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2 17: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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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论文

篇(1)

一、当前我国民间融资的基本情况

(一)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及特点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日渐活跃,私营经济日益发展壮大,民间融资亦以各种形式发展起来。由于民间融资本身固有的隐蔽性特点,人们很难确切地了解它的实际规模。2005年7月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出席“中国宏观经济走势与产业发展高层论坛”时说,根据央行调查统计司以民间融资的调查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

(二)民间融资形成的原因分析

1资金需求的因素分析:

(1)随着经济多元化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快速加快,要保持这样的增长态势,没有充裕的资金支持是很难持续的。

(2)中小企业自身制度上的缺陷,增加了企业规范运作与银行信贷管理之间的矛盾。财务制度不规范,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对其经营活动的风险、成果做出准确判断。抵押担保条件落实困难,无法达到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要求。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持久性较差,给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增加压力。

(3)正规的金融产品不够丰富,资本市场不景气,导致银行存款外流。除了低收益的银行存款,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有限,收益率偏低;资本市场不景气,股票、债券、租赁、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匮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投资需要,尤其是大部分小城市和县城的金融市场仍然处在较低的发展阶段,在资金趋利性和民间金融市场信息相对透明的情况下,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只能在民间金融市场上寻找出路,将银行存款转为民间融资。

2、银行制度因素分析:

(1)融资准入的门槛较高。从直接融资来看,主板上市的门槛较高,中小企业很难达到上市标准。对中小企业板市场,证监会在高成长性方面做出了市场定位,对拟进入的中小企业上市资格审查更为严格,且相关费用比较高,使之不可能为众多的中小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服务。与股票市场类似,债券市场也基本上没有向中小企业开放。在间接融资方面,大部分企业在遇到资金困难时首先想到“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正规金融市场融资”;但是,银行贷款条件基本要求高、贷款手续复杂、资金到位时间长,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银行贷款的需求。因此,当正规金融体系无法满足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时,他们不得不寻找非正式融资渠道。

(2)信贷资源配置有较大限制。一是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向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项目倾斜,而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供给不足。政策性银行目前的投资重点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和大型项目上。由于政策性金融债券为其近年来主要筹资渠道,受还本付息的约束,该行难以在资金投放向上倾斜。二是金融机构设置缺位。近年来,各国有商业银行对县城的营业机构进行了大规模的撤并,县域贷款业务呈萎缩状态。现有的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实力有限,资金供给能力与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存在一定差距。

(3)金融服务有较大限制。一是行业信贷政策对中小企业有严格的限制。中小企业一般融资需求大多在200万元以下,频率一般是大型企业的3-5倍,贷款属于零售性质;由于贷款业务要严格按程序办手续比较烦琐,管理难度较大,从营销成本和效率考虑,国有商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大都不愿意承办这类业务。二是商业银行没有把票据融资业务作为主要资产业务,发展与市场需求有较大差距。三是边贸结算服务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形成了较大数额的现金在银行体外循环。

二、民间融资的经济影响

(一)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

1、支持了经济发展,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例如温州地区,1999~2003年,民间资本投资总额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平均为61.9%,一般是国有投资额的2倍、外商投资额的20倍,民间资本已经成为温州最主要的投资主体。

2、遵循市场规则配置资源,客观上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有积极作用。一是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对于拾遗补缺、方便生活、促进生产、扩大就业、迅速提高我国落后的生产力水平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二是促进了产业产品创新,推动了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和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一定程度地转变了我国区域经济结构趋同的趋势。

3、为民间资金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投资渠道,拓展了经济增长的空间,提高了资金利用的效率。民间融资从某种意义上是填补了正规金融业的缺失,并向正规金融业的管理体制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对于敦促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加快改革和创新的步伐,具有正面作用,同时民间借贷方便、快捷以及市场化利率的优势,也为银行、信用社提高服务水平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4、随行就市的民间融资利率,合乎利率市场化的变化趋势。灵活多样的民间融资利率均属市场利率,它们较真实地反映出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资金价格,发挥了利率的杠杆功能,调动了资金的组织者和供给者的积极性,有效地调节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使民间资金的经济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民间融资的利率水平,对国家利率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同时对于处在市场化进程中的银行产品的市场定价,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

由于体外循环资金所具有的隐蔽性、自发性、盲目性、投机性和非规范性等特点,难于监管,必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隐患,给社会经济政治带来不利的影响。

1、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由于体外循环资金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使大部分资金的流向多为进入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这类行业的相当一部分是属于高能耗、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

2、体外循环资金积聚形成规模巨大的投机力量,有可能导致经济发展失衡。近些年来,民间资金的积聚已经形成不可忽视的投机力量,巨额投机资金兴风作浪已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如股票市场庞大的私募基金,背后都有体外循环资金的作用。又如已被大众所熟知的温州炒房团,使各地的房价都有明显的升高。

3、以高利贷形式存在的不规范民间融资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高利贷多盛行于贫困的农村,而农民借款多用于生活所需。有些地区,有的因讨债发生斗殴致伤,还有的与黑恶势力结合,暴力讨债,影响社会稳定。另外,民间借贷多在亲友之间,常因利益关系导致亲友之间发生一些矛盾,再加上借贷手续不规范,违约情况发生时,纠纷难以解决,引发各种突发事件,不利于社会和谐。

4、体外循环资金的存在严重干扰了金融秩序和金融市场。自发的、无规则的民间金融行为,严重冲击了金融市场的秩序。民间自由利率的不完全性和逐利性,使金融市场反映失真,对正规金融体系的影响很大。

5、形成影响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经营的隐患。从前面的论述中可知,体外循环资金并不是完全脱离正规金融体系的,有相当一部分与正规金融体系存在各种各样的关系,会给正规金融机构带来某种可能的损害。一部分企业或个人受利益驱使,利用银行贷款转贷民企或放高利贷套利,使银行资金游离到银行体外循环,潜在的风险更大。

三、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对策及建议

虽然体外循环资金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也促进了我国的经济起发展,但它毕竟缺少法律约束,它的存在和发展,不利于我国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其不利因素对稳定和谐的经济发展和宏观金融调控是一种冲击,甚至会导致经济和社会一定程度或一定区域的动荡。因此,必须将体外循环资金纳入宏观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范围内。

1、完善政策供给,大力优化金融产业布局

我国目前缺乏对个体、私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以及金融产业布局不合理,使得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民等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是资金体外循环形成和活跃的制度性原因。首先要实现金融服务的多层次和差异化,完善政策和制度供给,建立针对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需要的投融资渠道和制度,对个体、私营经济开放资本市场。其次要积极创新中小企业债务融资的工具,使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可以从债券市场上得到筹融资机会。再次要创建风险投资公司或产业、行业风险投资基金,并采取措施逐步使私募基金合法化。实行“高风险高收益”的民间金融服务,为敢担风险者提供投资渠道,为中小民营企业的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2、培育诚信法治的市场,改善金融环境

要将体民间融资纳入正常轨道,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促进全社会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法制和诚信的市场。要建立健全个人和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促进个人和企业遵纪守法,注重信誉。建立和完善包括以政府为主体的担保体系、以金融机构出资为主的商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互助型担保体系。

3、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测和监督

当前,即使采取措施成立正式的民间金融组织,让中小企业贷款获得正规渠道,让各阶层的金融服务都得到覆盖,民间借贷形式因其主体为亲友的特点,仍然会存在,仍然可能发生各种纠纷。因此,亟须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同时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的范围。界定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限,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非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以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4、商业银行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中小企业

