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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构成与期限构成。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自开办小额贷款的业务以来主要拓展了包括住房贷、特色贷、商房贷和旅游贷在内的4个大类的业务。在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小额贷款业务量最大的是增信贷业务,2013年度累计投放了人民币426980.84万元,结余539574.1万元。
3.贷款用途与去向。2013年小额贷款业务均为生产经营类贷款,若按行业结构划分,大多数投向为中小企业(31.48亿元、比例达到了73.73%),其次依次个体经营者、农业及其他,其中个体经营者投放贷款7.45亿元,占比达到17.45%;向农业投放贷款2.45亿元,占比达到5.74%;其他贷款投放为1.318亿元,占比仅为3.09%。
4.贷款质量。整体而言,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小额贷款的贷款质量良好,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逾期金额逐月增多,逾期时间也不断加长。以五级分类为标准,4月份起就出现了关注型贷款,9月份起就出现次级型贷款,仍未发现可疑型和损失型贷款,逾期率在1%以下,最高为0.90%。
二、兴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存在的风险问题
1.业务资金管理不善。从兴业银行长沙分行2013年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状况来看,兴业银行的自身发展还不完善,首要问题是存在资金流向不合理。贫困人群很难获得贷款资金支持,实际上小额贷款资金更多向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以及农村中的中上层农户提供,而那些对小额贷款需求大的贫困群体却往往得不到资金支持。这是兴业银行小额贷款资金流向不合理的具体表现。
2.涉农产品创新落后。在长沙银行小额贷款产品的品种中,开放了住房贷、特色贷、商房贷和旅游贷贷4个大类的业务,主要授信群体为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经营者,而针对于急需资金的普通农户的产品很少,这在产品设计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满足现有的市场需求,针对农户的小额贷款产品亟待开发。
3.人力资源管理落后。基层从业人员缺乏贷款检测和审计能力,而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对该类人员的业务培训时不与风险、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与合作。风险管理和审计人员也缺少金融相关知识,其相应能力不足以及时和深层次地了解相关问题。此外基层从业人员自身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从业经验,基层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不到位,部分从业人员基本素质达不到从业要求。
4.业务监察管理不善。从实地调研的情况来看,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对小额贷款业务的档案未进行制度化管理,档案管理情况混乱,重要凭证、文件并未执行双人双眼管理,更有甚者还存在借款人资料缺失的现象。从抽样的500份档案中发现,档案文件存在43份漏签字,18份代签字的档案;有18份贷款资料缺结婚证复印件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在235份商户担保的贷款业务中,40份缺少借款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5份影像资料取证简单并且存在归集不及时的现象。
三、对策及建议
1.重置银行资源配置,规范小额贷款流向。针对现阶段兴业银行长沙分行的自身发展还不完善,小额贷款业务资金总量不足,小额贷款资金流向不合理等问题,在进行小额贷款风险管理制度的优化设计前,对银行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规范贷款流向。
2.加大小额贷款业务产品创新力度,设置合理业务期限。银行应当在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市场调查建立的客户数据库,基于金融行业盈利模式,流程和利润率等进行行业可行性分析,从而提高小额贷款业务质量和资产效率,以规避风险。基于前期市场调研和客户数据库分析,在增信贷、便利贷、标房贷和倍速贷4类产品的基础上,针对粮棉油种植经济模式多元化发展导致的农业生产周期相对延长,中小企业、微型企业资金周转不易的现状,敦促营销部门开发更多贴近市场的产品,完善小额贷款业务。
3.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完善人力资源管理缺陷。根据调查了解兴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的基层从业人员普遍缺乏贷款检测和审计能力,而风险管理和审计人员也缺少相应的金融产品知识。针对如此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有助于其在工作中更加合理地发放贷款,规避风险。
4.规范业务档案管理,加强客户资料审核。业务档案是反映业务谈判到成交全过程以及与客户之间关系的重要资料,是确保银行贷款资产的安全性和业务合法性的第一手证据。因此,兴业银行针对目前兴业银行贷款档案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小额贷款业务档案管理的方法:
2经营方式创新
从2006年国家开始批准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以来,全国迄今已有5000多家了,按照市场规律,每个企业都有有他的生命周期,因为经济也有生命周期。小贷公司要想保持旺盛的生命力,经营方式的创新也尤为重要。我们既不能照搬照套商业银行的经营方式和经营产品,也不能像民间借贷那样没有政策底线。实际上我们是在狭缝中求创新、求发展。如今国内金融市场改革已经逐步展开,过去的一些政策壁垒已经逐渐松动。这为小贷公司的经营方式创新提供一定的空间和机遇。一方面小贷公司业务可以与典当行业挂钩,典当行业因为它的市场特性在借贷市场中具有独特性。首先借款利率和综合管理费可高达50%多;其次典当行业借贷时按行业特性,借贷人的物品实行了质的转移;第三典当行业借贷期较短。小贷公司可以从两种行业中的差异性入手,开拓新的经营品种。另一方面小贷公司可以与资产租赁行业挂钩。随着工业的竞争白炽化,有些生产企业和商业银行都相应开辟了资产租赁业务。小贷公司可以选择从一些价值不高的工业产品入手,特别是农业机械产品,如果我们小贷公司创新相应的经营品种,既服务了微小企业、三农产业,扩大了客户群体,又开辟了新的盈利渠道。为小微企业增添了市场活力。
3融资渠道创新
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是非公众性的,不吸收存款的放款机构。小贷公司的性质决定了他只能够利用他的资本金对外发放贷款。小贷公司本身又属于轻资产公司,没有固定资产,有的只是有限的货币资产。现实中,轻资产型公司在担保抵押规则里面很难融资。因此小贷公司的对外融资几乎是企业发展的命门。融资渠道的创新对于小额贷款企业尤为重要。目前小贷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拓宽融资渠道:一是利用公司股东的资产到商业银行抵押担保融资。这种方式有可能给股东带来风险。小贷公司一般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需按股本金出资比例承担责任。而用资产抵押融资有关股东会承担额外的风险。二是与典当行业和融资租赁行业合作,利用典当行业质押的物品和融资租赁的设备向商业银行抵押融资。三是与担保公司合作,由担保公司担保为小贷企业在商业银行融资。四是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为小贷公司作信托产品融资。(以上四种融资行为,又局限于小贷公司负债率不得高于70%的政策规定。)五是增资扩股,当小贷公司经营走上正轨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知名度后,择机以每股﹤1元的价格对外增资扩股,这种方式没有政策限制,操作起来不失为较佳之作。
4企业文化创新
商业模式创新中如果没有与之相匹配的企业文化创新,那所有的创新都等于零。因为企业文化创新是企业一切的开始,你做小贷公司就要树立做小贷的理念,做小贷的文化。如果既没有树立做小贷的理念,又没在做小贷的文化,如何创新?如何参与市场竞争?现在只要是做小额贷款公司,从公司管理层到从业人员,大量都是从商业银行流动过来的。我们投资人在招聘人员时只是单方面考虑到人才的“拿来主义”,没有认识到拿来的除了人以外,还有他们的思想、理念、行为,最要命的是“惯性思维”。每个企业都有他的特性。小贷公司绝对不能与商业银行划等号。如果简单地把小贷公司与商业银行等同起来,照搬照套商业银行的文化理念、经营风格、办事程序等,那这个小贷公司就可能向前走不多远了。因此小贷公司文化创新至关重要,当我们的管理层和员工拥有了全新的小贷理念、小贷文化,就会明确小贷的市场定位、小贷的生存法则、小贷的发展目标;就会拥有积极向上的心态,展示自我的能力。创造人生价值动力;拥有这种文化理念的团队,我们的小贷公司就会在市场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二、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客户信用风险的客观性因素
