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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宁夏土地流转于农村发展的积极作用1)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宁夏农村大多数农户的耕地比较零散,面积小,仅有的几亩耕地不能取得高收入,更不能致富.土地流转能够全面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以及机械化种植,促使土地向专业种植大户、种地能手、农民经济集体组织和龙头企业流转,不但会加快宁夏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而且从某种角度看,能有效缓解“三农”问题危机,保障粮食安全.2)有利于解决农村“空巢”化和“三留守”问题,加快和谐新农村的建设.宁夏农村土地的规模化与集约化发展,会激发农民种地的积极性,让农民尝到规模种植的甜头,既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又能使农民致富.另外,将土地流转后,能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有利于缓解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矛盾,解决农村“空巢”化、“三留守”等许多问题.3)有利于推进城镇化建设,演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土地流转与城镇化是相辅相成、相互协作的.城镇化促进土地流转,建立与完善土地市场服务系统,将土地推向市场交易,实现土地资源的公平与效率兼顾.土地流转有利于推进宁夏的小城镇建设与市区周边区域的大县城镇化建设,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有效缓解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矛盾,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演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实现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4)有利于凸显土地效益,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土地流转将促进农村土地由粗放式耕种向精细化耕作方式转变,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杜绝农村土地的闲置与撂荒等,能直接实现宁夏农村土地边际收益的递增,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凸显土地效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的多样化.
1.2宁夏土地流转于农村发展的消极作用宁夏在土地流转的发展过程中,也应重视土地流转给农村发展带来的弊端.如农村剩余劳动力再就业问题没有得到进一步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会限制土地规模化流转,阻碍宁夏现代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业种植缺乏技术指导与创新,资金链条短,加剧了农业产业化种植与技术供需之间的矛盾,从而严重伤害农民的土地权益.这一系列问题都会削弱土地流转对宁夏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促进作用,延缓宁夏农民致富与和谐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2宁夏土地流转的制约因素
2.1农民对土地流转不够了解,导致土地流转比率低宁夏位于偏远落后的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农民对于土地流转带来的利益并不是很了解,导致土地流转效率低下.大多数农民不愿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他们认为土地是一种资源,不能卖.其次,农民的“恋地”情结比较严重,有的农民把土地当作命根子,土地就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保障,离开了土地就无法生活.另外,有些农民认为,土地流转到别人手里,会使土地效力发生改变,当自己想再次耕种时土地的最佳效力会减弱.
2.2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与产权不明晰,农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不明晰也是滞缓宁夏农村土地流转的一大重要因素.比如,政府因招商引资,将农民的土地以国家名义征收,再与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合作,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赚取其中的土地差价,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再譬如,农村以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的名义将村内农户的土地流转,具体程序为:先由当地村委会将土地从农户手中集中租用,再由村委会和承租方签订相关协议与租赁合同.此时的村委会并不是村内土地流转的经营主体,但其又是发包方,这种流转形式没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经营产权不明晰,一旦发生纠纷,农民的权益将会受到严重损害,流转土地的收入无法得到保障.
2.3土地流转呈现封闭性,无法实现经营主体的多元化从现阶段宁夏土地流转的效果来看,除了比较典型的石嘴山市惠农区的中粮模式和固原市西吉县的华林模式外,平罗县的小店子与和平村模式以及贺兰县的稻田全程机械化托管模式等只是集体组织内部村民之间的流转.这种外来人不能进、本地人不能出的流转,严重制约着宁夏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存在极为显著的封闭性.这种人为因素割断了农村土地资源与外界社会资本、企业资本和社会管理要素的有效衔接,阻碍了农村土地资源市场化的有效配置.
2.4土地流转隐性化,市场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目前,宁夏农村土地流转大部分发生在本村内亲戚、朋友或邻居之间,实行的是委托代耕的方式.这种流转方式只是农民之间的一种短期行为,没有书面合同,没有期限约定,没有货币化的市场交易,只有口头约定,流转的目的不是为了赚取转让土地的费用,只是委托亲戚、朋友或邻居暂时看管好自己的土地而已,并且这些土地流转后较为分散,形成不了大面积的规模化种植区域,很难实现土地流转的预期目标.由此不难看出,宁夏农村居民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是比较复杂的,他们默认了村内私下进行的土地流转,这就无意间加大了当地政府对农村土地产权交易的监控成本,加剧了土地产权市场的隐性化倾向,致使土地的市场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3对策及建议
3.1抓紧基础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本投资对于农业经济增长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宁夏要整合教育资源,积极进行创新与改革,改变农民的旧观念,鼓励农民积极流转土地,提高宁夏农村土地的流转比率.目前,宁夏农村的基础教育工作还不完善,应结合所在县(区)当地的实际,因地制宜,在县(区)内或村内建立幼儿园.进一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此外,土地流转后的模式化种植对务农人员的技术要求较高,应大力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劳动人员的技能素质.此外,进一步促进宁夏高等教育的发展,以高知识人才的力量推动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实现.
