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翻译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2 17:31:39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中文翻译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中文翻译论文

篇(1)

二、社会风俗差异在翻译中的体现及其影响

历史背景的不同造成了中西方社会风俗方面的差异。如前文所述,在儒家仁孝思想的熏陶下,中国人对于长辈、宗亲等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有着明确的长辈称呼,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叔叔、阿姨、伯父、伯母等称呼有着明确的区分。而在西方国家,在长辈称呼方面则没有严格的要求和明显的区别,如他们对于叔叔、伯父、姨夫、姑父等长辈,统一称为“uncle”;对于阿姨、伯母、姑姑、婶婶等长辈,统一称为“aunt”。因此,对于这一风俗差异,翻译者语言在实际的翻译中,根据上下文的联系,来确定究竟应该用哪个词汇来代指长辈身份,这样才能使翻译出的汉语更加地准确。此外,中华民族文化博大精深,尤其在“吃”上特殊的文化,如吃亏、吃醋等等,这些词可以说代表着特有的民俗特色,如果翻译者将这些词进行直译的话,西方人自然很难理解这些词所代表的另一层含义,甚至对此产生误解,造成尴尬局面。对于这类词,翻译者可以在翻译中进行适当的替换,如”吃醋”可以替换为“嫉妒”,从而使整体语意不发生的变化的情况下,使西方人很准确的理解中文含义,避免不必要的尴尬产生。

三、差异在翻译中的体现及其影响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龙作中华民族的图腾,在整个历史文化发展中有着特殊的含义,代表着吉祥如意、威严正气等寓意。而在西方国家,龙则代表着邪恶的意思,常常扮演者邪恶恐怖、破坏社会等负面角色,如喷火恶龙、巨龙怪兽等等,西方也由此背景下,创造出了许多的英雄角色,如驯龙高手、屠龙大侠等等,而这种现象在中国则十分少见。此外,西方的中,有许多信封耶稣的人,他们的宗教用语常常使用“Godblessyou!”,意思是“愿上帝保佑你”,表达的一种祝福和安慰等,而在中国,佛教的“阿弥陀佛”则常常成为人们希望得到祝福和保佑的用语,尽管中西方所信奉的宗教和崇尚的思想不同,但对于这些用语,在将其翻译成英语时,很多时候是和“Godblessyou!”相互联系和通用的,虽然从理解上并无大碍,但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需要翻译者在具体的翻译时,要认真区别这类词句,要针对具体的翻译对象进行翻译,注重差异,这样,才能不会使不同宗教背景的人得到正确的翻译。

篇(2)

英国著名语言学家Lyons认为语言系统受两种结构的制约 ,一种是 “地层结构” (structure) ,即人类共同的生理特征和世界的原有结构 ,这种结构使语言趋向一致; 另一种结构是“超结构” 或“上层结构”(superstructure) ,即各个民族不同的文化结构 ,它导致各民族的语言在表现形式上呈现各种各样的差异。 “地层结构” 表现语言的一致性 ,使世界人民的交流成为可能;而 “上层结构” 表现语言的多样性 ,使得交流不能顺利进行 ,甚至产生误解和不愉快。有一次 ,有个外宾对接待他的主人说: “您的夫人很漂亮。 ” 主人很客气地说: “哪里 ,哪里。 ” 译员竟脱口而出地译成 “Where ?Where ?” 当然把外宾装到了闷葫芦里。这段轶事从此也成了译界的笑谈。显然 ,翻译只是逐字逐词地机械对应 ,而忽略了中西方国家不同的文化背景。中国人向来以谦虚为名 ,而西方人却习惯于自豪地接受赞扬并礼貌地表示感谢 ,说一声 Thank you。由此 ,我们可以看出 ,语言中渗透着社会意识和文化传统。如果我们不了解外国的文化传统也就无法真正掌握外国的语言 ,所以我们翻译就要越过社会文化差异的障碍 ,寻找能在读者中产生相同效果的外文。

二、 文化对翻译的影响

1. 文化的定义关于文化的定义 ,迄今为止各国学者对它的解释都不尽相同。但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认为 ,文化 “实指一个社会所就有的独特的信仰 ,习惯 ,制度 ,目标和技术的总模式” 。其 4 个主要特点是:完整性、 保守性、 可变性和主次之分性。了解文化的特点 ,对树立翻译的文化观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 语言、 翻译与文化作为记录人类历史及表达人类生活和思想的工具 ,每一种语言都有其深远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因此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 ,它反映一个民族的特征 ,语言的发展常常折射文化的变迁。而翻译是在译语中用切近而又最自然的对等语再现原语的信息 ,它不仅涉及两种语言 ,而且还涉及两种社会文化。翻译是通过语言机制的转换连接或沟通自身文化和异国文化的桥梁;翻译是具有不同语言文化背景的人相互交际、 交流思想、 达到相互了解的媒介。3. 文化影响的表现方面(1) 因受不同文化习俗的影响 ,各民族表达相同概念的说法是不相同的。例如: Keep dry !请勿潮湿 ! Wet paint !油漆未干 !在此两例中 ,英语是从正面表达 ,而汉语则从反面表达 ,这是由于东西方逻辑思维的差异导致英汉表达习惯不同的结果。再如 ,汉语说 “一箭双雕” 或 “一举两得” ,而英语却说 “一石打死二鸟” ( to kill two birds with onestone) 。因此在英汉互译时 ,要注意转换表达方法以符合译文习惯。(2) 在各种语言里 ,文化个性反映在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上。同一客观事物 ,在不同的文化里可以包含不同的价值 ,引起不同的联想 ,具有不同的内涵。例如 ,east wind 和 west wind ,英汉两种文化里都有对应的词语 ,所指词语意义相同 ,但内涵却完全不同。在中国人心中 ,东风指春风 ,象征春天和温暖 ,它吹绿了中华大地 ,使万物复苏。东风也比喻革命的力量或气势 ,汉语有 “东风压倒西风” 一说 ,因而中国人偏爱东风。而英国的东风则是从欧洲大陆北部吹去的 ,象征寒冷 ,令人不愉快 ,所以英国人讨厌东风。英国谚语里就有这样的内容: “When the wind is in the east , it’ s good for neither man nor beast .” (东风吹寒风到 ,对人对畜都不好)不过英国人喜欢西风 ,温暖的西风相当于我国从太平洋吹来的东风。浪漫主义诗人雪莱曾写过一首脍炙人口的 “西风颂”(Ode to the West Wind) ,英国谚语中也有这方面的反映: “When the wind is in the west , the weather is at thebest .” (风从西边来 ,气候最宜人。 )(3) 不同文化的人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都有很多不同 ,翻译时必须作等值意义转换 ,如英语民族的人不论在乡村还是在城市 ,见面时喜欢谈天气 ,说: “Lovely weather , isn’ t it ?” 之类的话。汉语译成 “你好哇 !” 也未尝不可。同样 ,在我国早有 “民以食为天” 这一吃饭问题最大的思想 ,因而吃饭问题也就成了人们经常挂在口头的话题。人们见面时爱说 “吃了吗 ?” 之类的话 ,在多数情况下只是一种招呼罢了 ,译成英文只说 “How are you ?” 或“Hi !” 就行了。(4) 由于英汉两种文化传统和逻辑思维上的差异 ,英汉语用不同的顺序来表达内容重点 ,英美人习惯于开门见山 ,先说明重点 ,表明态度和观点 ,然后再叙述事物的原因;而中国人总喜欢先摆明事情的来龙去脉 ,然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和观点。例如 , “Many thanks for the dinner yesterday , which my wife and I enjoyed verymuch.” ( 我和妻子对昨天的晚宴感到及其愉快 ,深表谢意。 )

篇(3)

季羡林、许国璋先生为《中国大百科全书・语言文字》一卷写的“翻译”词条中说,翻译是“把已说出来的话的意思用另一种语言表达出来的活动”。[1]由此可见,翻译活动首先是语言本身的一种表达,而语言是文化的载体,一个民族的语言必然与其民族文化联系在一起,因此翻译活动也是文化传递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在翻译过程中必须始终保持文化意识。

一、翻译、语言、文化的关系

(一)翻译与语言的关系

做翻译要有较强的语言功底和良好的表达能力,在英汉或者汉英翻译中,必须懂得这两门语言是最基本的。王佐良在《英国诗人选译集》中指出,翻译时用的“语言要设法接近原作,要保持其原有的新解和锋利”,“做翻译单有汉语功夫当然不行,还要外语好,要能深刻理解原作”。[2]汉语和英语在思维方式和表达形式上均有明显的区别,因此翻译时能用译文的形式正确表达原文的内容就算达到目的了。著名翻译家傅雷曾说,“琢磨文字的那部分工作尤其使我长年感到苦闷,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西方人的距离有多远……,要不在精神上彻底融化,光是硬生生地照字面搬过来,不但原文完全丧失了美感,连意义都晦涩难懂,叫读者莫名其妙。”可见无论是原作、译作,都离不开语言这个载体,思想、情感、形象都是通过语言呈现的,因此在翻译和翻译批评的研究中,第一位的重点是语言。[3]

(二)语言与文化的关系

语言与文化相互缠绕、难以分割。早在1921年美国语言学家萨皮尔(Sapir)就在其著作《语言论》中指出:语言不能脱离文化而存在。社会语言学家认为语言是文化的载体,文化又深深植根于语言。[4]在语言发展的过程中,语言能够保存和促进文化的发展。“每一种语言都服务于文化并反映该文化的需要。语言与文化的关系亦即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文化形式、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等都会在语言当中得以体现”。[5]