首先,从客户因素来看,信用贷款的主体信用意识比较单薄,加上农业生产经营水平比较低,严重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业生产是以单个家庭为主要单位,农业经营的收入比较低,难以明确地划分资金的使用性质,农户的文化程度低,缺乏金融知识,还款能力比较弱。作为一种弱质产业,农业生产的周期长、利润低,盈利能力较弱,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很多农村地区的农业基础设施也不完善。这些因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信用带来不小风险。加之很多农户信用和风险意识薄弱,获得资金的渠道并不是很正规,在还款中经常出现拖欠和拒付等现象,这进一步加剧了信用环境的恶化。如果农产品市场出现了较大范围的价格变动情况,或者区域内出现自然灾害,很可能农业生产者会血本无归,拖欠贷款或者拒还贷款也就成为破产农业生产者的无奈选择。其次,从大环境上看,目前我国的征信系统,尤其是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非常滞后,农户、农村企业、很多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没有纳入到征信系统之中,借贷方和贷款方两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贷款公司在信息上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区域、规模等因素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使他们缺少专门的信用评估人员,也缺少相应的风险评估技术,对于客户的资信评定以及授信额度都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使得贷款前的逆向选择和贷款后的道德风险因素难以降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客户信用风险。通常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是通过提高利率的方法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但这实际上丝毫不能够降低信用风险,反而使自身有效贷款的规模大大减缩。而且,在信用体系没有健全、农村担保物权制度比较滞后、科学有效的财产抵押担保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农户比较缺乏有效的资产抵押。这使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贷款面临很大信用风险。最后,从监管因素来看,监管体系不完善也使小贷公司客户信用风险增加。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接受银监会的监管,监管机构不明确,责任不清晰,经营风险的控制完全依赖自我约束,对小贷公司出现的违背“小额、分散”指导原则的现象,难以进行有效监管,出现了贷款大额化、贷款客户非常集中的现象,这无疑增加了客户信用风险。如果出现呆账坏账,加之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相对不充足,就会导致破产的危险。
2008年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小额贷款公司接连成立。几年来,小额贷款公司盘活民间资本规模逐渐扩大,带动投资作用日益明显,最优经济规模开始显现,贷款品种有了较大创新,但仍然存在资本缺乏后劲、经营税负较重及风险防控能力差等问题,建议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并逐步把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系统。
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效应分析
(一)盘活民间资本规模逐渐扩大
2009年末,吉林市共9家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资本规模累计约3.42亿元,截止2013年6月,吉林市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增至56家,资本规模累计约25.53亿元,累计增长近8倍。从表1可以看出,公司数量与资本规模都在不断增加,资本实力不断壮大。从资本构成来看,小额贷款公司资本中,80%—90%资本来源于自然人和民营企业,可见民间资本是小额贷款公司资本的主力军。调查发现,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和盈利,不断吸引诸多民间资本流向小额贷款公司,或成立新公司,或参股入股,从而有效聚拢社会闲散资金,使盘活的民间资本规模不断扩大。
(二)投放资金杠杆作用日益明显
我们以2010至2012年连续3年数据进行资金效率分析。从表2可以看出,近3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投放量一直增加,整体保持上升趋势,带动投资量持续增长。为准确测算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投放效应,我们用资金杠杆率指标来测算,即资金杠杆率=带动投资量/资金投放量,从表2可以看出,资金杠杆率从2010年的1:1.67,上升到2012年的1:4.55,即投放资金每增加100万元,就能带动455万元投资增长,可见投放资金的杠杆效应日益明显。
(三)最优经济规模范围开始显现
按照美国现代经济学家斯蒂格勒提出的适者生存法(The Survival Technique),我们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最优经济规模进行研究,该方法的运用原理是对行业中现有企业按规模大小进行分组,然后对其市场占有率等某个增长指标作时间序列分析,生产效率高的企业集合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或其它某个增长指标就会不断提高;相反,效率低的企业集合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或其他某个增长指标就会不断降低。通过对增长指标进行进一步比较、分析,就可确定在市场上适于生存的企业规模范围。我们对小额贷款公司按资产规模分类,按投放资金行业占比为效率指标进行。
规模小于2000万的公司个数虽然增加,但投放资金行业占比却持续下降,同样,规模介于2000万与3000万之间的公司个数从2010年末的6个增加到2012年的11个,投放资金行业占比却从29.17%下降到9%,因此,可以推断出这两类公司规模有很大的不经济性。而公司规模介于3000万—5000万和5000万以上的两类公司,随着公司个数的不断增加,投放资金行业占比也大幅度提升,故有较大的经济性。3000万及以上的公司规模增加或保持份额,从而构成最优经济规模的范围。
(四)贷款品种有了较大创新
随着业务的开展,各小额贷款公司积极研发新的贷款品种,增加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辖内某小额贷款公司推出的“信元乐”品种贷款,被农户称为“流动信贷部”。该产品主要针对那些信誉较好的农户在不符合其他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信用贷款或联保贷款对农户进行融资,并随着农户信用度的提高增加授信额度。同时,该公司还专门为农村贷户设置了一台专用服务车,在农忙期间,信贷员走家串户,为农户就近发放贷款,并通过随时走访,及时了解农户的贷后情况,有效解决了部分农户在农忙期间的贷款需求问题。截止到2013年6月末,“信元乐”共为660农户累计发放贷款758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后续资金严重不足
从前面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80%—90%来源于民间资本,即自然人或民营企业的自有资金,然而自有资金毕竟有限,虽然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吸收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但金融机构出于风险及收益考虑,基本不对其融资,加之只能贷款不能吸收存款,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依靠自有资金进行经营,后续资金严重不足,而对于资产规模小于3000万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不足便达不到最优经济规模,从而不利于其行业竞争,有被迫退出市场的风险。
(二)经营税负较重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为从事贷款业务的工商企业,享受不到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样的税率待遇,加之其贷款周转速度较快,一笔资金每年至少周转三到四次,而对于行为税(印花税)、流转税等税种,每年要重复缴税多次,相当于提高了税率,加重了税负,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收益和经营积极性。如辖内某小额贷款公司要缴纳占营业收入5%的营业税、占营业收入0.5%的营业税附加、占利润25%的企业所得税、占合同金额0.05‰的印花税(多次缴纳),总税负约占营业收入的30%,远远高于农村信用社及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
