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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stone和Pennell(1993)指出,由于对教师工作的观察和控制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在教育组织中,承诺就是一个决定性的影响因素,也就是说,组织承诺直接关系到教育能否成功。
对教师组织承诺的内容,一般认为包括以下方面:对学校的承诺、对学生的承诺、对教学的承诺、对工作机会的承诺、对团队的承诺等。
国外研究者还发现,组织承诺高的教师会尽最大努力为学校工作,并为自己的学校感到自豪;组织承诺高的教师也乐于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帮助学生。
二、国内教师组织承诺的研究
1.国内教师组织承诺概念研究
教师组织承诺概念研究有两种倾向:一种是从教师的职业特点出发,直接提出教学承诺、组织承诺的概念;另一种是把其他职业人群的组织承诺研究应用到教师领域中,以此构建教师组织承诺的概念。
国内的教师组织承诺影响因素研究始于90年代初(郑燕祥1991),开创了国内教师组织承诺研究先河。
宋爱红、蔡永红(2005)进行了教师组织承诺影响因素的研究并对量表进行了修订,还开展了教师组织承诺结构的验证性因素分析,发现教师组织承诺包含四个维度,即感情承诺、规范承诺、理想承诺和投入承诺。
卢光莉(2005)则认为,教师组织承诺就是教师对学校教育组织目标、信念、价值、文化的认同,愿意为学校付出心力,努力工作,并希望留在学校服务的意念。它由感情承诺、规范承诺、经济承诺、机会承诺和理想承诺五个维度构成。
马金焕(2006)进一步探讨了高校教师组织承诺的结构维度,并认为高校教师的组织承诺结构由感情承诺、理想承诺、关系承诺、条件承诺、持续承诺和责任承诺六因子组成。
通过以上所述,可知国内学者关于教师组织承诺概念研究试图把教师职业特点与组织承诺的特点结合起来加以研究;已有四维、五维、六维教师组织承诺概念。
2.国内教师组织承诺应用研究
近几年,研究者们分别从不同的背景与角度进行了教师组织承诺应用研究。郑铁军(2004)通过研究指出,教师组织承诺的水平是预测流动率的最好指标,高水平的组织承诺是学校教师队伍稳定的决定因素。
童国尧(2005)研究认为:教师组织承诺水平是预测教师流动率的最好指标;教师组织承诺水平的高低,是学校组织文化强弱的主要标志;教师组织承诺水平的高低可以从工作表现得以体现,同时也影响着教师的工作表现。
吴湘萍、徐福缘、周勇(2006)通过对国内某院校的教师进行了问卷调查,统计分析发现,工作环境、组织承诺及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是影响教师工作绩效的主要因素,组织承诺是提高教师工作绩效的关键。
通过以上所述,可知我国教师组织承诺的应用研究主要是其对于教师流动率、教师队伍稳定性、组织文化强弱、工作绩效等因素的影响研究。
3.国内硕士论文关于教师组织承诺研究
近几年,硕士论文也对组织承诺进行了研究。王强(2004)认为,高校教职工的组织承诺由五个维度构成:规范承诺、机会承诺、感情承诺、理想承诺和经济承诺;并对高校教职工合并满意度及其对组织承诺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除人口统计变量外,高校教职工对合并的总体满意度不高;并对组织承诺产生显著影响。
卢光莉(2005)进行了题为:高校教师组织承诺的研究。其教师组织承诺构成维度与王强研究观点一致;研究结论除人口统计变量外是,高校教师的理想承诺与经济承诺水平相对较高,在规范承诺、机会承诺和感情承诺三方面的承诺水平相对稍低,总体上高校教师组织承诺处于中等水平;高校教师的组织承诺总分与其工作绩效各维度及总分都存在显著性相关,组织承诺各维度对工作绩效总体及其维度具有一定的预测性。
张丽敏(2006)通过调查研究认为除人口统计变量外,高校青年教师组织承诺状况总体上处于中等偏高的水平,规范承诺最高,投入承诺最低,离职状况与组织承诺之间呈负相关关系;高校青年教师组织承诺的影响因素主要表现为感情承诺,主要受组织支持度、组织人际关系和组织归属感的影响;理想承诺主要受组织支持度、工作满意度和组织归属感的影响;规范承诺主要受组织支持度和组织归属感的影响;投入承诺主要受组织支持度的影响。
通过以上所述,可知近几年来教师组织承诺越来越受到在校研究生的关注;他们的研究与前面所述的国内外相关研究有部分重复;关于教师组织承诺的概念研究,及教师组织承诺与工作绩效关系应用研究重复较多。但他们的研究也有其特殊性,如研究对象一般都是高校教师。
三、教师组织承诺研究展望
虽然国内外对教师组织承诺研究已有较大进展,但仍存有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的探讨并为以后研究指明了方向。第一,是跨文化研究问题。第二,是教育组织类型问题。教育的实质和功能决定了学校组织类型不同于一般组织。因此,在探讨教师组织承诺的内涵、结构特征以及影响因素时,应该充分考虑教师素质、教师职务绩效以及影响教师组织承诺的组织内外环境因素。第三,是教育组织细化问题。就教育组织本身而言,按不同的标准可分:高级教育、中级教育、初级教育、幼儿教育;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每类教育组织教师组织承诺也有其特殊方面。第四,是纵向生涯问题。目前还未发现从人力资源职业生涯的纵向角度来对教师的组织承诺进行实证研究。在以后的研究中,可以采取纵向研究的方法,来探讨教师组织承诺在教师职业生涯的不同阶段会发生什么变化,以便更详细地了解教师组织承诺的形成过程和影响因素。最后,是跨学科综合问题。教师组织承诺涉及教育学、心理学、组织管理学、劳动经济学等多学科知识,跨学科、多角度的综合研究也是以后研究者需重点关注的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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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湘萍,徐福缘.高校教师工作绩效的影响因素分析[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O6,(3)30-37.
[7]王强.合并高校教职工合并满意度及其对组织承诺影响的实证分析[D].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4.
