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3 15: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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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论文

篇(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解释,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有可能转移,也有可能不转移。

上述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成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二、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这时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融资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额的确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这时所讲的“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是指租赁开始日在出租者账上所反映的该项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都无法得到,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资产原帐面价值的折现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发生的费用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其帐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计算。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分摊率。

(2)、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

(3)、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和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融资费用分摊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与上类似,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4)、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5)、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融资费用分摊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

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约成本,应同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

(1)、折旧政策

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与自有资产计提折旧方法相一致。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提供了担保,则应记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记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折旧期间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时,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定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尚可使用年限,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5、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履约成本种类很多,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等应予递增延分摊记入各期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对于固定资产的经常性修理费、保险费等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到科目。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6、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确定,无法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在实际发生时,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通常对租赁资产的处理有三种情况:

(1)、返还租赁资产。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期满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要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支付购价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其他明细科目。

8、相关信息的会计披露。

承租人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事项,主要有:

(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支付的最低付款总额。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费用部分后的余额。

(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三、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包括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融资收入。分配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融资收入,在与实际利率法计算结果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每期确认融资租赁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科目。

当出租人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没有收到租金时,应当停止确认收入,其已确认的收入,应予转回,转作表外核算。到实际收到租金时,再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

4、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本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如果已经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其中租赁投资净额是指,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版权所有

由于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决定了租赁内含利率的大小,从而决定着融资未实现收益的分配,因此,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和经营业绩,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和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情况下,都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

期末,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如果已确认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科目与前述相反。

5、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

6、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租赁资产交还出租人。这时有四种情况:

A.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B.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

C.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D.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都不存在。

出租人无需作处理,只需相应的备查登记。版权所有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承租人没有续租,根据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同时将收回的资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3)、留购租赁资产。

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应该按照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科目。

7、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将收取的最低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收取的最低收款总额。

篇(2)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与国际

会计标准委员会相近,均强调资产经济所有权转移。我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主要包括直接租赁、杠杆租赁、售后回租、委托租赁及项目租赁等类型,其中前两类运用相对广泛。

1.2融资租赁的特征

融资租赁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融资限制条件少、审批程序简单;二是租金分期支付且弹性灵活,可减少期初一次性投入和经营资金流不均衡压力;三是融资用途明确且租赁期资产所有权归出租人,投资风险较小;四是融资租赁可在会计政策和税收方面享有一定优惠,可以给企业经营带来利好;五是衍生模式较多,选择灵活;六是资金成本较高且存在出租人违约风险。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特征,可以用少量资金快速获得所需设备,尤其适合资金紧张形势下企业设备配置需求。

1.3融资租赁国内外运用现状

融资租赁最早起源于1952年的美国,并在世界范围内快速发展,广泛运用于各领域设备融资。据《世界租赁年报》统计,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租赁已经超过证券融资,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相对而言,我国1981年引入融资租赁后发展速度则较为缓慢,近几年发展迅速,但设备渗透率(融资租赁额/社会设备投资额)仅为5%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的20%以上。融资租赁在交通运输行业中的运用现状为,欧美国家运用程度高于中国,中国在航空和水运的运用程度高于铁路。

1.4我国铁路企业融资租赁应用现状

融资租赁在我国铁路运输企业中运用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仅在广梅汕和广深公司开展过机辆租赁试点,但随着融资租赁应用的内外部环境逐渐成熟及铁路多元化融资的迫切需求,铁路运输设备运用融资租赁方式具有现实可行基础。鉴于铁路路网性资产和信号设备资产的不可移动和极强的专用性,以及国内外交通运输设备融资租赁多应用于移动设备,建议我国铁路企业融资租赁应用首选移动设备。

2铁路企业融资租赁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融资租赁业务在国外铁路广泛运用,在我国仅有过几次试点。随着外部环境逐渐成熟,融资租赁在我国铁路运输企业中运用具有可行性且将有较大潜力。

2.1运用融资租赁的外部环境逐渐成熟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融资租赁业重视度提高,促进其发展的外部环境也逐渐成熟。

1)相关法规政策逐渐完善。中国租赁产业的法律法规、监管、会计准则、税收等政策逐渐完善,其中2006年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1年商务部的《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3年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4年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系列政策法规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营改增税务处理、行业监管以及业务模式、融资渠道等多方面进行规范,提振了融资租赁发展。

2)融资租赁应用平台建立。融资租赁交易平台启动及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建立,为融资租赁运用提供了现实载体。其中专业服务于铁路系统运输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司(中铁租赁有限公司、万邦嘉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车及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等)的成立,为我国铁路移动设备运用融资租赁提供了平台。

3)成功经验可以借鉴。融资租赁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已经成为第二大融资工具,在发达国家成功运用于交通运输设备、信息设备、建筑设备等多领域设备融资,在我国的飞机和船舶租赁方面运用也较为成功。铁路运输企业合理借鉴其他国家或其他行业的成功经验,能有效提高融资租赁应用效率。4)铁路改革创造了应用空间。随着铁路管理体制及投融资体制改革,铁路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及铁路多元化融资深入推进,企业将有更多的自和积极性去选择有利的设备配置方式,为融资租赁在铁路企业中的应用创造了条件。

2.2运用融资租赁优势可缓解铁路现实困境

从铁路企业角度来说,运用融资租赁的优势,恰能缓解铁路资金紧张、融资渠道单一、信贷融资限制、设备配备刚需以及资金流不均衡等困境。

1)融资租赁可作为银行信贷的有效补充。目前,几大国有银行的信贷累加额已经达到或接近银我国铁路运输企业融资租赁应用前景分析蒋华荣27行风险监管目标值,铁路运输企业新增大额资金贷款审批控制严格。运用融资租赁融资限制条件少、审批程序及手续简单,可以缓解铁路信贷申请困难局面。

2)运用融资租赁可降低期初资金集中投入压力。铁路移动设备占总投资额比例较高(2014年机辆设备投资约占总投资20%左右),如采用融资租赁方式配备,相当于投资资金流出时点后移,将大大缓解期初一次性投入的资金压力。

3)融资租赁租金支付弹性灵活,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财务风险。一是融资租赁租金灵活支付可弥补铁路资金流不均衡压力;二是融资租赁方式虽然不能改变负债结构,但长期应付款相对长期借款来说具有商业信贷融资特性,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财务风险。

4)运用融资租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一方面国家为了鼓励融资租赁,通常会给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特殊的税收减免政策,承租人可以间接分享出租人获得的投资税收减免;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选择有利的折旧计提方法,享受折旧节税。2.3运用融资租赁提高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从社会投资者角度来说,以融资租赁为载体,可以规避直接投资铁路的政策壁垒及投资回报不确定风险。铁路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铁路信誉有国家保障,因此社会资本投入铁路具有可行基础。但由于铁路具有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兼具公益性等特征,导致铁路企业直接经济效益短期内并不明显,社会资本投入无法获得合理回报;同时因铁路专业性强和行业垄断等特征,社会资本准入门槛高,政策限制多,社会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受到抑制。相对而言,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投资者可以规避政策准入壁垒并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获得稳定回报,加之铁路良好的信誉基础,投资风险降低。因此铁路采用融资租赁将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本投入的积极性。

3铁路企业融资租赁应用的经济性分析

经济性是指组织经营活动过程中获得一定成果时所耗费的资源最少。企业经营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融资租赁的经济性如何,是企业判定是否运用融资租赁的重要考量因素。

