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护理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3 15:03:29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成人护理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成人护理论文

篇(1)

毕业设计(论文)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但成人学生个体差异性较大,学习动机、需求及文化层次、认知能力等多元化,使成人护理学专业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时出现了一些问题。本课题对成人护理学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相关分析。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1)本课题调查的对象:中南大学邵阳医专教学点,南华大学邵阳医专教学点,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不同年级的护理专业成教在校专、本科学生。

(2)调查的方式。本课题采取的调查方式是发放问卷。《成人教育护理专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所存在的主观问题问卷调查》是由本课题的主要成员设计,同时征求了其他几位历年担任成人护理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的指导老师意见后完成。主要调查成人护理学专业学生对目前毕业设计(论文)存在的主观问题。

(3)问卷的回收及统计。本课题共向中南大学邵阳医专教学点,南华大学邵阳医专教学点,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不同年级的护理专业成教在校专、本科学生发放问卷95份,收回有效问卷91份,有效率95.8%。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成人护理学专业的学生来源于临床一线,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理论水平的个体差异性较大。其中许多学员由于缺乏平时训练,对毕业论文的独立写作感到压力很大,无从下笔。此次调查中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1)学生对毕业设计(论文)写作兴趣不高,重视度不够。学生意识不到毕业设计(论文)对其工作的重要性,认为做毕业设计(论文)只是为了拿到毕业证,能交差就可以了,写得好坏对自己没有多大影响,所以对毕业设计(论文)兴趣不高,只有31.9%的学生了解毕业设计(论文)的意义。

(2)学生对毕业设计(论文)有畏惧心理。此次调查56%的学生,是第一次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在学生眼里是不可企及的东西。还没开始写作,心里就已经紧张得难以下笔。

(3)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中的主要困难。为了了解学生在写作中的主要困难,本次调查设计了一个由五个选项组成的选择题,答案可以多选。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写作中的主要问题是:25.3%不知怎么选题;45%不知道查阅文献;30%不会收集资料;10%不知道怎么下笔;58%难以将临床中的实践经验用文字的形式表达并总结出来。

(4)学生渴望的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学方式。从对于老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要求方面,体现出学生还是渴望得到老师尽心尽力指导的。调查中发现,虽然只有15%的学生选择主动和老师交流、讨论,有60%的学生希望在毕业设计(论文)的全过程都能获得老师的指导。说明成人学生还是有提高自己毕业设计(论文)水平的愿望,学生知道自己的不足,也怕暴露自己的不足,因此,希望得到老师的全程指导。

(5)实际的成人护理专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状况。由于课时的限制,成人护理专业学生没有安排系统的论文写作课。只有36.3%的学生了解怎样书写论文,说明成人护理专业学生很少得到论文写作方面的系统指导。

三、结论

此次调查显示急需为成人护理学专业的学生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适合成人护理学专业的毕业论文指导模式。通过成人护理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模式建立和运用,使学生能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与临床经验相结合,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科学研究的能力,为今后的工作和科研奠定良好的基础。

篇(2)

2护理学与人文学科的内在联系

2.1护理学科的人文内核

医学是:“研究人类生命过程以及同疾病做斗争的一门科学体系”。医学从本质上讲是人学。医学技术的目的是解除患者的痛苦,在为患者寻求治疗和缓解病痛方案的同时,也必须注重对待患者的态度和行为方式。通过对患者的安慰、同情、关心等方式给予患者情感的关照。特别是护士工作与病人打交道的时间最长,对于病人术前术后的整个阶段全程参与,对病人的顺利康复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医学被认为是最具人文精神的学科,护士是最具人情味的职业。中国自古就有“医乃仁术”的经典命题,自从有了人类的存在,也就有了医疗活动。人类对于自身的探索,对于健康的追求是无止境的。医学、文学、哲学等学科相互交织,相互影响与渗透。“医者易也,医者意也,医者艺也,术仁乃医”。我国古代的医家认为医学其实是一种哲学思辩、关照生命的艺术。医学是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综合体现。重视人文知识的学习、重视人文精神的培养已经成为医学生必须具备的优良品质。

2.2护理学与人文科学研究对象的统一

医学与人文科学的主要研究对象都是人。医疗技术使人们的身体没有病痛并且时时充满活力,而人文科学可以让人的精神境界保持健康,时时对人生充满希望。特别是护理专业的学生,以后成为护士,给予病人的人文关怀,很可能影响着病人对于自身康复的信心和对于疾病的看法。所以护士要加强人文类学科的学习,给予病人人文关怀,如: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了解患者的文化背景,尊重患者的个性需要,建立协调的护患关系等等,这些都需要人文学科的学习,人文精神的培养,而不仅仅是医疗技术层面所能解决的。

3护理专业人文课程设置建议

基于前文的分析,在医学类护理院校进行人文课程的合理设置是非常重要的。当然很多医学类的大中专院校近年来都意识到这一点,也做了相应的课程安排,但在课程开设和课时数上还是不够重视,现对于护理教育人文课程设置提出自己一点意见和建议。

3.1必须明确课程培养目标

现阶段我国的护理教育比较重视学生的职业技能的培养,而忽视了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所以我们必须要首先明确我们所设置的护理专业课程的培养目标是什么?我们的培养目标不是“工具性”的人才,而是具有人文关怀的,具有整体护理理念的专业人才。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对于医学类人才的要求已经不是以往的有医生看病,有护士换药就行的粗放型需求了,病人需要的是更多更为具体的人文关怀,甚至是心理辅质的治疗。一个合格的护士不仅仅要求具有专业的医疗知识技能,还必须具有整体护理的概念。合格的护士除了对于病人疾病的关注外,还应当加强对病人本身的关注,这包括如:病人所处的环境、病人术前术后的心理状态、病人的疾病史及其他的物理因素等等对于疾病康复的影响。整体护理的观念核心是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本。整体护理的目标是根据人的生理,心理、精神等多方面的需要,提供适合病人的最佳护理方案。护士已经不单单是护理技术的操作者,更是拥有着丰富的文化知识的病人健康指导者。这些都要求我们的医学人文课程的设置要更加的合理化,能够全面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

3.2优化课程设置

3.2.1课程设置合理

在明确了教育目标后,进一步要做的就是合理的规划人文课程的设置,形成核心体系,与医学类课程相得益彰,互为补充。在我国,医学类的院校大多不是综合性的大学,而是独立的医学类院校,护理专业在医学类院校中也属于比较新的专业。所以在医学类院校固有的课程设置里往往会忽略人文课程的设置。即使有设置一些人文类的课程,但是往往表现为与专业课程的协调性比较差、课程结构随意性比较大、课时数少、课程体系整体失衡的现象比较严重。面对这种现状,要结合自身医学院校的特点和护理专业的特色,文化类课程的老师和医学类专业课的老师一起来合理的规划护理专业人文课程的培养方案和设计。使得人文课程设置与医学专业类课程紧密结合,互相影响。注重将人文课程与原有的医学专业课程有机结合,加强学科间在逻辑和结构上的有机联系,构建一个统一的跨学科的课程体系。

3.2.2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

要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老师的讲解使他们更清晰理解人文学科与今后临床护理实践工作的联系,让他们认识到人文课程的设置不是增加他们的负担,而是为了日后他们能更好的做好护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在设置护理专业人文类课程时,要尊重学生的年龄特点与兴趣爱好,有的放矢的开设人文类的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讲座及相关活动鼓励与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例如开设“护理应用文写作”、“护士人文修养”等必修课程。开设“文学欣赏”、“社会心理学”等选修课程;开展社交礼仪、心理健康、演讲与口才等讲座;以及合唱、话剧等社团组织,让学生参与进来拓宽他们的人文视野,培养他们的审美情趣。学校的人文教育还应从课内扩展到课外。如:营造学校浓厚的人文环境,丰富校园的文化生活,邀请社会知名人士为学生进行人文学术类的讲座等等。

