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2 17:31:57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种子市场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1.2种子质量和非质量问题难以分清由于农户的专业知识欠缺及在种子选用及农药使用上产生的问题,很难分清是种子质量问题还是其他问题时,多数农户都会归结到种子质量上,引起群体上访。在实际生产中,病虫害、农药、天气等等都可能影响农业生产,比如一些农药的使用,除草剂的喷洒都会产生影响,如果使用方法不对,对作物的生产会产生严重伤害,造成减产甚至绝收,这些情况,往往专家也很难说服农户,给调节工作带来难度。
1.3种子案件难调查、难取证、难处理现在种子生产单位多数是与农户进行“订单”制种,制种单位提出规范并进行监管,但由于利益的驱动,一些商贩往往与农户私自进行交易,从农户手中直接购进杂交种,然后再贴签进行销售,这种非法套购杂交种子的行为,给种子生产单位造成巨大损失,种子管理部门也难以进行查处。现在种子经营者众多,对市场的抢夺十分激烈,很多商贩为了争夺资源,直接走到农户家中进行兜售,进行低价竞争,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取证,而且如果销出的是假种,也很难认定,按规定必须经过权威现场鉴定确认并出具报告,种子部门才能进行查处,而大部分农户对发生种子质量纠纷采取上访形式投诉,一般不申请鉴定,不愿交鉴定费。
2种子市场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2.1加强法律宣传,增强法律意识政府部门要配合种子管理部门进行种子管理法规及种子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现代高科技的媒介形式进行宣传推广,提高各级干部及农户对法律法规的认识,知法懂法,能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提高种子方面的知识,在购种选种时,避免上当受骗,避免造成损失。
2.2建立准入制度,确保种子质量种子准入制度是保证种子质量的一道门槛,包括商品种子准入和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准入。种子准入是凡进入市场的种子必须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建立强制检验制度,对种子流通入市进行质量全面监测,保证流通环节的种子都能合格。种子经营主体准入,就是对种子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定,在资金、设施、设备、专业技术水平等条件有所要求,提高种子经营者的入市标准。对于种子的退市也要进行制度管理,对于一些不合格的种子进行退市处理,销售出去的进行召回,鉴定不合格的种子要按规定进行处理,避免二次流入市场,违法经营者要实行重罚,清退出市。
二、不同类别担保机构的作用比较
(一)模型假设1、基本假设假设在一个不完全信息的经济中,存在银行、企业和担保机构三方参与者。其中,银行为风险厌恶;企业和担保机构均为风险中性,其收益值即为其效用值。2、银行经济中只有一家银行,其效用函数设定为二次型:2uxxx/2。其中,x为其收益值。银行提供给企业的贷款利率为r,贷款额度为D。银行无法观测到企业的风险类型,只能通过制定固定的贷款利率使得自身期望效用最大化。3、企业经济中有多种不同类型的企业,每个企业均可投资于一个风险项目,成功时可获得回报R,失败时为0;同时,企业也可以投资一个无风险项目,获得的收益为b(即为投资风险项目的机会成本)。假定企业先期没有足够的项目投资资金,需向银行贷款,但其可自由选择是否进入信贷市场。企业所投资风险项目的成功概率为,服从上的均匀分布,即。借鉴施蒂格利茨和韦斯(Stiglitz和Weiss,1981)的假设,假定所有企业风险投资项目具有相同的期望收益I,则IR10R,即“高风险高收益”:项目成功的收益R越高,成功的概率越低,企业的风险类型越高。为简化分析,假设企业只有在项目成功时才能支付银行的本息和担保费用,而项目失败时只损失反担保物。①4、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当企业项目失败无法还贷时,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分担比例为,即此时担保机构需要支付给银行。①此外,担保机构要求企业提供一定的反担保比例,并支付担保费率0,1,即企业提供给担保机构的反担保物为D,担保费用为D。这里主要考虑两类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1)政策性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是由政府扶持的、旨在帮助企业融资的中介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目标为最大化企业的贷款规模,其不以盈利为目的,表现为微利运营。(2)商业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以盈利为目的,目标为最大化自身的期望利润。为了简化分析,不考虑担保机构制定因企业类型而异的担保费率,即假定担保机构提供给所有企业统一的担保费率iiG,C,但这两类担保机构各自收取不同的担保费率,即GC。进一步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并未考虑银行的抵押机制,这是因为实践操作中担保机构对抵押物(反担保物)的认可程度(如抵押物品种、折扣比例等)远高于银行。相对银行仅接受土地、房产或某些设备等而言,担保机构对抵押物(反担保物)的品种范围要求则更为宽松。如某些银行不认可的股权、矿权等,担保机构经调查研究后均可接受。下面分别考虑无担保机构、引入政策性担保机构以及商业性担保机构对企业信贷活动的影响。
(二)无担保机构情形下的信贷市场分析类型为的企业期望利润函数为假设满。由上式可得,由于市场存在不对称信息,银行无法观测到企业的风险类型,因而只能制定统一的贷款利率r,导致部分低风险类型的企业退出市场,此时信贷市场出现逆向选择。且/r0,若银行出于收益最大化的目的提高贷款利率,这会导致申请贷款企业的最低风险水平上升。部分申请贷款的低风险企业选择退出信贷市场,而高风险企业则继续留在信贷市场(即企业投资项目的风险水平普遍较高),进一步加剧了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由Bur的表达式可得,若银行提高贷款利率:一方面,贷款给单个企业的期望效用呈先增后减的倒“U”型;另一方面,进入信贷市场的企业类型有所减少,进而使得银行的总效用下降。因此,贷款利率r对于银行期望效用的影响不确定。由于Bur对r求导后无法得到关于最优贷款利率的显示解,下面我们将对模型中涉及的参数在合理范围内赋值,使用数值模拟方法进行分析。从数值模拟标准化方法出发,并结合实地调研,将贷款额度D标准化为1,企业的期望收益1.1iiIR,企业投资于无风险项目的收益b0.05,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为,反担保比例为0.7,①所有参数的取值如下表1所示。将具体参数赋值代入后,应用Matlab软件,可得到银行的期望效用Bur关于贷款利率r的数值模拟图,如下图1所示:由上图1在无担保机构且不考虑抵押机制时,银行的期望效用Bu与贷款利率r呈现出先增后减的倒“U”型关系。即当贷款利率较低时,随着银行贷款利率的提高,银行的期望效用会先增加,但随着贷款利率继续提高,进入信贷市场的企业类型开始大幅减少,在贷款利率达到一定水平后,银行的总体期望效用会逐渐下降。进一步可求得此时最优贷款利率的数值解为r0.70,因此进入信贷市场的企业风险类型的临界值为,即进入信贷市场的企业风险类型。因此,由于银行无法观测到企业的真实风险类型,从风险规避及收益最大化出发,银行一般会制定较高的贷款利率,导致只有风险类型偏高的部分企业才能进入信贷市场并获得银行贷款。
(三)引入担保机构后的信贷市场分析本部分分别讨论引入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后对企业信贷的影响。两类担保机构的主要差异在于:经营目标不同,且收取的担保费率也不同。结合担保机构不同的担保费率水平,银行通过选择贷款利率r以最大化期望效用。下面分别分析引入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后的最优贷款利率及进入信贷市场的企业类型。1、政策性担保机构由于政策性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奉行微利运营,其目标为最大化贷款企业的规模,因此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最优化问题为由上式可得,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随银行贷款利率的增加而增加,与风险分担比例呈正比,与反担保比例呈反比。进一步将*G的表达式代入(4)式中,可得到银行期望效用关于贷款利率r的表达式,由于无法得到显示解,仍然通过数值模拟的方法进行分析。根据表1所取参数值,银行的期望效用与贷款利率之间的关系如下图2:2、商业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的目标是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由(3)式可知,担保机构期望利润随担保费率单调递增,因此商业性担保机构会选择最高的担保费率,即*1C,再结合表1所取参数值对引入商业性担保机构后的情况进行数值分析。当引入商业性担保机构时,银行期望效用与贷款利率之间的关系如下图3:如上图3所示,在引入商业性担保机构后,银行的期望效用Bu与贷款利率r同样呈现出先升后降的倒“U”型关系,此时最优贷款利率的数值解为r0.358,进入信贷市场的企业类型临界值为,即进入信贷市场的企业风险类型为0,0.21。与无担保机构时的情况相比,由于商业性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率高,导致企业信贷成本增幅较大,进入信贷市场的企业类型反而有所减少。因此,引入不同类型的担保机构会对企业贷款起到不同的作用。由于政策性担保机构微利运营,引入政策性担保机构后可以使企业承担较低的担保费率和贷款利率,从而使全部类型的企业均可进入信贷市场;而引入商业性担保机构后,由于担保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导致企业承担的担保费率过高,从而抑制了企业进入信贷市场,由此可得到如下命题2。命题2:引入政策性担保机构可增加进入信贷市场的企业规模,而商业性担保机构由于收取过高的担保费率,导致进入信贷市场的企业规模减少。因此,政策性担保机构可有效缓解信贷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而商业性担保机构则会进一步加剧逆向选择问题。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引入分担了银行所承担的企业违约风险,这使得银行更加注重进入信贷市场的企业数量,而不仅仅关注单个企业的收益函数,银行开始追求“规模效应”,相应收取较低的贷款利率,从而大大增加了进入信贷市场的企业数量,有效缓解了信贷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而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引入虽然也会降低银行的贷款利率,但由于担保费率过高,导致企业信贷成本不降反增,进一步加剧信贷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三、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作用分析
上面从理论上证明了政策性担保机构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下面将针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做进一步深入研究。借鉴贝森科和萨科(Besanko和Thakor,1987),本文在类似的逆向选择框架下研究担保机制对于信贷配给的影响。不同的是,我们引入了政策性担保机构这一第三方参与主体,同时在模型中增加了一个博弈阶段:首先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合同,而后再由银行制定贷款合同。在不改变经济中信息结构的框架下,研究存在信息不对称时有无担保机构对企业信贷行为的影响,是一个包含银行、企业与担保机构三方的逆向选择问题。为了着重刻画市场中的信贷合同和担保合同如何随企业风险类型的不同而变化,本文将模型简化为只包含两种风险类型企业的情况,以便更好地分析存在不对称信息时引入政策性担保机构对企业信贷行为的影响。考虑一个包含银行、企业、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不完全信息经济,三方均为风险中性。这里假设银行为风险中性主要是基于如下两点原因:第一,由于经济中只存在两种类型企业,故不必考虑企业是否自由进出信贷市场,这种情况下风险厌恶与风险中性的假设并不影响模型的主要结论;第二,在贝森科和萨科(Besanko和Thakor,1987)的框架下,银行风险中性的假设可以得到更为直观简便的显示解。因此,本文参考贝森科和萨科(Besanko和Thakor,1987),假设所有参与方均为风险中性,收益值即为其效用值。企业可以投资于一个有风险的项目,成功时可获得回报R,失败时为0(假设企业向银行贷款时不提供抵押品,且项目失败时无其它损失),项目成功的概率为。有高风险和低风险两种类型企业,项目成功的概率分别为1和2,且1201。企业也可以投资于一个无风险的项目,获得的收益为b(即投资风险项目的机会成本)。企业由于资本金不足,需向银行借贷。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银行无法观测到企业的风险类型,但知道经济中高风险和低风险企业的比例分别为。银行贷款给这两类企业的概率分别为1和2,贷款利率分别为1r和2r,银行的存款利率为br,银行给企业的贷款额为D。政策性担保机构是由政府扶持的、旨在帮助企业融资的机构,故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模型中假设其利润为0。①担保机构要求企业提供一定的反担保物(反担保比例为)并支付担保费率。由于为企业提供担保前需深入企业进行调研,这里假设政策性担保机构能够观测到企业的类型,其为两种类型企业提供差异化的担保费率,分别为12,。当项目失败无法还贷时,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为,即此时担保机构会支付给银行D。②本部分将分别在信贷市场为垄断和完全竞争两种市场结构下,讨论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的企业信贷问题。首先,在信贷市场垄断的情形下,分析经济中无担保机构和引入政策性担保机构后对企业贷款及社会福利的影响;其次,在信贷市场完全竞争的情形下,研究有无政策性担保机构对企业贷款和社会福利的影响;最后,附加讨论一些其它问题,如引入政府税收政策对模型的影响、引入再担保机制对企业信贷行为的影响。
