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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按照国际惯例,保险中介由人、经纪人和公估人三类主体构成。我国早已出现了保险人,经纪人也已正式启用,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险中介市场,还需要公估人规范执业。本文阐述了公估人产生的背景,分析了其存在的重要价值,指出为完善公估人制度,还须提高公估队伍人员素质、加强机构设置、建立担保机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细化,保险公估人制度应运而生。我国目前由于保险公估在保险业界起步最晚,业内对其重视程度和应用情况都较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距。在保险业日益市场化和国际化的今天,充分认识保险公估人的经济价值,重视组建高效、专业的保险公估人队伍,实现公估服务自我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公估人产生的背景
保险公估人作为一个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查验、评估及保险事故认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用的机构,是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实行专业分工的产物,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保险业分工
一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发展规模扩大,技术日趋复杂,客户投保的风险单位越来越大,标的的技术类型越来越高,单个保险人难以为其承保的不同类型标的长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险业务发展需要专业的评算、理赔人员;另一方面,随着保险人在市场中的增加,固定资产相对较少而主要依靠人力资源运作的保险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承揽到业务并获利,只有在现有基础上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其最有效的操作手段为实现保险分工,分工产生的直接利益将会降低保险人的成本。这一观点早在十八世纪后期经济学家亚当·史密斯就已提出,在他的《国富论》中,曾通过对制针厂的考察指出:即使是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单纯的劳动分工就足以创造出利益。其理论核心是劳动分工提高生产率,进而促进经济增长。
我国的保险业发展也充分证明了这一观点,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时期,超额利润可使市场上全部保险作业由一家保险人包办。而随着市场保险人主体的增加,市场上展业、承保和理赔不得不越来越多地依靠保险人、经纪人和公估人来完成。根据社会分工降低单位成本的理论和实践,保险公估人的产生和发展是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
(二)保险人经营模式的创新呼唤保险公估人
长期以来,国内保险人采取层层上报审批的评估、检查和理赔管理模式,业务开展常常不到位,工作效率低下。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1999年底的调查显示,影响市民购买保险的原因,21%的人认为是“理赔太难,理赔时间太长”。这一技术环节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创新保险人经营模式,启用公估服务成为社会现实需要。2000年,我国《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颁布,同年,保险公估行在上海出现,保险公估业务暂露头角,使保险人能够实现由传统的评估、检查和理赔管理转向分权限独立的模式。即由保险公估人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委托,对标的进行评估、查勘、鉴定、估损,向保险人提供符合客观实际的公估报告,保险人则依据公估人提供的公估报告进行理赔。公估人制度的透明化,利于保险人业务的市场运作,加速保险展业模式的结构调整,将现在“自营为主,中介为辅”的展业结构逐步过渡到“重要直接业务自营,其他业务中介,强化中介业务管理职能”的展业模式上来。可以认为,公估人是保险人理赔部门理赔职能的市场化延伸,保险公估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关系,具有独立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整个公估活动期间,保险人无权干涉保险公估人的业务活动。借助第三方———公估人的专业技术和中介地位,保险人能及时获得评估、检查和理赔的合理评算结果。这一操作与世界保险业通行的运作方式相接轨,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保险公估人的资质评价
从本质上讲,保险公估人的存在和发展,源于其鲜明的个性、独特的地位和特有的职能,保险公估人以独立、公平、公正的身份介入保险市场,是准确实施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利益的重要保证。
(一)保险公估人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
保险公估人的市场定位是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委托,独立依赖其专业知识、技术能力来处理保前评估、承保中检查和出险后的理赔工作,为众多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专业保险服务的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必需居中间立场,保持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中介性、规范性的个性特征。所谓公正性,是指尊重客观事实,不偏向任何当事人;所谓独立性,是指不受任何第三方约束,也不将公估结果强加给任何人;所谓技术性,是指内部从业人员既具有专业技术背景又熟悉保险,业务开展时技术熟练、经验丰富;所谓中介性,是指中介人的活动是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而开展的,其业务来源于保险主业务;所谓规范性是建立严格内部规章制度并依法行事。
通过公估人的个,体现出其经济价值,表现为公估人接受委托,处理大量的不同类型的评估、检查、理赔业务,储备使用专业人员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另外,保险公估人通过向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有效降低当事人成本,实现其又一经济效益。
(二)在保险市场中,公估人地位独立且超然
保险市场主体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三方构成。保险中介人作为保险市场的一个子系统,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人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活动。保险经纪人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保险经济活动。保险公估人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投保人,但它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当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发生冲突,尤其是当赔案发生时,对委托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公估人的组成人员是由一批既知晓保险法、保险理论和实务,又对相关法律、工程技术等知识有着较深程度了解的专家,公估人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委托,独立依赖专业知识、技术能力来处理保前评估、承保中检查和出险后理赔工作。
保险公估人完全独立且地位超然,较易被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投保人接受。在保险评估过程中,其客观公正的保费确定方案可以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在理赔过程中,作为第三方的结论具有相当的权威性,有利于减少当事人之间摩擦,从而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合作关系,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一部分。
(三)公估人的职能发挥对促进保险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保险公估人介入保险市场,能有效地降低保险商品交易的边际成本,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对保险人、保险市场的健全和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1、能最大限度地规范保险理赔行为
保险理赔是在保险中实现经济补偿的体现,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赔多了,造成“滥赔”,影响保险人自身经济利益;赔少了,形成“惜赔”,则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进而影响到保险人的信誉。目前,国内不同保险人对险种的理赔方式规定不同,规范化、公正化的程度也相差甚远,理赔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管理不严,往往发生人情赔付、通融赔付,甚至以赔谋利、损公肥私。保险公估人的业务开展在较大程度上避免了直观上的滥赔、惜赔,也能有效减少因客观因素影响而产生的多赔、少赔、应赔而不赔、不应赔而赔的现象。
2、利于实现保险人专业化经营
过去,保险公司通常采取“大而全”的经营方式,独家一揽子经营保险展业、承保、防灾、定损、理赔、追偿、资金等保险业务,限制了保险人向专业化方向的发展。市场竞争迫使保险人进行经营结构调整,在具体操作上,采取保持机构精简,优化人员结构,调整的结果必然使保险人将越来越多的展业和承保委托给人及经纪人,而将评估、理赔业务交由专业的保险公估人处理。公估人应运而生,运用专业化服务手段,来降低保险人经营成本,而保险人借助第三方服务,节省人力物力,缩短评估、理赔时间,同时又提高公司的信誉。投保人也能积极地接受由第三者参与处理的公正、客观、准确、及时的评估、理赔结果。
3、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公正现象
由于历史的原因,商检部门一直以来享有损失后的检验权力,官方的评估公司和估价中心在办理业务时,往往以行政手段强制干预保险的定损工作,严重违背保险这一特殊行业固有的技术要求和理赔原则。保险公估人居于非官方的第三方地位接受委托,在保前确定保费率,保险事故发生后,评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如何赔付,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书,交由保险人负责审查和赔付,其评估、定损服务能有效杜绝一些强制性的不公正现象,更有利于评估、检查、理赔工作的合理性、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4、规范和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实现公估人定损理算,保险人审查赔付的分工格局,突出保险人在新险种开发、核保核赔、防灾防损及保险资金运用等经营管理方面的职能,而将其他环节通过保险人、经纪人、公估人等中介组织的分工合作来承担,补充和完善了我国的保险市场体系,符合国际保险业的要求和习惯,有利于推动我国保险业经营水平的提高和整体市场的发育完善。
三、从严规范,健全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
中外保险业发展表明,一个保险市场的成熟和快速发展离不开保险中介市场的支持,公估人作为中介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规范,加强自我约束,充分体现公估人的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规范性和中介性特征。
(一)严格保险公估执业人员资格认定
