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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环境保护法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农村环境主要是指以广大农民的聚居地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然及社会条件的总和,包括,大气、土壤、水体以及地面植被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发展都在日益提高,但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人口稀少,工业化程度相对较低,相比于发展迅速的城市来说,环境污染的空间还相对富余,因此,农村环境逐渐成为城市环境污染之后的另一个区域。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加大了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步伐,一些大中型企业的发展也逐渐伸向了农村,使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也受到严重挑战。
我国农村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农村水体土壤污染严重由于国家对新农村发展的推动,农药、化肥以及地膜的使用逐渐加剧,使农村的水体和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化肥、农药的使用可以对减少虫害、提高作物产量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化肥、农药用量的不断增加也造成了严重的问题。首先,大量使用化肥造成土壤板结、有机质含量减少、土地质量下降,不得不依赖更大量的化肥。其次,农药、化肥中所含的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作物,使产品品质低劣,市场竞争能力差。农药、化肥同时还大量杀死无辜的动物、鸟类、昆虫,破坏生态平衡。大量废弃的农膜遗留在土壤中,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土壤中有益微生物的繁殖,也妨碍作物的生长。而且这些“白色污染”很难被消除,因为农膜在50年之内都无法被分解。
(二)农村的废弃物处理不当造成的污染随着农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中造成的废弃物也越来越多,加之不恰当处理就会对农村的环境造成危害。我国的人畜粪便、日常生活垃圾和使用污水被认为是目前农村三类主要废弃物污染源。据有关调查,农村人畜的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还不到5%,农村生活剩余的垃圾和污水都没能进行统一有效管理,农民自己的生活垃圾和污水随处倾倒,流向路边地头、沟渠池塘以及被蒸发到空气中,严重污染着土地、大气、水源和庄稼,严重破坏了农村生态平衡。
(三)滥砍滥伐造成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在农村,有很多农民只看到眼前利益,把大量的树木森林砍伐使之变成耕地,他们没有认识到森林是农业的生态屏障。目前我国森林覆盖率越来越低,已经不足15%,除去大片林区,广大农村地区的森林覆盖率则更低,。水利是农业生产的命脉,由于地面植被被大量砍伐使我国的水土流失,水资源严重浪费。水土流失使土壤的肥力和水分渐趋荒漠化,有的只能弃耕,使一些地区的环境不在适合农民的生活居住。我国经济发展规模扩大、人口逐渐增多,饮用水的需求也大大增加,而实际可用的水量却逐年减少。可见滥砍滥伐造成的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了,如果不加以制止后果不堪设想。
(四)一些新型企业造成的污染十指出,对新型农村的建设要围绕全面推进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其他文明建设一起发展。但是,目前国家为了加大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一味的强调以工业致富农村,致使乡镇企业在农村大力发展起来,但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也凸现出来,由于乡镇企业主要是化工、建材等重工业,大部分都是重污染行业,而且这些行业技术含量较低,经营分布比较广,使得农村环境污染面覆盖较大且不容易治理。另一方面,我国农村为了加快致富的步伐都开始搞一些副业,比如禽畜养殖等,并且规模越来越大,这样造成的污染也大大加深,在农村,人口分布密度较大,禽畜粪便的污染对人体的影响和土壤地表造成很大杀伤,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
二、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一)公众参与率比较低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地位处于弱化的状态,特别是处在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村,农村环境保护还仅仅依赖于政府的推动。中国虽然已经完成了第三个“五年”普法教育,但是农村人们的接受能力毕竟有限,更何况是环境法,知之者就少之又少,公众只是的跟随政府的脚步,当政府进行农村环境进行决策时,公众就会被组织起来集体参与;在政府没有环保政策时,便很少有公众参与。由于这种参与是在政府倡导下进行的,公众并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立场。农户们不能有效地监督政府权力。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也更加注重生活质量,公众的环保意识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对于不断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象,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依然不强。公众在面对环境问题时,往往缺乏社会责任感,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高,这也导致我国环保项目开展的成效也打了一定的折扣。
(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从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看,我国还缺少专门性的法律来规范农村环境的保护,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还远远达不到要求,有些甚至还仅仅只是停留在概念上,根本没有可执行性。农村环境形势已经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污染共存,生活污染与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用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但是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仍然达不到要求,这已经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和财产的重要因素,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农村环境保护还有很多方面没有涉及到,一些城市法规条例根本不适用农村,而适用农村环境的法律又不够完整且滞后,目前,我国农村的各项环境保护的政策都跟不上发展的步伐,以农药的检测体系为例,不仅检测的能力落后,就连检测的标准和覆盖面也很低,而且对农药残留超标监管力度远不能适应国际上对农药残留监测工作的要求,还有近几年来发展较快的农村城镇化以及乡镇企业对农村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问题等等,当前的法律都没有相应的规定。
(三)农村环境保护执法系统混乱由于农村大部分远离城市,环境保护的执法情况不能得到保证,而且农村环境保护职能和职权及各部门的分工不明确。另外我国涉农环境保护事项范围广泛,而国家关于涉农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又太有限,因此,对于涉农环境保护事项,农业部和国家环保总局“都管”或者“都不管”也是有根据的,这种职权分工上的不明确导致两部门争相管理对自己有利的行政事务,而对于自己不利的行政事务则相互推诿。还有就是地方官员为了政绩都把主要环境执法力度都放到城市里面,从而忽略了农村环境的执法,例如对于乡镇企业的污染防治事项,生态保护执法等,往往是城市严农村松,甚至农村根本就得不到执法,这都导致了农村环境执法过程中出现难以操作的事实。
三、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议
通过上对我国目前农村环境污染情况的了解我们可以发现,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已经越来越严重。为了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立法建设已经势在必行。
关于方法论总起来说可以分为两类:即最大—最优化途径(maximization-optimizationapproaches)和最小—最大约束途径(minimax-constraintapproaches)。每类途径又可根据经济和生态指标进一步划分,形成一个2×2方阵的方法类型(表1)。
表1环境与发展规划中的可持续途径[1]
TableApproachestowardsutainable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planning
生态最优化途径和经济最大效益途径都基于理性模式,依赖于完全的信息并相信基于科学知识,人们能制定一个最好方案。而最小—最大值约束途径的一个共同点是追求回避最坏结果的出现,而不是追求最佳状态。最小—最大值的概念取之于搏弈论中的最重要原理,即最小—最大值原理[2、3],它用来说明竞争双方为保障各自最低利益所应采取的战略。最小—最大值是一种平衡点,这一原理提倡对政策与策略进行多角度的或双向的选择,这种选择实质上是一种反复辩护的过程,本文所取之义就是在保障自身最低安全水平条件下,允许对方寻求最大利益的一种战略。
2最大—最优化途径
2.1经济最大效益途径
在经济最大效益途径中,货币价值被用来计量自然资产和人造资产,基本指标是成本效益。它根据成本—效益模式,分析和追求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最大社会效益,允许以人造资产来取代被消耗的环境资产。如果这样,只要最大地获取自然资本与人为资本的总和,我们的后代就可以得到最大的利益,也就是说当代人的经济活动肯定可以使后代人的生活更好而不是更差。这一途径在环境的可持续性利用中的有效性已引起越来越多学者的怀疑和反对[4、5]。理由包括:
(1)它用货币价值来衡量环境资产的成本或效益可能导致“定量偏差”(quantitativebi-as),因为估价大多基于人的偏好,即“支付意愿”(willinesstopay)。一个合理的环境计价必须依赖于完全的信息背景,但这种背景往往是不存在的。今日的杂草也许正是明日的癌症良药。
(2)它假设自然资产是可以用人为资产来取代的。这样一来,所谓的可持续性就被误以为可以通过维护最大的人为资产和自然资产之和来实现,而不是通过保护环境资产来取得。
(3)它把效益作为人类代际之间以及人与其它物种之间环境资产分配的唯一决定指标。但实际上,成本—效益分析模型只能反映当代人的此时此地的偏好,而不是下一代人的、更不是其它物种的偏好。所以,以经济最优化和经济效益指标无法指导可持续环境与发展的规划。
2.2生态最适途径
生态最适途径基于资源的适宜性和可行性分析,包括地质、水文、土壤和植被等等的分析。规划的目标是寻求土地利用和人类活动的生态最适性。通过景观规划师I.McHarg的“自然设计”(designwithnature)[6],这一途径被系统化而成为本世纪规划史在方法论上的一个重大发展。McHarg把该方法总结为“所有系统都追求生存与成功。这种状态可以描述为负熵—适应—健康。其对立面则是正熵—不适应—病态。要达到第一种状态,系统需要找到最适的环境,使环境适应自己,也使自己适应于环境”[7]。景观规划的目标是寻求一个生态最适的土地和资源利用状态。这时,对景观的每一种利用都反映景观本身的内在价值,而这种内在价值可以通过对所在地进行系统的科学分析来发掘。正如McHarg所相信的“我们可以因此判别生态系统、机体和土地利用的合适环境。环境在本质上越适合于它们,适应过程所做的功就越小。这种适合是一种创造,这是一种最大效益—最小成本的途径”[6]。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生态最适途径与经济最大效益途径在本质上遵循同样的理性思维。
生态最适模式在景观及环境规划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并广为应用。但其弱点也很明显。它被作为自然决定论和技术崇拜论的模式而遭到许多学者的严厉批评。Litton和Kieiger[8]认为,这一模式对解决问题并无益处反而有误导之嫌。
经济最优化和生态最适化模型都相信人类的知识可以为人类寻求一条明确无误的、最佳的行动路线,认为这正是规划所要遵循的。完全的信息和系统的科学研究是取得这一目标充分必要的条件。这一规划的理性模式早已受到人们的怀疑[9、10]。人类的知识往往有其不完善性和不确定性。有人甚至认为知识尚不能完全告诉我们应该做什么[11]。这种观点得到Simon的认知学研究的支持[12]。他认为人们在解决复杂问题时存在着许多局限性。没有一个决策过程完全符合理性的原则。人类并不需要完全的信息和同时考虑所有可能方案后再作决策。人类并不追求最优,而是追求满意的、并且基本上是可行的途径。
尽管经济最优化和生态最适化都遵循理性模式,而实际上两者所导致的结果是不能兼容的[13],经济上的最优化途径并不是生态上的最适途径,在许多情况下甚至是相矛盾的。由于对这种矛盾的认识,人们提出众多的通过限制经济发展来保证生态过程和环境健康的途径。
3最小—最大约束途径
3.1对经济过程的限制
最低安全标准(SafeMinimumStandard,简称SMS)是经济学家提出的众多关于限制经济活动和发展的概念之一。最早由Ciriacy-Wantrup[14]提出,用来解决濒危物种的保护问题。这一概念试图阐明怎样避免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最坏状态,如物种的灭绝。这种最糟状态是不可逆的,而其社会损失又是不可确定的。SMS认为物种是一种可再生的资源,但其可再生性只存在于一定阈限之内。一旦超出这一阈限,资源的进一步利用就造成不可逆的后果,导致人类可利用资源库的枯竭。由于社会和自然的不确定性,这种不可逆的后果是不可知的。防止这种灾难后果或最坏后果的一个办法是采用最低安全标准。利用这一标准,使足够的栖息地得以保护。SMS实际上来源于搏弈论的最小—最大值原理[2、3]。
假设社会必须在两种可能的选择中取其一:一是建水坝,从而获得电力,但导致濒危物种的灭绝;二是根据SMS,不建水坝,从而保存了濒危生物,但丧失了电力。再假设,可以获得的电力价值为X;而濒危物种对未来的价值有两种可能性:可能性一,价值为0;可能性二,价值巨大,为Y。这样,两种政策选择与濒危物种价值的两种可能性构成最大社会损失(表2)
表2不同政策选择的社会损失矩阵
Table2Societallossmatrixfordifferentpolicyoptions
由表2可以看出,在采取建坝政策时,最大的社会损失发生在濒危生物对未来具有巨大价值Y的情况下,此时的损失为Y;在采取SMS的不建坝政策时,最大的社会损失出现在濒危生物对未来并无价值的情况下,此时的损失为X。最终选择哪一个政策,取决于Y与X的大小比较。如果X
这一最小—最大值原理没有把利益的代际之间的分配考虑进去,也缺乏可变通性。对此Bishop[15]提出了一条改进原则:除非社会利益的损失大到无法接受,SMS都应该被选择。至于多大的损失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大”的问题,不仅仅应从经济上来分析,还应从伦理上来分析当代人会愿意承受多大的损失而不去向后代强加某种不确定的环境阴影。有人认为,SMS概念可以直接应用于所有可再生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问题。因为它允许现代人有限制地使用自然资源,同时能保护它们为后代所享用。SMS也能间接减少不可再生资源的利用而鼓励资源的节制利用[4]。
除SMS和最小—最大值原理外,学者们也提出了其它类似概念,如“可持续限制”(Sus-tainableConstraints,简称CS),“预警原则”(PrecautionaryPrinciple,即PP)等[4、5、16]。这些概念都强调节制地使用自然资源而给后代预留以备不测,防止“最坏”事件或“很高损失”的发生。
