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关系论文汇总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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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关系论文

篇(1)

1.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各国经济、技术实力普遍较强,因而欧盟国家是最先意识并研究国际贸易中技术性贸易(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以下简称TBT)的国家,同时也是设置TBT最严重的国家。调查表明TBT已成为阻碍我国出口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首要的非关税壁垒。 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欧盟是最早发起对华反倾销的地区,也是外国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案诉讼最多的国家。截止2003年底,欧盟已发动98起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申诉。进入2004年,这一势头有增无减,年度立案数量大幅度增加到9起,涉及产品包括手动叉车、铸铁井盖、碳酸钡、聚酯长纤维面料、三氯异氰尿酸、镁砖、不锈钢紧固件、颗粒状聚四氟乙烯树脂、酒石酸等,这些产品均属中国出口欧盟的重要产品。 取消普惠制待遇。从1995年开始,欧盟分两阶段(19951998年和19982004年)逐渐了削减对中国产品的普惠制待遇。一些产品从2003年11月1日起,在原优惠安排的基础上,削减50%的优惠幅度,并从2004年5月1日起,取消了全部优惠安排。这意味着大量的中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关税的大幅度提高,必将影响中国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影响中国多欧盟出口贸易的发展

二.对策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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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论文论市场和政府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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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虽然,生态工业园已是循环经济的重要实践领域,但根据循环经济的定义可知,循环经济对于空间结构的认知,很少涉及。主流经济学忽视空间结构研究的缺陷已经为学者们所认识,因此,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循环经济必须将空间结构纳入其研究范畴,循环经济的空间结构理论将弥补当代循环经济理论的缺憾。

经济地理学和区域经济学是能对此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科,但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以及知识更新的渐进性,目前,尚缺乏这方面的研究,循环经济地理学和区域循环经济学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循环型产业的布局、循环型区域划分、循环型城镇体系、区域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区域循环型产业结构、区际循环经济分工与合作、城乡循环经济协调发展、经济全球化对区域循环经济的影响、区域循环经济发展与布局政策等是其重要研究内容。经济地理学者和区域经济学者应加强对循环经济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总结循环经济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在此基础上,探讨循环经济对传统经济地理理论和区域经济理论的改造,以指导中国区域循环经济的发展。

循环经济的层面分析

关于循环经济的层面分析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业经济系统包括三个层面的循环:小循环,指企业内部的物质循环;中循环,指企业之间的物质循环;大循环,指工业产品经使用报废后,其中,部分物质返回原工业部门,作为原料重新利用。该观点是基于工业经济系统内部的循环经济分层,具有相对性。实际上,循环经济系统是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相互作用形成的复杂系统,产业之间的界限模糊,工业企业可以与其它产业企业甚至社会之间建立物质循环。如石河子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形成了种植系统、造纸系统、养殖系统、畜产品加工系统、生态旅游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之间的生态产业链。青岛新天地生态园是静脉产业类生态园,主要功能是:废旧机电产品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处理、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与处置、污染土壤修复项目、其它固体废弃物的处置与利用等。

第二种观点是以山东省为例的以“点、线、面”为特色建立的企业、行业、社会三个层面上的小循环、中循环和大循环。目前,山东省已有300多个企业推行了清洁生产。运用循环经济原理,根据行业间的关联,通过物质、能量、信息和价值集成,拉长和扩大生态产业链,形成由一个及多个行业组成的,各个主体互补互动、共生共利的生态产业链网,建立线上的中循环。青岛啤酒集团资源循环链属于中循环,生产过程和产品消费后产生的各种副产品参与企业内部、企业之间,与社会之间的循环,如酒糟、炉渣的再循环,纸箱、纸板、可回收瓶的再利用,废玻璃瓶、废易拉罐的再循环,包括以上工业循环经济系统内部的三个层面。社会区域层面上的大循环同样包括以上工业循环经济系统内部的三个层面,只是更加重视产品消费后废弃物的再循环和无害化。如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市和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试点,开展社会区域循环经济示范工作。

第三种观点认为循环经济体现在三个层面上,企业层面即小循环,区域层面(生态工业园)即中循环,社会层面(通过废旧物质的再生利用,实现消费过程中和消费过程后物质和能量的循环)即大循环。

根据以上分析,目前的小循环、中循环、大循环分类存在界限模糊和交叉的现象。对小循环的认识比较一致,对中循环的认识不同,但共同实质是企业之间的循环,大循环的共同特点是产品使用报废后的废弃物的再循环和无害化,因此,笔者认为可将企业内部的物质循环定义为小循环,将企业之间的物质循环定义为中循环,将产品使用报废后的废弃物的再循环和无害化定义为大循环。这里的企业不仅是工业企业,包括一切产业企业,强调产业之间的融合;小循环和中循环的区别主要是产业组织上的差异,共同点是不包括产品废弃物的再利用、再循环和无害化,即没有包括与消费领域之间的循环,而包括生产与消费领域之间的循环正是被称为大循环的原因。泛化的区域层面上的循环可以包括以上三种循环的一种或几种,较大范围的区域层面上的循环往往同时包括三种循环。如生态工业园包括中循环,但由于首先要求园区企业的清洁生产,所以生态工业园一般还包括小循环,如果生态工业园企业实现产品废弃物的再循环和无害化或建立产品废弃物的再循环和无害化企业,生态工业园也可包括大循环。

循环经济与跨越式发展

目前的观点认为循环经济反映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高级循环型与和谐型的关系阶段,是人类社会在全面需求类型和可持续发展观支配下的,在后工业化社会阶段的产物,循环经济阶段即后工业化阶段。据此,很容易推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难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结论,但笔者认为循环经济是后工业化社会阶段的产物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不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人类社会之所以在工业化阶段没有选择循环经济模式是因为在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压力小的背景下,人类没有认识到循环经济的重要性。理论与实践已经证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即“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物质单向流动模式存在导致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恶化的重大缺陷,因此,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循环经济模式应该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并不只是后工业化阶段的发展模式,关键是观念的改变。目前,在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恶化的背景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继续采用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是行不通的。我国已经进入了工业化中期阶段,这一期间资源消耗最多,对环境影响最大,采用循环经济模式是必然选择。

笔者曾根据经济效益在传统的经济效益型模式与循环经济模式下的对比及其与环境效益的组合关系,将循环经济模式分为以下六种主要类型: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提高的模式,该模式是循环经济的最佳模式;环境效益提高,经济效益保持不变的模式,政府应鼓励企业采用该模式,以提高环境效益;环境效益提高,经济效益下降但大于零的模式。该模式又可主要分为环境效益提高明显、经济效益下降但相对较高的模式,环境效益提高不明显、经济效益下降但相对较高的模式,环境效益提高明显、经济效益下降但相对较低的模式,环境效益提高不明显、经济效益下降但相对较低的模式。在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不同的地区,四种模式的发展策略不同;环境效益提高,经济效益等于零的模式;环境效益提高,经济效益小于零的模式;环境效益下降的模式,在可持续发展背景下,该模式一般是应禁止采用的模式。当然,还可分为环境效益不变的模式。模式四和五存在只循环不经济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难以实施。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提高的模式以及环境效益提高、经济效益保持不变的模式是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均可大力提倡的发展模式,循环经济在欠发达地区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跨越式发展模式。

循环经济试点

我国已在20多个省(区、市)的20多个行业、5000多家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在区域层面,进行了生态工业园建设试点;在社会层面,进行了循环经济省市的试点工作。以上循环经济试点是以国家政府或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发展模式,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难以融合,示范意义有限。今后,在循环经济试点过程中,应加强企业、政府和公众的合理分工,政府的主要作用在于:制定法律、政策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对发展计划和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建立新的社会、经济发展指标体系等;通过对试点的跟踪研究,总结试点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形成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循环经济发展综合调控措施,然后推广,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目前的循环经济试点以产业内部的物质循环如生态工业、生态农业为主,对三次产业之间的循环经济系统缺乏足够的重视;重视行政区域内部(如上海市)的循环经济试点,忽视跨行政区域(如产业带、流域经济区、城市群和城市带)的循环经济试点;试点区域以开发区、产业园区和城市为主,试点区域类型单一。今后,应加强三次产业之间的物质循环试点,如构建工业、农业、旅游业、商业等之间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根据循环经济理论对不同类型区域包括行政区、经济区、自然区和综合区的区划进行调整,并进行循环经济试点,重视跨区域的循环经济试点和农村循环经济试点,总结不同类型区域循环经济发展、区际之间和城乡之间循环经济协调发展试点的经验和教训,促进循环经济在产业和空间上的深化发展。

