本书主要研究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罪名、认定和处罚。此外,关于这方面的博士论文有,李国振的《军人违反职责罪体系化研究》(2009年,中国政法大学),本文围绕“职责”这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核心概念,从静态制度与动态规范两个层面,以静态层面的分析结论为理论前提,探究规范在适用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并得出系统性的完善建议。硕士论文有:付海珍的《论我国军职罪的立法完善》(四川大学,2006年);作者从军职罪立法沿革与现状入手,指出了现行军职罪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种类不齐全,罪名稀缺犯罪主体的规定不周延,共同犯罪的规定缺失,部分罪名的罪状规定存在问题,没有独立的军职罪刑罚体系等。在此基础上,从加大军职罪的适用范围、明文规定军职罪的特殊共犯、完善部分罪名的罪状、完善军事刑罚的配置、改进立法技术等几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邰忠云的《军人违反职责罪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10年);文章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入手,着重对军人违反职责罪主体和刑罚两个方面在立法上的不足及缺陷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刻的阐释,然后,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完善、补正措施。杜彦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作者通过纵向的历史学研究和横向的比较法研究,力图完整的展现我国军人违反职责罪过去的历史渊源、现在的立法成就,以及未来的完善方向。在此基础上,通过与外国军人违反职责罪立法的比较,并结合我国军事司法实践的需要,提出我国现行军人违反职责罪存在主体立法不足、刑罚种类过于单一且执行方式不灵活、罪名稀缺、入罪标准偏低四大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逐一提出解决方案。其他代表性论文有:冉巨火的《论军职罪立法的疏漏之处》(《法制与社会》2010年25期);蔺春来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主体立法的不足》(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5年2月);高巍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立法缺陷浅探》(西安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等。
二、军内外研究现状述评及原因分析
纵观这些研究成果,笔者发现我国军事刑法理论研究尤其是军职罪研究的总体态势是基础理论研究基本真空,具体内容研究基本雷同。主要表现在:其一,都是具体研究某个问题,如绝大多数是研究主体和刑罚方面,不仅数量有限,而且内容雷同,无论是硕士论文还是其他论文,在主体上,都是①未成年人负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行为列举不周;②欠缺军事单位犯罪的规定;③共同犯罪理论没有考虑到军职罪的特殊情况;④没有包括台湾军事人员;⑤没有包括国外军事人员等等。在刑罚上,基本没有规定附加刑,其缺陷和不足都集中在①军职罪不适用管制刑;②军职罪不适用罚金刑;③设立了战时缓刑制度;④死刑的大量适用等几个方面。
究其缘由,其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97年并入刑法典十余年来,在地方院校的刑法教学中对军职罪的内容基本没有涉及。其二,由于军职罪并入刑法,立法的稳定性客观上要求不宜“朝令夕改”,修订的途径繁杂,熟悉军事司法实践的军队有关部门对军职罪修订的积极性大减。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5月1日,我国新刑法已经公布了八个修正案,但是我们从中找不到关于军职罪的一点影子,真可谓“只字不提”。其三,在每年召开的刑法学年会上,很少见到有关军事刑法方面的文章。其四,相对比较熟悉军职罪立法和司法情况的军队司法机关和法学工作者,以军职罪为专题的学术研究活动多年没有进行过,真可谓“一片空白”。
其五,也是最根本的,无论是专著还是论文,其研究问题的展开都是以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特别是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进行的。而承袭于前苏联的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面临严峻的挑战”已是不争的事实。其所一直奉行的包含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这种平面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存在着似是而非与规范说理的缺失,主观与客观认识不清,四个要件作用不明确,司法机关过分依赖主观问题定罪导致定罪中的主观化与入罪化等难以应对实践需求的问题。尤其是,这种平面的犯罪构成体系在遵循主观与客观要件的统一之时,往往从文意中的主观在前客观在后,发展出从主观到客观的定罪思路,而且这种定罪模式在实践中大行其道,其结果是导致犯罪认定的入罪化。例如,在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上,“如果从主观到客观认定犯罪,即先考虑行为人,再分析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进而追查行为人实施了何种行为,侵犯了何种法益,难以避免‘先抓人,后填补事实’的现象。”这就使得刑法在相关犯罪的认定上出现了违反逻辑和人民群众难以接受的问题,影响了刑法社会作用的发挥。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第一部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刑事法律,是1982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将本来修改好的《军职罪暂行条例》整体并入刑法,列为最后一章(第十章)。这在客观上将军职罪湮没于浩瀚的刑法典之中,给人造成了诸如法律中的“附则”之意涵,使之未能受到应有的重视。其一,在地方院校的刑法学教材中,缺乏必要的资料,不太了解军事刑法方面的情况,军职罪的内容基本上没有涉及。其二,相对比较熟悉军职罪立法和司法情况的军队司法机关和法学工作者,以军职罪为专题的学术研究活动多年没有进行过。基础理论研究的整体“失语”,直接导致了我国新刑法已经公布的八个修正案中关于军职罪方面的规范,我们找不到“只言片语”。其三,在每年召开的刑法学年会上,很少见到有关军事刑法方面的文章。这说明,近年来我国军职罪理论研究非常滞后。这与目前中国刑法新旧理论交锋日趋激烈,学术研究异常活跃,每年问世的刑法学研究论著汗牛充栋,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由于军职罪基础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此方面的专著和论文寥若晨星。通过检索查新,笔者发现,今年来关于军职罪的著作有,黄林异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卢树明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精析》等。这两本书主要研究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罪名、认定和处罚。关于这方面的博士论文有,李国振的《军人违反职责罪体系化研究》,本文围绕“职责”这一核心概念,从静态制度与动态规范两个层面,以静态层面的分析结论为理论前提,探究规范在适用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系统性的完善建议。硕士论文有:付海珍的《论我国军职罪的立法完善》;作者从军职罪立法沿革与现状入手,指出了现行军职罪在犯罪主体和刑罚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相应完善措施。邰忠云的《军人违反职责罪若干问题研究》;文章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入手,着重对军职罪主体和刑罚两个方面在立法上的不足及缺陷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究,然后,提出了相应的补正措施。其他代表性论文有:蔺春来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主体立法的不足》;陈书浩的《军人违反职责罪若干问题探讨》;冉巨火的《论军职罪立法的疏漏之处》等。
二、军人违反职责罪基础理论研究的缺失
纵览这些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关于我国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理论研究,无论是专著还是论文,其研究问题的展开都是以我国刑法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进行的。而承袭于前苏联的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面临严峻的挑战”。
我国刑法理论创始之初,完全移植了前苏联刑法成果――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及犯罪构成理论。在此指导下,以苏联及我国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构成。四要件之间不具有相互依存的关系,每一个要件都不是为了递进到下一个要件而存在的,只有四个要件全都具备了,才说的上是构成某一个犯罪。具体言之:
(一)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要件与传统思维规律不符。在实践中,在犯罪成立与否尚未确定之时,对各要件却冠以“犯罪”之名,显然是思维混乱,不符合犯罪认定的逻辑,在犯罪成立之前如此称谓,也有先入为主、有罪推定之嫌,实与现代形事法治精神不相吻合。而且,先考虑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等于先定罪,再找证据,这也与先有证据再定罪的司法理念正好相反。
(二)不利于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我国刑法的基本功能不仅仅在于惩罚犯罪,保障功能也是其重要的一面。确保保障功能实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出罪”机制的建立,只有建立了完善的出罪机制,才可以在犯罪的认定上不仅可以“进”,也可以“出”。要想“出”于犯罪,一个很重要的机制就是辩护机制。可惜的是,由于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具有耦合式的逻辑结构,在应用该理论分析某一具体犯罪时,往往通过对四要件的逐一遴选之后,就可以在认识阶段上一次性的得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结论,而没有进一步的排除分析。其结果,失去在定罪过程中应有的谨慎,不仅不能明确违法的相对性,而且未免有扩大定罪范围之嫌,不利于限制司法权,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由于传统犯罪构成体系存在的上述种种问题,使得取代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阶层化的犯罪构成体系呼之欲出。在阶层化的犯罪构成体系中,以违法和有责构建的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颇具代表性。具体言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军职罪是由违法和有责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决定的,当行为不符合违法性构成要件时,在犯罪构造系统的第一个评判层面上就被剔除,用不着还对它做下一层面(有责性)上的判断,犯罪构成呈由前推后、层层递进、环环相扣、丝丝入扣的缜密逻辑形态;而不是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所主张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决定的。换言之,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是“阶层化”的,而不是“平面化”的,不是四个要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前无后或者前后均可地一有俱有,一无俱无。
参考文献
[1] 黄林异.军人违反职责罪[M].人民公安出版社,2003.