目前,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估人的具体要求存有差异,但对保险公估执业人员资格严格把关已成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良好的职业声誉和较高的职业水准是公估人在行业中立足的基础。为使我国保险公估业能与国际接轨,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就应参照国际惯例,从严把握保险公估人员的从业资格,选拔高素质、品行良好人员执业。然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在实践中,可借鉴相关法律,如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保险法中关于律师、注册会计师、保险人资格取得的规定来具体操作。
(二)规范保险公估人市场准入组织形式
在国际上,独立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可以采取个人、法人和合伙制,而我国由于行业自律不严格、个体资金缺乏、保险监管水平较低,采取合伙或个人制皆不切实际,根据现有法律环境,有限责任公司是保险公估人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公估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受《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规范约束,利于有法可依的协调一些关键性问题。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依法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审批,保监会向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申请者向主管部门缴足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责任保险,并据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始得开业;公估人内部组织机构应严格按《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设置,形成约束制衡的科学管理模式;其变更、解散也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三)创设保险公估业的执业担保机制
保险公估人是基于保险人或投保人及其他委托方委托,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的,其业务不固定,收入欠稳定,管理上也具有非连续和非周密性。另外,保险公估人从事的业务往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评算稍有过错就可能导致保险人或投保人的重大损失,而其地位超然独立,不属于保险合同中保险当事人任何一方,对造成的损害必须承担独立责任,这就决定建立保险公估人的执业担保机制的必要性。
借鉴我国《保险法》第127条对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执业担保机制的规定,参考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状况,保险公估人执业担保形式应采用缴存保证金或投责任险的方式,具体操作可采取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缴存营业保证金,未经同意不得动用;投保职业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不少于应缴保证金,保险期间不少于经营期;或允许缴部分营业保证金、部分投保职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少于应缴保证金差额部分,保险期不少于经营期。执业担保机制的确定,不仅能够起到防范、制约、监督公估人的作用,而且能够达到增强保险公估人执业时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目的。
总之,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业日益国际化和市场化,我国保险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在保险行业中最后出现也是目前最不完善的保险公估人更加存在着如何加快市场化进程的问题。认识公估人的重要性,在实践中完善相关制度是应对保险业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一)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保险业分工
一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发展规模扩大,技术日趋复杂,客户投保的风险单位越来越大,标的的技术类型越来越高,单个保险人难以为其承保的不同类型标的长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险业务发展需要专业的评算、理赔人员;另一方面,随着保险人在市场中的增加,固定资产相对较少而主要依靠人力资源运作的保险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承揽到业务并获利,只有在现有基础上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其最有效的操作手段为实现保险分工,分工产生的直接利益将会降低保险人的成本。这一观点早在十八世纪后期经济学家亚当·史密斯就已提出,在他的《国富论》中,曾通过对制针厂的考察指出:即使是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单纯的劳动分工就足以创造出利益。其理论核心是劳动分工提高生产率,进而促进经济增长。
我国的保险业发展也充分证明了这一观点,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时期,超额利润可使市场上全部保险作业由一家保险人包办。而随着市场保险人主体的增加,市场上展业、承保和理赔不得不越来越多地依靠保险人、经纪人和公估人来完成。根据社会分工降低单位成本的理论和实践,保险公估人的产生和发展是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
(二)保险人经营模式的创新呼唤保险公估人
长期以来,国内保险人采取层层上报审批的评估、检查和理赔管理模式,业务开展常常不到位,工作效率低下。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1999年底的调查显示,影响市民购买保险的原因,21%的人认为是“理赔太难,理赔时间太长”。这一技术环节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创新保险人经营模式,启用公估服务成为社会现实需要。2000年,我国《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颁布,同年,保险公估行在上海出现,保险公估业务暂露头角,使保险人能够实现由传统的评估、检查和理赔管理转向分权限独立的模式。即由保险公估人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委托,对标的进行评估、查勘、鉴定、估损,向保险人提供符合客观实际的公估报告,保险人则依据公估人提供的公估报告进行理赔。公估人制度的透明化,利于保险人业务的市场运作,加速保险展业模式的结构调整,将现在“自营为主,中介为辅”的展业结构逐步过渡到“重要直接业务自营,其他业务中介,强化中介业务管理职能”的展业模式上来。可以认为,公估人是保险人理赔部门理赔职能的市场化延伸,保险公估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关系,具有独立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整个公估活动期间,保险人无权干涉保险公估人的业务活动。借助第三方———公估人的专业技术和中介地位,保险人能及时获得评估、检查和理赔的合理评算结果。这一操作与世界保险业通行的运作方式相接轨,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保险公估人的资质评价
从本质上讲,保险公估人的存在和发展,源于其鲜明的个性、独特的地位和特有的职能,保险公估人以独立、公平、公正的身份介入保险市场,是准确实施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利益的重要保证。
(一)保险公估人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
保险公估人的市场定位是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委托,独立依赖其专业知识、技术能力来处理保前评估、承保中检查和出险后的理赔工作,为众多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专业保险服务的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必需居中间立场,保持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中介性、规范性的个性特征。所谓公正性,是指尊重客观事实,不偏向任何当事人;所谓独立性,是指不受任何第三方约束,也不将公估结果强加给任何人;所谓技术性,是指内部从业人员既具有专业技术背景又熟悉保险,业务开展时技术熟练、经验丰富;所谓中介性,是指中介人的活动是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而开展的,其业务来源于保险主业务;所谓规范性是建立严格内部规章制度并依法行事。
通过公估人的个,体现出其经济价值,表现为公估人接受委托,处理大量的不同类型的评估、检查、理赔业务,储备使用专业人员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另外,保险公估人通过向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有效降低当事人成本,实现其又一经济效益。
(二)在保险市场中,公估人地位独立且超然
保险市场主体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三方构成。保险中介人作为保险市场的一个子系统,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人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活动。保险经纪人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保险经济活动。保险公估人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投保人,但它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当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发生冲突,尤其是当赔案发生时,对委托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公估人的组成人员是由一批既知晓保险法、保险理论和实务,又对相关法律、工程技术等知识有着较深程度了解的专家,公估人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委托,独立依赖专业知识、技术能力来处理保前评估、承保中检查和出险后理赔工作。
保险公估人完全独立且地位超然,较易被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投保人接受。在保险评估过程中,其客观公正的保费确定方案可以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在理赔过程中,作为第三方的结论具有相当的权威性,有利于减少当事人之间摩擦,从而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合作关系,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一部分。
(三)公估人的职能发挥对促进保险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保险公估人介入保险市场,能有效地降低保险商品交易的边际成本,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对保险人、保险市场的健全和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1、能最大限度地规范保险理赔行为
保险理赔是在保险中实现经济补偿的体现,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赔多了,造成“滥赔”,影响保险人自身经济利益;赔少了,形成“惜赔”,则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进而影响到保险人的信誉。目前,国内不同保险人对险种的理赔方式规定不同,规范化、公正化的程度也相差甚远,理赔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管理不严,往往发生人情赔付、通融赔付,甚至以赔谋利、损公肥私。保险公估人的业务开展在较大程度上避免了直观上的滥赔、惜赔,也能有效减少因客观因素影响而产生的多赔、少赔、应赔而不赔、不应赔而赔的现象。
2、利于实现保险人专业化经营
