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收入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3 15: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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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收入论文

篇(1)

晋城市地处沁水煤田腹地,无烟煤分布广、储量大,全市含煤面积4654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的49%,总资源储量459亿吨。煤炭是晋城的基础能源,煤炭工业能否持续、协调发展,对实现晋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关系极大。近几年来该市煤炭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提高,煤炭经济运行形势的好转,推动了煤炭工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呈现出良好态势,为税收收入的增长奠定了基础,特别是该市企业调产改革效应的不断显现,交通大格局的逐渐形成,城市建设步伐的日益加快,使全市经济实力不断提升。据有关资料显示,2004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97、42亿元,比同期增长24.12%;尤其是原煤产量达到5087万吨,同比增长25.1%;洗煤产量1082万吨,同比增长22%;为税收收入的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煤炭行业是税收收入高幅增长的主要支柱

20年来晋城市通过发展深加工,延伸产业链,做强做大煤、铁、电、化四大支柱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扶持乡镇、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化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实现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济总量高速扩张,2004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44.43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1985年增长了6.2倍,年均递增10.9%;经济质量明显改善,2004年实现税收42,13亿元,比1985年增长了36,5倍,年均递增21.02%,每百元GDP实现税收17.24元,税收实现能力比1985年增加1.36倍,增加9.93元。税收来源于经济,经济总量的扩张和经济质量的改善为税收的持续快速增长带来了不竭的动力。

该市采矿业10年来在四个行业中的税收比重均在50%以上,而在采矿业中,煤炭占据的比重为99.95%。如果把煤炭运销也算上,1996年煤炭行业税收比重为66.48%,1997年煤炭税收比重曾达到了72.21%的最高值,2004年煤炭行业税收比重为65.33%。随着全市煤炭行业的生产集中度和装备水平明显提高、煤炭价格的高位运行和煤炭行业税收征管措施的到位,使得煤炭行业税收高幅增长:2004年煤炭行业完成税收收入69732万元,占整个税收收入的54%,同比增长126.56%,绝对额增收38954万元,拉动整个税收收入增长47.21个百分点,煤炭企业所得税完成51346万元,占整个所得税的79.91%,是税收收入高幅增长的主要支柱。

煤炭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是:

1.国家政策的调整,使煤炭整体价格保持高位运行。2004年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调整,在发电用煤价格的上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的提高、铁路货运价格的上调以及煤炭运力紧张的制约和优质煤炭价格不断攀升的带动下,煤炭整体价格保持高位运行。据有关资料统计:2004年全市公路外销煤炭平均售价为289元/Ⅱ电,比上年238年/Ⅱ电的平均售价提高51元/Ⅱ电,铁路外销煤炭平均售价为303元/Ⅱ电,比上年197元/Ⅱ电的平均售价提高了106元/Ⅱ电。

2.政府宏观调控,对煤炭企业整顿关停,使煤炭量少价扬。据有关报告:山西每挖一吨煤将损失2、48吨的水资源,据此测算,晋城平均每年要损失水资源1亿吨左右。20多年煤矿大规模的开采,造成该市部分矿区土地塌陷,地表振动、崩塌、泥石流等严重地质灾害。到2004年底该市由于煤炭开采累计造成地面塌陷30.2万亩,使全市资源枯竭和职工转产再就业压力加大,区域产业结构矛盾突出,发展机会成本代价增大。为此,晋城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关小改中建大、加工转化增效”这一提升煤炭传统产业的发展思路,对全市煤矿进行停产整顿,彻底关闭小型煤矿,截止2004年底,累计关闭小煤窑517座,地方煤矿的总数由1054座锐减为537座,每年减少煤炭产量1500万吨,煤炭产量的减少,货源相对紧张,供需矛盾突出,造成煤炭价格一路上扬。

3.石油价格上涨导致煤价高位运行。在国际石油价不断上涨的带动下,2004年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大幅上调了国内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成品油价格上扬,刺激了煤炭需求增加,加大了煤炭运销成本,直接拉动煤价上扬,提升了煤炭价格。煤炭相关行业发展迅速,对煤炭的需求量增大。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经济的持续增长使煤炭需求继续保持旺盛势头。

二、晋城市中小煤矿经济运行状况

建市初期,对煤炭资源的开发实行“有水快流”、“大中小一起上”、“鼓励国家和个人一起办矿”等政策,在这一政策的指引下,该市乡镇小煤矿数量迅速增长,生产规模迅速扩张,到1997年底,乡镇煤矿数量占全市矿井总数96%,产量占全市产量的50%。截止2004年底,全市共有中心煤矿537户,分经济类型看,其中国有企业20户、集体企业488户、联营企业4户、有限责任公司15户,2004年底,年产量3076.99万吨,销售量3087.91万吨,实现销售收入752953.07万元,利润总额146568.4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38231.95万元,占该市2004年所得税的56.37%,占煤炭企业所得税的74。47%。从数字上看,中小煤矿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占到了该市企业所得税的大头。

三、晋城中小煤炭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长期以来,在放宽了煤矿的办矿标准和缺乏规范化管理的条件下,小煤矿得以快速发展。小煤矿对解决该市煤炭供不应求的突出矛盾和发展地方经济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1.煤矿数量多、生产集中度低、经营方式单一、产业结构不合理。该市中小煤矿经济结构单一,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较大,致使民营经济发展后劲不足。全市中小煤矿的经营形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承包经营。即一些村镇要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承包利润、经营方法、双方权利责任、企业的性质、法律责任等,对承包经营的煤矿企业的性质不变,煤矿的所有权及相关证件为出租方所有,由于煤矿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人,所以煤矿在承包期间,承包人出任法人代表,煤矿实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所需的资金、设备、人员管理、经营管理由承包方负责。二是承租经营。承租经营的基本内容与承经营相同,不同的是承租经营的承租人不是煤矿的法人代表,虽然承租合同上承租人实行独立核算,对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承租人在对外经营中,是以煤矿相关的法人代表的名义进行的,实际上是由出租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众所周知,山西省民营经济大都是依托当地的煤铁资源优势发展起来的,以煤炭采掘、冶炼制造业为主的单一经济结构,已无法适应市场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众多小煤矿装备差、用人多、效率低,生产技术结构矛盾十分突出,煤炭产品单一,附加值低。随着国家对煤矿企业“关小改中建大”资源整合政策的推行,对100立方米以下小高炉的关闭,将对这种单一经济结构造成较大的影啊。

2.煤炭资源破坏严重,资源利用率低。当前,中小煤矿开采中“吃肥丢瘦”、“采厚弃薄”现象比较普遍。矿井回采率反映的是生产量与动用的储量的比例关系,回采率越高,动用储量越少,资源利用率越高。晋城市乡镇煤矿矿井回采率分别为30%~10%之间,个别的在10%以下。有的对7~8米或更厚的煤层只掏心采中间的2米,残留大量的顶板和底板煤,对1.3米左右的可采煤层寻找种种借口弃而不采。

3.安全生产状况不好。据有关报道:“带血的煤”使得安全代价沉重,从1980年到2004年25年间,山西省煤矿在安全事故中有17286人死亡,百万吨死亡率平均为2.66%,小煤矿百万吨的安全事故是正规国有煤矿的4—5倍,而该市中小煤矿大都设备简陋,管理落后,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

4.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混乱。全市中小煤矿中国营、二轻以及国营二轻与其它联营煤矿大部分乡(镇)、村办煤矿财务核算健全,能正确核算成本利润,存在突出的问题是部分村办煤矿特别是承包、承租煤矿,财务核算不健全,实行真假两套账,大量的现金交易,为隐瞒收入提供了条件,目前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这些煤矿的销售量,使计税依据难以准确确定,核定征收不到位,使这些煤矿成为税收流失的“黑洞”。

四、加强对中小煤矿税收管理的对策

篇(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税成为我国当前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指令性税收计划对税收行政执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矛盾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而日益显现。如何严格坚持和推进依法治税、如何处理好组织税收收人与依法治税两者的关系成为一个值得深人研究、努力实践的重大课题。

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之间的现实矛盾

一.收人中心说”带来的治税观念的误区

在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我国对税收收人实行计划管理,强调以组织收人为中心,以税收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来考核工作绩效,在税务部门形成了“唯收人论英雄、唯收人论成就”的观念。税务部门任务观念很强,将主要精力放在平衡、调剂税收收人,确保收人计划完成上,相对而言,法制意识较为淡薄,不太注重自身征管质量的提高和执法水平的规范。

