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2 17:32:4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法律硕士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2.职业化视角下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构建
3.医学院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构建
4.法律硕士职业技能培养的实践路径
5.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习实践环节模式设计探析
6.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设计研究
7.全日制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构建
8.从负动机角度探讨法律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英语教学
9.诊所式教学法在法律硕士课程中的应用
10.法律硕士“双导师”培养模式研究
11.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的问题与对策
12.论法律硕士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衔接机制
13.案例教学法在法律硕士教育中实践分析
14.“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坊”实验计划总结
15.浅析广东省法律硕士特色教育培养研究
16.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特色教育优势与发展探析
17.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初探
18.论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
19.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及其改革研究
20.关于提升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质量的研究报告
21.“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的完善与推广
22.知识产权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探讨
23.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24.法学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之完善
25.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模式研究
26.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与西部高校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改革
27.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初探
28.法律硕士学科教学(英语)议论文写作模式之问题探究
29.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的思考
30.贵州大学法律硕士教育方法改革初探
31.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背景下法律硕士教育改革思考
32.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实践基地教学研究
作 者:
年 级:
专业方向:
指导教师: 姓名 + 职称
论文类型:
1.年级一栏:例:统招为“2003级”;在职为“2003级(在职)”
2.专业方向一栏选择:经济法、民事法、国际法、刑事法、宪法与行政法
3.职称:教授或副教授
4.论文类型一栏选择:专题研究、调查研究报告、案例分析报告
注意:开题报告以书面(A4纸打印,左侧订)方式向导师组提供,字数不少于3000字。请在规定时日之前,按照各导师组成员数提供相应开题报告份数并交到JM办公室。
一、开题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X X X X X X X X
第二、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的新见解
第三、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例:基本内容(研究框架):
序言一、纽伦堡审判
二、法律家阶层与实证主义 3.XXXX
结语参考文献:拟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中国新闻网2018年10月30日的数据显示:截至到2018年8月底,全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97万人。在留守儿童群体中,54.5%为男孩,45.5%为女孩,留守男童多于留守女童。99.4%的农村留守儿童身体健康,但也有0.5%的儿童残疾、0.1%的儿童患病。与2016年数据相比,0至5岁入学前留守儿童占比从33.1%下降至25.5%,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比例从65.3%上升至71.4%[1]。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农村留守儿童中义务教育阶段儿童比例高、数量庞大。而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年纪小、分辩是非的能力弱,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
这一阶段的儿童在成长中如果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就很容易出现世界观偏差、被犯罪分子教唆、受到侵害,甚至是成为刑事犯罪的实施者。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不能给予其良好的教育和保护,造成儿童心理上的自卑和不健康。缺乏情感关怀的儿童在成长中心理脆弱、偏激、敏感。学校作为留守儿童生活的重要环境,本应当承担起留守儿童的心理辅导、家庭调查、成长档案管理等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聚集的主要地区都处于经济条件较落后的地区。作为农村边远地区的学校大多没有能力为留守望儿童提供心理建设、法律援助的能力。全社会虽然对农村留守儿童给予关注,但毕竟鞭长莫及。城市里的爱心志愿者距离他们太遥远,不能给予及时的帮助。而边远地区的志愿者队伍发展缓慢,也不能够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帮助。因此,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着刑事诉讼问题时,就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研究如何针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刑事法律援助就有着重要意义。
2.当前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中的主要问题
2.1缺乏专业机构与人员
农村留守儿童作为社会的特殊弱势群体,应该有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对他们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然而现实情况是农村留守儿童大多聚集在偏远地区为主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这些地区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专业法律援助机构,以及专门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案件经历和经验的法律援助律师。而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专项资金的支持[2]。
2.2刑事法律援助大多不能覆盖诉讼全过程
农村留守儿童无论作为刑事犯罪的实施者还是被害者因其年纪小等因素在诉讼的全过程当中都应该给予法律援助,以保护其正当合法权益,以及身心免受二次伤害。但是,当前由于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不了解申请法律授助的流程,甚至不知道,因此在案件的侦查与起诉阶段通常没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通常是在审判阶段由法院指定律师进行辩护[2]。而在调查取证等环节,涉事儿童没有受到应有的心理保护。
2.3缺乏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
当前,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刑事法律援助没有质量评价体制。律师工作繁忙,在面对法院指定的辩护工作时,有时精力投入有限,只做表面工夫,不能够实现高水平的法律援助。
3.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策略
3.1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组建专业援助团队
当前我国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和一部分社会援助。解决资金问题是构建团队的前提问题。司法部门应该关注到问题的重要性,申请更多的财政拨款,同时向全社会发起号召成立地区或全国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吸纳更多社会捐助。基于此,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地区进立专业的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并组建专业援助团队,针对涉及留守儿童刑事犯罪的主要问题、儿童身心特点,研究法律援助的具体方案[3]。
3.2简化法律援助手续,建立保护机制
简化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受理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对于涉案的农村留守儿童,应给予覆盖全过程的法律援助。同时建立对涉案留守儿童的保护机制,免其在案例审理过程中受到二次伤害[4]。
3.3健全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
构建一套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覆盖司法全过程,包括服务态度、专业水平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律师奖金、等级等利益挂勾。
【法律硕士论文参考文献】