文化的经典定义,是1871年由英国人类学家泰勒(Edward Tylor)在《原始文化》一书中指出的:“文化是一个复合体,其中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人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6]现代文化人类学认为,文化指的是有意识或无意识的价值观和行为观,正是这些观念在控制和指导我们的行为,包括语言行为(Linguistic behavior)、伴随语言行为(Paralinguistic behavior)和非语言行为(Non-verbal behavior)。因此,要掌握一门外语,学习者就要培养语言能力(Linguistic competence)、社交语言能力(Socio-linguistic competence)、文化能力(Cultural competence)。文化与语言相辅相成,学习语言的过程同时也是学习相应语言文化的过程。著名的翻译理论家尤金・奈达将语言文化特性分成五类:生态学(Ecology)、物质文化(Material Culture)、社会文化(Social Culture)、宗教文化(Religions Culture)和语言文化(Linguistic Culture)。[7]由此可见,文化与语言关系十分密切,文化包含着语言并影响语言,而语言则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保存文化、交流文化和反映文化的不可缺少的工具。

(三)翻译与文化的关系

翻译之所以那么复杂,是因为语言反映文化,并承载着丰厚的文化内涵,同时又受文化的制约。张今曾在《文学翻译原理》一书中对翻译创作做过精辟的论述:“翻译是两个语言社会之间的交际过程和交际工具,它的目的是要促进本语言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进步,它的任务是要把原作品中包含的现实世界的逻辑映像或艺术映像,完好无损地从一种语言译注到另一种语言中去。”[8]因此,对于翻译工作者来说,在翻译过程中传达文化就成了一个重要的主题。一旦进入语言交际,就需要对文化内涵进行理解和表达。这要求译者不仅要有双语的语言能力,而且还要有丰富的双文化知识。

文化与语言有着密切关系,语言是文化的载体,文化又深深根植于语言。文化与翻译的关系,是基于文化与语言关系的研究之上。翻译活动不仅涉及语言问题,也涉及文化问题。翻译应从传统的字面翻译过渡到文化翻译,应转向学科意义上的跨文化的翻译研究。由于文化差异的存在,文化词汇蕴涵的文化意义及其产生的文化联想意义大不相同,语言、词语中蕴涵着不同民族的文化差异,因此翻译不仅要克服语言的障碍,更要克服文化的障碍。

二、翻译中文化意识的重要性

(一)翻译原则的体现

在翻译的过程中,译者要遵守“忠实、通顺”的原则。所谓忠实,首先指要忠于原作的思想内容,即作品中所叙述事实、说明的事理、描写的景物,以及作者在叙述、说明、描写过程中所反映的立场观点、所流露的思想感情。一般情况下,译者应把原作的思想内容完整而准确地传达出来,不得随意增删或篡改。忠实还指要保持原作的风格,即原作的民族风格、时代风格、语体风格及作者个人的语言风格。一般来说,译者对原作的风格不能任意破坏和改变,更不能以自己的风格取代原作的风格。通顺是指译文语言必须通顺易懂,合乎规范。一般来说,译文应该使用现代语言,不可逐字生硬地翻译,不能出现文理不通、结构混乱、逻辑不清的现象。[9]P12-13

在翻译原则的指导下,译者除了具有扎实的语言功底和翻译技巧之外,成功的翻译还要求掌握一定的文学和文化背景知识。如英语中“spend money like water”在汉语中是“挥金如土”的意思,在翻译这个习语的过程中,就要求译者对这一习语的英汉两种语言的历史背景都有所了解,这样翻译出来的结果既符合翻译的基本原则,也恰当地表达了两种语言的不同文化。再如汉语中有“借花献佛”在英语中却没有与之对应的翻译,而在英语中则会出现“God helps those who help themselves.”这种说法,主要是由于这两种不同文化的的差异导致的。因此,在翻译的过程中要真正体现“忠实、通顺”的原则,除了字面的意思之外,更重要的是注重文化内涵的表达。

(二)句法的差异

文化差异的主要体现就是思维方式的差异,而思维方式的不同则导致了中英文句子结构的差异。中国人自古代起就习惯于从总体方面认识事物,把世界看成本质上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并用这种观点去解释一切事物的现象。而西方人则是分析型的,他们强调人与自然世界的对立。所以中国人采用的是散点视的思维方式,而西方人采用的则是焦点视思维方式。[10]这种不同的思维方式导致了汉语句子结构为话题―说明型,而英语汉语句子结构为主谓型。如句子“且说鸳鸯一夜没睡,至次日,他哥哥回贾母,接他家去逛逛,贾母允了,叫他家去。”(《红楼梦》)名家David Hawkes将其翻译为:“That night Faithful was unable to sleep.Her brother came next morning to ask Grandmother Jia if he could take his sister back home for the day.His request was granted,and Grandmother Jia ordered Faithful to get ready.”由此可见,英汉思维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在翻译过程中句子结构的处理方式也有所差异。原文通过一句话说明了一件事,是典型的话题―说明句型,而译文将其分成三个不同的句子,并根据主谓型句子结构的要求补充了一些原文中暗含的内容,使表达更完整清晰而不失原文风采。

三、翻译中文化意识的培养

(一)词汇的正确理解

一个单词的意义可分为两种:概念意义和关联意义(Conceptual meaning and Associative meaning)。概念意义是词义的核心,它直接明确地表示所指对象;关联意义是词的附带意义,包括文化意义、情感意义、问题意义等。[9]P28在翻译活动中首先要对句子中的每个单词进行正确的理解,如果一个句子中每个单词都出现了误解,那么译文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如句子“It was Friday and soon they’d go out and get drunk.”此句中Friday是一个关键的具有文化意义的单词。因为在英国,星期五是发薪水的日子,人们往往拿到钱就去痛饮一番。如果对此不理解,把句子翻译成“星期五到了,他们马上就会出去喝得酩酊大醉”,读者就可能会迷惑不解。如果把这个单词的文化信息增补进去,译为“星期五发薪日到了,他们马上就会出去喝得酩酊大醉”,这样读者就一目了然为什么星期五会出去喝得酩酊大醉。由此可见,正确理解译本中词汇的关联意义对于成功的翻译至关重要。

(二)翻译材料的文化比较

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文化渊源,从历史、种族、宗教到风土人情、思维习惯、表达方式等各方面无不存在差异。针对培养翻译中的文化意识,纽马克提出针对不同的文本类型,应采用不同的翻译处理方法――语义翻译和交际翻译。译者应针对不同类型的文本,选择恰当的翻译策略最大限度地保持原文的风貌,促使不同的观点和思维方式在对话中得以交流,这在东西方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翻译活动促进各民族自身文化的繁荣,促进文化交流,促进世界文明的发展的使命也因此得以实现。

在对文本进行翻译之前,应提前查阅相关文化知识、自主学习、体会文化现象,并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式恰当地处理翻译活动。在学习过程可通过阅读外国文学作品来提高文化意识,因为文学作品最贴近生活,而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包含着文化。总之,要想提高翻译水平必须注重培养和提高文化意识。

综上所述,译者应把翻译看作是跨越语言和文化的信息交流,时时保持警觉的文化意识,对原文文化含量比较高的词语处理中采取不同的方式,使词语中的文化因素在译文中得以体现。译文既要保持原文的风貌,最大限度地传达原文特定的内涵,又要顾及读者的接受习惯,实现文化交流的功能。

参考文献:

[1]中国大百科全书[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2]王佐良.英国诗人选译集[C].人民文学出版社,1995:2.

[3]王克非.关于翻译批评的思考[J].外语教学与研究,1994,(3):33.

[4]端木义万.谈谈外语教学中的文化导入[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2,(6).

[5]Wang Lifei.A Survey of Modern Second language Learning & Teaching[M].Shanghai Education Press,2000.

[6]Edward Tylor.原始文化[M].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128.

[7]刘重德.翻译与文化[A].浑金璞玉集[C].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4:85-87.

篇(4)

一、翻译的语境篡谋

(一)语言语境的篡谋

语言在明示暗示性代词指称、省略结构、非标记性重复词汇(结构)、关系连词等形式接应方式上也存在差异。翻译时对这类单元“自然而然”的变通通常被理解为中性和透明,但根本原因却是译文“自然”对原文“自然”的侵凌。似乎,内容与形式一旦对立,翻译就不可避免地倚重和偏爱前者。形式方面的牺牲多数情况下被认为无关紧要。可以说,翻译可能的一个条件取决于对形式的某种篡改和舍弃。

译语语言对语篇的篡写可从“互文性”概念得到解释。当符号由一个文本进入另一个文本,两个文本之间便形成一种参照呼应的“互文关系(intertextuality)”。(Lemke,1985)Sebok(1986)将能构成文本互文的要素归纳为七种:指涉(提及另一文本标题、章节指明来源)、套语、文学典故、自我引用(self-quotation)、惯常用语(被不断使用但出处不明的思想、观点)、谚语格言以及对某一先在文本体验的表达。Lemke从另一角度指出,互文也存在于具体文本和其所属的文本系之间。同一类型文本组的互文包括四种相似,即文体、主题、结构和功能。“互文性”强调,一些文本要素能引发超越文本的前文本(pre-text)的知识和价值体系,是一种通过暗含义(connotation)发挥作用的指意机制,而不仅仅是某种主观联想。处理互文性要素时,必须注意它们进入文本之后的信息地位(语场、语式、语旨、时间、地点等特征)、作为话语行为的指涉意图以及与其它符号相互作用的符号功能。除了考虑原语本身的互文关系以外,译者还需考虑它进入译语系统后的互文运作。有时,译者会遇到非常尴尬的情况,因为文化背景的差异,严格的直译可能增加读者负担,而采用通常的补偿手段,如加注、扩展等,原文的语篇特征又可能发生变化。较为典型的一例莫过于Nabokov翻译的普希金作品《奥涅金》了。他在译文所附的注释远远超过原文本身,结果,他的翻译更像一部阐释性学术著作。另一方面,如果过分强调译语系统的互文,给原作强加上读者熟悉的形式,异域的文化色彩多半就会丢失。西方小说早期被套上章回体结构,拜伦《哀希腊》被梁启超、马君武、舒曼苏、等人套入元曲、七言古诗、五言古诗和离骚体,即是如此。他们通过套用中国特有的文体和结构,在译作和本土文学之间强行建立了互文。这样,接纳语境彻底改变了原文,语言间的差异被抹除,译语征服收编了原语。这也许只是较为极端的情况。实际翻译中,互文机制在语篇体式方面的控制不会采取纯粹的异化或归化,更多地是两种手段的糅合。译文总是某种“杂合”,既不属于原生的异域文学,也非本土原创。在强调多元化的今天,人们也许更主张直译,要求翻译尽可能忠实地保留原语自身的特色,但是,有一点不可否认,译语的允许和接纳才是原语移植之后得以获取新生命的条件。

