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3 15: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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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论文

篇(1)

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并由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有机体,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为了确保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法律要求各投资主体将其出资的所有权让渡给公司,作为对价,投资者获得股权。〔1〕从行使目的来看,股权可分为财产性权利和公司事务参与权。〔2〕对于股东而言,财产性权利的获得是其终极目的,公司事务参与权只不过是股东实现财产性权利的手段和保障,公司的股权的财产性(对于“股权的性质”没有统一的认识,但是对于股权具备“财产性”基本形成了统一认识)决定其可以继承。从性质上看,出资转让实际上是一种基于协议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被继承人死亡后,有资格继承其股权的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死者近亲属以外的人依法只能作为死者的受遗赠人。因此,因继承行为导致的出资转让并非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而是因继承这种特定的事实行为发生的,〔3〕正是这一特殊的关系决定了股权继承既不同于公司内部的出资转让,也不同于外部的出资转让,它的核心价值追求应该是不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以及资本的流动性基础上,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

一、在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是不是自然而然地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关于这一点,各国立法规定不一,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我国台湾和德国为代表,股东的继承人可以直接成为公司的股东,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股份可以出让和继承;另外一种以法国、日本为代表,股东的继承人取得股权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各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限制不一,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股东出资转让须经股东大会同意。如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第2款规定,股东欲将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于非股东时,须经股东会承认。二是授权公司章程对出资转让的条件作出规定。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4条规定,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并在夫妻之间以及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之间自由转让。但是,章程可以规定,配偶、继承人、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只有按章程规定的条件获得同意后,才可称为股东。我国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我国的立法借鉴了法国的立法,在承认继承权的基础上,赋予了公司章程的特殊规定权,其蕴涵着深刻的含义。我们知道,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介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兼有人合性与资合性,共同出资人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才有可能树立起公司良好的商业形象,进而才有可能成为人们信赖的从事交易活动的对象,“资本的联合和股东间良好的信赖关系是公司两个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4〕。作为出资转让形式之一,股权的继承仅仅是主体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的资本信用,但继承人的加入极有可能破坏公司原有的信赖关系,从而使公司产生信用危机。因此,合理的股权继承制度应该是既能实现继承人的继承权,又能维护公司的人合性。所以,我们把公司章程引入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目前,尽管就公司章程的性质说法不一,但不论是契约说还是自治说,都承认公司章程是股东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公司章程就公司股权的继承问题作出了规定,则可以看作是被继承人对其股权继承所作的安排,作为继承人理应遵守。同时,公司章程是被继承人与其他股东的合意,在符合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股东的继承人成为公司的股东不会损害公司的人合性。因此,除非章程有相反约定,股东的继承人因继承股权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公司章程在限制继承权时应该在法律范围内,并且对继承股权的限制不能高于对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限制。当继承人要成为股东时,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又不购买该股权时,视为同意,继承人取得股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二、被继承人的股东资格问题

继承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拥有合法的继承权利,并且被继承人具备股东资格,便可行使继承权,这里需要讨论的就是被继承人股东资格获得问题。一般而言,要取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须具备下列特征:(1)向公司投入在章程中承诺投入的资本,并实际履行出资义务;(2)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3)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其中,实际出资属于实质要件,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属于形式要件。〔5〕股东资格的取得以形式要件是否具备为准。《公司法》修改后,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也就意味着股东在没有全部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就已经全部的拥有了作为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如果出资就等于资格,那么没有完全出资就获得全部资格显然是不合理的。其次,确认某种资格,在许多情况下只需某些事实状态的存在或满足形式上的要件就拥有资格,在法律上这种例子很多,例如在物权上,记载在登记机关的不动产,合同法上的表见。还有就是如果将股东出资作为必要条件,则难以处理公司中实际的问题,如隐名股东问题。①我们知道,隐名股东在出资时与挂名股东是委托关系,他们之间有委托协议,当被继承人是隐名股东时,继承人可以凭借协议与挂名股东再次形成关系,这并不影响继承人的权利。同时,挂名股东享有股东的形式要件,具有股东资格,可以更大的发挥自主性为继承人创造价值,如果继承人不希望继续下去,可以依据委托协议,解除关系,维护自己权利。当然,以形式条件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要件,并不意味着忽视出资人的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通过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可以使受损害的法律关系得到恢复。

三、继承人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我国《继承法》并不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继承权,相反,在分割遗产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予以特别照顾。因此,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的约定,继承人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同意后行使。所以,股权转让的时候,应该不排除继承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新的公司法只规定了自然人股权继承问题,而没有规定公司法人的继承问题;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还有类似股权继承的夫妻财产分割,我国公司法也没有相关规定。这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如果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对于解决这些问题有很大难度,所以,尽快出台公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是对我国公司法适用的一大推进,也是适应我国的经济建设事业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江平.法人制度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3.

〔2〕周友苏.新公司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6.233.

篇(2)

对照规范化公司治理的要求,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治理还存在许多缺陷,尤其是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尽合理,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公司稳步健康发展的障碍。国有成分控制权在证券公司股权结构中的独占性,使证券公司不可避免地带有国有企业的特征,难以形成规范、健康的公司治理结构。另外,由于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份基本上都是国家股和法人股,股权流动性差。从发展的角度看,直接上市是解决证券公司产权主体空白、改善股权流动性的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优化,进而提高证券公司经营绩效。但上市的实际效果如何,还有待于深入考察。

一、我国两家证券公司上市后的股权结构

截至2003年12月31日,根据证监会网站及两家证券公司网站公开资料整理可以得出:

1、宏源证券股权结构特点是:大部分股权是未上市流通股,占总股比例为60.17%,并且大部分是国有法人持股,前七大股东都是法人股,持股份额为57.57%,前五大股东持股份额为53.77%;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是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为37.28%,占相对控股地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

2、中信证券股权结构特点是:未上市流通股占总股比例为83.88%,大于宏源证券,流通股所占比例更小;但其前五大股东持股份额为56.94%,比宏源证券高3.17%;前十大股东都是法人股,所持股份都是未流通股份,占总股比例为69.76%;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是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为31.75%,占相对控股地位(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

总之,宏源证券与中信证券两者的股权结构是比较相似的。两者的超过半数(50%)股权都是未上市流通股,并且大部分也都是国有法人持股。两者都有一个相对控股股东,并且都属于国有企业。然而,美国五大投资银行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的只有1家,十大投资银行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超过5%的也只有3家,其中高盛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仅为1.72%;美国五大投资银行的前五大股东平均持股比重仅为15.6%,十大投资银行的前五大股东平均持股比重为16.7%,其中,沃特豪斯集团公司的前五大股东持股比重仅为3.34%。

二、我国两家证券公司上市后的绩效表现

1、两家证券公司上市后的绩优表现

(1)宏源证券。1997年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入主宏源证券以后,宏源证券加快了发展步伐,各项业务得到了持续健康发展。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统计,宏源证券曾一度在全国120多家券商中净资产收益率排名达到第2位,利润总额排名达到第5位,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2000年以来,虽然股票市场持续低迷,但宏源证券还一直保持着盈利的局面。根据历年的财务数据,2001年每股收益0.0724元,2002年每股收益0.0763元,2003年每股收益0.0330元。即使在股市最为惨淡的2004年,宏源证券上半年的每股收益仍有0.0052元。另据年报显示,截止2000年底,公司总资产50.92亿元,净资产6.72亿元,总股本5.19亿元。与1996年底相比,总资产增长了220%,净资产增长了69%,总股本增加了154%。三年来连续盈利,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并且在全国8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10个城市拥有21家证券营业部。2000年实现净利润8176.97万元,较1999年翻了一番;2001年在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的恶劣形势下,仍然实现了4494.29万元的净利润,在全国110家证券公司中排名22位;2002年上半年业绩创出新高,实现净利润3200.76万元,净资产收益率5%,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统计排名,在国内综合类券商中利润排名第四,净资产收益率排名第一。2003年成功完成增发,筹集了6个多亿的资金,公司实力进一步加强。尤其在经历了最近几年的大熊市之后,2004年前三季度公司仍然能够保持盈利状况。

(2)中信证券。中信证券的资产质量及各项业务在国内名列前茅。在2003年极度疲弱的市场环境中,中信证券净资本占净资产比率及利润总额依然排名第一,净利润也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股票承销金额达120.32亿元,列同行业第一位,并且被《亚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的证券公司。2003年年报显示,在证券市场竞争加剧,证券行业普遍亏损的情况下,中信证券2003年实现营业收入8.16亿元,比2002年下降1.23%;实现净利润3.65亿元,比2002年上升232.03%,每股收益从2002年的0.04元,大幅提高到0.15元。2003年年末流动比率9.09,较上年末的4.77增长了90.57%,资产的流动性增强,扣除代买卖证券款后,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86.26%,说明公司的资产结构良好、流动性强。2003年末公司股本24.815亿元,股东权益54.81亿元,净资本额为48.35亿元,净资本与股东权益的比例为88.21%,说明公司资产质量较高,不良资产及高风险资产的比例较低,符合《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财务风险监管指标的有关规定。