(三)风险防控能力较差
首先,从人员构成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缺乏专业的风险管理人才,风险防控意识淡薄,风险管理不完善;第二,从市场竞争看,小额贷款公司极易因偏好贷款规模扩张和增加市场占有率而忽视贷款风险;第三,从信息对称情况看,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尚未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没有征信系统查询权限,因此不利于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准确判断,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容易造成信贷风险。
三、政策建议
(一)应采用多种方式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
在只贷不存的大前提下,建议采用以下方式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一是对内控制度健全、不良资产率低、盈力能力强、资信评价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较为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其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基础上,与民营资本、法人单位、自然人在资金上进行合作,扩大资金规模;二是对风险控制出色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当放开金融市场,包括银行间拆借市场、短期与中期票据、再贷款等。>>推荐阅读《融资租赁公司的财务风险》
(二)应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扶持力度
考虑到当前小额贷款公司非金融机构性质及资金周转快的业务特点,应制定适合其发展的特殊的扶持政策,建议从以下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办法,让小额贷款公司享受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一样的税收减免和政策补贴待遇;二是在个别税种优惠上给予政策倾斜,有关部门可出台相关办法,避免小额贷款公司因资金周转较快而多次缴税问题,减轻小额贷款公司在行为税和流转税上的负担。
(三)应尽快将小额贷款公司逐步纳入征信系统
广东省惠东县九华农贸有限公司(下称九华公司)创立于1990年,拥有资产1000万元,是一家主要从事马铃薯种苗繁育、生产和市场销售的民营企业。公司利用马铃薯上市的“时间差”,实行“北繁南种”,将内蒙古繁殖的种薯在冬季转到南方种植,冬种马铃薯产品销往港澳、新加坡、马来西亚以及国内大中城市。2008年,公司销售额达14500多万元。
九华公司在内蒙古阴山北麓和草原隔离区建立3000多亩脱毒繁育基地,经过“微型薯—原原种—原种”三阶段科学育种,现年产“九华”牌脱毒种薯3900吨,然后将种薯转运到广东惠东县进行冬种。公司实行“统一种薯供应、统一农资服务、统一农机服务、统一技术指导、统一品牌营销”标准化生产。下设33个农村网点,直接带动50多村的8500户20000多农民。在其运营框架中,农村网点居于枢纽地位,每个网点作为一个基本管理单位,由网点负责人发放种薯、农资,提供农机、技术服务。九华公司对网内农民的马铃薯实行“保底收购,随行就市”,保证农户能够“丰产丰收”。“九华”种薯亩产比普通本地种薯高出1~2倍,农户每亩收益约3000~5000元,远高于水稻种植收益。现惠东县年冬种马铃薯8万亩左右,九华公司带动农户种植3万多亩,占全县近1/2种植面积。
(二)金融合作:公司为农户贷款担保与公司通过向银行借贷、对农户赊销进行间接授信两种模式相结合
1.“公司担保、农户贷款、农户联保、财政贴息、农信社创利”的金融创新的“多赢”模式。2003年以来,九华公司和惠东县农信联社建“贷款互保信用网”,农户申贷,公司担保,农信社放贷。款项批给九华公司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九华公司将等额的马铃薯种薯、肥料、农药和农机等农资送到贷款户手中,马铃薯收成后,再由九华公司各网点负责人督促农户按时还款,贷款利息全部由九华公司承担,公司再向政府申请全额利息补助①。九华公司为了更好督促农户按时还款,以每个网点为基本单位实行非常严格的贷款联保机制,即网内200~300农户中任何一户欠贷,就取消该网点内所有农民次年的种薯供应资格②。据统计,2003—2008年以来,惠东县农信社为九华公司联系带动的农户信贷款累计8000万元以上,三方金融合作呈现公司解决产品来源、农户解决生产资金短缺、农信社实现赢利的“三赢”局面,并最终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2.龙头企业为媒介,对农户提供间接金融支持。公司担保农户贷款模式也存在一定局限性,主要是担保农户面偏窄,三年来铁涌镇农信社所放贷的农户中,九华公司担保农户分别占17.2%、25.1%和19.8%,所占比重并不高。据调查,主要原因是农户申贷很积极,但须经过网点负责人推荐,然后由九华公司担保。由于担保条件非常苛刻,只要网内任何一户欠贷就影响九华公司实质上已经扮演了政府支农政策的受益者和执行者的双重角色。
②这并非纯粹金融层面上的联保,而是公司通过内部机制,充分发挥公司掌握的种薯技术优势,强制要求合作网内农户进行联保,否则取消其合作关系。此网点所有农户下一年的供种资格,还影响到公司对推荐人(网点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因此,网点负责人对农户推荐显得很谨慎,经济实力较强的种植大户容易获得推荐并获得公司的担保,而贫困农户很难获得推荐和担保。
为了弥补担保贷款模式的缺陷,解决中小农户资金短缺问题,九华公司通过对农户种薯、农资等生产资料的赊销,并在农产品收成时抵扣的方式对农户提供资金支持,九华公司由于赊销造成的经营资金短缺则通过向惠东县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来解决。因此,这实质上相当于通过龙头企业为媒介,使农户间接享受金融授信,有效缓解了网内农户(尤其是小规模种植户)生产资金短缺的问题,并与第一种资金运营模式互为补充。
二、成功原因分析
1.公司经营得当、管理科学,具有雄厚实力。首先,公司利用马铃薯种植时间差,实行北育南种,发展特色农业,进行标准化生产,统一品牌销售,保证了公司优良的经营业绩。其次,公司走科技创新之路,提高产品附加值。如九华牌种薯经过科学育种,具有产量高、抗病虫害强的优势。再次,公司管理科学,充分调动人员工作积极性。如九华公司有一套完善的网点负责制度,进行节点控制。在其扩张过程中,只要牢牢控制住网点负责人,给予适当激励,就能保证冬种马铃薯的标准化生产,统一销售。
2.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户收入,增强了还贷能力。政策性或商业性农业贷款良好运作的关键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促使农民增收。九华公司的高科技脱毒种薯在南方冬种带动当地几万名农户致富。冬种从每年11月开始到次年2—4月,短短几个月内能为农户带来每亩3000~5000元收益。例如,2005年九华公司网内户均增收4500元,切实提高了农民收入,增强了还贷能力。
3.农业贷款资金能用得其所。一般农业贷款被挪作他用现象时有发生,金融机构很难控制风险。据铁涌镇信用社主任反映,以前信用社倡导在农村创建“信用户”、“信用村”活动,对农户发放农业贷款,结果款项被许多农户挪作他用,支农贷款效果适得其反。九华公司担保的农业贷款则是限定用途,专款专用,由公司负责管理并供应等额的种薯、化肥、农机,并在收成后进行抵扣;另外公司通过对农户赊销、授信的方式也能很好控制信用的使用。这使得农业贷款能用得其所。
4.公司促使网点内农户联保,能够有效控制农户还贷。在公司提供担保农业贷款模式中,尽管担保协议上公司是唯一担保人,但实际上公司通过内部管理,将担保风险分散到网点,由网点内所有农户进行联保。普通的农户联保贷款业务存在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农户间博弈行为导致联保关系很难成立,联保贷款很难推开。但该案例中,公司基于其掌握的核心技术产品,对农户具有了较强的控制力,况且农业贷款能对农户集体福利形成“帕累托改进”,再就是网点内二三百农户次年巨大经济利益而汇成的舆论压力促使每个贷款农户能按时还贷,这些因素综合铸就了九华公司担保的农业贷款还贷率100%的良好局面。
5.农信社风险控制易,放贷成本低、收益高。在公司担保贷款模式下,农信社的贷款风险控制相对简单很多,公司负责管理款项用途,实际上相当于公司承担了金融机构部分的贷后管理职能。农信社的贷前审查的主要工作其实已经由公司下面的网点负责人承担了,公司的一些奖惩制度和苛刻的联保制度可以有效防范网点负责人的“道德风险”,而农信社的贷后审查一般是半年一次。农信社放贷的年利息为5%,零坏账可以保证足够的赢利水平。
6.财政支农对公司为农户提供金融支持具有正向激励作用。在本案例中,公司在各主体间的博弈中实际上占据着有利地位,完全可以借此在分配中牟取更多利益。但九华公司还是实行“保底收购,随行就市”有利农户的价格策略,而且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这说明该公司的发展眼光较为长远,互惠互利的合作基础也较为理性。这其中,政府的支农政策发挥了较为重要的正向激励作用。另外,当地政府将该公司作为农业产业化的典型也增加了公司的无形资产,为公司的业务开展带来便利。