(二)情景语境的篡谋

第一,文本必须首先通过引介与导入。翻译发起人、出版社或者其他机构依据一定标准判定哪些文本可被翻译、值得翻译,并附带提出要求。译者本人也能充当发起人。值得注意的是,在全球化消费主义日益盛行的今天,文化商品化和商品文化化已经消蚀了传统的文化和商品之间的区分,利益驱动对翻译起着越来越重要的决定作用。经典、严肃作品在翻译的衰落和畅销书籍、影视的激增,说明市场已经成为牵导翻译的无形巨手。

第二,读者以及使用翻译的目的也对翻译产生重要影响。读者不是一个抽象概念,而是一个具有明显时代特点、身处特定文化背景的实体存在,他们会因行业、教育、社会经历、文化心理、观念以及阅读取向等诸方面的差异对信息的价值和重点要求不同。读者期待构成话语的隐形牵引。忽略读者的现实和欲求,作品很难进入读者视野,更不用说生存延续了。

第三,由于文化间的距离,原作者进入翻译后的命运要依赖译语文化的态度。十九世纪英国翻译家GeorgeFitzgerald认为,译者完全没必要臣服原作者,原作只是给他提供一种在译语操作的可能性。今天,一切以原著为中心,译文应该屈从原文,还是反过来,一切以译语为中心,原文必须接受译语的改写操控,仍是理论界热衷的话题。

第四,作为话语实践的翻译活动本身在文化内部的地位同样影响翻译。在文化多元系统(polysystem)中,翻译文学并非任何时候都从属于原创文学。当本土文学尚处于发展初期,体系还不完备(如以色列建国初期),或者,相对于其它文学体系仍居于边缘地位,自我创新能力较弱(如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文学),或者正经历危机转折之时(如美国二十世纪60年代、中国二十世纪初的文学),翻译文学将占据首要地位。(Gentzler,1993:116-18)这种情况下,翻译主要致力于引进外来作品的形势以改变现状,开创文化新局面走出自身困境,因而,翻译会贴近原文,尽量复制、保存原文形式要素及文本关系(textualrelations)。其它情况下,翻译处于次要地位,目的主要是引入、吸纳他人新异的思想观念,因而,翻译会更多依赖自身既有模式和审美规范。

第五,译者毋庸置疑地构成翻译的核心和关键。他根据自己对上诉因素的综合考虑,居中调停,最终决定多大程度以及怎样操纵原文,代替原作者“恰当、合理、正确”地讲话。译者不可能像某些翻译理论家要求的那样“隐形”、“透明”,他时时处处都会把自己铭刻在译文里。(三)文化语境的篡谋

文化语境主要指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知识信仰、风俗习惯、历史事件、行为准则等构成人们心理空间的意识形态体系或精神氛围,它在话语交际中起宏观定向的作用。

翻译过程中,“译者总在自觉不自觉地受到当时政治、思想意识、经济、宗教等社会文化因素的制约。”(李运兴,2000:122)文化篡谋在不同时期人们对“翻译伦理”的认识和表述上非常明显。张培基、喻云根等在《英汉翻译教程》(1980年出版、2000年重印)一文中强调,译者的第一素养是“要有坚定的无产阶级立场和较高的马列主义、思想的理论水平,…要运用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和深入理解原作的内容。”立场、观点不同,译者的理解和分析就有差别,采取的方法必然影响原著的实现。翻译历史表明,特定时期的意识形态有可能要求极端的方法操纵原著。中国20世纪50年代流行的一本翻译教材在谈到翻译时虽然强调“信”是翻译的首要标准,却似乎自相矛盾地提出另一条准则,即,翻译活动必须服从译语文化的要求。

二、结语

研究翻译时,我们不能想当然地固守抽象的“忠实”,仅停留于文本内部的语言转换考察翻译的本质。我们必须返回翻译活动的具体语境,从其源头追索“忠实”可实现的基本条件。如果我们放弃传统的二元结构而采用动态多元的模式研究语境和翻译的关系,我们就能避免理论研究中西西弗斯的尴尬,开拓翻译研究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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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Lefevere,André.“Transaltion:ItsGenealogyintheWest,”inSussanBassnett-MacguireandAndréLefevere(eds).Translation,HistoryandCulture[C].London:Casell,1990.

篇(5)

日本刑法学家平野龙一认为:“中止犯在整个犯罪论中或许不一定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而且,现在也并非特别紧急的问题。但是,中止犯集中体现了犯罪论的各种论点。犯罪论所讨论的是具备什么要件时,才能科处刑罚,而中止犯所讨论的是具备什么要件时减轻或免除刑罚,可以说,这是‘反过来的犯罪本身’。”正是因为犯罪中止理论中的许多问题与刑法学的根基和本源紧密相连,所以多少年来它一直是刑法学领域中一片极具吸引力和争议性的园地。本文拟对犯罪中止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

一、各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概览

(一)外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简介

在英美普通法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罪处理,在处罚上也不做任何特别考虑。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外来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在美国尚有一个州的刑事制定法明确否定犯罪中止可作为辩护事由。但已有九个州的法院以判例法形式否认了中止犯的可免责性,其中最著名的一个判例是LeBarron.Stcote案。

1965年3月3日傍晚,被告人LeBarron在一座铁路桥的中央劫持了正匆匆走过桥的一名叫JodeanKand的妇女,告诉她如果不出声就不会受到伤害,为了使自己不受伤害,这名妇女只好不情愿的随他走到铁路桥的尽头,并被推进桥旁边的一个小棚屋。在屋中,被告人告诉受害人:你知道我需要什么。随即他脱下自己的裤子,并开始脱受害人的裙子。在保证自己绝不会叫喊后,受害人告诉他她正在怀孕,并恳求他放过自己,否则会伤害自己腹中的孩子。听到她的恳求后,被告人用手抚摸了她的腹部,并将她拉到屋门口的光亮处,这时他发现受害人确实穿着贴身的孕妇装。在警告被害人不要报警,否则他会杀死她后,被告人随即让她走了。在法庭上,被告辩称指控他犯有罪未遂是没有充分根据的。首先,他在完全有机会和受害人发生关系的前提下停止了这种努力,其次,导致他放弃自己意图的因素是受害人正在怀孕,这一因素不应被视为外来障碍,他中止犯罪的原因来自他的内心。被告人的辩护理由最终未被法庭认定,他被判处不多于15年的监禁。LeBarron提出了上诉,但仍被上诉法院驳回。

在大陆法系国家,最早规定中止犯的立法例是1871年《德国刑法典》该刑法典是将犯罪中止作为犯罪未遂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加以规定的,并确立了中止犯免罚的处罚原则。该法对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至今,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刑事立法都是将中止犯纳入未遂犯的规定之中。对待未遂犯的态度和处罚原则,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大致采取了以下几种模式。

1.中止犯不以犯罪论。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2条规定:“凡未遂之重罪,已表明于外部行为并继之着手实施,仅因偶然或非出于犯人本意之情况,而中止或未产生结果者,以重罪论。”这条规定中虽未明确规定犯罪人因己意中止犯罪的不以犯罪论,但从该法中没有中止犯的规定和处罚原则,而该法又奉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看,当然可得出上述结论。新修订的法国现行刑法仍然沿袭了1810年刑法的传统,对中止犯不以犯罪论。法国的司法机关也不追究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2.规定中止犯在只有其行为或结果构成其他犯罪时才以其它罪加以处罚。1929年《苏俄刑法典》第19条规定:“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实施,是由于打算实施这个犯罪行为的人自动放弃实施的时候,法院应当依照未遂犯或预备犯实际上已经完成的行为,来决定适当的社会保卫方法”。该条规定有两大特色:一是未将中止犯规定于未遂犯之中,而是将其独立规定为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中止犯的范围,不仅包括已着手实施犯罪后自动放弃的情况,也包括在犯罪预备阶段放弃犯罪的情形。这一规定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产生了影响。二是对中止犯的处罚,不是作为一种未完成罪处理,而是按犯罪行为构成的其他既遂罪处罚。如自动中止妇女的,因其中止系为己意,故不构成罪。但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猥亵妇女罪,故应按猥亵妇女罪的既遂处罚。对此种处理模式,我国学者曾提出如下意见:以实际危害结果认定中止犯性质之所以不正确,主要是(1)它违背了认定犯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对中止的处罚是对其中止前危害社会行为承担责任,先前行为是在原来的犯意指导下进行的。行为与犯意的性质是一致的,如果以犯罪过程中造成另外的危害结果确定犯罪性质,必然会产生客观归罪的弊端。(2)它会使有些中止犯无法处理而宽纵犯罪分子。就有损法律的尊严,也是罚不当罪的表现。