3.1融资租赁经济性判定方法

筹资管理中对租赁融资决策判断普遍采用相对科学的净现值法,净现值就是指项目未来现金流入量的现值与项目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之差额,计算见公式(1),即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比较不同方式下净现值大小,净现值较大的方案,其经济性较优。(1)式中:NPV为净现值;CFt为各期的现金流量;r为折现率。如果租金在租赁期内等额支付,则与借款还本付息现金流相似,自购的现金流出可看成是租赁方案的一项现金流入,则采用租赁和贷款自购两种方案的净现值比较可以简化成差额比较,计算见公式(2)。如果承租人净现值大于0,则租赁方案经济性更优。

3.2实例说明融资租赁经济性

受融资租赁具体方式、租金支付及折旧计提方式不同等因素影响,同一项资产租赁净现值会有所不同,但判定原理相同。简单起见,以CRH2A动车组贷款自购和直接融资租赁为例,资产价值12900万元,使用年限20年,残值率为4%,贷款和租赁期均为15年,长期贷款利率为8%,租赁内含报酬率为12%,出租人要求年租金1300万元,折旧按直线法计提,租金支付及贷款本息偿付均采用等额法,企业所得税为25%。假设租赁期满时,资产以账面价值变现,承租人不取得资产所有权,根据公式(2),租赁相对自购的净现值计算过程。,NPV(承租人)=12900-12125-660=115(万元)>0,则融资租赁经济性更优。当然,经济性只是企业判断融资租赁是否可行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操作实务中,企业会结合其他众多因素综合考量。即使融资租赁经济性不存在优势,仍然可能会被选择。

4铁路企业融资租赁应用的保障措施及建议

企业实际运用融资租赁涉及面较多,本部分只对铁路企业运用融资租赁的重点措施简单概括。企业要保障融资租赁顺利实施,并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内部必须做好以下重点工作:一是完善组织机构及制度体系建设。必须建立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并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体系和操作流程,保障融资租赁业务顺利实施。二是选择适合的融资租赁模式。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租金支付方式等均有多种类型,选择适合的融资租赁模式才能发挥其最大优势。例如,目前铁路移动设备多来自中国南车、北车集团,鉴于双方信息互通,对彼此需求了解,则选择与南车、北车投资租赁公司合作,可能更有利于业务的推进实施。三是注重日常管理。实施融资租赁应做好租赁资产交验、实物管理、租金支付、折旧计提、资产维检修及租赁期满资产处理等日常工作,并纳入合同条款,保障租赁资产管理符合企业经营所需。四是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企业需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审批、签订及资产、资金管理等业务操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风险动态分析,采取应对策略,确保风险可控。五是做好专业人才培养。融资租赁涉及生产、贸易、金融等多领域,业务相对复杂,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培养能够胜任的专业人才是业务顺利开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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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汽车融资租赁的常见方式

1.1.1直接融资租赁目前大部分汽车金融公司主要以直接融资租赁为主。直接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客户指定的车型购进新车,并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在客户租用一定期限后,将车辆的产权转让给客户的租赁形式。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承租人应依次交清20%~30%的保证金和3%~5%的手续费,其余的车款按月支付,租金加起来要等于或超过购车的价格。期满以后,承租人以名义价格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完成全部租赁过程,见图1。

1.1.2售后回租方式融资租赁公司与客户以双方协议价格购买客户现有车辆,再以长期租赁方式回租给客户,并提供必要服务。这样既能摆脱目标客户的管理负担,有效降低固定资产比例,又能有选择的分解有关费用。售后回租可以设计为融资性租赁,也可以设计为经营性租赁,见图2。

1.1.3委托租赁方式融资租赁公司接受委托人(厂商或经销商)委托,将车辆按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客户(承租人),租赁公司作为受托人,代委托方收取租金,交纳有关税费,租赁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在委托租赁期间,汽车产权属于委托人,租赁公司不承担风险。此方式可以为厂商或经销商节约税费。

1.2汽车融资租赁租金计算方式

作为融资租赁收入,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租金、手续费、管理费、贸易返利、保证金的利差等收入。直接成本可以简化成以下几部分:资金成本、标的物成本、税收等。汽车融资租赁的租金计算与其它一般标的物融资租赁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租金计算方式相对单一。一般融资租赁的租金计算有多种方式,如附加率法、年金法、成本回收法等,根据出租人实际需求与承租人商定。汽车融资租赁的租金计算方式一般都采用年金法。(2)租赁标的物初始购置价的设定不同。一般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初始购置价格是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来确定的,然后再由出租人向指定供应商按照约定价格购买指定的租赁物。汽车融资租赁一般是由租赁公司以较低价格大量购买特定车辆,加上费用利润后确定车辆初始价格,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3)租赁解约后的处理方式不同。一般融资租赁解约条款根据具体标的物特性各不相同。汽车融资租赁可允许用户在6~12个月后解约,一般要求用户提前回购,支付所有剩余租金及相关成本。

1.3汽车融资租赁功能作用

汽车融资租赁的最主要功能是融资与促销,重要意义在于实现了物品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对于出租人,不仅有债权也有物权,如果同时结合担保公司甚至供应商的信用叠加,资金安全有切实保证;对于承租人,可以解决因购置车辆出现的资金短缺的问题;对于供货方,可以加速市场开拓,也有助于回收资金,降低车辆销售过程中的应收账款。

2汽车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管理

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外部风险主要来源于承租人的信用风险:一方面来自于承租人本身的内部因素,如道德风险、市场风险;另一方面来自宏观经济与市场环境,即承租人因外部因素而导致无力偿还租金。其内部风险主要源自汽车租赁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如制度不健全、内部治理存在缺陷、风险预警机制缺失、风险识别与管理能力薄弱、公司授信标准不科学、缺乏对标车辆的技术管理、资产处置能力薄弱等。

2.1信用风险量化评估

对于承租人信用风险管理是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汽车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的关系以租赁车辆为基础,因为车辆具有流动性大的特点,一旦承租人发生违约,不仅直接影响租赁公司剩余风险敞口的大小,甚至还有车辆灭失、殖值清零的风险。汽车租赁公司不仅承担了交易风险,还担任承租客户担保人的角色,无论承租人是否按时偿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都必须按时支付资金成本。在全球范围内,运用与数据分析相关的信用风险模型是汽车租赁公司的发展趋势。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管理正由定性向定量、事后向事前、经验向模型发生转变。信用风险模型的定量化趋势主要是通过提高信用风险计量的精度,评估违约概率、指导业务决策、合理定价贷款利息、确定违约损失范围。汽车租赁公司可以通过以风险模型为核心的计量方法评估承租人的违约风险、承租人所在行业景气度、财务现金流预测;同时,也应特别关注重大风险事件,如市场利率大幅变动、资产价格非理性下跌等对公司经营稳定性的冲击,运用定量风险分析方法适时开展压力测试。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模型已成为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对于承租人风险分类管理的主要工具。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模型,是以融资租赁公司采集承租人的财务信息、租金现金流、信用评级或记录、行为习惯、违约情况等数据为基础,利用统计分析、数据挖掘等量化技术,建立信用风险参数与包括客户特征、客户属性、宏观经济、行业动态等在内的各种变量的统计关系,从而对不同客户进行风险分类的管理手段。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模型的要素主要为违约概率、违约暴露、违约损失和期限。与直接采用外部评级相比,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建立自己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模型,可以更加清晰了解租赁业务的各项风险点与主要风险要素违约概率、违约暴露、违约损失、期限之间的计量关系,从而为制定风险政策、优化信用风险管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2.2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模型的应用

