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2 17:32:5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财政金融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1.1建立、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各地产业化的实践表明,龙头企业是多个产业化经营环节的中心,在产业链发展和完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带动农民致富方面,更是举足轻重,其主导作用越来越明显。建设、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应坚持正确的原则和导向。首先要注重规模,注重培育大型企业集团,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才能在信息、技术、营销等方面实现综合协调发展。其次要注重标准,不管是新上的项目,还是新开发的产品,标准一定要高,有了高标准,才能确保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第三要建立长远规划,不断拓宽发展领域,要做到本地市场和外地市场同步发展。在立足国内市场的基础上,向国外拓展,提高辐射带动能力,从而拉动龙头企业快速发展壮大,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1.2建设现代养殖业生产体系,把农民组织起来
养殖业产业化关键是促进生产的组织化,只有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把小规模分散的生产和加工企业、市场连接起来,才能形成产业链,促进产业化进程。这其中应遵循的原则是:自愿原则、风险和利益共担共享原则、综合服务原则。财政和金融要加大投入,促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建贸工牧、产加销一体化的联合体。
1.3提高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
养殖业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是产业化的基础。目前,实行公司加农户的产业化模式,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出现农民的利益受损害。二是由于农民不履行合同,企业利益受损害。三是小规模饲养难以实行统一的技术标准,使经过加工后的终端产品质量标准降低。导致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原因是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水平低。要提高产业化程度,就要推行“公司加基地”、“公司加合作社”、“公司加牧场”等多种产业化模式。专业化和规模化有利于产业化质量的提高,有利于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保证,有利于诸环节间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合同契约的履行。因此,要把专业化和规模化作为推动产业化的基础措施,抓实抓好。
2重点投向畜牧业结构调整
结构调整是一个长期任务,要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从市场需求出发,把产业结构和畜产品结构“调新、调优、调强”。一是要优化产业结构。使养殖业、加工业、饲料业和兽药业以及相关服务行业统筹发展。目前我省各产业发展十分不平衡,养殖业发展速度快,但畜产品加工业、饲料工业、兽药业发展均比较缓慢。要改变这种局面,在保持养殖业稳步增长的同时,要把加工业,饲料业和兽药业作为产业发展的重点,平衡推进,协调发展,形成一个大的产业群,提高产业群体效益。二是要优化品种结构。根据不同的资源特点和养殖业发展的基础,在品种结构上坚持做到“三个调整”:第一,向优质上调整,大力提高三元杂交猪、牛所占比重,羊、禽要大力推广应用优良品种,使优良品种率不断提升。第二,向食草型上调整,大力发展牛、羊、鹅,使秸秆和饲草资源得到开发利用,降低饲养成本,提高牧业整体经济效益。第三,向特色上调整,大力发展特种养殖业,打造我市畜产品的特色品牌。三是要优化产品结构。要把优质、营养、安全、绿色的畜产品生产放在突出位置,扩大加工能力,延伸加工层次,按照国际质量标准要求,加快畜产品开发。产业结构调整要做到平面调整和立体式调整相结合,通过调整,形成一个结构合理、市场、质量、效益优势突出的开放型产业。
3重点投向畜牧业标准化
标准化是提高畜产品质量,提高养殖业经济效益,提高畜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一项基础性措施,可以说没有标准化,很难把畜牧业经济做大做强,这一点必须有个清醒的认识。标准化也是一项长期工作,可以说只要有养殖生产存在,就要有标准化,因此,要把标准化作为一项长期工作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标准化还是一项系统工作,它涉及到标准的制定、实施、管理、认证等诸多环节。因此,一定要做到标准的制定要科学、全面,要配套实施,要严格管理,要准确认证。
(一)财政金融运行规划不完善,尚存较大的完善余地
财政金融领域的顺利运行需要较为切实的运行规划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然而,很多地方的财政金融运行规划仍然存在许多不利之处,影响了财政金融的发展步伐,无法与社会经济发展潮流接轨。比如,不同领域的财政金融规划在内容上雷同之处较多,没有体现出特色优势,显得软弱无力。这样,财政金融部门的职能没有彻底全面的发挥出来,使自身的运营规划缺乏可操作性,影响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财政支付转移制度存在纰漏,调整力度仍然不大
在当前形势下,社会经济的发展都需要借助全面科学的财政支付转移机制才能提供应有的保障。然而,很多财政支付转移过程中容易出现不切实际的名目,而财政部门不愿也没有过多的时间去彻查这些不当名目。最终,金融部门都会按照相应的名目进行资金移转,往往会引出很多违法犯罪行为,使社会经济发展步伐严重受阻。
(三)财政金融与公共服务失衡,不利于自身发展效果
财政金融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占据关键性地位,但是,其发展也不能与社会其他领域互相孤立,否则各个领域或行业发展会处于失衡状态。当今,我国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领域的资金投放力度仍然不是很大,重视程度有所提高,需要的资金到位率也不是很明显。因此,政府的对外形象受损,公共服务能力也备受质疑。
(四)地方保护主义仍然盛行,地域之间缺乏互惠
财政金融对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发挥着不言自明的作用。然而,财政金融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非常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这样,很多地域间的财政金融协调发展互惠行为少之又少。最终,不仅耽误了新气息进入地域财政金融领域,而且使当地的财政金融的发展眼光越来越狭隘,发展空间越来越狭窄,对我国整体财政金融发展水平造成较大的冲击。
二、化解财政金融潜在风险的原则及理念
良好的财政金融环境是财政金融行业实现长远健康发展的潜在竞争力。因此,风险化解工作需要及时展开,否则会贻误财政金融的发展时机。当然,我们在化解潜在风险之前,不能怀揣盲目心理,而是要结合财政金融发展现状,捋顺一些科学先进的原则或理念,更好的指导风险化解工作。
(一)科学确立指导思想
财政金融的发展是社会普遍关注分问题,因此,其在化解潜在风险的过程中,要时刻牢记运用科学的指导思想提供智力支撑。这就要求,财政金融发展要与我国的改革开放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等先进思想理论紧密联系起来,用这些科学理论指导财政金融的运转实践,使财政金融具备科学的指导,打造属于自己的竞争力。
(二)客观制定预期目标
财政金融的发展不能埋头苦干,而是要设定一个预期目标,并在完成这一个目标后,完成下一项目标,确保目标方面的“各个击破”。因此,化解财政金融的潜在风险,不应过多的喊口号,而是更多的看实际,否则,财政金融的运行环境会遭到严重破坏。当然,这些目标的制定要科学客观,不能与财政金融发展现状严重脱轨,而是要在综合考虑社会发展背景、经济形势、自身成果等因素的基础上来实现科学制定。
(三)与时俱进的创新意识
化解各种潜在风险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因此,财政金融工作必须打破陈规,重新审视地域发展实际,在对客观状况全面了解和掌握的状态下,把握住时展的脉搏,积极推行与时俱进的精神,在风险化解过程中树立创新意识,增强创新能力,踏踏实实做好创新工作,以便在财政金融建设中做好文章。最终,在财政金融领域实现有效疏导、顺畅管理、稳步运营,为促进自身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三、化解财政金融行业潜在风险的有效策略
面对财政金融行业存在的潜在风险,我们必须及时进行理性分析,并落实好应当遵循的严重或理念,使风险化解工作更加顺利的开展,并确保化解效果,使财政金融行业实现稳定长远的发展。
(一)完善财政金融运行规划,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财政金融的大力发展,需要财政金融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就要注意潜在风险的存在及存在形式。这样,很多不利之处在日常工作中就会得到非常明显的体现。比如,很多领域的财政金融规划未能在内容上彰显属于自己的特色,反而处于普普通通的状态,这就要求财政金融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做好思想工作,从而保障财政金融的各种风险被及时察觉发现,并保证被瓦解在最为基本的环节,使规划内容更加科学根据可行而又步伐特色。
(二)构建科学的财政支付转移机制,增幅调整力度
财政金融为社会各个领域都提供着非常有力的保障。因此,财政金融领域要及时建立起一系列科学可行的财政支付转移机制,并在财政与金融领域实现协同操作,使操作流程更加方便快捷。当然,针对一些不切实际的支付名目,财政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使支付信息更加客观真实,确保资金不被人为的浪费或贪占;同时,金融系统如果针对不当名目发现一些问题,也要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沟通,与财政部门共同杜绝不法行为的出现。
(三)财政金融与公共服务互相借力,确保自身发展效果
财政金融部门也要在社会责任承担方面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样,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才能日益牢固。因此,财政金融领域要与政府实现意见观念的交换,通过政府行为使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能够及时到位。这样,财政金融行业的地位得到有效巩固,其社会责任也实现及时承担,当地政府的公共形象也会得到认同和巩固,从而有效消除公众对政府公共服务社会保障能力的质疑。
(四)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增强地域之间的互惠意识
首先,地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优质的财政金融工作。因此,财政金融行业的发展要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增强与周边地域财政金融领域的协作意识。这样,很多崭新的工作信息、科学的工作观念、合理的工作模式都会得到借鉴和发扬。这样,在互惠意识上得到提升,就为互惠行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次,在地域经济发展过程中,财政金融部门要切实拿出互惠行为,要以协作意识为指导,积极的放宽眼光,打破狭隘的思想意识,与周边地域实现财政金融领域的协作与互惠,从而将互惠口号真正落实在实际行动中。最终,地域经济中的财政金融行业会实现飞跃发展。