[1]林晖,罗争光.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下降[N].中国教育报,2018-10-31(1).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与定义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企业法律风险是有着明确的定义的,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风险管理中的一种,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是双方合同约定,由于企业的外部法律环境发生一定的变化或者是法律主体的作为以及不作为的行为,而产生的对于企业负面法律责任或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它的前提是以法律制度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作为根本的依据,对企业法律的风险进行管理与约束,企业运营中的违约,侵权等行为都是企业法律风险的内容。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特征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强调在风险发生前防范风险,对于法律事务进行防范,事先对于风险采取手段并加以控制,在事情发生之前就制定应对计划,以便实现企业中风险的最小化与企业相关利益的最大化。二是强调围绕企业目标,无论进行何种的法律风险防范,都要以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与利益为基本方向。在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当中,必须充分结合企业本身的发展目标与经营前景。三是强调采用综合的方法来进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法律风险管理是从风险管理中脱离发展壮大并且完善的,风险管理与法律风险管理中有许多共同之处,不同的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在法律范畴之中的,企业法律风险是集应用法学与管理学与一体的一个特殊管理方式。
三、企业管理中法律风险问题
企业法律风险中包括企业设立及解散的风险,公司内部权益纠纷的法律风险,企业改革,兼并及投融资的法律风险问题,以及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问题,合同风险,企业侵权纠纷,涉外案件,人力资源纠纷,经营管理人员违法犯罪等等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包括在企业经营中的方方面面,企业对于法律风险意识的加强是十分重要的,法律风险防范需要涉及到企业经营,发展的方方面面,一旦发生法律风险问题,企业的发展也岌岌可危。因此,在企业中建立现代化的企业法律管理机制,健全企业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使企业能够最大限度减少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四、企业管理中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企业内部的风险管理就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在我国高速发展且不断变化的过程当中,任何企业的经营管理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风险,作为企业的领导者与管理者,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一旦企业出现风险,这两者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随着我国企业法制工作的渐渐完善,国家对于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也在不断地被提出与重视,目前,我国法律法制工作中的重要任务就是围绕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展开进行。
五、企业运营中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与构建
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管理层加强对于企业的内部控制,明确企业运营中的管理环节的法律风险源的控制,实施必要有效的控制手段,确保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贯彻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从而在企业运营中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以求企业内部形成一个稳定封闭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这样的做法可以有效保障企业生产与经营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有效性。无规矩不成方圆,在一个长期稳定发展的企业当中,拥有健全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与法律审核程序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是对于企业未来发展十分科学合理的制度。
在企业经营的进程中,贯彻落实解决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常见问题,是确保一个企业长久稳定发展,防范风险的有效决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实施与发展壮大也是一个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必经之路。在一个优秀的企业发展的进程中,拥有良好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十分有必要的。
[法律硕士论文参考文献]
1.1劳务分包方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
在地铁工程建设前,地铁工程建设方会根据工程量和施工安排寻找合作的施工单位,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进行合作。但个别情况下,部分企业没有劳务分包资质,伪造资质与工程建设方签订合同,进行劳务分包。地铁工程耗资巨大,诸多劳务分包方力争参与建设的机会,为了获取企业的最大利益,往往铤而走险。这样无资质的企业通常存在人员杂乱,用工不规范的现象。一旦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单位还可能再进行转包等,这样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很难保证,会影响地铁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效率。在用工上的不规范也容易引发经济纠纷,甚至引发冲突。
1.2法律意识淡薄
劳务分包过程中没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不合理,双方利益关系没有约定明确。地铁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进行劳务分包谈判时,由于进行谈判或劳务分包业务的管理人员缺乏法律观念,在业务处理上缺乏经验,没有意识到劳务分包合同的重要性。没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签订了简易的劳务分包合同,在合同中对工程建设的进度、安全规定、建设要求、劳务工人的薪酬核算等等问题缺乏必要的沟通,在合同内没有明确规定,这将导致合作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一方面地铁工程建设方的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难以保证,另一方面劳务分包的工人的薪酬待遇、工作条件等难以保障,容易引起经济纠纷。
1.3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不可控因素的存在引发合同纠纷
地铁工程建设耗时较长,且工程建设还会受当地地理因素的影响。在建设期间可能会出现自然灾害、工程事故等等,这些因素在施工前期无法预判,任何风险的发生都可能会影响到地铁工程建设。这些不可控因素一旦发生,地铁工程建设进度将会受到影响,无法按原签订合同完成,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引发的合同争议该如何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谁来承担,这些都涉及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上的法律问题。
1.4劳务分包工人流动性较大,增加了工程施工风险,难以有效监管
劳务分包工人由劳务分包公司管理,人员混杂,来自各地,其技术水平也难以保证。在施工期间,由于工程难度、工程周期、薪酬待遇、施工环境等都会对工人产生一定的影响,劳务工人有可能出现中途离开的情况,进而影响工程建设。在劳务分包过程中也是常见现象,对于劳务分包工人的监管上难度较大。
2.如何避免地铁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常见的法律问题
2.1在地铁工程建设前要按照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地铁工程建设周期长,与施工单位合作较多,在劳务分包操作上必须严谨、仔细。在工程建设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通过合同的签订,规范地铁工程的建造要求,处理好与合作方的关系,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地铁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的责任和义务,尤其要规定好劳务分包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务分包的顺利进行,从而促进地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地铁工程建设方要设立法务部门或要求法务人员参与到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的全过程,针对法律相关规定,严格项目进行的各个环节,确保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间的劳务分包事宜的规范性、完整性。
2.2严格审批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抬高合作门槛
地铁工程的建设关系着国计民生,是利国利民的大举措,因此工程建设管理人员要意识到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在选择合作的施工单位时,要严格把控施工企业的准入门槛,核实企业是否具有劳务分包的资质,服务质量、人员多少、人力成本、盈利状况等都要进行了解,选择与优质企业进行合作。地铁工程建设方必须派专人对施工方进行实地考察,查看是否符合合作的要求,对于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坚决不合作。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进行对比、分析,优选合作单位,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同时也是对地铁工程建设的保障。
