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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的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企业以征收直接税为主。在所得税(即直接税)上基本采取与其他行业一致的税制政策(个别规定上略有区别),在间接税制(即我国的流转税)上,采取的是与其他行业不相同“从轻不从重”的特殊政策。这些国家的做法基本上可以看作国际通行做法。
总的来讲,OECD国家对金融企业总营业收入不征收间接税(大致相当于我国的营业税),而是将金融服务项目细分为货币结算、存款业务、贷款、金融担保、票据和股票交易、期货、期权、人寿保险等27大类,针对不同的金融服务确定不同的征税制度。
OECD的多数国家实行增值税(VAT)和商品劳务税(GST)制度(美国除外),对金融企业的不同业务,征税办法分为四种情况:①征税;②免税,但是不能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增值税;③实行零税率,即在免税的同时,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全部进项增值税;④金融服务不作为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即不在增值税范围之内。各国针对不同的金融服务项目实行的税收政策是不相同的,但是各国的做法也有许多共同点。
比较一致的做法是,大多数国家对货币结算、存贷款业务等多数金融服务实行不可抵扣的免税政策,即不征收增值税,同时对金融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也不能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款。实行这种政策的主要理由是,金融企业的服务具有特殊性,难以确定它们的增值税税基,实行不能抵扣的免税政策,其不能抵扣的购进品的进项税接近对金融服务的“正确”征税,所以可视同对金融企业的征税。如果对金融业同样实行发票抵免型增值税的话,一方面难以操作,另一方面可能会重于对其他商品和服务的征税。
另一个比较一致的做法是,对金融服务中的保管、咨询服务、基金管理等收费业务都要征税。
美国比较特殊,目前国内的间接税主要是消费税和零售税。总的来说,对金融服务是免税的。但有资料反映,美国对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以保险费收入为税基征收消费税。
日本对金融服务业征税的项目要明显多于大多数国家,银行业务收取的手续费都要征收消费税,但对利息收入、保费收入是不征收消费税的。
韩国对商品和劳务征收增值税,但对金融服务也实行大多数国家的免税做法。有特色的是从1982年开始至今,对金融保险企业的总收入征收0.5%的教育税。
二、我国金融企业税收政策与制度特点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政府由原来与国有银行、保险公司的利润上缴、政府拨付信贷基金的关系,逐渐转变为金融机构缴纳税收、政府作为所有者向国有银行和保险公司投资补充资本金的关系。对金融企业,尤其是对国有金融机构的税收基本上采取与其他行业企业“区别对待”的特殊政策。这种特殊政策的主要特点是:①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比其他服务业偏高。1994年税制改革,对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实行5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比非国有金融企业和国内其他行业企业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出22个百分点。1997年在将国有金融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调至33%的同时,将全部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今年5月1日起分三年将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税率降到5%,仍高于国内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建筑安装业3%的营业税率,在服务业中处于较高水平。②国内金融企业比外资金融企业的税负重,因为外资金融机构在企业所得税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流转税上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之所以对国内金融业采取这样的税收政策,是由多方面原因促成的。第一,到目前为止,国有金融机构在金融业中仍然占主体地位,金融资产的60%集中在国有金融机构中。政府与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关系,使政府自觉不自觉地把国有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银行当作“二财政”、国家的“钱匣子”对待,而没有将其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风险产业看待。第二,金融业的税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几次财税体制的重大调整,事实上都是从短期财政利益考虑,为保持金融业总体税收规模不变来设计金融业税制。第三,与其他行业比较,国有金融企业改制相对滞后,这也是对金融业税收政策没有做重大调整的重要前提因素。第四,与我国目前的利率管理体制相关联,在存贷款利差较大时,政府可以利用税收杠杆对金融企业利润进行控制和调节。上述因素中前两个因素是最主要的。
三、现行税制下我国金融企业的税负偏重
我国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由于各种原因,金融、交通、建筑等服务业目前还没有实行增值税制度,而另外实行营业税制度。由于征收营业税时,不允许金融企业抵扣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所以金融企业事实上承担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收负担。
在我国以流转税(即国际上所称的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框架下,金融企业的税负中流转税负担大大高于企业所得税负担。目前金融企业交纳的流转税500多亿元,企业所得税不过百十亿,前者是后者的5倍。交纳营业税及附加税后的金融企业利润就很少了,这是造成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客观原因之一。
按照OECD多数国家做法和美国研究中国经济的著名专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分析金融企业的纳税占其总收益的比重,目前我国金融企业的总体税负(流转税加所得税,不包括金融企业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增值税)在65%-75%左右。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例,1999年,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平均的总体税负为74.68%(详见表1),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平均的总体税负为68.37%(详见表2)。
与OECD国家比较,我国金融企业的税负明显偏重。如果按照OECD多数国家对金融业采取的税收政策和做法,对金融企业取消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的话,我国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将降低一半以上。以四大国有独资银行为例,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这部分税款(304.84亿元)转化为税前利润(参见表1),并对其征收33%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为100.60亿元,实际总体税负降为30.24%。在税负降低的同时,金融企业税后利润将由116.38亿元(154.78亿-38.40亿)增加到320.62亿元(116.38亿+204.24亿),利润增大1.5倍以上。这种计算只是建立在理论推算上,不是精确计算。按照三年后营业税降为5%测算,营业税及附加的减税幅度为37.5%,所得税增加,税收合计为266.65亿元,总体税负为58.02%。
四、几点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即将开放的形势,必须抓紧解决我国金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问题。除了金融企业的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等企业内部问题外,我国长期形成的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痕迹的金融业税收政策和制度,也是影响我国金融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外部因素。过重的税收负担使金融企业的税后利润很低,难以持续地依靠企业自身积累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亚洲金融危机以后,我们曾采取一次性拨付2700亿元增加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办法,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率。但这只是权益之计,如果长期使用此种“输血”性办法,既不利于提高国有银行自身的资本积累能力,又会给国家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只有立足于解决金融企业的体制问题,同时调整对其的税收政策和制度,建立起我国金融企业良好的“造血”机能,才能既有利于金融发展,又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
另外,考虑到我国加入WTO以后,将逐步开放金融服务业,即便我们采取内外资金融企业完全相同的税收政策和制度,但是由于外资金融企业的总部在国外,国外的金融业税收负担远低于我国金融企业,他们的分支机构可以得到总部资金支持,我国金融企业仍会处于十分不利的竞争地位。加上金融业本身的风险特点,随着金融业开放后的市场化进程加快,我国金融企业必须加强自身抗拒风险的能力。所以,建议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考虑中国国情,逐步调整和改变目前我国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和制度。具体建议如下。