2004年半年报显示,中信证券总资产已达137.46亿元,净资产52.65亿元,上半年股票承销金额已达96.54亿元(名列券商承销额首位),拥有41家证券营业部,2004年3月成为首批获准发行定向公司债的证券公司。

2、两家上市证券公司绩优背后隐藏的风险

(1)宏源证券。2004年的半年报显示,在宏源证券的收入构成中,手续费收入是其重要的利润支柱。公司手续费收入为9855.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62.90%。因交易量增加及新增营业部等原因,2004年1-6月公司手续费收入较2003年1-6月增加了4522.95万元,增幅为84.81%。在营业收入增加的同时,支出也在增加。2004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支出16932万元,同比增加了2004万元,增长幅度为13.42%。同时,因归还卖出回购款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出现负增长2177万元,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导致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负增长6756万元,公司上半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呈现负增长7958万元。此外,2004年上半年,宏源证券自营证券差价收入为负2049.61万元。可以说,在其绩优背后隐藏着一定风险。并且,从宏源证券2000年以后5年年报显示的净利润、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这三项主要盈利指标逐年下降(见表1)也可以看出这一点。

(2)中信证券。与国内其他券商一样,中信证券的营业收入基本上取决于市场涨跌,收入来源很不稳定。在股市大幅上涨时,营业收入主要来自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在股市低迷时,经纪业务是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在股市大幅上涨的1999年和2000年,中信证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0.3亿元和22.78亿元,自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7%和48%,2000年自营业务收入超过经纪业务收入,成为最大的收入来源。但2001年下半年以来,随着股市的下跌,营业收入大幅下降,2001年为19亿元,2002年为8.26亿元,2003年上半年为2.95亿元,2004年上半年为4.87亿元;自营业务收入比重逐年下降,2001年为26%,2002年为4%,2003年上半年为1.5%。此外,2004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0.57亿元,比2003年同期下降63.67%,每股收益从2003年同期的0.063元降到0.023元,这也是由于自营业务受股市下跌的影响。可见,中信证券的盈利能力受自营业务风险的影响越来越困难。

三、结论

从上文分析来看,在近几年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两家上市证券公司的业绩表现较好。可以说,上市对两家上市证券公司的业绩提高有积极作用。但是也应看到,在两家证券公司绩优的背后还存在一定隐患。由前面的分析可知,尽管证券公司上市后股权结构将趋于多元化和分散化,但国有股的控股地位依然不变,流通股比重比较低,且流通股高度的分散于个人股东中。因此,对于上市证券公司的管理还将会保留行政干预色彩,仍然将会有国有股产权虚置问题,和其他已经上市的国有大型企业相似,也将会有内部人控制问题和管理层的选择、约束、激励的问题,只不过比上市前可能程度会低一些。总之,证券公司上市后并没有给证券公司带来很高业绩,上市在完善我国证券公司股权结构方面还存在一定局限性。当然,这两家证券公司上市时间都不长,而且只是个例,不能得出具有统计意义的推断。

【参考文献】

[1]傅建设:从中信证券之困看券商出路[J],新财经,2003(9).

篇(3)

1.1设定管理业务目标。A公司业务的基本状况,设定长期股权管理目标:目标一:保证长期股权账面价值的真实完整,准确无误,及时收取回报。目标二:建立完整科学的投资方案,并及时跟踪。目标三:股权投资、股权转让要符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目标四:确保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真实可靠,支持投资可行性方案的理由要充分、恰当。目标五:明确投资处理方式和程序,保证投资处理有关文件、凭证的真实有效。2.2设定长期股权投资管理财务目标。目标一:保证长期股权项目价值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目标二:投资回报的及时收取。

2.长期股权管理环节的设置。

A公司根据长期股权项目特点和要求,对股权投资项目运营管理设置了四个环节,包括:项目的初步评价和决策、谈判、股权的管理、股权的退出以及股权评价,其中股权的管理、退出和评价是后续进行的工作。

3.长期股权管理流程设计。

针对长期股权业务特点,A公司对投资业务分成了三个阶段:调查阶段,主要项目搜集、初步调研、立项会、尽职调查、部门审查几方面内容;交易阶段,主要有交易谈判、投委会、中介调查、董事会、交易执行等几方面内容;退出阶段有后期管理、董事会审核、退出执行等几方面内容。

4.管理组织特点。

A公司根据企业的特点,设立了比较完善的组织结构,突出公司的资产管理要求与职责。公司设一个总经理,一个财务总监和三名副经理。具体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其中,财务总监对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管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4.1财务部。财务部的主要职责有: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对政策充分利用;②按照会计准则正确设立账目和科目;③建立健全的会计岗位责任制;④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管;⑤行使融资管理的职能,对子公司的账目负责。在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对于出资项目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管理相应的程序,落实资金。针对于绩效较差、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应当报告给总经理,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4.2控制部:控制部的主要职责有:①负责新项目(含产品开发、投资)经济性测算;②负责公司年度经营预算;③负责公司全过程成本控制;④负责公司商品收益管理;⑤负责公司中长期滚动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在公司投资时各级管理部门要进行相应的监管工作,对公司股权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检验公司的投资是否合法合规,为后期公司的股权收益负责。另外还要加强对子公司绩效评价。

二、长期股权投资中存在的风险和相应的控制手段

长期股权的投资拥有着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这就使得相应的投资风险也是巨大的。对此,企业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来面对这些风险,从而避免风险为企业自身带来的巨大伤害。从宏观上来看,这些风险主要是由于一些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内部的控制因素共同影响并引起的。对于前者的控制来说,这种因素已经超出了企业自身所能承受的范围,因此往往很难对其进行预测;而后一因素,企业可以通过采用相应的手段来进行控制和规避。下文便结合A公司就一些在长期股权的投资中较为常见的几种风险进行介绍:A公司发展长期股权是为了壮大公司的实力,但同时这也意味着风险的提高。

1.流动性风险。

对A公司的财务状况分析可以看出,从2010年开始,A公司的资金流动率就有所下降,这就意味着公司的资金得不到保障,可能会出现资金的短缺状况,债务偿还的能力下降。这种流动性下降的情况就是A公司近年来不断加强长期股权投资所造成的。

2.多元化经营风险。

近年来A公司转变了经营战略,加大对长期股权的投资,实行多元化经营的战略,但是近几年股权收益的状况却不是十分乐观,股权收益率不断的下降。究其原因实行多元化的类型是不是适合A公司发展,如不适合A公司的具体情况必然会阻碍A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3.投资结构风险。

A公司虽然涉足领域很多,但是投资的结构比较单一。仍然集中在汽车领域,这也没有能够达到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多元化经营的目标。这种情况归根结底还是管理模式的问题。A公司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可以灵活的调动公司资源,采用适当的体制规避公司可能遇到的风险。A公司,很重视框架的管理模式创新,为了加强企业股权投资的管理力度,A公司在原有的“直线职能制”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引入矩阵式的管理模型进行补充,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和调整。这一模式提高了公司的绩效,增加了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有效的规避了风险。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对其他拥有众多子公司的企业有借鉴意义。

篇(4)

股权分置是指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将上市公司的A股划分为“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即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股权分置存在诸多弊端,已成为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的制度桎梏。股权分置改革,则为解决中国股市遗留问题,健全公司治理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路径。本文想就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股权分置下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在股权分置时期,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股独大”,股权结构极不合理。在我国全部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公司约占77%。在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国有股和法人股所占的比重分别为35.1%和27.6%,考虑到法人股中主要是国有法人股,则国有资本控股所占比重则应更高,多数公司呈现“一股独大”的特征。无论与英美模式还是与德日模式相比,我国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均显得极不合理。

(二)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截至2005年6月,在沪深两地的上市公司中,流通股仅在全部股份的36.19%,非流通股约占63.81%。非流通股主要是国家股和法人股,流通股股东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股权分置导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如,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资产净值的增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二级市场的股价变动。尽管资产净值的变动会引起股价的变动,但两者之间并不互为因果。股权分置客观上形成了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内在的利益冲突,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激励机制。而且,股权分置也直接影响了国有资产改革的进程,增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难度。如,国有股无法进行流动,则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只能以净资产等静态指标而无法以市场动态指标进行管理。

(三)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一般而言,内部人控制程度与股权集中度是呈正相关关系。国有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内部人控制现象也比较严重。内部人控制问题主要表现在:高管人员控制董事会,过度职务消费及转移利润;集团公司把上市公司作为二级企业管理;上市公司不分红或少分红,信息披露不规范,漠视中小股东权益等。

