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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采购过程的税务筹划。(1)纳税人的选择。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差别待遇,其增值税税负也不同。其测算方法为:设A为不含税购货额,B为不含税销货额。若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则当B*17%-A*17%>B*6%,即A/B<64.17%时,此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而A/B>64.17%时,此时选择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2)运输方式的选择。采购企业自营运费转变成外购运费,可能会降低税负。拥有自营车辆的采购企业,当采购货物自营运费中售货企业将收取的运费补贴转化成代垫运费,也能降低自己的税负,但要受到售货对象的制约。对于售货方来说,其只要能把收取的运费补贴改为代垫运费,就能为自己降低税负。(3)采购方式的选择。这里的采购方式包括采购地点、采购对象和供应商等,如税法规定,采购的设备如为国产设备,其投资额可按一定的比例抵免应纳税额;向一般纳税人采购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第二,生产过程的税务筹划。生产过程比较复杂,涉及到的税务筹划点比较多,主要包括:一是生产产品的选择。企业在决定生产何种产品时,除了考虑企业的经营战略和市场需求外,还要考虑税负问题。目前,同一产业生产不同产品时,由于不同产品税率高低不同,有的产品还可以减免税,企业选择产品税率较低者或减免税产品进行生产可以节税。二是生产费用核算方式的选择。即是通过对企业成本费用项目的组合与核算,使其达到一个最佳值,以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避税方法。具体有:材料计算避税法,材料计算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材料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业本身的成本计算方法。根据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与后进先出法5种不同的计价方法,他们对企业成本多少及利润多少或纳税多少的影响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材料价格总是不断上涨的,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入成本的费用就高;而先进先出法势必使计入成本的费用相对较低。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使用。如果企业正处所得税的免税期,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当期的材料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折旧计算避税法,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常用的折旧方法有以下几种:使用年限法、产量法、工作小时法、加速折旧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因为: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时间不同;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第三,销售过程的税务筹划。其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税种选择。税法规定以增值税为主的混合销售一并交增值税,以营业税为主的一并交营业税。通过合理安排应税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比例,以此合理确定税负分界点,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等于企业经营的增值额乘以增值税率,增值额和经营收入的比率成为增值率,所以应纳增值税额也等于经营收入总额乘以增值率再乘以增值税率;营业税应纳税额也等于经营收入总额乘以营业税税率。为比较二者税负高低,设经营收入总额为Y,增值率为D,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则有:应纳增值税税额=Y·D·t1;应纳营业税额=Y·t2;当二者税负相等时有:Y·D·t1=Y·t2,则D=t2÷t1。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D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的增值率等于D时,增值税税负和营业税税负完全一样;当实际的增值率小于D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其二,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卖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款销售,待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对销售结算方式的税务筹划就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时间以及计算方法的选择和控制,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如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从而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其三,促销手段的选择。企业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常用的促销手段有:折扣销售、销售折扣、实物折扣和现金返还。税法对四种促销手段的涉税处理有不同的规定。对于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否则按全额计税;对于销售折扣,由于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税法规定一律不得从销售额扣减;对于实物折扣,该实物的价款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扣减,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对于现金返还,由于相当于一种购货回扣,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具在通一张发票的折扣销售税负较低。企业应结合自身的营销策略,选择最有力的促销手段,以降低纳税成本。二、筹资活动的税务筹划
企业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资金,都存在着一定的资本成本。从纳税角度看,不同的投资渠道产生的纳税效果有很大的差异。一般来说,企业筹资渠道。对企业来讲,合理利用筹资渠道可有效的帮助其减轻税负,从而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一)合理确定企业的资本结构。资本结构是指企业筹集的负债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关系。负债筹资支付的利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具有税收挡板作用;而权益筹资支付的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企业筹资时,在不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的前提下,应通过税务筹划达到节税增资的目的。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增资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交付的特点又导致负债筹资可能产生较大的财务风险。只有当息税前利润率大于年利息率的情况下,提高负债资本在资本结构中的比率才可以增加权益资本收益率,因而在此前提下利用债务融资才能既减轻企业的税负,又能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的经济目标。因此,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就尤其重要,决非负债比率越高税收收益越高,而应同时考虑财务风险因素。
(二)充分运用租赁筹资。租赁大致可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类。从企业纳税角度看,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对承租人来说,经营租赁可获取双重好处: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较大风险;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也可以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较为明显。
(三)妥善处理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旧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凡是与固定资产构建有关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之后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需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冲减以后各期应税收益,而费用化的借款费用一次性抵减当期应税收益,由此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企业应在借款费用一定的情况下,尽可能加大计入费用化的份额,获得相对的节税收益。即企业应尽可能缩短固定资产的构建期间。
三、投资活动中的税务筹划
在企业的投资活动中,通过对投资企业类型、投资方式、投资地点、投资行业、投资规模进行税务筹划,可以实现节税利益的最大化。
首先,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1)投资方式的选择。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企业投资方式可以分为购买经营资本物兴办企业的直接投资和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间接投资。一般来说,直接投资考虑的税制因素要比间接投资多,因而其税务筹划空间较大。只要合理利用有关法规,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投资,均可达到避税目的。但在具体运用时,还应根据投资的不同情况,综合分析比较,以选择最佳方案。(2)投资地点的选择。目前为了实现我国对外开放,由沿海向内地推进的战略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生产力布局以及扶植贫困地区发展,我国制定了不同地区税负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提供了一个极好的税务筹划的机会。投资地点的选择,对于企业节省税金支出、实现国家生产力的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投资行业的选择。投资行业的选择是指投资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投资产业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为了实现特定的产业结构目的,税法中往往给出了大量的行业优惠政策。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要使投资行为既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又要体现出税收的政策导向,通过对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不同税收优惠的分析比较,综合考虑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总体负担,选择最佳投资方案。(4)投资规模的选择。这是指企业选择建立集团企业还是独立企业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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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固定资产方面
1.1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税务筹划
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税务筹划对每个企业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来说企业固定资产价值越大,筹划的空间也就越大。
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的成分,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法定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例如,假设企业有一台价值500000元的设备,残值按原价的5%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15年,该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银行贷款利率为10%,年金现值系数是7.6061。按直线法年计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5%)÷15=31666.67(元)
因提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31666.67×25%×7.6061=60214.96(元)