(一)垄断的信贷市场本节讨论信贷市场中银行处于垄断地位的情形,即经济中只有一家银行,通过制定贷款合同以最大化自身利润。1、无担保机构在无担保机构时,银行贷款给企业的期望利润B为2、有担保机构在引入政策性担保机构后,当企业投资项目失败无法偿还贷款时,政策性担保机构和银行会各自承担一部分风险。假设担保机构要求企业提供一定的反担保比例,即企业提供给担保机构D的反担保物。当企业无法还贷时,企业的反担保物归担保机构所有。由于政策性担保机构能够观测到企业的真实风险类型,故可提供不同的担保合同。此时博弈分为两个时期:第一期,政策性担保机构观测到企业的类型并为两类企业提供不同的担保合同,这里首先讨论内生选择担保费率,,而外生给定风险分担比例及反担保比例的情形。由于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目标是最大化企业的利润以扶持企业发展,故而奉行微利运营;第二期,企业进入信贷市场,此时银行仍无法观测到企业类型,银行选择提供给企业不同的贷款合同以最大化利润。此外,假设项目成功时企业需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担保机构的担保费,若项目失败则只损失反担保物。运用逆向归纳法求解,首先考虑博弈的第二阶段,即银行和企业间的信贷合同。在得到最优的贷款概率和贷款利率后,对担保机构的最优化问题进行求解,得到最优担保费率。进一步通过比较引理1和引理2,分析在无担保机构与有担保机构时对企业融资的影响,可得到如下命题3。命题3:在垄断的信贷环境中引入政策性担保机构后,银行对高风险企业授信要求进一步提高。但当高风险企业得到贷款时,高低风险两类企业的贷款利率均下降,且高风险企业的利润不变,而低风险企业的利润增加,银行利润减少,经济总体福利保持不变。①在垄断的信贷市场中,担保机构的引入提高了高风险企业得到贷款的准入门槛,而高风险企业一旦可以获得贷款,则贷款利率会有所下降。进一步地,担保机构的存在降低了银行的利润,并等额提高了低风险企业的利润,总体社会福利不变。
(二)完全竞争的信贷市场这一部分讨论信贷市场中银行完全竞争的情形。此时市场中存在多家银行,每家银行同时宣布各自的贷款合同,由企业来选择银行进行贷款,这里假设每个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家银行来贷款。由于银行间是完全竞争的,因此各银行的利润为0,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更有议价能力。根据罗思柴尔德和施蒂格利茨(Rothschild和Stiglitz,1976)及威尔逊(Wilson,1977),不完全信息下逆向选择的结果不可能只存在一种合同。因此,在完全竞争的框架下,银行仍会提供两种不同的信贷合同。下面分别对无担保机构与引入担保机构后对企业融资的影响进行讨论。
1、无担保机构在无担保机构且完全竞争的信贷市场中,企业通过选择信贷合同使得期望利润最大化,同时满足银行利润为0。由于均衡时经济中存在两种不同的信贷合同,故还应满足企业各自的激励相容约束。此时,企业的最优化问题为。2、有担保机构引入担保机构后,与垄断有担保机构时的讨论相似,此时的博弈同样分为两个时期:第一期,担保机构观测到企业类型并为两类企业制定不同的担保费率;第二期,企业进入完全竞争的信贷市场,选择不同的贷款合同来最大化自身利润。这里同样假设企业项目成功时才可支付银行贷款的本息和担保机构的担保费,项目失败则无法支付。由引理6可得**1ˆ小于**2ˆ,即担保机构会选择给低风险企业制定更高的担保费率。这主要是由于此时高风险企业的贷款利率更高,为最大化两类企业的总利润,担保机构会对低风险企业征收更高的担保费率,以此平衡两类企业的利润,使二者利润和最大。同样地,对于低风险企业,项目成功概率2越高,担保费率越低;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越高、反担保比例越低,则担保费率越高。进一步通过比较引理4和引理5,在完全竞争的信贷市场中,比较无担保机构与有担保机构对企业融资的影响,可得到如下命题4。命题4:在完全竞争的信贷环境中引入政策性担保机构后,两类企业的贷款利率均下降;高风险企业得到贷款的概率不变,低风险企业得到贷款的概率提高;低风险企业利润增加,高风险企业利润不变,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存在有助于低风险企业获得信贷支持。通过比较命题3和命题4可知,随着信贷市场结构的完善,高风险企业可以确定性地得到银行贷款,并且担保机构对企业制定的担保费率也有所改变,担保机构会转而向低风险企业征收一定的担保费,此时担保机构的作用更加突出:在完全竞争的信贷市场中,引入担保机构后有效提高了低风险企业的贷款概率,并使得社会总体福利增加。这是由于在信贷市场中,如果银行处于垄断地位势必会掠取企业的剩余,而担保机构通过承担一部分的风险分担比例,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贷款环境,将一部分银行利润转移给企业;如果银行间完全竞争,则企业更有议价权,此时银行不再有正的利润,引入担保机构可以更加有效地促进贷款和担保合同的设计,从而使得社会总体福利增加。
(三)附加分析本部分讨论两个附加问题:一是政府的税收政策,即由政府向银行和企业征税,之后再将税收转移给担保机构进行财政补贴,在此种模式下讨论对模型结果的影响;二是讨论引入再担保机制对企业信贷行为的影响。1、税收首先,我们分析政府税收政策对信贷市场的影响。以垄断的信贷市场情形为例,①研究引入政策性担保机构后对企业信贷的影响。假定政府对银行和企业所得的利润部分征税,所得税税率均为,类似于垄断有担保时的讨论,此时银行的最优化问题为。因此,引入税收措施补贴担保机构虽然有助于放松担保机构的预算约束,使担保费率下降,但由于对企业征税会直接导致其利润减少,税收扭曲了利润在银行和企业间的分配。直观上来说,政府不应该为了给政策性担保机构补贴而对中小企业征税,虽然对政策性担保机构进行补贴有利于降低担保费率,但税收的存在最终会使得中小企业的收益下降。2、再担保下面将进一步对政策性担保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分析再担保结构的引入对经济中信贷及担保活动的影响。所谓再担保,是指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在本文中,再担保机制具体表现为引入一个政策性再担保机构,为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当企业项目失败需要担保机构代偿时,再担保机构会承担一部分的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同时担保机构也需要向再担保机构支付一定的再担保费用。假设再担保费率按担保费率的一定比例收取,即再担保费率为。需要说明的是,再担保机构根据零利润条件内生选择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由于引入再担保机制只会对担保机构的行为产生影响,因此信贷市场完全竞争下的结果与垄断情形相似。下面以垄断的信贷市场为例,分析引入再担保机制对信贷及担保活动的影响。引入再担保机制后,担保机构的收入包括企业支付的担保费用、企业的反担保物、项目失败后再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分担部分;支出为再担保费用和企业项目失败后的风险分担部分。因此,担保机构的期望利润函数为。命题5表明政策性再担保机构并不会改变经济中的信贷及担保行为。这是由于再担保机构的设立相当于将原来的担保机构拆分为两个子担保机构,担保风险比例在两个担保机构中进行分摊,但由于最终的担保费率不变,故对企业和银行的信贷合同也无影响。因此,若再担保机构为政策性,则引入后并不会对经济中的信贷行为产生影响。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工程资料的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因为其中包含了众多的内容,需要进行清晰以及规范化的管理,但是对于管理工作来说,影响因素十分众多,这就会造成管理工作相对混乱,不同的施工单位对新规范以及相关工艺的理解也有所不同,这样就造成了施工项目资料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影响。具体来说,在管理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序以及日期无法吻合。因为专业、工程项目类型以及交叉施工等不同,那么就会造成难度的提升。二是现场施工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对工作细节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分,没有进行及时的沟通,所以无法进行有效的审批。三是验收资料不符合规定,有些资料存在重项与错项的情况。四是无法确定质量证明资料的真实性。以混凝土的试块强度为例,这一证明资料的不真实会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施工建设,在取样时也会产生类似的问题,例如出现个别加工的情况,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会影响到资料的真实性问题。有些工程物资的资料并不完整,钢筋质量证书中出现随意篡改的迹象,这种现象的出现对于工程的真实性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五是在进行图表编辑的过程中缺少必要的管理。以施工测量资料为例,当前进行施工测量资料管理的主要途径是相关的管理软件,但是这些软件在应用时并不能保证其具有图表并茂以及实时编辑的特点,因而造成工程施工资料中图与表相互分离的现象发生。此外,工程资料管理中还存在分包资料不真实的现象发生。由于工程建设是一项复杂并且繁琐的施工项目,工程会分为大大小小十几个项目甚至更多,在这种情况下,工程的施工方会将一些项目分包出去,交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但是受到多种方面的影响,分包资料并不具有完整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工程的竣工。
2 解决工程资料管理问题的途径
首先,要明确上述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只有弄清问题的根源,才能进行有效的解决。具体来说,在施工企业中对于管理人员的个人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想实现更高的效益,就要从人员的管理入手,令其具有更高的工作效率,这样才能保证工程质量,体现一个企业的管理水平。施工资料的管理是众多管理内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对工程质量以及企业成本等各个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在此基础上,要想对工程资料进行更加严格的管理,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就要将管理模式以及相应的责任落实到每一名管理人员的头上,这样才能体现出一个施工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其次,对管理过程中的难点以及重点加以重视。因为建筑工程的性质是一项特殊的商品,在专业以及工艺方面具有更多的要求。并且其中所涉及的参建单位也比较丰富,这就为工程资料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需要通力合作才能完成任务。
3 解决工程资料管理问题的措施
资料的整理与工程形象进度同步。工程资料必须按照建筑物施工的进度及时收集、整理。资料员负责管理工程技术资料,负责对质保资料逐项跟踪收集,并及时做好分项分部质量评定等各种原始记录,资料的整理与工程形象进度同步,内容连贯、交圈对口,可以有效解决工程资料工序、日期不吻合的问题。
落实公司管理机制,发扬团队合作精神。认真落实公司管理机制及项目责任制,实行公司全员管理制度,技术及管理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发扬团队合作精神,现场技术及管理问题及时沟通、人人明了,可有效解决施工资料的检验批划分及验收部位不交圈的问题。
公司技术及管理人员共同及时学习新技术、新规范。国家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的更新日益加快,对一线技术及管理人员来说,及时认真学习领会新技术、新规范,对现场施工的质量及资料管理至关重要。这就需要施工企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国标节能规范的精髓,确定建筑节能工程分项、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及资料填写格式。
把握好资料真实性。真实性是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灵魂,不能为了取得较高的工程质量等级而对资料弄虚作假。资料的整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必须杜绝对原始记录采用“更改”或“后补”的造假做法,尤其是混凝土、砂浆强度是以随机抽样方法进行抽取试块检验评定的,取样的科学性和真实性非常重要,绝对不允许对制作试块的样料“专门加工”。
图表资料的实时编辑及管理。在工程施工资料中,如施工测量资料等需附图形才能准确、形象的表现出来效果,而目前一般的工程资料管理软件中,只有一种插入或导入图片的功能,而没有插入、显示、编辑图形的功能。Word及Excel有可以插入并显示AutoCAD图形文件的功能,并可以启动AutoCAD软件实时编辑插入到Word及Excel的AutoCAD图形文件,而一般的资料管理软件都有可以导出Excel文件的功能,这样两两结合,就可以实现表格、文字、图形并茂、实时编辑的功能了。
2加强种子法律法规宣传
积极引导种子经营备案登记针对种子经营主体多、经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种子管理部门要组织种子经营人员开展种子法律法规及种子专业知识培训,使他们知法、守法并熟悉种子经营备案程序及内容。积极引导种子经营企业和经营商户正确选择经营销售的品种,使经营销售种子的经营行为规范化和制度化,彻底从源头把好种子进货渠道和种子质量关,杜绝未经审定、认定,种子质量、种子包装标签不合格,手续证明不齐全的种子以及假冒伪劣种子流入种子市场,避免给农业生产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带来损失。
3加强种子备案的监管抽查
县级种子管理站要针对基层种子市场存在的问题,在加强市场检查的基础上,应对走村串户,赶场销售等不符合经营条件的种子经营户坚决予以取缔,对符合经营条件的种子经营单位施行备案登记。对不按照规定履行经营种子登记备案的种子经营行为,县级种子管理站要加大种子市场检查力度,一旦发现不合格的种子以及手续证明不齐全的种子,依照《种子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4种子经营备案应该坚持的原则
备案工作,主要是审查种子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委托书以及委托销售方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委托销售方与被委托方协议、固定经营场所证明、门市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农作物种子备案登记表等。一是科学、规范。备案流程要科学,所需的表格、提交的材料要统一,有利于市场规范化、法治化。二是公正、公开、透明。对备案要求、流程以及需要的手续、备案工作人员名单要公开。在执行备案要求过程中要一视同仁,不能搞特殊化,态度要和蔼可亲。三是先证后照。种子经营者在种子销售前必须先到种子管理站取得备案凭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做到“先证后照”。备案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条件及时进行,同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之。
虽然严格来说,这篇文章与网络营销没有直接关系,不过,考虑到网络营销也是商务活动中的一部
分,并且出于对本文的偏爱,所以,还是将这些内容收录到网络营销文库之中。]
谈判能力在每种谈判种都起到重要作用,无论是商务谈判、外交谈判,还是劳务谈判,在买卖谈判中,双方谈判能力的强弱差异决定了谈判结果的差别。 对于谈判中的每一方来说,谈判能力都来源于八个方面,就是 NO TRICKS 每个字母所代表的八个单词——need, options, time, relationships, investment, credibility, knowledge, skills.