汽车融资租赁的承租人为企业或个人用户,评级模型变量的差异点主要为财务信息、信用记录的可得性与准确性,以及租赁资产的追溯性。汽车融资租赁相比其它标的租赁,期限相对固定,一般3年左右;同时,租赁车辆的违约暴露相对单一、易测算,可通过违约损失线性统计。所以,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风险内部评级模型一般可以简化为重点分析两个维度: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并以此构成两维矩阵,依次制定业务审批政策,评级较优的设置较低的审批权限,评级较差的设置较高的审批权限。内部评级模型能够更精准地计量承租人的风险大小,提升对风险的敏感度。融资租赁公司内部评级模型示意矩阵如图4所示。图4中圆圈位置代表不同承租人在内部评级矩阵中的风险类别,大小代表公司业务对单一承租人的依赖。通过内部评级模型,公司可精确量化承租人的信用风险,还可以计算诸如风险调整后资本回报率等风险收益绩效评价指标,衡量业务的收益和风险匹配程度,并作为业务审批中重要的量化标准,平衡风险和收益。公司内部评级结果直接应用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租金定价,不仅可纳入资金成本和运营成本,还可按评级结果将其风险成本和资本要求回报率纳入定价模型,并精确计算业务的最优定价。

2.3实施内部评级模型的条件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模型要在风险管理领域得到有效实施,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在以下3个方面具备基础条件。(1)数据技术条件。主要包含基础数据支持和信息技术。相比其它类型的金融服务机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在历史数据,尤其是历史违约数据方面的积累不足,会在一段时间内成为行业和企业内部评级模型顺利建设和运行的瓶颈。同时,建立模型需要匹配规模的信息技术资源的投入,如投资IT设备、开展外部合作。(2)人才团队条件。融资租赁公司要建立良好的内部模型,必须有专业的信用风险建模团队,一方面可以对接外部的第三方专业支持,另一方面可以确保与业务部门的顺畅沟通。(3)业务应用条件。公司内部模型管理是要应用到租赁业务上,从模型策划、构建到应用,都要强调风险与收益的平衡,从全公司全业务链的角度重视并运用风险模型,制定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租赁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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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长江大学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6cqn19)研究成果之一;通讯作者:丁佳俊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5月5日

一、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租赁发展现状

(一)融资渠道有限,融资结构不健全。从进入我国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资金总量来看,2016年(144,214.05亿元)比2012年(96,536.81亿元)增加了47,677.24亿元,大量资金从各种渠道进入,增长量及增速显著,但仍然以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为主,渠道较为狭窄,融资力度有限。就融资结构来看,从2012年到2016年的5年里,贷款的两极分化比较严重。2016年上半年,我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进一步紧缩,房地产企业所获得的来自银行贷款的资金同比增长3.2%,企业自筹资金同比负增长0.1%,其中企业自有资金增幅4.6%,非银行贷款萎缩-2.5%,结构有所优化但仍然不健全。(图1)

(二)缺乏稳定,抗风险能力差。传统的房地产企业融资租赁方式中,银行掌握着充足的资金,资金的供给也相对稳定,故而对于资金需求量大、周转期长的房地产业,银行是其首选的资金来源。但也正因如此,房地产企业融资结构不合理、发展缺乏稳定、融资方式单一,一旦信贷行业政策有所调整,房地产企业将面临巨大冲击。

二、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房地产企业融资租赁SWOT分析

(一)优势

1、融资模式多元化,降低融资成本。互联网平台下的融资租赁资金来源渠道相较于传统模式来说,更加信息化和多元化,融资租赁开始更多地转向社会大众寻求社会闲散资金,实现资金和市场融资渠道的无缝对接,最小化融资成本。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通过融资租赁筹到所需资金,满足自身日益发展壮大的资金需求,也将具有更多的可能性和选择性。

2、减小信贷行业的冲击,维护房地产业稳定。在互联网的发展下,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融资租赁中,以“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的债权转让模式最具有代表性,这种模式可以有效地将互联网金融与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行匹配,实现更优质的匹配效果。这种模式可以为房地产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优化融资结构,维护房地产企业的发展。

(二)劣势

1、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监管缺位。互联网平台下的融资租赁模式发展迅速,随之暴露出来的问题就是相应的监管制度的缺乏。一方面在许多方面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另一方面由此可能会导致一些风险及纠纷,如风险防控和对于纠纷处理的问题。

2、融资金额及融资期限有限。对比融资金额,社会大众可接受的投资金额较融资租赁的投资金额较低;对比融资期限,社会大众可接受的投资年限一般在2~5年,但是融资租赁的合同期限普遍超过5年,两者期限长短不同。并且互联网平台下的融资租赁的资金来源以社会公众投资者居多,所利用的大部分是社会上的小额闲散资金,因而在资金供给数量和期限上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三)机遇

1、时展迅速,金融市场活跃。2016年我国国民总收入达到740,598.7亿元,同比增长6.9%,人均国内生产总值53,935.0元,“互联网+”模式多样化,互联网理财产品也得到了空前发展。“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的发展目前以三种模式为主,即债权转让模式、P2L模式以及收益权转让模式。互联网金融作为连接着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载体,加上融资租赁在融资与融物方面的双重特性,同房地产企业相结合,对房地产企业的生存发展、融资和产业升级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政策给予“互联网+”行动的支持。2015年《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所提倡的“互联网+”普惠金融方面,鼓励互联网与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基金的融合创新,以期为大众提供丰富、安全和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层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也必然推动大量资金进入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适应不同规模层次的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需求。

(四)挑战

1、企业易自我膨胀,忽略未来高风险。我国房地产业积病已久,房地产泡沫巨大,房价居高不下,国家立足大局实施了一系列的紧缩政策,但中国的特殊国情又导致房地产内需极大,当大量的互联网融资租赁资金进入房地产业,企业一派欣欣向荣,易出现过于乐观的观点,而忽略众多存在的风险。

2、资金池难以维系,流动性大。在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下,以P2P网络平台为例,并不是直接将资金划入借款人的账户,而是会先将筹集到的资金放入资金池中,即第三方支付公司,再将资金池中的资金分流到各个项目。但是作为新兴领域,互联网网络平台也会由于专业性不强、环节之间紧密度差漏洞多,风险意识弱以及违规经营等诸多原因,出现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比如资金被挪用的情况,一旦资金被挪用,那么资金池就会面临枯竭的危害,这导致融资者所需资金无以为继,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三、互联网平台下房地产企业融资租赁发展战略

(一)增长型战略

1、积极寻求与互联网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在现有的活跃市场氛围下,社会上的闲散资金数量较大,而投资渠道少,随着“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模式的发展,互联网融资租赁公司快速发展,大量互联网融资租赁企业汇集了众多社会闲散资金,房地产企业应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积极促成与互联网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获取融资。

2、充分利用政策优势,促进产业升级。房地产作为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产业,充分利用政策对互联网平台的支持,有利于带动产业内其他环节的发展,完善自身产业链,提高建设质量,加强管理水平,提升服务水准,共同促进房地产整体的产业升级。