二.税收计划制定的不科学性成为依法治税的重要障碍

从理论上讲,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对经济有调控作用,所以两者的内在发展趋势应是一致的。由于经济的发展呈波浪型的规律,税收收人计划应根据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编制,但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编制税收计划的主要方法是“以支定收”“基数增长法”,其公式为:税收计划二基数x系数+特殊因紊,即每年国家下达税收计划任务是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为基础,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确定一定的增长比例作为当年的税收计划任务分配数。这种方法具有明白直观、简便易行、连续性强、较为稳定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各地的客观经济状况,对保证国家财政收人的稳定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计划分配方法的缺陷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为:第一,基数对计划的影响程度较大,基数越大,税收收人任务越重。即上年度完成收人越多,意味着下一年度的收人任务越重,实际上是一种“鞭打快牛”的做法。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为减轻以后年度的任务压力.出现了有税不收等现象。第二,基数与依照税法有可能取得的税收收人不完全吻合,不利于公平税负和宏观调控。在税撅充裕的地方容易造成“藏富于民”,在税撅不足的地方容易助长收“过头税”,导致“寅吃卯粮”。第三,系数的人为操作性大,不是建立在对税源全面、科学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而是通过财政预算反推出来的,可依据性较差,只考虑财政支出的增长需求,而没有充分考虑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变化,从而容易导致税收什划的增长偏离实际税撅、税收任务崎轻畸重等悄况,会给执行税收政策带来一定的负面影晌。

三.过度强调组织收人导致了对征管质量的忽视

组织收人固然是税务部门应尽的基本职能之一,但过度强调收人任务导致了税务部门对征管质量的忽视,有悖依法治税的原则和规范征管的要求。在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税撅充足,税务部门完成当年度税收收人任务后,放松了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企业欠税大幅度地增加,压欠措施不到位,查处案件过程中随意性较大,甚至个别地方政府常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借口,超越权限要求税务部门特别是地税部门违法实施税收减免和制定片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做法一方面助长了企业的欠税、偷税的风气.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蔓延,加剧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税务部门征管水平和征管质量的提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脱离税源实际,片面迫求政绩和地方收人规模的最大化,税务部门在地方政府和收人计划的双重压力下出现了征“过头税”“空转税”“以票引税”等税收违法现象,有的地方为完成“屠宰税”“农业税”等收入任务强行拉牛拉羊、甚至按人头来计征屠宰税,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更不用提征管质量的提高和执法水平的规范了。

(1)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

依法治税是组织收人的基础和保障,组织收人是衡量依法治税水平和力度的重要结果,依法治税贯穿于组织收入始终。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圆满地完成收人任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要正确处理好组织收人与依法治税两者的关系,缓解、解决两者矛盾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强化税收法定原则,克服单纯追求收人的观点。在“依法治国”已成为宪法基本原则的今天,应重新对“依法治税”与“税收收人计划”进行定位。从理论上讲,税收计划是由财政机关和税务部门制定的,是税务部门内部的工作计划,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而税法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及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违反税法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孰轻孰重显而易见。再者,从当前形势上讲,虽说组织收人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却不是唯一职能,特别是我国加人WTO后,税收更注重的是体现一种“公平”和“中性”的原则,与国际接轨,“依法治税”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法”就是“税法”,“税法”才是全部税收工作的依据,而不是“税收收人计划”。组织收人应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应退尽退。而所谓依法治税,其内涵就是“应收尽收”,就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规范的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税款解缴人库,实现税款从纳税人到国家的财产利益转移,既不能有税不收,也不能因盲目追求完成税收收人任务收“过头税”。由此可见,“依法治税”与“税收收人计划”两者的定位是:在遵循依法治税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来完成税收收人计划。

(2)改变现行不尽科学合理的税收计划制定方法。税收与经济是木与本、水与源的关系,不能脱离经济去追求税收增长,更不能超越经济发展水平侈谈什么税收增长。所以,税收计划的制定应逐步改变现行的“基数增长法”,要以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原则,以经济发展状况为依据,特别是根据税收收入的增长与CDP增长存在着密切的正相关关系,可以考虑运用GDP来编制税收收人,主要有弹性系数法(税收弹性系数是指税收收人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比)和税收负担率法(税收负担率是指税收收人占GDP的比重)两种方法。

(3)改变税收工作考核办法。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和新的征管格局形势下,各级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对税务部门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应多样化,税收收人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不应当成为考察和评价税收工作的唯一标准。能否完成税收计划任务主要取决于经济的发展情况,所以在税收计划执行阶段,应当将税收计划作为预侧性、规划性、指导性计划,而不是强制性、必须完成的指令性计划,对税收工作的评价应该既有量的要求.也要有质的要求。没有质的量是没有意义的,应当适当弱化税收计划任务的考核,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考核,由税收计划的数量考核逐步转变为税收征管质量的考核,将重点放在考核税收管理的有效性上,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申报真实率、催报催缴率、税款人库率、滞纳金加收率、违法行为处罚率、涉税复议变更撤销率等指标。衡量税收工作的优劣,不应单纯看收人总童的多少,关键是看是否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缩小应征与实征的差额。

(4)切实改革政府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税收计划是财政预算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要改革现行的税收计划,在财政预算上必须坚持“量人为出”的原则,彻底改变当前财政支出制约税收收人的做法。如果财政预算与税收计划差别较大,由此产生的财政支出缺口,应通过紧缩支出、发行国债或者其他途径解决,而不是将组织收人任务强加于税务部门,这样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迫加税收计划产生的负面效应,保证税务部门依法治税的独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计征。

(5)建立重点税源户管理制度,把组织收人任务落实到具体的税源上,有的放矢。

篇(3)

前世界银行工业部顾问基思·马斯顿对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他选择21个国家作为样本,按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分成10组(美国单列),在每组中有一个高税负国和低税负国。通过比较分析,揭示了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的基本关系:低税负国家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大于高税负国家。按非加权平均计算,10个低税负国,GDP年增长率为7.3%;10个高税负国,GDP年增长率为1.6%,其中有两个国家是负数。通过回归分析得出,税收与经济增长变量之间的关系为: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每增加1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就下降0.36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负相关,高税收负担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的,这几乎成了一个普遍的规律,而对低收入国家来说,提高宏观税率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则极为明显。[1]

(二)我国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实证分析

分析我国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首先有一个宏观税负的含义及衡量指标界定问题。

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一般通过一定时期政府税收收入占同期GDP的比重来反映。在我国,由于政府收入形式不规范,单纯用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并不能说明我国的宏观税负问题。根据政府所取得收入的口径不同,通常有三个不同口径的宏观税负衡量指标:

1.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我们称之为小口径的宏观税负。

2.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我们称之为中口径的宏观税负。这里的“财政收入”指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少量其他收入。

3.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我们称之为大口径的宏观税负。这里的“政府收入”,不仅包括“财政收入”,而且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的大量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以及既没有纳入预算内也没有纳入预算外管理的制度外收入,还包括其他没有在收入中反映的各种收入,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取得的收入的总和。

在这三个指标中,大口径的指标最为真实、全面地反映了政府集中财力的程度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负担水平。因此,在分析我国税负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时,主要以大口径税负指标为准。

我们对表1中第8列(大口径宏观税负)、第9列(GDP)的增长率数据

X[,t]:16.4、16.5、19.3、21.0、22.5、24.1、25.1

Y[,t]:35.0、25.1、16.1、9.7、5.2、4.6、8.9

做相关性分析,可得约为-0.894,在显著水平为0.01时,通过统计检验,呈现出明显的线性相关关系。

可见,我国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也呈负相关关系,相关性较高。另据回归分析[2](采用1979年至1999年统计资料,小口径宏观税负)也得出相似的结论:我国税收对经济增长具有负影响,税收每增加1000元,GDP大约减少2300元。

二、当前中国税负状况及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对税收负担状况的分析判断是制定税收政策的重要依据。那么,目前我国税收负担水平的状况如何呢?