[8]卢光莉.高校教师组织承诺的研究[D].河南大学硕士论文,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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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学术语篇成为学者们的研究对象。不同领域的学者尝试运用不同的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来分析讨论这一研究对象。其中,语言学领域对学术语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期刊论文和学术专著的研究上,对学位论文这一特殊的学术语篇进行研究的文章还不是很多。对学位论文的研究大多关注论文构成部分,如引言、研究方法、文献回顾、研究结果、研究结论、摘要和致谢等次语类的研究,很少有学者关注学位论文中的人称指示语。
学术写作的过程是作者表达自己学术观点的过程,也是作者运用一系列话语策略向读者渗透主体意识,从而构建作者身份的过程。人称指示语的使用作为作者身份构建的主要方式,对此进行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鉴于此,本文将人称指示语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对体现作者身份的人称指示语在硕士学位论文中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讨论,总结硕士学位论文中人称指示语的使用特点。
(二)语料来源
根据硕士学位论文中的人称指示语这一研究对象,本文自建了一个小型硕士学位论文语料库,随机选取了2016~2017年语言学专业的十篇硕士学位论文作为语料,对论文中的第一人称指示语、第三人称指示语分别进行了考察。
二、硕士学位论文中的第一人称指示语
(一)第一人称指示语的使用情况
1.第一人称单数
通过统计分析语料库中的硕士学位论文发现,在这些论文中很少出现第一人称单数“我”作为作者的自我指称语。此种情况也侧面印证了学术语篇的确有别于其他语篇的观点,学术语篇中的人称指示语具有特别的使用方式。
学位论文中第一人称单数“我”使用频率低的原因可能有以下三点:
首先,这与研究生受教育的环境有关。国内多数有关论文写作的书籍都认为,在学术论文写作过程中,文章中尽量不要出现第一人称单数作为作者自我指称语,可以使用第三人称指示语来代替。不仅如此,国家标准(GB6447-86)《文摘编写规则》也对研究生的论文写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标准指出:“论文摘要的写作应以第三人称方式对论文的中心内容进行客观的叙述。”
其次,与中国传统文化息息相关。中国文化强调集体的力量,而不是单独突显某一个体所发挥的作用,所以,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自己的观点时会不自觉地少用第一人称单数,避免给读者留下过于强调论文完成者的印象;与之相反,外国学者经常使用第一人称单数来发表自己的观点,这是受到了西方文化环境的影响。
最后,与学位论文自身的性质特点有关。硕士学位论文是完成硕士学位必须撰写的,是要经过专家学者的审阅的。研究生可能没有足够的自信心在论文中明显地强调自己的作者身份。
2.第一人称复数
通过在语料库中检索“我们”这一人称代词,笔者发现第一人称复数指示语在论文中使用频率极高。这些论文中的“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论文中的“我们”是用来指称作者的。这里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为,当论文是由多位作者合作完成或一位作者在其他人帮助下完成论文时,“我们”可能是指多位作者共同表达的观点,强调的是整个作者团体共同努力的成果。另一种情况为,论文是由一位作者独立完成的,“我们”仅用来指称作者自己。这种指称在学术语篇中十分普遍。从本次研究统计结果来看,在硕士学位论文中也同样如此。出现用“我们”来指称作者自己的情况与中国人自谦的习惯有关。中国传统文化注重谦逊,表现在论文写作中即为避免过于强调个人贡献值的大小,习惯性地在文中隐藏自己,不愿意突出作者身份。
第二,人称代词“我们”用来指称作者和读者双方。这里的“我们”不仅指称作者,还将读者也包含在内,加强了双方的互动,使读者参与了论文的写作,摆脱了论文旁观者的身份,成为了“自己人”。
(二)第一人称指示语的语用功能
鉴于第一人称单数在硕士学位论文中很少使用,第一人称指示语的表达功能主要体现在第一人称复数的使用过程中。
1.增强作者观点的权威性
使用“我们”而不是“我”来指代作者自身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散读者的注意力,降低被读者直接否定的风险,同时也减弱了作者个人在研究过程中对研究结论可能造成的主观影响,使整个论文的陈述以及所持学术观点更加具有说服力和可信度,表明了作者对所得出的结论的承诺。
2.引发读者的共鸣
当第一人称复数指代作者与读者双方时,此种情况大大提高了读者对论文的参与度,增强了读者与论文之间的联系,同时将读者和作者放入同一个情景中,使读者能更好地接受并理解自己的观点,产生积极的效果。
三、硕士学位论文中的第三人称指示语
(一)第三人称指示语的使用情况
通常来说,第三人称不是一个单纯的封闭的代词系统,还涵盖一些其他的第三人称短语,数量极为可观。而硕士学位论文中最为常见的第三人称指示语主要为“本文”“本研究”“笔者”“作者”“下文”“上文”等。本文著重统计分析了这些指示语在语料库中的使用情况。研究发现,硕士学位论文经常使用第三人称来指代作者自身,它的使用频率仅次于第一人称复数。
(二)第三人称指示语的语用功能
一般来说,硕士学位论文中所有的陈述或者观点几乎都是作者提出的,主观色彩较为浓厚。但当作者使用第三人称短语来指称自己时,论文的主观色彩会明显减少,客观性与权威性大大增强。同时,“本文”“本研究”“笔者”等这类第三人称指示语的使用也会使论文表达更加简洁,观点更加清晰明了。
四、结语
在硕士学位论文中,研究生很少使用第一人称单数“我”,而是倾向于使用第一人称复数“我们”来指称作者自身,从而引发读者对观点的共鸣。除此之外,研究生还经常使用第三人称指示语来增强学位论文的客观性与权威性。总体来看,硕士学位论文呈现出隐藏自己身份、不愿意突出作者身份的特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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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水利工程行业竞争日益激烈,但是由于市场机制不够完善等因素,致使企业经济效益下滑,严重危及施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为了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施工企业必须加强成本控制措施。施工项目成本的控制是施工项目质量的综合反映,是增加工程施工企业利润的最主要途径。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在工程项目的施工中获得效益,要取得好的效益,就必须降低工程的施工成本[1]。
1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的组成及控制
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指施工企业为完成工程项目的全部施工任务,所耗费的各项生产费用的总和。它包括直接费、管理费、临建费、业务费等项。其中直接费指工程施工中所需的材料费(如水泥、钢材、木材、砂石料、白灰、砖、沥青等)、人工费、机械台班费等。管理费指该工程管理过程中所消耗的费用,如员工工资、办公费、招投标费用等;临建费指重要的机械设备以及工程施工人员所需要的临时房屋建筑费用,或者租赁民房的费用等;另外还包括业务费,它是指工程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即现场招待费,当地突发事故等的维护费等[2]。
显然,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所包括的费用繁多,只有科学合理的进行水利工程成本控制的研究,才能达到减少成本、保证质量的目的。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是企业成本管理的基础与核心,施工项目部在对项目施工过程中进行成本控制时,一是按预算成本;二是按可能支出确定计划成本,再结合制度控制、定额或指标控制、合同控制等指标进行控制。还应遵循成本最低化控制原则、全面成本控制原则、动态控制原则和目标管理控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做法包括直接及间接成本的控制,其中直接成本费占总投资的70%左右,控制好了直接费就确保了工程的效益[2]。它包括主要材料的进料及材料管理费用;工程施工人员的组织与安排费用以及机械化作业的费用。
同时间接成本控制的非常重要。间接成本控制主要包括管理人员的最优组合方案及办公费用的合理化支出控制,进出场费用的控制主要是选择好最优的进出场路线。在临建费的控制方面,既要在保证耐用的条件下选择最经济的临建材料,同时又要设计好临建的规划,让临建的空间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2水利工程施工成本控制的主要问题