NO TRICKS中的“N”代表需求(need)。对于买卖双方来说,谁的需求更强烈一些?如果买方的需
要较多,卖方就拥有相对较强的谈判力,你越希望卖出你的产品,买方就拥有较强的谈判力。
NO TRICKS中的“O”代表选择(options)。如果谈判不能最后达成协议,那么双方会有什么选择
?如果你可选择的机会越多,对方认为你的产品或服务是唯一的或者没有太多选择余地,你就拥有较强
的谈判资本。
T代表时间(time)。是指谈判中可能出现的有时间限制的紧急事件,如果买方受时间的压力,自
然会增强卖方的的谈判力。
NO TRICKS中的“R”代表关系(relationship)。如果与顾客之间建立强有力的关系,在同潜在顾
客谈判时就会拥有关系力。但是,也许有的顾客觉得卖方只是为了推销,因而不愿建立深入的关系,这
样。在谈判过程中将会比较吃力。
I代表投资(investment)。在谈判过程中投入了多少时间和精力?为此投入越多、对达成协议承
诺越多的一方往往拥有较少的谈判力。
C代表可信性(credibility)。如果潜在顾客对产品可信性也是谈判力的一种,如果推销人员知道
你曾经使用过某种产品,而他的产品具有价格和质量等方面的优势时,无疑会增强卖方的可信性,但这
一点并不能决定最后是否能成交。
K代表知识(knowledge)。知识就是力量。如果你充分了解顾客的问题和需求,并预测到你的产品
能如何满足顾客的需求,你的知识无疑增强了对顾客的谈判力。反之,如果顾客对产品拥有更多的知识
和经验,顾客就有较强的谈判力。
引言
证券投资作为风险投资,风险主要的指向就是投资者的投资与预期相分离,证券投资的收益不具备确定性。证券投资的风险类型很多,其中市场风险是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的结合体。市场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市场本身因各种因素的影响引起的证券价格变动风险。证券市场的变化很快,所有的变化都会影响供求关系。在证券市场的现实发展中,证券市场的冷热与政策和现实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风险也是体现证券市场价值的重要要素,没有风险,就没有利润,风险和利益并存是证券市场最为基础的特征。
一、证券投资风险的认定
风险主要是指事件发生后,其损失机会或损害的可能性、不确定性。证券投资中,风险和收益是一对矛盾结合体,有收益就有风险,二者存在内部的必然性。证券投资的风险可以运用科学的手段进行一定程度的预测分析,通过对对主客观风险、市场及经营风险等要素进行控制。证券投资在运行过程中处于动态的、复杂的交互性的选择过程,对市场的了解,对投资时机选择,对投资品种的确定,都是影响风险和收益程度的要素。一个证券在一定时期内收益率、收盘价、上期收盘价、单位红利及股息收入等指标产生的,都是需要在现实操作中进行评估和预测的,收益率的方差和标准测度是证券投资的重点。证券投资风险的分类标准是从多个方面界定的,根据风险构成可以分为系统风险,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业包括相对应的非系统风险,例如企业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操作风险等。根据操作角度一般划分为,选择风险和投资者风险。证券投资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股票、债券、衍生证券。
二、提高证券投资市场风险控制的对策
1、正确运用证券投资风险测的重点理论方法。从风险的定义来看,证券投资的风险是在证券投资过程中,投资者的收益和本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科学的测度理论是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只有科学的理论,才能达到其控制目的。证券投资风险的理论主要是效用函数的概念,风险金测度模型,标准风险测度模型,随机优势选择模型理论,均值——方差测度理论。值理论,下偏矩测度理论,VaR测度理论,信息嫡测度理论等。在实际操作中,新的风险测度指标主要从定量、定性及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三个方面提出,在定量测度方面,主要基于损失序列、紧迫程度、分布和频度进行风险测度;在定性测度方面,是投资者对某证券投资风险的定性判断,在投资市场上主要是指主观风险的评估问题;在系统测度方面,兼顾指标的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其平衡单方测度可能产生的矛盾。
2、强化对风险的预测与控制。证券投资风险主要分为非系统风险的控制和系统风险控制。风险预测是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证券投资风险的预测主要是计算出各标准时段内投资风险,形成风险时间序列,然后对其进行预测。预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这里使用组合预测的方法,使预测模型更具有对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非系统风险,主要控制方式是确定各类投资的权重,实现投资的多样化,对风险本质的认识及测度指标的定义是风险预测和控制的基础。系统风险的控制主要方法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如股票指数、期货进行系统风险的控制研究,在确定多个证券的情况下,设定满足预期的约束条件,进而确定各类投资的权重,通过目标收益率与期望收益率进行比较,作为风险控制的分界线。设定股票投资组合即现货、股票指数期货、观测时期数,组合现货持有量,保证在一定预期收益的前提下,投资风险最小。现货与期货组合后的收益率可通过目标收益率、期望收益率及调整后的现货收益率计算得出,进而实现对风险投资的优化。
3、降低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干预作用。市场存在一定的缺陷,市场的自由调控作用难以对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和优化,政府需要选择多种方式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对证券投资实施法制建设和监管,并且把握调控的力度。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参与下,杜绝证券市场中出现无序竞争的现象,证券市场具有复杂的经济体系它的运行和发展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实现对市场主体的调节和规范作用。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投资者存在亏损的可能,投资者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机构投资者具有信息、资金上的优势,个人投资者盲目跟从就容易导致投机风气的盛行,对机构投资者进行有效的培养,并有效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市场健全的方式。如果能深入分析有关企业或公司的经营材料,并不为表面现象所动,看出它的破绽和隐患,并作出冷静的判断,则可有效回避经营风险。
4、规避市场风险的存在方式。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政府会改变发展证券市场的战略部署,出台一些扶持或抑制市场发展的初期,在社会经济比较繁荣时,市场风险来自各种因素,每种股票价位变动,其公司利润有保证,历史数据详细的分析,是要掌握趋势,了解收益的持续增长能力,了解其循环变动的规律。有的企业受其自身的经营限制,其股价出现不稳定状态,就要选择买卖时机,当股价低于标准误差下限时,可以购进股票,当股价高于标准误差上限时,最好把手头的股票卖掉。注意投资期,经济气候好时,股市交易活跃,经济气候不好时,股市交易必然凋零,不要把股市淡季作为大宗股票投资期,根据历史资料分析,正确地判定当时经济状况在兴衰循环中所处的地位。股市得变化对经济气候的反映更敏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或者经营决策重大失误等,使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投资者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证券产生影响的风险,它通常是由某一特殊的因素引起,与整个证券市场的价格不存在系统、全面的联系,而只对个别或少数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
5、综合性风险的防范。综合性风险主要包括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利率风险。在现实生活中,所有企业都受全局性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在购买股票前,要认真分析有关投资对象,与那些经营状况不良的企业或公司保持一定的投资距离,在购买股票前,要认真分析有关投资对象,研究它现在的经营情况以及在竞争中的地位和以往的盈利情况趋势,如果能保持收益持续增长、发展计划切实可行的企业当作股票投资对象,较好地防范经营风险。在规划和政策既定的前提条件下,政府应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管理手电引导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在通货膨胀期内,应留意市场上价格上涨幅度高的商品,从生产该类商品的企业中挑选出获利水平和能力高的企业来。周期波动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常见的现象,我国经济在年度间的频繁波动是一种随机波动,尽量了解企业营运资金中自有成份的比例,利率升高时,会给借款较多的企业或公司造成较大困难,从而殃及股票价格,而利率的升降对那些借款较少、自有资金较多的企业获公司影响不大。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它是与整个股票市场或者整个期货市场或外汇市场等相关金融投机市场波动无关的风险,由特殊因素引起的,股民可通过投资的多样化来化解风险,对证?投资中的风险需要有宏观与微观上的认识,防止易变的收入将导致收益和现金流量的不确定。
结语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无论是体制还是机制上,都逐渐接近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成熟需要在现实操作中不断进步,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指导,更需要遵循市场发展规律。证券投资中控制市场风险过程中,一定要从证券市场的基础情况做起,运用专业化、科学化的方法,对市场有足够的了解,对证券发展有足够的认知,在投资中恰当选择,在发展中有效控制,是证券投资能够在有计划、有准备、有步骤的过程中运行,促进证券投资的新发展,使证券投资,能够更加符合操作者的意愿,创造出更加具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经济运行模式。(作者单位:深圳富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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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基于风险资产的期望收益均衡基础上的预测模型,它所表明的是单个证券的合理风险溢价,取决于单个证券的风险对投资者整个资产组合风险的贡献程度。而单个证券的风险是由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组成的,非系统风险是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的方法消除的。因而,单个证券的风险对整个资产组合风险贡献的只是它的系统风险,贡献程度的大小用β来衡量。即
βi=cov(Ri,Rm,)/σm2
式中βi为证券I的相对风险;cov(Ri,Rm)是证券i的回报与市场证券组合回报的协方差;σm2为市场证券组首的方差。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假定所有的投资者都运用马科维茨的投资组合理论在有效集里去寻找投资组合,这时证券的收益与风险将呈现出一种清晰的线性关系,这种线性关系表示为:
E(Rj)=RF+[E(Rm)-RF]βi
该模型即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式中E(Ri)为证券i在均衡状态下的期望收益率;RF为无风险利率,一般指短期国库券或者是存款利率;E(Rm)为市场证券组合的期望收益率。投资者可根据市场证券组合收益率的估计值和证券的β估计值,计算出证券在市场均衡状态下的期望收益率,然后根据这个均衡状态下的期望收益率计算出均衡的期初价格:
均衡的期初价格=E(期末价格+股息)/[ERi)+1]
将现行的实际市场价格与均衡的期初价格进行比较,若两者不等,说明市场价格被误定,误定的价格应该有回归的要求。利用这一点,便可获得超正常收益。当现实的市场价格低于均衡价格时,说明该证券是廉价证券,应该购买之;相反,现实的市场价格若高于均衡价格,则应出卖该证券,而将资金转向其他廉价证券。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现代金融学的奠基石,它揭示了资本市场基本的运行规律,对于市场实践和理论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被广泛地应用于资本市场上的各种资产,用来决定各种资产的价格,例如,证券一级市场的发行应如何定价等;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机制,投资者可以根据资产的系统风险来对几种竞争报价的金融资产进行选择。具体地说,投资者可以通过权威性的综合指数来确定全市场组合的期望收益率,并据此计算出可供投资者选择的单项资产的β系数,同时,用国库券或其他合适的政府债券来确定无风险收益率。当一个投资者得到这些信息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就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对潜在投资项目估计其收益率的方法。当某种资产的期望收益率高于投资者所要求得到的必要报酬率时,购买这种资产便是最合适的投资选择。这样,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现实市场中就得到了广泛应用。
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应用前提
尽管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资本市场上一种有效的风险资产价格预测模型,并且具有简单明了的特点,一直引起人们的重视并加以运用。但模型严格、过多的假设影响了它的适用性。其基本假设的核心就是证券市场是一个有效市场,这就是该模型的应用前提。
在投资实践中,投资者都追求实现最大利润,谋求高于平均收益的超额收益,但在理论上,投资者所获取信息的机会是均等的,如果投资者是理性的,任何投资者都不可能获得超额收益,据此可以认为,此时的市场是“有效市场”。可见,市场的有效性是衡量市场是否成熟、完善的标志。
在一个有效市场中,任何新的信息都会迅速而充分地反映在价格中,亦即有了新的信息,价格就会变动。价格的变动既可以是正的也可以是负的,它是围绕着固有值随机波动的。在一个完全有效的市场中,价格的变动几乎是盲目的。投资者通常只能获得一般的利润,不可能得到超额利润,想要通过买卖证券来获得不寻常的利润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投资者在寻求利用暂时的无效率所带来的机会时,同时也减弱了无效率的程度。因此,对于那些警觉性差、信息不灵的人来说,要想获得不寻常的利润几乎是不可能的。
