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态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2 17: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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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态论文

篇(1)

二、对生态文明发展模式的思考

所谓生态文明发展模式,即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融入到人类社会的社会结构中,融入到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及文化价值观中。发展生态文明,就是建设与自然界良性互动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即将生态文明作为人类文明的新形态,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发展生态文明应当具有整体性、综合性及循环性等基本特征,换言之,需以宏观的视角对经济社会的发展问题进行审视,立足于自然与人类发展全局的综合性视角促进各学科交流,发展清洁生产与低碳绿色经济,促进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降低环境损害,以促进经济增长及社会进步,实现环境与经济社会之间的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发展模式,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第一,以遵循自然规律、保护生态系统为立足点,即发展经济社会必须考虑生态系统的容量限度和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发展方式应当顺应自然界规律及社会发展规律,善待自然,爱护自然,将生态保护观念融入到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中(如产业发展、考核标准、生活消费、制度设计等等);第二,以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乃至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为宗旨,即坚持从整体主义的视角来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坚持可持续发展;第三,以发展生态文化为重心,促进生态保护理念的传播,加强生态伦理道德教育,使得生态伦理观在人类社会中树立。具体而言,生态文明发展模式集中表现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生态文明产业发展与生态文化建设三个方面。

(一)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生态文明制度的构建是国家在宏观层面推动生态发展的表现。生态文明制度具体包括社会发展评价制度和生态保护法律制度两方面。所谓社会发展评价制度,即符合生态文明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及奖惩机制。政府的行政规划应当具有整体性、长远性、综合性,尤其对于涉及生态安全、长远发展的问题或事项,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容纳限度及自然资源的有限性,把资源消耗、生态效益、环境损害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政府在编制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并对建设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应将生态保护纳入行政考核标准,把环境状况作为行政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把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确保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实施。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主要表现为具体的环境基本制度完善,如生态修复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等。确保对环境损害进行救济,对于受损的生态系统结构及功能进行针对性的修建和恢复。明确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和参与主体,明确各主体的权限责任分配及协调合作机制,明确生态修复的对象并科学的进行分区和规划,对于生态修复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来源资金建立专项基金,明确构建生态修复管理机制、生态修复监督机制及生态修复激励制度,完善生态修复规划制度与评价制度。同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健全生态补偿的协商机制,加强生态保护及恢复治理的力度。

(二)促进生态产业发展

生态经济与循环经济的发展,是生态文明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表现。循环经济,即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废弃物处理的全过程中,最大限度的实现能力利用效率的经济。把环境保护与产业布局相结合,通过优化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限制排污总量等方式,将生态保护理念融入到产业发展中。鼓励企业向高科技、低污染、低能耗的产业转型,确保高耗能、高污染的设备及产业链被及时淘汰。提高新兴产业项目在产业结构的比重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比例,发展节能产业及生态能源循环产业,刺激以能源资源产业为中心的多元化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同时,应强化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维持企业与社会生态环境系统动态平衡。鼓励循环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进行低碳绿色生产,开发高新技术推动能源行业发展,鼓励企业开发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再生利用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清洁生产,不断探索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鼓励企业加大对于自然资源的循环式开发利用,开发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技术,鼓励第一公共部门(政府)、第二私益部门(企业)及公众的良性互动,以充分发挥各主体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加强政府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引导规划作用,提高企业的资源环境意识和公民的绿色消费意识,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良好社会氛围。

篇(2)

二、农村女性文化贫困内涵界定及成因的社会生态系统分析

(一)农村女性文化贫困内涵界定

联合国开发署在《1997年人类发展报告》中正式提出“文化贫困”(human poverty)概念。报告指出,贫困不仅仅是收入低微、经济贫困,更深刻的是人们在寿命、健康、居住、知识、参与、个人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得不到满足,即知识缺乏、参与不足、能力低下、素质不高、权利无法保障、健康状况差等的“文化贫困”。世界银行研究报告明文指出:贫困不仅表现为饥饿、寒冷、无助,远离政治生活、绝望、没有尊严同样也是贫困。2000年联合国开发署进一步指出,文化贫困是指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发展能力的丧失,包括文盲、营养不良、预期寿命不足、母亲健康恶化、可控疾病感染,其间接衡量指标包括缺乏获取维持基本生活能力需要的商品、服务和基础设施(能源、卫生、教育、通信、饮用水)的途径。我国著名社会学家陆学艺指出,文化贫困是指一些国家或地区文化滞后于时展并影响到其生存与发展的落后状态。学者秦存强等人分析指出文化贫困的表现是:人们有一种强烈的宿命感、无助感和自卑感;他们目光短浅,没有远见卓识;他们视野狭窄,不能在广泛的社会文化背景中去认识他们的困难。中国农村实事表明,女性较之男性往往更易陷于贫困,即我国农村女性文化贫困是相对于农村男性群体的事实存在。而且从本质上看,农村女性贫困并非是单纯的物质贫困和经济贫困,她们更多的是处于文化贫困状态。农村女性文化贫困是就指这一特殊群体或个人在接受教育、个体主体性、思维方式、价值理念、行为模式以及生活样式等方面落后于当代经济社会发展,从而影响到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落后状态。作为占农村人口一半以上的农村女性,她们的文化贫困不仅在家庭内部形成代际恶性传递,对其后代产生难以克服的消极影响,而且严重延缓了农村的发展进程,制约着城镇化的进程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文化贫困是一切贫困的总根源,消除女性文化贫困,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物质贫困和经济贫困,提升农村女性个人的文化素质,进而全面推进城市化进程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二)农村女性文化贫困成因的社会生态系统分析

1.个体微观系统自卑心理、依赖心理导致其主体意识缺失、社会参与不足等文化贫困。

个体微观系统是指个体生理的、心理的以及社会的系统,三者之间相互作用,影响或决定个体的生存与发展状态。在分析农村女性文化贫困现状及成因时,需要深入分析微观系统三个要素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许多女权主义者看来,女性生育的生理功能,是她们受剥削的根本,也是她们无法摆脱弱势地位的症结。因为从生理因素上看,女性较之男性,肌肉生长较为细腻,骨骼较小,力气不足。由此限制农村女性多数只能留守农村,导致农村女性不仅经济收入十分有限,而且生活范围、生活内容也十分狭窄和单一,进而致使其形成消极的自我评价,自我效能感低、眼界狭窄、自卑心严重等心理偏差。在这样的心理系统和生理系统的互相影响下,逐渐走向自闭,拒绝社会交往,进而逐渐被限制在农村社会公共领域之外,而农村女性这种参与公共生活不足的状态又导致其对自身的社会价值认识不足,加重了其自卑心理。此外,农村女性自我认知生理性别意识的弱者定位,使女性人格表现出一定的依附性,她们缺乏自主、自立意识,缺乏独立开辟事业的精神。而没有属于自己的独立事业又会导致其经济收入的有限和不足。这种物质贫困、经济贫困致使其产生强烈的宿命感、无助感和自卑感,使其陷入视野狭窄、缺少主体意识、社会参与不足等文化贫困境地。

2.中观系统中婚姻家庭体制的负向影响,造成农村女性知识和能力欠缺的文化贫困状态。

家庭系统和社区系统是对农村女性生存发展状态影响较大的中观系统。由于传统因素的影响,中国农村重男轻女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一现象的结果是农村女性婚前、婚后都很难获得对家庭的土地、财产的支配权力,接受教育权也极易被剥夺。家庭因素对农村女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农村女性的受教育机会明显少于男性。

农村家庭受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伦理观念的影响较深,重男轻女依然存在,导致对女性充满了偏见和禁忌,使农村女性的受教育机会明显少于男性,对农村女性文化贫困造成了深刻影响。中国从事传统农业劳动的女性人口中,大多数是文盲或半文盲。调查数据显示:“文盲和仅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农村妇女占农村妇女总数的60.9%,远远高于城镇妇女22.7%的水平。农村妇女中文盲、小学、初中文化比例分别为67.7%、67.0%、51.2%,均高于农村男性相应的32.3%、33.0%、48.8%的水平;高中(中专)和大专以上学历中,农村女性所占比例分别为38.8%、27.3%,远低于农村男性61.2%和72.7%的水平”。农村教育的男女差异,造成农村女性知识和能力的欠缺,是导致农村女性易于陷入文化贫困的主要原因。

(2)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一些约定俗成的规则使农村财产仅由男性子嗣继承,子女随父姓,婚嫁从夫居,对女性的经济状况与地位产生直接而深刻的影响。

如,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中明确要求已婚妇女退回承包地,或规定出嫁女的户口所在地进而剥夺其土地分配权。同时,从夫居的家庭体制导致了女性社会网络资源的流失和弱化,农村女性一旦陷入困境,可获得的社会支持十分有限。

3.宏观系统社会资源不足、文化消费有限,体制结构不合理使农村女性处于“失权”文化贫困状态。在探讨农村女性文化贫困问题过程中,应在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视阈下将其放在特定的宏观环境中分析。纵观农村女性生活的宏观环境,发现问题表现在:

(1)农村女性可参与分配的社会资源缺乏。

社会制度决定了社会资源在不同地区、不同区域、不同群体(如社会性别群体)和个人之间的不平等分配,从而导致了特定地区、区域、群体或个人处于贫困状态。农村女性参与社会资源分配不平等待遇集中体现在物质资源、受教育培训资源以及社会参与资源不足等方面。这些都表明农村女性在现实社会中无法与男性一样享有社会资源和占有发展机会。

(2)农村女性可消费的文化资源有限。

目前大部分农村的文化设施比较落后,一些贫困地区没有科技文化图书阅览室,没有有线电视,没有广播影剧院等文化设施。更没有针对农村女性特点的农业科技教育体系来对主要从事农业劳动的妇女进行全面、系统、有效的农业技术培训。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农村女性文化、科技技能的获得。农村贫乏的文化基础设施和文化氛围造成了农村女性的文化贫困。