水利工程施工成本控制是很多施工企业已经意识的重要问题,而且实施低成本控制战略的口号喊了许多年,但目标成本制定了不知多少个,可工程成本始终没有降下来,究其原因,不外乎是光喊低成本战略,而缺乏低成本战术。总制定成本管理目标,而缺乏可操作性,使目标始终无法实现,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成本管理意识的误区
工程成本管理是全员参与、渗透在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其目标成本控制要通过施工组织和实施来实现。其主体是施工组织和直接生产人员,而不是财务会计人员。施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的混杂,其结果是技术人员只负责技术和工程质量,工程组织人员只负责施工生产和工程进度,材料管理人员只负责材料的采购和点验、发放工作。这样表面上看起来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和各司其职,实质无人承担成本管理责任。实际上,财务人员是成本管理的组织者,而不是成本管理的主体[2]。不走出这个认识上的误区,就不可能搞好工程成本管理。
(2)工程成本控制依据的不完备
产品成本的合理控制要依据一定的标准来进行。通常由于工程结构、规模和施工环境各不相同,各工程成本之间缺乏可比性。因而,如何针对单体工程项目制定出可操作的工程成本控制依据十分关键[3]。很多施工企业对于工程目标成本的制定过于简单化和表面化,甚至有些施工企业只是简单地按照经验工程成本降低率确定一个目标成本,而忽略了该工程的现场环境以及施工条件和工期的要求。在项目成本管理措施方面,只有简单的规章制度,这样的目标成本由于没有和实际施工程序结合起来,可操作性差,起不到控制作用,更无法分析出成本差异产生的原因,使得目标成本永远停留在口号上。
3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的控制对策
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类型和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采取合适的施工成本控制措施,制定可行的控制标准,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它涉及到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施工工艺、现场管理、工作面情况、场地布置和施工准备等项目;也包括资源的数量、类别、人工和施工机械进退工作面的时间、休息或闲置时间,以及设备的保养、维护时间等内容。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的控制应渗透在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具体措施有:
3.1工程施工前期的成本控制
施工企业中标以后,首要的工作是施工前期准备,其中关键性问题是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而合同的多数条款都与工程造价有关系,所以合同条款的明确是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重要因素和环节由施工企业的经济、技术人员所组成的投标人员参加投标工作,投标人员要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和投标经验,在熟悉合同条款的同时,深入现场,仔细调查、勘验。高度重视材料、设备及人员的管理。水利工程中材料及设备、人工工资的造价往往超过整个工程造价的75%,其余为工程的间接费用[3]。因此,选购质量优良、价格低廉的材料一分重要。采购人员应对材料质量、价格多家比较,反复核算,才能采购到建设单位满意,满足工程要求,达到降低成本目的的材料。在材料使用上,严格计量制度,利学合理下料,才能起到控制造价的作用。工程所需材料和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要妥善安排堆放和保管,减少二次倒运。在施工人员组织上,要选用精良的施工队伍,顶算造价中的人工费要包干,实行超支不补、结余自用的原则,严格控制计划用工,注重技术人员的培养。
3.2工程施工中的成本控制
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过程中的指导性文件,利学正确地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过程的成本控制尤为关键。重视施工准备工作,按照工程项目合理的程序排列施工先后顺序。广泛推行流水作业,立体交义作业。充分利用现有机械设备,内部合理调配,力求提高主要机械的利用率、从而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要编制出施工技术上先进合理、人员安排上精良的施工方案,并均衡合理安排整个施工过程中各个分项工程的进度,安排中要考虑原材料的需用量和库存量,杜绝材料积压、闲置、浪费。
3.3工程施工后期的成本控制
及时收集各种竣工资料,做好竣工决算单位工程在施工中应及时收集和保管好各种决算所需资料,除了工程技术资料、安全文明施工资料外,各种设计变更联系单、设计单位及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施工措施和施工方案,各种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及其他一些有关竣工决算凭据等,要及时收集整理。在施工资料收集齐全的基础上,切合实际地进行水利工程结算,不缺项、不漏项,正确套用水利顶算定额和不同类别的工程费用定额。同时加速工程资金周转工程竣工验收决算通过后,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收回工程款,不能任由建设单位无故拖欠工程款,以至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影响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4]。
加强成本管理,施工企业应把工程成本纳入主要的目标管理,把降低成本的重点放在工程施工的过程的管理上,既要重视产值,更要保证施工安全及质量。要做施工工程的各个阶段的成本控制,只有控制好施工过程,才能真正做好成本控制。
参考文献:
[1]康永鸿.浅谈水利工程施工项目成本管理[J].施工管理,2001.9
(1)没有一套完善的质量成本管理组织体系。
(2)质量损失成本源归集不明确。
(3)质量成本核算失实、失效。
(4)质量成本的分析方法和思路不当。
本文就如何加强施工企业质量成本控制,从以上4个方面进行了具体探讨。
质量成本是指为了保证质量所花的费用与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之和。质量成本可以进一步细分为:预防成本、鉴定成本、内部损失成本和外部损失成本。质量成本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选择在保证产品质量前提下质量成本总和最低的一点如图1.根据美国著名质量管理专家朱兰的最佳质量成本模型可以求得质量成本的最佳点。内外部损失成本,一般随着产品质量的提高呈下降趋势;而鉴定成本和预防成本之和,随着质量的提高呈上升趋势。这两条成本曲线的交点,同质量总成本曲线的最低点处在同一条垂直线的位置上,即为最佳质量成本。
1、建立和健全质量成本管理的组织体系
为了系统而有效地做好质量成本管理工作,加强质量成本控制,建筑企业首先必须根据自身的组织状况,建立健全质量成本管理的组织体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各自的管理职责和权限,以及与其他各部门的分工、协调关系。
(1)首先质量成本管理应纳入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由财务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在企业内部推行经济责任制,实行归口分级控制。由各项目部负责内部损失成本、用户回访部门负责外部损失成本、质量管理部门负责鉴定成本及预防成本。另外,总会计师还要制定质量成本控制的总体目标,设立责任中心,明确财务部门和质管部门的责任,根据财务部门和质检部门的报告和改进计划,在掌握总体情况的基础上,作出改进技术革新设备等决策。
(2)财务部门和预算部门要负责编制质量成本计划,设立质量成本科目,搞好对质量成本的核算,分析报告工作,设立质量成本控制指标体系,考核各质量成本部门计划完成情况兑现奖惩。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最优先成本决策,监督考核各部门质量成本计划完成情况,根据质量成本数据提出分析报告及切实可行的改进报告,具体组织质量成本计划的实施。
(3)各项目部根据下达的质量成本计划,提出本部门的执行措施和相应意见,编制责任预算。记录实际执行情况,定期报送真实的质量成本数据。各项目部还要将预算与实际进行比较,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和性质,以便管理阶层据以进行决策,采取有效措施改进产品质量,改进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2、加强质量损失成本源分析
所谓质量损失成本源就是指造成质量损失的岗位和原因。探究质量损失成本源主要不是为了追究某个人的责任,更主要的是为了找出导致质量问题的原因,从而避免问题的再次发生。
2.1质量损失成本源分析模式
建筑产品生命周期长,质量影响因素多,无论是纵向的损失成本源历史分析还是横向的损失成本源责任关系分析,都十分复杂。主要思路是建立在两张对照分析明细表、一组分析原则与一张组织关系对应表的架构上,即组成“二表一原则一对应模式.