2.3严格执行地铁工程前期的招投标工作
在地铁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招投标项目中,从制定招标计划书、招标信息、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诸多环节,通过公开招标,寻找最佳投资方,促使招投标过程更规范化、标准化,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对发起招标的企业和参与竞标的企业都严格要求,本着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有序竞争的原则,仔细审核企业的招标文书、竞标企业的投标资质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坚决不允许参与招投标活动。工程建设方要严格按照招投标工程的程序进行,根据招投标的招标原则,邀请三家以上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公司竞价投标,更多的竞标方的参与才能更大程度的保障招标的公平、公正。招投标管理程序有利于优中选优,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不单是招标过程中竞价的高低,还要对企业进行各个方面综合考察,在对招标各方进行充分调研和研究后,综合评比,选择最合适的合作方。完善采购招投标管理程序,通过现场招投标活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客观评估,加强对活动现场的监督,提高活动的透明度。
2.4提高劳务分包合同的规范性、准确性、全面性,最大程度保障合作双方的利益
地铁工程建设方首先要选择具有高水平的施工人员队伍,同时也要肩负起对劳务工人合理的工作待遇。同时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合作双方必须以合同的形式进行责任、义务的约定。地铁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要根据工程建设的需求对劳务分包过程中的工人的薪酬待遇、工作环境、工人技术、工程工序、质量标准等诸多条款认真协商,仔细研究后拟定一份较为全面、规范的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在确认无误后进行签订。合同签订的过程要经过层层把关,经由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尽可能减少合同漏洞。通过劳务分包合同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减少合同风险,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2.5增强合作各方的法律意识,在劳务分包操作上认真遵守法律规定
我国支持建设工程中劳务分包形式,但法律较为宽泛,由于现实中问题纷繁复杂,地铁工程建设单位与劳务分包企业间的责任划分、权责归属涉及经济法、民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多方面法律问题,甚至有些条款在权益的确定、法律规范的执行方面较为模糊。因此加强相关法律的学习,根据法律规定细化合同约定,增强法律的可行性,执行性。在进行劳务分包谈判和合同签订上,合作双方要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件、资料,手续齐全,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份归档,留存察看。
2.6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过程的监督
要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监督,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把控工程建设质量。对于分包合同中的建设工期、工程施工顺序、材料标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都要进行监督和管理,将劳务分包方施工状况定期汇报。严格督促施工方按照工程进度进行施工,将施工进度与工程计划表及时比对,要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立良好的工程进度反馈机制,确保信息交流顺畅,确保工程在预期时间内完工。对于在施工过程中不合理的施工现象和不符合工序要求的施工行为及时叫停,督促施工方及时整改。同时监督施工方在后期施工过程中是否有转包行为。部分劳务分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会有转包行为,这种情况下不但工程建设方的工程质量难以有保障,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受到侵害,拖欠农民工工资,多方债务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2.7通过投保的方式进行风险转移
在地铁工程建设前,可以根据工程的建设状况进行投保,通过投保的方式进行风险转移,降低企业经济损失。目前,工程险有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后新增科技工程保险。根据工程项目保险种类和行业的不同,保险进行细分,有工程质量保险、工程保证保险、职业责任险、建筑安装一切险、安全生产保险、建设工程相关保险等等。地铁工程建设期间,存在劳务分包的问题,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合作风险,在用人、施工、质量、自然灾害等等诸多方面,一旦出现风险,将对地铁工程的建设造成经济损害,甚至耽误工期。为了减少损失,更好地进行工程建设,地铁工程建设前期,建设方可以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进行一定的工程保险的投资,通过转移风险来减少工程在劳务分包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失。比如工程保证险,保证险是劳务分包方需要根据工程建设方的要求,由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即便劳务分包方不能履行义务,也将有保险人向工程施工方履约赔偿。工程质量保障险也是工程进行的一项很好的保障,工程质量保障险为工程建设方提供地铁工程建设中,劳务分包方在期间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当工程施工方不能履行合约修复义务时,保险公司将向工程施工方代偿,这极大地保护了地铁施工方的利益。此外,地铁工程也可就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进行巨灾保险的投保,降低意外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总之,在工程开始前,进行合理的保险投资是一种较为妥当的降低风险的方式。
劳务分包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为地铁工程建设方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作双方增强法律意识,完善合同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有序进行,减少劳务纠纷,保障双方利益。同时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监督,督促施工方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地铁工程建设的顺利完工。
【法律硕士论文参考文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属于中国公民。一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如果有正当的理由遵守我们的宪法与法律, 就可以申请中国国籍。因此, 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非常广泛, 不但包括中国公民, 还包括一些外国人。另外, “宪法”还指出, 我国的所有犯罪都属于我国刑法的范畴。中国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保护和调查。
二、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 罪名的设置有待商榷
由于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来明确解释本罪的罪名, 基层司法部门适用本质犯罪有两种方式:一是将本质犯罪界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次, 本罪分为盗窃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销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显然, 后一种方式将犯罪分为两种罪名, 即犯罪成为选择性犯罪, 犯罪人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后可以根据几种犯罪进行处罚。笔者认为, 后一种定义不能涵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所有犯罪行为。该罪的另一个问题是, 在邮政人员开拆、隐匿、销毁邮件、电报罪中增加该罪, 将影响该罪适用的独立性。例如, 邮政工作人员私拆的私人信件也可能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 在《刑法》第253条中增设犯罪嫌疑人重复立法。
(二) 相关附属刑法有待完善
虽然《刑法》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但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和深度上仍存在一些问题, 重点在于完善与该罪有关的附属刑法。刑法禁止非法搜查或入侵公民家园, 仅限于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交流自由和公民交往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国家安全或刑事侦查外,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通信检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使用任何理由。违反公民的沟通和通信秘密。毫无疑问, 这些规定反映了宪法对公民人格的尊严、住房和通讯的保护, 可以认为是属于隐私的范畴, 但这些远远不够。除上述几点外, 隐私权还涉及其他许多方面, 因此有必要在宪法中完善对隐私权的保护。
三、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
(一) 增加公民个人信息司法救济方式