3.规定中止犯可减轻处罚。如1971年《瑞士刑法典》第21条款规定:“犯罪未完成如果由于行为人之本意者,得不依未遂犯处罚。”该法第22第2款规定:“行为人由于己意致力于避免犯罪结果之发生,或阻止其结果发生者,得减轻其刑。”

4.规定中止犯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日本刑法典》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刑罚。”《韩国刑法典》第26条规定:“行为人已着手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结果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5.规定中止犯免除处罚。如《德国刑法典》第24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己意中止犯罪之继续实行或防止犯罪之完成者,不受未遂犯之处罚。”

不难看出,不仅两大法系对中止犯的态度迥然不同,大陆法系不同国家的刑事立法对中止犯的构成条件和处罚原则的规定也存在重大差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形态

据学者们考证,自唐律以来,我国刑法中已经有了近似现代刑法中区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规定,却惟独未有犯罪中止形态和处罚的明确表述。直至清朝末年,20世纪初叶,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受命主持修律时,由其主持修订的《大清暂行新刑律》第18条规定:犯罪已着手而因己意中止者,准未遂犯论,得免除或减轻本刑。这一规定系模照德、日刑法将中止犯规定为未遂犯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而未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建国后,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中首次提出了“中止犯”的概念,该大纲第14条第2款规定:“犯罪未完成,系因己意中止行为或防止结果之发生者,为中止犯,免除处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第6条规定:“不论什么犯罪,在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行为的继续进行和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免除处罚。”该条规定将犯罪中止限定于“实行犯罪的过程中”,这一点于德日刑法的规定极其相似。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22稿第21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我国1979年刑法第21条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与57年刑法草案第22稿的规定无任何差别。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对1979年刑法第21条做了两处修改:一是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改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新刑法中的上述改动,避免了在同一法条中相同词语语义上的不一致,从语言学上讲无疑是成功的。二是对中止犯的处罚,由笼统地规定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修改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一规定既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也使司法实践中对中止犯的处罚有了更明确的标准。

二、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

(一)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概说:

如前所述,大陆法系各国刑法对中止犯的态度和处罚原则表现出较大差异。但是,对中止犯的成立条件的表述大部分国家的刑法规定较为一致,构成中止未遂一般来说应具备如下条件:(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2)犯罪未完成是由于犯罪人自觉地否认了其犯罪意图。(3)未发生侵害结果。这就要求犯罪人在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时停止行为的继续实施,或在行为实行终了后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上述三个条件,因为高度概括,所以并不能给实践中在认定中止犯时为其所面临的重重复杂情形提供明确的判断依据。对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在刑法理论界最具争议性的问题是如何认定犯罪人是否自动中止犯罪。对于判断犯罪人“自动中止”的标准,在刑法理论上有四种学说:

(1)主观说此说以犯罪人对妨碍其犯罪得逞的客观障碍的认识作为判断标准。其依据便是采用了德国学者弗兰克提出的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属于中止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时,属于障碍未遂。”根据该说,如果犯罪人放弃犯罪是因为他主观上认为存在妨碍其行为得逞的客观障碍,即使这种障碍并不存在,仍不能认定犯罪人系出于己意自动中止犯罪。如果犯罪人主观上并不认为存在其完成犯罪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停止了实行行为或防止了结果发生,即便客观上存在使其犯罪意图无法得逞的障碍,仍应认定犯罪中止成立。至于促使犯罪人中止犯罪的动机是什么,则非所问。虽然有权威学者和判例采取主观说,但是主观说还是受到批判。对该学说的批判主要是通过批判主观说的基准--弗兰克公式来体现的:第一,弗兰克公式中的能与不能是一种可能性概念,至少可以在两个意义上作出解释,其一是伦理的可能性,其二是心理、物理的可能性。例如,儿子决意杀害父亲,已经向父亲瞄准了,但没有开枪。如果单纯从心理、物理的角度而言,开枪是可能的,但从伦理的角度而言,开枪是不可能的。于是,适用弗兰克公式时会因角度不同而得出甚至矛盾的结论。因此弗兰克公式并不能准确地区分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第二,即使将弗兰克公式中的能与不能限定为心理、物理的可能性也存在疑问。例如,甲将丙误认为乙,以杀害乙的意思对丙实施刺杀行为,但马上发现对象弄错了,便立即停止了继续刺杀行为。如果单纯从能达目的而不欲的基准来判断的话,甲的行为属于中止未遂,但这种结论是有疑问的,在这种场合必须分析行为人不欲的动机。从上可以看出主观说对自动性的认定并不明确。

(2)限定主观说该说认为只有在犯罪人放弃犯罪系出于惭愧、内疚、同情、怜悯等广义的悔悟时才成立犯罪中止。该学说只是把主观说中的能与不能限定于伦理道德方面的可能性。限定主观说的主要缺陷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自动性和伦理性相混同,混淆了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的界限,对犯罪人提出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要求,实不可取;二是将广义悔悟作为中止犯的成立要件,没有法律根据;三是过于缩小了中止犯的成立范围。如平野龙一指出:限定主观说将中止犯视为责任减少或消灭事由,其结果导致即使既遂也应以中止犯论处,这与现行刑法相矛盾,也忽视了奖励中止的刑事政策效果,而且刑法并没有将广义的悔悟规定为中止犯的成立条件,故限定主观说缩小了中止犯的成立范围,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

(3)客观说其基本观点是,对于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原因,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客观评价,若该原因在一般经验上对行为人的意思没有产生强制性影响,而行为人放弃犯罪时就是犯罪中止。其判断基准是:如果当时的情况对一般人不会产生强制性影响(或一般人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放弃犯行时),而行为人放弃犯行的就是中止犯,如果当时的情况能给一般人产生强制性影响(或一般人在这种情况下也会犯行时)行为人也放弃犯行的属于障碍未遂。只是一味的以一般经验上是否产生强制性影响作为是否基于自己意志的标准,显然导致刑法所规定的主观要件失去了意义。

(4)折衷说该说的基本观点是认定是否基于自动性时,必须考察行为人对外部事实是如何认识的,再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行为人的认识,探讨外部事实对行为人的意志是否产生了强制性影响,如果产生了强制性影响就是障碍未遂;如果没有产生强制性影响则为中止未遂。其判断基准是,虽然认识到了外部事实,但根据客观标准想实施的话仍然可以实施时成立中止犯;认识到了外部事实,根据客观标准想实施也不能实施时成立障碍未遂。上述观点较之于单纯的主观说和客观说,其优点是很明显的,我们不妨认为,这种折衷表现了现代刑法学的成熟,它不再是一味地追求理想、追求一种虚无飘渺的正义,而是意识到刑法根植于特定的环境,总要带上时代的烙印。所以,折衷说得到了广泛的认同,更具前瞻性和发展动力。

(二)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中止成立条件问题

我国学者对中止犯成立条件的论述,虽然在文字表述上存在一些差异,但基本内容并无太大出入。根据我国刑法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犯罪中止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犯罪中止的时间界限为在犯罪过程中,但对于什么是犯罪过程并没有立法上的明确解释。“犯罪过程是一个总概念,这里指的是犯罪行为过程也即在犯罪准备或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如果犯罪已达既遂,或者在有结果的犯罪中,危害结果已经产生,那就不可能发生中止的问题了。”可以看出,只有在犯罪预备过程和着手实施犯罪但没有达到既遂之前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在犯意表示阶段和犯罪既遂的情况下,都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的情况。有学者指出,在理解犯罪中止的时间界限上,“有一个误解应该澄清,就是某些刑法论著在论述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时,总是惯于强调中止犯发生在犯罪结果出现以前。这一提法不够确切,不能全面概括中止犯的时间界限。中止犯只能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前,才是正确的结论。犯罪既遂与犯罪结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的既遂并不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条件,如阴谋犯、行为犯、危险状态犯等,未发生犯罪结果也成立犯罪既遂,即犯罪已经完成。如果对于这些犯罪形态的中止也以犯罪结果发生作为终限时间,则意味着在犯罪完成以后还可以成立中止犯,这是不合适的。”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刑法中的确存在以法定结果是否发生来衡量是否完成犯罪的情况,如结果犯。对于这种犯罪而言,结果发生之前,有效予以防止的即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表述,实际上并没有错误。关于犯罪中止时间性的争议突出表现为危险犯与间接故意的中止形态认定问题,后面将就此加以详细阐述。

2.必须是自动中止。关于判断犯罪是否系自动中止的标准,笔者国刑法学的通说是主观说,但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原因,即犯罪的动机,何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是处于行为人自己的本意也有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绝对自动论。认为自动放弃必须是在没有任何外界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自我主动放弃犯罪。如认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人们的活动完全是受自己意志的支配,而不受自己意志以外的因素影响。”因此,诸如在被害人的哀求、警告或别人的规劝下停止犯罪活动的,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2)内因决定论。认为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即外界因素对犯罪的完成只是一种条件因素,而最终决定放弃犯罪活动的还是行为者本人。因此,即使客观上存在影响犯罪进行的不利因素(例如被害人的斥责、呼救、认出犯罪人等),只要行为人事实上放弃了犯罪行为,仍应当以中止犯论。(3)主要作用论。认为各种外界因素对犯罪人犯罪意志的影响不可能等同,有的足以迫使行为人停止犯罪,有的却不能改变其犯罪意图。因此,只有查明意外因素在行为人主观意志中所占比重的大小,才能正确判断犯罪的形态。(4)无意义论。认为“引起犯罪中止的原因对于中止犯的成立没有意义。犯罪意图的产生与消灭都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中止犯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打消犯罪意图,客观上放弃犯罪活动。至于促使行为人打消犯意、放弃犯罪的原因,不是中止犯的特征。”(5)综合考察论。认为在具有外界因素的场合,判断犯罪没有完成或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究竟是行为人被迫停止犯罪,还是自动放弃犯罪,既不能纯粹从外界因素方面着眼,单纯考虑外界因素的影响而不承认行为人主观上的决定作用;也不能一味强调行为人的意志作用,而忽视外界因素的强制作用,而应当根据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情况,结合外界因素的性质及表现形式,分别不同情形,加以认定。