(1)从公司层面建立质量损失类型与原因分析表,如表1所示。质量损失类型与原因分析表纲要性强,是系统方面全面的统筹;是从公司层面对质量损失类型及其原因的概要性罗列。质量损失类型主要包括施工质量损失、安全质量损失、合同质量损失及工作质量损失。损失原因只列出总体框架,在此基础上应作进一步的细分以便将损失源落实到具体部门或个人。
(2)从项目层面建立施工质量损失成本源分析明细表。施工质量损失成本源分析明细表十分详细,便于具体操作,是按照具体的分部工程将质量问题通病及其原因进行罗列,并根据具体原因找出相应质量损失成本源。
(3)在项目组织结构与公司组织结构上具有明显的对应性,明确这种组织对应关系,就可以将施工中的质量损失成本源通过对应关系由项目层归集到公司层面。应理顺建筑企业的公司组织与各项目部组织的对应关系。
(4)为了避免在使用质量损失成本源分析明细表时生搬硬套,使质量源的分析僵硬化,
需要制定如下分析原则进行指导:
①材料问题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任是质检员和材料员。
②由于具体操作出现质量问题,主要责任是工长,施工员与质量负责人也要负一定责任
③已按交底施工出现质量问题,技术负责人是第一损失成本源。
④在施工过程中,该复检而未复检出现问题,第一损失成本源是施工员。
⑤重大施工安全问题,找项目经理。
⑥形成产品后查处的质量问题第一损失成本源是质检员。
⑦技术负责人应针对实际工程具体情况,提出全面方案,具体执行者为施工员、工长、质检员、安全员。若不按要求做,必追究其相应责任;反之,技术负责人对问题不提出解决方案、措施,任期盲目施工造成损失,应由技术负责人负责。
⑧施工方案经过审批论证,一旦成立,则不属于个人行为。
2.2质量损失成本源分析过程
首先,依据会计科目与质量记录,将施工质量损失归入施工质量损失成本源分析明细表,在项目部层面上寻找质量损失成本源。其次,结合质量损失分析原则将项目层面损失成本源通过组织对应表向公司职能部门层面归集,寻找施工质量的公司层面的损失成本源。再次,将其他质量损失归集进入质量损失类型与原因分析表。最后,按照质量损失类型与原因分析表将各类损失成本源归集至公司层面。
3、建立和健全质量成本核算体系
3.1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成本核算科目设置
为了以货币价值的形式综合反映产品质量成本问题,企业应该设置“质量成本”一级科目,并下设5个二级明细科目,即预防成本、内部损失成本、鉴定成本、外部损失成本和质量费用调整。其中,质量费用调整科目核算实际并没有支出,但应计入其他二级账户的隐含成本,以保证质量成本账户借方发生额能够完整地反映企业所发生的质量成本。各二级账户应根据实际支付的具体内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反映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成本三级科目设置如表2所示。
3.2质量成本核算体制的建立
由于质量成本的会计核算体系属于管理会计体系范畴,不能纳入企业一般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建立质量成本的会计核算体系,第一步工作是填写相关原始凭证,包括返修单(内外部)、返工单(内外部)、停工单(内外部)、材料降级处理报告单等,把当期发生的质量费用通过原始凭证归集质量成本明细科目中。其次,每期期末把当期质量成本科目中归集质量费用按发生原因和发生地点,采取一定的方法分别结转到制造费用、生产成本、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科目。最后,编制质量成本报告、质量成本说明书,分析产品质量成本总额、构成、单位产品质量成本。具体运作流程如图3.
4、重视质量成本分析
质量成本分析,即根据质量成本核算的资料进行归纳、比较和分析,共包括4个分析内容:质量成本总额分析,构成内容分析,构成比例分析和质量损失率分析。
4.1质量成本总额及其构成内容分析
首先,计算出本月(或本期)的质量成本总额及其构成内容,然后,分析比较本月(或本期)质量成本与上月(或上期)质量成本的变化情况,据此找出质量成本的发展趋势。
4.2质量成本构成比例分析
所谓质量成本构成比例分析,就是在质量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分别计算内部损失成本、外部损失成本、鉴定成本和预防成本占质量成本总额的比例,即内部损失成本率、外部损失成本率、鉴定成本率和预防成本率。然后,分析比较质量成本项目构成与最佳质量成本指标,找到控制和降低质量成本的途径。其中,最佳质量成本指标可借鉴朱兰的最佳质量成本模型而得。将质量总成本曲线划分为质量改进区、质量成本最佳区和质量成本过剩区,如图4所示。
在质量改进区域,损失成本高于质量总成本的70%,预防成本则低于质量总成本的10%,在此区域应加强质量管理,采取突破性措施予以改进,以降低质量总成本。在质量成本最佳区域,损失成本占质量总成本的50%,预防成本低于质量总成本的10%,处于此区域时应将质量管理活动的重点转向控制。在质量成本区域,损失成本小于质量总成本的40%,鉴定成本则大于50%,处于此区域应降低质量标准中过定标准,减少鉴定成本支出,从而使鉴定成本降下来。
4.3质量损失率分析
控制内外部损失成本是质量成本管理中既能保证质量又能降低成本的关键项目,因此,可以质量损失率的分析寻求质量成本管理的重点。所谓质量损失率,就是指内部损失成本和外部损失之和与施工总产值之比,是质量指标体系中一项重要的经济性指标,其大小反映了企业质量管理效,其值应该越小越好。同时,还可通过分析比较本月份质量损失率与上月份质量损失率,来衡量管理是否有效。
参考文献:
[1]尤建新。质量成本管理[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3.