(二)多种经营战略

1、注重人才培养,完善内部决策体系。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为中国21世纪以来经济的快速增长做出了不可忽略的贡献。但在我国现有的房地产泡沫巨大和房价过高的背景下,大量的融资进入房地产企业,导致风险过高,因此提高管理人才水平,完善企业内部决策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唯有正确把握发展形势,合理稳健决策,才能降低风险,趋利避害。

2、督促政府加强对创新融资渠道的管控。政府需要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对互联网平台下的融资租赁企业进行系统梳理,核定对应的监管机构,明确互联网融资企业的业务和业务范围,掌控资金流向,实时监控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并且建立良好的数据监管模式,避免出现缺乏监管的乱象,也避免因人为操作出现资金池枯竭的问题。

(三)扭转型战略

1、寻求多种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合作。在时代快速发展的机遇下,科学技术不断升级,互联网理财产品市场也空前活跃,房地产企业可寻求与多种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合作,避免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改善企业债务融资结构,建立多层次的房地产金融体系。

2、督促政府加强互联网融资租赁法律立法工作。互联网融资租赁的业务发展和创新发展迅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要快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不利于互联网平台下融资租赁的健康稳定发展。政府应尽快确定互联网网贷平台有关行业的法律建设和定位,加强立法工作,在原有的传统业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早颁发针对互联网融资租赁问题的法律文件,确保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防御型战略

1、加强诚信建设。在互联网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中,平台事先对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企业的资质以及租赁标的资产进行调查评估,以期为投资者筛选诚信有实力的公司和真实合规的资产进行投资。房地产企业需完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房地产行业的自律,按时披露真实可信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提高企业在互联网平台的信誉,确保资金池资金顺利流入企业,延长租赁期限。

2、提升管理能力,增加资金利用率。房地产企业普遍负债率偏高,而融资租赁渠道有限、成本较高,企业提高管理能力,增加资金利用率,充分利用已获得的融资融物,有利于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

四、结论

互联网平台的发展作为一种新的模式,为众多行业带来了发展机遇,但机遇始终与挑战同在,本文对房地产企业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融资租赁进行了一系列的分析,在时代的发展潮流里,力求能针对所能把握的机遇进行较为全面的总结和分析,顺应时展潮流,把握机会,迎接挑战。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晓芳,邓银花.“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A2P模式的SWOT分析[J].财会月刊,2017(2).

篇(5)

一、引言

融资租赁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与传统的银行贷款、分期付款等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应用范围也有所不同。融资租赁可以为企业提供一定的设备投入,从而帮助企业把资金应用到更重要的项目中,极大地改善了企业的经营困境。融资租赁在国外发展时间较长,但在我国的起步时间较晚。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企业将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同时也得到了很好地发展机遇,能够向国际先进的企业学习到更多的知识与管理经验。对于国际融资租赁的风险管理在企业发展中也不断受到重视。本文首先对国际融资租赁的风险概念进行表述,通过对目前在国际融资租赁过程中出现的风险管理问题,提出一定的解决思路,并就未来的风险管理趋势进行预测,以理论结合实践,更好地促进企业在国际经济环境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二、国际融资租赁风险概念

1、国际融资租赁

早在二战之后,美国为了经济复苏,把军需产业向民需进行过渡,在这一过程中开始有一些金融机构从事着不动产的租赁业务,把军工上的汽车、设备租赁给民用企业,使民企得到快速的发展。这些中间机构不断完善,形成了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为主业务的公司,此后不断发展壮大,促进着融资租赁的发展。

随着世界上设备的生产数量越来越多,需求者也越来越多,为了实现更多的资源合理配置,上个世纪下半叶,欧洲与北美一些国家就已经开始了融资租赁市场的经营,美国、德国、日本先后成立了多家融资租赁公司,国际间的金融合作不断密切,促进全球经济发展。[1]

融资租赁主要是通过把设备进行出租的交易方式,双方订立租赁合同,按照约定内容在特定的时间内把设备交给承租人使用,租金作为报酬,如果涉及到多国当事人,将会形成国际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它涉及到的当事人数量非常多,一般会多于三方,通过合同又能够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出租人通过这种租赁活动可以收回多数交易的投资额度;承租人不可提前单方终止合同,租赁双方在合同期内均不可违约;设备的使用者为承租者,而所有者依然为出租人;与设备的运行有关的维护、运营、保养工作内容与费用都属于承租方承担;如果在合同结束时,承租人可以拥有继续租用或者购买的权利。由于每个国家都会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法律,对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可能会受到法律上的影响,在跨界进行交易时都需要对国籍进行确定,三方的某一方属于完全的特定国家,而不是跨国合资企业。[2]

2、国际融资租赁风险种类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更多的设备资源,实现经营效果的改善。世界经济的发展为这些企业提供平台与资源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由于其本身会涉及到金融相关的内容,所以首先会有金融风险,具体包括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等,另外融资租赁风险还包括政治风险与自然灾害风险等。

金融风险主要是指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形势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相关涉及到的行业行为人的资产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在现代的全球化经济发展中,这种风险会越来越大,而且控制的难度也会越来越大。在国际间的汇率表中,汇率是会经常发生着变动的,每一个百分点的变动都会造成行为人的跨国资本价值发生变化。而利率是一种国家、金融机构对货币市场进行调节的工具,它的变化也会加大融资租赁风险。在政治风险中,首先需要关注的是政府的稳定,在一个混乱的国家内进行融资租赁无疑将会增大发生意外的概率,同时由于政治因素而形成的经济预测风险也有可能会对国际融资租赁造成影响。在一些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一旦影响到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设备安全,出租者与承租者的经济损失都将会无可避免。如果租赁双方的某一方或两方都采取了违约的行为,也将会对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多数情况为承租方承租设备,但经营效果依然不理想,申请破产或倒闭,将会影响到出租人的收益,甚至设备的安全归还。另外融资租赁风险还包括技术落后的风险与税务风险等。[3]

三、国际融资租赁风险管理探析

在当前越来越不稳定的国际经济形势下,需要通过多种工具的应用来尽可能地降低融资租赁带来的风险。比如期权、期货、上下限保护等金融工具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降低可能潜在的金融风险。本文对期权进行简单介绍。期权是它所有者的一种权利,可以对未来的特定时间内的按照既定价格买入/卖出某种特定货物的行为。这些货物包括很多的金融产品,同时也可以表示为具体的实物。[4]

一直以来,政府多次发行债券,由于政府不会破产,所以贷款没有任何风险。随着21世纪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城市发生支付困难的现象,不断延期债务偿还期限,典型的有上个世纪末的亚洲金融风暴,国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针对国家的风险指数,目前多是以国家风险评级来设定的,目前最为著名的是商业环境风险信息机构的评级,可以对银行资产的管理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支持。针对国家风险防范,如果在工业在国在海外有投资时,可以选择商业性质保险,同时也可以寻求当地的国家、政府的书面保证,甚至包括一些特权与许可,另外国际流通货币的使用也可以降低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

对于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财产所有者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以自己的名义设备作投保,由承担人承担租金的同时,租金内已经包括众保险金,如果发生灾害问题,可以凭此依据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5]

对于租赁双方的违约问题,它的防范需要多方面进行考虑。首先,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投资程序,对对方进行严格审查,对收益情况进行初步分析预测;对承租人的信用、经济能力与经营状况进行调查,某些国家的出租机构把不同的信用的承租人定为不同的等级,按照一定的等级标准收取不同的租金。