但这种最小—最大值途径应用于规划中同样产生一系列问题。第一:关于“最坏事件”,在规划过程中,只能是根据不完全信息来判断的。最坏事件不可能是已知的或可预见的一系列后果之极坏状态,也不可能是想象中的最坏事件。所以,它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地被作为任何政策的借口,来处理环境损失不可知时的情况,结果使政策本身失去可辩护性。第二是关于“很高”的社会损失。无论是SMS或是其它相似概念,都不能明确什么是“很高”的社会损失[16]。SMS、PP等发展限制概念在发达国家中的小范围景观或环境改变时看来有意义,争议的只不过是新建一个度假区还是增设一块保护地的问题。但在发展中国家则困难得多,在那里,为了生存而开垦一片自然地也许会带来非常高的社会损失(包括稀有物种和栖息地的消失),但是不开垦这片自然地带来的损失也同样是非常高昂的,因为它关系到居民的生存和温饱。
3.1.2发展阈限概念
发展阈限的概念自Malisz在60年代提出后进一步由Kozlowski等人发展完善[17~19]。该分析方法最早用于城市规划,特别是居民区的规划,是针对开发过程中受到的客观环境制约这一现象提出的。这些限制导致开发过程的间断,表现为开发速度的减缓,甚至停顿。克服这些制约需要额外的成本,即阈值成本,俗称“门槛费”。这些“门槛费”通常很高,它们不仅仅是一般投资费用,同时也是社会和生态代价。
在某一地域内的一系列阈限中,有一些是关键阈限,比其它阈限强加给开发过程的限制要大得多。克服这些关键阈限面临异常的困难,需要异常高的额外成本,并有可能为开发战略的形成起关键作用。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克服或只能通过换取地理环境的不可逆转的损失来克服的阈限,被称为顶级(或边界)阈限。这些阈限标志着城市发展和土地开发的“最终”位置、规模、类型和时间限制[18]。
阈限分析方法有几方面的局限性。首先,它基本上是一种定量化方法,多种开发方案都折算成单一的衡量指标,即阈限费用。尽管该方法声称也考虑社会和生态效益,实际上它只落实到经济成本问题。在房地产开发方案中,效益指标由每一种开发方案中的阈限费用除以住房单元数来求得。其次,阈限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也非常局限,主要只适用于住宅区的开发,而对其城市发展问题只起到间接的参考作用。
3.2生态约束途径
3.2.1承载力
承载力(CarryingCapacity,即CC)是用以限制发展的一个最常用概念。CC最早在生态学中用以衡量某一特定地域维持某一物种最大个体数目的潜力[20],现在则广泛用于说明环境或生态系统承受发展和特定活动能力的限度。它被定义为“一个生态系统在维持生命机体的再生能力、适应能力和更新能力的前提下,承受有机体数量的限度”[21]。CC意味着我们应该在对环境造成的总的冲击与我们所估计的地球环境承受能力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余地,因为尽管我们知道环境存在着某种顶极的界限,但我们并不知道什么时候我们会越过这种界限。
正象可持续性概念一样,承载力也是非常难以定义的。它必须同时考虑资源、基础设施和生产活动,另外还要考虑社会对生活质量的偏好。在区域环境规划和管理中,CC一般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22]:①生产过程赖以进行的资源;②人们对生活水平的期望,包括物质需求和服务需求;③生产原材料和生活用品分配方式及提供服务的基础设施;④环境对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同化能力。
CC概念应用较多的是自然公园游人容量的控制[23、24]。在这些应用中,承载力的定义包含两层意义:一是社会承载力,涉及到游人对其体验的满意程度;二是自然承载力,它与自然本身的环境和生物过程有关,并与自然地的保护相联系。前者可以根据对公园使用者的抽样调查来确定;而后者则通过某些方法来测定,如简单的专家评定,复杂的模拟、遥感技术和长期的定点观察。只有当CC能真正被定义之后,其在环境与发展中的应用才有意义。然而,定义CC的方法远未成熟,定义CC必须依赖于建立某些限制因素与增长因素之间的定量关系,而这种关系是很难确定的,这正是CC研究很难有成效的主要原因[25]。CC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某一地域的内在的某种数值,环境能承受的冲击在很大程序上取决于环境管理者对环境维护的目标,所以,有多少观点就可能有多少种承载力的定义。因此,Hardin[26]提出了文化承载力(CulturalCarryingCapacity)的概念。
3.2.2顶极环境阈限
顶极环境阈限(UltimateEnvironmentalThresholds简称UETs)是上述城市与经济发展规划中的阈限分析方法的最新发展和延伸,用以讨论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再生能力及其对发展的种种限制。在自然资源与环境强加在发展过程的阈限中,有一些限制是绝对的、最终的,即顶极阈限。Kozlowski对UETs的定义是“一种压力极限,超过这一极限,特定的生态系统将难以回复到原有的条件和平衡。某种旅游或其它开发活动一旦超越这种极限后,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导致整个生态系统或其重要局部的不可逆的破坏”[18]。
UETs是开发过程的最终环境边界,它们在为开发过程确定生态上健康的“答案空间”(SolutionSpace)上有关键的意义,每一层次的规划都在这种“答案空间”中寻求开发的途径和方案。这种“答案空间”被认为是对定义“承载力”的一个贡献。规划应在保护自然的同时指导甚至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矛盾可以通过把规划过程分解成两个相互独立的阶段来解决:即限制性的和促进性的[19]。在限制性阶段中,优先权应归于生态和资源的保护,而在促进阶段中,规划应注重在“答案空间”中探索各种开发的可能性方案,而这些可能性方案的边界是由规划的限制阶段所决定的。
UETs从环境的4个方面来定义“答案空间”:地域边界、定性边界、定量边界和时间性边界,由此来确定特定开发项目的区位、规模、类型和时间。可以通过分析开发活动形式与自然资源的关系并结合对主要环境因素的评价,来确定UETs,这种环境评价包括下列各方面:①特有度(DegreesofUniqueness),即一种环境元素或成分在某一空间范围内出现的频度;②变异度(DegreesofTransformation),即环境元素或成分偏离原先自然状态的程度;③耐受度(DegreesofResistance),即忍耐不良冲击的能力和受破坏后的自我恢复能力;④生物学价值(BiologicalSignificance)。
UETs方法虽有许多启发意义,但也存在着一些局限。其中的一个重要局限是由于不确定因素的存在。UETs的定义基于对发展形式与其对环境冲击之间的关系的分析,以及对环境因素的评价。但这种分析和评价所依赖的信息通常是不易得到的。UETs方法的主要目标是为开发规划定义一个生态上健康的“答案空间”。超过这一空间,自然资源的保护应具有优先权。但当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其它物种的生存同样面临着威胁时,UETs方法就显得无能为力。也就是说,当人类生存的“答案空间”与物种生存的“答案空间”重叠并相互排斥时,谁应有优先权呢?这是在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与资源规划中必须面临的问题。
UETs方法最早从旅游开发活动中总结出来。在那种情况下,人类生存不是一个问题,而且,旅游活动带来的生态破坏相对来说较易解决。但在其它情况下,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应用UETs有许多因难。
3.3安全格局途径
在分析以上各种可持续规划途径,比较其利弊的基础上,笔者曾提出安全格局(SecurityPattern,简称SP)概念[27~29]。与城市和经济发展过程的阈限一样,生态过程也存在着一系列阈限或安全层次,但是这些阈限对整体生态过程和环境来说都不是顶极的或是绝对的。它们是维护与控制生态过程的关键性的量或时空格局,如生物保护中体现在不同安全水平上的保护对象的种群数量、保护地的面积、保护地的数目以及与保护地之间的距离等阈限[30~33]。与这些生态阈限相对应,景观中存在着一些关键性的局部、点及位置关系,构成某种潜在空间格局。这种格局被称为景观生态安全格局,它们对维护和控制某种生态过程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同样,景观中也存在对维持其它过程起关键作用的安全格局[1],包括:农业安全格局,它由农田保护地的面积、保护地的数目以及与保护地之间的关系等构成,并与人口和社会安全水平相对应,使农业生产过程得以维持在相应的安全水平上;视觉安全格局,它们由对视知觉有关键影响的局部、点及位置关系所构成,使环境的视知觉过程得以维护在某一水平上;文化安全格局,它们由对乡土文化有关键影响的局部、点及位置关系所构成,使地方精神与乡土文化过程得以维护,等等。基于安全格局的定义、识别和应用的规划方法称为安全格局途径。安全格局途径认为生态过程和其它过程对经济发展和环境改变所带来的冲击的忍受能力是有阈限的,但不承认最终边界的存在。同样,经济发展过程对环境与资源的依赖也是不均匀的,或是阶梯状的。安全格局是各方利益代表为维护各种过程进行辩护和交易的有效战略,它在尽量避免牺牲他人利益的同时,努力使自身利益得到最有效的维护。不论最终的发展与环境规划决策和共识在哪一种安全水平上达成,安全格局途径都使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在相应的安全水平上达到高效。同时,安全格局把对应于不同安全水平的阈限值转变为具体的空间维量,成为可操作的城市规划、景观规划、环境及生态规划设计的语言,因此具有可操性。作为一种新的规划方法论,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安全是有等级层次的和相对的,不同水平上的安全格局可以使生态或其它过程维护在不同的健康和安全水平上。
(2)安全格局可以根据过程的动态和趋势来定义,而过程的动态和趋势是可以通过趋势表面来表达的。所以,根据趋势表面的空间特性可以判别对控制过程具有战略意义的局部、点和空间联系,即安全格局。(3)多层次的安全格局是维护生态或其它过程的层层防线,为规划和决策过程提供辩护依据,为环境和发展提供可操作的空间战略。
4讨论
作为总结,可以作以下几点讨论:
(1)无论是以经济最优或是以生态最适为目标的可持续规划都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规划不可能是绝对的、唯一的,既非经济决定论的,也非环境决定论的。规划是多样化的、可替代的和可选择的,即规划应是可辩护的。(2)环境会对发展强加某种“最终”的或是“绝对”的限制,对此规划必须遵循。但是,这种限制或边界是很难定义的,或是难以接受的,它在规划中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
(3)在规划所依赖的许多经典概念和模式受到怀疑和摒弃之后,规划方法论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就需要探讨和发展面向21世纪的可持续环境与发展规划的新概念和模式,使可持续规划更为有效。安全格局途径正是在这一方面的一个尝试,它是否具有生命力还有赖于广泛的实践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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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阻碍
2.1经济方面
落后的经济发展,很难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环境保护通常具有投入大量资金、较高的技术水平、成效较慢等特点。也就是即便环境保护项目再好,也通常由于资金问题而搁置。GDP传统指标加重了损耗资源与破坏环境。国民经济现行核算系统仅看重经济产值及其增加速度,忽略了资源的基础条件。这样就致使人们对产值的过分追求,不考虑损耗资源及恶化环境因素。
2.2制度政策方面
有些是指客观上在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上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例如能源生产补贴政策和农产品补贴政策等。环境保护制度缺少合理的激励体制。我国约束环保的机制要比激励机制强,缺少对制度自觉遵守的激励,消费者与企业被动遵守制度,甚至利用政策漏洞赚取利益。落后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促使我国产生了低下的自然资源效率和惊人的浪费。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中虚置的产权;流转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严重不足。
2.3思想意识方面
看重经济利益,忽略了社会环境利益。我国长时间以来基本上采用了粗放的经营方式发展经济,重视发展速度与数量,忽略了发展质量;重视扩大外延再生产,忽略了扩大内涵再生产;重视开发自然资源轻视保护,重视应用忽略补偿,给生态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公民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公民拥有的良好环境保护意识决定了生态环境,而公民环保意识密切关系着社会经济发展、受教育情况以及建设法治水平。因此,一方面应当积极发展经济,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加强教育国民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开展法治宣传。
3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对策
3.1构建市场运作制度
市场竞争的重要成本是环境保护,其也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标准。在市场竞争的范畴中纳入环境保护,对各类资源的市场价格积极理顺,利用竞争方式形成各种合理的环境保护资源。因此,构建一个环境保护的市场交易平台,利用市场化运作评估各种环境资源的市场价值,并且利用交易平台成功转化环境保护为一种竞争优势;市场化运作的同时也标志着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主体必须是企业,在环境交易平台中保持动态平衡;政府监管部门构建环境准入机制,在产业发展战略中纳入环境保护,保证企业得到投入环境保护中的市场回报,鼓励企业更多的进行环保投资。
3.2设计产业化运作思路
第一,产业化运作需要依靠产业集聚发展,出现产业发展规模,进一步提高了投入环境保护的应用效率,最终取得环境保护的收益;第二,产业化运作构建了独有的产业链,进一步在整个产业链内部实施环境保护,利用产业链条对上下游企业造成的环境问题有效解决;或者有效拉长产业链,在其发展过程中纳入环境保护,提高产业链整体环保优势,最终获得二者协调发展的产业竞争优势。
3.3需要有效的财税政策进行支撑
财税政策支撑是指在环境保护的基础上体现出公共品的经济特点,也就是环境保护不但是企业的行为,还是一种社会公众行为,因此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对公共品与成本支付积极承担。财税政策支持环保,其一能够有效减少企业支付环境保护的成本,并且促使企业将环境保护成本设置在改进领域;其二能够在财税上对企业污染环境行为进行惩罚,借此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进一步推动其保护环境。利用财税政策可以有效激励企业做好环境保护政策,为经济发展进入环境保护范畴提供重要动力。
3.4社会导向支持
一方面,在社会范围内对普通老百姓积极宣传环保,在公共层面上加强环境保护,为地方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较好的外部条件,间接对环境保护的市场需求有效营造;另一方面,指导企业对环境保护采用实际行动,企业参与环境保护不仅是社会职责,还有效提高了企业竞争力。
三峡库区的可持续发展只能以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持久、稳定的支撑能力为基础。为了促进三峡库区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抓住三峡工程建设的机遇,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加强环境的综合整治,保护好生态环境,以实现环境与发展的双赢,人和自然的和谐,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统一。
2、支撑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与环境条件
2.1自然环境复杂多样、水热资源丰富