(四)组织机构不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乏力,治理效益低下。在国有上市公司约束机制方面,由于国家是最大股东,政府控制着股东大会,进而控制着董事会,其它股东难以对大股东实行有效约束。在监督机制方面,由于监事会形同虚设,加上许多公司董事会成员与经理人员交叉任职,这就出现了自己聘任自己、自己监督自己、自己评价自己的局面,监督机制失效。在控制机制方面,由于国家投资主体不确定,所有者主体被不同的行政部门分隔,使政府对企业的控制一方面表现为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另一方面表现为产权上的“超弱控制”。经理人员与政府博弈的结果是:部分经理人员利用政府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获取利益;同时,又利用政府在行政上的“超强控制”推脱自己的责任和转嫁自己的风险。在激励机制方面,虚拟股票、股票期权等长效的激励机制,尚处于试行与探索之中,公司给予经营者的报酬偏低,影响了经理人员的积极性。

(五)缺乏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外部治理机制主要是由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市场构成。控制权市场主要是通过收构、兼并与重组取得公司控制权,进而实施对公司资产重组或经理班子的改组。控制权市场是公司一个重要的外部激励和约束因素,它能使管理人员尽力经营好企业、提升公司价值。我国国有公司之间的兼并与收购更多是一种行政撮和或是一种短期炒作行为,与公司业绩关联度较低,不会对公司经理人员构成太大的威胁,难以形成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约束。另外,经理人市场是另一个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现阶段,国有公司的经理人员以政府部门指派为主,多数来自企业内部,并且多数人素质偏低、能力有限。公司外部的高素质经理人员很难进入公司高层,造成国有上市公司经理人员不受经理人市场约束的局面。

(六)债权人与员工不能参与公司的治理。公司治理目标模式选择模糊。在我国,作为上市公司重要债权人的商业银行是无法参与公司治理的。因为,①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持有公司的股权,导致商业银行不能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治理;②《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代表的是股东的利益,排除了债权人在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能。另外,我国公司虽有工会等组织,但事实上普通员工是不能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也是无法参与公司治理的。因此,我国公司治理虽是内部人控制严重,却没有形成德日企业以内部控制为主的股权与债权共同治理的公司治理模式。就目前而言,我国公司治理模式选择趋向于英美治理模式。但是,由于我国国有公司股权结构极不合理、股份流动性偏低、内部人控制严重、市场发育不够完善,虽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治理目标,却无法产生以外部治理为主的英美模式的高效率。因此,在股权分置时期,我国公司治理目标模式的选择是模糊的。

二、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一)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利益趋于一致,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股权分置的解决,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定价机制实现统一,股票的市场价格成为两者共同的价值判断标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利益趋于一致,形成了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从而促使上市公司股东关注公司价值的核心——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上市公司多层次的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如股改后的公司大股东,将更加关心公司利润的提高、经营业绩的增长、财务指标的改善,更加关注经营者的行为、督促经营者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以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从而提升上市公司总体质量。

(二)优化股权结构,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有关数据表明,实行股改试点的第一批、第二批上市公司共计45家,改革后,其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平均下降了10.4%。预计,在我国全部上市公司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后,流通股股东平均持股比例将上升10~15%。股权分置改革优化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有助于提高中小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的话语权,有利于

各股东之间相互制衡和利益平衡,并在此基础重新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组织框架及相互关系,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三)实行股权激励,有助于建立和完善管理层激励机制。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许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建立和完善管理层的约束与激励机制。这是由于,第一,根据证监会规定,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不能实施股权激励。上述政策客观上将股权激励与股权分置改革结合起来,形成了两者事实上的互动关系。第二,股权激励机制使得管理层个人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从而促使管理层更加注重股东利益以及公司价值的市场表现。(四)活跃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纠正了扭曲的证券市场定价机制,重构了中国资本市场整个价值体系。它有助于恢复证券市场的融资、投资、优化资源配置等功能,有助于活跃控制权市场。活跃的控制权市场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企业的优胜劣汰,如优质企业的市场扩张与劣质企业的市场退出;有利于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的调整。股权后的控制权市场机制也在对公司治理产生积极影响,一方面,可促使大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在被市场收购的压力下,加强经营管理、提升公司业绩;另一方面,也可促使公司作出长远发展的制度安排和金融创新,如人事安排、人力资源培训计划、研发能力的提高、企业精神的塑造等。

(五)有助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一国在引进外来公司制度安排时,应考虑其是否能与本国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相吻合。对于一个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初始条件往往决定和制约公司治理的演进路径。就我国国情而言。盛行以儒家思想价值观为核心的传统文化;资本市场不成熟,存在很多基础制度和市场要素的缺失;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持续和深入、以及金融行业交叉业务经营的重大推进,绝大多数国有控股股东承诺在较长时间里不放弃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我国上市公司有望形成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它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我国公司治理有望形成既不同于英美模式,又不同于德日模式,而且能引入债权人、公司员工、机构投资者等参与治理的共同治理模式。

(六)有助于加快公司治理的国际化进程。在股权分置时期,我国上市公司国际化进程缓慢。虽有一定数量的国有控股公司在境外上市,但境外证券市场也因此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打了折扣,令我国上市公司市场价值长期被低估。在股权分置问题解决以后,随着整体上市、做空机制、战略投资者机制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建立,以及金融产品的丰富与市场的开发,加之,在会计准则、法律法规等方面与国际接轨,我国公司治理的国际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在境外上市以及更多地开拓海外市场过程中,我国企业将更容易为海外资本所接受,也更容易获得与国际标准趋同带来的公司治理溢价。

三、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健全公司治理的措施

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健全公司治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端正思想、统一认识。由于股权分置对资本市场具有基础性、内层性和广泛性的影响,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必然为资本市场及相关领域的改革创造良好的基础。因此,股权分置改革被认为是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以来“最重大的制度改革”。然而,我们应认识到,我国资本市场还存着其它一些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不是唯一的问题。解决股权分置后,相关的问题必须跟着解决,如制度创新、监管问题、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诚信问题等。

(二)进行制度创新

首先,应建立整体上市制度,既包括首次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实行整体上市,也包括迫使现存非整体上市公司迅速转向整体上市。整体上市,可以基本杜绝控股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大大缩小公司财务报表操作的空间,而且可以从利益上驱使大股东集中精力治理公司,并从源头上制止因大股东需要而产生的上市公司融资冲动。中国证监会应象布置股权分置改革一样,要求已经上市的公司对自己转化为整体上市制定积极可行的时间表,以便监督执行。

其次,新股发行应引入战略投资者制度。战略投资者制度是指每次新股发行的大部分(一般为发行量90%)都是发给长期大额持有的战略投资者,只有少部分(一般为10%)在市场上向公众发售。这个制度的安排,可以确保即使是巨型航母般的新股上市,也不会给市场造成太大的冲击。同时,战略投资者比一般公众股东有强得多的专业眼光和讨价还价的能力,这本身就构成对新股发行的最好制衡。

再次,健全其它各项制度。如,实行证券交易机制和产品创新,可建立以改革后公司股票作为样本的独立股价指数、开发指数衍生产品,建立做空机制;可完善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制度,在融资中引入权证等产品,以平衡市场供求。

(三)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应强化其地位和职能,并明确其在因监管不力而造成或加剧的违规违法行为中所应承担的责任,督促其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监管的力度。应减少证监会在监管中的行政干预色彩,增强其对上市公司以及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监管手段和能力。在监管过程中,既要重视对结果的监管,也要重视对行为和过程的监管。应加强对上市公司保荐机构、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明确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将其执业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系统。

(四)将机构投资者、债权人、公司员工引入公司治理,为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而创造条件

篇(5)

委托—理论是目前描述公司治理结构最成熟的理论之一,委托的概念最早是由罗斯提出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关系就随之产生了。”委托理论从不同于传统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企业内部、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它在解释一些组织现象时,优于一般的微观经济学。在Mirrlees[2-3],Holmstrom以及Grossman和Hart的共同努力之下,该理论得到迅速的发展。其基本假设是公司的股东和管理者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股东通过工资合同来委托管理者经营公司,同时,在不对称信息下的委托—模型中,由于委托人不能使用“强制合同”(forcingcontract)来迫使人选择委托人希望的行动,而只能通过激励相容合同来达到预期的效果。于是委托人的问题是选择满足人参与约束和激励兼容约束的激励合同以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委托—问题最终也就成为了一个风险分摊的问题。

基本的委托—理论只是假设公司中存在一个股东和一个管理者,虽然能够很好地解释部分公司治理的问题,但由于基本模型假设的简单化,其仍然存在现实的局限性,理论界对此也进行了多方面的扩展,其中最重要的扩展之一是Holmstrom和Milgrom提出多委托人模型(MultiplePrinciples),这一模型也可以称为公共人模型(CommonAgency),模型假设博弈双方为一个经理人对应多个股东,相比于基本模型,其更加符合股份公司的实际特征。Dixit在分析多个股东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时发现:多个股东在激励公司CEO工作的时候,存在搭便车效应(Freerider),小股东可以安心放权给大股东来制定激励条款,最终可以达到社会成本最小的最优公司治理效果。