我认为,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促使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的原因,正如第五种观点所指出的,并不影响犯罪中止“自动性”的成立。但是,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事实上不可能不受外在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完全是由于行为人自己“想象”而决定的。即使是由于行为人在准备犯罪过程中或已经着手实施过程中的良心发现而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阻止结果发生的,就不能说不是因为行为人由于受到某种教育这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事实上,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的意志,包括决定中止犯罪的意志,不可能是凭空产生的。人的意志活动虽然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但这种自主性和能动性是建立在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之上的。因此,完全否定客观因素对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所起的影响作用是没有道理的。所探讨的问题只是在决定停止犯罪行为的当时有无客观因素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正是因为如此,不考虑外在客观因素对于行为人犯罪意志的抑制程度,只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只要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的实施,就成立犯罪中止,同样是不科学的。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笔者认为第五种观点要求具体分析客观因素对行为人意志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将其作为认定自动性的标准是比较合理的。

3.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所谓彻底放弃犯罪,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彻底打消先前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以为可以完成的行为,或防止了侵害结果的发生。凡意图暂时搁置犯罪意图,停止犯罪行为而待将来继续进行的,不论处于何种动机,均不成立中止犯。但是彻底放弃犯罪是针对所实施的罪而言,而并非指彻底放弃所有犯罪意图,决心以后永不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否只能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这一特定的时空条件之后,通说认为,这是特殊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笔者认为,从法律关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规定而言,虽然在尚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只要出于行为人的本意放弃实行行为,就可以符合“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要求,但立法并没有限定只能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才能实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例如,故意杀人已经致人重伤,如果不抢救则可能造成死亡,行为人只是消极的放弃故意杀人行为,但不予以抢救是不行的,必须实施积极的抢救行为才能阻止死亡结果发生。在该种情况下的犯罪中止,仍然属于这种特殊的犯罪中止。因此,我认为,只要是在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就应当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一犯罪中止的要求,而不须限定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结果尚未发生之前。

对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实施的积极的作为是否只限于行为人本人的行为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上同样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必须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阻止结果发生的,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虽然想阻止结果,但结果是因他人的行为或其他力量的阻止而没有发生,不成立犯罪中止。因此,只有行为人采取的积极阻止的措施奏效,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否则应当构成犯罪未遂(或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成立中止犯所要求的,只要是足以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作为即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以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为目的的积极作为,努力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而事实上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行为人的积极努力与犯罪结果未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足以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或者假意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而不采取有效行为的,均不足以构成犯罪中止。第三种观点认为,阻止结果发生的措施必须有效,但是,阻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则并非只能由行为人一人实施,第三者与行为人共同采取措施防止了结果发生的,行为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只要行为人的阻止行为对于防止结果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就可以认定行为人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了结果发生。即对于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不能机械地理解为犯罪人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事实上,除了非暴力性犯罪以外,在大多数暴力性犯罪案件中,单凭犯罪者一人之力,往往很难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常常需要他人的协助。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犯罪人真心实意地想放弃犯罪,并且确实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采取了力所能及的措施,即使有他人的帮助,也不影响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基于我国刑法的规定,要求行为人采取的措施须有效地阻止结果的发生,这是我国学者一致的观点,但在是否要求必须是由行为人本人阻止结果发生,从设立犯罪中止刑事政策的意义上看,我认为以更为宽松的态度对待这一问题,更有利于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因此,第三种观点是合适的。

三、犯罪中止形态的若干具体问题研究

(一)间接故意犯罪中有无犯罪中止问题。

对这个问题,我国刑法学界鲜有持肯定态度者,理由是“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客观特征所决定,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这些犯罪停止形态。先从主观方面分析:间接故意犯罪主观要件的特点,是表现为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造成的一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即听之任之,发生与否都可以的心理态度……根本谈不上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也就谈不到这种追求的实现与否。而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的行为人,原本都存在着实施和完成特定犯罪的犯罪意志与追求心理。可见,间接故意犯罪主观上的放任心理是不符合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主观特征的;再从客观方面考察:犯罪未完成形态,由于行为人完成犯罪的意志以外的原因的阻止或者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意志,而使犯罪停止在未完成的状态下。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观放任的心理的支配,而在客观方面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特定犯罪的状态,因为客观上出现的此种状态或彼种结局都是符合其放任心理的,因而这种案件是应以行为的实际结局决定定罪问题。这样间接故意犯罪里也就没有了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的余地”。但也有学者认为“间接故意犯因无犯罪意图可言,若认为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放弃了犯罪意图,自然不发生间接故意犯中止犯罪的问题。

但所谓中止犯罪,应理解犯罪人对其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而不应限于犯罪意图。故倘若犯罪人在放任心理支配下导致某具体法益处于危险状态,不采取措施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若犯罪人此时心生悔悟,遂采取措施避免了犯罪结果发生的,应认定成立犯罪中止。如:行为人在山上打猎时,看到野兽旁边有牧童贮立,基于一种放任心理,行为人开枪朝野兽射击,结果竟将牧童打伤,生命垂危,此时行为人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将牧童送至医院抢救,而使其脱险的。若否认间接故意可成立中止犯,故对行为人只能视为无罪。这样处理显然宽纵了不法行为人。故愚以为我国刑法界通说在间接故意犯罪可否成立中犯罪中止问题上所持观点不妥。”笔者认为,如果肯定论者同意我国刑法理论对放任心理态度的界定,则其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理由是:(1)间接故意放任心理所认识到的可能性应当是“全方位”的,即“明知”的是可能发生这种结果,也可能发生那种结果,也可能不发生任何结果,这都在其认识之中。正因为如此,在没有发生一定结果之前,行为人在实施其“放任”行为而没有发生任何结果的情况下,其行为还不能说就是犯罪行为,何以认为其心理活动就是间接故意的犯罪心理?又根据什么事实可以得出在发生伤害结果时,实施的抢救行为是对“其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2)理论和实践中,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是就所发生的结果被认为是“放任”发生的结果。只有在该种情况下的心理态度,其犯罪心理的间接故意的“放任”心理才能成立。论者如何得出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那时那刻的心理活动就是“杀人”的间接故意,而不可能是“伤害”的间接故意?或者既不是“杀人”的间接故意,又不是“伤害”的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其放任心理的界定,是就其已经发生的结果而言是“放任”发生的,即最终的结局是何种犯罪结果,该结果才能被认定为“放任发生的结果”。就肯定论者的例子而言,结局是被害人伤害的结果,应当构成的就是出于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罪,如何能够得出“如果行为人不是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来认定就是被认定为是无罪的”这种荒谬结论呢?(3)按照论者的观点,行为人不犯罪或者放弃犯罪的心理“是对其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而所谓的犯罪心理,作为“罪过”的同义语,是应当包括故意犯罪心理和过失犯罪心理在内的。既然认为否定的是前一犯罪心理,是否也可以理解包括否定过失的犯罪心理,如此,过失犯罪理所当然也应当存在犯罪中止形态,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吗?显然论者对此是持否定态度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肯定说的观点于法于理都是难以成立的。

(二)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的定性问题。

在一般刑法论著中,对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下定义的不多见,通常是就下列情况而言:“行为人射杀一人,第一次没有射中,仍有第二次第三次射杀的可能,但行为人却放弃了继续射杀的行为。”对此是定犯罪未遂还是定犯罪中止刑法学界意见不一。我们认为,在讨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属于犯罪未遂还是属于犯罪中止之前,应先搞清楚其成立条件及其特征:一是客观上,首次实施的侵害行为未能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同时必须存在着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这里所谓的“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是指既包括继续利用和使用犯罪工具和方法的可行性,也包括再度重复实施行为的环境的可能性。利用和使用工具或方法的可行性,即是指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和方法,具有较大杀伤性且能够反复予以利用,如使用枪支、匕首、大刀,采取刀砍、斧剁等犯罪方法。只要行为人采取的犯罪工具、方法具有实施一次侵害即足以达到犯罪既遂可能性的,均可能存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问题。所谓再度重复实施行为的环境的可能性,是指在客观上存在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如侵害对象、时间、空间、无关系的第三人以及行为人本人生理等条件,不存在足以影响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二是主观上,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必须清楚认识到自己本来是可以重复侵害,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而不再继续实施。这里的认识,应当全面包括了诸如对侵害对象,犯罪工具和造成危害后果的大小等事实的认识,只有在这种认识下而放弃本来可以重复,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有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发生的可能。如果行为人是由于某种认识错误而所谓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一般都不可能构成重复侵害行为,而应当按照主观上的认识错误的理论和实践来对待。同时,这里的行为人的认识,理应包括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没有完成这一事实而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如果行为人不管是正确或错误地认为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那么,行为人既不可能继续进行犯罪,也不会发生放弃重复侵害的问题。