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应将为中小企业服务作为自身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5、加强宏观调控,抑制过渡投机

国家在实施产业政策和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进程中,要充分认识市场投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破坏力,注意观察投机资金动向,遏制过度投机造成的经济动荡。

6、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保持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要建立一套体系监测民间融资资金,同时要求正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切实的金融服务,关键之一是利率市场化。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借贷主体的成本收益,灵活确定利率,是体外民间融资发展的一个优势;正规金融机构只有借鉴民间融资的定价方式,才能取得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课题组.我国体外循环资金的基本状况及其管理对策.金融论坛2006年第3期

篇(2)

一、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繁荣发展的经济背景

近年来,鄂尔多斯市抓住国家西部大开发、能源发展战略西移的历史机遇,借助自治区鼓励优势地区率先发展政策优势,通过实施“农牧业产业化、城镇化、工业化”带动战略,地区经济始终保持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2007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GDP)突破千亿元关口,达1150亿元,同比增长24.3%,人均GDP超1万美元;财政收入达到200.8亿元,同比增长38%;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完成813.32亿元,同比增长42.8%,标志着鄂尔多斯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进入了新阶段,地区经济综合实力排名跃居全国百强城市第28位。鄂尔多斯地区经济增长中呈现的显著特征是,民间融资作为一种有效的直接融资方式,已成为地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二、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状况和特点

1、从事民间融资的机构多、数量多

据统计,经注册的投资公司414家、担保公司159家,典当行12个,委托寄卖商行46家,小额贷款公司1家,实际上从事民间借贷活动,未正式办理手续的机构和个人数量难以数计。

2、民间融资业务发展迅速,投融资量巨大

据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对两家投资公司、1家担保公司、1家典当公司、1家委托寄卖商行的调查,注册资金为7000万元,投资总量为14000万元,民间融资4200万元,民间融资占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委托寄卖商行全部资金来源的60%左右。据估计,投资总量平均为注册资金的1.9-2.2倍,以此比例测算,全市投资公司投资总量在180-200亿元之间,吸收公众存款在87.4-107.4亿元之间。

3、民间融资参与主体多元,借贷用途多样

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包括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资金投向由消费性资金需求为主转为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与消费性资金需求并重。500万元以上的资金投向主要是房地产开发、煤炭企业、高载能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500万元以下的主要是汽车经销商、个体工商户短期资金周转。

4、利率高、期限灵活、手续简便

据调查,融资机构吸收存款的利率为月息18‰,最高可达25‰,期限最短为一个月,最长一年。发放贷款的利率视不同期限、额度而变化,一般为月息30‰-35‰。期限最短的5-10天,最长为一年。资金需求旺季利率高达35‰-45‰,手续简便快捷,对中小企业有较强吸引力。

三、鄂尔多斯民间融资高度发达内在成因分析

1、正规金融机构虚位为民间融资发展提供了契机

20世纪90年代后期国有商业银行普遍推行集约化经营战略,市场定位于面向大型企业、重点行业和企业,形成了对县域经济和农牧区信贷支持缺失。鄂尔多斯地区迅速成长的民营经济,无法从正规金融体系获得充足资金,民间融资由此获得了生存发展空间。

2、资本的趋利性成为民间借贷生生不息的推动力

逐利是资本的本性,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无论放贷于何种行业何种企业,获利是其根本驱动力。随着地区综合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居民收入大幅迅速增长。2002-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6058元增加到17000元,年均增长18.8%。经济的快速发展,投资环境不断改善,使居民对于闲置资金保值增值的期望较高,寻求新的投资方式拓宽收入渠道。

四、鄂尔多斯民间融资对经济发展的“双刃剑”效应分析

1、民间融资对经济金融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

(1)民间融资有力地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推进了地区经济的快速增长。鄂尔多斯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8%以上,非公有制经济的规模扩张、实力增强对促进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发挥着显著作用。但由于银行难以适应中小企业经济复杂多变的融资要求,大部分民营企业未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民间融资强大的输血功能,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动力,为地区经济快速增长做出了直接贡献。

(2)民间融资促进了地区就业状况的改善。民间融资通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间接地支持了本地区的劳动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2006年末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达37.9万人,占全市就业人员总数的45.14%。民间融资主要支持的房地产业、公路桥梁等行业发展迅速,吸纳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了农牧民收入。

(3)民间融资促进了民间财富的积累。民间融资的发展,扭转了长期以来居民投资渠道单一,高度依赖于银行储蓄的局面,居民投资出现了多样化选择。民间融资投资的高额回报,加速了民间财富积累。

(4)民间借贷市场有利于促进银行业经营能力的提升,提高地区整体金融服务水平。民间融资繁荣对正规金融体系形成了压力,为争取社会资金融入正规金融市场体系,银行必须不断创新适应市场需要的金融产品,提高信贷管理效率,提升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

2、对地区经济金融发展的不利影响

(1)民间融资的逐利本性,直接影响宏观调控政策效应。民间融资的本质是追逐受益最大化,加之自发性、松散性和信息滞后性特点,必然只关注利润收益,而漠视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形成冲击,加大了地区产业升级、区域经济结构优化难度。如近几年来国家已明令严格控制小煤矿、电石、铁合金等高载能高污染企业,但在行业高额回报的刺激下,这些企业受民间融资扶持而屡禁不止,直接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

(2)民间融资分割了金融机构存款市场份额,影响金融稳定。民间融资机构未经银监局批准以存款利率比银行基准利率高18.56个百分点的利率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重冲击了金融机构储蓄存款市场份额。2007年末,全市储蓄存款余额为226亿元,同比增长14.12%,增幅同比回落7.81个百分点,成为2003年以来储蓄存款增速水平最低的年份,主要原因是民间融资市场吸引了居民闲置资金大量投入。储蓄存款的下降,影响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积累,对金融机构放贷能力、信贷支持水平造成负面影响。

(3)大量地下民间融资造成国家大量税收流失。税务部门对从事民间融资机构主要采取定额征收方式进行征收,只能收缴在工商部门注册机构的税款,对从事民间融资但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机构、个人无法进行征收;一些机构在许可经营范围之外从事民间融资活动,形成事实偷税;民间融资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导致了储蓄利息所得税流失。

(4)经济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可能触发民间融资存在的薄弱链条,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市场目前尚未出现大规模非法集资或卷款逃跑恶性事件,但民间融资链条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风险。若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逆转或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应显现,有赖于民间融资“输血”的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导致资金供应链断裂,将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一系列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以鄂尔多斯房地产市场为例,由于面临政策控制、供应过剩、成本上升三重压力,行业预期回报率下降,一部分民间融资机构已从房地产行业抽离资金或进行行业转型。房地产业是民间借贷市场主要资金借入方,市场趋冷,意味着房地产开发商房利润下降、资金回笼困难,一旦某一地产商无法兑现还本付息的承诺导致融资链条断裂,可能会触发大范围内的资金供应偿还问题,引致公众恐慌和社会动荡。

(5)影响正规金融机构发展及其制度变迁。从国家金融机构的制度变迁来看,新的正规金融制度必须正视非正规金融制度所导致的利益格局,但目前正规金融体系对于民间借贷市场做出的反应调整有限,在民众心中的地位持续弱化,不利于正规金融体系的发展。

五、合理规范引导民间融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1、更新对民间金融的认知,为民间金融合理定位