多委托人模型的一个重要假设是股东之间是同质的,即股东之间只有持股比例的差别,而不存在目标和效率等其他方面的差别。这一假设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可能适用,但却不一定适合中国的特殊情况。《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是股东大会,而国家通常作为上市公司的发起人股,是绝对的非流通股大股东,处于公司中的控股地位,在股东大会中有绝对的表决权优势,于是控股股东完全可以凭着自己的意愿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分红方案、甚至任命经理管理层。而广大中小股东处于股份的绝对劣势,很难从真正意义上达到“同股同权”的情况。这样,处于控股地位的国有股东利用自身的控股权干涉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热衷于配股、增发等方案,使得控股股东尽快增加每股资产价值,凭借巨大的发行短期收益,达到回收投资成本的目的,而相应的增发、配股方案以及具体的筹资规模却疏于分析,不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可见,在股权分置改革前,中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股东的目标相悖,非流通股东一股独大,不能很好地体现市场的公平性原则,从而影响资本市场定价功能的正常发挥,不能有效地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中国股权结构的这一特征也决定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复杂和多样性,经济模型的建立也不能完全套用经典的委托—模型。而由于股权分置是中国资本市场建立初期的特殊规定,因此国际上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证研究对此类委托—问题鲜有涉及,因此,本文正是在Dixit的多委托人框架下,通过引入委托人和其目标的异质性来首次建立股权分置下的二阶委托—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型。

一、模型的构建

为分析简单起见,我们并不将公司根据股本比例分为多类股东,这里只是假设公司存在两个委托人:流通股股东p1和非流通股股东p2,存在一个CEO经理人。两个股东分别为经理人指派一个任务,然后根据任务的完成情况来支付工资。同基本的委托—模型的假设一样,这里的委托人是风险中性的,经理人是风险规避的,两者信息是不对称的,经理人有道德风险的问题(MoralHazard),委托人通过制定工资来激励经理人高努力的工作,而工资支付采用线性工资的形式。对于两个任务,经理人投入的努力程度分别为e1,e2,努力程度属于经理人的私人信息,委托人无法直接观测,而努力程度实际达到的效果是y1,y2,其中:y1=F(e1,ε1),y2=F(e2,ε2),这里的ε1~N(0,σ21),ε2~N(0,σ22)为正态分布,即经理人努力的效果存在不定性,而正是因为不定性的存在才导致经理人努力程度的不可观察性,因此才存在不完全信息下的激励契约。

两类努力效果y1,y2可以达到的产出分别为:

αi(i=1,2)度量了经理人在该任务下的生产效率,αi越高,说明该经理人在同等努力程度下的产出越高,即经理人的能力越强;βi(i=1,2)度量了两类努力间的外部性(externality)效果,若βi为正,说明委托人分别指派的两类任务在目标上是替代性的,反之则为互补性的。

同时,经理人在两个任务下的努力程度e1,e2对其带来的成本为:

这里的γ>0,δ>0,2γ>δ,根据γ和δ的大小关系,可以将成本函数分为3类:

第一类:若γ>δ,则2Ce1e2>0,任务2对于任务1的边际成本为正,两种任务带来的效果同向变化,经理人是“厌恶工作型”。

第二类:若γ=δ,C(e1,e2)=12γ(e21e22),两种任务带来的成本效果是独立的。

经理人的收益来源是两委托人的工资支付,w=w1w2,其中:

w1=a1x1b1w2=a2x2b2(3)

委托人采用线性支付的方法,而这里的ai和bi(i=1,2)即是所需要求解的最优激励工资系数,在现实中,这种工资形式即是固定工资加奖金的模式。

二、模型求解

为了得到显示结构解,进一步的,我们假定经理人的绝对风险厌恶系数为R,且经理人的努力效果函数形式为:根据Holmstrom和Milgrom的方法,我们这里同样采用“两步法”来求解委托—问题。

步骤一

经理人选择最优的努力程度,由于经理人的绝对风险厌恶系数为R,故经理人的期望效用函数可以表示为:

EU(x)=-E(e-Rx)

当x为正态分布时,期望效用函数可以进一步地表示为:

EU(x)=-e-E(Rx)12R2var(x)

因此,极大化期望效用函数EU(x)的等价命题为:

MaxE(x)-R2Var(x)

具体到本文的二阶委托模型其确定性等价命题(CE)函数形式如下:

上式第一部分代表经理人的总收益,第二部分为直接成本,第三部分为风险成本。根据(1)(2)(3)式,可以将w1,w2表示成ai,ei,αi,βi的函数,求解一阶条件:

命题1经理在某一任务的努力程度与该任务的工作效率正相关,与另一任务的效率的关系取决于经理人类型。证明:

直观上理解,经理人在某一任务上效率越高,获得工资越高,其更愿意在该任务上付出努力;而当且仅当经理人是“喜欢工作型”,即其在某一任务的工作会促使另外任务的完成时,另外一份工作的高效率才会对努力程度有正的影响,否则会因为努力程度的“挤出效应”造成负的影响。

命题2股东目标不一致时,提高工资并不一定能激励经理人努力工作。

证明:尽管直接符号不确定,但是可以注意到,γ>δ是e1a1>0和e1a2

步骤二股东在经理人选定最优的努力程度的基础上,制定最优的激励合同来鼓励经理人努力。在这里,激励合同即意味着相应的工资水平,因此,两个股东的优化问题分别为:

这里的e*1,e*2即为(5),(6)式求解出来的函数式,代入求解最优化问题,我们可以得到最优的工资合同。为了使得求解过程更为简洁,这里假定经理人在两个任务的生产效率相同,且两个任务的互相影响程度相同,即α1=α2=α,β1=β2=β,σ1=σ2=σ,这一假设并不会影响模型的主要结论,在系数不相等的情况下,也可以得到与此特殊情况类似的结论。

求导得F.O.C条件:

求解关于a1,a2线性方程组:

命题3由于股权分置改革使得各股东(尤其是流通股股东)在同股同权的机制下有动机寻求更充分信息,则经理的努力程度就更容易被观测(σ下降),则信息透明度的提升可以带来激励工资(即a1,a2)整体水平的上升,从而提升激励的效率。

命题4股权分置改革前,经理效率和激励工资间关系不确定

证明:要证明命题4的结论,我们只需要考虑一个例子即可。若在特殊情况下,经理工作效率和工资间的不确定性存在,那么一般情况下,不确定性将更大。这里取γ=δ,经理人的成本函数变为C(e1,e2)=12γ(e21e22),即此时两类任务的成本效果是独立的。

考查经理的工资与生产效率的关系:

即:当α0

从图1中可以看出,在经理人成本效果独立的情况下,当且仅当α=β时,经理人的激励工资达到最大值,这即是说,经理人的效率与激励工资间并不是单调关系,股东无法根据经理人的工作效率制定出相应的工资水平,同样的激励工资有可能招到两类不同效率类型的工人,股东目标的外部性带来了工资与效率的不定性,这显然不是一个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正如前面的分析,股权分置改革在一定程度可以使得股东利益目标的趋同,即β趋向于零,在边界情况β=0时,通过简单的计算可以发现,激励工资收入与工作效率呈现单调负相关关系,即高效率的工人不需要高的激励工资,可以通过固定工资达到成本补偿的效果,另一方面,这也从制度层面上缓解了公司治理问题中的经理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

事实上,在股权改革后,随着市场监督能力的加强,市场收益的逐步明确,大股东将越来越注重公司的市值,这一点与广大小股东的目标是一致的,即股权分置改革将使得大小股东目标趋同。在模型中,我们便可以将大小股东两个委托人简化为单一委托人的情形。因此,股权分置改革后,模型将简化为单一委托人和单一人的基本结构,根据Holmstrom和Milgrom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可以建立完备的契约来激励经理人努力工作,激励的不确定性也可以消除。

因此,股权分置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司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矛盾,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

三、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的改良效应

就微观层面来讲,股权分置改革实际上是产权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脱离了产权改革的目标,股权分置改革也就失去了其最终的重要性,亦即,股权分置改革为产权改革在资本市场上提供了一条可能的路径。高尚全认为:产权界定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8]而产权界定对于公司治理方面,尤其是经理人激励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事实上,大量经济学理论与实证检验表明,股权的集中可以保证大股东的监督积极性,更有利于解决公司治理的委托—问题。然而,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过程中,无论具体采用哪种支付方式,其在一定程度上都“稀释”了股份,降低了股权的集中度,对于缓解上市公司委托—矛盾似乎是向着相反的方向前进。同时,被“稀释”的股份通常是国有法人股,因此,市场上也存在对改革后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心,以及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治理环境改善的怀疑。而本节正是通过建立二阶委托—模型来比较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后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指出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公司激励存在的最大弊病,即激励合同的不确定性。

