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生态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3 15:05:3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环境生态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环境生态论文

篇(1)

    重金属指比重大于4或5的金属,约有45种,如铜、铅、锌、铁、钴、镍、钒、铌、钽、钛、锰、镉、汞、钨、钼、金、银等。尽管锰、铜、锌等重金属是生命活动所需要的微量元素,但是大部分重金属如汞、铅、镉等并非生命活动所必须,而且所有重金属超过一定浓度都对人体有毒。体内重金属的正常含量及超标的症状如下:

    铅:人体内正常的铅含量应该在0.1毫克/升,如果含量超标,容易引起贫血,损害神经系统。而幼儿大脑受铅的损害要比成人敏感得多。

    砷:俗称“砒霜”,如果24小时内尿液中的砷含量大于100微克/升就使中枢神经系统发生紊乱,并有致癌的可能,而且如果孕妇体内砷超标还会诱发畸胎。

    镉:正常人血液中的镉浓度小于5微克/升,尿中小于1微克/升。如果长期摄入微量镉容易引起骨痛病。

    汞:正常人血液中的汞小于5-10微克/升,尿液中的汞浓度小于20微克/升。如果急性汞中毒,会诱发肝炎和血尿。

    重金属进入人体的途径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吃的食物、水和大气。

    据中科院陈同斌博士透露,北京有部分古老的城市公园里表层土壤的重金属含量较高。这是因为,那些古老公园里亭台楼阁相对多,雕梁画栋更是比比皆是,由于早些年的油漆为了增强防腐性,其中的铅、砷等重金属含量超标。这些油漆内的重金属跑到了土壤里,就造成了公园土壤重金属超标。由于北京起风比较平常,这些细小的尘土携带着人们根本察觉不到的重金属,通过人的呼吸作用就会进入人体。除北京外,国内其他比较古老的城市公园也有这中情况出现。

    水的污染通常都是由当地工厂废水排放造成的,这种现象在京城各大区县几乎都有。通州就是其中一个比较明显的地方,虽然这些年通州在现代化建设方面做得比较好,但是那里是污水灌溉时间比较长的地区,过去的污水中重金属含量往往较高,浇灌土壤后容易产生污染。这些含有超标重金属的废水一旦排到干净下游,就会污染大片水源。由于这种受重金属污染的水在颜色、气味等方面与正常水没有差别,农民根本看不出来,一旦用这些水来灌溉,必然会让土壤及农作物成为重金属污染对象。蔬菜是最易“吸收”重金属元素的农作物,因此土壤被环境重金属污染后生长的蔬菜与其它作物相比,蔬菜对多种重金属富集量要大得多,经证明,在被污染的土壤里生产出的蔬菜的有毒物质含量可达土壤中有害物质含量的3-6倍。(按:人畜食用了被重金属污染的蔬菜后,在体内浓缩积累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如被列为世界公害典型之一的日本富山县的骨痛病,就是由重金属镉污染引起的;我国广西一些被镉污染的地区,人体的镉含量高出正常人的7倍,经X光检验,人体骨骼也已显着病变。)人吃了在重金属污染的土壤上种出来的农作物,很容易受到重金属的毒害。

    蔬菜水果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既然重金属污染危害这么大,那么那些受到重金属污染的蔬菜水果我们能不能通过多浸泡、多清洗或多煮来去除重金属呢?陈同斌博士表示,这些效果都不大,因为重金属污染是从植物根系中上来的,它存在于植物的体内,不像农药那样大部分都喷洒在农作物外表,多洗就可以清除干净。

    有一种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注意选购一些蔬菜品种,比如生菜、莴苣容易富集镉,可以尽量少食。另外,叶类菜是所有蔬菜中最容易受重金属污染的,最好也要少食用。但这只是治标不治本,最根本的解决方法还是要防治土壤的重金属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与有机物的污染不同,它不能被分解消失,即使人为的控制土壤环境条件使重金属的有害作用暂时减弱,它也能在适当的时候恢复。因此如果蔬菜的生长环境一旦遭到重金属污染,要想恢复和治理就非常的困难。目前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控制方法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利用不同植物种类对污染物吸收差异的特性,合理安排蔬菜轮作茬口,使具有一定程度污染土壤生产的蔬菜达到或接近食品卫生标准,以降低重金属进入食物链的量,如有的蔬菜不易“吸收”镉,那么如果菜田土壤的镉含量多点种植该蔬菜就不会造成多大的危害。该方法不需投资,方法简便,效果也比较好,但必须在有关的专家指导下进行。

    2)控制土壤环境条件,降低重金属污染物对植物的有效性。如可以施用石灰、胡敏酸、钙镁磷肥等土壤改良剂对土壤进行处理,使易被蔬菜吸收的重金属元素在这些改良剂的作用下通过化学反应转换为蔬菜不吸收的有机结合态。这种方法有一缺点,由于土壤中的重金属元素的这种化学反应是可逆的,有一定条件下又会从有机结合态回转成易被蔬菜吸收的形态。比如说随着酸性污水的浸染,土壤中已经被固定的重金属元素又会被活化为可被蔬菜吸收的交换态。

    3)对重金属污染土壤最彻底的改良方法是铲除其表土,这就是农业工程客土法,所谓客土,就是用外来的土壤换掉已被污染了的菜田土。这种方法在日本土壤污染地区应用很广,可以彻底清除已污染的土壤,根本断绝植物生长的污染基质,在无外来污染浸入的前提下,可保证蔬菜的正常生长和残留达标,但这种方法工程量大,耗资也巨。

    4)严格控制灌溉水中重金属元素的浓度,杜绝用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直接灌溉菜田。一旦菜田受重金属灌溉水的污染,所有改良成果都会毁于一旦。

    总之,重金属污染虽然是个严峻的问题,但是只要我们明白并高度重视它人体健康的危害,相信用我们人类的智慧和决心一定能够战胜它。

    参考文献:

    (1)陈同斌,石培华,李锐 《拯救走向荒芜的土地》商务印书馆  2001-9

    (2)魏振枢 《环境水化学》  化学工业出版社

    (3)张辉 《土壤环境学》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6-1-1

篇(2)

全球化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经济发展产生冲突,让谁优先发展是值得深思的问题人类以自己的需要作为价值标准来衡量其他万物的有用性,对自然大肆开发,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利用,资源日渐匮乏和生态系统的功能被忽略,社会发展大量消耗自然资源,威胁着生物多样性系统,自然生态结构遭到破坏。生态主义者认为,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直接源于自认为可以征服万物的人类主体性和中心性。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难题,对于我国西部贫困地区更面临这样的困境,中国西部贫困地区一般属于自然环境较差和资源短缺较严重的地区。为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过度地向自然索取,如草原的过度使用、水资源滥用,森林滥砍滥伐,植被退化、草场沙化、石漠化等。人们不以生态为本的掠夺式经济开发,导致经济发展的欲速不达,形成环境破坏、资源锐减,而经济发展停滞不前或畸形发展的恶性循环。环境问题暴露出一个内在的原因,人们为了经济发展客观上牺牲了资源与环境。现象背后明显地看出有和环境法相一致的价值导向———人类中心主义。

(二)从学理上看

对环境法立法本位的探讨观点各异,但都离不开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生态本位法律价值观应是现代环境法的法哲学基础。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体系应该是建立在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面对生态危机,人类应该审视现有的环境价值观和利益观,从人类中心、非人类中心向生态主义的转变,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学理界关于环境法本位的探讨主要观点有几种:环境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环境法教授吕忠梅。这种观点认为维护环境的代内公平,代际公平要依靠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这种观点是较为温和的人类中心主义。但他们的观点是立足于现实社会发展阶段的,认为现在用法律来调整人和环境的关系还为时过早。环境法的本位是社会责任,主张任何环境主体包括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都要承担环境义务,这是环境主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任何活动都应考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种观点是具有进步性的,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是有积极的意义的,但实质上还是以人类中心为理性思考基点的。环境法是以义务为本位的,这种观点的代表是环境法教授徐祥民。传统法律的模式是授予公民权利,权利人提出主张,国家机关加以救济。非人类中心论的学界代表有郑少华主张的环境法的自然本位学说和以陈泉生教授为代表的环境法生态本位学说,这两种观点是超越传统人类中心论的思考模式,开创性提出环境法伦理基点不应只建立在人类的利益上,还应该兼顾后代人、自然和有生命的其他物种,在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上考虑自然的利益,生物的利益、生态权利和后代人的利益。比较各种学说,学者们虽观点各异,但都是立足于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把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作为思考的伦理基础。对比来看,将环境法主体拓展最宽的是自然本位学说和生态本位学说,这两种学说不仅考虑各代人的利益,又扩展了主体范围,从环境资源永续利用和人类长远发展来看,自然本位和生态本位学说则更可取,这两种观点是非人类中心的典型代表学说。

(三)从立法来看

我国现行环境法立法以人类中心为出发点需要改变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我国环境与资源法的基本原则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的协调发展原则,协调发展原则是符合人类社会的理性认识的,但不能否认这项原则是标准的以人类为中心的思维方式,环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附属。协调发展原则虽然明确了环境与资源的重要性,却没有将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置于社会发展的核心位置,在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驱使下,环境与资源保护必然沦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手段。可持续发展包括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更重视以代际的观点审视本代人的发展,和关注后代人的生存发展需要。当代人在追求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不应让不断恶化的环境反过来制约经济社会发展,而剥夺后代人享受的良好的自然环境的权益。

二、生态本位的法哲学价值观的学理发展

(一)的生态主义观

马克思经典著作中并没有明确提出生态一词,但并不意味着缺乏明确的自然生态观,马克思多次论述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马克思提到“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中提到,人们必须保持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人类违背自然规律,不保持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必将受到自然的惩罚。人是“站在稳固平衡的地球上呼吸着一切自然力的人。”“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会带来灾难。”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人类常常忘记自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以征服者、支配者的角色出现,在观念上将人类与自然界对立起来。马克思恩格斯承认自然界的优先地位,又强调人要了解自然界,人作为社会的存在要对自然界进行统治,但同时强调对自然掠夺式开发,会造成难以察觉到的间接影响和长远利益,要求人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中要斗争又要合作。马克思恩格斯生态观虽然是以人类为中心展开论述的,但却是人类文明转向生态文明重要的理论基础。

(二)生态本位的环境价值观

随着工业化发展,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加剧,人口急剧膨胀,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出现的环境问题由区域性向全球性扩展,资源短缺现象出现,环境污染加重,生态平衡被打破,直接影响到自然的可持续发展。随着人类自然理性的提高,人们从地球科学,生态系统与人类关系,生态伦理等不同角度对环境问题的思想根源进行深入的学术探讨,反省和批判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观,应该确立以自然生态为基础的环境伦理理论。生态主义的环境法律观念要求人类发展不能只考虑人类自身的利益和权利,同时考虑其他动物植物的权益。我们思考人和自然关系时,应该秉着两条原则既要促进人类的生存发展又要有利于环境可持续发展、资源永续利用和生态平衡。不能将经济社会的发展置于其他物种的生存、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平衡等之上。生态主义的环境法律观念还要求承认人类价值,也要承认其他物种的价值,尊重其他物种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倡导注重人类的环境资源责任和代际间的公平,充分考虑其他物种对于维护生态平衡的作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篇(3)

2环渤海油田区开发历史

目前,环渤海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石油生产、加工基地,胜利、辽河和大港油田的开采时间均超过50年,最年轻的冀东油田开采年限也已达20年。以胜利油田为例,自1961年发现以来,目前拥有油井2万余口,已累计生产原油8亿余吨,主要工作面积达4.4万平方公里。胜利油田在1987年产量突破3000万吨后一直保持了9年,至今原油产量仍然保持在2500万吨以上。冀东油田开发最晚,最初原油产量每年仅有18万吨,而今年产量已达213万吨,累计探明储量17662万吨,该油田目前已步入快速开采期,预计5~10年即可达到千万吨油田的生产规模。石油的勘探与开发涉及面广、涉及点多,需要占用大量土地。在油井建设过程中,主要涉及到钻井、勘探、管线埋设以及道路建设等地面工程的占地用地问题。每口油井的井台占用的土地面积约为400m2左右,油井位置一般较为分散,油井间以作业路面相连接,油田长期勘探、开发后的结果就是导致原本脆弱的环境更加破碎化。油田作业区污染物累积量逐年加大,环境自净能力越来越弱,生态风险越来越高。

