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条例汇总十篇

时间:2022-10-05 05:14:51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外汇管理条例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外汇管理条例

篇(1)

1996年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而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则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了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新条例显然有利于为资本流出进一步拓宽渠道。

另外,由于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放宽了外汇流入流出的诸多限制,增强了外汇流动的自由度,增强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基础,因此,这将会更大地推动人民币汇率浮动幅度,使人民币向着可自由兑换的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

篇(2)

原《条例》自1996年1月29日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以来,对促进国际收支平衡、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外汇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一是,外汇管理改革日益深化,经常项目已实现完全可兑换,企业可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个人的外汇需求基本得到满足,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不断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需要修订原《条例》以巩固改革成果,并为下一步改革留出余地。二是,中国国际收支形势发生根本性变化,由外汇短缺转为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原《条例》重在管理外汇流出,需要修订原《条例》以对外汇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三是,在中国经济日益国际化,国际资金流动加快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以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此次新《条例》的修订,在坚持改革开放的基础上,吸收近年来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市场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等方面的改革成果,并为下一步改革预留政策空间;围绕宏观调控的重点,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取消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差别待遇,按交易性质进行监管;按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内容、方式等规定,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

全面修订原《条例》

据了解,新《条例》对原《条例》作了全面修订。

一是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管理。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取消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允许外汇收入按照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违反结汇资金流向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金流入流出进行监督检查及具体管理职权和程序。

二是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调整外汇头寸管理方式,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

三是强化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健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完善外汇收支信息收集,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统计、分析与监测;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规定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四是健全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为保障外汇管理机关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增加规定了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同时规定了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

重点规范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规范是《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

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政策空间。新《条例》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

改革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除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以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结汇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国家未规定需事前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原则上可以持规定的有效单证直接到金融机构办理,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在外汇支付前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加强流入资本的用途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并授权外汇管理机关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

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大大简化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原《条例》规定,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而新《条例》规定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按规定保留或者卖给金融机构;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按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为保证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新《条例》要求办理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同时规定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通过核销、核注、非现场数据核对、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篇(3)

一、将超限额结汇期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延长至90日。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超限额部分外汇资金仍可在外汇账户内存放90日。对于超过90日后仍未结汇或对外付汇的,开户金融机构须在90日期满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境内机构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资金结汇手续并通知该境内机构。?

篇(4)

关键词:航测调绘 必要性 方法

Abstract:The cause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in the urban and rural basic construction rapid development, so that how to improve the survey of large scale topographic map of field inspection, in the surveying and mapping workers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roblem before the. Based on the survey of large scale aerial survey outside the necessity of aircraft external drawing a data request has carried on the simple elaboration, for reference.

Key words: aerial survey;necessity;method

中图分类号:P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航测大比例尺地形图调绘的必要性

七十年代后期, 我国航测事业有了飞快发展, 国内各工程测量部门采用这一先进的测绘技术, 为工程勘测设计提供各种大比例尺地形图。实践表明, 航测图所反映的地形详尽逼真,具有较高的数学精度, 并减少了大量的野外工作, 有利于工程勘测设计的进行, 深受各专业技术人员欢迎。航空摄影测量需要经过航空摄影, 外业控制测量和调绘, 室内作业等三个基本过程。由于航空摄影受到气候条件, 航摄飞行申请与审批, 航空摄影单位计划安排等等影响, 往往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此外, 对于交通困难, 地形复杂且人烟稀少地区, 野外工作变得更加困难。所以航测的推广应用受到一定限制。随着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 例如,国家的一些重点建设工程, 勘测、设计、施工的衔接分紧凑, 期限很短, 经常要求在较短时间内提供质量好的大比例尺地形图, 又如处于人烟稀少山区, 小面积的工程项目, 利用人工测量必须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 增加工程建设的负担, 因此研究利用航测资料测绘大比例尺地形图十分必要。通过多年的研究和实践, 针对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既有航测资料的状况, 制订出有效的技术措施, 直接利用既有航测资料测绘铁路大比例尺地形图是解决急需,缩减勘测经费, 节省人力的有效途径。把航测数字化手段运用到大比例尺成图的过程中,将发挥它的显著优越性。相片调绘是运用航测数字化手段测制出高质量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十分关键的一环。