管理层激励问题是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问题,因此,所构建的二阶委托—模型重点解决的也正是如何制定管理层激励工资的问题。公司股东制定的激励工资有两个目的:第一是通过工资来甄别经理人的类型,选择适合自己公司的管理者,希望解决经理人市场上的逆向选择问题(Adverseselection);第二则是通过工资来激励经理人努力工作,希望解决在位经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Moralhazard)。

模型的主要结论是股权分置造成了上市公司经理人激励的不确定性,在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股东无法找到惟一确定的最优激励合同,因而经理人的怠工、大股东的疏于监督可能会造成公司经营的进一步恶化。出现这一现象的最根本原因在于,非流通股大股东与流通股小股东之间存在目标差异,小股东关心公司价值,以股份权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而国家作为公司大股东存在较高的成本,且国家并不完全是一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纪人”。在公司权益分配中,人获得的是规定权益,而委托人获得的是剩余权益,因而“经纪人”对剩余索取权的追求是股东监督的源动力,也是保障大股东控制型公司治理效率的前提条件。在西方的大股东控制型公司中,经理人以牺牲股东利益而谋取私利的行为会受到股东的极力抵制。而我国国有企业的情况是,企业的绝大部分剩余索取权归国家所有,国家的直接监督成本太大,往往存在监督不足的情况,因此,经理人并没有维护股东利益的积极性,同时由于大股东自身目标的不明确,小股东“集体沉默”,经理人侵害股东利益的现象则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国有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改善的关键在于股权结构的合理化,一味地加强激励程度和监管水平并不能从根本上带来治理结构的改善,但是借助这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契机,通过股东目标一致化、股权的分散化和未来的股权全流通来解决困扰已久的国有股独大的问题,并纠正其公司目标,进而由市场来判断什么样的股权结构是合理的,上市公司的治理难题最终也会得到部分解决。

而在股权结构合理化之后必将从制度层面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给投资者带来信心。在如今中小投资者缺乏专业投资技巧的市场上,小股东可以安心放权给大股东或机构投资者,从而达到股权结构从改革前的相对分散到改革时的分散,最后达到集中。从而以退为进地达到股权集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这时候,机构投资者将成为资本市场的主角,其话语权将显著增强,不再需要靠类别股东表决来表达自己的意愿。通过机构投资者这一中介,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委托—问题将会得到较好地解决。另外,相比于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在了解上市公司管理层信息方面更有优势,决策更加准确,这样可以避免资本市场上的盲目投机行为,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将股权分置改革带来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表示成下面的图形,见图2所示。

股权分置改革之后,股东与经理人的选择机制由以往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变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这势必带来公司治理结构乃至资本市场的巨大改善。

1.统一了股东目标

一直以来,股权分置导致大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利益取向存在严重的分歧。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其所持股份不能上市,他们为了自身所占有资产价值的快速增加,不考虑股价的下跌而实行股权融资,利用股权分置来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但是,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所持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其利益取向就因而转为股权价值的最大化,通过整个公司的实体经营来提升股权价值。尽管股权分置改革不能立即实现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完全一致,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非流通股股东仍占主体地位,但解决了股权分置问题,控股股东与现有流通股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会逐步扩大,会极大地限制了控股股东利用自身强势地位来侵蚀中小股东利益,抑制了其通过证券市场单纯靠融资活动来牟利的企图,促使其加强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过程的管理,增强了流通股股东对证券市场发展的信心,从而反过来也促进了双方信任机制的建立。

2.建立管理层激励制度

内部人控制和所有者缺位一直是困扰着上市公司的两大难题,在控制道德风险和信息披露透明度方面,公司治理一直未能提出较好的措施。而股权分置改革后,由于全体股东与企业经营管理者利益趋向一致,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相配套的管理层激励机制,很明显在一定程度上可大大抑制管理层“内部人控制”等现象,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充分发挥内在机制的作用,促进企业自身经营业绩的提高,从而促成整个证券市场的繁荣,达到一个良性循环。应该来讲,配合股权激励措施的股权分置改革将会是一场彻底的、立体化的公司治理革命。这将会给上市公司股东和公司高管带来双赢的局面。事实也证明,在刚刚进行股权分置的试点企业当中,多家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也与管理层激励问题相捆绑,各家公司分别在其改革方案中引入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层期权激励计划等配套措施。应该说,这种捆绑式的改革举措对深化股权分置改革,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有着促进作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有关机构将会出台相应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指导意见,这必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

3.加强了公司市场化的监督

众所周知,一个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未来成长能力是其股东价值的基本源泉,并对股价的高低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股权分置改革后,由于所有股东的利益趋向一致,股权流动性将显著加强,股东所持股份价值将主要体现在股票市值上,原先的非流通股股东同样能够从股价的涨跌中获益或受损。这样,在证券市场运行规范的情况下,当某一个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实际价值,或者经营业绩不佳时,就有可能退市或引发并购,公司原有的董事会与经理管理层将会面临较大的市场压力,甚至有可能被置换,从而达到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监督和制衡,促使上市公司改善和健全运行机制,形成市场化的监督。而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使上市公司提供的信息更加透明化,资本的流动性也得到提升,必将极大地加强了市场的定价功能,促使在二级市场上实现大规模并购变得更有可能。而这些变化又进一步促进了各上市公司不断改善公司治理效率,提高公司的业绩水平。

参考文献:

[1]Ross.S.TheEconomicTheoryofAgency:ThePrincipalsProblem[J].AmericanEconomicReview,1973,(63):134-139.

[2]Mirrlees,James.NotesonWelfareEconomics,InformationandUncertainty[M].EssaysonEconomicBehaviorunderUncertainty.editedbyMichaelBalch,DanielMcFaddenandShifyenWu,Amsterdam,1974.

[3]Mirrlees,James.TheOptimalStructureofAuthorityandIncentivewithinanOrganization[J].BellJoinnalofEconomics,1976,(7):105-31.

[4]HolmstromB.Moralhazardandobservability[J].BellJournalofEconomics,1979,(10):74-91.

[5]Grossman,Hart.AnAnalysisofthePrincipal-AgentProblems[J].Econometrica,1983,(51):7-45.

[6]Dixit,A.,Grossman,G.M.&Helpman,E.CommonAgencyandCoordination:GeneralTheoryandApplicationtoTaxPolicy,1996.

篇(6)

关键词:公司僵局;强制收购股权;救济

一、公司僵局的界定及成因

实践中,在运营过程中的公司可能会发生各种问题,公司僵局就是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转的困顿。对于公司僵局的界定,在学术界,赵旭东教授比较早地提出了:“所谓的公司僵局是与电脑死机颇为类似的一种现象。电脑死机时,几乎所有的操作按键都完全失灵。公司陷于僵局时,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彻底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1]。我国人大法工委编著的《公司法释义》给出的定义是:“因股东间或者公司管理人员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失灵,股东会或董事会因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公司的一切事物处于一种瘫痪状态。”另外,《布莱克法律词典》等权威的法学词典,《日本商法典》、《法国民法典》中都有对公司僵局的界定,我国《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也被普遍认为是对公司僵局的规定。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公司僵局指的是,因为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机制的失灵所导致的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陷入持续停滞的状态。其主要表现为:股东会失灵导致的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集和举行或者决策无法作出;董事会失灵导致的经营管理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以及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所致的公司无法正常运转。

公司僵局形成原因是多样化的。首先,最根本的原因是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实行资本多数决。公司虽然是法人,但是公司毕竟不能自己生成意思,公司意思形成仍然要靠组成它的股东的意志。但现实中,股东的意见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在对公司事务进行决议时,大多数国家以资本多数决为一般原则,即由表决权较多的股东的意志代表公司的意思。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重大事项决议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其他事项可由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方式;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要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要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样虽然替公司寻到了意思形成的方法,但是,不免出现这样的情形,即当股东内部分裂成几个派别并且僵持不下时,任何一派的观点都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则股东会无法作出决议。事实上,这种情况并不罕见。其次,股权结构不当也会造成公司僵局形成。现实中很多公司的股东各自持有公司一半的股权,并由各自推选了等量的董事进入董事会,当股东的意见相左时,不仅股东会不能做出决议,董事会也无法作出决议。另外,股东或者董事无故离开公司长期失踪也会使得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召开而导致公司僵局[2]。

公司僵局严重危害公司自身及其股东的利益,在美国等国家法院提供了很多种解决公司僵局的方式,包括公司的强制解散、强制收购股权、任命临时董事、任命破产管理人或监管人等方式。遗憾的是,我国《公司法》只确立了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救济方式。对公司僵局的救济方式也应当是多样性的,在这里我们主要探讨强制收购股权制度的救济方式。