2.缺少融资中介结构。我国缺少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中介结构与平台。政府也没有出台相关策略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与监督。导致融资活动中的漏洞难以被发现。政府没有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导致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难时,往往只能靠自身的力量或者发动亲戚的力量进行解决。
3.财务制度不规范。中小企业缺乏财务风险意识,缺乏规范的财务制度。经常存在会计与出纳两个职位由同一人担任的现象。由于中小企业多缺乏规范财务制度,领导本身也不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导致财务信息不实,存在失真现象,不能正常反应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金融机构不能通过审核企业的财务工作来判断其生产能力与资金实力,不能获得可观的财务评价。从而增加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
二、中小企业财政金融策略研究
1.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经营的外部环境。政府需要完善中小企业外部经营条件,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建立统一的中小型企业管理平台,整合中小企业资源,全力落实中小企业政策措施。中小企业缺乏有效的融资中介。政府可以加强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中介服务,并且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条例,确保服务中介能够发挥自身价值,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方位的帮助。政府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财政优惠等策略方面的扶持。既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也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改善与银行和企业的关系。银行贷款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其安全性、稳定性更为优越。中小企业如果能获得银行贷款是最佳的融资方式。政府必须加强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沟通。企业需要让银行充分了解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与发展趋势,了解企业的经营现状与财务状况,以及日后发展前景。银行做充分调查后,才有可能提高放贷效率。
3.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体系。政府需要为中小企业发展建立良好的政策性金融体系。本文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可以从建立全新的中小型银行着手,由地方财政出资建设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银行,或者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其次,加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建设。可以根据现有政策,建立直接面向中小企业的贷款部门,加强相关法制政策的建立,根据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恰当的融资比例。扶持银行将一定比例资金投入中小型企业中,尤其针对农村地区的中小企业。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难度。
4.倡导集群融资发展趋势。政府可以倡导中小企业通过集群的方式克服单个中小企业生产规模小的局面。可以将大量生产产品相关的中小企业集中到一起,提高外部经济规模,同时也利于提高自身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而且容易获得银行、其他企业或者金融机构的信任,在生产技术、融资能力等方面具有更强的优势。利于解决中小型企业面临的融资困难的问题。
(二)健全的财政金融支农服务是新型主体开展国际化经营的加速器。从宏观角度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市场开放领域的拓宽,我国农业经营活动已经扩展到国际范围,新型主体不可避免地直接面临来自国外的跨国公司、大农场主等农业经济组织的竞争压力。从微观角度看,我国新型主体要取得长远发展,必须在减少生产成本和开拓市场等方面有所作为,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和开拓市场也就成为其高级化发展的必然选择。如果单靠新型主体凭自身力量去参与国际市场角逐,其立足过程将会极为漫长和曲折。财政金融服务支持将会从多方面加速新型主体国际化步伐。财政方面,可以安排专项资金,鼓励新型主体建立外向型农产品生产基地,专门用于境外农产品生产;可以对新型主体农产品出口进行适当奖励和安排出口检验检疫费补贴;可以建立出口保护与救助机制,帮助新型主体应对技术壁垒、贸易磨擦等问题。金融方面,银行可以通过专项贷款支持新型主体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先进技术甚至建立海外生产基地;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创新保险机制,发展新型主体出口农产品生产专项保险,增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在支持我国大宗和特色农产品出口方面成效显著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也可增加新型主体外向发展支持项目。
二、当前我国财政金融支农服务体系在支持新型主体构建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财政支农注重功利性,金融支农“形”重于“实”,新型主体所获支持有限。近年来,我国财政支农资金总额虽然逐年递增,但是其功利特性也相当明显。一是许多财政支农资金被洒向一些徒有虚名的形象工程,这些工程大多脱离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仅没有提高农民福祉,反而挤占了本可用于新型主体建设的有限农用资源。二是财政支农资金大多被投入到见效快、收益高的农业项目中去,而一些见效慢但意义深远的新型主体项目却难以受到财政资金青睐。本质上讲,这都体现了地方官员政绩导向下的功利思维。金融支农主要是通过银行贷款和保险机构承保来实现。银行贷款方面,由于贷款条件过高、抵押物品不足、贷款责任追究制度、金融产品适应性较差等原因,新型主体实际上能获得的贷款极为有限。如对新客户的介入条件,农业银行要求客户有效净资产要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流动比率在120%以上,这种条件直接关闭了绝大部分新型主体贷款求助之路。农业保险方面,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全国大多处于试点阶段,其保险品种覆盖范围很小且只保成本不保收益,对新型主体尚无实质帮助;商业保险公司的偏好与新型主体业务特征基本没有兼容性,前者难有兴趣为后者承保,即使勉强参与也会尽量转移风险,如限制赔偿金额、严格赔偿条件等。
(二)财政支农附有行政回报,金融支农强调有偿性,新型主体获得支持的成本过高。行政回报是指执行政府某项优惠政策的行政部门或行政人员,直接要求或暗示受支主体做出有利于执行部门或执行人的行动或获取特定报酬,是政治动机和经济动机的混合产物。在我国财政支农支出过程中形成的委托关系中的各层级政府官员都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其主观上个人利益函数与国家财政支农支出最终目标存在差异,这很可能出现支农支出决策、执行行为扭曲。一些得到了财政支持的新型主体被迫按照执行者意愿进行生产经营、被迫建设样板工程以供上级领导视察、被迫经常面对新闻媒体说好话甚至被迫“热情招待”或“感谢”相关工作人员。这种行政报酬无疑加大了新型主体受支成本。金融资本具有与生俱来的逐利本性,其关注重点是利益回报。金融机构的贷款,不仅需要支付利息,也需要提供抵押或者担保。抵押品和担保品需要进行评估,这不仅会产生评估成本,还会花费较多时间成本。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农业资金流动与需求也具有季节性,而金融机构的贷款品种并不一定与这种特征相吻合。新型主体需要季节性短期贷款时,因为贷款品种问题,有时被迫进行长期贷款,贷款成本被无形提高。追求最大利润的商业保险公司,面对经营项目具有高风险特征的新型主体的投保,不可避免地要索取更高保费,新型主体的商业性投保成本同样不低。
(三)财政支农结构呈分散性,金融支农方式具有求稳偏好,不利于全面发展新型主体。财政支农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必须考虑伦理、民生、社会和政治等诸多因素。因此,我国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很分散,国家农业财政投入“横向”被各职能部门分割,而在“纵向”被中央、省级、地级、县级甚至乡一级政府分割。具体而言,财政支农补贴名目众多,如惠农补贴项目就有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超过20种,而且部分补贴是按承包户头直补,这种力求面面俱到的普惠式补贴方法,缺少重点和导向,也使得许多地方政府虽把新型主体作为重点扶植对象,但却在财政资金帮扶方面力不从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具有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等多重要求,在安全性原则指导下,金融贷款不可避免地表现出求稳偏好。一方面,我国新型主体大多从事与农业有密切关系的经营项目,具有天生的高风险性;另一方面,我国新型主体处于培育和发展阶段,很少有成功经验可以借鉴,也具有高风险性。金融机构必将对贷款金额、贷款条件、贷款期限、贷款利息等方面做出有利于自身的风险规避。目前,由于自然灾害频发,我国涉农商业保险公司大多入不敷出,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不容乐观,基本处于停滞的状态。金融支农求稳偏好与新型主体经营高风险特性间的矛盾,难以通过市场机制由双方化解,这无疑不利于全面发展我国新型主体。
(四)财政支农与金融支农配合性较差,制约了支农政策效果。财政支农与金融支农虽然具有完全相同的目标,但我国财政支农资金运行与农村金融信贷、保险间的相互联系并不紧密。从执行主体看,财政支农资金与各级计委、扶贫办、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畜牧局、农机局等十多个部门有关,而金融支农主体也涉及商业银行、政策银行、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和政策性、商业性保险机构等。金融支农和财政支农的执行主体众多,部门间协调难度加大各自为政在所难免。从政策制定过程看,财政部门在安排支农支出时很少寻求金融配合,没有将财政资金与金融资金结合起来进行统筹规划,使其在支农力度上显得势单力薄;金融部门在制订信贷政策以及落实信贷投放时,往往不太考虑财政支农方面的政策,不能使农村金融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从政策执行角度看,财政支农与金融支农两项政策协调配合横跨多个部门,所牵扯的制度、政策文件较多,真正遇到有关新型主体的贴息、资助以及风险补偿等需求时,相关政策依据的查找较为困难。财政支农与金融支农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两项政策不能形成合力,影响了政策效果,这必将对新型主体的构建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三、支持新型主体构建的财政金融支农创新