从理论上讲,若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在税收收入量的确定上应符合以下标准。

1.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协调同步。税收来源于经济,只有经济发展了,税收才会有充足的来源。从财政支出增长的规律来看,财政支出是随着经济的增长、政府职能的扩大而呈现渐进增长的态势。那么,要保证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资金需要,就要求税收收入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合适的比例关系。有关专家测定,西方国家税收收入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通常大于1,而在我国这一弹性系数保持在0.8左右是比较合适的。

2.满足政府最低支出需要标准。在政府职能既定的前提下,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应以所取得的税收收入能够维持政府职能的正常履行和公共产品的最基本供给为标准。在税收成为政府主要收入的情况下,可以用一定时期内财政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来反映税收对政府履行其职能的支持程度。根据灰色模型的测定量,税收规模对政府履行其职能提供稳定的支持,一般应满足如下条件:-0.03<政府职能税收支持的发展系数<+0.03。[3]

3.税收收入与非税收收入相结合,统筹安排。从各国财政收入构成看,都有或多或少的非税收收入。发达国家中央政府的非税收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在10%左右,发展中国家非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约为15%~25%左右。税收负担并不是纳税人的全部负担,政府取得财政收入也不是仅有税收一种形式。在确定宏观税负水平时就需要考虑政府非税收收入规模的大小,从而使国民经济的总体负担率处于一个合适的水平。由于税收收入与非税收收入的来源是相同的,如果政府收入形式欠规范,非税收收入过多过滥,特别是在非税收收入不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的条件下,会使国民经济的整体负担难以掌握,造成整体负担过重和负担结构的畸轻畸重。因此,只有政府收入形式规范化,才能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把握税收负担水平,使之合理化。按照灰色模型的测定量,在政府收入形式较为规范的条件下,实际税收状况与税收基本能力的发展系数的差距应小于0.03。

4.以一定时期剩余产品价值量为上限。税收主要来源于一定时期社会生产的剩余产品价值。从维持社会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角度看,一定时期税收总量不能等于或超过同期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总量。这也就成为宏观税负水平的最高数量界限。这里,可以通过宏观剩余产品价值率即剩余产品价值总量除以国内生产总值所得到的百分比来衡量一定时期剩余产品的生产水平,一定时期(战争时期除外)的宏观税负水平只能限定在宏观剩余产品价值率以下,不能等于或超过这一最高界限。

如前所述,宏观税负的大口径指标最为真实、全面地反映了政府集中财力的程度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负担水平。而中、小口径指标则更能说明在政府取得的收入中,财政真正能够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水平。在分析我国宏观税负水平时,需要将这三种不同口径的指标综合起来进行考察。

从目前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状况及变动趋势(见表1)中可以看出,我国大口径的宏观税负与小、中口径的宏观税负相比,要高出很多,如2000年我国大口径的宏观税负为25.1%,差不多是小口径宏观税负14.1%的2倍。

表11994年至2000年大、中、小口径宏观税负与GDP增长率

附图

资料来源:政府收入为预算数据。其他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0)》和《中国统计摘要(2001)》

由于大口径的宏观税负真实地反映了企业和居民的负担水平,从这一指标看,目前企业和居民的总体税收负担偏重,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首先,按照我们的测算,2000年我国税收总体负担占GDP的25.1%,考虑到对预算外、体制外收入的测算较为保守,这一税负水平应是实际税收负担水平的下限,有专家认为这一指标超过了30%。即使是25%的下限,虽然低于发达国家平均30%的水平,但与发展中国家16%~20%的水平相比,仍高出不少。

其次,这几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在放慢,但宏观税负水平却在不断提高,税收收入增长率超过了经济增长率。见表2。

表21995年至2001年中国税收弹性系数和宏观税收负担率

年份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

GDP增长率(%)35.025.116.19.75.24.68.97.3

税收增长率(%)20.517.814.419.212.515.317.720.7

税收弹性系数0.590.710.891.982.403.331.992.84

税收占GDP比重(%)11.010.310.211.111.813.014.115.8

注:(1)由于税收的增长速度从来只是用当年价格计算,故表中GDP增长率按当年价格计算,否则没有可比性。

(2)1994年至2000年数字,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和《中国统计摘要(2001)》计算。

(3)2001年数字,根据国家统计局《国网宏观经济》2002年第2期和2002年1月11日《中国财经报》有关数字计算。

从1997年到2000年,我国大、中、小口径的宏观税负大体上都增加了4个百分点,平均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1994年至1996年,税收弹性系数分别只有0.59、0.71和0.89,这表明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低于GDP的增长速度。但从1997年起,特别是在1998年至2001年的4年间,在GDP增长速度比以前相对下滑的情况下,税收收入却出现了超常增长,这4年的税收弹性系数分别为2.40、3.33、1.99和2.84,平均为2.93。这表明,1998年至2001年税收收入增长速度是GDP增长速度的近3倍。我国是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商品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平均在70%左右,由于商品税以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采用比例税率,因此,从理论上讲,商品税的收入至多只能与GDP同步增长,剔除特殊因素,其税收弹性系数只能小于1。但我国自1998年以来的税收弹性系数平均值已达到2.93,税收收入的增长是超常增长。由于税收超常增长,带来宏观税负水平的不断提高,由1997年的11.1%提高到2001年的15.8%,平均每年增长1.2个百分点。这些数据表明,最近几年来,在“费改税”没有大的起色的情况下,主要是由于税收的超常增长带来了税费总负担的不断提高。

再次,从一定时期剩余产品的价值量与税费负担量分析。据测算,1999年我国剩余产品价值量是26530.94亿元,占GDP的32.4%,而当年税费总量占GDP的比重按保守的估计也达到24.1%,可见留给企业的已不多了。而且由于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税费负担不平衡,更加重了问题的尖锐性。按照《福布斯》杂志对30多个国家的税收负担进行比较研究后得出的结论,中国的税赋压力指数为154.5点,税收负担仅低于法国和比利时,排在第三位,属于税负较重的国家。《福布斯》杂志说,税赋指数越高,企业主的税收压力越大。所以从总量看,由于税费负担过重,作为投资和市场主体的企业缺乏进行扩大投资、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的实力和动力,缺乏创新的活力和动机,难以刺激民间的投资和消费,难以进一步发展壮大。

除了税收总负担偏重以外,我国的税负结构也不尽合理,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税负重于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重于外资企业,内地企业重于沿海企业,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重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等。这种状况同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方向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三、加入WTO后我国税负变化的趋势

加入WTO以后,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影响将更加剧烈,国际经济形势及世界各国税收制度及税负的调整变化都会对我国产生影响;而且在WTO原则下,我国的税制结构也要进行适应性调整,这也会带来税负水平的变动。在这一条件下,我国应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国际税制和税负水平的变动情况,从有效促进经济增长的角度,结合我国税负水平变动的情况,对税制和税负水平进行合理的调整。

首先,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我国关税的税负水平将会有所下降。长期以来,我国关税名义税率偏高。1991年我国关税税率平均水平约为22.5%,远远高于西方国家4%、发展中国家13%的平均水平。自1992年起,我国五次大规模地自主降低关税,目前平均关税水平已降至14%,2005年将降到10%。农产品关税在2004年以前可能降至15.5%;工业品平均关税则会降至10%以下;汽车进口关税有可能降至25%以下;汽车零件平均进口关税降至10%;2005年以前,取消半导体、电脑、电脑设备、电讯设备和其他技术产品的关税限制,实现零关税。从表面看,这一变化会减少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同时,也降低了关税对国内企业的保护程度,影响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会对经济增长产生一定的影响。

其次,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内要剔除现行税制中不符合WTO原则的规定,这将会增加部分行业和企业的税负。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着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反补贴原则的一些规定。如对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产设备,可按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40%,从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并照提折旧,而进口设备则无此待遇,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再如,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期满后,如果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对144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等等,这些都违反了反补贴原则。这些政策的调整将会增加这部分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其发展。

第三,现行一些区域优惠政策要清理,彻底取消过多过滥的地方区域优惠政策。同时,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从2002年1月1日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的税负将会有所增加。

按照现行税制的规定,加入WTO后,我国企业的税负水平相对于加入WTO之前会有一个实质性的增长。

四、调整税负水平,促进经济增长

(一)当前世界各国税负变化趋势及其原因

进入新世纪,各国纷纷推出了减税计划,调低税负,形成了新一轮世界性的减税趋势和潮流。这些国家包括:

(1)美国。美国总统布什就职不到20天即向国会提出10年减税1.6万亿美元的计划(后来国会将其缩减为1.35万亿美元),主要是降低税率和增加税收减免。这是美国20年来最为庞大的减税计划。“9·11”事件后,布什政府加快了减税计划的实行。

(2)加拿大。2000年10月,加拿大宣布了历史上最大的减税计划,减税总额近1000亿加元,包括全面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增加生计扣除和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

(3)德国。1999年颁布全面减税方案,分步实施。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税率都有大幅度降低。

(4)法国。法国在2

000年减税800亿法郎的基础上,又计划从2001年到2003年再减税1200亿法郎,除了降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税率外,还要降低增值税的标准税率。

此外,英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比利时、瑞典、俄罗斯、荷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印度、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以色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希腊、捷克等国家也纷纷采取了减税措施。

之所以出现全球性的减税趋势,其原因主要有:第一,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竞争的加剧,通过减税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第二,应对世界性的经济增速减缓和滑坡,把减税作为刺激需求和扩大投资的重要手段。第三,税收理论在更新。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主张减少政府和税收对经济的干预、实行税收中性原则的呼声和理论在增强。