自首制度在我国的存续历史悠久,我国历史上的自首制度起源于“三代”(夏、商、西周时期),到秦代已经把自首规定为一项法律制度,并传承至今。国外也有自首的立法规定。可见,自首制度是一项极富价值的刑罚制度。本文将根据黑格尔的“存在既是合理”的思想,从进化论的理性主义的角度展开对自首制度本质及其立法完善的论述。
一、 自首制度的本质探析
自首制度作为一种历史延续的客观存在的事物,能够在时代的变迁之中,被历史所选择并不断地发挥新的生命力,远不能用“人类智慧的结晶”这种理性建构主义的观点所能概括和解释①。关于自首制度的本质,学界有许多篇论文及著述涉及,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和见解,笔者将这些观点主要概括为两类,一种犯罪人本位说,一种是国家本位说。
犯罪人本位说,顾名思义主要是从犯罪人角度去思考自首制度的本质,其代表是“悔罪说”,该说主张设立自首制度,对自首犯从宽处罚,其本质上是因为犯罪人对自己罪行的悔悟,根据中国传统儒家思想,对其从宽处罚正是要体现儒家“过而能改,善莫大焉”的古训。同时与“悔罪说”比较接近的还有“主动承担刑事责任说”②,该说是目前的通说,主张设立自首制度对自首犯从宽处罚本质上是犯罪人在犯罪后能够主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体现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降低,据此从宽处罚。
国家本位说主要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论述自首制度的本质,其代表是“司法资源节约说”,该说主张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后能够自动归案,节省了国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本应投入的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益,符合刑罚经济性原则,因而对自首犯的得从宽处罚;此外还有学者提出了自首制度的本质在于刑法的谦抑与宽容,主张对自首制度本质的理解不能只从犯罪人的角度理解其内在属性,自首制度在立法本质上是一种体现刑法谦抑、刑法宽容思想的奖励制度,自首从宽的刑事政策这是对此奖励机制的体现③。
以上各种关于自首制度本质的学说虽都有一定的道理,然不免都有些片面。而笔者认为,国家与犯罪人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我们应该从第三者的角度冷眼旁观自首制度,自首制度的本质应该是国家与犯罪人在犯罪后所造成的相互对抗的局面中发生的利益博弈而相互妥协的结果,其实现的是一种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妥协的正义。因此,自首制度正是这种妥协的正义的产物,是寻求国家权力与个人之间的合作、妥协进而谋取“双赢”的结果,它本质上是刑事实体法所确立的辩诉交易制度,是国家司法与犯罪人之间的交易。国家通过在法律中规定自首为犯罪人在犯罪后指引了一条出路,也可以不恰当的称为国家对犯罪人发出的一份犯罪后自首从宽的“要约”,犯罪人通过自首这条犯罪分子的第二座黄金桥④,得到一份弃暗投明的机会,使自己甩掉包袱、弃旧图新,国家也节省了司法资源的投入,及早审结案件,尽早的实现正义的要求,给被害人一个说法,减少被害人因犯罪后案件迟迟得不到侦破所带来的持续的痛苦和不安定感,最终实现国家、犯罪人、被害人的利益最大化,正因为自首制度的本质中暗含着这样的合理性,契合了社会发展进化的规律,才被历史所选择,得以延续至今,并不断地发挥新的生命力。
二、自首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
当前,关于自首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典》总则第67条、第68条,分则第164条、第390条第2款、第392条第2款,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还作出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典》第67条的适用作了明确的解释⑤。对于自首的认定与处罚虽然立法上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然而在理论界及其司法实务界仍存在许多争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在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中是否应增加“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一要件
早在1979年刑法典颁行不久后,就存在自首成立条件问题上的“两要件说”与“三要件说”之争。“两要件说”主张自首成立仅需要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条件;“三要件说”则认为自首成立需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三个要件⑥。1997年刑法,在立法基本上接受了“二要件说”。笔者认为,“二要件说”之所以反对将“接受审查和裁判”作为自首成立的独立要件是担心司法实践中部分素质不高的甚至别有用心的司法人员曲解、滥用该要件。笔者不赞同此种主张。
2、 准自首的适用主体范围应否扩大
根据现行刑法典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准自首仅适用以下三类人:其一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其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其三是正在服刑的罪犯。笔者认为准自首与一般自首的本质区别在于准自首的主体因为依法被剥夺了人身自由而丧失了一般自首中自动投案的条件,因此,笔者认为准自首的使用主体不应包括仅被限制人身自由并未丧失自动投案机会的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同样的道理,正在服刑的罪犯也不应该包括正在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性以及正处于假释考验期、缓刑考验期、监外执行的罪犯,因为他们的人身自由也未被完全剥夺,仍有“自动投案”的机会,这样理解才符合准自首的立法本意⑦。
3、 自首的处罚应采取得减主义还是必减主义
对于自首的处罚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将自首规定为“可以型”从宽情节,也称“得减主义”;另一种是将自首规定为“应当型”从宽情节,也称“必减主义”。我国的法律采用的是前者,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虽然,自首处罚必减主义可能带来种种的规避法律的行为,但是自首制度作为国家权力与个人之间一种利益博弈与妥协的产物是一定刑罚价值观念的体现,其重心不应该是主体的主观行为态度而是刑法对行为主体客观行为的一种价值观念角度的评价⑧。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于自首的犯罪人的处罚就应该采取“必减主义”,对于某些利用自首处罚的必减主义而规避法律的行为,我们可以仿效民法中关于“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欺诈行为无效”的规定,对自首必减主义原则做出例外性的限制。
① 在社会理论研究中有两种传统,一种是建构论的唯理主义,主张人生而具有智识和道德秉性,这种秉性能够使人根据审慎思考而型构文明,并宣称“所有社会制度都是而且应当是审慎思考之设计的产物”;另一种是进化论的理性主义,主张文明乃是经由不断试错,日益积累而艰难获致的结果,是经验的总合,文明非一般人所想象的条理井然的智识设计的产物。参见《自由秩序原理》 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 著 邓正来 译 三联书店 1997年版 第10-20页
② 《刑法学原理》(第三卷) 高铭暄 主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 第318页
③ 《本体刑法学》 陈兴良 著 商务印书馆 2003年版 第76、83页
“关于自首制度的文本及刑事政策分析” 衣家奇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一卷:刑罚制度研-上册) 》 第346-347页
④ “构筑犯罪分子的第二座黄金桥” 刘辉 祝伟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一卷:刑罚制度研-上册) 》 第232-239页
⑤ 参见《刑法典》及其有关的司法解释
⑥ 《自首制度研究》周加海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第27页
⑦ 《自首制度研究》周加海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第107-112页
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教师以典型的刑事案例为载体,引导学生探寻其中蕴含的法律关系,在互动讨论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其掌握相关刑法学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
刑法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刑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式、参与式和民主式教学,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被广泛应用于刑法教学之中,有利于改善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所存在的“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培育;重教师讲授、轻学生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的缺陷。
一、运用刑法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意义
(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国内各高校法学专业一般从大一学年就开设刑法学课程,对于刚接触法学课程的学生而言,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不强,面对抽象的法律规则往往不知从何入手。运用刑法案例分析法开展教学,促进教师与学生教与学的互动,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启迪其创造性思维,帮助学生消化理解刑法知识和原理,活跃课堂气氛。
(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通过让学生搜集、分析、讨论案例,在抽象的法学理论与具体案件事实之间建立联系,有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的查阅资料、知识运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和开拓创新等综合能力。
(三)检查教学效果、提高教师素质
教师可以通过学生参与案例分析与讨论的情况,及时了解学生对刑法学相关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程度,准确作出教学效果评估,肯定成绩、找出不足,进行反思,有针对性的更新教学理念、完善教学方法,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同时,为搞好刑法案例教学,教师必须加强理论学习、关注法律实践,提高自身素质。
(四)提高学生就业率
法学毕业生就业时常面临难就业或专业不对口的窘境,一个重要原因是处理法律实务的动手能力差,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运用刑法案例分析法开展教学,注重培养学生法律思辨能力,分析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有助于帮助学校提高学生就业率,提升社会声誉。