如果企业将折旧期限缩短为10年,年金现值系数是6.1446。则年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5%)÷10=47500(元)
因提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47500×25%×6.1446=72967.13(元)
两种方法因提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的现值差额;
72967.13-60214.96=12752.17(元)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货币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考虑到这一点如上例我们所看到的,一个500000元的设备,当折旧年限由15缩短为10年时,年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现值由60214.96元增大为72967.13元,增加了12752.17元。由此可看出缩短年限对企业更为有利。
1.2固定资产残值的选择
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所以,企业在确定残值率时,应尽可能在不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前提下选择最低的。这样就可以多提折旧,多冲减税前利润,减少所得税。
2企业资金筹集方式方面
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筹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为,其对企业经营理财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因而,分析筹资中的纳税筹划时,应着重考察两个方面;资本结构的变动究竟是怎样对企业税负产生影响的;企业应当如何组织资本结构的配置,才能在节税的同时实现所有者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资本结构是由筹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
企业的筹资方式主要有:向银行借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集资、企业自我积累、融资租赁、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
一般来说,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的税收负担,贷款融资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间拆借的税收负担,企业间拆借资金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的税收负担。而融资租赁优于以上几种。
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是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正式申请,由出租人融通资金引进承租人所需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长期租赁方式。承租企业通过支付租金可迅速获得所需设备,不用承担设备被淘汰的风险。对所租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将其当作自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且支付的租金费用也允许在税前扣除,使企业计税基数减小,从而少交所得税。可见,融资租赁作为企业重要的筹资方式,其税收抵免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租赁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对于减轻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对承租人来说,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计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出租既可免去为使用和管理机器所需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3成本费用方面
3.1公益性捐赠的税务筹划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但对这种捐赠进行了限制:如捐赠应通过特定中介机构进行(如希望工程基金会等),捐赠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以及限定捐赠额等规定。因此,企业应严格按捐赠规定进行捐赠并取得合法发票,以达到抵税的效果。
3.2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务筹划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为:新税法《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因而企业要尽量压缩业务招待费的支出预算,同时将可列入业务招待费中分类很模糊的费用转为转为其他费用支出,如营业费用、办公费等名目,使得业务招待费能够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扣除。同时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不利。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而不受比例的限制。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应重视这方面的筹划。
我们可以看到以上所谈到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标准的,如果企业将自己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销售给成立的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而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费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时获得“解放”。当然设立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节税外,对于扩大产品销售市场,加强销售管理均具有重要意义,但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分公司。
参考文献
[1]毛长珍.对企业税务筹划的思考[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7,(4):2-4.
[2]邓蒂妮,饶鹏.论企业税务筹划的积极意义[J].计划与市场探索,2007,(10):50-51.
以前一位同事曾说过:“纳税多的会计不是好会计”,我认为该观点有些偏见。难道中国纳税百强企业的会计都不是好会计,肯定不是。在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倡导诚信纳税的今天,纳税数据已成为了衡量企业经济实力、取信于客户和社会公众、展示良好形象和品牌的重要指标之一。但细细想来,又不无道理,同一笔业务,在遵守《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下,少纳税的会计肯定更优秀,该纳的税一分不少,不该纳的税一分不缴。
在会计实务、纳税申报中,增值税是一个较难的税种,加上增值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较多,所以很容易出现错缴的现象。本文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对极易出错的业务及会计实务进行分析。
二、法律、法规、规章引述与实务处理
(一)联营兼营要分账,优惠政策能享到
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93)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现代企业大都从事跨行业经营,不仅涉及增值税,还涉及营业税。即便从事单一行业经营,也可能涉及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这给纳税及会计处理带来了一定困难。为了降低税负,企业必须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分开核算,将销售收入分别按照应税、免税、减税等进行明细核算,还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开核算。只有这样,国家的免税、减税政策企业才能享受。为了更好地比较,现举例说明:
[例1]A军工企业(一般纳税人,无特别说明,以下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生产军工产品也生产民用产品,2006年10月份销售收入为600万元,购入原材料300万元,进项税额为51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
方法1:销售额分别核算,军工产品占60%、民用产品占40%,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600×40%×17%-(51-51×60%)=20.4万元
方法2:销售额未分别核算。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600×17%-51=51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分别核算比未分别核算少缴29.6万元(51-20.4)增值税。
(二)易货贸易开发票,视同销售照开票
国税发[1993]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三条明确指出,“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的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的易货贸易、视同销售行为都必须开具专用发票,但有些企业却反其道而行之,殊不知,这样不仅没有少缴税,还要多缴税。现举例说明:
[例2]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非货币易,甲企业将50万元的原材料换取乙企业50万元的库存商品。(假设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市场价均为50万元)
方法1:甲企业与乙企业采用协议的方式进行交易,不开具专用发票。
甲企业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58.5万元,贷:原材料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甲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万元。
乙企业账务处理:借:原材料58.5万元,贷:库存商品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乙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万元。
方法2:甲企业与乙企业按正常的销售、购货进行处理,开具专用发票。
甲企业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贷:原材料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甲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8.5=0万元。
乙企业账务处理:借:原材料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贷:库存商品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乙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8.5=0万元。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不开具专用发票比开具专用发票要多缴8.5万元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管开不开专用发票,都要计提销项税额。如果企业不计提销项税额,那就是偷税。
视同销售,不管是投资还是捐赠,只要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应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我们没有少纳税,但对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分期收款多张票,折扣销售一张票
税法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收款日期一般以专用发票开具日为起算日,如开票后90天付款。所以绝大多数企业都在销售时就开具专用发票,将专用发票送交购买方,从而开始计算到期日。出现这种现象,有税收法规脱离实际的原因,也有业务人员对分期收款方式理解不深的原因。分期收款方式有二层含义:1、分期确认收入,2、分期收回货款。大家对第二层含义都知道,但对第一层含义不是很清楚。所以会出现在销售时就开具专用发票的现象。这样直接造成纳税期提前。因为税法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进行比较,现举例说明:
[例3]A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2006年3月发出商品250万元(市场价:300万元)。(不考虑进项税额)
方法1:发出商品时即开具全额专用发票。
2006年3月份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351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万元
该交易2006年3月份应纳增值税额=300×17%=51万元
方法2:分三期(三个月)等额开具专用发票。
