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法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2 17:32:1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现代民法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现代民法论文

篇(1)

二、民族音乐中调性和声元素与现代音乐创作技法的结合

由于历史原因,很多民族的很多族群经过许多次迁徙,最终长期居住于与世隔绝或者半封闭的村落中,他们的音乐也慢慢的演变为具有区域特征的多种调式结构,每一种调式类型流传的村落往往只运用一种传统的调式音阶。因此,民族音乐在调式调性与和声方面具有极强的自由性和灵活性,在音乐文化史上具有很高的价值。民族音乐曲调常见的有宫、商、徵、羽四调,其曲式结构主要以四音列为基础音列,甚至只有四度加二度的三音列,其调式常常交替或混合运用,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在表演中又往往不采用统一的十二平均律,未形成三度重叠和弦为基础的功能和和声系统,立体性较弱。在民族音乐中,调式交替、泛调融合现象极为普遍,除了五声调式体系外,还有大调四声、三声、二声的模糊调性存在,为了使曲调高亮有力,其旋律线由低到高,常常在七八度音程上下大跳。现代音乐创作中,调性和和声观念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民族调式和自然和声的发掘和运用。而苗族民歌音乐形式本身所具有的模糊的调性和音阶间平等的关系使其具有了极强的可塑性,增强了融入现代音乐表现内容和形式的适应性。例如,在管乐协奏曲《神曲》中,瞿小松便巧妙地引入了民族音乐的这种多调式的五声性特征,并加以变化和发展,使乐曲展现出浓郁的民族音乐特色。另外,民族音乐的构成大多采用第一乐句的主要乐节作为全歌的“核心音调”和发展基础,同时在曲式结构上多采用重复式的或者变化重复式的简单乐段或者乐段扩充。这种曲式结构也经常被引入现代音乐创作之中。如南京艺术学院作曲家王建民所创作的古筝独奏曲《幻想曲》中,乐曲的一、二小节即是“核心音调”,短短的两个乐句中,“核心音调”重复出现四次,构成了乐曲的部分主题,之后又在第二十八小节处二次出现,经过大段的发展和三次转调后,在一百八十一小节处再次出现,体现了主题音调的核心地位。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民族阴雨曲调元素的本原性体现。

篇(2)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35-0184-01

一、现代民间绘画的诞生进程

现代民间绘画由农民画演进而成,诞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兴盛于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对群众文化活动的重视以及农村经济的增长为现代民间绘画发展营就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大繁荣大发展。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大对农村文化建设的财力、物力投入,基层文化设施得以巩固,农村文艺队伍充实壮大;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加强对农村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生活日益增长,农民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广大农民走上了致富道路,在实践中增强了主体意识,拓展了审美视野,萌发了审美理想,激发了参与文化创作的积极性。社会环境的好转促使农民画活动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复苏。

与此同时,政府文化部门明确地把开展农民画活动作为“活跃农村文化生活,提高农民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继承发扬民间优秀文化传统,展示农村文化建设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国各地农民画活动在政府行为的扶持推动和文化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迅速兴起,并借鉴上海金山农民画的实践经验进行创作,使农民画向现代民间绘画演进,在农村文化建设进程中平稳发展。

二、现代民间绘画的持续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动民间绘画活动的开展,文化部社图司(原社会局、群文司)于1988年至1993年先后命名60多个县(市、区)为“中国现代民间绘画画乡”,把现代民间绘画活动作为一项群众文化工程纳入了政府社会文化事业的范畴。这一决策极大地鼓舞了各地政府和文化部门的积极性,把发展现代民间绘画写进当地政府工作报告,列为农村文化建设的重点实施项目。

此后的二十多年间,全国各地(各级)现代民间绘画活动持续不断,如浙江嘉兴秀洲区、上海金山区、山东日照市、陕西户县、山东胶南市等画乡在政府行动的推动下,相继承办全国性的绘画作品展赛,举办农民画艺术节,召开专业理论研讨会,带动了全国现代民间绘画活动的全面开展。各地画乡在当地政府的重视扶持下,积极弘扬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抓基本阵地、作者队伍、创作活动建设,培养了一大批农民艺术人才,涌现出一大批地域特色强、乡土气息浓、艺术水准高的现代民间绘画作品,有力地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为农村文化建设的典型。

三、现代民间绘画在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此后,浙江各地如嘉兴秀洲区的现代民间绘画活动红红火火,如日中天。当地党委和政府在浙江建设文化大省的举动下,高度重视基层文化建设,重视文化品牌铸造,把现代民间绘画发展纳入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中,对画乡工作确定了“建好一个基地、抓好一只队伍、抓住一批作品、打响农民画品牌”的目标,并由文化馆直接负责民间绘画活动的业务工作。2009年至2012年,先后承办了3次全国性的民间绘画大展和理论研讨会,组织全国现代民间绘画大聚会、大交流,有力地推动了全国民间绘画创作群体的建设与发展。