篇(3)

以昆明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2013级成人护理专业127名学生为研究对象,其中女生118人(92.91%),男生9人(7.09%)。

1.2研究方法

主要采用问卷法研究,问卷为医学教育环境评估量表:医学教育环境测量工具(DundeeReadyEducationEnvironmentMeasure,DREEM量表)由英国Dundee大学研究开发,中国医科大学翻译修订而成。该量表由5个下位量表组成,分别为学生对学习的知觉、学生对教师的知觉、学生对学术自我知觉、学生对环境的知觉、学生对社交自我知觉5个维度,共50个项目;所有项目均采用Likert5分制,从不同意到非常同意分别以0~4分表示,满分200分;DREEM量表是尤其适用于改革变化中的医学院校教育环境测量的世界性测量工具,于课程结束后采取无记名方式作答,集中发放并当场收回。共发放127份DREEM量表,最后得到有效问卷126份,有效率为99.21%。调查资料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

2结果

研究结果显示,DREEM量表的5个下位量表中学生对学习的知觉得分率最高,该项得分为(39.69±4.14)分,得分率82.69%。教育环境子领域内得分最低,3项分别是我感到太疲倦而无法用心学习课程,得分仅为(2.14±1.24)分,得分率53.50%;教学过于以教师为中心,得分为(2.62±1.14)分,得分率65.50%;教学过分强调死记硬背,得分为(2.77±1.02)分,得分率69.25%。教育环境子领域中得分最高项依次是学校严格按照课程表安排教学,得分为(3.67±0.49)分,得分率91.75%;教学重点明确,得分为(3.65±0.56)分,得分率91.25%。

3讨论

纵观本研究调查结果可以发现,本校成人护理专业教学呈现以下特点:学生求知欲高;学习时间明显不足;学生对教师要求高。成人教育的本质特征是由其教育对象决定的。成人学生以往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同时又具备工作经验,他们具有强烈的“充电”意识和提升愿望,因此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强。学习时间不足一直是困扰成人教育师生的棘手问题。这种时间短缺并非“为赋新词强说愁”,而是绝对性时间不足,身兼数职的成人学生往往是有心无力地学习。与此同时,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成人学生对教师和教学提出更高的要求,专业教师不仅要关注“教”,更应关注“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有效学习和终身学习能力。微课作为一种新型教学资源和应用模式,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主题突出,指向明确。相对于传统课堂所要完成复杂众多的教学内容以及多个教学目标而言,微课的教学目标相对单一,教学内容更加精简,教学主题更加突出,有利于实现有效学习。

(2)资源多样,情境真实。微课营造了一个与具体教学活动紧密结合、真实情境化的微教学资源环境。教师和学生在这种具体的、典型案例化的教与学情境中更容易实现教学观念、技能、风格的模仿、迁移和提升,最终达到教学相长。

(3)短小精悍,使用方便。微课的形式可以使学习者有效利用碎片化时间,从而实现随时随地学习,满足个性化的学习需求,这对成人学生来说更加重要。

篇(4)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国家的未来,由于身体、心智方面均不成熟,未成年人明显处于弱势群体地位,其权益极易受到侵犯,也极易成为各种违法犯罪的主体。随着社会的发展,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犯罪也越来越严重。刑法一方面保护未成年人不受各种犯罪的侵害,另一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人权,使之不受非法的刑事追究。然而现行刑法尽管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充分保护的法律精神,但仍有不少缺陷之处,有待完善。

一、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立法保护现状

(一)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主体的保护

在刑法上,作为犯罪主体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处于这一年龄时期的人,虽然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因生理、心理等都还处于发育之中,思想观点并不像成年人那样成熟和稳定,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明文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坚持适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另一方面又能要照顾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定罪、量刑、行刑方面都不能等同于成年人,然而现行刑法在这些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不足。

1、定罪过程中的非犯罪化政策

非犯罪化,是指对于那些虽然符合刑法规定,但情节轻微,没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能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就不作为犯罪。比对现行刑法的这一政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该撤销案件,或者不,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因此,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不的决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能作为治安处罚的就不作为犯罪追究;人民法院不认为其犯罪的则不定罪。公、检、法三大系统全面协调贯彻对未成年人定罪过程中的非犯罪化政策。

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第1、2款明文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可以成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罪的犯罪主体,未满16周岁可以成为任何罪的主体。由此可见,此上述八种罪的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两类未成年人在定罪方面等同于成年人,没有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也没有体现从宽的政策,这应该是立法上的不足之处。虽然2006年1月份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了可以不认为其犯罪的几种情形,弥补了刑法法条里的许多不足,但远远还不够。

总之,在定罪方面,要尽力贯彻好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非犯罪化政策,立法上应规定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并予以明确界定。

2、量刑过程中的减免处罚政策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现行刑法在量刑方面对未成年人减免处罚的总脉络,不仅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而且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的规定相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除此之外,对未成年人来说,在刑法总则中就没有关于量刑方面的其他规定了,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的麻烦,理论上也存在诸多争议,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适用缓刑规定,免予刑罚处罚规定,自首和立功方面。

(1)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是量刑过程中减免处罚政策的一大表现

缓刑作为国家控制犯罪的重要刑事政策,被认为是除了刑罚,保安处分两个控制犯罪支柱外的第三个支柱,是特殊的刑罚手段。这一特殊的刑罚手段对促进罪犯改过自新,预防罪犯再次犯罪起着很大的作用。由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大,容易偏离生活正常轨道走向犯罪,但也容易认识错误改造自新,因此,缓刑的适用对于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以及重新回归社会的作用更为显著。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这是我国现行刑法对缓刑适用条件的界定。另外,第74条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

根据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精神,对需要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只要符合刑法第72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一般都应适用缓刑。这样做,有利于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教育、挽救和改造,可以避免和防止在监狱或劳改场所的交叉感染,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但是,在如何判定未成年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在掌握未成年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时,刑法并没有作出有别于成年罪犯的规定。未成年人可塑性大,正因为这点,才要求法律对其给予特别保护。

(2)对未成年人免于刑罚处罚是量刑过程中减免处罚政策的另一表现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立法者这样规定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认知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成年人而言有所减弱,其法律上的可责难性小,因此,基于主体年龄的因素,可以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既然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免予处罚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也适用免除处罚,那为什么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不能涵盖免予处罚这一原则呢?这也是刑法对未成年人立法保护在量刑方面不够完善的地方。

另外,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关于“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的规定,未成年人的年龄情节已经被视为适用免刑的条件之一,而且也得到司法解释的确认。解释规定,未成年犯罪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属于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应适用《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分。

3、行刑过程中的从宽处理政策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三大原则之一。与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相对应的是执行刑罚人人平等。罪行轻重不同,主观恶性不同,改造难易不同而给予差别处理,这是行刑中的应有之义。但由于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改造难易程序明显不同于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给予区别对待,体现了司法公正的精神,这不违反行刑人人平等的原则。恰恰是行刑平等的实质体现,诠释了司法公正的精神。我国刑法中对这种区别的待遇的规定并不明确,在减刑、假释的规定中,也没有明文规定未成年人应该放宽。199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13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人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放宽。”立法的不足不能仅用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补救,而且这一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可以比照”,而不是“应当比照”成年罪犯适度放宽,行刑平等原则是要切实保护发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实行实施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无形中被缩小了。

另外,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因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一规定对未成年人因突发或偶然暴力性犯罪而被判重刑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保护