根据市场价格所反映的信息的不同,有效市场分为弱有效市场、半强有效市场和强有效市场。在弱有效市场中,现实的股票价格是过去的股票价格的简单推进,呈现出随机的特征。投资者无法通过对股票价格及其交易量的统计分析来获得超额利润;在半强有效市场中,现实的股票价格反映了所有公开可得到的信息,这些信息不仅包括有关公司的历史信息、公司经营和公司财务报告,而且还包括相关的宏观经济及其他公开可用的信息。投资者不可能通过对公开信息的分析获取超额利润;在强有效市场中,现行股票价格充分反映了历史上所有公开的信息和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所以,投资者无法通过获取内部信息取得超额利润。对于投资者来说,任何历史的信息和内部信息都是没有价值的。市场中所有的投资者对信息的获取都有高度的反映能力,股票的价格会因所有投资者对信息的反映而做出及时的调整。当根据内部信息交易时,任何投资者都不可能通过其他投资者对信息的滞后反映获得超额利润。实践研究表明,证券市场一般是与半强有效市场假设相一致的。所以通常认为的有效市场是指半强有效。
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应用条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要求
我国的证券市场建立的时间短,且处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之中,从搜集到的观点看,研究人员都不同地指出,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正处于弱有效或非有效状态,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1.信息公开化程度低
有效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信息完全公开化,每一位投资者均可以免费得到所有有价值的信息,且市场信息一旦公开,将立即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并很快通过证券价格反映出来,定价机制不至于被扭曲。在我国,信息披露领域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方面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的条项、内容、时间等技术性缺陷致使信息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全面公开;另一方面,一些信息披露责任者对各市场主体弄虚作假,特别是目前一些上市公司为了使本公司股票能够升值,竟然串通中介机构,过度包装本公司形象,甚至内外串谋炒作本公司股票,误导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投资者并不是公平地获得真实的信息,而那些虚假的信息便起了误导市场的作用,证券价格发生严重偏离,少数的信息操纵者通过操纵股价来获取超额利润,使信息垄断导致市场垄断。
2.信息披露不完善
按照市场有效性理论的要求,上市公司所有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包括历史数据、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管理状况、盈利机会等应尽可能详细地公开,不得故意隐瞒、遗漏。而实际上,我国的许多上市公司以自身利益为中心,报喜不报忧,只公布对自己有利的信息,甚至有的公司虚假信息。还有一些上市公司故意拖延信息的公布,不按期公布财务报告,不按期公布重大投融资事项、委托理财事项等。这样,投资者无法获得全面准确的信息,难以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导致市场效率降低。
3.投资者结构不合理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假定所有投资者都运用马克维茨投资组合理论分析、处理信息,从而采取同样的投资态度,在此基础上再考察证券的定价机制。因此,投资者决策的科学性和严密性是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对现实市场有较强适用性的一项前提。我国股市投资者的构成是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机构投资者为数很少,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就更少。机构投资者数目与个体投资者数目之比大大低于国外发达而高效的市场。这种不合理的投资者结构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大多数个人投资者素质普遍较低,经验不足,尤其缺少专业方面的知识,他们入市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多数做短线炒作投机。因此要求这些投资者对预期收益率、标准差、证券之间的协方差有相同的理解显然是不太现实的。二是机构投资者少,使得投资者之间的竞争不够激烈,缺乏高水平高素质的信息开发人才,因此缺乏市场信息开发的压力和动力,降低了市场的有效性。
4.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由来已久。就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2年3月我国上市公司达1122家,发行总股数达3973.12亿,但其中国有股和法人股合计达2502.96亿股,占到总股数的63%。这种严重扭曲的股权结构造成两种严重的影响:一是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限制了证券的高度流动性,降低了证券市场的竞争程度;二是代表国家持有国有股的国家投资主体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因而没有足够的动力监控管理者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为了提高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适用性,必须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证券市场。为此,应注意和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信息能否在市场上畅通流动是证券市场是否有效的标志,市场价格只有充分地反映所有的信息,才能真正反映证券价值。面对我国证券市场效率低的问题,首先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从制度上要求信息披露做到公开、有效、及时和充分,即确保信息向所有的公众公布;确保所披露的信息正确反映客观事实;确保有关信息毫不延迟地得到披露;确保有关信息完全加以披露。另外,要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加强监管力度。一方面,通过立法规范信息披露的主体及新闻媒体、信息服务媒体的行为;另一方面,建立权威性的金融信息中心,以最快的速度向外统一、全面的信息,减少信息大户对信息的垄断。
其二,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改善投资主体结构。为解决我国证券市场投资主体结构不合理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培育机构投资者:(L)积极发展共同基金组织。共同基金是证券投资组合最普遍采用的形式,它以优化组合方式购买各种上市股票、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进行组合投资,然后将组合等分成许多单位,并出售给投资者。由于共同基金内各种证券的风险——收益得到过滤、组合与均衡,并且风险与收益均由各基金成员共同分享,因而为投资者分散和减少风险提供了条件,并获得组合均衡收益的作用。(2)推动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入市。保险基金、养老基金资金实力雄厚,且具有资金稳定的特点,一旦投资股市,必然体现出投资规模大、投资期限长的特点。而按目前(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保费只能用于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方式;对养老基金也有类似规定,使得如此巨额的保险和养老基金长期徘徊在股市的大门之外。为了改善投资主体结构,有必要取消上述规定。
其三,合理解决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是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供需矛盾、利益扭曲、信息不对称、投机盛行的重要原因。解决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以健全信息交流机制、改善市场结构、减少由于投机造成的股价信号扭曲,能有效地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进而提高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适用性。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问题:(1)真正按市场规律办事,解决同股不同价问题,使各类股东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地开展竞争,以规范股份公司的经营机制。(2)建立健全国有股、法人股流通的配套措施,以及有关法规条例,使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有法可依。(3)分段实行国有股、法人股上市,以缓解市场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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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值投资的内涵
价值投资,其核心思想是:以对影响证券投资的经济因素、行业发展前景、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要素的分析为基础,利用某种方法测出股票的“内在价值”,然后与该股票的市场价值比较,让投资人做出是否投资该股票的投资策略。价值投资认为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与股票价格会有所背离,股票价格围绕内在价值这个稳定点上下波动,且股票价格长期看来有向内在价值回归的趋势;其内在价值决定于经营管理等基本面因素,股票价格则决定于股市资金的供需情况,在不同的决定因素下,内在价值高于股票价格的价差被称为“安全边际”,即当股票价格低于或者高于内在价值即股票被低估或者高估时,就出现了投资机会。
(二)价值投资的理论发展
最早对价值投资理论进行研究的学者是马克思,他认为,股票价格会随他们索取的收益大小和可靠程度而变化,同时股票价格由预期收入决定,因此又具有投机的性质。在马克思研究的基础上一些西方学者作了进一步的研究。美国着名的投资家本杰明.格雷厄姆,1934年出版的《证券分析》一书,被尊为基本分析方法的“圣经”,他认为,长期而言,股票的价格取决于企业的发展和企业所创造的利润,并与其保持一致,而短期价格却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而波动,尽管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很大,但其基础价值稳定且可测量。1961年,莫迪格利尼和米勒提出了股利分配政策与公司价值无关的MM理论。该理论认为在严格假设条件下,股利政策不会对企业的价值和股票价格产生任何影响,一个公司的股票价格完全是由其投资决策所决定的获利能力决定的。在这一基础上,人们经过大量的研究和论证,最终确立了决定股价的一个基本的变量——自由现金流,并由此提出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
二、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劵市场的适用性探讨
(一)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劵市场的适用性
根据价值投资理论,股票的价格围绕其价值上下波动,其内在价值又决定于经营管理等基本面因素,因此从理论上而言,股票价格与每股净资产,扣除非正常损益后每股净收益,每股经营现金流等变量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中国证劵市场的实际来看,却并非如此,股票价格严重偏离内在价值,我们用相关的估值理论对企业进行恰当的估值往往不符事实。
从这一轮的股市来看,很多基本面良好,潜在价值不错的股票却都大大的被低估了,价格一路走低,最典型的就数银行股。按6月20日的收盘价,以今年一季报测算,14家上市银行2010年动态市盈率平均为9.71倍,其中,小于10倍的有9家,最小的是交通银行,仅7.48倍;而大于11倍的仅有3家:宁波银行14.17倍,中信银行12.56倍,招商银行11.74倍。若以市净率计算,全部小于3倍,平均2.03倍,其中在2-3倍之间的有6家,在1-2倍之间的有8家。从估值角度来看,确实很低了。以当前9倍、10倍PE水平来看,即便是在港股市场上,也处于底部区域了,因为在港股历史上,大盘估值基本上是在10-20倍PE之间波动。与此相反,创业板中许多基本面不怎么样的企业却一路走高。因此,在笔者看来,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劵市场的适用性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
(二)原因分析
假期中,读到凯伦的《假如给我三天光明》,被她那份期盼与满足所打动。为什么她是那样的向往三天的光明?我终于耐不住性子,决定尝试当一回“凯伦”。
星期三的清晨,红彤彤的太阳从东方冉冉升起。我站在阳台上,面对太阳,闭上眼睛,又蒙上了一条纱巾。眼前光亮的一切立刻消失了。凯伦能把太阳想象成什么样子呢?我现在又能把太阳在脑海中构想成一幅什么样的奇观呢?太阳,圆圆的,红彤彤的,光芒四射……嗯……还有……还有……日日都见的太阳此时在我的脑海中只是这样一个失去光彩的形象。那树呢?树叶是绿的,树干是青的……那再想一下云彩吧,洁白无瑕,四处慢慢飘动。尽管挖空心思地想着语文书本上那些优美的词句,但是这些日常就与我朝夕相处的景物竟像一块干干巴巴的白菜叶一样,形象不丰满,神韵在眼前的一片漆黑中逃之夭夭。此时此刻的我已按捺不住急切的心情,想睁开眼睛,取下纱巾,仔细看个够,然而我提醒自己现在是在尝试着当一回凯伦,凯伦现在是无法睁开眼睛看到什么的,于是又耐下性子继续尝试。
我感受到高尔基笔下的那座时钟在“嘀嗒、嘀嗒“地走着,然而此时的“凯伦“却只拥有漆黑、寂寞、苦闷与充满整个胸腔的热切:盼望光明,盼望光明!怎么办,凯伦当时是否在怨天尤人,是否垂头丧气,是否自暴自弃,是否丧失生活的信心?没有,凯伦有的是用整个生命去拥抱太阳,去充实生活,以坚强的意志去描绘自己黯淡的生命,使之肖耀生辉,照亮了别人,同时也照亮了我,消除了我对她气求、冀盼三天光明的不解,增加了我对她的崇敬。
此时此刻,我的心已平静了许多,我是在尝试着当一回凯伦,然而,光明却使我那么期盼。大约是半个小时了吧,或许是四十分钟,或许是更长的时间了……我急切地拉下纱巾,猛地睁开眼睛,万道光荒四射而来……眯着眼看看表,才过了十分钟。
十分钟,才短暂的十分钟,我却度分如年。就在这一瞬间,我懂得了凯伦的伟大。仅仅通过这一次尝试,我便认识到了“三天光明”的价值,也仅仅是通过这一次尝试,我才伸开双臂,想拥抱太阳,高呼:“太阳真好,生命真好!”此时竟使我不由得背育起岳飞《满江红》中的名句:“三十功名尘与土,八千里路云和月。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
国际上衡量一国贫富差距程度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基尼系数法、收入不良指数法和财产集中度法。以此分析我国的现状,不难看出我国的贫富分化已相当严重。