三、启示与借鉴
1.农业龙头企业应走科技兴农的特色农业发展之路,与农户互惠互利合作有利于长远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应走科技创新之路,发展特色农业,提高产品附加值,实行科学管理。公司与农户合作应着眼于长远发展,实行互惠互利,既可以获得政府的支持,又可以保证“公司+农户”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2.龙头企业可以承担对农业金融支持的部分功能。“公司+农户”模式中的龙头企业不仅可以在发展特色农业、促使农民增收方面扮演重要角色,还可以在一定前提条件下承担金融支持农业的功能。前提条件包括:一是公司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控制力;二是公司和农户内部具有较好的管理机制和金融风险分担机制;三是相关扶持政策(如财政贴息)能激励公司承担金融支持农业的部分职能。
3.金融机构对小额个体贷款、小额农户贷款应实行严格的联保措施。九华模式中是以公司担保为名、农户联保为实(联保条件较为苛刻),降低贷款风险。单纯的农户联保(一般是3~5户)由于各农户之间博弈反而阻碍了业务的顺利开展,如果能以龙头企业出面向金融机构担保,而龙头企业通过内部机制约束,促使农户进行联保,实行风险和利益的对等。类似地,对于商业银行发放城市个体小额贷款时,也应充分考虑联保条件和效果,可以借助居民社区和街道办等对贷款人有一定制约力和影响力的联保方式。
4.金融机构对于小额贷款的管理上应该严格限定资金用途,保证还贷率。为了提高金融机构对农户贷款风险的管理能力,使农业贷款用得其所,由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对农户款项使用进行控制,但同时要建立三方之间监督机制,以便另两方对公司款项使用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不侵犯农户利益。
传递效应。由于隔离本身不能形成对创造不良贷款的“道德风险”的约束机制,创造不良贷款的机制正迅速传递到不良贷款剥离上。从2000年到2005年三次大规模的剥离都有趋同的特征:一是在呆滞类和可疑类中裹进事实呆账和事实损失类。财政部曾认为2000年剥离的不良贷款可回收4000亿元,由于呆滞贷款中事实呆账高达3987亿元,仅此一项就形成非处置损失1156.1亿元,不良贷款初始评估确值的安排也随之流于形式。二是从多层次的监管检查结果看,剥离前粗放处置,不仅造成非处置损失,而且稀释了国家投入巨额清算资金的实效,增加了处置难度。
波及效应。通过剥离把形成巨额不良贷款的责任事实上一笔勾销,也鼓励了债务人转嫁债务危机的热情。债务人作为既得贷款受益人从中看到了新的免责机会。从理论上说,自1999年到2004年,企业和城镇居民的年均存款分别以16.85%和13.78%的速度增长,偿债不是没有支持空间,然而剥离前后,通过各种手段逃废债的现象掀起了。据初步统计,2000年年末,仅在工农中建交五行开户的改制企业62656户中,经过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企业就占51.29%,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
寻租效应。出现不良贷款“棘轮效应”的动力源泉是因为其中隐含着一个潜在的“公理”――损失都是国家的,它原本就归无所属,所以,理性的经济人会积极参与到“免费盛宴”中来,利用“游戏规则”的缺陷寻租。不良贷款处置诉讼靠、尽职调查靠律师、资产转让靠拍卖行、定价靠评估,这些既增加处置成本,又滋生衍生风险的做法,在程序上却是依法合规的。不仅如此,在“没有外资参与,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置将不可想象”的舆论诱导下,一些外商的投机行为也显现出来。据初步统计,截至2003年年末,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给国外投资人的不良资产平均回收率仅为3%,远远低于整体回收率20%的平均水平。
1.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内涵和特点
当今,作为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力军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小额贷款项目上起到重要作用,有助于解决一些农户小额贷款的困难,不仅为农户提供了他们急需的资金,还极大的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目前我国各地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贷款对象以中低收入农户为主,主要是对其进行金融活动,其次其资金的投放具有规定性,最后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具有广泛性,品种繁多,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2.农信社小额信贷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2.1信贷环境不理想
在农村,一些农户信用意识淡薄,拿信用社的善意当作自己诈骗的“资本”,面对信用社小额信贷“该出手时就出手”,而且是越多越好,但是他们却不考虑个人的还贷能力,以至于到还贷之时,就开始东奔西跑,四处躲债。农户信用意识淡薄只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一方面原因,国家法律缺失也使得这一现象更加恶化。如国家对债权人保护不足、对债务人约束欠缺等等,从而造成欠款户的赖债心理,更加剧了社会上还贷还息信用意识淡薄。
对于农村的小额贷款,政府给了许多优惠政策,尽可能多的为农民服务,减轻农民负担,但并没有解决高发行成本的问题,小额信贷在运作过程中缺少有效地补偿机制。我国的小额贷款利率受到严格的限制,跟国外小额贷款的高利率是无法比拟的,从而也造成了高于国外小额信贷同机构的发放成本。
2.2贷款管理水平低
与其它金融机构相比,农村信用社,作为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经营主体,其无论是在硬件设施,还是员工素质以及管理水平上都处于较低层次,因此,并不能有效地进行持续的小额信贷业务,从而造成了贷款管理难到位。一是欠缺一套合理、有效的评定方法,从而无法对农户的个人信誉、还款记录、生产经营活动等内容进行合理评定。而当前的方法由于它的主观性、随意性较大,对农户档案的填写较为粗糙,并不能有效地应对各种坏账。准备。
2.3缺乏有效风险分担机制
农信社的小额信贷面对各种各样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贷款的发放与还款,影响了收益的取得,这就需要农信社建立良好的风险补偿机制。对于当前的农信社来说,恰恰是需要改进的地方。由于农业投入效益低下,同时面对各种自然因素、市场因素的影响,收益风险、信用风险等,越发突出,影响农村经济的快速、良性的发展。
目前的农信社虽然有了一些惠农支农政策,减少各种风险,如减免信用社支农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既可以减少信用社支出,壮大信用社的支农实力,同时也可以减轻农业负担,但并没建立有效全面地风险补偿机制来面对各种信贷风险,需要我们进行调查研究来建立切实可行的风险补偿机制。
3.进一步发展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建议
3.1优化农村信用环境
由于农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农民对小额信贷的具体业务、贷款要求、偿还水平等认识不清,此外,对于农民一些错误的认识和诸如跟风借款等错误的做法,农信社的信贷人员既要耐心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还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的宣传作用,如利用电视、报刊等,让农民了解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初衷以及各种利害关系,只有他们积极配合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才能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21世纪的中国是一个法制化的国家,我们需要跟进时代步伐,加强法制化建设。对于加强农村经济金融建设的立法工作,应该尽快出台相关保护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法规。例如针对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状况,出台的《合作金融法》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大司法、执法力度,加大了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提高了欠贷者的违约成本,进而为农村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信用环境。
3.2加强农村信用社自身建设