1、直接规定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犯罪

我国刑法直接规定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罪名主要集中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具体是指刑法第237条规定的猥亵儿童罪,把儿童作为犯罪对象的,从重处罚。第241条规定的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第242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儿童罪,第262条规定的拐骗儿童罪,即“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规定为该罪的犯罪对象,从而体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第359第第2款规定的引诱罪,把“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的”,单独列款,并规定相关的惩罚,以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保护。第360条第2款规定的宿罪,对“宿不满十四周岁的的”,与一般该行为相比,其处罚更为严厉,“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罪名都把未成年人作为侵害对象,并且刑法分则将其作为专有罪名规定,或单独成条或单独成款,并且制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或从重或加重,以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另外,《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规定的雇用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的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儿童乞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把侵害未成年人作法定的加重情节

刑法第236条规定,奸的以罪论处并从重处罚,同时,该条第3款规定,具有奸节恶劣或奸多人或者二人以上的,或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该条把犯罪对象作为从重、加重的一个因素,是因为行为对以后的身心健康及思想发展都将产生很大的影响。法律理应制定更为严厉的处罚,对他们加以保护,给予宽慰,帮他们树立自信。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其死亡或杀害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240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属于第1款规定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属于第2款规定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刑法第347条第6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的,从重处罚。使其不受的侵害。刑法第353条第3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的,从重处罚。未成年人由于身体、心智方面均不成熟,辨别能力也较低,极易受唆使,容易被利用。前两款的规定既可以对不法分子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又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刑法第358条第1款规定,组织、强迫不满14周岁的的属于组织罪、强迫罪的情节严重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364条第4款规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物品的,从重处罚。从思想和精神上给予未成年人更为干净的成长空间。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抢夺数额较大,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抢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财物的。

从上述刑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刑法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以未成年人作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进行从严制裁,体现了国家和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宽容与保护。但是这并不表示刑法对未成年人保护已尽善尽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发展,刑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不足日益显现,亟待完善。

3、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渎职犯罪的规定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416条第1款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416条第2款规定,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完善思考

(一)关于《刑法》中某些条款的完善思考

1、对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完善思考

刑法第138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条罪名为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享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理应得到保证,社会各界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但是,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采取了措施而没及时报告,或者虽然没有采取措施,但只要及时作了报告,即使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员,也不构成犯罪。法条条文里一个“或者”,就留下了很大的空子可钻,使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倒塌事故发生时,主要责任人员就有了推卸责任的借口和余地。只要将校舍等设施潜在危险做过报告,不管以何种形式,也不管向上级哪个部门,只要报告了,自己就不会构成犯罪,或者在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危险,随便采取一点措施就算完事,或者在采取措施和及时报告二者中,选择最容易最省事的。这样的做法显然是违背立法愿意和初衷的,它不是督促责任者主动采取措施,而是督促责任者及时报告,把危险和问题转移上交,自己的责任推脱得所剩无几。因为责任者在二者选择中,一般都会避重就轻地选择转嫁责任。这是对未成年人生命安全权的极大漠视,这样立法根本不能起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作用。这样的条文若不加以修改完善,就不能引起有关人员的足够重视,从而使他们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视而不见,对广大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漠不关心。

建议立法部门在对本条的修改时,着重突出行为人认识并采取措施情况对本罪构成的影响,清晰明确责任者应负的责任程度,尤其要特别强调,对学校或者教育单位有关负责人在明知校舍、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的情况下,能采取措施而不采取,或者无能力采取措施又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严厉惩处,从严治罪。

2、对拐骗儿童罪的立法完善思考

我国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法条规定,本罪的侵犯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实践中拐骗十四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因刑法无明文规定,故致使处罚无据。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将拐骗儿童的保护对象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扩展到整个“未成年人”,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此罪的保护范围,而不再使这一部分未成年人游离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外。相应地,本罪名也应所改变,应确定为拐骗未成年人罪,或者仍定为拐骗儿童罪。只是这时的“儿童”不再是我国传统语言上的“儿童”,而是指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的范围一致。

3、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立法完善思考

刑法第241条第1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条第6款还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我个人觉得刑法的这一条规定的法定刑过低。收买被拐卖儿童,事实上起着给拐卖儿童“销赃”的作用。买卖是对向性的,给“买”方市场以严厉的刑罚打击,有利于从源头遏制、杜绝拐卖儿童的发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足以对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产生威慑作用,建议提高法定刑的起点,同时规定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另外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则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利于打击收买儿童的犯罪,更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建议对其进行轻微的刑事处罚,以示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完善

未成年人由于身体、心智等各方面均不成熟,他们的行为偏差与成年人在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明确犯罪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有着明确的差异。因此,现代刑法理论和刑事政策均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目的应当重在教育挽救,而非惩罚报复。现代法治国家大多淡化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的观念,而代之以各种各样有效的非刑罚处罚方法。非刑罚处罚方法可避免未成年人因被判处实刑而在监禁场所受到交叉感染,降低再犯的可能性;可以在一定强制条件下矫治未成年犯罪人违法犯罪的倾向,医治其不健康的心理,使其成为合法守纪的公民;可以对虞犯少年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使其约束自己的行为,防止其犯罪的可能;以形式上的惩罚平息被害人和社会的公愤,使被害人从犯罪造成的痛苦中慢慢解脱出来,达到补偿安抚的目的。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等五种非刑罚处罚措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践运用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对未成年罪犯实施非刑罚处罚方法,既减轻了监狱的压力,减少了国家司法的负担,又让未成年罪犯避免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有利于未成年罪犯顺利回归社会。但随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上述五种非刑罚处罚方法显得过于单一,切缺乏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与先进法治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未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实施,要么由政府承担,要么由个人承担,未能充分发挥综合治理的优势;缺乏量刑阶梯,难以体现对一般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与严重违法行为的区别对待和不同程度的警示作用,以致造成司法实践中两种极端:要么升格处理判处刑罚,要么降格处理免除刑事处分一放了之。因此,借鉴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已势在必行。

1、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种与监禁相对的行刑方式,即是法院判处罪行较轻的犯罪人,在一定时间内,必须为社会提供无偿劳动,通过此种方式,达到服务社会、矫正犯罪心理、改过自新之目的,完成罪犯之改造任务。首先,由于未成年人接受的社区主流文化较少,社会化程度不高,因而对许多问题缺乏正确的区分和判断能力。若对其进行监禁,极易受到监狱环境中负面的影响。其次,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由于一时的冲动,激情犯罪的较为常见,其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将其放在社区中加以矫正,在亲情的感化和社会的监督下,他们往往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摈弃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真正做到改邪归正,重新做人。据统计,最早每年大约有五万个社区服务性案件。依照英国的法律,判处社区服务的时间最少是四十小时,最多为二百个小时。被判处社区服务的罪犯每周要有五至二十个小时的社区服务时间。社区服务的项目包括各种不同的劳动项目,如让未成年罪犯去粉刷社区的墙壁,清楚乱写乱画的东西,打扫公共场所等。如果未成年罪犯,不按时到社区服务,第一次监管人员要警告他,第二次要提出严厉的批评,第三次将被送回法院,重新判决入狱。香港《社区服务令条例》规定,法庭可以对被宣告构成可以判处监禁刑罪行的十四岁以上的人适用社区服务处罚,并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时间内从事不超过二百四十小时的有益于社会的无报酬工作。

2、监管令

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发出监管令,这也是对未成年罪犯教育和改造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监管令是指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刑事案件的判决或暂缓判刑的决定生效后,对未监禁或已解除监禁的失足少年及其监护人发出的,要求他们在一定的期限内必须遵守和履行某些限制性规定的书面指令。监管令的时间一般为1-6个月。在监管令规定的期间,公安机关负责对未成年人的生活行为依据监管令的内容进行监督,法院的法官负责未成年人的帮教考察。具体而言,监管令的内容包括要求未成年人:不得游荡社会,夜不归宿;不得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不得吸烟酗酒;不得进入营业性网吧、歌舞厅、迪厅、洗浴城等不适合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等。要求监护人不得让监护对象单独居住,发现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应及时查找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在生活、交友等方面严格要求监护对象,防止其不良行为的发生;积极指导和帮助监护对象读书学习、及早就业等。为了矫正失足少年的不良习惯,帮助失足少年真诚悔过,预防其重新犯罪。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自2002年7月以来,率先作了有益尝试,并且在全国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建议在不断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将监管令这样一种非刑罚处罚方法不断加强并完善,逐渐上升为法律规定。