根据国务院1998年《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定义,乱集资是指未经任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活动,包括擅自以还本付息或支付股息、红利方式筹资、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为名变相筹集股份等等。据此,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活动大多可被列入非法集资活动的范围。虽经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多次清理,仍愈演愈烈,根本原因是国有金融体系体制缺陷造成的,是现有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狭小、缺少层次和行政垄断的必然结果。金融市场既不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欲望,也不能满足融资者的资本需求,资金的供求双方只能自己创造市场,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之外从事投融资活动,具有一定的合理成分。为促进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应加强政策引导,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融资,引导民间融资公开登记并规范其经营。

2、尽快出台规范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

建议尽快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修订有关法律法规,缩小非法融资的范围,严格界定违法融资活动。修正的重点一是对非法融资活动做出准确界定,明确禁止从事融资活动的内容和范围。二是明确开办民间融资业务机构的条件。三是明确对民间融资的管理部门,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管理。目前民间融资机构由多个部门登记管理,这些部门仅履行市场准入管理,业务合规性监管的力度和深度严重不足。由于缺乏法律支持,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无法对这些机构实行业务监管,形成民间融资监管真空。四是制定明确细致的监管办法,有效监控此类机构日常运营与经营风险。五是明确对非法融资活动处罚标准和实施办法,对经认定的非法融资加大处罚力度。

3、加快中小金融机构建设步伐,改组改造非金融机构

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直接投资地方经济建设,合理引导民间资金转化为资本,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体系组建民营银行、创投基金、小额贷款协会等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防范民营银行风险可以从提高注册资本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着手,切实保证存款人的利益。民营银行可利用其特殊的经营模式,较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导致高昂交易成本和风险问题的优点,来补充大中型银行服务不足和空白。对民营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进入退出机制,确保民营银行健康发展。

4、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市场体系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多种形式拓宽融资渠道,有效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应积极推动债券市场、票据市场的发展,对具有发展潜力和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进一步降低上市的门槛,给与更多的上市机会;积极支持经营效益好、偿还能力强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进行融资;对中小企业的票据融资予以适当的政策倾斜;鼓励创办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鼓励风险投资发展。

5、加快正规金融信贷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发挥其融资主渠道作用,加大信贷支持中小企业的力度

篇(3)

一、民间融资主体资格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资金往来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 财政除外) 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在学术界,学者们普遍认同民间融资是处于政府政策管制之外的,与正规金融相对应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种融资活动。但是对民间融资的性质,学者有着不同的意见。虽然融资行为本身是中性的,但是,由于融资目的、融资途径、融资需求者等差异的存在,具体的融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是不同的。以浙江东阳吴英案件为例,且不论吴英案件的定性问题,我们看到,当“融资”数量十分庞大,如果采取放任的态度不加以干预,该融资行为的稳定性会直接影响到一个行业甚至一个地区的金融稳定性。因此,民间融资应该包含具有合法属性的民间融资和具有非法属性的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的类型主要有民间借贷、有价证券融资、票据贴现融资、企业内部集资等。要对复杂多样的融资行为进行规制,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对合法的融资行为进行界定,以区别于非法的、需要干预的“融资行为”。同样以吴英案件为例,计划经济没有“吴英案”,完善的市场经济也没有“吴英案”,正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民间融资的界限问题还不清晰,导致其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虽然吴英案最后被定性为集资诈骗案,但是在三个关键的构成要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上,吴英的集资行为,都有需要商榷的地方,这也是为什么吴英案引起如此大的社会反响的原因之一。合理的民间融资可以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促进官方金融资本来源渠道的多样化,解决金融排斥的问题,更是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种有利途径,因此我们要合理引导。

二、融资需求者的主体资格的界定

不同的法律部门对融资需求者的定义有所差异,在非法集资的问题上就体现得很明显。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看,融资需求者一般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采取货币手段的自然人和法人。从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融资需求者也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这点与民事法律制度相关规定是一致的。但是,刑事法律制度着眼于融资形式去分析,如果“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融资活动,就会被判定是非法集资,即需要干预的“融资行为”。而民事法律制度着眼于融资目的,除了有专门规定的行为,只要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货币或者资产进行货币交易,即为民法所承认的融资,至于有没有“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所不问。由于调整范围的差异导致的法律关系交错,使得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并不明晰,实践中大量的融资行为在合法借贷和非法集资边缘徘徊。

人们对未知有着本能的恐惧,如果不解决罪与非罪的标准,人们就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到底是违法的还是合法的,就算是吴英,她在融资之初,一定也不会想到日后她因为“借”的钱“太多”而葬送性命。在融资主体资格的问题上,笔者有两个建议。

一是设立民间融资“安全港”制度,用定量的方式定义合法的融资行为主体的资格。“安全港”规则,或称固定比率法,其规则的核心在于限制债权性融资额和权益性融资额的比例,当企业的固定债务与股本的比率在限额内时,则债务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否则“超过固定比率部分的债务利息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并将超过固定比率部分的债务利息视同股息征收所得税。”相对于正常交易规则而言,“安全港”规则具有刚性强、透明度高、操作容易等优点。在民间融资的问题上也可以借鉴上述规定建立自己的“安全港”规则体系,其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什么范围内进行“融资”是安全的。作为全国首部民间融资管理地方性法规,在安全标准问题上,条例指出:“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的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备案:第一,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第二,累计借款余额1 000万以上的;第三,单笔借款金额2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或者累计借款余额500万元以上不满1 000万元,且涉及的融资供给者累计30人以上的。”这是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制度。该备案制度的突破性在于,放弃了定性规定,采取定量化的方式定义融资需求者的合法资格。换言之,当融资需求者的行为是在规定的额度限度内的,那么,该行为是可以被“容忍”的;一旦达到或者超过某个限度,那么融资需求者的行为就要受到相应的规制。这种定量化的定义方式非常有利于管理部门的执行,当然,笔者认为,由于各地经济生态环境存在着差异性,因此,“安全港”的额度应该因地制宜。“安全港”制度不仅去除了法律不确定性给中小微企业带来的风险,而且还有利于避免因融资额度大、涉及人数较多的民间融资演变而成的社会群体性事件。

二是设立公共服务机构来服务民间融资需求者,并建立与之相关的具有程序性认同的核准、备案登记程序,人为干预融资需求者的资格认定,引导集资者走合法程序。“民间性”是民间融资的当然之义,它意味着融资需求者的融资行为不同于正规的金融机构的融资活动,在民间融资中,融资主体更加多样,融资程序相较欠缺严谨性,融资目的多样化,融资需求者式更是五花八门。为了引导,同时也是为了规制融资需求者的行为,应该设立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温州的民间融资立法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根据规定,为满足和服务不同借贷人群的需求,有3类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会设立:一是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在辖区内开展定向募集及资金管理工作;二是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其性质为融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资金供需信息交流、理财产品推介等服务;三是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立足于行业高度为民间融资活动提供服务。配套建立的具有程序性认同的核准、备案登记程序,是对融资需求者的资格进行审查、保障资金双方的安全的一种有力措施。当然,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精简审核程序。相较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民间融资的优势就在于手续简便、灵活,这也是民间融资备受急需资金者青睐的重要原因。如果因为行政审批手续等原因导致民间融资活动陷入新的“难借”局面,就违背了设立公共服务机构的意义,甚至导致公共服务机构的架空。