农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是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对农民宣传的有效载体。民间绘画的作者以农民为主体,具有较为广泛的群众性;反映农村实际、表现农民生活、为群众所喜闻乐见,作为群众文化的一种艺术形态,人们在参与其创作、展示农村活动过程中必然产生陶冶情操、振奋精神、启迪民智、普及文化、传递信息、进一步提高觉悟、规范道德、优化环境等方面的社会功能。其活动开展对活跃农村文化生活、发掘农村艺术人才、提高农民文化素质、促进民间艺术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篇(3)

现代物流业是在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对传统的储运资源整合而形成的一种新兴产业形态,物流业与国民经济各领域都有密切的关联,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现代物流业总体规模快速增长,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发展的环境和条件不断改善,推动着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物流业对经济的贡献率加大

表1显示:1991-2007年物流业对GDP增长的拉动力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并且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物流对GDP的拉动力指标从1991年的6%增加到2007年的7.71%。从1991年到2007年的数据可以看出,物流增加值和GDP的增长变化状况基本一致,在此阶段,二者都处于较快增长的阶段,其中,1994年和2005年是我国物流发展最快的两年,这两年的物流增加值分别比上年增长28.13%和40%,这两年也是我国GDP增长最快的两年,GDP分别比上一年增长35.26%和33.16%。

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现代物流业的支持

从表1看,1991年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GDP年均增长约10%,其中物流业功不可没。1991年至2007年,全社会物流总额从3.02万亿元上升到75.2万亿元,增长了24.1倍,年均以22.3%的速度递增,大大高于同期GDP16.5%(按现价算)的年均增长速度。“十五”期间,中国社会物流总额达158.7万亿元,比“九五”时期增长了近1.4倍,年均增长23%。2004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达38.38万亿元,同比增长29.9%,增幅比上年同期提高2.9个百分点,是近十年来增长最快的一年,2005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达48.1万亿元,同比增长25.2%,增幅虽比上年有所回落,但仍呈快速增长态势。2007年全国物流业增加值1.7万亿元,同比增长20.3%,全国社会物流总额为75.2万亿元,同比增26.2%,增幅比2006年提高2.2个分点。2008年上半年,全国社会物流总额43.29万亿元,按现价计算,比上年同期增长28.1%,增幅同比提高2.5个百分点。1991年到2007年,国民经济发展对物流的依赖程度明显增大,物流需求系数从1991年1.5增加到2007年的3.0,即1991年我国每单位GDP产出需要1.5个单位的社会物流总额来支持,而到了2007年,我国每单位GDP产出则需要3个单位的社会物流总额来支持。现代物流业和国民经济高度正相关

根据1991-2007年GDP和社会物流总额统计数据绘制被解释变量y(GDP)与解释变量x(社会物流总额)相关度散点图,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GDP和社会物流总额之间高度线性相关。使用SPSS11.5进行相关分析的结果显示,GDP和社会物流总额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990,进一步确认两者高度相关。

查相关系数检验表得知:r0.01(15)=0.606<0.990中国

这说明在显著性水平0.01下,GDP和社会物流总额之间的线性关系是显著的。据此可以构建线性模型:Y=a+bx,其中,a与b是待估计参数,x为我国社会物流总额,y为我国GDP。

运用SPSS11.5统计软件对表1数据进行回归分析,估算出参数a和b的值:a=2.843,b=0.306,于是得到回归方程:Y=2.843+0.306x,R2=0.980。

该结果说明,我国物流总额每增加1万亿元,GDP增加0.306万亿元。其中GDP变异的98%可以由社会物流总额的变异来解释。

但是回归方程Y=2.843+0.306x是否能真实地反映GDP和现代物流之间的关联度,能否合理解释现代物流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还需进一步的验证。因此有必要对回归结果进行方差分析,分析结果见表2。

回归结果方差分析显示,F检验的显著性概率为0,即检验假设“H0:回归系数b=0”成立的概率等于0,从而应该拒绝H0,说明回归效果极为显著。模型Y=2.843+0.306x可以用来描述现代物流对中国经济增长的作用。

综上,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国应致力于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物流竞争市场,形成可控与自由运作的现代物流机制,降低物流成本;进一步推进物流信息化;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物流技术;努力推动第三方物流的发展;加快物流亟需人才的培养,为物流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国的物流产业不断成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怀政.全球物流管理[M].中国物资出版社,2006