2 对航外调绘资料的要求

2.1 航空摄影像片

航空摄影像片是我们像片调绘的基础资料或工作底图,它包括航调片及立体观察片,所以航片资料情况的好坏无疑要对我们调绘的作业进度及成果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尤其对大比例尺成图而言,这种影响会显得更为突出。因为大比例尺地形图与其他中小比例尺地形图相比,具有成图精度要求较高、各种地形要素表达细腻、信息负载量大等特点,这自然就要对航片资料的各项质量情况提出更高的要求。

2.2 航摄像片的质量

航测外业调绘质量受野外判读,室内清绘、表示,符号统一运用,航片质量等影响,只有在满足要求的航片上,准确判读,运用合理、清晰、简易、统一的地图语言表示,才能保证最终成果的数学精度和地理精度。首先,如果航片影像质量不佳,即影像的纹理层次不清,没能很好地把一些微小的地形信息单元充分地显现出来,影像密度及反差也没能达到一种较为理想的适中状态,那么这种劣质的航片资料对我们大比例尺地形图的调绘生产作业显然是不利的。在大比例尺地形图上绝大多数的地形要素一般都要以高度的精确性详尽地表达出来,一些微小而又独立的定位要素占有很大比重(如电杆之类的地物要素),大的地物要素其细部又要保持几何形状上的高度精确(如楼形),若资料影像模糊不清,就要给调绘的室内判读立体观察及野外实地判调等一系列作业程序带来很大的障碍,甚至无法进行;影像密度反差偏高也同样会造成上述的影响,特别是对像片清绘整饰造成很大的困难,因为影像密度反差,过黑或过白都要影响甚至完全遮盖某些要素或其细部的正常显现,如过黑的密度影像,其调绘内容往往就要同阴影部分混为一体令人难以区分,这样一来对外调的各类要素笔迹着墨整饰,调绘者就要花费极大地精力来加以判识,从而影响工效及调绘成果的质量。

2.3 外业调绘底图比例尺的确定和选择

大比例尺的地形图调绘,航片资料的放大倍数,即航调片比例尺的确定和选择。根据多年来的生产实践经验表明:大比例尺成图,航调放大片的比例尺原则上不应小于成图比例尺的2.5倍,地物稀少地区对比例尺的要求可适当放宽。由于大比例尺地形图所要表示的内容繁多,信息表达细腻,单就这个意义来讲,在不影响清晰度的前提下,自然是航调片的放大比例越大越好,比例倍数的增大无疑会给我们实际作业在技术上带来一定的便利,也就是说在判读及清绘整饰等作业环节上是有利的,但在野外携带使用的机动性上却是很不方便的,反而降低了它的使用效果;再者航调片幅面无目的地放大,要增加感光材料的投入,在经济上是一种浪费,在成本效益上也是不可取的。所以航调放大片比例尺的选择,是大是小,在

遵循一般原则确保晒图质量的前提下,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即根据测区地形要素的繁杂程度,在使用的技术性和机动性两者之间加以合理的权衡,城镇密集地区的大比例尺地形图调绘,航调片一分为二,要尽可能以大为佳,反之放大比例尺可选取小一些乃至放宽。

3室内判绘作业的具体方法

1)首先在室内直接对影像进行解译。结合作业图幅的具体内容,详细分析提供的各种资料和判读样本,熟悉和掌握作业图幅内各地形元素和影像特征。

2)室内判绘要依据成像规律,充分利用影像特征(影像的形状、大小、色调、阴影、纹理、图案、相关位置)和有关资料。通过立体观察,认真识别,综合分析正确判绘各种地形元素。如果影像不够清晰或地物密集时可先依据影像对地物进行调整标绘,通过室内解译从影像中判绘地物、地貌,并标绘在底图上,如果影像不够清晰或影像太小时可局部放大影像结合周围地物进行判断,然后到实地补充调查确定。

3)室内判绘过程中,对于有把握确认的地形元素,按有关技术规定进行综合取舍,直接清绘到调绘图幅上,对于难以辨认或疑问的影像作为判读疑点做出相应标记,以便野外调绘时认真核对。