(一)加大财政支农倾斜力度,开展金融支农专项服务,提高新型主体的受支持力度。委托理论认为,委托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必然导致两者利益冲突,而解决委托问题的关键是建立健全激励和监督机制。财政支农目标是支持农业、农村的发展,提高农民福祉,而部分地方涉农官员的目标却是富有功利性地博取民声和彰显政绩。为此,地方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农支出的激励和监督机制,以此促使执行官员的主观认识不产生偏离;确保其目标函数与政策初衷一致,通过监督机制改善信息不对称进而减少成本并确保“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主体倾斜”。任何组织的发展都需要资金呵护,具弱质性和高风险性于一体的新型主体更是如此。金融机构要将支农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和完善在“三农”服务大架构下的新型主体服务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主体的专项服务;要针对新型主体积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发展订单和保单类金融工具;要调整信贷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根据新型主体的金融需求特点来创新金融产品。只有金融机构改变了为“三农”服务流于形式和挂在口头的传统,真正提高了农村资金供给能力,金融支农才能成为新型主体发展壮大的助推器。
(二)杜绝财政支农附带行政报酬的现象,健全金融支农补贴机制,降低新型主体获得支持的成本。新公共服务理论(TheNewPublicServiceTheory)认为,公共管理者的重要作用并不是体现在对社会的控制或驾驭,而是在于建立一些明显具有完善整合力和回应力的公共机构,帮助公民表达和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承担为公民服务职责。行政报酬的索取显然违背了“为公民服务”宗旨,降低了社会资源使用效率。地方涉农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要增强服务意识,不以部门利益或个人私欲控制和驾驭财政支农资金,不人为抬高新型主体受支成本。同时,地方政府要规范和公开财政支农办事程序,增强资金透明度,明确新型主体的资金申报、审批环节,做到办事制度化、程序化,从制度和流程上杜绝行政报酬的产生。从一定程度上讲,金融支农是一种公共产品供给行为,富有特定公益性,政府理应对此给予一定的支持和补贴,避免金融机构将各类成本完全转嫁给新型主体,抬高其贷款、保险成本。地方政府可建立新型主体贷款专项奖励基金,对涉及成本高、收益低的金融业务给予一定财政奖励,加大金融机构贷款的财政贴息力度,以降低利率、改善贷款条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对新型主体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地方政府要针对新型主体的现实困境,完善保险保费补贴制度,加大保费补贴投入力度,提高补贴比例,扩大覆盖范围,化解新型主体因担保物稀少而被迫承担高保费和接受不平等保约的困境。
长期以来,国际上存有在两大国民核算体系,一个是物质生产的MPS,一个是包括服务生产的SNA.我国长期推行物质生产的MPS体系,这是与经济理论相适应的。在我国经济理论界,包括所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都认定物质生产才是马克思的生产观点,对于服务生产持否定态度,并多方面给以责难和批判。以此为依据,又进一步认定国民核算制度MPS,建立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而SNA则是以资产阶级三要素理论作指导,建立在庸俗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上。显然,这对于我国国民核算制度的改革,由MPS转向SNA,增加了很大的困难和阻力。几经寒暑,由于领导者的胆略和勇气,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并报请国务院,正式批准了改革方案,但依然受到理论界一些专家学者的责难和批评。
十年过去,经过各方研究和探讨,理论问题逐步获得了解决,释除了历时已久的误会和误解,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服务生产得到比较广泛的认可,克服了过去唯物质生产才是生产的偏颇。认识到社会服务也是生产活动,都要投入劳动,产出成果,只是产出成果的表现形态不同而已。一为物质形态,一为服务形态,以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供人们生产生活直接间接所享用。为此,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第三产业,得到比较广泛的认可,当然在认识的深度上还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异。
(二)逐步认识对两大核算体系理论基础存在的误解。过去认定MPS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指导,而SNA则建立在资产阶级三要素理论的基础上,显然是不符实际。众所周知,资产阶级三要素理论的核心在于掩盖剥削,与生产劳动的范围毫不相关,或完全两码事。不能讲物质生产没有剥削,而包括服务在内的生产就形成剥削,并且认定MPS以马克思劳动价值为指导,而SNA建立在资产阶级三要素理论基础上。两种生产与剥削不剥削毫不相关,文不对题。如果MPS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基础,那包括服务在内的SNA,同样是劳动投入、成果产出,仅仅是产出成果形态的不同而已。SNA生产范围拓宽了,其理论基础应该讲是拓展了的劳动价值论。是发展的科学,要与时俱进,那我国的新国民核算体系,可以讲它仍建立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如果认为这样不妥,马克思的物质生产观点不容改变,那就要讲它建立在拓展了的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或者讲它建立在三次产业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第一二三产业的劳动,合称社会劳动,那就直截了当地讲明:我国新国民核算体系建立在社会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当然,对整个SNA的理论基础认识,也要作相应的改变和调整。
问题在过去,长期否定服务劳动的生产性,而现在依然还有一些学者,对服务的生产性存在保留看法,有的甚至原封不动地持否定意见。根据笔者了解,主要原因在于:习惯于从微观着眼,从企业看问题。而真的要确认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第三产业的生产性,贵在从宏观着眼,作宏观思考。
确认第三产业,贵在从宏观着眼,作宏观思考
国民经济是一个有机整体,各部门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结成网络般的经济联系。从微观,从宏观不同的角度看问题,会得到显著不同的结论。例如,我国有些后进地区的农业生产,牛耕人作,从微观、从农民看,并不消耗电力,但从宏观、从社会看问题,农业要化肥、要农药、要农具、简单农具也需要钢铁。化肥、农药和钢铁生产,都需要电力,而且有无数层次的耗电,直接耗电、间接耗电,而间接之中还有间接,实际上与所有的产业部门都会发生联系。列昂节夫提出的投入产出法,通过矩阵代数求逆,根据所有部门的直接间接消耗,算出了完全消耗系数,极具理论与实用价值。这种宏观思想由来已久,早就寓于经济学的诸理论之中。
就产业而论,最难使人理解,或最遭人们怀疑其生产性的要算公检法和党政军了。笔者一度也持否定意见。如果从宏观着眼,作宏观思考,问题就迎刃而解。现在我国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又称法制经济,只有法制健全、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才能保证市场的公平运行。仅仅从微观、企业看问题,讲不清楚道理,从社会、宏观看问题,就很容易理解。公检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一个环节,缺了它,市场经济、社会大生产就不能很好地运行。党政军特别是军队,军事活动常常和战争联系在一起,战争意味着消耗,战争规模愈大,人力物力消耗愈多。怎么可以把军事活动也列入生产呢!笔者过去也不理解,如果从宏观着眼,作宏观思考,各种生产都需要有一定的安定环境,国防治安对安全生产是不能缺少的,它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了安定环境,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创造必要的基础条件。缺乏安全保证就好像从企业看,缺材料、缺设备就不能正常地进行生产,所有人们生活和社会再生产就不能正常地运行。
当然,有的学者提出,重要性并不等于生产性。对于众多的服务承认它重要,特别是党政军服务,它不可缺少,但重要性不等于一定要作为生产活动并计算产值,对此,下面将作进一步的说明。
从宏观着眼,作宏观思考,可以对各种服务活动的生产性取得理解。但其中有一种服务,尽管从宏观着眼,作宏观思考,仍无法获得生产性的结论,那就是科学技术了。因为所有服务,包括公检法、党政军在内,都为人们生产、生活提供这样那样的服务,人们可以直接享用这种服务。惟独科学技术不然。科技劳动成果——各种创造发明,可以写成论文报告,深奥难解,枯燥无味,人家看它不懂;也可以画成公式图表,但它不比艺术品,人们又无法欣赏得到满足;如果仅仅作为知识技艺,存在科技人员的脑子里,更无法供人们作生产和生活享用,结果只能是纸上谈兵、想入非非。无法体现科技生产力的功能和作用。但科技又非常重要,科技生产力是第一生产力。所以,科技的很特殊,加上传统的理论扭曲,从逻辑上阻碍人们正确理解科技是生产力、第一生产力的巨大功能和作用。这一点需要专文加以讨论。
物质生产MPS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和缺陷
前面提到,很多学者都讲服务活动很重要,不可缺少,但重要性不等于生产性,这似乎有理,但实际不是这回事。因为从社会看来,既重要而又不可缺少,就必须作为生产并计算产值,否则不仅在理论逻辑上讲不通,而且在国民经济核算中,还会导致种种矛盾和错误。物质生产的MPS体系,长期就存在这样的矛盾和缺陷。几十年来,在推行MPS核算制度的国家,包括中国和前苏联等国在内,一方面批判服务生产,另方面又模模糊糊地把大量服务部门的活动成果,作为产值计算到物质生产部门的成果中。
先看看经济理论,政治经济学教材中,一方面讲物质生产是生产,对把服务作生产的观点持强烈的批判。但它在国民生产成果的使用中,又把消费性支出,包括服务性支出,都作为消费计算;把积累性支出,包括服务性支出,作为积累计算。这实际上是生产按MPS,使用按SNA,产生了混淆。
至于在统计实践上,理论上接受政治经济学的物质生产观点,坚持物质生产,认为服务不是生产,不计算产值,实际上都把服务活动作为生产活动并计算产值,加到生产总量中来了。仍以公检法为例。很多企业为了维护企业利益雇请律师,支付不等数量的律师费。此外,还有广告费、旅差费、医疗费、培训费、养路费等,都是一些服务性支出,照理这些服务性支出,属于非生产部门的活动,对它们不计算产值。根据国民经济核算的平衡原则,就没有资格列作使用单位的中间消耗,即物化劳动消耗C,只能列作国民收入(Vm)的再分配。但在企业成本核算时,将这些服务支出,列作生产成本(CV),并算进企业总产值之中。这样就发生两个矛盾和缺陷。
(1)以工业生产为例,将工业生产的服务支出列入工业生产成本(CV),这就使各种服务部门——广告部门,旅游部门、医疗部门、教育部门、养路部门的服务活动成果,计算到工业总产值(CVm)中来了。