3油田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3.1油田开发对大气的影响

滨海油田区稠油比例高,多采用蒸汽驱原油的开采方式。在锅炉加热和采油运输过程中产生大量废气,然而针对油田伴生气体处理的工艺设备配备不完善,技术工艺不成熟,无法实现对排出气体的完全回收再利用。排放气体中,总烃含量最大,大约占46.77%;其次是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这类物质易与油田的另一类特征污染物NOx发生化学反应,形成光化学烟雾,而光化学烟雾也是近年来雾霾的来源之一。据统计,胜利油田NMHC日排放量超标准值的2.6倍,辽河油田的日排放量超标准值的2.8倍。

3.2油田开发对地表植被的影响

在油田开发过程中,从前期的勘探到搭建井场采油,到后期的铺设管道以及储运集输,油田井场及周边的植被受到了极严重的破坏。长期高强度、无节制和大面积的石油开采造成了土地盐碱化沙化、草场退化、湿地退化以及水质污染等众多生态问题。胜利油田附近的草场面积已不足60年代的30%。大港油田开发区域,被石油破坏的植被达到了7万多亩。植被大大减少的同时又伴随着植物生产能力降低,生态系统植物多样性减少,由于食物链底端的生产者减少,导致生态系统的总生物量减少,进而造成环境功能的衰退。而环渤海油田区处于生态脆弱区,生态系统抗干扰能力差。生态系统结构不稳定,对环境变化比较敏感,自我修复能力差,造成不可逆的生态破坏。

3.3油田开发对土壤环境的影响

土壤是油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众多污染物的主要归宿地。随着开发时间的延长,土壤中污染物总量不断累积。落地原油、泥浆和油砂等进入土壤后,会改变土壤的理化性质,土壤有机质组成发生变化,土壤通透性降低,对土壤微生物群落和区系结构产生显著影响。据调查,胜利油田年均产生油泥在1×105吨以上,有些区块土壤中石油含量达到了105.7g/kg,是临界值(0.2g/kg)的528倍,对土壤生态系统产生严重影响。辽河油田也存在相似的污染状况。

3.4油田开发对水体环境的影响

在油田生产过程中,井场作业、井管破裂和输油管线穿孔均会造成原油泄漏进入水体。目前,环渤海地区的油田大部分已进入开采的暮年期,采出油综合含水率都在90%以上,其中含有大量的石油类物质及采油过程中投加的表面活性剂、破乳剂等高分子采油助剂,其有机成分包括烷烃、芳烃、酚、酮、酯、酸、卤代烃及含氮化合物等。采油废水目前主要通过回注的方式加以利用,但并不能完全解决。油田开采对自然水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石油类污染物可以在水面形成油膜,阻碍水气交换,破坏了水体的溶氧过程,进而影响水质和水生生物的生存。污染物经长期累积和渗漏将进入地下水,导致地下水质量下降。此外,回注地下的污水也会通过土壤或注水井漏层(或套管破裂)渗漏,或因注水井注入层位浅,使注入水进入地下水,将使地下水利用价值降低甚至不能利用。

4油田现行污染物控制措施

4.1气体污染物的控制措施

气体污染物在油井井场、原油接转站、联合站、注水站和油田开发辅助工程及运输过程中均有产生[14]。这类气体污染物的控制几乎涉及到油田生产的各个环节。然而,环渤海地区的油田多为老油田,设备较为陈旧,许多需密闭的流程仍为开放式生产,轻质烃挥发严重。例如,联合站接收来自前线集输站来油后,须经脱水、净化和加温处理,这个过程中会挥发出大量轻质油气,如不加装油气回收装置,这类气体污染物将直接进入大气环境中。此外,在原油炼制环节,每年会产生数千吨的火炬气,主要成分为C2H6、C2H4和H2S等,这类气体热值较低,回收利用率仅有10%左右,炼厂一般是将其排放至火炬燃烧[25]。这种处置方式仍然会产生大量的温室气体,既不经济,也不环保。

4.2土壤污染的控制措施

石油污染土壤的修复是近年来环境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从技术类型上可以分为物理修复、化学修复和生物修复技术。常用的物理、化学技术包括浓缩干化法、固液分离法、萃取分离法、电动力学修复法、热处理和热解吸技术以及化学破乳回收法等。物理、化学技术对治理高浓度的石油污染技术优势明显,但若用于中低浓度石油污染土壤则成本太高,还会造成二次污染的问题;生物修复的成本低、无二次污染,在处理低浓度污染土壤方面有明显优势,不足之处是污染物降解速率较低。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各类土壤修复技术的推广并不顺利。首先,土壤污染通常较为分散、浓度不均,通过挖掘、运输对污染物集中处置成本过高,因此目前多采用原位处置的方式。原位处理的首选技术是生物修复技术,而环渤海地区的油田土壤多为盐碱化土壤,盐碱对生物技术的使用效果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研究者通常采取压碱、土质改良和增加地表植被等方式降低盐碱带来的影响。当前,这类技术仍以研究为主,国家尚未出台油田污染土壤强制修复措施。

4.3水污染的控制措施

目前,多数滨海油田已进入中后期开采阶段,多采用水驱来实现大规模生产,油田化学品的应用非常广泛。采出油综合含水率不断提高,污水产出量不断增加,已超过注水量的需求,不能全部用于回注;再加上有些区块地层渗透率低,对注水水质要求很严,处理后的采油废水达不到要求,只能注新鲜水;还有的地区采用注蒸汽采油,但采油污水处理后很难达到锅炉水质标准。所以,相当一部分采油废水必须要排放到环境中,而且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油田企业的污水处理压力巨大。国内油田对含油污水处理的传统方法主要有自然沉降、混凝沉降、气浮和过滤等常规物理方法,一般可以满足注水指标的条件。外排水还需经过深度处理才能排放,大多数油田外排废水采用生化处理为主。这类技术可分为两类,即利用好氧微生物作用的好氧法与利用厌氧微生物作用的厌氧法。但由于重组分的难降解性,更应该采用组合工艺。

4.4固体废弃物的控制措施

油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最主要的就是油泥砂。其主要来源包括接转站、联合站的油罐、沉降罐、污水罐和隔油池的底泥,含油污水处理设施、轻烃加工厂和天然气净化装置等清除出来的油砂、油泥,钻井、作业、管线穿孔而产生的落地原油及含油污泥等[30]。油田通常根据油泥来源对其进行不同处理,含油量20%~30%的油泥直接可以进入物化处理装置回收原油,处理后的油泥一般用于建材生产;含油量10%左右的油泥砂可进入热电厂焚烧发电;对于含水量在90%以上且含油量较低的油泥砂一般直接排入天然蒸发池,进行自然蒸发,而后集中至污泥干化场堆放。以胜利油田为例,每年通过各种途径产生的油泥砂数量大约11万吨,而目前通过各种方式处理的油泥砂的量仅占50%左右。

5我国滨海油田区环境综合治理对策

5.1大力推行清洁生产

原油勘探开发、油气集输和炼油等作业过程不可避免会对环境产生影响。通过改进生产工艺,降低生产过程中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及排放量,从源头抓起,能够减轻末端治理的压力、。清洁生产着眼于污染预防,通过不断地改善管理和技术水平,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将污染整体预防战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全过程。新的形势要求油田企业在加大环保投入的同时,转变观念,致力推行清洁生产,促进污染物的“零排放”。清洁生产模式已成为当前油田企业节能降耗、控制污染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最佳途径。

5.2实施严格的末端治理

按照我国现行的石油开采、加工技术和生产模式,尚无法实现生产过程污染物的“零排放”。因此,在现阶段采油污水、油泥以及井场作业区的污染问题仍是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必须实行严格的末端治理措施,从政策上提高“偷排”、“漏排”的违法成本,加大对责任人和直接领导的处罚;对污染物处理实行政府计量补贴措施,提高油田企业治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行污染物资源化利用新技术和分类集中处理模式,实现污染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5.3加强植被恢复和生态建设

油田开发过程中对植被的破坏是非常大的。如20世纪80年代开发建设的孤东油田,是在潮上带湿地上围海建坝开辟出的68km2采油区,在开发初期打井、修路,动用了1.2×104m3土方,但开发后未进行绿化,致使地表。在油田生产进入稳产阶段后,通过种植紫穗槐、柽柳等对道路两旁进行绿化,人工绿化加上自然植被恢复,绿化覆盖率已达到30%~50%,生态环境有所改善[34]。因此应当注重施工后的地表修复和绿化,注意管道回填后地表的平整度,在工作空间内种植草坪和树木,不仅可以美化环境,而且还可保护土壤结构。生态恢复工程的实施有助于缓解油田开发给生态环境带来的严重损害,强化生态系统的自身调节能力和平衡作用。

篇(4)

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主要包括:稳定的经济环境、完善的法制环境、良好的信用环境、协调的市场环境和规范的制度环境。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可以促进金融资源合理配置和保值增值,促使社会创造更多财富,并且可以有效防止金融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促使其将各种成本内在化到自己的治理结构中。加强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金融生态环境中各因素相互连接、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即金融生态链。金融生态主要是组成金融生态系统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金融要素的优化配置。

金融生态圈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功能不畅,都会影响整个金融生态圈的良性循环或金融业的运行效率。重视和加强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无论是对金融业的发展还是对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首先,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金融业发展的基本条件。只有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才能对经济社会各方面有宏观、透彻、准确的掌握,能带动整个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金融业控制着国家的信贷资源,只有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把个体微观经营行为与整体宏观经济发展要求相结合,才能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率,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就是要推动金融业与其外部环境之间的和谐发展,通过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可以更好地发挥金融融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作用,推动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其次,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维护金融稳定和完善公司债券市场的重要保障。从金融生态的角度看,政府、公司属于环境因素,但从政府、公司等角度看,金融业则是它们的环境因素。金融风险的累积不但削弱了金融职能,而且也影响到金融业的正常发展。更严重的是金融风险的累积最终可能引发金融危机,这将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起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而这场次贷危机的影响愈演愈烈,形成一种“蝴蝶”效应,引发了国际金融风暴,导致全球闹股灾,从而使很多国家的金融生态环境恶化,市场对这些国家的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失去了信心。因此,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不仅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护国家稳定的重要保障。

最后,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社会诚信的重要载体,是对债权人的保护。金融业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特殊行业,金融生态状况折射了社会诚信水平,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强大动力。金融生态建设和金融业的稳健、可持续发展将为自身和社会诚信建设创造条件。同时,金融生态状况的改善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良好的诚信机制。在公司债券市场上,无论是信息披露还是信用评级,如果缺乏诚信基础,那么就不具有存在的价值。尤其是投资者在债券市场获取信息方面不占优势,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只有诚信才能构筑公司债券市场发展所需的生命线,让投资者和融资者在公司债券市场上能够进行理性的博弈。此外,良好的金融生态是促进社会充满活力的重要力量,还能实现动态平衡,有效控制金融波动,降低不确定性,有利于推动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二、海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分析

目前,海南的金融生态环境在金融产业体系的外部和内部都存在诸多问题。

一方面海南省的金融产业体系的外部环境没有形成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依据金融生态环境内涵的界定,金融产业体系外部环境主要包括法律环境、地方政府和区域经济发展基础三个方面。在区域法律环境方面,尽管改革开放已进行了很多年,但海南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权力至上、以权代法的做法仍随处可见。我国的法律基本上是以粗线条为主,这为执法者在具体操作中留有很大的自由度。基层地区的许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由此原因造成的。有关金融业运作的全过程,如产权、进退出制、创新、整合、监管、重要业务、自律、保护、破产等方面尚存在许多法律空白。在地区层面,配合国家已颁布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及结合地区特点制定的法规还很欠缺。在地方政府方面,海南省地方政府的观念既表现为仍较保守,又表现为急功近利,即对新事物、新体制、新做法吸收较慢,且不能将之与地区区情有机结合,眼光短浅、图省事、图政绩、摆花架子,缺少长远打算。在经济基础方面,海南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较长一段时期内,由于历史包袱拖累造成了改制缓慢、改革滞后,其经济、社会的发展均较慢,这在相当程度上阻滞了金融产业的正常发展和金融业创新成果的出现。

另一方面海南省金融产业体系内部环境也阻碍了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的形成。在区域信用环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信用体制不完善和信用意识淡薄。海南省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基本上不能成为银行系统对贷款风险进行有效评估的基本支持和重要依据,这使海南省对其内部资金不能进行有效利用,从而形成内部资金通过总行一级的资金池流向其他地区,严重阻碍了其他地区的资金向海南的正常流动和授信程度,从而总体上导致海南省在经济振兴过程中的资金“瓶颈”。