(一)将金融企业的总体税负目标确定在40%左右。其中企业所得税按照国际通行及我国的改革思路,与其他行业的税制相同,总体不做特殊规定,主要调整流转税制。
从根本的制度建设上,应将金融业和其他服务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按照OECD多数国家的做法,对金融企业大部分业务实行不可抵扣的免征增值税办法,对手续费、咨询费等金融业务征收增值税。值得说明的是,目前国际上对金融业这种征收增值税的办法,也存在一些讨论和异议,认为需要寻求更好的征税制度,如已经有人提出对金融企业征收“现金流量税”的办法。
如果我国在未来3-5年不能将服务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话,也可以在目前的税制下,为达到金融业总体税负40%左右的目标,逐步将营业税税率降到1.5%-2%。按照1999年四大国有独资银行总税负测算,营业税降为2%,营业税及附加的减税幅度为75%,所得税增加75.45亿元,总税收减少近45%,总税负降到41.35%(如果加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总税负还会更高一些)。
(二)金融企业税收政策调整必须以国有金融企业改制和改革为前提。
在没有对我国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实行改制和改革以前,“单兵独进”的税制调整存在很大的风险。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教训表明,在没有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之前,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虽然可以起到调动企业经营积极性的作用,但也造成利润和财务分配失控,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富了和尚穷了庙”的负面效应。因此,为了防止在目前国有独资金融企业体制下,调整税制后金融企业收益分配的“预算软约束”,应该在调整税制之前,先推进国有独资企业的改制。
1.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政策
(1)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营业额)统一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提高到300~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3)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减免。
2.企业所得税政策。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提高到6万元,2014年再次提高到10万元,同时扩大税收优惠范围,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也享受该政策。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条件及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将计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42000元/年(3500元/月)。
4.印花税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该政策的适用范围不仅是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且还包括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其实质是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5.进口环节税
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创业投资、鼓励研发创新、改善融资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同样适用。
(二)现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小微企业概念不统一
2011年,国家出台新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但是目前在税收政策上,直接提及并使用小微企业这一概念的仅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而企业所得税政策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政策使用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使得主管税务机关在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时需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把握,从而产生一些实际操作方面的困难。
2.相关税法体系不尽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整套系统的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法体系,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大多数都分散在各条例、通知、办法中。这种零散的税收政策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小微企业不能快速地了解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而现实中,小微企业因自身财务核算能力有限、信息获得渠道不畅等原因,往往很难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
3.税制结构复杂制约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多,且有些税种的计税依据计算复杂。以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扣除的项目繁多,且扣除比例不同,容易出现多次计算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且存在加成征收和减征的政策,计算过程繁琐。税制结构复杂造成小微企业难以准确计算其应纳的各项税额。
4.税收优惠门槛较高
我国鼓励研发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比较严格,小微企业因人员、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在技术研发上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满足税收优惠条件。比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六个标准才能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受自身发展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条件,也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有待改善
一方面,多数小微企业因为销售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而被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只能以3%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若小微企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或者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小微企业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就必然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再销售或者销售以免税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产品时则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增加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负担。例如广西2013年蚕茧和生丝产量分别达32.24万吨和3.54万吨,分别占全国产量的42%和26%,由于增值税“高征低扣”,全区每吨生丝需多负担1.15万元的增值税,全区缫丝企业每年将要多负担4亿元的税收,加重了企业负担,不利于广西丝绸产业的发展壮大。
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统一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由多部门共同制定,规范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因此,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尽量采用现有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政策目标附加相应的限制条件。
(二)提高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我国小微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特别注重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协调性。通过对现有税收政策的整合,按照公平竞争、税负从轻、促进发展的原则,清理、完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从科技创新、促进就业、创业等多方面建立规范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从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三)注重对小微企业生存能力的保护
对新设立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免除其非生产经营收入需要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保障创建初期的小微企业能顺利地生存下来。对于处在发展上升期的小微企业,着力从解决企业资金困难、鼓励其再投资、促进企业安置就业等方面给予税收政策支持。