中图分类号: P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岩土水理性质
岩土水理性质是指岩士与地下水相互作用时显示出来的各种性质。岩土水理性质与岩土的物理性质都是岩:岩土的水理性质不仅影响岩土的强度和变形,而且有些性质还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稳定性。以往在勘察中对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的测试比较重视,对岩土的水理性质却有所忽视,因而对岩土工程地质的评价是不够全面的。岩土的水理性质是岩土与地下水相互作用显示出来的性质,下面首先介绍一下地下水的赋存形式及对岩土水理性质的影响,然后再对岩土的几个重要的水理性质及研究测试方法进行简单的介绍。
1.1 地下水的赋存形式:地下水按其在岩土中的赋存形式可分为结合水、毛细管水和重力水三种,其中结合水又可分为强结合水和弱结合水两种。
2.2 岩土的主要的水理性质及测试办法:①软化性,是指岩土体浸水后,力学强度降低的特性,一般用软化系数表示,它是判断岩石耐风化、耐水浸能力的指标。在岩石层中存在易软化岩层时,在地下水的作用下往往会形成软弱夹层。各类成因的粘性上层、泥岩、页岩、泥质砂岩等均普遍存在软化特性。②透水性,是指水在重力作用下,岩土容许水透过自身的性能。松散岩上的颗粒愈细、愈不均匀,其透水性便愈弱。坚硬岩石的裂隙或岩溶愈发育,其透水性就愈强。透水性一般可用渗透系数表示,岩上体的渗透系数可通过抽水试验求取。 ③崩解性,是指岩浸水湿化后,由于土粒连接被削弱,破坏,使土体崩敞、解体的特性。④给水性,是指在重力作用下饱水岩土能从孔隙、裂隙中自由流出一定水的性能,以给水度表示。给水度是含水层的几个重要水文地质参数,也影响场地疏时间。给水度一般采用实验室方法测定。⑤胀缩性,是指岩土吸水后体积增大,失水后体积减小的特性,岩土的涨缩性是由于颗粒表面结合水膜吸水变厚,失水变薄造成的。
2、工程地质勘察中水文地质评价内容
在工程勘察中,对水文地质问题的评价,主要应考虑以下内容:
2.1 应重点评价地下水对岩土体和建筑物的作用和影响,预测可能产生的岩土工程危害,提出防治措施。
2.2 工程勘察中还应密切结合建筑物地基基础类型的需要,查明有关水文地质问题,提供选型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
2.3 应从工程角度,按地下水对工程的作用与影响,提出不同条件下应当着重评价的地质问题,如:①对埋藏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建筑物基础中水对砼及砼内钢筋的腐蚀性。②对选用软质岩石、强风化岩、残积土、膨胀土等岩土体作为基础持力层的建筑场地,应着重评价地下水活动对上述岩土体可能产生的软化、崩解、胀缩等作用。在地基基础压缩层范围内存在松散、饱和的粉细砂、粉上时,应预测产生潜蚀、流砂、管涌的可能性。③当基础下部存在承压含水层,应对基坑开挖后承压水冲毁基坑底板的可能性进行计算和评价。④在地下水位以下开挖基坑,应进行渗透和富水试验,并评价由于人工降水引起土体沉降、边坡失稳进而影响周围建筑物稳定的可能性。
3、地下水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
地下水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主要是由于地下水位升降变化和地下水动水压力作用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3.1地下水动压力作用引起岩土工程危害。地下水在天然状态下动水压力作用比较微弱,一般不会造成什么危害,但在人为工程活动中由于改变地下水天然动力平衡条件,在移动的动水压力作用下,往往会引起一些严重的岩土工程危害,如流砂、管涌、基坑突涌等。流砂、管涌、基坑突涌的形成条件和防治措施在有关的工程地质文献已有较详细的论述,这里不再重复。
3.2 地下水升降变化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地下水位变化可由天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引起,但不管什么原因,当地下水位的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时,都会对岩土工程造成危害,地下水位变化引起危害又可分为三种方式:
(1)地下水位下降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地下水位的降低多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如集中大量抽取地下水.采矿活动中的矿床疏干以及上游筑坝,修建水库截夺下游地下水的补给等。地下水的过大下降,常常诱发地裂、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以及地下水源枯竭、水质恶化等环境问题,对岩土体、建筑物的稳定性和人类自身的居住环境造成很大威胁。
(2)地下水频繁升降对岩土工程造成的危害。地下水的升降变化能引起膨胀性岩土产生不均匀的胀缩变形,当地下水升降频繁时.不仅使岩上的膨胀收缩变形往复,而且会导致岩土的膨胀收缩幅度不断加大,进而形成地裂引起建筑物特别是轻型建筑物的破坏。地下水升降变动带内由于地下水的渗透,会将土层中的铁、铝成分淋失,土层失去胶结物将造成土质变松、含水量孔隙比增大,压缩模量、承载力降低,给岩土工程基础选择、处理带来较大的麻烦。
1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成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就整个行业的发展水平而言,无论是就业规模、人员素质以及市场影响力和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与目前我国每年的投资规模极不相称。因此,有建立现代化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机制,推进整个行业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是摆在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2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形成、80年代完善起来的。这套制度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是国家直接参与和管理的经济活动。它规定在不同设计阶段必须编制概算或预算并对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制定了概预算编制原则、内容、方法和审批办法,规定了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审批、管理权限等,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概预算定额管理模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与国际市场的接轨,都要求工程造价管理行业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
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对工程投资的要求是事前预测、事中控制。而我国传统的做法在客观上造成轻决策、重实施,轻经济、重技术,先建设、后算账的后果。由于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经济观念和造价控制意识淡薄,致使造价层层反超,工程造价的目标控制难以实现。为了更好地进行造价管理,学术界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全过程造价管理和控制的概念,有关部门也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预决算向两头延伸的要求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把我国造价管理的观念和方法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我们当前要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并与国际环境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的造价市场.