(3)二元分割的体制限制了农村女性的发展。

城乡二元结构是指“在同一国家由于种种原因而导致城乡长期分设、分治、分管,致使二者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出现明显的差别特征”。由于二元结构制的存在,尤其是现代户籍制度的限制,使大多数农村女性无法随丈夫一起进城,不得不留守农村,长期生活在相对闭塞的文化环境中,没有机会接受现代文明和先进思想,消磨了农村女性的主体意识和进取精神,致使农村女性的生存方式、生活模式得不到根本上的改变。同时,由于城乡二元的体制分割,专门针对农村妇女发展的扶持政策相对较少,农村妇女难以得到必要的资金、技术、信息、基础设施等资源,这些都形成了强大的阻止农村女性发展的制度。加上社会性别歧视的存在,限制了农村女性个体的发展,使之在接受教育、个体主体性、思维方式、价值理念、行为模式以及生活样式等方面处于落后于当代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水平的文化贫困状态。

三、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视阈下农村女性反文化贫困治理途径

(一)微观层面:

在个体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中,激发农村女性文化自觉,培养其主体意识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强调人的问题来自个人与环境之间交流的失衡,强调从服务对象的生态环境探寻问题产生的原因。基于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认为人的价值理念源于生活内容的基本观点,要改变农村女性主体意识缺失状态,全社会应共同努力积极创造条件,为女性主体意识提升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应通过宏观调控手段为提升女性主体意识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切实解决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问题,使女性从实实在在的主人地位上产生主体价值;制定相应的保护政策,使女性与男性平等地开展竞争;通过各种社会化途径帮助农村女性进行角色塑造,从而成为主体价值发展的导向与支撑。女性的主体意识是女性对自身价值认可与追求的理性起点和支撑,是激活女性追求独立、自主,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的内在动力。女性的解放和发展关键在于女性主体意识的自我觉醒,即女性的文化自觉。“文化自觉”与“文化贫困”呈正相关关系,即拥有文化自觉意识会使文化主体对自身文化状况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能够了解自身的文化处境,进而促使其主动获取和接受先进文化。反之,文化主体文化自觉意识缺乏或不足,会极大影响或制约主体文化落后状况的改变。由于历史以及现实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加之社会性别因素的影响,导致农村女性长期以来习惯于“别人的附庸”这一畸形社会角色。改变这种状况的关键对策就是要不断提高女性自身的认识和评价水平,集个人、家庭和社会三方面的力量,积极宣传健康、文明、进步的女性性别意识,努力实现农村女性自身观念的转变,通过文化和教育的影响,培养反文化贫困主体的自我觉察、自我反思和自我审视的能力,使她们从传统角色模式中解放出来,树立良好的现代性别意识,使其从内心深处产生改变其命运的自觉愿望,克服自卑心理和依赖心理,进而真正帮助其从根本上实现文化脱贫。

(二)中观层面:

改变家庭传统观念,倡导男女平等,发展农村教育社会生态系统理论鼓励弱势群体多元化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应建立“家庭———社会”联动互动体系。研究与事实表明,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是影响农村女性智力开发的主要障碍。家庭生活和政治公共领域的决策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多数农村家庭血缘的逻辑依然是,只有男性后代才能绵延宗族,而女孩是外姓人,“嫁出去的女人泼出去的水”。受传统父权制思想的影响,农村女孩从小就受家庭的歧视,受教育权力被剥夺,导致女性受水平普遍较低。按照生态系统理论,实现农村女性文化脱贫,需要政府主导下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1.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男女平等,消除性别歧视。

在全社会层面开展男女平等,消除性别歧视教育,使男女平等思想深入每个家庭,让“男女平等”理念从村民生活层面深入村民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尊重女性的氛围,向农村女性和男性宣传社会性别意识,唤起农村家庭性别平等意识。同时,在社会性别意识推广的过程中,还需要电视、广播等媒介积极介入,形成倡导性别平等的良好社会氛围。

2.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消除文化贫困根源。

保障农村女性实现文化脱贫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大力发展农村教育。鉴于中国农村地区教育资源不均衡,教育分布不合理以及男女参与学习的性别差异等因素,应大力发展农村义务教育,重点工作:一是发展女童教育,消除“重男轻女”传统思想的影响,并通过法律保障以及制度安排确保农村女童教育机会得到真正的实现;二是发展多样的农村社区文化,通过潜移默化使其受到文化的熏陶;三要加强农村女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获取经济收入的本领。

篇(3)

1.3追求生命的本真意义人类所有的活动均是建立在自身生命具有的存在形式以及发展形式的基础上,高校要实现快速发展的主要目标,就必须注重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在进行管理方案的设计和规划时,要积极鼓励每一位参与人员开拓思维,发扬创新精神,同时要最求生命具有的本真价值与意义,而不是为了达到个人利益盲目地附和、敷衍上层。

二、高校行政管理的生态定位

2.1社会生态定位生态学向度与社会学向度均属于社会生态学,在社会生态学中社会向度主要是为了体现人类社会对自然环境产生的影响。当以生态问题的根源为主要角度进行分析时,可以发现社会向度揭示了国家、民族、阶层、个人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是具有差异性的;当以构建生态社会为主要角度进行分析时,可以发现社会向度主张的是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结合的理念。因为生态学向度给予的价值观、方法、原则具有一定差异性,所以当代科学发展的主要目的就不再局限于以人类社会的福利为核心,而是更注重自然和生态的和谐发展,即以达到现代科学生态化为主要目的。由此可见,高校行政管理所涉及的领域较为广阔,不再局限于独立空间。在高校社会生态背景下,高校行政管理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社会生态,行政管理不仅属于高校社会生态中占据主要地位的政治生态环境因素,而且也属于社会生态的子生态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2职能定位在现代化社会快速发展的潮流中,高校的规模随之不断扩大,其内部职能、部门也不断增加,高校和社会之间的联系也变得更为密切。面对这些新环境和存在的不稳定性因素,高校必须要建设专门处理和解决日常事务的行政部门和机构。高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根据部门的要求和制度,充分运用各方面提供的有利条件和资源,来实现提高高校教学服务质量的目的。

篇(4)

2川北河生态设计目标

川北河生态设计目标是改善生态环境和健全生态功能。具体而言就是在恢复川北河水文特征的前提下,根据水源条件拦蓄雨洪,建设由水系、护坡、滩地、水生动植物、陆生植物及微生物等构成的完整的河流生态系统,增强河流自净能力,涵养水源,恢复河流的生态功能(图2)。

3川北河生态设计

3.1水系空间格局设计1)川北河基本空间形态确定。河道平面布置与河道绿线的划定:河道设计中心线与原河道中心线一致,根据两岸地形地势确定所需行洪宽度,不占用岸边农业规划用地,河道绿线划定范围是河道边坡及巡河路路肩。川北河从南峡水库至治理终点上下游高差是125.14m,河道纵坡平均比降(单位距离的落差)为0.016,本次治理按照沿岸高程与河道高程的变化取河道纵坡,原河底纵坡不变。河道行洪横断面已经按10年一遇洪水要求整治(图3),目前需要清理河道障碍物和修复护坡,治理后将达到河道行洪横断面设计的流量标准(表1)。2)重构河床微地形设计。天然河床由水流长期塑造形成,在横、纵、垂三维空间上有着其特有的深槽、浅滩、江心洲、水湾等多种形态。川北河水系空间设计根据河床演变规律,结合河道地势,通过清淤和疏挖等造型措施调整,在深坑处形成深槽与水坑地形,在非主流区形成水湾地形,在宽阔水域形成江心洲,在窄槽处形成水浅流急的浅滩急流。在此基础上,结合水位变化情况及水生动植物适水深度生物习性,配置适于深水区生长的沉水植物、适于浅水区和滨水区生长的挺水植物以及适于陆地生长的湿生植物。在深槽和水坑内设置利于生物栖息与繁衍的多孔隙石岛。通过河床上中下游、点线面、表中底立体空间的综合塑造,形成自然河床形态的多样性(图4)。3)子槽水系设计。形成较为连续和稳定的水系空间是川北河生态系统恢复的重要基础,因此对贫乏的水资源要高效利用。具体来说是在满足生态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将水体空间塑造成狭长的子槽水系(图5),减少水系面积,以减少河水的蒸发量与渗漏量,节约水资源。设计方法是在河床中间位置疏挖子槽(图6),要求子槽中间位置深度60~100cm,宽度5~10m,形成具有一定深度和宽度的过水断面。子槽的水位和流量会根据不同季节时水源的情况而变化,川北河中下游子槽水系在雨季的丰水期能形成较为连续的水系;在冬、秋季节的枯水期,子槽水系主要水源为渗入河道的山泉、蓄水坝拦蓄雨洪和南峡水库来水,中下游子槽水面变窄并在一定范围内形成较为连续的水系,流量也相应变小,如辛庄村段河道流量约0.1m3/s,北庄村段河道流量约0.2m3/s。4)开敞水空间设计。为形成较大水面,在北庄村、黑山寨村、延寿寺及辛庄村4处开阔河段,通过开挖河道与砌筑蓄水坝来拦蓄雨洪及涵养水源(图7)。根据河流地形和水资源情况设置12座蓄水坝。蓄水坝高度约1m,坝体驼峰型,结构上采用不透水浆砌石墙和河石堆坡,由木桩固定散堆河石。为不影响川北河防洪断面,蓄水坝不高于河底设计高程。5)拟自然防渗。为节约水资源,在子槽河底及常水位以下部位采取必要的拟自然防渗措施。拟自然防渗采用有微渗功能的膨润土防水毯材料,与PE膜等其他防水材料相比,对河流生态系统与地下的物质和能量交换的影响相对较小。拟自然防渗面积是15000m2。为确保汛期雨水和上游来水迅速下渗,补充地下水,在非重点区域不作减渗处理,不进行补水,以减少水量消耗。6)水量设计。因为长期干旱和上游水库的截流,川北河上游河段已干涸多年,为解决子槽所需用水量,采用南峡水库库区水和雨水为主要水源。本段河流环境用水量主要包括补水量和换水量,换水的目的是使水流动,防止水体富营养化。由于北京市干旱缺水,本段河流用水仅考虑补水量。川北河沿岸支流较多,雨季有大量雨水补充河道水源,年平均径流量约为831万m3,南峡水库总库容21.5万m3。随着灌区内节水灌溉技术的逐步实施,农业灌溉用水量会进一步减少,为本段河流提供环境用水创造了有利条件,南峡水库预计给本段河流提供环境用水量每年15万m3。