(四)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1.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承担的,降低税负有利于促进消费,进而刺激企业投资和生产。建议适当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可提高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万元。
2.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待“营改增”完成后,在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基础上,可考虑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同时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只区分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和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两类经营主体,对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而对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免税。
3.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制度。一是实行小微企业所得税全额累进税率,具体可设置三档税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率为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至20万元的,税率为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的税率为10%。二是提高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标准,提升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同时批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提取一定数额的科研开发准备金;为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人才培养,适当提高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的扣除标准。三是允许小微企业购进新设备的投入可按照一定比例冲抵应纳税所得额;适当提高小微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比例,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放宽小微企业亏损结转期限,在企业现有的亏损弥补向后结转5年的基础上,允许小微企业同时向前结转2年。四是赋予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选择权。我国现行税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其他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进行利润分红时,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加重企业和投资者的税负。为促进小微企业经营发展,建议给予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方式选择权,可由企业自主决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五)完善小微企业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
(一)推动了研发投入稳步增长
从2008-2012年,全国研发费投入总量迅猛增长,由2008年的4616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10298亿元,年均增长22.24%。其中,企业研发支出从2008年3382亿元增长到2012年7625亿元。我国研发投入强度②也从2008年的1.54%提高到2012年的1.98%,逐步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二)促进了税收增长和企业发展
2008-2012年,全国申请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累计91043户次,年均约占全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数千分之二多。5年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研发费金额累计5120亿元,平均约占同期企业研发支出的19%,年均增长25.32%;按法定税率换算,5年累计减免税1280亿元。与2008年相比,2012年全国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增加了11356户,年均增长17.55%;户均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减免税额从2008年121万元增长到2013年154万元,年均增长6.4%。
(三)政策覆盖面较广,但存在地区和行业性差异
一是大、中、小、微型企业普遍受惠。其中,大型企业受惠户数较少,但受惠金额较大;中小微企业受惠金额较小,但受惠户数较多。二是地区性差异明显。2011年东部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优惠金额占全国72.84%。三是政策适用相对集中于内资企业。2011年内资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加计扣除占全部优惠企业的57%。四是政策适用相对集中于制造业企业。主要集中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土木工程建筑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等行业,行业分布不均衡。
二、我国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政策及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设计方面
1.研发费财务核算和税务归集的永久性差异增加了企业涉税风险。企业通常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以下简称“194号文”)进行研发费的财务核算,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财税[2013]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务归集。高新技术企业则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362号文”)对研发费核算、归集③。这几个文件关于研发费的核算范围和归集口径不完全一致,加大了会计核算难度,增加了企业涉税风险。
2.政策适用范围有限、立项门槛高,制约了企业研发积极性。根据116号文,研发优惠需做两类认定:一是“一般认定”,即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取得有价值的创新成果,对本地区相关行业有推动作用(不包括常规升级和直接应用);二是“特殊认定”,即对《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列项目认定。这两类认定究竟是互为条件、还是并列条件,税法没有准确表述。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主要以企业科技投入是否属于这两个领域项目,作为给予优惠依据。
(1)一般认定。一是限制了企业的立项口径。一些企业自行设立的项目属于企业内部技术创新,能有效推动产品或工艺改进革新,给企业带来更多利润,但其往往达不到对本地区相关行业“具有推动作用”。二是排除了“常规性升级”。常规性产品的升级是目前许多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主要方式,其研发费支出比重很大,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影响了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三是要求“取得有价值的成果”。创新性研发活动一般投入资金大、失败概率高,如果只有“取得有价值的成果”,研发费才可以加计扣除,其政策效应与国家鼓励技术创新的目的相悖。
(2)特殊认定。虽然上述的“两个领域”较全面系统地反映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科研方向,但作为2007年出台和2011年更新的标准,难以适应当今科技发展的步伐。并且,该项政策只针对自然科学领域,不允许人文和社会科学领域的研发享受,也使得此项政策存在一定的功能缺失。
3.政策规定不明晰,容易造成税企争议。
(1)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核算范围过窄、甚至不合理。现行政策以“正列举”方式规定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但是一些容易判定且明显属于研发投入的费用并没有包括进来:如,在“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中,从事研发专职人员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不允许扣除,对于软件、信息等人员成本投入较多的行业影响较大;再如,“上级及主管部门拨付的科技项目资金”不得加计扣除。对科技投入资金的来源进行限制,仅对自有资金给予优惠,不符合政策本意。
(2)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表述含糊。例如,如何理解“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直接从事”是指一线工作人员,还是包括为整个项目服务的有关人员;再如,“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是否指设备“专用”惟一性,如果普通设备一段时间用于生产活动、一段时间又用于科研活动,能否视为“专门用于”;还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等,其相关内容税法没有释义。此外,研发活动起止时间、研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界限、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划分以及多个项目研发费等划分不明确,影响了企业研发费归集的准确性和可比性,给了企业操纵税收优惠的空间,也加大了税务监管的难度。