过去,保险公司通常采取“大而全”的经营方式,独家一揽子经营保险展业、承保、防灾、定损、理赔、追偿、资金等保险业务,限制了保险人向专业化方向的发展。市场竞争迫使保险人进行经营结构调整,在具体操作上,采取保持机构精简,优化人员结构,调整的结果必然使保险人将越来越多的展业和承保委托给人及经纪人,而将评估、理赔业务交由专业的保险公估人处理。公估人应运而生,运用专业化服务手段,来降低保险人经营成本,而保险人借助第三方服务,节省人力物力,缩短评估、理赔时间,同时又提高公司的信誉。投保人也能积极地接受由第三者参与处理的公正、客观、准确、及时的评估、理赔结果。
3、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公正现象
由于历史的原因,商检部门一直以来享有损失后的检验权力,官方的评估公司和估价中心在办理业务时,往往以行政手段强制干预保险的定损工作,严重违背保险这一特殊行业固有的技术要求和理赔原则。保险公估人居于非官方的第三方地位接受委托,在保前确定保费率,保险事故发生后,评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如何赔付,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书,交由保险人负责审查和赔付,其评估、定损服务能有效杜绝一些强制性的不公正现象,更有利于评估、检查、理赔工作的合理性、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4、规范和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实现公估人定损理算,保险人审查赔付的分工格局,突出保险人在新险种开发、核保核赔、防灾防损及保险资金运用等经营管理方面的职能,而将其他环节通过保险人、经纪人、公估人等中介组织的分工合作来承担,补充和完善了我国的保险市场体系,符合国际保险业的要求和习惯,有利于推动我国保险业经营水平的提高和整体市场的发育完善。
三、从严规范,健全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
中外保险业发展表明,一个保险市场的成熟和快速发展离不开保险中介市场的支持,公估人作为中介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规范,加强自我约束,充分体现公估人的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规范性和中介性特征。
(一)严格保险公估执业人员资格认定
目前,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估人的具体要求存有差异,但对保险公估执业人员资格严格把关已成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良好的职业声誉和较高的职业水准是公估人在行业中立足的基础。为使我国保险公估业能与国际接轨,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就应参照国际惯例,从严把握保险公估人员的从业资格,选拔高素质、品行良好人员执业。然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在实践中,可借鉴相关法律,如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保险法中关于律师、注册会计师、保险人资格取得的规定来具体操作。
(二)规范保险公估人市场准入组织形式
在国际上,独立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可以采取个人、法人和合伙制,而我国由于行业自律不严格、个体资金缺乏、保险监管水平较低,采取合伙或个人制皆不切实际,根据现有法律环境,有限责任公司是保险公估人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公估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受《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规范约束,利于有法可依的协调一些关键性问题。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依法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审批,保监会向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申请者向主管部门缴足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责任保险,并据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始得开业;公估人内部组织机构应严格按《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设置,形成约束制衡的科学管理模式;其变更、解散也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三)创设保险公估业的执业担保机制
保险公估人是基于保险人或投保人及其他委托方委托,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的,其业务不固定,收入欠稳定,管理上也具有非连续和非周密性。另外,保险公估人从事的业务往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评算稍有过错就可能导致保险人或投保人的重大损失,而其地位超然独立,不属于保险合同中保险当事人任何一方,对造成的损害必须承担独立责任,这就决定建立保险公估人的执业担保机制的必要性。
借鉴我国《保险法》第127条对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执业担保机制的规定,参考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状况,保险公估人执业担保形式应采用缴存保证金或投责任险的方式,具体操作可采取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缴存营业保证金,未经同意不得动用;投保职业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不少于应缴保证金,保险期间不少于经营期;或允许缴部分营业保证金、部分投保职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少于应缴保证金差额部分,保险期不少于经营期。执业担保机制的确定,不仅能够起到防范、制约、监督公估人的作用,而且能够达到增强保险公估人执业时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目的。
总之,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业日益国际化和市场化,我国保险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在保险行业中最后出现也是目前最不完善的保险公估人更加存在着如何加快市场化进程的问题。认识公估人的重要性,在实践中完善相关制度是应对保险业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叶朝晖·保险公司职能的市场化和保险中介人[J]·上海保险,2000、11·
[2]郭颂平·中外保险营销制度比较[J]·南方金融,2000、12·
[3]谷明淑·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的规范[J]·经济与法,2002、4·
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自然原因或社会性原因致使无法继续归还住房抵押贷款时,由保险公司一次给付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按贷款合同尚需归还的贷款本息。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自1992年房地产市场启动以来获得迅速的发展,但也存在着许多亟待规范的问题。
一、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险种设计不合理
在国外成熟的金融市场上,主要有三类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防范抵押物灭失风险的财产险、防范借款人不履约风险的抵押贷款寿险和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根据国际惯例,第一类保险是购房者获得抵押贷款时必须购买的,后两类保险则至少应选择一种,这样才能全面保障贷款机构和借款人双方的利益。我国市场上各保险公司开展的住房抵押保险主要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房屋财产保险为主,抵押贷款寿险和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没有充分展开。这种情况下,银行在发放住房消费信贷时面临借款人找不到真正意义上的担保人,导致银行只能通过提高购房首期付款的比例、缩短抵押贷款期限、繁琐的贷款审批手续等措施来规避信贷风险。
二、保费昂贵,设计不合理
1.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合理。保险公司在确定抵押房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时,通常都以商品房销售合同载明的购置价格作为投保房屋的保险金额,但这种做法并不合理。这是因为:第一,购房者在贷款时已用自有资金交付了首期款,购房款中只有部分来自个人住房贷款款项,从抵押房产保险为维护贷款人的资金安全目的来看,只要保险金额和贷款本息相等,贷款银行的债权即可得以保障。银行不应该把所有的信贷风险都转嫁出去,强制购房者按照住房购买总价来全额投保该险种,增加了购房者的保费负担。第二,房屋购置价主要由地价和房价两部分组成,而从抵押房产保险所列出的保险条款责任来看,所承保的只是房屋部分,由于土地是不可灭失的,土地被列为不保财产,地价部分实际上并不能也不需要得到保险保障,现行做法违反了《保险法》关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的规定。
2.保险期限设计不合理。众所周知,抵押房产可以为现房和期房①。若是在投保时抵押房产为期房,也就是说住房所有权证还没有在被保险人手中。而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着很多未知的风险,就算是售房合同中规定了交房日期,最后购房人能够真正入住的日期也是很不确定的。购房者在房屋未建成、产权未办时往里投月供都有风险,而且因为没有房屋,此时的抵押房屋财产保险基本上是无效的。正在建设中的期房属在建工程质量险承保范畴,这个险种是法律强制开发商必须投保的,让贷款者投保交房前的房产险,存在重复投保嫌疑。所以,这段时间是不应被计入保险期限内的。保险期限应该在真正交房时才开始。在保险合同签订后到被保险人拿到房屋钥匙之前这一段时间的风险,应由开发商投保工程质量保证险来规避。
3.保险费率过高。费率作为保险产品的价格,显然是广大投保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影响投保人是否购买保险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以前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费率为1%左右,30万元15年期的贷款趸缴保费超过1万元。而国外同种业务的保险费率却相对低得多,加拿大和美国不到0.5%,而日本只有0.3%②。这主要是因为:第一,保险公司给贷款银行的费较高。尽管中国保监会明文规定费是5%,但实际中平均费为40%,最高的甚至达到50%。第二,尽管保险费率在市场上最终达到均衡是市场供需双方长期博弈的结果,但保险公司为降低风险,在厘定费率所需已往统计数据不足(开办时间短)的情况下,会把保费定得过高,而过高的保费其实恰恰增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因为,在保险中由于逆向选择的作用,风险低的人(收入流稳定或道德风险与行为风险较低)不愿意参加保险,而风险高的人却积极参加保险。当费率提高后,其中低风险的人会选择退出保险,留下风险更高的人,普遍高的风险迫使保险公司制定更高的费率,也就使更多风险相对低的人退出保险。逆向选择若得不到有效控制,此类保险业务必然开办不长,就会面临夭折的危险。
4.保费缴纳方式不合理。在保费缴纳上,目前普遍实行一次性趸缴的“一刀切”方式。申贷人本应可以选择一次性趸付或逐年缴纳保费,但办理贷款保险费时,却要申贷人一次性趸付,剥夺了消费者逐年交费的选择权。虽然趸付方式可以获得一定的折扣,但这会增加申贷人即期付款压力。另外,部分公司的条款对于一次性缴清的计算方法并不合理。一次性投保的保险费=保险金额X年保险费X缴费系数,其中缴费系数为连续多年保费贴现值。保费计算公式仅仅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并未考虑房屋价值由于折旧逐年减少,保险金额相应地逐年减少,年保险费也应当逐年减少的因素。一次性投保以房屋购置价为保险金额,借款人实际是多缴纳了保险费。
三、受益人不合理