4野外调绘作业中的方法步骤

1)测区作业开始前,首先学习图式规范,技术设计,踏勘报告,对测区的调绘作业做到心中有数,一般先易后难。

2)熟悉了解像片的野外实际地理位置,出发前,对照旧图,查明本片行走的最佳路线及显著地地理名称,以便准确地到达目的地。

3)野外调绘作业中,首先做到三到,即看到,对于地面上的所有地物、地貌都要看到;走到,对调绘片的每一处都要走到;问到,对于不明的地物、地貌等要素,要询问清楚,记录明白。

5作业中的几点经验及方法

1)对测区有了一定的了解后,可因地制宜地确定作业顺序,一般情况下按像片从上到下,从左到右顺序进行,以免漏掉。开始工作选择最佳的行走路线,以便事半功倍。

2)如测区砖瓦结构的房屋较多时,在作业中可对土房做特殊记号,反之对砖瓦房做特殊记号;如果篱笆墙较多时,对砖、土墙做特殊记号,反之对篱笆墙做特殊记号。

3)对高层建筑的房檐,一般情况下直接测量不到,可根据房檐的雨滴线来测量。

4)对于烟筒水塔的测量

① 利用皮尺直接测烟筒、水塔的周长,然后利用几何原理求得(D=C/3.14,C=周长,3.14=圆周率);

②采用切线延长法量取烟筒、水塔直径;

③ 在烟筒、水塔有投影的情况下,直接量取烟筒、水塔根部的投影直径;

④对于阴影掩盖或影像不清的地物,一般最好用皮尺采用交会法、截距法、或用平板仪实地测量。但在缺少丈量工具时,可采用目估、步量和相关位置的判调,结合像片比例尺共同确定准确位置。

6外调结束后。

要及时内业清绘外业调绘结束后,要逐段、逐片、逐项仔细认真地清绘,不要虎头蛇尾,眉毛胡子一把抓,以免产生丢漏现象,清绘结束后要认真自查自校。总之,大比例尺航外调绘是一项内容多,工序复杂的工作,所以每个调绘工作者都应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仔细、认真、一丝不苟地完成每一道工序,从而确保调绘工作的质量。

结束语

随着测绘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测绘技术的不断更新,地形图、成图质量的要求显得更为重要。航外调绘是航测成图的关键环节,有待同行更进一步的探讨。

参考文献:

篇(5)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最近,为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因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已经修改,为加强对专利权许可用汇的管理,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经研究,对原《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92号)中第一项第一款专利权许可用汇的审核凭证调整如下:?

原规定的审核凭证:?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回执》;?

3、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广告证明》;?

4、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现调整为:?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3、《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4、《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同时,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十八号)、《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请各分局将此文及时转发给所辖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转发所属分支行。?

篇(6)

(一)热钱的定义

热钱(Hot Money),又称游资(Refugee Capital)或叫投机性短期资本,指为追求最高报酬而以最低风险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迅速流动的短期投机性资金。

国际间短期资金的投机性利益主要由逃避政治风险,追求汇率变动,重要商品价格变动或国际有价证券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而热钱追求的就是汇率变动的投机利益。当投机者预期某种通货的价格将下跌时,便出售该通货的远期外汇,以期在将来期满之后,可以较低的即期外汇买进而赚取此项汇兑差价的利益。因此,热钱纯属买空卖空的投机行为。

(二)热钱的特征

这些在国际间流动的热钱主要具有以下“四高”特征:

1.高收益性与风险性。追求高收益是热钱在全球金融市场运动的最终目的,而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因而热钱赚取的是高风险利润。

2.高信息化与敏感性。热钱是信息化时代的宠儿,对世界经济金融现状和趋势,对各个金融市场汇差、利差和各种价格差,对有关国家经济政策等高度敏感,并能对市场的瞬息万变迅速做出反映。

3.高流动性与短期性。基于高信息化与高敏感性,有钱可赚它们便迅速进入,风险加大则瞬间逃离。表现出极大的短期性、甚至超短期性。

4.投资的高虚拟性与投机性。热钱作为一种投资资金,热衷于“以钱生钱”,它们主要投资于全球的有价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从金融工具的价格波动中取得利润。因此热钱的投资既不创造实业,也不提供服务,具有极大的虚拟性、投机性和破坏性。