4.关于集团研发存在的问题。一些企业集团由总部构建高层次研发机构,集中从事重大研发活动。但由于集团总部通常只是个管理型的职能机构,没有相应的营业收入和直接的税前所得,无法支撑其享受此项优惠。而且,现行税法仅对集团集中研发分摊研发费用给出了原则性指引,并没有规定具体分摊办法,可操作性不强。
5.关于合作开发存在的问题。一是如何界定合作各方研发费。按照规定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各自承担”是指各方实际支付的研发费用,还是按照合作开发协议应当承担的研发费?如何监控合作各方自身承担的研发费与合作开发总支出之间的关系?实践中极易出现合作各方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不配比的情况。二是税法没有对研发地域作限制规定。在高新认定方面,对中外合作开发有明确的限定,即“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而116号文和70号文对研发活动地域没有限制,这就意味着企业在中国境外的研发支出,也可以在中国享受加计扣除。这不利于激励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研发活动。研发活动只有更多地在中国境内发生,其在技术外溢性、人才培养和产业推动上才能发挥更大作用。
6.关于委托开发存在的问题。一是自主开发与委托开发税负不公。自主开发加计扣除的计算只包括规定的费用项目,加计扣除额度有限,且需要履行繁琐的备案程序;而委托开发加计扣除的计算则是会计的完全成本,包括了受托方为项目所支付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甚至包括利润,且纳税申报时,只需提交委托项目费用清单即可。二是关于费用支出明细和受托方利润排除问题。按照规定,委托研发必须提供受托方费用支出明细,否则不允许加计扣除,即加计扣除时不包括受托方利润。但实际上,受托方出于商业利益考虑,一般不愿意提供费用支出明细单。即使提供,其清单的格式、内容、繁简程度等五花八门,真实性无从考究。此外,委托研发是按照“委托方实际支付金额”,还是按照“受托方研发归集明细表”加计扣除,税法没有明确,各地执行不一。三是委托境外企业开发,缺乏地域性限制,不利于企业本土创新。许多国家都要求研发支出必须发生在本国境内,以吸引和激励研发资源向本国聚集。即使允许研发在境外开展,也规定极为严格的条件。四是委托方和受托方税务机关缺乏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无法核实委托研发费用的真实性。集团研发也有类似问题。
7.需要进一步明确其他税收政策问题。例如,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加计摊销范围及后续管理没有明确规定。现行规定对研发费的归集做出了列举式的规定,但对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未作明确,是直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还是需要对该无形资产加计摊销部分进行调整;对于研发形成的未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对外出售、投资或提前报废还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以前年度已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是否需要调整等,都有待进一步明确。再如,研发形成的中间产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处置收入,在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如何对待这部分处置收入也存在争议。
(二)政策执行方面
1.政策执行管理环节脱节、漏洞较多。现行税收政策虽然对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执行作了一些管理规定,但是对于税务机关如何介入和监控企业科研项目的推进过程,没有做出相应的安排,可能直接导致日常税收管理漏洞和风险概率加大。
2.部门联动和协调机制尚未形成,影响了政策的执行和管理。以“两个领域”出台和认定为例,相关政策出台涉及七八个政府部门,但参与该政策执行实际管理的仅科技和财税部门,且两个领域目录涉及的技术领域范围广、项目多、认定难度大,仅靠科技和财税部门来认定和管理,显然力不从心。
3.区域间优惠政策落实力度不同、征管做法不统一。地方政府财力直接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和效果。经济发达地区往往政策落实力度较大,欠发达地区政策落实力度相对较小。并且,目前由于加计扣除政策缺少统一的操作细则,各地执行各异。
4.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既不利于税务机关监管,也因不确定性增加而影响了企业申请的积极性。事后备案由于程序简单、时限较短,税务机关无法进行实质性审核,一般通过后续管理方式进行监管,即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再对企业进行核查,对发现问题进行调整、补税。这种事后核查方式使企业产生顾虑,即只要申请政策,被查机率就高。因顾忌税务检查,一些企业倾向于放弃享受该优惠。
(三)企业方面
1.在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一是立项和备案。一些企业自主立项较随意、研发项目预算变更无序;还有一些企业对研发项目的管理水平较弱,导致研发项目相关资料的缺失和不足。二是财务核算。一些企业未实行专账管理,未按会计准则规定设置“研发支出”及相关明细科目,对不同的研发项目没有分别核算,或未按研发费用性质进行明细核算;还有一些企业会有意无意扩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三是管理制度。一些企业没有规范的企业研发管理制度。还有一些企业会计制度体系不配套,研发费用难以归集。
2.一些特殊类型企业因获取税收利益有限,放弃或忽视了优惠申请。有的企业出于战略层面考虑,担心技术外泄,放弃优惠政策适用;还有的集团企业,由于集团总部对所属企业管理费有总额控制,会导致研发费不能足额核算归集;有些已经享受较低税率的企业,如高新企业,认为此政策激励效果不明显而放弃申请。另外,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很难做到按规定严格核算归集研发费,最终被迫放弃。还有一些持续亏损企业,若其研发周期较长,超过亏损弥补期限,也无法享受该优惠。
三、研发税收激励政策的国际比较和借鉴
(一)各国支持企业研发投入的财政政策选择
鼓励企业创新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一致的政策取向。各国一般运用直接的财政补贴政策(如知识产权保护、补助金、贷款等)和间接的税收激励政策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财政补贴政策一般直接资助那些社会收益率较高的项目或任务,如国防、卫生或者能源领域等,而税收激励政策在产业、地区和优惠对象上则基本保持中性。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近期研究资料,运用直接的财政资助方式还是间接的税收激励方式来扶持企业研发,各国差异明显。有些国家如爱沙尼亚、芬兰、德国、卢森堡、墨西哥、新西兰、瑞典、瑞士等,根本就不提供研发税收激励政策;而美国和西班牙等更多地依赖于直接的财政资助政策来扶持企业研发活动;还有些国家,如加拿大、荷兰、葡萄牙和日本等,则主要依赖间接的税收激励政策鼓励企业研发投入;俄罗斯、法国和韩国给企业研发提供了包括直接和间接方式的最大力度的财政支持,等等。
(二)各国税收激励政策的实施概况、主要形式及发展趋势
1.实施概况。目前,无论OECD成员国还是非成员国,研发税收激励政策都被广泛运用。1986年,OECD34个成员国中只有7国向企业研发投资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到2011年已增加到26个国家。在非OECD成员国中,巴西、中国、印度、俄罗斯、新加坡和南非等也都提供优惠力度各不相同的研发税收激励政策。
2.主要形式。多数OECD国家都通过税收抵免或加计扣除来具体实施研发税收激励政策。税收抵免是从应纳税额中直接减免,而加计扣除是指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按正常情况100%扣除了工资、资本项目折旧的基础上,再额外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这两种机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直接减少应税义务,而后者应税义务减少的额度取决于公司所得税税率。税收抵免根据其计算抵免的依据不同,又分为基于研发支出总量和增量的税收抵免。就目前情况来看,多数国家倾向于采取基于研发支出总量的税收抵免(如法国)或加计扣除方案(如英国)。另外一些国家采取的是基于研发支出增量的税收抵免,如美国和爱尔兰;也有国家既考虑研发支出总量又考虑增量,实施混合模式税收抵免,如葡萄牙和日本;还有一些国家研发税收激励政策的优惠范围相对较窄,仅仅针对公司负担的研发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障方面税收,而不是通常的公司所得税,如比利时、荷兰;还有的国家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其他来源于知识资本的所得给予优惠税率,如英国的专利盒子体系(APatentBoxRegime)。
3.发展趋势。后金融危机时代,OECD成员国大都在积极地调整研发税收激励政策。如法国(2008年)和澳大利亚(2010年)均以优惠力度更大、更易于操作、基于研发支出总量的税收抵免方案,取代了过去相对复杂、既考虑研发支出总量又考虑增量的税收抵免方案。一些国家为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出台了临时性研发税收激励计划。例如,日本和荷兰均暂时提高了可申请的研发税收抵免上限等。
(三)各国鼓励企业创新税收政策的主要特点
1.绝大多数国家以普惠性为基础,但对中小企业等给予特别优惠。除中国、印度、南非等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的研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企业,没有行业或技术领域限制。对于一些特定目标,多数国家选择在“普惠性”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特殊优惠,如对于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研发、IT、能源等行业以及企业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给予一定特殊优惠。