领导者对于一个机构或者组织的发展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现实生活当中,各级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人员就存在着用“一只脚”走路的情况,即他们实践经验丰富,但理论基础不扎实。因此,应该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理论基础知识学习,用更好的理论指导他们的实践,让他们学会用“两只脚”走路。同时,应该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由于不同层次的农业生产有不同的需求,我们需要建立以需求为主导的小额信贷服务,真正从农户出发,加强业务创新,拓展小额信贷的品种。
是信贷员也应该“该出手时就出手”,对于符合农户小额贷款要求的贷款者,信贷员要积极发放贷款;二是对于信用户应该给予一定的优惠,或者激励,如可以降低贷款利率、加大放贷力度等等;三是建立动态评定机制。通过建立动态评定机制,及时掌握农户信息,从而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对于不合格的信用村,实行强制退出。
3.3加大农村信用社的政府扶持力度
目前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还有6900亿包袱,如果单纯依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我化解的话,需要15到20年的时间。农村信用社承担着富农的责任,政府应该帮助其化解历史包袱,所以政府应该加紧构建积极有效、协调的政策扶持机制,通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监管政策方面来发挥扶持作用①。在货币政策上,2008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将对农村信用社执行相对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可相对增加收益。在财税政策方面,政府对农村信用社信贷贴息,通过合理补偿的方式提高农信社抵御风险的能力。商业保险公司的加入不仅能够帮助农户规避和转嫁一定的风险,而且对于培养农户的保险意识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此外,为了让商业保险公司积极进行农村市场,政府应该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优惠政策,让商业保险公司有利可图,有“因”而为之。(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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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杜晓山,中国小额信贷十年[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当前,新农村建设正开展的如火如荼,但支农资金的匮乏却成为发展农业、建设农村、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最大障碍。一方面,正规金融机构出于监管费用高和缺少抵押担保等多方面的考虑,缺乏对农放贷的热情;另一方面,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手续繁杂且需充足的抵押,贷款难度也使农民望而却步。对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针对农民和中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且手续简单、担保宽松,极大地适应了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需要。
一、制约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状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在我国发展势头良好,但其本身也存在着固有的缺陷。突出问题表现在:
1、小额贷款后续资金匮乏
由于被套上了“只贷不存”的紧箍咒,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主要依靠自有资本金来开展业务。但是,单单依靠股东的注资并非长久之计,股东不可能向一个“无底洞”没完没了地投入资金。注入资本的严重不足和贷出资金回笼的缓慢性,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面对日益扩大的市场需求以及自己做大做强的良好愿望显得力不从心,在贷尽资金后往往因无资金可贷只得暂停业务。
2、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
在《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上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由于被严格限定为“只贷不存”的公司,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既归《公司法》所规范,但又无法被《公司法》所涵盖,因为在现行《公司法》中,没有对涉及贷款类业务的公司规定。另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经营存款,所以银监会又不认可其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在实践中扮演着一种“名不正言不顺”的角色。这种尴尬的身份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难以获得像银行金融机构一样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难以像农村信用社所一样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3、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难
首先是设立程序复杂,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要向所在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区(县)政府完成预审后上报市金融办复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局和人行分行报送相关资料。不仅仅是设立程序复杂,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是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拦路虎”,《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要么是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的有限责任公司,要么是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些规定都给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架起了一道又一道的关卡,极大地打击了社会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不利于对农村小额信贷的支持。
4、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难
就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状况而言,主要由当地政府下设的金融办公室对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宏观监管,日常监管工作则交由工商局履行,银监部门迄今为止尚未介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然而,金融办公室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容易导致监管形式化、走过场;而基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专业性极强的特点,工商局作为日常监管主体也不适宜。
5、小额贷款公司转制难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大力推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同时,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前景予以了一定考虑,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转制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从而发展成为正规金融机构获取更多的融资渠道和经营项目。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转制过程是十分痛苦的,因为根据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东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股东条件更加严格,限定投资人必须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从以上规定很明显的看出,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转制还是严格控制的,希望通过大型商业银行的介入降低金融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如果要转制成为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必须由商业银行控股或经营,这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原始发起人和投资者们不得不让出控股权和经营权,而这对于那些视小额贷款公司为其心血的原始发起人无疑是难以接受的。