(三)国际热钱的大量流入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危害

1.热钱进来对经济造成推波助澜的虚假繁荣。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热钱在赌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同时,乘机在其他市场如房地产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以及其他市场不断寻找套利机会。如最明显的是房地产市场。近几年,我国房地产价格直线上升,全国房地产价格涨幅在12%以上,远远超过消费物价指数。很多房地产开发商之所以不愿意降低房价,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国际热钱心存幻想,而能够吸引国际热钱进入中国楼市的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就是人民币的大幅升值。

2.热钱大量进入,加大外汇占款规模,影响货币政策正常操作,扰乱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加剧国内通货膨胀的压力。据有关专家计算,2008年6月24日,社科院世界政治与经济研究所专家在社科院网站上发表报告指出,在一定的经济学模型假设下,中国资本市场上的热钱数额惊人,已高达1.75万亿美元,这一数字大约相当于截至2008年3月底的中国外汇储备存量的104%。这迫使央行在公开市场大量运用央行票据强行冲销,不仅增加了央行的操作成本,而且也使得我国货币政策主动性不断下降,货币政策效果大打折扣,增加了通货膨胀的压力。

3.热钱流入,人为加大了人民币对外升值的压力。我国现行的汇率体系,以及美元持续贬值,是吸引热钱进入的主要原因。因此,只要人民币升值预期不变,随着流入热钱的增多,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就会越大。

最后,热钱的流出,也同样会使经济剧烈波动。如果热钱大规模迅速流出,就会使一些投机气氛较大的市场价格会大幅波动,如房地产价格迅速回落、债券价格以及股票市场大幅震荡等。

二、新《外汇管理条例》针对控制热钱的规定

新《外汇管理条例》共包括总则、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与监管管理等8个部分。其中,针对控制热钱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则中新增规定

和原来的《外汇管理条例》相比,新《外汇管理条例》在总则中增加了以下内容:

第七条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规定,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这3条规定不仅明确要求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而且清晰地界定了外汇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明确了管理原则,按照上述规定,外汇管理机关可以全方位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测。同时,建立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监管信息通报机制。通过这些规定,可以加强对热钱的监管,一方面,当热钱大规模流入时,管理部门就可以依照法规规定,遵循相应的管理原则,采取恰当的紧缩措施,抑制经济的虚假繁荣,缓解通货膨胀压力和人民币升值压力;另一方面,当热钱大规模流出时,管理部门也可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遏制热钱投资抽逃,避免其对我国经济产生大的震荡。

(二)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规定

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修改,是这次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的重点内容,其中,对控制热钱具有重大意义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经常项目的规定

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热钱进入中国有多种渠道,其中虚假交易是一重要渠道,通过这一渠道,国内的企业与国外的投资者可联手通过虚高报价、预收货款、伪造供货合同等方式,把境外的资金引入。

而新条例强调了经常项目的外汇收支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这将从法律源头上遏制虚假交易这一渠道,不仅确立了经常项目的管理原则,而且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外汇管理的法律体系。

2.资本项目的规定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范主要集中在条例第三章,修订的内容有很多,其中,与控制热钱关系最大的就是加强流入资本的用途管理。新条例二十三条规定:“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这一新规定可以说是和经常项目具有的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相互呼应补充,加强流入资本的用途管理,改变了以前“外汇管理重流出、轻流入”的导向,这说明我国外汇管理部门在热钱大规模流入、外汇储备剧增的情况下,依然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再单方面追求高额外汇储备存量,开始关注外汇储备的流量和结构,不再给国际热钱可乘之机。

(三)加强监管管理的规定

新条例添加了一个完整的章节――“监管管理”,分六大条款对外汇局的监督检查职能进行了详细叙述,并添加了可以“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当事人和直接有关单位、个人的账户”、查阅和复制外汇违法事件的单位、个人的会计资料和文件,并予以封存的权力。这些意味着外汇局对外汇的监管监察从汇兑环节延伸到人民币账户领域。

篇(7)

作者单位:113000抚顺市中心医院胸心外科

非体外循环心脏跳动下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OPCAB)因不使用体外循环,完全避免了体外循环所导致的全身性炎性反应,损伤轻,恢复快,住院时间短,费用低,是冠心病外科治疗的重要进展。2002年12月至2009年2月我院共完成了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5例,其中50例(77%)患者应用了OPCAB,效果良好,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男43例,女7例,年龄40~79岁, 平均年龄(50.23 ±8.31)岁,其中陈旧性心肌梗死16例, 急性心肌梗死5例,合并高血压25例,糖尿病17例,慢阻肺6例。EF< 30% 1例, 30%~50% 27例。两支病变10例,三支病变28例,左主干狭窄12例。心功能(NYHA) Ⅱ级20例, Ⅲ级24例, Ⅳ级6例。