2.从发展趋势上,采用税收抵免方式占多数且呈增加趋势。为避免公司所得税税率较低或波动对税收优惠力度的影响,目前在实施研发税收激励的国家中70%以上采用抵免方式。2009年,澳大利亚、奥地利将实施多年加计扣除改为税收抵免。
3.各国对从事研发活动的地域或者是否保留知识产权等规定各异。相对而言,发展中国家一般强调在本国保留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往往对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附加事先审批条件。从研发活动发生地来看,有些国家通过给予本地研发更为优惠的条件进行激励。如澳大利亚,如果企业就海外研发支出申请税收减免,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临时证书”,并且总量不能超过研发支出总额的10%。
4.所谓“合格”研发支出范围的差异较大。企业研发支出包括两类: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对于经常性支出,多数国家范围较宽,包括人工费、原材料费、研发外包费等直接费用,以及日常管理费、水电公共设施费等间接费用;对于资本性支出,多数国家采取与经常性支出一样的优惠政策,少数国家采用单独的税收优惠,多为“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
5.研发税收优惠的管理机制。一是研发活动和项目认定都是税务机构以外的机构承担。如澳大利亚的管理部门是澳大利亚创新理事会和税务局。企业首先要向创新理事会登记注册所从事的研发活动并提交减税申请,经审核获得特定注册号码。在年度申报纳税和申请研发费税收优惠时,企业可将此号码填写在申请表上,由税务局负责对研发经费审核并审批最终减免税额度。二是建立研发政策跟踪、评估和服务机制。如南非科技部作为研发激励计划运行的管理者和监督者,负责每年对政策效果的评估分析,向国会提交报告。
四、对完善我国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政策体系的建议
(一)政策设计方面
1.统一研发费税务归集的口径和标准。国际上通行三种税务会计模式:财税分离型、财税合一型和财税混合型。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一直采用财税混合型模式,通过纳税调整进行税务会计的核算。这种模式客观上必然导致研发费的财务核算和税务归集的不同。这种差异是客观允许的,但是目前研发费税务归集仍存在高新认定和加计扣除的两重标准。为了便于税企双方理解和操作,建议放宽加计扣除的标准口径,与高新认定标准口径简化统一,统一标准、统一范围,列出具体、明确的归集项目和归集范围等;同时,将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动漫企业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研发费归集的范围和标准,与高新认定的范围和标准相统一,便于企业核算和税务监管。
2.科学界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和归集标准,统一操作性规定。一是改进加计扣除正列举费用的核算科目和范围,尽可能与会计核算原则、标准相匹配,减少税企理解分歧。二是进一步清晰划定模糊的界限标准,如明确“实质性改进”与“常规性升级”界限标准,建议由科技部门制定操作性标准,以利于企业和税务部门执行;取消现行政策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的规定,只要企业对其自身业务有实质性改进即可认定;清晰划定费用化和资本化界限,明确资本化归集加计扣除的范围;对于多项目研发费用的分摊,建议细化有关费用项目分摊方法,等等。
3.完善现行税法未明确事项。一是对研发试制品或报废品和用于中间试验的模具,其直接对外销售或作为企业用于销售产品的组成部分的,其收入与支出应该分别核算,对其研发试制品或产品成本中的材料、燃料及动力等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对收入部分也应按规定申报纳税。二是建议对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加计摊销部分,应按规定调整后才能加计摊销。研发形成的、未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对外出售、投资或提前报废,对尚未摊销的部分,在资产处置时不应再享受优惠,对以前年度已享受的加计摊销的部分,也不再调整。
4.完善集团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一是建议允许企业集团研发费延长向后结转年限。考虑到企业研发费投入产生的效益一般要向后递延很多年。为了实现收益与费用的配比,保证研发费加计扣除权利的充分实现,并考虑到向前结转需要退税,涉及复杂的税收征管程序,建议借鉴发达国家做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延长向后结转年限进行加计扣除。二是合理确定企业集团研发费的分摊方法,如按上年研发支出的比例等。
5.完善合作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一是完善合作开发收益计量和费用分担的配比控制。二是明确对境外研发的优惠限定。这样可以吸引和激励开发资源向本国聚集,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针对部分研发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具备开展条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对享受优惠的境外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规定上限,如10%。
6.完善委外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一是统一委托开发费用清单的格式和内容,减少税企争议。二是鼓励境内委托研发。对于服务外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开发,符合条件的境内受托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三是为了公平自主研发与委托研发的税负,简化税收征管,建议委外研发费一律按研发费发生额的80%进行加计扣除。
7.拓展我国研发税收激励政策的建议。一是适当扩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范围,增强政策激励效果。建议明确对与企业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允许加计扣除,如能够按项目归集的在职从事研发人员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二是研究制定专门适合中小企业、操作便捷的研发费税前扣除办法。适当放宽限制条件,对核定征收企业,只要其研发费能独立核算,也给予优惠。三是增加鼓励研发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科技研发人员的数量与研发创新的需要之间存在明显落差。为了加强我国企业研发人才队伍的建设,建议对于企业雇佣高学历研究人员,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四是借鉴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即以普惠制为基础,没有行业或领域限制,采用税收抵免法,允许未使用的税收优惠向前或向后结转等。
(二)政策执行方面
1.简化申请鉴定及备案流程。一是建议税务机关与科技部门开通电子平台,简化工作流程,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二是简化和明确税务备案和科技鉴定的资料和要求,减轻企业税收遵从负担,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力。
2.完善财税部门和科技部门的相关管理措施。建议财税及科技等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政策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引导企业更多地关注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政策的执行效率和效果;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帮助企业正确归集、审核研发费用;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企业管理方面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人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币点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
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非营利公益组织收入免征所得税
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4农、林、牧、渔业项目继续实行免征优惠
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环保节能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6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力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力。
二、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
1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2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投资方向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