2006年3月份账务处理: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250万元,贷:库存商品250万元;借:应收账款117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该交易2006年3月份应纳增值税额=100×17%=17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虽然税收总体上是一样的,但采用分期开具专用发票可以起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这对于一个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
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大多数企业折扣销售都是按折扣以后的价格开票,一般很少在发票上注明折扣额,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情况就更少。所以一般不会提高税负。
(四)代垫运费只挂账,包装押金另挂账
(93)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指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1)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税法明确规定,代垫运费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而有的企业却偏偏要将其纳入销售额,作为货款的一部分。这主要由于业务人员的不规范操作,将代垫的运费作为自家的运费进行报销,然后在销售额中加入报销的运费。这样操作虽然简便,但是却增加了税负。现举例说明:
[例4]A企业销售甲产品给B企业,销售额(含税)为1170万元,并代B企业支付承运人C的运费30万元。
方法1:由承运人C向A企业开具运输发票,A企业将运费并入销售额中。
A企业账务处理:借:营业费用21.9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万元,贷:银行存款30万元;借:应收账款120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25.641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9万元
A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1170+30)÷1.17×17%-30×7%=172.259万元
方法2:由承运人C向B企业直接开具运输发票,A企业代垫。
A企业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120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
A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1000×17%=170万元
通过比较会发现,将运费并入销售额比代垫运费要多缴2.259万元(172.259-170)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在现实操作中,有很多企业将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作为销售额,当然,这样操作比较简单,但是却享受不到税收的优惠。要降低税负,必须将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进行单独记账。现举例说明:
[例5]甲公司为加强包装物管理,对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部分押金,本月销售产品600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0万元。
方法1:甲公司对包装物押金未进行单独记账核算,而是并入销售额。
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712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608.547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3.453万元
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600×17%+10÷1.17×17%=103.453万元
方法2:甲公司对包装物押金进行单独记账核算。
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712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6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万元,其他应付款10万元
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600×17%=102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单独记账核算要比不单独记账核算少缴1.453万元(103.453-102)。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否则就算偷税。税法还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它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所以进行会计处理时一定要注意。
(五)小小规模开税票,进项转出见税票
税法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用专用发票。从而造成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不能计算进项税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但税法同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降低增值税税负,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一定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代开的专用发票。
(93)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通过对税法的理解可以知道,进项税额转出是有条件的:1、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了,如果没有抵扣,也就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如: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被盗。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后改变用途,即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所以在确定进项税额转出时,一定要查看以前购入的货物是否有专用发票或其他可以抵扣的发票、单据,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额。如果没有抵扣,就不用进项转出。
(六)普通税票不漏掉,小小诀窍真见效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了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及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外,还包括许多普通发票,如:收购农产品发票、货物运输发票、铁路运输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等。
财税[2002]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中〈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明确指出,“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国税函[2005]3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不得抵扣。”
财税[2001]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将这些可以抵扣的普通发票给漏掉,尤其是没有抵扣联的普通发票。所以一定要注意。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降低增值税税负,除了从战略上进行筹划外,在日常操作中,只要认真按照增值税减税法则去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增值税税负。
税务筹划是在尊重法律,利用法律规定,结合纳税人实际情况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纳税安排。包括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来减轻税收负担。税务筹划行为的性质是合法的,至少是非违法的,因为他不触犯法律、法规。
(二)超前性
税务筹划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运用税务知识对经济业务进行有计划的规划、安排寻求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的决策方案,一旦经济业已发生,应纳税款也就确定,此时如果再利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去改变结果,最终会因逃税,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时效性
国家税收政策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适时地做出相应的变化,注重税收政策的时效性。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实际应用
企业财务制度是指依照国家规定所允许的成本核算方法、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等一系列规定进行企业内部核算活动。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使成本、费用和利润达到最佳值,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但由于财务政策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故在选择财务政策上要有远见性。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与税收筹划
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响应税利润,以及缴纳的所得税。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采用何种方法最佳,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物价持续上涨时,应选择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计价,这种方法符合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销货成本提高,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在物价持续下降时,应选择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也可减少应纳税所得,这样可以达到“节税”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避免因各期利润变动造成企业各期应税所得上下波动而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
(二)折旧方法的选择与税收筹划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可选择加速折旧法和工作量法,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推迟纳税时间,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加速折旧法的企业或固定资产范围有所受限,具体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从而为企业增加一种可以选择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空间。
(三)费用列支时的税收筹划
对费用列支,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1、已发生费用及时核销入帐,如已发生的坏帐、存货盘亏及毁损的合理部分都应及计入费用,报税务部门审批核定,以便在税前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
2、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及时入帐,如业务招待费应准确掌握允许列支的限额,将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此外在企业内部管理上控制超限额支出。
3、政策规定允许计提的费用,应采用计提方式及时入帐,如职工教育经费、养老保险金、失业金、住房公积金、坏帐准备金等应及时按比例计提列入费用。
4、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以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达到节税目的。
(四)销售处理时的税收筹划
1、结算方式的选择
