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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publicadministrationresearchusuallyhastwokindofentirelydifferentstandpoints:Superintendent''''sstandpointandpublic''''sstandpoint.Standsinsuperintendent''''sstandpoint,thepublicadministrationresearchmainattentiontakesthepublicinterestspokesmanandvindicator''''sPublicsector,howcancarryontheeffectivemanagementtothepublicaffairs.Standsinpublic''''sstandpoint,thepublicadministrationresearchmainattention“howcanthecitizenobtainthethingwhichfromgovernmenttheretheyneed”(thenote:HowardFrant:UsefultoWhom?PublicManagementResearch,SocialScience,andtheStandpointProblem,InternationalPublicManagementJournal,Volume2,Number2,1999,p.324.).
keyword:Publicinterest;Modernagepublic;Publicadministration;Managementessence
引言
显然,这两种立场都没有脱离公共利益这个核心问题:前者以“公共部门如何实现和服务于公共利益”为焦点;后者以“公共利益是怎样被实现的”为焦点。进一步对比可以发现,前一种主张所说的公共利益多半是抽象的,而后一种主张则意指现实的公共利益,它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
事实上,研究公共利益时有两个关键问题不容回避。第一,公共利益是抽象的(虚幻的)还是现实的(具体的)?第二,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完全一致吗?围绕这两个问题,本文将在区分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概念差别的基础上,界定公共利益的本质内涵;进而力图阐明公共利益乃是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
一、对“共同利益”的概念辨析
“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在词源上有很大的“相似性”。通常所说的“共同利益”有两个英文词与其相对应,即commoninterest和generalinterest。按《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common在被解释为“共有的、共同做的、共同受到的”时,是指“两个人或更多人,或者是团体、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所享有的东西,所做的事情,或是属于他们的东西、对他们有影响的东西”。而general则被解释为“普遍的、全面的”,此时它指“影响所有人或绝大多数人(的事物)”。(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页、第612页。)
可见,“共同利益”首先是指“多数人”的利益。“多数人”可能是指两个人、少数几个人、绝大多数人甚至是所有人。他们都可能从“共同利益”中获益或受其影响。这是共同利益的相对普遍性。
同时,“共同利益”是被“共享的、共有的、共同承担的、或者是共同受到影响的”。它与共同的立场、共同的行动相关。它不局限于某个单个的个体,不可能也不应该为其所独有。这是共同利益的不可分割性。
通常,共同利益可以指代共同体利益,或是利益关系的产物。我们将分别阐述这两种指代关系。
(一)共同利益与共同体利益
共同体是个宽泛的概念。一个组织、一个社区、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甚或是整个人类社会,都可以分别看作是共同体。作为现实的载体,这些不同层次的共同体都存在着自身的利益,因而可以分别被看作是利益共同体。在对这些利益共同体进行考察时,可以采取几种视角:一是以单个的利益共同体为单元,分析其共同利益的属性;二是以不同层次利益共同体的相对关系为单元,分析共同利益的相对性。
1.共同体的规模与共同体利益
共同体是由相关成员组成的。其成员数量的多少,影响着共同体利益的内容。既然共同体利益不局限于某个或某些特定成员,它就应该是绝大多数成员或者是所有成员共同的利益诉求。共同体规模越小,共同体利益的内容越简单、越狭窄;共同体规模越大,共同体利益的内容越复杂、越广泛。但无论如何,共同体利益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这是由利益需求“总量”和利益差异程度所决定的。
最为主要的是,共同体规模制约着共同体利益的认可和确认。在共同体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利益聚合比较容易实现;或者说共同利益容易被认可和确认。随着共同体规模的不断增大,利益的差别性和多样性使得共同利益的“形成”越来越困难,因此也只能在形式上用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来代表共同体利益。这在实践中存在困境:“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中原则是否忽略甚至是侵犯了少数人的利益?