三峡库区位于我国中心腹地,四川盆地东南边缘山地、川东平行岭谷、鄂西山地向长江中下游平原过渡地带。地貌以山地、丘陵为主,分别占总面积的74.0%和21.7%,河谷平原只占总面积的4.3%。三峡库区行政区域指三峡水库涉及的湖北省所辖的宜昌、秭归、兴山、巴东四个县和重庆市所辖的巫山、巫溪、奉节、云阳、万州市三区、开县、忠县、石柱、丰都、涪陵市二区、武隆、长寿、渝北区、巴南区和重庆市近效七区和江津市16个县区,共20个县市,土地面积5.4万km2,人口1966.44万人(2000年)。自然环境复杂多样,形成了丰富的自然资源优势,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1)土地利用开发程度高。三峡地区由于历史悠久,人口稠密,土地垦殖率较高。但坡地水土流失严重,耕地少,人地矛盾十分突出。
(2)水热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大。本区地处中纬度,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年均温度15~19℃,大于10℃积温5000~6000℃。年平均降水量1200mm。长江横贯全区,过境客水丰富,水资源总量约4000亿m3。区内水能蕴藏量除长江干流外,尚有409万kW,其中可开发利用220万kW。水资源开发潜力大。
(3)生物资源丰富,具有林、果、土特产品优势。重庆库区森林覆盖率为21.8%,湖北库区为32.9%。库区经济植物超过2000种,其中药用植物1000余种。柑桔生产规模大,已形成长江三峡柑桔产业带,2000年柑桔种植面积达28331hm2,总产量24.55万t。其它林特产品如桐油、生漆、榨菜、山羊皮、蚕丝等驰名中外。
(4)旅游资源开发前景广阔。本区历史文化悠久,山川景色秀丽。有闻名遐尔的长江三峡、圈椅淌原始森林、龙门河森林公园、高岚河、神农溪等自然风光;亦有白帝城、张飞庙、石宝寨、白鹤梁、丰都鬼城等人文景观。三峡工程建成后,库水延伸可辟更多旅游景点,为旅游资源开发展示更广阔空间。
2.2社会、经济发展迅速
三峡库区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有较大幅度增长。200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1138.89亿元,比上年增长9.4%。产业结构继续优化。库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5875元,比上年增长7.7%,农村人均纯收入1868元,比上年增长2.5%。三峡工程的兴建,为库区建材、矿产开采和化工工业发展提供了机遇。建材业成为新的增长点。
2.3水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城市江段受到污染
2000年监测库区长江干流水质状况总体良好,除个别断面外,各断面年度水质评价结果为Ⅱ类。库区城市江段枯水期和丰水期总体水质良好,平水期较差。据主要城市江段16个断面统计:枯水期城市江段Ⅰ、Ⅱ类水质江段占56.3%,Ⅲ类水质江段占26%,Ⅳ类水质江段占18.8%,水质Ⅳ类的主要污染物为氨氮。城市江段岸边水质受污水影响的江段总长约为27.55km,宽约2~120m,其中严重超标污染带总长约7.81km,宽2~45m。重庆江段的超标污染带长约5.5km,占库区超标污染带总长的70%。
3、面临的发展机遇和环境压力
3.1主要机遇
3.1.1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的全面实施,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根本的长期保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将使三峡库区的增长方式从忽视环境,甚至以牺牲环境追求经济增长的传统发展模式,转变为以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特征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科教兴国的实施将使三峡库区经济增长方式从依靠资源超负荷消耗的粗放经营模式转变为依靠科学技术和提高人力素质的集约经营模式。两大战略实施,不仅可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也为做好环境保护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3.1.2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将加快基础建设和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三峡库区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地区之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将加快大批水电能源、西电东送、高速公路、铁路交通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将继续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加大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和技术改造的力度,限制或淘汰工艺、设备落后的生产能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降低产品的能源消耗、原材料消耗和水资源消耗,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发展环保产业,逐步建立生态工业体系,为从源头控制污染和全过程的保护环境提供最有力的支持。
3.1.3加入世贸组织,为经济发展增添新的活力,将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有力推动三峡库区产业开发和技术进步,促进我国环境政策和标准与国际接轨,提高政府和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三峡库区环境基础设施投资和污染治理投资占GDP的比例将会明显提高。《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已于2001年11月经国务院批复实施。初步测算库区水污染防治工程,“十五”期间投资达244亿元,规划的实施将极大改变水污染状态,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
3.1.4三峡工程将大大促进库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峡工程是开发治理长江的关键工程。三峡工程建成后,不仅在整体上对长江流域带来巨大的防洪、发电、航运效益,为库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而且工程建设还直接为库区发展各类市场,改善投资环境,调整经济结构,推进城市化进程等各方面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
3.2面临的环境压力
(1)人地矛盾突出,环境污染加剧。三峡水库淹没、人口增长将对环境带来沉重压力。三峡库区将保持经济高速增长,如不采取有力措施,近几年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比2000年增加10%~20%。
(2)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任务紧迫。城市化加速发展和环保基础设施的滞后矛盾日益突出。库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不到10%。生活垃圾、工业固废岸边随意排放,处理率低。城市大气环境面临煤烟型污染和汽车尾气污染双重压力。城市化水平提高带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投资也急剧上升。
(3)水污染日趋严重,水污染亟待加强治理。2000年三峡库区废水排放量为11亿t,长江干、支流水体污染日趋加重。三峡水库初期蓄水后,水体稀释自净能力减弱。乌江和其它次级河流,受水库回水顶托影响,河口江段污染将有所加重。水污染形势不容乐观。
(4)生物多样性锐减,生态保护和退化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需坚持不懈地努力。由于乱砍伐森林和毁林开荒,森林植被减少。2000年库区水土流失面积3.58万km2。水土流失造成大量面源污染进入江河,加剧了水环境污染。
4、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对策进入新世纪,三峡库区现代化建设进入新阶段。
三峡工程进入攻坚阶段,2003年初期蓄水发电,2009年全部建成。三峡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也面对新的形势,必须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密结合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贯彻污染防治和2生态保护并重方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改善生态,治理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4.1推行可持续发展农业,妥善安置农村移民,实现农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三峡水库涉及农村直接淹房人口34.87万人,淹没耕地1.68万hm2、园地0.72万hm2。农村移民采取了种植业安置为主,结合养殖、二、三产业安置、养老金安置和投亲靠友等多种方式,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为促进库区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必须实行可持续发展农业。主要措施是:
4.1.1合理开发土地资源,改造利用荒山草坡,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农林移民安置要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将环境保护与长江上游水土保持治理工程、长江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和坡耕地改造工程相结合,实现农业人口人均拥有0.053~0.67hm2稳产高产农田,0.02~0.033hm2经果林,使林草覆盖率达到45%以上,土壤侵蚀量减少70%以上。大于25°的坡耕地逐步退耕还林,小于25°的16万hm2坡耕地实行坡改梯工程。山、水、田、林、路进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采取改良土壤,科学种田措施,使农田生态改善,逐步实现库区优质高效生态农业。
4.1.2科学施用化肥,采用绿色肥料,发展生物农药2000年,库区化肥按纯量计算,施用总量15.37万t,农药折纯使用量为765.7t。化肥、农药不合理使用,成为长江水体污染重要来源之一。要改善施肥结构,鼓励综合使用有机肥料与化学肥料;大力开发和推广使用高效、无污染的生物菌肥料、叶面肥料等绿色肥料;建立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工厂化无土裁培车间,推广无公害综合性农作物技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化学农药,推广压低害虫基数、保护害虫天敌和科学施用农药的综合技术,完善农药生产和使用的管理法规、标准,保证农药使用的环境完全。
4.1.3严格控制乡镇企业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三峡农村移民规划二、三产业项目768个,安置移民7.86万人。为了使库区乡镇企业进入可持续发展轨道,必须强化乡镇企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预防和整治。对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大,又无力治理的小型落后生产点和企业应依法取缔或责令关闭。现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加快乡镇企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大力开发资源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附加值高的新产品和名特优产品,进一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建立并延伸生态农业;加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不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总体上削减资源消耗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在水源保护区和三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有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加强人才培养,加快技术改造、科技开发和鼓励扶持治理环境污染的政策,为预防和整治环境污染提供基本保证。
4.1.4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农业作为可持续发展农业的重要途径和重要组成部分,三峡库区进行了大量的尝试和探索,生态农业出现良好势头。2000年以来,万州生态环境实验站继续开展了地下地膜截水墙试验、坡耕地粮经复合垄作模式构建试验、裸岩石砾地开发利用试验、陡坡地生物篱农业技术模式构建试验,优良作物、蔬菜、经济果木、药材及引种试验等;秭归生态环境实验站开展了移民安置区水土保持与小流域治理技术研究与示范,坡耕地综合治理试验示范,经济作物合理施肥,库区反季节蔬菜基地建设等研究。这些成果应大力推广,促进高效优质生态农业的发展。
4.2结合城市和县城迁建,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三峡水库淹没涉及2座城市、11座县城。淹没线以下城集镇49.88万人,其中城市和县城迁移线下总人口达39.55万人。库区应结合城镇迁建,对所有城市、县城进行统一规划,使城市(镇)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1)制定和完善城市环境规划。库区进行了初步移民安置区环境规划,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新老城区应进行统一环境规划。要保证将环境规划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与这些规划相互协调、同步实施。
(2)治理城市水污染,保护供水水源。要编制完善水功能区划,加强水源保护;提倡城市节水,完善城市排水设施,发展污水集中处理;加强城市港口船舶污染管理。
(3)改善能源结构,加强城市绿化,防治大气污染。到2010年,库区城市和县城气化率将达到85%,减轻机动车尾气污染;城镇要按生态要求进行绿化美化,落实迁建区的公共绿地、道路两侧绿化、居民区绿化、工业区绿化、城市防护林带和护岸林带建设,有效控制城镇扬尘。
(4)加强环境噪声防治。对产生较大噪声的工厂企业,在迁建时应增强其隔音减噪能力,对产生较大噪声的生产设备进行消音和减噪处理。城镇迁建中要改善道路条件,改善车辆运行状况,控制交通噪3声污染。
(5)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三峡地区历史堆存和近期排放的固体废物较多,应结合库底清理和城市迁建进行妥善处理处置。
4.3加强自然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1)有效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三峡库区列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为保护三峡自然生态要进一步加强长江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和重要小流域治理,加强支流的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的保护和建设,以提高库区生态环境功能。
(2)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为保护库区生物多样性,在三峡工程环境保护规划中,已拟定建设宜昌市天宝山森林公园、兴山龙门河常绿阔叶林自然保护区、巫山小三峡景观生态自然保护区。三峡库区已建立陆生植物物种资源保护站,开展了龙门河地区气象、物种多样性、固定样地、生态系统多样性监测。1995~2000年,相继进行了优质果树、观赏花卉、资源植物的引种繁殖示范试验。珍稀濒危植物保存达到47种。此外,在巫山地段进行了疏花水柏枝和荷叶铁线蕨珍稀植物的繁殖试验,已可满足保存该物种需要。神农架生物多样性定位站保存了库区31个濒危植物物种,为库区的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奠定了基础。今后应进一步加快有关自然保护区建设,制止捕杀或采挖野生动植物违法行为,提高保护区管理水平和生物安全管理能力。