二、刑法案例教学法更多模式的探索
(一)师生互动模式
师生互动模式,即师生共同参与案例讨论。强调师生互动式的教学理念,是一种改变课堂教学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它的本质是平等与相互尊重。③既包括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为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某个刑法知识和理论,在讲授理论之前先提出一个引例,将案例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围绕案例和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再由教师总结、讲解相关知识和理论的模式,这是在刑法教学中经常运用的由教师主导的教学方法。还可以采用另一种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模式,即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课前自主搜集、整理、分析案例材料,上课时由主讲学生介绍案情,从定罪、量刑、社会影响等角度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其他学生参与讨论,之后由教师总结点评的教学方法。
笔者在本学期刑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运用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的师生互动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学生积极参与,表现出极浓的学习兴趣。过程中始终贯彻“三个互动”,即课前互动、课中互动和课后互动。课前互动是指在教师指导下由主讲学生选择有讨论价值的典型案例,研究案例本身及其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理,师生都充分做好课前准备,并提前将案例通过QQ群发给学生,使学生充分了解案情,启发学生思考。课中互动是指,在课前十到十五分钟的时间,由教师和学生、学生与学生,共同参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笔者一般让主讲学生先用五到十分钟时间先陈述案例、提出问题,再其他同学共同分析、讨论案例所涉及的刑法问题,最后由笔者针对案例和学生的讨论作总结发言,更进一步分析案例,补充漏点、纠正错点。指导学生发言、辩论技巧。学生针对教师的总结,也可以提出质疑,大胆发言时行辩论,以求得真知灼见。课后互动是指如果学生对所讨论案例仍有疑惑或有更深的思考,可以课后在学生之间继续讨论,或者请教教师。
在互动教学模式中,教师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善加引导、控制好课堂讨论节奏、避免学生讨论偏离主题。二是要进行合理的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给其打分,在平时成绩上加分,以激励学生学习热情。
(二)教师对抗模式
教师对抗模式、又称同台竞技法,是指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由两名以上教师针对同一刑法案例,从不同角度提出观点,互相争辩、学生也可以提出见解、参与案例讨论的刑法案例教学模式。此教学模式借鉴了律师在法庭审判中针对同一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分析案件、提出证据、互相辩论以证明各自主张成立的法庭辩论模式。这种新的课堂教学模式,把法律视为一种实践理性,强调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技能性、职业性的独特理念,④具有如下特点:(1)形式上由两名教师主导,多名学生参与。(2)内容上以案例为载体开展教学。(3)核心环节是教师之间针对同一案例进行辩论。(4)以培养学生法律思辨能力为宗旨。
现以一堂刑法课为例,介绍笔者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
教学内容:刑法案例分析
教学老师:法学系崔征老师和吕天宇老师
教学对象:法学09级本科生
案例来源:杭州胡斌飙车案
案情简介:2009年5月7日晚,19岁的胡斌驾驶红色三菱跑车在闹市区超速行驶,将正在穿过斑马线的25岁浙大毕业生谭卓撞死。
首先由笔者简要介绍案情并提出问题:胡斌交通肇事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当时这个案例新近发生,社会影响很大,学生大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该案,表现出极大的兴趣,积极踊跃发言。几乎全部学生都能准确认定胡斌构成犯罪,但对以何罪名定性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歧。两名教师对此也存在分歧,分别主张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并各自进行分析和辩论,辩论的焦点是被告人胡斌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笔者认为胡斌在闹市区驾驶改装的跑车超速行驶,明知可能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放任可能致人死伤的危险,其行为方式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构成中要求的“危险方法”,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吕老师则认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主观方面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社会危害程度及量刑方面两名教师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被告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危及公共安全;吕老师则坚持认为这只是一个普通交通肇事案件,只不过由于被告富二代的特殊身份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过重。学生针对被告主观方面和行为社会危害性以及量刑问题也各抒己见。最后笔者总结:通过这个案例帮助学生们掌握分析案例的基本方法,运用犯罪构成的工具,从定罪和量刑两个角度展开,注重疑难、相近罪名之间的辨析,比如本胡斌案中对被告主观方面的把握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的关键,故意和过失的不同心态在罪名上有很大和差异,量刑上也不同。
这种自由开放的教学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通过两名教师同台竞技,使学生对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定罪量刑有了全面、清晰和深刻的认识,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受到学习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启迪。教学形式新颖,课堂气氛活跃,是学生获得演讲、辩论技能的绝好锻炼机会和途径。
(三)模拟实训模式
模拟实训模式,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
笔者每个学期中后期利用课后时间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实训,大致流程如下:
1.前期准备
(1)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利用网络或其他途径(如法院案卷),自主确定案件及参与所需总人数。(2)确定案例后根据具体案件性质进行参加人员的选拔。(3)准备开庭所需要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和手铐等道具,介绍庭审程序,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训练辩论技巧。
2.模拟法庭庭审
(1)由主持人通过PPT和播放学生事先自拍的DV短片简要介绍案情,以吸引学生学习兴趣。(2)介绍参加人员。(3)按照我国现行法庭审理的正规模式进行模拟庭审。即庭前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合议、宣判,闭庭的法定程序。
3.指导教师和聘请的法院法官、检察官或职业律师现场点评指导
模拟法庭实训活动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实践空间,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模式活跃而有序,学生参与热情高,教师从中也受益良多,也督促教师关注实践,提高自身法律实务处理能力。
三、选编刑法教学案例应注意的问题
刑法案例教学法成败的关键在于案例的选编和运用。不同模式的刑法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组织和运用方法不同,前文已论及,此不赘述,仅介绍如何选编案例,好的教学案例应当具备如下特点:
(一)针对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应根据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有的放矢。不同案例教学模式对案例的要求不同,如学生主导式的师生互动模式由于时间所限适宜选取小案例,教师对抗模式时间相对充裕可以选择有一定争议的中型案例,而模拟法庭由于按照真实庭审规则进行,适宜选取案件内容丰富的大案例。
(二)典型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要注重案件事实与所蕴含法律知识、法律规则具有密切联系。而且力求真实,真实的案例易激发学生深厚的学习兴趣,如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人案等,学生感兴趣,积极发言,课堂气氛活跃。
(三)启发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必须使案例蕴含具有法律价值和疑难性的问题,启发学生思考,诱导学生深入探究,鼓励学生对现有法律知识进行质疑和辩驳。如广州青年许霆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取出17.5万元后潜逃,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疑难性,是民事的恶意占有、还是刑事上的盗窃罪或者盗窃金融机构罪?学生对这类具有启发性的案例很感兴趣。
马啸坐在法学院图书馆里,人大法学院的同学亲切地称这儿为“院图”,坐在同一层的,还有班上的其他几名同学。他一边翻书,一边敲着电脑写结课论文。这已经是本学期的第十七周了,大多数课都结束了,除去之前已经完成的通过试卷方式考查的课程,马啸手头上只剩下两门课的论文。
等大家的论文都交了,课就正式结束了,而马啸作为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的第一学年也将完满谢幕。其实,马啸所在的这个班还有一个更响亮的名字:“反贪硕士班”。
没有想过办“反贪硕士班”
2010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签署合作备忘录,联合培养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得知该消息后,媒体争相报道,网友的评论也堆得老高。2010年9月21日的开班仪式,更有来自《人民日报》、《望东方周刊》、《法制日报》等多家知名媒体的记者。而那时,许多学生都还没听过这个班。