三、融资供给者的主体资格问题

李有星教授认为融资供给者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关键看资金来源,只要是自由资金借贷,原则上都要认可,包括企业之间的借贷。融资供给者的资金来源当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现代的经济活动中,资金的来源直接关系到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甚至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温州的地方立法中对资金来源也在一些方面做出了限制:一是不得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或吸收他人资金转贷,二是资金供给者不得为特殊主体身份者,如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法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但是,笔者认为,在民间融资这个问题上,光是看资金来源是不够的。在很多非法集资案件中,很多投资人是自有资金投资,可是,在投资选择问题上容易受大众影响,容易产生盲目,失去理性经济人应有的冷静。一旦非法集资行为被暴露,这部分投资人也是最先开始失去冷静的人,从而也导致了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群体性问题高发的原因。因此,在融资供给者的主体资格问题上,除了资金来源,还应该考虑融资供给者本身素质,对其投资能力进行评判,对其投资目的、投资选择加以合理引导。

在ABS私募发行过程中,首先要求私募发行的对象或者说受要约人必须具有特定资格。以美国为例,美国的法院判例认为,如果发行人能够自己照顾自己,则对这些人作出的发行要约就是一个“不涉及任何公开发行要约”的交易。至于什么叫“能够自己照顾自己”,法院的解释是:“私募发行的买方必须有足够的经验懂的需要索取什么信息,并能够理解这些信息。”只要其作为富有经验的投资者能在占有充分、真实的信息基础上正常行使其投资技能即满足了立法要求。在上述判例基础上,美国SEC先颁布了所谓的“Rule146”,规定发行人或发行人之人,必须于为要约前,合理地相信受要约者具有评估投资风险之上的知识及经验,或受要约者之资历上,足以承担投资之经济上的风险。套用华尔街之术语,此一要求,无异要求受要约者必须是聪明的或者是富有的,两者必须具备其一,但却无须两者兼备(既富有又聪明)。1982年美国SEC颁布D条例,该条例对“特定资格的人”的认定趋于具体化,并使用了“可信赖投资者”这个概念。

篇(4)

在2002年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中,国家预算内资金占2.4%,国内贷款占13.2%,利用外资占2.0%,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合计占82.5%,这一方面说明民营企业自我积累能力较强,但也反映出民间投资的资金筹集渠道比较单一。

在全国民间投资总量上,东部地区占61.4%,中部地区占21%,西部地区占17.6%,中西部地区之和仅为38.6%,东部地区在民间投资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民间投资的分布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经济越发达,民间投资就越活跃,所占的比重也就越大,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民间投资则相对滞后。

民间投资与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相比,项目的平均规模要小得多,这与民营企业的经济规模相对较小是相适应的。2002年城镇计划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中,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项目平均规模为5584万元,外商投资为9742万元,而民间投资仅为2129万元,是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的38.1%,外商投资的21.9%。

我国民间投资存在的问题

民间投资受着行业准入的限制

目前,许多已对外资开放的领域比如银行、保险、电信等行业,对国内民间资本的介入仍有严格的限制。据有关资料统计,国有经济投资领域约80个,允许外商进行投资的领域约60个,而允许国内民间资本投资的领域却只有30多个。另外,电力、水利设施、铁路、港口、卫生、医疗,城市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本应是民间投资大有作为的领域,但由于受体制的限制,民间资本却无法进入。对于具有一定发展空间的银行、证券、电信等第三产业,民间资本的持有者虽具有强烈的投资愿望,但由于政府垄断尚未完全打破,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民间资本还是很难顺利进入。东部经济发本达省份,大量的民间资本只能拥挤在允许投资的少数行业内,造成过度竞争、重复建设,使资源不能通过投资在不同产业之间进行调整,无法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优化。

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不畅通

我国的融资环境一直是扭曲的,不合理的,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信贷投放长期向国有企业倾斜,而民间投资在融资方式选择,融资机构建立等方面受到歧视,民营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得不到平等的融资机会,由于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很难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融通资金,同时,由于各大银行强化了贷款的风险约束机制,使其获取民营中小企业信息的成本较高,审批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不敢轻易批准对其贷款。在直接融资方面,民营中小企业更是被拒之门外。民营经济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由于银行支持力度不够,资本市场难以进入,民间投资面临资金困难。当企业自我积累无法满足其需要时,有些企业就依靠非正规的民间借贷,甚至是地下钱庄来筹集资金。但民间借贷规模小、时间短、成本高、风险大,一旦运用不当,企业可能背上沉重的负担。融资困难已成为当前民间投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政府审批程序繁杂,服务不到位

民间投资要受到政府一层层的行政审批、手续繁杂、准入条件过高、效率低下、耗时耗力,这令民间投资者望而却步。另外,政府对民间投资在技术、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存在严重的缺陷,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严重制约了民间资本的积累和民间投资的增长。民间投资的信息渠道不畅,投资政策透明度不高,市场信息不灵,投资者无法正确选择投资项目。

民间投资规模小,重复建设严重

总的来讲,我国民间投资发展的历史还不长,企业本身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规模小,规模效应难以形成。民间投资大多投向初级产品加工,对新兴高科技投入少。大多数民间投资者对投资方向,投资项目,缺乏预见性,随波逐流,致使民间投资项目出现区域内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10万亿元,存在着巨大的民间投资潜力。但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这部分储蓄很难转化成民间投资。近年来,住房、养老、医疗、就业和教育等领域的改革全面展开,措施出台相对集中。改革后,由于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及制度不能及时确定,居民对未来收入预期不明而加重了后顾之忧。虽然老百姓有储蓄,有一定投资能力,但绝不敢贸然投资。

鼓励民间投资应采取的对策

政府应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力度

政府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让个人储蓄部分转化为投资,降低居民预防性储蓄动机,增强投资信心。政府要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取消不利于民间投资的限制性条文,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论文由整理提供,消除政策性限制,为民间投资提供平等的投资机会。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和服务保障,通过依法管理,引导民间投资,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包括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选定,法律政策咨询。

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改革投融资体制

政府要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给民间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凡是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和领域,都应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到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领域、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教育、金融、电信等垄断性行业。政府要改变观念,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融资体制。要实现民间投资决策程序化,项目管理专业化,政府调控透明化,中介服务社会化,投融资渠道商业化,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的投融资体制。

成立民营银行专门为民间投资服务

从世界范围来看,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民营银行的比重都在持续上升。2001年民营银行占全球银行资产的比例,已经超过了70%,在世界上只有少数一些穷困和处

在转型中国家的国有银行还占主导地位。在经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中,国有银行所占的比例都低于10%,而且其比重还在持续下降。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中小民营银行。专门为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支持民间投资的发展

我国传统的金融体制不利于民间投资者的融资。必须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改善民间投资者的融资环境,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支持民间投资的发展。加大商业银行对民间投资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进一步扩大基金的投资领域和覆盖面。允许信用良好的非国有企业,在经过信用评级后,发行企业债券。加快二板市场的建设,使更多的民营企业经过资本市场筹措资金。通过建立一个多渠道、多元化的金融市场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使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一道,及时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支持。

政府应建立民间投资服务中心

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用担保基金,为民间投资者融资提供担保。要建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投资咨询中心等。专门为民间投资者服务。解决民间投资发展过程中的市场信息不灵、进入领域狭窄、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要强化社会中介机构向民间投资服务的意识,建立和培育一批面向民间投资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事务所及资信评估机构,服务于民间投资。

参考资料:

篇(5)