(二)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增长,增强国际竞争力

经济全球化加剧了人员、服务及资本的跨国流动,使得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要想激烈的竞争中取胜,我国就必须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规则变化而带来的税源变化、税种地位变化,调整现行税制和税负水平,促进经济增长。另外,加入WTO后,我国许多产业的发展会受到外国产品的强烈冲击。在关税的政策作用让位于国内税的条件下,我国应在WTO原则框架内,充分运用国内税,采用适当的方式保护和促进我国幼稚工业的发展,壮大我国优势产业和产品的实力,增强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以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综合分析我国的情况,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企业的总体负担水平较高,加入WTO后现行税制和部分税收政策的调整,将会增加部分企业的税收负担,在关税水平进一步下降的情况下,我国企业的增长能力和竞争能力受到较大影响。根据我国税负水平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分析,考虑到国际上的减税趋势,结合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的情况及近几年税负水平超常增长的情况,我们认为,我国当前应实行适度的减税政策,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增长。

基于当前国内外的经济形势,我国实行的积极的财政政策还会持续一段时间,这中间应当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作用。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手段有两种:扩大支出和减税。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主要采取增发国债,扩大财政支出的办法,没有进行大规模的减税,其理由有三:一是我国税收占GDP的比重过低,减税空间不大;二是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降低了减税的刺激效应[4];三是减税很可能会大量减少财政收入,财政难以承受。[5]应该说,目前我国大幅度减税确有困难,但适度减税不仅必要而且可行。这除了前面分析的我国税收总负担偏重和当前世界出现新一轮减税趋势等原因外,还有以下一些情况值得研究。

1.我国的主要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偏高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法定基本税率为17%,如果换算成“消费型”增值税,则税率高达23%,高于西方国家(大多在20%以下)的水平。而我国现行增值税对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工商企业分别按照6%和4%的征收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使得我国超过增值税纳税人总数80%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而德国为25%,澳大利亚为28%(5年内降到21%),英国、日本、印度等国为30%,美国实行15%、18%、25%、33%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前3档都比我国低,最高边际税率才与我国相同。如果再考虑到我国税前扣除项目少和企业经济效益低等因素,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就更重。

2.要正确对待税收与财政支出的关系

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基本目标就是满足政府公共支出的需要。在政府职能既定的前提下,宏观税负的高低,应以所取得的税收收入能维持政府正常行使职能及提供公共产品的最基本供给为准。问题在于,目前我国政府职能不清,存在职能错位、政企不分、包揽过多的问题,表现为政府机构过于庞大,人员过多,支出浪费严重,行政管理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已由改革开放初期的4.7%增加到目前的12%左右。因此,政府机构的精简和效能的提高,财政支出的节省,可为减税提供相应的空间。

3.减税对经济发展能起促进作用

不论对流转税、所得税,还是对其他各税减税,都会对生产和消费有明显的刺激作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减税让利明显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就是有力的证明。对不同的税类进行减税,尽管它们之间有着不同的功能特点,但是在具有扩张效应这一点上是共同的。只不过流转税减税的扩张效应主要体现在供给方面,所得税减税的扩张效应主要体现在需求方面。

减税之所以会具有扩张效应,是因为税收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价外税只是形式问题,不影响问题的本质),在价格一定的条件下,税额的大小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企业可支配利润的多少。我国中央银行曾采取7次降息、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和取消贷款指标限制等措施,财政一再增发国债、扩大政府投资,但启动民间投资的效果甚微。其关键的原因在于赢利率和投资回报率过低。据统计,我国1998年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的总资产贡献率仅为7.12%。总资产贡献率的分子是利润总额、税金总额与利息三者之和,分母是平均资产总额。在7.12%的贡献率中,如果扣除税金和利息支出,剩下的利润率则微乎其微。由此可以看出,税负的高低(包括流转税和所得税)会直接影响利润率,从而影响社会投资的积极性。

4.降低名义税率并不意味着减收

通常所说的减税,是指降低法定(即名义)税率。而税收的多少除决定于税率的高低外,还受税基宽窄、征管强弱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减税并不意味着减收。西方国家20世纪80年代的税制改革,实行“低税率、宽税基、少减免、严征管”的税收政策,结果促进了经济增长,税收总额并未减少,反而不断增加。我国一些现行税种税率偏高,税基偏窄,特别是减免过多过乱,既影响了税收收入,又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当务之急是,应尽量减少和规范各种税收优惠和减免措施,尽快建立我国的税收支出制度,并使税收支出在政府预算中得到反映,接受立法机关和公众的监督,这样也可以更加准确地评估税收优惠和减免的经济、社会效果。

减税政策要发挥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就必须降低主要税种和重要税种的税负。作为减税的配套方案,可以考虑通过一些税种的适当调整来增加税收收入,也就是,要对我国的税制结构做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6]从当前情况看,在通过完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同时,可以通过适当拓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适当调整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适时开征财产税、遗产税等税种来增加税收收入。减税并不是单纯指某个或某些税种的税负下降,而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主体税种和重要税种税负的下降。规模小、涉及面小的税种的税负下调对经济的影响有限,不能称其为一项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只有主体税种和重要税种税负的下降才能对经济增长产生重要影响。西方各国在减税的同时,也都扩大一些税种的税基,开征一些辅税种或提高辅税种的税率,以增加税收收入。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从促进经济增长的角度,我国当前应实行适度的减税政策,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完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制。

首先,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

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采取了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中所含税金不予抵扣的办法。这在当时对于保持财政收入稳定,抑制投资膨胀、经济过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目前,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病日益严重:(1)影响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由于购置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中所含增值税不能抵扣,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企业投资的积极性,特别是影响企业向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及基础产业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新技术的采用和经济结构的调整。(2)影响我国的产品出口。由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出口产品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没有抵扣,出现退税不彻底的情况,这必然会提高价格水平,降低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3)影响我国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有免税规定,而内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得不到抵扣,这会使内资企业在国内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上述问题只有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之后,才能予以解决。

目前,关于增值税转型问题,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已基本形成共识,惟一担心的是会不会减少税收收入,以至于财政难以承受。据测算,如果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大约要少收600亿元。应该说,在当前我国税收每年增收2000亿元左右的情况下,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并增加效益,从中拿出600亿元用于转型,换来一个好的税制,是值得的,也是承受得了的。还应看到,转型后,由于消费型增值税能够克服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会刺激经济的更快发展,从长远看会使财政长期增收。由于我国加强征管还有很大潜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很可能当年也不会减收这么多,甚至并不短收。

其次,完善企业所得税制。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分为内、外资两套税制。由于税前列支标准和税收优惠并不一致,使得实际税负差别很大。据测算,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1%,内资企业为22%,国有大中型企业为30%。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公平竞争,也不符合WTO关于规范税制的要求,应尽快合并两套税制,统一税法。其基本内容包括:(1)实行比例税制,税率定为25%,把国有企业的过重负担降下来。(2)规范税前扣除,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提高折旧率,放宽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列支标准。(3)扩大税基,整顿和减少税收优惠,实行国民待遇,但为使外商投资企业不过多增加负担:可采取某些过渡措施。我们主张的适度减税政策,主要就是指通过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

当前,我国经济正在进一步得到好转,是实施适度减税的较好时机,同时,这也是经济全球化和税收竞争的国际环境的客观要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近几年,我国税收增幅很大,财政有能力拿出一部分资金用来支持税制改革,以便形成“经济-税收-经济”的良性循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收连续几年增收千亿元,2001年增收2348亿元,2002年又增收1700多亿元。这为深化税制改革提供了财力基础。

第二,1994年税改时遗留的期初存货税款抵扣、外商投资企业超过原税负的返还税款和大部分过渡性减免税优惠措施陆续到期,这几项可使财政增收减支一大笔款项。

第三,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压缩财政支出规模是有一定潜力的。

第四,加强税收征管,控制减免项目,缩小名义税率与实际税负之间的差距,增加收入还有相当大的空间。我们应当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深化税制改革,适当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强企业活力,实现经济形势的根本好转。

【参考文献】

[1]袁振宇,等.税收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57.

[2]马拴友.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J].税务与经济2002,(1).