3.2建立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经营主体与经营权1)构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激发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要得民意,合民心,要能够代表所有以村或县(区)为单位的农民权益,并建立信用制度,才能从某种程度上全面激发农民流转土地并耕地的积极性,以此来确保宁夏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有序进行.2)明确经营主体与经营权,合法保障农民切身利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土地流转工作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明确经营主体应转向种植能手、专业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以及龙头企业等,而不是政府机构、村委会、村干部个体等,避免政府“缺位”与“越位”带来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更要注重明确承包经营权,不能因为集体或个人纠纷等问题而让农民承担风险损失,要合法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社会效果逐步显现,破解了制约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瓶颈”问题首先,通过土地流转,解决了一家一户想办而不能办的事情,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明显改善。故县镇冯家塬村连片流转土地109.7hm2发展烟叶生产,以项目建设为抓手,建设高标准育苗工厂,极大地降低了农民的劳动生产强度,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其次,通过土地流转,解放了农村劳动力,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苏村乡东里村民刘项臻流转土地后,返包合作社建成的16个大棚,2014年收入达25万元,同时家里还能腾出1个人外出打工。最后,通过土地流转,有利于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加快了农业科技进步。灵宝市通过租赁形式流转尹庄镇尹庄村、东车村10hm2土地,建成了集农业科技培训、新品种和新技术引进与示范、科技研发、基地带动于一体的高科技农业示范园,其两大功能区、十大特色农业示范基地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受小农思想束缚,多数群众对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灵宝市大多数农民的恋土情结依然很重,认为只要有土地在手,生活就有了保证,所以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也不愿土地长期流转。另外,由于近年来土地征用频繁等原因,一些农民等待土地征用补偿而不愿流转土地,另一些农民对土地流转价格的期望值在不断提高,加大了土地流转的难度。
(二)缺乏必要的服务引导,土地流转的组织化程度依然较低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对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缺乏应有的认识,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认识不足,普遍认为土地流转是农户自己的事情,与乡镇、村组关系不大,不愿参与管理。加之土地问题涉及千家万户,耕种情况又不尽相同,连片流转往往因为一户原因造成工作被动。因此,乡镇政府和村组对土地流转的支持、引导和服务工作普遍偏少。
(三)土地流转的服务管理机制不健全,流转行为有待规范在管理层面上,普遍没有建立专门的土地流转管理工作机构,没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以及规范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土地流转灵宝市土地流转现状与对策灵宝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王改丽工作还存在着程序不完善、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在服务层面上,还没有形成市场化运作的土地流转机制,缺乏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和纠纷调解机制,缺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
(四)土地流转缺乏政策扶持在促进土地流转方面没有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具体表现在:推进土地流转、加快规模经营没有相应的激励政策;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农业企业融资难、贷款难还普遍存在;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农村社保体系不健全,失地农民生活缺乏后续保障。
三、措施及对策
(一)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加强土地流转政策宣传,采取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中央关于推进土地流转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始终坚持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能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能变、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不能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能变。通过宣传发动,让政府部门、社会各界了解土地流转的大势,协调配合,积极支持、投身土地流转工作。
(二)健全服务体系,搭建土地流转平台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全市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土地流转服务及监督管理工作。乡镇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做好信息收集、矛盾调解等工作。同时,市里设立土地流转法律服务咨询中心,负责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利用政府网站,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和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信息服务。
(二)土地流转价格低,超期流转,降低农民收益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但在实际的土地流转中,流转价格偏低现象普遍,例如有些地方,租金每亩仅600元,和农民自己耕种农田有粮有柴能够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相比,租金偏低。另一方面土地流转合同期限超过国家与村民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的违规现象也较为普遍。土地受让方以低价格长期流转土地严重损害农民利益,降低农民收益。
二、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农民利益主体地位被虚置虽然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但在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的权属关系之下,基层地方政府和村民组织一般会作为土地所有权的实际行使者和土地流转的实际推动者,替代农民对土地的处分权,而且这种权力运行无法得到法律和民众的有效制约,造成了基层政府或者村干部超越个体农民成为实际的土地流转主体[1]。另一方面,在农村,村民属于村小组管理,村小组组长是村民代表议事大会的成员,同时接受村党委的领导,村里的事情一般由村党委和村民代表议事大会共同决定。这样的议事程序也使得村民个体作为土地流转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的地位被虚置。