另外,由于海南省信用环境欠完善,银行无法对贷款风险做出合理评价,骗贷、三角债、逃债、虚报、隐瞒等事件屡屡发生,从而导致海南省金融业的发展非常滞后。在区域金融产权方面,以国有银行制度为主是我国金融环境的一个重要特征,在建制、运行和管理监督等方面,渗入了较浓厚的国有银行管制的色彩,这是在新时期金融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的金融产权制度不明晰问题。由于金融产权不明晰导致产权关系不清,进而引发风险承担责任人不明确和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等市场化运作机制不能有效落实。在区域金融机构方面,海南省的金融机构主要仍然以国有独资四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主,支撑经济、社会事业的运行,缺少引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地区性银行机构。在区域金融中介方面,海南省为银行提供服务或与其业务相匹配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会计师、律师、财务师、审计师事务所不仅数量有限,而且整体水准和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三、海南省金融生态环境缺失对经济金融发展的影响

海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在20世纪九十年代初遭到严重破坏,金融体系失去平衡,金融机构、司法环境、执法环境、信用环境等不同程度恶化,导致地方金融有效供给严重不足,信贷供求缺口问题突出,地方经济在严重“缺血”的状态下低效运转,金融生态系统的效能难以正常发挥,严重制约了经济增长,导致了海南经济在沿海开放城市中一直处在欠发达状态,各项经济指标一直在沿海开放城市中排名靠后。金融生态环境的缺失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对海南省经济形成制约:一是地方企业获取贷款困难,成长完全靠自身积累,以致企业规模小,发展速度慢,始终达不到规模效益;二是基础设施建设缺乏资金来源,招商引资受阻,无力承受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全球产业链的转移,海南省外资投入在20世纪九十年代后期显著减少就是很好的证明;三是产业结构调整滞后,缺乏金融支持,就缺乏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四是投资环境退化,难以吸引外部投资者进入。以上这些制约因素,使海南省经济金融生态链陷入“金融生态环境恶化金融业严格控制信贷金融业务和盈利水平低下金融机构收缩业务和网点地方企业成长受阻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恶性循环。这种“累积性恶性循环”使得海南省经济增长一直受到金融生态环境缺陷和金融生态效能弱化的制约。虽然九十年代后期以来,海南省政府尽最大努力重树沿海开放地区经济金融形象,但信用重建需要时间积累,地方经济的恢复却时不我待,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金融生态环境被破坏之后的重建成本是非常高昂的。

四、构建和谐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促进海南经济金融协调发展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适时增加有效信贷投放。要全面理解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准确把握市域经济运行的

特点。正确处理防范风险、发展业务和支持地方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在着力搞好信贷结构调整的同时,适度增加有效信贷投放,建立起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良性互动机制。首先,要在继续保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成果的基础上,正确审视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过热迹象不明显的地域特征,在加强调控的同时,要注重引导支持,防止信贷的过度萎缩;其次,应增强宏观意识,跟进研究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趋势,准确把握银行业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市场分析,避免贷款投放的盲目性,倾力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最后,应继续调整与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地方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时、适度地调整和优化信贷投向,积极向上争取授信额度,适当放宽对企业的评信标准和限制,降低门槛,进一步扩大信贷投放,在调整和改造过程中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发现和培育新的经济“亮点”和“绿洲”,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二)优化经济金融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和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实践证明,一个金融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必然是最吸引资金的“洼地”。构建和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一是要建设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要培养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金融意识和诚信意识。重塑新型银企关系,对改制后中小企业、私营企业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同时,要树立起新的、长期、互信的银企关系,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进行严厉制裁,从根本上杜绝逃、废、赖债劣迹的发生,维护银行债权;二是要建设良好的政策环境。将银行业作为地方的一个优势行业,把支持银行业的发展作为扩大招商引资的一项重要举措,支持银行业提高资产经营质量和经营效益,为金融机构向上级行争取更多的信贷规模,开辟信贷投放绿色通道提供政策环境;三是要建设良好的法制环境。严厉打击涉及金融领域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四是建设良好的舆论环境,充分利用新闻部门的舆论宣传优势,坚持从正面宣传报道金融政策、金融环境和金融经营管理情况,为金融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三)加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共同创建宽松的融资环境。可以由政府牵头做大、做强现有的担保公司,完善担保机制,健全贷款担保制度,积极引导和推进形式多样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特别是那些有一定规模、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负债率低的民营企业之间成立信用担保机构和发展担保业务,发挥对民营经济融资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解决民营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简化抵押评估、登记、公证等手续,降低收费标准,努力解决民营企业抵押难的问题。同时,政府应协调各经济管理、司法、新闻宣传和金融等部门,扎实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教育企业强化信用意识,重诺守信,在全社会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还应建立民营企业信用评价机构,根据全市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对民营企业做出综合评价,实现信用信息共享,逐步完善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等企业信用评价功能。对于通过国企改制来的民营企业,要将改制后的民营企业与改制前的信用区别开来,注重考察新企业的信用。另外,政府还应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管理,鼓励组建行业自律性组织,如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等,对民营企业自身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进行培训。要监督和管理民营企业,注重增加积累,提升技术含量和产品档次,切实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要帮助民营企业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驾驭市场经济的本领,从经营机制、经营策略、组织管理、自身素质等多方面进行提高,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加强行业协会内部企业的联保作用,从根本上改善区域融资环境。

(四)强化银行业经营管理,提高风险防化能力。一是要紧紧抓住海南省目前良好的机遇,用好、用足、用活中央已给政策,采取超常规手段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消化历史包袱。要拓宽信息渠道,抓住政策导向,及时向上级行反映实际情况和风险程度,积极争取核呆指标,最大限度处置不良贷款;二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转让、打折出售、打包处理、租赁、招标、拍卖等方式直接处置不良贷款。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推动区域性资产重组和置换,盘活不良资产;三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坚持常规手段“抓降”,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四是加强贷款分类监管,要真实反映资产质量,既要敢于亮底,又要积极处置,要进一步加大对恶意隐瞒不良贷款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防范不良贷款反映失实造成的风险。

(五)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海南省应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发展快、资金需求量大的实际,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信贷管理机制。首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明确中小企业信贷职能部门,培养中小企业信贷专门人才,完善适合中小企业信贷人员的业绩考评和绩效挂钩体系;其次,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标准,对中小企业的评估和信用评级应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注重对成长性指标考核,突出对业主个人的信用评级以及对其所处经济环境、市场环境和信用环境的评价;第三,应完善授权授信制度,改变目前从建立信贷关系到每笔融资都要上级行审批的办法,根据各基层行的决策、管理水平和所在地区经济结构及企业融资状况,分层次明确融资审批权限,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第四,应推进信贷融资产品创新,拓宽担保渠道,探索新的贷款担保形式,解决中小企业抵押资产不足的问题;最后,可以适当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减少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的高成本和高风险代价。

论文关键词:金融生态经济发展金融运行

论文摘要: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可以促进金融资源合理配置和保值增值,促使社会创造更多财富,并且可以有效防止金融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促使其将各种成本内在化到自己的治理结构中,加强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本文针对海南省金融生态环境现状,提出具体对策。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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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占用土地资源

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中,本身就会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而且会对土地资源造成破坏。在开发矿产资源时,会对地下水系统造成一定影响,导致地下水水

位下降,矿产开发区及其周围土壤的水分和营养物质流失,地表植被破坏,导致土地贫瘠,造成土地沙化。目前,我国对部分矿产开采和实用的技术相对落后,导致矿产开采中产生大量固体废弃物。这些固体废弃物经过长期的风吹日晒雨淋,逐渐渗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同时,部分金属矿产的开采过程中,原本储存于地下的矿产物质逐渐暴露在地表,导致其化学性质发生改变,金属污染物加大了对土壤的污染。

1.1.2对地表植物造成破坏

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分别为矿产资源开采的两种方式,露天开采主要用于开采埋于地球表层的矿产资源,相对地下开采而言,成本更低,但会对地表造成更大范围的影响。不仅地表植被会被破坏,其堆放在外的尾矿等也会对地表造成较大污染。地下开采的主要用于开采地下深层的矿产资源,大量的地下采矿作业,会使得地表失去支撑,进而导致坍塌等事故,也会对地表植被造成破坏。矿山开采前一般为森林或草地等,在开山采矿之后,往往森林被砍伐、草地被破坏,矿产废弃垃圾堆置严重,导致地表的自然景观破坏严重,其环境服务功能降低甚至消失。

1.2对水资源的破坏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矿区塌裂等现象,导致矿区的储水结构发生变化,地下水水位下降。另外,采矿过程中对植被的破坏,也会导致地表涵养水源能力下降,造成地表水流失加速。同时,地下采矿的行为还有可能改变地下水的水流方向,甚至出现河流断流的现象,导致原有的水利设施失去原本的功效,对农业耕种造成直接影响。

1.3对大气的影响

矿物开采的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导致矿山区空气污染。尾矿和采矿后遗留的废石,在受到风力等外力的影响,也会产生粉末和扬尘,导致空气污染。事实上,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扬尘不仅会污染环境,还会对农业造成破坏。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会导致土壤板结,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农作物生长。

1.4导致生物的多样性受到破坏

植被被破坏、水质污染、土壤污染、人类的入侵等都会对矿区的生物多样性都会造成破坏,并且这种破坏往往是不可逆的。矿区生物多样性若受破坏严重,其恢复工作将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即使在被破坏后,再采用人工技术恢复,其质量也将大大下降。

1.5诱发地质灾害

矿产资源开采导致植被破坏、水系统破坏等,造成水土流失,进而诱发严重的自然灾害,例如山洪、泥石流等,还会加速土地沙漠化。据相关调查显示,矿山的开采和矿石的运输,是导致近些年来城市沙尘暴日益严重的重要因素之一。另外,矿产资源的地下开采方式,形成地下采空区,容易导致地表的坍塌和沉陷,甚至可能诱发地震等严重的地质灾害。在矿产资源开采的过程中,产生大量的采矿垃圾,不仅污染环境,而且由于其堆放的位置常位于山坡,在风雨的作用下,也容易产生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瓦斯突出和爆炸也是矿区常发生的地质灾害之一,另外,矿床顶板冒落、尾矿岩变形等也是威胁着矿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预防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的措施

2.1加强矿区环境监督和管理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虽然意识到了矿山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的重要性,但是关于矿山环境保护的法规存在“法多难治”的现象。政府部门应当对矿山的环境保护和管理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法制建设。同时,要做好矿山环境监测和预报制度,做好矿山环境监测和预报制度,是做好矿山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在不断扩大矿山环境监督范围的同时,对矿山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预防和整治措施,建立健全矿山环境监督体系。

2.2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教育

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教育,一方面媒体曝光反面典型,可现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觉醒,也对采矿企业起到督促作用,同时也可以提高矿区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2.3提高矿山开采市场准入条件

提高矿山开采市场准入条件是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政府相关部门在建矿审批的环节中,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并设立环境问题产生的准入条件,提高容易产生环境问题矿产的准入门槛。

2.4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

近些年来,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这与执法不严有着一定的关系。企业作为盈利主体,不会主动履行矿山环境保护的责任。因此,政府部门就需要加强执法和监督,迫使矿山开采企业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确保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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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经济指标涉及内容能够非常多,包括各种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城市建设发展的目标、资源的合理配置等,下面介绍福建省生态环境建设经济投入的组成部分如图1。(2)要发展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加大投资规模,它的发展需要经济支持。生态环境建设是为了城市发展,不是单纯的谋利益行为,而且投资回报效果不是很明显,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显现。要发展福建省的生态环境建设需要结合区域特点进行开展活动,可以根据当地的气候、工业发展、城市规模等采取有效措施。政府投资建设生态环境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投入和产出的关系,然后评价各项建设项目的效益和费用,判断生态环境建设经济的合理性。下面介绍生态、社会效益以及国家建设该项目所获得的效益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之间的关系如图2。(3)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存在很多动态因素,在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针对不同的项目建设时间进行调整,计算出投资与效益情况,可以采用现价进行对比分析,最后确定合理方案。

1.2指标结构图

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指标,它分析沿海城市的特点,然后综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划目标,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指标如图3。

2对策建议

要实现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发展需要注意各方面的问题,处理好这些问题就可以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①在经济建设中要注意合理使用资源,资源不是无限的,要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同时还要注意保护环境,生态环境对于城市建设同样非常重要。②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需要注意对环境的伤害,环境污染一般都是人为行动造成。要实现协调发展需要对资源进行合理使用,让资源发挥其价值,杜绝浪费行为,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掌握方法。分析福建省生态环境建设经济指标体系,可以采取有效措施。