(三)关于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其他相关法律有效衔接的思考

《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我国宪法以抽象的条文阐释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也是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我国《义务教育法》第21条明确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监狱法》第75条规定,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上述法律规定是有关未成年罪犯受义务教育权的保障。

篇(5)

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社会经济秩序问题。这个问题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在财产继承领域表现尤为突出。各国继承法均用大量条文规范这一问题,以防继承人利用有利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我国继承法仅原则规定继承遗产应当为被继承人缴纳税款、清偿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但对如何确定遗产的范围等一系列问题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也未涉及这一问题,致实践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而司法机关却无所遵循。笔者在《继承制度研究——市场经济与继承法》(1994年12月出版)一书中曾经预言:“多则十几二十年,少则几年以后,这个问题必将摆上司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不幸竟被言中。因此,笔者认为有对这个问题进行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以便对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为继承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参考。

一、问题和原因

(一)现行继承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继承法采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即通常人们所说的限定继承原则)。有限责任继承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其核心是限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只须在继承遗产的限度以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而不以自己的固有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家庭成员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观念,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继承不仅关系到继承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作为一种制度,必须对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双方提供平等的保护。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继承法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具体表现为:

1.没有确定遗产范围的规定

有限责任继承原则一方面将继承人的责任限制在继承遗产范围以内,另一方面又要求被继承人的财产必须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有限责任继承不仅是保护继承人的利益的制度,而且是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制度。遗产范围的确定在这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有限责任继承原则能否正确贯彻,主要取决于能否准确划定遗产范围并保证其不被继承人侵害。而我国继承法在确立有限责任继承原则的同时,却没有关于确定遗产状况的任何规定,使有限责任的界限无法确定。其结果是,继承人在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的同时,却往往不承担其相应的义务。这就使得法律在继承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上失去平衡。

2.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

我国采取直接继承制度,即从继承一开始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就概括地转归继承人。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的债权由继承人收取,债务由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行使权利,债务人只能向继承人清偿债务。因此,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使继承关系确定下来,以便尽快了结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我国继承法却规定,自继承开始以后至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实际上都不确定,继承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这种规定的弊端是明显的:一是不利于遗产的管理和利用;二是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且继承关系长期不确定也是滋生继承纠纷的重要原因。

3.债权人缺乏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手段

如果继承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按现行继承法,债权人无有效的救济手段。例如继承人将遗产转移、隐藏,或者挥霍浪费,或者不善经营,导致亏损,或者继承人将遗产用于清偿自己的债务,都会危及债权人的债权。现实生活中已经屡屡发生这类问题,使债权人遭受严重损失,而且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道德风尚。这个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法律必须对此作出反应。

(二)原因

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笔者以为有以下两个:

1.由现行继承法制定时的社会条件所决定

民法是社会经济条件的法律表现,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继承制度。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计划经济无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还是在人们的观念中都居于统治地位。当时,公民的财产限于生活资料,基本上没有生产资料,私营经济还是一个讳莫如深的问题。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之下,遗产限于生活资料,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继承人欺诈债权人的情况为人们闻所未闻,立法者自然不会考虑到这个问题。

2.继承法理论研究的幼稚也是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

制定继承法时,我国继承法学的研究刚刚开始,尚处于幼稚阶段。例如,对于继承法的基本问题——调整对象,缺乏全面了解,人们只注意了死者亲属之间继承关系的研究(当然,这方面的研究也并未精深)而忽视了对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研究。

由于以上两个问题的存在,使得我们在制定继承法的时候,在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上,既无司法实践经验可供参考,又缺乏正确理论的指导,继承法存在以上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公民的财产限于生活资料的社会条件下,继承法的以上缺陷在实践中不会导致多大问题。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公民的财产不仅数量大大增加,而且性质发生了重要变化。即从主要是生活资料变为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对于那些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来说,则主要是生产资料。作为生产资料,其最大特点是处于生产经营过程之中,是动态的财产,在竞争规律的支配之下,既有盈利增值的可能,又有亏损甚至破产的风险。而且,处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产数量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之下,现行继承法的上述缺陷日益突出。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是,债权人无有效手段制止继承人转移、隐匿财产,一旦发生纠纷,人民法院难以查清遗产的实际状况,因而无法确保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如果按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债权人举证,由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特殊关系,债权人将很难举证证明继承人究竟继承了多少财产,因而其合法权利将难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继承人则可以比较容易地通过隐匿遗产而获得不当利益。这样以来,继承法就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保护合法、制裁违法、抑恶扬善,扶正祛邪的作用。

二、外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主要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了解外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主要制度,可以帮助我们开拓思路,取其所长,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的继承制度可大致分为两类:直接继承制度和间接继承制度。尽管两种继承制度区别很大,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把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直接继承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直接继承制度。按照这种制度,被继承人死后,其遗产直接转归继承人,债权归继承人享有,债务也由继承人承担。直接继承必须解决两大问题:第一,要保证继承人不因继承而受到损害;第二,要保证遗产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为此,大陆法系国家采取了以下主要的制度:

1.接受和放弃继承制度

按照法国、德国、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处于这样一种法律地位:他取得继承选择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选择无条件直接继承(无限责任继承)、以有限责任为条件接受继承或者放弃继承。如果继承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明示选择,则推定为无限责任继承。由于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都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因此继承人在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简言之,这些条件主要是:要在法定期间内进行选择;要保证遗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不得有侵害、隐匿遗产的行为。继承人违反上述要求,即丧失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而依法强制其按无限责任继承继承遗产。其程序主要是,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向国家主管机关表示有限责任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思,如果选择有限责任继承,还须递交忠实准确的遗产清册。主管机关一般为遗产法院或家事法院,也有的国家规定为公证处。由此可见,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制度既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又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其主要作用是清楚地确定遗产范围,进而保证遗产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而强制无限责任继承则是对继承人欺诈债权人行为的制裁,从另一方面看,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遗产管理制度

在接受继承、放弃继承制度之外,大陆法系国家还规定有遗产管理制度(瑞士叫官方清算制度,日本叫遗产分立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债权人如发现继承人的行为可能损害自己的债权时,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遗产管理。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应宣布对遗产进行管理,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主管机关进行遗产管理后,继承人丧失管理遗产的能力。这样就可以保证遗产首先用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二)间接继承制度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间接继承是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的继承制度。按照这一制度,继承开始后,遗产不是直接转归继承人,而是作为独立的遗产法人,由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在这种制度之下,被继承人的债务由遗产法人承担,其债权归遗产法人所有,遗产所产生之收益归遗产法人,遗产所产生之负担由遗产法人承担。遗产管理人在缴纳税款、清偿债务以后,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指定,将剩余遗产分配给继承人。总之,在间接继承制度之下,继承人绝不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间接继承制度能够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防止欺诈债权人行为的发生。但是,这种制度的实行需要其他条件,特别是司法条件的配合。因为在这种制度之下,几乎每个人死后都需要由有关国家机关出面处理继承问题,如果没有健全的专司遗产继承的专门法院或其他专门机关,这种制度是难以实行的。此外,老百姓是否愿意让国家机关来插手继承事务,也是这项制度能否实行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认为,比较而言,直接继承制度较为符合我国的国情。因为一方面,我国长期实行直接继承制度,群众对此已经习惯、认同。另一方面,在这种制度之下,大多数继承不需要经过法院,只有继承人选择有限责任继承或放弃继承时,才需要法院出面,司法机关能够承受。