关注的同时也有不少争议。中央党校退休教授王贵秀曾公开批评,这像在往“没用的地方使劲”,对于反腐本身而言只能算是”鸡毛蒜皮“的小事;还有评论认为,有关反腐台历、廉政扑克、廉政手册、廉政公积金、做廉洁自律保健操等等手段,近年来可谓是花样翻新,但结果还是治标不治本,花拳绣腿的多,“看上去十分热闹,但形式反腐是盛行了,真正的反腐败却有所疏漏”。
不论是媒体的关注,还是批评的声音,都给小小的30人的硕士生班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对于办学的初衷,作为班主任之一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品新说:“我们没有别的想法,也没有想办一个反贪硕士班,更没想吸引媒体的注意。”
5月26日签署备忘录后,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生班发起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30日专门在法律博客上写了《关于“联合培养职务犯罪侦查硕士”的自白》一文。“这本来是小事一桩,偏有好事者大讲。我在外讲学期间,仍有一些记者追访,我只好彻底关机。回来后听说有记者传我‘人间蒸发’了。我赶紧写了篇博文,也算是个交代。”言语间尽显无奈。
“我们的老师在不同的场合时反复说,这个班的叫法其实是媒体加上去的,我们是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研究生班。职务犯罪不仅包括反贪,也包括反渎,这个概括其实不是太准确。”马啸向《方圆》记者表示。
实际上,这个班的发起的初衷十分“单纯”。 多年研究刑事侦查的何家弘认为,对比公安的成熟的侦查手法、稳定的人才培训和教育体系,检察院的反贪部门却缺乏成熟的方法;另外,发端于上世纪90年代末的法律硕士制度发展至今,培养质量不高,许多学生到毕业时都找不到自己的关注方向,他希望在办学方式上能有所改变,让这些学生从一入学就有自己的方向。
于此,何家弘产生了与最高检合作办学的想法,随即他将自己的想法向人民大学法学院领导汇报。同时,他也联系了之前自己在最高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挂职时认识的厅长,也就是现任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陈连福,二人一拍即合。此后,陈连福和他一起找到了最高检政治部的领导,3人专门讨论后确定了合作方案。
这就是“反贪硕士班”的真实由来。何家弘说,“其实最初这只是我们学校的一个教学改革,想培养更能够适应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需要的人才。”
“反贪硕士”及其导师们
“‘反贪硕士班’,后来叫多了也习惯了。”马啸说。
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班由30名学生组成,6名法学硕士和24名法律硕士。男女比例刚好一比一。这6名法学硕士的本科都是法学专业,而另外的24名法律硕士本科专业则来自方方面面,包括了经济、金融、计算机、新闻,甚至动物医学。
一般来说,法学硕士本科是法学,它的培养方向主要是学术研究、科研教学,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养高级理论型学术法律人才。而法律硕士本科为非法学,入学后不分专业,一般不设导师,注重实践和应用。
另外,“就我了解的情况,班里工作过的同学只有两三个,比如在IT软件公司工作过,没有检察官。”王立楠说。他是一名法律硕士,本科是人民大学社会学专业,研究生保送本校。
按人大法学院的培养方案,法学硕士为两年制,法律硕士为三年制。
不但学制不同,培养方案、课程、实习安排等也不一样,而这也是这个班面临的问题之一。何家弘告诉《方圆》记者,“我们觉得,这种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一起培养难度比较大,包括安排实习、学年也不一样,在今年就想不招法学硕士了,这样从人才培养、教学安排会比较好。”
首次办学、媒体的诸多关注加之老师们对他们的严格要求……除去这些特殊标签,这30个学生身上也有与其他学生不同的地方。比如,早先他们走在校园里很容易被认出来,因为他们戴着专门的班徵,上面写着一个“侦”字,字下一行小的“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研究生第一期,2011”。
与学生接触较多的刘品新告诉《方圆》记者,“他们对比其他法律硕士的同学,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个是他们本身素质比较高,很多时候不费力他就清楚你要说明的意思,有时甚至都不用语言就可以意会;另一个是组织纪律性强,有点介乎学生与部队之间,很有热情,干什么事都爱抱团;还有,他们各自都有各自的特长,可能与我们当时选拔有关,他们的本科背景比较杂。”
另外,吸引外界关注的还有这个班华丽的导师阵容。与其他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不同,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生班实行双导师制,他们的导师除了人大法学院的教授之外,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陈连福,副局长徐进辉、马海滨、孙忠诚、王利民,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李文生,北京市检察院主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高保京,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杨迎泽,这些都是响当当的名字。
不过,这八名来自实务部门的导师的课下学期才开始,同学们尚未正式与这些导师交流。但是,“有机会也有交流”,何家弘说。
2010年11月25日,由北京市检察院主办的“直辖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专题论坛”在北京召开,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班的同学都参加了。
“他们是专门过去参加那个论坛的,一方面是为了听听实务部门的研究、想法,另一方面也让他们有机会见到实务部门的导师,因为平时见到这些导师也不容易,中间唯一的茶歇时我就看到学生们围着老师问问题问个不停。”何家弘说。
“反贪硕士班”上什么课?
“其实,这个班只是我们人大法学院的一个普通班,”该班的校方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学军告诉《方圆》,“对这个班的培养均与其他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一样,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
对此,马啸深有体会:“其实只是课程不一样,其他的,像学位证什么的都一样。”作为法学硕士,马啸有与其他法学硕士相同的基础课,包括了刑事诉讼基础理论、刑事诉讼程序研究等;王立楠法律硕士的基础课也同其他法律硕士学生一样,必须学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一般来说,他们只有在上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的课时才坐在同一个课堂。
对于这一年的培养,何家弘表示,“应该来说是挺顺利的。”
正如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班的培养方案显示的,在过去的一学年中, 30名学生必须学六门该方向的专业课:第一学期的物证技术概论和犯罪心理学,第二学期的证据法学(职业犯罪侦查方向)、侦查学专题(职业犯罪侦查方向)、刑法学专题和检察学。
这些课程设置均由导师组讨论决定,“讨论同时报给学校和最高检两方面,听取他们的意见后,一起确定的。”何家弘说。
另外,下学期将有职务犯罪侦查实务和职务犯罪侦查技能这两门课程,由来自检察机关的兼职教授讲授。“这是培养方案确定的,不会变动,且这些兼职教授早在去年开班时就已将此课程的备课、讲授纳入他们的工作计划。”李学军介绍道。
也就是说,按培养方案的规定,从课程而言,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研究生班的学生与其他学生唯一不同的就是这八门课程。
而这些课程讲授的方式也非常自由,有的是按专题讲座的形式讲授的,比如检察学。据王立楠说,检察学是由人大熟悉司法制度的一位副教授李奋飞进行组织教学的,先由李奋飞讲理论;除此之外,还不定期邀请实务部门的老师来举办讲座,被邀者包括各地的检察官、检察长、学者、律师,让他们来讲授与检察实务有关的知识。“至少一半的课程由实务部门的老师讲,挺有意思的。”王立楠说。
马啸也觉得这门课“挺有趣”,因为他们班的大部分人都没有工作经验,实务和他们想象的完全不一样。“课后互动时同学们都会提一些问题,集中在检察官的伦理、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压力、如何来克服等,因为我们没有实践的经历,可能感受不深刻。”
对于不少学生好奇的“测谎”,王立楠表示,上课都涉及了,包括原理性的和具体的操作,但并没有接触到测谎设备。另外,何家弘对《方圆》记者说,六月下旬他想安排学生们到反贪总局去参观一下,并且在这个学期结束之前,请实务部门的导师和学生做一个交流,“下个学期就该他们讲课了。”
在接下来的暑假,马啸将与其他5名法学硕士前往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和第二分院。李学军说,“实际上,早在四月,我们即开始为这六名学生的实习与最高检及北京市检察机关联系,并获得了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且在五月中旬便已落实了具体的实习安排,只待这六名学生完成本学期期末考试后就前往。”
同时,“班上的不少同学都在准备九月份的司法考试。”王立楠告诉记者。
课程外的反腐教育
除去课程、实习与其他硕士研究生不同之外,“这个职务犯罪侦查的教育是蕴含在他们的生活中的,”何家弘说。
“长风吹起战斗的号角,反贪旗帜迎风招展,热血青年意气风发,豪迈出发在起跑线……”这是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生班的班歌。
“我们班有一个同学有作词的特长,就写了这样一首歌。”王立楠说。
反腐倡廉的生活教育其实早在开班的当天即开始了。2010年9月21日,何家弘在开学典礼的最后与学生“约法三章”:第一,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给老师送礼,逢年过节只能以短信、电邮和明信片的方式祝贺;第二,学生在校期间不得请老师吃饭,如果师生共餐,一律由老师买单;第三,学生在校园内要注意约束自己的言行,要成为遵纪守法和文明行为的典范。
何家弘还建议学生发起“戴徽章行动”,以便在校园内接受别人的监督。这个“戴徽章行动”是他们的班徽,王立楠说,“我们上课都会戴。刚开始时其他同学都好奇,都会问,后来就习惯了。”
“我们要求他们意识到自己是人大法学院里面比较先进的代表,要以身作则,徽章是要戴的,让他们无形之中形成一种教育。这是一种更广泛意义的,但我觉得非常重要,反贪的人才要是品质和毅力不行的话,不是一个合格的反贪人员。”何家弘对《方圆》说。
班主任刘品新则大加赞赏他们的读书会,虽然人大法学院其他学生也有读书会,但像他们这样能一直坚持下来很少,“并且越做越好。”
读书会的内容与自己所学专业密切相关,加之本班同学“组织纪律性强”,读书会也时有老师点评、对表现好的同学奖励,大家的参与度很高。
王立楠是读书会的组织者,他向《方圆》记者介绍道,到目前为止,读书会进行了十期,每两个星期一次,虽名为“读书会”,但会上讨论的主题不限于书本,包括了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萨伯的《洞穴奇案》、《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何家弘《反腐败“六小理论”》及“痴人说梦”系列文章、杜培武案及美国辛普森案、“两个证据规定”,甚至还有药家鑫案的讨论等。
除了读书会,刘品新也特别推荐这个班的“职务犯罪侦查论坛”。“我们会讨论到香港廉政公署是如何成立的、如何运作的,世界五大洲的反腐组织、事件、动态等等。”并且,班上的学生已做成了三份刊物。
“这对于他们自己更自觉、更有效率地进行课堂的学习很有帮助。如果不了解世界的大环境,新的动态、进展,上课可能就比较盲目。”刘品新说。
毕业后去哪儿?