在产品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有多种折扣方式,不同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由此计算交纳的增值税额也有差异。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利用税法提供的节税空间,选用适当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折扣方式有: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税法对折扣方式的销售进行了严格界定。关于折扣销售:折扣销售的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关于销售折扣: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严格区分开。关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也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其实质是销售额的减少,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从企业税收负担考虑,折扣销售方式优于销售折扣方式,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信誉良好的客户,货款回收风险较小,可通过修改合同,将销售折扣方式转换为折扣销售方式。
2、混合销售的处理
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经营手段和销售方式的多元化,常常会出现,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首先要看纳税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再通过混合销售税负平衡点增值率或税负平衡点的计算,来分析企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合算。这种选择方式主要是通过考虑是否将混合销售中的应税劳务项目进行独立分立出来,达到选择纳税方案,并降低税负的目的。
税收已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热点。不论是企业法人还是自然人,只要发生有应税行为就要依法纳税。税收筹划是企业用足用好税务政策的新课题,在新形势下企业作为纳税人,熟悉了解税法及财务会计制度,用足用好税务政策,运用税法上的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
一、资金筹集的税务筹划
(一)根据资本结构所作的税务筹划
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不能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就不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筹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理财活动,其对企业经营理财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因而,分析筹资中的纳税筹划时,应着重考察两个方面:资本结构的变动究竟是怎样对企业业绩和税负产生影响的;企业应当如何组织资本结构的配置,才能在节税的同时实现所有者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资本结构是由筹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要求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要使资金成本最低。由于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轻重程度往往存在差异,这便为企业在筹资决策中运用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资金,通常可以通过从银行取得长期借款、发生债券、发行股票、融资租赁以及利用企业的保留盈余等途径取得。下面比较各种筹资方式的筹资成本,为企业选择筹资方案提供参考。
1.几种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分析。
(1)长期借款成本。长期借款指借款期在1年以上的借款,如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这种大规模的支出就需要长期借款来帮助完成。其成本包括两部分,即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一般来说,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高,会导致筹资成本高,但因为符合规定的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可以计入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或摊销,所以能起到抵税作用。例如,某企业取得5年期长期借款200万元,年利率11%,筹资费用率0.5%,因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可以计入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或摊销,企业可以少缴所得税36.63万元。
(2)债券成本。发行债券的成本主要指债券利息和筹资费用。债券利息的处理与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相同,即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应以税后的债务成本为计算依据。例如,某公司发生总面额为200万元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11%,发生费用率为5%,由于债券利息和筹资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少缴所得税39.6万元。若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为更精确地计算资本成本,应以实际发生价格作为债券筹资额。
(3)留存收益成本。留存收益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形成的,其所有权属于股东。股东将这一部分未分派的税后利润存于企业,实质上是对企业追加投资。如果企业将留存收益用于再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率低于股东自己进行另一项风险相似的投资所获的收益率,企业就应该将留存收益分派给股东。留存收益成本的估算难于债券成本,这是因为很难对企业未来发展前景及股东对未来风险所要求的风险溢价做出准确的测定。由于留存收益是企业所得税后形成的,因此企业使用留存收益不能起到抵税作用,也就没有节税金额。
(4)普通股成本。企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发行股票的筹资费用较高,在计算资本成本时要考虑筹资费用。例如,某公司发行新股票,发行金额100万元,筹资费用率为股票市价的10%,企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发行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资金占用费即普通股股利必须在所得税后分配。该企业发行股票可以节税100×10%×33%=3.3(万元)
2.筹资成本分析的注意问题。企业筹集的资金,按资金来源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债务资本需要偿还,而权益资本不需要偿还,只需要在有嬴利时进行分配。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属于债务资本,留存收益、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属于权益资本。根据以上筹资成本的分析,企业在融资时应考虑(1)债务资本的筹集费用和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权益资本只能扣除筹集费用,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债务资本的比例,通过举债方式筹集一定的资金,可以获得节税利益。(2)纳税人进行筹资筹划,除了考虑企业的节税金额和税后利润外,还要对企业资本结构通盘考虑。比如过高的资产负债率除了会带来高收益外,还会相应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
3.根据资本结构所作的税务筹划。一般来说,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留存收益)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贷款融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间拆借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企业间拆借资金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的税收负担。这是因为从资金的实际拥有或对资金风险负责的角度看,自我积累方法最大,企业内部集资入股方法最小。因此,它们承担的税负也就相应地随之变化。从纳税筹划角度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留存收益)方法效果最差。这是因为通过企业的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融资行为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投资规模效益的途径。金融机构贷款次之,但企业仍可利用与金融机构特殊的业务联系实现一定规模的减轻税负的目的。自我积累(留存收益)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销,因而难于进行纳税筹划。
以下仅以负责筹资与权益筹资(即发行股票)为例,对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影响加以比较。企业的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主要就是负债,具体又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其中长期负债与资本的构成关系,通常称之为资本结构。资本结构,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风险、成本的大小,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企业权益资本收益实现的水平。负债融资的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及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包括税前和税后)等方面。其中节税功能反映为负债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抵减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额。在息税前收益(支付利息和所得税前的收益)不抵于负债成本总额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效果就越显著。当然,负债最重要的杠杆作用在于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及普通股的每股盈余(税后)方面。这从下式得以反映:权益资本收益率(税前)=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权益资本(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成本率)。
上式可以看出,只要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增加负债额度,提高负债比重,就会带来权益资本收益水平提高的效应。应当明确的是,这种分析仅是基于纯理论意义,而未考虑其他的约束条件,尤其是风险因素及风险成本的追加等。因为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的风险成本必然相应增加,以致负债的成本水平超过了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从而使负债融资呈现出负杠杆效应,即权益资本收益率随着负债额度、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这也正是上述所提出的实现节税效果必须是建立于“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负债成本率”前提的立意所在。
(二)筹资中纳税筹划的一些特殊问题
1.租赁的纳税筹划。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在市场经济中的运用日益广泛。租赁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对于减轻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对承租人来说,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计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出租既可免去为使用和管理机器所需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此外,机器设备租金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其税收负担较之其销售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为低。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租赁可使其直接、公开地将资金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与利润、减轻税负的目的。另外,租赁发生的节税效应,并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可获得减轻税负的好处。租赁还可以使承租者及时开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收益。