企业家精神及其带来的企业价值增值是资本市场财富增值的根本源泉,但是,企业家参与资本市场的难度较大,面临着多重困扰。一方面,间接融资的困扰常常表现为银行贷款难以获得且贷款成本较高,而民间借贷虽然获取更为容易毕业论文论文范文,但规范性差且成本非常高;另一方面,直接融资的困扰表现为,上市费用很高,且上市后需要按照严格的上市公司监管规则行事,对企业存在多方面的影响,而引入风险投资或战略投资者也存在较大困难。本次调查了解了企业家融资时面临的主要困扰、企业产融结合的阻力、以及企业家对上市风险的认知。

 

(一)企业家参与资本市场面临的困扰

调查发现,企业家参与资本市场面临多重困扰。

根据相关研究和中国的实际情况,调查中我们将企业融资时面临的困扰分为13个方面[1]。按照企业家对这些困扰的认同程度排序,主要包括:“民间借贷的成本很高、规范程度很低”(3.92,括号内数值为得分均值,下同),“上市费用很高”(3.6)毕业论文论文范文,“上市会面临更严格的监管”(3.52),“引入风险投资或私募产权时资产评估的难度很大”(3.24)。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和不同经济类型企业的认同程度较为一致,而在不同行业之间略有差异(见表25、26)。

调查结果表明,影响企业家与资本市场进一步结合的干扰因素主要还是宏观制度层面的,如首次公开募股(IPO)发行股票时的筹资费用过高、引入风险或私募时的估值难度过高、民间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等。因此,有必要优化相关制度设计和管理方法,在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的同时,需要考虑如何降低资本市场的运作成本和操作难度,从而为企业家与资本市场的深度结合创造更好的条件。

表25企业融资时面临的困扰(认同程度,5分制)

 

 

  控制权被稀释

很难与股权合作伙伴建立起相互信任关系

很难与银行建立起相互信任关系

引入风险投资或私募产权时资产评估的难度很大

银行监督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债务契约条款会限制企业的经营决策

上市

费用

很高

上市

会面临更严格的监管

上市后透明度的增加会影响企业的竞争优势

民间借贷的成本很高、规范程度很低

总体

2.63

2.66

2.68

3.24

3.02

3.05

3.60

3.52

2.97

3.92

东部地区企业

2.59

2.63

2.63

3.21

2.95

2.97

3.59

3.55

2.98

3.90

中部地区企业

2.67

2.67

2.69

3.24

3.07

3.08

3.60

3.48

2.96

3.88

西部地区企业

2.72

2.73

2.72

3.35

3.13

3.20

3.69

3.52

2.99

4.05

东北地区企业

2.67

2.76

2.96

3.20

3.14

3.19

3.57

3.40

2.97

3.96

大型企业

2.68

2.62

2.30

2.97

2.75

2.78

3.38

3.50

2.89

3.74

中型企业

2.60

2.62

2.57

3.20

2.99

3.02

3.65

3.58

3.03

3.91

小型企业

2.64

2.71

2.85

3.32

3.10

3.13

3.61

3.47

2.94

3.97

国有独资企业

2.80

2.81

2.55

3.19

3.01

3.00

3.41

3.55

2.92

3.85

vs 非国有独资企业

2.62

2.65

2.69

3.24

3.02

3.05

3.62

3.52

2.97

3.93

国有控股公司和中央直属企业

2.76

2.69

2.53

3.21

2.96

3.05

3.40

3.49

2.93

3.86

vs 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

2.59

2.66

2.70

3.27

3.05

3.06

3.65

3.52

2.98

3.95

农林牧渔业

2.72

2.69

2.77

2.98

2.96

2.94

3.43

3.38

2.92

3.83

采矿业

2.61

2.62

2.81

2.79

2.83

2.89

3.32

3.36

2.60

3.50

制造业

2.67

2.67

2.67

3.27

3.05

3.07

3.64

3.54

2.99

3.96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69

2.69

2.93

3.24

2.71

2.84

3.59

3.70

2.80

3.86

建筑业

2.55

2.51

2.57

3.03

2.98

3.00

3.25

3.32

2.87

3.5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8

2.72

2.73

3.18

3.06

3.00

3.57

3.29

3.05

3.9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2.62

2.64

2.77

3.31

2.96

3.17

3.59

3.39

3.02

3.71

批发和零售业

2.52

2.68

2.62

3.28

2.93

2.97

3.61

3.52

3.00

3.98

住宿和餐饮业

2.52

2.58

3.04

3.04

2.96

3.17

3.14

3.00

2.95

3.88

房地产业

2.54

2.61

2.65

3.12

2.87

2.90

3.55

3.56

2.95

3.8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0

2.63

2.69

2.88

3.18

2.92

3.39

篇(6)

 

一:引言

金融资源需求问题一直受到许多学者的关注。温铁军(2001)通过对农户借贷规模分布的研究,认为1985年前农户的贷款主要来自于农业银行与信用社,而在1990年后农户从银行与信用社的贷款规模有所下降,民间借贷活动日趋频繁。史清华(2002)通过对山西745农户的调查研究,发现正规金融在农户的生产生活中的形象较差金融论文,农户已经把其排除在自己的生产生活之外。朱守银(2003)通过调查,认为收入水平较高的农户向信用社借款的比例较高,而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户更倾向于亲朋好友借贷。叶敬忠等(2004)从社会学角度对农村金融资源的供求进行分析,发现农村正规金融的供给对象主要是富裕的、拥有较高社会资本的农户,贫困农户主要的融资渠道是民间金融。

然而国内的研究主要着重于从金融供给方面来实现农村金融资源需求,主要包括增加金融机构的布点、扩大融资的途径来解决农村金融的需求问题,而对于将农户作为有效的需求主体则较少作系统深入的分析论文提纲格式。已有文献表明,农户是金融服务的消费者与金融市场提供者,农户才是农村金融资源的有效消费者。因此,有必要对各地区农村金融资源的需求进行科学的评估与分析,在此基础上厘清金融资源的有效需求的影响因素金融论文,为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基于以上思考,本文运用Tobit模型探索出农村金融资源需求的影响因素。

二、研究方法及说明

本研究考虑在给定一组农户的特征向量的条件下,农户如何选择金融资源。而在一般状况下, 农户选择金融资源的比例 ∈[0,1],数据被截断,普通最小二乘法(OLS)估计的参数是严重的有偏和不一致。所以,采用Tobit回归分析,该方法可解释截取数据,以此来判断各因素对农村资源应用比例的影响程度。

Tobit模型是James.Tobin(1958)在研究耐用消费品需求时提出的一个经济计量学模型。Tobit模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解释变量是可观测的(即取实际观测值),而被解释变量只能以受限制的方式被观测到,即我们观察到的取值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具体来讲“无限制”观测值均取实际的观测值,“受限”观测值均截取为0。

对于第j地区,标准的Tobit模型为:

其中, 为潜在变量金融论文,为观察到的因变量,为自变量,为相关系数向量,为独立的且~N(0, )

三:指标的选取及数据说明

一:指标的选取

运用Tobit模型分析农户特征对金融资源需求的影响时,首先要确定其影响因素的具体指标。本研究的核心是每个指标的改变对农村金融资源的需求产生显著的影响。基于以上考虑,并兼顾样本数据的可比性、可得性、科学性与影响的重要程度,本研究构建了影响金融资源需求的量因素的指标体系(见表1)。

表1 变量的选取

 