3扶持补贴的迅速及时,增强政策效果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投资三个基本要素。土地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但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所证明。劳动要素由于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存在无限供给和发达国家的高失业率,也不会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因此,投资形成的快慢,将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
4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我国出口贸易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中,如果出现总供给过大或过小的经济失衡,既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来取得经济平衡,也可以通过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因总供给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给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某些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通讯等部门发展滞后;而其它一些部门,如纺织、机械、建材、钢铁等出现了供给过过大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要通过调整供给结构来调节供给,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三、税收优惠的政策控制途径
1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
当今,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一个世界潮流,一个国家的经济有没有活力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看小企业的状况如何。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强有力的税收政策,以支持本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1.1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采用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1)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择“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了重复纳税。(2)对年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小型企业实行长期投资减免税,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永久性投资税减免。(3)对创新型的小型企业将其资本收益税率减半按14%征收。(4)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5)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6)准许小型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和特别折旧制度。(7)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地方税。
1.2法国
法国中小企业众多,政府实行了较为全面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1)中小企业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从1996年开始,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资,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3)1983年建立了“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待遇”制度,规定中小企业研发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可以免缴相当于研发投资增加额25%的公司所得税(1985年这一比例提高到50%)。(4)1992年起,对中小企业转为公司时的资产增值暂缓征税,并允许企业将亏损结转到新公司。(5)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的时间。
1.3日本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非常全面:(1)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政府就规定,对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而年度应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降为28%(大企业的税率为37.5%)。(2)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减收6%的法人税或所得税。(3)允许中小企业设立改善结构准备金,对于提取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税所得,年度终了使用有结余后可交回再提。(4)促进中小企业新技术的投资,给予相当于购置价7%的法人税特别税额扣除,此外还有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法人税税额扣除。(5)对进行新技术和设备投资以节约能源和利用新能源的中小企业,在设备折旧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6)对年课税销售额不足5000万日元的中小企业,实行折扣征收消费税的边际扣除制度。
在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中小企业从税收上给予扶持和支持是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及其制约因素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比较重视,早在2002年就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税收政策方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而只有一些能够使中小企业受益的税收规定。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涉及到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利润在3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减按27%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减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减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新的中小企业,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从业人员30%以上的,可在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7)对符合规定的校办企业、民政部门办的福利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8)“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9)乡镇企业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0%。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分散于各个税收法规中的有关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已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存在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优惠手段单一、优惠目标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1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我国现行增值税造成小规模纳税人困境。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且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达到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规定额度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一方面造成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含税金不得抵扣,这就增加了成本负担,另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这就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这使得占总纳税户90%以上的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而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其税收负担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再加上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使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税收负担,使其产品成本高,在国内外市场缺乏竞争,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2.2现行所得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现行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激励力度不大。现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科技企业及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正在进行科技研发活动则缺少税收优惠。这种情况一方面使企业重视对科研成果的应用与转让,忽视对高新技术的研发;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难度。现在内外资所得税虽已合并,但到明年才开始实行,而且对外资有过渡期,所以仍然是对外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中小企业实际税负过高。