3影响工程造价编制质量的关键因素
3.1工程设计方案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的编制一项建设工程要经历决策、设计、实施三个阶段。工程造价是施工图设计阶段中的产物.它产生在实施阶段之前.这就决定了工程造价的局限性。我国工程设计领域长期以来没有做到技术与经济的优化结合。技术人员缺乏经济观念,设计思想保守,使设计成果的经济性得不到充分体现。而造价人员由于不熟悉工程技术,也较少地了解工程进展中的各种关系,难以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3.2工程设计的修改与变更.也影响工程造价编制工程设计同样受到诸如地质勘察资料、设计技术规范、设计标准、设计手段、建筑材料等客观条件影响和制约。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时,设计也要变化,以适应建设需要,同样+工程造价编制必定受到设计的改变而改变。
3.3材料单价编制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材料价差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材料价格是由市场确定。随行就市。预算材料价差按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公布信息价进行调整。随着时间推移,材料价格将会有进一步的变化。
3.4预算没有特殊施工技术措施工程造价主要是由工程实体性消耗部分和措施性消耗部分决定的。实体性消耗部分一般是按施工图及说明所描述的工程实体部分计算,不应有较大出人。而施工的环境、方法、工艺、手段不同会使措施性消耗部分产生较大差异。
3.5工程量计算误差工程量计算的准确与否,与施工图纸表达是否正确、全面、清晰明了有非常直接的关系。在市政道路、桥梁及安装工程项目中.材料用量表及工程量表,往往在图纸中已有明确标示。材料用量及工程量表计算方法和数量,是否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需要预算人员校核后方可使用。
3.6设备材料价格误差影响工程造价编制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同一种型号规格的设备存在多家厂家生产竞争,报价不一,使得设备材料预算价格同结算相差较大。
3.7工程造价没有考虑现场签证现场签证是施工期产物,包括:土方坍塌、地下障碍、基坑排水、文物、自然灾害等,产生的原因一般比较复杂、多样和不可预见。
4如何提高工程造价质量
4.1应建立有效的工程造价质量约束机制加大对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监督力度,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应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
①对从事工程造价人员素质要从严把关。从事工程造价的人员,应具备与其相适应的独立工作的资格和能力。无论是咨询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者国家机关(当然也包括审计机构),要改变、杜绝无资质、无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独立进行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工作。
②加强对从事工程造价的人员的管理。目前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从事工程造价人员的管理(当然也包括国家机关从事工程造价审计的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业务再教育,要检查、考核从事工程造价人员的工作业绩。今后要逐步把社会中介组织移交给注册工程造价师协会,实现行业自律。但是,对在国家机关从事工程造价的人员管理,仍应由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
③对从事工程造价的单位进行强化管理、监督。对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要进行监督,防止各中介公司为了各自的利润进行不正当的竞争,从而降低工程造价质量的行为。
④加强政府审计机构对工程造价质量实行的监督、再监督。政府审计机构要充实中、高层的工程造价人员,真正能够实行高层次的监督。通过对国家基础建设、公益的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当然也包括招投标),实现对咨询中介机构及工程造价人员的监督、再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由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按照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2建立工程造价信息网络通过政府和协会信息网络的建立,可以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的交流和行业内业务质量的提高。各单位、个人编、审的工程造价咨询要进入工程造价信息库,通过建立工程造价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从而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工程造价市场体系,有利提高工程造价质量。
4.3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特别是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加强本单位内部的审计机构和制度,加强工程造价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强化工程造价的约束机制,维护有关各方的经济利益,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微观效益和宏观效益的统一。
内部审计的人员为本单位人员,审计机构直接对项目法人负责,对工程进展和变更情况的了解及时、详细,能把那些违反国家法规和行规的行为直接扼杀在萌芽状态,能最大限度避免国家资产的流失,有利对工程进行全过程控制。
4.4提高控制造价意识,分解承包风险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涉及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情况与招标投标时的实际情况相比会产生一些变化,因此准确进行工程计量、严格控制现场签证、及时处理工程索赔、认真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已成为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主要工作。
二、语言品析的表面化。《语文课程标准》在第四学段“阅读”部分有这样的表述:“在通读课文的基础上,理清思路,理解主要内容,体味和推敲重要词句在语言环境中的意义和作用。”这一表述突出了在阅读教学中,不仅要理解文本内容,而且还要推敲、体味语言的意义和作用,也就是对语言进行品析。品析语言是对积累语言的提高和发展,其目的是“指导学生正确地理解和运用祖国语文,培养语感,发展语言能力的同时发展思维能力”。然而,在语文“人文性”压倒“工具性”的一片呼声中,从教材的编写到课堂的语文实践、语言的品析只停滞在浅尝辄止的阶段。
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履行生效搬迁安置协议中规定的搬迁义务时,由拆迁人通过仲裁、诉讼或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方式,使拆迁行为获得法律上的强制效力,迫使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的活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以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立法中关于强制拆迁可以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拆迁人应当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拆迁裁决。第二,拆迁人向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做出相应的判决并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之。第三,拆迁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出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拆迁。前两种情形中的强制拆迁属于司法强制程序,第三种属于本文拟进行探讨的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现实生活中,行政强制拆迁使用过多过滥,在适用范围和程序方面很不规范,极易引起争议和纠纷。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拆迁适用过多是不正常的现象:一方面大量本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问题都以行政方式解决,弱化了司法功能,增加了行政机关的压力。另一方面,行政强制的不合理适用增加了腐败和投机,容易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的研究,廓清其适用条件和范围,以便在立法和执法方面进行精微的制度设计,杜绝现实生活中假借行政权力侵害私人利益的情形。
一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特征
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拆迁应该是国家为实现公益目的,在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中确定的搬迁义务时,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迫使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拆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能随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第一,行政强制拆迁的目的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这是行政强制拆迁取得合法性的实体要件。适用行政强制拆迁的公益项目,主要是指国防、公共交通、公共教育、公共博物馆、医院、环境保护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共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旧城改造等带有公益性质项目。由政府补助或者规划实施的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福利房或经济适用房建设,必要时也可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但无论何种情况下,拆迁建设项目必须具有公益性才可以通过行政机关以国家的身份强制被拆迁人拆迁房屋,否则只能按民法上的合同行为来处理。区分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商业性建设项目的标准可以通过考查该项目是否为政府的特别规划,项目为何人使用受益以及是否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来确定。纯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的拆迁方式和条件,应当由市场机制来决定,不宜采用行政强制的方式来解决。此种情形下,拆迁人和动迁户完全是自愿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在相互磋商博弈中达到利益的自然平衡,无需政府的干预。拆迁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取得和补偿产权人的土地房屋财产。被拆迁人有完全的意志决定是否动迁以及以何种条件动迁,拆迁人和政府都无权进行强迫性搬迁。政府只需对土地的利用是否合乎规划,开发商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等进行审批和服务性的管理就可以了,不能充当拆迁人的支持者和利益代言人。纯商业性建设项目拆迁过程中,如果开发商和动迁户达不成协议,则项目不能开工,如果达成协议后,动迁户不履行协议,影响到开发商的开发计划,开发商可以以违反协议为由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这种通过仲裁或司法强制的手段达到拆迁目的的方式与普通合同的强制执行并无差别,不能和公益性开发建设项目混为一谈。当然,即便是最纯粹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也必须要符合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带来优化环境、提高居住条件等某些符合公共利益的因素,但这并不能否定其商业性开发的本质。