2.1合理利用经济资源

2.1.1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合理配置资源的使用可以把法律作为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的有力保障,现在国家出台了很多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政策措施,就是希望可以改善目前现状。有了法律保障,可以监督建设工作的情况,对于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或工厂,可以加大管理力度,让他们重视环境保护,特别是工业污水的排放、废气的排放等。同时可以宣传生态环保意识,对于城市生活中的污染,可以通过给居民讲解污染的危害、对环境的破坏等,让他们在生活中注意各种问题,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相关的环境保护部门也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环境监督工作,严格要求各大企业重视污染问题,发现不良情况,加大惩罚力度。生活中的垃圾处理不当也会造成环境污染,可以研发绿色环保产品或者对环境不会造成污染的消费品,这样也可以在一点程度上降低污染情况。2.1.2规划发展方向合理规划城市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做到经济和环境之间和谐发展。做任何事情都需要事先制定计划,同样城市的发展也需要制定计划。要实现生态环境建设经济建设需要制定完善的发展目标,什么阶段做什么,目标是用来指导和监督计划实现情况的。在发展福建省经济的同时要对生态环境采取保护措施,做到发展、经济、环境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福建发展规划内容包括土地、水的规划,资源、能源合理使用,工业造成的污染处理,绿化建设等。2.1.3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质和气体,经过国家检测达不到要求的企业,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造成的污染问题。国家鼓励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处理好经济和环境之间的关系。我国虽然是资源大国,各种资源比较丰富,可是无节制地使用和浪费现象,最终也会使得资源供不应求,这要求在使用资源的过程中注意方法,根据福建省各企业的特点采取改善措施。例如有的企业产生的废物可以循环利用。自身企业不能使用,可以给其他企业使用,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可以采取设备处理污水,然后再循环使用,生活中可以鼓励城市居民注意生活垃圾的分类和处理。还可以把城市与郊区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实现城市资源合理应用。

2.2城市生态环境的建设和治理

2.2.1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的步伐绿化建设是生态环境主要内容,它在城市发展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问题,美化城市。(1)公路交通两旁和郊区绿化;(2)城市住宅区加大绿化;(3)在河流等地区进行植树造林;(4)主要基础设施场所绿化工作。福建省大面积发展林业,截止到2013年底,建成的风竹林面积就达到50万hm2,工业材料基地达到70万hm2,森林公园80多处,还重点保护自然景区、滨海湿地等,福建省已经建立比较完善的生态系统,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福建省生态环境发展良好,还可以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例如旅游、水产养殖、生物公园。2.2.2转变福建当前的经济结构经济发展需要立足具体情况,福建省经济的发展也需要根据现状进行调整。(1)鼓励农业发展,福建省的农业发展迅速,而且种类很多,由林业、畜牧业、水果、水产品等,加强对这些产业的发展可以带动整个城市的发展。(2)福建省的传统工业存在污染严重情况,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进行改善。主要的工业有火电、石化、建材等工业,而且资源比较丰富,为工业发展奠定基础。(3)服务业在经济发展中也占有很大比重,要重视服务业的发展。把福建省各个行业结合起来一起发展,形成一条综合发展的道路。重视信息产业的发展,应用先进技术为各行业服务,处理好经济和环境之间的问题,提高整个城市的发展水平。

2.3生态环境建设方案

(1)综合各方面的指标情况进行对比,确定城市生态环境投资建设的主要项目。(2)分析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各项目情况,然后根据具体的情况开展项目建设,例如有的项目时间比较长、效益不高,有的项目投入超过实际预算投入等,都需要进行分析,然后再进行建设。(3)城市生态环境建设项目需要分出建设的先后顺序,主要根据项目的回报率、贡献率和项目具体情况。(4)根据投入和效益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把效益和贡献率最佳的项目优先进行建设,其他项目根据难易程度和其他情况进行分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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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南,位于川、鄂、豫、陕、甘五省交界地带,是长江、黄河两大河流的重要水源补给区,北跨秦岭,南依巴山,汉水自西向东横穿而过,西部有嘉陵江由北而南流入四川,东部有丹江等支流汇入汉水,在江河谷地依次分布着汉中、安康与商洛盆地,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清代隶属汉中、兴安与商州,并以其、的典型性而为学界所注目,特别是乾嘉以降,该地区的生态环境发生明显逆转,森林植被大量被毁,水土流失严重,自然灾害频发,社会经济受到深刻。因此,探讨这一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必须充分认识生态环境这一重要因素的变化。学界对此已有相关成果问世,但是相关研究多拘于文献的资料性描述,往往把生态环境作为长期不变的因素,作为经济开发的背景条件加以简单罗列,对自然科学的相关成果及更是缺乏借鉴和吸收。[1]鉴于此,本文将在系统搜集陕南历史文献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自然科学量化统计分析的方法,从动植物资源的变迁和自然灾害的统计分析两方面着手,以期深入考察清代陕南的生态环境变迁。

一、动植物资源的变迁

清初,陕南仍分布着相当规模的远古森林,被称为“南山老林”和“巴山老林”,有“陆海”之美誉。乾隆二十五年卓秉恬奏报朝廷说:“由陕西之略阳、凤县迤俪而东经宝鸡、眉县、盩厔、洋县、宁陕、孝义、镇安、山阳、洵阳至湖北之郧西,中间高山深谷,千枝万派,统谓之南山老林;由陕西之宁羌、褒城迤俪而东经四川之南江……陕西之紫阳、安康、平利至湖北之竹山……中间高山深谷,千峦万壑,统谓之巴山老林。”[2]清中叶大规模的流民涌入垦殖。兴安州的平利、洵阳、白河、紫阳、石泉、汉阴六县,“从前俱系荒山僻壤,土著无多”,自乾隆三十七八年以后,“因川、楚间有歉收处所,穷民就食前来,旋即栖谷依岩,开垦度日,而河南、江西、安徽等处贫民,亦多携带家室,来此认地开荒,络绎不绝”,所以“户口骤增,至数十余万”。[3]据萧正洪研究,河谷盆地区的褒城、南郑、沔县、城固、西乡、石泉、汉阴、商州及安康等10县,人口由康熙中的41.6万增加到道光初的211.7万,而同时期其它山地各县(除宁陕、孝义、留坝、定远外)人口由原来的8.1万增加为146.1万,人口增长率分别为408.9%和1703.7%,迁移增长率分别为141.3%和1436.1%。[4]可见,山区的人口增长迅速。至道光初年,外来移民人数可以说已占据绝对的主体地位,《三省边防备览》载:“川陕边徼土著之民十无一二,湖广客籍约有五分,广东、安徽、江西各省约有三、四分。”[5]具体到各个山区州、县、厅更是如此,所占的比重更大。定远厅,“近来烟户渐多,川人过半,楚人次之,土著甚少。”[6]凤县,“新民甚多,土著稀少,多系川湖无业游民,佃地开垦,杂处五方。”[7]留坝厅,“土著民人甚少,大半川楚、安徽客民。”[8]白河县,“境内四面皆山,外来佃种者,十居六七。”[9]镇安县,“土著不过十之一二,客民十之八九。”[10]平利县,“民多系楚蜀迁居之户。”[11]

更有甚者的是,这些移民的开发、谋生方式又极为原始。“山中开荒之法,大树巅缚长絙,下缒千钧巨石,就根斧锯并施。树既放倒,本干听其霉坏,砍旁干作薪,叶枝晒干,纵火焚之成灰,故其地肥美,不需加粪,往往种一收百。间有就树干中挖一大孔,置火其中,树油内注,火燃不息,久之烟出树顶,而大树成灰矣。”[12]移民在山区四处迁移,“流民之入山者……扶老携幼,千百为群,到处络绎不绝。不由大路,不下客寓,夜在沿途之祠庙、岩屋或者密林之中住宿,取石支锅,拾柴作饭,遇有乡贯便寄住,写地开垦,伐木支橼,上覆茅草,仅蔽风雨。借杂粮数石作种,数年有收,典当山地,方渐次筑土屋数板,否则仍徙他处”。[13]一处垦种几年,地力下降后,便又迁一地,“山民伐林开荒,阴翳肥沃,一二年内杂粮必倍。至四五年后,土既挖松,山又陡峻,夏秋骤雨冲洗,水痕条条,只寸石骨,又须寻地垦种。”[14]因此,“今年在此,明岁在彼,甚至一岁之中迁移数处”[15]的现象甚为普遍,许多地区植被由于这种盲目无定的开发消失殆尽。上世纪30年代何庆云在考察秦巴山地的森林后说:“南郑秦巴山中各森林,向称最富,只以佃户居住不定,无久远经营心,只知砍伐,不愿培植,故林木茂密之庄。多系自耕农,反之,童山濯濯者,一望而知其为佃农区减。现在南郑森林,荒弃之地,殆过半矣。”[16]

大量的手更全是资源消耗性产业。纸厂,“定远、西乡巴山林甚多,厂择有树林、青石、近水处方可开设。有树则有柴,有石方可烧灰,有水方能浸料。如树少水远,即难做纸厂,只可就竹箐开笋厂。”[17]炭厂,“有树木之处皆有之,其木不必大,山民于砍伐老林后,蓄禁六七年,树木长至八九寸围,即可作炭,有白炭、黑炭、粟炭”。[18]木耳厂,“择山内、五六年花粟、青棡、梓树用之,不必过大。每年十月内,将树放倒,纵横山坡上,雨霖日晒。至次年二三月间,将木立起,二三十根攒一架,再经淋晒,四五月内,即结木耳”。[19]香菌厂,“于秋冬砍伐花粟、青棡、梓树、桫椤等木,山树必则大者,小不堪用,将木放倒,不去傍枝,即就山头坡上,任其堆积,雨淋日晒。至次年,树身上点花,三年后,即结菌”。[20]这种竭泽而渔的开发方式,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大片森林被毁。如紫阳县,乾隆中叶尚未开垦,到了乾隆末年则“尽已开垦,群兽远迹,石骨岐增,向之蔚然森秀者,今已见其濯濯矣”。[21]至嘉道时期,陕南许多地方的森林都已经消失殆尽。汉阴厅,“南北两山老林,皆垦伐殆尽。”[22]商南县,“跬步皆山,久经开垦,并无老林。”[23]凤县,“境内跬步皆山,数十年前,尽是老林,近已开空。”[24]洋县宋军山,“县北百三十里,旧有从林。今废,止存大殿五楹前,有古松二株,偃盖盘郁荫约数亩”。[25]略阳县寒蓬山,“乾隆间,此山林木茂盛,虎豹麋鹿,络绎不绝,惜乎土人喜招客民,开垦取材。以迄于今,非复牛山之美矣。”[26]留坝厅紫关岭,“往时岭旁尚为老林”,嘉庆时期,“开垦人众,见其濯濯矣。”[27]叶世倬《重修连亭记》说到自己目睹紫关岭一带森林变迁的情况,“紫关岭……予自乾隆丙午入蜀,道经此岭时,则槎桠俊茂,阴翳蔽天,此树杂错众木中,前有亭立碣以表之。今嘉庆戊辰,自关中之兴安复经此岭,二十三年间,地无不辟,树无不砍……”[28]紫柏山,道光九年,有人经过时,“览庙后山冈,古柏翳天,无间杂树”,“其树皆千数百年物”,十年之后,“复过此地,见山谷依旧,林木全非”,“古木荡然”。[29]留坝厅至褒城县的北栈道附近,地势险峻,同样未免被毁的厄运,“数十年前,古木丛篁,遮蔽天日,异花奇木,芬馥泉岩。近为川楚棚民开垦,路增崎岖,而风景不复葱苍矣。”[30]“惟柴关一处,尚有古木数千丈。”[31]面对此番情景,时人也只能慷慨万千,有诗石:

“山中有客民,乃与造物争。利之所在何轻生,悬崖峭壁事耘耕。有土即可施犁锄,人力所至天无功。我闻故老言,思之令人羡。在昔山田未开时,处处烟峦皆奇幻。伐木焚林数十年,山川顿使失真面。山灵笑我来何迟,我笑山灵较我痴神力不如人力好,对景徘徊空叹息。”[32]