二、确立强制收购股权方式的合理性

公司僵局发生表明股东之间已经处于僵持状态,这时要期望股东之间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来化解僵局已万分渺茫,须要通过外部力量的介入,司法方式,即由具有强制力的法院介入则是最优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当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种强制司法解散是法院介入的一种方式。强制司法解散的后果是在市场中挣扎奋斗了数年的公司将在市场上消失殆尽,不能再为股东积聚财富,不能再为经济运行作出贡献。如果公司所有的股东都不想继续经营了,那么解散皆大欢喜,但若是仍有一个股东对公司充满期待,满怀经营热情,解散公司则会重创此股东的投资热情,使其对公司这种企业形式失去信心,也会给社会整体经济带来损失。因此,强制司法解散只能作为公司僵局最后的救济方式,只有当股东穷尽其他方式都不能解决的时候,再不请求解散公司会造成更大的损失的时候,才适用此方式。公司法律制度应立足于尽量挽救一个公司,而不是毁灭一个公司,若是让想离开的股东妥善退出,想留的股东能继续经营,则能达到既化解公司僵局又挽救公司之双重功效。强制收购股权,即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强令公司或者一方股东买断异议股东的股权的方式即旨在此。

三、强制收购股权方式的制度设想

篇(7)

1私募股权基金简介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EquityFund,以下简称PE)包括了:发展资本(DevelopmentFinance)、夹层资本(MezzanineFinance)、管理层收购或杠杆收购(MBO\LBO)、重组(Restructuring)和合伙制投资基金(PEIP)等。

PE是相对于纯粹通过股市买卖上市股票赚取价差的上市股权基金的概念。早期的PE只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票,其后逐渐延伸到包括透过私下交易方式购买上市股票的投资行为,有些PE甚至也经由股市买进上市股票作为并购投资的部分手段。由于国外PE一般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在这种有限合伙的形式下,其股权是不公开交易的。

PE的其他翻译还有私募资本投资、产业投资基金、股权私募融资、股权直接投资等。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为:

(1)通过自己的管理和控制使得所投资的公司增值,是相对长期的投资,是实质性的增值,而非证券投资的纯粹的资本运作。

(2)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有低利率的资金来源,得益于财务杠杆,一方面可以以小搏大,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资本报酬率。

(3)投资回报率高,PE获取回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发行上市、售出或购并。根据汤姆逊金融服务公司(ThomasFinancial)的统计,截至2006年6月,相比标普500指数6.6%的年回报率,私募股权投资的年回报率高达22.5%;过去10年,两者年回报率之比是6.6%对11.4%。

2股权直接投资意义重大

2.1创新才露“尖尖角”

50家证券公司2006年报显示,2006年实现净利润高达180.53亿元。但是亮丽的成绩却掩盖不住严峻的现实:证券公司整体并未摆脱靠行情吃饭的宿命,尤其是小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成为其脱贫的唯一法宝。年报分类数据显示,50家证券公司经纪、自营两项收入合计318.39亿元,占总收入的75%。证券公司的创新业务虽有发展,但对总利润贡献仍微乎其微。从2004年8月证监会正式启动创新类试点证券公司以来,虽然创新类证券公司数量已经增加至19家,但证券公司的创新业务仍主要集中在集合理财、权证创设及资产证券化等方面。

由于已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数量有限,权证创设也是在配合股权分置改革的阶段性产物,只有集合理财开展的规模比较大。不过,集合理财虽然属于创新业务,但其与以前的委托理财有些相似。如果在市场行情出现巨大波动时控制不善,不仅不能盈利,反而会导致损失。

统计显示,除中信证券外的18家创新类证券公司新兴的受托资产管理业务2006年共实现收入8亿元,仅占总收入的2.5%。不过,包括权证创设收入的投资收益一项达到35亿元,虽然仅占8.3%,但同比却增长了133%。另外,18家创新类证券公司在财务顾问、股改和研究所等其他业务上也收入了24亿元,占营业收入的7.5%。因此,进一步加大业务创新、建立多元化、稳定的盈利模式,是证券公司面临的紧迫任务。

2.2股权直接投资深具影响

股权直接投资是眼下繁荣的中国证券市场盛宴中的顶级盛宴。监管层将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支持证券公司进行产品、服务和组织创新,并将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司开展融资融券、直接投资等业务的个案试点。

伴随着新的《证券法》、《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出台,PE的设立已经有法可依。在税收方面,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已经明确了合伙企业的征税原则,即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按照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的原则,这就避免了双重征税,有利于促进PE的发展。

股权直接投资可以为证券公司开辟新的盈利模式,有利于发展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也是投资银行本质的回归。证券公司现在需要抓住机遇加快创新,做大做强。尤其是面对国外投行的大举进入,要尽快打造出能与国际投行相抗衡的本土证券公司。否则,就会沦落成像我国台湾、香港市场那样,成为外国投行的“天下”。

外资投行主要利润来源中,承销费仅占一小部分比例,大部分的收入来自股权的投资收益,如高盛60%的收益都来自于此。以高盛、美林等为代表的国际投行在中国伺机而动,参与了许多PRE-IPO的投资,收益丰厚。放开股权直接投资后,国内证券公司将同国外投行一起分享股权投资的高溢价收益。

证券公司从事股权直接投资有利于取得参与非上市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权,可以给公司有关部门创造更多的业务机会。通过投资国有企业和其他行业各个成长阶段的企业,有利于加快行业兼并收购的整合进程,有助于推动国内的一大批新兴跨国企业的崛起和全球扩张;此外,可以加快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改革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打破国内的传统国企垄断、行政垄断,并成为中国整体市场经济转轨和深化改革的重要外力。

3两种模式之比较

中信证券在2007年1月24日公告,宣布董事会通过议案将与胜达国际集团(SICO)合资开展股权直接投资业务,主要投资于境内拟上市公司的股权。双方合资的承诺资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各方将出资5亿元人民币,各占50%比例。国泰君安、申银万国、招商证券、国金证券、广大证券、东方证券等多家证券公司都在积极备战股权直接投资,筹备各自的方案。

各家证券公司拟定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将股权直接投资业务并入证券公司的业务体系,成为后者的一个组成部分。证券公司是直接投资业务的主体,既可以直接运用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开展业务,更可以专项资产管理形式募集资金,开展股权直接投资业务。二是证券公司设立专门的机构,通过子公司来开展股权直接投资业务,如中信、招商、光大等。

两种模式的比较:

2007年1月底,证监会证券公司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直接投资监管法规已经下发到各交易所和几大证券公司处征求意见,创新类证券公司股权直接投资试点有望获批。证券公司的资本金规模和风险控制能力是此次证监会遴选试点的主要标准,中金、中信和中银是最有希望获得首批试点资格的三家证券公司。

4未雨绸缪迎接证券市场的盛宴

从国外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和投资银行运作PE的经验来看,股权直接投资对人才和制度的要求极高。中国PE还面临着外汇管制、贷款、人才等方面的诸多限制。中国PE品牌的法律地位、与社会各阶层的连接、与银行的关系都很脆弱。目前证券公司开展股权直接投资业务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4.1澄清观念

股权投资基金不受金融法规和条例的监管,只受民法和一般企业法规的监管。根据美国的经验,美国对PE没有特殊的监管,PE是在相关法律的豁免条款下生存的。监管部门监管的是各种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为主体,如果投资的行为主体是银行,则受银监会的监管;如果是保险资金,受保险监管部门监管。所以中国对股权直接投资的监管也应当效仿国外,不必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而只需明确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各自的监管内容。

4.2加快人才储备

人力资本是PE的制胜法宝。该行业对人才的要求非常高,需要思路敏捷,能够迅速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定,如很快对交易的结构做出评价和判断,具备非常强的人际交往能力。该类人士需要兼具投资银行、法律和金融财务等方方面面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而国内证券公司人力资本滞后,缺乏这类专业人才,因此加大内部培训和外部引进需齐头并进。

4.3严格风险防范

证券公司从事股权直接投资极易导致利益冲突、风险失控。所以证券公司需要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各部门间设立严格的防火墙,防止利用内部信息为己牟利。自有资金的投入,一旦失误,将造成严重的损失,所以证券公司应当借鉴国外PE的成熟经验,熟悉PE的运行机制和原理,形成一套独特的项目筛选、价值评估、企业管理与控制的运作流程和制度体系,建立全面的风险控制制度。另外可以考虑引进国际知名的PE和投行,进行合资,共同开拓国内市场。

4.4放宽资金限制

流动性过剩是目前国内突出的问题,因此发展股权直接投资应主要用好国内资金,目前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社保基金、保险公司和邮政投资PE已经先后个案获批,今后应当从法律上放宽限制,允许更多的机构投资者涉足该领域。

国内融资体制改革的滞后,借贷市场基础薄弱,缺少债务融资渠道的支持使得国内大型杠杆并购交易稀少。债务融资对并购交易举足轻重,因为在杠杆并购中,并购方通过债务融资增加股本投入。债务是以被收购企业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做抵押,发达市场中,债务总额一般为投资者自有资金的三倍,由各商业金融机构提供融资。但国内贷款机构不愿意向无法提供大量实物担保的债务人提供贷款,中国破产法滞后是一个制约因素。因此,加快相关法律建设,银行逐步建立项目融资和评估体系的建设刻不容缓。