通常认为,不管采取怎样的表达机制,共同体利益在形式上的“一致性”并不能抹杀其实质上的“普遍性”或“差异性”。如果少数人的利益被忽略或侵犯了,他们就会游离于共同体之外,共同体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共同体总要采取一些救助弱势群体的措施。其背后的逻辑是:这些少数人的“共同利益”虽然在形式上没有得到确认,但在实际上应该得到实现。就是说,共同体利益并不以大多数人主观的确认和认可为限度,它还包括一些客观的、在特定时期内没有得到确认和认可的利益。
比如,人们在和平时期可能并不会感受到共同体安全的重要性;一旦共同体安全受到威胁时,任何成员都不可能否认共同体安全乃是最大的共同体利益。再比如,在追求共同体利益的过程中,共同体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可能被“无意”地破坏了,此前似乎没有人意识到“外生的”自然环境也是共同体利益;当共同体的发展受到自然环境的惩罚或威胁时,保护自然环境就会理所当然地成为共同体利益。可见,形式上的共同体利益并不能抹杀那些客观的、具有普遍影响力的潜在共同利益。
这表明,共同体利益并不否认差异性和客观性,它既包括形式上的“共同利益”,也包括客观的“普遍利益”。
2.共同体的层次与共同体利益
既然共同体及其组成部分都可以看作是利益实体,那么就应该考虑到不同层次共同体及其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从纵向一体化的角度而言,人类社会这个最大的共同体是由若干层次的次级共同体按一定规则组成的。高一层级的共同体利益制约着低层级的共同体利益,两者之间也可能存在某种形式的冲突。比如,我们可以把人类社会看成是由国家组成的共同体,国家本身也可以看作是次级的共同体。基于国家利益,一些国家在工业发展的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这是对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威胁;同样,一些核大国发展核力量形成核威慑也是对人类社会安全与和平的挑战。这是国家利益与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另一方面,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以及其他形式的国家间合作,则是协调国家间利益关系、维护人类社会“共同体利益”的措施。
3.共同体的性质与共同体利益
以上,我们只是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探讨了共同体利益。事实上,除了规模之外,共同体的性质也是影响共同体利益的重要因素。比如,对于组织这类利益共同体来说,我们可以简单地将其区分为“公共的”或是“私人的”。这近似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显然,两者都具有各自的共同利益,但因为性质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其共同体利益也有所不同。这正如斯托克斯所说,“‘公共’与‘私营’之间的根本区别并不是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区别,而是追求公共利益与追求私人所得之间的区别”(注:DavidMathasen:TheNewPublicManagementandItsCritics,InternationalPublicManagementJournal,Volume2,Numberl,1999.)。
在这里,政府被看作是代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公共部门。这种传统的看法受到了公共选择理论的挑战。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也是有自身利益的,因而并不见得能够代表公共利益。事实上,这种冲突可以用共同体利益来解释。布坎南等人所说的“政府的自身利益”近似于政府这个公共组织的共同体利益,而斯托克斯所说的“公共利益”乃是社会这个共同体的利益。传统观点认为,这两种共同体的利益根本一致;而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两者可能相分离。可见,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并不等同于公共利益,这取决于共同体利益的指向。
这种逻辑同样适用于对国家、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分析。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都不能被看作是纯粹的利益共同体,但它们在形式上具有利益共同体的某些特征。如果将国家看作是最大的利益共同体,那么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别可以看作是次级的利益共同体。我们通常所说的“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在这里都可以理解为低层级的共同体利益。它们是其成员的“共同利益”,在各自的范围内也都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它们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并不少见。这种冲突再次表明:不同层级共同体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国家利益显然是高于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
上述分析表明,共同体利益首先是共同利益,它是共同体成员利益的综合。随着共同体规模的扩大和层级的提升,共同利益聚合的过程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同时,在探讨共同体利益是否是共同利益时,必须选定合理的参照系、辨别其适用范围。因为低层级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并不一定是高层级共同体的共同利益。
(二)作为利益关系产物的共同利益
在探讨共同体利益时,实际上是从静态意义来理解共同利益的。除此之外,共同利益也表达了利益主体横向的利益关系。通常认为,“由于利益自我性和社会性的作用,任何利益关系中都包含着三种利益内容,即利益关系两个原构利益主体的利益及其相互结成的共同利益”。确切地说,共同利益乃是“利益关系中的第三种利益”(注: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0、61页。)。对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地引伸:
1.共同利益的动态变化性
尽管利益关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按照上述逻辑,如果利益关系发生变化,那么其所产生的“第三种利益”也会随之变化。从这一意义上说,共同利益也具有动态变化性,而且在变化过程中其主体内容也将有所调整。这使得共同利益本身也是一个难以完全把握的概念。如果仅仅是共同利益的内容发生变化,那么共同利益的公共性或私人性就不会变化;如果两者同时发生变化,那就意味着利益关系本身发生了变化。显然,两个私营机构为垄断市场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及其共同利益,与基于合作性地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及其共同利益有着本质的区别。这意味着共同利益作为利益关系的产物,可能在其动态变化过程中改变其公共的或私人的属性。
2.共同利益的本质属性
如果我们承认利益的普遍性以及利益驱动假设的话,那么就同样应该承认利益关系的普遍性。也就是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可能会发生潜在的或现实的利益关系。但在利益关系形成的过程中,由于“原构利益主体”的性质不同,所产生的“第三种利益”也可能具有不同的性质。两个公共机构基于公共目的而产生的利益关系及共同利益,显然与两个私营部门基于私人目的产生的利益及其共同利益有所不同。换言之,不同利益关系产生了不同的共同利益。这些共同利益可能具有私人的性质,也可能具有公共的性质。
由此可见,共同利益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难以分辨,这取决于作为共同利益基础的利益关系的本质属性及其动态变化性。或者说,不能仅仅从概念上将共同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尽管公共利益也具有共同利益的某些属性。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呢?