三、关于修改我国继承法的建议

如上所述,我国属于采直接继承制度的国家,而且这种制度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因此,我们应当在直接继承制度的框架之内来讨论如何建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

(一)建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应坚持的原则

1.自愿继承原则

自愿继承原则是现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它是对强制继承的否定。古代继承法奉行强制继承原则,即正统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男性直系卑亲属)无继承选择权,他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为被继承人清偿全部债务。即使被继承人未留下任何财产,而只有累累债务,继承人也不能拒绝继承。至近代以来,家庭观念日渐淡薄,家庭成员逐渐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社会以个人为本位,强制继承原则因不符合个人本位的观念而被抛弃,自愿继承原则遂取而代之。自愿继承的核心是承认继承人有继承选择权,并要求其按照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责任。自愿继承原则符合现代社会的思想观念,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当成为我国继承法的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民事活动的各个领域。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恪守信用,诚实不欺,善意地行使权利,善意地履行义务。如果继承人违反这一原则,欺诈债权人,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继承制度,特别是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设计应体现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但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也是淳化社会道德,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

(二)制度构想

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是继承法的一个基本问题,在直接继承制度之下,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途径是,改变现行继承法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确立有条件的有限继承制度,同时赋予债权人遗产管理请求权。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有限责任继承本来就是有条件的,条件是有限责任继承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文之所以采用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这一概念,主要是为了与现行继承法的有限责任继承相区别,因为现行继承法的有限责任继承实质上是无条件的。待正本清源之后,即应恢复使用有限责任继承这一科学概念。

1.关于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

所谓有条件有限责任继承,即继承人必须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继承人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丧失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而依法产生无限责任继承的法律后果。所以,采取有条件有限责任继承制度,实质上意味着承认两种继承制度——有限责任继承和无限责任继承,承认继承人有选择无限责任继承、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

(1)选择有限责任继承的条件

有限责任继承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同时直接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这一制度必须同时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保证继承人的固有财产不被强制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另一方面保证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能够就遗产优先受偿。由此可知,这一制度的核心是确定遗产状况并使之保持独立。如前所述,大陆法系国家实现这一目的是建立遗产清册制度,即继承人如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以内制作出遗产清册,并提交给主管机关。笔者认为,我国也应采取这一制度。继承人在制作遗产清册时,应延请公证人员参加,并应作到忠实、全面、准确,不得有隐匿不报、虚报债务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发现继承人有上述行为,即应取消其有限责任继承的资格,而强制其按无限责任继承。

(2)选择有限责任继承的期限

遗产清册完成以后,继承人对遗产状况有了全面了解,就可以作出理智的选择。关于选择的期限,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规定,制作遗产清册的期限也就是应作出选择的期限;而法国则规定,遗产清册制作完毕之后,再给继承人40天的考虑期限,我们认为法国的规定更为合理。我国修改继承法时可考虑规定两个期限:一个是制作遗产清册的期限;一个是选择有限责任继承的期限。关于制作遗产清册的期限,我们认为宜短不宜长。因为我们已经处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时代,处于生产经营过程的财产复杂多变。为了防止因主体空缺对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防止继承人转移财产,这个期限应尽可能短一些。我们认为以一个月为宜,从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是继承人时起算。如果由于遗产情况复杂等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遗产清册,可向主管机关申请延长。至于选择有限责任继承的期限,可考虑为20—30天,从向主管机关提交遗产清册之日起计算。

(3)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即接受继承人所提交之遗产清册和继承人所作选择的机关。国外一般规定为遗产法院或家事法院,也有的国家规定为公证处。我们认为,我国可以由公证处来承担这一工作,理由主要是:我国不太可能在普通法院之外再设置专门的继承法院,而现有普通法院任务已很繁重,无力承担这一任务,而公证处则任务不足。而且制作遗产清册、证明遗产状况这一工作就其性质而言,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2.关于债权人的遗产管理请求权

有限责任继承是由继承人主动行使继承选择权,以保护自己利益的制度。如果继承人正确行使这一权利,该制度还可以同时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但是,如果继承人不选择有限责任继承,例如,被继承人财产状况良好而继承人负债累累,这时继承人便会选择无限责任继承,使遗产和自己的财产混同,用遗产来清偿自己的债务,这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再如,继承人隐匿财产、挥霍浪费,或不善经营,或恶意处分遗产等等,都会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之下,无限责任继承也不能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在有限责任继承制度之外,还必须有一种债权人可以主动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债权的制度。于是,这样的制度就被人们创造出来了。这种制度在日本、法国称之为财产分立制度。这三种制度虽然名称不一,内容也不完全一致,但都是供债权人选择的保护其债权的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债权人如果认为继承人的行为可能危及自己债权的实现,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机关申请,要求由主管机关对遗产进行管理。主管机关应债权人的申请,对遗产进行管理,包括对遗产进行调查、清算等。建立遗产管理后,继承人即丧失管理遗产的权利。这种制度可确保债权人的权利不受继承人的分割,确保遗产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我国继承法应当建立这种制度。

篇(6)

关键词: 武冈古城;历史人文景观;保护

Key words: the ancient city of Wugang;historical and cultural landscape;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9-0316-01

1概念界定

本文研究的“武冈古城历史人文景观”,是指在武冈地区自然景观的基础上,叠加了2000余年筑城史,融合了武冈地区特有的都梁文化而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人文价值、观赏价值的人文景观。

武冈古城历史人文景观根据其形成的原因主要分为四大类:

第一,地方特色型人文景观:武冈古城及周边地区的人们,在长期的日常生活过程中,为了满足一些物质及精神方面的需求,在改造和利用当地自然景观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明显地域特色的人文景观。

第二,历史名人型人文景观:某些历史名人在该城或周边地区进行的一些重要行为而留下来的具有纪念价值和历史价值的一些遗址、文物等。

第三,历史事件型人文景观:在该城或周边地区发生的一些重要的历史事件,尤其是军事战争等,保留至今的一些遗址、证据、痕迹等。

第四,防御设施型人文景观:作为王城、郡城、和市、县中心而保存下来的一些防御设施和行政建筑如:王城、城墙、护城河等。

2武冈古城历史人文景观保护现状

2.1 优势和条件武冈古城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文化底蕴深厚,历为州、府、路、县治所。2200多年筑城史形成的名胜古迹如珠玑遍地,是邵阳市历史文物古迹最多的城市,极具开发和利用价值。

对武冈古城实施保护性建设和开发,一方面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制定了相关规划,另一方面,随着与武冈毗邻的崀山风景名胜区申请成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成功,而形成的“张家界—崀山—桂林”旅游经济圈,也为武冈古城的保护和开发带来了新的契机[2]。

2.2 保护的紧迫性武冈古城是湘西南地区保存最为完整的一座古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共有173处,类型丰富多彩,有古遗址、古窑址、古街道、古民居、古桥梁、古祠堂、革命史迹、近代革命纪念建筑、古井、古树、古水利设施等。但由于人们的重视程度不够,很多文物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其中更有一部分处在岌岌可危的处境中。时期,很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建筑、寺庙、佛塔等被打上封建迷信的烙印,遭到了无情的摧毁。一些民居、古井也在人们重建、开发的过程中,逐步消失。曾经风光无限,被誉为“武冈城墙甲天下”,令无数枭雄折戟沉沙,扼腕叹息的古城墙,沦为古城人们的“菜地”,并在人们不断的拓宽“菜地”的过程中,遭受几近毁灭性的破坏。

2.3 保护的必要性武冈古城是中国古代人们建筑技术、军事理论、政治生活、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表现和结晶,既是武冈人们的赖以生存的家园,也是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我们不能眼看着它遭到破坏而无动于衷,让更多的人们去了解、爱护、保护武冈古城,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和职责。