循环经济与就业

目前的观点认为循环经济可以创造大量劳动岗位,提高就业率。一方面,由于耐用保值性产品的生产、保养、维修、服务以及再利用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循环经济可以创造一定的劳动岗位;另一方面,由于知识经济以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等高技术为手段,以提高知识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核心,强调在经济过程中用智力资源替代物质资源,实现经济活动的知识化,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高级化,是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其往往导致劳动岗位的减少,因此,应从动态和全面的角度,重新认识循环经济对创造劳动岗位的贡献。

循环经济与空间准入

“十一五”规划纲要强调,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不同要求,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评价指标,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在实践中,由于控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证,规划实施的效果有限。循环经济模式为禁止开发区和控制开发区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许多循环经济模式是经济效益较高的“零”污染模式,如山东凤祥集团形成了肉鸡饲养、加工、以副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药品和复合调味品、饲料等产业链条,生产废水治理达标后用于农田灌溉,并利用生物工程技术,以宰杀废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多种新型医药保健品和现代复合调味品,在经济效益快速增长的同时,废弃物基本上实现了零排放。因此,在循环经济理念下,要正确理解“禁止”和“控制”的含义,不能一刀切,具有生态环境破坏性但通过发展循环经济可以基本上消除生态环境破坏性的产业,在禁止开发区和控制开发区可适度发展,前提是不超过生态环境容量。如在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容量范围内,可适度发展“零”污染和无破坏的循环型旅游业。

篇(4)

V=F/C(1—1)

行政管理的作用具有“国家目的的行政作用”和“社会目的的行政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管理的效果也就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效果;另一类是经济效果。而行政管理的耗费则是指产出这两类效果所消耗的一切人力、物力和财力。所以分析行政管理经济效果主要是结合国家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等分析行政管理的产出和消耗之间的关系,以及怎样提高产出、降低消耗,并对产出和消耗作出一套评价的标准和考核的办法。本文将主要从经济效果并辅助社会效果两方面来重点分析行政管理的经济性。

二、行政管理经济效果的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

行政管理的劳动成果是一种与投入或消耗不同质的东西,一般来说,具有直接不可比的性质。从现行的评价方法来看,往往是采取定性评价,这种评价属于语言阐述,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和不准确性。但是任何相关事物,总是有一定程度的同质性,现代应用数学和其它分析方法为我们把具有一定同质性的事物通过某种特殊的方法转换为定量的表述提供了可能性,这为我们建立定量评价行政管理的经济效果创造了前提条件。

如果我们舍去行政管理产出的其它一些效果,直接用财政收入来作为行政管理的间接产出并以其来作出评价其经济性的依据,在理论上会存在一定的误差,但它可以提供一种评价的思路。从财政支出的各项目来看,它不仅对经济效果有直接的作用,而且也是取得的社会效果好坏的最重要的经济来源。因此,对行政管理产出的评价和考核,用财政收入来作为评判依据是比较合理的。因此,对行政管理经济性的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就可以利用其与财政的相关性转化为定量的评价方法。具体的评价指标也完全可以借用现行我国财政分项目收入情况和国家财政分费用类别支出情况的指标。(见表2—1、2—2。②资料来源于1996年中国统计年鉴)

1.财政指标的评价标准:从表2—1、2—1可见,我国财政收入和来源指标为各项税收、能源交通重点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收入、教育费和其它收入。作为分费用类别支出的各项指标为经济建设费、社会文教费、国防费、行政管理费、其它支出等。由于他们都是数字指标,其评价标准就可以从其绝对数量的大小或一些相对指标进行评价。

2.财政指标的考核:在上述财政收入的实现中,起直接作用或是较大作用的是来自社会的各项税收,它占了整个税收的96.73%,其余部分仅为3.27%。而创造这些税收的起最根本作用的是各类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这类因素在我们的评价方法中被称之为直接作用因素;而起着控制、监督、协调、服务的行政管理,称之为间接作用因素。其考核也可以通过以下指标进行:①财政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②财政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③财政在对社会文教事业方面的作用;④财政在国防、其它领域的作用。鉴于篇幅关系,这里不一一赘述。

三、行政管理经济效果的评价方法

以上分析为我们建立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经济效果评价方法打下了基础。下面我们从编制定量的方法来对行政经济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建立这种方法的步骤如下:

(一)建立表格

1.按现行的部门分类标志将行政管理的产出的类别分为1、2.……n种,每一种产出的类别所对应的细分类数目为d1、d2……dn,而为了解决各种性质的产出不均等的情况,我们用k1、k2……kn来表示行政管理产出的均衡系数。最后,每一种产出的效果我们都以社会效果(用T表示)和经济效果(用V来表示)这两个指标来衡量。

2.将行政管理这类间接作用系统分为若干小的组成单元,并用s1、s2……sm来表示其细分类,用p1、p2……pm来表示对间接作用系统的人数,再用a1、a2……am来表示投入在对最终产出起直接作用上的资金,用b1、b2……bm来表示分配到对产出起间接作用因素上的投入情况。最后就得到一张表格(见表3—1)。

(二)评价各间接作用子系统的产出效果

根据间接作用因素对产出的作用再考虑到实际情况予以评价出各组成间接作用系统的子系统的效果(包括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对社会效果的评价可以通过间接作用系统的各子系统对产出所起的作用大小来评判。一般可以从社会效果的主要指标来进行(在下例中我们用财政收入来代替作为评判标准)。对经济效果的评价则可以根据间接作用系统各子系统对经济效果所起的作用即财政收入指标来进行相关性评价。

我们在表3—1中用xijyij来分别表示行政管理这类间接作用系统各子系统对所产出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定量评价值,它们可以用下列矩阵来表示:

从每一个横行中,我们可以得到对组成某一行政管理系统的子系统的间接作用的因素的评价值,令它为ei,那么ei可以用下式表示:

全部行政管理子系统的评价值为:mmn

在每一纵行中,可以得到行政管理子系统的每一个子系统所产出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评价值。用rj来表示:

行政管理的系统的产出所得到的总评价值为

(三)求产出系数和消耗系数

1.产出系数。产出系数是指每一种间接作用子系统的评价值在全部间接作用系统的总评值中所占的比重,如果用fi表示产出系数,按1—1式所设,则:

2.消耗系数全部投入所起作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在间接作用系统的各子系统因素上分别投入的资金bi,另一部分是投入到直接作用系统各子系统因素上的资金ai。所以全部作用因素的总投入为hi=ai+bi,总投入则为:

按1—1式所设,消耗系数应为ci,则:

i=1

(四)求行政管理经济效果系数

根据1—1式,行政管理经济效果系数可以用下式来表示:

从上式可以看出,行政管理效果系数有如下几个特点:

1.当0≤vi<1:在一般情况下的行政管理中,产出总是大于零,极限情况是等于零,即有fi≥0,而消耗系数总是为ci>0,所以一般情况下,总有vi≥0。这种情况可以说明不管在任何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总会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效果的大小程度如何,就有极大的区别。

一般来说,0≤vi<1这种情况的出现可以反映行政管理经济效果如下几个问题:

(1)行政管理的效率特别低下。在理论上可以说明该地区或部门的投入与产出大大背离,直接反映出了行政管理工作的低效性;

(2)该地区或部门的行政管理组织机构配置极不合理,出现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甚至特别严重;

(3)该地区或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大大超过了按效率配置的原则;

(4)某种程序上也可以说明行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未得到充分发挥或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极其低下。

2.vi=1:即fi=ci,这是现实中的产出与投入在“价值”上相等的情况。从经济效果的情况来看,这相当于生产企业的盈亏平衡点,即在此点出现了行政管理这种投入与产出不同质的两类事物间接出现了平衡,但并未取得良好的经济效果。

在行政管理系统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现象的重要意义:

(1)众所周知,在行政管理系统中,考核其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高效率,但是究竟如何才算是高效率,却无定量的标准。而这种评价方法间接地给高效率提供了一个定量的在投入与产出相对平衡时的标准。

(2)这种评价方法不但可以指出工作效率的数量程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可以指出行政管理组织结构的定量分析问题。

(3)它有较合适的可比性。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在任何一个系统中,只有在一定相似或相同的条件下,进行比较才是有价值的。3.当vi>1时。这种情况说明该地区或部门的行政管理效果与其它地区或部门相比取得了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且可以反映出其工作效率或社会、经济效果从量的方面高于其它部门的程度。一般来说,当vi>2时,就可以说明其工作效率、人员配置、行政管理组织结构等趋于合理和有效,同时也可以说明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四、几点启示

1.我们可以根据各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经济效果系数的大小标准,按照市场配置行政管理资源和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计划配置资源相结合的原则,提出调整或改革行政管理的组织结构,按照保证能够使市场经济有秩序的正常合理运行及行政管理的高效率来促使行政管理这种特殊资源实现优化配置,从而保证行政管理机构结构合理化;