[3]长春税务学院课题组.宏观税负水平与结构研究[J].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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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制结构的收入分配效应分析

(一)税系结构的收入分析效应分析

从税系结构的收入分配效应上来分析,从现代国民市场经济发展上来看,税收主要实行的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政府对于市场经济的调节,以便于维持市场经济的发展,保证社会发展的稳定性。目前所实行的税系体系主要是为了区分于实际份额的比例和累计比例,但是比例税实际上市不受控于收入分配的影响,也就是说当收入分配提升时,利息税不变。在税系结构中平均税率与收入分配的比例呈现正相关现象,并随着收入的增加其平均税率也逐渐增加,反言之,收入的降低,其平均税率也随之降低。所得税时讲收益所得价格设定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统一名称。但是税负受到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收益的相关影响,无法实现变更,如若按照收入的高低来设定收入分配,那么就不能很好地实现降低收入差距。一般情况下当直接税收制度处于最佳的运行状况时,累计的所得税就会降低高收入者的支持分配情况,这样以便于最大程度地降低收入的差异。但是财产税的实施在建立在企业的各种动产和不动产的基础上的,企业的动产和不动产也是最直接的课税对象。基于企业具有较强的调节作用,因此企业财产的隐蔽性将直接的作用于财产税征收的难度之上,换句话说,在财产税征收时,有些企业财产具有隐蔽性,因此也会使得有些企业逃避一些税款的征收。

(二)税种结构的收入分配效应分析

直接税系内部的各种税种之间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个人收入是个人所得税中的基础,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人既是纳税人也是负税人。个人应得税的能力是个人收入情况之间的体现,因此,在扣除个人收入时在保证个人收入上报具有真实性和代扣情况的基础上;累进税率的税制就及时的调节过高收入的作用,以便于逐渐起到拉平收入差异的作用。一般情况下影响税制结构变动的因素具有以下几点:首先,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市场经济的运行制度、税收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税收政策所设定的将拟达到的目标。其次,从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上来看,这点是影响税务结构变动的最直接因素,所得税的收入与国内人均GDP的增长呈正相关。而从市场经济的运行制度上来看,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的制度可以为企业的发展拓展一定的空间,相比较计划经济制度下的市场经济,会降低因计划市场中流通货物价格原因而引起的生产不同产品的企业悬殊利润现象,也不会产生以流转税为主题的税制结果模式。最后从税收的相关管理制度上来看,我国采用的是宏观管理模式,因而对所得税对企业利润所得或者个人收入征税就较为复杂。

三、基于收入分配效应视角的税制结构优化分析

想要站在收入分配效应视角下优化税制结构,就必须的根据税收制度的所有方面进行有效的考察。实际上最适合课税实施的就是将所用的税收制度以理论知识为现实的依据,并对这些税制结构进行设置,但是设置必须建立在国家实际发展实情的基础之上,想要满足税制结构中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均匀的状态也要考虑到税收实施后的所产生的结果,针对实际情况进行有效地调节,实施间接税类和直接税类的改革才能不断满足实际调节收入分配不合理的现象。在我国,各种税种对居民的收入分配的影响是不同的。例如增值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针对所有市场经济中流通的常用的消费品,其不受商品的价格影响,统一征收按照17%的税率,但是增值税会受到个人消费倾向的影响,并逐渐呈现递减的趋势,相对于基本生活开支,低等收入的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会明显地高于高收入家庭。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税收本身是具备正调节经济的功能,但是尚未建立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国家采用不给予税收政策干预的政策,但是任凭市场自身调节,往往其结构不尽如人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国家逐渐认识到调节税收的作用,这也使得税制结构在调节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以及稳定经济发展上的相关功能显现出来,基于这样的研究背景,实施税收的调节都在市场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相对于营业税来说,各种行业的不同其主要实现的税率也不尽相同,在餐饮行业来说,餐饮行业的税率为5%,但是这种税率却明显高于乘坐飞机时所要上缴的税率,这也是一种具有累退性质的税种,这样将严重地影响着收入分配的结果,往往促使收入分配的结果缺少公平性。例如消费税。消费税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消费税主要针对的是市场中较为流行的奢侈品或者具有高耗能的企业,奢侈品的税率的作用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就是为了限制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的发展,以便于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实际上消费税具有一定的累进性,但是这种累进性质并不是完全存在于所有应税消费品当中的。由于消费税、增指税、营业税都具有一定的累退性质,因此必定影响其他行业也具备一定的累退性,其中包括教育行业和城市维护行业,正因为间接税在税收的行业中占据着较高的比例,因此就会严重地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为我国平衡收入分配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基于上述的分析能够看出,在逐渐的优化税制结构上要考虑到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改革的基本情况,在税制设置,就必须在企业间实行结构上的减税,以便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在针对于营业税上要根据市场中各个行业的发展情况来制定,如若全部统一实行,营业税改革。那么就将会严重的影响企业的纵向发展的平衡性,可以适当地实行对消费税现有征税范围未进行档次划分的部分重新分档。为了扩充中等收入阶层和保证消费需求,还可以设定不同档次的不同税率。例如适当的调高档消费品的税率,以期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和保护环境目的。关于间接税系的收入分配效应上,由于间接税的税负与直接税税负的转嫁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在商品流通的过程中,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商可以通过适当的调节商品的价格来达到转接税款的征收,但是不论税款征收数量怎样的变化,其税款部分都是由消费者来承担。往往在市场商品的流通中消费的数量与收入之间呈现着正比例的关系,由于生活必需品的征收上存在着一定的累加性和累退性,一旦缺少这种性质将会影响收入,就会逐渐拉大收入之间的差距。因此必须逐渐提高直接税,并有效合理地降低间接税的比例,才能逐渐优化税制的结构,适当采用加强税收征管的方式,不断优化个人所得税,并采用逐渐调节消费税征收的范围,以便于促进消费税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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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理论研究

西方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理论研究最早源于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纳(1931),他对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出现的“贫富两级分化,社会矛盾日益激化”现象,提出了“赋税就是以满足财政上的必要的同时,或不问财政有无必要,以规定国民收入的分配及国民财产的分配,借以矫正个人所得与个人财产的消费为目的的所征收的赋课物”以稳定社会秩序。瓦格纳的“个人所得赋税论”奠定了各国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理论基础;随后,国家干预主义、经济自由主义、现代税制优化理论以及公共选择学派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进行了大量研究,其中以国家干预学派的理论最为丰富。国家干预经济学派的鼻祖凯恩斯在探究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爆发的经济大萧条成因时,发现居民的消费能力不足和较低的生活水平造成了“有效需求不足”,而“有效需求不足”正是生产过剩的根源。为此,凯恩斯提出了“国家干预”思想,主张通过有效的政策干预以刺激“有效需求”,可以通过减税刺激居民的消费;此后,凯恩斯学派的继承者在吸收了凯恩斯“国家干预”思想的精华上完整的论述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理论。他们主张实行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只有提高所得税的比重,降低商品税的比重才能实现重新分配财富的作用。税率应以累进税率为主,在累进税率的所得税税制下,才能加大对富人的收入转移,同时调节收入差距的效果就大;马斯格雷夫(1959)提出了公认的财政“三大职能”将收入分配职能正式系统的写入了财政的职能体系。他认为“调节收入与财富的分配,使之符合社会上认为‘公平’或‘公正’的分配状态,就称之为分配职能”,目的就是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和缩小各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随后,国家干预主义学派的新剑桥学派、新古典学派、新凯恩斯学派不断的对税收的收入分配调节思想进行了丰富和深化,在这些学派中以新凯恩斯学派最为典型。新凯恩斯学派的学者发现用凯恩斯学派的“有效需求不足”不能解释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出现的“滞涨”,他们在吸收了理性预期假设和厂商利润最大化、家庭效用最大化的微观经济基础上建立了新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新凯恩斯学派代表人物斯蒂格利茨认为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在于“调节国民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增进社会福利”,他指出收入分配公平的税制选择是不可能兼有效率和公平,公平的关注必然损失效率,损失的程度造成了公平性税制的选择难度。当一国税制以收入分配公平为目的时,大幅度的累进性税制就会在公平增加的同时,以经济效率的损失为代价,最优的税制选择必然是公平和效率的最优选择。

二、西方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文献述评

由于西方以所得税制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由来已久,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效果的实证研究也主要聚焦在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上。所得税累进程度的测量直接决定了其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早期的税制累进程度的测度只局限在税率结构上,Pigou(1929)、siltor(1948)、musgrave et al.(1948)、Dalton(1955)从不同角度利用平均税率和边际税率测量了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发现累进程度越强,实现“正确的”收入分配的作用也就越强。Oberhofer(1975)发现不仅税率结构具有分配效应,税基也具有收入分配效应。税基的宽窄、减免税政策等都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Kakwani(1977),Suits(1977)发现既有研究“没有区分平均税率和边际税率对收入分配的不同影响”,在对税收水平与税率结构进行剥离后,将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数进行分解,分别提出了累进性指数和suits指数来测量税制的累进程度,将衡量收入分配的税前基尼系数与税收集中度或税后基尼系数作比较,当税前基尼系数与税后基尼系数之差为正值时说明税制结构是累进的,税制结构对收入分配不公具有矫正作用;当两者之差为负值时税制结构是累退的,对收入分配不公不但没有发挥矫正作用,反而起到了加速差距扩大的作用,税制的公平性不足。Steuerle et al.(1981)发现Kakwani(1977)和Suits(1977)没有分解税制要素对累进性的影响,将税制要素加入累进性指数后发现,个人所得税的非应税收入、税收优惠、税率结构都在一定程度上分别对收入分配具有效应。Pfalher(1990)遵循税收体系角度入手研究税率结构和税基两方面对收入分配的总体效应,提出了以基尼系数为基础的分解公式来研究税制的整体收入分配效应。西方税制结构的累进性研究也逐步拓展到间接税,Slesnick(1986)采用了一种新的方法测量商品税的累进性,发现间接税的收入分配效应依赖于价格,当存在一个累进性的最优税制时统一的税收体系就能显示出调节收入分配的优势。随后,Kakwani(1988)、Hassan et al.(1996)、Verbist(2004)、Baer et al.(2008)等选取不同的累进性测度指标对不同国家直接税、间接税或者各税种的累进性进行了测度,发现以直接税制为主的国家,累进性的所得税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一个重要途径;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累退的间接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就各税种而言,累退性的商品税对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与累进性的所得税相反。当然,在西方既有研究中也出现了“收入分配差距越大,税收的再分配能力就越弱”(Bjorvatn(2001)),个人所得税在发展中国家的收入分配作用效应很小(Bird et al.(2007))。但是,主流研究从不同程度上肯定了税收对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起到的作用。