我国必须严格禁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同时, 在刑法和司法救济中除了应考虑公民的个人信息外, 还应注意到检察机关以时间、人力资源的形式无法取得良好的效果。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有必要进一步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司法救济。在行政法、民商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 笔者认为, 公民要根据个人的愿望和意图选择司法救济, 行为分析权利的保护及其影响和结果, 然后选择是否进行审判。进一步通过各种司法救济, 公民可以提供更多的帮助, 也可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二) 扩大侵犯公民信息犯罪主体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610(2012)03―0093―08
一、研究背景
研究型大学是以创新性的知识传播、生产和应用为中心,以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和培养高层次精英人才为目标,在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国家安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大学。研究型大学除了承担发展科学技术和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外,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仍然是其基本的、最本质的职能。目前,我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分为两种类型――科学(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培养目标不同。学术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可以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门人才,专业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则是培养具有一定理论基础,主要从事实践工作的专门人才。从层次结构看,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包括硕士和博士两个层次。现有的专业学位中硕士专业学位39种,博士专业学位5种(教育、口腔医学、兽医、临床医学和工程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重点,也是本研究所关注的焦点。从类型结构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为非全日制和全日制两种类型。自1991年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来,主要以非全日制在职教育为主,仅有少数专业实施全日制培养。2009年开始实施面向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2010年起实行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制度,逐步增加专业学位推免生的数量和比例,鼓励、引导优秀生源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近年来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收比例持续增加,预计2012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比例将达到30%,2015年将逐步提高到50%。从学科结构来看,截止到2011年3月,我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学科门类涉及管理学、法学、工学、农学、医学、教育学、军事学、文学、经济学、历史学、艺术学等十一大学科门类,除理学和哲学外,基本涵盖所有学科领域。研究生教育政策的重大调整标志着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战略转变。因此提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突出其培养特色成为摆在各专业学位培养单位面前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二、问卷设计
发展研究报告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作为切入点。关于教育质量评价的研究,国内外学者引入了满意度的概念。冯伯麟对教师职业的满意度进行了研究,认为教师职业满意度是教师对其所从事职业以及工作条件与状况的总体带有情绪色彩的感受与看法。朱新秤和卓义周对高校青年教师的职业满意度进行了分析与调查,认为职业满意度是个人背景因素、个人内在因素和个人外在因素共同作用下的一个综合概念。林杰对全国普通高校的现行制度安排满意度进行了调研,认为高校教师对工作的满意度取决于工作环境,而他们对工作环境,尤其是对各项制度安排的满意度,则是反映高校现行制度合理性与科学性的重要尺度。布鲁斯和布莱克本认为教师职业满意度是衡量学校效能的一个重要指标。由于评估目的、主体和对象等不同,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满意度评估指标的选取维度不尽相同。概括起来其质量满意度评估指标维度选取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考察:第一,从投入一过程一产出环节来考察;第二,从外适-内适一个适环节考察。鉴于“投入-过程-产出”环节及“外适-内适一个适”环节的视角,我们设计了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满意度评估指标,将“质量”概念分解成可以实际测量的具体指标,具体包括8个方面:基础和专业知识水平、外语应用能力、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科学实践与学以致用能力、学术道德水平、创新和科研能力、学位论文质量及学习投入程度等。研究采用《华南地区研究型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质量调查问卷》进行了调查分析。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主要是通过其培养过程来实现的,培养过程大致分解为课程设置、课堂教学、导师指导、专业实践、学位论文等方面。问卷通过设置相关问题来了解学生对这些方面的看法与感受,进而推测培养过程各环节对教育质量可能带来的影响。问卷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信息,第二部分是对专业学位的认知,内容包括研究生选择就读专业学位的动机、对全日制专业学位教育的了解程度及对专业学位地位的认识等;第三部分是对课程与教学的认识,涉及课程设置、教学模式、学习投入、导师指导、专业实践等;第四部分是学习收获与满意度的认识,即学生对其专业理论素养、专业实践能力、科研创新能力等方面提高的自我评价。研究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对华南地区多所研究型大学各年级不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行问卷调查。回收问卷345份,剔除无效问卷36份,有效问卷309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89.56%。各备选项按照由低到高的等级设计并采用五点式计分法,依次记分“1-2-3-4-5”,各维度得分越高表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满意度越高。为确保问卷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我们对问卷进行了信度和效度分析。通过对调查结果数据的初步处理,我们使用克龙巴赫仪系数(Cronbaeh’s Alpha)对问卷进行信度检验,α系数为0.861,表明问卷有较好信度。问卷效度检验较适合采用结构效度,即采用探索性因子分析法来检验问卷结构效度,我们提取出了8个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他们的累积方差解释率为58.648%,表明问卷具有较好的结构效度。调查样本分布具有多样性特点。从性别构成看,男生172名,占样本中人数的55.63%;女生137名,占样本总人数的44.37%。从学习形式看,全日制硕士生73人,占总人数的23.62%;非全日制硕士生236人,占总人数的76.38%。从所学专业类别看,文科221人,占总人数的71.52%;理工科66人,占总人数的21.36%;医学等其他23人,占总人数的7.12%。从工龄情况看,没有工作经验,即本科毕业直接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63人,占20.3%;有工作经验的246人,占79.7%。从专业构成看,MPA人数133人,占总人数的43.3%;软件工程人数35人,占总人数的11.3%;MBA人数33人,占总人数的1 0.7%;计算机技术工程人数25人,占总人数的8.1%;教育硕士人数是19人,占总人数6.1%,其余专业人数64人,占样本总人数的20.5%。
三、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
调查发现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各项得分(学生主观感受)均在中等(3分)以上,总体满意度处于中等偏上良好水平。说明从整体上看研究型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教育质量较好、满意度较高。从表1可以看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最高的是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3.83分),其次为学习投入程度和学术道德水平(均为3.80分),再次为科学实践和学以致用能力(3.79分),基础和专业知识水平(3.75分),得分较低分别为外语应用能力(3.42分)、创新与科学研究能力(3.50分)、学位论文质量(3.67分)。说明在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中,最欠缺的是外语应用能力、创新与科学研究能力、学位论文质量的提高,这些是今后进一步提高的方向。
(二)差异分析
为了检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在不同评价样本之间否存在显著差异,研究采用单因素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在单因素方差分析中,我们将教育质量总分记为总分40分(Total=8*5)。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见表2。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显著性水平P值为0.042
第一,科学实践与学以致用能力差异。表4显示在存在显著差异的5个专业中,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科学实践与学以致用能力平均得分最高4.20分。而临床医学、化学工程等专业研究生的科学实践与学以致用能力得分较低,均低于3.2分。公共管理硕士、社会工作、工商管理硕士等三个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科学实践与学以致用能力评分较高,在3.8分至4分之间。法律硕士、计算机技术工程硕士、软件工程等专业学生平均分相对较低,学生实践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二,外语应用能力差异。从表5可以看出,法律硕士、会计硕士、汉语国际教育、临床医学硕士的外语应用能力平均得分较高,在3.6分至3.8分之间。化学工程类的外语应用能力平均分仅为2.8分左右,外语应用能力最差。其他专业如公共管理硕士、社会工作硕士、工商管理硕士、软件工程、教育硕士等专业硕士生外语运用能力处于3.2分至3.4分之间,外语应用能力有待提高。