3.2生态护岸设计为恢复河岸的综合功能,需要将河岸抗冲能力和生态系统重构进行有机融合。具体来说是结合自然条件,保护具有防洪功能的天然岩体岸坡;以适当修整方式利用自然边坡;对不同的河岸形态下的乱坡构建对应的生态护岸模式。生态护岸范围从南峡水库至北庄段,总长度约15km。采用的主要护岸形式如下。1)植被护岸。在岸坡缓、水流慢处采用草地和灌木护岸,这种自然舒缓的边坡是理想的亲水空间。2)驳石生态护岸。采用自然石砌筑护岸,以植物点缀,具体方法是在卵石缝隙中种植垂柳等植物,以河卵石和芦苇等水生植物点缀坡脚,这一做法既能稳定河床,又能改善生态环境。

3.3湿地恢复与保护设计1)湿地设计。川北河湿地面积约5万m2,主要分布在河流开阔处的北庄村、黑山寨村、延寿寺及辛庄村等地段。在河流内通过开挖子槽和涵养水源等措施构成湿地水系,引进多种湿地生物,以此形成河流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架构。由于湿地存在水面狭小和水深不足的问题,导致水生动物稀少和食物链简单,需要从上游南峡水库挖取适量底泥以培育底栖动物,如长三肢轮虫、枝角类、环棱螺等;引进鱼类等大型水生动物,如中华鳑鮍、高体鳑鮍、彩石鲋、小似鲴、无须矞、赤眼鳟、鳙、罗非等;引进水生动物约8万尾。2)湿地水质净化设计。在川北河外的生活污水通过污水管网收集处理后在进入河流内部之前,先通过入河口处沙子和碎石组成的过滤床排除杂质,再经过湿地内水生植物群落吸收和降解N、P等污染物质,以及利用昆虫、鸟类、鱼类取食微生物等浮游生物,使污水和污染物消除率达到60%~70%,净化后的水体最后流入川北河水域内。

3.4生态公益林设计1)河岸防护林带设计。防护林带改造有利于川北河流域的水土保持和洪涝灾害预防。在暴雨和洪水发生过程中,河流林地能够大量地蓄积水源,避免水资源的浪费;提高岸坡抗冲刷能力,减少水土流失;也减少了下游洪水的威胁。另一方面,防护林带改造为川北河水、陆动物的生存和繁衍提供了理想的栖息地,是野生动物迁徙的重要廊道。防护林带分布在黑山寨村(林带长约1300m,宽约20m)、辛庄村(林带长约1000m,宽约20m)、北庄村(林带长约1200m,宽约20m)等川北河两岸的村庄和主要交通路附近。在改造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因水位变化而产生的生态环境、景观及污染防治等问题。2)上游水土涵养林设计。水土涵养林位于川北河主要支流分水岭沟和川北河的汇合口(图2-1),分水岭沟东部是怀九路和上黑路的交叉口,是十三陵景区进入川北河沟域主要通道,是主要的景观廊道之一。其重要的地理位置决定了此汇合口是川北河上游生态建设的重点区域。目前该区域植被稀少、土地、水土流失严重,急需通过建设水土涵养林完善调节流量、减少洪害及涵养水源等生态功能。具体措施是种植油松、桧柏、国槐、黄栌、山桃、银杏等植物形成面积约3.5万m2的大片自然林地。

3.5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恢复设计

3.5.1营造多样化生物群落根据川北河的土壤、气候、水源、植被及地域结构等自然条件,培育滨水区的水陆复合生物群落。具体来说,首先是在河岸水际带及堤内地带形成生态关系完善的生物群落;其次是结合各区域不同自然环境,营造特色鲜明的生物群落,例如水生生物群落、陆生生物群落等。

3.5.2保护和利用乡土物种保护和利用乡土物种是生物多样性理论的核心思想之一。首先乡土物种适宜当地生长,其管理和维护成本低;其次,乡土物种消失是当今急需解决的全球生态问题之一。因此要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培育和利用本地的植物,引进本地区水生动物及鸟类等。1)植物多样性设计。多种类植物引进有利于生物多样性形成。目前河流两岸仅有杨树、柳树、苹果树、梨树等少数植物。为丰富林相,选种白蜡、油松、国槐、七叶树、黄栌、迎春、黄刺玫及连翘等多种乡土植物,营造乔灌木及地被的多层次植物立体空间体系。在河流生境改善基础上,引入芦苇、菖蒲、香蒲、睡莲、千屈菜、荷花、野慈菇、水葱、雨久花、鸭舌草等水生植物。2)引鸟设计。引鸟设计是根据鸟类的繁殖、度夏、捕食与栖息等活动规律制定实施措施。由于鸟类的飞翔需要一定起落空间,因此选择延寿寺下开阔的河面为引鸟区,营造开敞的水面,在西侧河岸减少高大乔木,为鸟类提供飞翔降落的净空;在水体内营造湿地、沼泽、岛屿等不同环境类型的栖息地;根据鸟类在自然条件下的捕食要求,在人迹稀少的东侧河岸营造林地、灌丛、草滩、浅滩等多种生境以吸引鸟类需要取食的昆虫,种植大面积的蜜源植物和鸟嗜植物为鸟类提供食物果源;为减少人类过度干扰,观鸟区与引鸟区之间利用水面和树林隔离,游人所在观鸟区与引鸟区直线距离大于20m。满足鸟类不同要求。引鸟区面积约8000m2(图2-2)。3)水生动物多样性设计。为丰富水生动物种类,从上游的南峡水库引进无齿蚌、中华米虾、鳖、龟、鲢等底栖类、食草类及捕食类的多种水生动物,约5万尾。

篇(5)

二、当今社会师德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学校育人生态系统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在市场经济的强势冲击之下,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开始在学校之中蔓延,学校这方“净土”从此不再纯洁,不仅学生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受到强烈冲击,而且教师的道德标准、价值判断等也受到了影响与干扰,教师道德失范的情况也就逐渐增多。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绝大多数教师能够关爱学生,治学态度严谨,为人师表,但还是有极少数违背师德的教师,他们不但没能树立“好的榜样”,却成为了“坏的典型”。如果让这些缺乏师德的人承担教书育人的责任,对国家和民族的危害可想而知。综合分析当今师德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爱学生不够,甚至体罚。爱是滴滴甘露,即使沉睡的心灵也能苏醒;爱是融融春风,即使冰冻的感情也会消融。教育如果没有情爱,就如无水之池。陶行知先生曾说过,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可见,关爱对一个孩子的成长是多么的重要。然而,我们的一些教师似乎太“吝啬”,很少给予学生关爱。他们认为,自己的任务就是教授书本知识,至于其他事情,不在自己的职责范围之内,仅仅把教师工作当作是混饭吃的工具,全然忘记了教师的育人本职。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导向之下,个别教师不仅没有给予学生一定的关爱,而且往往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待学生。在他们眼里,学生与自己永远都是不平等的,与学生成为朋友只是一种理想,根本不会付诸实践。对于一些表现好的学生,尚能以礼待之,而对于一些表现不好的所谓的“差生”则经常拳脚相加,因为教师体罚学生而使学生受到伤害的事情时常发生,屡见报端。

2.利欲熏心,只想谋私利。在一般人看来,教学才应该是教师的本职任务,这也是师德最基本的要求。但是,一些教师根本不以为然,不仅守不住教师职业的底线,甚至触碰了教师职业的底线。他们不把教学当回事,而是整天想着赚钱或者评职称等,在这种功利心的牵引之下,教师的心思自然不会放到学生的身上。本来应该是教师“主业”的教学工作却被当成了“副业”,而一些校外兼职工作却成为某些教师盈利的工具,并逐渐变成他们真正的“主业”。如此一来,教师不能将自己的全部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来,对教学应付了事,根本不顾及学生的学习状况,明显触碰了师德的底线。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让学生成为自己赚钱的工具,有的教师在校外大办辅导班,以此来收取高额的辅导费用。对于一些应该在课堂上讲授的知识,某些教师故意不讲,只有参加教师校外辅导班的学生才能获得更多的教学资源,也才更能得到教师的照顾。更有甚者,有的教师会通过给自己过生日的方式向学生暗示有所“表示”,如果没有“表示”,就会被教师冷落。

3.责任心不强,缺乏敬业精神。有些教师知识观念陈旧,不思进取,只想守着“老本”,缺乏理想和进取精神。他们备课不认真,教学手段单一,上课马马虎虎,经常出错,教学效果不理想。还有的教师,从教学起讲稿就没“换过样”,知识不更新,没有新观点,更谈不上新方法。随着时代的进步,教师这些传统的旧观念已经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了。还有一些教师参加教研、科研、教改等活动的积极性较差,整天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对教师的本职工作敷衍了事,事业心不强,职业情感淡薄。他们只求完成教学任务,而不求提高教学质量,不改革教学方法,一味地满堂灌。填鸭式的教育,与学生缺乏互动,没有启发,更不用说采用现代的教学手段。此外,也有许多教师在办公室里,除了闲聊就是“偷菜”、炒股,而不是批改作业、专研学问。