目前,我国含还贷保证责任的房贷保险是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混合物,缴费义务和受益权利严重扭曲。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往往要求购房者到其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房贷信用保险,并明确商业银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在购房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残疾而无力偿还贷款时,由保险公司偿还出险后尚需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商业银行不交纳保费也不作为投保人,但却得到了信用保险才有的保险赔付;而购房者虽然缴纳了属于保证保险范畴的保险费,而其自身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种受益人不合理的状况不利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业务的发展,亟需解决。
四、垄断操作,强制购买保险
作为向银行贷款购房的消费者,贷款人有权选择是否要购买住房按揭保险,也有权选择投保的保险公司和保费的支付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一般采取强制购买保险和指定保险公司的手段。首先,在贷款时,消费者必须按照银行的要求为房屋购买一份保险,否则就无法得到贷款,住房保险成了按揭贷款“毫无弹性的强制搭配商品”。其次,在购买保险时,银行和保险公司往往实行“联姻”,在购买贷款保险时通常由银行指定一家保险公司。因此消费者根本无法自由选择保险公司,只能按照银行的意愿投保。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联姻”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排斥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使保险行业失去了应有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这类做法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规定》。这种建立在银保双方联手控制基础上的行为,不仅排斥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使保险行业失去了应有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因此难逃“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之嫌。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是住房抵押贷款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分散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各种风险。它不仅可以增强购房者的信用等级,或者在其遭受不幸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且对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正确并深入认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存在的问题,以此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大力推进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发展。
注释:
①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8月15日的《2004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建议:“取消现行房屋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但各地暂时并未取消预售房制度,有关期房未来的发展将拭目以待。
②施建祥:“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存在问题及其改进意见”,载《上海保险》2002年第9期。
参考文献
1.王重润:《信息、效率与机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
2.刘颖、刘东英:“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科学定位住房抵押贷款保险”,载《中国房地产金融》2004年第1期。
随着国有四大商业银行改革的逐步完成,在资产质量,网点布局,服务,技术等方面都得到提升,竞争力提高,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不甘示弱,一方面努力吸引外部投资,扩充自身资金实力,另一方面加快同国内中小城市商业银行合作,组建战略同盟,银行间的并购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
一、商业银行并购的含义与分类
1、 商业银行并购的含义
并购通常是指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他形式(如承担债务、利润返还等)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决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并购等同于我国《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但无论是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都将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来承担,并购的实质就是要取得决策控制权。
2、商业银行并购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区分因素可以对商业银行的并购进行不同分类:
(1)依据并购的传统分,可分为:①横向并购,业务相同企业之间的并购;②纵向并购,同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并购;③混合并购,市场相关性较低的企业之间的并购。
(2)依据并购展开的地域分,可分为: ①国内并购;②跨国并购。
(3)依据并购的目标和功能分,可分为:①调整结构型并购;②争夺市场型并购;③降低成本型并购;④获取技术型并购;⑤化解金融风险型并购。
(4)依据并购的具体方式分,可分为:①吸收合并,指一家银行机构吸收合并另一家或多家银行机构,被合并方的法人地位将不复存在,而合并方将继承被合并方原有的资产、债务和债权;②新设合并,指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银行通过合并创建一家全新的银行,原有银行的名称和品牌将不复存在。
二、商业银行并购的主要方式
1、 商业银行的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方式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结合,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国内目前使用得比较广泛的有以下几种:
(1)收购兼并。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购其他企业股权或资产、兼并其他企业,或采取定向扩股合并其他企业。
(2)股权转让。指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包括股权有偿转让、二级市场收购、行政无偿划拨和通过收购控股股东等形式。
(3)资产剥离和所拥有股权的出售。指上市公司将其本身的一部分出售给目标公司而由此获得收益的行为。根据出售标的的差异,可划分为实物资产剥离和股权出售。
(4)资产置换。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存量呆滞资产,或以主营业务资产置换非主营业务资产等行为。资产置换被认为是各类资产重组方式当中效果最快、最明显的一种方式。
2、 商业银行的业务整合
业务整合又称业务重组,是指针对企业发展过程中对已有的业务进行调整和重新组合的过程。通常业务整合往往伴随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人员重组和管理重组等相关过程。业务整合的分类: ①内部整合。是指企业(或资产所有者)将其内部产业和业务根据优化组合的原则,进行的重新调整和配置; ②外部整合。是指企业对企业的业务、或对产业上下游的关联业务、优势资源之间进行的调整合并过程,以达到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加强对产业控制力的目的。
三、我国商业银行并购的现状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积极鼓励采取横向并购的方式。银监会《加强监管,促进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发展》的公告中指出:“当前及今后几年城商行主要的发展方向是重组改造和联合。银监会鼓励城商行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市场规则和自愿原则实施联合重组,进而突破单个城市的限制,实现跨区域发展。”其跨区域整合的思路,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价为中国城商行市场化重组的“决定性突破”。
徽商银行就是城商行联合重组横向并购的典型案例。2005年11月30日,6家城市商业银行和7家城市信用社的董事长(理事长)共同签署了徽商银行合并合同书,采取了一级法人的组织形式和吸收合并的重组方式。其实,自1996年起,外资金融机构就已经开始直接参股国内城市商业银行,在国内114家城市商业银行中,上海、南京、西安、济南和北京市商业银行早已相继引进国外资本。其中,上海银行成为中国入世后首家吸收外资银行参股,并由国际金融公司(IFC)等多家海外金融机构参股投资的国内商业银行。
此外,1996年广发银行收购中银信托,1998年国家开发银行合并中国投资银行、光大银行收购被国家开发银行转让的中国投资银行部分债权债务和29家分(支)行下属的137个同城营业网点,都是城市商业银行并购的案例。
四、商业银行并购的必要性
1、商业银行并购对银行的潜在收益
第一、银行并购有助于解决银行业的规模不经济。产业组织理论认为,市场集中程度作为市场结构的一个重要因素,市场集中度越高,大企业的市场支配力越强,其利润率越可能高于平均利润率。但考察中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会发现,集中率相当高的国有商业银行,其利润率却很低。根据《银行家》披露的资料,2000年,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资产规模都不小 ,但其资产收益率仅分别为0.13%、0.01%、0.22%、0.34%,不仅与世界排名第一的Demirbank的103.73%相差悬殊,就是在国内银行利润率排名也仅列第12、第11、第13和第8名。这说明中国银行业在集中度和利润率之间不存在结构主义的因果关系。如实行并购,有助于解决银行业的规模不经济的问题。
第二、并购有利于我国银行业开展综合性经营。就现状而言,我国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从数量上看已完全足够了。今后银行要经营证券业务或保险业务,没有必要另建属于自己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通过并购现有的证券、保险机构,就能实现综合经营,这样做既快捷,又节约成本。
第三、并购可以避免或减少银行之间的无序竞争。目前,各家银行在开展业务时,都面临一个同样的问题:当一家银行创新了一种业务或推出一种新产品,别的银行如果不模仿,担心客户会流失;模仿了,也不一定会增加客户。最终,出于“聊胜于无”的考虑,都相互模仿抄袭,其结果造成各家银行业务雷同、毫无特色,更谈不上增加对客户的吸引力。如实行并购,则可以避免或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
2、银行并购对中国银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银行并购是提升中国银行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原因在于通过并购,可以拓宽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补充渠道,提高资本充足率;同时,并购有利于改善银行的布局和盈利状况,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效率。
第一,从增强股份制商业银行竞争力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通过并购,可以变分力为合力,增强它们与国有银行的竞争实力。
第二,从建立良性金融体系来看,通过对那些已经或者即将出现支付风险、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进行并购,来寻求银行退出市场的方式,可为建立良性金融体系打好基础。