从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这些条件和特征出发,我们认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应当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理由有三:第一,放弃重复危害行为完全符合自动中止的条件。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具有自动性、时间性、有效性的条件。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以侵害行为有重复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为条件的,在没有外力的情况下而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无论从什么角度看,自动性是十分明显的。同时,从时间上看,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是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过程中。另外,从犯罪中止所要求的有效性和彻底性上看,行为人是在实施一个或数个行为而未达到结果时,在可以继续重复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彻底放弃侵害行为的完成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可见,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与犯罪中止的条件是完全吻合的。第二,犯罪重复侵害行为是在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的支配下可能实施数个同态动作之间所形成的统一连续过程。我国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行为,往往不是指的一个动作而是数个动作的过程,或曰数个动作的连续与统一,既然如此,在这种作为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可以重复的侵害行为,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视为犯罪中止无须置疑。而认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话,就等于把动作的过程分割了开来,就有可能造成打一枪未逞为一个杀人未遂,打二枪未逞又为一个杀人未遂,照此推理,如果数弹都未逞,则要构成数个杀人未遂了。这显然是荒谬的。第三,承认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犯罪中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也是必需的。如果将其视为犯罪未遂,就可能使犯罪人觉得第一枪未射中,但自动停止下来还是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还不如继续犯罪,如果最终仍未能杀死被害人也还是犯罪未遂。而事实上,这两种未遂在主观恶性上是具有本质区别的。如此做不利于贯彻我国关于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区别对待犯罪人,也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打击犯罪,更不利于阻止犯罪减少犯罪的危害性。

(三)关于共同犯罪中部分成员中止犯罪的界定问题。

有学者认为共同犯罪人中有一人或数人想成立犯罪中止,除了自己放弃犯罪行为外,还应说服其他犯罪人也放弃犯罪行为,或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为从主观上讲,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犯意联系,从客观上讲,其犯罪行为相互支持,故每人对全体成员的行为都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一人径自中止了犯罪行为,若其他人仍然将犯罪实施完毕,因为犯罪已达既遂,故对独自中止犯罪行为者也无认定为中止的法律依据。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上述要求对欲中止犯罪的人来说过于苛刻,而主张只要犯罪人消除了因自己的参与而使其他犯罪人完成犯罪带来的有利影响,即应认定成立犯罪中止。如:两人相约同去盗窃,一人入室盗窃,一人在门口望风,望风之人欲成立犯罪中止,只需在另一人入室前告知自己欲放弃犯罪,不在为其望风即可。再如,一人欲去杀人,另一人为其准备匕首,后者欲中止犯罪,只需将匕首取回即可。只要消除了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完成犯罪形成的便利,便视为已脱离了共犯关系。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但需要强调的是,对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如教唆犯,其他组织策划作用的主犯)而言,只要说服他人放弃了犯罪意图,或有效地防止了犯罪发生的,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篇(6)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14-008-01

文学艺术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创造的文学艺术的创造乃美的创造。散文,更是美的文学。美的思,美的情美的景,美的色彩美的音响。好的散文像一幅图画,具有图画美,除了要求感情灼烈以外,还应当意境隽永、语言清新;而且散文质朴、自然、意境悠远。美学的出现为翻译的研究特别是文学翻译的研究提供了很大的帮助。翻译美学是美学与翻译的结合,一直受到翻译研究者的青睐。

一、图画美的再现

文学作品是借助语言来创造形象的,这种形象通常融合了作者的思想和感情,经过艺术加工后就成为意象。作家用形象优美的艺术语言表现意象,引发读者进入艺术境地, 其“状难写之景,如在目前含不尽之意,见于言外”。

All white save the river, that marked its course by a winding black line across the landscape; and the leafless trees, that against the leaden sky now revealed more fully the wonderful beauty and intricacies of their branches.(Henry Wordsworth Longfellow,THE FIRST SNOW)

在一片白茫茫之中,只有河流在美丽的画面上划出一道曲曲弯弯的黑线;还有那叶儿落净的树木,映衬著铅灰色的天空,此刻更显得枝丫交错,姿态万千。(《初雪》高健译)

译者在充分理解原文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语言的启示性,在读者头脑中形成了一幅浓淡相宜, 意境悠远, 情境动人的写意国画,让人读着不知不觉似乎自己置身于一片雪景中。

二、音响美的再现

曲曲折折的荷塘上面,弥望的是田田的叶子,叶子出水很高,像亭亭的的裙。层层的叶子中间,零星地点缀着些白花……(朱自清《荷塘月色》)

All over this winding stretch of water,what meets the eye is silken field of leaves,reaching rather high above the surface,like the skirts of dancing girls in all their grace. Here and there,layers of leaves are dotted with white lotus blossoms…(朱纯深)

朱先生利用英语中的头韵“winding”“water”“what”以及“layers”“leaves”加强了节奏感,实现了形式上和音韵上的美。而且妙用了头韵中柔和的辅音[I]和半元音[W],进而再现了原文所要表达的宁谧美。

三、句式美的再现

散文翻译中词汇的对等是保证散文形式的基础。有些经典的译作在译文字数上都几乎是相当的。

英汉两种语言在逻辑上却存在很大的差异:汉语表意朦胧,文采斐然,意境细腻,喜欢在模糊中传递语义,在散文的语言风格上表现尤为明显;而英语则重逻辑分析,语言干净利落,逻辑明晰。

燕子去了,有再来的时候; 杨柳枯了,有再青的时候; 桃花谢了,有再开的时候。

If swallows go away,they will come back again; if will withered,they will turn green again; if peach blossoms fade,they will flower again.(张培基)

原文中用三个排比句式“…了…时候”,声音悦耳,句式平衡。译文中张先生运用了连词 if 引导的排比句“if… again”,在形式上展现了和原文一样的形式美,读上去也给人一种节奏感,传达再现了原文的形式美。

四、流畅美的再现

What silence, too, came with the snow, and what seclusion! Every sound was muffled, every noise changed to something soft and musical. No more tramping hoofs, no more rattling wheels! (THE FIRST SNOW)

初雪飘荡时,是何等的宁静,何等的幽静!一切声响沉寂,一切噪音都化作柔和的音乐。再也听不见马蹄得得,再也听不见车轮辚辚!

五、结语

优美的散文,有着风光绮丽的图画美,把抽象的意境转化成色彩艳丽的画面,使读者的头脑中具有光、色、态的具体形象,让人们百看不厌,陶醉其中。散文翻译是文学翻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自己的特色和规律。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散文翻译关键取决于原文的美是否能够在译文中得以传达和再现。译者要尽量把作者的审美转化成自己的,从而最大限度再现原文的图画美、音响美、句式美、气韵美、流畅美,使原文读者和译文读者达到同等的欣赏效果。

参考文献:

[1] 代菊英.从《初雪》译文赏析看散文的英译汉翻译时美的统一[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0.

[2] 胡经之.文艺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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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H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7-285-1

中国悠远的历史本身就蕴藏着深厚的美学基础。许多翻译标准的讨论也都涉及到对翻译美学的探索,如严复的“三难”准确概括了翻译的审美标准和价值观;马建忠的善译等译理也是在信言与美言的讨论范围之列;傅雷的重神似而不重形似更是对严复“信达雅”美学造诣上的补充。可见中国传统译论同哲学与美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美学思想成为翻译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文学翻译中所蕴含的美学意义更是不言而喻,翻译美学视角下的文学翻译更成为翻译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翻译美学理论的发展

翻译美学借鉴现代美学的基本理论和结构框架来阐释翻译的机制和功能,体现出翻译学跨学科发展的要求。傅仲选的《实用翻译美学》,是我国第一部翻译美学专著。翻译中的审美客体、审美主体、审美活动、翻译美的标准和美的再现等问题得到了具体的研究。刘宓庆在《翻译美学导论》中进一步明晰了翻译美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翻译美学以翻译审美客体(原文和译文)、翻译审美主体(读者和译者)、翻译审美意识系统、审美标准及其审美再现手段为研究对象,以“本位观照,外位参照”为研究原则,立足自己的文化土壤,充分挖掘中国古典文艺美学思想,研究其对翻译的启示,同时,以针对性和相关性为指引,借鉴和吸收西方美学中的有关理论,丰富中国翻译美学的理论内涵。这种论述是翻译与美学进行跨学科研究的成功探索。其中对翻译审美意识系统的探讨等方面都采用了现代美学的一些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有着浓厚的美学学科特征。他的研究标志着中国当代翻译美学理论研究框架初具规模。

系永吉的《文学翻译比较美学》和毛荣贵的《翻译美学》等著作对翻译美学理论又做了进一步的探究,推动了翻译美学理论的不断丰富和完善。

二、文学翻译中的翻译美学

理论研究的最终目的归于过于应用,而翻译美学最大的应用莫过于在文学翻译方面的应用。虽各位学者研究的侧重点不同,但对实践却有着积极的指导作用。奚永吉和他的《文学翻译比较美学》一书,他认为文学翻译研究“必赖之于比较,求之于美学。”,而不同国家、民族深厚的文化内涵使得其美不仅仅体现在文字的“表层结构和形态”之中,而更多的集中于作品的文化内涵上。所以他提出采用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相统一的方法,对翻译美学比较范畴和途径进行分析,如对东西方译者译品、不同时代或同一时代译品、不同地域或同一地域译品、同一译者不同时期之译品、同一原著不同译者多种译品等比较,以期待在译介过程中能够彼此融合互通,达到翻译美文的目的。奚永吉的文学翻译比较美学观关注的是不同文化内涵中美学方式的不同表达。而许渊冲的“三美论”则是文学翻译中诗歌领域的美学探究。 “译诗要像原诗一样能感动读者,就达到了意美的要像原诗一样有悦耳的韵律就是音美;还要尽可能保持原诗的形式,就是形美”(《翻译的艺术》)在“三美”之中,许渊冲认为最重要的是求意美,次求音美,再求形美。也就是说,要在传达原文意美和音美的前提下尽可能传达原文的形美。并力求三者统一,只有三者兼备,才是好的译文。