(2)以工业生产为例,工业总产值(CVm)—物耗C=工业净产值(Vm),由于工业总产值包括各种服务产值,而扣除工业物耗C,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只是工业生产耗用原材料、辅助材料和折旧,对于服务支出,规定不能减去。这样所有服务支出,包括广告服务、旅游服务、医疗服务、教育服务的活动成果,未加扣除,都保留在工业净产值中。也就是对各种服务活动作为工业生产的成果,计算在工业净产值中。
同样,农业部门和建筑部门生产中所耗用的旅差费、医疗费、培训费、广告费等等,列入生产成本,并计算在农业总产值和建筑总产值中。但又不作为物耗扣除,从而使这些服务支出包括在农业净产值和建筑净产值中。把各色各样的服务产值算作工农业产值、建筑业产值,变成张冠李戴,这好吗?当然不好!远不如实事求是,把服务作为生产,直接计算各类服务产值会更好。
1.1 制度分析
在我国建国期间,为了能够使工业化建设得到更好地发展,并减少外来压力的影响,使工业化体系能够更早的投入使用中,从而确定了相关制度,具体如下:国家具有参与农业剩余分配的权利,但此种权利的行使需要在财政制度的规范下进行,除此之外也完善了金融制度,在此制度的应用过程中充分动员农民将剩余的储蓄和经济资源投入到国家发展中,如在城市建设、工业化建设方面,形式为将金融财政化与实行农产品低价限制为主,此举并不会真正威胁到农民的权益,只要做好宣传工作,即可以得到很多农民的支持。当然这只是我国刚刚开始起步时所采取的方式,也是当时最为适合的方式,在此种制度的应用下,我国农业发展方面的资金问题能够得以解决,但却也在资源积累方面造成了困扰。
为了能够改善以往制度中暴露的问题,我国对此制度进行了改革与优化,并在“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目标下实现了财政金融服务体制、结构、功能以及农产品价格的管控工作,至此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渐走入了正轨,但若从宏观角度来看,当时我国的经济、财政金融发展方面依然未得到平衡,往往更加倾向于工業建设和城市建设。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后我国进入了21世纪,社会理念和金融发展理念均随时展而发生了变化,我国政府纷纷转变以往的模式,不断向金融机构以财政还款的方式实施融资,并积极参与到城市建设中,但却忽略了财政金融服务调控农产品商业率的绩效风险方面。
1.2 理论基础
财政金融在农业发展中具体扮演怎样的角色,其定位究竟如何其实至今并未得到统一,如有些人认为合理的农业投入可以帮助农民识别风险,甚至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因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但也有人认为这只是政府想要干预市场而出现的托词,主要是因为政府想要全权掌握农业发展的主导地位,当然在此方面还有其他的想法,如部分人认为政府的参与、支持或许可以起到促进农业发展的作用,但若干预程度过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阻碍农业发展的根本原因。财政金融、绩效风险等会对我国的产业结构产生影响,也会对商品流通形式产生限制影响,由此也就会降低商品率。我国作为人口大国,若无法很好的完成金融改革,势必会在农业发展中成为阻碍,也会使得人均收入大幅度降低,在此种情况下人们若要提升经济收益,则需要组建金融中介体,这样人们才能够真正参与到农业发展中。鉴于农业方面的影响因素较多,往往是“看天吃饭”,这也使得此方面经济发展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也导致了很多家庭存在资金短缺现象,为了更好的改善此种问题,今后应持续做好财政金融的服务工作。
1.3 模型构建
农产品商业率方面往往会存在很多影响因素,从而导致绩效提高过程中让容易出现问题,甚至会侵蚀农民的农业经营增值,在此种情况下则必须采取其他措施来改善,并开发有效工具投入使用中。我国在此方面也已经有了相关应对政策,如农业生产函数,在此函数的应用中需要将实际的数据应用其中,这就需要做好数据收集工作,只有保证数据的有效性、时效性,才能够保证最后的数据结果具有准确性,数据收集完成后将其引入控制变量I和P,建立实证模型:
Yt = aRt + γIt + δPt + ωt
每个变量均有不同的意义,如Y,其往往代表农民收入变量;R代表农产品商业率变量;I、P则是控制变量;I代表投入;P代表农业生产资料价格;a、γ、δ为影响系数;ω为随即因素;t为时间。为了能够得到农产品商品率R、农民收入Y之间的关系,需要对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之后对I进行分解,与此同时将影响因素加入其中,建立起相应模型:
Rt = a Yt + γKt + βDt + δPt + φPkt + πTt + Zt + μMt + σWt + εLt + τXt
Y为农民收入变量;R为农产品商品率变量;K为财政金融资本投入变量;D为土地投入变量;P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M为农产品质量;W为自然灾害率;L为劳动投入;X为农产品消费者的偏好;a、γ、β、δ、φ、π、μ、σ、ε、τ为影响系数,t为时间。
2 实证研究与分析
2.1 变量选择、数据说明以及研究方法
本文将针对我国2000-2015年间农村居民家庭的人均农业经营纯收入作为Y变量,将与之相对应的商品率视作R,并确立相应的变量,之后在农业公司、金融服务以及绩效风险(下转P)
(上接P)方面进行综合比对,对各个变量的数据进行确认,并带入公式中进行计算,所得到的结论展示如下:
2.2 单位根检验
单位根检验方式的应用较为普遍,其将含截距项、趋势项融入其中,并针对多个指标进行检验,如农业贷款和财政支农支出方面,或是农保险方面,在检验过程中主要是为了确定其是否具为非平稳变量。在确定此方面后,要对其进行差分处理,一级差分值的确定极为重要,对该值进行分析后,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数据序列规律,并将相应的数据填入其中,之后利用模型来计算,即可以得到相应结果。
2.3 Johansen协整检验
此检验方式与上述检验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但也有所不同,如其相应的变量在一般情况下均是单整平稳状态,只有在此种状态下才可以应用协整检验方式,其属于基于向量自回归模型,需要利用協整方程的优势来开展工作,然而此方式的应用过程中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因此在正式计算之前需要针对影响因素进行确认、解决,否则在一阶差分值方面的结果往往会具有较大的失误。在此方式中会拥有5个评价指标,不同的评价指标代表着不同的意义,对其分析后可以确定在一段时间内的农产品商业率情况究竟如何。
2.4 格兰杰因果检验
此检验方式往往应用在协整检验方式之后,换言之其需要有一定的前期数据作为基础,该检验模式主要是为了能够确定变量之间的关系,但滞后期现象的存在会对此方面有着影响,因此需要对滞后期进行分级,如滞后1期、2期、3期、4期等,一般来讲最佳的时机是1期,但到达4期后,财政支出的增加会显得微不足道,难以对最终的数据结果产生作用。我国在此方面也积极做出了调整,如针对农业补贴方面采取了人头补贴制度。
3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根据本文的论述可以知道,财政金融的出现与应用确实具有相应作用,如增加农产品商业率,控制其中存在的风险等,而财政服务也有很好的影响作用,可以减少农业贷款带给农民的不良影响,而农业保险的作用并不十分明显,起码在短时间内难以看到显著成效。今后政府应改变管理理念,将传统农业改革建设重视起来,并分为多个阶段,如前期、中期和后期,针对不同的阶段制定不同的财政金融服务模式,将政府干预的力度降低,充分给予农业发展空间。
4 总结
综上所述,研究关于农产品商品率绩效风险与财政金融服务控制方面的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不仅关系到农产品产业率方面的提升与优化,也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农产品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之一,其在促进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等方面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我国也越来越重视此方面发展,为了能够改善此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针对此方面的绩效风险与财政金融服务控制方面采取了诸多措施,且小有成就,但在实际发展中依然会暴露出些许问题,因此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加强此方面的研究。
[参考文献]
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需要一套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支撑,包括担保、保险、创投、股权等市场和信息甄别、知识产权评估机制等。在政策层面,需要包括人才、土地、资本、产业、财税、工商以及知识产权等各方面的政策配合。仅依靠财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而缺乏完善的金融服务市场和其他相关政策的配套支持,会降低财政支持政策的效果,影响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有序发展。在市场不完备的背景下,财政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的协调配合方面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这主要是政策之间很难做好协调配合,单项的支持政策较难发挥应有的作用效果。例如,财政贴息制度在缺乏商业银行主动性意愿的情况下,财政贴息制度的实施效果就并不明显。此外,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即使财政支持政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资本支持,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取金融服务也会遇到困难。
(二)缺乏全国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
目前,我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并不健全,没有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全国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特别是能够直接发放政策性贷款的机构,而仅有的一些政策性担保机构和政策性产业基金作用非常有限,并不能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
(三)财政支持体系缺乏通盘考虑,支持针对性不足
我国财政科技支出的结构存在着失衡,针对性不够,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大,而对公共产品类型的支出则存在很大的不足。这样的支出结构会造成财政科技支出的针对性不够,同社会资金投入覆盖重叠,从而降低了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对于科技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例如,我国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成立属于各省独自管辖的领域,但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属于全国甚至全球的,其业务存在集中于一些市场前景好的领域,没有形成差异化和专业化的业务模式,降低了财政资金整体使用效益。
(四)财政支持科技金融的重点选择有所偏差