2.在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中,应摈弃那种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形成的专业式的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原则,将现存的“产品控制型”的地方行政管理机构按vi系数应等于或大于2的原则进行重组,形成综合管理型的行政管理部门机构,使我国行政管理尽快走出条块分割、互相排挤的格局;

3.调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适当扩大地方行政管理的权限。根据行政管理经济效果系数调整地方政府与中央各部、委下属机构的权力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央应主要根据制订相应的法律和从宏观调控来履行政府的各项管理职能,缩小乃至撤消在地方上设置的不必要的条条机构,只要地方政府能够决策、组织、监督、控制和服务的事务,就应由地方政府来办;

篇(5)

认为,战争是政治通过暴力手段的继续,而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经济则是政治作为阶级之间、国家之间、民族之间关系的根源。高度发达的经济水平需要有相应的基础设施,较完备的基础设施也是国防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强大的国民经济能够为国防建设提供大量的资金、物资和优秀人才,能够有效地改善国防设施,更新武器装备,加大国防科技投入,从根本上提高国防力量。

(二)经济建设所必须的安定的国内外环境来自国防实力的增强和发展,国防建设是经济建设的保证

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有国家就要有国防。同志曾说:“一个巩固的国防是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基本保障”。纵观历史,一国的强盛莫过于一个强大的国防力量作后盾。如果国家的国防实力不强,其安全就会受到威胁,经济建设就无从谈起。每个国家无论大小都把国家的独立自主、和经济建设视为国家的基本利益,而国防建设是保障三者的先决条件。

(三)国防建设为经济建设起着先导作用

马克思说过,军队在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它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在生产力的发展中起开路先锋作用,对经济建设起着先导作用。加强国防建设能够促进科技的进步。国防建设分娩出来的高新技术能促进经济革命。

可见,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是对立统一、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在服从国家整体发展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国情需要,正确处理二者关系,选择适当的比例协调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二、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关系的创新

(一)定位创新:富国和强军统一

正确认识和处理富国与强军的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在经济建设为中心初期,强调军队建设服从经济建设;在经济高速发展之后,“加快中国特色军革”写入了十七大报告,标志着追求“富国”和“强军”新目标的统一。

“富国”与“强军”二者不可偏废的定位创新的提出,继承和发展了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有关原则和方针,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进一步突出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两者均衡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性,体现了统筹和发展的有机统一。在具备了强军的经济基础后,需要拥有一支强大的军事力量作经济发展的战略支撑,是保持经济建设继续稳步推进的重要保证。“做好军事斗争准备”作为一种和平年代的常态表达,被写入十七大报告并非空穴来风。

(二)成效创新:质量与效益统一

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提出积极推进“加快中国特色军革”,适应世界军事发展趋势,打赢高技术含量的现代战争。我国军革的成效要实现质量与效益相统一。

成效创新来自于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尤其是武器装备采购体制的变革。从改革开放之初到1986年为军品市场探索阶段,确认了军品作为市场客体的商品属性问题;从1987—1997年为军品市场的初步建立阶段,确立了军品研制者和军品使用者作为市场供求主体的地位;从1998年后为军品市场逐步发育走向完善阶段,逐步确认总装部的统一规划和集中管理。1999年,国防科技工业五大总公司改组为十大集团公司,完全按照企业方式运作,逐步形成了国防科技工业既有垄断又有竞争的有效市场供给主体。所以,十七大报告提出“调整改革国防科技工业体制和武器装备采购体制,提高武器装备研制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质量效益。”从武器采购体制来说,形成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的有效分割,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节约军费。国防科技工业也跻身市场化的行列,武器采购体制的发展顺应了市场体制的要求。

(三)科技创新:军用与民用统一

十七大报告提出,“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军队人才培养体系和军队保障体系,坚持勤俭建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军用与民用统一是国防科技工业的一种国际化的趋势。军用与民用统一的实质,在于将军事工业内部剩余产能在民用领域充分释放,将领先技术向民用领域合理转移。

1.军用与民用统一要完善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相对于军工市场有限份额,民品市场空间巨大,二者结合可以更加合理的利用和配置我国的生产和技术资源,增强军事工业和民用工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从科技创新的角度来讲,军民统一是实现军用和民用两个领域相得益彰的有效手段。

2.军用与民用统一要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中统筹考虑军需民用、平战衔接,可以使平时的国防经济与民用经济的发展比例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

3.军用与民用统一要建立和完善军队人才培养体系和军队保障体系。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又好又快发展,要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新途径新方法,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全面推进经

济、科技、教育、人才等各个领域的军民融合。

三、科学统筹,确保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国防和军队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占有重要地位。必须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这一论述在充分肯定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战略地位的基础上,明确了新世纪新阶段处理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关系应该遵循的指导方针。

(一)要谋求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内在统一

经济是国防的物质技术基础,只有国民经济发展了,才能为国防现代化提供必要的物质技术基础。国防现代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国防建设,增强国防实力,是确保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

(二)要促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协调发展

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从国家安全和发展的战略全局来看,坚持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协调发展,既是富国之策,也是强军之道。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构筑国家的安全盾牌,建立起强大的军队和巩固的国防,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正确选择。

(三)要统筹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资源配置

富国和强军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两大基石。经济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依托,国防实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当今时代,只有经济获得空前的发展,强军才有可靠的支撑。

篇(6)

尽管国债一直是政府弥补财政赤字的有效手段,但是国债还具有其他许多重要的金融功能。

1.基准定价

作为基准定价的有效工具,国债必须具有一条真实的收益率曲线。在一个发达的国债市场上,国债具有构造一条“真实的”无风险收益率曲线的特性:(1)市场参与者认为国债是无风险的;(2)国债按预期数量有规律地发行,其发行期限绝大部分应为4周到10年;(3)国债供给量充足;(4)国债市场具有很好的统一性、流动性,在任何到期日其价格均不会出现异常波动。鉴于上述这些特征,市场参与者可利用所观察到的国债收益率绘制一条无风险收益率曲线,并且可以利用这条无风险收益率曲线来评价其他具有风险的债券价格。

2.利用国债回购进行融资

回购协议可视为以可靠的流动性为担保的短期贷款。投资于长期国债的管理人可通过国债回购市场保留其长期持仓量。回购市场规模大且主要依赖于国债作为其基础债券。据美联储统计,在2001年上半年,一级交易商日均未清偿回购总额为2.95万亿美元。政府证券清算公司(GSCC)按产品类型跟踪观察了通过其清算的回购交易,在2001年上半年,GSCC处理了超过98.1万亿美元的回购交易,日均处理7845亿美元,其中国债占78万亿美元(为所有回购交易的81.5%)。

(二)国债有助于降低投资者融资成本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在购买公司所发行的债券时,一般会再选择购买国债或其衍生产品对债券利率风险进行套期保值。若国债市场发育不健全,债券购买者就要使用成本更高的套期保值手段,则债券购买者的边际套期保值量将会减少,其面临的利率风险也会增加。为弥补债券购买者所面临的较高的边际利率风险,必须提高债券的预期收益率。因而,债券购买者利用国债及其衍生产品能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同时可降低企业发行债券必须支付的利率水平。这样,国债市场的流动性可在两个方面降低绝大多数投资者的费用:承销及债券发行。

(三)在经济衰退或金融危机时期提供了流动性

为分析国债在经济衰退或金融危机时能对金融市场发挥增强流动性的功能,BengtHolmstr?m和JeanTirole(1998)以美国经济为例,构建了一个在不稳定环境下,众多企业在房地产业进行长期投资以获取收益的模型。在Holmstr?m—Tirole模型中,在0期,每家企业采用发行债券和股票融资。

由于每位企业家受激励性所驱动必须至少保留一小部分企业预期净现值,因此每家企业的全部预期净现值一定大于其外部债权和股权的预期净现值。这就是众所周知的企业家楔(entrepreneurialwedge)。在1期,企业项目投资所需要的资金可能会增加或减少,这称之为流动性振荡(liquidityshocks)。相应地,其投资的预期净现值同样会增加或减少。此时,每家企业必须决定是否继续或终止投资。若企业终止投资,则原所有的投资都将损失;若企业继续投资,它在2期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有可能高于也有可能低于其预期收益。

Holmstr?m和Tirole利用该模型首先分析了经济扩张时期特定企业的随机流动性振荡特征。为使经济利益最大化,只要预期净现值保持正值,企业就应该在1期继续投资。然而,在企业所有的净现值和外部净现值之间的企业家楔的作用,限制了企业再向投资者发行新债券和新股票的能力。因此,流动性振荡会迫使某些具有的预期净现值的企业终止投资,并由此降低了总体经济利益。若1期流动性振荡为正向的企业将剩余资金贷给流动性振荡为负向的企业,虽然能阻止预期净现值为正值的企业减少投资,但能增加总体经济利益。然而,由于搜寻和交易费用的存在,因此拥有剩余资金的企业向资金短缺企业的贷款变得不切实际,而诸如商业银行之类的专门金融中介得以发展,他们聚集企业的剩余资金并将它们贷给资金不足的企业。除了贷款,流动性振荡为负向的企业还可能抽出其银行储蓄或出售在。期所获得的债券或其他企业的股票来清算其有价证券组合,以满足其在1期的融资需求。那么,在0期要求企业购入金融资产,还要进行初始投入,这就有可能降低企业的预期收益率。