对于技术落后的风险,承租方需要在合同签订前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避免使用过旧的设备,以免对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目前市场上的设备更新速度非常快,尤其是电子设备,几乎每一年都会进行升级更新。另外还需要对折旧以及残值进行估算,通过调整才能避免技术风险。

四、租赁物的所有权回收问题

国际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设备的所有权为出租方,所有权主要是指信用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主要是体现利用特定的设备来获得一定的收益权,尤其是在融资租赁中,所有权的取得是为了承租人的目的设定的,如果承租人非法使用权利让渡,则会产生更多的负面影响。承租人一旦发生违约的行为,则需要进行租赁物的回收,这个时候出租方的利益也会受损。目前一些国家也对回收权以及相关内容有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出租方往往并不认可,因为设备的回收对出租方并没有明显的利润可言,也就会不利于行业的发展。[6]

在现代立法中就需要把回收权进行法律层面的定位。在双方进行合同约定时,把承租人违约后的租赁物回收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从而保护出租人的权益。但是否是自行回收,则存在争议,不同的国家对于回收权利的发出方规定有所不同。有些国家规定可以收回,但一定要采用和平的方式,如果受到一定的安全威胁,出租人可以申请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笔者建议法律层面上应该对出租人享有租赁物回收权进行规定。这就需要一套合法的回收程序,建立相关的登记制度,通过多角度的健全来充分维护出租人的权益,降低融资租赁风险。

五、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保险

随着意外因素的不断增多,国际融资租赁需要更加完善的制度来维护各方的权益。保险业的发展为国际融资租赁业务风险控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与思路。投保人向保险机构投保,如果在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发生损失,则可以给投保人经济上的补偿,一般来讲,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中,多是承租方来进行保险的投保。除了直接对租赁物的保险外,还有海上风险保险、外来风险与全部损失等。设备在海上运输,一旦遇到恶劣的天气、海啸、地震等,将有可能造成根相当严重的损失后果。[7]

在国际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运输险中海运保险主要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与附加险。平安险主要是在水陆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天气造成的运输设施发生碰撞、失火等意外情况时发生的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如果在运输工具发生意外后,货物在这段时间外了受到了天气等影响,同样包括在内。在装卸、转运时发生的损失。另外平安险还包括对共同海损的求助费用等。一切险是除上以上的平安险与水渍险外的外来因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在陆地运输过程中,主要有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两种,同样在航空运输保险中也主要有航空运输险与航空运输一切险。[8]

在租赁期内,同样也需要一定的保险对设备进行投保。在运营阶段,财产保险主要是为了应对一些意外的自然灾害、飞机坠毁等客观风险,而对于战争、操作失误、人员过失、政府指令、营业中断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则不进行赔偿。

六、融资租赁风险管理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不断发展,我国的企业与国际企业的合作关系更加密切,接触到的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也会越来越多,在风险管理方面还需要向先进的国家学习,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手段的风险控制方法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国际融资租赁风险管理将向着系统化、科学化的方式进行,出租方将会采用更加现代化的信息管理工具对承租方进行科学的评判,利用科学的指标来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定量评价,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在租赁物运营期间,出租方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随时掌握租赁物的真实运转情况,从而降低意外因素带来的风险。

与此同时,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会有更多的金融工具出现,以降低国际间的金融风险,各种保险制度的健全也会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出租方的权益。国家政府会对全球化的经济活动进行支持,从政策与策略上不断为国际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打开方便之门,尽可能提供资源支持,让融资租赁风险更为降低。

七、结语

本文通过对国际融资租赁风险管理的概念入手,对其中的管理问题与风险进行描述,并就相关的风险提出针对性措施,从最大程度上降低了融资租赁风险。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全球化经济的发展,不同的经济活动与行业间往往会产生一些必然的联系,这些联系的稳定性也确保了风险的有效控制。国际融资租赁双方都需要采用科学的策略来对经济活动进行合理规划,通过采用完善的管理手段来对所有权益进行保障,避免本身的权益受损。

参考文献:

[1]胡吉欢.国际融资租赁风险管理问题研究[D].浙江大学,2001.

[2]张维.ZL公司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管理研究[D].中南大学,2010.

[3]郭文玲.我国融资租赁业风险管理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1.

[4]张洁.我国融资租赁企业风险模糊综合评价的应用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5]赵洁.融资租赁项目风险控制研究[D].华东理工大学,2013.

篇(6)

在营改增下融资租赁行业中出现的税收问题,不仅会阻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还会使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加剧,对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来说是十分不利的。具体我想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

(一)融资租赁的税率与税基同时增加

融资租赁的税率与税基同时增加,是营改增下使融资租赁行业中出现税收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在实施营改增之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所适用的税率是5%,税基是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款项与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的购买租赁物的实际成本。而在实施营改增后,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所使用的税率增加到17%,同时在税基的扣除部分中少了购买租赁物的净成本以及相关的运费,使得融资租赁行业的税基增加。在实施营改增后,融资租赁的税率与税基同时增加,这使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税赋提高了很多,同时也压缩了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获利空间,这对于我国融资行业在未来社会中的快速发展来说,是十分不利的。除此之外,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行业的税率与税基同时增加,不仅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加大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对于我国社会经济整体水平的提升来说,都会产生很不利的影响。

(二)进项税抵扣存在不确定性

增值税税法规定票据流、资金流、货物流必须一致,进项税才允许抵扣,但在直接租赁业务中,租赁公司出于对风险管理、租后管理的要求,更希望将租赁物货款支付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根据供货进度支付给租赁物供应商,从而导致票据流、资金流和货物流不一致,进项税无法抵扣,租赁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大幅增加。另外,如果租赁物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融资租赁公司也无法抵扣进项税。同时根据城建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办法的,除非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由此可见,增值税附加并没有包括在即征即退范围内。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如果附加率为10%,附加税增加额=(含税租赁收入-借款利息支出)/(1+17%)*17%*10%-(含税租赁收入-借款利息支出)*5%*10%,根据测算,附加税将增加至执行营业税时的1.9倍。除了以上的不利影响还会带来对回租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回租业务是目前融资租赁行业最主要的业务模式,其中金融租赁公司回租比例更是高达80%以上。)。

二、针对营改增下融资租赁行业中出现的税收问题的对策

从上述的营改增下融资租赁行业中出现的税收问题可知,这些税收问题对于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甚至是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来说,都是十分不利的。那么应当采取怎样的措施来缓解营改增下融资租赁行业中出现的税收问题呢?

(一)使税收政策逐渐优化

使税收政策逐渐优化,是营改增下融资租赁行业中出现的税收问题所应当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那么应当怎样使税收政策逐渐优化呢?