目前,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重点是担保体系建设和科技信贷,但实际效果不佳。从银行方面考虑,小额贷款、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都较高,经济效益差。一旦资金面趋紧,首先会缩减科技小额信贷。从政府角度考虑,科技信贷与政策性担保都需要政府长期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其对财政依赖性较大,且越是经济形势欠佳,财政收入趋紧时,支出要求却越高,财政压力越大。从科技型中小企业角度看,科技信贷抵质押或反担保物欠缺,可贷款额度小、期限短,通常年内(资金需求时限内)难以有效解决企业的长期资金需求。从担保机构看,资本金有限,科技企业的反担保物欠缺、风险收益不对称,作为主营业务是不可持续的。这些因素决定了科技担保与信贷在支持科技企业融资方面的效果是有限。综合来看,资本市场融资特别是区域性股权资本市场融资,应该是科技金融体系发展的关键,也应是财政支持的重点,但目前这方面的相关支持政策不多且力度不大。
(五)财政科技支出的持续性不强和管理不佳
科技创新包括了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不同的阶段。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特别是科技成果转化。其过程比较长,需要持续性的投入。但财政科技支出往往很难持续发挥作用,其更多的是一次性投入,持续性不强。且对不同阶段投入的资金管理不佳,缺乏有效的绩效管理。绩效管理理念缺乏,存在重立项、轻绩效问题,战略性综合性绩效评价和机构绩效评价开展少,评价结果运用不充分,项目绩效评价流于形式等问题。(六)财政对于科技金融发展的支撑条件投入不够。科技金融市场发展完善需要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大量专业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等提供支撑,目前我国服务于科技成果定价、评估、转移的市场、机构等尚不完善。虽然各项专项资金中虽然明确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给予支持,但规定过于原则,也没有专业化的运行机构,财政对这些支撑科技金融发展的基础条件投入不足,难以较快速地改善支撑科技金融系统发展的基础状况。
二、构建和完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的对策建议
总的来看,我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是基本完善的,但是由于上述的缺乏政策性机构、市场不完备、统筹考虑不足等,使得该体系还有着调整完善的空间。财政支持是多种支持方式和支持渠道的组合搭配,只有各方方式和渠道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实现良好的政策效应。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应按照风险共担、服务多元、财务可持续、规则简化、政策差异化的原则,在政策缺失部分创新供给,逐步完善构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并对原有的支持政策部分,不断优化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益。具体来说,我们建议从完善组织机构、培养市场主体、建设服务平台和引导创新服务等四个方面来构建完善我国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
(一)构建完善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机构
1.支持成立国家级的科技银行。2009年来,我国各地科技支行、科技分行和科技银行的相继出现,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具有重要和积极的意义。但是这些科技银行都是立足于区域,服务范围有限,并且科技银行可能存在服务领域集中的问题。再由于科技银行始终是商业银行,即使在有财政资金给予贷款补贴的情况下,基于自利考虑,也不一定愿意给予一些科技企业和科技创新项目贷款。这种情况下,以财政资金出资成立国家级的政策性科技银行显得就有必要。国家科技银行可以在几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直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项目提供低息贷款、甚至无息贷款;二是为支持科技金融体系建设的项目,如科技型中小企业征信系统、知识产权评估系统构建等提供资金支持;三是能够实现国家创新战略,统筹协调全国的科技项目获取金融支持。国家级的科研银行在全国开展业务,并在统一的事业部研究安排贷款项目。
2.支持建立在国家层面设立再保险机构。目前我国的科技保险主要立足于区域,服务于区域内的企业。一般来说,同一个区域内会聚集相似的企业,这就造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同质。如此,风险将会聚集在保险企业方面,保险企业不得不要求较高的保费。鉴此,通过设立政府完全出资或者政府参股的国家级的政策性再保险机构,为科技保险提供再保险,分担保险企业风险,消除保险企业的后顾之忧,推动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将十分必要。国家层面的再保险机构,可能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在不同领域进行风险匹配,改变风险结构、化解风险,从而降低科技保险保费,让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获取更好相关服务支持。
3.支持建立区域性金融服务机构。大型商业银行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方面是有明显缺陷的,其不如区域性的、专业性的中小金融机构。而在我国,县域银行、社区银行缺失,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科技型企业上专业化程度不够,科技性专业机构数量又十分有限。在区域性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建设方面,财政资金大有可为。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基建专项支持、参股等形式,充分调动银行、风投机构、证券公司、担保公司、行业协会、高科技园区、中介机构以及企业等各方面资源,积极构建区域性的金融机构。
(二)培育金融服务主体,促进多样性科技金融服务市场发展
1.加大财政奖励、风险补偿等财政扶持政策的力度,提升风险投资机构的市场生存力,鼓励机构创新,丰富投资者结构。活跃繁荣的科技金融市场存在的前提是在市场中必须存在足够多的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以契合不同融资需求的科技企业。因此,培育和支持不同类型的风险投资者,提升其市场生存力,扩大投资者范围,是活跃繁荣科技金融市场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应进一步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的支持力度,通过提供包括利差补贴、特殊费用补贴、业务贴息等方式对参与科技企业投资的商业银行、创业投资公司、天使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金融租赁企业、信托机构、产业投资基金等按照其开展科技金融相关业务的年度规模给予合理的补助,对年度业务增长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的适当财政奖励,风险投资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以激励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参与科技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和增强机构自身的市场生存力。鼓励现有金融机构设立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专营服务机构,推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科技保险公司等更具专业性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的设立和业务开展,对这些新兴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的创设与发展给予更为优惠的财政奖励、风险补偿政策。
2.应用财政奖补,培育和发展股权交易市场,特别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和市场体系。科技金融资本市场是我国构建科技金融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是盘活科技金融资本,活跃科技金融市场的加速器。目前,我国场外股权市场对多数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来说,门槛较高,并容纳的企业数量有限。进一步推动适应更广泛科技型企业的场外交易市场(类似美国的信息公告栏市场、粉红单市场)十分必要。2013年1月16日,全国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在京揭牌,预示着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从小范围、区域性市场开始走向全国性市场运作。但由于这些市场在建立初期交易的活跃度和规模有限,没有足额的佣金收入维持市场的存续和发展。因此,在构建初期应从公共产品的角度对培育运营这些市场的实体给予财政补贴和奖励支持。除了股权交易市场外,为了进一步推动科技金融资本的流通,鼓励包括科技信贷、科技债券等流通市场的建立。同时鼓励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以推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的交易,从而更好地适应不同财务特征的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对于这些市场的建立,同样应从公共产品的视角在构建的初期给予财政支持。
3.完善顶层设计,转型引导基金方式,运用市场化FOF支持创投机构。根据ChinaVenture投中集团统计,2006年至2012年全国各级地方政府成立引导基金近90支、总规模超过450亿美元,参股子基金超过200支。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引导基金致力于推动地方创投行业发展及中小企业融资,但随着VC/PE市场的成熟,引导基金所扮演角色也略显尴尬。在政府引导逐步让位于市场配置的趋势下,政府需要从顶层设计入手,从新给引导基金在中国VC/PE市场中角色进行定位。目前,在众多政府引导基金中,部分已经开始了市场FOFs尝试,比如苏州工业园区引导基金(苏州创投)、浦东新区引导基金(浦东科投)、成都高新区引导基金(银科创投)等。在现实实践已经开始的情况下,政府要进行大胆的顶层设计,在把握引导基金承担一定政府引导职能基础上,放开对引导基金的限制,逐步实现引导基金转型为市场化FOFs,通过FOF模式支持市场中服务于科技企业的创投机构。通过支持服务于科技企业的创投机构,增长培养市场化的金融服务主体来间接实现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目标。