(二)基层地方政府职能定位不当,借机“以地生财”农村基层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中应当发挥引导、协调的作用,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为农民争取更大的利益,成为农民权益的保护者。但在实际的土地流转中,一些基层地方政府往往和受让方结成利益同盟,将农用地变为非农用地,再转为建设用地,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或者千方百计为自己寻找寻租空间,借机“以地生财”,将土地流转变成少数人的盛宴。
(三)土地流转操作过程随意,缺乏程序规范农村土地的流转程序和合同管理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导,操作过程随意,农民流转土地知情权、决定权和议价权丧失。现实中以口头承诺替代流转协议现象普遍,据统计目前有近40%的土地流转未签订合同。即便是签订了合同的土地流转,大部分也仅就流转面积和租金做简单规定,缺乏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合同中对于农民权益遭受损失的救济条款以及双方发生纠纷的裁决条款更是鲜有涉及,一些合同流于形式难以保障农民利益。
(四)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尚未建立据农业部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3.8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比2008年年底提高20个百分点,比2013年底提高2.8个百分点,如此快的增长速度和各级政府的行政推动密不可分。但土地流转在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只有建立合法、规范、公平、有序的农地流转市场机制,农民和受让方才能够成为平等的市场交易行为主体,基层政府、村民组织对于土地流转的不当干涉才能降到最低,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才能够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但当前全国2/3的县和乡镇没有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尚未建立,农民在土地流转交易中处于被动和劣势地位,权益难以保障。
三、土地流转中保护农民权益的措施建议
对现阶段土地流转中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原因的分析表明,在推进土地有序、规范流转的过程中,需要依据国情农情构建起以农民权益保护为核心的土地流转机制,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土地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统一和完善农地登记制度健全土地承包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的重要依据。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在中央原则性规定之下,需要具体的配套实施细则来统一和完善农地登记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保证各地土地确权登记标准的统一,使各地的确权登记能够最终对接成全国统一的农地登记系统。另一方面需要健全统一的土地登记制度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土地登记机关、全面规范土地登记程序,保证土地登记的专业性和一致性[2],强化土地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为保障农民权益做好做实基础性工作。
(二)严格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建立农民权益诉求保障机制当前土地流转中引发农民不满的主要原因是基层地方政府的违规行为,以及农民权益遭受侵害后权益保障机制的缺失。因此,首先要严格政府用地规划行为的审批,严厉惩处未批先占、未批先建的“圈地”行为,降低基层地方政府的谋利空间。其次建立严格的行政侵权行为责任追究制,纠正基层地方政府的越位行为,严厉惩处违法行为,促进政府尽快转换职能[3]。第三建立土地流转农民权益诉求保障机制,使农民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能够“诉求有门”、“解决有时”。
(三)规范流转程序与合同,完善流转价格与市场机制土地流转协议签订过程中的期限、价格、流转方式应当由每户村民与企业直接协商,或者村民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协商,协商一致后,签订由政府统一制定的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由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其次要建立科学的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制,估计流转土地的增值收益形成浮动价格,引入农民定价权,确立农民流转土地的谈判地位。第三要健全土地流转风险评估机制,对经营主体和经营项目进行风险评估,降低农民土地流转的风险,保障农民权益[4]。
(四)依托土地流转,创新完善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土地流转后,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失地即失业,尤其对于年老者,二是如何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三是靠什么增收。因此,只有消除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才能加速土地经营权流转。首先要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优先为流转土地的村民提供工作岗位,将农民逐步转变为农业产业工人保证农民失地不失业。其次可以采取土地换社保的做法,将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款置换成社会保险,给予失地农民稳定的社会保障金,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第三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和受让方形成利益共同体,获得经营权和劳动力收益,分享土地流转利益。第四对农民进行上岗培训,承接政府的对外购买服务,解决劳务就业问题。
2重视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生产力
通过打造全程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和深松、深翻项目建设,提高农业机械装备标准,作业质量及耕、种、收综合农业机械化水平,推动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在不断增加农机补贴规模的基础上,鼓励发展节油、节水、节肥、节药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节约型农业机械,大力推广玉米秸秆机械化综合利用、高效植保、保护性耕作等环保型机械化技术;从政府公共投入的角度,大力加强与农业机械化相匹配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机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创新人员技能培训和技术服务体系;在市场层面,通过一系列优惠措施的引导,扶持农机经营服务的中介组织,开创农机维修、作业、运输等服务市场,促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
3科技和创业培训,提高生产和就业能力
一是用技术培训提高素质。通过科技大集、科技培训、广播电视、报纸,进行全面培训,提高农民生产的科技水平;二是就业培训增强能力。通过“阳光工程”、“春风行动”等项目,整合农广校、职业培训中心、农机校、广播电视大学、就业培训机构等各方面资源,对农民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职业教育。
4打造品牌带动,提升影响扩大市场