三、我国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理论研究

我国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理论研究源于20世纪80年代,叶振鹏(1980)、姜维壮(1980)、安体富(1984)、陈共(1984)提出财政的“调节职能”,即财政收支应起到改变社会各阶层的国民收入份额,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使得我国财政职能从“分配、监督”职能扩展到了“调节职能”。陈共(1994)年提出了财政的三大职能“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经济稳定和发展职能”,正式确立了“收入分配职能”,即通过财政资金的调动来缩小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目标。郭庆旺(1995)、樊丽明(2000)、高培勇(2006)、安体富(2007)都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理论和作用机制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从税收制度、所得税累进性、遗产税、税式支出等角度论证了税收能够担任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担,强调了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途径。贾邵华(2010)从国民收入三次分配流程中的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机制入手,以图解的方式分析了国民收入分配的税收调节作用,并对税收的调节作用进行合理定位。

四、我国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文献综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不断的同时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显露。我国财政税收学者纷纷从税制公平性(累进性)角度对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进行实证研究。平新乔(1992)运用西方平均税率累进性、应纳税额累进性和剩余收入累进性对我国平均税率的收入分配效应进行了研究,发现不同收入阶层的平均税率差异越大,累进性越强。王雍君(1995)运用税前与税后基尼系数之比测量税制结构的累进性,比值在0-1之间时,累进程度越高比值越接近零。钱晟(2001)在分析我国现行税制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累退倾向,调节收入分配上的税种设计也过为单一,在征税政策上也没有考虑到人文特色,提出了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体系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措施。随后,我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税收的调节收入分配效应进行了研究。刘怡(2004)、李绍荣等(2005)、郝春红(2006)、王志刚(2008)、寇铁军(2008)、刘怡等(2009)、郭庆旺等(2011)、聂海峰等(2012)运用Kakwani指数,Suits指数、平均税率或模型对我国的税制结构、税系、税种进行了累进性度量,得出了大致相同的结论,即流转税有明显的累退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累退累进性在各年表现不一;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表现不足,提出了优化税制结构,从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转向“流转税、所得税”为主的双向税制结构。刘尚希等(2004)在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和单一税率的收入分配作用差异进行比较后,提出了单一税率的有效所得税制。徐进(2006)从商品税对个人收入使用过程的收入分配调节出发等提出了从个人所得税税率和商品税的税种设计上使税收发挥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王亚芬等(2007)、饶海琴(2010)等运用税前税后基尼系数、平均税率分析了个人所得税对全国和上海地区分类分层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效果,发现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效果较弱。王乔(2008)、赵桂芝(2010)运用基尼系数对我国税制结构影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大体显示出逆向调节,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效果不显著,我国的税制结构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此外,卢洪友(2011)从公共物品成本分摊角度,何辉(2007)从利息税的角度分别分析了税收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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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合理。个人所得税是西方大多数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并且以累进税制实现纵向公平的效果也最直接,但在我国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都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有:

2.1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不合理。个人所得税税率中边际税率最高的是工资、薪金所得,为45%,且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最高税率也过高,而对一些资本财产性所得采用比例税率,例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形成了把征税重点放在低收入人群的工资、薪金中,对一些高收入者缺乏征税力度,在实际执行中也难以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

2.2征税模式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分项扣除、分类定率的征税模式,这样的模式虽然课征简单,能够降低征税成本,但是容易造成纳税人的税负不公平。取得同等收入的居民可能会因为来源不同而导致所纳税多少不同,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个人相对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集中的相对多纳税。违背了税收量能课税的原则,这已经不能适应现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下人们收入多元化的实际情况了。

2.3费用扣除方式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未考虑到纳税人的家庭总收入、赡养老人、住房、教育等方面,没有综合考虑成本费用、生机费用和个人的具体负担。同时,多种个人所得是按此纳税,导致同一笔所得,通过改变取得收入的次数,不但使扣除额发生改变,而且可以调整其适用的效率,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发生改变。因此,来源多、收入高的人往往会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从而造成违背税收纵向公平原则的现象。

3.财产税调解不力,遗产税与赠与税缺位。财产税是对纳税人在所得税后积累的财产进行课税,有助于限制财富的过度集中。如果说所得税是针对收入的流量征税。财产税本质上是维持公平的,它调节经济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收入的再调节,促进公平,缩小贫富差距,重点征税对象是富人。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财产税由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构成,财产税税收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但由于其征税范围窄、税负轻、税收收入少、税种单一等问题,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非常有限。此外,我国用于调节代际间收入分配的遗产税、赠与税的长期缺位,使税收对居民财富的调节一直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社会保障制度待完善。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使社会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受到限制。根据相关规定,我国社会保险资金是通过收费的形式筹集的,这种筹资方式在实际运营和管理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分散,征收成本较大,征收率不高,对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督等方面。不仅导致了一些地区的保险费欠缴,也使得有限的保险费收入部分用于征收机构的开支和人员费用,没有做到专款专用,导致难以满足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且社会保险也只有通过对收入及支出的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收入再分配的作用。这就使得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既难以实现社会公平的要求,也难以实现效率的目标。

二、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税收政策建议

1.初次分配环节税收调节需要在效率基础上兼顾公平。在初次分配中要尽量减少不同要素产生的不合理差距。遵从公平原则,以保证那些只能凭劳动换取收入的低收入群体享受到应有的经济发展的成果。充分发挥税收对初次分配的调节,并不是要用税收取代市场主导的分配,而是要使税收有助于实现初次分配的公平与效率。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种都会影响到工资、租金、利息、利润等收益,进而对初次分配产生必要的调节效应。

1.1增值税。尽管增值税较符合经济效率的原则,但由于其具有明显的累退性,对低收入者易造成较大的负担。这显然不符合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对面包、食用油、大米、自来水、燃气等一些生活必需品给予免税或低税,以降低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税率,减轻低收入阶层的流转税负担。由于流转税的易转嫁性,厂商只有降低享受税率优惠的那些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才能保证低收入者真正享受到实惠,增值税也才能起到调节分配的作用。

1.2消费税。消费税调节收入水平,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通过扩大税基和提高税率的办法来增加高收入者的消费负担。可在2006年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奢侈品的征税范围,如对购买超豪华住宅,享受超豪华宴席、高级美容洗浴、高档夜总会消费等休闲娱乐行为,开征特别消费税。同时,对一些逐渐为大众所普及的产品,则适当降低这类产品的消费税税率,有助于培育中等收入阶层,同时也可以刺激消费,拉动内需。

1.3完善资源税。我国的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对生产、开发各类资源及使用土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现行的资源税主要面向国有大型资源类企业实行从量计征,难以按照资源的市场价格变化对资源开采进行有效调节,更没有彰显对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和保护。2007年,我国资源税收入为261亿,只占全年税收收入的0.52%。相应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改进资源税的征收办法,实施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的征收办法,可以调节企业级差收入,调整资源开采企业的不合理利润,使行业间的利润差距趋于合理,同时也能起到保护资源环境的作用,有利于经济可持续的发展。

2.再分配环节税收调节分配要凸显公平。再分配环节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进行的,政府对要素收入进行的二次调节。对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格局,再分配手段只能进行局部调整和有限的修正。由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想要通过税收政策完全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并不现实。

2.1深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a.调整优化税率结构。对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应借鉴国际经验,采用4至5级累进税率,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对于劳动所得、资本所得、偶然所得要区别对待,劳动所得的税率必须要低于资本所得、偶然所得的税率。即应提高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租赁、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偶然所得等非劳动性收入的税率。b.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鉴于目前我国的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公民的纳税意识较为淡薄,个人信息系统不完善等客观现实,直接将分类制改为综合制可能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较现实的是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按照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属于投资性的、无费用扣除的所得采用分类征收,对于通过劳动所得的报酬和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采用综合征收。c.确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变化而不断调整。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并适当考虑纳税人的自然状况、生计、赡养老人、婚姻等实际情况,做到相同收入家庭纳相同的税,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的社会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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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提合同预计损失的差异税法规定:未经核准的准备金不得扣除。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果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其他业务收入的差异与调整