(三)加快建设各类别、各层次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1.支持建立全国性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信息交流平台。目前,在我国科技型企业较为集中,科技金融资源较为集中的部分区域和城市已经建立了推动科技型企业与科技投资者接洽对接的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在公共服务平台上的集中展示与交流,撮合科技型企业与投资者间投融资意向的达成。这些区域性的公共服务平台在促进地方科技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结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些资源通常是地方政府、企业与金融机构动用区域资源建设而成,难免存在“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自我服务意识”,区域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交流机制,限制了科技型企业和投资者在一个更为广阔的平台和市场中上进行投融资的双向选择,增加的投融资双方的交易成本,形成了典型的市场分割行为。因此,有必要动用政府资源从资金、技术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整合分散在各个区域的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全国联网建立全国性的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体系、服务体系、网络环境三个层面的跨区域整合与互动,为科技企业、金融机构所提供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服务体系,形成全国性的科技企业投融资大平台、大市场,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科技部、财政部可以为此单独设立专项资金推动大平台建设和建设初期的日常维护,待市场形成气候时,通过会员制收费方式为主并辅以财政补贴解决平台运营维护资金需求。
2.以政府采购等方式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市场体系是提升科技金融市场运作效率、增强透明度、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重要基础。但是,市场化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收费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而言是一笔不小开支,从而降低了金融资本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可得性”。因此,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部分优质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组织,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包括财务会计在内的相关科技金融配套服务。这些服务本身又提升了科技型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的认可度,从而增加了科技小微企业的获得融资的可能性,降低融资成本。而政府采购本身也增加了中介组织的收入来源和稳定性,成为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市场的重要力量。目前这种做法在上海等地区已经采用,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3.设立政府专项资金推动全国性科技企业征信体系建设。目前我国权威性的征信体系主要是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登记咨询系统,其信息量和企业覆盖范围远远不能满足科技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大多数科技型小微企业并未纳入人行的征信系统,并且人行的征信系统的信息量通常仅局限于一般性的企业财务金融信息,而这些信息对于科技企业融资而言是不足的,例如缺少关于科技企业的技术认证等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又恰恰是科技企业融资不可或缺的信息。因此,有必要单独建立有关科技企业征信系统,这一系统可以在人行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独立出一个子系统,也可以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完全独立开发出一套系统。财政、科技部门应从公共服务的角度设立专项资金对这一全国系统及地方子系统的数据库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人员培训和业务开展提供资金支持,并联合其他部门(税务、工商等)实现数据信息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机制,以使金融机构能够更高效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并能持续关注、跟踪科技企业的发展成长过程。
4.以政策性金融推动科技担保和保险体系建设。科技保险与科技担保体系是我国目前科技金融体系的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不仅有实力的机构较少,服务能力有限,而且服务的成本也较高。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动科技保险与担保体系的发展。通过政策性金融的方式带动商业金融保险与担保机构共同服务科技企业是发展壮大科技保险与担保市场体系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设立政府完全出资或者政府参股的政策性再保险和再担保机构,为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科技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提供再保险和再担保业务,以政府信誉和资金,降低商业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科技保险和担保业务的顾虑,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创新险”、“新产品开发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品种,不断丰富间接融资担保和直接融资担保服务。
(四)激励引导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
运用政采、补贴、风险补偿等多种财政支持方式鼓励科技金融服务创新。科技型企业的差异化决定了科技金融服务的多样性,从而决定了科技金融产品在标准化服务的基础上又必须通过各种金融产品的有机组合满足科技企业的差异化融资需求,这就要求金融机构不断推进服务创新。但是,创新必然存在风险,金融机构的创新必然会引发风险损失,较高的创新成本降低金融机构服务科技企业的积极性。因此,从支持科技发展、推动科技金融服务的角度看,政府部门应通过不同方式来支持金融机构的科技金融服务创新行为。
1.改进科技财政支出资金管理,提高支持科技企业资金使用效益。一是在立项环节,引入行业专家筛选和金融机构筛选相结合的机制。在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领域立项阶段,政府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技术筛选,同时引入市场金融机构进行经济筛选,结合两者筛选结果,确定立项项目。二是推行财政资金后资助方式。后资助方式对由企业为主承担,利用其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并经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预期可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结束或完成后,经审核、评估或验收,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三是引入行业自评管理,严格产出管理考核。建议利用行业组织,结合高校专家等资源,开展行业内部企业项目自评管理,行业专家对相关企业和项目进行指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资金资助项目产出管理的主要依据。
2.规范政府引导基金的政策定位和运作模式,积极培育天使投资。种子期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最大的阶段,也是VC、PE等不愿投资的领域,因此政府需要特别关注这一阶段的金融环境和支持环境。在政府引导基金转型FOF的同时,保留并规范部分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通过引导基金来纠正“市场失灵”。政府引导基金应采用预算内资金等资金来源,以事业法人的形式,不应以盈利为目的。严格限定政府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政策定位,将其限定在支撑一些早期的、前端的、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政府有意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等关键领域,或者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早期的创业企业。
3.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联合担保平台,并应用财政补贴和奖励等方式推动银保联动和投贷联保。由于我国担保行业本身规模偏小、风险收益不匹配、发展不成熟等因素的作用,使传统的信用担保不能有效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各地可在借鉴杭州市信用联合担保机制探索的基础上,克服传统担保机制的缺陷,成立专门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科技担保公司,利用政府科技专项提供的政策性担保资金,通过政、银、保合作联动,基于风险和收益的对等原则,创新设计担保融资品种,在政府、担保公司和银行之间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摊比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的担保融资服务。
4.通过利息补贴、创新奖励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等金融产品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集合票据和债券都是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研究探索全国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是一个金融多样化的创新方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搭配在一个区域内未必能有较好效果,如果能够考虑将全国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和收益在全国内搭配或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另外,以产业链金融为纽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和收益放在其所处的产业链中来综合考量,通过上下游的优质企业的担保来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这些显然都需要金融服务机构大胆创新,提供新的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应用利息补贴、财政奖励等方式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
2、金融危机背景下财政税收改革的思考