利用农产品品质的优势和量的优势,打造自己的品牌。为了提高效益、提升影响、扩大市场,重点从三个层面推动。一是企业层面,推动做大优势龙头企业,增强企业的品牌整合能力;二是行业层面,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管理和组织协调,实现农超对接,降低流通成本;三是政府层面,加大对优势品牌和具有一定潜力品牌的扶持力度,优化品牌建设环境,有序推进同类农产品的品牌整合,打造一批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知名品牌。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资源被大量用于非农产业建设,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农村土地征用的过程中,绝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受损,严重地影响我国农村社会的安定。由于传统土地制度的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永久转移以及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农村改革的成功取决于土地问题的妥善解决,而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合理的流转必将给中国农民带来巨大的变化。《农村土地承包法》正是的在上述这种历史背景条件下出台的。该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法律层面体现了对于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该法对于维护农民的正当权益,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现阶段通常所说的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地使用权和土地的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就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
二、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状况的实证分析
1.总体流转程度偏低,但不同省份流转规模有差异。广东、江苏、湖南、安徽四省的流转比例均较低,四省平均流转比例为9.1%;不同省份流转规模的差异,主要表现为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规模要高于经济落后地区,广东省耕地流转比例比安徽高出近10个百分点。主要是因为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化、工业化水平较高,第二三产业发展水平较高,农民非农就业渠道相对较高,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要低于经济落后地区,因此,其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和动力较高,土地流转的规模也相对较高。
2.传统流转形式比重偏大,短期化特征明显。从下页表1可以看出,四省土地流转主要以转包、转让等传统的流转方式为主。其中,湖南土地转包比重达到65%,而一些新型土地流转方式如土地入股流转程度不高。目前,绝大多数省份此类流转形式还只是刚刚起步。表1所示,安徽省土地入股所占的比重仅为3.5%。而广东省由于经济发达,其土地入股所占的比重相对较高,比重达到30.6%。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农村剩余劳动力无法永久转移的影响,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不确定性导致农民客观上需要土地来为其提供生存保障。
3.土地流转主要在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且流转户占承包户比重偏低。从下页表2可以看出,四省土地流转也主要在农户之间进行的。其中湖南省农户间土地流转比例达到85%,而农户与企业流转所占比重仅为15%,其他省份也基本类似。另外,从四省的流转户占承包户的比重来看,最高的广东省也只有25.3%。这充分说明我国农村土地市场还比较封闭,土地流转市场还没有真正发挥效应,还没有完全按照市场机制的原则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同时也反映了农业的弱质性及农业投资回报率低,以至于缺乏对农业投资的积极性。
4.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持续不断。前些年,由于农民种田效益比较低,负担重,农业生产条件差及部分农民外出务工等原因,农民弃田撂荒现象比较普遍。一些地方村集体为了不让承包地负担的税费落空,保证田地不至撂荒,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转包给他人耕种,并由其承担税费。但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业生产效益的提高,外出农民纷纷回乡要求获得土地使用权。据对江苏省52个乡(镇)部分乡村干部的调查,由于无土地流转协议、合同或土地流转协议、合同规范以及土地流转规模扩大等原因,在少数地区土地流转纠纷仍在增加。
5.土地流转过程中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性流转突出。一些举家外出户为了不让稻田抛荒,随意把承包田转让出去让人种植。调查中发现流转的土地除大部分仍为种植业用地外,还有部分用在牧业、渔业、和二三产业中,特别是还出现了破坏性比较严重的非农土地流转。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乐家村100多亩稻田流转后全部变成了渔池。据溆浦农调队反映的情况,该县占用良田建砖瓦厂的有10多个,共占良田300多亩。如双井镇大塘村砖厂,占良田面积达到70亩,涉及到该村的4、5、8、18组和宝塔村的6组,涉及农户50多户,虽然跟农户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给予每亩800斤稻谷的补偿(按当年市场价折币),但砖瓦厂破坏性的取土,严重影响了良田的质量。这样的例子各地都有发生。
三、影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思考
1.农村土地产权虚位是限制土地流转的根本原因。从土地资本角度分析,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土地分为“土地本身”与“土地资本”。前者是指自然存在的土地,后者是指固定在土地上的投入。无论是在产权制度安排上,还是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人们往往关注的只是土地本身的所有权,而忽视土地资本的所有权问题,导致土地资本所有权在立法上的长期缺位,产生农村土地价值偏低、农民土地资本在流转和征用中得不到补偿的现实问题。事实上,土地的市场价值是已经投入并融于所涉及地块的劳动和资本,以及该地块周围地区所接纳的经济投入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人”的农民,不仅需要增加对土地的投入以获得更大的农业收益,而且需要通过行使土地资本所有权参与其他风险投资以获得更多的非劳动收益。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实际上是否认农民享有土地资本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弱化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削弱土地的商品属性,使农民部分地丧失了在市场竞争中从事资源配置、产权组合等交易活动的“理性选择”权利,失去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长效激励,降低了土地流转的供应和需求动力。
2.农村土地市场不完善导致土地流转混乱。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村土地市场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致使农村土地流转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二是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专门从事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致使农村土地流转因缺乏土地市场信息以及无完善的市场操作而无序进行,因而导致流转成本较高,流转效益较差;三是各级政府组织干涉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使农村土地流转缺乏市场机制的调节,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致使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增加。