(3)推进生态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发挥生态农业在生态环境建设、农林面源污染治理和无公害基地建设方面的示范推动作用。力争在三峡库区建设一批生态示范区、生态农业示范县。建成一批以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生产技术生态化、生产过程清洁化、生产产品无害化为主要特征的生态精品示范工程。已建成的万州生态环境实验站、秭归生态环境实验站已起到良好生态示范作用。今后要进一步扩大规模,增加试验示范项目;建立健全生态建设的管理和技术、信息服务体系;开展生态示范区的规划更新,形成滚动发展机制,促进生态建设健康持续发展。
(4)退化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对库区因森林乱砍滥伐的坡地,迁建施工,矿山、建材资源开发采掘废弃的土地,应结合区域环境与发展规划、移民迁建安置规划、水土保持规划,进行退化生态系统恢复和重建,实施改土造田,开展农田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以发展森林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主要措施,使生态得以恢复,环境得以改善。
4.4综合防治库区水污染,保护水环境三峡库区水环境状况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为确保三峡工程长期安全运行和库区水环境安全,必须加强库区水污染防治。经国务院批准的《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所规划的总目标是:
2005年,三峡库区及其上游主要控制断面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人为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基本得到遏制;到2010年,三峡库区及其上游主要控制断面水质整体上基本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库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同时,提出了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污染治理目标,要求库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90%,工业废水COD排放量削减3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为实现这项宏伟目标,必须认真落实以下措施和任务: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库区所有市县(区)和沿江建制镇、影响区所有城市和县城所在镇、上游区所有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科学确定污水处理厂的工艺和规模。为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有效运行,必须配套建设和完善雨污分流的污水收集系统。
(2)抓紧治理城镇生活垃圾。为确保库区的水质安全,有关城市、建制镇必须在蓄水前分期完成135m、156m、175m水位以下堆存的垃圾清理。所有清库垃圾必须做到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与一般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分开处理。
(3)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认真搞好工业结构调整,坚决关停生产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并把削减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主线,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技术进步,实现工业污染物全面达标,促进工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4)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控制三峡库区上游的水土流失,减少面源污染和入库泥沙量。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粪便应综合利用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5)全面治理船舶流动源污染。长江三峡库区及上游河流通航3000km,各类运输船舶9000余艘,年产生垃圾4.2万t,生活污水约1500万t,含油废水100万t。特别是200艘危险化学品运输船,存在发生事故的隐患,严重影响库区水质安全。为保护库区水环境,要配套建设污水和垃圾收集上岸的辅助设施,实施船舶废弃物接收工程、船舶生活污水集中治理工程和化学危险船舶洗舱基地工程。
采取联邦与地方政府分类执法的方式,美国环境执法主要由三个部门负责:国家环保局、内政部和农业部。国家环保局主要负责控制污染事件的发生,内政部主要负责联邦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农业部主要负责农产品、畜牧产品的计划、生产、销售、出口等,负责美化环境、保护环境、农业教育等。美国的环境执法原则上由各州来执行,一方面各州在联邦环保局的同意下制定自己的实施计划,但实施标准不能低于联邦规定的标准。另一方面,如果各州在执法过程中超过了联邦的标准,联邦环保局又会以自己的名义取代该州进行环境执法的地位,从而来确保全国各州的环境执法在一定程度上的统一。美国联邦政府对环境污染按资源进行分类管理,制定单行法律法规,主要有《土壤侵蚀法》、《水质法》、《清洁空气法》、《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案》等法案,对不同的资源要素制定单独的法律,这样不仅便于有效地立法和高效地执法,同时,也为综合治理农业环境问题奠定了法律基础。
2联邦法律和地方立法相结合
在立法层面上,联邦和州宪法对不同层级的不同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以确保不同部门执法的合理高效。美国农业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就,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健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强硬的司法力度。例如,1987年美国国会颁布并实施的《水质法》,要求各州对管辖区域内的面源污染进行统一识别,区别不同类型的污染源,要求各洲政府通过合作来预防、阻止以及减轻污染的发生,鼓励政府间制定可行的统一的有关预防、阻止以及减轻水污染的法规,并鼓励各洲政府间签订预防和阻止水污染事件发生的合同,国会对此类协议规定只要不与联邦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便给予赞成通过。同时,美国联邦政府还与州以及地方机构合作开展研究、调查、设计以及搜集信息等,来预防、阻止和减轻水污染。联邦政府授权环保署对各州、自治区、州市、各洲间为预防、阻止和减轻水污染的机构提供资金援助的措施来削减面源污染。
3法律制度健全
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来看,迄今为止美国制定的农业资源法律政策已有11部,涉及土壤污染、土壤侵蚀、水土流失等方面,在农业投入品(农药管理)方面制定的法律政策有6部,地方州、县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法律政策。
二我国农业环境所面临的问题
1土壤污染
我国土壤污染种类繁多,主要是不合理地施用农药、化肥以及农膜,还有酸雨等大气类型的污染。土壤污染具有持续性、隐蔽性以及滞后性,所以我国每年因土壤污染而造成的农田减产甚至绝收,是造成粮食危机以及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国污水灌溉农田面积约330多万公顷,占全国总灌溉农田面积的7.3%;每年农药、化肥使用量均超过2.3kg/公顷;每年农地用膜年产量50万吨,大约20%残留在土壤中,残留的地膜会造成新一轮的污染;据2010年环境质量状况报告显示,全国酸雨面积约120万平方公里,约占国土面积的12.6%。
2水体污染
水污染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项重大难题,根据联合国2008年数据,我国拥有全世界21%的人口,但只占水资源总量的6%,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人均水平四分之一左右,是全球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随着污染范围不断扩大,程度不断加深,其质量对人类的影响已经远超数量。据水利部2011年水资源公报显示,我国北方六区2011年水资源总量为4918亿立方米,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21.1%,但总用水量却占全国的45.3%。全国七大水系近一半河段污染严重,城市附近的河流大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能达到2、3类水质的北方河流约有20%、南方约30%。另据近期对全国130个湖泊调查结果分析表明,目前处于富营养状态下的湖泊有51个,占调查总数的39%,占调查面积的33.8%。
3农药化肥使用不合理
我国总体上对农药化肥控制力度比发达国家低,不仅表现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上,也体现在对农药化肥的使用上。我国每年因农药化肥不合理使用出现大量农药中毒事件,据26个省市1992~1996年5年间的不完全统计,共报告247340例农药中毒,致死24612人,年均病死率为9.95%。另外,据农业部对6个省26个基地县抽样调查,粮食中农药检出率为60.1%,残留超标率达1.12%。一些大城市郊区蔬菜农药检出率超过50%以上。这不但影响我国农业自身健康发展,还导致我国在农产品出口方面遭受其他国家的歧视。
三美国农业环保制度
对我国农业环境问题的启示美国农业环境得到改善主要得益于美国联邦以及州政府根据农业发展趋势,及时制定适合国家发展需要的农业环境保护法案。制度是根本,高效的执行是保障,美国农业之所以走在世界尖端之列,与其制度建设密切相关。虽然我国与美国体制不同,但针对相同的农业环境问题所需解决办法却如出一辙。美国在治理农业环境问题方面所制定的法律政策具有其先进性,值得中国借鉴。法律的制定、政策的维护、意识的培养、科研的贡献、资金的投入是环境保护工作顺利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
1建立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立政府企业环境问责双轨制在党的十号召对官员进行绿色GDP考核以及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的背景之下,建立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十分必要。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即在工矿企业选址建厂之前要做出土壤污染分析报告,由环保部门根据报告分析是否有必要进行专门的污染测试,对于可能造成的环境损害,包括土壤、大气、水、动植物,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等,进行多方位的检验与评估,这应当作为企业选址建厂中的必要环节。只有那些对土壤或生态环境没有或基本没有负面影响的企业,才能建立在市区或郊区。如果对土壤影响较大但又必须建址在市郊附近,且预防措施和治理措施到位,可以允许其建厂。对于污染严重的工矿企业,禁止其在良田、水源地、居民生活区等地建厂。实施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土壤污染的发生,高效地节约治理成本。目前,我国土壤污染责任仍以“谁污染,谁治理”为原则,因此建立政府企业环境问责双轨制对预防“点源控制”非常有必要。土壤污染的一个主要来源就是工业三废,其对土壤造成间接或直接的污染。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针对企业污染的设计主要是采取个别控制,以污染物“点源控制”为主,而非个别污染大家治理。在责任承担上,现行企业绩效考核中不包括土壤污染所导致的生态价值受损,这足以表明企业已将污染所导致的负外部性外部化,即自身收益外部受损,这对其他企业以及生态环境有失公平。党的十提出要把资源、环境、生态纳入到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中,建立以绿色GDP为导向的政绩考核体系,因此在有污染的企业选址建厂时,应先向当地政府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说明其针对土壤环境评价保护措施的设计,以及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另外,政府方面针对政府官员实行环境与经济综合考核的办法,即政府在接纳企业在本地区建厂时,未来就要承担各项环境标准抑或某单项环境标准的考核,并根据企业排污状况,确定奖励排污少未对环境造成危害,且与高污染的企业一同承担污染环境的责任,做到经济建设收益与环境保护同负担,以便早日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2采用综合环境制度解决水污染问题
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公众参与监督水源区的水质量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为了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规定所有的工业污染源都要达标排放污染物,对于新建的企业要实行三同时制度。工矿企业根据排放污染物的性质决定从严控制还是放宽政策,对于排放有毒、有害、不可降解以及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严格控制,排放污染物的总量标准根据各地政府制定的标准严格执行,如果有过量排放的,政府应对其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对于毒性较小、可降解的污染物放宽政策。对于建在离水源区较近的工矿企业,民众要积极监督其排放的物质是否对水源地造成危害,如果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政府应对其采取限期治理或迁出水源地区域的措施,责令其另行选址建厂,并设立水源地保护区,严格限制有污染的企业在水域区附近建厂。在工业生产中,针对废水的处理,政府要加强管控,定期检查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转以及排放区域,防止其将污水直接排入河流,造成河流以及水源地污染。最后,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工矿企业排放工业三废的行动中来,排污即举报,不仅加强政府对排污行为的管控,更应当增强民众参与环保事业的责任感。
低碳经济自20世纪末出现后,很快风靡了全世界。所谓低碳旅游,就是借用低碳经济的理念,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绿色旅游。它不仅对旅游资源的规划开发提出了新要求,而且对旅游者和旅游全过程提出了明确要求。它要求通过食、住、行、游、购、娱的每一个环节来体现节约能源、降低污染,以行动来诠释和谐社会、节约社会和文明社会的建设。低碳旅游是针对传统旅游业对环境的影响而产生和倡导的一种全新的旅游方式,它比生态旅游具有更为丰富而且明确的内涵。发展海北低碳旅游业不仅有利于优化自然生态环境和旅游产品结构,而且对于提高海北知名度、建设高原旅游名州、加快推进生态立州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发展低碳旅游业需要把握的两个问题
发展低碳旅游业,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海北既拥有独特的原生态旅游资源,又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地位,发展低碳旅游业、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必须把握以下两个问题。