其次,Holmstr?m和Tirole分析了非随机高度相关性的流动性振荡。例如,非预期性增税提高了所有企业在1期进行投资的成本。这类高度相关性的流动性振荡具有经济衰退或金融危机时期的特征。上述企业获得的流动性来源——发行新债券或股票,以及从金融中介借款或清算其金融资产——均是内生的,即模型中的所有流动性均由私人企业的生产活动所产生的。由于这些流动性是内生的,所以不能满足整个经济对流动性的总需求。假定某些企业抽出存款以满足其流动性需求,金融中介将不能满足来自于其他企业对贷款的需求。若某些企业卖出股票和债券,证券的市场价格将会下降,较低的债券和股票价格将会阻止其他企业通过发行新债券和股票来募集资金。由于企业不能满足整个经济社会对流动性的需求,因此在发生危机时某些受流动性约束且预期净现值为正值的企业仍会终止投资,这种行为将降低总体经济利益。

最后,Holmstr?m和Tirole提出了国债的作用。国债与私人债券所提供的流动性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国债所提供的流动性是外生的;二是国债的流动性基于政府强制性税收,而私人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则取决于特定企业和影响企业获利能力的经济环境。

在Holmstr?m和Tirole的模型中,没有将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作为可供选择的流动性来源。尽管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可向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而国债与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所提供的流动性有很大的差异。

现实中,个人和企业可以主动利用国债的流动性。HolmstrOm和Tirole指出,面对具有高度相关性的流动性振荡,“政府债券提供了自我保险的工具”;而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所发挥的流动性则依赖于政府的决策和行动。

因而,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不能完全替代国债所提供的流动性,仅是对国债所提供的流动性的补充。Holmstr?m和Tirole通过以上分析,论证了国债在经济衰退或金融危机时期所提供的经济功能,即一个有相当规模的、活跃的国债市场能减缓经济衰退或金融危机时期的就业、投资和生产规模的紧缩。

(四)国债能增加私人投资和实际GDP的增长

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家MichaelWoodford(1991)认为,传统模型和李嘉图均衡模型都不能完全解释国债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并且构建了流动性约束模型。传统模型和李嘉图均衡模型假定存在完善的金融中介,即个人和企业可以竞争性利率和未来收益为依据方便地获得融资。而流动性溢价的存在表明,金融中介是不完善的。正是金融中介的不完善性导致某些个人和企业会受到流动性的约束,即他们不能以未来收益为依据获得融资。且当现金流波动时,流动性约束还会迫使某些个人和企业放弃效益较高的项目,最终流动性约束会导致私人投资达不到最佳水平。

Woodford还强调,持续的国家预算赤字可使受流动性约束的个人和企业获得高度非流动性的未来收益权(未来税收)去换取高流动性的资产(国债)。因此,无论增加国家净债务(发行国债)是否会提高实际利率水平,不断增加的国家净债务有助于受流动性约束的个人和企业稳定其投资水平。另外,与传统模型和李嘉图均衡模型结论不同的是,不断增加的国家净债务对经济的影响并非是中性的。不断增加的国家净债务给与私人部门额外的流动性,减少了先前由于流动性约束而放弃的可获利投资项目,从长期而言加速了GDP的增长。Woodford的研究还进一步证实,流动性约束模型与20世纪80年代美国经济的表现相一致。

然而,国债供给并非是在私人流动性约束不再存在时才达到最佳水平。其原因在于,支付国债利息的资金来源于征税,而税负过重会对经济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在发行国债以减缓流动性约束的宏观收益与征税对经济产生不良影响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

(五)国债微观经济功能的佐证:我国香港特区财政和新加坡的实践

长期以来,我国香港特区财政一直出现盈余,特区政府不必因赤字而发行债券。然而,特区政府决定建立政府债券市场并授权特区货币管理局发行债券。截至2000年底特区政府债券发行余额已达到1090亿港币,占特区GDP的8.6%。

与我国香港相类似,新加坡政府同样有持续的财政盈余,也没有发行政府债券的财政需求。但新加坡政府授权货币管理局(MAS)于1998年发行了新加坡政府债券(SGS)。截至2000年底,SGS余额达到432亿新加坡元,占新加坡GDP的27.2%。MAS认为,新加坡发展政府债券市场的目的是:(1)供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提供短期无违约风险或违约风险很小的投资选择;(2)建立一个具有较强流动性的政府债券市场作为公司债券市场的基准;(3)鼓励发展与固定收益债券相关的技术及扩大新加坡可提供金融服务的领域。

不过,理论界至今尚未对我国香港特区和新加坡的实践进行实证性研究,以定量确定我国香港和新加坡发行政府债券的绩效。然而,经济学家和金融市场参与者均认为,建立活跃的政府债券市场是发展有效资本市场的前提条件。我国香港特区和新加坡在没有预算赤字的情况下,仍建立起活跃的政府债券市场的实践同样说明该市场具有一定的微观经济功能。

二、流动性及其对国债价格的影响

国债的微观经济功能与国债所拥有的独特流动性密切相关。因此,研究国债的微观经济功能,首先需要了解国债的流动性及其对国债价格的影响。

(一)流动性内涵

资产流动性反映了资产以预期价格转换为现金的速度、便利性以及确定性。流动性强的资产可以较低的成本和接近预期价格或等于预期价格迅速转换为现金。除了现金之外,国债是最富流动性的资产。国债的交易费用最低,且无任何信用风险。而其它金融资产,如股票或金融债券,虽然它们也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也能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进行交易,但由于它们具有某些信用或市场风险,所以与国债相比,其价格波动性较大。

(二)关于流动性影响国债价格的实证分析

1965年EugeneF.Fama提出了有效市场理论。他认为,在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的价格已包括了所有可获得的信息。由于金融市场信息是有效的,所以任何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应等于其净现值。而金融资产的净现值又等于其所产生的所有未来现金流的贴现值之和,其贴现利率是反映相关现金流的风险利率。

尽管净现值在解释资产价格时是一个相当有价值的概念,但是净现值不能解释金融资产市场价格的某些特例。例如,国债的市场价格通常就要比单纯以净现值判断的结果要高。为解释这一反常现象,YakovAmihud和HaimMendelson(1986)提出了流动性溢价理论,即资产价格为其资产净现值与其流动性溢价之和。

Amihud和Mendelson观察了资产出价和询价之间的价差,以此来测度资产流动性:资产的流动性越高,其出价与询价之间的价差就越小。在假定投资者要以较高的预期收益来补偿其所拥有的流动性较低的金融资产的情况下,Amihud和Mendelson在检验了1961—1980年间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出价和询价价差及预期回报率以后发现:(1)若出价与询价之间价差增大,则平均回报率上升;(2)收益一价差关系的斜率随价差增大而下降。他们的结论证实了流动性溢价的理论。Amihud和Mendelson(1991)又检验了短期国债和剩余期限小于或等于6个月的中期国债的收益率。若不存在流动性溢价,这些短期和中期国债的收益率应该是一致的。然而,现实中收益率却存在差异,这再次证实了流动性溢价的理论。Amihud和Men—delson也曾对1987年4—11月的489对相互匹配的短期和中期国债进行检验并发现:(1)中期债券的出价与询价之间的价差约为短期债券的4倍,这表明了中期债券的流动性较低;(2)中期债券的收益率要高于到期期限相同的短期债券收益率,其平均值AY=o.428%,其标准差为0.021.