第三,从组织行为的角度来看,并购对国有银行整体效率的提升有着特殊意义。国有银行现行的组织机构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按行政区划自上而下设置,空间分布均匀,分支网点众多,组织成本高昂,且极易受地方政府左右。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是非均衡的,不均衡的经济发展与均衡的银行组织机构无法匹配,相当多商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银行机构人浮于事、效益低下。通过并购,将那些业务量小、长期亏损、没有发展前景的分支机构予以撤消,使金融供给总量在区域层次上与当地的经济发展需求总量相适应,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源的横向流通和有效配置。
五、我国商业银行并购的战略选择
关于城市商业银行间的并购。国内中小银行在深化金融改革、健全银行体系、引进竞争机制、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建设等方面曾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充分发挥了经营管理体制灵活、传导机制灵敏、股权结构清晰、市场定位明确、地域优势明显等特点,不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了一席之地,而且有效地化解了历史形成的金融风险,支持了地方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为银行业的改革开放积累了经验。但是,城市商业银行也存在着规模小、业务创新能力弱、抵御市场冲击能力较差、受地方政府影响较大等弱点。因此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革,并购是其中一剂良药。通过并购不仅可以摆脱各地地方政府的约束,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法人结构,建立健全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人事薪酬委员会一整套完整、科学的管理机制,同时通过并购、组建全新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还可以打破城市商业银行的地域限制,扩大存款资源,优化负债结构,增加客户群体数量,这对于壮大银行实力、实现规模效益及资源优化配置都是最理想的选择。
关于新兴股份制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间的并购。对于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存在的困难主要是规模小、抗拒风险能力弱,并且在市场准入较为严格的现实下,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来扩大规模的方式很难在短期内实现。现阶段新兴股份制银行的网点建设都十分有限,其经营范围往往局限于银行的发源地及临近的地域,这对分散经营风险十分不利。有数据显示,即便是发展较好的股份制银行,如浦发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其网点也主要集中在发源地。以招商银行为例,300 余家网点有半数集中在珠三角地区。因此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以股权或其他方式加快与城市商业银行间的并购,实行跨地区的资产重组,以壮大自身实力,实现规模经济。对那些资金实力较小,但地区优势明显的城市商业银行更是首选。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间的并购已经成为银行突破发展瓶颈的有效途径之一。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提高商业银行并购效率,不仅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更是应对市场竞争的现实需要。要实施银行并购的战略选择,首先,要提高对并购重要性的认识。须知只有建立高效的银行体系才能为社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而健全安全稳健的银行经营机制才能促进银行业自身的发展。其次,在定性分析方面要注意并购的长远价值。通过对商业银行现行并购动因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银行并购动因普遍偏向于效率理论,即注重并购所获得的经营协同与财务协同。然而效率理论中所述效率的改善大多指的是短期效率提升,没有言及并购对银行自身价值的提升,这种短视的目光必须纠正。再其次,要正确评估并购的可行性。银行并购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任何一次并购之前都必须做出一个科学而标准化的可行性分析。不同性质的银行并购可行性分析中所需考量的因素是不同的,国有商业银行并购应该注重业务的创新以及区域因素,而城商行的并购则应更加注重协同作用的体现以及区域联盟所带来的隐形价值。依据银行的并购目的来选择不同的考量,才能做出正确的战略选择。
综上所述,银行并购的作用除了能够救助问题银行,保持金融体系稳定发展以外,还可以实现协同效应、提升银行价值;实现综合化经营、扩展业务范围、分散银行经营风险;按低于重置成本的价格购置资产、实现低成本资产扩张;使银行进行有效避税。所以商业银行间的并购既是大势所趋,也是增强商业银行竞争实力和建立稳健金融体系的战略选择。
一、实习单位情况
富县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现有员工14名,男职工4名,女职工10人,大学本科学历2人,专科学历12人,有党员3人,助理经济师职称6人,下设信貸部,会计结算部,储蓄专柜这3个部门。主要办理城乡居民存贷款,会计结算,电子汇兑,信用卡和代收付等业务。
近年来,在富县农村合作银行的正确领导下,城关支行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全局。以促进业务发展为目的,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全体员工开拓进取,团结拼搏,与时俱进,业务工作连年上新台阶,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截止2009年12月底,城关支行各项存款余额33849.67万元,占富县农村合作银行存款的38.17%,当年新增存款5887.14万元,完成年计划的316.5%;各项贷款余额29329.04万元,占富县农村合作银行贷款余额的50.17%,全年累计发放贷款21911.25万元,累计收回贷款10707.94万元,当年新增贷款11203.31万元,按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为1000.58万元,占贷款总额的3.41%,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下降1195.93万元,占比下降6.1个百分点;实现各项业务收入3155.28万元,占富县农村合作银行总收入的51.82%,完成年计划的141.9%,各项考核均列富县农村合作银行的榜首。
该支行不断加大筹资工作力度,资金实力显著提高,为更好地支持“三农”奠定了基础,通过合理贷款配置,调整贷款投向,优化贷款结构,向绿色农业,高效农业倾斜,重点支持了苹果等主导产业的发展,贷款涉及种植、养殖、加工、运输、新农村建设、小区开发、城镇个体工商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助学等方面,为农民增收、促进县城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为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富县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本外币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收付款项及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外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富县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建立了“三会一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协调统一、合理制衡的原则,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建立起适应现代信用社特点、结构规范、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法人治理模式。富县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秉承“社区银行”、“零售银行”的发展定位,积极支持“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立足市场与客户需求,加快产品创新步伐,陆续推出了一系列深受市场认可的业务品种,包括银信通、月月增理财等社区金融消费系列产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支农系列产品以及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仓单质押担保贷款等中小企业融资新产品。
二、岗前培训情况
先培训后上岗。在上岗实习前,根据富县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安排,我们先接受了为期45天的岗前培训,应该这是让人难以忘怀45天,紧张而又充实,丰富多彩而又耐人寻味。在岗前培训的日子里,我们开始体验到农商行浓浓的企业文化氛围。参加这次培训充电,让我们对自己的工作岗位以及富县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优势资源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可以帮助我们更快地适应自己的实习岗位,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展现新时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提升农商行的整体形象,在工作中学习到更多的知识和经验,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一是通过培训了解富县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企业文化和营业网点安全保卫等;二是通过培训学习掌握了人民币的基本知识和鉴别方法,鉴别钞票真伪的主要方法和数钞的基本技巧及零售业务技能操作的训练。同时学习了银行卡及基本知识;三是通过培训学习了农商行的基本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农商行的储蓄业务如定活期一本通存款、整存整取、定活两便、教育储蓄等。农商行的对公业务,如受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签发银行汇票等。农商行的信用卡业务,如贷记卡、准贷记卡的开户、销户、现金存取等;联行业务;贷款业务等;四通过培训学习了农商行会计核算方法,科目设置与账户设置,记账方法的确定等。区别与比较银行会计科目账户与企业的异同;五通过培训,学习了外汇英语及中行柜台营销技巧与服务礼仪。并且,进行了信用社零售业务的综合操作测试。
对于作为刚走出校门的自己来说,银行业务操作是一个陌生的领域,而业务培训对于提高我的业务素质和很快进入工作角色很有帮助的。培训课程设置科学合理,可以说几乎涵盖了农商行的服务规范理念、安全防范,个人金融业务、国际业务,银行卡、电子银行、和银行运行管理业务知识、包括模拟柜面操作训练。内容和形式都很丰富多样,包括讲座,实践,和模拟银行操作等各个方面,循序渐进,获益匪浅,为下一步上岗工作打下了一个好的开端和基础。特别是业务培训内容,给我留下极深的印象:比如存款业务,会计业务和基本技能训练等。另外,还接受了金融法律法规的教育。
存款业务即组织资金对于农商行的发展很重要,自然也是我们培训涉及的第一项业务内容,主要讲了存款业务的规章制度,业务基本知识,岗位设置及工作流程等,还包括一些操作技巧和流程,内容很多很细;其次是会计业务的讲授,重点关于定、活期一本通业务、存单业务、营业前准备和日间日中轧帐业务、单位存款业务、结算业务及电子银行和银行卡的有关业务,讲的非常详细,具体的操作我们也在模拟银行中大量练习;其中,两大技能的练习,在临柜是经常要遇到,即点钞及传票录入操作技能。
合规创造价值,防范金融风险。在培训中,老师们还给我们渗透了法制安全的知识,合规操作在金融企业非常重要,所以我们接受有关农商行法纪方面的培训。主讲师主要向大家通报了有关金融业犯罪的相关信息,讲了刚入职场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尤其强调了银行工作人员易犯罪的预防;法律知识讲座是关于银行业所用法律知识的浓缩和提炼,其中让大家对于民法及经济法等相关法律极为重视一下,另外,还针对信贷及风险控制等方面所有法律知识以案例方式向我们重点做了介绍。
三、实习岗位及实习过程
(一)、实习岗位简介