2.筹资利息的纳税筹划。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后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众所周知,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抵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纳税筹划,企业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二、税务筹划注意问题及发展前景
(一)税务筹划的注意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
1.税务筹划活动必须合法及时。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及会计财务制度,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与会计财务制度的差别,如何将前后者结合起来,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以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防范筹划的风险。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所以,目前税收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到位,这个空间非常大。许多纳税人对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还不了解,有些政策还没有被完全利用。我们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有紧迫感,否则,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过一段时间就取消了。
2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坚持经济原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提高经济效益。但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及筹划付诸实施的过程中,又会发生种种成本,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先对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筹划方案才可付诸实施,否则会得不偿失。此外,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中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还应运用各种财务模型对不同税收筹划方法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实现节税与增收的综合效果。
(二)税务筹划的发展前景
税务筹划是在宏观的经济背景下进行的。一个国家的法律建设,特别是税法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开展税收筹划的方向和方法,加上各个地方情况不同,税务部门对法规的理解也存在差异,都会影响筹划的成功与否。但随着纳税人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税务筹划不仅会为纳税人所重视,也会为税务机关所接受,所以税务筹划在中国前景广阔。
参考文献:
1盖地编著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姚小民,赵新顺,何存花编著财务管理学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
“税务筹划”是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财行为,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来进行,其目的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
一、现行税制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1.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所形成的负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享有所得税利益,而相比之下,股息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的,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进行分配,因此,企业就可以通过资本结构的合理搭配来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一般来说,为获取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
2.投资抵免是我国实施的一项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具有覆盖面广,优惠力度大,政策性强的特点,企业可以用好用足这一政策,来争取最大的税收优惠效果。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此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此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根据现行投资抵免政策的特点和要求进行税务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正确选择设备的购置制度。确定了设备购置年度,实际上也就确定了基期年度。在其他条件一定时,基期年度缴纳的所得税越少,对企业越有利。所以选择在减免税期满的次年或微利年度的次年购置设备,将使企业设备投资获得较好的节税效果。
(2)正确确定设备投资额和合理分配各年设备购置额。在设备投资额、设备购置年度一定的条件下,企业获得最优的投资抵免优惠的条件是:
年度设备投资额×40%≤法定抵免期限内各年新增所得税额
所以企业在进行设备投资前,应预测未来各年盈利情况,并以预测新增所得税额为依据,确定每一年度的设备购置额。假设某企业技改项目建设周期为两年,需要设备投资额为600万元,如果全部设备都在2000年购置。税法允许的投资抵免额为240万元(600×40%),但是,该企业2000年—2004年五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只有200万元,那么就不得不放弃40万元的投资抵免额;如果该企业将600万元的设备分两年进行,2000年设备投资额应控制在500万元(200/40%)以内。假设该企业选择在2000年购置设备400万元,税法允许投资抵免额为160万元,小于2000—2004年五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可全额抵免。其余200万元的设备在2001年购置,税法允许的抵免额80万元,可用于抵免的新增所得税是2001—2005年各年比200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增加值之和,因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5年)抵免。该企业分两次购置设备获得的投资抵免额比一次购置提高了。
3.为了体现激励性税收政策,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不同地区税负存在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者在选择企业的注册地点的时候,就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贫困地区、保税区、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可以节省大量的税金支出;
4.兼并筹划带来“节税”利益。假如一家企业为了发展壮大自己,因手中暂时缺乏大量资金来扩大厂房和增加机器设备,又不想从银行借入资金,此时正好有一户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正处于停产倒闭状态。对这种情况,就可以利用税收政策的规定,对停产企业进行兼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指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另对亏损弥补的处理规定: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由于对被合并或兼并企业亏损的弥补,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也相应减轻了税收负担。
二、现行的会计制度中的核算方法具有选择弹性,不同的处理方法形成不同的纳税方案。
如在企业会计处理方法中,进行税务筹划表现在很多方面,具体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等。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在物价持续上涨期间,后进先出法所求得的期末存货成本小,相反,销货成本必定较高,这样就会产生较少的净收益和所得税,而此时采用先进先出法会相反。在物价持续下跌期间,则会得出相反的结论。会计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同时一贯性原则也要求“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以及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这样就可以在物价下跌时采用先进先出法,物价上涨时改为后进后出法,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从而实现税收筹划。
2.加速折旧法带来的“节税”利益
加速折旧法一个实际的财务利益是:与直线折旧法相比,企业在确定应税收益时,由于在早期多计入了折旧费,将使企业应税收益相应减少,从而使企业在早期交纳较少的所得税,而在后期交纳较多的所得税,这意味着滞延纳税时间(不是指不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收的欠税行为)。从而等于对纳税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可以降低资本成本。
三、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说,融资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之一。
对于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二是可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轻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可取得数额较高的租金收入,同时出租人的租金收入要比一般性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为优惠的税收待遇,有助于减轻税负。
【关键词】税务筹划增值税决策方法
笔者在授课参阅《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盖地主编,2005年1月第一版)时,发现其中一案例存在问题,本文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探讨税务筹划的决策方法。
一、案例分析
案例如下(教材P107):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12月,公司将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负责供水、供电,每月供电8000度,水1600吨,电的购进价为0.4元/度,水的购进价为1.25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教材解答如下:方案1,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150元/平方米,租金包含水电费。
则该公司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150×1000×5%=7500元。同时购进水电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应作为进项转出,即相当于负担增值税:8000×0.4×17%+1600×1.25×13%=804元。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为:7500+804=8304元。
方案2,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账务处理。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转售价格确定为:电每度0.6元,水每吨1.75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42.4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42400元,电费收入4800元,水费收入2800元。
收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应分别缴纳营业税:142400×5%=7120元,增值税(4800×17%+2800×13%)-804=376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7120+376=7496元。两方案税负相差:8304-7496=808元。
该解答方法有以下问题:
1.两方案本身的问题。按方案1,承租方共支付150000元;而按方案2,由题意承租方购买水电要支付增值税,所以共需支付租金及水电价税合计:142400+4800×(1+17%)+2800×(1+13%)=151180元。与方案1相比,多支付1180元,即水电的增值税部分。而从题意来看,承租方购买水电是用于办公,而不是用于生产,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即与方案1相比,承租方在方案2中要多负担费用1180元,所以对承租方来说,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若承租方购买水电用于生产,且为一般纳税人,则多支付这笔钱是可能的,两方案具有可比性,但本案例中已明确是用于办公,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要使两方案对承租方是相同的,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2400—1180=141220元。以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将方案2租金降为141220元,使两方案对承租方相同时,分别签订转售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仍优于方案1。