首先,从基尼系数看。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统计,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5,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其次,从收人不良指数看。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我国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人和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和消费的份额高达50%。最后,从财产集中度看。据中国国家统计局2005年6月份公布的统计数字,中国10%的富裕人口享有国家总资产的45%,而最贫穷的10%的人口却只拥有总资产的1.4%。不仅如此,由于有关的让会经济政策及相应社会立法的缺失,我国贫富差距还在日渐加剧,这不仅影响到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且这些不和谐因素又反过来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对此,我国的决策层也有清楚的认识,在2005年10月制定的“十一五”规划中,把目前中国日趋严重的贫富分化问题作为党和政府今后五年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并提出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保险制度,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人分配的力度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以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人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这意味着,在未来的几年里,在我国建立合理的社会法律制度体系尤为重要,而要真正使这些社会法律制度的设计实现矫正贫富分化的目的,就必须首先了解贫富分化的成因。
(二)中国贫富分化的成因
1.既有的观念:市场经济论与社会不公论
对于中国社会贫富分化的成因,社会学界和经济学界做了大量研究,可以概括为两类对立的观点,笔者称之为市场经济论与社会不公论。
市场经济论的主要观念是:中国贫富分化的主要原因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造成的。持此论的学者又有两种不大相同的观点:一种是一般市场论,着重于从市场机制本身说明,认为市场经济必然会产生贫富分化。其根据在于,市场的基本机制是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由于市场中的人所拥有的资源、个人察赋存在差距,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自然而然就会造成贫富分化。另一种是特殊市场论,着重于从我国市场经济的特性说明。因为在市场经济建立的各个具体阶段,不同社会群体的获益程度很不相同。从某种意义上讲,谁能与市场化过程保持着同步的关系,谁就有可能率先富裕起来。加之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轨期,新体制的完善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难免出现一定的贫富差距。从这一意义上来说,贫富分化是市场化改革的代价。
不论按市场经济论的哪一种观点,其逻辑结论必然是:中国目前的贫富分化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因此,矫正贫富分化的关键就如北京大学林毅夫教授所说:“不应该有仇富心理”,不能采取“劫富济贫”的办法(如用高征税的方式缩小贫富差距),而只能采取使穷人富起来的办法,或采取完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办法。
社会不公论认为:中国贫富分化的主要根源在于社会不公。而中国改革和转轨过程中的社会不公体现在不同方面,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侧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权力介人市场论,认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是等价交换,由于大部分人是平常人,差异不大,因此不可能造成大规模的贫富分化。相反,如果一个社会出现了大规模的贫富分化,则必定是由于存在大规模的不平等交易,一批人破坏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巧取豪夺。而这少数人之所以能巧取豪夺,往往是因为有权力做靠山,即权力介人了市场竞争领域。第二种是机会不公平论。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认为,当前出现的收入差距扩大和贫富悬殊的现象,主要是由机会不平等造成的。而机会不平等主要是由于一些掌控权力的人利用手中的权力营私。第三种是权利失衡论。清华大学孙立平教授通过对北京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的“霸王合同”的分析,说明在我国由于缺乏法律制度保障,往往使一些弱势群体的权利受到损害而难以得到救济。据此,他认为贫富分化的种种因素的背后,是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所存在的巨大差异。
从笔者所阅读过的有关资料来分析,上述两派都在某种程度上承认对方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也都把对方认为是根本的原因看作是次要原因,这使他们各自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政策法律措施的侧重点各自不同。
2.一种新的观点:中国贫富急剧分化的根源在于西方现代性在中国社会的推展
自从19世纪西方的坚船利炮敲开中国大门后,中国的仁人志士就开始寻求强国富民之路,其结果是使我国逐渐走上西方式的现代化之路。
西方的现代性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就政治制度而言,主要采取的是自由民主加福利国家的政权形式。就治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以表现为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来治理。从文化上来界定,在思想体系和道德规范的领域,以个人主义形式存在的人道主义和以功利主义形式存在的理性主义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和主流思想倾向。〔2〕从思维方式上来界定,现代性是以二元对立思维方式为特征的:主体与客体,个体与群体,精神与肉体,人类与自然等的分离与对立,都是现代性的表现。〔3〕概言之,西方现代性在思想根源上强调个人价值,并着重于形式理性的制度设计。其制度化于法律中的人类中心主义和对个体利益、个人权利的保护,在一方面,给个人以激励,使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以发挥,推动了科学进步,带来了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个人对群体、对社会责任感的弱化和道德良知的普遍下降;对个人利益的过度追求,对他人的剥削及对自然资源的掠夺,这势必导致形式上平等而实际上不平等的人们之间,在形式合理的法律制度的保护下产生贫富分化,也会因以人类为中心而造成生态危机。因此,贫富分化及生态危机成为所有实施现代化国家的两大难题尤其是贫富分化问题,在后发实施现代化的国家中表现得更为严重,中国目前就面临此种情境。之所以如此,笔者认为是由以下原因所致:
第一,东西文化冲突,导致传统文化价值观“减震”功能丧失。在西方的现代化进程中,基督教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基督教所强调的泛爱、和平及宽容等价值有利于人们慈善心性的养成,这对贫富分化具有一定的阻碍或减弱功能。比如教会就“在整个中世纪,为一切慈善行为打开方便之门,成为一切施舍的当然场所。”〔4〕而在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中,面对西方文化的冲击,思想界的主流都在一定程度上接受这样一种观念:儒家文化强调的团体主义、和谐主义价值以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对亲情的重视是实现现代化的障碍,于是在不同程度上忽视本土文化精华在社会秩序整合中的意义,也就丧失了传统文化对贫富分化的减震功能。因而,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产生了较西方国家更为严重的腐败、缺乏市场道德、缺乏利他慈善行为等现象,从而加剧了贫富分化。
第二,暴发户心态。在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化进程开始较早。在那一时期,由于科学及与之相关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有限,人们所能掌握的竞争要素的差距亦有限,因此,贫富分化的形成经过了一个较长的时期。在这一长期的累积发展中,一方面,富人的消费观及对财富的使用日益趋于合理;另一方面,法制也不断完善,约束富人财富的获取趋于合法与合理。而我国是后发国家,在当前时代,全球化带来的科学技术及其他生产要素的迅速传播,使人们所掌握的关涉竞争成败的要素从一开始就出现巨大的差距,可以说许多竞争尚未开始就注定了成败。这就使部分人迅速暴富起来,而暴富者普遍容易产生“暴发户”心态。这种心态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是鄙视穷人,甚至欺诈掠夺穷人。其二是财富的不合理使用,大把花钱来向世人展示自己的一夜暴富。如我国的富豪们宁可在澳门赌场一掷万金,为一饱口福而大摆黄金宴,也不愿付给农民工该付的工钱,不愿给被拆迁户以合理的补偿,不愿为打工妹支付最低的福利保障,更不愿像比尔•盖茨等西方富豪那样,将个人资产的大部分注入社会慈善事业。这些不仅使贫富分化急剧发展,而且使穷人对贫富分化更丧失心理承受力。
第三,经济体制的转型与法律制度特别是法律理念的脱节,使许多非法行为没有法律约束或使既有的制度约束软化。博弈论及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告诉我们,只有自生自发的制度才是好的制度。中国的一位社会哲学家对社会过程体悟后也说:“本来一个社会制度,就是为事实而想的办法,故必事实到了那一步之后,才能产生那新的制度。”〔5〕然而,现在的中国由于社会经济急速转型,不仅使制度大量缺乏,而且既有的许多制度也完全不是依事实想出的办法。反是忘记了自己的事实,尽看见他国的表面—如法律、制度,及一切完备之设施等—便想全盘采用,希望能突然涌现出新制度来。〔6〕可是作为制度根本的文化却不是短时期能够改变的,有的甚至是很难改变的。这样,许多不合理的经济行为要么因为没有法律调整而成为难以制止的灰色行为,要么因为缺乏文化根基而难以发挥作用从而使制度约束软化。这就放纵了各种非法和准非法的攫取社会公共财富或他人财产的行为,从而加剧了贫富分化。
(三)社会法——矫正贫富分化的主要途径
上述分析说明,源于西方的现代性及其制度本身就孕育着贫富分化的种子,只要实行了市场经济制度及相应的私法制度,就不可避免地要产生一定程度的贫富分化。加之,在后发国家的现代化过程中,西方文化冲击使本土文化信仰和价值观念的约束力下降,社会法制度建设滞后和相对缺失,贫富急剧分化就成为必然。这已被中国20多年现代化的历程所证明。
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拒斥现代化。这不仅是因为我国已经走上了现代化道路,更重要的是现代性及其具体化的各种制度,如市场经济制度、私法制度、民主法治本身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的解放也有极其重大的积极意义。世界历史发展的经验已经证明,完全否定作为现代性表现的市场机制、形式理性化的私法制度以及民主法治的政治制度,必定会给社会造成灾难。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有没有贫富分化,而在于如何把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贫富分化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
因此,对于贫富分化的矫正,只能从国人的文化信仰及价值观念的重建,以及法律制度特别是社会法制度的完善两大方面着眼。其中,文化信仰与价值观念的重建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而法律制度的完善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塑造人们的文化信仰及价值观念。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特别是社会法体系,是当前弥补私法在财富分配中的不足,矫正贫富分化的主要途径。但需要说明的是,社会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遏制贫富分化的急剧发展、把贫富分化控制在社会成员可接受的合理范围内,而不是绝对地消灭贫富分化;否则可能抹煞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20世纪中叶以来发达国家、特别是福利国家社会立法的发展历程对此已有了说明。
二、矫正贫富分化的社会法理念
法律史研究告诉我们,作为一种制度,任何法都必须有其所依之意识和精神,“一项制度之创立,必先有创见这项制度之意识与精神。一项制度之推行,也同样需要推行该项制度之意识与精神。此项制度之意识与精神逐渐晦昧懈弛,其制度亦即趋于腐化消失。”〔7〕那么,矫正贫富分化主要制度的意识与精神应为何呢?
欲对此问题做出回答,我们不得不进一步追问法之意识与精神。对此历来学者们因社会观及人性观的不同而形成了诸多学说,大致可归为两种:一是以个体主义社会观为基础的“个人权利说”,另一是以整体主义社会观为基础的“社会权利说”。〔8〕而以哪一种社会观及权利说为基础构建矫正贫富分化的法制度,不仅关涉到法律制度设计的差异及对法律解释的不同思维方法,而且直接关系到对贫富分化矫正的效果。下面通过对这两种学说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人性假设、法律观念及制度逻辑等内容特征的比较分析,结合中国现实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文化传统和法律观念,说明要构建矫正贫富分化的社会法律制度,我们必须转变当前以权利为中心的个体主义方法论和法律观,树立以“社会权利”为中心的整体主义方法论和法律观。
(一)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个体主义学说
1.社会经济背景和观念基础
自文艺复兴以来,以权利为中心的个体主义构成西方社会科学的主流。〔9〕其生成于社会生产力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还没形成发达的社会分工之时,个体经济自立性增强,个人意识觉醒。其基本社会理念是:社会是由完全独立的个人组成的复合体,并无自身的不可还原的存在。“并且,这样的个人能依自己的利益和愿望与其他人一再地达成社会生活所需的某种一致(秩序)。这样,社会只是满足人的需要的工具。或只有工具性的价值。”〔l0〕据此分析,全部社会关系就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平等的、具有独立的自由意志的个人按自己的意志自由建立的。就像洛克所说:“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
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ll〕
2.个人主义的法律观
持此种观念的学者在具体的法律观点上虽存有分歧,但都具有以下共同的法律观念:人作为一种理性的存在,不仅本身就拥有某些同等的权利,即作为个人自然权利存在的主观权利,而且人生而是自由的。这就意味着人有行为自由的权利,同时又有获得这些行为所产生的结果的权利。同时,既然所有人生来就享有同等权利并应保有同等权利,社会又由个人组成,社会中的人组成国家(政府)就是为了保障个人的天赋权利,因此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及来源在于被统治者的同意。
这种个人权利学说在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被明确地予以了表述。其核心包括相互联系的四个方面:个人主义、先验主义、本质主义、冲突主义。〔l2]