其他经济学家也研究了流动性溢价理论,DavidBeim(1992)检验了1987—1990年的长期国债,用出价和询价的价差来测度长期国债流动性后发现,在发行后的最初两年里流动性减少了1/3.自第二个年度后,流动性减速开始放缓,但在随后的年份中,减速又加快了。研究同时显示,尽管流动性与国债余额规模二者之间并非同比例变动,但有一定的相关性。Beim认为,倘若长期债券的价格等于其现金流现值的期限结构理论有误差,其关键原因就在于流动性对国债定价有影响。

AvrahamKamara(1994)扩展了Amihud和Mendelson(1991)的研究,他将即期风险(im—mediacyRisk),即交易所实现的价格与当前报价不同的风险,融入了流动性溢价分析之中。通过检验1977年1月到1984年7月大约还有14周到期的短期和中期国债,Kamara发现,在这些具有同样剩余期限的中期与短期国债之间存在收益率差异,其中包含了即期风险的因素。

FrancisA.Longstaff(1995)检验了市场交易影响金融资产价格的机理。Longstaff发现,对市场交易的限制极大地降低了股票价格,其降低值等于流动性减额。这一结论与流动性溢价理论相一致。

Longstaff(2001)同样还比较了长期零息票国债和长期零息票REFCORP(ResolutionFundingCorporation)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揭示了国债的流动性溢价。针对大量金融机构破产的情形,1989年美国国会制定了《金融机构改革、复苏和执行法案》(FIRREA)。FIRREA建立了REFCORP作为解决这些破产企业的融资机构。REFCORP债券的本金由长期国债担保,而REFCORP债券的利息由政府支付。由于REFCORP长期债券与长期国债在风险与税收方面相一致,故可比较的REFCORP长期零息票债券与长期国债之间的价格与收益率差异就可反映出流动性溢价的差异。通过比较1991年4月至2001年3月期间3个月到30年期的国债和零息票债券的收益率,发现平均收益率差异范围为9.35至16.28个基点(100个基点为l%),这些收益率差异意味着在两种零息票债券之间的平均价格差异从3月期的0.035%到30年期的5.05%不等。

三、启示

上述关于国债微观经济功能的分析对处于国债市场建设阶段的我国具有一些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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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论文我国区域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关系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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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绩效管理在我国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得到了普遍重视和广泛应用。同时,绩效考核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大大降低了绩效考核的有效性。根据本文对武汉、长沙等地的200多家企业的调查显示,有82%的人力资源经理认为自己企业的绩效考核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本文以某特大型石化企业为例,就国有企业绩效管理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如何走出绩效管理窘境进行了对策性思考。

一、国有企业绩效管理的重要性

绩效管理的核心是促进企业获利能力的提高及综合实力的增强。Campbell等人认为绩效不是活动的结果,而是活动本身,对组织进行绩效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组织目标。事实上绩效管理它是人员任用的依据,是决定人员调配和职务升降的依据,是进行人员培训的依据,是确定劳动报酬的依据,是对员工进行激励的手段,也是平等竞争的前提。只有将绩效考核发挥到最大的功效,人尽其才,事尽其功,经济才能持续发展,国有企业才能立于不败之林。

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建立国有企业绩效管理制度,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也是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接受出资人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绩效管理与考核将成为未来中国企业培育世界级竞争力最为重要的管理方法体系,也是引导中国企业从粗放型发展转向精益化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二、国有企业绩效管理的现状

国有企业如何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如何留住优秀人才成为当今一大难题。绩效管理作为一种有效的企业管理手段,也越来越得到企业管理层的关注,很多企业已经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并利用了绩效考核结果。绩效考核的实施结束了国有企业“有任命没有明确任期,有职务没有严格考核,薪酬同业绩不挂钩”的历史,初步建立起了自上而下的“考核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递、激励层层连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体系,增强了企业创造价值和资产回报意识;形成了“重业绩、讲回报、强激励、硬约束”的激励约束机制,将业绩考核与奖惩挂钩,初步解决了过去国有企业负责人自定薪酬、薪酬与业绩脱节、薪酬增长过快和薪酬只能升不能降等问题;有效提升了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了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增强了国有企业的内在动力,加快了企业经营效益的增长。

从目前国有企业绩效管理水平来看,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国有企业经营绩效管理体系还需要深入与不断探索,许多企业的绩效考核形同虚设,流于形式,绩效考核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当前多数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实行中存在困难,绩效考核与发展战略脱节,绩效考核时间僵化,各级管理者和职工的参与度不够,考核缺乏量化,明确的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考核指标脱离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绩效考核不现实,未形成有效的反馈机制等,使得企业考核达不到预期的目标,甚至还导致人才流失。

三、国有企业绩效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长期以来受传统管理体制和思想的影响,国有企业的绩效管理意识淡薄,考核方式落后,考核过程流于形式,考核结果的应用单一,绩效考核仅仅停留在简单评估的层面,还没有真正上升到“绩效管理”的高度。随着近年来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轰轰烈烈的展开,国有企业正在经历一场理念与制度的全面更新,BL公司作为国有特大型石化企业,在推行绩效管理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1、绩效管理的目的与作用存在理解误区

通过在BL公司调研时发现,超过一半的员工认为“考核的作用在于提供奖金分配的依据”。这种认识直接导致“绩效考核成了薪酬制度的补充”,从而使绩效管理误入歧途。此外,国有企业长期以来执行“扣奖”制度,只要不违反各项纪律或规定,员工就可按其所在岗级拿到相应奖金。显然这样的考核形同虚设,奖金额度不能体现绩效贡献的多少。通过绩效考核就是要打破这种隐性的“平均主义”,绩效优者多得,绩效劣者少得,真正实现酬显其绩。

2、考核对象局限于个人

企业整体绩效的提升依赖于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但是由于部门之间专业区别较大、可比性差,在构建绩效考核体系时,往往将考评的重点局限于个人,将针对部门或作业小组的考评活动排除在外,势必使员工养成“个人英雄主义”思

想,忽视对团队与部门绩效的责任感,最终削弱整个部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别是当个人绩效与部门绩效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员工很难做出正确选择。这样不仅增加了部门内、部门间的矛盾,而且也与现代管理所提倡的团队合作精神不符。

为此,企业应该充分重视在公司与员工绩效管理中起到承上启下关键作用的部门绩效管理,综合运用平衡记分卡与目标管理等方法,在战略指引下建立公司级、部门级指标库,科学构建公司—部门—个人的三级考核体系,并将部门、个人配合满意度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努力实现团队绩效与个人绩效的共同提升。

3、考核内容与企业战略脱节,考核指标设计缺乏科学性

考核指标的设定不够科学合理,主要表现在:处室软指标太多,不好考核;不同工种和部门之间没有可比性;指标以外的工作太多,也很重要,难以考核,有些指标与目标关系不大,设计不合理;被考核者讨价还价,有意压低绩效指标等。

BL公司的绩效考核也是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由评价委员按照评分标准对员工进行打分并综合排序,从而最终确定员工的绩效等级。这样的考核指标与企业发展战略完全脱节,考核指标的设计难以体现企业发展要求。同时由于个别绩效指标难以真正区分绩效优劣层次,评价者极易在衡量员工绩效表现的过程中产生从众心理或者不自觉的夹杂其他因素,从而影响绩效考核的公信力。

4、考核执行难、考核结果的应用不到位

具体表现为绩效基础数据不准确,考核者和考核方法不易确定;绩效考核中的主观误差,如打分中间化倾向,考核周期不确定,考核执行不严格,执行时有些员工不愿配合,甚至反感;在结果运用上无明显激励,导致绩效好的与一般的拉不开距离;考核结果很难与薪酬合理挂钩等。

四、国有企业走出绩效管理窘境的策略分析(第2页)

绩效管理是一项需要企业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管理活动,它与员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绩效管理方案制定与实施过程中,企业应充分考虑到员工当前的思想状况及承受能力,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帮助员工排除思想障碍,使其明确绩效管理不是为了硬性将员工分出等级,奖优罚劣,而是旨在通过正确的指导,强化员工已有的正确行为,克服低效行为并不断改进,为日后绩效管理体系持续、健康、有效的运行奠定基础。

为了保证公司绩效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应成立绩效管理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公司绩效管理体系的建立、评审与完善;监督、维护绩效管理体系的公平与公正。机构可设最高领导小组和常务办公室。通过将企业高层全部纳入最高领导小组,使各位领导都能够亲自参与到绩效管理中,从而取得高层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常务办公室则是绩效管理的职能服务部门,负责公司日常考核的组织、技术支持和指导等事务。

1、建立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是让员工了解考核结果的最有效手段,员工通过正常渠道了解到考核结果,才可能正确地发表自己的看法,进而参与到考核过程当中。员工的积极参与是绩效管理制度公平、公正实施的重要保障。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一方面可以接受群众的监督,增加评选透明度;另一方面能激发优秀者的荣誉感,满足其获得尊重的需求,也为其他员工树立学习的榜样和努力的目标。

2、建立绩效考核申诉制度

在实际的考评工作中,总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出现一些不公正、非客观的考核结果,或者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和看法。企业应有畅通的渠道,让员工申诉,这样企业既能掌握员工思想,对确有偏差的考核进行补救,又能及时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彻底解决员工的不满与问题。绩效考核的导向性是通过绩效考核指标来实现的,要使绩效考核体现战略导向,就必须通过战略导向的绩效考核指标的设计来实现。

绩效考核指标的设置必须科学,是指绩效指标应该遵循SMART原则:明确具体,不能模棱两可;指标应该可以测量,同时尽可能量化;设置的指标员工应该可以达到,指标的设置应该与员工的职责相匹配,不能设置过高或过低;指标应该具有相关性,与员工的主要职责相关,而不应把重点放在与员工职责关系不大的指标上;指标应该有时效性,应该根据员工职责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