2.假设承租方对两个方案没有偏好(或没有选择权),教材中的解答也是错误的。教材的解答中方案1考虑的是“负担”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而方案2考虑的实际是“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对两方案作不同的比较,只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只有对同一项目进行比较,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若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合计。教材中方案1的思路是: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则也应作为“负担”的增值税。若以此思路考虑方案2,则方案2中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和支付给国家(即缴纳税款)可由转售水电时收取的增值税抵消,从购买方收取1180元增值税,抵消支付的增值税804元和纳税376元,所以“负担”的增值税为804+376—1180=0元,即方案2“负担”的两税合计为7120元,两方案相差8304—7120=1184元。
若比较两方案“缴纳”的两税合计。缴纳税款指按税法规定的应支付国家的税款,而购买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并不是“缴纳”的税款。所以方案1只缴纳营业税7500元,方案2缴纳两税合计7496元,两方案相差7500—7496=4元。但如前文所述,两方案的差别不仅在于缴纳税款的多少,方案2中还向承租方多收增值税款1180元,两部分差额之和为1184元,与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之和相等。笔者在讲授增值税时强调购买购买货物时“支付”增值税、销售货物时“收取”增值税,而只有在将税款交给国家时才能叫“缴纳税款”,从本案例也可以看出它们的区别。
如前文所述,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这样的方案设计脱离了实际,在教学中只有比较可行的方案才有意义。若要使两方案有可比性,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1220元,这样方案2比方案1节税4元,仍优于方案1。
二、税务筹划的决策方法
税务筹划是通过事前的决策,实现税收负担最低化和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活动。在税务筹划中,如何进行决策,选择适当的筹划方案,直接决定了税务筹划的成果。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可以有多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
1.比较不同方案的现金流量。税务筹划本质上是一种理财活动,可以借用财务管理中比较现金流量法进行税务筹划决策。
两方案均要购买水电支付价款5200元、增值税804元,所以这部分为无关现金流量。方案1相关现金流量为:支付营业税7500元、收取租金150000元;方案2相关现金流量为:收取租金142400元、转售水收取4800元、转售电收取2800元、转售水电收取增值税1180元、缴纳增值税376元、缴纳营业税7120元。两方案差额现金流量为(142400+4800+2800+1180—376—7120)—(150000—7500)=1184元。
比较现金流量法是财务管理学科中的基本决策方法,它的的逻辑最严密,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是最完善的方法。
2.比较不同方案的会计利润。方案1的收入即为房租收入150000元;相关费用包括营业税、水电的成本5200元和购买水电支付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804总计13504元,利润为150000—13504=136496元。方案2的收入为房租142400元、转售水电的收入7600元总计150000元,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影响损益,所以费用为营业税7120元、购买水电的成本5200元总计12320元,利润为150000—12320=137680元。两方案之差为1184元,与前述结论相同。
在应用比较会计利润法时要注意两个问题:
2.1方案的会计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别是由于增值税造成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增值税不构成其收入,采购货物时支付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也不属于费用。这是增值税独特的税制决定的,这一点也需要在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中注意。
2.2在本例中,计算会计利润时没有考虑其他如折旧等费用,只考虑了与决策有关的费用,这里的会计利润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会计利润,因此这种决策方法只可用于决策,但理论上并不严密。
3.比较不同方案的纳税额。这是税务筹划决策中应用最多的一种方法。前文已计算出本案例中两方案纳税差额为4元。但这种方法的缺陷是没考虑其他尤其是影响现金流量的因素。所以这种方法适用于其他方面都相同,只有缴纳税额不同的情况下采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税务筹划中,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特征,要注意区分负担的税款和应缴纳的税款。税务筹划的决策可以比较各方案的现金流量、会计利润或纳税额,各方法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其中最完善的方法是比较现金流量法。
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应该坚持经济的原则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很难避免各种成本的发生,所以,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企业应该对预期的成本以及预期的收入进行一定的对比,若是税收筹划后带来的收益比税收筹划消耗的成本大,那么才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否则是没有必要的,应该放弃。
(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对于一个企业而言,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便是减少税款支出,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比如说对收支进行一定的控制,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利用,选择最合适的纳税方案,这些手段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必须根据相应的法律进行,不能够随意进行,不能够随意的调整利润,对成本费用进行乱摊。若是存在不同的纳税方案可以选择,那么在保证税收筹划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还应该保证税负最低。
(三)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必须从全局出发,有全局观念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应该从整体出发,用整体的观念来看待不同的方案,选择最合适的方案。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保证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不但要考虑到企业所处的环境和实际的经营情况,还必须考虑到国家的相关政策,这样的税收筹划出发点才可能是企业整体的利益,真正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三、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候,税务筹划的实际应用
(一)在进行投资核算方法选择的时候,保证其正确性企业核算在进行长期投资的时候,方法选择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成本法第二种则是权益法。在一般情况下,投资的实际比重在百分之二十五到百分之五十之间的时候,会对企业的一些经营或者决策造成一定的影响,若是比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是能够对企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以及比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时候,可以选择权益法。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法规避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而投资企业控制或者所拥有的股权不足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适用以成本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可以成功地避免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或递延缴纳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二)在进行收入结算方式选择的时候必须保证其合理性企业在进行产品销售的时候,可以选择的结算方式是比较多的,所以在进行收入确认时也会存在一定的不同,同样,在纳税的时候月份也会有一定的差别。根据我国的税法,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的时候是要根据收到的货款来确定的,若是销售货物的时候选择委托银行的方式,那么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成之后,而发货的时间则算作是企业获得收入的时间;若是选择分期收款、赊账的方式进行货物的销售,那么时间一般都是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而收款的时间则是企业收入时间。若是选择订货销售或者分期预售的时候,货物交付的时间便是收入确认的时间。这样,由于选择的销售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别,所以收入确定的时间也会有一定的差别。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必须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保证税收筹划的合理性,这样才能够帮助企业更好的进行税收的延缓,对企业的利益进行确定。
(三)在进行存货计价选择的时候必须保证其合理性根据我国现在实行的会计准则,企业在进行存货发出的时候,计价的方式一般有下面几种,分别是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毛利率法以及个别计价法等。所以,企业在进行存货计价选择的时候,必须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真正能够帮助企业获得更多收益的方式,并且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必须仔细认真。若是物价在不断的降低,那么一般应选择先进先出的方式,这种方法在计价的时候,计算出来的存货成本要低于其他的方法,,而本期的成本会增加,这样本期应纳税款的数额也会得到一定的降低。现在,市场竞争非常的激烈,很多企业在流动资金方面都比较的紧张,而面对这种情况,进行纳税的延缓的意义非常的重大,等于是在国家获得无息贷款,这样企业在生存和发展的时候,可利用的资金便会比较的多,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会有一定的提高。
(四)进行费用列支的选择企业在进行费用列支的时候,想要更好的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在我国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将当期的费用列支出来,对可能会造成的一些损失进行预计,通过合法的方式使纳税的时间进行递延,努力的减少纳税的数额,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税收方面的利益。一般情况下,会选择下面的做法:首先对发生额费用以及损失进行合理的预计,使用一些预提的方式,准时的将相关的费用入账,比如说业务招待费用和公益救济性的一些捐赠等等,都应该及时的列支;其次,对于那些已经发生的费用必须及时的核销入账,比如说存货带来的亏损、已经出现的损毁和已经出现的坏账等,都需要将这些费用及时的列支出来;最后则是尽量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这样能够更好进行纳税时间的递延,节税的目的也能够更好的实现。