篇(4)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08-0025-01

公民法治意识也是一种外在的价值象征。法治的目的在于为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秩序,“一个民族的国家制度必须体现这一民族对自己权利和地位的感情”,所以人才是法治的目的。中国从改革开放至今,在国家的法治理论研究和社会法制建设的具体实践方面可谓成果丰硕,然则法治发展的实践成效与法治理论研究和制度机制建设的相关成果之间尚存在较大差距。换句话说,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的双重推进并未实现国家同等法治化的目标诉求。缘何?国家法治化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的权利,而法的运行和实现必须以“人”作为主体展开,因此,转变研究视角,以公民的法治意识培育为基本出发点,进而着眼于社会法治建设的运行规律,在理性选择诸如文化引领、道德维护、秩序建构等方面的路径基础上,最终推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脚步和社会管理的创新发展。

1.对公民法治意识生长的条件以及功能的剖析

所谓法治移植论不能忽视一定的条件,要顾及移植体和被移植体之间的差异性甚至排斥性,从根本上避免中国的法治发展发生致命的病变;所谓法治自发论,过于强调条件,忽视了条件的可变性,特别是忽视了培养条件和创造条件方面的努力,是一种对法治道路的偏离。同时,法治意识对一国的法律创制、法律运作、法律文化和人的现代化等方面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成为法治的关键。所谓纯粹的制度设计论,因为忽视了主体的意识,可能导致恶法亦法、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司法腐败的并发症。

2.探讨中国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与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方法

在中国,社会主体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的生成与扩张除了市场经济的自身培育外,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府对权力观、法治观的弘扬和推动。所以,我们不可能等到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自发形成的时候再去着手建设法治,而只能是靠政府自上而下对法律和法律观念的普及和灌输,由此加速公民法治意识的生长。同时,公民自身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反过来又自下而上地推动政府法治建设的步伐。因此,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目标是让法治成为公民的信仰,培育的途径是制度的完善与意识的更新,培育的方法是推进“培养教育”和“观念改革”,以期重塑中国社会法治精神。

3.培育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实践途径

培育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实践路径应当考虑将“政府主导推动型”模式下形成的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国家培养型”模式与“社会自发演进型”模式下形成的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自发启蒙型”模式相结合,在双向互动的资源模式下寻求中国特色的公民法治意识培育路径。在具体的体例安排中涉及到: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教育机制、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宣传机制、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调控机制。本文在问题阐述中更多的想说明“是什么”的问题,只有知道了“是什么”,才会更好的知道“怎么做”。

(1)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中的教育机制

发挥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中教育机制的有效作用的前提是需要搞清楚什么才是适切的公民法治意识教育。这一问题可以有众多的讨论角度和分析视野。事实上,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主角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现代社会公民,这种公民身份的性质和内在的人格特质决定了公民法治意识教育的方向。为了培育公民法治意识并使之真正的成长与成熟,对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中的教育机制应更深入的分析一下。首先,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从公民社会发展的层面斫灿Ω檬且恢帧霸炀凸民的教育”。其次,公民法治意识培育应该是一种“对公民的教育”。所谓“对公民的教育”涉及到的问题就是这种教育或培育模式的贯通性和长期性。培育的范围要设定在法治主体成长的每一个阶段,如果出现断层,则延续性无法得到保障,法治意识也无从谈起;如果与社会实践相脱节,法治意识仅停留在美好的理想层面,则国家法治和社会法治的预设目标就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空谈无意。

(2)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中的宣传机制

建立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宣传机制应当明确,法治意识支配下的行为活动是法治主体在吸收外界信息下的一场信息交换和观念的活动,其基本的过程可如图示中标注的那样,法治意识生成的基础条件是,外在信息的介入与主体性身份的介入,当两者结合之后便意味着意识产生的开始,这是一种生产认知的活动,是对外在客观信息的知识形成与内在主观认同的知识接受的互动形态,法治意识的生成本质上讲是主体性活动的结果。作为具有客观特质的观点形态的公民法治意识,其不会主动的发生作用,而是要通过主体的对象性活动达到作用对象的,这便是要进行公民法治培育中的宣传、教育。这一过程结束之后则产生与前述过程互动的反向动态,即:法治意识主体在形成的法治意识形态的作用下,形成自我的法律行为价值和规范,抑或是法律观念,体现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和具体的实践行为中。

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与成长应当成为我们关注的议题。论文的完成并不代表问题的结束,论文的思绪仍在沿着某个方向渐行渐远,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研究旨在探索使适合我国法治发展要求的公民法治意识得到成长,除了实践之维,法治理念、法律文化的深层关联如何得到更好的逻辑解构。

参考文献:

[1]王学俭,郭卫.马克思、恩格斯两种社会主义构想及实践的反思――兼论社会主义改革的必然性[J].甘肃社会科学,2010(03).

[2]王学俭,李永杰.民主是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02).