什么是银行的柜员?过去的印象中,柜员就是坐在金融网点后面,每天接待前来办理存款和转账业务的客户,只要钱币不要点财,转账按户名转对,无非就这些工作。经过实习,自己才弄清,自己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远非象自己想得那么简单。柜员的工作任务比较复杂与重要,一点一滴容不得有一丝差错。前台柜员负责直接面向客户的柜面业务操作、查询、咨询等;而后台柜员负责无需面向客户的联行、票据交换、内部账务等业务处理及对前台业务的复核、确认、授权等后续处理。独立为客户提供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前台柜员必须自我复核、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担风险;按规定必须经由专职复核人员进行滞后复核的,前台柜员与复核人员必须明确各自的相应职责,相互制约、共担风险。
柜员里分为综合柜员和柜员两种岗位。
综合柜员的主要职责包括8项:1.领发、登记和保管储蓄所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办理各柜员的领用、上交;2.负责各柜员营业用现金的内部调剂和储蓄所现金的领用、上缴,并做好登记;3.处理与管辖行会计部门的内部往来业务;4.监督柜员办理储蓄挂失、查询、托收、冻结与没收等特殊业务,并办理储蓄所年度结息;5.监督柜员工作班轧帐;6.银行科技风险识别与控制7.办理储蓄所结帐、对帐,编制凭证整理单和科目日结单;打印储蓄所流水帐,定期打印总帐、明细帐、存款科目分户日记帐、表外科目登记簿;备份数据及打印、装订、保管帐、表、簿等会计资料,负责将原始凭证、帐、表和备份盘交事后监督;8.编制营业日、月、季、年度报表。
柜员的主要职责包括9项:1、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按规程处理业务;2、办理储蓄业务、对公业务、信通卡业务、各类中间业务、代办站及贷款等业务;3、负责临柜业务查询、挂失、解挂、冻结、解冻等事项,并登记相关登记簿;4、办理主辅币、残币的兑换和有价证券的兑付业务;5、保管使用转讫章、现金讫章、储蓄专用章等业务印章;6、随时检查现金箱、凭证箱,保持合理库存,超限额部分及时上缴内库管理员。7、营业终了,按规定打印有关报表、资料,核对当日库存现金和凭证,经核实无误后签退。8、休班、短期离岗将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全部入箱,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将款项全部交清。9、办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服务范围:通常包括:存入/套现支票、储蓄存/取、发出本票、收取付费、定期存款、转账业务、中间业务等。
(二)、实习过程
在实习的前几天里,我主要了解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定位、服务总旨和发展理念等,认识到中国进入世贸组织银行,加剧了银行业的竞争。作为由农村信用社变身的农村合作商业银行,面临新的挑战与机遇。不改革就没有出路,不创新就可能被淘汰。农商行从上到下,必须树立一种竞争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真心对待客户,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银行业务从另外一个角度划分,分为对公业务和对私业务。我实习的岗位属于对私业务,主要包括个人结算、银行卡业务、个人理财类产品为主的个人中间业务体系。
寻找一起机会,认真跟柜员学习银行基本业务操作。在学习各种相关银行知识的同时,我还积极向综合柜员学习银行基本业务操作。平时能做的就是把培训时的技能操作和综合柜员的操作结合起来,寻找两者的不同,并记录下不同业务类型的交易码和分析码及特殊业务的类型。但是,就是从这些学习中,我同样学到了很多的东西。当银行提出从以产品创新为中心到以顾客为中心转变的原则时,员工的服务行为也要随之转变。目前,富县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学习气氛非常浓厚,员工们你追我赶,取长补短,岗位练兵,争先创优的热潮此起彼伏,带动着银行业务的广泛开展。通过与营业网点各个岗位人员的接触,自己了解了银行的操作流程及存款业务方面的知识。存款业务实行的是柜员负责制,就是每个柜员都可以办理所有的储蓄业务,即比如开户,支票收税款对公首先要记住业务代码,然胡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办理相关业务,如开户业务的办理。开户,分为活期存折,定期存单,富秦卡,家乐卡,康乐卡等等如果要开活期存折,那么要求顾客出示身份证复印件,并且填写个人结算账户、反洗钱的表格其次在终端上录入客户详细的信息,方便以后的业务办理,然后根据客户要求是否要求留密码,是本地通兑或者省级通兑,是否存钱,办理现金支票首先检查支票的填写,只要是日期,金额主要是日期和金额的填写其次检查印签,看是否印签齐全。如果都没有问题的情况下,进行付现的业务办理支票需要对印签进行折角验印在终端下,需要根据支票上所填写的账号,凭证号以及金额用途,进行付现业务的办理待业务办理完成后,盖章现金清起公章,支票的背面要有收款人填写姓名及证件号码,如5万元以上的需要出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待业务办理完成后,盖章现金清起公章以及个人私章。
营业网点是农商行的一个窗口单位,临柜员工一举一动关乎着金融企业的形象。城关支行肩负着辖区人民群众的金融服务工作。农商行的优质服务,对于银行健康而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在农商行开展的提升优质文明服务活动中,我向身边的领导与师傅学习,积极参加活动,亲眼看到网点为提升服务所加强的软硬件建设:首先,在文明礼貌用语上下功夫,实行微笑服务,规范使用文明用语,特别是零距离接待客户文明用语。其次,实行贵宾式服务,在服务工作中千方百计让客户感受到舒心、开心和放心。再次,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改善、美化营业部大楼及各分社营业室、办公室,为客户提供一个温馨宜人的服务环境。配备了沙发、老花镜、雨伞、便民柜等便民设施,并将各项文明制度、文明服务承诺、文明用语、利率牌、文明岗位监督台等服务内容全部装饰上墙,摆设了盆景花卉、鱼缸等。我发现,一系列的服务强化措施实施以后收到明显的效果,经过这些工作的努力,塑造了该行的良好形象。
在为客户服务的过程中,自己始终坚持“想客户之所求,急客户之所需,排客户之所忧”,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周到、便捷、高效的服务,做到操作标准、服务规范、用语礼貌、举止得体,给客户留下了良好的印象,也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实际办理业务时,在保证遵守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灵活掌握营销方式,为客户提供一定的方便,灵活、适度地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快捷的服务。
在做好柜面优质服务的基础上,在日常工作中,自己积极刻苦钻研新知识,新业务,理论结合实践,熟练掌握各项服务技能。从点滴小事做起,在办理业务时,尽量满足客户的要求。做到一个电话,服务到家。
在实习的大部分时间里,我除了跟综合柜员学习银行业务,分钞、扎钞外就是是跟大堂经理学堂营销技巧,维持大堂的排队秩序及解答客户的咨询。在大堂工作要特别注重接待艺术,就是人们在交往活动中形成的行为规范与准则,成天与客户打交道的大堂经理,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和名誉,所以一切都要谨言慎行。自己体会到,做好大堂的接待工作,就必须注重四个关键词:干练、稳重、自信、亲和。营业中的礼仪包括四个内容:一是解答客户问题;二是营业中分流客户;三是维护大堂秩序;四是适当理财产品的营销。通过跟着大堂经理学习,观察对方的一言一行,自己
四、实习体会
通过这次顶岗实习,除了让我对富县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城关支行的基本业务有了一定了解,并且能进行基本操作外,我觉得自己在其他方面的收获也是挺大的,也是方方面面的。作为一名一直生活在大学校园生活的我,这次的顶岗实习无疑成为了我踏入社会前的一个平台,为我今后踏入社会奠定了基础。可以说,让自己开拓了视野,增长了见识,更新的观念,提高了技能,特别是有效提高了自己的操作能力和动手能力。
(一)、通过顶岗实习,使我对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改制意义有了一个轮廓的认识
众所周知,农商行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担负保持农村稳定的政治使命。而长期积累下沉重历史包袱,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步步深入,逐步得到一一化解,各项业务日益做大做强,监管指标日益明显改善,管理能力日益显著提升,支农主力军作用日益凸显,组建商业银行的时机日臻成熟。富县农村商业银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顺利完成股份制改造工作。实践证明,农村信用社改制势在必行,组建农商行这一步,是明智的选择。原因有三:第一,组建农商行是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农信社改制为农商行后,改制不改姓,服务方向和服务宗旨不变,其扎根农村、支持农业、服务农民的优势将会更加明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主力军作用将更加突出。第二,组建农商行是建设现代金融企业的必然要求。农商行能够提高资金、资源和人才的集约化管理程度,有效增强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对提高经营管理、合理布局营业网点、提升服务水平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第三、组建农商行是满足客户金融服务需求的根本要求。能够借助银行名称的品牌效应,业务经营范围不再受地域和对象的限制,可以更好地为“三农”、中小企业服务,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成为金融行业名副其实的“正规军”,从而实现速度、质量、效益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通过理论学习,使我对金融理论知识得到初步的掌握
古人云,“三人行,必有我师”。不耻下问,勤奋好学,是我们这些大学生开展好顶岗实习活动的基本心态。顶岗实习期间,自己向书本学习,向周围领导和师傅学习,向工作能手学习,向实践学习。先后学习钻研了《银行基础知识》、《金融营销原理》、《银行会计基础》等教材和书籍。由于自己有了大学专业课会计与审计专业的基础,掌握这些金融知识更为容易理解和吃透。通过学习政治业务,自己认识到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是联系农民最好的金融纽带,是农民致富的坚强后盾。国家通过扶持来发展壮大农村信用社,而通过农村信用社对“三农”的信贷支持来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小康社会,这是一场伟大的革命。因此,农商行永远应把服务“三农”作为支农工作的主旋律,与农民群众心连心,农民所急,想农民所想,供农民所需。同时,为了适应当前形势,城关支行应当适应形势发展,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升综合素质。采取以训促学、以写促学、以讲促学和以研促学的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提升政治业务素质。一是采取短期和长期培训相结合、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分类培训相结合、岗位培训和新业务知识培训相结合、请进来和送出去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分别组织专业化、多形式的培训活动。二是通过人人撰写学习体会文章,鼓励员工撰写论文,并组织论文竞赛,对优秀论文给予奖励等方式,促进员工学习和思考。三是通过组织研讨会和主题演讲会的方式,提高员工的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促进员工交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四是提倡学理论、搞调研、写文章,进而达到促学习、促提高的目的。
(三)、通过岗位实践,让我的业务技和工作能力得到不断加强。
一开始,自己在柜员岗位跟班实习,从上班第一天开始,各种难题就接踵而至。一切从零开始,一边是同事们的悉心指导,一边是自己对着书本反复练习,早上起床和晚上睡觉前都要练上几遍。半年过去以后,已经能比较熟练地掌握了,而且,已经能够独立上机操作业务。自己深刻认识到:金融服务需要重视爱心和艺术,不能老掂着完成任务。在银行业柜面服务操作的层面上,应该更多地关注服务操作流程的建设,它完全贯穿了整个银行服务过程,并与客户有完整的接触及互动过程,能最大限度地展示银行服务的形象,效率,服务语言等,同时也能反映客户对银行服务质量的感知和评价。服务接触点和可能的服务失误点。在上述一般活期储蓄取款服务操作中,柜面人员与客户的主要接触点或互动点有四个:客户临柜、客户输入密码、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离柜。除了客户输入密码时通常有机器提示声外,其他的三个接触点一般都应该通过柜面人员的语言或礼仪与客户进行互动。由于国内银行经常放任对这些服务接触点的管理,它们很有可能就变成了服务的失误点。比如,某顾客到银行柜面存款,由于金额相对较大,柜面人员完成销售任务的心情很急,因此她们不管顾客的感受和存款目的,花了许多时间游说顾客购买银行的理财或产品,最后留给顾客很坏的服务印象。因此,服务礼仪和服务语言在服务接触点的管理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而柜面人员在服务过程中的表现,则是评价服务质量的关键要素。几个月以来,自己的各项业务指标都完成得较好。通过业务实践,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组织能力、特别是业务操作技能与动手能力也得到了很好的锻炼和提高。