变量类别

变量

代码

变量定义

预期影响方向

决策者特征

户主年龄(岁)

按户主实际年龄计算

-

户主受教育程度(年)

按户主实际受教育年限计算

+

最高受教育年(年)

按家庭成员中最高受教育者年限计算

+

户主性别

按男性户主比例计算

+

家庭负担

在学人数(人)

按家庭中实际上学人数计算

-

65岁以上老人(人)

按家庭中65岁(含)以上人数计算

-

金融资源存量及利用

劳动力(人)

按家庭中成人劳动力人数计算

+

户场收入(元)

按2006年家庭户场收入计算

+

户场财产与资产情况

耕地面积(亩)

按家庭实际拥有的耕地面积计算

+

生产经营总值(千元)

按家庭生产经营总值计算

+

果树林木总值(千元)

按家庭果树林木生产总值计算

+

牲畜总值(千元)

按家庭从事畜牧业所产生的生产总值计算

+

常数项

常数项

c

 

篇(7)

现阶段,我国金融界和法律界虽未对民间金融的内涵达成共识,但对民间金融是“处于国家监管的正式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行为”的这一特征都是认可的。民间金融运行形式主要集中于私人借贷、私人钱庄、合会、企业连结贷款等,这些常见的运行形式也已被学界的专家学者们所认同。

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中,主要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两个罪名进行严厉的打击,以维护银行系统对于金融行为的垄断地位以及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本文主要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对民间金融活动的入罪标准与刑事规则体系完善展开论述。

二、目前我国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立法对民间金融活动合法地位确认的缺失

目前,我国所有从事金融业活动的经营主体或组织的设立都要经过我国金融业特许机关—央行或银监会的批准或审核。因此,除了对具有直接性私人合同关系(如个人借贷)的交易行为提出了法律上的明确合法地位之外,其他凡未经央行或银监会批准的从事和设立合会、私人钱庄、民间集资或其他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和活动均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也均不涉及民间金融相关法律地位确认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一些合理且确有必要存在的民间金融交易形式由于法律地位确认的缺失而被认列入从事类似于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非法金融机构之列。

(二)民事法律对民间金融活动的规定过于简单

以民间借贷为例,在民事法律中只是规定了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即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以及企业内部的集股融资进行了法律规定和确认[1]。所以,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虽然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做依据,但是仍然缺少一部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使得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边界依然模糊,判案时易引发分歧。

(三)行政法规对民间金融活动过多的否定

针对目前金融市场出现的各种民间金融组织,我国金融监管机关对其是否合法的判断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其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这意味着我国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如合会、私人钱庄等擅自向特定多数人或者不特定多数人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活动的机构都被视为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一概不被法律所认可。[2]

三、民间金融活动入罪标准完善

(一)合理运用前置法认定民间金融活动罪与非罪界限

在实践中,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刑事问题刑法来解决,民事问题民法来解决”这样的固定思维方式,在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很少注意运用民法的前置分析。近年来,在刑法界引起广泛关注的“犯罪的二次性违法”理论,即主张在对不作为故意杀人、婚内、财产犯罪的认定中运用民法理论来分析刑法问题,并指出不能简单地直接从刑法中寻找依据,而是应当首先从能否构成犯罪的刑法规定赖于建立的其他前置性法律当中去寻找。笔者认为,基于刑法对民法的保障属性,在刑法与民法交错问题的处理中,要注重运用民法的前置分析。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行为人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以外的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构成犯罪?实践中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非法集资解释》则采取了折中的态度:“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3]对于上面所述情形运用民法前置处理是否更加妥当?答案是肯定的。对于这类情况,可以赋予被害人自行选择维权方式的权利。被害人可以选择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自己的债权,也可以让自己的“存款”继续“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常见民间金融活动入罪标准的确定

目前,我国对于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10年1月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如前文所述,该《解释》首次对非法集资相关行为从法律要件与实体要件两个方面进行界定,并首次提出了不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判定行为,的确较之前的行为界定标准而言,具有较大的进步空间。然而,根据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与实践中的行为表现来看,该《解释》只是解决了部分应急性疑难问题,而且其部分规定也存在的一定的不合理之处。鉴于此,本文认为对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分应从筹资本质、筹资影响、筹资基础三个部分进行界定。

在筹资本质方面认定,应把握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行为的内在本质即行为方式和目的。既然是被视为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其行为运作特点和运作目的理应体现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同的金融特征,即吸收资金的用途是投资或转贷谋利。这在行为表述用的是“存款” 一词,而非“资金”也得以证明,“存款”在金融学中具有特定含义,是指类似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的剩余资金的一种吸收,与之相对应的是贷款。刑法第175条没有表述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而是表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是表明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从事金融业务。如果将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之外的生产、经营活动,认定本罪,实际上就意味着否定了部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4]换言之,筹资人吸收资金的目的如果是用于自身生活或生产需要,则所吸收的资金不属于存款性质,应是资金或借款。但当筹资人吸收的资金是用于发放贷款谋利,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如果不从行为运作特点和目的上严格界定去两者之间的区别,极易将民间借贷的合法筹资行为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5]

在筹资影响方面,我国民间借贷行为范围相对比较窄,有一定的边界性,出借人一般是向亲戚、朋友等自己比较熟悉的人借款,其范围的扩展和延伸也具有相对的地域限制,而且其产生的影响相对较小。而非法集资行为多半是无范围限制和地域限制,大多数是向社会泛的采用散发小广告、发宣传单、派人劝说等非法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借款范围非常广泛,而且产生的影响较大。

在筹资的基础方面,民间借贷的交易双方之间是既基于金钱利益又基于人情因素,甚至有时候人情占主要原因。而非法集资的交易双方之间则纯粹是基于金钱利益为基础,投资者多半是受到非法集资一方的高利率许诺诱惑。

四、民间金融活动刑事规则体系完善

(一)制定法律确认民间借贷合法地位

现行的民间借贷存在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日本和台湾做法,制定《民间借贷法》,确认民间借贷合法地位。例如,日本于1915年制定《无尽业法》,对无尽(合会)的会金总额、运转期限、成员数量都进行严格限定,从而规范了无尽的运营。根据台湾和日本的民间金融经验:对待民间金融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过份压制,而是在充分尊重金融市场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健全法律制度,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化地位并加强法律监管。

(二)设置前置处理程序

在实体法方面,对涉及民间借贷的罪名,可增设一个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可以参考《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偷税罪的修改,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增加一个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可规定: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公安机关通知,在限定期限内全额退还被害人本金及合法利息并依法缴纳罚款,受过行政处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行政处罚,可由行政法规来另行规定,比如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公众举报并查证属实后,可视情况责令嫌疑人在3至6个月内向被害人偿还本息,并要求其向金融主管部门缴纳罚款等。

注释:

①杨兴培、朱可人,《论民间融资行为的刑法应对与出入罪标准》,载《东方法学》2012年第4期。

②参见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5月,第62页。

③参见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页。

④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页。

⑤参见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5月,第62页。

参考文献:

[1]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5月。

[2]腾昭君,《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2011年4月。

[3]胡运锋,《我国民间金融问题研究》,武汉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5月。

[4]杨兴培、刘慧伟,《论刑法介入民间金融活动的原则和界限》,载《海峡法学》,2012年9月第3期。

篇(8)

 