1.1树立低碳理念。旅游业是战略性产业,属第三产业中的现代服务业,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社会效益好。发展低碳旅游业是创建循环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旅游业中推行低碳消费、绿色发展带动示范作用突出,可率先成为实践者,能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就海北而言,当地草原的原生态游牧文化、当地人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生活态度等,构成了典型的高山草原社会遗产,是极其稀缺的低碳旅游资源。因此,特别要在旅游主体企业宾馆饭店、景区景点、旅行社、购物点及导游中,倡导低碳消费,在旅游行业中推行循环经济、倡导低碳消费,培养低碳消费理念,提高人们的节能、减排意识。营造低碳旅游发展氛围,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发展低碳旅游业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低碳理念,处理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关系。同时,以标语宣传、媒体宣传、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全社会低碳经济的教育,处理好人和自然的关系,重视并加强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
1.2倡导低碳行为。旅游者、旅游开发者、旅游企业、旅游管理者作为旅游各方参与者,都应在行为上低碳化。将生态环保理念渗透到工作、生活和消费中,使旅游者建立健康、生态和可持续旅游方式。旅游开发者对自然景区不做“硬”开发,要做“软”开发。不改变原有地貌,坚持“多利用、少开发”的原则,选择性开发低碳旅游资源。旅游企业则要提供给旅游者低碳化旅游产品。在旅游餐饮上,尽量选用本地的食材,选择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避免使用一次性餐具,用餐形式建议多选自助餐的形式。在旅游饭店上,要以绿色饭店的理念全面创建低碳旅游饭店,用节能新技术,降低能源消耗,实行垃圾分类等。在旅游交通上,旅游者不妨多采用传统交通工具,选择徒步、穿越、营地等体验性强的旅游方式,同时要控制景区(点)内交通工具的进入,应禁止外来车辆、景区私家车、公务车及出租车的进入,景区内设置环保旅游观光车、电瓶车、畜力车、人力车等少污染或无污染的交通工具以保护生态环境。在旅游方式上,低碳的实现主要取决于旅游景区低碳的实现,景区在开发和管理上以低碳为理念,创建生态型景区,发展产业化自行车旅游、徒步旅游、森林旅游、湿地旅游等绿色生态类型的旅游产品,彻底扭转到低碳、环保的发展道路上来,最终形成全产业链的循环经济模式。在旅游购物上,尽量购买原生态的商品,抵制过度包装、生产设计复杂的旅游商品。在旅游娱乐上,应减少开发大型实景和文化演艺类活动,大力开发原生态的、体现当地原汁原味文化的旅游项目。旅游管理者则主要控制游客数量,对旅游者进行低碳教育,通过游客管理、景区管理实现低碳化。
2.发展低碳旅游业需要注意的几个重点
2.1强化规划引导。发展低碳旅游业,必须要有一个科学的规划来指导。已有的规划重视旅游本身及其相关产业的布局和发展,而忽视生态保护和建设;只注重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忽视资源保护。有的景区景点在景观设计上,没有充分体现人性化和生态化设计理念,以致许多建筑物与自然环境不协调。因此,旅游服务要以人为本,旅游开发则要以天为本,也就是要将这种未经工业化污染的生态景观资源、生态文化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保留下来,抛弃数量经济的观念,合理测算生态承载量,限制游客数量,走品质旅游经济的路子。一是在具体规划上,要增进环境优化与人文关怀的互动,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加强对全州旅游资源价值、市场潜力以及旅游开发将会造成的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调查和评估,按照适度、有序、分层次开发的原则,编制具有指导意义的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生态旅游发展规划,以指导和协调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工作,制止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中的不良行为。对以往已经编制的旅游资源开发规划,要按照资源环境保护优先的要求,重新审视、调整、修改完善。二是在具体项目上,要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估,要从生态角度严格控制各景区服务设施的规模、数量、色彩、用料、造型和风格,提倡以自然景观为主,就地取材,依景就势,体现自然之美。制定规划,关键是要严格实施规划,使规划法制化,成为指导低碳旅游业的纲领性文件。三是在旅游产品的规划设计和改造创新上,要依托海北旅游资源殊的自然属性,找准旅游资源中不同的文化特性,使旅游产品既美丽多姿又富有神韵,既统一品牌又具有不同的气质。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先进地区旅游规划建设上的生态理念、环保意识及建造艺术,以规划整合生态旅游资源,精心打造生态旅游板块。
2.2制定政策措施。低碳旅游发展势必需要相关部门、相关主体的支持和配合,共建合作机制联合推进。应注重相关行业规划或计划的衔接,以共同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共同制定标准、共同监督执行、共同评定检验等形式,将旅游业节能减排工作融入国民经济体系中综合规划、执行和考核。各级政府和旅游业主管部门创造有利的宏观环境和内在机制,健全发展低碳旅游的激励机制,发挥企业发展低碳旅游的主体作用,并引导公众参与。一是统一认识,加强指导,全州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都要从建立循环经济这一高度来倡导低碳消费、发展绿色旅游的认识。二是制定相应低碳旅游的地方标准。通过制定绿色旅游饭店、宾馆,低碳景区、旅行社的地方标准和考核奖励办法,引导旅游企业投入到推行低碳消费、发展绿色旅游中来。三是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将是否“低碳”纳入行业发展的考核和评价因素,促使现有旅游模式转变,激励引导旅游主体争创低碳企业、绿色企业,使广大游客争做“文明游人、低碳游客”。对达到地方标准的绿色旅游饭店、宾馆,低碳景区、旅行社及优秀导游人员、文明游客,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四是加大低碳旅游的宣传。利用旅游宣传推介的优势,在国内外节会、媒体、网络上宣传低碳旅游品牌形象,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五是加大行业监管。从旅游的各要素入手,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低碳消费、绿色旅游的鼓励扶持政策,引导旅游绿色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的人格权制度是对主体本身进行直接保护的制度,是民法的基础性制度。人格权是关于人之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作为生活在环境中的人,应当获得适宜的生存环境,体现出其作为主体的尊严;而生活在被污染的、有害身心健康的环境中的人,则不能被认为是有尊严的。因此,良好适宜的环境是人生存发展的基础,它具有人格利益属性。环境人格权是由环境权概念演变而来的,是环境保护吁求在人格权法中的反映。
从传统民法对人身权保护的情况来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是健康权,但通过健康权来实现环境权益的保护显然是不足的。健康权的侵害是一种医学标准,以身体的功能和疾病为承担责任的前提。而在环境权益侵害中,造成健康的损害已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最严重后果,传统人格权无法涵盖。
从司法实践来看,国内已出现了不少要求保护环境权的案件。如阳光权纠纷、通风权纠纷、水污染纠纷、热污染纠纷、噪声污染纠纷、眺望权纠纷、恶臭妨扰纠纷以及家庭装修污染纠纷等等。
可以预见的是,像这样的环境纠纷案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维权意识的增强,还会越来越多。传统的相邻权制度固然可以提供一定的救济,但这种救济一方面缺乏保护环境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还表现出滞后性的不足,更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应规定。所以,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日益加强的情况下,在民法典中确立环境人格权是十分必要的。
另外,环境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纳入民法,已有立法例。以1996年最新颁布的乌克兰民法典为例,其第二编主要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保护权、消除威胁生命和健康之危险权等等,其中还专门规定了环境权。环境权这时已经成为人格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乌克兰民法典的这一立法例,代表了当今民法发展的新趋势,值得我们借鉴。
二、环境人格权的内涵
民法中的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而环境人格权就是权利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完整人格所必备的权利。第一,环境人格权是主体本身固有的权利。“固有”是人格权的基本特点,指主体始终享有且与主体不可分离,这是由“人格”的性质决定的。丧失适宜的生存环境意味着主体人格的缺损,是不完整的人格。第二,环境人格权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环境人格利益是人在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利益,具体包括:获得正常日照及避免噪光污染的利益,在清洁的空气中生活的利益,在宁静的环境中生活的利益等。这些利益主要是精神性利益。第三,环境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人格完整所必备的权利。人格的完整性是人作为主体正常生活并与他人交往的必备要件。完整的人格不仅应当包括独立完整的一般人格,而且应当包括完整的、获得充分保护的环境人格。这是人作为主体的应有含义,只是在环境问题没有凸显之前,对环境人格的损害没有发生或者十分轻微,所以没有进入制度规范的视野。因此,环境人格权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保护是维护主体的完整人格所必需的。
从法律关系上看,环境人格权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人都赋有对舒适、宁静的自然环境不予侵害的不作为义务,否则权利人可以主张相应权利。权利的内容应当包含两个主要方面。一是环境安全权,即任何人都赋有保障环境安全的不作为义务,都有要求生命安全不受环境威胁的权利。对因造成环境安全危害的行为人可以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现代科学已经证明,安全需要也是人的一种基本需求,是一种仅次于食物需要的需求,它在人的心理健康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律界不能完全漠视人的这种基本需求,应当通过立法进行保护。二是环境适宜权,包括身心健康不受损害、生活不受不当妨扰、享受和欣赏自然环境的权利。其中,“健康”的标准不是医学标准,而是环境卫生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参照法规、规章的标准制定,一般应高于生活中的环境卫生标准,而低于环境保护法确定的环境污染损害标准。医学标准不是环境人格权的内容,而是健康权的内容。对于生活中轻微的、短暂的甚至是必要的噪声、恶臭、振动等妨扰,一般应当容忍,但对严重的、过分的甚至是恶意的、对时间地点不加选择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环境适宜权行为。
环境人格权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内容划分为若干具体种类,主要包括:
(1)安全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在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和要求生命安全不受环境威胁的权利。
(2)阳光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免受噪光危害及居所获得充足阳光照射的权利。
(3)宁静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在适当安静的环境中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
(4)清洁空气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在未受污染的空气中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但正常的、轻微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空气污染除外。
(5)清洁水权。即民事主体享有享用清洁、卫生的水的权利。
(6)通风权。即民事主体享有保证居所空气流通性的权利。空气流通是居住人身心健康的重要环境因素,因此必须加以保障。
(7)眺望权。即民事主体对其居所的视野开阔性所享有的权利。由于现代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张,土地的价值愈发珍贵,所以,对眺望权的享有应当加以限制。不过,在将开阔的视野景观作为不动产当事人约定内容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向对方主张眺望权。
三、环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1.确认侵害环境人格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
民法确认侵害环境人格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只有基于民法的这一基本认识,才能对自然人的环境人格权进行有效保护。
行为的违法性、主观过错、因果关系证明和危害后果往往是传统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条件,只有特殊情况下适用无过错原则。但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由于其具有危害大、影响深、潜伏时间长、有时危害情况难以查明的特点,决定了对其“违法性”、“主观过错”、“因果关系证明”及“危害后果”要进行必要的变更。侵权中,“违法性”只是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必不可少的要件,但不能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当然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在行为不违法但有危害时,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工业污染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似乎已经成为通说,但在侵害环境人格权的情况下,采用过错与无过错相结合的“二元归责原则”似乎更加合理。笔者认为,来自工业污染、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环境侵害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来自自然人的环境侵害,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因果关系上,侵犯环境人格权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比较合理。在危害后果要件上,不以危害后果出现为要件。例如,若安全受到威胁,导致人受惊吓、产生恐惧、失眠、生活秩序严重受干扰等等,即使没有出现危害后果,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侵害环境人格权的一般性民事责任形式