此外,企业绩效考核指标的制定,还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应当遵守20/80原则:即抓住能够体现企业80%的目标的20%的指标,否则,有可能会因小失大;其次,考核指标的压力要适中,标准不能定得过高或过低,应是大多数人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再次,考核指标应有一定的稳定性,一般一经制订,其基本框架不应再有变化,以保证考核标准的权威性。

沟通是有效的绩效管理中必

不可少的环节。绩效管理的各个环节,从绩效指标和标准的制定,考核结果的反馈到绩效改进,都需要通过良好的沟通来实现。如果不给员工反映自己想法或意见的机会,很可能导致员工在考核结果不理想时产生不满,所以必须建立双向的沟通机制。企业应当以制度化的形式将其规范下来,并通过不定期抽查、绩效改进对照等方式对沟通效果做出检查,确保绩效反馈与绩效改进落到实处,从而真正实现绩效管理的作用。

只有通过不断实践、探索与完善,真正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又具操作性的绩效管理体系,才能提高企业竞争力,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建立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是必然选择。绩效管理是企业突破经营瓶颈、提高经济效益最强有力的手段。虽然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绩效管理实践都各不相同,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的激发员工工作热情与潜能,实现企业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林筠、胡利利、王锐:绩效管理[M].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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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体育健身与休闲服务业的重大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闲暇时间逐渐增多,但文化生活却相对贫乏,生活质量没有明显改善,尤其是人民体质还有待提高。与此同时,广大人民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十分强烈,“生活奔小康,身体要健康”已经成为共识。进一步发展体育健身与休闲服务业,通过强化政府对公共体育的服务,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逐步改变各地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落后的局面,为我国体育工作的发展提供夯实基础,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

当体育健身活动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时,人们体育健身活动,可得到生活中健康的满足;同时通过体育活动,可扩大个人生活的空间。通过体育拥有完美的人性和生活,这对提高和改善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们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健康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也是生活质量提高最好的体现。目前,关心健康、热衷健身、积极投身丰富多彩的体育健身活动,已经成为人们生活方式的一种健康时尚追求。因此,研究和探讨休闲体育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是一项重要和有意义的任务。

同时,只有在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人民生活水平较高,对体育健身与休闲服务业消费的需求有了实际的支付能力时,体育健身的发展才有了可能。而精神文明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体育健身作为精神文明的范畴与建设小康社会紧密相关。因此,尽快发展体育健身与休闲服务业,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而发展体育事业、广泛开展体育活动,不仅可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素质,改善生活质量,更可以繁荣先进文化,提升社会整体的文明程度和人民的基本文明素养,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对实现“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推动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体育健身的发展现状

随着全民健身的氛围在全国的蔓延,城市体育设施逐步完善,但是就目前的状况来看体育经济发展依然低迷,一些地区的体育设施和体育活动的开展还是停留在较低水平。

(一)农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落后

以重庆市石柱县为例,县城除了休闲广场、民族广场和秦良玉广场等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外,各乡镇几乎没有专门的文化娱乐设施,最多只能在学校和政府部门里面建设有篮球场等简单的体育设施,这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农村的体育文化需要。而现阶段依然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成为主要原因,要素的不平等流动使得农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落后,农村居民获得的福利性体育服务远落后于城市。

(二)体育文化活动开展难度较大

现阶段,我国政府缺乏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体育文化事业的组织与传播,各地方政府多因忙于发展实体经济,加之财政拮据,对于投资体育文化事业显得力不从心,导致了难以开展体育文化事业。另一方面,一部分群众对体育文化认识不够,他们与其参加体育活动不如休闲的时候在家看电视,认可此方式更可缓解精神压力。此外,专业体育文化队伍素质较差。

结论

现阶段人们越来越注重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也更加重视自己的身心健康。“以人为本,健康第一”、“花钱买健康”已成为人们意识中的应有之为;人们喜欢在休闲时间,到体育俱乐部或到社区健身场所甚至在大自然中间,参加各种健身锻炼和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的活动。在城市社区广场,健身爱好者丰富多彩的锻炼活动,俨如一道别致的城市风景线,将休闲与体育健身结合已成为重要选择。美国有学者指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未来社会将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发生变化。这就预示着发达国家必将优先进入“休闲时代”,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也将紧随其后。据预测,体育与休闲、健身娱乐将成为下一个经济大潮,并席卷世界各地。伴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迅速,但体育健身对经济有一定的依赖性,而体育对经济的积极反作用也是有目共睹。体育健身与休闲服务业在自身迅速发展的同时,可带动一大批相关产业的发展,这样一来不仅刺激了消费,也扩大了内需,充分实现了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目的。

体育健身活动由于它的广泛性、多样性、趣味性等特点,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们投身其中,已经或正在悄然占据着人民群众日常的闲暇时间,成为人们生活方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而言,民俗民间体育项目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对运动设施、经费和活动的组织都要求不高,能够激起群众广泛参与的热情,不仅有利于增强人民的体魄、陶冶情操,还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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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产生是中国法治和法学研究进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在经济法对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推进功能日益彰显,经济法学在经济法研究中日臻成熟的22年里,以经济法一般问题为对象的经济法总论研究也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历程。近年来关于经济法学历程回顾的力作虽有若干,①但专以22年总论研究为主题的探讨似尚不多见。实际上,即使仅以总论研究为主题回顾和前瞻也是一个很大的课题,需要涉及诸多研究领域,仍有必要将论题作进一步的具体化。以总论的研究进路展伸视线,或许是可选的诸多具体化路径之一。研究进路,一般的理解是指研究主题、视角及其演进路径。以研究进路为题可以将体系和领域、内容和方法、层次和角度等因素进行联结考察。众所周知,调整对象理论的研究在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以来一直处于极其特殊的理论地位。以总论研究中调整对象问题的理论地位及其演进为标本,其本身既是论题进一步的具体化,又是总论回顾与反思的思维路径之一。本文正是以总论中调整对象的理论地位及其演进为例,回顾总论研究进路中的成果与经验教训,并力图揭示对未来总论研究包括调整对象研究的某些启迪。

总论之基础:挥之不去的调整对象研究

经济法研究在中国兴起之初,调整对象问题几乎成为总论研究主题的全部。经过了中国经济法学的三个时期的更替和发展,②调整对象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之一,并总是成为引领各个时期总论甚至整个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前奏。

自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之初的1979年“民法、经济法学术座谈会”始,调整对象问题就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并经常是中心主题。是次讨论中,与会学者的论题集中于经济法调整对象,③这成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与民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可区分性大讨论之肇端。三个时期中的几乎每一次经济法理论问题研讨,调整对象问题都成为经济法总论乃至整个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中心主题或主题之一。较大规模和较高层次的经济法研讨会,从1979年到2001年10月共有64次,调整对象至少在其中的56次中属主题之一。1991年以前,它甚至是其中心主题之一。检索有关经济法总论研究论文的结果,同样是这一现象的佐证。

而且,从我国经济法学发展阶段的界分看,各个时期的交替都是以调整对象研究的整体性革新为标志的。④看起来暗合于经济体制变革的经济法学发展时期的三分法,也是以调整对象研究发生整体性革新为标志的。每一次经济体制的整体性改革,都会带来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新,并形成调整对象理论的整体性革新。从1979年以后,1979年、1984年及1991年,分别是变革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三个时期的区分点。根源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回应着现实经济问题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在每一次经济体制大变革提出之后,都要对新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新的定位,并且这些新定位都带来了总论其他理论以及总论整体的发展。比如1985年开始的中国经济法学初步发展时期,调整对象研究的集中在以有计划商品经济背景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上,并形成了以“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论”为典型代表的几种理论。⑤1992年以后,中国经济法学开始步入走向成熟时期。其中头3年的总论研究集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上。经过这3年的探讨和后来的完善,形成了许多关于调整对象的观点和若干较有影响的经济法学说。⑥这些经济法学说,是提出者在以调整对象为核心的基础上,对经济法总论若干重要领域的基本观点所进行的不同程度的体系化。调整对象的地位从这些学说——尽管是同大于异——内部各观点间的联系和不同学说相应观点间的区别中即可显而易见,甚至可以从不同学说的定名中窥见其一斑。总观三个时期,划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阶段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以调整方式、原则等其他理论为标志,而是以调整对象理论的整体性变革为标志的。逻辑推演角度考察,可以更进一步地探讨调整对象在总论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并且还可能对调整对象理论问题之所以能在总论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之所以能几十年来如此吸引经济法研究者视线的内在原因获得进一步认识。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和总论作为这门学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早已成为论者的共识。因此,探讨调整对象理论在总论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离不开对整个经济法学学科形成基础的一般探讨。新学科的产生,一方面源于对原认识对象的认识的丰富并产生分化,另一方面源于新的且有必要新立一门学科的认识对象的产生。从认识的丰富和分化来看,法学从作为一门学科到法学分化为多门传统法学学科,是认识不断丰富和深化的结果。从新的认识对象产生来看,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事物总是在不断地推陈出新。当新的事物产生,人类相关研究不断丰富并达到足以新立一门学科时,新学科的产生便不可避免。经济法学的产生当属于后一类型。高度共识的研究结论表明,经济法现象并不是与法同时产生的。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传统的法现象不足以有效容纳社会关系时才产生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对这一新的法现象研究获得的认识达到足够丰富的时候,经济法学即告产生。而经济法学科的产生,则全在于对经济法的研究专门化,以实现深入、全面揭示经济法之不同于其他法现象的特殊性的目的。因此,经济法本身及其社会意义之于其他法现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的价值。