第三,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差异。表6表明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社会工作硕士、法律硕士、会计硕士等专业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的平均得分较高,在3.92分与4.4分之间,体现出这些专业的学生良好的沟通能力。汉语国际教育、教育硕士等专业的硕士生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的平均得分处于中间状态,但有待进一步加强。而理工科类的化学工程、计算机工程技术、软件工程等专业学生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普遍较低,亟待进一步提高。
第四,学术道德水平差异。表7显示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会计硕士、计算机工程硕士、教育硕士、软件工程硕士等专业在学术道德水平上的平均分较高,位于3.75至4.4分之间;而社会工作硕士、汉语国际硕士、化学工程硕士、临床医学硕士等专业学术道德水平平均分的相对较低,处于平均分以下。
第五,学位论文质量差异。从表8可以看到,专业学位硕士生学位论文的总体质量的差异较小,普遍得分较低,说明总体质量都得进一步提高。但相对来说,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会计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教育硕士和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略胜一筹,理工科硕士学位论文普遍较差,应采取更加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总之,经过十几年发展,华南地区研究型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总体质量满意度良好,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发展。但是各专业类别培养质量参差不齐,仍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学科门类齐全、结构布局合理、特色优势明显、质量品牌效应突出的专业学位教育体系尚未形成。
(三)问题分析
调查显示,处于前十位的问题分别是:缺乏实践l生教学(17.6%)、扩招太多(10%)、学习时间(8.6%)、导师指导(7.8%)、管理松散(7.8%)、课程设置(5.9%)、教师水平(5.5%)、学生质量(5.5%)、社会认可低(3.1%)、差别对待(3.1%)等。其主要原因是:
首先,专业学位社会认可程度不高。调查发现社会对专业学位了解不多、认识不深,社会认可程度不高。从国家层面来看,专业学位教育缺乏权威的国家定位。2001年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出:“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与学术性学位人才培养是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两个重要方面,在高等院校人才培养工作中,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并没有明确划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同时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在学生取得学位后的政策待遇,也没有将专业学位与行业任职资格认证紧密联系起来,导致考生报考积极性不高。整个社会甚至受教育者本人对专业学位的认可度不高,用人单位的招聘及人事制度中更没有体现出对专业学位教育的足够重视。学校管理者对专业学位教育培养重视程度不高,对其管理明显存在边缘化、培训化及营利化等倾向。
其次,研究型大学专业学位教育还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科学、合理的培养制度。目前我国还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指导标准和教学保障制度。调查中发现有些培养单位在专业学位管理上配备的力量单薄,只在研究生院设立一个办公室,配备几名工作人员,而他们要负责数千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与质量保障工作。
再次,研究型大学专业学位教育尚没有建立具有差异性、实践性与前沿性的课程体系。调查显示研究型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大多以科学学位培养模式为蓝本,未能充分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色,具体表现在实践性不强、创新性不足、未能很好地体现差异性和灵活性。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中存在部分教材建设不足、教学用书内容陈旧等问题。调查发现学生认为教材非常符合和比较符合实际需求的只占到55.7%,认为参考书对学习帮助非常大和比较大的只占到了58.9%。
第四,研究型大学专业学位导师实践经验与责任心比较缺乏。大学教师大都是在重理论轻实践、重科学轻技术的研究生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术研究型人才。这些导师长期在高校工作,很少接触到社会实际的管理与工作,难以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尽管目前这些大学采用了双导师制,聘请了来自实践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专家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但是受到诸如工作时间、待遇和制度等因素影响,往往是象征性地出现在论文答辩会上,很难起到实质性指导作用。调查结果显示:有近1/3的学生认为任课老师教学和实践联系不够。目前研究型大学的导师带的学生数量普遍比较多,导师自己面临着学术科研的压力、教学压力,因此给予学生实质性的指导的时间相对较少。在主观题调查中,专业学位研究生提到两种类型学位的学生待遇不一,部分导师责任心不强。
第五,生源质量参差不齐、学习投入不够。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既有科技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又有行政人员、企业员工;既有本科毕业生,又有专科毕业生;既有所学领域与从事行业或大学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也有与从事行业或所学专业相差甚远的。因此生源成分十分复杂,生源素质参差不齐,这对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更有甚者,由于大部分专业硕士受到工学矛盾影响,学习投入远远不够。调查结果显示1.9%的学生课程学习时间占整个学习时间的比例少于10%,14%的在10%-20%之间,19.1%的在20%-30%之间,21%的在30%-40%之间,18.8%的在40%-50%之间,25.2%的学生课程学习时间占整个学习时间比例大于50%,说明学生在课程学习时间以外,很少花时间进行自主学习。
四、对策建议
(一)健全研究型大学内部质量保障制度
完善管理制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整个过程都需要培养单位的管理工作来维系和发展。因此,培养单位必须制订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以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进行规范管理,这是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质量的重要条件。要不断地修改和完善各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为准则、入学和选拔制度、课程与学习制度、考试与成绩管理制度、导师与科研制度、操作与实践制度、学位论文与学位答辩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培养单位要进一步明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在整个研究生教育系统中的重要地位,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培养作为学校研究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校院两级管理工作队伍,挑选责任心强、业务素质精湛的干部承担管理任务,不断加强培养,提高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不断提升。
提高生源质量。根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特点,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招生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选拔标准――学术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对考生资格审查时,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办的文件要求,逐一核对考生的学位证、毕业证和职称证等原件,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坚决不同意报考。考试和录取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差额”原则,确保质量,宁缺毋滥。不断进行招生考试录取环节改革,推进有利于选择优秀考生的选拔方式。加大学位型研究生和学术型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区别力度,学术型研究生考试注重考生的专业知识和研究潜能,专业硕士在考察专业基础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实践能力和实际操作考察,以选拔更适合专业型硕士培养要求和培养目标的优秀考生。