2.3现行税收征管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和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在实际中,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对并没有违法的中小企业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明显偏高,工业、商业为7%~20%,建筑安装业为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业薄利多销、利润率低的实际情况,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损坏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3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并借鉴发达国家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本文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3.1调整和完善增值税制
调整和完善增值税税制的措施主要有:(1)推进增值税转型及扩大税基。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同时把与扣除项目有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房地产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等营业税税目改征增值税,使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抵扣,降低投资成本特别是新创办成本,以鼓励中小企业创办和再投资,加快技术进步,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使用。(2)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建议取消认定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准确报送税务资料,遵守国家各项税收法规,可经申请核定为一般纳税人。(3)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改革后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应超过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则应为2%,以此降低其税负,并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相平衡。
3.2调整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
调整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措施主要有:(1)尽快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我国虽已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但外资企业仍有一点的过渡期,在税前列支标准、税率水平等方面有诸多的优惠待遇,内外资企业竞争地位仍不平等。(2)降低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3)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①要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并延长其减税的期限;②允许中小企业投资的资产净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③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税前列支;④对中小企业给予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待遇,引导中小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⑤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减免税扶持。
3.3改进现行税收征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对于中小企业税收,在征管中一定要做好中小企业的管理服务,要体现公平执法,方便纳税,为中小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1)大力加强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和建账建制的辅导培训,提高中小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以利扩大中小企业建账面。(2)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利用媒体或利用办税大厅免费提供税法宣传,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以利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促使其依法遵章纳税。(3)积极推广税务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尽量减少因不了解税收法规而造成的纳税差错。(4)改进对中小企业的征收办法,积极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时对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一定要调查核定准确,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税收遵从,通常也称为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义务人遵照税收法令及税收政策,向国家正确计算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并服从税务部门及税务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范的管理的行为。它包括三个基本要求:一是及时申报;二是准确申报;三是按时缴款。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蓬勃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在2007年6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会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家的介绍,我国中小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已达4 200 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 以上,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不仅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而且成为技术创新的生力军。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上缴税款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 左右,它们正逐步成为国家和地方税收新的增长点。但从我国税收实践看,近十几年来税务部门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征管能力十分薄弱,中小企业的税收不遵从现象较为严重,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不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没有及时变更注销,纳税不申报或申报不及时不准确申报不入库,没有会计记录或会计记账混乱,做假账账中账账外账,发票使用不规范,偷欠骗抗税征税人违纪违规等。因此,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挖掘中小企业缴税潜力,提高中小企业税收遵从度,对缓解当前日益紧张的税收
增收压力,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
一、中小企业税收不遵从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原因分析
1、被动型的税收不遵从:中小企业量大面广,税基薄弱,财务制度不够健全,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披露较少,而税务部门的管理水平和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有限,很难掌握其生产经营的真实信息,使得税务部门征管成本和监督成本较高,税收行政效率较为低下,税务管理部门往往被动应对,对它们疏于管理,导致中小企业被动式的税收不遵从。在税收管理实践中,在当前政府主要以是否完成税收任务作为对税务部门的主要考核依据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往往把重点放在纳税大户的税收管理上,因为税务机关只需付出较少的努力、较低的成本,就可以征收较多的税收收入。而对许许多多的中小企业(包括个体户)纳税人,因为难以掌握税源而征管不严甚至于完全不课税,使得中小企业的税款申报率和上缴率处于较低水平。这种税收征管现状虽说符合税收的行政效率原则,但在一定程度上有违税收的经济效率和纵向公平原则。另外,税务部门宣传力度和广度不够,使得一些中小企业对税法知识的了解不多,导致有些企业很难搞清自己是哪种税或哪些税种的纳税义务人,造成了无知性的、被动性的纳税不遵从。