3武冈古城历史人文景观保护的建议

3.1 保护历史环境的整体性武冈古城大小尺度适中,城墙、护城河、炮台、王城、街道、文庙等设施一应俱全,且基本保存完整,整个城市是一个完整的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在保护过程中,一定要严格保护古城周边自然环境,充分尊重古城原有布局结构、街巷格局、传统肌理、历史文化遗产等人工环境:深入挖掘古城的传统文化、民间工艺、民俗风情等,整体性的把握古城人工、人文、自然环境,绝对不能人为的割裂各种文物之间的内在联系。

3.2 保护文物的真实性武冈古城历经几千年风雨沧桑,已经给该地区留下了足够多的历史文化遗产,我们应该尊重这些文物,还原历史的真实性,不要随意夸大或曲解其本身涵义。在制定武冈古城保护的规划和计划的过程中,一定要尊重武冈地区人们的生活习惯,不要把发达城市的“先进理念”、和“主流思想”强加给武冈人们。切实保护好武冈古城的山水格局、空间构架、街巷、江河系统。不要随意的去拓宽某些道路,在重建过程中故意放大某些建筑,更不能随意编造历史典故,这样做只能是饮鸩止渴,贻害后人。

3.3 合理开发利用强调历史人文景观的保护,并不是要把历史文物、古迹等都打包收藏,武冈古城毕竟是一座城市,我们在保护它的同时,也要考虑到这座城市的“主人”(武冈市民)的生活习惯和状况。不能因为保护古城、古街、古建,而否认古城市民修建房屋、扩建宅院的基本需求和权利,而应该在合理的规划下,有条不紊的开发古城资源,合理的规划各区用地性质,尽量保持原住民的安定,以保持古城独有的文化特色和生活习俗。另外,合理的开发古城旅游资源,让更多的人认识、了解、喜爱武冈古城,加入到保护古城的行列中来,这才是古城保护的最佳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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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外先进护理理念的传播,国内护理人才市场对高层次、高素质护理人员的需求对我国的护理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了解其他发达国家的护理教育是发展本国护理专业的途径之一。英国高等护理教育在教育思想、教学方法以及教学资源等方面都有其先进性,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笔者就英国护理教育体系和课程设置作简要介绍,以期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

一、英国护理教育体系

英国全称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包括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英国的护理教育具有悠久的历史,其中,尤以1860年南丁格尔在英国圣托马斯医院建立的世界上第一所正规护士学校对世界各国的护理教育影响最为显著。她撰写的《医院笔记》、《护理笔记》等主要著作成为医院管理、护士教育的基础教材。由于她的努力,护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她的办学思想也由英国传到欧美及亚洲各国。目前,英国有180多所院校,500多所延续教育学院可提供护理本科、研究生等学位课程及学术类职业教育课程。

英国的护理学生入学,年龄要求必须是年满十七周岁(在苏格兰则年满十七周岁半),都必须完成英国11~12年的普通教育,GCSE课程,相当于我国的高二学历。如果要报读本科,必须参加2年制的A-Level考试课程,类似我国高考,某些特殊的科目必须要达到一定的级别,才能申请护理学习。学制分三年制专科、三到四年制本科两种。本科学习内容更全面、课程评估要求更高,大多数学生都选择专科,本科学生只占入学学生的十分之一。两种毕业生毕业后均可成为国家正规注册护士,而且待遇相同。英格兰有文凭制和学位制两种学制,而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则只有学位制。英国决大多数的院校(university,college)都提供护理专业的课程。其专业主要分为:成人护理专业adultnursing,精神健康护理专业mentalhealthnursing,儿童护理专业childrennursing,部分学校还设有残疾护理专业learningdisabilitiesnursing。决大多数的院校在学习过程中,都提供医院实习。

三年制护士毕业后,如果想继续深造,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向学校申请奖学金,如获准则留校继续学习一年,拿到规定的学分后即可被授予学士学位;另一种是先到医院应聘作护士,工作一段时间后可申请由医院资助的与你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培训,时间一般是7~12个月。拿到规定学分后亦可拿到学士学位。在英国,大部分护士都拥有学士学位,还有很多护士攻读硕士与博士研究生学位。

英国的护理教师都必须有双学历。护校毕业,有一定临床工作经验,然后申请与所从事工作密切相关的科目,本人申请奖学金后攻读第二学历,毕业后方可成为护校教师。

二、英国护理教育课程设置

英国护理教育的课程涉及广泛,涵盖了影响健康的生物、心理、社会、精神、文化、行为因素等各方面知识,包括专业知识,社会科学(如社会学和心理学),生物科学(如生理学和微生物学),健康促进学,通信与信息技术及科研方法,强调护理知识和临床技能的有机结合。学生的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的时间各占一半,并且平均安排在三年内。学生一入校,就按自己的兴趣选择成人护理,儿科护理或是精神护理。护理学生在入学第一个月起,就开始到医院实习,老师鼓励护理学生用临床所见去验证所学的理论知识。学生可以学以致用,不会理论和实践脱节。

第1年是公共基础课程(CommonFoundationProgramme),介绍护理学的基本原理,内容涉及护理研究入门、护理理论、医疗卫生系统、护理技能训练、交流和沟通技巧、卫生和护理中的文化、法律以及伦理,论文写作,还要学习人体解剖和生理学,公共健康等医学课程。第2,3年学生则进入各自选择的专业进行专科学习和培训。大多数学生都选择成人护理。成人护理以疾病为中心,学习病理、诊断、治疗和护理知识,使学生能胜任从医院到社区、从急诊到重症等护理工作,承担照顾16岁以上的患者。课程包括成人护理的职业交流,成人持久健康的护理与管理,成人护理的安全与舒适,成人护理职业训练,成人护理角色的多样性等。儿童和精神护理也各有其侧重点。儿童护理主要承担有特殊需求的健康或体弱多病的患儿,其目的是促进儿童健康,减少疾病的发生并保护易感儿童。学生将在未来2年内学习儿童的发育和健康,急症儿童护理,儿童护理学的艺术与科学,儿童护理的挑战与选择,新生儿的复杂性,儿童护理角色的多样性等课程。精神科护士需要为来自社区和医院的形形的精神病患者服务,他们作为一个多类专业人士组成的团队中一分子,在这个团队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将学习精神健康护理的艺术与科学导论,精神健康和痛苦的起源和表现,精神健康护理的职业培训与知识,精神健康的当代热点问题,精神健康的扩展知识和技能等。

英国护理课程教学方法多种多样,师生互动,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常见有课堂讲课、实验室模拟护理、分组讨论、案例讨论,不同角色扮演、远程网上教学,以及临床导师指导下的临床实践。每门课程,都要经过不同种类的评估。评估方法有多种,主要有短文、报告、考试以及论文等。这些教学方法及评估方法的应用,在于调动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培养终生学习技能。新晨

综上所述,英国的护理教育体系和课程设置科学、合理,适应了当代社会发展的需求,体现了全新的教育理念,我们应该借鉴其护理教育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教育现状及具体情况改变我国护理教育,使护理教育适应本专业的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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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英国护理职业教育概况.中国护理教育网.2010.