1.2 手术方法 所有患者术前常规给予间断吸氧及心内科治疗。手术采用常规正中胸骨切口,同时做好不同程度的体外循环准备,取左乳内动脉或桡动脉及大隐静脉备用,给予肝素1 mg/kg,纱布垫协助心脏暴露,用局部心肌固定器固定靶血管部位心肌。应用异丙酚、β受体阻滞剂维持心率在(70±10)次/min,收缩压(100±10)mm Hg,减小心脏跳动幅度,在将冠状动脉切开,向腔内送入冠状动脉内分流器,阻止冠脉吻合口血流,并采用二氧化碳吹洗器以创造一个吻合口区的无血视野,用常规吻合方法作旁路远端与冠状动脉切口的吻合,远端吻合完成后,将收缩压降至90 mm Hg,在升主动脉上侧壁钳并打孔,作旁路的近端与升主动脉吻合,检查各吻合口无出血,术毕用鱼精蛋白按1.5∶1中和肝素,放置引流管关胸。

2 结果

全组共行左乳内动脉桥吻合50支, 桡动脉桥4支,大隐静脉桥69支。远端吻合口1~3个,平均(2.4±0.6)。2例术中改为体外循环下冠状动脉搭桥术,有7例使用了主动脉内球囊反搏。

本组死亡2例,死亡率4%。1例患者术中出现严重低心排,改为体外循环心脏停跳下冠状动脉搭桥术,复苏后无法脱机,术中死亡。1例术中发生心肌梗死,术后5 d死亡。

本组并发症包括:心律失常(室上速、房颤) 8例,频发室性早搏2例,大量胸腔积液1 例,精神症状(烦躁、谵妄)6例,出血二次开胸1 例,胸骨愈合不良1例。

随访6个月~5年,3例术后3~5年再发心绞痛,全部患者均恢复生活自理或正常工作。

3 讨论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是选择人体自身的静脉、动脉,或其他血管代用品作旁路,将主动脉的血流引向冠状动脉狭窄以远的缺血区域的心肌,改善心肌血液供应,进而达到缓解心绞痛症状,改善心脏功能,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及延长寿命的目的1]。

众所周知,常规体外循环心脏停跳下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CCABG)经过多年的临床应用,手术技术已很成熟,疗效也很确切。其优点体现在:给外科医生创造了无血的、静止的视野,有利于进行冠状动脉的精细吻合。但体外循环本身所造成的术中及术后全身炎症反应却无法避免。这些复合性炎症反应可由补体、细胞因子、激肽原/缓激肽途径所介导和激活,中性粒细胞释放氧自由基、蛋白凝结交联及纤维蛋白溶解、细胞毒作用、微栓等致使全身弥漫性多器官炎症反应,导致肝、肾、脑、肺、消化道损害,凝血机制紊乱,心肌缺血水肿致功能受损,肺间质水肿等。虽然,随着体外循环及心、脑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发展,这些损害可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但其必然会对术后监护、管理及康复等带来影响。另外,建立体外循环虽然为手术的安全性提供了保障,但其操作过程所带来的并发症亦不能完全避免,其中有些(如主动脉出血、血气栓等)也可能威胁手术的顺利完成2]。大多患者术中、术后需要输血,又可能造成相关并发症的发生。