首先,实施即征即退。在营改增的条件下,国家的税务部门应当适当的改变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税基,对于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中所缴纳的增值税中超过在营改增之前所缴纳的税基的3%的部分实施即征即退政策,这样对于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减少税赋,提高获利空间来说,是十分有利的,同时对于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在未来社会中能够获得更加积极的发展来说,也是十分有利的。其次,应当使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中的即征即退政策变的更加具有实效性。我国目前对融资租赁行业中所实施的即征即退政策其实是一个过渡性的文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为了促使在营改增条件下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能够得到更快的发展,就应当将融资租赁行业中的即征即退政策变得更加确定,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促使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得到更加快速的发展。

(二)制定营改增条件下融资租赁行业中税收问题的相关制度

制定营改增条件下融资租赁行业中税收问题的相关制度,也是营改增下融资租赁行业中出现的税收问题所应当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我国的税务部门应当充分的考虑在营改增条件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特别是营改增条件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中的售后回租业务。对于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售后回租业务中的租赁物的价值只进行部分的扣除或是开具部分的增值税发票,从而减轻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因为售后回租业务中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所带来的一些损失,进而使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中所缴纳的税赋得到一定程度的减少,促使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在未来社会中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

(三)转变业务方向

篇(7)

一、前言

投融资模式的含义指以项目建设或相应组织结构背景和名义,其形式多样,比较灵活,以预期收益为动力,其各种形式均要保证低风险运行,在建设特定项目目标时,可以通过投融资模式获取大量资金用于项目生产运营。本论文以我国高速公路运输设备的融资租赁方式为例,建立相应模型进行分析,运营的主体是融资租赁企业,采取多方参与的方式,如商业银行,生产制造商、高速公路运输公司等,资本的运营方针策略是对高速公路运输设备进行投资,这样可以使高速公路运输行业的资本增加。

本文将融资租赁模式应用于分析我国高速公路运输行业的运营上,融资租赁模式,其主要原因是结合融资租赁模式的研究和我国高速公路运输行业面临风险的研究,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债务融资方式。在整个高速公路运输行业服务中,高速公路运输商在其项目建设中,对其而言风险是能否获得需要的资金购买某设备,其出租人、租赁公司能否使其在低成本下融资、投资与收益是否能平衡。对总体融资租赁模式进行相关分析可得出,融资租赁模式所有参与者的风险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因此对融资租赁模式中各个相关参与者之间的联系及其面临的各种相关风险进行研究和分析,对于使所有高速公路运输行业参与者合理预测和回避风险有着较强的实际意义。

二、高速公路融资租赁信用风险评估

估计风险是指在对风险事件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利用概率统计的方法对风险事件和不利事件发生的可能概率及导致损失做出定量的估算的过程,定量的测量风险事件。例如,美国的一种估计风险的方法―骆驼评级法码主要研究的就是风险事件的大小问题”。在对研究项目进行风险估计和分类后,可以运用骆驼评级法码计算风险事件的大小。相关的使用人员可以通过风险事件资料分析和估算加强对研究问题的理解及问题环境的了解,对风险进行全面有条理估计,从中可以获得实现目标较好的途径和方法,提高项目可性。因此,要合理预测各个计划措施的后果,以便建立风险估计模型,通过模型的建立可以列出一切设想结果和各种计划方案。风险估计是按照行动的这一机理建立的,它有条不紊地把可能的都罗来作为行动方案。因此无论任何情况都可以用风险估计模型进行评价,要分析和研究上述问题后,将建立起来的众多风险估计模型组合在一起进行工作,才能计算出各每个风险估计模型所能预测的相应风险事件组合起来的整体效果和模式主体能接受的风险事件的整体效果。评价选择测试模型研究的是事件各个过程中的的总风险及其之间的作用,另外就是事件的总体影响。事件总体风险是指在把单位风险事件量化处理,利用科学理论的方法,在计算和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相关计算来得出时间的整体综合风险值。

三、高速公路融资租赁信用风险评估的可行性

一般来说,对于高速公路融资租赁模式经济可行性分析和评价,有以下三种方式,其分别为:

(1)简单的成本比较方法。简单的成本比较方法是相对于其他方法来讲相对比较简单,它不会计算货币的时间价值,直接比较购买成本和租赁成本,因此该方法主要适合于周期相对较短的经营性租赁。本篇文章主要分析的是融资性租赁,该租赁方式的租赁期限比较长,不适合采用该方式进行比较。

(2)成本现值比较法。该方法就是把其他任何时期产生的成本折算为现有的价值进行比较。企业在进行方案分析时,如果遇到两个或更多的项目的经济效益相近时,可以采用这种方法进行比较分析。通常来讲,经营性租赁可以采用成本现值比较法,但是针对融资租赁来讲,成本现值比较方法和净现值比较法都能够采用。

(3)净现值比较法。净现值就是指项目远期的资金流入量的现有价值与租赁项目远期的资金流入量的现有价值之间的差额,也称S2。

四、高速公路融资租赁信用模式

净现值比较法是西方某经济学者“经济人”作为前提,提出基本假设 “经济人假设”,经济人假设也是本论文构建融资租赁模式的理论基础和依据,经济人假设内容是:人们目标是以自己利益最大,并且完全了解自己所处在环境和环境中各项信息和知识,对信息和知识的认知程度十分丰富并且及其透彻清晰。在交易中人们会逐笔地评价其风险和收益,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以便对自己更加有利,作为个人,无论其地位如何,本质是一样的―追求个人收益最大化,满足个人需要,经济人假设的融资租赁模式运行过程及其分析为:第一,对于承租人(高速公路运营商)来讲,申请贷款的方式是,凭借承租人预期的盈利做为担保的条件和代价来进行,通过银行对其生产特性和信用级别的评价,使其在相应的条件下风险降到最低,使租赁人愿意投资和贷款,以便其获得最大的资产使用权限。第二,对投资的银行来讲,在保证未来收益稳定的前提下,在较低风险下获得较高的收益;第三,在银行的贷款利息小于投资人预期收益率 (r < R)时,在高收益的引诱下,将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参与到融资租赁模式中去,以便获的更多收益;第四,对生产商来讲,其加入融资租赁模的模式是扩大其销售,以此获得更大利润;第五,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讲,其获得更大利润的方式是有效地运作其资金、合理管理融资租赁业务。综上所述,本论文讨论的融资租赁模式是高速公路而言是项有实用价值和经济效用的模型。

五、结论

本文通过高速公路融资租赁风险的评估和模式的分析,提出风险评估的可行性判断,不仅对于高速公路行业,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风险评估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篇(8)

船舶扣押是最重要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海商法基本上都有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的司法措施。在英美法系国家,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与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的共存奠定了英美法系国家海事诉讼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海事请求权通过对人诉讼或对物诉讼的方式加以实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并不存在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的对分,海事诉讼正如其他诉讼,始终针对人而发动,而船舶本身并非是诉讼的当事方。国际社会为统一船舶扣押规定,制定了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及1999《联合国扣押船舶公约》。船舶扣押制度从起源到发展,在我国只有很短的历史。我国在法律传统上倾向于大陆法系,有别于英美法,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只承认对人诉讼,而不承认对物诉讼,船舶扣押的理论来源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制度。然而,我国的海事诉讼法对此做出了一定意义上的突破,在一定意义上接受了对物诉讼制度,至少可以说与对物诉讼有异曲同工、殊途同归的作用。而船舶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当今航运市场上一种重要的经营方式,《海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法》对此没有规定,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一、融资租赁下船舶的可扣性问题得提出