二、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共同利益并不一定是公共利益”(注:陈庆云:“公共管理基本模式初探”,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8期,第37页。),尽管二者之间具有某种特殊的联系。要揭示两者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对“公共利益(publicinterest)”作出概念上的界定。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
按照《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public意味着“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者是“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尤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的)”。(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6页。)在这里,公众是一个集合名词,公众组成的群体可以看作是共同体。因此公共利益首先与共同体利益相关。不过这个由单个公众以一定方式组成的共同体,与由单个个体组成的私人性质的共同体存在实质性差别。前已述及,共同体的性质和价值取向决定了共同体利益的性质。基于这种认识,公众组成的共同体已经包含着公共性而不是私人性的内涵。
其次,公共利益意为“公众的或与公众有关的”,它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这也决定了现代公共管理转向公众立场是合情合理的)。不过,公众利益并不能代替公共利益。因为公众利益既有纯私人性质的,也有公共性质的;公众除了消费公共物品之外;还大量地消费私人物品。反之,公共利益则应该代表公众利益,否则它就失去了依托而成为一个纯粹抽象的概念。
再次,公共利益与中央或地方政府的供给相关。这是由政府的公共特性所决定的。尽管在公共选择学派看来,政府也具有自利性,但谁都无法否认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这一方面,往往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即因为政府是代表者和维护者,而认为公共利益只能由政府来维护、增进和分配。这排除了政府以外社会主体的补充作用。事实上,西方国家大量出现的志愿性团体、社区自治,以及“治理(govenance)”概念的提出都表明:“政府并不是唯一的提供者”(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参与也同样可以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
(二)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
作为共同体利益和公众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往往被当成一种价值取向、当成一个抽象的或虚幻的概念。以公共利益为本位或是以私人利益为本位,并没有告诉人们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它只阐明了利益的指向性。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利益也具有一些基本的属性。
1.公共利益的客观性
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尤其是那些外生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之所以如此,那是因为这些利益客观地影响着共同体整体的生存和发展,尽管它们可能并没有被共同体成员明确地意识到。
2.公共利益的社会共享性
既然公共利益是共同利益,既然它影响着共同体所有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那么它就应该具有社会共享性。这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所谓社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相对普遍性或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第二,所谓共享性既是指“共有性”,也是指“共同受益性”。并且这种受益不一定表现为直接的、明显的“正受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事实上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潜在威胁。
以上两种特性都是从抽象的意义上来讲的,但公共利益并不是完全虚幻的概念。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是公共利益主要的现实的物质表现形式。一般认为,“公共物品是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货物。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非排他性是使用者不能被排斥在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如果将非排他性看作是源于产权而派生出的特性的话,那么,它在形式上保证了公共物品“共有”的性质。而非竞争性则从实际上保证了公共物品可以是“共同受益”的。这决定了公共物品是公共利益的物质表现形式;进而,公共物品的现实性决定了公共利益也是现实的而非抽象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共物品的这种特征往往被误解,即公共物品往往被理解为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不能否认这样的公共物品的确存在,但不能借此认为所有的公共物品都应该具有这种特征。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事实上是通过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物品来实现的。
从纵向上来说,我们可以根据共同体利益的层次性来界定公共物品的层次性:(1)全球性或国际性公共物品:世界和平、一种可持续的全球环境、一个统一的世界商品及服务市场和基本知识,都是国际公共物品的例子。(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页。)(2)全国性公共物品:提供宪法、法律等制度安排,国家安全和防务,发展初等教育,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跨地区的公共设施(比如道路),都是全国性公共物品。(3)地方性公共物品:地方基础设施(比如城市道路)、垃圾处理、街道照明、警察保安等都属于地方性公共物品。(4)社区性公共物品:社区绿化与环境、社区治安、社区基础设施等乃是社区性公共物品。
从横向上来说,同一层次的公共物品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1)基础性的公共物品,主要是指基础设施一类的公共工程。(2)管制性的公共物品,指宪法、法律等制度安排以及国家安全或地方治安。(3)保障性公共物品,比如社会保障、疾病防治。(4)服务性公共物品,比如公共交通、医疗卫生保健等服务性公共项目。