OPCAB去除了体外循环本身所带来的全身炎症反应,继而减少器官特异性并发症的发生,而且,也减少体外循环费用,大大降低输血的可能性,缩短呼吸机辅助时间、住ICU时间及住院时间。特别是对那些不能或采用体外循环有危险的高危患者优势更加明显。有升主动脉钙化的患者从OPCAB手术中获益最大,OPCAB不需主动脉插管及主动脉完全钳闭,从而排除了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栓塞性卒中最主要的原因。OPCAB同样被应用于术后可能发生神经系统损害的高危患者,OPCAB减少了大脑微栓的发生,而大脑微栓是术后神经损害的主要原因。有严重颈动脉狭窄或以前有神经系统损害的患者是术后神经系统并发症的高危人群,这些患者因避免体外循环的大小微栓及全身炎性反应而获益更大。再一种得益于非停跳手术的是有肾功能不全的患者,对于已存在肾损害的患者来说,由于肾脏对缺血的耐受很差,避免应用体外循环可以减少围术期肾缺血的危险性。OPCAB对有慢性阻塞性肺病的患者也很重要,体外循环造成全身性炎性反应及毛细血管渗出可导致术后肺水肿和显著降低肺功能。OPCAB对有出血体质的患者也很重要,与体外循环下手术相比、OPCAB可以提高血小板的数量和功能、减少纤维蛋白分解和失血,这对有出血倾向、术前有贫血以及拒绝输血的患者至关重要3]。

目前,OPCAB仍不能完全替代CCABG,除其适应证有一定限制外,在实施此种手术同时应作体外循环准备。OPCAB外科手术操作是影响循环系统稳定的最重要的因素,而且这种循环系统的波动是剧烈的,心脏对于循环波动的反应有时难以预测。及时的识别和处理是避免心脏发生恶性心律失常,保障患者安全的关键所在。手术中一旦患者发生血流动力学严重不稳定、直视下心肌收缩不满意、心电图出现明显心肌缺血表现、用药物难以逆转的低血压、严重心律失常等,应及时建立体外循环,及早减轻心脏负荷,恢复心肌供血。不应该为了追求OPCAB的成功率而丧失挽救患者的机会4]。

心脏辅助系统在OPCAB 手术中的作用日益受到学者们的重视。主动脉内球囊反搏(IABP)是最初级的、简便的、常用的、安全的心脏机械辅助技术。合理使用主动脉内球囊反搏(IABP)有助于提高OPCAB 手术的成功率。IABP可明显减轻心脏做功,改善冠状动脉系统的供血,改善全身循环的不足,辅助心功能的恢复。本组有9例在麻醉诱导后安放主动脉内球囊反搏装置。我们体会, 这在很大程度上为OPCAB手术提供了安全保障。临床经验证明,对严重心功能不全者,应尽早使用效果好,可明显降低术后死亡率5]。笔者单位早期手术时无IABP,1例死亡患者术前有严重的心功能不全,如能在术中及术后应用IABP,会获得较大的存活机会。

参 考 文 献

[1] 吴孟超,吴在德.黄家驷外科学.第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2238.

[2] 高长青.心血管外科疾病病案分析.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5253.

篇(8)

(一)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易成为争议焦点。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能使执法人员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作为外汇法规领域最高层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对外汇违规行为,外汇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节,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由于对同一违规行为,罚款金额跨度较大,缺乏对具体情节清晰的界定标准,往往会引起行政相对人的异议。例如,对违反规定办理结售汇业务,《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可以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可以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可以处“30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规定中,对于同一违规行为处罚额度跨度较大,往往引起较大的争议。虽然总局出台了《外汇管理行政罚款指导意见》,对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作了一些规定,但这终究是内部操作规范,当发生行政诉讼案件对簿公堂时是无法作为法律依据加以引用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有效地增强了执法办案的效率和灵活性,但由于罚款金额跨度较大,在执法过程中能否做到“过罚相当”,成为基层外汇局执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二)执法行为不规范成为潜在的法律风险。1.取证方式不规范。为有效打击跨境资金的违规流动、遏制洗钱等犯罪行为,外汇管理部门往往需要调取当事人的外汇账户,及时了解资金交易情况,固定相关证据。但《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调查当事人的账户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各类检查的次数较多,基层外汇局也无法逐次获取省级以上负责人书面批准。为提高工作的时效性,往往会直接调取相关账户交易信息,从而使调查取证程序存在瑕疵。2.定性不准确。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性质进行准确认定。如果对案件的性质判断失误,或者对定性的法律条文理解有偏差,就不能准确地判定案件的性质,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同一交易行为,各地存在着不同的定性标准。例如,在对待个人结售汇业务身份证号错录问题上,有人认为属于规范性问题,应不予处罚;有人认为应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规定,可处以2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有人认为应按“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规定,可处以30万以下罚款。对违规行为定性的不准确,将导致执法不公现象产生,使外汇局执法的权威性受到削弱。(三)外部执法环境的变化,使外汇执法面临风险加大。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加大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同时,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据报道,新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地行政诉讼案件大幅激增,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为例,2015年该院受理的涉及各部委行政案件912件,较2014年上升130%,其中一些案件也涉及到了外汇监管领域。在国家依法行政和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司法部门拓宽了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增加了对“红头文件”审查的条款,加大了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力度,这将使外汇执法行为面临的法律风险加大。(四)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足带来的风险。当前基层外汇执法人员往往是身兼数职,对各自业务领域比较熟悉,但对法律规范却较为生疏。从工作实践看,由于部分地区涉外经济发展缓慢原因,外汇业务量较少,外汇执法人员存在数量不足、年龄偏大、知识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使外汇执法能力下降,执法过程易出现偏差,引起执法纠纷。