一、我国发展中小企业的重要性

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逐步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其在激活市场竞争、增进效率、促进科技创新、创造就业机会、缓解经济周期冲击、增加农民收入和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 2009年初,按照我国政府确定的中小企业的标准,我国共有中小企业1000万个,占企业总数的90%以上,从业人员1.74亿人。从贡献上看,我国中小企业所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已占全国GDP的50%以上,所解决的就业量占全国城镇总就业量的75%,所提供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约占出口总量的60%,中小企业所完成的税收占全国全部税收收入的40%以上。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发展中小企业的重要性,切实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便利,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然而,由于融资难,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经营发展,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及影响因素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

1、融资渠道狭窄,资金来源单一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目前的发展主要靠自身积累,但内源融资很难满足其自身发展的需要。继而转向外源融资职称论文,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体系还不完善,中小企业基本上不可能从资本市场获得直接融资。同样,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进行间接融资也是十分困难。

2、商业银行惜货,融资额度有限

由于我国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原因,导致了银行很难准确我国中小企业的信息,出于风险防范意识考虑,商业银行大多将贷款放给了大型企业,而对中小企业则采取了惜贷的举措,其贷款额度很难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

3、民间借贷活跃,融资成本高

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民间借贷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并不能有效地支持中小企业,尤其是创业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而且融资成本较高,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二)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因素

1、企业自身因素

一是我国中小企业多以家庭经营、合伙经营等方式发展起来的,整体素质偏低,不具备规模优势,经营风险大,并且诚信意识淡薄论文格式模板。二是我国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信息披露意识差,导致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同时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决策具有个人色彩。三是我国中小企业缺乏抵押资产,影响其间接融资。

2、金融体系因素

一是我国进入体制改革不深入,现有的股份制银行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与国有银行业务趋同,市场趋同,不能准确灵敏地反映市场需求,中小企业难以得到有力的金融支持。二是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中小企业很难从资本市场上获取金融资金。三是我国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缺少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专业机构和担保机构。

3、金融环境因素

一是受美国次贷危机和人民币持续升值等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内需相对不足、出口不断萎缩对大多数中小企业产生了致命的威胁。二是受国家政策环境的影响,不但缺乏相应的专门法律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国家宏观调控和信贷政策对大企业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三是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缺乏比较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无法满足企业融资的需要。

三、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途径选择

(一)切实提升中小企业总体实力

1、提高经营管理者素质,挖掘企业自身资金潜力

要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就要求经营管理者一方面要学习金融知识,熟悉金融政策,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策略,结合自身条件争取合适的融资方式;另一方面要把握产品经营生命周期,在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上下力气,使产品不断更新换代;在提高质量、降低成本上下功夫,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定健康的发展。要充分挖掘企业自身资金潜力职称论文,就要一方面加强流动资金管理,提高流动资金的运用效率;另一方面要通过规范的对外投资运作,实现资源的合理整合;在者就是要清理闲置资产及沉淀资金,提高资产的利用效果。

2、强化中小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首先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管理制度,特别是建立规范、透明、真实反映中小企业状况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全面准确的财务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的负面影响。其次要引导中小企业向现代企业转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产权改革,明晰产权关系,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建设。同时要着力提高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素质,调整自身的知识结构,满足现代管理的需要,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培育名牌产品,特色产品,从本质上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

3、培育良好的信用意识,提升企业自身信用等级

诚信乃立业之本,信则立,不信则废。中小企业应加强信用文化建设,培育企业家的信用意识,提倡和宣扬信用观念,积累良好的信用记录,努力提高自己的资信度。同时要积极参加银行的信用评级并探索提高企业信用等级制度的方法,定期向债权银行提供完整、准确的财务信息,并在经营过程中充分尊重银行债权,杜绝逃废银行债务和挪用贷款等失信行为的发生。在资金往来方面,要严格按合同办事,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项贷款要按期还本付息,即使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要尽一切努力确保还款。切实提高自身信用等级。

(二)建立全方位的金融体系和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1、深化金融制度改革,完善银行信贷管理机制

一是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把隐性成本显性化,按风险收益对称原则赋予商业银行对不同风险等级的贷款企业收取不同水平利率的决策权限,提高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定价能力。二是进行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变革金融机构准入体制,适当发展满足中小企业需求的中小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刺激金融机构更多地为中小企业贷款。三是改进贷款授权授信制度,减少对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管理层次职称论文,加大基层行、社信贷人员的贷款权限和责任;建立与内部责任和权利相对称的信贷管理激励机制,增强信贷人员收集中小企业信息并提供贷款的积极性。四是深化商业银行改革,不断改善内控机制,加快银行产品创新,推出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需求的信贷产品。

2、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

首先继续发挥主板市场(集中交易市场)功能,让合法的优质中小企业进人主板市场,同时积极推出二板市场,健全三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拓展金融衍生品市场论文格式模板。其次鼓励发展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市场,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中小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保障风险资本的良性发展。三是保护和规范民间市场,民间融资是指游离于银行系统外的民间资金融通,由于其不具有合法身份,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和金融诈骗事件,因此应尽早从政策上和制度上进行规范和引导。四是大力发展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3、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此,我国应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制建设,一方面,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力度,设立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与奖励机制以及对中小企业的保费补贴等机制。另一方面,应尽快建立再担保制度,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控制和分担机制,依靠再担保体系来分散和规避企业风险,降低担保损失的实际代偿率,提高担保倍率。同时,应尽快出台信用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规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填补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督管理、会计制度、风险处置、市场退出等方面法律规范的空白。

(三)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1、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应对国际经济环境

受美国次贷危机和人民币持续升值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和生存空间受到了严重的考验。面对当前的国际经济环境,政府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财政拨款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体系职称论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的中小企业提供贴息;对创办高科技中小企业或下岗人员、以自有资金创办的中小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启动资金;对自行研究开发项目、购买新技术或新产品项目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等等。

2、制定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政策,创造平等的融资环境

一是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比如《中小企业信贷资金管理法》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等,从法律层面上维护中小企业融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税的政策支持,合理地减少税收负担、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认真落实贴息制度、财政扶持、技改及环保项目等政策。三是要更新观念,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把中小企业与大型骨干企业同等对待,创造平等的融资环境,引导商业银行、信用社重视中小企业对分散银行贷款风险的意义,鼓励他们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3、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要解决中小企业的信用问题,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就必须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以及信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和服务的社会化,逐步形成企业立信、政府征信、专业评信、机构授信和社会重信的长效机制,逐步采取市场准入制度,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和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凡不能提供可信信用信息的企业应在年审年检过程有所淘汰,增大“失信”企业的成本,达到优化金融生态环境,规范中小企业信用行为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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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晓弟.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探讨[J].现代会计,2007,(4)

[4]钟兵.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分析与对策研究[J].当代经济,2007,(11)

[5]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1(1)

[6]李世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点及其现实选择[J].济南金融,2004,(03)

[7]王宏斌.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难及解决办法的几点探索[J].经济丛刊,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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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融资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通过民间进行融资的中小企业和自然人逐年增加

2009年1-6月,呼伦贝尔市有民间融资行为的中小企业186家,占被调查总数的46.5 %,分别比2006,2007和2008年同期提高19.3 ,12.3和7.1个百分点;有民间融资行为的自然人914名,占被调查总人数的30.5%,分别比2006,2007和2008年同期提高12.2,7.8和4.8个百分点。2006年初一2009年6月末,有民间融资行为的中小企业和自然人占比共提高了31.6个百分点。