反贪硕士班第一学年过去了。24名法律硕士还有两年的在校时间,而另外的6名法学硕士则只剩下一年的时间了,在这一年内,他们要实习、上课、完成毕业论文……最重要的是,他们将面临一个现实的问题:找工作。
对此,何家弘也有自己的担心:“我们和最高检签协议的时候,国家公务员招录的政策也有变化。像中央的部门一般都不能直接从毕业生中录招,只能到基层,要看他们愿不愿意,也不知有没有同学进这个班的时候想着就能进最高检。”
教学计划是学校或院系组织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教学的培养目标、规格要求、课程设置、实验环节、学制学分、毕业论文、毕业学位等等,都需要在教学计划中一一作出明确规定。教学计划对教学管理部门的管理、教师的教学、学生的学习,都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可以说,作为一个系统工程的教学活动,必须靠教学计划才能体现其系统性和科学性。
(二)教学计划的特点
1.预见性
教学计划是教学工作的蓝图,它产生于教学工作之前,要有充分的预见性,才能准确、合理地安排各项教学工作,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实施并达到教学目的。
2.规划性
教学计划是一个系统完整的规划方案,一个专业的教学工作,其涉及面甚广。所谓的规划性是指教学中各个要素的搭配和各个环节的衔接能够做到科学、合理。
3.指导性
教育部门和学校的中心工作是搞好教学,而教学计划是教学的基本依据,它要对教学工作起到全面的、长期的、连续性的指导作用。
(三)教学计划的写作
1.标题
中小学的教学计划标题,一般是以学校名称、年级、文体名称三项内容组成,如《××中学高中二年级教学计划》。高等院校的教学计划标题,一般是由年级、专业名称、文体名称三项内容组成,如《20__级新闻学专业教学计划》。也有时候由教育系统名称、特殊教育对象、文体名称组成标题,如《湖南省在职中学教师(专科起点)通过继续教育达到本科学历培训各专业教学计划》。
2.正文
教学计划的正文通常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指导思想。每个学校、每个专业的教学,都必然有自己的指导思想。有些学校或专业,又有着自身的突出特点,或肩负着特殊的使命,教学的指导思想也自然有不少与众不同的地方。将指导思想写在教学计划的开头,是为了明确教学的宗旨,强调教学工作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的概括要精确简练,不枝不蔓。
其二,培养目标。写明要培养具有什么样理论基础、什么样素质、什么样能力,能够适应什么需要,能够从事什么工作的什么类型的人才。如果要对政治标准、理论基础、工作能力等方面分别提出要求,可以分条列出。
其三,教学方法和手段。写明是全日制教学还是函授、远程教育、自学考试以及别的什么教学方法。每周计划安排课时,每学期的总课时数,以及其中的课堂讲授时间和实践时间各自所占的比例等。
其四,课程设置。列出所有课程的名称,课程的排列顺序,可以采取分模块排列、分学年排列、分专业方向排列等多种方法。课程过多要列出表格。
其五,学制年限。说明本专业的学习期限。
其六,学分计算和毕业学分底限。说明学生必须修够多少学分才能毕业,有时还要特别说明某一课程板块中必须修够多少学分才达到毕业标准。对公修课和外语是否有特殊要求,也要说明。
【 例 文 】
20__年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教学计划
一、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面宽,素质高,能力强,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建设的需要,能在国家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人大、政府、法律服务机构、财经部门、涉外商务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实际工作和研究、教学工作的具有法学学士学位的专门人才。培养的主要目标是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立法人员、律师和法律顾问。
二、培养基本规格要求
本专业学生应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熟悉我国主要法律、法规、司法实际和有关方针政策;能运用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社会调查、分析、研究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能正确处理案件,撰写法律文书,具有较好的文字与口头表达能力,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初步研究能力;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和计算机操纵技能。三、主要课程
本专业的课程设置以学科基础平台和专业基础平台为基础,设有民商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和刑事法等4个专业模块。主要课程为法学导论、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民法学、商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具体的课程设置详见《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总表》。
四、学制:四年
五、毕业最低学分
毕业最低学分为150学分。学生修完全部必修课程和1个完整的专业方向模块,取得全部必修学分和1个专业方向的全部学分,取得选修学分符合教学计划的规定,即:学科基础平台选修课不少于6学分,专业基础平台选修课不少于14学分,大学生素质教育课(详见《宁波大学大学生素质教育系列课程细目》)不少于分,其中“两课”修课3学分,自然科学或技术科学类选修课5学分,通过国家四级外语考试,准予毕业。
对而言,法国只是欧盟第三大对华投资国,对华贸易在欧共体内仅居第四,法国的在华数目也少于德国,可见法语在国内的用场也同样有限。
法语的使用空间在国内外均受到限制,这是我国高校专业法语教学必须正视的现实。
二、高校专业法语教学现状
市场的,使身不由己地市场化、产业化、商品化。以往自视清高的法语教学正在被无情的经济之手揭去理想主义的面纱,露出功利主义的俗态,而且大有非俗不成之势。在经济杠杆的作用下,在功利主义的驱动下,公外法语、二外法语、各类法语培训班等,势头渐盛,正在成为满足法语需求的重要方式,法国政府对此高度关注,并加大了投入力度。相形之下,法语专门人才的需求则较为疲软,事实上正在被边缘化。这原本是经济改革深化所引发的教育资源和人才市场的份额按照实际需求取舍予夺,重新配置的结果,是稀缺、效用原则使然,体现的是市场。但是我们对此有些不以为然,开设法语专业的院校越来越多,其数目已高达40余所,而且还呈上升趋势。重复建设,逆势而施,后果堪忧。
三、专业法语教学的出路
专业法语教学改革的力点多放在提高教学质量上,殊不知,产品不对路的生产线,无论怎样改造和优化,终难摆脱滞销的厄运。因此,注重专业性和纵深性的专业法语教学必须限制规模,坚持少而精原则,与有限的法语市场保持供求平衡。
专业法语教学的出路仅限于此吗?不是。
除非淡化法语教学的专业性,突出法语的工具性,培养复合型人才。
四、复合型人才的定义
教改言必“复合”早已成为“理解或不理解都要执行”的公式的翻版,一时间,学理科的搞点文史哲,学文科的搞点数理化,学外语的开些经贸、、阅读或辅修一些其他门类的课程等蔚然成风。如此造就出炉的称得上复合型人才吗?中国传统思维定势再次设下了陷井:复合型人才的定义尚未言明,公理亦未确立,便由此及彼,以点带面,推而广之,普及开来。一件事不知其为“何物”,便要使之“如何”,不知其所以然,偏要使其然,言说本身的逻辑起点无以生根,描述便言而无据,结论难免失之偏颇,实施效果就可想而知了。所以我们已经或正在造就的某些所谓的复合型人才在中国入世前,在尚未与世界接轨的那些地方或许能在中国特色的荫护下生存,但用全球化的通用尺度去衡量,用世贸的普遍规则和统一标准去要求,我们还能一仍旧贯,继续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培养臆造出来的、与国际难以接轨的有名无实的复合型人才吗?