(1)消除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尚未对他人造成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的可能的,受危险威胁或影响的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消除现存的危险状态。在人身权法律保护中,消除危险适用于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遭受危险威胁或影响的场合。由于环境人格利益损害的不可逆转性和不可补偿性,消除危险的预防性意义就显得尤为重要。
(2)停止侵害。行为人实施的侵害环境人格权行为仍在继续状态中,受害人可依法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其侵害行为,也可以首先向对方提出停止侵害的要求。
(3)排除妨碍。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人身权利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排除妨碍在于采取措施消除仍在持续的危害,以恢复权利的完整状态。
(4)恢复原状。行为人堆放危险物、倾倒废水等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水体、道路、景观等的功能显着下降或者有显着下降的可能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其恢复原状。
(5)赔礼道歉。这种法律保护方法是指责令侵权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示歉意。赔礼道歉对于抚慰、平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具有特殊的作用。基于生活需要的轻微的侵害行为,一般不能苛责当事人赔礼道歉,但恶意者或者严重过失者,要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6)赔偿损失。对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物质性的还是精神性的,都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最基本形式。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形式。
环境人格权保护的是环境人格利益,是一种尊严性人格权。所以,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是顺理成章的事。环境人格权作为“其他人格利益”,如果不能以侵害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名义进行法律保护,应当认其为侵害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法律救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10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一般人格权法律规定的适用,做出了一个具体的解释,第一条对“其他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规定为环境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适用的可能。
关于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保护一般人格权的意义,杨立新教授认为:“用这种方法保护一般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立法的重要内容。对立法来说,具有重要的修补作用,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来说,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人民法院在适用这种保护作用中,应当大有作为,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将民事主体植于严密的民法保护之中。”
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上,除了应当遵循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方法,确认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准确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之外,为公平起见,根据“二元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场合下应当肯定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在无过错责任场合下亦应肯定精神损害赔偿,因为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补偿功能决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将使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更加完善。
显然,在环境侵权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是由环境侵权的特点所决定的。当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也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无过错责任中的损害结果情况来判断,不能无限度地适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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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网络)、网络复制权、数字化、暂时复制、网络传播权、版权。
互联网从技术上说,是相互连接的IP网络系统,是成千上万计算机网络通过TCP/IP网络工作协议即时连接而成。它是全球计算机信息和通讯资源的综合体,是一个无中心的全球信息媒体。它所组成的网络空间将全球各个方面联系在一起,可以远程登录、共享数字化文件、网上讨论、电子出版、查询信息、发送电子邮件。它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也对人类现有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挑战。
由于网络上传播的大量信息是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所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受到网络的巨大冲击。因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在网络环境下经历必要的调整,在版权方面表现的更为明显。而版权保护制度一直随着传播技术和传播方式的发展而发展。同样,在“网络时代”如果版权人无法控制网络这种日益主要的传播方式,就等于在版权保护制度上为网络传播开了一道“后门”,版权人的利益将从这样一道“后门”源源不断地流失。因此,将版权保护延伸到网络空间已经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本文就从版权方面来着重论述网络对现有知识产权法的影响。
一、网络与作品的复制权
在版权中复制权是较为重要的权利。它是使用获得报酬的一项权利,在版权人财产权中属于核心地位。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的规定,“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由此看来,传统的传播方式“复制”都需要借助有形载体。但数字化网络作品无须任何有形的载体就可以被复制为“0”和“1”的信息流,虽然这种信息流必须借助媒介加以表达,但这种信息流却实实在在地记录了原作品。就此一些国内法学家认为我国复制权的范围较为狭窄,应重新划定复制权的定义。在重新定义复制权时,法学家们建议有三个问题必须加以澄清,即数字化问题、暂时复制的问题以及权利限制的问题。就以上三个问题我将分别加以论述。
1、数字化问题
“数字化”即受保护作品以数字化的信息流在电子媒介上存储使用。
这个问题在“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议定声明”和美国、欧洲的立法中都已解决。WCT议定声明认为,“《伯尔尼公约》第九条规定的复制权及其例外完全适用数字化环境,尤其适用于数字化形式作品。”但在我国却存在两大不同的争议。第一种是将数字化作为对作品的“演绎定义”而不是复制,而另一种则认为是复制。目前大多数的法学专家是同意“第二种观点”(1)。我认为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程序都是代码和符号指令序列”,即都是数字化作品。当这些数字化作品被从一个电子媒体发送到另一个电子媒体存储,也就是在后一个电子媒体中形成一份该作品的复制品。而这一从“数字化”到“数字化”的过程纯属“复制”。虽然数字化的过程也需要付出劳动甚至需要专业技巧,但付出劳动和技巧的目的是保持与原作品完全一致。因此,法律必须把“数字化”明确列为一种复制形式,而这一“数字化”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了明确的体现。在1999年王蒙等六名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侵权纠纷案”就涉及到如何认识“数字化”问题(2)。该案中“世纪公司”将六位作家的作品擅自上载到其网站“小说一族”栏目中。然而最后法院审查认定:将他们作品数字化上网并不产生新作品。虽然作品的数字化是依靠计算机把一定形式的文字、数值、图像、声音等表现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化为二进制数字编码,但这种转换行为本身并不具有版权意义上的独创性。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播,对作品的使用产生了很大冲击。我们认为,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每一次科学技术的重大发展必然引起作品的表现形式、传播手段和方式的变化,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得到扩张。所以说,作品的数字化问题,只是随着当代社会电子出版物的应用而生,这种信息化的复制必须作为复制的一种被写进《著作权法》,这样才能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体现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就对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做出了规定。作品数字化并不产生新作品,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仍归作品的作者享有;数字化作品与传统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也并无区别,故《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内容,同样适用于数字化作品在新的领域享有著作权。数字化作品是在原作品基础上通过计算机完成的,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数字化作品应当享有专有权利。
2、暂时复制问题
首先来解释何谓“暂时复制”。即当要一个信息显示出来时,在存储中暂时的复制信息。而对于我们所要讨论的就是:作品并不储存于硬盘当中,而是存在随机储存器中这是否构成复制。有些人认为如果仅仅是浏览就构成复制对使用者未免过于苛刻,因为存储的时间过短,一旦计算机出现故障,断电或关机,显示器上的显示即消失。所以只有当作品在计算机硬盘或软盘上固定下来,或通过打印机打印出来才构成复制,简而言之这种随机存储不是永久性地保留,而是较为短暂地存放,而且并没有给版权人造成实质的损害。另外,他们还认为由于我国是版权作品进口国,若暂时存储构成复制,那就会极大地妨碍国内的用户通过国际互联网阅读和浏览有价值的作品(3)。
我认为暂时存储构成复制。因为用户的计算机之所以能够显示作品,正是因为计算机随机存储器对作品进行了复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版权人士主张:尽管数字传输导致的计算机存储器上的显示十分短暂,但就在十分短暂的时间里,用户计算机显示器再现了作品。因此,复制行为发生了。也就是说,暂时复制以计算机随机存储及显示器为载体与永久性的复制件一样,仍是复制件。并且WCT和WPPT认为“任何形式的复制都在版权人的专有权范围内,电子媒介上的复制也不例外。”
因而应承认暂时复制是在版权人的专有权范围内,但有时可以在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冲突,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作出例外规定,允许使用者复制作品而不构成侵权。
暂时复制虽然只是存储于计算机的随机存储器中,但已构成复制。因为互联网环境下一些版权人已通过一定的技术保护手段,对其作品的网络使用方式加以规定,例如对于一些商业性的付费网站,如果想浏览其网页内容并将其下载时,必须使用一定的技术手段使任何人只有在付费情况下,才能以收听收看的方式获得该作品。并且,不能获得永久性复制件。如果不承认暂时复制权在版权人的专有复制权范围内,任何绕过该技术手段收听或收看了版权作品,他就没有侵犯版权人的任何权利。如果我国一厢情愿地规定暂时复制不在版权人专有权范围之内,只能是不利于我国版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且还不能保护我国的作品使用者从国际互联网络上阅读或浏览其他国家有价值的作品的权利。
当然,将网络环境下的暂时复制的复制权列为专有使用权,并不会给公众使用作品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版权人的权利范围扩大的同时,法律可以限制版权人的权利而划定一定的范围内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不应认定为侵权。也就是说立法者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作出例外和限制的规定,以保障合理使用的目的,使他们不受版权人的追究,不构成侵权。反之,则此类行为应视为侵权行为。
而1996年的“互联网条约”——WCT和WPPT的规定也是如此。此外我国《著作权法》对复制下的定义中,列举了复制所采取的形式,而并没有揭示出复制内涵的本质特征。我国对于法律的规定很难从该定义的字面上看出“暂时性复制”是否构成我国版权意义上的复制。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版权人、图书出版者、表演者、录像者、广播组织的复制权都不覆盖“暂时复制”。而在我国的《计算机保护条例》第3条规定了“软件复制”的概念,即“复制”指把软件转载到有形的物体上的行为。与《著作权法》第52条比较,我们可以看出《计算机保护条例》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复制的本质特征,即复制是将作品固定在“有形物体”上的行为。可是在字面上软件复制的定义是否包括暂时复制仍是不明确的,因为该定义对“有形物体”并没有交待清楚,是当时的社会环境所造成的。
网络发展一日千里,所有在今天不可思议的事情也许在明天会司空见惯。因此,在我国确立广泛的包括暂时复制在内的复制权是非常可行且必要的。
3、权利限制和合理使用
法律制度对版权人的复制权保护应当是完全的,任何一种复制的方式都应在复制权的范围之内,网络上的复制权亦是如此。同时我们也就该注意到如果过分强调复制权而不加以限制,公众就会失去在网上浏览信息的自由,信息的自由流通就会受到妨碍,网络中介服务者就会因无法觉察的系统自动复制而承担侵权责任,连刚新兴的网上图书馆、远程教学发展都会受到遏制。
而且,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也是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一种限制。复制权定义范围的扩大必然给合理使用规则带来新的问题,即如何在新的技术条件下使著作权人的版权和公众的社会信息知情权都能够受到合理地保护是异常迫切的。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传播途径,在使公众获得了从未有过的广度和从未有过的便利的信息同时,却给版权人带来了许多麻烦。因为这种新技术使各种形式作品的复制轻而易举。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的界限,在新的技术、新的传媒中几乎消失。针对这一点我必须讨论一下网上“浏览”行为,即网络上的数字化浏览是否是合理使用呢?