篇(5)

2.宪法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民法根本说的法理评析

3.民法公平原则新诠

4.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 

5.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

6.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视角谈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构

7.论中国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现象

8.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

9.民法与国家关系的再造

10.20世纪前期民法新潮流与《中华民国民法》

11.民法与人性的哲学考辨

12.论人体器官移植的现代民法理论基础

13.物上请求权与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14.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建构

15.我国当前民法发展战略探索——法学实证主义的当代使命

16.瑞士民法上的人格权保护

17.民法的人文关怀

18.论民法典(民法总则)对商行为之调整——透视法观念、法技术与商行为之特殊性

19.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20.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民法

21.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在民法理念与民法规范之间

22.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

23.中国民法百年变迁

24.编纂民法典必须肃清前苏联民法的影响

25.论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

26.民法总则不应是《民法通则》的“修订版”

27.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28.刑法与民法——截然不同的法律类型

29.民法基本原则:理论反思与法典表达

30.民法上国家政策之反思——兼论《民法通则》第6条之存废

31.我国民法地域效力立法之检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为中心

32.民法中的物

33.通向人性的复兴与和谐之路——民法与经济法本质的另一种解读

34.见义勇为立法与学说之反思——以《民法通则》第109条为中心

35.中国民法继受潘德克顿法学:引进、衰落和复兴

36.百年中的中国民法华丽转身与曲折发展——中国民法一百年历史的回顾与展望

37.民法总则的立法思路

38.论民法基本原则之立法表达

39.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意思自治原理及其展开

40.“民法-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以欧洲近现代民法的发展轨迹为中心

41.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述要

42.民法总则编的框架结构及应当规定的主要问题

43.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源流考

44.物权请求权制度之存废与民法体系的选择

45.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几点思考

46.中国民法中的“层累现象”初论——兼议民法典编纂问题

47.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探析

48.我国民法典编纂中民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与表达

49.论支配权概念——以德国民法学为背景

50.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分析  

51.方法与目标:基本权利民法适用的两种考虑

52.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础

53.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54.民法基本原则与调整对象立法研究

55.错位与暗合——试论我国当下有关宪法与民法关系的四种思维倾向

56.论民法中的国家政策——以《民法通则》第6条为中心

57.民法基本原则之“成文法局限性克服论”反思——就《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与徐国栋先生商榷

58.宪法与民法关系在中国的演变——一种学说史的梳理

59.近30年来日本的民法研究

60.民法调整对象之争: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改革开放30年中国民事立法主要障碍之形成、再形成及其克服

61.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民法总则——与德国民法比较

62.民法是私法吗?

63.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对现实生活的介入

64.民法上的人

65.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与民法其他部分的关系——兼与传统民法相关问题比较

66.从形式回归走向实质回归——对婚姻法与民法关系的再思考

67.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

68.民法是什么?——学说的考察与反思

69.民法典创制中的中国民法学

70.动产抵押制度的再思考——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对动产抵押与让与担保制度之规定

71.知识产权作为第一财产权利是民法学上的一个发现

72.两种市场观念与两种民法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事立法政策内涵之分析

73.制定《民法总则》不宜全面废弃《民法通则》

74.重塑以民法为核心的整体性知识产权法

75.对民法的哲学思考——以民法本位为研究视角

76.私法原则与中国民法近代化

77.论民法基本原则生态化的价值理念与技术路径

78.论20世纪民法的发展趋势

79.论民法的社会功能

80.民法规范进入税法的立法路径——公法与私法“接轨”的规范配置技术

81.近代民法的现代性危机及其后现代转向——兼论当代民法使命

82.私法自治与民法规范 凯尔森规范理论的修正性运用

83.与改革开放同行的民法学——中国民法学30年的回顾与展望

84.民法与宪法关系之逻辑语境——兼论民事权利在权利体系和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地位

85.民法适用中的法律推理

86.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回顾

87.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的立场和使命

88.民法调整对象的属性及其意蕴研究

89.论我国民法总则对商事规范的抽象限度——以民法总则的立法技术衡量为视角

90.回归传统——百年中国民法学之考察之一

91.环境问题的民法应对:民法的“绿化”

92.日本民法百年中的债法总论和契约法

93.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及展开

94.论民法生态化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95.中国民法和民法学的现状与展望

96.再论民法中人格法的公法性——兼论物文主义的技术根源

97.民法中“民”的诠释

篇(6)

1、公共课考3~5门左右,其中《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二》三门课程为必考公共课,无论什么专业都需要考这三门的。一般理工类的专业还会增加如《高等数学》、《线性代数》等科目的考试,偏应用性质的专业还会开考《计算机应用基础》或者《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2、专业课考8~10门左右。专业课的设置都是由各主考学校对本校内此专业的教学要求设置的。如法律专业的专业课包括:民法、刑法、商法、国际法等。