(四)、通过社会实践,是自己的心灵得到历练
首先,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等毕业进入社会以后必须要有很强的责任心和扎实认真的工作态度。在工作岗位上,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自己的岗位负责,对自己办理的业务负责。比如:如果是一个柜员的汇款业务没经其他柜员审核,汇款就不会发出,柜员就会受到风险处罚。如果是不小心弄错了钱款,而又无法追回的话,那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赔偿。所以在办理与银行现金有关业务时一定要谨慎细心,不能因为自己的粗心大意。而牵连别人。
中国是世界上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已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前提之一。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离不开农村的稳定发展。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主要依赖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和集体养老,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这种养老保障格局已不能适应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因此,建立一个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一、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成因及影响
(一)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成因
人口老龄化是指老年人口在总体人口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的趋势和过程。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年龄结构因受到人口的出生、死亡和迁移等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如果总人口中的老年人口比重不断提高,而其他年龄组人口的比重不断下降,则可称之为人口老龄化。目前,国际上一般把印岁及以上人口称为老年人口,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总人口中团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10%以上或者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以上,则称为进人老龄社会(或老龄化社会)。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中国农村老年人口8 557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65. 82 %。到2005年中国60岁以上人口为1. 44亿,占总人口的11%,其中农村的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1. 24个百分点。可见中国农村已进入老龄化社会。
人口老龄化是在多因素作用下而引起的人口结构的改变。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成因主要有:第一,中国农村老龄化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农村出生率下降造成的。自20世纪70年代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中国人口出生率急剧下降,从1970年的33. 4%下降到2005年的12. 40%。而死亡率的变动却不大,1970年为7. 6% , 2005年为6. 41 %。可见出生率的下降对中国老龄化影响非常明显,而且从发展趋势看,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继续推行,还存在着相当大的生育率下降的潜力,所以农村老龄化程度会逐步加深。第二,建国以来,由于中国医疗事业不断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口的平均寿命不断延长。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达到71. 40岁,比世界平均水平高5岁,比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高7岁。其中,农村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达到69. 55岁,已远远超过了发展中国家和世界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水平。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不断提高,加速了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进程。第三,随着农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人均耕地面积的减少及户籍制度的松动,农村形成了数量庞大的剩余劳动力,出现了人口由农村向城市的大规模流动。而这些流动的农村人口中,绝大多数是青壮年劳动力,他们逐步转移到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有的甚至在城市定居,而与此同时,部分老年人退休后从城市回到农村地区生活。这样,由于年轻劳动力迁人城市和老弱人员回归农村,使得城市的年轻人口相对增加而老年人口相对减少,而农村老年人口则不断增加,这就进一步加剧了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速度,使得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形势更加严峻。
(二)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影响及后果
第一,加重了农村劳动人口的扶养负担。目前农村中青年一代是农民工的主力军,他们大多外出务工,因而照顾老人的任务就落在了农村留守妇女的肩上,她们除了辛勤耕作外,还要做繁重的家务及教育孩子,因此照顾老人的精力非常有限,这就使农村的养老无法得到保障,养老纠纷时有发生。所以,在当前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方式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不提高农村劳动人口的经济生活条件,农村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将难以得到解决。
第二,加重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由于农村老年群体无固定的养老收人,其养老主要依靠子女或微薄的土地收人,客观上加重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农村人将白己的养老问题寄希望于下一代,“养儿防老”传统观念严重,重男轻女现象十分普遍,也导致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调。
第三,农村养老保障面临更大挑战。长期以来,中国农村的老年保障形式是家庭养老。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经济转轨的新形势下,随着农村集体保障制度和家庭保障功能的日趋减弱以及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农村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在农村地区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需求也更加迫切。中国老年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表明,到2002年底的时候,城市老年人的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了70%,而农村仅仅是4%。最近政府在农村推行合作医疗,但是农村和城市在医疗保险覆盖面上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农村人口老龄化迫切需要加强农村老年群体的特殊社会保障与医疗机制建设。
第四,老年人权益保障需要进一步关注。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中国的社会组织结构也将发生重大变化,以老年人为主的社会组织和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将由自发到自觉地快速形成,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现阶段与城市相比,农村的老年社会组织建设意识还不强,农村老年群体自身及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对老年社会组织的建设还不够重视。
第五,老年人的心理健康更加值得关注。农村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影响,正在使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长期以来,中华民族形成了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然而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小家庭日益增多,使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冲击,社会上出现了淡漠、远离甚至歧视老年人的现象,这给老年人的精神层面带来了巨大的创伤。很多农村的老年群体生活单调,心理孤寂。所以,应更加关注老年人心理方面的健康。
二、当前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
第一,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农村人口的转移以及多年来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农村的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在过去20多年里,农村的家庭规模不断缩小,核心家庭甚至空巢家庭逐渐增多。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农村家庭平均人口仅为3. 2人。2005年抽样显示,农村中拥有五人以上成员的家庭只占总户数的19%,而拥有七人以上成员的家庭只占总户数的2%。农民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也在变化,维系家庭关系的“孝”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有所淡化,重经济利益、轻血缘关系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农民独生子女户比例很大,家庭养老负担沉重,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第二,土地保障功能日趋下降。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保障依托。由于中国人均耕地面积的下降和土地收益的降低,土地带给农民的保障程度不断下降。据统计,中国人均耕地1. 52亩,仅占世界人均的4. 29 %。从发展趋势上来看,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中国耕地面积还会不断减少,农民面临着失业又失地的威胁。此外,由于农村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土地在农民收人来源中的比例逐渐下降,大多数以农业为主要收人来源的农民,人均纯收人实际上处于负增长状态。农民的收人主要来自非农领域,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越来越不明显。