强化师资队伍。首先,强化导师遴选、考核公平竞争机制。实行导师遴选和考核动态管理方式,优胜劣汰,竞争上岗,最大限度地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明确导师责、权、利,提高导师责任心,加强导师对学生的培养。在培养计划,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上都应该加强导师对专业硕士指导的针对性、个性化和差异化。在对导师考核方面,除了参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要求外,加强考核导师对培养专业硕士实践应用能力提升程度。其次,进一步落实“双导师”制。参照国外培养模式,在专业硕士导师遴选和导师对专业硕士的培养方式上进行深化改革,聘请行业部门实践经验丰富和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人士参与教学,促进教师有针对性地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的教学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实施“双导师制”。“双导师制”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社会对专业型研究生的认可程度。学校应参照全日制研究生学位点领衔人的待遇和职责,出台相关政策,明确领域领衔人待遇并加强考核。
突出课程特色。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是提高教育质量的核心,根据国外较好的培养方式和我国实际及各研究型大学现实条件,我们认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要突出基础性、差异性、实践性、选择性、先进性和创新性。课程设置贯彻“少而精”原则,精简专业课程,更新教学内容,构建合理知识体系。合理的知识体系应包括职业领域知识、一般性社会科学知识及科学思维知识。专业学位教育归根到底就是为某一职业领域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检验合格与否的惟一标准就是其“任职资格”是否达到。因此应按职业背景差异对知识的不同需求来组织授课内容,构建起合理的职业领域知识体系,如行业领域基础知识、最新进展、存在问题、发展前景、最新技术手段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实际工作中,不仅要面对本专业领域,还要面对经济、社会、技术、产业、市场和资源环境等多个领域,因此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培养应充分体现出“复合型人才”特点,在职业领域知识纵向加深更新的同时拓宽横向领域相关知识,构筑起“职业社会科学知识体系”,体现出专业学位的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要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特点,打通课程学习与课题研究之间的界限,把学习与做课题结合起来,把研究和应用贯穿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全过程。加强课程建设,实施课程主讲教师负责制,鼓励各领域根据在职人员、各自的行业特点、地域特点自编具有实用性强的教材,对于成熟的自编教材,学校和学院应资助出版,推进网络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
优化教学模式。专业学位教学模式的改革应从课堂教学改革人手,以课程内容应用化、课堂教学实践化为起点,逐步摸索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模式。在教学方法的运用上,充分发挥研究型大学多学科优势,坚持以学员为中心,注重学员与教师双向互动,灵活采用课堂讲授、案例教学、专题讲座、课堂讨论、主题报告、学术沙龙、模拟训练、观看影象、实地考察等多样教学方式,着力提高面授效果。大力开展专业学位教育教学方法的研究与开发,编制相应的案例库,开发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教学方法的操作程序。加强实践基地的建设,确保每一位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都能深入行业第一线接受实践训练。
加强专业实践。提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重心所在。研究生教育是以研究为主的教育,是培养少而精的理论型与研究型的高级专门人才的教育。因此研究能力培养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应有之义。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针对特定职业领域需要而设置的学位教育,因此特定职业领域的实践能力也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心所在。在教育部专业学位培养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为学生实践提供条件,建立实践基地,联合社会资源共同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因此在今后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修改完善时,培养单位应充分考虑到实践环节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建立校内外实习实践基地,联合校外导师,整合资源,建立研究生工作站或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开拓社会实践的思路和视野,为专业学位学生创造更多的实践机会。要指导学生带着问题与课题深入实践,从实践中遴选课题,加以研究,切实解决企事业及行业上的技术难题,从而收到理论联系实际的效果。
重视学位论文。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质量管理是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归宿。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是衡量专业学位研究生知识水平、实践技能、研究能力和培养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志。学位论文是全面检查专业学位研究生知识结构和综合分析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所研究问题、分析问题能力以及组织协调、表达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实行目标管理的最后一关。专业型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文体选择上拥有更为广阔的空间,以突出实用性和职业背景为指导思想,学生可以选择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主要体现专业型研究生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学位论文评价上,一方面,强调学位论文的质量和水平,考核专业硕士的理论研究方法的掌握程度和对于研究范式的掌控能力。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先进培养方式对专业硕士的专业能力、实践能力进行考核。
(二)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相关政策
其一,国家政策的保障措施。在国家层面上,制订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是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进行规范管理的重要保障。国家法律对专业学位教育的定位、专业学位的质量评价标准和体系,专业学位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高层次人才的定性分析都还远不清晰和成熟。因此,国家和省级部门要准确把握教育发展的趋势,积极开展学位教育研究,进一步完善专业学位教育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大专业学位教育的支持和投入,从制度上规范专业学位教育行为。
其二,人才市场的配套体系。《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各专业学位所涉及的有关行业部门应逐步把专业学位作为相应职业岗位(职位)任职资格优先考虑的条件之一。”因此需要进行专业学位与劳动力市场及人才市场的相应配套改革,将专业学位教育与行业准入制度衔接落到实处。在美国,参加一些行业执业资格考试必须以获得经认证的专业学位为前提,绝大多数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都规定,参加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必须获得经认可的法学院所授予的法律专业博士学位(J.D.)或法律学士学位(LL.B),自学、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均不能替代法学院的教育。执业资格考试与专业学位教育的衔接使专业学位教育拥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也使美国专业学位教育享誉世界。我国行业执业资格考试与专业学位教育之间尚未建立有效衔接,相应专业学位教育经历未成为行业执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很难避免专业学位教育社会地位受到影响。因此,加强专业学位教育与相应行业执业资格考试衔接,必将促进公众对专业学位的认可,提高专业学位教育的社会认同度,促进专业学位质量提高和健康发展。
其三,社会中介的评价监督。完善的外部质量监控体系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保障的必要和有益补充。当前我国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监控体系的主体为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和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等为代表的专业学位教育方面的社会中介机构。各种专业学位都成立了相应的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各个培养单位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和硕士论文在政策上进行宏观管理,同时各种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下又成立了领域协作组,对各个培养单位的培养方案和课程建设等进行指导。要充分发挥各个准政府组织等中介组织的作用,由各中介机构从不同层次和侧面通过不同方式进行专业学位教育的质量监控,保障专业学位的教育质量。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让他们参与到专业学位教学中来,保障专业硕士教育质量。在美国,行业协会介入相关专业学位的申请者条件规定、培养计划的制定等环节。行业协会还以专业认证为主要手段来监控专业学位的培养质量,而行业协会同时也是执业资格考试的主管部门,他们与相应专业的教育机构协会联合管理专业学位教育。因此,设计一种合理的体制使执业资格考试主管部门能够参与到专业学位教育中来,架设执业资格考试与专业学位教育培养之间的桥梁,中介机构与研究型大学共同提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显得非常重要,专业学位培养单位可以尝试性地开展专业学位与执业资格考试挂钩的培养机制,以培养适用人才。
参考文献
[1]赵沁平.与时俱进适应需要逐步在我国形成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J].中国高等教育,2002(21):3.