4.5品牌的长期树立

私募股权投资吸引众多资金的秘方是良好的业绩和知名的品牌,只有经过历练的国际知名投行和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才会振臂一挥,应者云集。国内证券公司最初开展股权直接投资可能会出现募集资金达不到预期规模的情况,而只能依靠自有资本运作,但证券公司本身的资金实力又有限。所以,如何在短期内塑造自身的金字招牌是证券公司面临的紧迫任务。

参考文献

[1]巴曙松,杨如彦,刘孝红,董政茂.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比较[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

篇(8)

持有公司的股票,便成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财产权的一种,无论那种公司,股东的股权都可以转让,由于公司性质等因素的不同,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也就有所不同,有轻有重。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本文重点对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

一、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问题进行限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一般会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问题进行规定,这些规定有时与公司法一致,有时相异。其原因有两种,一种是股东故意要求作出这样的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以后的股权转让顺着自己的意思发展;还有一种就是对公司法不太熟悉,不知其间的冲突,是无意造成的。当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转让条件能否有效,还要看具体的情况,以区别对待。

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高于公司法规定时的效力,应当被视为有效。这主要是由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决定的。有关公司章程的性质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看法,有契约说、自治规则说,综合说。契约说是指公司章程是由股东或者发起人共同商议协定的,在公司成立后对股东或者发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总的来说具有契约性质;自治规则说是指公司章程不仅对参与制定规则的股东有约束力,对后来加入的以及持反对意见的股东也有约束力;综合说是指既认为公司章程对发起人权利,义务等出资方面的规定具有契约性质,在其他方面又具有自治规则性质。公司章程的性质多采用综合说,对于股东自治规则如果不与公司法发生冲突,应该生效。另外还与有限公司的性质有关。有限公司注重的是股东之间的稳定以及长期合作关系,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转让条件高于公司法的规定时,则对于股东之间的稳定性有益。《公司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即必须经过一定比例(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若公司章程的规定达不到这一比例要求,就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则属于无效条款,若达到(包括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比例要求,即满足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应属有效。考虑到有限公司的性质问题,《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效力。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三分之一或者更低比例的股东同意,这样的规定应当是无效的。因为《公司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属于强制性规范。其中,过半数是最低要求。

如果公司法没有涉及,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条款效力。对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法没有涉及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要考虑的因素,一些人认为公司章程不该超越公司法的规定,对股东转让股权问题作出限制,股东转让股权是自由的。还有一些人认为公司章程是在不与公司法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作出的特别规定,则是可以的;主要是因为,在公司法对股东转让问题已经做了规定,公司章程就不应该再作出高于公司法的规定,但是考虑到我国公司制度实行时间较晚,股东法律意识还不是很强,公司章程在不与法律发生冲突的前提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问题作出进一步的明细补充是对的。在市场经济情况下,公司法也要活用,要考虑公司股东的意愿。

二、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

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是有很多理由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本的联合,股东人数有上限规定,资本也有封闭性特点,体现出来的有限公司具有“人合”和“资合”的双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公司性质,股东之间愿意投资成立公司,他们之间往往是有一定的信任因素的,外人很少愿意进入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其中的股东。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质,主要表现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时的限制态度。这种限制主要是为了维护股东间的紧密关系。股东之间成立有限公司时,其间的合作不仅仅是资金问题,在一些高新技术公司中,多方合作可能是互补关系,比如,一方具有充实的资金,主要出资,另一方拥有专利或者非专利的高技术,其他方则擅长管理运作等,如此的互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提高公司的效益。这样的公司股东是紧密结合的,任何一方要退出,都会给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对股东转让股权进行限制也是必要的,是有利于公司发展的。

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方式主要有过半数股东同意。《公司法》第35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该法第38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因此,股东会的召开是必要的。股东会对股权向非股东转让进行表决,必须通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的过半数应该是说股东人数超过一半同意即可以通过表决,实行的是一人一票制而非持股多数决。

三、股东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影响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该条例第31条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我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有两个变更登记,但是这两个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没有联系,也不会发生什么影响。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比如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未经批准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发生效力。这里面牵涉到股权变更问题,其实股东未办理变更登记是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因为股权转让是当事人的一种自治结果,是当事人自己愿意的。而对于变更登记,则主要是对于权利的转移来说的。

总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是受到很多限制的,公司法对其有所规定,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又做了比较细化的补充,很多规定对股东转让股权来说是更高限制。一般情况下,这些限制是为了加紧股东间的关系,是为了让公司向着更有利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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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公司治理概念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去理解。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管理者之间的相互分权制衡的制度安排。广义上,公司治理已不仅限于以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与制衡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和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李维安,2002),并通过一整套制度安排来保证公司决策的 科学 化,从而实现各利益相关者的 经济 目标。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启动,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我国公司治理水平得到了改善,据南开大学公司治理数据库显示,在2007年1162家上市公司评价样本中,上市公司治理指数均值为56,85,2004年、2005年、2006年治理指数均值为分别为55.02、55.33、56.08。对比四年来

三、公司治理优化的政策建议 

(一)强化董事会功能,优化董事会结构 虽然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了全流通,但我国上市公司国有控股的比例依然较大,内部人控制问题依然严重,因此要加强董事会的权威地位。首先,董事会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成员不仅要有大股东的代表,还应有中小股东的董事代表。对中小股东代表应作强制性安排,如规定公司董事会中至少有1/3名只能由持股低于5%以下的中小股东单独选出的董事,大股东不参与该1/3名董事的选举,这样才能吸引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活动,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其次,要避免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从 法律 层面而言,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股东为委托人,董事为人,董事会成员本着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公司经营进行战略指导和对经理层保持有效监督。若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则董事会对经理层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最后,董事会成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董事会作为决策监督机构,要使决策 科学 、监督到位,必须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作为内部董事,应具有 企业 专有性的知识和公司管理的专门化技能,而外部董事也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背景和专业化理解能力,这样才能提高决策和监督的质量。

(三)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依然没有改善 众多上市公司已按证监会要求配备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已基本得到执行。独立董事设立的宗旨在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打破内部人控制,但是我国的独立董事却形同虚设,截至2098年4月30日已披露2007年年报的862家沪市上市公司中,只有26家公司的40位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提出异议,分别占沪市已披露年报上市公司总数的3.01%,以及独立董事总人数的1.50%,比例极低。2008年6月4日,深圳交易所调研报告称,2007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的出勤率超过97%,但发表的意见多为套话,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内容基本雷同,年度工作 总结 表述空泛。笔者认为,出现以上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独立董事不独立,虽然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或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采用累计投票制,但我国大多数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公司董事、公司高管推荐,并由董事会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股东推荐的独立董事很少,独立董事从一开始已经丧失了独立性。而且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薪酬是由上市公司承担并由上市公司支付的,独立董事的利益与其所监督的主体的利益产生关联性,这也使得其失去独立性。另外我国独立董事成员中大部分是一些有名望的专家学者,通常只是兼职,来自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士偏少,应该说这些知名专家学者专业水平很高,但缺乏企业高层的经营、管理与监督经验,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董事不懂事”的现象。并且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可以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工作负荷大,无法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履行职责,获得充足的信息。再加之上市公司可能会出于各种考虑,尽量不提供或少提供不利于公司的资料,造成独立董事并没能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的作用难以发挥。 

(四)公司控制权市场难以充分发挥优胜劣汰功能 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资本有效地重新配置,形成对公司董事和经理的外部市场约束。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我国资本市场的并购更加活跃,但是在公司控制权市场却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其原因在于:一是市场价格无法近似反映股票的真实价格。由于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未建立规范的 现代 企业制度,上市公司与大股东或集团公司之间分而不开,存在着不规范的各种联系。而且有的公司上市的目的就是为了从股市上“圈钱”,这使得不少上市公司通过各种办法“包装上市”,造成了我国股市的股票价格并不能真正反映其内在价值,有效率的兼并收购难以发生。二是行政部门的干预。在公司控制权转让过程中,政府往往会利用行政权力或者补贴、扶持性手段来参与公司控制权重组。政府补贴还可能使一些市场交易主体产生不合理的预期,进行非理性炒作,从而影响市场的价格配置。 