随着大片的植被被毁,森林系统的生态平衡逐渐打破。与森林资源密切相关的其它生物资源亦受到严重影响,生存环境逐渐萎缩,一些动物群落不断减少、减退,甚至灭绝。比如,老虎,长期以来一直生活在陕南秦巴山区,历史上有许多关于该地区虎患的记载。[33]直至清初,这里仍有虎患的记载。西乡县山深林密,经常有老虎出没,清溪、桑园铺、白沔峡等地均有虎食人。每至薄暮,虎游于市。惊怖街衢,伤及人畜。康熙五十一年(1712),知县王穆悬赏重金,募虎匠数十人,人山林扑杀,三年之间,即杀虎六十四只,虎患才息。[34]这说明当时陕南仍然维持着较好的生态环境。但是好景不长,尽管我们没有找到西乡县的直接记载,从其它地区却可略知一二,乾嘉以来,老虎的数量锐减。乾隆《旬阳县志》记载,“近各乡山已尽童,亦鲜虎暴矣。”[35]到光绪时期纂修的《旬阳县志》已经完全没有老虎的记载。[36]紫阳县三台山旧多虎豹,乾隆末年以后,由于山林被开垦殆尽,“群兽远迹”。[37]石泉县,嘉庆时还有“虎豹为害”的记载。[38]至道光时期,不仅虎、豹,其它物种也未免生态失衡而导致灭绝的厄运,“鸥、鹭、鸳鸯、虎、豹、麋、鹿、熊、罴,旧志有之,近开垦既遍,亦不尽有。”[39]凤县,早在开垦初期,“其僻处山林者,垦地种作,暇则猎兽从禽利,其皮、角、毛、羽入市货卖”,而且“时有虎患,樵采者恒苦之”。[40]可是,到了光绪时,獐、狐、麋鹿、豺豹、虎、野羊、野猪、鼠、兔之属,“非山薮深邃,林薄丛郁殊不多。”[41]镇安县,康乾时期,虎患问题是地方政府极为头疼的事情,各级政府都极为重视。乾隆年间镇安县宰聂寿曾记:“乾隆十五年(1750年)秦岭多虎,奉文拔宜君营兵捕杀,卒以无所获。时在省晋遏制台尹公,蒙示以防范之法,即于省城制备短枪火药,捐散四乡,一时打获数虎。”[42]但是,到光绪朝,老虎在这里已是极为罕见。光绪《镇安县乡土志》云:“昔年地广人稀,山深林密,时有虎患。乾嘉以后客民日多,随地垦种,虎难藏身,不过偶一见之。”[43]随着老虎等动物的大量消失,这一地区的食物链遭到严重破坏。例如野猪,由于自己天敌老虎的锐减,则大量繁殖,成为祸患,“近年以来殊无大异,惟南山一带野豸妨农,民多徙去。”[44]凤县,光绪十一、二等年,“秋雨太多,野猪戕害,贫民远徙。”[45]

可见,整个清代,陕南动植物资源变迁较为明显。随着大规模移民的盲目涌入以及不当开发,大片的森林植被和大量动物群落在这一带也逐渐消失。在此,需要指出的是,一个地方的植物和动物种类的变动受气候等自然因素变化的影响也十分明显。[46]清代陕南地区动植物资源的大规模衰退,人为的不当开发固然是最直接最根本的因素之一,但是气候变化也不可忽视。大规模移民入迁的乾嘉时期是明清寒冷期的极冷时期,这势必会影响该地区动植物群落的分布和恢复。[47]由于气候条件更为不利,本来应该加大对动植物资源保护,更不用说反其道而行之。总之,在人为和自然因素共同作用下,陕南生态环境变迁作为一个有机的生态统一体,所表现出的是一种动态连锁反应,动植物资源并不是简单的你消我长关系。由于自然和社会因素的变化导致该地区的动植物生活环境发生急遽变化,大片的植被大规模消失,随之大量的动物资源也不断减少,甚至消失。

二、生态环境变迁的统计——以水灾为中心

清代陕南生态环境变迁的另一集中表现就是水、旱等多种灾害频发。本部分冀通过对灾害时空分布的量化统计,增强对陕南有清以来生态环境变迁的认识。诚然,利用资料进行量化分析具有一定的难度,但也不是不可能。美国学者赵冈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一是利用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来推断生态环境变迁;另一是通过对粮食亩产量升降的考察来分析环境变化。[48]考虑到陕南区域特点以及资料情况,这里采用第一种,即通过对自然灾害频率的量化分析来更为深入的考察该地区的生态环境变迁。

(一)相关资料说明

清代陕南自然灾害记载主要是以各府、州、县、厅方志为主,私人文集、笔记、档案奏折也有相关记载。涉及到的灾害种类包括水灾、旱灾、雹灾、冻灾、风灾、震灾等。关于这些自然灾害资料前人已作了较为系统地整理,包括气象局气象院主编《中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集》[49]、陕西气象台编《陕西省自然灾害史料》[50]以及水利电力部水管司、司和水利水电科学院编《清代长江流域西南国际河流洪涝档案史料》[51],从而为利用分析提供了方便。

但是,上述三种资料也存在优劣详略之别,《陕西省自然灾害史料》较其它两种资料更具有可信度和可操作性。首先,资料来源丰富。据统计现存清代陕南各地府、州、县、厅以及乡土志书总共94部,[52]《陕西省自然灾害史料》一书收录其统计的达到39部,占到二分之一多,考虑到相当一部分志书并没有灾异部分记载,因而资料的覆盖幅度已相当广泛。此外,还包括各种实录、故宫档案等文献以及调查资料。其次,统计以县一级的行政区划为单位,记载更为具体。因此,该资料的史料来源广泛,灾害记录相对详细具体,可以弥补因多种原因所造成的阙失,纵有不足与遗漏之处,也不致在总体上统计的结果。基于此,以下的量化统计分析即选取《陕西省自然灾害史料》作为基本的史料来源。

(二)自然灾害统计分析——以水灾为中心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灾、旱灾、雹灾、冻灾、风灾、震灾等。其中水灾和旱灾与生态环境变迁的关系最为密切,而水灾又是陕南最主要的灾害类型。因此,以下选取水灾作为统计指标,通过对其时空分布特征的研究,深化对清代陕南山地生态环境变迁的认识。[53]

1.空间布局

为了更清楚地反映,有关水灾的时空分布状况均予以列表说明。在统计过程中,我们对相关资料作了如下技术处理:

(1)资料中的灾情记载,明确注明某县,则视为该县发生水灾一次;所谓的“陕西”灾害,除非见到各地所属州县的具体记载,否则不在内,例如,“康熙三年,陕西,被水”,我们将不作为一次记载;而“陕南”灾害,则陕南所属州县分别按一次计算在内,例如,“嘉庆十八年,陕南,兴、汉、商各属秋涝(多雨),稻苗半槁,年岁大荒”;另诸如“南山一带,七月间,阴雨过多”、“汉水,七月十四日大水”等这样模糊记载,由于很难确定具体所属各县,我们在统计中将不计算在内。

(2)留坝、定远、佛坪三地是清代才设置的,原隶属其它州县。留坝厅,乾隆三十年,分凤县南、褒城北而设;定远厅,嘉庆七年,分西乡县南而设;佛坪,道光五年,分洋县北、周至县南而设。所以,我们以黑体字表示,在具体统计分析时并没有计算在内。

(3)资料中的灾情记载,明确说明某月某日大雨或者连续大雨几日者则按一次记载;否则则按大雨的具体次数计入,例如,“宁陕、镇安,六(7)月初十并二十一(8月9日)、二十二日(8月10日)等被雨”,则按二次计入。

根据以上原则,陕南各地水灾情况统计列表如下: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清代陕南水灾空间分布的大致情况。安康、旬阳、白河、镇安、商县、商南、定远、略阳等高海拔山地是水灾的多发区,每年水灾暴发的次数要高于其它平坝地区。问题还远不止于此。据尹国康对汉江上游安康地区地表坡度结构分析,16°~25°占19.85%,26°~35°占27.70%,大于35°则占43.90%。[54]而崩塌滑坡的发生与山地斜坡地形形态和坡度大小密切相关,坡度愈大径流速度愈大,同时土体的稳定性愈差,冲刷量也愈大,坡度在20°~30°最易发生滑坡,坡度大于35°典型滑坡减少而崩塌增多。[55]山体则主要由火成岩和变质岩系组成,以花岗岩、花岗片麻岩、片岩、石英岩、大理岩和灰岩分布最广,[56]多极易风化,属于易滑地层。[57]“山中石多而性浮,非独杂在土山者,雨多必至砰裂,即一望悬崖,本自石骨峥嵘,而久雨之后,亦自时时崩坠”,[58]“间有山质为石者似为可靠,不知土内石质是沙土凝结而成,非真石也,与煤矿无异,每岁必增长数分,数年积长一二寸,山既长,砖石之砌其上者,渐次进开,海漫裂缝,雨水浸入,无不坍塌”。[59]“石杂土中,不相连属”,因此,“夏秋之际。霖雨经旬,土石浮泥,力不能以缀石,巨石则由山巅径流而下”。[60]一些志书对此亦有较详细的记述。洵阳县,同治八年秋,“大水山崩”;光绪二十一年,“雨多山崩”;二十三年,“雨多山崩”。[61]定远厅,道光四年大水,“五块石山崩,坏市廛民屋”;十五年雨,“鱼渡坝、母猪硐沟山崩”;咸丰八年大水,“坏民田庐,大池堡、袁家沟山崩”。[62]因此,水灾与山崩、泥石流等山地灾害常常并发,山崩伴随泥石流是这些地区久雨、暴雨成灾时的常见现象。

总之,汉水流域盆地、丘陵和低山区、高山区的环境变化程度存在很大差别,其中高海拔区是清代陕南地区环境变迁最明显的区域。实际上,这些灾害高发区基本上又是清代陕南新开发山区,其地质地貌、气候条件更为复杂恶劣,两者之间的重合显然不是巧合,这说明水灾暴发频次与清代陕南各地的生态环境特点密切相关。

2.时间布局

本部分主要包括水灾的四季分布、水灾在清代不同时期中的分布以及水灾在各地各

个时期的暴发频次。在统计中仍以县一级的行政区划为单位。

(1)四季分布

在统计中,根据农历历法,一、二、三月为春季,四、五、六月为夏季,七、八、九月为秋季,十、十一、十二月为冬季,凡没有具体月份或者季节的归入不详。若出现连续几月的记载,每月分别各按一次计,例如,“康熙元年,商县、洛南,二月中旬至九月中,无数日霁,禾稼无成,麦沾泞,十不中一”。统计结果见表2:

由表2可以明显看出,清代陕南地区的水灾主要发生在夏秋两季,分别占52.76%和42.82%,其中又多集中在农历五、六、七月之中。洪涨期最早是在夏季四月,最迟在仲秋九月,冬季则为低水位时期,几无洪水发生。这一统计与自然科学工作者根据水文仪器对1934—1940年汉中盆地汉江洪涨季节的测量统计分析基本上是吻合的。据统计1934—1940年汉中盆地汉江的洪涨期起于五月,终于十月,以七、八两月次数最多;就季节而言,夏季最多,达到十次,秋季五次,春季一次,最少。[63]因此可以说,根据文献记载的统计分析,其可信度是很强的。

历史时期分布是指水灾在清代不同朝代的分布状况。根据整个清代帝王统治年号分为十一个不同时期,各个时期水灾的分布情况见表3:

根据表3水灾发生最多的时期是嘉庆和光绪年间,均占22.04%。其次是道光时期,达到15.55%,以下依次是康熙、乾隆、同治、顺治、宣统、咸丰和雍正时期。不过,由于这几个时期是根据各个帝王统治时期划分,所包含的时间段不一,分别为18年、61年、13年、60年、25年、30年、11年、13年、34年、3年,其可比性较低。因此计算出各个时期平均每年水灾次数分别为2、1.07、0.39、0.68、4.48、2.63、0.64、3.07、3.29、3.67总平均为1.89次。从中可以明显看出,整个清代陕南地区水灾的年均暴发趋势,呈波浪状分布,但总体有增多之态势,嘉道和同光时期灾害暴发频繁,较其它时期更为集中,而嘉庆朝最多,平均每年达到4.48次,道光朝平均每年2.63次,同治平均每年3.07次,光绪平均每年3.29次。据研究乾嘉与同光时期皆为清代陕南地区两次移民人迁时期,[64]这一时期自然环境因素,如气候变化又处于“小冰期”的强冷期。很显然,这一统计再次说明水灾的暴发频次与陕南地区的(如移民入迁)和自然(如气候因素)的变迁有很强的相关性。

(3)各县水灾频次分析

上面已经计算出整个陕南地区不同时期水灾的年平均暴发次数,这对于说明清代该区域水灾的历时性与环境变迁趋势是十分有益的。但是,正如前文所言,陕南的小区域特征明显,汉水流域盆地、丘陵和低山区、高山区无论是气候因素,还是地质地貌以及移民开发程度都有很大的差异性。因此,在考察灾害的历时性时同时又要兼顾其共时性,即区域分布特征,进行综合分析。不过考虑到资料的记载多以县为单位,同时与前面的统计统一,这里仍以县为单位,统计分析清代各个时期陕南各县平均每十年水灾暴发频次,见表4:

由表4可知,发生灾害频率较高的地区为安康、旬阳、略阳、沔县、白河、紫阳、商县、镇安,这些州县的海拔也相对较高,而城固、洋县等海拔较低的河谷盆地则频次较低。就时段看,各个县在嘉庆和光绪这两个时期变化最为明显,水灾暴发的频次提高较快,是历年平均频次的几倍,相对其它时期更为集中。这既与气候波动一致,又与移民入迁的吻合。

总之,通过对整个清代陕南自然灾害的统计分析可知:

其一,就空间分布而言,陕南生态环境变化的地域性明显,小区域环境变迁有很大的

差异性,与气候、地质地貌等自然条件的特质相一致,高海拔山地是陕南生态环境的严重变迁区域;

其二,就时间分布而言,与乾嘉和同光时期的两次移民入迁一致,这两个时期亦是环境的集中恶化期,爆发的频次明显多于其它时期。这进一步证明陕南生态环境变迁是自然和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综上所述,清代陕南生态环境发生显著变迁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不能仅仅停留于发生变迁这一表面认识。长期以来,人们往往笼统认为其发生严重恶化,虽有道理,但失之偏颇。事实上,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其变化或大或小、或主或从,不能不加区分地给予简单概括。陕南生态环境变迁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统一体,受气候、地质、地貌、人口等自然和社会因素影响,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表现出更多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充分地认识这一点不仅可以全面深刻地理解陕南生态环境变迁的特殊性,而且对于我们今天合理地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亦具有较强的启示意义。

注释:

[1]90年代以来,学术界围绕环境变迁已有不少成果问世,具体可参阅:谭作刚:《清代陕南地区的移民、农业垦殖与环境的恶化》,《农史》1986年第4期;周云庵:《秦岭森林的变迁及其反思》,《中国历史地丛》1993年第1期;梁四宝:《清代秦巴地区的开发与环境恶化》,《晋阳学刊》1994年第5期;耿占军:《清代陕西农业地理研究》,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邹逸麟:《明清流民与川陕鄂豫交界地区的环境》,《复旦学报》1998年第4期;葛庆华:《试论清初中期川陕交界地区的开发与环境问题》,《西北史地》1999年第1期;张建民:《明清山区资源开发特点述论——以秦岭一大巴山区为例》,《武汉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陶卫宁:《历史时期陕南汉江走廊人地关系地域系统研究》,陕西师范大学2000年博士论文;田培栋:《明清时期陕西史》,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70~362页;鲁西奇:《区域历史地理研究:对象与——汉水流域的个案考察》,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张建民:《明清秦巴山区生态环境变迁论略》,载李根蟠等编:《中国经济史上的天人关系》,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张晓虹、满志敏、葛全胜:《清代陕南土地利用变迁驱动力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2年第4期。海外亦有相关成果问+。例如:Ts’ui-jungLiu(刘翠溶),TradeontheHanRiveranditsImpactonEconomicDevelepment1800—1911.HarvardUniversity,Disser-tation,1974;上田信:《中国生态结构与山区经济——以秦岭山区为例》,载沟口雄三编:《长期社会变动》,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4年;爱德华·B·费梅尔:《清代大巴山区山地开发研究》、《清代中国边疆地区的人口与生态》,分载于《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1991年第2期、刘翠溶、伊懋可主编:《积渐所至:中国环境史论文集》,台北,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1995年,第387~433页;郑哲雄、张建民、李俊甲:《环境、移民与社会经济——清代川、湖、陕交界地区的经济开发和民间风俗之一》,《清史研究》2004年第3期。

[2][清]卓秉恬:《川陕楚老林情形亟宜区处》,载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十四《艺文下》,第17页。

[3][清]毕沅:《兴安升府疏》,载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十四《艺文下》,第3~4页。

[4]萧正洪:《清代陕南的流民与人口地理分布的变迁》,《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3期。

[5][清]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十一《策略》,第21页。

[6][清]卢坤:《秦疆治略·定远厅》,道光年间刻本,第50页。

[7][清]卢坤:《秦疆治略·凤县》,第55页。

[8]道光《留坝厅志》卷四《土地志·风俗》,第5页。

[9][清]卢坤:《秦疆治略·白河县》,第64页。

[10][清]卢坤:《秦疆治略·镇安县》,第43页。

[11][清]卢坤:《秦疆治略·平利县》,第62页。

[12][清]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十一《策略》,第20页。

[13][清]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十一《策略》,第19页。

[14]嘉庆《汉南续修郡志》卷二十一《风俗》,嘉庆十九年刻本,第6页。

[15][清]严如熤:《三省风土杂识》,第35页。

[16]何庆云:《陕西实业考察记》,台北,文海出版社1976年,第45页。

[17][清]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九《山货》,第6页。

[18][清]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九《山货》,第5页。

[19][20][清]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九《山货》,第16页。

[21]道光《紫阳县志》卷一《地理》,引自张建民:《明清秦巴山区生态环境变迁论略》,载李根蟠等编:《中国经济史上的天人关系》,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

[22][清]卢坤:《秦疆治略·汉阴厅》,第60页。

[23][清]卢坤:《秦疆治略·商南县》,第23页。

[24][清]卢坤:《秦疆治略·风县》,第55页。

[25]嘉庆《汉南续修郡志》卷四《山川上》,第23页。

[26][清]淡金籯:《寒蓬山记》,载道光《重修略阳县志》卷四《艺文部·记》,光绪三十年重印本,第55页。

[27]嘉庆《汉南续修郡志》卷四《山川上》,第1页。

[28][清]叶世倬:《重修连亭记》,《留坝厅足征徵录》卷一《文徵》,第18页。

[29][清]俞逢辰:《禁伐紫柏树木示》,《留坝厅足征徵录》卷一《文徵》,第34页。

[30][清]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十一《策略》,第3页。

[31][清]严如熤:《三省风土杂识》,第3页。

[32][清]王志沂:《栈道山田》,《留坝厅足征徵录》卷二《诗徵》,第33页。

[33]相关研究可参阅陶喻之:《汉中历代虎患钩沉》,《汉中师范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李健超:《秦岭地区古代兽类与环境变迁》,《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2年第4期。

[34][清]王穆:《射虎亭记》,载道光《西乡县志》,道光八年刻本,第35~36页。

[35]乾隆《旬阳县志·物产》,乾隆四十八年刻本,引自张建民:《明清秦巴山区生态环境变迁论略》。

[36]光绪《旬阳县志》卷八《赋役·物产》,光绪二十八年刻本,第22页。

[37]光绪《紫阳县志·山川》,引自张建民:《明清秦巴山区生态环境变迁论略》。

[38]嘉庆《汉南续修郡志》卷七《城表·乡村》,第11页。

[39]道光《石泉县志》卷二《田赋志·物产》,第21页。

[40]光绪《凤县志》卷八《风俗志》,光绪十八年刻本,第1页。

[41]光绪《凤县志》卷八《风俗志》,第10~11页。

[42]乾隆《镇安县志》卷七《物产》,乾隆十八年抄本,第10页。

[43]光绪《镇安县乡土志》卷下《物产》,光绪三十四年刻本,第63页。

[44]光绪《宁羌州乡土志·历史·户口》,民国二十六年铅印本,第46~47页。

[45]光绪《风县志》卷一《地理·河》,光绪十八年刻本,第11页。

[46]竺可桢:《中国近五千年来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载《竺可桢文集》,北京,出版社,1979年,第477页。

[47]关于清代陕南气候变迁与环境演变的具体研究可参阅拙作:《清代陕南的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变迁之关系试探》,《安康师专学报》2004年第2期。

[48]具体论述可参阅赵冈:《中国历史上生态环境之变迁》,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20页。

[49]中国气象局气象科学研究院主编:《中国近五百年早涝分布图集》,北京,地图出版社1981年,第325~331页。

[50]陕西气象台编:《陕西省自然灾害史料(内部资料)》,1976年,第31~124页。

[51]水利电力部水管司、司,水利水电科学院编:《清代长江流域西南国际河流洪涝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

[52]中国科学院北京天文台主编:《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53]关于陕南自然灾害的统计,耿占军曾把整个陕南作为一个区域进行过粗线条的分析(可参耿占军:《清代陕西农业地理研究》,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25~155页)。事实上,陕南地区区域差别明显。因此,我们的统计将具体到县一级单位,希望给予更为细致的量化分析。

[54]尹国康:《汉江流域地貌结构与土地资源》,《地理科学》1993年第2期。

[55]秦大河主编:《中国西部环境演变评估》,第二卷,丁一汇主编:《中国西部环境变化的预测》,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45页。

[56]相关论述主要参阅沈玉昌:《汉水河谷的地貌及其发育史》,《地报》1956年第4期;聂树人编著前揭书,第14页。

[57]陈自生、王成华、孔径名:《中国滑坡灾害及宏观防御战略》,载施雅风等主编:《中国自然灾害灾情分析与灾对策》,武汉,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年,第310页。

[58][清]严如熤:《三省风土杂识》,关中丛书本第39页。

[59][清]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十一《策略》,第39页。

[60][清]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十一《策略》,第29页。

[61]光绪《洵阳县志》卷十四《杂记》,光绪二十八年刻本,第15~16页。

[62]光绪《定远厅志》卷二十四《五行志·祥异》,光绪五年刻本,第3页。

[63]王德基、薛贻源:《汉中盆地地理考察报告·地形篇》,重庆,中国地理研究所1943,第54~55页。

[64]钞晓鸿:《晚清时期陕西移民入迁与土客融合》,《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1期。

篇(8)

二、我国目前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不能适应生态文明要求的突出问题

(一)环境违法的成本过低,导致企业缺乏环境守法的动力

决定企业是否进行环境守法的因素很多,包括守法保障管理、守法促进措施的有效性、守法监测和评估等因素。而其中不可忽视的因素是环境违法成本。所谓环境违法成本,指企业违反环境法律所应承担的负担和损失。环境违法成本=违法的责任后果×违法责任承担的概率(查处概率)。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企业作为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组织,决定其选择环境违法还是环境守法的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是环境违法成本和环境守法成本之间的对比关系。当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时,企业守法才有利可图,环境法的执行和实施才有可能是有效的。而当环境守法成本大于环境违法成本时,环境违法成为了有利可图的行为,环境法的实施必然会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我国企业环境守法意识淡薄、企业环境守法信用不高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提高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的重要意义。通过分析我国环境法律中的法律责任可以发现这么一个现象:我国目前环境违法的责任后果总体偏轻;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成本大大高于罚款数额的现实促使企业宁可违法排污缴纳罚款,也不愿意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以大气污染治理为例,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不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排污的行政处罚的最高金额只能达到10万元,这种罚款额度对一些小型的污染治理设施有一定作用,但对那些每天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都远远超过10万元的大中型污染源则不能发挥引导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正向激励功能。

(二)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主体过于狭窄

生态文明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环境资源问题的新视角,也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思路和方法。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体系性、整体性的事业,因此需要具有整体性和体系性的解决方案。正是居于生态环境问题的体系性和整体性的特征,十报告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这就要求包括技术转型、经济转型、政治转型、文化转型和社会转型在内的体系性和整体性的转型。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看,以下两点原则对贯彻整体性和体系性的转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一,应当加强政策之间的整合,经济增长、环境保护、社会公平等是相互依赖和相互加强的,达到这些目标的政策应当整合;第二,由于转型是整体性的,不仅仅私人机构需要根本性地改变其行为模式,而且政府、个人等其他主体也需要改变其行为模式;在私人机构中,不仅直接的污染源主体需要改变其行为模式,投资者、销售商等相关主体也需要改变其行为模式。我国目前的环境法律责任是以规制污染源企业为核心的,针对作为排污主体的企业的法律责任的条款很多,而规定政府的法律责任的条款相对较少,规定消费者、银行、证券公司、销售商等其他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条款几乎是空白。这种以污染源主体为核心的、其他主体法律责任条款薄弱甚至空白的法律责任结构与生态文明建设所要求的整体性和体系性的模式转型是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应当限于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还应当包括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其他组织和个体。