4.言行不一,没有做到为人师表。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为人师表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比较难。甚至在一些教师看来,那简直是天方夜谭。因为在他们看来,教师也是普通的人,在各方面的压力之下言行不一有时候也是不得已的,而将某些裸的谎言却硬说成是“善意的谎言”。比如说,教育学生要互相尊重,自己却对学生极尽挖苦讽刺之词;要求学生“好好学习,天天向上”,自己却整天无所事事,不思进取;要求学生要有社会公德,自己却将公德抛之脑后;要求学生远离赌博,自己却通宵打麻将;要求学生要有爱心,自己却比谁都冷漠;要求学生敬爱老师,自己却未曾想过疼爱学生;要求学生孝敬父母,却对自己的父母不管不问。教师是学生的表率,其一言一行对学生都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这样的教师失去了应有的表率作用,失去了学生信任,没有做到为人师表。

5.道德败坏,甚至触犯法律。一些教师道德品质低下,脏话连篇,对学生极尽侮辱之词,肆意践踏学生尊严,甚至还有一些教师道德极其败坏,抓住学生胆小怕事的心理,通过各种卑鄙手段猥亵甚至女学生,这种事情近年来也是屡见报端,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教师的社会形象。以上行为不仅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败坏了社会风气,玷污了学生纯洁的心灵,污染了育人环境,使学生无法获得健康的成长,而且严重违反了《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群众反映极为强烈。从深层上来看,也不利于我国生态文明社会的构建。

三、生态文明社会对师德建设的新诉求

关于什么是生态文明,学术界没有统一的认识。比如,前中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认为:“生态文明是人们在利用自然界的同时,又主动保护自然界,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关系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又比如,学者于海波认为:“生态文明就是用文明的方式对待生态,而且其背后是经济生态的文明,是文化生态的文明,还有政治生态的文明等,要从整体上把握生态文明,不能仅仅谈对自然生态的保护。”以上各位专家对于生态文明的表述虽然不尽相同,但内涵基本一致,都强调要从整体上去理解生态文明,强调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对生态文明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生态文明社会更多的是强调一种和谐关系的建立,强调生态伦理的构建,与冰冷的工业文明社会相比,生态文明社会少了几分“冷漠”,多了几分“温情”,更加强调人文关怀以及人性化的交往。具体来说,在生态文明社会中,物质文明倡导与生态相协调的生产生活与消费方式的形成,强调经济活动的开展不对大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精神文明更加倡导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去尊重自然,建立一种自然化的人生价值观,认可自然的价值,达到转移人们对物欲过分强调与关注的目的。与此相比,政治文明则更加强调尊重利益和需求多元化,注重社会中各种利益关系的维护,以免因为政治权力斗争等对生态造成严重的破坏。如此看来,我们有理由相信,生态文明是对工业文明的超越,也更加符合世界潮流的发展趋势。中华民族是工业文明的迟到者,决不能再成为生态文明的迟到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大力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师德建设问题对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然也对生态文明的构建产生着影响。如果不能解决好师德建设问题,最终会阻碍生态文明社会的整体建构。那么,生态文明社会对师德建设有哪些新诉求呢?换句话说,生态文明社会要求我们建设什么样的师德?怎样才能通过师德建设促进生态文明社会的发展?从生态伦理学的角度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生态文明社会要求教师对学生进行“生态”教育。所谓“生态教育”,就是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引导学生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与人之间的动态和谐关系,进而从根本上影响自然和社会的生态平衡。与传统教育不同的是,生态教育更加强调师生之间的平等对话,主张建立和谐的师生交往关系,在教育方法上,不再局限于课本知识的传授,而是更加贴近实际、贴近自然。

2.生态文明社会要求教师做到“学高为师”。所谓“学高为师”,就是要求教师博学多思,做一个专而不器的人。在传统意义上,人们仅仅把博学多思看作是知识渊博的表现,而忽视了博学多思对教师修身养性、涵养全面自由和谐的精神人格的生态学意义及其对学生生态存在的影响。在博学多思、完善知识结构的同时,实现自我反省,并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以达到本真意义上的“学高为师”。

3.生态文明社会要求教师做到“为人师表”。所谓“为人师表”,就是要求教师培养自身“真善美”的完美人格,自觉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作风。具体来说,“真”就是要求教师具有科学精神,“善”就是要求教师要有道德精神,“美”就是要求教师要有审美精神。另外,由于教师对学生的特殊示范作用,所以教师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作风也直接关系到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养成和完善。

四、生态视野下的师德建设新策略

生态文明概念的引入,能够使我们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从生态学的视角出发,考察师德的现状,从而认识和把握生态视野下的师德建设问题。以生态伦理观为导向,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师德建设。

1.从经济生态的角度看,要为教师提供公平合理的薪酬,营造平衡的物质生态环境。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深入进行,对教育的投入越来越大,教师的物质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教师群体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比如任课教师与学校管理人员,助教与教授之间都有较大的收入差距。根据霍曼斯的公平理论,员工发现自己投入与收益的比例与别人投入收益比例不平等时,便会产生不公平感。作为收入方面的“弱势群体”,教师为了满足生存需要,就会从事一定的副业。因此,我们应该努力为教师提供公平合理的薪酬,让教师感觉到自我价值得到了认可,才会对教师职业有归属感。通过物质生态环境的改善,解决了教师的生存问题,教师才有更多的精力去专研学问,教书育人。

2.从政治生态的角度看,要对教师实施人性化的管理评价,营造人文关怀的制度生态环境。从生态学的角度看,教师首先是一个自然的正常的“人”,然后才是“教师”,所以对教师的管理决不能忽视对教师自然生命的尊重与关注,应该遵循教师发展的自然规律。人的本性是崇尚自由的,而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的自由,这就需要我们建立适当的制度,实施人性化的管理,才能激发教师对工作的热情与激情。此外,还要建立合理有效的评价机制,杜绝统一化的评价制度,尤其要把师德行为纳入评价考核内容之中,并作为教师评优、评职称的重要参照标准。

3.从文化生态的角度看,要为教师营造良好的文化生态环境。对于师德建设而言,文化生态环境至关重要,因为它可以在潜移默化之中促进教师良好道德品质的养成。在师德建设的过程中,学校要按照教师的实际情况,在尊重教师个性的前提下,分层次有所侧重地开展师德教育。学校可以积极地发动起广大学生,在教师之中评选师德标兵,从而激励教师努力工作,为学生树立道德典范。此外,学校在每个学期还可以确定一个德育主题,德育主题要尽量与教师的教学工作生活相关,并围绕这个德育的主题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并让教师亲身参与到德育建设中来,发挥教师主体在德育建设中的积极性。通过这种师德教育,让教师建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培养其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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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内涵

城市的发展从早期的人类的憧憬构想中逐渐建立,乌托邦式的城市建设无疑带来了一定的理想与愿望,人们也朝着这样的理想城市靠近,在时间的回溯和科技的发展中,人们开始对城市的发展,经由普遍化的城市模式的反映机制,产生无数的构想一与憧憬,同时也是对自身历史与现实的反思。

生态文明城市是在对以往城市模式建设探索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和协同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人类社会进程发展,转变到大趋势下发展而来的新型城市模型,对今天的城市建设起着很大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城市的建设离不开群众的参与,在中国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强有力的正确教育宣传和突出环境灾害的危机意识导向都是人们群众将目光聚焦到对生态文明的城市建设里去。在现目前对生态环境的意识逐渐增强的情况下,通过建立城市生态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同时又经由多方面的生态道德标准评价体系机制引入,使人们愈发自觉的保护自然环境,从而反馈到建设城市社会的工作中,并积极投入到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行动中去。

2智慧生态城市的规划构建

2.1智慧城市。“智慧城市”是最近几年开始趋于流行的热门话题,自2009年由IBM公司提出的“智慧地球”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媒体传播,并逐渐被世人所认知。在全球引发的“智慧风潮”和相关政策的大力支持和监督的背景下,我国也将“智慧城市”作为一个在未来的可行的城市发展建设前景,大力支持和倡导,并将建设“智慧城市”这一概念作为培育竞争力、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市民就业、抢占未来科技制高点的重要战略。由此可见,“智慧城市”的概念主要是从信息技术出发,联系各个领域。由此看来,“智慧城市”更多承担的是一个核心的位置,关联其他包括以互联网、云端链接、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内的智慧方式运作,从而达到一个改变网络信息环境的现状,为城市、市政、企业和个体等提供更快捷更有效率的互动联系,使其在包括民生、环保、公共安全、城市服务、工商业活动在内的各种需要做出符合时代效率的积极响应,达到符合现代化城市的信息运行状态,并具有不断积极发展的空间。

2.2智慧生态城市理念。通过前文对智慧城市的理解,我们可以看到智慧生态城市的核心无疑体现在其“智慧”与“生态”的两个关键詞上。将智慧与生态两者融为一体,作用于城市规划中,从社会层面来说,智慧生态城市的存在无疑和谐的处理好了自然生态空间和城市生活,并绝妙的解决了二者的平衡关系,使得城市空间和城市空间周边环境都处于协调一致的环境中,为社会稳定带来重要作用;经济层面来说,智慧生态城市在促进经济开发的同时追求其生态效益,提升经济可利用率。

3生态文明视角下的智慧生态城市规划理论构建

3.1明晰概念体系。智慧生态城市涵盖了社会、文化、历史、经济、产业等多种因子,超越了城市建设的层次,并向着更全面的方向发展。所以明晰其具体概念体系非常重要。在智慧生态城市的总体建构体系里,我们可以将智慧生态城市分为: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五位一体建设、四化同步发展、智慧生态城市等层次;将这样的大致框架结构建立出来,提出建设智慧生态城市的指导布局和技术框架,为现有新兴发展起来的智慧城市作出技术指导和补充行业空缺。