2、主动型的税收不遵从:中小企业经济基础较为薄弱,且经营成果与经营者利益相关程度高,诚信纳税使得其运营成本提高,相比其他企业有更强烈的逃避税收的动机,再加上现行的税制设计上的缺陷,极易引起主动性的税收不遵从。
(1)税制设计上的缺陷:首先,我国税制的缺陷使约束功能无法很好地发挥。如流转税的效率功能和所得税的公平功能没有很好的发挥,导致中小企业纳税人对税制的认同度较低,严重挫伤了纳税人主动纳税的意识。其次,我国税制设计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事前鼓励和事后奖励的激励措施不完善,没有进一步明确遵从行为在精神和物质上相对于不遵从行为的优越性,使遵从纳税人产生严重的心理失衡。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再次,我国用税机制不健全,使作为委托人的纳税人在信息劣势下对税款的使用状况缺乏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部门和官员的腐败寻租行为严重,容易引发纳税人的抵触情绪,降低纳税人遵从度。
(2)中小企业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长期以来,我国的纳税人没有形成纳税的良好习惯和观念,中小企业纳税人也不例外。一方面国家税收文化建设的进度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没有保持一致性,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纳税遵从度的提高。另一方面,税收的宣传力度和效果还不甚理想。虽然,近年来税收宣传在不断深入,国民纳税意识得以不断增强,税法遵从度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但税务部门税法的宣传范围、宣传内容和宣传方式仍有待改进,宣传力度还需加大,宣传效果还有待提高。有些中小企业纳税人会抱着侥幸的心理,想方设法去逃避纳税义务,一旦被税务部门稽查,便以不了解和不知道这些税法知识来逃避责任或减轻责任,增加了税收处罚的难度。
二、提高中小企业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对策
1、提高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和能力,实现中小企业漏管户最小化目标,做到实际征收管理的中小企业纳税户与应该征收管理的纳税户之间的差额最小化,减少中小企业被动型的纳税不遵从。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税务部门的硬件设施配置,提高信息化、程序化、科技化水平,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协调工作的能力。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同时,积极主动地寻求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如加强与银行、工商、海关、公安、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合作,建立一个统一的网络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的各方面信息,减少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改善税收征管的外部环境,更好地进行税收征管。另一方面,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岗位技能。税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好入口关,保证新聘和新进人员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养和优良的业务素质,同时税务管理部门应不断完善在岗税务人员的培训机制,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税收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使得税务人员的知识和技能能及时更新和跟进,提高税务人员的管理能力。目前,我国税务人员的培训不管在内容上、形式上还是在培训的经费保障机制上、考核机制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培训机制。如在培训内容上更注重针对性、时效性,创新培训形式,探索和实施灵活多样、激发兴趣的教育培训方式,增强培训的吸引力和可持续性,在培训经费上要做到充足和效率并举,既保证培训经费充裕,又注重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率,在培训效果考核上应注重考核指标的科学性以及考核结果的现实影响力,将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和任职、轮岗、交流、晋升的重要依据。
2、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改进税收宣传形式,扩大税收宣传范围,使得中小企业纳税人能及时、全面地获取税收知识。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进行实实在在的税法宣传。如在税务大厅、公共图书馆、大型的广场、各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免费提供各种摘要从根本上形成一个长期、持久、务实的税法宣传,提高税法宣传效果,从而减少因对税法不熟悉而导致的被动型纳税不遵从及以对税法不了解为借口而产生的主动型的纳税不遵从现象。
3、优化税制改革,完善现行税制,提高中小企业纳税遵从度。
(1) 强化税收制度的约束和激励功能。政府以及税务部门应建立一种有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制度安排,让纳税人真真切切地感到依法纳税是最为节约成本、最能体现利益最大化的不二选择。同时应着力研究政府课税产生的经济效应以及纳税人对政府课税的反应,充分了解和尊重纳税人的心声,有利于构建更加有效的税收制度,提高纳税人对税制的认同度,有利于税务部门更好地开展税收征管工作。我国的税收制度应继续遵循遵循“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高效率”的思路,既有利于纳税人诚实纳税,又有利于鼓励投资、刺激经济增长,也能够严打违规违法行为,轻税与重罚相相结合,充分体现税收的效率和公平原则。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
(2)健全用税机制,完善税收公开制度,增强公共财政的透明度。公民纳税本质上是为了换取和享用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而支付的代价,纳税人关心的是自己支付的税款能否带来等值的公共品补偿。因此,政府应加强公共收支的信息披露,让纳税人充分享有知情权、决策权,知晓税款怎样使用、用在何处,而且公共支出也应充分体现纳税人的意愿,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纳税与享受公共物品是一种平等的交换关系。只有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其权利,才能自觉履行其义务,从而提高税收遵从度。同时,建立和健全税收权力监督机制,加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税收活动的监督,规范税务管理人员的征管行为,减少腐败寻租行为。
4、加强税收文化建设,培养全民正确的纳税意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发展已经到了一个重要的经济阶段。2007年,我国人均GDP已达到2600美元,即将迈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但是我国的税收文化建设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没有保持一致性。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多渠道、多形式地大力加强以依法诚信纳税为主要内容的税收道德建设,为解决税收领域的价值冲突提供道德共识,促进税收遵从。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针对不同纳税人的行为特征,借鉴市场营销的细分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在社会中逐步确立以诚信纳税为荣、不诚信纳税为耻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同时,税务工作者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改善税收环境,使依法征税、依法纳税成为一种社会主流行为。
5、税务系统要坚持服务和管理并举,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不断提高税收遵从度。首先税务机关要转变税务行政理念,对纳税人的管理模式要由监管为主转变为以服务为主,利用各种信息和技术手段致力于纳税人服务的改善和加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体系,拓宽服务内容,以纳税人满意作为检验服务质量的标准,提高行政绩效。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税务机关一方面通过有效的沟通机制使得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意见反应更加迅速,同时,税务机关尽量对纳税服务标准进行量化并据此对税务人员进行考核,条件成熟的话,对外公开服务评价结果,加大纳税人和社会对税务人员的监督,提高税务人员的工作效率,使得税务人员对政府和社会更为负责。其次税务部门应建立较为严密的税源监控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纳税人税源的全方位监控,要深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搞好纳税户清理检查,减少漏征漏管户,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料,有针对性地开展下户检查,不断提高管理效能。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并聘请有经验的内部和外部成员成立管理委员会,为税务机关的长期战略发展提供建议和意见,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公众、满足纳税人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欧斌.纳税人遵从度“二元”特征形成的税负差异及其治理[J].税务研究,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