三、扩张环境法律责任的主体

(一)确立和强化消费者的环境法律责任

建构于传统经济理论和模式之上的消费者权利话语,是一种对消费主义迷醉的表达,这种话语以经济发展观上的盲目自信和对科学技术的盲目乐观主义为基础,认为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没有止境,不会受到生态、资源和环境的约束。这种传统的经济模式和理论正在把人类及其生存的家园引向危险的边缘。生态和环境危机的应对不可能在“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利”这一传统的理论模型下得以破解,而是需要对生产和消费进行联动的规制,需要用正确的社会生态义务来调整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使之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消费者生态义务的理论在此背景下破土而出。所谓消费者的生态义务,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达成生态消费模式、实现良好的消费秩序而承担的法律义务,具体包括适度节约消费的义务、依法处置消费废弃物的义务等。适度和节约消费的义务并不是直接禁止人民进行奢侈性消费,而是要求进行奢侈性消费的人对其所占用的其他人排放空间和资源付费,以确保总体的排放总量和资源消费在生态环境的容纳总量范围之内。通过住房空置税收制度、高额消费税收制度、阶梯资源价格制度、垃圾分类制度等制度确立消费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对推动消费者行为模式的转型,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强化

在英美国家,“公共信托”理论是支撑政府环境义务和责任的主要理论学说。这一学说认为,政府作为环境资源这一全体共有人的受托人而享有管理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政府的环境义务及责任理论可以从国家义务理论推导出来,具体而言,这种义务包括国家的积极保护义务、消极不作为义务和给付义务。为推动和保障义务的实现,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建构就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政府环境责任问题在我国被广泛讨论,如何通过具体的立法确立起政府环境责任被认为是中国环境法制完善的一个关键问题。近年来,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立法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进展。例如,2007年新修订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69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做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然而,我国的环境立法过分强调政府的环境管理权力而缺乏追究政府环境责任的有效机制。政府环境责任的缺失被认为是中国环境法治最重要的问题。从国外的法制经验来看,政府承担生态环境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及政治责任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必不可少的法律路径。以目前国内讨论得最为热烈的环境公益诉讼为例,在国外,环境公益诉讼最重要的目的和功能就是通过诉讼督促政府依法履行其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因此,在国外,第一位序的公益诉讼启动者是公民与社会组织。美国的《清洁水法》关于公民诉讼的规定是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中的最著名的规定之一。根据其规定,任何公民可以以违反该法为由,针对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和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提讼。该法对可能被控的人的定义为:个体、企业、合伙者、协会、州、市镇、委员会,一个州内更细分的政治组成部分,或者任何州际间的实体。通过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定,赋予公民通过诉讼监督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其生态环境保护的义务,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重要的目的和功能。中国的环境立法和司法需要在公民和社会团体监督政府行为这方面做出突破,通过公益诉讼撤销政府损害环境的违法行为和促使政府积极履行其环保职责。具体而言,完善政府的法律责任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进一步强化环境生态质量的政治责任制度,建立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

以雾霾防治为例,《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将考核和评估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这可谓是对片面追求GDP政绩观的一次纠正。但是,目前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的任职和升迁没有直接挂钩,其对领导干部的约束效果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在我国的大气污染形势亟待彻底改变的背景下,必须拿出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建立空气质量考核一票否决机制,对未能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唯有如此,才能彻底改变各级政府官员片面追求GDP的政绩观,为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雾霾难题也才能得以根本解决。

第二,建立对不履行环境治理职责或治理不达标的地方政府的经济罚款制度。

运用经济罚款制度来惩罚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违法行为。目前我国在污染治理方面的行政罚款主要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在国家层面还没有建立起针对地方政府的经济罚款制度。而在污染治理的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不惜以违反环境法为代价,成为环境污染治理法律和政策实施的主要障碍,因此,有必要建立起针对地方政府的经济罚款制度来预防和纠正其违法行为。在这一方面,西方的经验可为我国的制度建构提供借鉴。例如,在欧盟,针对成员国在环境保护方面违反欧盟法的行为,欧委会在对成员国违规现象提出通报批评或警告后,相关成员国须及时回复,并在欧委会书面警告之后两个月内准备应诉。如果成员国的回复和整改不能达到法律的要求,欧委会有权诉诸法律程序,对违规国家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建立环境治理达标与中央财政投资联动的制度。

单纯的经济处罚在威慑和预防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功能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即使建立起了针对地方政府的罚款制度,罚款的数额相比项目给地方带来的巨大利益还是无法比拟,因此,针对地方政府的经济处罚制度不应当仅仅限于罚款,还应当使环境治理和中央的相关投资挂钩,倒逼地方政府选择发展与环保的双赢道路。美国为了制裁地方政府的环境违法行为,设计了一系列督促地方执行联邦法律政策的惩罚机制,例如,对环保不力的地方,国家环保局可将其环境管理权收归联邦,该地方也将失去获得高速公路基金或建设新排放源的权利。在这方面,我国的区域限批制度已经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下一步应当探索大气污染防治及环保达标与中央的发展投资联动的制度。

第四,完善政府的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公开法律责任制度。

我国应当通过法律明确政府大气污染信息公开的义务,扩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公开的范围,并赋予公民和社会团体在政府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时请求法院判决强制其公开的法律责任。政府应当在已经制度化的空气质量信息公开、空气质量预警信息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信息公开扩大到适时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日常监管信息、公布企业污染物排放数据等方面,通过信息公开的力量,来监督企业守法和政府依法监管。

第五,完善现有的政府法律责任制度的相关制度。

现有的撤销违法的行政许可的法律制度、行政不作为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等追究政府法律责任的制度,在雾霾治理中具有重要的使用价值。但是,由于雾霾治理是一个涉及公众利益的事业,需要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来促成这些传统的政府法律责任制度在雾霾治理中的实施。

(三)股东、信贷机构、环境专业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环境法律责任的确立和强化

环境法律责任的扩张,不仅仅涉及消费者和政府,股东、信贷机构、销售商、环境专业中介机构等其他主体也要承担起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责任。

1.股东的环境法律责任

企业的环境污染主要发生在生产环节,但是,要从根本上预防环境风险,需要将环境风险的预防尽可能地提前,对投资环节也进行有效的规制。股东的资金是企业生产的重要资金来源,一直以来,传统的法律理论只要求股东承担公司法上的股东有限责任,而对投资机构所投资的项目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后果则无需承担任何环境责任。这导致一些恶意的股东利用公司的人格来从事损害环境的项目以谋取暴利,待获得利益后又注销公司从事新项目,其造成的环境和生态破坏最终由受害人和国家买单。针对此种不公正的现象,需要确立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对公司的环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应制度和机制。

2.信贷机构的环境法律责任

当信贷机构的信贷资金为了追逐利润而大量流入严重破坏环境的项目时,信贷机构也成为一个隐形的污染者,成为污染行为的有力帮手,因而,信贷机构承担相应的环境法律义务和责任对生态文明的建设具有毋庸置疑的意义。目前,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绿色信贷的政策性文件和规范,规定了信贷机构的绿色信贷义务,但这些义务都是一些倡导性的政策性义务,其实施的效果非常有限。绿色信贷要得到真正的推行,离不开法律的支持。法律一方面要规定倡导性的义务并配置税收优惠、贴息优惠等措施的支持,另一方面,法律也需要为信贷机构设置强制性的、“底线防御”类型的绿色信贷义务,并针对违反此类强制性义务的信贷机构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禁止向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进行贷款的义务,中止对环境具有重大破坏性的项目贷款的义务等,如果违反这些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法律应规定信贷机构承担信贷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3.环境专业中介机构的环境法律责任

节能服务公司、环境监测机构、环评机构、环境设施专业运营机构、环境审计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法律责任。以环评机构为例,由于环评机构是接受项目单位的委托而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而委托本身又是一种收费式的商业行为,因此当环评机构为了商业利益而出现信用风险时,就需要通过有效的法律责任机制来进行治理。除了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主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也是一种有力的手段,这种责任属于专家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新修订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在法律上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的连带民事责任。将来需要通过其他法律法规来进一步确认节能服务公司、环境审计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四、提高环境违法的成本

(一)近年来提高环境违法成本的立法进展

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法学理论和实务界的共识,在立法上也取得了一系列的进展,比较重要的进展如下:

第一,增大了行政罚款力度。

2008年修订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规定,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可以处以应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而修订前的罚款数额是10万元以下。2014年最新修订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规定了针对违法排污的按日计罚制度,并明确规定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来确定罚款数额。

第二,规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拘留的法律责任。

根据2014年最新修订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的规定,针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公安部门可以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第三,明确了应当对环境监管人员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了引咎辞职制度。

2014年最新修订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8条具体列举了对环境监管人员应当进行行政处分的九种情形,并规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的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在此种情形下,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第四,赋予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更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力。

例如,2008年修订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把限期治理的决策权赋予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而修订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2014年最新修订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0条赋予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责令停产整顿的权力,第25条赋予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封、扣押的权力,第61条赋予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未通过环评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恢复原状的权力。

第五,降低了环境刑事责任的门槛。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两处修改:其一,将“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其二,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环境刑事犯罪的构成标准。

第六,规定了环境信用评价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将企业环境违法的信息公开会对企业的公众形象及商誉造成影响,这也是提高企业环境违法成本的重要途径之一。美国联邦环境总署通过执法与守法在线数据库公布全部执法和守法记录,这一做法在守法促进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新修订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第55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54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我国新《环境保护法》不仅运用信息公开的方法来提高环境违法成本,而且把信息公开和环境信用评价结合起来,对企业环境方面的行为进行长期的跟踪评价。

(二)提高环境违法成本的未来走向

第一,完善环境行政罚款制度,进一步提高环境行政罚款的力度。

首先,改革数值封顶式罚款中的不合理的数值限制和倍率封顶式罚款中的不合理的基数设定。针对许多环境行政处罚的数值封顶式罚款中的数值限定远远低于守法成本的情形,需要及时提高封顶的数值或者将数值封顶式罚款变更为倍率封顶式罚款。针对倍率封顶式罚款不能与守法成本和所造成的损害相匹配的情形,改革赔率封顶式罚款中的基数设定。例如,针对超标排放和超过总量限制排放的企业,可以以采取污染治理措施所需费用作为罚款的基数,这样处理才能够满足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的条件。其次,设计科学合理的行政罚款额度确定标准和程序。科学合理的环境行政罚款制度设计要最终落实以实现其制度目标,还有赖于科学的罚款额度的计算标准和程序。加拿大为了推动环境执法和罚款的统一性和科学性,专门制定了《环境执行法案》。这方面,美国联邦环境总署的做法也值得我国借鉴。其颁布的《民事处罚政策》(GM-21)和《处罚实施的具体法令措施框架》(GM-22),不仅奠定了科学设定环境违法处罚的框架,还设计了具体的罚款额度计算标准、模型和程序。环境行政处罚的基点是违法收益,并设计了专门的计算机程序模型(BEN模型)进行计算,以剥夺违法者的违法收益,消除违法者由此获得的相对竞争优势。BEN模型所计算的违法收益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机会成本,即违法者没有按时购买处理设施并运行维护所节省的费用用于其他方面可获取的收益;二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即货币的贴现。通过计算机模型的使用,将违法者的收益尽量量化,提供了处罚的明确依据和清晰的计算过程,另外,法律还要求将所有内容和计算方式通过听证会的方式予以公开并接受质疑。计算机模型和公开程序的双重约束,保障了环境违法成本不低于环境守法成本,保障了环境行政处罚额度确定的科学和公正。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的环境行政罚款也要通过计算机模型的开发来限制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罚款在实施中被打折扣。

第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赋予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特定的法律效力。

许多企业很善于钻法律的空子,虽然其很少实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然而轻微的违法行为却总是不断。针对这种“精明的”违法者,环境行政处罚的转换制度和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能够有效提高其环境违法的成本,例如,可以把违法者每次受到的警告处罚记录在案,累积到一定次数便可以向更高一级处罚形式转化。目前,我国新《环境保护法》作出了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的规定。一些省市已经在试点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然而,信用评价的结果的运用范围非常有限,使得这一制度没有发挥出其在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上应有的功效。将来的制度改革应建立每个企业的环境守法和违法行为的信用档案并定期进行信用评级,而且,对那些信用评级差的企业在环保资金补贴、政府采购、银行信贷、证券上市及增股融资等方面进行限制甚至直接剥夺其资格。

第三,建立生态修复法律责任制度。

目前,我国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依据《侵权责任法》赔偿相关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的损害。而对环境本身的损害的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责任一直由政府承担,这是一种既不公平也不合理的现象。因此,应当建立污染者的环境修复法律责任。

篇(9)