3、换考课程考3~5门左右。换考课程:换考课程是指英语自学难度大的考生不考英语二而多考几门其他课程替代英语二的学分,一般是考3到5门课程。

4、自考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一般不计学分,是自己自考所有课程的总结,就是根据自己的专业方向选择一个论文命题并展开论文,一般是毕业前的最后一关。

(来源:文章屋网 )

篇(7)

2.宪法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民法根本说的法理评析

3.民法公平原则新诠 

4.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 

5.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 

6.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视角谈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构

7.论中国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现象

8.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

9.民法与国家关系的再造 

10.20世纪前期民法新潮流与《中华民国民法》 

11.民法与人性的哲学考辨 

12.论人体器官移植的现代民法理论基础 

13.物上请求权与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14.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建构

15.我国当前民法发展战略探索——法学实证主义的当代使命 

16.瑞士民法上的人格权保护 

17.民法的人文关怀 

18.论民法典(民法总则)对商行为之调整——透视法观念、法技术与商行为之特殊性 

19.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20.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民法  

21.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在民法理念与民法规范之间

22.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 

23.中国民法百年变迁  

24.编纂民法典必须肃清前苏联民法的影响  

25.论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

26.民法总则不应是《民法通则》的“修订版”

27.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28.刑法与民法——截然不同的法律类型 

29.民法基本原则:理论反思与法典表达

30.民法上国家政策之反思——兼论《民法通则》第6条之存废 

31.我国民法地域效力立法之检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为中心

32.民法中的物 

33.通向人性的复兴与和谐之路——民法与经济法本质的另一种解读

34.见义勇为立法与学说之反思——以《民法通则》第109条为中心

35.中国民法继受潘德克顿法学:引进、衰落和复兴

36.百年中的中国民法华丽转身与曲折发展——中国民法一百年历史的回顾与展望

37.民法总则的立法思路

38.论民法基本原则之立法表达

39.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意思自治原理及其展开

40.“民法-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以欧洲近现代民法的发展轨迹为中心

41.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述要 

42.民法总则编的框架结构及应当规定的主要问题

43.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源流考

44.物权请求权制度之存废与民法体系的选择

45.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几点思考

46.中国民法中的“层累现象”初论——兼议民法典编纂问题 

47.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探析

48.我国民法典编纂中民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与表达

49.论支配权概念——以德国民法学为背景

50.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分析  

51.方法与目标:基本权利民法适用的两种考虑

52.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础

53.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54.民法基本原则与调整对象立法研究

55.错位与暗合——试论我国当下有关宪法与民法关系的四种思维倾向

56.论民法中的国家政策

57.民法基本原则之“成文法局限性克服论”反思——就《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与徐国栋先生商榷

58.宪法与民法关系在中国的演变——一种学说史的梳理

59.近30年来日本的民法研究

60.民法调整对象之争: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改革开放30年中国民事立法主要障碍之形成、再形成及其克服

61.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民法总则——与德国民法比较

62.民法是私法吗? 

63.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对现实生活的介入 

64.民法上的人 

65.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与民法其他部分的关系——兼与传统民法相关问题比较

66.从形式回归走向实质回归——对婚姻法与民法关系的再思考

67.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 

68.民法是什么?——学说的考察与反思 

69.民法典创制中的中国民法学 

70.动产抵押制度的再思考——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对动产抵押与让与担保制度之规定 

71.知识产权作为第一财产权利是民法学上的一个发现

72.两种市场观念与两种民法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事立法政策内涵之分析

73.制定《民法总则》不宜全面废弃《民法通则》 

74.重塑以民法为核心的整体性知识产权法

75.对民法的哲学思考——以民法本位为研究视角 

76.私法原则与中国民法近代化

77.论民法基本原则生态化的价值理念与技术路径

78.论民法的社会功能 

79.民法规范进入税法的立法路径——公法与私法“接轨”的规范配置技术

80.私法自治与民法规范 凯尔森规范理论的修正性运用

81.民法与宪法关系之逻辑语境——兼论民事权利在权利体系和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地位

82.民法适用中的法律推理 

83.近代民法的现代性危机及其后现代转向——兼论当代民法使命 

84.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的立场和使命  

85.民法调整对象的属性及其意蕴研究 

86.论我国民法总则对商事规范的抽象限度——以民法总则的立法技术衡量为视角

87.回归传统——百年中国民法学之考察之一 

88.环境问题的民法应对:民法的“绿化” 

89.日本民法百年中的债法总论和契约法

90.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及展开

91.论民法生态化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92.与改革开放同行的民法学——中国民法学30年的回顾与展望 