(二)土地流转的问题与原因分析1.虽然我国土地流转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依然存在不少问题:第一,土地流转集中度依然较低,规模较小,企业化程度低。自2008年以来,我国大力推进土地的集中化流转,虽然发展迅速,但整体流转量不足,流转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重不到30%。流转后规模也较小,基本以大户生产的形式存在,规模在1000亩以下,一般在50-200亩之间。以企业形式进行农业生产的总体规模较低,据农业部统计,我国农业生产企业参与度不到3%。实际上,我国许多大户生产模式基本靠政府的补贴机制来盈利,实际处于亏本状态,并且存在盲目生产的现象。现代化企业生产方式能够及时顺应市场变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最高效的生产方式。企业化程度不足是我国农业生产低效的重要原因。第二,流转依然不规范,纠纷频繁。土地流转速度加快,但由于不规范导致的纠纷也非常多,这主要是因为:一是目前我国对土地的流转缺乏监督,个体农户对相关制度和法律的认知度不够,流转双方存在认识偏差,导致其合约履行困难;二是我国相关规范体系缺失或者不足,如制度缺陷、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这导致纠纷处理难度大;三是流转主体混乱,例如法律规定土地流转的主体只能是农户,但实际中政府、集体组织会利用强制手段进行流转,多方参与导致利益纠纷较多;四是流转双方存在差距,农户被误导签订合同的现象存在,农户利益被不合理剥夺,导致纠纷发生。第三,土地流转市场化不足。市场化程度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土地流转主要停留在熟人之间、个体化之间,自由流通不足;二是一些农户流转的意愿不强,处于可转和不转的状态,一些农民不愿意流转土地;三是土地流转的承接者较少,即大户、合作组织以及企业等土地承接者较少,供求都不存在竞争性。市场化程度低主要是因为三个方面:一是农村本身市场化不足,导致土地无法很好的进入市场;二是农村土地流转主体不足,农户没有市场意识,其他主体也没有强烈的进入意识;三是政府引导不够,导致土地无法良好的进入市场。第四,农户收益得不到合理保障,流转不畅。从中央做出土地流转战略时就将农村土地流转保持农业化以及保障农户的基本权益作为基本准则,但是实际中国个体农户的土地流转权益难以保障。首先土地流转的价格非常低,一亩地一般一年转让价格就几十元。二是流转时间基本被一次买断,农户未来缺乏利益保障,这导致土地流转引起的土地增收农户没有收益。权益无法保障导致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降低。2.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村资产市场化不足。农村市场化本身的市场化程度成为重要限制,这是因为在这样的环境下,农村资产进入市场非常困难,土地市场化也非常困难。市场化程度反映了其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监管不足等缺陷,这些缺陷一方面会阻碍土地流转的市场化,另一方面即使土地流转进入市场也会产生系列问题,如价格混乱等。第二,政府存在功能。土地流转一直是在政府的引导和鼓励下进行,政府应该表现的是间接参与的角色,这也是土地流转市场化的基本要求。但纵观我国土地流转的发展过程,政府直接参与的程度非常高,很多大户是在政府直接参与下产生,农村合作组织是在政府直接资助下建立,甚至企业进行的土地流转也有政府的直接角色。部分地区甚至存在政府利用行政手段来达到规模的目的,强迫农户的土地进入流转。此外,政府没有执行合理的监督机制,法律体系以及农村土地流转体系也不健全,导致农户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土地流转纠纷频繁。第三,农户传统思想严重。传统观念下,农户保持着对土地的强烈依赖性,即使其外出也无法摆脱这种依赖性。这种意识会限制土地的流转。一般其只愿意短期流转,对长期流转存在忧虑,害怕因此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土地。这种传统思想很难改变,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农户对政府政策的信任度较低,我国政策变化频繁,农户对未来收益缺乏安全感,另一方面农户整体知识水平低,对新的政策和相关知识的接受度较低。第四,当前农村土地收益偏低。土地收益较低实际上是指农业生产的收益普遍较低,这将导致三个方面的结果:一是导致当前土地流转的价格低,农户无法通过土地流转获得满足基本生活的收益;二是导致农村资本参与土地流转的量少,许多企业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目前我国大户生产也大都处于亏本的状态;三是土地收益增值的部分农民无法收益。
二、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博弈关系
土地流转的现状、问题和障碍是影响博弈关系的重要因素,也是博弈结果的重要影响因素。具体分析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博弈情况如下。农村土地流转博弈关系的主体是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即政府、农户和土地承接者(大户、农村合作社、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这三者存在多种形式的辩证关系,关系的不同主要在于政府角色的不同。根据政府的参与情况可以分为三种:政府不参与;政府作为非利益主体的间接参与和政府作为利益主体的直接参与。
(一)政府不参与政府不参与是指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政府不参与任何活动,不进行任何行为,农户与土地承接者处于完全自由的状态。这是土地流转发展到最后的状态:农村土地已经完全市场化,可以进行自由流通。这时的博弈是一种简单的利益博弈关系,本文将a,b,c和d分别代表博弈主体的收益大小。农户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其获得的收益为a,a包括农户不进行农业生产的所有收益,即农户转让土地的收益以及从事其他劳务的收入。当农户不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时获得的收益为c,包含了农户从事农业生产以及在农业闲暇时间获得的其他收入。土地承接方选择参与,其收益为b,包含了其从事农业生产的净收益。土地承接方选择不参与,其收益为d,即其不从事农业生产的净收益。从表2可以看出,其只有两种可能,合作与不合作。两方合作得到的收益为a和b,不合作得到的收益为c和d。可以看出只有当a>c且b>d,时,二者合作才能完成,否则不会合作。这是完全市场化的状态,市场中只有简单的利益关系,利益的大小决定了合作或不合作。这里的利益不仅仅是当前利益与短期利益,一般来说,无论是农户还是土地承接者,都会综合考虑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
(二)政府作为非利益主体的间接参与当政府作为非利益主体进行参与时,二者的当前利益格局会改变,这是因为政府即使作为非利益主体,其行为也会影响双方的利益以及选择,并且其作为有指向和导向的作用。政府一般通过政策引导来改变双方的行为。这时政府行为一般存在三种选择:一是鼓励农户,从而提高农户受益;二是鼓励土地承担者,从而提高其收益;三是双向鼓励,提高双方的收益。政府采取何种行为需要根据其目标和在完全市场状态的利益关系进行权衡。假设在政府不参与的完全市场状态下,农户参与的收益要低于农户不参与的收益,那么政府为了改变农户的选择,必然需要制定对农户有利的政策来改变其选择,从而达到鼓励农户参与的目标,而如果土地承担者进行农业生产的收益要低于进行非农生产的收益,那么政府要改变其选择,必然需要制定对其有利的政策来改变其利益大小关系,从而达到鼓励其参与的目标。如果a<c且b<d,那么政府就必须进行双向鼓励。在实践中,政府的行为选择不仅仅需要考虑利益关系,也要考虑农业未来的战略以及农民的增收问题。由于我国农户当前进行农业生产的收益非常低,政府在进行土地流转与农业改造时,促进农民增收也是重要的目标,因此即使a>c,政府政策也会偏向农户,以提高其收入水平。政府会根据利益关系进行一系列行为,以促进土地流转,但其政策实施的行为效果不一定得到认可,这就是政策失效。假设政府进行鼓励农户的政策,并估计在政策实施后农户参与土地流转后的收益会高于不参与土地流转的收益,但对于农户来说,其依然有自己的评价标准,因此依然可能产生两种博弈结果,即选择合作与不合作。如果政府的引导行为要先于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后者必然会在前者行为的基础进行抉择,因此这时政府行为成为其重要的影响因素。假设政府的行为在农户与土地承担者的行为之后,那么农户和土地承担者需要预测政府的政策导向进行决定。在此,政府也会对二者的预测进行评估来实施最终的行为(见图1)。政府的行为顺序会直接影响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在某个市场状态下,土地承担者都愿意参与土地流转进行农业生产,而农户的选择不确定。如果政府给予确定的政策,并且政策在农户做出抉择之前,那么农户可以根据确定政策来决定选择。那么这时政策的效果是100%。如果政府政策在农户做出行为之后,那么农户需要考虑政策实施的可能性,那么政策的效果就小于100%,那么在同样的政策下,农户可能选择合作,也可能选择不合作。如果政策是有利的,那么效果会被缩小。如果政策是不利的,那么实际效果是增强的。因此,当政府给予有利政策时,应该提前给予确定消息,那么更多农户选择合作。如果不是非常有利的政策,那么政府可以通过提高政策预期来引导农户参与。但这种行为会影响农户对政策的长期估计。