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外汇法规修订工作滞后于当前外汇收支形势。长期以来,我国将外汇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加以严格管制,制定了一系列防控措施,为提高对违规行为打击力度,赋予了外汇管理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外汇管理条例》及一些其它法规都体现了这种监管思路。但近些年,我国的对外贸易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种新型贸易方式层出不穷,外汇监管理念和法规的修订工作却没能及时跟进,导致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产生。(二)有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细则缺失。有相当一部分外汇法规存在内容不完善、规定模糊的缺陷,例如文件规定在提交和审核单证时往往使用“相关”、“有关”等词语,没有明确标准;或是调查取证程序可操作性差,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责时,难以准确把握尺度,从而导致执法风险发生。(三)外部监督力度加大。随着国家法制建设步伐加快和社会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居民、企事业单位等行政执法相对人依法维权意识日渐提升,客观上使基层外汇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风险增加。(四)内控监督机制不完善,使行政执法面临的风险未能及时有效化解。一是内控监督规定比较宽泛、模糊,制订的内控制度过于原则性,缺乏足够的程序制约和责任机制。一些基层外汇局由于担心对政策尺度把握不准,内控制度没有根据本地区的部门设置、业务规模和业务特点制订,而是较多地沿袭上级制度,使内控制度在风险防控和业务规范方面缺乏科学性和可行性;二是基层外汇局在人民银行各部门中较为独立,在立案、取证、定性和处罚等全过程均是自主完成,很多案件的处罚文书仅由一名检查人员来完成制订,人民银行的法律、纪检和内审等部门均不参与。由于缺乏一套及时、高效的内控监督体系,使蕴藏的风险不能够及时化解。

篇(9)

1.未细化外汇管理政策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权自由度过高。现行涉及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法规规定制定较为模糊,给行政处罚工作带来不确定性。比如业务部门移交预期货款逾期未注销案件,按照汇发(2008)56号文件规定:外汇局对企业预付货款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未按照通知规定办理预付货款注销手续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而《条例》中对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统一制定了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违规金额的大小,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轻重,详细规定罚款具体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权自由度过高,容易出现同一种违法事实却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影响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2.行政处罚金额判定较为模糊,导致行政执法过程出现行政干预。在对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立案后,一些企业领导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借口开始找地方政府出面干预,以从轻不从重的理由找法律法规减少处罚等等。由于被查主体多为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当地政府重点扶持企业,这些地方政府的干预严重扰乱了外汇执法秩序。加之行政处罚金额范围区间过宽,缺乏统一判定标准,导致行政处罚金额初始判定较高,执行金额却为最低档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外汇行政处罚工作中的相关建议

1.完善外汇法律法规。一是结合外汇业务实际情况,根据不同违规行为,制定较为详细的移交资料清单,规范移交标准,程序化检查移交工作。二是以《外汇管理条例》为主线,对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条例》不协调的有关条文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使外汇管理法规上下贯穿一致;进一步细化外汇管理法律规章,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2.明确行政处罚标准。一是统一违法外汇管理行为的处罚标准。例如汇发(2003)40号文件规定:对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应当逐笔处罚。单笔处罚的标准为每5000美元处以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这种细化的处罚标准,使得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有章可循。二是细化《外汇管理条例》中的处罚标准,对自由裁量弹性进行分档和设限。把违法程度分为若干档次,对每一档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作出描述,每一档设定一类处罚标准,使裁量项目准确清晰。例如可以按照违法金额的大小制定处罚标准,假设为1%-3%,检查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违法金额1%的处罚下限或3%的处罚上限,缩小处罚裁定空间。