税法规定: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材料用于非货币换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三、视同销售收入的差异与调整

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收概念,不是会计学的概念,某一经济业务发生,首先无需考虑它是否属视同销售业务,而是先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会计处理未确认相关的收入,即有的视同享受业务会计处理也会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相关规定需要确认收入的再做纳税调整,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时一般无需对该业务做专门的会计处理。

四、营业外收入的差异与调整

(一)固定资产盘盈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应当作为盘盈当期的其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额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视为以前年度会计差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日需要纳税调整。

(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税法规定:作为处置当期的其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最终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税法规定:确定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分析:税法均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进两笔业务确认损益。

(四)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税法规定:作为处置当期的其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

(五)罚款净收入税法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

(六)企业因破产、清理整顿、财务困难等情况需要债务重组收益,要区别对待,既要考虑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又要考虑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账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企业清算或改组时,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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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在形式上违背了习的国民待遇原则,违反了保险市场机制的平等竞争原则。人世之后我国受影响最大的行业便是保险业,尽管从长远来看,对我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个难得的机遇,但是从近期来看,挑战是实质性的。在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中,保险业首当其冲。根据协议,人世后我国对外保险政策将会发生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放宽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准人政策逐步扩大外资保险公司在华经营的业务领域和业务范围,并取消其数量限制外资保险机构在法律、规章制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待遇将与国内保险机构相同。这就意味着在年内逐步给予外资保险企业与中资保险机构同等的待遇—“国民待遇”,尤其是外资保险机构将享有我国保险市场所有权上的“国民待遇”。而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依然给予外资保险企业“超国民待遇”—比内资保险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现行保险税收政策严重违背了的国民待遇原则,其政策的滞后性使其显示出明显的不公平性,在我国税收环境中中资保险企业不能与外资保险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使本来就处于幼稚成长阶段的中国保险业的经营环境更本论文由整理提供

加雪上加霜。显然,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严重违背了税收所追求的公平原则,不利于民族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有违于税收政策制定者的初衷。这是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的一个显著的负面效应。

其次,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也悖离了税收的效率原则,损害了经营效率、社会效率。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作为吸引外资的一个重要手段已不再发挥作用,税收优惠政策对外资保险企业在某种情形下变得多余而浪费。一方面,一项吸引外资的政策能否发挥作用与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动因有着密切的关系。外资保险企业争相进人中国,看中的是中国潜在的巨大保险市场,也就是说,中国保险对外国投资者最有吸引力也最有价值的是中国保险市场的“市场所有权”,而的加人,意味着中国保险市场所有权对外资保险企业的某种让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保险税收政策对外资保险企业已显得不再重要,甚至无关紧要。另一方面,一国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发挥作用,取决于是否与外商投资者所在母国的税收政策相协调,如果投资者所在国对海外投资所得实行税收抵免或扣除限额,则投资者实际上并没有得到税收优惠,只不过发生了税收在国与国之间的转移。在此情形下,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得不仅多余,而且产生了浪费。我国目前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二,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已演变为我国民族保险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根据我国加人后半年的统计资料显示,从表面上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似乎驶人了快车道,年一月共实现保费收人亿元,同比增加亿元,增幅刀,其中,人身保险业务增幅高达,财产保险业务增幅。然而,从承保利润来看,则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年上半年保费增幅高达的寿险公司账面利润仅有亿元,较上半年同期减少亿元,下降幅度为。据业内人士分析,保费收人上升而利润下降的主要原因,除赔款和给付同比增加亿元,增长以外,寿险公司营业费用、手续费、佣金分别增长了、和。总之,保费上升而利润下降主要是由于保险经营成本不断攀升所致。其中,营业费用的上升成本为保险经营成本上升的第三大因素。而在营业费用的构成中,中资保险企业承担的营业税负占据着较大的分量。税收的强制性和营业税的易于征管,使营业税负成为了我国保险企业的固定成本,也是通过保险企业自身改善经营管理都难以消化或减少的经营成本。而我国现行保险营业税收政策一方面对内高于国内一般行业的营业税,另一方面对外资保险企业的营业税负给予了较大的优惠—可享受较高的税基扣除标准和年之内退还营业税的特殊待遇,相比之下,中资保险企业承担的营业税负是比较沉重的。另外,对外资保险企业在所得税上的各种优惠以及在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上的免税待遇,相对削弱了中资保险企业的获利能力和资金积累能力,而外资保险企业恰恰在资金实力上有着明显的竟争优势,可见,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实际上是一项“扶外强、惩内弱”的不合常理的政策,不仅直接影响了我国民族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承保利润,而且削弱了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国际竞争力。深层次地看,加人后,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还进一步影响了中资保险企业的资本造血功能,威胁着整个民族保险业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甚至对整个社会的稳定都将产生不良影响。这一结论似乎耸人听闻,其实一点也不为过。因为,一国保险业能否长期稳定健康地发展,主要取决于该国保险业是否拥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充足的偿付能力。而目前我国保险业面临着资本金严重不足、偿付能力偏低的状况。和外国保险公司相比,中资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差距甚远。我国民族保险业不仅资本实力弱小,而且还存在着严重的资本金不足的状况。解决我国资本严重缺口的现实途径主要有一是利用中资保险公司上市融资。这一途径目前还受到我国保险法规、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以及保险公司自身经营业绩的现实约束,因而不可能成为解决资本严重缺口的主要途径。二是吸收外资参股。目前,这一方式在我国各保险公司中甚为流行。然而应该看到,外资参股往往夹杂着一些苛刻的附属条件,其参股数量也是有限的,一些资金雄厚的著名保险公司尤其是美国更倾向于在中国设立外资全资子公司,因此,利用外资参股解决资本缺口的作用也是有限的。二是加强保险公司的自身资本积累。即按照保险公司法的规定从历年的利润提存资本公积金。比较而言,这种途径应是最可靠的主要途径。然而这一途径却受到了我国现阶段保险公司获利能力急剧下降的严重制约。从年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平均资本利润率水平逐年下滑,平均只有一,可供中资保险企业提取资本公积金的数量微乎其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造成其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较高的营业税率无疑增加了中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因而严重影响了它的资本造血功能,直接威胁到了中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仅以最低偿付能力标准衡量,减少了毛利润,同时,比外资保险公司多交一倍多的所得税,导致中资保险公司的税后净利润大大减少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的比率已高达犯,我国保险企业存在着较大的潜在支付信用危机。超级秘书网

第三,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导致了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任何一项政府政策作为一种政府干预手段,都会对社会福利产生一定的影响,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也不例外。政府税收给社会福利带来的变化主要由政府财政收人和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组成,由于税率的固定性,政府获得的财政收人是确定的,因此,我们着重考察现行保险税收政策尤其是较高的营业税对我国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产生了怎样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如何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当前保险市场结构或市场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加人,后,我国保险市场结构表现为中资保险公司在市场份额上仍占有绝对垄断优势,而在保险企业数量上中外合资及外资独资保险企业数量却超过了中资保险企业数量。另外,目前我国仍对保险商品实行价格管制,因此,我国对保险商品征收的较高的营业税负,中资保险公司难以通过涨价而转嫁,它受到了外资保险企业外在竟争压力和政府价格管制的双重约束。故此,从形式上看,是中资保险企业独自承担了营业税的较高税负。实际上,营业税的税负的最终承担者是谁取决于保险商品的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商品供给弹性很大,一是保险生产中的固定资产比例低,供给不必受到调整生产规模的技术约束二是在外资保险企业全面进人中国保险市场后,中资保险企业具有抢占市场先机的内在冲动。而相比之下,我国保险商品的需求弹性较小,主要受保险意识弱、收人水平低、保险价格高以及保险信用、服务质量差等因素制约。因此,尽管对于不同种类的保险商品,保险消费者因需求弹性之间的差异具体承担的营业税负有所不同,但从整体上看,我国保险商品需求相对于供给无弹性,营业税的税负主要由保险消费者承担,即通过保险商品的销售,将税负主要转嫁给了保险消费者。