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是基于当代科技交叉融合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应运而生的,因而具有内生的要求和相应的标准。我们认为复合型人才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掌握两门跨学科专业知识和技能;二是具有相关的合格资质认证,即双学历和双学位。前者是从定性角度强调不同门类的两种专长,此时,作为学科交叉的载体和行为者不仅多专多能,以一当二,更有可能通过知识的杂交,突破旧有范式,实现创新;后者是从定量角度统一标准,确定门坎高度,修习其他专业知识够不够水准,要看是否获得相关专业的文凭。
如此定义复合型人才的意义在于:1,正本清源,我们以往培养或构思的复合型人才不少名不符实,只能视为不同程度地提高了综合性素质,或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打下了一定基础。2,明确了双学历和双学位的重要性,为复合型人才设置了较高的要求,以利造就符合国际通用标准、适应全球化需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人才。3,确定真正意义上的跨学科和相关的不同学科的交叉融合,是培养复合型人才的先决条件,单学科在原专业框架内,哪怕极尽“引进”和“吸收”之能事,也不具备培养复合型人才的依据。
五、法语复合型人才模式的构想及其普遍意义
上述诸点提示,法语用场有限,专业法语用场更有限,但这仅适合于对固守法语专业城池的现状的叙述。若重视法语的工具属性,将其松绑,发挥其天然的广涉力和效用性,让其“破门而出”,附着在其他专业上面,便能出幽谷而入乔木,以俗见高,获得广阔的空间。除培养数量有限的尖子型法语人才外,专业法语教学必须以打造工具的身份找到亟需这门工具并具有良好前景的专业“用家”,两厢情愿地契合,达到双赢目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道理,既说出了专业法语教学陷入困境的原因,又道出了培养法语复合型人才的精要。将法语视之为“毛”,将跨专业学科视之为“皮”,法语教学以需求为导向,适时地选择具有增值潜能的适当专业,附着其上,与之结合,便能互为表里,短长相济,相得益彰。专业法语教学便能始终从选定的跨学科专业中吸取能量,保持活力,将有限的用场拓展至无限。
六、法语—法学双学士学位人才的培养构想及实施
该培养方式的构想和实施,萌生于武汉大学法语—商学双学士学位成功经验之上,是对该模式普遍适用性的进一步检验、充实和创新。
我国加入世贸后,需要大量精通外语的专业型人才,而既懂,又精通外语的复合型人才远不能满足我国对外交流的需要。,我国精通的复合型人才尚具备一定规模,但精通法语的法律人才却寥寥无几。这种现状对我国今后与诸多法语国家、特别是欧共体在统一的“游戏规则”下进行各方面交往十分不利。运用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一般,针对未来国际国内市场的人才需求热点,在校领导、教务部、外事部关心支持下,在法学院的协助下,武汉大学外语学院法文系开办了法语—法学双学士学位班,经过周密思考和反复论证,我们确定了第一,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能法语从事涉外法律工作的高级复合型人才。学生除精通法语、懂英语外,应系统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和国际法,具有较广泛的涉外法律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能从事涉外法律工作,如对外经贸、涉外立法、审判、公证,或在独资、合资、海关以及国际机构和组织任职。第二,专业特色和培养要求。中法合作、跨院系跨学科培养全球化需要的复合型人才。⑴法语专业:精简法文系本专业课程,增设专业法语、法国文化等知识型课程。突出语言的工具性效能,加强语言能力的培养。⑵法学专业:精选法学课程,注重法学基础理论及国际法专业知识教学,扩充法语所涉法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增设欧盟法及法国法律等相关课程。要求毕业生具有较高的法语应用能力,较为丰富的法国文化知识以及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国际法专业知识,一定的实务操作能力,使其成为真正懂法律的法语高级复合型人才。第三,学制和学分要求。学制:双学士学位本制为四年。学分要求: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应修满:⑴法语专业144学分,其中公共基础必修课43学分,通识课10学分,专业基础必修课76学分,专业基础选修课10学分,毕业论文5学分。⑵法学专业64学分,其中专业基础必修课59学分,毕业论文5学分。第四,学位授予:文学学士及法学学士。第五,专业主干(核心)课程。法语:基础法语、中级法语、高级法语、法语视听说、法语写作、法国文化、专业法国、法汉互译。法学:法、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法。第六,毕业生条件。毕业生除完成必要学分外,还必须通过法语、法学论文答辩,必须通过全国大学英语6级,才能获得双学士学位。
我们还制定了法语—法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
由于该培养方式毕竟与我们熟知的法语—商学双学士学位模式具有不同之处,这既反映了法语—法学班的特色,又有一些尚待在实践中探索解决。
1.法文系与商学院联合开办的法语—商学双学士学位班是由商学院提供生源,所修课_程以商学为主,法语为辅,其成功经验说明商—法培养机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商学院学生的基本素质相对较高。而培养法语—法学双学士学位人才则以法语为主,以法学为“辅”,生源来自外语学院,该层次水平的生源能否在完成本专业的同时,修完具有一定难度的法学课程,这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提出相应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2)02-0122-02
近年来,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状况每况愈下,法学专业也因此成了教育部的“红牌”专业。法学是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一门学科,在教授学生基本理论的同时必须兼顾实践应用能力的提高,以提高学生在实践中熟练运用理论知识的能力。理工科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其致力于强化实践教学,注重实践教学环节,形成理工科院校的实践教学模式。与其相适应,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亦是如此。
一、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基本内涵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是在传统教育的基础上,为配合法学专业理论的教学而进行的与课堂教学、理论教学、教师讲授相对应的一种教学模式。具体而言,所谓实践教学就是让学生走出课堂步入社会,到社会中去锻炼、学习、观察,把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当中,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把书本上学到的知识灵活应用于社会实践之中。
目前,各理工科院校为发展自己的专业特色,提升理工科院校文科专业的知名度,各院校在讲授理论课之余,利用大量时间进行专业实践教学,加大实践教学力度,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此,专门设置了大量的实践教学环节,其中主要有法律咨询、社会调查、社会实践、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到公检法实习、法院听庭、疑案讨论、毕业实习以及结合法学专业特点专门安排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等等。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应包括课堂内的实践教学及课堂外的实践教学,它是以培养法律实用型人才为目标的各种教学方法的有机整体。课堂内的实践教学极为丰富,包括一些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实践课程,其着眼点是让学生掌握当前的热点问题及其解决的方法,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有所用。它的课外实践教学通常是到各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现场实习,并且还组织学生志愿者由教师带队到偏远山区进行法律咨询,既满足了农民需求又得到了锻炼,使学生综合实践能力得到提高。
二、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现状
目前主要有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诊所式教学等几种实践教学模式。(1)案例教学。这是应用最早也最为广泛的一种课堂实践教学模式。它主要是以虚拟方式重现现实中的法律案例,将所发生的法律实践带入课堂,引导学生进入特定的法律情景,获得真实感受,使学生通过对法律事件的亲身体验、阅读和分析,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蕴含其中的法学理论。(2)模拟法庭教学。主要是指把课堂教学活动转化为虚拟的法庭审判的一种教学模式。它以案例为载体、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公开有序运行,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系统和全面的法律训练,使枯燥乏味的课堂生动活泼起来,可以弥补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不足。(3)诊所式教学。我国自2000年起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有10所高等院校在传统法律实习的基础上,引进了诊所式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在法学理论学习与实践应用能力的结合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诊所式教学旨在培养学生的洞察力、学习态度、职业技巧和责任感,让学生在行动中学习,不仅习得法律活动的技能、职业道德、法律与社会知识,而且学会如何从实践中学习的方法。