篇(10)

【正文】

《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是否为复议前置规定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以下简称《程序》)将办案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书的格式进行了统一,并以模版的形式在附件中进行了详细列明,这不但方便了检查人员办案,而且使相关法律文书在全国得以统一化。但外汇局肇庆中支在办案中发现,《程序》中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模版未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模版告知了当事人复议的权利,但未告知当事人诉讼的权利,这主要和《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是否把复议设定为前置程序有关。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法律体系还是文义来看,该条都存在产生多种理解的可能。

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要不要告知当事人复议或诉讼的权利?《程序》中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模版的尾部未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的期限和方式。一般认为,既然不予处罚,当事人就没理由复议和诉讼了。WWw.133229.CoM严格来说,这种理解有一定的偏颇。《行政处罚法》对三种情况作出了不予处罚的规定:第一是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是违法行为轻微并经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先,这三种情况都是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的,只是由于当事人符合法定的其他条件才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虽然外汇局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从整个事件来看毕竟是将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为违法,当事人完全有理由和可能认为外汇局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错误而进行复议或诉讼。

其次,即使当事人对外汇局关于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无异议,并不能排除当事人认为外汇局处罚程序失当的可能,在程序正义越来越受到重视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理由和可能认为外汇局因处罚程序失当造成当事人精神或物质利益损失。因此,即使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仍然有必要告知当事人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二、《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是否为复议前置规定?《程序》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尾部载明“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外汇局申请行政复议”。法律依据为《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确实能理解为行政复议前置,但由于在表述上和法律规定的复议前置模式不太一致,容易让人产生不同理解。

首先,从法律体系上来看。《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除受到选择权本身的限制外,不受其它因素制约,这种可诉性就是直接可诉性。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时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受到了复议程序这一前置条件的限制,这种可诉性就是间接可诉性,即行政相对人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从《行政诉讼法》第37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逻辑上分析,行政行为的直接可诉性是原则性规定,间接可诉性是例外性规定,即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的,才属于复议前置间接可诉性的行政行为。这也符合限制行政权过分扩张,给予行政相对人充分的救济选择权的立法潮流。

复议前置的典型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分别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设定复议前置例外规定的法规效力层次。而《外汇管理条例》虽然也为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复议前置的例外规定。但第五十一条的表述方式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并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设置复议前置例外规定的标准表述形式。因此,也可以理解为该条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前置情况。既然如此,在复议和诉讼的安排上就应以《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操作,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

其次,从法条文义上来看。《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表述方式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这里的“可以”当然能理解为当事人可以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也可以放弃行政复议的权利,这样理解就能看出该条规定确实为复议前置规定。但是,这里的“可以”也能理解为复议只是一种选择,当事人还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选择,就像“可以这样做”的潜台词是也“可以那样做”一样。这样理解也是文义应有之意,况且复议和诉讼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两种救济途径,这两种救济途径的存在不受其他法律、法规是否明示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自然能理解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随着当事人起诉期限的延长,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风险也相应延长。

四、相关案例建设银行漯河分行诉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2002年7月17日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建设银行漯河分行作出漯工商处字〔2002〕第088号处罚决定,以该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为由,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尾部载明“如对我局处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建设银行漯河分行不服,于2003年4月8日起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32条:“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原告对原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先申请复议,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于2003年9月1日作出不予受理起诉的裁定。建设银行漯河分行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称,漯工商处字〔2002〕第088号处罚决定未告知我单位诉权,知道诉权后,我单位即提出行政诉讼。依照《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的实质是“可以”而非“应当”或“必须”。一审法院以行政复议前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受理我单位的起诉。二审法院审查认为,《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建设银行漯河分行对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从该案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两点:一是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32条不属于复议前置的规定,而该条和《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表述方式基本相同;二是二审法院认为漯河市工商局应承担未告知对方诉权的不利后果。如果当初漯河市工商局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对方诉权,对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复议或起诉,期限届满对方的诉权就消灭了。而由于漯河市工商局未告知对方诉权,使得对方在两年内都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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