(五)进行折旧和摊销办法的选择在既定收入的基础上,折旧额以及摊销额越大,企业在纳税的时候,所需要缴纳的数额便会减少。在缴纳所得税之前,应合理选择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固定资产的摊销方法。第一种方法:缩短折旧年限,企业财务制度方面虽然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的摊销期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际应用的时候还是有一定弹性的,而在企业内部并没有对折旧年限以及摊销年限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选择年限的时候最好选择比较短的年限,然后做好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第二种方法:加速折旧法在节税方面效果是非常好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在符合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条件下,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由于资产本身的时间价值非常的明显,在前期折旧额比较大的情况下,企业的一些税款便能够到后期再缴纳,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和资金成本
(六)在企业中,资产计价的情况会直接对财产税计税的基数造成影响房产原值主要指的是无法和房产进行分割的房屋和一些附属设备以及不单独进行价值计算的一些配套设备。并且我国的税法对着方面也有一定的规定,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以及煤气管要在探视井或者距离最近的三通管开始算,而电灯网或者照明线应该在进线盒连接管开始算。正是因为如此,企业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时候,必须明确区分出来配套设施、附属设备以及不属于房产的配套设施,然后将这些设备的详细的记录到会计账目中去。除了这些,企业使用到的中央空调,怎样入账也是非常重要的。一般而言,中央空调都是涵盖这房产原值中的。但若是在旧的房屋中进行空调的安装,在入账的时候是需要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的,而不能够将其算进房产原值中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单独的核算中央空调,这样能够更好的帮助企业减少税收方面的支出。
(七)对盈亏抵补进行一定的筹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允许企业用亏损年度来抵消盈余年度的税款,盈亏抵补,这样能够帮助企业减少税收的支出。根据我国的税法,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082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需要对企业在若干年内的盈亏数额做一个总体规划和安排,以便于所得税之盈亏抵补纳税筹划实现最优的组合。特别是在被收购或者是兼并出现亏损的企业时,要充分利用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获得节税收益。
1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
所谓税务筹划就是纳税人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自己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而使用的方法。税务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
1.1税务筹划的基本特征表现
(1)合法性:这是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最显著特征。其一,于企业,其行为不仅在形式上合法,在实质上也顺应了政府的立法意图;其二,于税务机关,应该依法征税,保护和鼓励税务筹划。
(2)事先性: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税务筹划是在企业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之前,对将可能面临的税收待遇所做的一种策划与安排。若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应纳税额已确定之后,再做所谓的筹划,那就不是税务筹划,而只是偷税或避税了。
(3)时效性:我国税制建设还很不完善,税收政策变化快。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具备敏锐的洞察力,预测并随时掌握会计、税务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因时制宜,制定或修改相应的纳税策略。否则,政策变化后的溯及力很可能使预定的纳税策略失去原有的效用,“变质”为避税甚至偷税,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1.2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税务筹划有助于纳税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减少现金流出,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2)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逃、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税务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使其远离税收违法行为。
(3)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现行税收法规存在漏洞而纳税人却无视其存在,这可能意味着纳税人经营水平层次较低,对现有税法没有太深层次的掌握,就更谈不上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
(4)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从而增加国家税收。如税务筹划中的避税筹划,就是对现有税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露了现有税收法规的不足,国家则可根据税法缺陷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正,以完善国家的税收法规。
2我国税务筹划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1)税务筹划概念混乱,未实现理论上的突破。在税务筹划实践中,有的纳税人往往因为筹划不当构成避税,被税务机关按规定调整应纳税金额,未能达到节税目的;有的纳税人则因筹划失误形成偷税,不仅没有达到节税目的,反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刑事制裁。
(2)没有相关执业准则和法定业务,高素质执业人员少。税务筹划需要有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税务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事先的规划和安排,经济活动一旦发生后,就无法事后补救。因此,税务筹划人员应当是高智能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税收、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并全面了解、熟悉企业整个筹资、经营、投资活动。筹划人员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不仅要精通税法,随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而且要非常熟悉企业业务情况及其流程,从而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最有利的决策。但目前大多数企业缺乏从事这类业务的专业人才。
(3)社会效果差,主管机关对税务筹划行业持不支持态度。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不健全,由于征管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各方面的因素造成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低,部分基层税务人员素质不高,查账能力不强,对税务筹划与偷逃税、避税的识别能力低下,给纳税人偷、逃税等行为留下了可资利用的空间。一些税务机关擅自改变税款的征收方法,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本应采用查账征收的固定业户却采取了定税、包税的办法,抵销了企业精心进行筹划得到的税收利益。税收征管法有的成为摆设,影响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使得某些纳税人感到没有外在压力,因而缺乏寻找税务咨询机构的内在动力,只知道与税务干部搞好关系,而不重视税务筹划,也使得税务咨询机构丧失了一部分市场,造成市场需求的缺乏。
3对策分析
(1)划清税务筹划、避税以及偷税的界限。要有效开展税务筹划,必须正确区分税务筹划与避税、偷税的界限。虽然偷税、避税、税务筹划都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减少的性质具有根本的区别。偷税是一种公然违法行为且具有事后性;避税和税务筹划都具有事前有目的的谋划、安排特征,但两者的合法程度存在差别;避税虽然不违法但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悖,避税获得的利益不是税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而税务筹划则完全合法,是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顺应立法意图的。
(2)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的纳税解释。税务筹划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可。税务筹划必须合理合法,因此,全面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纳税的法律解释和执法实践,是一项重要的税务筹划前期工作。就我国税法执法环境来看,目前尚无税收基本法,各税种之间在操作上、衔接上也有欠缺,因而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的“自由量裁权”。税务筹划人员应从税务机关组织和管理税收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受理和审判税务案件中,具体了解对“合理和合法”的界定,并将其用于税务筹划的实施过程中。
(3)加快税务筹划专业人才培养,聘用专业的税务筹划专家。税务筹划是一门综合性较强、技术性要求较高的智力行为,也是一项创造性的脑力活动。相比一般的企业管理活动,税务筹划对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税种的多样性、企业的差别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客观环境的动态性和外部条件的制约性,都要求税务筹划人员有精湛的专业技能、灵活的应变能力。因此,企业应加大这方面的投入,一方面,在高校开设税务筹划专业,或在税收、财会类专业开设税务筹划课程,尽快满足高层次的税务筹划的要求;另一方面,对在职的会计人员、筹划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务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税务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税务筹划的风险。
(4)完善税法,堵塞漏洞,促进税务筹划的发展。加快税制改革,不断完善税法,同时严格执法强化征管与稽查,使税收宣传教育与惩处并重,从而加深纳税人对依法纳税的认识,增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积极性。一方面,税务机关给税务部门、税务机构、企业提供一个判断是否属于正确筹划的标准,以积极引导企业和税务机构的筹划行为,减少国家税款的非正常损失。另一方面,国家应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加强对税务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这样才能增强其依法筹划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尽可能为企业提供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从而增加纳税人对税务筹划的需求,推动税务筹划的发展。
参考文献
税收已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热点。不论是企业法人还是自然人,只要发生有应税行为就要依法纳税。税收筹划是企业用足用好税务政策的新课题,在新形势下企业作为纳税人,熟悉了解税法及财务会计制度,用足用好税务政策,运用税法上的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
一、资金筹集的税务筹划
(一)根据资本结构所作的税务筹划
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不能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就不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筹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理财活动,其对企业经营理财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因而,分析筹资中的纳税筹划时,应着重考察两个方面:资本结构的变动究竟是怎样对企业业绩和税负产生影响的;企业应当如何组织资本结构的配置,才能在节税的同时实现所有者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资本结构是由筹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要求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要使资金成本最低。由于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轻重程度往往存在差异,这便为企业在筹资决策中运用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资金,通常可以通过从银行取得长期借款、发生债券、发行股票、融资租赁以及利用企业的保留盈余等途径取得。下面比较各种筹资方式的筹资成本,为企业选择筹资方案提供参考。