二、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现状问题的途径
1、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匮乏问题的途径
(1)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被限定为“只贷不存”的公司,那么增资扩股将是其融资的最好渠道。2008年,银监会和人民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个发起人。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支农功能的特殊性,笔者建议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人数的上限,充分吸纳社会闲置资金入股。
(2)允许商业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
请求大型商业银行批发贷款其实一直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强烈要求,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指引,贷款必须通过政府严格地行政审批。笔者建议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或法律将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纳入到商业银行的正式业务之中,商业银行有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的自和决定权,无须通过政府审批。与此同时,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获取贷款资金的目的主要是用来进行支农服务,国家应当对商业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规定较低利息,并对商业银行的每笔放贷予以利息补贴。
(3)逐步松开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紧箍咒
国家出于金融安全目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进行限制无可厚非,但这无形中又与国家所提倡的支农政策相冲突。要想最大限度的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的支农功能首先应当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金的持续性,而存款业务的开展无疑是解决贷款资金来源的最重要渠道,能大大调动开办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笔者建议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先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存款业务试点,从众多的小额贷款公司中挑选开办时间长、规模大、信誉好的公司开展存款业务,并在利率政策上进行扶持,允许其存款利率可在一定限度内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同期的利率水平。试点资格由银监会进行审批,日常经营由银监局监管。以试点作示范,逐渐放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存款业务限制。
2、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问题的途径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尚处于摸索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这种法律、法规的欠缺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尚不明确,由此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使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行为出现了法律监督的空白状态。笔者建议要尽快完善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特别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法》,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虽然目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其定为一般的公司企业法人,但笔者认为将其视为“小型商业银行”更适合,因为它比一般的公司企业法人在业务上更具特殊性、专业性、审慎性。所以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法律的制定应更多的参照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
3、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难问题的途径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投资者兴业创办小额贷款公司的热情,有效利用社会的大量闲置资金用于支农建设,笔者建议取消繁杂的行政审批程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实行“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强调对其的后端控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程序应采用一般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即只要小额贷款公司符合了相关法律的设立条件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就可以成立,无须政府行政机关的事先批准或核准。而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较高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笔者建议大幅下调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甚至是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实力是否雄厚并非光看注册时的资本,最重要的是公司运行时可用于放贷的资金,而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信用度、与银行金融机构的良好关系等都是可以进行转化的无形资本。此外,还要取消单一股东持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的限定条件,以及取消“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的限定条件。
4、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难问题的途径
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业务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笔者认为应在相关立法中明确各监管者的职责,建议应由银监局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金融办公室负责宏观的政策引导。其中银监局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每笔业务进行记载并随机检查,特别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从商业银行获批的贷款的用途及流向进行监控,防范小额贷款公司出于非用于贷款业务目的从商业银行套取贷款。另外,银监局应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防范高利贷违法行为,确保农民可以获得较低利息的贷款。为了鼓励创办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支农服务,国家应允许其贷款利率水平高于一般的金融机构,但不应超过太多,笔者认为不应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为宜,国家应当对低利率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抑或授意国有银行批给其更多的低息贷款从事支农放贷业务。