然而,何为经济法的特殊性,亦可谓见仁见智,言人人殊。认为最能集中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应是争议最小的论断。多年来法学界形成了这样的基本假设或模式:法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法的分门别类即建基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具体类别;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类别,法分成不同的部门,形成不同的部门法;以某一部门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便成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因此,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揭示了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依此逻辑,经济法学科之存在价值,即在于经济法现象的独特性;全部经济法现象的独特性,全在于或者首先在于其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这也就必然奠定了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特别是总论研究的基础性地位。

当然,不必讳言,在深受中国特殊的学术体制左右的特殊学术氛围中,许多经济法学者不得不在接受上述近乎定律的基本假设的基础上探索经济法现象的特殊性,才可能在“既定平台”的有限空间中为经济法学独树一帜。这也是不断加固了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总论研究中核心地位的重要客观原因。而事实上,法学界对调整对象的顽强探索,确实为中国经济法学的地位建立了不朽的功勋。

拓展、辐射和回映:从全部主题到中心主题再到主题之一

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证明在法学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并不必然表明这种独特性证明成为法学研究的全部。恰恰相反,当人们认为独特性证明完成或基本完成后,调整对象的研究便仅仅成为研究的主题之一。而这,在22年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史中表现为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经济法学研究在中国兴起之初,调整对象的研究几乎成为总论研究的全部,如1979年8月的经济法学术座谈会、1980年6月的“民法、经济法学术讨论会”。从1980年9月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体系讨论会到经济法学走向成熟时期的初期(大致在1995年以前),调整对象问题都是中心主题。其中,在1986至1987年、1993年至1995年的两个小期间,调整对象问题几乎成为总论研究的全部内容。虽然,分时期看,1981年后直至兴起时期结束,除继续围绕调整对象这个中心主题外,领域曾扩展及经济立法、⑦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地位、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方法、经济法责任等。⑧1985年开始的初步发展时期,总论研究领域也曾从广度和深度两个维度上拓展:关注概念表述的规范化;注重经济法体系的内部构造;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概括开始类型化;部门法地位及其与邻近部门法关系研究,在突出可区分性的同时,开始关注功能的协同性;经济立法研究从强调“铺摊子”转而开始强调立法缺陷的弥补、立法效益的提高、立法体系的完善;敏锐地觉察并研究了经济法基础理论与制定基本经济立法的互动,且部分地付诸实践,如第一次草拟出了《经济法纲要》。但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的总论研究,呈现出领域上的扩张甚于内涵的深入,体系上的构架甚于填充,理论上的“搬来”甚于“汲取”。这或许是一个学科开创时期不可避免的现象,但同时从另一方面还折射出中国经济法学开拓者们为推进经济法体系化、学科化的历史使命感、学术勇气和激情。而在“走向成熟时期”内,除1993年至1995年外,调整对象研究在整个总论研究中开始从中心主题淡化为主题之一。从而,总论研究重心实现明显的位移,研究领域的拓展和层次的深化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果:前两个时期所没有的新辟的经济法宗旨、经济法价值研究以及从新视角进行的经济法原则研究,在揭示经济法之于人类经济社会的有用性及其对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指导机理方面,获得了对经济法的新认识;部门法的地位研究在继续探求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与相邻部门法的可区分性的同时,大大细化了功能上协同性的探讨,注重了可区分性和协同性的融合;在体系研究上,将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律体系分开并从法律规范体系的构造上进行探讨渐成自觉;总体特质研究开始超越分解的、各领域的分析,而且在总体上、贯通上去寻求特质方面有了新进展,现代性、协调性特质研究渐成共识。特别是上述各领域的研究,无论是体现为领域的拓展还是层次的深化,都试图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问题上获得理论支持。而且,事实上,经济法产生发展问题研究,原理的而非杂象性的,理论的而非描述性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

无论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全部主题、中心主题还是主题之一,无论总论研究领域作何种扩展、层次作何种深化,都围绕着实现揭示经济法特质的目的。一方面,从几十年来所形成的经济法总论理论体系来看,调整对象是牵动总论若干重大问题研究关键点。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认识的不同,直接地导致经济法概念的界定和经济法体系的构想的不同,并对经济法价值、宗旨和原则的解读,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式的分析、经济法立法思想和实施机制的确立等产生深刻的影响。另一方面,这些问题都成为调整对象理论在不同方向上的辐射,成为对调整对象理论的辅支持,成为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总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诸多拓展都表明: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发展历程,既是总论研究的领域不断扩展、层次不断深化的过程,也是以调整对象为核心向周遭辐射并时时回映着这一核心的历程,从而也是经济法各层次、各维度的特质不断被揭示的历程。

特质与体系化:总论研究进路的缺陷、原因和前瞻

20多年的总论研究,从何处来,往何处去,这是关于经济法总论研究进路反思所需要探讨的。以调整对象为例,当论者可能为重心位移,为对调整学术研究对象的关注不断减弱而叹息“三代以降,文化下移”时,我们却感到“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经济法总论研究的进路是出处不平凡、路上多坎坷、去处在明晰。进一步的分析仍以调整对象为例并顺着前文的思路进行。

1995年以前的10多年里,在特定的学术环境中,调整对象问题成为确立经济法现象与传统部门法相比之“新”的唯一研究进路,进而成为论证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特异性的重要甚至唯一的理论武器,长时期维持着中心主题的地位,并几乎成为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全部主题。由此从反角度看,在肯定调整对象的重要地位,肯定多年来调整对象研究成果的同时,应当意识到,多年来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过于强烈地关注调整对象,不能不说是总论研究进路中的缺陷之一。其后果至少包括:过多消耗了研究者的注意力,淡化了许多需要关注的重要论题的研究,影响了总论体系的形成;过分强化了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可区分性屏障,淡化了法的体系中诸多部门法之间的协同性和整个法体系的系统性,并反过来影响了经济法理论和其他法学学科的相互渗透和融合,进而也一定程度上被迫扩大了经济法理论与所谓法学主流理论的距离,使经济法理论边缘化趋势日渐明显;影响了部门经济法“小总论”的研究,使“小总论”要么成为总论的翻版,要么成为对总论的“离经叛道”;催化了经济法学界内部许多有意无意的、无谓的,甚至演变为“新意识形态”的论争,影响了经济法总论研究中基本共识的形成,并事实上有可能影响了学界理论的融合和学者们的团结协作。如此种种,不一而足。虽然将上述后果十足地归因于对调整对象的突出有失偏颇,但如果认为上述后果不同程度地可以归因于总论研究中过分突出调整对象,恐怕并不为过。

如前所述,在建国后法学界已经形成了法是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假设之后,对在中国新出现的经济法现象进行初始研究以明确其本质时,⑨除了从调整对象入手是“正统”进路之起始外,要么是旁门左道,要么放弃研究。所以,兴起之初的几次研讨会,调整对象问题成为其研讨的全部主题,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这种现象,在中国法学界关于其他法部门的研究中都不曾有过或者不曾如此强烈过。之所以如此,除上述学术体制原因外,还因为下面诸方面的因素:一是经济法现象在当时仍属于新兴的法现象,人们察觉其产生不过几十年时间,经济法理论积累和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共识都极为有限。二是经济法现象本是现代市场经济时代为解决经济社会纷繁复杂问题而产生的,并不特别直观和感性,它与传统法部门并非于完全相像的层面、维度、方式存在。用传统理论和方法认识经济法现象难免会感到“剪不断,理还乱”。⑩三是经济法现象在中国1979年开始大量出现以后直到1995年,由于不具备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与现实经济问题“密切联系”的经济法研究一时难以从现实中获得充分的经验素材,即便形成了某些理论成果也难以获得经济现实的实证。四是由于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现象这个基本假设,连同所根基的哲学基础,在中国具有特别地位。而且,在中国法学还没有多方位学习借鉴国外法学学术时,全盘吸收苏联法学理论以应付20世纪70年代末期法学复兴的一时之需不可避免。其中,包括经济法学研究在内也吸收了其法学的基本假设、研究进路,同时也承继了苏联法学界延绵50多年的民法、经济法部门法地位之争。而将诸多原因集于一身在其他部门法中也都不曾有过。