如此看来,美学要素在文学作品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将美学分析运用到文学翻译中,用翻译美学理论以及跨学科多元文化来指导文学翻译是不可逆的发展趋势。

三、美学分析运用到文学翻译当中

翻译的起点是原文,翻译的终点是译文。译者要做的就是把原文中的美学要素转移到译文中去,不论是语言的形式,还是语言的内容。该内容不仅包括语音、语义、语言所反映的现实,还包括语言中所隐含的情态、韵味、意境等。而在文学翻译中英语作为西方语言的一种,必然反映西方美学的一些特点,所以强调理性、抽象思维、逻辑推理和空间结构,其形式美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一些修辞手法上,如对照的均衡美,比喻的形象美、简洁美,排比的气势美,诗歌的韵律美等等。中文的修辞手法反映的形式美,如对偶、排比等,比英文更明显突出;更重要的,中国古典美学还讲究中和、气韵、意境、美丑、情志、形象、形神、文质、虚实、真幻、文气、情景、动静、比兴等强调文字内在精神的美学要素。而这写美学要素极大的体现在文学翻译当中,如此对原文和译文进行美学分析,就是要保证原文的美学要素通过翻译尽最大可能转移到译文中去,以使翻译的艺术不断发展。如此,体现出美学理论对文学翻译所不可忽视的作用。

四、结论

我国翻译与美学的结合有悠久的传统,美学理论对翻译及文学翻译产生着重大的影响,从美学角度不仅有利于了解翻译理论的形成,也有利于文学翻译批评。文学作品是译者解读原作的美并将其转移到译文中的过程,同时也提醒我们在翻译实践中要得到成功的译本不可忽视翻译理论的重大指导作用。而运用于文学翻译中的美学理论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傅仲选.实用翻译美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1.

[2]刘宓庆.翻译美学导论[M].北京: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5.

[3]奚永吉.文学翻译比较美学[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

[4]毛荣贵.翻译美学[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5]方梦之.译学辞典[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6]黄龙.翻译的美学观[J].外语研究,1988.

[7]许渊冲.翻译的艺术[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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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语词汇所承载的文化信息在译语中不存在,找不到对等的语汇。科技文本中经常会提到有关我国的传统医学,其中很多用语都是独有的,无法在西方文化中找到对等的词汇进行解释。中医中“刮痧”一词就很典型,西方文化中没有这个词,并且西方人也不相信中药与刮痧就可以治病,这就是“文化不对等”现象的典型体现。因此,只能以最大程度描述其治疗过程与使用工具为基础对其进行翻译。而面对“五行(金、木、水、火、土)”的翻译,也只能言不尽义地直译为five elements (metal、wood、water、fire、earth)。此外,我国所特有的阴阳八卦以及属相等方面,西方文化中也没有对应的词汇可以与之对等。“据说,曾经美联社的一位编辑打电话给一位美籍华裔学者,请教中国‘羊年’的‘羊’该用sheep(绵羊)、goa(t山羊)、还是lamb(羔羊)?这位学识渊博的学者经过一番冥思苦想后,只能如实相告‘I’msorry。’。

(2)源语词语与目的语词语的不同意义

每个民族都具有自己独特的文化,词汇作为民族之间传达信息与表达思想的工具,具有不同的民族性和强烈的时代性。译文要符合目的语习惯,不能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进行文化的广告宣传的时候,在广告的内容涉及和广告商标的设计之中,就应该充分考虑到文化的差异性,进行文化内涵的翻译。

然而,我国也有不少因忽略文化差异而严重影响产品外销的译例。在中国文化中,龙是尊严的化身,是中华民族的象征。但在英文文化中,由于《圣经》中将与上帝作对的撒旦称为the great dragon,在现代英语中,dragon常用来表达“凶暴之徒”的含义。所以,在进行翻译相关的宣传内容时,如果根据dragon的名词直译会对中国文化的传播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不利于外国人理解中国文化。在翻译“以外贸企业为龙头”时需要注意“龙头”的翻译,译为“with foreign trade firms as the locomotive”,此处为了避免歧义巧妙地用火车头代替了龙头。再如“白翎”牌钢笔,在出口时直译为White Feather,没有很好的销量。滞销的原因是英文中经常用to show the white feather 来表达“临阵脱逃”的意思。同样有例子举出,有一男女内衣商标为“紫罗兰”,竟然将其译为“Pansy”。“Pansy”不仅有“三色紫罗兰”的含义,也指“女性化的男子”。这样商标的产品怎有好的销路。不仅广告宣传过程会出现这样的失误,旅游景点的翻译中也容易引起误会。如有一个著名的景点——“清明上河园”,曾有人将其译为Park with“Up-the-River-on-Chingming Festival”。仔细分析就发现这一翻译会让别人产生错误的理解,因为“up the river”是一个俚语,指“坐监狱”,而不是“上河”的意思。在美国硅谷地区也有自己独特的文化,体现在依据日常表达——“What’s your space?”,其中“space”是指“谋生的手段”,而不能将其译为“空间”、“宇宙”。再如,在祝酒词中表达对苏格兰人民祝福时,如果将“为了中国和英国人民之间的友谊而干杯”译为“I wish to propose a toast to the friendship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People”,会让苏格兰人在情感上感觉不适应,而将“English”改为“British”就会避免误会。

从上面的一些例子看来,我们可知出口商品的销量与品牌推广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品牌名称的制约,由此可见商标名称翻译的重要性。因此,在为出口商品设计广告与翻译商标时,要充分了解目的语国家的语言文化与文化背景,避免由于跨文化意识不强引起的语用失误,特别是在源语中代表祝福的词在目的语中却恰恰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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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还是“背叛”?直译还是意译?同化还是异化?究竟可译还是不可译?对这些看似截然不同的翻译方法的讨论是翻译理论与实践中的永恒的话题。然而,无论是探讨译文是否应忠实原文,抑或是纠结于应选择尽量保留原貌的直译抑或改头换面的意译,乃至质疑原文的可译与否,这都体现出翻译活动无法逃避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如何面对他者?

在全球化的今天,现代性、民族性与翻译性已经呈现水融的态势。如何处理语言文化的异质性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早在19世纪,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就已经对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提出了著名的二元翻译论。

1813年,施莱尔马赫发表了《论翻译的方法》,他在文中阐述了自己翻译观点,认为翻译活动的实现有两种途径:一是尽可能地不扰乱原作者的安宁,让读者去接近作者;二是尽可能不扰乱读者的安宁,让作者去接近读者。而其更倾向于“把读者送到国外”的翻译方法,认为真正的翻译就是要保留原文之异,体现他者的异质性。

他的这一理念在20世纪80年代被法国当代翻译家、翻译理论家、哲学家安托万・贝尔曼进一步上升到了“翻译伦理”的概念。贝尔曼对长期统治西方翻译界的以“意义的传达”为中心的翻译思想展开了猛烈的批判。在其《异的考验》一书中,通过对从路德到荷尔德林这一历史阶段的翻译史研究,探讨了翻译在德意志民族文化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并指出,“翻译的本质就是开放、对话、杂交繁育、非中心化,翻译要么处于关联之中,要么什么都不是”,同时他还指出翻译的目的事实上是完成一种伦理行为,而“伦理行为是指认可和接纳作为‘他者’显现的‘他者’”。 由此可见,贝尔曼的翻译伦理观就是尊重原作,尊重原作中的语言和文化差异,彰显差异,认可接纳他者,通过对他者的传介来丰富自身。

贝尔曼的的翻译伦理观进一步启发了美国解构主义翻译理论家劳伦斯・韦努蒂。在其《翻译之耻-走向差异伦理》一书中,韦努蒂明确表明他受贝尔曼思想影响至深。他通过对17世纪以来西方翻译史的考察,指出流畅译法或透明译法抹掉了原文里的语言、文化差异,而翻译的社会功能之一就是引进差异,包括语言差异、文化差异、政治差异、伦理差异等等。而要真正引进并保留这些差异,则必须采用异化的翻译策略而非同化。韦努蒂在贝尔曼的基础上进一步关注影响翻译活动的社会政治因素。在他看来,归化翻译带有民族中心主义色彩,试图以自己的文化同化他者,为本民族的利益服务。而与之相反,异化翻译反抗和消除文化自恋,帝国主义和民族中心主义,有利于民主的地缘政治关系。其思想的核心,即在翻译中抵制译入语的主流文化价值观,彰显外国文本的语言文化差异。韦努蒂提倡的异化翻译,不仅仅体现在语言的翻译上,还体现在对翻译文本的选材上。他主张选择边缘化和少数化的文本,即选择在话语或流派上与当时已获得经典地位的叙事形式背道而驰的文本。至此,韦努蒂在施莱尔马赫的异化翻译方法和贝尔曼尊重吸纳他者文化异质性的翻译伦理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翻译差异伦理。

翻译自古以来在促进人类的语言、文化的进步上就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而翻译研究从对语言文本的研究,过渡到对文化的研究,而又进一步进行伦理转向,这与每个时代所处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施莱尔马赫的异化翻译的提出,是处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法国语言文化统治德国的背景之下。作为一名爱国者和政治激进主义分子,施莱尔马赫希望德国能保留住自己的文化和政治尊严,因此提倡异化的翻译策略,从而保留外国文本在语言及文化上的差异,通过差异的凸显来丰富德国的语言和文化,挑战法国的霸权主义。无独有偶,韦努蒂在对17世纪以来的翻译进行研究之后,发现英美国家和非英语国家之间的翻译活动交流极为不平等,在英美国家同化的流畅翻译占主流地位,而在非英语国家,英语文本翻译成其他语言则大多采用异化的策略。因此,其之所以大力发展施莱尔马赫和贝尔曼的理论,也不无出于抵制当今英美霸权主义文化的入侵的目的,避免弱势文化被予以同化。