西方社会的大部分法律制度都产生于这种学说,直到今天仍是如此。这也是目前我国主流法学的舶来之源,换言之,我国法学主流观念的基本方法论和价值观都是个体主义的。
3.个人主义法律观的制度逻辑
在个人主义法律观下,以其为基础建立的法律制度对个人及国家行为要求的逻辑必然是:其一,任何人在与他人的经济交往中,只要不采取欺诈、强迫手段,都可以自由地运用自己的经济力量(如市场支配力)或信息优势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其二,除非出于自愿,使个人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贫富分化问题承担更多的责任,如以社会立法的形式对个人所得实行累进税制、征收遗产税、使企业为职工承担一定的社会保险费用及给职工提供相应的福利等,就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其三,国家作为社会契约的执行机构,只有保护个体权利不受侵害的消极义务,而没有促进个体利益的积极义务。
这些在当今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公法及私法制度中都有体现,在私法中表现得尤为充分。这意味着以个体主义观念为基础的法律制度,特别是私法制度,不仅不具备遏制贫富分化的功能,反而还具有维护贫富分化的功能,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可能促使贫富分化。
(二)以社会权利为中心的整体主义学说
1.社会经济背景和观念基础
整体主义观念从源头上可追溯到古希腊的柏拉图及亚里士多德,但真正在社会现实中立论则要到18世纪中叶社会生产力发展,生产高度社会化形成发达的社会分工之后,而其对社会思想及实践产生广泛影响则是二战以后。
其基本社会观念是:社会不仅为一客观实在,而且如同人一样是一个有机整体。它在承认整体大于部分的总和,有自己独立目的的同时,也承认作为构成社会基本要素的个人仍具有其个体特性和相对的独立性:“社会不是按机械原则构成的,而是一个不断成长的有机体,他由各个不同的部分构成,每一个部分都有其个体特性,但彼此又相互依赖不可或缺。社会由个体组成,但不可仅仅归结为个体;个人也不能仅仅被视为社会的一个被动的部件,因为个人有其独立的、不可还原的、不可取代的价值。”〔l3j
这种社会观对个人之间关系的基本看法是:人与人以及人和社会的关系是有机的相互依存关系。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虽然不能完全否定存有冲突,但主要是功能互补的、和谐的关系。
2.“整体主义”的法律观
整体主义的法律观主要体现在各种社会法理论当中,其观点虽存有分歧,但核心是一致的,即“确认存在一条规则约束社会中的个人,个人的主观权利产生于社会义务;它肯定人是社会中的人,由此人应服从于社会规则,社会规则要求个人对其他人负有义务,个人权利只是其义务的产物,只是其必须自由和充分地履行义务的权利”。〔14〕换言之,这种学说的基本观念是:人在社会中并且只能在社会中生活;社会的存在离不开将其组成个体联系起来的相互关联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行为的规则,就来自于社会的相互关联性,因此,法律规则兼具个人性与社会性。从其基础上来说法律规则具有社会性,只是因为人在社会中生活,它才得以存在。同时,法律规则也具有个人性,因为
它存在于个人意识中,它只适用于且只能适用于有意识和意志的个体生命体。
法律规则的社会性及人只能生活于社会的事实,决定了社会中的人要遵守下列行为规则:可以做任何本质上用于实现并发展相互关联性的事情,不能做任何损害社会相互关联性的事情。合理的人为法则应该是该原则的表述、发展与实施,由此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些逻辑结论:个人有权采取一切行为来遵从社会相互关联性;他也有权采取一切行为阻止其他任何人妨碍他完成这一社会责任。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拥有某些权利,但这些权利并不是天赋的、个人的、不受时效约束的权利,它们也不是法律规则产生的基础。而是首先因为存在一条法律规则,该法律规则要求每个人承担一定的社会功能、扮演一定的社会角色,从而赋予每个人与其发挥社会功能相应的权利。
法律规则的个人性决定了法律规则是多样的。所以尽管从要求所有人遵从社会相互关联性的角度来看,法律规则对所有人是相同的,但是法律规则对每个人所要求的义务与责任又是不同的。因为每个人的才干与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所处的社会领域不同,其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功能各异,所以人们应以不同的方式来遵从社会相互关联性。
进一步,由于社会的相互关联性是建立在相似性和劳动分工基础上的,而这两种相互关联性所表现的形式无论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千变万化的,这就决定了法律规则的实施方式同样是多样的、可变的。因此,我们所构想的法律规则并不是完美意义上的理想规则,并不是人类不断努力以期日益接近的一种规则,而应该是一种多样的、可变的规则,法学家的任务正是要在各个特定的社会结构中确定适应于它的法律规则。〔15)
3.“整体主义”法律观的制度逻辑
在整体主义法律观下,以其为基础建立的法律制度对个人及国家行为规范的必然逻辑要求是:其一,任何人在与他人的经济交往中,不仅不能采取欺诈、强迫等手段直接侵犯他人利益,而且不能滥用自己的经济力量(如市场支配力)或信息优势,为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间接损害他人利益。其二,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的相互依存关系,决定了每个人在与他人的经济交往活动中不仅只是消极地不侵犯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要积极地对他人和社会承担责任。这样,以社会立法的形式对个人所得实行累进税制、征收遗产税、使企业为职工交纳一定的社会保险费用及给职工提供相应的福利等,就具有了合法性。其三,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不仅负有不以公权力危害个人活动自由的消极义务,而且负有使用其所掌握的公权力服务于社会相互关联性的积极义务。因此,国家有义务制定能够保证每个人在物质和精神上都可协同参与社会相互关联性的所有法律,例如制定法律保证人人都可免费接受最低限度的教育、给所有无法获得个人生活必需品的人提供保障、保证市场竞争等。
上述学说尽管在实证法中还没有系统的表述,但其基本观念,在二战后已以越来越强劲的势头体现于“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的法律发展趋势中,并被直接规定在一些国际性法律文件(16〕和大量社会立法中。这意味着,在法律体系中最具遏制贫富分化功能的社会法应是以整体主义观念为基础的。
(三)中国的社会法与整体主义及个体主义
1.中国社会法的观念基础——整体主义
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各有其社会背景和对人性的基本假设,也各有其适于制度要求以及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不同领域。因此在我国,对于遏制贫富分化、建立和谐社会的主要法律制度—社会法应以何种观念为基础,我们还须对中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与人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特性、法律观念及社会立法现状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才能做出说明。
第一,现代社会与人。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使现代社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社会中的人不再像个人主义所假设的那样,犹如物质中的原子,是可以与其他人截然分开的、孤立的、本身具有某些特性及某些权利的理性的、平等的个人,而是在社会中扮演不同角色、具有不同社会功能的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个体。因此,虽然我们不能否认所有关于法的基础学说的出发点应该是自然存在的人,但自然存在的人并不是孤立和自由的存在。社会人类学和遗传学研究已经证明,人本身就是“社会人”。(l7〕而对这种“社会人”假设的认可则不仅意味着人与人的差异,还意味着人的理性不可避免地要打上社会的烙印,是一种演化的、情境的“社会理性”,〔l8)而不是抽象的理性。
第二,现代化与中国社会。经过几十年追赶西方的现代化历程,我国已经初步进入了现代社会。这不仅表现在我国的第二产业(工业)和第三产业(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远远超过第一产业(农业),而且社会分工非常发达,经济活动的市场化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人与人及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增强,任何人离开他人和社会都难于生存和发展,社会已经成为了有机整体。
第三,中国的传统文化与人。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一种整体主义文化,这决定了中国人具有情景中心的价值取向:“倾向于以怡然自在而又有区别的方式对待自己的社会。怡然自在是因为:在自己人的团体中,他具有安全感和稳定的位置。”〔l9)因此,中国人发展出相互依赖的世界观,倾向于在家庭这种人类原初社会团体中解决其生活中的问题。当他必须冒险离开家庭时,他依然会不断寻求并设法建立一种亲族性质的联结,以便根据他的位置和互惠原则,确立他的报酬和义务。(20)因此,尽管中国实行市场经济已经有十多年,但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的许多方面仍强烈依赖于人际关系以及相关政府机关。当然,这既与现代政府广泛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现状有关,也与我国处于转
轨时期,政府机关掌握着大量的社会经济资源有关。
第四,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与法律制度。目前,虽然西方法律观念在我国处于主流地位,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没有被完全消解,其必然对法律的运作产生影响,这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中不得不考虑的一个因素。正因此,早在20世纪初我国著名私法学者史尚宽先生就提出:“我国历史上素重礼治,而礼与法皆以家族制度为中心……个人主义之立法向未之见,故现今之立法既不宜立足于家族制度,尤不宜袭取个人主义之糟粕,而应以全民族之利益为基础,注意农工业共进之民族经济关系……个人之利益于全民族之利益中,始受其保护。故既非从前家族本位之立法,亦非欧西个人本位之立法,而为全民本位之立法矣。”(21)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中国已经进人现代社会,这意味着,中国社会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赖的,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对贫富分化的矫正就要求个人和国家承担起积极的责任,这也是世界各国目前的普遗傲法。加之中国具有整体主义的传统文化和法律观念,因此,在我国以整体主义为基姗构递蟒主贫富分化的社会法制度,不仅符合当今世界社会法的时代精神,也是法制本土化的必然要求。
2.整体主义在法学中应用的限度及对可能的咭难的回答
整体主义虽然体现了法的时代精神,对实证法的诸领域都产生了影响,但并不意味着其在法学中的应用没有限度。其限度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面对的社会关系领域,二是对整体主义本身理解的限度。
首先,就其面对的社会关系领域来说,社会既是生活世界又是系统世界。〔22〕在生活世界中,由于处于同一社会的人面临的是基本相同的社会环境,这意味着,社会对他们的意义是差别甚微的。因而,处理生活世界的关系,我们可以忽略个人的行为对社会的依赖和影响,而只考虑对他个人的影响。作为调整这一领域社会关系的私法的基本观念和方法论无疑应以个体主义为根本。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系统世界对生活世界的一定程度的控制,使二者难以完全剥离,因此,对生活中一些问题的解决也可以适当地利用一些建基于整体主义观念与方法论上的法律制度作为补充。
而对有机的社会经济系统来说,由于社会分工使每个个人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不同,产生了人的功能分化,人愈益依赖于他人和社会。这意味着,个人的行为后果不仅取决于个人的努力,更与其所处的社会状况有关。〔23〕因此,处理社会经济系统中的有机关系时,我们就不能忽略个人的行为对社会的依赖和影响,当然也不能忽视对他人的间接影响。作为调整这一领域社会关系的社会法的基本观念和方法论无疑应是整体主义的。如果把个体主义用于这一领域将使问题过于简单化。
因此,整体主义在法学中的应用是有限度的,其只是社会法的基本观念和方法论基础,而不是整个法学的观念和方法论基础。这意味着在其它法域,如私法领域它只是起到辅助或补充作用。
这里的整体主义是合理的整体主义,而不是极端的整体主义。(24)尽管如此,由于我国传统文化中极端整体主义造成的灾难,我国多数学者往往把其与专制主义、法西斯主义相等同。认为整体主义追求的实质平等、实质正义往往会成为一些隐蔽性和欺骗性的美丽大词,其运用必定导致执掌权柄者以社会利益、公共福利之名对权力滥用,使个人财产和自由权利暴露在不受保护的状态中。〔25〕这正是我国法学界对整体主义的咭难之本。
我们不能否定这种担心或咭难用于私法领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不否定以整体主义为基础的一些社会立法已经具有或将产生上述弊端的可能性。但我们不能据此否定整体主义在社会法中的基础作用。对此,笔者拟从两点予以回答。
第一,上述咭难系基于对整体主义内容的极端化的理解,误以为整体主义就是对个人利益、个人自由的否定。历史的经验反复证明,极端化的整体主义在政治、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会给人类社会带来灾难性的结果。但同样,半个多世纪以来以整体主义为根基的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税法、环境法等大量社会立法及实践也证明,以合理的整体主义为根基的社会法制度对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快速发展、提高人民福利,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发挥着有益的作用。因此,我们不能因整体主义极端应用产生的弊端而对合理的整体主义也做出简单否定,正如不能因个体主义极端化导致贫富分化、环境恶化等弊端而简单否定个体主义一样。
第二,上述咭难根源于“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方式。由于对社会结构的演化缺乏历史的分析,因而缺乏对当今复杂社会不同领域的划分,即没有对社会生活领域与社会经济系统领域社会关系的区分,对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处的社会领域的特性也就没有深刻的分析与划分。因此,对不同社会领域的法观念和所使用的方法论就不可能有所区分,往往认为在所有的法律领域要么以个体主义为根本,要么以整体主义为根本。其实社会是由不同领域构成的复杂体系,它是成长的、发展变化的而不是静止的。因此,“这种二分思考模式肯定过时了,现在新的思考模式是‘亦此亦彼’(BOth/And)。因为现在已经进人网络思维,而不是线性思维;不是简单思维,而是复杂思维。”(26)
这意味着,不同时代、不同社会领域的法律的理论根基或方法论基础也不可能是统一的和唯一的。
3.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冲突还是互补?