1.几种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分析。
(1)长期借款成本。长期借款指借款期在1年以上的借款,如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这种大规模的支出就需要长期借款来帮助完成。其成本包括两部分,即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一般来说,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高,会导致筹资成本高,但因为符合规定的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可以计入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或摊销,所以能起到抵税作用。例如,某企业取得5年期长期借款200万元,年利率11%,筹资费用率0.5%,因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可以计入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或摊销,企业可以少缴所得税36.63万元。
(2)债券成本。发行债券的成本主要指债券利息和筹资费用。债券利息的处理与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相同,即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应以税后的债务成本为计算依据。例如,某公司发生总面额为200万元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11%,发生费用率为5%,由于债券利息和筹资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少缴所得税39.6万元。若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为更精确地计算资本成本,应以实际发生价格作为债券筹资额。
(3)留存收益成本。留存收益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形成的,其所有权属于股东。股东将这一部分未分派的税后利润存于企业,实质上是对企业追加投资。如果企业将留存收益用于再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率低于股东自己进行另一项风险相似的投资所获的收益率,企业就应该将留存收益分派给股东。留存收益成本的估算难于债券成本,这是因为很难对企业未来发展前景及股东对未来风险所要求的风险溢价做出准确的测定。由于留存收益是企业所得税后形成的,因此企业使用留存收益不能起到抵税作用,也就没有节税金额。
(4)普通股成本。企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发行股票的筹资费用较高,在计算资本成本时要考虑筹资费用。例如,某公司发行新股票,发行金额100万元,筹资费用率为股票市价的10%,企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发行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资金占用费即普通股股利必须在所得税后分配。该企业发行股票可以节税100×10%×33%=3.3(万元)
2.筹资成本分析的注意问题。企业筹集的资金,按资金来源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债务资本需要偿还,而权益资本不需要偿还,只需要在有嬴利时进行分配。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属于债务资本,留存收益、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属于权益资本。根据以上筹资成本的分析,企业在融资时应考虑(1)债务资本的筹集费用和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权益资本只能扣除筹集费用,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债务资本的比例,通过举债方式筹集一定的资金,可以获得节税利益。(2)纳税人进行筹资筹划,除了考虑企业的节税金额和税后利润外,还要对企业资本结构通盘考虑。比如过高的资产负债率除了会带来高收益外,还会相应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
3.根据资本结构所作的税务筹划。一般来说,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留存收益)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贷款融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间拆借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企业间拆借资金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的税收负担。这是因为从资金的实际拥有或对资金风险负责的角度看,自我积累方法最大,企业内部集资入股方法最小。因此,它们承担的税负也就相应地随之变化。从纳税筹划角度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留存收益)方法效果最差。这是因为通过企业的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融资行为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投资规模效益的途径。金融机构贷款次之,但企业仍可利用与金融机构特殊的业务联系实现一定规模的减轻税负的目的。自我积累(留存收益)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销,因而难于进行纳税筹划。
以下仅以负责筹资与权益筹资(即发行股票)为例,对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影响加以比较。企业的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主要就是负债,具体又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其中长期负债与资本的构成关系,通常称之为资本结构。资本结构,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风险、成本的大小,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企业权益资本收益实现的水平。负债融资的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及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包括税前和税后)等方面。其中节税功能反映为负债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抵减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额。在息税前收益(支付利息和所得税前的收益)不抵于负债成本总额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效果就越显著。当然,负债最重要的杠杆作用在于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及普通股的每股盈余(税后)方面。这从下式得以反映:权益资本收益率(税前)=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权益资本(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成本率)。上式可以看出,只要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增加负债额度,提高负债比重,就会带来权益资本收益水平提高的效应。应当明确的是,这种分析仅是基于纯理论意义,而未考虑其他的约束条件,尤其是风险因素及风险成本的追加等。因为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的风险成本必然相应增加,以致负债的成本水平超过了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从而使负债融资呈现出负杠杆效应,即权益资本收益率随着负债额度、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这也正是上述所提出的实现节税效果必须是建立于“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负债成本率”前提的立意所在。
(二)筹资中纳税筹划的一些特殊问题
1.租赁的纳税筹划。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在市场经济中的运用日益广泛。租赁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对于减轻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对承租人来说,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计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出租既可免去为使用和管理机器所需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此外,机器设备租金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其税收负担较之其销售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为低。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租赁可使其直接、公开地将资金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与利润、减轻税负的目的。另外,租赁发生的节税效应,并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可获得减轻税负的好处。租赁还可以使承租者及时开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收益。
2.筹资利息的纳税筹划。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后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众所周知,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抵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纳税筹划,企业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二、税务筹划注意问题及发展前景
(一)税务筹划的注意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
1.税务筹划活动必须合法及时。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及会计财务制度,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与会计财务制度的差别,如何将前后者结合起来,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以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防范筹划的风险。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所以,目前税收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到位,这个空间非常大。许多纳税人对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还不了解,有些政策还没有被完全利用。我们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有紧迫感,否则,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过一段时间就取消了。
2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坚持经济原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提高经济效益。但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及筹划付诸实施的过程中,又会发生种种成本,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先对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筹划方案才可付诸实施,否则会得不偿失。此外,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中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还应运用各种财务模型对不同税收筹划方法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实现节税与增收的综合效果。
(二)税务筹划的发展前景
税务筹划是在宏观的经济背景下进行的。一个国家的法律建设,特别是税法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开展税收筹划的方向和方法,加上各个地方情况不同,税务部门对法规的理解也存在差异,都会影响筹划的成功与否。但随着纳税人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税务筹划不仅会为纳税人所重视,也会为税务机关所接受,所以税务筹划在中国前景广阔。
参考文献:
1盖地编著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姚小民,赵新顺,何存花编著财务管理学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