3.2系统方法统筹。较为传统的观点并不能支撑出复杂斑驳的理论,在现在的现代化进程中,早已远远赶不上城市化的步伐。构建智慧生态城市必须要求一个连续的、总体的、全局的系统支撑,并将系统科学下的智慧生态城市规划原理梳理成为一个具体的系统体系,为其基础性宣传做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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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活动,可以看成是一种社会主义核心正能量的流动过程,能量的传播主要在教师与学生和学生与学生之间进行。但是受限于传统教学方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总是自觉或不自觉的突出自己的主体地位,形成了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天然鸿沟,切断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能量传递途径,教、学两个主体的分离导致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相分离,最终导致了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面理解很透彻,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却我行我素的问题现象。

(二)教育内容与教育方法失衡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现代大学生的思想多元性是极强的,学生普遍表现出较强的新知识接受能力和新观念领悟能力,而当前高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还延续着过去的教育方法。以单纯理论的形式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这种单一、枯燥的教学方式必然不能够满足大学生多元化的接受能力需求,导致高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学对学生失去吸引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种来源于实践的科学价值观念,其内容本身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在高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学活动中,教学内容的实践性应该与教学方法的实践性相结合才能发挥出最好的教育效果,而现实状况是,教学内容与教育方法实践性的失衡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质量。

二、文化生态学视阈下的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一)教师发挥主导作用,激活文化生态定位

教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中的主导,主导的文化生态定位就注定教师不能够将课堂建立成“一言堂”,相反应该放低姿态,以平等的姿态对面对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更加“平民化”的诠释。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阐述过程中应该找准自己引导者的定位,更加注意学生的文化生态需求,从学生价值观的实际切入,以满足学生对价值观的需求为目标,切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单纯的理论转化为有血有肉的价值体系,结合到大学生的生活实际当中去,满足大学生对价值观念的需求,才能真正保证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质量和效率。

(二)学生发挥主体作用,找到自己的文化生态位置

学生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中处于主体地位,其自身的文化生态定位会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产生深远的影响,就单纯的教育活动来看,教学的质量和效率不在于教师教了多少而在于学生接受了多少。所以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效率和质量的提升重点还在于学生的文化生态位置确定,学生不能够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当成是普通理论知识的学习,而应该结合自己在学习生活中的价值观需求实际,认识到自己在价值观问题上缺陷,体会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是对自己价值观体系进行完善的最佳机遇,进而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过程中充分的结合实际需求、实际状况和特殊事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更加深层次的体会和领悟。

(三)建立文化生态型的师生关系

在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中,最为核心的关系就是师生关系,传统教育理念指导下,学生与教师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最终导致教师难做、学生难当的现象。所以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活动中,教育者应该致力于建立一种文化生态型的师生关系,教师要在激发和培育情感上下功夫,使情感升华成为意志,实现意志转化为行为习惯的完美过渡,不断增强民族精神和创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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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6-0099-04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由于我国缺乏私法传统,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向来注重公法手段的运用。然而“在解决环境问题时,公法的缺陷由此而生,它将公民环境权利与社会公益相联系,但公法是靠一定行政机制来实现的,行政机关出于种种原因可能产生政府失灵,很可能为了区域利益、集团利益甚至长官利益而牺牲社会公共利益”。[1]要克服用公法手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弊端,就必须重视民法生态文明建设功能的发挥。自然人和法人开发利用生态资源的行为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一般都属于具有普遍意义的民事行为,这决定了民法在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中居于基础地位。它既可以促使人们积极优化生态环境又能有效防止生态损害行为的发生。只有协调综合运用私法与公法的调整方法,才能保证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推进。

一、民法可塑造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主体——生态民事人

培养具有生态意识和养成良好生态习惯的民事主体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和关键。为此,民法需将传统民法中的“理性经济人”塑造成为具有生态文明意识的新型民事主体——生态民事人。

(一)生态民事人的界定

生态民事人是指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时顺应生态规律,在与自然环境和谐共生、协同进化中实现物质利益、精神利益与生态利益相平衡的人。生态民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生态民事人是兼具“理性经济人”与生态人两者特征的复合人。传统民法中的民事主体是“理性经济人”,他在实现私人利益最大化时往往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甚至为了自己利益损害生态环境。这实为生态危机的根源。要克服“理性经济人”的民事主体所带来的弊端,就必须用生态人的理念塑造新型民事主体即生态民事人。这种新型民事主体兼具传统民事主体与生态人的特质,是对传统民事主体的扬弃与超越。

第二,生态民事人具有强烈的生态意识。传统的民事主体以追求自己利益为唯一目的,其仅需具有权利意识即为合格的民事主体。而生态文明时代的民事主体不仅要具有权利意识,还需具有强烈的生态意识。人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意识支配的,只有具有生态意识,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进行权利变动和履行民事义务时,才能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生态规律的要求,实现私人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和谐共存。

第三,生态民事人不仅追求物质需求和精神需要,还追求生态需要。传统民法坚持需要二元论,认为民事主体只有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民法之目的就在于为民事主体满足上述需要提供私法保证。基于需要二元论,传统民法认可民事主体在追求自己的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正当合法性。由此可知,需求二元论的民事主体制度无法实现生态保护,更遑论生态文明建设。为克服需要二元论不足,联合国环发大会颁布《21世纪议程》,明确将人的生态需要与物质需要、精神需要同等并列,并将其视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三元动力之一。“生态需要作为一种高级需要的组合形式,不仅能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质量,还能从生态学意义上促使人类需要结构合理化发展。它是人类需要结构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第三种需要。”[2]由此可知,生态需要已经成为民事主体不可或缺的生存条件。要将传统民事主体转型为新型民事主体,生态文明建设时代的民法就是要为民事主体实现三元需要提供私法保证。

(二)生态民事人的塑造路径

我国民法要塑造生态民事人,就必须进行正义观与方法论的革新。传统民法的正义观与方法论是与“理性经济人”相匹配的自由主义正义观与个人主义方法。自由主义正义观认为自由即正义,只要民事主体根据意思自治实施的行为,即使损害生态环境也是正当的。个人主义方法论认可民事主体为了自己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而牺牲生态利益,并为其提供制度支持。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持和谐、生态危机尚不存在的时代,自由主义正义观与个人主义方法论具有相当合理性。但在生态文明时代,民事主体根据上述价值观从事民事活动已造成严重生态危机,再一味坚持自由主义正义观与个人主义方法论就不合时宜。要塑造生态民事人,我国民法就不能继续完全坚持自由主义正义观和个人主义方法论,而应该用社群主义正义观与整体主义方法论对传统民法的价值观与方法论予以一定的修正。社群主义正义观和整体主义方法认为,基于公共利益,法律对人的自由予以一定限制乃正义之举。在生态灾难频发的当代,生态恶化已经危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维持人类繁衍无疑是最大的公共利益之一。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社群主义正义观与整体主义方法论,民法可以用强制性规范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塑造具有生态意识的民事生态人;根据自由主义正义观和个人主义方法,民法可以用倡导性规范积极鼓励民事主体保护生态。总而言之,生态文明建设时代的中国民法不能片面坚持自由主义正义观与个人主义方法,它的价值观应该是社群主义正义观与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有机协调,其方法论应该是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人主义方法的综合运用。只有这样,民法才能塑造出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新型民事主体——生态民事人。这是生态文明建设得以成功的前提。

二、民法生态文明建设功能发挥的核心:民事生态权的确立

民事生态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用、开发生态系统,以满足其生态利益需要的权利。它是民法有效发挥生态文明建设功能的核心。十提出要“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这是民法发挥生态文明建设功能的前提,也是民事生态权确立的基础。生态利益不同于财产利益与人身利益,它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利益。“生态利益固然与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密切相关,但又不同于纯粹的财产或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在于财产之价值和使用价值,人身利益在于人身之生命、健康、身体机能和组织等,而生态利益则在于人们能够在其生态系统中与其他生物或环境之间进行不断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与信息传递。”[3]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都存在以生态利益为纽带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也需由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调整。所不同的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生态利益关系以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调整手段为主导。在生态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背景下,生态利益关系则应以民法等私法调整手段为主导。要有效调整因为生态资源市场化配置所产生的民事关系,民法需确立民事生态权,这是由其调整机理决定的。

(一)民事生态权的构成要素

1.民事生态权的主体。民事生态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动物不能成为民事生态权的主体。人是权利主体,人之外的客观存在受人支配,为权利客体,这是民法权利理论的基石,也是哲学主客体二元划分的必然结果。但由于人类滥用其对包括动物在内的外部世界的支配权,使人与动物的关系紧张,进而使生态系统失衡,形成生态危机。为保护动物,维持生态平衡,有学者主张动物权利论,即将动物也作为一种权利主体。该观点作为人类重视动物保护的一种价值观,具有合理性,但就民事权利体系构建而言,动物无法成为权利主体。首先,人作为权利主体是由人的类本质决定的。马克思认为人的类本质在于“人把自身当作普遍的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由此可知,人不同于动物的本质在于人拥有自由,通过这种自由,人不仅仅依附于自然界而且还改造自然界。“权利为意志的自由,该意志自由即为人,并只有人的意志是天赋的。就此在我们看来,每个单个法律关系作为人格人与人格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一个法律规则加以确定。”[4]权利的本质体现了人的类本质,并与人的类本质要求高度契合。而动物不具有意志自由的本质决定了动物无法成为民事权利主体。其次,动物作为权利主体不能有效解决动物保护问题。法律赋予动物权利主体地位,动物也无法行使权利。有学者建议民法通过法定人或监护人的方式,让他们动物行使权利。但这种关系从实质上讲还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动物依然是客体。这样的制度构建并不能使动物成为权利主体。最后,将动物作为权利主体不符合理论研究的“奥卡姆剃刀原理”。该原理指出了理论研究应该遵循思维经济原则,其格言为“若无必要,勿增实体”。简而言之,解决同一问题,在实现效果相同的前提下,所用的理论能简单就不复杂。就动物保护问题而言,动物客体论与动物主体论能实现相同的效果。但动物主体论将民法理论复杂化并且使其内部出现了不协调。动物主体论违背了奥卡姆剃刀原理的要求,实属不可取。正如有学者正确指出的,“至于少数人提出的生物的生态权,既无理论上的科学性,也无实践中的可行性。”[3]