融资租赁下的船舶是否具有可扣性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就此未作规定。关于这个问题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可以扣押论,依据法律实证主义思维模式,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归类于光租合同。除了船舶优先权等特殊的海事请求外,基于一般的海事请求融资租赁中的船舶也是可以扣押的。第二种是不可以扣押论,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将船舶租用合同(含程租、期租、光租、租购)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分别规定于第十六条、十七条中,实质上承认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独立海商合同地位,然而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仅规定了光租船可扣,从严格的法定条件来讲,不应法外扣船。所以融资租赁下的船舶是不可扣的。并且,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二十九条,“可扣即可卖”,所以融资租赁下的船舶在产生了优先权之后,也面临着被扣押甚至拍卖的风险。这与合同法242条规定的,承租人破产出租人享有取回权相矛盾。第三种是有条件的可扣押船舶论,船舶融资租赁下的船舶在其符合光船租船下的船舶的条件下,比照2000年实施的我国《海事诉法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光租船可扣的规定,在理论上应当是可以被扣押的。但因为依照2000年6月30日公布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第六章“附则”规定,船舶融资租赁存在不同种类,有些类别如委托租赁不符合光船租赁条件,也即船舶融资租赁的船舶不符合光租租船的条件,应区别不同情形来决定是否可以扣押。

二、融资租赁下船舶扣押与可扣性分析

在融资租赁下船舶是否具有可扣性的各类观点中,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点:

(一)融资租赁合同与光租合同的区别是否影响融资租赁下船舶的可扣押性

对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和航次租船人的权利和义务,《海商法》有不同的规定。光船承租人的地位最接近船舶所有人,除了船舶的所有人不发生转移,承租人可以实际地占有、支配和使用光租船舶,这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可以扣押光租下的当事船舶的主要原因。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光船租船合同颇为相似。二者都是在租期内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给承租人使用,而配备船员、供应给养、船舶的营运管理以及一切固定或变动的营运费用都由承租人负担,即船舶所有人只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租期内的租金计算与租期届满时的所有权归属上。因此,这两点并不必然影响租期内船舶的可扣押性。

(二)扣押融资租赁下的船舶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模式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指示购买融资租赁船舶后,主要参照光船租赁模式将融资租赁船舶出租给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船舶登记环节上也是依据光船租赁进行光租登记②。融资租赁双方签订光船租赁合同,并在海事局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手续。海事局颁发光船租赁证书,船舶登记簿允许公众查询。基于船舶登记的物权公示的效力,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应该允许海事请求人在具备扣押申请条件的时候,申请扣押以光船租赁进行登记的融资租赁下的船舶。因此,融资租赁船舶在符合光船租赁条件的情况下,对融资租赁下的船舶进行扣押时,不存在法外扣船的情况。

(三)扣押融资租赁船舶与《合同法》关于出租人取回权的优先性

扣船制度适用我国《海商法》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出租人取回权的规定适用《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在实体法层面,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均属该法的调整范围。《海商法》则对平等主体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救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海商(事)合同关系做出系统规定。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又明文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确认,《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合同规定的关系实为一种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即有关海商合同关系,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在《海商法》没有相应规定时,补充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程序法层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关于海事诉讼的特别程序的法律法,《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的一般法,其关系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基于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海商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规定的扣船制度应优先于《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适用。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对此问题有明确的答案。公约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原则上规定出租人对设备的物权应可有效地对抗承租人的破产受托人和债权人。包括已经取得扣押或执行令状的债权人,但是根据该条第五款的例外,海商法关于海事请求权及扣押海船的规定得优先适用,海事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出租人的物权。其实,海事请求权人可申请扣押并拍卖或变卖光船租赁的船舶,以此来实现其请求权,足以说明海事请求权可对抗光船租赁出租人的船舶所有权。而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仅保留名义上的所有权作为收回其投资的最终保障,这种名义上的船舶所有权更不足以对抗海事请求权。可见《海商法》等海事法律对于船舶扣押拍卖的法律规定应该优先于《合同法》适用。因此,扣押融资租赁船舶与出租人享有的取回权并不矛盾,它们是不同法律制度适用的不同结果。

综上所述,通过上述关于融资租赁下船舶是否可以被扣押的不同观点的对比分析,得出以下结论:融资租赁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并不影响融资租赁船舶的可扣性。海事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出租人的物权,船舶融资租赁条件下的船舶与光船租赁下的船舶条件基本相同时,完全可以比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光租船可扣押的规定适用。

篇(9)

租赁是有偿转让财产使用权的交易。无论各国及国际租赁会计准则,还是有关规范租赁交易的法律,都对租赁(以及融资租赁)进行了定义,但是由于角度的不同,对这一概念的定义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法律上的租赁定义与会计上的租赁定义其实并无本质的差异,但是,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二者却存在很大的区别。在法律上,融资租赁系指三方当事人、两个相关联的合同构成的租赁交易形式;而在会计上,融资租赁更侧重于经济实质,只要具有融资性质的租赁合同都可能构成会计上的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首先,近代租赁为现代融资租赁准备了交易形式上的条件;其次,分权观念日渐为人们接受,为融资租赁的产生和普及准备了心理上的条件;最后,发达国家工商业发展对设备投资的需求日益增大,为探索新的融资方式提供了可能性。然而融资租赁诞生伊始短时期内即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有两个因素起到了巨大作用,一是税收优惠;二是表外融资。文章拟通过简要剖析融资租赁兴起和发展的环境因素,以论证成熟的融资租赁在融资市场上存在的内在合理性。

1. 经济环境

自工业革命开始,机器设备的制造成本大幅度上升,购买设备所需资金日益增加,使得部分业主在购买资金上发生困难,另一方面机器设备的成本可以在机器使用中得到回收,因此如果能长时期拥有设备的使用权,这与其拥有设备所有权并无实质性差异。这种对设备使用权的强劲需求是促进现代租赁业,尤其是融资租赁业迅速发展的内在驱动力。

二战后世界形势的发展为融资租赁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机遇。一方面随着战争结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面临着由战时军事工业向战后民用工业的转化,新的民用工业所需设备大量增加,同时由于技术迅速发展,大批工业设备亟待更新,这二者导致设备投资需求急剧上升,另一方面传统的融资方式已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特别是银行业贷款不足,而一些国家对企业间借贷又有严格的法律限制,一些有实力的企业在为其剩余资本寻找出路,于是产生了融资租赁交易形式。

融资租赁在美国迅速发展除了有税收优惠措施外,还与它被认为具有灵活的金融手段的许多特性和优点有关。通货膨胀的后果也促进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对承租方来说,在美元不断疲软时,用固定租金是很容易达成协议的。例如,如果通货膨胀率为6%,就意味着现在所支付的每一美元租金5年后将只值75美分,10年后将只等于56美分。此外,通货膨胀会使利率上升,使人们不愿去借债,但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使租赁显得合算。

发展中国家大多正处于经济发展起步阶段,普遍存在着资金不足问题,而生产设备陈旧老化现象严重,亟需更新换代,引进先进设备。各国税法对融资租赁提供了不同的税收优惠。而发达国家为了打开高价值产品销路,也是它们乐于发展国际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动因,特别是对于竞争激烈的高价值设备来说更是如此。作为现代重要的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向国际空间拓展就顺理成章了。