(三)政府直接参与政府直接参与的博弈关系往往更为简单,是指政府通过各种手段来实现其目标产生的博弈关系。当政府直接参与到博弈关系中时,农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处于被动状态,即只能选择合作。这是我国当前存在的状态,例如一些乡镇基层政府组织会直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游说的方式来改变农户与土地承担者的选择。如果只有农户一方在政府不参与的情况下选择不合作,那么政府只要直接改变农户的选择即可。如果只有土地承担者在政府不参与的情况下选择不合作,那么政府只要改变土地承担者的行为即可。如果二者都选择不合作,那么政府需要同时改变双方的行为和选择。政府直接参与不一定是强制的,也可以通过未来的收益预期改变其行为。同时,政府直接参与也可以以利益主体的角色参与,即由政府担保或者政府直接签约的形式进行(见图2)。以上三种博弈在我国都存在,只是其存在的条件和区域有差别。在经济发达区域,土地流转已经达到相当程度,农户对土地的依赖思想已经改变,众多土地承担者参与竞争土地的转包或者转租等形式的土地转让,这时不需要政府进行参与,土地进行自由流转和集中。例如在广东省部分区域(从化)已经实现土地的自然流转和集中。政府直接参与的形式的存在一般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农户对土地承担者不信任,需要政府直接参与进行引导;二是土地承担者缺失,政府需要作为土地承担者来实现土地流转和集中;三是政府无法通过间接的政策来引导博弈关系的转向,但可以通过直接参与来改变。可以看出,政府直接参与一般在市场非常不规范、博弈关系严重不合作的情况下发生,这时政府往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来实现目标。我国最常见的是政府间接参与,即政府通过引导来实现土地的流转与集中。这时政府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定鼓励政策,改变利益相关者的选择;二是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体系,以保障土地流转的宏观环境;三是监督功能,保障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的实施。事实上,博弈的三个参与者,都处于理智状态,因此都遵从理性人假设。政府有自己的目标和能力,其会根据目标以及现实博弈状态进行选择,农户也能清楚辨别自己的长期与短期利益关系,从而做出最佳的决策,土地承担者也能够汇合各方信息做出最佳行为。
三、促进土地流转的创新路径分析
(一)政府方面虽然部分区域土地流转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流转比例较高,但是我国绝大部分区域的土地流转与集中还处于发展初期,因此政府一般是直接参与者或者间接参与者。对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政府功能:第一,完善与稳定政策体系,提高政策预期。政策体系是影响土地流转参与利益与行为关系的重要因素,而政策预期是参与者对政策效果的估计,是直接影响因素。目前许多农户对是否参与土地流转犹豫不定,原因之一在于政策的不稳定导致的政策预期不稳定。建议政府对于利好政策应该在农户确定行为之前公布,以提高预期效果。对于无法给予当期利好政策的政府,为了提高土地流转效果,可以提高政策预期,在农户选择之后公布政策。第二,加强土地流转监管,减少土地纠纷。土地的纠纷的产生主要在于农户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对此应从多个视角加强监管:一是监督合同的合规性与合法性,以保障农户的基本权益;二是监督合同的平等性和收益的平等性,以保障农户的合理收益,防止农户被误导;三是监督土地流转使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保障农户后期的基本权利,防止土地流转后非农化。第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体系,加速土地流转。目前土地流转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由流转较多,合同缺乏;二是合同本身存在不规范;三是土地流转非常不稳定,违约行为时常发生,而违约得不到良好的处理;四是土地流转市场化不足。对此,政府应该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及时公布土地流转供求信息;二是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和实施,保障双方权益;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土地流转市场的有序性,严厉打击土地流转的投机行为和违规违法行为。
2土地流转的影响机制分析
国家、市场机制、地方性制度(地方家族主义、权力网络)是许多学者用来分析我国农村经济制度发展与变迁的主要解释框架,而这3个因素也构成了土地产权“镶嵌”的社会背景,从根本上影响着土地流转的进行。
2.1国家要素
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由国家主导的制度创设,1949年以来,由于国家在组织领导土地运动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把自己的意志注入了农民私有产权之中,这种“路径相关”,就使得国家可以依其意志调整产权,建立符合其意识形态的集体产权制度。当然,国家的引入非常容易导致农民所有权的残缺,其实质是国家拥有土地的最终控制权,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表达。从国家创设的法律分析,《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中央2001年18号文件也明确指出:“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也明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是国家并未明确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宪法中依旧保留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拥有比所有权人更大的控制权,这使得农村土地权利拥有者之间的关系变得不稳定,从而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国家要素的另一体现是国家科层体系对地方政府的影响。现有的政治体系使地方政府有按照上级要求完成上级任务的政治压力,地方政府会想方设法实施土地流转的政策与任务。但是,中央政府和政策决策过程的稳定制度安排从来就存在着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区别。一个基本的观察是,中国的国家政权不是铁板一块,中国改革时期的政治逻辑表现在政府各部门间多种利益间的平衡、妥协和达成一致,体现了一种渐进而不是跳跃式的改革道路。因此,国家政策的决定和推行是在各个部门间的相互作用和制约下实现的。在一定的政策条件下,当国家与地方政府目标并不一致时,地方政府可以凭借其国家人角色,假借国家政策,使其偏离国家目标。比如国家希望土地流转实现土地利用集约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而有的地方政府把这一目标形式主义化,缺乏为民增收的考虑,甚至侵犯农民权益。
2.2地方性制度