2.民事生态权的客体。所谓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是权利变动行为的作用对象。权利的本质在于利益,权利客体是利益的载体。生态利益是民事生态权的本质,它的载体是生态系统。若没有生态系统的持续良好存在,民事主体的生态利益根本无法实现。生物群落依靠生态系统产生生态利益并分享生态利益。根据生物群落在生态系统中的不同功能,可以将其分为生产者、消费者与分解者。人既是生态利益的制造者,又是生态利益的受益者。无论是制造生态利益还是从生态利益受益,都必须对生态施加一定的行为来实现。因此,生态系统成为民事生态权的独特客体。

(二)民事生态权的性质与内容

民事权利根据其作用,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其中,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划分是潘德克顿法学的基石。“所谓支配权,是指权利人仅仅依据自己的意思就可以实现权利目的的权利。”[5]根据人类社会生存实践可知,民事主体要满足其生态利益需求,必须利用以生态资源作为载体的生态系统。据此,民事生态权属于支配权,应当毫无疑问。民事生态权的内容是指其权能,就是主体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态利益需要所能够实施的各种从生态系统中受益的行为以及保护该权利所能够采取的行为。主要包括:其一,生态系统利用权,即民事主体积极利用生态系统满足自己生态利益的行为,比如呼吸新鲜空气、饮用泉水、开发利用生态系统资源等行为。其二,生态请求权,指民事生态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有某种妨害或有可能受到妨害之虞时,生态权利人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有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主要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其三,生态补偿权。该权利是民事主体基于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改善而享有的请求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补偿其生态利益的权利。其四,生态赔偿权。该权利是指民事主体的生态权利遭受侵害时请求加害人赔偿其生态利益损失的权利。

三、民法的生态优化功能:民事生态义务的设定

因为企业生态义务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所以民法由权利本位转变为社会本位是其发挥生态优化功能的理论基础。民法发挥生态文明建设功能的基本途径有两个,一是鼓励或倡导人们实施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二是禁止人们破坏生态环境。社会本位的民法可以通过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变动与权利行使设定生态义务的方式发挥积极的生态优化功能。根据在经济生产环节的地位不同,民事主体可分为生产者(企业)和消费者。我国民法可以为上述两种主体规定相应的积极生态义务,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企业生态义务

1.企业生态义务的界定及其内容。要顺利实现党的十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民法规定企业的生态义务并确保其得以履行是关键一环。美国著名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认为企业的生态义务是指企业需“致力于可持续发展——消耗较少的自然资源,让环境承受较少的废弃物”。由此可知,企业的生态义务是指其应以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为目标,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尽量减少其行为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使企业成为资源节约型和生态友好型的营利性组织。企业生态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企业对同代人与后代人的生态义务。企业要以“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观念为指导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代内公平观”要求企业从事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时尊重其他人的生态利益,不能以牺牲一部分人的生态利益获得自己的发展。“代际公平”要求企业的资源开发利用在满足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要留给后代人满足其生存发展的机会,而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生态利益满足本代人的利益。第二,企业对社会的生态义务即绿色生产义务。企业要树立生产生态产品的市场意识,真正以市场为导向生产绿色产品,通过绿色包装、绿色认证,提供满足市场需要的健康产品。第三,有限度的开发义务,这是指企业对自然承担的生态义务。企业不能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履行该义务的主要途径是循环生产。主要包括:其一,实行减量化的生产模式,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应尽量减少资源的消耗以及废弃物的产出。其二,企业对生态资源与废弃物的再利用与资源化。各行各业的企业,都必须根据其生产特点与经营范围,对所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

2.民法对企业生态义务的规范配置。第一,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该明确规定企业负有生态义务。我国公司法仅原则性的规定公司负有社会责任,但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负有生态义务,其他民商事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负有生态义务。为促进企业生态化生产,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未来的民法典应明确规定企业生态义务。理由在于:其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还存在争议,其范围尚未明确,民法典若不明确规定企业的生态义务,无疑不能有效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生态义务,这不利于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其二,公司的生态义务不能代替企业的生态义务。企业是营利性组织,在我国,其范围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以及尚未实行现代公司制度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诸多营利性民事主体。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生态义务不能取代企业的生态义务。若仅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生态义务,一是不利于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二是违反了市场主体平等原则。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应以总分的方式明确规定企业的生态义务。第二,将企业的生态义务层次化并采取不同的规范方式。根据企业行为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程度不同,可将其生态义务分为基本义务与其它义务。基本义务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又包括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对于积极义务,民法应用强制性规范予以规定,对于消极义务,民法应用禁止性规范予以规定。对基本义务以外的其它生态义务,民法可用倡导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予以规定。第三,以生态化为导向优化企业治理结构。其一,董事会中设立生态委员会或生态董事,就企业的生态生产经营和生态义务履行等事宜为董事会提供合理化意见。其二,经营管理部门设立负责生态经营的专门机构,一是专门负责绿色产品的设计、价格制定以及销售;二是负责对企业及其员工进行生态文明的宣传与教育,积极培养员工的生态意识,使员工形成良好的生态习惯。其三,监事会中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企业生态生产与生态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消费者的生态消费义务

1.生态消费义务的界定及其内容。生态消费是一种以低资源消耗实现高消费质量,使人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消费模式,其伦理基础在于消费正义。“消费正义的实质是用人类整体理性来反思人类的消费行为,以人与自然和谐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使消费不仅成为经济运行的基本环节,而且成为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环节。”[6]消费主义导致的奢侈消费、过度消费已经严重危及生态安全以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民法必须根据消费正义观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规定相应的义务,这既符合生态消费义务法律化的趋势,又能积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消费者生态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适度消费义务。适度消费义务是指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必须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滞后的消费水平会导致消费不足和市场疲软,使经济发展丧失动力。而超前的消费水平产生的过度需求会导致人类对生态资源的过度攫取,造成生态危机。建设生态文明最主要的是要防止过度消费,民法规制的重点在于使消费者不要超前消费。第二,循环消费义务。它是指消费者必须对使用后的消费废弃品进行回收和再利用。消费废弃品包括家庭废旧品和工业废品,消费者对以上两种消费废弃品都须根据其特性进行一定的再利用或为其再利用提供条件。第三,清洁消费义务。这是指消费者必须以减少或避免有害生态环境的方式进行消费。其一,在不同的消费行为中,消费者必须选择对生态环境危害最小的消费方式。其二,消费者必须以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式处理废弃物。

2.民法对消费者生态义务的规范配置。第一,我国民法必须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生态消费义务。我国民法关于消费者生态消费义务的规定目前尚付之阙如。为更好地发挥民法生态建设的功能,未来我国民法典必须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生态消费义务。第二,不同群体消费者的消费义务不同。首先,强势社会群体应该承担比弱势群体更重更严的消费义务,这符合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其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生态消费义务要高于企业。理由在于,他们都负有促进公共利益的义务,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无疑是重大公共利益。因此,上述民事主体的生态义务要高于企业,强于企业。最后,国有企业的生态消费义务要高于私营企业。因为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他除了要实现经济目标之外,还要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而有力地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无疑是国有企业的重要社会目标之一。因此,国有企业的生态消费义务高于一般的私营企业。第三,对于不同的生态义务采取不同的规范手段。对保护生态所需的最基本行为,民法须以强制性规范规定。对较高层次的生态保护行为,民法须以倡导性任意规范规定之。

四、民法的生态保护功能:生态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

我国侵权责任法尚未独立规定生态侵权责任,这种制度安排存在明显的缺陷,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应将生态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予以规定。

(一)生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在损害生态的加害行为。其一,我国的生态侵权制度应该采取无过错责任。生态侵权中的加害人通过生态损害获得巨额利益,而生态损害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技术性,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行为有过错极为困难。若仅因为受害人无法举证加害人存在过错就让其承担生态损害的后果,明显违背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原则。因此,生态侵权必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二,造成生态损害的行为既包括作为行为也包括不作为行为。前已述及,为了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民事主体负有一定积极作为的生态义务。对于法律以强制性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的积极作为义务,若其不履行该义务造成生态损害的,也构成生态侵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2.存在生态损害事实。何谓生态损害,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广义观点认为生态损害包括生态利益损害、财产损害与人身利益损害。狭义观点认为生态损害仅指生态利益损害。“生态损害是生态系统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面功能的严重退化或破坏。”[7]我国侵权责任法应该采纳广义的生态损害观点。理由在于:其一,因狭义生态损害产生的财产与人身利益损失与生态侵害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将其纳入生态损害的范围符合侵权责任法损害填补原则。其二,采纳广义生态损害观点有利于预防生态损害的发生。广义生态损害科学合理地扩张了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增加了其赔偿数额,提高了其违法成本,因此更有利于预防生态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三,采纳广义观点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由于生态损害与环境损害不同,若不将因狭义生态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纳入生态损害范围,则会导致受害人的民事权益既不能通过环境侵权获得赔偿又不能根据生态侵权获得赔偿。这对其明显不公。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应采取广义生态损害观点。