现代社会学、人类学和遗传学研究表明,人是独立的生物体,社会分工导致的个人功能分化也使个体有其独立性或个体特性,但人毕竟是政治动物、社会动物,它不能脱离类的整体—社会而存在,离开社会,个体就不能生存和发展。因此,社会性是人类个体的先验规定性和现实规定性。这就是说,人具有社会性与个体性两种属性。人不仅有独立性,而且有自主性,人是理智的动物、情感动物,它不仅构成社会,而且要作用社会并改造社会。社会就是人类个体互动的结果,没有个体的生存和发展,就没有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这意味着,在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中,社会不是个体的简单集合,个体也不只是社会的构成要素,它们处于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关系中。
人性的两重性及人与社会的相互依赖关系决定了,虽然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观念处于对立状态,〔27〕我国法学界多数学者受非此即彼思维方式的影响,基本也持此种观念。〔28〕但这些内容各自经历了从绝对化到相对化的演变,现今已愈益呈现趋同之势。就个人主义来说,就连被西方世界称为“自由主义斗士”的哈耶克,也反对把个人视为孤岛的、极端的、原子式的个人主义,并称之为“伪个人主义”。(29〕在法学界,信奉个人主义者亦认为“个人主义无非代表此一意向,它并不是只觉有我而忘却团体,却是主张团体中的个人有其独立存在的性格,在个人利益的追求方面,当然仍须时时籍重团体的力量以达成目的。”〔30〕而整体主义诚如前述,应是合理的整体主义,承认在整体中个体不是被动的部件,而是具有自己的特性和独立性。另外在当今思想界,对于如何解决个人权利与人民的关系,哈贝马斯以“交往理性”为基础,提出了“话语民主”理论,试图超越近于自由主义的康德与近于共和主义的卢梭的民主理论缺陷,(31〕在个人权利与人民之间架起桥梁。可见,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不应是冲突的,而是互补的。
从法律制度的功能和目的看,法律是为解决社会问题而产生或设立的。我们不能否认,个人主义所倡导的自由、权利和个人尊严等价值具有普遍的感召力,更不能否定建基于其上的法律制度对人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但整体主义所倡导的义务、人类责任和共同体的利益等价值同样重要,建基于其上的社会法制度对公平、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建立,同样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可或缺。因此,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可以相得益彰,“使我们在张扬个性精神的同时免遭社会解体的危险。鼓励人的责任意识与保障基本权利可以互为补充,这会在为人的思想和行动提供一个安全空间的同时不致威胁社会凝聚力的基础。在要求每一个行为为他人(共同体)负责的同时,承认并尊重每个人的同等价值,这会使我们在自我与社会的关系中找到平衡点。”〔32)
从实证法律体系看,人性的两重性以及社会作为复杂的有机系统,决定了针对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法律必须分工调整,因此,整个法律是由不同法域构成的一个系统体系,各法域的功能是互补的,建立在个体主义基础上的法的运行产生的弊端或不足,需要建立在整体主义基础上的法来克服和补充,反之亦然。如以个体主义为基础的私法契约制度对市场交易的保护,从分配角度讲有利于资源公平、有效地配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但由于交易者所拥有的经济力量、谈判能力、信息等不同,交易结果并不一定公平,这靠私法自身是难以克服的,而必须借助以整体主义为基础的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社会法来克服和补充。因此,在法学中,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主次性、互补性不仅仅局限于某一法城以何种观念与方法论为主次的问题,而更重要的是分别以整体主义或个体主义为根本建立的不同法域的互补性问题。这意味着,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如果在某一法域中还有主辅之分的话,那么,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则不应有主辅之别。
由于个体主义倡导的自由、理性、权利等理念及其在实定法中的体现,已经在当代法学中得到了较多的研究,因此,本文更强调对整体主义的正义、社会利益、义务和责任等价值及其在法律制度中的表现的研究,但这并不意味着笔者对个体主义法律观念在现代法中重要意义的否定。
三、整体主义在社会法中的呈现
世界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不论是从整个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还是从政治统治的维护,以及和谐社会的建立,国家有责任也有义务建立系统化的社会法律制度体系,把贫富分化控制在一个可以承受的动态合理范围之内。
根据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及其它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化过程中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立法实践,结合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立法实际,笔者认为,社会法规则的观念基础或基本方法论应是整体主义的,社会法对社会成员、社会利益、社会权利、社会责任等的强调,都是整体主义的直接体现。此外,社会法旨在实现的正义不仅仅是交换正义与程序正义,而且包括分配正义与结果正义,评判正义的标准也是一种较客观的价值标准,而非主观价值标准。
(一)社会性主体——“社会人”
作为法律不可能无视“人”,但社会法中的“人”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在社会中扮演着某一角色或处于某种境遇的社会群体中的一员,是按其功能或处境类型化了的“社会人”。这表现在所有的社会法中,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的“中小企业”、劳动法中的“劳动者”、社会保障法中的“工伤残疾者、失业者、老人”等。〔33〕
因此,在社会法所设定的人像中,最基本的就是类型化了的具体的“社会人”,把人置于一种成长的社会有机整体中,根据其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处境分成不同的类群,对于不同类群的人给予不同的待遇(表现为不同的权利义务)。如税法制度中对于不同产业的不同税种、不同收人的不同税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不同权利义务;劳动法中对劳动者与雇利义务的不同规定;社会保障法中疾病、失业和伤残补贴制度等都鲜明地体现了这一人像设定。整体主义方法论在社会法中的铺陈就是以社会整体为起点,根据人在社会中的角色功能和社会境遇进行其制度设计的。正是通过这些制度,为每一类人提供了其发挥功能所需的基本条件,(34)促成他们的功能互补,社会整体和谐运行。
(二)社会整体利益
不可否认.个人利益是个人行为的动因,对此马克思也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35〕但人毕竟是社会中的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说明,社会越发展,社会分工愈发达,人对其他人和社会的依赖则越强,因而在影响个人利益的要素中社会所占的权重就越大。对此,就连秉持个人主义观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也承认:“没有资本设备,没有丰富的资源,没有其他人的劳动,而更重要的,没有一代一代积累的技术知识,他个人能生产出多少东西?很显然,我们所有的人都从我们从来没有建造的经济世界中取得利益。”〔36〕这些不能归个人排他性地享有的、任何处于其中的人都可不需支付对价就获得的好处就是社会整体利益。可见,整体利益
是一种独立存在,并非只是当下社会中的人创造的,而是逝去的人与当下的人共同创造的,也不因当下人的享用而消失,它还可为未来的人所分享。
社会法就是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的,正如庞德所言:“我们听到的法乃是为了维护一般安全,为了维护社会制度的安全以及为了保存社会资源而对人们行为的规定。”〔37)这在各国的社会立法中都有明确的体现。〔38)有关反垄断法的合并控制案中,并没有明显的直接受害者,之所以仍要对其做出控制是因为反垄断法“保护的是有效竟争格局而不是竞争者”,〔39〕而目前社会经济观念公认竞争状态是对所有市场主体都有益的,因此,保护竞争状态就是保护社会整体利益,“有效的竞争是一种应当保护的经济财富”;〔40〕而在循环经济及环境资源法中,其立法目的被明确表述为“确保现在和将来国民的健康和文化生活”、“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循环经济,保护自然资源,确保废物按有利于环境的方式进行清除”、“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环境,不得使其恶化或者对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引起其他不良的和不应有的后果”等,〔41〕同样都是整体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从有关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对最低工资的限制,对失业者的补贴、培训,对雇用伤残工人的优惠等制度规定中,所体现出的不仅仅是慈善,也不仅仅是法学界流行的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而是产业制度有效运行和社会存续之必需,因为产业制度的有效运行和社会的存续是社会利益的源泉和前提,可以说是最大的社会利益所在。当然,社会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强调并不一定非得否定个人利益,有的社会整体利益可以直接为社会成员所分享,成为个体利益的构成部分,有的社会利益则可给个人利益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外在条件和保障。
(三)社会规制
整体主义方法论者一般都秉持社会先于个人而存在这一观念,“我们今天所了解的人以及整个文明史上所知道的人,无论在现在和过去都一直是处在各种群体、集团或相互关系当中的”。(42)这意味着个人“天生就被置于其间的社会”,(43)此时,个人是诸多关系中的一员,关系确保了个人是拥有一定身份的人,身份意味着个人已经不是一个孤零零的人了,而是有着各种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社会成员。在社会关系网络中,个人的存在和追求无法突破关系网络的限制。(44)
人的这种社会属性决定了,在分工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人类活动可能性的增加以及从事活动的人数的增加都要求增加对每一个人的限制以便别人都能够自由地进行活动这种限制由于它使社会分工成为可能,从而实际上也增加了个人有效活动的可能性。如果不是为了全体的自由而对每一个人的自由施加限制,分工就不可能存在。”〔45)这就要求个人“不得‘随意自决’。享受社会利益而不为此做出相应的贡献,这是有失公平的。‘安全和有狭序蜂车活,这种利益,只有在几乎所有人都遵守法律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每一个人,无论他是否邀寺法律,都可以获得这种利益。不遵守法律的人,就是处于‘随意自决’状态的人。”’(46〕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必须接受社会规制。例如每个经营者虽有自由定价的权利,但这种自由不是没有限度的,定价过高就构成暴利,将会受到反暴利法规的制裁;定价过低,则有可能构成掠夺性定价,将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再如契约自由在劳动合同中亦受到相当的规制。(四)社会责任与社会的责任
社会法中的整体主义不仅体现在对个体行为予以规制上,而且还体现在社会责任原则上,具体表现为社会责任与社会的责任。
社会责任是从个体对社会整体的角度来讲的,是一种积极意义上的责任。其基本要求就是,个人负有积极地促进他人及社会福利的责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整体主义看来个体的生存和发展不可避免地得益于社会及他人,因此,享受社会及他人的利益而不做相应的回报就有失公平。如现代公司法要求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47〕税法中的纳税义务,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对社会承担的责任。而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法中,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即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而失业或工伤事故并不一定发生在每个人的身上,因此,个人缴纳的这部分保险费既是对自己的责任,更主要的是对社会的责任。
社会的责任是从整体对个体的角度来说的,也是一种积极意义上的责任。其基本要求就是,社会负有对其成员提供生存、发展所需的基本物质条件的义务,即当社会成员依靠自身不能获取生存、发展所需的基本物质条件时,有权要求社会提供这些物质条件,社会也有提供这些物质条件的责任。社会之所以负有这样的责任,是因为在整体主义看来,个体是构成整体的基本要素,个体的生存和发展、以及个体能力的提高是社会存续和繁荣壮大的基础。社会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法中,虽然社会保障资金采取的是国家、用人单位和社会成员共同负担的原则,将责任和义务分散到整个社会。但在其中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法律制度中,其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财政。而在笔者看来现代国家只不过是组织化了的社会,国家的财政资金也不仅仅由当下人缴纳的税金所构成,而且还包括国家征收的—上天恩赐于一个社会的—资源使用费,甚至还可能包括有前人缴纳的税金的积累。因此,可以说在社会法中社会对其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承担着主要的责任。
(五)整体正义
正义是法律的恒久价值,正因此,法学被称为正义的科学。然而,人们的“正义”观念一直是在诸种不同甚至是对立的立场和解释中展开的。麦金太尔对西方“正义”观念的历史或传统的叙述表明,存在着多种正义而不是一种正义。〔48〕就法律中的正义观念而言,由于各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处的社会领域不同,其正义观念也不同。(49)但总的来说可分为两大类,即局部正义与整体正义(或复合正义)。在笔者看来,私法、公法所追求的形式正义、程序正义都属于局部正义,而社会法所追求的是整体正义或复合正义。
这里的整体正义与罗尔斯所说的“社会正义”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50〕但我们的关注不仅仅局限于相对静态的社会结构中,而且还在动态的社会经济运行过程各环节中主要制度对权利义务分配所形成的划分社会合作产生利益的方式。据此,我们认为,社会法的正义或公平是由相对静态的结构公平(包括产业公平、区域公平、领域公平)与动态的环节公平(包括起点公平、交换公平、结果公平、代际公平)构成的结构体系。这些正义从属性上看,既有结果的、实质的,又有程序的、形式的,是诸正义的有机统一。因此整体正义是一种复合正义。〔51〕
从方法论来看,整体正义与从某种单一、抽象原则出发的局部正义几乎正好相反。它把人置于社会之中,强调人在社会不同行业、部门和区域,以及其所处的社会经济运行不同环节中因分配对象的不同而应具有的不同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标准。换言之,社会正义不仅要考虑到人所处的行业、领域和区域,而且要考虑到人所处的社会经济运行环节和成长阶段。
从结构上来看,社会正义要求(1)人在所有行业、产业拥有同等自由进出的机会,在不同区域人们可以自由迁徙。在此基础上(2)投资于不同行业、产业或区域的同等要素要获得基本相同的收益,当然也不否定可以有一定的差异,但差异以有利于整体和谐发展为限。这些在产业促进法、落后地区开发法、以及财税法的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和对不同产业、不同地区所设的税种、税率的差别中就体现出来。
从社会经济运行的环节和成长来看,社会正义要求(l)在初始的自然资源、社会角色(职位)的分配中,在机会平等的前提下,以业绩本位〔52〕为基准。这样就可实现起点正义,以此方式获得与持有财富也就是一种获得正义与持有正义。这在资源法中有所体现。(2)各人对持有之物的交换必须是自由的,合作及成果的分享必须按合作各方自由协议达成的分配程序来进行。因此,从人们获取所需物的过程来说,正义包括交换正义与程序正义。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广告法等市场规制法中有充分体现。(3)个人的天赋才能和所处的社会条件的不同,使人们在自由地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获得的结果却并不一样,甚至形成严重的贫富分化,致使贫穷者难以生存与发展。这势必影响到社会整体的稳定与发展,因此,正义要求社会通过分配和再分配对其予以矫正。这可看作是结果正义,或者是分配正义或矫正正义。这些在社会保障法中有充分体现。(4)另外,社会中的人的处境不仅与当下的人有关还与前人给其留下的要素有关,同时当下人的行为又影响到其后代的境遇。因此,在如何利用资源方面存在代际公平,问题。这在环境法、资源法中有充分体现。
(六)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价值论