进行清晰的产权界定,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不受限制地进入市场,这是当前土地流转政策的愿景。而事实上,制度经济学产权观念源自于西方个体主义传统,与我国乡村社会建立在地方化的家族主义、村落共同体意识上的产权观念并不一致。我国乡村社会基本上是一个建立在亲缘、地缘基础上的社会,家族主义传统至今发挥影响,缺乏个体主义存在的空间。Schurmann指出,在这样的家族主义传统下,中国人在宗族观念下的土地观念,比如家财共有制、先买权的设定、典权的设定、找价、回赎权等等,都使土地无法私有化和自由转让,只有生产价值而没有经济价值。此外,传统社会中对于田底、田面权的分割、永典权的设定,与制度学派的产权观念明显大异其趣。因此,当产权制度移入我国时,就会受到传统主义的制约。此外,由于法律对集体产权主体的模糊设定,使土地的经营权基本上表现为社区成员权资格的获得。所谓成员权,即土地集体所有制赋予村庄内部每个合法成员平等地拥有村属土地的权利。由于成员权的存在,每当一个新的合法成员进入村庄时,他都有从他人那里分得一份土地的权利,而每当一个成员离开村庄时,其他人享有将其土地平分的权利。而什么样的个体拥有成员权资格,又深受家族主义、社区派性等因素的影响。如蒋省三等观察的一些现象:一是已弃耕的外出务工人员认为自己拥有本地户口,理所当然有权重新索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小城镇落户者,其认为虽然户口不在村,但是祖辈住在村里,主要家族都在村里,有权回村要求承包地。再比如出嫁、嫁入的女人,也存在着土地的纷争。这些现象反映了成员权的灵活性,同时也是土地流转的一种障碍。由于社区成员资格的派性,阻碍了有受让意愿的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进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真正作为交易的财产进入市场而自由转让,因此,这种转让不是市场机制下真正意义的资源流动。另外,乡村权力网络也影响土地流转。集体化时代以来形成的路径依赖,使发挥原来大队功能的村委会和村干部也就理所当然的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言人,拥有比农民更大的土地控制权。当然,由于其介于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角色,村委会(大队)干部角色也表现出复杂性,既有道德层面,又利用这种权力获得好处。一些地区的土地流转中引发的,就是村委会在收回承包地过程中,出现损害农民利益的事件。此外,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这一法律形式,给予村集体类似于土地所有者的法人地位,而这种权利又天然的集中于干部手中,这也使干部有了主导土地流转行为的最合理支持,当干部向营利型经纪人的方向转变时,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干部伤害农户土地利益的事件。
2.3市场机制
经济学认为,西方自由主义范式通常被认为是解决制度失效的灵丹妙药。在这种范式中,经济行为与政治、法律等领域分离,商品也仅仅是个人的财产,不用牵涉到任何的亲属或依附性群体。这些观念对于西方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重要贡献。土地进入市场,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匿名的关系。而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土地往往具有不可让渡性,体现更多的是社会关系与社区意识。比如,Freedman强调土地作为中国宗族的存在与延续的经济价值,为了保证宗族团结,往往设置族田、公田,增加共有财产,避免土地流出社区,降低宗族的实力。Schurmann则认为,我国传统社会强调孝顺,鼓励祖先崇拜来加强祖产与家族之间的关系,确保土地在近亲的范围内延续下去,共同避免了土地私有制度的兴起,以及大家族的解体。也因为如此,土地也具有了社会意义。无论是经济意义的强调,还是社会意义的强调,乡村社会对土地交易的慎重与过度市场化的限制是其共同点。当然,将土地保留在社区内部,也是道义经济的体现。集体化以来,土地所有权留在集体,按人口均分经营权,其实质是防止土地兼并,同样具有规避风险的意义。而这一考虑,当然也会内在地限制土地市场的形成,对于土地规模经营往往产生负面影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还受到地区特征的影响。由于各地市场传统、地理区位与社会结构各不一致,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效果也各不相同。在东部地区,因其商业传统及市场中心的地位,土地流转市场也较为发达;而在一些远离经济中心,社区主义传统强势的地区,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土地流转就会受到制约,比如乡村地方非正式的限制会影响市场机制的功能,通过村干部推动土地规模经营、通过宗族选择交易对象,通过“找价”传统寻求增值收益的合理性等等。这一点从农村土地流转调查课题组对江苏南通石港与江西贑中高滕镇的调查比较中就能看出。石港地处经济发达的江南,有悠久的市场传统,土地市场发育完善,土地流转出村落的情况较多,竞价激烈,合同效力很大,往往可以达每公顷15000元的年价。而地处赣中偏僻的高滕镇,宗族意识较强,土地流转往往在村内实现,如果要进行大规模的流转,只能由地方政府或村委会来推动,签订的合同也有熟人社会的特点,价格体现的市场意义不大,最高每年每公顷3750元,在土地增值时,承包者往往会抛开合同,要求涨价。通过对这3种社会性因素的分析来探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所涉及的产权逻辑:(1)具有物权特征的土地经营权的历史性。土地经营权能够作为流转的主体,是国家意识形态性与法律设计的后果,具有历史性与社会性,国家(政府)可以剥夺;(2)权利主体的模糊性。国家法律并未清晰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具体构成,这给予地方性非正式制度解释的空间;(3)权利分割的多元性。法律明确规定农户的经营权,但是并未明晰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这种模糊性使利益相关者如何分割收益权、控制权、让渡权,要依赖社会性制度;(4)权利实现的双重性。国家是权利实现的重要手段,通过颁布法律来实现权利的保护,社会关系与社区意识对实现权利的保护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5)让渡权利的多样性,以及价格机制的多样性。市场是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但是地方渠道也可以实现土地的流转,要根据所处区位、经济传统、地方社会形态来看待不同的让渡方式与特点。
传统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在实行中出现了一些弊端,比如,其土地使用权内涵模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容易造成土地集中所有和农户承包权之间的矛盾,容易造成土地的细碎化经营等,这些弊端已导致了农业经济增长效率低,农村现代化步伐明显减慢,加剧了农村和城镇之间的差距。由此可见,传统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在现在农业经济发展中具有阻碍作用。所以,实行土地流转制度是对旧的土地制度的一种创新和发展。
2.土地流转可以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便于规模化经营﹑提高生产效率
据张玲表明,我国人均耕地只有0.106hm2(等于已废除的旧计量单位1.59亩),这个数据只相当于世界人均耕地的44%,这说明我国的耕地面积很少,而且由于我国自然的地势地貌特点,土地表现出水土流失严重,耕地沙化严重,耕地问题日益突显出来。这将更需要我们提高对土地的利用率。然而,传统的土地制度,可以为农民提供耕地,但是大部分农民缺乏科技知识,不能很好的发挥土地生产力;除此之外,由于利益的驱使,进城打工的人数不断增长,这样导致留在农村种地的人是一些弱势群体,这将大大的降低了土地资源的利用。土地流转是推动农业走向规模化经营的一条合理的路径,它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能够产生交易收益效应,即通过土地交易性提高来增加土地投资价值;还可以产生边际产出拉平效应,即实现土地由边际产出低向边际产出高的农户手中转移,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土地流转也必然促进农业生产走向规模化科技化信息化和产业化的道路,从传统农业粗放式的投入产出方式走向集约型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
3.土地流转是缩小城镇之间差距的有效途径
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城镇化趋势不断增强,农村剩余劳动力将向城镇化转入,大量土地将闲置,撂荒的现象将更加严重,这将进一步影响农业生产效益。因此,合理的土地流转制度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不仅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由个体经济落后的小规模经营方式向生产合作经济先进的规模化经营方式转变,提高信息和科技含量,降低生产成本,而且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产生交换价值,实现农民增收,从而为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奠定基础。