3.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又一必备要件,生态侵权责任也需以损害结果与侵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为条件,但生态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应采取因果关系推定。生态侵权是现代科技的产物,损害发生机理极其复杂,损害后果具有隐蔽性和持续性,故让受害人举证生态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几乎不可能。若不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则受害人的生态损失要获得救济恐怕永难实现。为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并遏制生态侵权行为的发生,生态侵权必须采取因果关系推定。根据因果关系推定法则,实施生态侵害行为之人如果不能证明其行为和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应承担生态损害侵权责任。

第四,生态侵权责任的消极要件。生态侵权行为人要承担侵权责任,除需具备以上三个积极要件外,还需具备消极要件即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生态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与战争行为等;被害人的过错。若存在以上免责事由,则民事主体的行为即使符合生态侵权的积极要件,也不承担生态侵权责任。

(二)责任承担方式与生态损害的范围

1.生态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恢复原状。由于生态侵害是一种特殊侵权,其造成的损害除狭义生态损害外,既可能包括财产损失又可能包括人身权损失。因此,生态损害的侵权人承担何种责任,应视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而定。民事责任承担的原则是填平原则,只要有助于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完全充分的补偿,上述各种手段可以根据情况联合适用。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填补生态利益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选择上,法律须明确规定恢复原状责任的优先适用,因为这是成本最低而且是最有效的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方式。

2.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要有效预防生态侵权行为发生,就必须发挥侵权责任法的制裁功能,这要求生态侵权制度采取惩罚性赔偿原则并扩张损害赔偿范围。首先,生态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能仅限于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还必须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环境权益与生态利益的损害。其次,采取损害赔偿方式承担生态侵权责任的,加害人所赔偿的费用必须能够完全填补恢复生态环境原状所需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预防性措施费用;清除性措施费用;修复性措施费用;附带损失。”[8]最后,生态侵权制度应在一定条件下采取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的救济法功能侧重于事后救济,这不能有效防止生态侵权行为的发生。为有效遏制生态侵权行为的发生,生态侵权制度需对主观恶性大的重大过失和故意生态侵权行为采取惩罚性赔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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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2003,(6).

[2]司金銮.第三种需要及增长方式变革[N].光明日报,

2001-03-04.

[3]宁清同.生态权初探[J].法治研究,2012,(9).

[4][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

的形成与变迁》[M].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4:64.

[5]孙宪忠.物权法[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16.

[6]何建华.消费正义: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伦理基础[J].浙江

社会科学,2005,(5).

[7]黄锡生,段小兵.生态侵权的理论探析与制度构建[J].

篇(9)

关键词:生态社会;生态文明

Abstract: Ecological society is a highly civilized form of society in which human and nature coexist harmoniously;human society and ecology develop coordinately and interact beneficially; human carry out the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and enjoy the ecological achievement. The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s the most basic symbol of ecological society, which can be manifested concretely as follows: ecological principle become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resources deployment; ecological production becomes the basic mode of social production; green consumption becomes the major patternof consumption; ecological legal system becomes the basic standard of conduct; ecological consciousness becomes the ideology of the social mainstream.

Key words:ecological society;ecological civilization

生态文明社会是在物质文明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类社会与自然生态协调发展、互利共生,人们积极开展生态建设、充分享受生态成果的高度文明的社会形态。作为人类文明进化的最高台阶,生态文明社会(可简称生态社会)是我们人类尚未达到的一种理想的社会境界。积极开展生态社会研究,弄清其特征标志,有助于推进生态社会建设。

总体上说,生态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就是生态文明。具体而言,生态社会的基本标志至少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生态原则成为资源配置基本依据

在工业社会,市场原则被证明是资源配置最有效的手段,但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市场失效的现象日益严重。作为由工业社会进化升华而来的生态文明社会,一方面还须借助等价交换、利润最大化、优胜劣汰等市场资源配置原则,另一方面必须增加生态原则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依据,化解市场配置原则下市场失效的问题。

生态文明社会资源配置生态原则的主要内容大致有五项:

1. 生态平衡原则。资源配置的生态平衡原则是指社会资源配置不破坏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运行的稳定状态,至少不剥夺生态系统应对外来干扰进行自我调节恢复原初稳定状态的能力。依据生态平衡原则进行资源配置有利于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巩固社会发展的生态基础。自然生态平衡条件下能够达到生态产出的最优化,但常常不是经济产出的最大化,而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然生态平衡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

2. 环境安全原则。资源配置的环境安全原则是指社会资源配置不破坏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自然环境系统的相对稳定与协调,至少不剥夺自然环境系统应对外来干扰冲击的自我调节和恢复能力。这里的自然环境系统主要是指人工生态系统,也包括与人类生存发展密切相关的部分自然生态系统,如农地、森林、牧场、工厂、村落、城镇等次生环境,涉及土壤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以及全球气候等,实施环境安全原则有利于经济有效增长、促进经济效率提升、消除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生态恶化与环境退化问题、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3. 资源节约原则。这一原则是指社会资源配置符合节约使用、高效利用、循环利用要求,做到不可再生资源的节俭节制使用,可再生资源的充分开发、合理使用。实行资源节约原则能够最大限度降低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和自然环境的干扰冲击,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生态意义的资源节约立足于生态平衡环境安全,经济意义的资源节约追求效率提高效益增加,两者既相契合又有矛盾,生态文明社会强调前者的前提地位。

4. 协调进化原则。这一原则是指社会资源配置能够促进人类社会与自然生态系统和谐相处、协调发展、共同进化、互惠共赢。落实协调进化原则,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态文明社会发展进化的本质要求。

5. 永续发展原则。永续发展原则是指社会资源配置既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系统平衡的现实需要,又能符合人类社会和自然生态长远协调和谐、发展进化的要求。贯彻永续发展原则,有利于解决传统发展模式下日益严重的代际不公平问题,推动生态文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生态生产成为社会生产的基本内容

生态生产是指为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安全、消除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系统的负面冲击所进行的生产,其成果即生态产品一般以生态平衡的恢复与维持、自然环境的改善与保护、生态资源的维护与增加、环境污染的治理与消除等形式呈现。在社会生产方面,生态文明社会与工业社会的显著不同,在于除了依然存在规模庞大的物质产品、服务产品生产以外,生态产品生产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基本内容。这是因为人类社会的高度发展构成对生态平衡的巨大冲击、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严重威胁,必须通过调整社会生产结构、增加生态产品生产加以补偿。

生态文明社会生态生产的发达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 生态产品在社会产品中占据重要地位。社会产品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物质产品,它通过对物质资料的加工制作形成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物质消费需要;一类是服务产品,它借助物质资料手段提供各类服务,满足人们生产生活服务需要;再一类就是生态产品,它通过对生态环境的维护保养形成生态价值,促进生态平衡和环境安全。前两类产品生产都建立在人类对大自然索取的基础上,随着索取强度的提高必须要有适当的方式途径进行回馈补偿,生态产品生产正是人类回报补偿大自然的最佳途径,正因此,在生态文明社会,生态产品成为社会产品中具有特殊功能作用、无法替代、不可缺少的基本产品,其规模、种类也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对生态环境的更高要求而相应扩张。

2. 生态产业成为社会最基础的前提产业。社会产品结构的调整必然要求社会产业结构的相应调整,在生态文明社会除了传统的或经过生态化改造的一、二、三次产业以外,生态产业将成为社会的基础性、前提性和标志性产业。生态产业是以生态平衡和环境安全为产业目标的专门产业,内部又包含污染治理业和生态资源培育维护业两大产业,前者专司污染减排和受污染环境治理之职,后者专指修复、维护和培育生态资源,促进地球村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图1)。

三、绿色消费成为社会主体消费方式

所谓绿色消费,是指人们在环境友好理念指导下所进行的有利于资源保护和生态平衡的、或者不至于恶化资源供求关系和生态环境的最终消费。绿色消费有以下显著特点:

1. 绿色消费是一种减量型消费。一方面,绿色消费注重减少资源消耗量,放弃传统消费大量消耗资源、追求最大限度物欲满足的奢靡倾向

和极端做法,转而采用适度消费以谋求足够程度的满足和多方面的满足。另一方面,绿色消费强调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量,通过减少浪费、减少资源消耗、循环式消费及废弃物的再消费以及消费排泄物向社会排泄物处理业集中,减少消费过程的废弃物排放量,不让消费排泄物进入自然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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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绿色消费是一种综合效用型消费。绿色消费效用由直接效用、间接效用、宏观效用、长期效用等多种效用构成。其中,直接效用包括人们消费产品和服务获得的特定需求满足,因采用循环消费、再消费、减量消费方式节约消费成本获得的收益需求满足,因采用绿色消费方式对生态环境保护有所贡献而获得的心理满足;生态环境因绿色消费方式而直接得到的维护、改善(如人们化废为宝,对废弃物的消费直接减轻了环境压力;人们参与植树种草治沙等体验性休闲、旅游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改善),等等。直接效用是人们采用绿色消费方式的主要动力。间接效用主要指绿色消费方式因节约资源、减少排放而最终对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平衡所产生的有利影响,它与某一项具体的绿色消费行为并不直接挂钩、对应,具有一定的曲折性、隐蔽性。宏观效用是指绿色消费的积极效用是由众多的绿色消费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某个人、某一次、某一项、某一局部的绿色消费仅产生有限的积极效用,但要取得积极的宏观效用必须从自己、从局部、从现在做起。长期效用是指绿色消费的效用除直接效用以外,其他效用的取得往往要经过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而绿色消费的效用也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绿色消费的综合效用,是人们从理性高度选择绿色消费方式的原因。

3. 绿色消费是一种可持续型消费。一方面,绿色消费为当代人的后续消费预留资源,也为后代的消费预留资源,有利于保持资源利用的持续性;绿色消费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人类生存环境、生活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另一方面,绿色消费对绿色产品的追求,促进了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的营造和生态文化建设,从而促进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人们的可持续消费提供生态环境基础。这些特点说明,绿色消费符合生态文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要求,能够兼顾人类福利水平提升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双重要求。也正因此,在生态社会绿色消费能够取代传统消费方式,成为社会的主体消费方式。