93.中国民法和民法学的现状与展望  

94.再论民法中人格法的公法性——兼论物文主义的技术根源 

95.民法中“民”的诠释

96.论民法解释学的范式——以共识的形成为研究视角

97.现代民法中的弱者保护 

98.刑法与民法之间的交错

99.俄罗斯社会转型与民法法典化

100.民法体例中商法规则的编内与编外安排  

101.一个分析框架: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 

102.雇佣关系调整的法律分界——民法与劳动法调整雇佣类合同关系的制度与理念

103.德国法上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理论的新发展——兼论对中国民法总则立法的启示

104.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以中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为背景

105.论民法研究的命题、方法和结论

106.对民法本位的新审思——从民法基本原则及价值谈起 

107.论市民社会与民法的本位

108.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109.民法基本原则、价值和本位新思考 

110.结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存在的几个问题

111.《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定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解读、评论和修改建议 

篇(8)

[正 文]

一、引言

我国民法界普遍认为典权为中国特有的不动产物权制度。曾经有一段时间,民法界围绕正在制定中的民法典或物权法是否要规定典权而展开过激烈的讨论。后来学者建议稿(注: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物权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4~306页。)及2004年10月的“第二次审议稿”(注:2002年12月,人大常委会对民法典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其中第二编为“物权法编”,本文称之为“第一次审议稿”。)均采纳了典权制度,但2005年3月审议并于同年6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三稿)却删除了典权,其理由及详情不得而知。(注:据2005年6月29日中国青年报版报道,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典权、让与担保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我国传统的典权制度已经消失,开办的典当行实际上办理的是“当”动产的业务,并未办理“典”不动产的业务。让与担保主要涉及动产担保,而我国对动产担保已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因此,物权法对典权和让与担保可暂不规定,如果以后确有需要,可再行。)从目前立法态度的动摇及学界争论的内容来看,很难判断典权在中国的最终命运。然而,值得关注的是,韩国法学界则一致认为传贳权(注:“传贳权”用语为韩文汉字,以中文解释很难理解其含义。我国学者将韩国的传贳权译成典权,但毕竟二者非指一物,况且韩国学者一致认为传贳权为韩国特有的法律制度,故本文使用原用语。“传”与“典”的韩文发音相同(念zen),究竟为何使用“传”不得而知,有学者怀疑其渊源于“家舍典当”,有可能是“典”的音译。[韩]尹大成:《韩国传贳权研究》,三知院1988年版,第79页。)为韩国固有的物权制度,并且以此为由,韩国法学界及实务界极力主张承继和该传统法制。也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典权制度在韩国法学界仍居于比较法上的重要地位。(注:这方面主要学术研究论文有:[韩]李银荣:《关于中华民国典权的研究——与我们的传贳权比较》,载《现代民法的诸》,博英社1981年版,第382~402页;[韩]金大圭:《关于中华民国典权的研究——与我国的传贳权比较》,博士学位论文,圆光大学研究生院,1984;[韩]尹大成:《传贳权的比较法考察——满洲国民法典的典权对传贳权的》,载《现代民法的诸问题》,博英社1987年版,第103~132页。)与之相反,如今在我国,典权制度却面临将要被遗弃的局面,更谈不上承继和发展。韩国民法在继受近代民法之前主要受中国法影响,因此除了传贳权的立法过程之外,旧韩国末期传贳习惯的形成究竟是否也受中国古老的典权习惯之影响,学界尚未有定论(此部分属于法制史研究范畴,而且也超出了笔者力所能及的范围,因而在此不予讨论)。但是,鉴于我国民法学界对传贳权的认识尚处于较陌生的阶段,深入研究者更是寥若晨星的状况,本文拟围绕近来国内法学界对典权问题的争论焦点,从实体法角度介绍在现代韩国社会仍具有生命力的传贳权制度,供国内立法界及学界参考。

二、韩国传贳权制度概述

(一)传贳权的法律性质

虽然1958年的民法典明文规定了物权性质的传贳权,但民法典出台之后,社会生活中仍大量存在未经登记的习惯法上的传贳关系。不仅如此,事实上未经登记的传贳关系的利用率远远超过民法上须登记的物权性质的传贳关系。因此,现今在韩国,传贳权分为债权性质的传贳权与物权性质的传贳权两种。未经登记的债权性质的传贳权,又分为住宅用建筑物传贳权、非住宅用建筑物、土地传贳权。其中住宅用建筑物传贳权,则适用“住宅租赁保护法”(注:该法于1981年3月5日以第3379号法律予以制定;于2002年1月26日以第6627号法律第6次修正。主要内容为:(1)已经交付住宅和办理转入申告注册人,租赁契约上有确定日期的承租人,在拍卖等程序上,较之后顺位权利人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租赁保证金;(2)住宅租赁期间为2年;(3)优先受偿小额保证金的承租人的范围:在首都圈和过密抑制圈域为4000万韩元以下,广域市为3500万韩元以下,其余地域为3000万韩元以下。)受物权保护。(注:虽将习惯传贳上升为物权,但债权性质的传贳仍大量存在,且其大部分为持小额传贳金的庶民阶层。对此现象,学界呼吁立法不要对真正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采袖手旁观的态度。于是,1984年修改住宅租赁保护法,增设第12条债权性质的传贳关系适用本法之规定。)在韩国法学界通常所说的传贳权,一般指物权性质的传贳权,以下论述范围亦仅限于物权性质的传贳权。