篇(8)

荆州市7所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其中市级医院2所(S1、S2),县级医院5所(X1~X5),共计2567名护士作为本次调查对象。

1.2方法

1.2.1调查方法

采用整群抽样方式,对荆州市所辖的7所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2010~2012年护理科研开展情况进行调查,为保证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部资料实行原件查看,由护理部将所有发表的论文期刊、科研课题下达文件、课题登记证书及著作等原件集中存放备查,调查内容包括:全院护士数、数、统计源期刊篇数、专著、承担省市级科研课题、科研成果以及专利情况。

1.2.2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软件进行统计描述分析。

2讨论

2.1结果分析

2.1.1护理人员整体学历水平偏低,科研能力有待提高

科研能力是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或在分析问题时,有所发明有所创造的能力。这种能力需要通过系统的学习而获得。从我国目前的护理教育体系来看,专科教育对于护理科研的内容基本是空缺,本科教育中虽然有开设护理科研课程,但由于本科阶段有较大的基础理论及实践课程量,学生没有更多的时间投入到护理科研的工作中,只是初步具备了科研意识,只有在研究生教育中才会进行系统的科研知识的学习及实践。从表1结果可以看出,目前在我市二级医院中尚无硕士学历人员,本次调查中本科、大专学历的护士是在中专起点上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或在职函授教育等形式取得的学历,没有高考起点的全日制本科生。绝大部分护士没有经过系统培训,缺乏科学研究应具备的相应的知识,导致护理人员护理科研能力普遍不足。

2.1.2护理人员参与积极性不高,科研氛围不足

根据荆州市护理重点专科要求,护理人员的数量要占到总数的10%,其目的是希望从制度层面要求更多的护理人员参与护理科研及论文的写作,但从表2可以看出,这个数量并没有完成,且已发表的文章中有大部分是同一作者的文章,所以,护理人员写作的积极性尚未充分发挥。部分医院也只是依赖于这小部份人来完成上级的指令性任务,并未达到整体提高的目标。

2.1.3护士人力资源的严重匮乏,导致护士疲于应付工作,缺乏护理科研的积极性

以上7所医院虽然有3所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最低1∶0.4的床护比,但这3所医院均是为即将迁址到新医院前所做的护士人力资源储备,如搬新院后随着床位的扩张,仍达不到1∶0.4的最低标准配备,且都是刚入职的新护士,不具备撰写论文及开展科研的能力。因为人力资源的严重不足,所以护理人员的劳动强度增大,疲于去完成日常工作,无时间去观察、发现、思考科研问题,即使在工作中发现有价值的问题,由于工作的被动与人员的压力,护理人员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深入探究这些问题,这种状况不但挫伤了护理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也加重了护士的工作疲溃感。

2.1.4缺少护理科研的学科带头人

由于多种原因,基层医院中高职称的护理人员很少,此次调查的7所医院均没有达到临床护理重点专科要求高级以上人员达5%的最低要求,特别是在县级医院更低。此次调查中,县级医院正高级护理人员只有1名。有调查显示,目前基层医院护士护理科研原动力较差,普遍存在为了晋升才进行护理科研的现象。这与本次调查结果一致,基层医院职称晋升由于受指标限制非常难,这样导致护理人员职称晋升没有希望,也就丧失了科研与撰写论文的动力。同时,由于护理岗位管理、层级管理还未真正实施,不论学历和技术高低都做同样的工作,没有真正做到人尽其才,使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部分较高学历的护士的积极性受到打击,没有很好地发挥能动性,带动护理队伍的科研。

2.2对策

2.2.1改革护理管理模式,大胆创新,引入竞争机制

爱因斯坦曾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要想让护理人员积极投入到护理科研中去,首先要充分调动大家的科研热情。要充分调动护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必须要实行护理岗位管理,只有从护士的岗位设置、护士配备、护士分级、岗位培训、绩效考核、护士晋升等多方面着手,才能够更好地调动护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还可实施目标管理,将护理论文撰写数量与质量作为院科两级考核指标之一,对中级以上人员要求每人每年至少l篇,同时,对于超额完成的给予适当奖励,在评先表优、外出进修学习时给予政策倾斜,笔者所在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就是通过该方式,使护理论文及科研的数量及质量得到很大提高,护理人员的科研能力得到了提升。

2.2.2加强护士素质教育,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基层医院护士科研能力

有研究显示,护理教育能增加护士的科研知识,提高护士评估研究成果的能力。各医院要重视护理继续教育工作,在课程设置中要增加对护理科研写作方面知识的内容。同时,将科研骨干送出去学习与深造,回归后成立院内科研小组,由其负责组织有科研积极性和写作能力的护士,请相关专家讲授科研知识,定期召开学术小讲座、论坛等活动,营造学术氛围;同时开展从易到难、从小选题到大选题的护理科研,以点带面提高护理科研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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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科教学过程中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学生走向工作岗位前的必要准备,是对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验。通过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学生可以有效地提高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学生自身素质的综合发展。而且,毕业论文设计整体水平也直接反映了高校的教学质量,是高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体现。因此,加强学生毕业论文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论文质量,对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亦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高校院系结合本专业特色,在毕业设计选题、指导教师培养、毕业设计过程管理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与实践。已经有大量的文献,报道了它们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过程中的宝贵经验。但相关报道多以理工科及文科院系为主,而关于医学院系特别是护理学院系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方面所做的报道却较为鲜见。近年来,我们结合护理学专业特点,对2001级、2002级、2003级毕业论文工作加强管理,以培养学生创新意识、提高综合能力为目的,通过施行举措,在督促毕业生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论文写作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并总结出了一些经验。本文将对这些举措进行介绍,以期为今后此项工作的开展提供适当的参考。

一、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和本科教学改革的深化,专业课程学时相对压缩,使学生在横向知识体系加宽的同时减少了专业知识的深度,加上毕业生就业压力的逐年增大,使毕业论文工作面临着很多困难。其突出的问题有3个:

1.思想重视不够

近年来,由于高校扩招的不断发展,学生数量逐年增加,使得指导教师在指导毕业设计方面的工作量随之增加,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学资源趋于紧张。大多数教师在指导毕业设计的同时还承担大量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因此,思想上不重视毕业设计指导工作,在指导时间和精力上投入也非常有限。

而对于学生方面,有的学生平时课程学得不扎实,对专业知识的理解不够深刻,容易造成对论文写作的无从下手。有的学生对指导老师的依赖性太强,不能正确、灵活地利用论文检索工具。有的学生思想上不重视,在要上交时随便从网上东拼西凑地抄袭,敷衍了事。这些学生都是从思想上没有能认清毕业论文的重要性,浪费了毕业前的一次综合训练机会。

2.时间安排不当

毕业论文设计的安排,往往是在最后一个学期开始,若时间安排的太晚,会给论文的开展带来困难。一方面,学生进入论文的设计时间较晚,不能深刻地理解题意,更不能进行充分的资料收集、准备,从而影响毕业论文的质量。另一方面,指导老师与学生的接触较晚,容易给师生交流和论文写作过程管理带来不便。

3.格式欠规范

学生的论文格式不规范,排版样式多样,错别字众多。而且许多学生习惯性地从网上下载一些文字,然后进行简单的拷贝,一方面容易造成知识产权的问题,另一方面会造成文章的写作风格不一,使文章缺少连贯性。

二、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举措

针对以上几点问题,护理学系结合本院系的特点,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规范要求,严格把关,以保证毕业论文质量和水平。

1.充分认识毕业论文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作好组织动员总结工作

系部广泛动员全系教师、应届毕业生和临床教学医院,充分认识毕业论文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保证学生论文的质量。护理学系成立了学术分委员会,召开专业教研室会议,布置年度毕业生论文工作安排,制订论文的写作规范和格式、确定严格的时间节点,最后形成详细的论文指导计划。在学生下点实习前进行专题毕业论文动员,组织有关教师讲解、宣传毕业论文重要性及写作规范。使学生认识到毕业论文在掌握所学知识、培养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获取学位和顺利毕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学生实习结束返校后,召开毕业论文工作总结大会暨优秀论文颁奖典礼,评选出优秀毕业论文及临床优秀指导教师,邀请优秀论文作者上台介绍论文写作经验,由专家现场提问点评,并安排低年级学生共同参加,以使其对毕业论文工作有所了解。