四、生态法制成为社会基本行为准则

工业社会,人们按照市场法则和经济法制行事,经济利益是决定人们言行的内在动力,在经济规律这根看不见的指挥棒的指挥下,人们在经济法制划定的界线内从事生产经营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而在生态文明社会,人们不仅从事物质产品、服务产品的生产消费,还要从事生态产品的生产消费;不仅追求经济利益和经济价值,还要追求生态利益和生态价值。因此,人们的社会活动不仅要遵循经济规律、经济法制,也必须同时遵循生态规律、生态法制,而且应该更加强调遵循生态规律、生态法制。目前人们制订的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都是立足工业社会,从传统经济社会的视野出发,依托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所规定的行为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对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严格意义上说,这些环境保护法律规范还无法充分体现生态文明社会生态理念的精神,无法完全适应人与自然协同进化的更高要求。尤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我国),为加快追赶步伐,环境保护往往要向经济发展让步,导致生态法制常常形同虚设。

作为生态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生态法制至少具有如下四方面特征:

1. 以巩固、发展生态文明社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生态法制建设跳出传统工业社会窠臼,立足生态文明社会来进行,从而遵循全新的指导思想,设定全新的建设目标,确立全新的法制原则,建立相应的内容框架。

2. 很好体现生态规律的基本要求。体现生态规律要求是生态法制建设的核心,只有充分体现生态规律要求,生态法制才能很好反映其价值取向和行为导向,发挥促进生态平衡、推动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

3. 努力借助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生态文明社会经济规律仍然是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律之一,指导和左右着人们的行为。生态法制建设不仅不排斥经济规律的作用,还必须努力注意与经济规律的协同契合,借助经济利益的推动促进生态法制的落实。在经济目标与生态目标出现矛盾的情况下,从有利于生态社会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出发,寻求合理的立法司法平衡点。

4. 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同进化原则。生态文明社会的发展目标是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同进化,既要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努力提升社会福利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又要贯彻生态和谐原则,确保生态平衡和环境安全,人与自然两者不能偏废。因此在生态法制建设中要防止出现两个偏向,一个是片面的极端人类中心主义倾向,另一个是极端生态主义倾向,做到以人为本,兼顾双方。

五、生态意识成为社会主流观念

生态意识是指人们了解生态规律、尊重生态价值、努力追求生态平衡、积极参与生态建设的认识状态和思想倾向,其核心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它是人们自觉开展环境友好活动、采取维护生态平衡行动的内在动力。工业社会经济意识是占统治地位的社会观念,人们围绕经济利益这个核心从事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经济效益成为衡量经济活动乃至其他社会活动成败得失的主要标准,最终导致工业社会的畸形发展。生态文明社会作为在对工业社会扬弃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全新社会发展阶段,也必然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全新社会观念,用以指导人们的言行。作为社会主流观念,生态意识不仅受到社会舆论大力推崇,也受到政府、公民、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各方的充分认可肯定,还是各类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成员的行动指针,落实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成为体现生态社会文化特征的核心理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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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数据来源文章所采用的原始数据及相关计算主要来自《山东统计年鉴2013》[24],部分数据来自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年鉴》.

2研究方法

2.1数据处理与指标权重赋值

2.1.1数据处理由于评价指标体系选取的指标较多,为了消除指标间量纲的差异,使数据之间具有可比性,需先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数据无量纲化通常采用极差标准化处理,用于计算山东省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中不同指标的功效系数。

2.1.2指标权重的赋值不同指标在评价系统中的重要性不同,当前学术界对指标权重赋值采用的方法众多,主要分为主观赋权法和客观赋权法.由于每种方法有不同程度的缺陷和片面性[26],本文采用熵值法和主成分分析法分别求出指标权重后,再将两种方法所得权重进行综合处理,结果即为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各指标权重。

2.2协调发展度模型

根据山东省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发展状况,借鉴相关协调发展研究[3]的基础上,从耦合协调发展定义出发,建立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发展模型。协调度只是反映f﹙x﹚与g﹙y﹚两个子系统有序发展关联性和互动耦合作用,并未体现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整体“功效”和“协同”效应.为此,在协调度的基础上引入协调发展模型,以进一步反映区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整体协调综合发展程度。通过﹙4﹚、﹙5﹚两式,测算了山东省2003年以来10a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综合效益、综合评价指数、协调度及协调发展度,协调发展度类型划分标准见文献[28].

2.3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度预测

预测是进行决策与调控的基础,现有的预测方法主要有回归分析法、时间序列法等,这些方法难以适应系统复杂、数据量少的问题.灰色系统GM﹙1,1﹚模型不仅预测精度高,也能在数据有限、系统复杂的情况下有很好的预测效果[29].为了深入探究山东省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度在未来发展趋势及演变情况,在协调发展度结果的基础上,通过GM﹙1,1﹚模型对其未来协调发展度进行预测.

2.3.1协调发展度预测根据GM﹙1,1﹚预测模型,得出社会经济预测模型为。

2.3.2预测精度检验为了检验模型预测精度是否符合要求,根据式﹙6﹚、﹙7﹚得到2003−2012山东省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预测值﹙见表4﹚,并将预测值进行残差检验和后验差检验[30],结果均满足预测模型精度要求.根据表4预测值,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误差都较小,平均相对误差分别为0.96%、2.19%.故在未来经济波动幅度不大的情况下,本文所建GM﹙1,1﹚预测模型可以用来进行预测.

3结果与分析

3.1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效益时序变化分析从图1可以看出,社会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总体上呈现出明显的上升的趋势.从时序发展速度来看,社会经济效益指数发展变化快,除2008−2009年稍有放缓之外,其他时间段均为均匀快速上升增长.与社会经济相比,生态环境则呈波浪形缓慢曲折发展.生态环境效益除在2006−2008年发展较快外,其他时间段平缓发展,且慢于社会经济.从效益指数值来看,生态环境效益初始值较高,但发展缓慢,且在2003−2006年为负增长,因而10a内变化量不大,社会经济效益初始值虽较低,但发展速度快,效益指数与生态环境差距不断缩小,自2010年超过环境效益后一直处于快速增长状态.从效益指数变化幅度来看,社会经济效益变化幅度大,平均年变化率为8.89%,生态环境变化幅度小,年均变化率仅为0.75%.这一方面说明经济发展在生态经济系统中占主导地位,另一方面也体现出环境对生态经济系统发展的制约作用.山东省是环渤海地区的经济大户,也是受渤海跨海通道建设影响最明显的地区之一.因此,在快速发展经济的同时,山东省要积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实现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双向促进和良性循环协调发展.

3.2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分析图2为协调发展时序动态,从协调发展类型来看,山东省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度处于0.660~0.852之间,即从初级协调发展阶段向良好协调发展阶段转变,说明山东省当前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状况良好.根据协调发展度类型划标准,协调发展度可以明显分为3个阶段:2003−2004年为初级协调发展阶段,2005−2009年为中等协调发展阶段,2010年后开始转入良好协调发展阶段.在初级协调发展阶段中,经济发展一直滞后于生态环境,属于初级协调发展类经济滞后型,说明此阶段山东省生态环境发展状况较好.在中等协调发展阶段,虽然经济发展仍一直滞后于生态环境,但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二者之间的距离不断缩小,到2009年时,生态经济转变为经济环境同步发展型,反映了此阶段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相互协调,比例配合得当.在良好协调发展阶段,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距离继续缩小,协调度不断提高,并在2010达到协调度最高点之后由于社会经济继续快速发展,生态环境开始滞后,生态经济在2012年开始转变为良好协调发展环境滞后型协调发展类型.在图2中,生态经济系统协调度、综合评价指数和协调发展均呈平稳发展态势,反映了各指数内在的互动关系和相互约束作用.生态经济协调度一直处于较高水平,而综合评价指数则相对较低,表征了在测度时间段内,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两个子系统虽是协调有序、相互影响,但由于各子系统低水平效益,未能使系统整体功能增强,因而协调发展度未能达到较高水平.在此阶段,协调发展的制约因素主要是综合评价指数,反映了在一定时期内,生态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主导方向是不断加强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相互影响、协同共生、促进物质交换频度的同时,努力提高二者的功效水平,增强系统整体功能.

3.3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预测结果根据山东省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预测模型,通过式﹙4﹚、﹙5﹚计算得到2013−2030年生态经济系统协调度和协调发展度发展状况,其发展趋势见图3.按照现状预测,生态经济系统协调度和协调发展度发展趋势将总体上处于先上升后下降状态.在协调度中,协调度曲线自2010年达到最高点之后逐渐持续快速下降,并于2030年低于0.4.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滞后,使得原本处于协调一致状态的两个子系统数量上比例失调,结构上缺乏有效的相互促进和协同一致的交换匹配,导致二者之间的演化趋势背离系统整体的良性互动,从而引发对生态经济系统的负反馈调节和约束作用,促使其协调度不断下降.协调发展度曲线初期由于系统综合评价指数的提高而在发展初期不断攀升,并于2024年左右达到其最大值,但由于受生态系统协调度不断下降的制约和瓶颈作用,使得协调发展度在达到最大值之后开始下降,并呈加速衰退下降趋势.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促进生态经济系统的协调发展不仅要体现系统总体功效的协调,也要达到系统内部结构的和谐有序.2013−2030年是按照山东省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自2003年10a以来协调发展变化作出的预测,是在渤海跨海通道“零替代方案”下得到的结果.然而,渤海跨海通道的建设势必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山东省生态经济的协调性,特别是对生态环境的负向影响.因而,这种只重视经济的高速发展而以环境保护发展滞后为代价的发展模式,是难以维持区域的生态环境协调可持续,必须在当前及未来的发展中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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