商品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最大量的现象,是物质财富的存在形态。作为用来交换的物品,价值是商品的基本属性。于是“商品的价值由何决定”就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古老而重要的问题。对此问题的回答曾存在着三种观点,形成三种价值理论,即客观价值论、主观价值论及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价值论。客观价值论是19世纪末边际革命前的主流理论,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或成本决定的,即劳动价值论或生产成本价值论。主观价值论自边际革命引入,其基本观念就是边际效用决定价值,即物品的价值是由其最后一单位给人提供的满足决定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价值论则是当前的主流观念,由古典经济学集大成者马歇尔首创,其基本观念就是,物品价值亦即均衡价格,是由供给和需求两种力量在市场上共同作用达到均衡的结果。其中供给价格是由生产的边际成本决定的,是客观的,而需求价格则是由边际效用决定的,是主观的。不仅如此,在笔者看来,即使就需求来讲,价值也不是纯粹主观的。因为,市场社会中的任何一个需求者只是众多需求者中的一员,其对某一物品效用大小的评价必然受到社会多数成员评价的影响,具有社会性、一致性,是社会价值。可以说是一种客观化的主观价值。正因此,市场中的人购买同种物品的价格虽可能因时间、地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差距不会太大。
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价值观是整体主体方法论在价值领域运用的结果。在社会法中,资源法中的资源使用费、劳动法中的最低工资、社会保障法中各种补贴、反垄断法中的掠夺性定价等标准界定,其实质就是对资源、劳动力、基本生活资料、特定市场中的商品等物品的价值的界定,其都是以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价值论为基础的。这意味着只有其标准与社会公认所涉物品的价值相当时才是公平的,而与具体个人的判断无关,因此,政府有关主管机关不能、也不得随意制定有关的收费、补贴标准,个人也不能随意改变这些标准而只能接受。从主观客观相统一的价值原则出发,社会法的任务就在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由此决定的人们对各种商品公平价值的观念,制定一些标准,使资源、劳动力、公共物品等得到充分利用,防止代为社会掌管资源配置权的人滥用权力,造成资源、公共物品使用的浪费,以及防止个人滥用经济支配力把他人置于不利的境地。
四、结语
我国贫富分化问题的产生,既有与其它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产生这一问题的共性,更主要导源于现代性文化与我国传统观念冲突造成的价值丧失和社会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与缺失。因此,矫正贫富分化,一方面必须重构我国的价值观念,另一方面,在现今法治社会里,更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社会法制度。
有效的社会法制度的设计需要正确的法律观念做支撑。虽然从形式上来说,中国社会的传统文化以及官方的意识形态—都属于整体主义,但从实质来讲,目前我国的主流法律观念是个体主义的。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法学舶来于西方,而西方法学的主流是个体主义的。〔53〕另一方面,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及当时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制度的私法的缺失,使私法成为当今中国法学中的显学,而私法的观念和方法论基础都是个体主义的。不可否认,个体主义作为私法的观念基础有其确当性,但以其作为社会法的观念基础则有不足,个体主义极端的使用还会导致许多社会弊端。因此,社会法的观念基础和根本方法论应是合理的整体主义,这并非笔者的臆断,而在20世纪中期产生的大量社会立法中,在西欧国家战后修订的宪法及若干国际宣言中都已有所体现。〔54]当然,整体主义在法学中的应用也不是没有限度的,这一限度不仅在于它只是社会法的观念及方法论基础,在私法中只起辅助作用,而且,即使在社会法中也不能对其做极端化的理解和使用。
总之,在笔者看来,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并不是对立的,而是互补的,它们侧重于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和人的观察,事实上社会是由不同方面构成的多面体,同时人也有个体性与社会性两个方面的属性,而且这些不同的方面是相互渗透的。因此,在分析法的现象时,我们不仅要看到同一部门法中两种不同观念和方法论的互补,从而避免对一种观念的极端化使用,而且要看到不同部门法的互补,从而认识到一个部门法只能解决有限的社会问题,而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这也许就是整体主义思维对社会法甚至整个法学研究的意义所在。
注释
〔1〕由于人们最终所能得到的财富与其拥有的获取财富的能力和要素有关,而这些能力和要素取决于教育、自然等资源配置的制度,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与分配有关的法律制度除社会保障法、劳动法、财税法等直接影响财富分配的制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区域开发法、产业保护与促进法、反垄断法、教育法等也对社会分配有较大的影响。这些都属于广义上的社会法,即与私法、公法相对应法域意义上的社会法。本文的社会法就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的。
〔2〕参见夏光:《东亚现代性与西方现代性》,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5页。
〔3〕参见王治河:《<库恩与科学战>汉译前言》,载〔英〕蔡汀•沙达:《库恩与科学战》,金吾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22页。
〔4〕[德]格奥尔格‘西美尔:<宗教社会学》,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
〔5〕梁漱溟:《人生的省悟》,百花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第90页。
〔6〕参见上引书,第90页。
〔7〕钱穆:《国史大纲》,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15页。
〔8〕这里的“社会权利”中的“权利”,不是指与个体相对立的社会所具有的权利,而只是一种为使用方便的借用,意指个
体的权利源于社会,是社会赋予个体为其履行社会义务或发挥功能为社会服务而提供的保障,因此,最恰当的称谓应
是“义务权利”。
〔9〕撇开西方思想史上霍布斯、洛克、亚当•斯密、休漠、笛卡儿、康德这些大名鼎鼎的思想家都是个人主义者不谈,就以
当代西方思想界来说,影响巨大的罗尔斯、哈耶克、诺齐克等虽然观点分歧,但从根本上讲也都是个体主义者。
〔10〕于海:《西方社会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7页。
[l1〕仁英〕洛克:《政府论》下卷,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9页。
〔12〕参见[美]贝思•J.辛格:《实用主义、权利和民主》,王守昌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不过辛格在
书中的表述是,现代权利理论都断言或假设了相互联系的四个原则:个人主义、先验主义、本质主义、对抗主义。
〔13〕前引〔10〕,于海书,第150页。
〔14〕〔法]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7贞。
〔15〕以上关于“社会权利说”的观点主要源于狄骥,参见上引书,第7页以下。
〔16〕如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明确宣称:“任何人对社区负有责任”。
〔17〕人类学和遗传学研究证明,人类群组大都是文化的产物,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主要不是生物遗传上的,而是社会,诸如教育、就业和居住等环境造成的。参见〔美〕史蒂夫•奥尔森:《人类基因的历史地图》,霍达文译,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1、53页。
〔18〕所谓“社会理性”包含这样一些意蕴:其一,从认知理性角度讲,人的认知能力虽因遗传有一定的差异,但主要还是从社会中习得的,并且人的认知能力随社会的进化而提高。其二,从价值理性角度讲,什么构成“应当”更多地与人所处的社会的文化、意识形态等因素有关,即人的价值理性也是社会赋予的。其三,从目的理性或工具理性角度讲,人们为实现目的而选择何种行为具有合理性,也因社会不同而不同。因此,两种完全相反的行为,在不同社会可能都是理性的行为。如由于中西文化的差异,在经济活动中虽然人们的目的都是追求“以最小的痛苦换取最大的满足”,但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却有两个相反的方向,西方人落脚在欲望的满足上,这是新教伦理在经济行为[的表现。中国人则落脚在避免痛苦上,这是与中国文化中的知足安分精神相一致的。参见:《中国社会变迁中的文化结症》,载《文集》第4卷,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第300页以下。
〔19〕〔美〕许娘光:《宗族、种姓与社团》,黄光国译,台湾南天书局2002年版,第2页以下。
〔20〕参见上引书,第8页以下。
〔21)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页。
〔22〕这里借用的是哈贝马斯的观点。他认为对社会可从两种不同的视角观察,即从社会之外的观察者的角度来看,社会就是一个系统,而从社会中的行动者的角度来看社会,社会就是生活世界。“生活世界(Lebenswelt)和系统(system)这两个范式都很重要,问题在于如何把它们连接起来。”〔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不过要补充的是,这里的系统在笔者看来是有机的系统,即是由处于社会历史中的、具有社会性的、扮演着不同社会角色的人构成的有机体系。它是成长的,而不是不变的。
〔23〕对此,霍布豪斯做了精彩的论述,他说:“那些认为他‘造就了’他自己和他的生意的产业组织者们会发现,在他手边的全部社会制度都是预备好了的,如技术工人、机器、市场、治安与秩序—这些大量的机构与周边的氛围,是千百万人与数十代人共同创造的结果。如果将这些社会因素全部去掉,我们……只是以树根、草果和鼠虫为生的的野人……我们不应当说甲依靠他自己的努力创造了若干财富,乙创造了若干财富,而应当说利用和借助现存的社会制度,财富的增加属于甲者比属于乙者较多或较少。如果只涉及甲和乙两人之间的关系,那么所增加的财富或许会成为决定报酬的基础,但如果涉及到甲或乙与社会之间,那么这个依据就不再适用。”〔英伦纳德•霍布豪斯:《社会正义要素》,孔兆政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页。
〔24〕极端的整体主义往往不是把个体看作整体的有机构成部分,而是把整体理解为一个外在于个体并与个体相独立的实体,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关系不是有机的相互依赖关系而是随机的机械联系,因此,个体与整体具有不同的利益。其虽不否定整体与个体利益存在某种一致性,但这种一致性就像不同个体间利益偶然的一致性一样。这两种利益关系的主流是冲突的。
〔25〕参见易军:《个人主义方法论与私法》,《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26〕[美]杜维明:《对话与创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27〕在哲学中表现为古希腊的德行主义和快乐主义、中世纪的实在论与唯名论、近代的利他主义与利己主义对立等,参见江畅:《自主与和谐—莱布尼茨形而上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在近代以来的政治理论中表现为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在法学中则表现为个人本位法与社会本位法。然而,这两种观念各自都有其困境:立足整体,往往有反个体的倾向,而这与个体不同程度地具有独立自主性的事实相冲突;立足个体,往往有反整体的倾向,而这又与个体总是有社会性的事实相冲突。
〔28〕如我国台湾学者韩忠漠认为:“现代的全休主义可以说是个体主义的大敌”。参见韩忠漠:《法学绪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巧5页。我国大陆法学界对整体主义的话难,就源于这种对立思维。
〔29〕参见[英]F.A.冯•哈耶克:《个人主义:真与伪》,载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页以下。制度经济学家也持有此种观点,参见仁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和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70页。
〔30〕前引〔28〕,韩忠漠书,第153页。
〔31〕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23页以下。
〔32〕前引〔26〕,杜维明书,第60页。
〔33〕SeeP.Watson,SocialSecurityLawoftheEuropionCommunities,Oxford:Mansell,1980,1.
〔34〕这就是说社会权利是人发挥其社会功能的基本条件或担保,不仅如此,甚至连“私权”也是为此目的而存在的,有私法学者曾言:“原来孔德曾主张’人只有尽义务之权利’,Duguit则谓人在社会应尽一职,并无自由之权,惟有社会的行动之义务。即如所有权非为所有者之权利,不过为财货保持者之社会的权能而已。故法律不复保持所有者之权,惟担保财货保持人以行使社会机能之可能性而已。”前引〔21〕,史尚宽书,第20页。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36〕[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下,高鸿业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689页。
〔37〕[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3页。
〔38〕当然,我们也不否认私法也有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功能,但它是通过迁回的方式,即经由保障个人利益而增进整个社会整体利益的,对此,哈耶克做了说明。SeeHayek,Law,LegislationandLiberty:RulesandOrder,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p.133.
〔39〕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62年BrownShoe一案中率先提出来的,见BrownshoeCo.v.UnitedStates,370U.S.294(1962),这一观念后来被广泛接受,演化成各国反垄断法的目的。
〔40〕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3页。
〔41〕这里的引语分别出自日本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第1条、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1条,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第l条,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1条第3款。
〔42〕前引〔37〕,庞德书,第74页。
〔43〕AdamFerguson,PrinciplesofMoralandPoliticalScience,Edinburgh,1792,vol.I,p.262.
〔44〕参见米:《自由与秩序》,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页。
〔45〕前引〔37〕,庞德书,第78页。
〔46〕[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0页。
〔47〕即使在美国这样特别注重保护个人权利的国家,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也在判例法中确立了一些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则,如在1953年新泽西州的一个判决中法院认为:“现代形势要求公司作为其所在社区的一员,在承认和履行私人责任的同时,亦承认和履行社会责任”。SeeA.P.SmithManufacturingCo.v.Barlow,13N.J.145,98A.2d581,appealdismissed346US.86(1953);且几乎所有的州都制定了成文法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予以承认。SeePhillip1.Blumberg,CorprporateResponsibilityinaChangingSociety,BostonUniversitySchoolofLaw,1972,p.18.这也被我国立法所采纳。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其理由诚如立法意见书所言,“由于公司作为现代社会主导地位的商事主体,其运作不仅关系到股东、职工等内部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要影响,故公司在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参见桂敏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简明解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20页。
(48)参见〔美〕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万俊人等译,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此书全部就是围绕这一问题论证的。
(49)MichaelWalzer,LiberalismandtheArtofSeparation,PoliticalTheory12:3(August1984):315一330.
(50)[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
(51)在法学中公平与正义几乎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许多论文中往往把二者叠加为“公平正义”而使用。本文也是在同一意义上来使用的。对整体公平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刘水林:《经济法基本范畴的整体主义解释》,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2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