上文中,笔者介绍了金融危机对财政税收政策产生的影响,我们了解到如果国家能充分地利用财政税收政策,那么即使在金融危机的时候,我国大部分企业都能应付自如。那么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笔者对财政税收改革到底有哪些思考呢?接下来,笔者就做具体的阐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2.1处理好财政税收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目前情况下,我国的财政税收主要依靠企业经济效益,简单来说,如果企业的经济效益高,那么我国的财政收入自然也高。因此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相关部门只有加大税收改革的力度,尽可能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才能保证我国的财政收入的增长。综上所言,相关部门只有处理好财政税收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让二者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才能使得我国的财政收入与经济都得到可持续的发展。如何才能处理好这种关系呢?这就需要相关部门更多的进入到竞争的领域,将资源得到最佳配置,使财政税收转变为公共性的投入,如果政府财政税收投入到公共性的领域一定会给周围经济带来发展,从而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如果不这样做而是直接将财政收入资金投入到企业中,不利于企业在竞争的环境中生存,如果运用不当也会造成浪费,不利于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
2.2国税与地税要有合理的协调机制
所谓国税就是指国家税务系统,地税就是指地方税务系统。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税收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拥有调控经济、组织财政收入等职能。我国每年的财政收入超过90%是来自税收,其地位可见一斑。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面临着更多的机遇与挑战,所以传统的国税与地税征管机构分设,就显得不适应我国社会当前的发展。虽然目前我国已经拥有整合国税与地税机构的条件,但是由于地方税制改革相对滞后等诸多原因,使得将这两种征管机构整合的难度加大很多。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政府应该尽快建立国税与地税的协调机制,可以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进行实践,然后再推广,使得国家和企业都能达到双赢。
2.3建立税负水平适中的税收制度
所谓宏观税负就是指国家税负总体水平,它是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表现出纳税主体的经济负担。但是无论什么时候,税收制度的制定都是依据当时经济发展的水平。如果政府能够建立一个合理的税负结构,就有利于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那么如何能够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税负结构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首先,适当降低纳税主体税外的负担,要建立健全宏观税负标准,在降低纳税主体的税外负担的同时,还应该增加宏观税负的水平;其次,要加快增值税的转型步伐,及时开征物业税。要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实行综合申报与分类扣除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适当降低工薪收入的税收负担,及时开征物业税,推进资源、环境税收体系改革;最后,要围绕创新型国家建设、统筹区域发展和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推进税收优惠制度及相关改革。
2.4、建立资金来源可靠的科学支付体系
一是要合理搭配一般性转移支付与有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适当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二是要改革税收返还和增值税分享制度,稳定转移支付资金来源;三是要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方法,建立公开、合理、科学的资金分配制度,综合考虑地区人口、人均占地面积、人均收入状况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科学的测算方法;四是完善监督支付系统的运行,并制定公共政策,指导中央银行以外的支付系统的运行。在政策方面,还包括规划并运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的总体结构、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别是跟支付系统风险管理和保障系统安全相关的政策。
2.5运用现代管理理念,优化税收征管组织形式
2.5.1理顺管理职能
政府税收征管的职能是要平衡市场经济环境,越是在经济危机的情况下,政府税收征管部门越要坚持专业化管事方向,吸收管户制的合理内核,实行“管事”与“管户”双管齐下、互为补充,切实提高管理效能,增强对税户、税源的监控能力,防止漏征漏管。采取双管的制度形式,就必须要减少管理层次,以业务流程为导向把管理职能理顺,发挥其管理实效,为市场经济发展带来公平的竞争环境。
2.5.2建立扁平式的组织管理结构
扁平式的组织管理结构主要是指要开展平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按照信息流相对集中和职责明确的原则,对基层征管机构进行全面整合,减少执法主体的数量和审批环节,归并一些职责交叉、业务单一的部门,将有限的人力资源用于专业化管理和基层征管一线。这样的税收征管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缴税麻烦,适当地为纳税部门提供快捷支付方式,减少了大面积接触税务机关的麻烦。
从本质上看,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离不开适宜的外部环境,而政府要对风险投资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必要的扶植,从而在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过程中充当重要的“推动器”角色。风险投资作为一种创新性的活动,更离不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财政和金融环境。因此,营造一个良好的风险投资的财政和金融支撑环境至关重要。
一、政府财政资金的适度扶持
为了有效解决风险投资发展中的“市场失灵”问题,很多发达国家都先后推出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助计划、中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等,试图从系统抚育的角度解决风险投资所遇到的难题,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美国不仅先后培育出了IBM、英特尔、思科、微软这样的大公司,也极大地激发了美国公民的创业、创新精神。但是,由于风险投资涉及面广,资金需求个性化明显,政府根本不可能在完成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职能之后,还有足够的财力在风险中起主导性作用。政府财政资金主要是从弥补市场失灵的角度出发,抓住制约风险投资的关键环节,着力解决风险投资环境建设中的关键问题,以使财政支持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首先,任何产业和企业的发展都需要一定的市场与环境条件,风险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对资本、法制、人才、市场机制等条件的要求更高,政府应在满足这些条件方面充当无可替代的角色;其次,风险投资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战略重要性无法在追逐商业利润的市场上通过成本-效益关系完全反映出来,这就需要政府从战略的高度和长远的目标出发,采取措施,鼓励并支持风险投资的发展,如通过设立政府种子基金,对处于研发阶段的创业项目提供资本金支持。日本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规定,凡企业利用风险资本实施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均可从政府得到约占其开发总支出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补贴;澳大利亚企业科技开发费的60%由政府通过免税方式提供。我国1999年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第一个政府种子基金。该资金设立以来,通过无偿资助等方式,对优化种子阶段企业资金供给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作用非常显著。政府基金只能起到引导和催化剂的作用,而不能成为风险投资的主力。目前,风险投资主体单一,风险资金来源短缺是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为推进我国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必须要有更多的风险资本加入进来。因此,应着力培育多元化的民间风险投资主体。从长远看,国家对风险投资的支持主要表现在政策的支持上,风险投资的真正发展还是在于拓宽风险投资的资金渠道。主要的资金渠道包括:允许保险公司将多年来积累的保险基金的一部分从事风险投资活动,包括将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公司,由后者进行风险投资,或参与风险投资基金的组建,直接进行风险投资;吸收外资和鼓励外国机构在我国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开展风险投资活动;通过商业银行介入风险投资的担保机制,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
二、建立政府信用担保制度
毫无疑问,政府是最具有公信力的机构,政府信用担保对风险投资发展的具有放大效应。
在目前银行贷款仍占企业资金来源的主导地位,且银行仍以“安全第一”为经营原则的情况下,由政府为风险投资项目提供担保是促使银行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最为直接和有效途径之一。发达国家为了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风险投资业发展,普遍选择了政府担保的方式。例如,美国中小企业局(SBA)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85%~90%的担保,为从事股权投资类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发行长期债券的担保。日本设立的“研究开发企业培植中心”负责对风险企业的贷款担保,担保比例为80%。实践证明,通过财政担保,政府可以用少量的资金带动大量的民间资本投向高科技风险企业,其资金放大倍数在10~15倍之间。为发挥信用担保的资金放大效应,可开展的主要工作包括: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出资成立专门的风险投资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由政府、银行及民间资本合资设立担保公司;建立风险投资的保险保障体系,如可由政府组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保险机构,或鼓励现有的保险公司开展风险投资保险业务;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外资投入风险投资担保领域,研究制定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担保业的政策,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吸引民间资本投入担保业的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风险投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不能过分依赖于政府担保。从国际经验看,政府担保在风险投资担保体系中并不起主导作用。即使是政府担保,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行政担保,而是政府扶持下的市场化担保,政府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三、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