5、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转制难问题的途径
笔者认为金融风险的防范重在监管而不是在滥设门槛,只要监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做到全面、细致、及时,小额贷款公司在转制后能够审慎经营,那么金融风险是可以被扼杀的。建议在小额贷款公司转制的问题上,应当充分照顾小额贷款公司原始发起人和投资者们的感情和创业热情,弘扬公司法的民主与自治精神。取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商业银行必须控股以及必须是最大股东的强行规定,是否吸纳商业银行入股应当由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是否由商业银行控股经营则应当按照公司法资本多数决原则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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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
由于近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层出不穷。而小额贷款公司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的压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小额贷款公司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个体商户及农户融资难问题、规范民间金融市场以及完善金融市场结构。
目前,吉林省已成立小额贷款公司75家,贷款余额96817万元。有33家注册资金高于2000万元。吉林省注册资本金最高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通化万通,开业运营仅半年,其一般性贷款余额已达到19639万元,约占注册资本的98.2%。
虽然,不论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小额贷款公司,甚至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需要小额贷款公司出一份力,但是,在其经营管理中存在着诸多问题:监管制度薄弱、操作风险和系统风险日益加强,这些都会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最终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安定。所以,建立一套健全的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体系是刻不容缓的。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方式主要是以工商局的监管为主,公司内部管理为辅。但这种监管方式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方式单一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缴纳或者捐赠的资本金以及少数银行和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可见,“资金”是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最大难题。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单一的资金来源也会导致其私下去寻求其他资金来源,尤其是对于那些项目可能获得十分丰富利润的时候,小额贷款公司往往会采用非法手段来筹措资金,那么就会引发一系列扰乱金融秩序的时间发生,例如非法吸收存款等。
(二)小额贷款公司缺乏“专业型”人才
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应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但是,由于技术欠缺,业务不熟和缺乏专业人员等诸多种因素的影响,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及时的通过相关的系统查询需要贷款的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信息。据不少小额贷款公司反映,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风险控制水平和贷前审查工作量。
此外,据调查吉林省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管理者的文凭最高为大学本科学历,且大部分都不具备金融学和经济学专业的教育背景,雇佣的大部分员工都没有相关的业务经验,基本没有从事过相关的金融工作,缺乏风险控制方面的经验。
(三)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
目前由于缺乏专业知识等原因,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发生违约的情况基本不会录入有关部门的征信系统,那么其他放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就无法查询这些发生过违约行为的借款人的信贷资质。而这些借款人大多是中小企业的经营者,通常没有抵押品或者担保品、而且这些经营者具有很高的流动性,这些都会使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很大的贷后违约风险。如果我省的小额贷款公司要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就必须在贷款资金发放以后加强对借款人的监管,并及时收回资金才能获得相应收益。
我国还有许多小额信贷机构在筹集资金和投放的过程都运行良好的情况下,但是却发生项目失败的情况。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有效的控制小额信贷的贷后运行风险。我省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都没有建立在发放贷款后的一套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体系,公司的信贷人员不能及时主动的跟踪和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更不能及时的发现问题和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最终就会引发违约风险。
三、针对存在问题应采取的监管办法
(一)拓宽融资渠道时应采取的监管方法
为了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应积极积极引拓宽其融资渠道。 比如:第一,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作为银行的,让借款人与银行直接签订合同,而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第三方;第二,与银行联合贷款,一部分资金由银行提供,而客户的开发与评估由小额贷款公司来做;第三,游说相关的政府部门提供资金支持;第四,向公司股东借款。
(二)建立以人才为核心的全面监管机制
为了应对缺乏专业人才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应该,第一,举行与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知识有关的资格考试,对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员工实行门槛制度;其次,对新员工的入门培训并规定实习期限,之后进入试用期,在试用期后方可成为正式员工;再次,对于正式员工,每年安排定期的业务培训;最终,对于中高层管理干部,对学历进行限制,但经验丰富者适当放宽要求。
实行专岗专人制度,即针对不同的岗位招收不同的人才。例如,在电子信息方面应招收IT人才。而贷款管理方面,应招收为人细心,做事条理清晰的人员。但是招收员工的大前提是必须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应知识和业务有一定的了解。
(三)加强信贷风险控制
第一,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加强贷款投向管理。严格控制资金投向短、中长期贷款的比例,确保公司贷款投向最优化;第二,加强借款人信用管理。简历借款人信息档案,全方位了解借款人信用情况;第四,贷后跟踪检查。应坚持按月检查抵押物的保管情况,以及借款人及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是否会对贷款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四、结语