这似乎违背了我国保险税收政策制定的初衷,再次证明了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未能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更主要的是它损害了我国保险消费者的社会福利,使得我国保险消费者必须付出更多的货币才能换回必要的保险消费。从社会整体上讲,必将抑制我国保险总需求,对于正在迅速成长的我国民族保险业是极为不利的。另一方面,较高的营业税负也对中资保险公司的生产者剩余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是由于加人后我国保险市场竟争日趋激烈所致,不仅存在中资保险公司之间的竟争,而且有中外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保险市场竟争格局给消费者带来的多样化选择,使得保险营业税负不可能完全转嫁给保险消费者,中资保险公司必定要承担一定的生产者剩余损失。而外资保险公司因缴纳的营业税在年内予以退还,实际上并不承担生产者剩余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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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财政收入风险预警系统构建

根据前述地方财政收入风险预警指标风险分数值的映射原则,将每一个预警指标实际值按照其所处风险区间的不同映射为相应的分数,再根据各预警指标对地方财政收入风险的贡献权重(即运用AHP得到的指标权重),计算出各年度的综合评价分数,据以建立地方财政收入风险综合评价函数。其中,R代表地方财政收入风险综合评价分数,Xij代表第i类风险因子第j个指标的风险映射分数值。与此同时,由于各风险预警指标借助0分、1分、2分、3分的指标分值表示其风险运行状态,因此,地方财政收入风险最终加权得分仍可采用0分、1分、2分、3分反映其不同的风险区间。本文设定1.5分为轻警和中警之间的界限,两两分数之间的区间就是每一运行状态的风险综合评价分数区间。为了更直观地反映地方财政收入的风险状况,分别用不同的灯号表示不同的风险区间,如表4所示。

三、2006~2013年辽宁省地方财政收入风险的实证分析

在选取《辽宁省统计年鉴2013》及《2013年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预警指标数据的基础上,将各预警指标值经过指数化处理后得到的风险分数值代入公式(1)中,运用地方财政收入风险预警系统对辽宁省2006~2013年地方财政收入风险进行分析,得出辽宁省地方财政收入风险的综合评价结果,如表5所示。综合评价结果显示,辽宁省地方财政收入风险除个别年份外基本处于轻警区间且属于轻警偏下的状态,总体可控。从地方财政收入风险因子的角度分析,规模因子的风险值偏高,这主要基于两点原因:一是财政收入增长率的变动较大,此与经济形势的变化密切相关;二是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变动较大,从2006年的8.79%上升到2013年的12.34%,且呈现逐渐上升趋势。但就全国范围而言,辽宁省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还是处于偏低水平的。从地方财政收入风险预警指标的角度分析,不难发现有三个预警指标值的变化趋势比较明显(如图2所示):一是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这一点前面已经提到。二是增值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从2006年的15.21%下降到2013年的6.85%,呈现逐渐下降趋势。这主要源于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以及2009年转型的正式实施引起增值税收入的不断减少,进而引发辽宁省地方财政收入风险的不断增加。三是营业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从2006年的25.12%下降到2013年的19.63%。尽管辽宁省第三产业的增长速度较快,但由于产业结构的不合理,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总体仍呈现下降趋势,这必然导致以此为税源的营业税收入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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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税收入膨胀式增长,超越GDP和税收增长速度,地方财政收入税费结构变化明显。长期以来,我国财政领域一个突出矛盾是,一方面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仍然偏低;另一方面一些规费等形式的预算外资金还在大量地收取,也就是说,政府不仅在收取以税收为重要形式的规范性财政收入,而且预算外“收费”。

从另一角度看,近年来,在全国经济增长放缓和房地产调控政策背景下,全国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GDP的增长速度。究其根源,一个重要因素是地方财政非税收入地位转变,由原来的“拾遗补缺”转变为“半壁江山”,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二财政。近几年,由于一些地方“土地财政”突飞猛进,这些地方政府财政中非税收入占比已高达50-60%。

(二)非税资金管理难度增大,财政监管职能被肢解,部分非税收入游离于监管之外。非税收入的执行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或者是相关的主管部门,由于票据使用缺乏统一标准,一些涉及非税收入部门一直是使用上级主管部门的印制票据收取非税收入,财政部门尽管在程序上进行了审核,但仍没有能力对它的后续工作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一些地区和部门由于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收入执行机制,无法做到令行禁止,导致一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时有发生;此外,非税收入大部分款项即使被纳入到预算管理的范畴内,对于非税收入审核、使用和管理也仅仅只是走马观花,流于形式,致使财政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最终导致对非税收入的管理缺乏刚性的约束监督力。

(三)二次分配缺乏科学规范的统一标准,分配体制不合理将使政府财力资源的配置能力和效率降低,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

由于收费形成的经济来源基本上归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支配,缺乏统一规范的分配标准,导致二次分配的不合理。一些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铺张浪费甚至社会腐败现象滋长泛滥,社会资源不仅得不到有效控制和调整,造成地方资源的无序浪费,非税资金长期游离于国库之外,将严重削弱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与中央财政和税制改革思路背道而驰,干扰了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对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带来了消极作用,直接影响我国财政收入的根基。

(四)政出多门,收费主体多元化,来源渠道复杂,执收环节多,收入来源不稳定。与国家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等相比,非税收入呈现于税收收入的不同之处,首先非税收入由于征收项目的选择性,明显具有零散性的特点;二是非税收入由各职能部门分别征收,征收标准和征收环节各不相同,带有明显的行业性特点;三是征管方式存在不同的执行主体,其复杂性、多元性的特点较为突出;四是征收的方式渠道复杂,有主管部门(单位)代收自缴,有的是由银行代收,还有由财政机关征收;五是来源渠道不稳定,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某些临时性和罚款项目, 突击性和集中性特点明显,导致这些非税收入时高时低。

(五)法制不健全,监督缺乏约束力,未形成规范、完整和系统的法律法规。从法制化进程上看,非税收入增长过快,管理艰难与执行混乱,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经济转型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改革制度没有最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的一系列内容,包括立项、定标、征收、监管、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环节仍寻找不到能够覆盖全国范围的统一、规范、系统和具可操作的法律法规,使非税收入征管做到无章可循;同时,非税收入征管和使用随意性较大,缺乏健全的法制监督,使得非税收入管理难以规范,对违规行为难以有效约束。

二、非税收入现实问题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全国财政收入结构比重中,税收收入增幅回落,但是非税收入占比增长,必然导致费大于税的现象出现,税收与非税收收入此种此消彼长现象,极有可能导致企业负担变相增加,影响结构性减税政策总体效果;同时,非税收入征缴具有不稳定和不确定性,持续在高位运行极有可能引发财政风险。

实践证明,地方财政非税收入诸多问题,势必导致一系列消极因素,进而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一)侵犯税基。税收与非税收入比例失衡呆滞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在收入分配体系中所占的地位下降。非税收入大部分成为地方财政(或部门)的利益,必然会分散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二)降低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导致各种社会腐败现象,增加了机构改革的难度。由于非税收入基本上归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支配,不仅助长了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和盲目基建,而且权利过于集中,为腐败现象提供了温床,损坏了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三)制约了经济主体的发展速度,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济秩序。税费高低直接影响经济增长速度,过多过滥的收费使企业不堪重负,加重了企业做大做强的成本。(四)削弱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从广义上讲,税与费都是政府通过行使行政强制权无偿征收。收费的随意性和广泛性,破坏税法的严肃性,降低了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五)大部分收入在支出上游离于财政监督,无疑是肢解了财政管理职能,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

三、加强地方财政非税收入征管的对策选择

改革非税收入,应当从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深化非税收入改革,规范非税征管要素,推进征管体系建设,依托信息化手段支撑以及加快法制化管理进程等方向入手,遵循标本兼治的综合对策。

(一)完善和推进彻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理顺分配关系入手,从源头起正本清源,还原税收和规费之本来面目;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当的原则,确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和非税收入体系,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消除地方财政过度依赖非税收入理念;同时,改革和深化投融资体制,适度开放政府融资和举债,推行资产证券化等,为政府培养后备财源支撑,阻断政府利用新增收费项目筹资的思路。

(二)寻求非税收入改革突破口,积极推动“费改税”,这将涉及到部门、单位利益的重新调整。首先,对一些征缴相对稳定兼具税收性质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项目,推进“费改税”改革试点,包括试点开征“社会保障税”、“燃油税”、“资源税”和“遗产税”等新税种,拓宽地方政府财源渠道;其次,对于那些“费改税”条件不成熟的,允许继续保留收费项目,但必须纳入 预算资金统一管理。

(三)划分经济利益主体管理权限、明确收费范围,理顺分配渠道和分配关系。非税收入实质仍然属于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与税收相比,有其自身特征,如征缴依据、服务范围和对象,收入使用方向、形成过程、分配方式都与税收有所不同等。因此,应当科学统一确定范围,内容,标准、费率,尤其是要细化征收标准,减少弹性空间,公开征收信息,禁止擅自提高收取标准、任意扩大收取范围,使征收各环节运行在阳光下,驶入规范化的公共财政运行轨道。

(四) 建立统一、规范和完善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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