我国的《计算机保护条例》第21条第12项规定,“合法持有软件复制件的单位、公民可以不经该版权人同意,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这些对软件版权的限制都是为了不影响软件的正常使用功能而规定的。软件的使用者对软件的复制是使用软件所必不可少的步骤。如果把这些数字文件也给予计算机程序同样的待遇,把在浏览中产生的暂时性复制视为“使用”所浏览的版权材料必不可少的步骤。可是用这种专门针对软件版权的权利来解释网络上的浏览是不足取的。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12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版权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一条权利限制主要针对是为私人目的使用作品的行为,即复制、改编作品的行为(4)。至于对作品的“浏览”,原本是不包括在权利限制之中,因为“看”作品的行为并不构成作品的使用。然而在互联网上“浏览”信息的行为附带产生了对作品的使用(主要为“暂时性复制”),这使“浏览”与权利的限制发生联系。如果用户在网上浏览的信息确实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而且被浏览的、下载的网页上供公众访问的作品一般都属于已经发表的作品,那么,这种浏览行为就可以被纳入《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之规定,只不过数字化的浏览所产生的复制是附属品,用户对此不经意,甚至一无所知,无法按法律要求来指明作者的姓名或作品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除著作权人声明或上载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不构成侵权(5)。
因此,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浏览信息过程中计算机或其他装置的正常运行所产生的暂时性复制件不构成版权侵权,但这种复制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能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而对于这些规定的出台也可以使用户在浏览信息时就可以放心进行正常的信息交流,法院审理也更有依据。
二、版权保护中的网络传播权
版权保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由《伯尔尼公约》规定的,而此项公约中有关版权人各项传播权的规定是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逐步出现的。网络传输作为一种崭新的传播作品的方式,并没有改变版权作品本身的内容,但却根本改变了传统的作品传播方式。作为一种崭新的传播方式,其源于国际互联网将全球信息网联为一体的巨大的包容性和任何人可以随时随地上网信息和截取信息的交互性。然而,如何在不妨碍文化传播的前提下保护版权人在新技术下的利益,从而维护著作权制度的稳固,促进文学、艺术和科技创作,是著作权制度诞生以来永恒的主题。
1、赋予版权人网络传播权的意义及立法模式
著作权制度从来都是以不断地吸纳包容的方式将新的传播方式纳入新的传播技术的范畴。而网络时代的传播权与传统的传播权之间既不属于戏剧、音乐作品的表演,也不属于文学作品的范畴。因此为了弥补这些原有传播权不足以覆盖的缝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形成了著名的“互联网公约”——WCT和WPPT两个条约。这两个条约明确赋予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录制者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表演及录音制品的专有权。但是,该条约只是勾勒了这种新专有权的外形,并没有限定具体的保护方式和权利内容,而具体问题由成员国的国内法作出,因此,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一些法学专家认为,如何赋予版权人网络传播权,目前可以选择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
第一种为“隐含式”,即用版权人现有的发行权、公开表演权和公开展示权覆盖作品的网络传播[]。
第二种为“重组式”,即对版权人的各类作品传播权进行重组,把除复制发行权之外的其他传播方式(包括网络传播)统一为一种综合性的传播权。
第三种为“新增式”,即不改变现有版权的范围,赋予版权人控制作品网络传播的权利。
2、我国对网络传播权的认可现状及立法要求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目前尚没有对网络传播权的立法规定。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网络传播权进行了部分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肯定了网络传播应为作品的一种传播形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其中的原因是实践中某些人擅自将他人在传播媒体上发表的作品“移植”到网站上使用,或将他们发表在一个网站上的作品擅自“移植”到自己的网站上使用,由此产生了许多版权纠纷。如果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处理起来就比较困难,因为它们都直接涉及到版权人是否有权控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问题,而这在我国《著作权法》里是找不到的,这就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肯定。
例如,“瑞得(集团)公司诉宜宾市翠屏东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版权侵权案”就是这样一起案例(6)。原告瑞得公司设立“瑞得在线”网站,并在每个栏目的主页上有特定标志。可是,在1998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设立的“东方信息公司”网站主页内容与“瑞得在线”主页部分内容相似,并且进行了公证。后来原告依法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被告侵犯其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又未向原告支付报酬,而使用原告享有版权的主页上的内容设计,并将该主页上载到国际互联网络,而且在其主页上设立“商业性征集广告”等栏目,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及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承担相应责任。这说明法院既然认为擅自将他人享有的版权上载到互联网构成对版权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犯,那就说明法院认定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属于受版权人控制的作品方式之一。
从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现状来看,版权人无疑也需要网络传播权。而频频出现的“涉网纠纷”就说明了这一点。并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条约WCT和WPPT的出现说明网络传播权已被提到了版权国际保护的桌面上。上文提到网络传播权的三种模式即“隐含式”、“重组式”和“新增式”,有些专家认为可以采取“隐含式”网络传播权来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7)。因为从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之规定的版权人各项专有权来看,发行权、公开表演权和播放权最有可能解释为“隐含”的网络传播权。
但从国外立法情况比较中,大多数专家认为发行、公开表演、播放权这三项权利包含不了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发行”指向公众提供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作品复制件的行为,而网络传播并未导致有形载体转移,因此不能称之为发行。而“表演”从传统习惯来讲,仅指现场表演,即实物在现场表演,更不用说网络传播了。“播放”指通过广播电视对作品的传播,而网络传播显然是不同于广播,而不能被广播所包容。可见这种“隐含式”的解决方式是不妥贴的,但是上述的“涉网案件”的判决似乎也都表明网络传播权的问题是根据现有法律就可以解决的。
有些法学专家认为主要有两方面的依据,一是网络传播权是必定存在复制的,因此借助《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可以达到保护版权人的目的。而其中有些复制(上文提到的“浏览”)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不需要取得版权人的授权外,复制作品都必须取得版权人的授权,否则即构成侵权(8)。虽然与网络有关的作品复制的范围和性质还有些争议,国内外的专家也没有形成共识,但像作品数字化这样明显的复制不论在国外还在国内早已形成了结论。因此,擅自将他们的作品数字化,上载到互联网,存储在互联网的服务器中的行为至少侵犯了复制权。
二是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并没有将版权人的专有权利所涉及的作品使用方式作穷竭式的列举。该项规定“版权人享有以复制、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一个“等”字为版权的权利扩展提供了可能。伴随现在网络媒体迅速发展的现实,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应当属于《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所规定的“等”作品使用方式中的一种(9)。因此,未经版权人允许在网络上传播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在最高司法解释没出台以前,这种解释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也不是立法机构作出的立法解释。而且《著作权法》对表演者、广播组织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有的权利作了穷尽式的列举。网络传播权无法被解释在内。相反MP3的普遍采用,使大量的录音制品得以在网络上传播,网上广播甚至网上实况也在迅速发展。因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广播组织者等显然也需要拥有网络上的传播权。WPPT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分别就其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在网络上的传播享有专有权”。而最高法院也根据这一点,将网络传播作品作为著作权法的一种传播方式肯定下来(10)。
因此,我认为知识产权的各项权利都是随着传播技术发展起来的,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作品的传播方式也应与数字化相融合。因此,综合性的广义的传播权是版权保护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结语
应当指出,国际互联网已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尤其是传统的获得与使用信息的方式,传统的对版权的法律保护手段已不能保护其在虚拟空间的对其作品所拥有的独占性权利,版权人的利益岌岌可危,知识产权法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因而在现有的尚不完善的网络技术基础上,对知识产权法进行适当的修正以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是必须面对的现实。
注释
1、以郑成思为代表的一批知识产权专家坚持认为这是一种“复制”,因为它没有任何创新,而国内另一派学者则认为应该是“演绎”,因为数字化是一种全新的东西。应当指出,“演绎”说是站不住脚的,在国际各国立法即著作权相关国际条约中,也都认为这是一种“复制”,而非什么演绎。
2、参见汤兆志,《网络传输的著作权保护-----谈六作家诉“北京在线”著作权侵权案》,《著作权》2000年第1期,第8-11页。
3、参见薛虹《因特网上的版权及有关权保护》,载《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郑成思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参见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5、参见蒋志培,《依法加强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著作权》2001年第1期,第49页。
6、参见徐清玲:《国际互联网环境下有关版权问题的权利》,载《知识产权文丛》(第四卷),郑成思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参见李明德,《数字化和因特网环境中的版权保护》,《著作权》2000年第3期,第21页。
8、参见《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
9、参见杨柏勇,《著作权法对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法律适用》,《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2期第28页。
10.但我国的做法与国际通行的传统版权保护原则并不一致,国际通行的传统版权保护原则是一种严格责任。参见《版权法》P225-230,郑成思著,1997年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参考文献
1、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1日版。
2、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1日出版。
3、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四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1日版。
4、徐清玲:《国际互联网环境下有关版权问题的权利》引自《知识产权文丛》(第四卷。)
5、杨柏勇:《著作权法对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法律适用》,引自《电子知识产权》,电子工业出版社。
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日内瓦1996、12、20)。
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日内瓦1996、12、20)。
8、《北京知识产权审判案例研究》法律出版社(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编)2000年8月1日版。
9、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10、《电子知识产权》编辑部,《电子信息产业知识产权研究》,电子工业出版社。
11、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2、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电力公司信息安全的主要风险分析
信息安全风险和信息化应用情况密切相关,和采用的信息技术也密切相关,电力公司信息系统面临的主要风险存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1)计算机病毒的威胁最为广泛:计算机病毒自产生以来,一直就是计算机系统的头号敌人,在电力企业信息安全问题中,计算机病毒发生的频度大,影响的面宽,并且造成的破坏和损失也列在所有安全威胁之首。病毒感染造成网络通信阻塞,系统数据和文件系统破坏,系统无法提供服务甚至破坏后无法恢复,特别是系统中多年积累的重要数据的丢失,损失是灾难性的。
在目前的局域网建成,广域网联通的条件下,计算机病毒的传播更加迅速,一台计算机感染病毒,在两三天内可以感染到区域内所有单位的计算机系统。病毒传播速度,感染和破坏规模与网络尚未联通之时相比,高出几个数量级。
(2)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企业网络的联通为信息传递提供了方便的途径。企业有许多应用系统如:办公自动化系统,用电营销系统,远程教育培训系统等,通过广域网传递数据。企业开通了互联网专线宽带上网,企业内部职工可以通过互联网方便地收集获取信息,发送电子邮件等。
网络联通也带来了网络安全问题。企业内部广域网上的用户数量多且难于进行管理,互联网更是连接到国际上的各个地方,什么样的用户都有。内部网,互联网上的一些用户出于好奇的心理,或者蓄意破坏的动机,对电力公司网络上的连接的计算机系统和设备进行入侵,攻击等,影响网络上信息的传输,破坏软件系统和数据,盗取企业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非法使用网络资源等,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更有极少数人利用网络进行非法的,影响国家安定团结的活动,造成很坏的影响。
如何加强网络的安全防护,保护企业内部网上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的安全,保证对信息网络的合法使用,是目前一个热门的安全课题,也是电力企业面临的一个非常突出的安全问题。
(3)信息传递的安全不容忽视:随着办公自动化,财务管理系统,用电营销系统等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系统投入在线运行,越来越多的重要数据和机密信息都通过企业的内部广域网来传输。同时电力公司和外部的政府,研究院所,以及国外有关公司都有着许多的工作联系,日常许多信息,数据都需要通过互联网来传输。
网络中传输的这些信息面临着各种安全风险,例如被非法用户截取从而泄露企业机密;被非法篡改,造成数据混乱,信息错误从而造成工作失误。非法用户还有可能假冒合法身份,发送虚假信息,给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带来混乱,造成破坏和损失。因此,信息传递的安全性日益成为企业信息安全中重要的一环。
(4)用户身份认证和信息系统的访问控制急需加强:企业中的信息系统一般为特定范围的用户使用,信息系统中包含的信息和数据,也只对一定范围的用户开放,没有得到授权的用户不能访问。为此各个信息系统中都设计了用户管理功能,在系统中建立用户,设置权限,管理和控制用户对信息系统的访问。这些措施在一定能够程度上加强系统的安全性。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部分应用系统的用户权限管理功能过于简单,不能灵活实现更细的权限控制,甚至简单到要么都能看,要么都不能看。二是各应用系统没有一个统一的用户管理,企业的一个员工要使用到好几个系统时,在每个应用系统中都要建立用户账号,口令和设置权限,用户自己都记不住众多的账号和口令,使用起来非常不方便,更不用说账号的有效管理和安全了。
如何为各应用系统提供统一的用户管理和身份认证服务,是我们开发建设应用系统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共性的安全问题。
(5)实时控制系统和数据网络的安全至关重要:电网的调度指挥,自动控制,微机保护等领域的计算机应用在电力企业中起步早,应用水平高,不但实现了对电网运行状况的实时监视,还实现了对电网一次设备的遥控,遥调以及保护设备的远方管理。随着数据网的建设和应用,这些电网监视和控制方面的系统逐步从采用专线通道传输数据转移到通过数据网络来传送数据和下发控制指控令。由于这些计算机系统可以直接管理和操作控制电网一次设备,系统的安全可靠,数据网的安全可靠,信息指令传输的实时性等直接关系着电网的安全,其安全等级要求高于一般的广域网系统。