(二)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

2006,2007,2008和2009年1-6月,所选中小企业样本月均民间融资额分别为1.5,1.8,2.0和2.3亿元,2009年1-6月月均民间融资额较2006年同期增长54.1 %;月均民间融资分别占同期月均融资总额的59.2% ,57.9% ,67.1和68.3 , 2009年1-6月较 2006年同期上升9.1个百分点。所选自然人样本月均民间融资额分别为0.03 } 0.02 , 0.04和0.05亿元,2009年1-6月月均民间融资额较2006年同期增长66.7%,月均民间融资额分别占同期月均融人资金总额的54.3% ,58.4% ,62.8%和63.8% , 2009年1-6月较2006年同期上升9.5个百分点。

(三)民间融资渠道日趋多元

2009年1-6月,186家中小企业通过内部集资人股、向关系企业借款、向社会民众融资、向典当行等中介组织融资及其他方式融人的资金分别占民间融资总额的26.1%、10.5%,38.8%,21.7和2.9%。同期,914名自然人通过向典当行借款、向合会等民间组织借款、向个人借款及其他方式融人的资金分别占民间融资总额的11.7% ,7.5%72.9%和7.9% o

(四)民间融资利率平均水平不断提高

2006年以来,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和自然人民间融资的加权平均利率均呈上升态势,且中小企业融资的平均利率高于自然人的融资平均利率。2006,2007,2008和2009年上半年,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平均利率分别为12,4%、16.1%、14.8%和23.7%,提高11.3个百分点。同期,自然人融资平均利率分别为7.6% ,9.5% ,8.7%和13.2%,上升5.6个百分点。

(五)企业及自然人的融资风险意识普遍增强

2009年1-6月,有80.2%的中小企业和50.4%的自然人以书面合同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分别较2006年同期上升17和33.5个百分点;95.1%的中小企业和84.6%的自然人选择保证或财产担保融资方式,分别较2006年同期上升22.7和14.1个百分点。

(六)融资用途以生产经营为主

2006,2007,2008和2009年1-6月,所选中小企业样本用于生产经营的融人资金分别民间融资总额的63.6% } 64.1 % } 65.3%和66.7%;自然人用于生产经营的融人资金分别占民间融资总额的73.8% ,76.1 % ,77%和77.5%,融人的资金多数用于生产经营。

(七)融资方式出现新变化

融资形式已由过去单纯的资金借贷,转变为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方式,如以目前牧区逐渐形成的“羊贷”为例,此种贷款的特点是:放贷人员对牧民发放现金,但到期不收取现金,而是以羊抵债。放贷人员根据经验对当年的羊价进行预测,并以低于预测值的价格与牧民决定现金与羊的兑换比例,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即便年末羊价出现上浮,而协议也不得更改,通常利率保持在30%-50%之间,放贷人员籍此获取暴利。

二、需关注的主要问题

(一)规范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民间融资参与各方在融资利率、期限、用途、收益分配、风险补偿等方面随意性较大,使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如2008年初至2009年6月末,中小企业样本民间融资最高利率42%,自然人样本民间融资最高利率36%,分别是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7.9倍和6.8倍。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有关规定,上述利率已明显超出规定标准,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因目前国家已放开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的管理,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规定应进行相应修改。

(二)对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的监管

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目前无一家机构主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虽对其实施定期监测,但因缺乏监督手段,难以对其放款总量、风险隐患等做出准确的评估和判断,一旦引起债权债务纠纷,极易影响金融稳定,并波及社会安全。如2008年上半年,呼伦贝尔市因民间借贷发生民事案件26起,涉及借贷金额350万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3%和30% 。

(三)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的风险保障机制

民间融资资金提供方可获得远超出同期银行储蓄的收益,但因缺乏有效的风险保障机制,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一旦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或生活状况不佳,资金提供方将承担全部金融风险。据对1000户自然人的民间融资情况调查显示.能按期归还、延期归还和无力偿还的自然人分别占被调查总人数的52.2% ,45.7%和2.1 %,资金回笼面临较大风险。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民间借货的监管力度

制定出台《放贷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为其构筑合法的活动平台。从法律层面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监管责任及监管方式,消除监管盲区,有效化解民关融资风险。坚决取缔非法集资、高息揽存等违法违规行为,为民间融资合法、有序、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和引导

尽快建立“系统监测、科学评估、打击违法、规范发展”的监测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可在目前人民银行民间融资定点监测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民间融资的动向,增加监测点数量,提高监测代表性和准确性。重点监测民间资金规模、来源、投向、利率和风险状况等,为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同时,适时出台民间融资投资指引,定期进行行业、区域风险提示,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参考依据,引导其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为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提供资金支持,有效规避风险,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引导民间融资合理定价。

(三)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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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融资对农村金融生态的负面影响

(一)民间融资、社会集资管理缺位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社会集资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就是“非法集资”。尽管国务院已明确由银监会负责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但对社会集资如何审批、审批内容、审批标准以及对非法集资认定的依据等问题,尚没有从法律层面上加以解决。

(二)影响货币政策的顺畅传导和实施

民间融资的自发性、信息滞后性和趋利性,难以顺应国家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调控要求。民间资金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也极易流入受政策限制的行业,为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不合理的经济结构提供资金支持,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而且,民间融资的存在客观上形成了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两个不同的价格体系,易产生错误的价格信号,增加央行宏观调控的难度。

(三)加大了融资风险

一般来说,在出现多重负债的情况下,借入者往往优先偿还民间融资款,民间融资风险最终有可能转嫁给银行承担。由于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的管理与规范,无法掌握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一旦借款人出现经营严重亏损或支付困难,往往无法收回。而且,民间融资利率相对较高,诱惑力较强,在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和有效跟踪监测的条件下,容易被投机者利用,居民也可能被误导从事高风险投资或投机,加大金融风险。

(四)影响社会的和谐和区域稳定

民间融资具有追求高盈利而冒险的特征。一是由于利益所致很容易导致家庭、亲朋矛盾,甚至酿成祸患。二是在追欠资金易引发不规范行为,如通过暴力收贷,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讨债公司等,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三是有的民间融资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颇大。四是过高的利率使部分高收入者逐步形成食利阶层,而迫于生计的借款人因承受高额的融资利息而可能继续贫困或返贫,造成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二、规范和完善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修订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

一是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金融的管理职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分析,从总体上把握银行融资、民间融资及其它形式融资的比例与规模,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发展动向、规模、特点,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窗口指导”、风险提示等手段使社会公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二是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取缔等方面的职责,对未经批准的社会集资应密切关注、合理认定并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作,予以坚决打击和取缔等,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依法合规地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二)适度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

要从满足县域经济发展的需求出发重新设计农村金融的制度安排,由市场选择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及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方式。要对农村金融市场采取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适度放松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以民间融资为基础支持发展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形式的合作金融,实现农村多种金融主体并存,和有序竞争,促进县域经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三)积极推动地区信用环境建设

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在农村地区落实“诚信乡镇”的建设工作。要花大力气解决担保难、费用高、手续繁的问题,构建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中介服务组织。人民银行应切实担负起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责,规范征信行业秩序,通过提高信息的对称性、公开性与透明度来约束经济主体的行为。商业银行要借鉴民间融资的操作经验,改革信贷管理制度,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确保企业和银行的经营目标的同时实现。企业要加快改革发展步伐,争取银行信贷的主动支持。通过各方努力,共同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

(四)合理确定民间融资和社会集资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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