关于传贳权的法律属性,韩国法学界曾展开过与我国情况类似的激烈争论。现行韩国民法第303条规定,传贳权是指传贳权人支付传贳金,依该不动产的用法占有、使用、收益,于传贳权消灭时,权利人对该不动产全部享有较后顺位权利人及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传贳金的权利。(注:《韩国民法典》第303条第1项。)关于传贳权的法律性质,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归纳:

首先,传贳权为对他人不动产的物权。传贳权的客体为不动产。现行民法规定传贳权客体为不动产,即不限于建筑物,而扩及于土地(第303条第1项)。

其次,传贳权兼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两种性质。

1984年修改前的民法未明文规定传贳金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关于传贳权的法律性质,学界有分歧,分为用益物权说、担保物权说及特殊用益物权说三种学说。

用益物权说认为:现行民法未明文规定传贳金的优先受偿权,若仅依解释认定其有优先受偿权,有悖于物权法定原则;韩国民法第318条特别规定传贳权人对标的物的拍卖请求权,其立法目的只是为了保护传贳权消灭时传贳金的返还;此拍卖请求权虽然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但可以促使传贳权人返还传贳金,且传贳权人申请拍卖时无需债务名义,从而可以简化程序、减少费用。但该说同时主张修改民法,明文规定传贳金的优先受偿权更为妥当。

担保物权说认为:地上权、地役权的成立,均不以支付地价为要件,但传贳权的成立则以支付传贳金为要件;传贳金的数额超过标的不动产价格的50%,与抵押权相比,传贳权能更多地融资,因此传贳权更有理由属于担保物权;传贳权人享有其他用益物权人所不能享有的拍卖请求权,此拍卖请求权虽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但根据立法精神可以解释为具有优先受偿效力,或者即使没有优先受偿效力,但如同只有拍卖权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的留置权,亦属担保物权;对于传贳权认定法定地上权,与抵押权的情形相同,其目的是为了保有标的不动产的交换价值或担保价值;民法典将传贳权规定在地役权与留置权之间,根据体系解释将其理解为担保物权并无不妥。要而言之,传贳权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不动产质权,尤其以不动产的收益代替原债务利息的一种形式。

篇(9)

新世纪之初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正,是我国社会生活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成员人人都是现实的和未来的婚姻家庭主体。婚姻家庭法以其调整的对象的普遍性、广泛性和特殊性,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均具有重要的地位。在新

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必要措施,其成果是应当予以充分肯定的。经过这次修改,填补了一些原来存在的立法空白,使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得到了更加有效的 法律 保障。五年来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实际情况,也证明了这次修法是成功的,一些新增的规定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如果从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高度对其作理性的审视,这次修法在内容上是没有全面到位的,是有其局限性的。虽经修改和补充,仍有许多立法上的空白。婚姻家庭领域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尚不完备,体系结构和规范的配置尚待改进,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尚未系统、全面地确立。笔者认为,这次修法既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又是一种过渡性的或阶段性的立法措施。婚姻家庭法制的全面完善,仍须继续努力。

篇(10)

    一、关于民法

    (一)民法与市民法的概念鉴定

    “民法”为舶来词,源自古代罗马法,叫做“ius civile”,直译为市民法,没有什么特殊含义。此法原适用于全体罗马市民故称为市民法,之后作为否定封建和教会法思想的以及制度的资源被各国接受。然而19世纪日本学者在未能体会“市民”中所蕴含的价值下,将其译为“民法”,至此在东方市民法变成了民法,丢掉了许多文化信息。现代民法是指以规范自由人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而成为使命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同时又是市民法、权利法、人格法、私法。历史上曾出现过真正的平等和臣民的平等,民法所调整的则是真正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民法的理念与性格

    民法的性格主要体现在权利本位性和身份平等性上。民法作为私法其自身的独立离不开公私法的划分,罗马人将法律体系划分为政治国家的法和市民社会的法,即公法与私法。公法以权力为核心而私法以权利为核心,罗马法视私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终极关怀,市民法得以独立和产生。