小额信贷公司的产生,是金融市场的需求。但在试点过程中,我们发现它仍存在许多问题。最为突出的就是其监管问题。所以需要相应的措施来弥补这些问题,例如: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建立一人才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以及加强信贷风险的控制等。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填补了金融市场中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市场空白。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将民间资本在健全的法律法规下流向整个金融领域,是增强市场良性竞争秩序、丰富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手段。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小额贷款公司以自身良好的业绩水平作为证明,也需要正确的政策引导,才能帮助这一新兴的市场发展和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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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于2005年开始,先后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内蒙古五省区开展了商业化小额信贷组织的试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又于2008年5月4日联合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规章的形式允许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创立既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竞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又可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解决当前资金供求矛盾。黑龙江省政府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小额贷款公司是新型的专门为三农和微小企业提供短期贷款服务的法人组织,只以其注册资本和不超过注册资本50%的银行融资发放小额贷款,不吸收公众存款。
“只贷不存”小额机构的产生,符合中央政府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发展的要求,同时,也带来了中国农村金融业在多方面的创新。何广文在其《“只贷不存”机构运作机制的特征与创新》一文中指出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四个创新: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对农村金融市场与农村金融组织制度的创新;二是对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创新,“只贷不存”小额贷款机构试点,实际是民间金融的阳光工程;三是对传统非政府(NGO)小额信贷的创新;四是对正规金融制度的创新。的确,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无疑在备受压抑的金融需求中催生出了一个活跃的民间资本借贷市场。从《指导意见》出台至今,各地申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热情有增无减,甚至掀起了一场小额贷款公司牌照争夺战。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农户等提供了巨额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小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的信贷需求。以温州市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在开业当天就签下了2 900万元的贷款信用额度。
但是,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运营的效率如何呢,能否真正促进金融市场的竞争,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问题已成为当前关注的焦点。本文尝试运用较为成熟的前沿效率分析方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效率进行定量分析。
一、效率评价方法
本文采用数据包络分析(DataEnvelopmentAnalysis,简称DEA)方法,对样本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考察期间的效率进行比较。
DAE是将数学规划模型与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并通过数学规划模型比较决策单元(DMU)之间的相对效率,对决策单元做出评价(王振江等,1992;莫剑芳等2001)。这里我们把通过一系列决策,投入一定数量生产要素并产出一定数量产品的生产部门称为决策单元。DAE模型是建立在数学规划理论基础上的,如线性规划及其对偶和锥对偶理论,半无限规划及其对偶和锥对偶理论(魏权龄等1989)。同时,DAE方法又可以看作是处理多输入输出问题的多目标决策方法。
为方便选择评价对象,ColnagB与RollY在1989年指出,同一系统中不同的DMU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1)具有相同的任务和目标;(2)具有相同的市场环境;(3)具有相同的输入和输出。只有同时具有以上三个特征的决策单元才有可比性。
DEA方法是通过对输入、输出数据的综合分析,并通过使用数学规划模型比较决策单元之间的相对效率,对决策单元做出评价。在某一视角下,各决策单元有相同的输入和输出,并对输入输出数据的综合分析,DAE方法可以得出每个决策单元综合效率的数量指标,并据此将各决策单元定级排队(罗道平等,1996),确定有效的(即相对效率最高的)决策单元,并指出其他决策单元非有效的原因和程度,给主管部门提供管理信息。
下面为本论文要应用的DEA方法中的模型:
假设有r个决策单元,每个决策单元都有n种类型的“输入”指标,有m种输出指标,用(Xj,Yj)表示第j个决策单元的DMUj,v表示输入指标权重,u表示输出指标权重,每个决策单元都有相应的效率评价指标指数:
■j=1,2,…,r
我们总可以适当地选择权系数v和u,使其满足ηj1,j=1,2,…,r。评价第j0个决策单元的相对有效性,是以权系数为变量,以全部决策单元的效率指数为约束, 1(j=1,2,…,r),以第j0个决策单元的效率指数为目标。其C2R模型为:
■
其中:Xij―为第j个决策单元对第i种类型的输入量;ykj为第j个决策单元对第k种类型的输出量。这个规划模型是分式规划可以将P转化为一个等价的线性规划问题,即
■
这个模型的对偶线性规划为:
■
■和■分别为约束方程的松弛变量。
二、样本与指标选取
(一)样本选择
本文以黑龙江省10个地区为样本,共计36家小额贷款公司。由于黑龙江省的小额贷款公司于2009年初才开始批准营业,2009年1月至10月为考察期,所以根据2009年的数据计算其效率值,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效率值进行横向比较。这10个样本地区为齐齐哈尔、牡丹江、哈尔滨、鹤岗、黑河、鸡西、佳木斯、绥化、大庆、伊春,数据来源于黑龙江省金融办,由于伊春的小额贷款公司未正式营业,所以伊春的数据为零。
(二)指标选择
本文对黑龙江省9个地区,36家已经正常营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是只贷不存,并且业务单一,主要是放贷款业务,所以其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利息收入。经过实证分析研究,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最后确定了5项评价指标,其中输入指标3项,输出指标2项。选择小额贷款公司的总资产、职工人数、地区人均GDP,作为输入指标,累计贷款总额、营业收入作为输出指标。
三、实证结果
本论文对黑龙江省9个地区的2009年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和计算,原数据略。以齐齐哈尔地区为例,建立C2R模型。数据代入公式中,得到
经过对每个地区数据的整理和输入,利用计算机软件对所有决策单元的数据计算,得到结果如表2。
由表中的计算结果可以看出,除哈尔滨、鹤岗地区外,其余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总体都是非DEA有效的,DEA有效的地区只占所研究地区的22.22%。这说明,黑龙江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还处于不成熟阶段,资源的配置也没有达到最佳,市场良性竞争的环境还没有完全建立,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目前还不宜盲目扩大经营规模,应实行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控制经营规模,控制风险,加强内部管理的经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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