但是,各高等院校尤其是理工科院校对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认识各不相同,每所理工科院校对于培养方案中的教学实践环节要求也不一致,致使有些院校理论与实践教学处于相对脱节的状态。主要体现在:一是实践环节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在理工科院校文科学院安排实践教学环节,既想依托理工背景取长补短,又想参照综合院校文科实践教学特点,来制定自己的实践教学方案,结果造成指导教师在操作中理解的偏差,致使实践环节缺乏系统性。二是实践环节安排单一化。在进行实践环节操作过程中,比如说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基本上都是在校园内进行,对校园内的问题进行调查,每学期都是一样的安排,没有实质性改变。三是实践环节形式化。各学院每学期都有实践环节,但是,都没有踏踏实实地去做,指导教师敷衍了事,给学生一个成绩,实践环节即告结束。
三、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重构
据统计,目前我国开设法学本科教育的高校已达到600多所,除了综合性大学和专门的政法院校外,大多是理工类大学,这些理工类院校的文科专业建立较晚,学科特色不明显,教学规模较小,教育层次不高。但是,理工科院校又具有其独特的专业优势,在专业背景和实践基础上都有其独有的特点和优势,所以,理工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值得深入研究。
(一)确定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基本内容
教学内容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建立的核心,旨在解决法学教育“教什么”的问题。在不少人看来,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就是模拟法庭、案例讨论、法院庭审旁听、社会调查、教学实习等活动。但这些活动不等于法学实践教学的全部,不能将二者等同。笔者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及调查研究,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特点,对理工科院校培养方案中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提出如下构想:
1 一年级学生的实践环节。第一学期,除学习理论课及军训以外,在培养方案中实践环节没有具体要求。要想为以后的实践环节打好基础,就要在学习理论课同时,增加一些实践内容。比如: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案件的审理,使学生尽早熟悉法律思维;组织学生观摩高年级学生的模拟法庭演练,使学尽很快进入法律角色;邀请法学专家和法律事务工作者到学校讲学,使学生了解一般的法律实务。第二学期,学生对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已有所掌握,如民法学、法理学、刑法学等。这一学期实践环节主要有社会实践及读书报告。社会实践要求指导教师首先对实践环节做出具体计划,按照计划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实践活动,可以到法院旁听审理,也可以到市内各监狱进行参观,还可以到市内各社区或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法律咨询。同时,教师要进行指导,认真审阅实践报告,掌握学生的实践情况,对所开展的实践活动要进行审查。读书报告是要求学生按照指导教师规定的必读书目进行认真研读,使学生掌握课本以外的知识,拓展学生的视野,在此基础上写出读书心得。
2 二年级学生的实践环节。这一学年的实践环节可以有社会调查、模拟法庭演练等。社会调查可由指导教师带领学生去各个社区、妇女联合会、法律援助机构及监狱等实地考察。模拟法庭演练要求指导教师在组织模拟法庭时,一方面要按照真正的法庭进行布局,严格按照法庭的规格设置;另一方面,选择有理论探讨价值、涉及多方面法律关系的案例。在模拟法庭训练课程中要以较复杂的案例为素材,组织学生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比赛获取如同律师那样处理、分析实际案例以及出庭辩论等经验和技巧。在做模拟法庭训练之前,要求学生认真阅卷,使学生从总体上了
解案件的案由及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的事实,从中找出证据、有关法律的要点及适用法律规范,并形成自己的意见等。下一步工作是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为开庭打好基础。接下来就是开庭,即对真实的法庭做一次全程的演示,让学生现场感受到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使学生从中学会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的方法。模拟法庭教学的重点之一是模拟法庭之后的讲评,要告诉学生哪些地方做得好,哪些地方知识欠缺,哪些需要改进,从而帮助学生认识和提高自己的评判能力。
3 三年级学生的实践环节。这一年学生主要是对法律诊所的学习及模拟法庭的演示。其中法律诊所式教学是这学期的实践重点,诊所式法律教学如同医学院学生实习一样,要使学生在接触真实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中运用法律知识。学生通过实际体验,不仅学到实际技能,而且培养了学生分析和判断的思维能力。另外,学生必须学会权衡法律,掌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使其在足够的压力环境中练出会谈、咨询、辩论、写作等各项能力。这学期主要任务是使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4 四年级学生的实践环节。这一年主要是对以上实践环节的巩固,主要方式是毕业实习,要求学生必须到公检法部门去实习,可与当地公检法部门合作建立实习基地,输送学生去基地实习,在现实中了解公诉、审判等法律程序。另外一项主要任务就是论文写作,这是四年大学生涯的结晶,学生都非常重视,教师也非常认真,以求论文尽善尽美。
(二)实现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目标的路径
理工科院校应不断更新实践教学理念,确立与时俱进的实践教学目标,在此基础上探寻实现目标的有效途径。一是掌握社会对人才需求的信息。根据目前的人才需求,理工科院校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二是掌握理工科院校人才培养规格。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日趋多样化,为此,理工科院校应结合自身实际,根据师资队伍的能力和优势来决定实践教学内容,从而实现实践教学的最优化,培养更多宽口径、复合型的法学人才,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沈月娣,论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J],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12)
[2]曹兴权,法学实践教学改革模式与商法教学之困惑[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8,(6)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秩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本罪的行为对象是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为了更好地研究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我们首先要对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概念及特征加以了解。
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概念及特征:
1.计算机病毒的定义
关于计算机病毒的概念,国内外有许多看法:
(1)计算机病毒之父弗雷德·科恩博士(Fred Cohen)1984 年把计算机病毒定义为:“计算机病毒是一种计算机程序,它通过修改其它程序把自身或其演化体插入它们中,从而感染它们。”(注:Cohen, F.,1984.“Computer Viruses-Theory and Experiments”,IFIP TC -11Conference,Toronto,1984.)并于1988年著文强调:“计算机病毒不是利用操作系统的错误或缺陷的程序。它是正常的用户程序,它仅使用那些每天都使用的正常操作。 ”(注:Cohen, F. , 1988. “On theimplications of Computer Viruses and Methods of Defense” 《Computers & Security》7(1988)P167.)
(2)Hambung大学计算机病毒测试中心的Vesselin Bontchev 认为:“计算机病毒是一种自我复制程序,它通过修改其它程序或它们的环境来‘感染’它们, 使得一旦调用‘被感染’的程序就意味着(implies)调用‘病毒’的演化体,在多数情况下, 意味着调用与‘病毒’功能相似的拷贝。 ”(注:Vesselin Bontchev, Are “Good”Computer Viruses Still a bad Idea?: Http: // drsolomon.Com/ftp/papers.)
(3)美国Command Software Systems 公司的安全专家认为:“计算机病毒是一种程序,在某环境下,在你未知或未经你同意,通过控制你的计算机系统, 复制自身、 修改执行代码, 实施破坏。 ”(注:Sarah Gordon:《Computer and Secuity》14 (1995)391—402.)