    中国古代也有民法一词但其涵义与现代所指大相径庭。

    二、简述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是自由人构成的社会,是由事实上拥有个人自由,文化上同样拥有个人自由保障的人基于社会生活的需要而所形成的人的群体。而这样的“自由”包括有自、自主、由自和自重等多个方面。私法所释放出的平等理念就根源于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人,我们无法想象一个失去自由的人会获得平等。

    真正的市民社会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市民社会产生了市民法,生产和交换只有在市民社会中才能被实现。市民社会以商品经济为基础,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交换从法律角度讲就是权利的相互让与。同时,交换者必须具备独立和自由的主体地位。

    市民社会是法治秩序的源泉。国家没有足够的精力也没有必要去过问所有社会问题。市民社会的实践方式内在的要求规则,在市民社会的最简单的行为方式中,人们培育了规则意识,正是这些规则意识的完善构成了法制意识的基石。

    三、市民社会与民法的关系

    真正的市民社会是挣脱了封建奴役的社会,即梅茵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民法与市民社会时刻体现着一致性。笔者认为,市民社会与民法实则为源与流的关系,法律总是要同与它有相同价值理念的社会相适应。市民社会的经济本质是商品生产与交换,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但由于起步晚,还不是完全意义上市民社会,应结合具体国情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从中国的传统文化看民法。在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一直教导人们遵从“三纲五常”的礼教,人们总在一种等级安排中寻求着自己的权利,找到自己的归属,对于这样的世代安排欣然接受。贫贱富贵之分直接决定着权利享有的多少,古代刑法中对于“八议”、“官当”等的规定可略见一斑。相同的犯罪,不同的主体,不同的处罚。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等级社会,这就决定了轻权利而重权力,轻权利而重义务的价值体系,人们始终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这样的思想根深蒂固,即使在现代社会还有不少国民仍甘愿受这样的身份束缚,有碍于民法的实现。

    其次,从国家起源的形式分析中国古代民法的有无。国家从起源上讲可分为部族联盟和酋邦制两种形式。部族联盟采用的是氏族模式,即以古希腊和古罗马为典型的西欧的文明模式,经历了从社会性社会直接进入政治性社会的历程,采用民主制,平等的理念深入人心。而酋邦介于社会性社会与政治性社会之间,有控制但无市场经济,采用家庭但不平等,有管理但无政府,采用集权制,体现了一种君臣的关系。中国属于酋邦式的国家起源,统治阶级用政府与威慑的方法管理国家,自古就没有人格的概念,更没有产生过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市民社会。近现代意义上的民法自然也无从产生。

    在此,从传统法律的发展看中国民法。中国古代是一个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的农耕社会与宗法社会,私法文化极不发达。中华法律文化不知民法为何物在十九世纪末终于画上了句号。而满清王朝从日本明治维新中得到启示,开始继受市民法,却低估了异质文化继受过程的艰难,在指导思想上采用拿来主义,对文化价值的吸收不足。在操作上,只靠权力者的法典制定,忽略了社会文化上的整合。市民社会是多元的,体现了与众不同的价值理念和精神面貌,私法的价值理性备受重视,传统权威受到质疑。我国需要这样的私法文化,促使我国法律文化从一元到多元,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公法文化到私法文化的转变。

    最后,市民社会对中国民法的构建。中国传统社会法治是以儒家伦理为精神归依,产生于以血缘为基础的社会结构的基础之上,现代法治则以正义、自由、平等、民主等为依归,产生与市场经济的实践基础之上。中国在经历了启蒙之后逐渐认同了现代法治的精神。这些现代性价值根基于市民社会,是市民社会的运行和实践孕育和发展了这些现代性价值。市民社会在主导方面而言是人们的自治领域。在市民社会的自治实践中,人们培育了自身的主体自我意识,养成了追求自由与平等的品性,任何一个交易作为人们的一种实践活动都是人们培育主体意识的良好契机。在市民社会中一切自由与平等因子,反复的交易行实践活动给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打上了深刻的烙印,久而久之就转化为人们的行为习惯。

    四、结语

    民法非空想之概念,而是来源于市民社会。它是市民社会在自身深化过程中逐渐形成,并反复参与着市民社会秩序的打造。缺乏市民社会这一基础民法便不可能存在,民法的产生更多意义上是对市民社会既有规则的一种默认与文字形式的提炼。我国由于受到苏联理论的影响,在很长时间内拒绝公私法的划分,加上商品经济欠发达,民法便无从产生。梅因在《古代法》中指出: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高低,从其刑法和民法的比例就可知道。这说明了私法在国家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尤其在我国这样一个民法后进的国家,而当务之急是推进作为私法基础的市民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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