第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拆迁的裁决本质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这表明,第一,在行政强制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代表者和行使者,以管理者的身份对违反生效行政裁决的被管理人进行强制约束,使其履行法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是因为未遵守行政命令而成为行政强制的对象。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是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与司法强制中,人民法院以裁判身份居中处断,维护公平正义是不同的。行政强制拆迁的正当性在于它是以私益服从公益,少数人的利益服从多数人的利益为基础的。而司法强制的正当性在于它代表利益的相互平衡。从这种意义上说,司法强制是要实现民事权利之间的公平,而行政强制是要实现社会的正义。第二,行政强制拆迁的对象不能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当事人,而只能是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当事人。所以,商业性建设项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关于补偿安置问题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一方不履行的,都只能按合同纠纷而不宜采用行政强制的方法。行政强制只能用于被拆迁人需要服从公共利益的场合。第三,关于强制拆迁的行政裁决是否恰当,应当是可诉的,法律应当给当事人留有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最终救济的途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第四,具体行政行为反映的是国家与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关系,是国家与公民的利益冲突,因此,以行政强制拆迁方式征用土地的,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只能是来自国家,行政裁决不当,造成被拆迁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适用国家赔偿程序。而出于商业目的而征用土地并由开发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项目,其补偿往往来自占用土地的开发商,反映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被拆迁人遭受侵害的,其赔偿或补偿来自开发商或者拆迁人。
第三,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的依据是生效的行政裁决,这是行政强制拆迁取得合法性的形式要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有在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拆迁的行政裁决以后,强制拆迁的目的才由拆迁人的私人意志转变为国家意志,从而获得形式上的正当性。在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中,其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开发商和被拆迁人达成的协议而获得的。如果被拆迁人违反拆迁补偿协议,应当拆迁而不予拆迁的,开发商通过诉讼,取得法院的执行令以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司法程序下的强制执行,其依据是生效判决或裁定。行政强制拆迁以行政裁决为必要条件意味着在任何条件下,行政强制拆迁都不能在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之前进行,即便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已经达成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且被拆迁人的确有拒绝履行协议的违约行为,拆迁人也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自行拆迁,而必须借助行政公权力才能获得形式上的强制效力。
第四,行政强制拆迁的命令是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做出的。政府是国家利益或者说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由政府做出强制拆迁的命令具有特殊的代表意义和内涵,它表明,此项拆迁不是私益与私益的平衡,而是私益对公益的让步,其中包含有可能的牺牲部分私益而保全公益的成份。而一般商业性开发建设用地的强制拆迁本质上是合同的的执行,是私益之间的冲突。所以只能由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来确认,并由法院来执行。在这里,法院的判决代表公平和正义,是国家居中裁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纠纷,没有代表公共利益的特殊含义。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加快建设进度,往往越俎代庖,以行政命令方式代替司法强制,肆意扩大行政强制的范围,这样极易造成被拆迁人无法按市场公平的原则与开发商讨价还价,实现自己应得的利益。而开发商则狐假虎威,以政府的名义大发不义之财。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所独有的功能,如果拆迁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其行为就成为行政机关权力的延伸。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迁的,其实质是行政权中执行权的体现,也属于行政强制拆迁的范围。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关于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不足。
1.关于何时适用司法强制何时适用行政强制的规定模糊不清,导致滥用行政强制权力进行拆迁的现象十分普遍。《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从本条与第15条的延续关系来看,《条例》将是否订立和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作为能否适用行政强制拆迁的标准,这种划分很不科学。《条例》第15条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通过仲裁和司法解决纠纷的途径限定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那么,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就安置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时能否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呢?这样规定事实上形成了法律空白,在客观上造成大量拆迁纠纷都只能以行政裁决的方式来解决,最终通过行政强制来执行。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拆迁建设项目的性质来决定能否适用行政强制的方法实施拆迁。只有区分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开发建设项目,并对两类建设项目分别采用司法强制和行政强制的手段才能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在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中,要充分实行意思自治,按照市场规律来操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完全按普通的民事关系来对待,双方地位平等,不能厚此薄彼。商业性拆迁中,政府不应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如何进行补偿安置有过多干预,更不能适用行政强制的手段来实施拆迁。将行政强制拆迁的范围局限在公益性建设项目之内,可以有效地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也有利于扼制实践中拆迁人肆意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势头,而在法理上,强制拆迁行为的法律关系也会变得十分清晰。
2.行政强制权力运用过多而司法强制权力运用不足,政府在房屋拆迁管理中的定位有失偏颇。《条例》是一部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为立法目的的行政法规,其中对政府部门的职权规定较多无可厚非。但是《条例》并没有对以行政强制手段进行拆迁的范围作任何限制,这样,等于是在条例适用的一切范围内,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纯商业性房屋拆迁行为,都可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从《条例》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来看,只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就可以,事实上是只能通过行政机关裁决的方式来解决争议。这样,即便是纯粹商业性的开发建设项目,政府有形之手也毫不例外地伸了进来。这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侧重服务与协调的角色甚不相容。从功能上来看,行政权力的运用有利于调控规划和提高运作效率,的确有其优越的一面,行政权的扩大适用甚至还是现代社会的一种趋势。但是扩张的行政权力随时都有可能造成对相对人利益的损害并滋生腐败,必须通过立法将其局限在有限的范围内。正是由于行政机关裁决的范围太过宽泛,所以才导致在房屋拆迁领域内,只能听到政府的声音而看不到法院的影子。而商业性建设项目的拆迁人也正好利用地方政府追求政绩,急于求成的心理,“拉大旗作虎皮”甚至勾结买通行政官员,使行政权力成为为私人利益服务的工具。就一般的拆迁行为而言,其实质是一种私法意义上的履约行为,而非行政法上的行为;其本质是卖方处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此行政机关不应该过多地介入。