如果转换视角来试图考察一下为什么要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其目的何在时,我们发现显而易见的是,调整对象的揭示本身并非目的,它仍然只是手段。就学科层面即直接目的来看,经济法总论研究之目的在于从总体上揭示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多维度特质,终极目的则在于为整个法特质的揭示和现实法律体系的完善,为法特别是经济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类的福祉做出理论贡献,同时满足人类的求知欲。那么,能够实现直接目的和终极目的的整个经济法研究都应当是经济法学应当涵盖的领域和达到的层次。其中,一般性特质的探索则都应当是总论研究不可或缺的内容。调整对象,仅仅只是经济法许许多多特质性问题中的一个,尽管是非常基础和重要的一个。需要从一般层面揭示经济法之特质的总论问题还非常之多。有的从未涉足,有的刚有所研究,有的仍然处于混沌状态。试扼要论之:

一是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研究。法律关系研究,是揭示在法律规范之下主体间关系基本内容的探索,是贯穿法学理论特别是部门法理论的一根红线,是解剖法律情景下社会关系的实验分析,是揭示不同部门法特质的重要方面,是实现总论体系化的又一关节点。法律关系研究如此重要,但极其遗憾的是,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研究尚处于混沌初开的状态。在1992年以前的经济法理论框架之下,形成了若干关于经济法主体的研究,其中不乏颇具阶段性价值的成果。但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形成,经济法的核心和边缘在逐步廓清之后,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又成为空白状态。经过近10年的发展,已有研究者注意到经济法上法律关系几近空白状态之严重性,于是法律关系研究之一的主体研究又被个别地提出来,并鲜有进展。然而,这还只是开始,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如经济法上的权利、经济法上的义务,甚至经济法上的客体,都仍处于空白地带。

二是经济法上的责任问题研究。没有了法律责任,部门法理论就难以获得现实社会生活的支撑力。以前经济法学有关论著所讲的经济责任,事实上是传统法学所归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外在承担方式之一,早已不应当将其与经济法责任等同起来。时至今天,仍然有不少论著甚至教科书将二者等同,这表明这一问题的研究仍然十分模糊。至于经济法责任主体的确立、经济法责任成立要件、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等更深一层的问题,就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是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这与法律责任有关,但又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2000年,法院系统以推动司法改革为题变更经济审判庭名称,有学者在进行相关探讨过程中提出经济法可诉性相对较弱,经济法实施领域和途径与传统部门法有所不同等诸多有价值的观点。但不可否认,没有一套与经济法相应的,归咎经济法责任、实现经济法上的权利的诉讼程序制度,是导致审判机关改弦易辙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部门的做法之正误自有历史评说,理论工作者多年来对如此重大的领域关注不够,对这方面的理论贡献不足不能不说是失误。即便是关于在行政领域的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除了主要为立法完善服务所进行法社会学研究外,专门性的实施机制研究也显得苍白无力。

四是总论分论的体系化研究。应当说,近几年在总论分论的整体性上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但是,现状还不容乐观。总论分论“两张皮”、“小总论”过于薄弱现象远未克服,总论内部体系化也还有漫长的道路。固然,诸多空白点的填补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关注总论分论体系化,并进行专门研究,这又是一个薄弱地带。一门体系化不够的学科,是很难屹立于学科之林的。

五是学科方法论研究。这并非空白地带,而是相对不足。在1986年前后和1995年后,关于学科方法论研究曾几度提升,并且亦有不少成果,但离持续的、突破性、体系化的方法论研究还有较大的差距。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问题已经引起论者的注意,一些学者进行了新角度的尝试,有的并取得了一定的新进展。

六是经济法学理论通俗化的研究。应当认识到,人文社会科学中任何重大的经久不衰的学说,其基本理论无不是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甚至因琅琅上口而成为家喻户晓的理论,这是真理传播的规律之一。中国经济法学走到今天来之不易。多元化的甚至是标新立异的理论抽象进程固然也是探索和印证真理的必由之路,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对探索和印证经济法真谛还显得特别必要和重要。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把多元化的、繁杂而深奥的论证过程还原为简明实用,解决实际问题,并为普通的立法、司法、执法人员乃至法学院的学生喜闻乐见的经济法基本理论,那么,不难预见,诞生于改革开放实践的中国经济法学将有最终被实践远远抛离的危险。

七是经济法学术史的研究。固然中国经济法学自产生距今仅有20多年的历史,同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的悠久历史尚有很大的差距,但并不意味着它没有历史。如果人们赞赏以“忘记过去就是自我背叛”作为座右铭的话,好好地回顾、清理、总结这段不太长但非常丰富、深刻的学术史,不能不说是一件有益于经济法学整体发展的重要工作。

八是经济全球化的法律规则与国内经济法相互关系的基本理论研究。例如,WTO规则之所以被人们理解为规范成员方政府的法律规则,从本质上说,无非是因为各成员方政府行使管理对外经济贸易的职能必须接受并主动发挥WTO这一国际经济交往规则的协调。国内经济法不仅是规范本国经济运行主体的法律,也是规范一国政府管理经济行为,防止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滥用的法律。两者的天然联系显而易见,但两者链接的理论基础、基本方式和手段,以及两者相互影响的规律,则是又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经济法学总论课题。

参考文献:

①例如,王艳林:《中国经济法学:面向2l世纪的回顾与前瞻》,《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张守文:《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前瞻》,杨紫主编《经济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史际春:《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经济法学》,《法学家》,1999年,第1、2期。等等。

②关于中国经济法学发展时期,有两阶段说和三阶段说。本文认为中国经济法学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即从1979年到1984年的兴起时期、1985年到1991年的初步发展时期和1991年到2001年的走向成熟时期。关于历史分期,另文探讨。

③参见“关于民法、经济法的学术座谈”,《法学研究》,1979年,第4期。

④经济法学发展的分期,有两分法和三分法。三分法如前注②。两分法中,有的以1992年为分期点,有的以1986年为分期点。以1992年为分期点的观点中,还有的又以1986年为前一时期的两个阶段的分段点。无论是何种分法,认为它们是以调整对象研究的整体性革新为标志,当不无道理,尽管有直接和间接之别。

⑤在这一时期产生的还有“经济管理关系论”、“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论”等。其他在前一时期已经存在的观点,虽然在这一时期仍有出现,但显见式微。

⑥例如,“国家协调说”、“国家干预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国家调节说”、“国家调制说”、“纵横统一说”,等等。

⑦经济立法,并不全是经济法的立法。但是,在兴起时期其后一段时期,经济立法基本上被理解为经济法的立法。更重要的是,经济立法对于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非常特殊的重大意义。甚至可以认为,如果没有20多年来国家对经济立法的渴求和社会对经济立法的高度关注,不要说经济法学如此巨大发展,就连产生的情形可能都要大大改写。因此,在认为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全部主题、中心主题时,不能否认经济立法在经济法总论研究中所具有的同样重要的地位。只是在今天看来,经济立法早已不是或不应是纯粹经济法的理论问题。

⑧例如,1983年10月的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沈阳)、1983年12月的经济法研讨会(北京)、1984年8月的全国经济法制工作会议(杭州)等会议讨论主题,以及若干概论式经济法教材,都可以表明研讨主题在拓展。

⑨本文在许多地方不用“本质”,而用“特质”、“特征”、“特异性”等词。

⑩即使到了《民法通则》颁布后,仍有许多论者仅仅从主体上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上进行区分,结果此进路是无果而终。1992年以后,影响较大的几种调整对象的观点自觉不自觉地摆脱纯粹主体式的界定模式,正反映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主体上的特殊性。而这,仅仅只是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不是一个层面和维度的表现之一。

11.前苏联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民法、经济法的部门法地位之争便随着其经济体制、意识形态而起伏浮沉。中国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关系及其部门法地位的争论,虽时间跨度还不至于那么长,但其参与规模、涉及的领域丝毫不逊色于前者。80年代后期甚至有惊人的相似。另见孙皓晖等《经济法民法学派之争的历史启示》,《中外法学》,1989年,第1期。

12.可参见张士元:《谈谈经济法主体的范畴和分类》,《青海社会科学》,1983年,第5期;刘文华:《中国经济法主体理论问题探讨》,《1983年10月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大会发言材料》;李中圣:《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新探》,《法律科学》,1990年,第4期。

13.张守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该文中对经济法主体进行了基本的类型化,并提出了经济法上的行为的概念类型。

14.可参见盛杰民等的论文,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颜运秋:《经济审判庭变易的理性分析》,《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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