[2]马德秀.研究生教育要更加注重适应需求[N].中国青年报,2012―03―14(T03).
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 数据显示, 我国野生动物数量超过了2000种, 在世界上, 排名前列, 其中, 约有100多种主要分布于我国, 或者属于我国特有。改革开放后, 我国工业迅速发展, 导致大量野生动物资源遭到破坏, 偷运、贩卖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屡禁不止, 大量野生动物濒危绝种。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 给世界生物多样性、世界气候造成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继而影响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也给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 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 刻不容缓。
二、我国野生动物的立法现状
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 早在古代, 便已经有先例, 各个朝代都有驯化野生动物、不供奉幼兽的记载, 最早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是我国在1950年颁布的《稀有生物保护办法》, 其中规定, 严禁捕杀各类珍稀动物。后来, 我国林业部门公布《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 提出, 对于野生动物资源, 既要注重保护, 也要合理利用。在后来的多年间, 相继颁布《关于制止珍贵野生动物收购与出口的通知》、《渔业法》等, 在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通过, 分别在2004年、2009年进行了修改, 在2011年,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颁布, 2013年,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颁布, 在一定程度上, 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托。
从《刑法》中的规定来看, 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 集中于341、340、151条, 从不同的阶段、角度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做出了规定。相较于《野生动物保护法》, 《刑法》中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进行了进一步缩减, 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排除在外, 借鉴了国外的相关做法, 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规定纳入保护范围, 体现出与国际法律法规相接轨的趋势。
三、刑法中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立法不足
(一) 深度的不够
刑法中关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 只针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本体”, 实际上, 导致野生动物破坏的诱因非常多, 栖息地的破坏便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但是, 刑法中关于栖息地内容的规定还显不足。
(二) 设置的缺陷
在《刑法》中, 关于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的量刑比较重, 最重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但是, 相较于其他恶意犯罪, 破坏野生动物行为在主观上的恶性较小, 有一定的可修复性, 而刑罚的最终目的并非处罚, 而是起到震慑作用, 预防犯罪, 促进被破坏野生动物的再生。就当前的规定来看, 《刑法》中没有规定其他的非刑罚措施, 虽然对犯罪行为起到惩治作用, 却难以促进野生动物资源的恢复。
(三) 与其他法律的冲突
为了保护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 我国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法规———《野生动物保护法》, 《刑法》中关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 需要参考《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名录规定, 属于其中的规定, 才符合《刑法》中的保护要求。虽然《刑法》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在规定上存在互补作用,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冲突。在2017年, 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栖息地保护、法律责任、违法方式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而《刑法》并未及时调整, 在立法理念上, 《刑法》也相对滞后。
四、野生动物资源刑法保护的完善措施
(一) 完善主观明知认定
《刑法》中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名录是参照《野生动物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更新速度频繁, 每五年更新一次, 一些野生动物所在地的居民, 如果还是沿用已有经验, 很可能在不知不觉中, 便触犯刑法, 为了解决该种问题, 必须要完善关于主观明知的认定, 具体情况包括三种: (1) 明知不可为而故意为之; (2) 根据以往经验, 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害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 依然不管不顾, 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存在间接故意, 也构成了犯罪; (3) 确实不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 那么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可以按照“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来处理。
(二) 明确野生动物死体认定
所谓野生动物死体, 即野生动物死亡后的遗体, 目前, 关于死体野生动物属于野生动物的范畴, 还是野生动物制品范畴, 在司法界还存在争议。在《刑法》中, 没有野生动物死体的认定问题, 致使法律适用存在认定上的困难, 在没有其他明文规定的前提下, 野生动物死体不应该纳入野生动物范围。笔者认为, 若没有对野生动物死体做出明确规定, 会导致犯罪人利用法律漏洞来逃避制裁, 致使大量野生动物遭到屠杀, 基于野生动物可修复性操作要求来看, 应该将野生动物死体纳入野生动物制品范畴,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工作中, 需要结合案情情况来考察死因, 若有非法杀害行为, 可以与《刑法》中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一起处罚。
同时, 《刑法》应将野生动物的卵、蛋等纳入破坏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对野生动物卵、蛋的破坏是从源头上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 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远远大于对野生动物成体的破坏。我们应学习国外的立法经验将之纳入到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三) 规定野生动物的价值鉴定工作
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所有, 就《刑法》的规定来看, 关于野生动物的价值鉴定, 并没有明确规定, 为了满足当前野生动物的保护要求, 要严格遵循与时俱进的原则, 考虑到现实需求, 综合各方面情况来明确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成本, 让野生动物价值的认定更加合理、科学, 具体而言, 需要从“教育价值”、“科研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几个方面来综合考量。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董事责任保险(又称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是英美等发达国家盛行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近两年才被引入我国。2002年1月,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推出了中国第一个“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不当行为给公司和第三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广义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除了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包含公司补偿保险合同。豍本文主要探究狭义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与保险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直接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保险人
从保险法律关系来看,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之一,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据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支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所以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是指具有从事财产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
二、投保人