贝尔曼曾指出,每种文化都具有骄傲自满的特性,因此在本质上都带有民族中心主义色彩。然而翻译活动不仅仅是一种有关文本的字面转换,其更是有关两种不同文化,不同民族性格的交流与争锋。王东风先生说过:“翻译,从根本上来讲,就是向本土文化意识形态输入异域文化的意识形态,对于本土的价值体系而言,这是一种外来的文化渗透。在某种意义上,它意味着破坏,意味着颠覆;或者意味着异质增加,活力增强。强势文化在这个过程中能够运用自己的权利话语反过来利用这外来的破坏力,以巩固和加强自身的本土文化的强势地位;弱势文化则常常在这外来的破坏力前显得束手无策,最后要么被同化,要么被颠覆。而拒绝与外来文化交流的,则只能是封闭、保守、落后,最后走向灭亡”。

纵观中国历史,在中西文化交流方面,面对外来的他者,中国译者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出于不同的目的而选择不同的翻译策略,正体现了文化的强弱对翻译活动的影响。

翻译研究派的代表人物安德烈・勒菲弗尔曾指出,中国在历史上经历了三次翻译。第一次是公元2世纪到7世纪盛行的佛经的传播,第二次则是16世纪基督教的盛行,最后一次则是19世纪西方思想的输入。在这三次大规模的异域文化输入过程中,翻译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勒菲弗尔看来,大多数译者在这三次翻译中,都不约而同的采取了同化的翻译策略,尤其是前两次宗教的传入。面对根植中国社会的儒家思想,译者们在翻译佛经及基督教经典时,不得不对原著进行适当修改,使其顺应中国社会传统的儒家道德观,以便便于中国人民接受。譬如佛经中关于子女对父母的义务的原本阐述为:“双亲养大我们,我们养双亲;为了他们(双亲),我们要做应做的事;保留家系;承继财产;在适切得时候供奉祖先。”而在翻译成汉语之后,则补充了“父母所为恭顺不逆”“父母正令不敢违背”等儒家思想。而利玛窦在传播基督教时,将耶稣翻译成“天主”以及后来的“上帝”,则是在翻阅儒家经典后,发现“天”以及“上”与“帝”在中国人心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含义。

而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翻译过程中,异化与同化同时并存。以鲁迅、、梁实秋和徐志摩为代表的“西方模式”派,就主张以西方为本,不作任何抵抗,利用异化的翻译来全面改造本土文化。鲁迅在给其朋友的一封信中便这样写道:“为什么不完全中国化呢?我的答案是:这也是译本。这样的译本,不但在输入新的内容,也在输入新的表现法。中国的文或话,法子实在太不精密了[...],这语法的不精密,就在证明思路的不精密,换一句话,就是脑筋有些胡涂。[...]要医这病,我以为只好陆续吃一点苦,装进异样的句法去,古的,外省外府的,外国的,后来便可以据为己有。”虽然近代中国由于闭关锁国已明显处于弱势文化,但当时的人们仍然自豪于五千多年的古老文明,主观认为中国文化比西方文化优越,所以这些译者入严复、林纾、傅东华等为了更好地迎合读者的口味采用了归化策略。但是在民族文化输出上,由于清政府闭关自守,中国的辉煌时代已经不复存在,译者们在翻译时也主要以翻译外来作品为主,而很少将中文翻译成英语,并且在翻译时由于担心西方读者不能理解中国的文化,为了迎合西方读者,就尽量采用了通顺流畅的同化翻译。所以只有极少数的中文进入了英语。由此可见,翻译作为对话的手段,采用“异化”还是“同化”,如何面对他者,基本上由国力的强弱和文化的强弱而定。

当儒家思想强势不可的情况下,弱势的佛教及基督教教义便需要将自己同化,以更好的渗透于强势思想中。而当中国文化处于弱势之时,有识之士便采用异化的策略,基本保留强势文化的全貌以向读者指明不同文化不同语言的差异性,借以丰富自己的文化,同时抵抗文化霸权。对他者的态度,对差异的处理,随着时代背景国家强弱的不同而不同,同样也对中华文明的传承与融合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如今,国与国之间在各方面的交流合作日益频繁,世界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而中国,作为新兴的大国,经济实力不断加强,国际地位不断上升,在世界舞台上拥有越来越重要的话语权,同时也备受实行霸权主义的质疑。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作为一名译者,在翻译中如何调和我国文化和异域文化的关系,如何面对文化实力迥异的他者,把握翻译的“度”,是每个译者都应该思考的问题。面对更强势的文化,输入文化时采用异化?而面对文化实力薄弱的文化,采用同化,抹去它的异质性?其实,国与国的相处,文化与文化的碰撞,便如同人与人的相处。孔子曾说过“和而不同”,这一观念莫不显示着对他人的存在,对他人价值观的尊重,无论对方强弱与否。

因此,当代翻译研究中归化与异化讨论的实质不是关于何者更能忠实传达原意的翻译策略或方法问题,而是关于如何对待文化他者的伦理态度问题。面对文化他者,译者应该寻求差异、发掘差异、尊重差异,而不是求同,这是当代翻译研究对翻译的人文价值所作出的价值评判。所谓求异,就是尊重他人文本中所描写的世界的完整性,尊重他人文本自身的价值;所谓求同,就是在他人文本中取其所需, 利用他人文本来实现自身价值和目的。对差异的尊重就是对他人的尊重。贝尔曼曾提出一个历史翻译的概念,在他看来,那些创造了一个时代,创造了历史的翻译,无论是个人翻译还是集体翻译潮流,都应称之为历史翻译。我们希望在的原则下,中华民族能够迎来历史上的第四次翻译,在尊重异域文化的前提下,汲取他者的精华,传播自己的特色文化,为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参考文献:

[1]Berman Antoine, L’Epreuve de l’tranger. Culture et traduction dans l’Allemagne romantique,Gallimard,Paris,1984.

[2]Berman Antoine, Pour une critique des traductions?: John Donne, Gallimard, Paris,1995.

[3]Venuti Lawrence, The Scandals of Translation: Towards an Ethics of Difference, Routledge, London, 1998.

[4]Venuti Lawrence, The Translator’s Invisibility: A History of Translation, Routledge, London, 1995.

[5]顾长声,《传教士与近代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2004.

[6]罗新璋,《翻译论集》,商务印书馆,北京,1984.

[7]彭萍,《伦理视角下的中国传统翻译活动研究》,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北京,2008.

[8]王东风:《翻译研究的后殖民视角》,载《中国翻译》,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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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心理文化差异心理文化指人类的思维方式、思维习惯、价值观念、审美情趣、信仰、心态等[2]。其中思维方式的差异在翻译中举足轻重。西方文明的源头古希腊文明,诞生于爱琴海域的海湾、岛屿之上,农业耕种条件差,商业贸易相对发达,但变幻莫测的大海不断的干扰着当地的商业贸易,迫使他们开始认识宇宙自然,而宇宙自然的规律又往往是抽象存在的,这就孕育了最早的历史理性主义文化,高度重视逻辑推理,相信只有遵循正确的逻辑步骤才能求得真理。而我国占据了整个亚洲东部最大的可耕种土地面积,小农经济发达,工商业、科学技术相对滞后,人们逐渐意识到丰收离不开风调雨顺,生存离不开自然的恩赐,进而从自然现象中悟出阴阳交感、万物一体、天人合一的观念,再加上佛教思想(认为静默、沉思、等待,真理会自然而然地显现)的影响,共同催生了中国人用系统、全局把握事物的整体性思维。

二、文化影响下的翻译策略

宏观翻译策略:

(一)洞察文中的文化内涵。有些文章中的文化符号比较明显,我们可以一眼辨之,有些则比较隐晦,需读者有一定的文化底蕴,不然写者有意,听着无心,其中的内涵只能埋没。例如:Life,aseverybiographyandobitIhaveeverreadconfirms,iswhathappenswhenyouaremakingotherplans.文化积累不多的人看普普通通,但如果是列侬的歌迷或有相当的背景知识,他一定能辨出,这和BeautifulBoy中的Lifeisjustwhathappenstoyouwhileyou’rebusymakingotherplans.有异曲同工之处。

(二)采用归化与异化相结合的翻译策略。归化是“采取民族中心主义的态度,使外语文本符合译入语的文化价值观,把原作者带入译入语文化”,异化法则是“对这些文化价值观的一种民族偏离主义的压力,接受外语文本的语言及文化差异,把读者带入外国情景”。归化和异化旗鼓相当,不分轩轾,我们不能顾此失彼或厚此薄彼。好的译文是归化和异化的完美结合。微观翻译策略:民族特色词的翻译

(一)直译法,用拼音直接写出单词或用英语直接翻译。例如:剧名《刘巧儿》可直接译为LiuQiaoer、风水译为(Feng-shui)、麻将译为(Mah-jong)、功夫译为(Gongfu)。

(二)异译或增词进行解释。例如:若有必要,在译松、竹、梅岁寒三杰时,可把它们的寓意进行增词解释。得陇望蜀若译为covetSichuanaftercapturingGansu意思可能不能有效传译,这时就可异译为Themoreonereceives,themoreonede-si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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