19世纪中叶,美国联邦政府为了鼓励西部农业开发者,除制定了灵活多样的土地开发政策外,还陆续颁发了《沙漠土地法》、《鼓励西部植树法》等法律。以法律和政策的形式明确了只要在西部地区植树、种草或修筑灌溉沟渠达到一定面积和一定时间,就可以免费或低价获得一定面积的土地。这些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促进了美国西部的土地开垦和农业的发展。从1836年到1985年,美国中西部新开垦的耕地面积为2.45亿英亩,相当于原有耕地面积(1.6亿英亩)的1.53倍。随着耕地的增加,粮食产量倍增;玉米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1061.3万t,增加到1989年的1亿9120万t,增加了约17倍;小麦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389.5万t,增加到1989年的5540.7万t,增加了14.2倍;大豆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23.3万t,增加到1989年的5244万t,增加了224倍。使美国成为世界主要的粮食出口国;美国主要畜产品的平均年产量:1961~1965年期间,肉类335.28万t,牛奶1139.9万t,鸡蛋78.4万t。到了1989年,肉类(不含鸡肉)、牛奶、鸡蛋的平均年产量,分别增加到1818.9万t、6543.2万t、397.4万t,分别比1961~1965年期间增加4.43倍、4.74倍、4.07倍。

但是,大规模的垦荒活动,在中、西部开发初期,一些农场主为了获得更加丰厚的农牧业利润,对那里进行了掠夺式的开发,使该地区的农地、水等自然资源遭到破坏,土地荒漠化加剧,生态失去平衡。

2农业生产与资源、生态环境问题

在美国,由于农业的开发而引起的资源、生态、环境问题,如,土壤侵蚀,水资源枯竭,盐害,水质污染,生态系统失衡,等等。

下面讨论在美国由于农业开发引起的土壤侵蚀、水资源枯竭、盐害、水质污染4个方面的资源与生态环境问题。

2.1土壤侵蚀

美国联邦农业部的最新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引起农业生产力低下的土壤侵蚀面积达6900万英亩,约占耕地总面积3亿4500万英亩的20%。土壤侵蚀主要发生在:长期不断地种植较单一的农作物的耕地,即不实行轮作、不实行休耕的农地,机械化大农场。此外,美国政府以往的农产品价格扶持政策、增加农户收入的各项优惠政策,导致农户以垦荒的途径扩大种植面积,增加农产品产量,维持较高水平的收入。

由于对土地、水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由于受风和水的侵蚀,美国全国的农地每年土壤流失量高达27亿-31亿t;造成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耕地面积达1亿1800万英亩。

2.2一些主要农业生产地区水资源枯竭

根据美国联邦农业部的统计资料:1949年美国可灌溉耕地面积为2500万英亩,到了1978年则增加到了5000万英亩,稍后减少到了现在的4500万英亩,其中包括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1200万英亩可灌溉耕地和1340万英亩地下水位下降的耕地,分布在北部平原、南部平原、丘陵地区、太平洋沿岸的17个州;例如,西部的加利福尼亚州中央的溪谷地区,地下水位的降低,已成为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另据美国联邦农业部的调查,1980-1984年,有1400万英亩的可灌溉耕地的地下水位每年下降0.5~5.0英尺。

2.3盐害

美国西部的干旱地区,是“灌溉农业区”,引起盐害的危险性极高。在这里不但有钠盐,还有钙盐、镁盐等各种盐类。加利福尼亚州受盐害最严重,加州的中部及南部帝国峡谷等主要农业区,降水极少,在那里若不进行灌溉,进行农业生产是不可能的。那里灌溉用水的水源是:地下水、圣礼河水、科罗拉多河水。因为科罗拉多河水含盐,加州中部、南部地区的土壤也含盐,所以,用含盐的水灌溉农田导致了耕地表面盐分过度积累,农作物因受盐害而枯死,耕地也逐渐变成了荒漠。现在,对此采取的对策是:用自动撒水器撒大量的水来希释盐分,使盐分流入地下。但是,这样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时间一长,地下水盐分含量增高,当盐分含量高的地下水位上升到农作物的根系部位时,就会导致农作物枯死;或用盐分较高的地下水灌溉农田使农作物枯死。为解决这些问题,也曾采用抽水机抽取地下水的方法,来降低地下水位。但是,盐分较高的水,向何处排放?这一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例如,为降低地下水位,曾将盐分较高的地下水排放到Gustafson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发生了水鸟和水生植物受害事件,如水生动、植物生长畸形,以水生动物为食的水鸟因吃了这里的畸形动物也生长畸形,水鸟不下蛋,或生了蛋也孵不出小鸟。由于发生了这类事件,排水处于被禁止状态。如果在今后的10年中,这里仍禁止排放地下水,随着含盐分较高的地下水位的上升,将有100万英亩的耕作,因盐害而充耕,变为荒漠。到目前为止,含盐分较高的地下水的排放问题仍没有找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

2.4水质污染

由于农业开发、生产活动而引起的水质污染,是众多损害大而且涉及范围广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之一。水质污染主要是由于农业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地表土流失,这些流失的地表土沉积在湖底或河底,恶化有关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此外,美国的农民为扩大耕作面积,将湿地转化为农田,也使那里的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受到破坏。就农业生产而言,大量使用氮和磷随地表水流失到河流及湖泊中,使河水及湖水产生富营养化问题,给动植物的生存带来负面影响;杀虫剂会使水生动、植物产生畸形,乃至死亡。据美国联邦农业部的调查资料显示:在美国,流入河流湖泊地表水的水质污染物约有50%来自农业生产活动,主要是由土壤侵蚀、水土流失造成的。其中有50%-70%为氮和磷,主要来源于耕地上的化肥与围栏育肥方式所聚集的家畜粪便。水质污染不仅使地表水质恶化,而且对地下水资源的水质也有重大影响。如果农业生产上使用的化学物质一旦污染了地下水,就会污染整个地下水水脉。地下水质污染,危及着农业生产地区人口总数的97%,占美国总人口50%的居民健康。因为,这些居民要饮用地下水,所以水污染问题的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

3美国的农业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面对农业生产、开发资源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美国联邦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注重与农业生产、开发相关的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旨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保护耕地、水等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的法规和长期计划,特别是联邦政府1985年制定的“农地保护计划”,大规模地实施退耕还草、退耕植树、或休耕;到1990年共将1亿1800万英亩的农地纳入,发挥了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3.1农业立法与资源、生态环境保护

美国联邦政府于1985年修订了农业法,修订后的农业法的主要内容是:①为提高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出口,政府对农民支付农产品出口补助金;②为减少农产品库存积压,扩大农户对农产品市场的选择权(交易条件、方式等);③通过实施农地保护计划(CRP),贯彻对农地进行保护的方针。此外,该法还包含了有关资源、环境保护的条款、草地保护、沼泽地保护等条款,制定这些条款的目标是:持续地提高农业生产的劳动生产率,保护土地和水等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为实现该目标,政府制定了长期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计划,即与该法相辅相成。

1990年美国联邦政府再次修订了农业法。修订后的农业法的目标是:通过实施农地、水等资源的保护及水质改善、湿地的生态环境系统保护、食品安全性保障对策,以保证农业生产力的持续提高,保证向消费者供给“绿色”的农产品。为实现上述目标,在农业法中还增添了关于“持续农业”和推行新的耕作方法的条款。

修订后的《农业法》,沿袭了食品安全保障法的方针,增加了对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该法的主要政策目标是:市场理论的应用;提高美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农地、水资源)。该法由9项条款组成,有关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是第2项和第7项。

3.2农地保护计划

就其内容来看,可以说是荒漠化防治计划。其主要内容是:针对农业生产给土地、水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在容易发生荒漠化的地区,实行有计划的退耕还草、退耕还林及休耕(如种植以改良土壤为目的的豆科植物等),即在美国联邦农业部的监督下,对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耕地,实行为期10年的休耕或永久性退耕还草、退耕还林。同时,作为补偿,由联邦农业部每年向该计划的参加者(农户),支付一定数量的补助金(按每英亩一定的单价乘以退耕、休耕地面积的方法计算,并被称为地租,下同):联邦农业部退耕还草或退耕还林的农民支付树木和草的种植费用总额一半的补助金(一次性的补助)。

农地保护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农地土壤侵蚀量,防止荒漠化蔓延。除此之外,还有以下五个较具体的目的:①通过农地保护计划的实施,长期保持美国农业的食品及天然纤维的生产能力;②减少由农业生产而产生的环境污染物质的数量;③改善水资源质量;④保护野生动、植物;⑤通过减少农作物种植面积的方法,抑制农产品生产过剩,通过总量控制来保证农户增加收入(稳定和提高农产品价格)。

根据联邦政府统计,1989年联邦农业部对大约6300万英亩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耕地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管理,每年减少土壤侵蚀量达8亿t;到1990年,联邦农业部对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1亿1800万英亩耕地,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管理。

在美国,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管理,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常常会遇到阻力。例如,是参加会减少收入的农地保护计划(CRP)、还是维持以前那种较大耕作面积的农业生产活动之间进行选择时,农民更偏好后者。

在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的区域内,如果农户不参加农地保护计划,则取消该农户享受政府扶持及参加联邦农业部“农产品计划”的资格。

到了1996年,最初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的耕地(休耕、退耕还草、退耕还林)已经过了10年的保护期,也就是说已经失去了向农业部领取地租的资格,一部分休耕的农地可以从新进行农作物种植了。但是,拥有这些耕地的主人,必须严格遵守1985年及1990年修改后的农业法中有关农地保护的条款来耕作。否则,他们将不得不同农业部的“农产品计划”说“再见”了。那些退耕还草、退耕还林的农地,则永久地退出农作物的生产。

3.3防止水质污染对策

1987年美国颁布并实施的《水质法》、《水质净化法》,根据该法的规定,各地方(州)政府有义务每年向联邦政府报告关于缓解农业水源水质污染问题的对策及成果。1988年美国联邦农业部公布了“土壤、水资源保护全国计划”及“区域水资源水质净化计划”,并通过该计划的落实,管理着全国22个区域性水资源水质净化计划的实施。现在看来,全国各地的农地、水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证明,上述各项法律和计划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4耕作方法的资源、环境保护对策

3.4.1可持续农业

所谓“可持续农业”,一般是指“能够持续地利用资源进行农业再生产或能够进行资源的再利用,把农药、化学废料的投入量控制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在实现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农产品(食品)的同时,保持较高水平的农业生产力和收益性的耕作方式及其农业管理体系。”

实现可持续农业的手段是:①改革现行的农业种植、养殖体系中不利于农地、水等资源保护的部分;②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方式;③促进家畜粪尿等农家有机肥料及豆科植物等绿肥的利用;④实施保护农地、水资源的保护性耕作方式;⑤采用种植业和畜牧业相结合的复合经营模式。

通过上述手段来防止土壤侵蚀、荒漠化蔓延、水资源水质污染的目的,并且在保护农地、水等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农业生产,提供安全的(卫生的)农产品。

3.4.2关于“保护性耕作方法”

篇(10)

按照环境生态学理论,生态环境是支撑人类生命系统的整个自然系统的总称,生态环境质量是指在一个具体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生态系统的总体和部分生态环境因子的组合对人类生存及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适宜程度。由于评价的标准体系复杂,且因地而异,需要分层次进行,而我国目前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尚处于探索阶段,无统一标准。因此本文依据国内外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以及广泛应用的生态环境质量等级划分,将生态环境质量等级分为优、良、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并考虑到呼包鄂地区的气候、土地、人口、经济发展状况、工业排放量等,得出各评价指标的等级标准值。

1.2评价指标权重确定

层次分析法是美国著名运筹学家教授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提出的一种系统分析方法,是一种广泛的综合决策方法,但其中的权重是由主观确定的,缺乏一定的客观性。因此本文在指标权重的确定中引入熵,将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得到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熵权。

2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分析

通过模糊综合分析法得出,2012年呼和浩特市和鄂尔多斯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处于等级优,包头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处于等级一般。呼和浩特市近年来城市发展速度较快,大力开发和利用资源,工业化水平领先于自治区其他盟市,煤炭产量大幅度上升,使单位GDP能耗、电耗持续增高,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平衡,带来了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但政府在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后,大力推广节能减排,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整顿落后产业,提高区域竞争力,使生态环境质量有了较大的改善,工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平衡。包头市是著名的草原钢城,工业发展历史相对久远,但由于产业结构不合理,工业化过程排出的工业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导致生态环境质量开始下降,同时滞后的观念也使生态环境质量的下降与工业经济的发展形成鲜明对比。鄂尔多斯市的高耗能产业发展近几年逐渐稳定,规模增大,技术设备先进化,带来的工业结构合理以及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鄂尔多斯市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治理环境,对耗能高、工业废弃物排放量大、产值低的行业进行了大力整顿,响应国家重视环境保护的潮流,表现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大幅度提高,单位GDP能耗、电耗、水耗有很大程度的下降等,使其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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