关键词:金融危机税收政策减税
自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各国相继出台了各自的经济刺激方案。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带来的冲击,我国政府也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经济政策,其中,税收政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税收政策调整的背景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我国经济面临严峻的挑战,各项经济指标出现了回落,这是本轮税收政策调整的最大背景。由于金融危机的蔓延,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增速放缓,出口下滑,市场流动性趋紧压力激增,政策取向开始大幅调整,并定位为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从宏观经济层面来看,我国经济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经济复苏之路依然漫长从2009年的各项宏观数据来看,宏观经济还处于艰难复苏初期:尽管国家对相关行业多次出台出口退税政策,出口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大量的贷款投放并没有使微观经济快速复苏,实体经济增长的基础还不牢固;企业的生产成本有所降低,但金融危机过后,资产大幅缩水引起需求下降。
(二)出口形势难言乐观出口作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其快速增长一直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世界经济增速明显减缓,尽管出口结构升级和出口市场的多元化以及出口退税率的提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外部需求变化对出口的影响,但是较高的出口依存度将使我国经济在欧美消费持续疲软的情况下难以独善其身。
(三)通胀预期不断增强未来一段时间内,通货膨胀形势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要刺激消费拉动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却存在强烈的通胀预期,将给财税政策的具体实施提出严峻挑战。
二、税收政策调整的效应分析
面对复杂的经济形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来提升市场信心、扩大需求拉动经济增长、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
比如,两次大幅度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和暂时免征存款利息税、个人证券账户资金免征利息税、抗震救灾及支持灾后重建系列税收政策等。这些惠民生的举措,受到老百姓热情赞许。而在税收政策调整中,对实体经济的影响集中体现在增值税改革和大范围调高出口退税率方面。
(一)增值税转型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效应明显2008年11月初国务院出台扩大内需十大措施,公布了增值税转型方案,这是我国历史上较大的一次减税行动,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效应明显。
基于宏观层面的视角,此次增值税转型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和行业因资本有机构成差异造成的税负失衡,有利于降低资本有效税负,促进研发投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在出台时机上,在经济总体趋紧的情况下出台这项改革避免了投资过热风险,也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抗风险能力和克服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基于微观层面的视角,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减轻企业税负,降低投资成本,增加企业盈利,有利于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尤其是机器设备投资比重较高、资产耗损较快、投资回报率较低的行业受益较大。转型后的增值税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更新,将对投资产生明显的导向作用,而且会使企业的投资周期明显缩短。同时,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也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但要引起注意的是,转型将刺激企业增加投资,会对劳动力需求产生影响,在其后的配套政策中应防止实物资本投入对人力资本的过度替代,以免对就业产生消极影响。
(二)出口退税率提高是把“双刃剑”
从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为稳定外需,中央7次提高出口退税率,将综合出口退税率由12.4%提高到13.5%。长期以来,扩大出口一直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并由此形成了出口导向型的产业结构和经济政策。近年来出口退税政策的不断调整,对于优化出口结构,抑制外贸出口过快增长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从长远看,出口退税率的适当上调虽然对减轻国内就业压力具有积极意义,但目前对于出口企业的实际影响不大。当前最主要的压力还是整体的需求在下降,这并不是靠出口退税就能解决的。以钢铁业为例,目前北美、欧盟等地区部分制造业的开工率还不到60%,因而对钢材需求并不高。对企业而言,退税政策只能惠及一时,长远来看,最发愁的仍然是订单。
而实际上,提高出口退税率也是一把“双刃剑”。出口退税率上调后,外国采购商必然相应降低产品报价,在一定程度上使出口退税补贴了外商,出口企业的收益反而会小于外商采购商。同时,上调出口退税率,有可能引发新的国际贸易争端。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情况下,出台外贸政策尤其要谨慎和小心。对于政府而言,应抓住时机对税收政策调整做出理性选择。应借此机会推进出口税收支持政策的转型,按照优化出口产品结构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结合企业所得税改革,取消针对外商投资举办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其纳入出口结构优化的调控范围,消除由此引发的国际贸易争端。
三、对金融危机下我国税收政策再调整的建议
国际金融危机造成美国、欧盟以及新兴市场国家的经济增长放缓,并伴随着通货膨胀的预期,对全球未来几年的经济前景形成了深远的影响。在外需下降的情况下,中国经济要想保持可持续增长,必须要拉动内需和增强企业的活力。未来的政策要在避免中国经济“滑坡”和防止通货膨胀之间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我们认为,在税收政策上应更多地发挥减税的作用,同时加大财政对改善民生、自主创新、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目前中国不但外需不足,而且内需也不足,特别是居民的消费需求偏低。
如果要弥补外需不足带来的影响,必须要提高内需。光靠投资,持续性不足,故只有扩大居民消费,才是长久之策。而居民消费不足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居民收入水平比较低。
所以,2009年12月5日至7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扩大居民消费需求”置于结构调整的首要位置,凸显出国家解决目前投资与消费失衡这一问题的决心。目前我国财富过多地集中在政府手里,这势必影响民间的投资与消费。因此,“还富于民”将是未来政府必须要着力解决的,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由于当前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较低、税率较高,加上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基本上落在广大工薪阶层的身上。因此,改革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将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改为综合所得课税与分类所得课税相结合的征税模式等措施,将对刺激居民消费产生一定的作用。
(二)降低中小企业税负目前,我国各类中小企业已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8%,其工业产值、实现利税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的60%、40%和60%左右。从就业方面而论,近年来,我国每年75%左右的新增就业机会来自中小企业。
①长期以来,中小企业是就业和经济增长的主力军,把钱留给它们去投资是最理想的。遗憾的是,中小企业长期存在融资难、税负重的问题,如今又遇到了金融危机和经济增速放缓,很多已在危机中倒闭。如果能给他们大幅减负,相当于为其提供了一笔难得的融资,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无疑是雪中送碳,其效果将是显著的。然而,政府实施的5500亿减税方案,中小企业真正从中受惠不多。
②如果给中小企业减负,会更有利于产业结构的升级,也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从这个角度出发,政府应该多给中小企业免税,这将会明显拉动就业的增长、促进经济的发展。当然,减税就是减收,在支出不变的情况下会扩大赤字。考虑到目前政府拥有良好的财政状况和良好信誉,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国债来弥补赤字,并且发行成本很低。由政府发债来给中小企业减负,实际上是引导资金流向更有效率的地方,同时中小企业的存活与发展会扩大税源。这对于优化当前偏重重化工业、严重依赖投资的经济结构和提升就业有“一石二鸟”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计金标《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税收政策调整分析》《,财政与税收》200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