(五)注册 会计 师行业缺乏独立性 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就需要由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独立审计,从而达到 对经营者的监督。审计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其有效性依赖于其独立性,但我国注册会计师极其缺乏独立性。上市公司中,虽然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经股东大会批准,但由于上市公司多为内部人所控制,因此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通常只是形式,实际上是由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收费也取决于双方谈判的结果。这就从根本上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另外,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大,据披露全国“百强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仅占全国执业注册会计师的21%,但其收入占全行业的51%,其余近80%的注册会计师争夺49%的市场,在目前这种卖方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如何维系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生存和 发展 下去,是摆在会计师事务所面前的头等大事。而且国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咨询业务,审计业务占很小比例,而我国恰好相反,这些压力经常会迫使会计师事务所违背独立性原则,出具不恰当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协会虽然每年都处罚一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但是行业自律的力度不足,有时还会出现行业保护主义倾向。这主要是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讲,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半官方组织,中注协理事会的大部分成员来自于政府部门,中注协本身就足够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篇(10)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电力行业正在向大电网、大系统的方向飞速发展,与之相对的电力科学技术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和改善,但电力系统的安全问题始终不能更好地预测和控制。从1996年北京的“1119”停电事故到2003年8月14日的北美大停电、2005年8月18日印度尼西亚的电网稳定失控,相关的法规制度和技术装备已基本齐全,但事故却依然还会发生。1986年4月,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爆炸,从而发生极其严重的核泄漏事故,损失惨重。事后,在全面分析事故原因时,国际核安全组织首次提出安全文化的概念,并认为安全文化的欠缺是导致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控制实践表明,软对策的效果优于硬技术。如今安全保障所缺的正是这样一种软对策,安全文化正是保证安全的最持久因素。安全文化是从属于组织文化的子概念,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管理思想和理论,是在经验主义管理、科学管理的基础上逐步产生的,是占企业主导地位并为绝大部分员工所接受的一种管理理论。由此可见,加强电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这对电力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电力企业安全文化状况需要评估

谈及安全文化,人们的普遍态度是比较抽象,甚至空泛。这也恰恰反衬了某些生产人员安全文化意识的淡漠,凸现了安全文化建设的紧迫性。国家首批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专家徐德蜀先生曾强调说安全文化教育是提高全民的安全文化素质的最深刻、最根本的方法和途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在2002年发出倡导:安全文化建设是预防企业事故的基础性工程,对保障安全生产具有战略性意义。电力企业安全文化的定义和内容可以表述为:以创造一个安全、舒适、高效的人文环境和生产条件为目标,以“以人为本”的理念为指导,以已有的安全生产经验为基础,以被激发出来的职工的内在潜能为动力,以系统工程思想为整合方法,使企业变为一个有扎实安全基础因而有市场竞争力的实体,这是一个系统工程,由此而积累和创造的安全精神财富和安全物质财富就是电力企业安全文化。电力企业安全文化的作用如下。a1导向作用。是指正确的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和健康的精神气氛。b1激励作用。人们越能认识安全生产的行为的意义,就越能产生安全生产的行为的推动力。c1凝聚作用。积极向上的安全生产的价值观,信念和行为准则使员工的安全行为更加自觉。d1协调作用。企业与员工、领导与员工、员工之间的利益融为一体,员工的需要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一致,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电力企业安全文化的主体平台由安全知识、安全信仰、安全行为三大支柱构建支撑而成,缺一不可。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再结合这三大支柱的实现程度,电力企业的安全文化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要我安全(被动约束)我要安全(主动管理)我会安全(自律完善)。通过这一过程的完成,员工在电力生产过程中,不仅会产生对生产对象的认识和情感,而且还能意识到生产对象和生产过程中自我的安全,从而主动地对不安全因素进行改造,表现出一系列的安全行为,最终达到我能安全。当前,比较系统的电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才刚刚起步,更是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明确的评价方法。对电力企业的安全文化状况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估,就能从整体上把握电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状况,了解其处于安全文化发展的哪个阶段,把握住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进行的广度和深度。然后,就可以对电力企业目前的安全文化建设方案采取相对应的改进措施,促进电力企业安全文化的进一步持久发展,提高电力企业的安全文化发展水平和生产效率,达到和谐、稳定、发展。

二、电力企业安全文化的评估方法

电力企业的安全文化评估是电力安全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安全文化进行评估又不等同于一般的安全性评估,现有的安全评估多是从生产设备、作业环境、安全管理三个领域进行,还没有更广地涉及到安全文化的领域。进行电力安全文化评估必须要遵循科学性、实际性和全面性的原则。安全文化内涵丰富,它的基本要素包括安全生产价值观、安全生产信念、安全生产行为准则、安全生产行为方式、安全生产物质表现、安全生产形象等,进而还可以再细分解成众多的构成部分。根据电力安全文化的特点,本文从安全意识、安全价值观、安全行为、安全现状四个方面出发,对某大型电力企业下属的9个不同电厂进行了问卷调查作为评估的取样,问卷设计过程采用专家谈话法,将安全文化的四个方面又更深入地分解成为500个小方面,做到了层层分解、细致分解、完全分解。进行安全文化评估可采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a1目标管理法。确定安全文化建设所要达到的目标,对照目标对安全文化建设效果进行评价,看是否达到或在何种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目标。b1“知行”统一法。既看员工在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上了解的知识状况,又看其在安全实践中的行为表现。c1过程分析法。把安全文化建设的效果放在一个发展的过程中来考察,从发展的趋势、长远的时效来看待效果。d1比较鉴别法。通过比较对照来考察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效果。纵向的比较就是把同一对象在参加某项安全建设活动前后的情况加以对比,横向的比较就是在不同的主体间进行比较。e1个体评价和群体评价法。对安全文化建设在个体和群体中产生的效应分别作出评价和估量。f1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法。安全文化建设的诸多效果之间既有独立性又相互联系。以上对电力企业的安全文化评估方法均行之有效,但考虑到安全文化的内容丰富,评估结果和评价元素之间存在复杂的非线性关系,上述评估方法在实际操作中有的过于简单,考虑不够全面,致使各评价指标欠缺准确性,有的稍显主观,客观性不足,作出的评估结论不够科学;有的不具有明显的可比性,不能形成明确的概念;有的过于复杂,不便于操作,难以广泛推广。

三、人工神经网络原理

电力安全文化的丰富内涵和评价元素的多样性决定了这一评价系统会是一个复杂的非线性系统,评价起来不易实现。近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人工神经网络(Artifi2cialNeuralNetwork,ANN)具有学习功能、联想记忆功能、非线性分布式并行信息处理功能,具有很强的非线性逼近能力,为电力企业安全文化评估系统的实现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人工神经网络是由大量处理单元广泛互连而成的网络,是对人脑的抽象、简化和模拟,反映人脑的基本特征,是根植于神经科学、数学、统计学、物理学、计算机科学及工程等学科的一种技术。BP网络(BackPropagationNetwork,BPNet2work)是神经网络的重要模型之一,由于其克服了简单感知器所不能解决的XOR等问题而得到了广泛应用。本评估系统采用的是三层BP网络(输入层、隐层、输出层)。激发函数采用非线性连续可导的Sigmoid函数:f(x)=11+e-x假设共有k个输入样本,每个样本的网络期望输出和实际输出的偏差为Ek=∑q(ykt-ckt)2/2式中:ykt为期望输出,ckt为实际输出。输入层和隐层之间权值为wij,隐层和输出层之间的权值为vjt,BP算法中权值的修正量与误差对权值的偏微分成正比:Δvjt=α9Ek9vjtΔwij=β9Ek9wij展开可得:Δvjt=αdktbkjΔwij=βekjαki其中:bkj=f(skj)skj=∑ni=1wijαki+ojdkt=(ykt-ckt)ckt(1-ckt)ckt=f(lkt)lkt=∑pj=1vjtbkj+rtekj=(∑qt=1dkjvjt)bkj(1-bkj)式中:αki是各输入样本,oj是隐层各神经元的阈值,rt是输出层各神经元的阈值。同理,可推导出阈值的修正量:Δrt=αdkt,Δoj=βekjk个输入样本的全局误差为E=∑mk=1Ek当全局误差满足给定的精度要求E<ε时,学习过程结束。基于此BP算法,在VisualBasic610平台上研制开发了电力企业安全文化评价系统,其中BP算法的流程。

四、网络训练需要考虑的问题

411评价指标的确立将安全文化的评估内容划分为安全意识、安全价值观、安全行为、安全现状四大方面,其下又分解为500个小的组成元素,这些小元素即为调查问卷的答案选项。取9个电厂中的6个作为训练样本,3个作为待检测样本。将6个电厂的员工对这些选项所做的答案作为BP网络的输入元素进行评测训练。为此,将员工对这500个备选选项的答案全部统计成百分比的形式,实现了评测指标的标准化。412网络结构的设定基于确立的评价指标,设定BP网络的输入节点为500个。因为三层的神经网络可以任意精度地逼近任意的连续函数,所以评价系统只采用了一个隐层,经过多次实验网络的收敛情况,设定隐层的节点数为14个。输出节点设定了3个,输出范围分别在0和1之间。BP网络的各个初始权值和初始阈值随机确定,学习速率取为016,网络的全局误差设定为0101。413学习过程中系统的调整为了能更精确地计算梯度向量,使误差收敛条件简单化,输入样本时可以采取批处理方式,让组成一个训练周期的全部样本都输入给网络之后,再用总的平均误差作为目标函数来调整权值和阈值。

五、训练过程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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