2. 政府的租赁信用保险制度

日本政府为了通过租赁事业推行中小企业机器设备现代化和振兴机械工业,于1973年创设了“机械类租赁信用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保护租赁公司。当利用租赁的企业发生倒闭,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可得到弥补。此项保险的适用对象是租赁合同下的特定机械且租赁合同的内容能满足下列各项条件:为期3年以上的长期租赁,而且中途不得随意解约的合同;等价计算适当,租金分12次以上支付,并且是平均收款的合同;租赁期满后租赁公司不准将所有权转让给用户的合同;承租人不可以是信用短缺且政府有事先通知的合同;租赁设备必须是新型的新产品;第一期租金支付日在起租日以后3个月内的合同;一年内至少须付租金4次以上者。这种“机械类租赁信用保险制度”,首先由租赁公司和政府签订关于租赁合同的保险合同,然后在租赁公司与用户签订的所有租赁合同中,如因用户破产等原因租赁公司遭受难以预料的损失时,由国家弥补相当于其损失一半的保险金。

3. 技术环境

进入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发展极其迅猛,生产效率不断提高,加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更新速度越来越快。对任何购买设备的单位来说,都得承担设备无形损耗的实际速度快于预期速度而招致损失的风险,租赁可能有助于避免这种结局。当企业需要使用更新换代速度较快的设备时,采用期限较短的租赁方式租入设备也许是有利的。因为承租人虽然要支付高额租金,但这种代价往往低于拥有设备所可能承受的损失。而且设备使用者往往有许多不同的需求倾向,当有的用户急需全自动车床时,另一些用户得到普通车床就满足了。这样,出租人实际上可将设备轮流租给需求倾向各异的客户,使风险得以分担,租金得以降低。

另一方面,设备更新速度加快导致设备购置频率增加,而通货膨胀使得设备的购置价格大幅上升,一次性支出太大,对企业的资金融通能力提出了严重的考验。这一点在发展中国家尤其突出,其陈旧的工业设备亟需更新,但是先进设备的价格往往超出这些国家的外汇支付能力。因此,采用融资租赁形式既解决了资金短缺问题,又及时地更新了机器设备,有助于新技术新产品的迅速推广应用。

4. 法律环境

4.1 税收优惠政策

1952~1963年间,融资租赁在美国被广泛应用和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融资租赁具有调节税负的功能。美国政府1942年规定的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较实际使用期间显得过长,要收回投资十分困难,严重阻碍了设备的更新。但企业如果利用融资租赁形式,租金可以记录为费用,使机器设备从原来10年或20年的折旧年限缩短为5年或8年,成为实质上的资产折旧。企业由此可以享受递延税负的好处,改善资金的流量,并在设备陈旧之前,即可更新设备。到1962年,国会为了鼓励企业投资新工厂和设备,允许在企业纳税申报单上采用各种加速折旧法,从而使租赁在税法上加速折旧的优势尽失。但是某些公司不能充分利用加速折旧的优惠,融资租赁可将出租人享受的加速折旧好处以较低租金形式转移给承租人。

1962年美国政府制定了一项刺激投资的新法案——投资减税法(Investment Tax Credit)。根据该法案,一家公司购置具有8年及以上可计提折旧年限的新的有形资产,最高可按新设备投资价值的10%减免抵扣所得税。这对利润高的企业有充分的刺激投资效果,而那些需要巨额设备投资但利润较低的企业却无法享受该项投资减免税优惠。因此,这些企业要由利润较高的租赁公司用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供应合同取得所得税减免优惠后,将部分或全部减税金额用以抵减租金,从而享受10%减免税优惠。该法案特别促进了那些常须更新设备的航空公司、铁路公司的设备租赁交易。

但是随着融资租赁业的进一步发展、成熟,以及人们对其性质的认识日益深入,融资租赁早期发展的许多优惠逐渐减少。英国1984年的金融法取消了第一年100%投资减免税的优惠,实行25%减免,同时降低了公司税率;1987年英国开始实行SSAP21,融资租赁成为一种表内融资,表外融资的种种优惠也不复存在。一方面,英国租赁市场并没有因税收优惠的减少和表外融资特征的丧失而萎缩,融资租赁仍然保持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在一些不存在特别税收优惠的国家,融资租赁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这表明融资租赁并不是专门利用税收优惠的措施,成熟的融资租赁在融资市场上有其存在的内在合理性。税收优惠措施在各国都在逐步减少,而融资租赁仍然在发展。

篇(10)

1.融资租赁决策的内容。企业究竟应当采取那种方式增添长期设备,融资租赁是否为最佳方案,需要通过与其他方式(如借款购买)的对比分析判定,这就是融资租赁的决策。一般包括如下方面:第一,对影响融资租赁决策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充分考虑在各种因素作用下进行融资租赁筹资的可能性;第二,将融资租赁方式与自主购买方式、借款购买方式、经营租赁方式进行对比,通过权衡融资租赁与其他方式的得失,从中选取最优方案。

2.融资租赁决策程序。融资租赁决策的程序一般是:第一步,由公司的决策者根据整个公司的生产需要做出是否需要某项设备的决策,也就是投资决策;第二步是提出解决这一需要的方案(包括借款购买、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等);第三步是对提出的每一方案做评价。可由于国际航运企业行业的特殊性,在进行船舶融资租赁决策中,尚需考虑其他相关问题,比如行性分析,从而排除不可行的方案;第四步是对可行的若干方案进行比较,选择最优方案。在整个决策中,第三与第四步是最为关键的。

二、航运企业船舶融资租赁决策中应考虑的相关财务问题

1.现金流量问题。在进行分析比较时,现金流量会明显地影响购买船舶还是融资租赁船舶决策的结果。在这一点上,融资租赁船舶具有三个明显的优点:

1.1融资租赁可以提供船舶建造价格全部的融资资金,这也就避免了船公司在购买船舶的建造开始时,就需要支付一部分自有资金的负担。并且在融资租赁下船公司可不必对许多交船前费用提供有关的资金,如利息费用、法律费用、合同费用以及船舶建造管理费用等其他包括在船舶建造价格中的并需与船舶一起进行融资的资金。1.2融资租赁船舶的租金支付期一般比借款购买船舶的借款偿还期要长得多,这无疑会在船舶使用期中的前几年产生优越的现金流量,而在借款购买船舶方案下,前几年的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额是巨大的。虽然在融资租赁船舶方案下,租金将在与借款购买船舶方案下船舶还款期后还要一直支付下去,但这已显著改善了船公司的现金流量论文,减轻了船舶投人营运的前期的财务压力。

1.3融资租赁船舶需支付的租赁费用通常以年金为基础计算,在整个租赁期内产生相同的现金年支出。这样由于不像普通银行贷款的利率那样波动,使船公司能更准硬地预测今后的现金流量。

2.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影响。融资租赁是一种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己全部转移的一种租赁。融资租赁的实质和财务现实是承租人对租赁资产在其经济有用年限中的绝大部分时期内,获得使用上的各种经济利益,同时承担与之相适应的风险。作为取得租赁资产使用权的代价,需要支付相等于该项资产的价值及其有关财务费用。为此,对融资租赁业务应按照其实质内容,而不是法律形式来进行会计处理和反映。因而,对发生的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中需同时列作一项资产和负债,这也就对船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产生一定的影响。

3.船舶的所有权问题。在进行融资租赁决策时,对于船舶所有权问题,以及政治上的问题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实际问题。船舶价格随着国际航运运输企业市场的起伏随时会发生重大的变化,通过对取得和处置船舶时机的判断与选择,船公司可利用船舶价格的变动取得丰厚的利润。但在融资租赁条件下,处置船舶的自已失去,虽然在租赁合同中包括租赁期满有关船舶的处置的规定,但船公司需花费一定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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