4.土地流转可以实现农村劳动力的有效转移,加快城镇化
传统的土地制度是以每户为单位的小规模生产经营方式,这制约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同时,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传统制度也将使农民难以摆脱土地的束缚,阻碍农民向城市转移,不利于城市化的发展。随着土地流转制度是实施,大量剩余的农村劳动力可以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自愿转入城镇工作。这样一方面,可增加由于农民的收入,另一方面,为城镇化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持续有效的劳动力。可见,土地流转将成为实现农民增收和城市化的双赢局面的基础。
二、土地流转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1.土地流转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土地流转制度难以有效实施最关键的问题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农村土地流转法,并且现有的法律法规比较模糊,没有明确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产权性质,流转范围,土地用途等等,这将导致了土地流转不能够顺利进行。因此,健全土地法律法规制定和相应的管理机制是保障土地流转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
2.应重视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意愿
曹建华等人对农村土地流转供求意愿研究得出,目前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很低,减免农业税和粮食补贴降低了农户土地流转意愿,提高了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然而,通过土地流转租金的提高会增加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度。因此,要顺利实施农村土地流转必须要协调好土地的供求关系,以此来提高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
1.2土地流转期限短有的农民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将部分土地进行了流转,但是流转的期限都很短,一般在1~3年之间,最长也不过5年。这样,承包方不愿意对土地进行投入,而是进行掠夺性经营,从而破坏了土地的综合生产能力。
2推进土地流转市场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的建议
2.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介的优势,大力宣传土地流转方面的政策,让农民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掌握土地流转的方式、方法,了解应注意的问题,从而使农民自觉自愿地进行土地流转。
2.2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提高土地流转效益由于农村土地流转处于摸索阶段,所以必须从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入手,着力解决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2.2.1建立土地流转市场的价格机制和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时,应该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评估。如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为标准,充分考虑转让方的目标临界值、土地选择价值以及其他问题,让土地价值客观地体现出来。同时,因地制宜,建立多元化的流转价格体系,通过流转价格体系来调节土地利用结构。
2.2.2出台土地流转具体操作办法各地政府部门应在国家土地流转政策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具体的法规对土地流转进行管理,在规定的程序范围内合法合理地履行流转程序,让农民放心。
2.2.3加快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建设要建立和完善土地中介机构,使县、乡、村都有服务点,形成咨询、评估、认证、流转“一条龙”服务体系。
2.2.4积极培育土地流转市场新主题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鼓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提高土地流转效益,提高农民收益。
2.2.5提高土地管理人员服务能力要分层次、分类别对土地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培养一批对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别熟悉的干部队伍,确保流转有序进行。
2.3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2.3.1土地流转一定要在自愿、合法、有偿的基础上进行不管是政府还是其他单位,都不能采取强迫、引诱等不正当手段,让农民流转土地。
2.3.2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要严格遵守国家土地流转法律规定,在进行土地流转时不改变土地的用途。
2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分析
为了更好地了解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进行了实地的调研与走访后发现:近些年来,大家对土地流转有了新的认识,并且有相当一部分人表示出希望参与土地流转的愿望(表1)。事实上,伴随着一系列关于农村土地管理政策的出台,当地的土地流转较以前也有着大幅度的提升(表2)。根据相关部门统计数字,2012年全市土地流转率达65%以上,农业规模经营比重达到40%以上,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规模经营率达到80%以上。但是,我们必须要客观地认识到,在土地流转给大家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农民思想认识的局限虽然土地经营权的转让较以前有了一定幅度的上升,但是,由于农民在思想认识方面的局限,很多农户具有强烈的土地情结,还是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土地流转的实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当地有很多农户已经外出打工,并且逐步在外地稳定下来,但是由于小农经济意识的影响,认为土地就是保命田,没有土地是万万不行的。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即便土地闲置甚至荒废,也不愿意将其转让或者转包他人经营。
2.2土地流转的流程欠规范从目前的请款来看,土地的流转以农民自发流转为多数,集中连片的、有组织的流转较少;以农户之间的流转为多数,农户与开发业主之间的大批量流转较少;以短期性、季节性的流转为多数,中长期的流转不多。并且在流转过程中,大部分没有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只有口头协议,自由性和随意性较大。这样就会给土地的流转管理造成很大困难,引起纠纷很难调处,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2.3土地流转机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市尚未出台专门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尚且处在一个自发的、分散的、无序的小规模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