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要求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如果公司董事为自己的利益订立合同,则董事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应为公司董事。在此种情况下,作为投保人的董事为了化解有可能遭遇的责任风险,分散责任损失,而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来获得保险保障,应无异议。依据职业责任保险相关理论的规定,职业责任保险合同一般是由被保险人所在的单位与保险人签订。董事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因此,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也应由被保险董事所在的公司与保险人订立,这也没有异议。不过在董事责任保险的实践中,对于保险费能否由公司支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被保险董事所在的公司支付。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被保险董事个人支付。这两种观点的争议焦点在于关于由公司支付保险费是否违反董事利益相反交易的规则。利益相反交易原则是指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违反其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为谋取个人利益,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豎
有人认为,从法律上的利益相反交易规则的利益相反对象行为来看,董事责任保险是为了董事利益而设立的一种保险。为了签这一保险,董事与公司之间达成一个意向,而这一意向的达成就可以看做是董事的自我交易行为。有人认为,从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来看,公司将董事作为保险人来缔结保险合同,当然也应该由公司来承担费用。我认为,违反利益相反原则的前提是,董事的自我交易行为使公司利益受损。公司支付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表面上看是公司利益受损(损失保险费金额)。细分析一下,当董事在经营决策过程因为过失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董事个人的财产时有限的无法弥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而此时损失最大的是公司。若公司购买董事责任保险来分散责任损失,对公司来说是受益的,并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再者,由公司支付少额的保险费,可以保证公司拥有充足的董事人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可以放心的去为公司最大利益积极行为,不用害怕因为判断失误、市场形势的变化等正常的商业风险而导致公司蒙受损失。如果没有董事责任保险,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会选择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经营管理方式以防范风险的发生,最终会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所以我认为由公司公司支付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并没有违反利益相反交易规则。
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管理准则》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可见,我国法律允许上市公司为其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因此上市公司董事可以成为董事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但是非上市公司是否可以为其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成为董事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我认为,董事责任作为完善董事责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董事而言同样具有必要性。本质上看,保险合同属于民商事合同,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所以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依据双方的意思表示订立保险合同。由此可推知,既然法律没有禁止非上市公司为其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行为,那么非上市公司就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思,为了公司的利益,替其董事购买该保险产品,并成为董事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当然,在公司没有给公司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情况下,为了分散自己的职业风险,公司董事也可以自行购买董事责任保险。此时,董事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为被保险董事本人。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分散董事责任的新兴的法律制度。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作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其当事人应该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董事、公司)。通过分析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有利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作者: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研究生)
注释:
豍孙宏涛:《购买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之主体:公司作为投保人之正当性解读》载兰州商学院学报2010年6月
豎刘莎;《董事责任保险研究 》大连海事 硕士论文
Abstract: Housing is people want to settle down in the August 2011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ortgage processing houses in divorce proceedings became the focus of controversy, which relates to Article X of the husband and wife real estate most attention. defined for couples before marriage or after marriage, mortgage real estate ownership and housing value-added part of the segmentation problem, thecountry district court verdict also the same. To this end, this paper analysis on the controversial part in such cases, identified with the value-added part of the split focus on exploring the nature of such housing, and put forward a legislative proposal, to be helpful to China's judicial practice.Key words: mortgage; value-added property; nature identified; division of property
中图分类号:D922.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一、按揭房屋概述
“按揭”来源于英文“mortgage”,是早期从香港传入中国大陆的,原指“压住”,后指对他物的担保[参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编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9页。]。
按揭房屋是指将尚未投入使用的或在建的商品房对外出售,由购房人以此房作抵押,交付部分首付款后,再向银行借贷另外不足的款项购买房屋的方式。
在我国,按揭房屋涉及到三个法律主体[李希:“试论按揭的法律属性”,载于《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3期,第24—25页。],即按揭房屋的购买人、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卖房人和提供贷款的银行。在三个法律主体之间中存在四种法律关系,其一,按揭房屋购买人与开发商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二,按揭房屋购买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其三,按揭购房人以房屋为抵押标的与按揭银行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其四,房地产开发商与按揭银行之间的因保证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英美法系国家处理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学说
(一)初始所有权理论。
即划定财产所有权取得的第一时间来进行分类。一个典型的案例是丈夫在婚前购买不动产财产,并且交付了定金,同时签订了分期付款合同并以抵押物作担保,夫妻双方结婚后,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支付房款并赎回了抵押物。后来双方离婚时,妻子要求对该不动产物权予以分割。法院根据初始所有权理论,对妻子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基金来源理论。
在美国的马里兰州所采取的就是资金来源理论,他们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是以时间来确定的,而是根据该财产所产生的基金来源来确定的。美国的哈珀(harper)[同上,第241页。]婚前购买了一块空地,用婚后夫妻财产在该土地上建筑了婚姻住所。在离婚时,双方发生争议。法院财产分为婚姻财产和非婚姻财产两类分割,并根据资金的投入情况按比例划分财产份额,从而使双方的投入得到公平的回报。
(三)质变理论。即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转化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一方将婚前或婚后的个人财产与夫妻间的财产混合而无法分离时,则说明该方愿意将其个人财产与夫妻财产混合而公平分割[ Michael D.Bayles,Book Essay:Marriage As a Bussiness Deal:Distribution Of Property On Divorce,1989 Florida State University Law Review,Wingter,1989,17 fla,St.U.L.Rev.95.转引自何眉佳:“浅析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论文,第11页,2008年11月通过答辩。]。
(四)关于个人财产增值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