3.对政府和拆迁人的利益保护较多,而对被拆迁人的利益严重漠视。《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该条将“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列为立法目的,这在客观上是在保障拆迁人的利益,事实上也是要求被拆迁人当然地为项目顺利进行作出牺牲,这在民法原理上是讲不通的。被拆迁人的利益只有在为了公益目的的时候,其让步才是合理的,而这里显然并没有做出这种区分。对拆迁人而言,项目完成的越快,其市场风险就可能越小,其收回投资的时间越早,或者其利用建设项目的时间就越早,其利益显而易见的。而对于被拆迁人特别是那些放弃回迁的被拆迁人而言,则未必有益。《条例》第15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该条的规定也是为了维护拆迁人的利益而规定的。本条仅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作为强制拆迁的前提条件,是不能保证作为弱者一方的被拆迁人的。因为订立了该协议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事实上履行了该协议。如果拆迁人只承诺给予被拆迁人以补偿安置,而未有履约行为,则被拆迁人可能既失去了现有的房屋,又未得到应当得到的房屋,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先予执行,会使被拆迁人完全处于被动受控制的地位,无法与拆迁人讨价还价以实现自身的利益。这也是目前拆迁纠纷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从理论上来讲,拆迁人未实施补偿安置而对被拆迁人先予执行,就等于是剥夺了被拆迁人同时履行抗辩的权利,与民事合同的规则是相违背的。这在商业性建设开发项目的拆迁中更加显出其不合理性。《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该款更是体现了条例以保障拆迁人利益为中心的思想,为拆迁人肆意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埋下了祸根。由于没有对适用范围做严格界定,事实上开发商在所有建设项目遇到阻碍时都可以通过此条款来先予执行,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笔者认为,在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没有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项目就不能开工,不能使用先予执行的手段。条例应当将此项规定局限在公益性建设项目的范围内才具有正当性。
4.《条例》中关于强制拆迁的规定与上位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冲突和越位规定。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1)项规定,国家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更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显然,从宪法、法律到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都成为了征用土地、收回土地的前提条件,并且在概念使用上都是一致的。然而,在房屋拆迁立法上这一立法宗旨却悄然发生着变化。(侯汉杰:《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载《暨南学报》(第25卷)第5期)拆迁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事实上,该条例就未对强制拆迁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这与宪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上位法的内涵是相冲突的。《条例》中“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规定也超出了行政立法者可以享有的权力范围。因为在何种情况之下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这是《民事诉讼法》所规范的内容之一,这些内容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立法解决,不能由“条例”来进行规定。
三行政强制拆迁应当具备的条件
关于行政强制拆迁的条件和程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明确,在实践中适用比较混乱。2003年12月30日,建设部颁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对行政强制方式拆迁城市房屋的规定才逐步完善起来。综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进行城市房屋拆迁之前应具备以下程序要件:
1.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行政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行政裁决的申请。只有在当事人将纠纷提请行政机关来解决,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强制拆迁的决定之后,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按照上述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决。尽管立法没有明确是否允许当事人通过申请行政裁决以外的途径来寻求解决,但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当事人未申请行政裁决而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2.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解。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应当递交《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并经行政机关审查决定受理以后,进行调解。调解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的必要程序,这表明房屋拆迁纠纷从本质上来说还是属于民事纠纷,只是由于此纠纷与房屋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密切相关才为行政权力所介入。行政机关在调解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行政调解的作用是进一步化解拆迁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缩小行政强制的适用范围。
3.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相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以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来说,这一规定对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施工质量管理措施
1工程概况
某工程精装修商品房,整个工程项目成L形状,地下一层,地上31层,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整个工程场地狭窄,施工作业面狭小。
2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措施
2.1严格审批制度
2.1.1在工程开工之前,施工单位必须认真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针对该工程特点,地下开挖深度为10米,且地下水丰富,还需要编制地下开挖时后的专项降水方案和护壁方案。并要求在施工前,所有的方案要经过监理审批通过。方案中必须要包含但不限于施工组织措施、技术要求、质量要求、材料计划、安全要求及保障。
2.1.2在每项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和安全人员对工人进行技术交底,并有文字记录和签字。
2.2会议制度
2.2.1要定期召开例会,参加会议的人员为施工现场主要的管理人员、负责人。根据工程进度、施工现场情况而确定。该项目工期比较紧张,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经验不足的情况,确定为每周一次。在例会上要做到有事情就说事情,不扯皮,力求解决问题,达成共实际。
2.2.2施工现场会议制度。施工现场会议,主要就是因为某些工程中的问题在会议室没有办法说清楚,就到施工现场对着现实情况讨论解决的办法。这种会议很有效果,因为有实物对照,施工的质量问题很明显,处理整改措施也有目的性和针对性。
2.2.3针对某些专业个别特殊问题采用专题会议形式。因为某些问题很专业,解决的相关人员少,所以采用专题会议形式。专题会议要及时,参加会议人员要专业,并能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责任。
3检查制度
(1)日常检查制度,施工单位质量人员、监理人员日常巡视检查,并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反馈给施工班组。
(2)每周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检查,把检查发现的问题以质量问题整改通知的形式发给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整改期限之日对其检查部位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和效果。
4施工样板制度
4.1在每一道工序施工前先做一小部分,看施工完成后效果
因为设计意图与现场实际情况的差异,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对设计意图的理解差异,以及施工管理人员之间对验收标准理解的差异,所以完成的产品可能得不到一致的认可。同时采用施工样板制度,能以很小的时间和成本暴露所代表施工项目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为质量管理和控制提供依据。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避免大面积返工,采用施工样板先行的制度。在施工样板经过验收认可,再大面积施工。
4.2在新进班组进场大面积施工前,先做样板
当前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基本都是农民工,专业技术水平差异很大。有很多的农民工没有经过专业技术培训,仅仅是从事过该工种工作,甚至有的还是学徒工。再加上建筑施工行业属于露天工作,所做的工作都具有唯一性。因此新的班组进场大面积施工前要先做样板,从样板施工中检查施工作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同时从施工样板中把工程项目的管理规定、质量要求等灌输到施工作业人员中去。
5验收制度
(1)所有进场材料都要按批次、类别报监理验收,根据要求需要取样送检的项目,按照要求取样送检。不合格材料不能进入施工现场。
(2)所有隐蔽工程隐蔽之前必须验收合格,每个分项工程检验批完成后要报监理验收,经过监理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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