第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与管理水平低。在大部分推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地区,农民投保的保费都很低,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国家和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投人不足,个人几乎负担了全部的缴费责任。而且还存在保小不保大的情况,60%的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在19岁以下。另外,由于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的专业管理人才缺乏,机构不健全,相关法律不完善,保险基金的运作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基本上是由县级农保机构包揽了从政策制定,到征收、管理、发放和监督等全部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保证对养老基金的有效监督,更谈不上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差距进一步拉大。目前,中国城市基本建立起了比较完善、规范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而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原则是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这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的储蓄或鼓励性的储蓄。而且,在目前大多数农村集体无力或不愿补助、国家财政也不予补贴的情况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由个人缴费为主变为实际上的完全个人缴费。可见,农村养老社会保障过分强调个人责任,淡化了国家和集体应当承担的费用,这不仅造成养老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不足,降低了保障标准,而且也极大地打击了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加大了保障工作开展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差距。
第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不健全。目前,中国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依据主要是1992年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方案》,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不健全,各地只好制定本地区的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稳定性。社会保障改革已进行了20年,而农村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却仍处于既无国家政策指导与规范,又无相关的财政支持的失控状态。农民的养老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农民的生存权、健康权、休息权等基本人权就得不到保障,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农村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就会受到影响。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对策
社会保障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经济水平是制约养老保障的根本性因素。所以,解决中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关键在于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的收人,壮大农民的经济实力。在目前农村经济相对落后的情况下,要采取以下切实可行的政策,来保障农村老人的养老需求。 转贴于
第一,创设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经济、社会条件。(1)有步骤地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村劳动力转移是提高农业生产率、增加农民收人的客观要求,是在农村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必要条件之一。(2)深化农村内部改革,实行农业经营的规模化和现代化,切实提高农村集体的经济实力与农民收入,增强农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能力。(3)国家财政大力支持农村、农业发展,创造在农村推行城乡整合的养老保障制度的社会经济条件,以促进农村传统养老保障模式向现代社会养老保障模式转型。(4)促进金融市场改革,完善金融市场法律法规,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创造良性的投资环境。(5)促进配套税收制度改革。通过国家、集体以及乡镇企业筹集资金而为农民建立非缴费养老保险。此外,由税务部门代为征收可以改变农保基金收支都由社保机构一手经办、收支两条线往往徒有虚名的状况,便于加强资金运用中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农保基金筹集发放中的不规范行为。
第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以法律形式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模式、基金的缴纳与支付以及基金管理体制等,使农村社会养老事业在法律轨道上全面健康发展。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运营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进一步拓展农村养老金的筹措渠道,形成国家、集体、企业、个人多渠道投资,多种所有制养老机构共同发展的局面。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增加基金收人,发挥养老保险资金的主渠道作用,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兴办农村社会化养老事业。
第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应该在加强对个人所得税、遗产税、捐赠税等相应税种管理的基础上,开辟新税源,调节收人分配比例,加大财政性社会保障项目支出的比重。要广开渠道,采用多种形式来解决养老资金问题:首先,加大政府的调控力度,改革分配制度,掌握更多的可再分配资金,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于可再分配部分向无基本保障的农村老年人倾斜,以使社会平衡发展和进步。其次,建立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的农村养老保障个人帐户。即个人交纳的全部记人个人名下,属个人所有,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同时政府给缴费帐户适当补贴,鼓励农民自觉缴费。再次,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应联合制定法规条文,要求非农企业的雇主在雇佣农民时必须为其建立个人养老保障金帐号,以供被雇佣农民年老时享用。最后,国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在每年征收农产品的时候,用价格手段将一部分收人隐性扣除,把扣除总额转人农村养老保障基金帐户。
第四,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难以维持最低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直接、及时、最大程度地解决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活困难,而且又简单易行,特别适合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实际。中国农村人口多,各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广大农民收人偏低,建立以缴费为核心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诸多困难,但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对于那些贫困而又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村老人,是比较有效的一种养老保障线。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要科学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二要合理界定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第五,强化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实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坚持保障范围、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乡有别,家庭保障与国家保障、社会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强制保障与自愿保障相结合等原则。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内容应当包括保障对象、保障项目、保障水平、保障基金的管理、法律责任。当前,政府要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同时也应对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加以具体规定,以增强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信心。目前,可以根据国家社会保障的立法状况,由各省、自治州、直辖市从本地区农村养老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地方性农村养老保障法规条例,在此基础上再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障相关法律。
第六,建立完善的老年医疗保健体系与生活救助体系。老年医疗保健体系主要包括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等形式。中国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计划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基础上建立的合作医疗制度,为广大农民解决缺医少药问题起过积极的作用。农村推行以来,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复存在,相当一部分农民医疗状况恶化。近年来,旨在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等风险问题的新合作医疗正在兴起,目前已覆盖城乡,农村老人的医疗保健状况正在得到逐步的改善。
老年生活救助体系的内容主要是通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扶贫工作体现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科学的方法确定保障线标准,使生活水平低于保障线的农民都能获得基本的物质需要,救助的对象当然包括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的老人。实施这一救助制度的资金基本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资金仅能保证救助对象最低层次的生活需要。农村扶贫工作是在社会救济保证贫困户最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利用部分资金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的社会活动。近年来,中国的开发式扶贫已经取得显著的成果,这对农村贫困老人改善生活状况也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