(4)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8条给计算机病毒所下的定义是:“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5 )我国有学者把计算机病毒定义为:“计算机病毒是一种程序,它用修改其它程序或与其它程序有关信息的方法,将自身的精确拷贝或者可能演化的拷贝放入或链入其他程序,从而感染其他程序。”(注:张汉亭:《计算机病毒与反病毒技术》,清华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上述(1)、(2)、(5)对计算机病毒的定义与(3)、(4 )定义的区别是前种观点认为计算机病毒是具有感染性,但不一定具有破坏性的计算机程序,而后种观点认为计算机病毒是不仅具有感染性,还必须具有破坏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具有破坏性是二者的根本区别。本文研究的计算机病毒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8条所规定:“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很显然,上述规定的计算机病毒仅限于具有破坏性功能的程序。因此,这种定义下的计算机病毒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感染性:就是指计算机病毒具有把自身的拷贝放入其他程序的特性。
(2)潜伏性:入侵系统的病毒可能有一个“冬眠”期, 其间病毒不做任何骚扰性示意动作,也不做任何破坏动作。病毒入侵后,不露声色,处于“静观待机”状态,人们很难发现它们。这种隐蔽自己使用权人难以发现的特性称为潜伏性。
(3)可触发性:病毒因某个事件或数值的出现, 诱使病毒实施感染或进行攻击的特性称为可触发性。
(4)破坏性:病毒破坏文件或数据, 扰乱系统正常工作的特性称为破坏性。
2.计算机病毒的分类
计算机病毒一般分为四类:
(1)文件型病毒(File Viruses):
文件型病毒感染宿主程序时,将病毒代码附加到其上,一般是附加到其头部或尾部。它通常感染任意。COM和或。EXE,文件,有些也感染。SYS,。OVL,。PRG和MNU等可执行文件。
文件型病毒可以是直接行动型或常驻内存型。直接行动病毒每当携带它的程序执行时就选择一个或多个程序去感染。常住内存病毒是,被其感染的程序第一次执行时,该病毒就隐藏于存储器中,其后,当其他程序执行时或当满足某些条件时就感染它们。Vienna(维也纳病毒)是直接行动病毒的例子,多数病毒是常驻型病毒。
(2)引导型病毒(System or Boot Sector Virus):
感染磁盘系统区可执行代码。在DOS系统,有许多引导型病毒, 它们攻击BOOT扇区和硬盘的主引导扇区。例如Michelangelo(米开郎基罗),Brain(巴基斯坦),Stoned(石头病毒)等就是引导型病毒。 本类病毒总是常驻内存。
有少数病毒被称为混合型病毒(Multi-partite Viruses),它们既感染文件又感染扇区,同时具有文件型病毒和引导型病毒的功能。
(3)链式病毒(SYSTEM or CLUSTER Virus):
链式病毒的病毒代码不直接附着在宿主程序上,而是通过修改文件目录表使得在调用宿主程序时,首先执行病毒,然后再执行宿主程序。注意,宿主程序并没有被改动,而是文件目录表被改动。DIR -Ⅱ病毒是典型的链式病毒。也有人认为本类病毒是文件型病毒的子类。
(4)宏病毒(Macro Virus):
宏病毒是由一个或多个宏组成的能递归复制自身的集合。这里,“递归复制”是指:一染毒文件能将病毒传染给另一文件,而被传染的文件又继续传染其他文件,…。
宏病毒不是破坏执行文件,而是破坏数据文件。典型的宏病毒是WM/Concept.A.
3.其它破坏性计算机程序
因为计算机病毒只是破坏性程序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破坏性计算机程序还有许多其他表现形式,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设备炸弹(Device Bomb):一种程序,它由于某特定的设备(如COM端口、磁盘驱动器D等)的出现而运行,通常伴随着破坏性行为。
(2)逻辑炸弹(Logic Bomb ):由于某些系统条件的出现或缺少而自动激活执行的程序。典型的逻辑炸弹是当程序设计者的名字从公司工资表去掉时,程序就停止运行。在运行特定时间后或在特定日期被激活的逻辑炸弹称为时间炸弹。逻辑炸弹与病毒的区别是逻辑炸弹没有传染性,不自我复制。
(3)野免(Rabbit ):通过无限制地复制自身来耗尽系统资源(如CPU时间、磁盘空间、终端I/O等)的程序。它与病毒的区别是, 它不感染其他程序。
(4)特洛伊木马(Trojan Horse):任何提供了隐藏的、 用户不希望的功能的程序。即似乎是提供了一些合乎用户需要的功能,但由于在其中包含了一些用户不知道的未经授权的代码,使得该程序有一些不为用户所知的(也可能是不希望的)功能。这些额外的功能往往是有害的。典型的特洛伊木马程序是AIDS,它声称是爱滋病数据库,当运行时它实际上毁坏硬盘。特洛伊木马程序与病毒的区别是,前者是不依附于任何载体而独立存在,而病毒则须依附于其他载体且具有传染性。
(5)蠕虫(Worm):计算机蠕虫是一个程序或程序系列, 它采取截取口令字并在系统中试图做非法动作的方式直接攻击计算机。蠕虫与计算机病毒不同,它不采用将自身拷贝附加到其他程序中的方式来复制自己。蠕虫一般由许多代码模式块构成,欲将其隐藏在操作系统的文件中不太可能,因为它太大了。蠕虫与病毒的区别在于,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的攻击不依赖于操作系统设计中的错误和缺陷,而蠕虫是非法入侵者,它要窃取口令,特权,要借助于操作系统本身的错误和缺陷。
蠕虫通常造成的后果是当蠕虫的传播与系统所有者的期望相抵触,由于过多的拷贝使系统超载导致网络崩溃。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这里,制作是指利用计算机编程技术编制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传播是指将自己或者其他人制作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置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将携带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计算机软件或数据文件加以散发或销售或者将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原代码予以公开等。
计算机病毒的传播方式主要有以下八种:
(1 )软磁盘或光盘:计算机病毒主要通过软磁盘或光盘从一台计算机传播到另一台计算机(或系统)。
(2)E-mail:由于宏病毒的出现和因特网的迅猛发展,E -mail(电子邮件)已成为计算机病毒传播的主要方式之一。
(3)病毒交换电子广告牌(Virus exchange BBS )病毒交换电子广告牌是计算机病毒传播者最常使用的方法。该系统鼓励用户交换病毒信息,生成新病毒等。
(4)病毒交换网(Virus Exchange Networks)这些网络常被称为VX-Net(病毒交换网),NukEnet.他们中一些自称“病毒研究BBS ”。例如,维吉尼亚病毒研究所就以“黑轴电子广告牌系统”著称,它是病毒制作组织的世界中心。
(5)病毒分配站点(Virus Distribution sites)。 随着因特网的迅猛发展,许多网站成了传播病毒的场所,例如常常会发现一些大学的网站成为病毒的传播站点。
(6 )病毒分配“机器人”和文件“服务器”(VirusDistribution Robots and file servers)。使用被称为“机器人”和“服务器”的自动分配程序来传播计算机病毒。通过电子邮件与服务器相联系或向机器人索取文件,用户就可以匿名地通过因特网获取计算机病毒。
(7)书籍(Virus Instruction books)。关于如何编制计算机病毒的书籍也是传播病毒的一种方式。 例如Mark Ludwig1990 年所著“The Little Black Book of Computer Viruses ”一书就包含计算机病毒的原代码。
(8)销售病毒(Viruses for sale)。 有一些人专门出售计算机病毒。例如在美国的某些杂志上刊登销售病毒的广告为合法。一些政府机构和企业从病毒交换系统或病毒传播者那里购买或获取计算机病毒以测试其防病毒软件的性能。
本罪是结果犯,要成立本罪必须有特定的犯罪结果,即行为人的制作、传播行为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如果行为人仅仅有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三、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制作、传播的是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而且认识到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一旦输入计算机系统将会造成严重后果却仍故意制作或传播。过失不构成本罪。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动机各异,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为科学研究及防病毒:如计算机病毒之父F.Cohen就是为解决计算机理论问题则研制计算机病毒;许多防计算机病毒专家及厂商就是为防病毒而研制计算机病毒;
(2)显示个人能力:1988年11月2日,23岁的康乃尔大学的研究生Robert T. Morris 就是为了显示个人能力而编制了著名的InternetWorm;
(3)防止非法拷贝:1987年10 月攻击美国特拉华大学的巴基斯坦病毒,即Brain 病毒(由巴基斯坦的巴锡特和阿姆杰德两兄弟编写)就是为了防止盗版而编制;
(4 )出售(经济原因):当前西方有些人制作病毒是为了向政府机构及防病毒产品研制机构出售其编制的计算机病毒以获取经济利益;
(5 )恶作剧:行为人编制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完全出于捉弄人,以获得刺激和乐趣。如苹果病毒就是出于恶作剧;
(6)报复:1996年9月大连市华鹰寻呼台的计算机管理员张某被解雇,为了报复,他离职前在计算机系统中设置了逻辑炸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注:陈兴实、付东阳:《计算机、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97页。)
(7)出于政治、军事上目的(作为武器):如海湾战争中, 美方事先将计算机病毒置入伊拉克防空指挥系统中,使伊拉克的防空系统在战时基本陷入瘫痪。另据报道,泰米尔游击队利用E-Mail 炸弹攻击斯里兰卡大使馆,使得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使馆内无人可以使用E-mail ;(注:《Computers & Security》17 (1998)No.3, P194.)
(8)勒索:1989年12 月美国的人类学博士鲍伯编制的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有关爱滋病信息的磁盘,将逾万片磁盘由巴拿马的西布格公司免费邮送世界各地,在说明书中要挟用户必须向西布格公司支付378 美元,否则将破坏其应用程序。这就是以勒索为目的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