同时,这些电网控制和监视系统中的许多信息又是生产指挥,管理决策必不可少的,需要通过和生产管理局域网互联,将数据传送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供各级领导和各专业管理人员察看,使用。数据网和生产管理局域网的互联带来了不同安全等级的网络互连的安全问题。
(6)电子商务的安全逐步提上议事日程: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电力市场,用电营销,财务管理等业务中的深入应用,电子商务在电力企业的应用开始起步。例如:电力市场系统中发电厂和电网公司之间的报价,电力交易,电费结算等都将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来实现和完成,这可以视为电子商务中常提到的B2B模式。用电营销系统中的电费计费结算,用户买电交费,银电联网代收电费等,是典型的电力公司和用户之间的电子交易,可以视为电子商务中的B2C模式;以后还有物资采购等方面的电子商务系统。
随着电子商务在电力企业中的应用逐步推广和深入,如何保障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即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也会越来越突出。
二、解决信息安全问题的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要建立完整的信息安全防护体系,绝不能一哄而上,必须分清需求的轻重缓急,根据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结合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的步伐,统一规划,分步建设,逐步投资。
1、做好安全风险的评估。进行安全系统的建设,首先必须做好安全状况评估分析,评估应聘请专业信息安全咨询公司,并组织企业内部信息人员和专业人员深度参与,全面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找出问题,确定需求,制定策略,再来实施,实施完成后还要定期评估和改进。
信息安全系统建设着重点在安全和稳定,应尽量采用成熟的技术和产品,不能过分求全求新。
培养信息安全专门人才和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与信息安全防护系统建设同步进行,才能真正发挥信息安全防护系统和设备的作用。
2、采用信息安全新技术,建立信息安全防护体系
企业信息安全面临的问题很多,我们可以根据安全需求的轻重缓急,解决相关安全问题的信息安全技术的成熟度综合考虑,分步实施。技术成熟的,能快速见效的安全系统先实施
3、计算机防病毒系统
计算机防病毒系统是发展时间最长的信息安全技术,从硬件防病毒卡,单机版防病毒软件到网络版防病毒软件,到企业版防病毒软件,技术成熟且应用效果非常明显。防病毒软件系统的应用基本上可以防治绝大多数计算机病毒,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
在目前的网络环境下,能够提供集中管理,服务器自动升级,客户端病毒定义码自动更新,支持多种操作系统平台,多种应用平台杀毒的企业版杀毒软件,是电网公司这样的大型企业的首选。个人版本的杀毒软件适合家庭,小规模用户。
4、网络安全防护系统
信息资源访问的安全是信息安全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信息系统建设的设计阶段,就必须仔细分析,设计出合理的,灵活的用户管理和权限控制机制,明确信息资源的访问范围,制定信息资源访问策略。
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信息系统,可以通过采用增加安全访问网关的方法,来增强原有系统的用户管理和对信息资源访问的控制,以及实现单点登陆访问任意系统等功能。这种方式基本上不需要改动原来的系统,实施的技术难度相对小一些。对于新建系统,则最好采用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技术,来实现不同系统通过同一个用户管理平台实现用户管理和访问控制。
5、开展信息安全专题研究,为将来的应用做好准备
电网实时监视与控制系统的安全问题要求更高,技术难度更大,应开展专题研究。
国家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对电网实时监视与控制系统的安全问题高度重视,专门发文要求确保电网二次系统的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安全,要实现调度控制系统,数据网与其他生产管理系统和网络的有效隔离,甚至是物理隔离。
6、电子商务安全需要深入研究和逐步应用
电子商务的安全牵涉很多方面,包括严格,安全的身份的认证技术,对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实现加密传输,采取数字签名技术保证合同和交易的完整性及不可否认性等。这些方面又与信息安全基础技术平台密切相关,因此安全基础平台的建设对于电子商务的安全应用是至关重要的。目前已经有电子商务的应用系统投入在线使用,我们必须加快对电子商务的安全的研究和应用,否则将来会出现因电子在线交易不安全,不可靠的而导致电子商务系统无人敢用的局面。
7、依据法规,遵循标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信息安全的管理包括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任的分化,策略的规划,政策的制订,流程的制作,操作的审议等等。虽然信息安全"七分管理,三分技术"的说法不是很精确,但管理的作用可见一斑。
三、解决信息安全问题的思路与对策
电力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相对来说还是一个较新的话题,国内其他电力企业也在积极研究和探讨,以下是一些粗浅的看法。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企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在信息安全方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信息网络安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有专门的部门负责信息安全的管理和执法。企业首先必须遵守国家的这些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企业也必须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来建立自己的管理标准,技术体系,指导信息安全工作。学习信息安全管理国际标准,提升企业信息安全管理水平
国际上的信息技术发展和应用比我们先进,在信息安全领域的研究起步比我们更早,取得了很多的成果和经验,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国际标准来指导我们的工作,提高水平,少走弯路。
信息安全是企业信息化工作中一项重要而且长期的工作,为此必须各单位建立一个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常设机构,明确领导,设立专责人长期负责信息安全的管理工作和技术工作,长能保证信息安全工作长期的,有效的开展,才能取得好的成绩。
2、开展全员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
安全意识和相关技能的教育是企业安全管理中重要的内容,信息安全不仅仅是信息部门的事,它牵涉到企业所有的员工,为了保证安全的成功和有效,应当对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用户,技术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减少人为差错,失误造成的安全风险。
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还应该注意安全知识的层次性,主管信息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或各级管理人员,重点是了解,掌握企业信息安全的整体策略及目标,信息安全体系的构成,安全管理部门的建立和管理制度的制定等;负责信息安全运行管理及维护的技术人员,重点是充分理解信息安全管理策略,掌握安全评估的基本方法,对安全操作和维护技术的合理运用等;用户,重点是学习各种安全操作流程,了解和掌握与其相关的安全策略,包括自身应该承担的安全职责等。
3、充分利用企业网络条件,提供全面,及时和快捷的信息安全服务
山东省电力公司广域网联通了系统内的各个二级单位,各单位的局域网全部建成,在这种良好的网络条件下,作为省公司一级的信息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应建立计算机网络应急处理的信息与技术支持平台,安全公告,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提供安全软件下载,搜集安全问题,解答用户疑问,提供在线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并为用户提供一个相互交流经验的场所。网络方式的信息服务突破了时间,空间和地域的限制,是信息安全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方式。
4、在发展中求安全
没有百分之百安全的技术和防护系统黑客技术,计算机病毒等信息安全攻击技术在不断发展的,人们对它们的认识,掌握也不是完全的,安全防护软件系统由于技术复杂,在研制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这势必决定了安全防护系统和设备不可能百分百的防御各种已知的,未知的信息安全威胁。
不是所有的信息安全问题可以一次解决
人们对信息安全问题的认识是随着技术和应用的发展而逐步提高的,不可能一次就发现所有的安全问题。信息安全生产厂家所生产的系统和设备,也仅仅是满足某一些方面的安全需求,不是企业有某一方面的信息安全需求,市场上就有对应的成熟产品,因此不是所有的安全问题都可以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
5、解决信息安全问题不可能一劳永逸
关键词:环境环境犯罪环境刑法完善
197刑法典的进步方面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但同时我国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于是打击环境犯罪,加强环境刑法保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有鉴于此,我国于1997年修订了原有的《刑法》。1997刑法典中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设制,突破了我国以往的环境犯罪立法模式——即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都有惩治环境犯罪的规定的状况,明确了对各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处罚,标志着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迈出了一大步。
笔者通过比较,总结出97刑法典以下几点显著的进步:
1.1体系更科学97刑法典设专章专节集中对各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作了系统而科学的规定。这一修订突破了我国以往的环境犯罪立法模式——即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都有惩治环境犯罪的规定的状况。这使得我国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体系更科学更完善。
1.2拓展了环境犯罪的外延97刑法典将环境犯罪分为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罪两类。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这一变化扩大了环境犯罪的范围,更为全面和科学。
1.3改变对环境犯罪刑罚的规定,加强了打击力度97刑法典提高了部分破坏环境和资源的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同时对原属行政制裁的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的行为做了修改,将其纳入刑法惩治范围。
1.4提高了罚金刑在惩治环境犯罪中的地位97刑法典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各罪名均规定有罚金刑,而且在对环境犯罪设定罚金刑时并没有对罚金的具体数额做限制性规定,而是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1.5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97年刑法改变了1979年刑法中追究直接负责人责任的规定,不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还对增加了单位刑事责任,给予单位一定形式的惩罚。这样有利于督促单位生产、经营合法化、减少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可能。
2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立法存在的缺陷
1997年新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将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推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高度,在惩治环境犯罪和保护环境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从刑法修订到目前,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刑法中关于污染环境犯罪规定的不足和缺陷日益暴露,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立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的缺陷:
2.1立法体例上的缺陷尽管现在关于环境犯罪客体的学说有很多,而且社会管理秩序说在很长一段时间在我国理论界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是,随着现实的发展和对法律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已经不合适宜了,现在比较科学合理的学说应该是以环境权说,也就是环境犯罪的客体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适宜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2.2具体条文表述的缺陷97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一些具体罪的罪状叙述不明,可操作性不强。大多数条文中包含了大量“后果特别严重”、“数量较大”及类似表述。但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这些条件尚未有司法机关所做出的明确解释。
2.3刑罚上的缺陷依据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刑罚的规定,现有的环境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偏轻,已经不适应现有的状况了。立法应该考虑适当的加重对环境犯罪的刑罚力度,增加刑法的威慑力。
3建议
现实呼唤更为完善的环境犯罪刑事法律来打击猖獗的环境犯罪,维护人类的环境权益和生存环境。笔者针对我国现阶段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的缺陷,在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优点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提出以下拙见:
3.1建立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特色原则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除了要遵循刑法的普遍原则外,还应拥有自身的特色原则。
第一、预防为主原则。环境刑法的制定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前瞻性,不能等到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危害已经发生了才起用刑法这道防线。笔者认为,预防为主的原则具体到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中可以有以下几个规定:增设资格刑、引进过失危险犯,适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等等。
第二、协调性原则。在制定和适用环境犯罪刑事法律规范时可以将刑法同有关环境的行政法规相衔接,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这就要求我们完善现有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在现有的刑法之外,辅以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和有关的补充规定。
第三、可操作性原则。笔者建议应该条文中“后果”、“数量”做出相对明确的界定标准,便于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实践操作。
3.2立法体例上建立特别立法模式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修订刑法典的形式。但随着现实发展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笔者认为,特别立法模式更为科学。制定专门的环境刑事法能系统地规定环境犯罪,使各个罪之间具有统一性、协调性,有统一的环境刑事法律原则做指导,有更科学的刑罚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从而能更好的判定环境犯罪的罪与非罪,判定罪的性质、判处刑罚,打击环境犯罪。
3.3刑事程序法的修善目前我国对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追究适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但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很多情况下难以有效地追究环境犯罪行为,致使环境刑法有时形同虚设。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诸多方面加以完善。例如,为避免因立法标准过严导致犯罪逃避制裁的现象发生,可以针对环境犯罪适当放宽立案的标准,把主观标准改为客观标准;针对环境犯罪的特性,应该对环境犯罪制定一套特殊的追诉时效等。
本文仅是在对环境犯罪相关基础理论和学说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研究和借鉴国外的环境犯罪的成功作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就现阶段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相信以后随着众多学者对环境犯罪理论的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我国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会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郑昆山.论我国环境犯罪防制之道[J].东海法学研究.1995.(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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