2.严格制定毕业论文写作规范和程序,确保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根据护理学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有关要求,我系特制定了《福建中医学院护理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管理规定》,以规范护理学专业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工作。同时,又详细安排了毕业论文工作的具体程序,将毕业论文工作划分为准备阶段、选题与审题、开题报告、论文撰写、检查与指导、论文评定、工作总结和归档与保管阶段,明确列出各个阶段的工作程序与要求、要求完成的时间以及完成人,并结合本科学生实际情况,将学生一年的实习期划分为上、下两个阶段:上半阶段要求学生完成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下半阶段主要集中精力撰写论文,并集中选择一个科室继续完成实习。然后再将两个阶段的时间进一步细化,列出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工作的各具体的时间段,保证了临床医院与实习生对实习与论文工作能够心中有数,确保了毕业论文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同时,我系制作了毕业论文任务书、论文题目登记表、开题报告、评审表、成绩登记表等一系列表格材料,发给临床医院使用,并制作了论文“书写体例”,以统一学生论文的格式。还由郑国华博士制定了《护理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评分细则》,使论文的评审有据可依,从而也保证了论文成绩的公正性。

3.加强系部与临床教学医院联系,监控毕业论文工作全过程

为进一步完善论文管理工作,在2005年福建中医学院护理学专业临床教学工作会议上,我系与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地区各临床教学医院的护理部主任、临床教学负责人一起,讨论了此次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工作改革的情况,听取各方意见。2006年5月,我系在2001级学生毕业论文工作完成以后,也专门召开了毕业论文工作总结会议,与福州地区部分医院的护理部主任一起评选优秀论文、探讨改进工作的方法。2007年1月,举办2006年临床护理学师资培训班,对全省十五所医院护理人员代表进行为期三天的培训,介绍“护理临床教学与毕业论文工作”、“护理科研基本程序”等知识。此外,考虑到我系的毕业论文工作尚处于试验探索阶段,又专门安排了系部老师参加指导,负责与各临床医院护理部联络协调及为学生答疑释惑。并自2006年起,系部安排教师作为联络员,下到福州各临床教学医院,参加论文开题、论文答辩,并加强中期检查。

4.临床教学医院密切配合,保证毕业论文工作顺利完成

临床医院重视毕业论文工作,组织成立毕业论文评审委员会,严格选聘指导教师,开展指导人员培训,交流论文指导经验,明确工作任务、职责,清晰论文指导流程。护理部针对学生论文的选题、设计、资料收集、统计、分析、文献查阅等进行了专题讲座,讲座后,由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确定论文的研究方向,论文评审委员会认真审定学生上报的课题,安排指导老师与学生见面,并由教师对学生进行一对一指导,协助学生论文拟题,为学生写作答疑,避免学生在论文创作过程中走弯路。护理部组织“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会”,针对学生论文题目、论文设计、方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学生撰写论文过程中,护理部负责宏观调控,指导老师则耐心细致引导学生搜集论文相关资料撰写论文,并针对论文相关内容定期进行督促和检查,及时与学生交流并对论文进行修改,使学生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一定质量的论文。最后学生论文完成后由护理部组织论文评审委员会对学生论文进行评审,选出优秀论文上报系部。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护理部及时进行工作小结,综合分析学生毕业论文水平,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取得的成效

1.学生表现了较高的悟性和科研能力,个人潜能得到发挥。能够将课堂所学知识与临床实际运用相结合,培养了严谨勤奋的工作态度和求实创新的科学作风。

2.大多数同学能够运用所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对所选课题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统计和分析,掌握了文献检索、课题设计、调查研究、收集数据、阅读专业资料等科研工作的基本程序与方法,具备了撰写论文的能力。

3.临床教学医院反馈,毕业论文工作的开展不仅培养了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锻炼了学生从事科研的能力,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了提高,同时,为更好地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论文,带教老师也加强自我充电,使自身的教学科研能力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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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一、以身作则,任劳任怨。

在工作中恪尽职守,履行本职,经常早来晚走,放弃了无数个节假日,特别是在新院搬迁前后,更是加班加点,不分昼夜,新院、老院两边跑,积极参会领任务,认真部署干工作。在医院整体搬迁过程中,带领全科护士,不分昼夜、加班加点,做到随叫随到,保证新医院门诊工作顺利开展。在医院搬迁后,医院为了满足病人更高的就医需求,筹划成立了体检中心,我本人还兼职体检中心护士长,在体检中心刚成立的日子里,从房间的清理、物品的准备、设施的摆放,到各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事无巨细,都要亲自安排,经常护理部、体检中心两边跑,因体检中心人员短缺,经常加班加点,制定体检套餐及录入体检人员信息,及时打印体检报告册交于体检单位,在体检中心一年的工作中,完成体检5000余人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及经济效益。

二、优化护理管理,保证护理安全。

从事护理管理工作十几年来,使我深深体会到:护理管理者是一个护理团队的核心,护理管理者的管理理念及工作作风影响着整个团队的发展及方向。因此在注重自身提高的同时,我更知道我是一名护理管理者,我的职责是带领全体护士共同进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病人。充分发挥护理管理职能,做好护理质量控制,针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根据护理部全年工作计划,制定护理工作计划,特别是"三基"考核、专科护士培养等更是详细而具体。每月进行一次质量全面检查,每周随机检查,及时找出护理工作中的隐患,解决护理疑难问题,推广护理新方法。制定每月随机考核计划,内容明确具体,并每季度组织一次理论考试,提高理论知识熟练度,培养护理新人才。积极参加科室业务查房和护理不良事件讨论分析会,听取护士心声,运用所学知识指导临床工作,使科室的护理工作质量稳步提升。加强护理人员的护理安全管理、护理不良事件知识培训,每季度组织内科系统业务学次,对护士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护士的安全意识,保障护理安全。

三、努力钻研业务,狠抓内涵建设。

作为一名护理管理者,我深知护理技术的熟练与否关系着病人生命安危,因此首先从自我做起狠抓内涵,不断钻研业务,学习先进的护理技术,及时改进护理方法,使护理质量不断提高。利用业余时间刻苦攻读高护专科及本科课程,于2001年、2010年以优异的成绩分别取得了专科及本科学历。同时积极带头参加技术竞赛,2007年,在唐山市卫生局组织的"天使杯"护理技能竞赛活动中,取得了"优秀选手"的称号,同年还被评为唐山市"优秀护士".2008年,在河北省卫生厅举办的全省护士岗位技能竞赛中,我作为参赛选手参加理论考试,取得了团体第一名的优异成绩。2012年,在唐山市卫生局组织的护理技能竞赛活动中,取得了个人第一名的优异成绩。

四、优化优质服务,患者满意称赞。

根据优质护理服务评价标准,对内科各护理单元进行严格的督导、检查,保证优质护理服务正常有序的开展,全面推行"改革护理模式,履行护理职责,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护理水平"的工作宗旨,指导各护理单元对护士进行分层管理并完善护士绩效考核方法和激励机制,调整了护理排班模式,实行"分床到人,包干负责"的小组负责制,使各岗位"能级对应",确保"环节时段和高风险时段"的弹性排班方法,保证了优质护理服务的良性、稳步推进。其中内分泌科开展的"魅力健教知行糖笑" 为主题的糖尿病精细化护理健康教育活动,受到患者的一致好评。通过一系列的有效措施的实施,护理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护患关系得到了有效的改善,大多数护士都曾受到患者的口头或书信表扬,护理服务满意度达到99%以上,年内无护理服务投诉事件发生。

五、开展护理科研,提升专业水平。

在多年的工作中,我既注意了把所学知识应用于护理管理及临床实践中,又注意了总结工作中的经验,还积极投入到各科开展的新项目、新技术等科研工作中,不断升华自己的理论水平,积极参与科研及撰写论文。在开展新业务、新技术的同时,不断的积累总结经验,积极撰写论文,参与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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