由此可见,公共物品的层次性和多样化实际上代表着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化。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就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现实的概念了。这是现代公共管理探讨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从而确保公共利益的有效增进和公平分配的基础。
三、公共利益: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
从上述对公共利益本质属性的阐释中可以看出,既然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共享性,既然它具有相对普遍的影响力,那么确保公共利益的增进和分配就应当是公共管理的根本目的。正如本文开头提到的那样,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传统观点基本上秉持着管理者的立场,即以政府公共管理作为核心研究对象。这对于探讨政府这个最大的管理主体如何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是大有稗益的。不过,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却力图改变这种立场,顾客取向和结果取向并不仅仅是政府公共价值观念转型的目标,它也蕴含着公共文化转型的核心内容。同时,市场化供给机制的引入似乎并没有将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政府身上——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甚至是公民个人或公民团体的参与同样能够带来有效的产出和更高的绩效水平。因此,转向公众立场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现实基础。
站在公众的立场上,公共利益是现实的。它表现为公众对公共物品的多层次、多样化、整体性的利益需求。这些需求与公众个人对私人物品的需求相区别。后者可以通过在市场中进行自由选择、自主决定而得到实现;而前者则需要集体行动、有组织的供给方式才能得到满足。毫无疑问,政府是最大的、有组织的供给主体,这由政府传统的公共责任所决定。但仅仅有公共责任并不能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政府的能力和绩效状况是最终的决定性因素。
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是对传统政府理论和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的批判。批判的焦点在于政府组织的低效率并不能有效满足公众的需求。即使对这一相对普遍的现实忽略不计,也应当承认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基于这两大前提,必然要求寻求政府以外的社会力量。从西方七十年代以来的公共行政改革实践来看,基本上都倾向于放手让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参与公共物品的供给。改革的成功经验都贯穿着“政府不必是唯一提供者”的多元化主体信念。这一信念应当这样理解:
第一,政府的有限能力决定了它不可能提供所有的公共物品。建立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关系是必然的理性选择,也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公共利益的组织基础。
第二,这一信念意味着政府不必直接提供某些公共物品,它可能通过有效的、激励性的制度安排来鼓励其他社会主体参与供给,也可能通过集体购买的方式满足公众的需求。这样,政府既不必在力所不及的情况下直接提供公共物品,也能够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
第三,政府虽然不必是唯一的提供者,但政府的某些传统责任和职能是不能放弃的,而且某些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也就是说,主张多元化供给并不能全盘否认政府的作用。政府毕竟是最核心的公共管理主体。
二是强化学术交流,促使理论水平得到提升:通过调查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医院在公共卫生管理知识体系方面,还比较的缺乏,那么在实践的过程中,就需要会不断总结各类医疗结构开展公共卫生管理的经验。以公共卫生为主题,将相关形式的学术讲座以及学术交流活动给定期开展下去,对国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管理的成功经验进行大力学习和借鉴,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管理的理论体系进行逐步构建和完善。
三是要开展公共卫生知识培训,促使医务人员的公共卫生知识水平得到提升:要以公共卫生知识为核心,大力培训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院的领导和管理工作人员,将临床一线的医务人员作为培训的重点,以便促使全体工作人员都可以对传染病防控知识进行熟练的掌握。将公共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医院中广泛传播,对医务人员的公共卫生观念进行树立,促使医院工作人员的预防医学知识水平得到大力提高,从而促使医务人员能够对公共卫生责任主动承担。
四是要构建一个桥梁,促使医院能够和疾病控制机构进行信息沟通:要结合具体情况,将协调和沟通机制构建于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之间,促使双方能够更加密切的合作,进行信息交流,结合双方的需求,对疾病控制工作计划进行科学制定,并且将运行机制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预案充分纳入考虑范围,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检查,并且进行必要的演练。
五是将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给充分发挥出来,促使社会参与得到实现:非政府组织在诸多方面,都具有很大的优势,如社会动员、公众参与、普及预防医学知识方面等等。因此,就需要将非政府组织的优势给充分发挥出来,对卫生科普知识大力普及和推广,将一系列形式给利用起来,如广播、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将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泛开展于社会公众之间,指导群众在看待公共卫生问题时,需要坚持科学的行为和方式。
医院的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是新医改下产生的两种有效新的制度,给信息系统的改革和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突破了传统管理模式带来的弊端,可以准确﹑迅速地对相关医疗信息进行统计与分析,对公立医院的开支有着比较清楚的了解,便于对财务的管理和规范。在看到新医改给信息系统带来的变化同时,也应看到目前在公立医院中,财务信息管理标准化程度并没有预期的那么高,连接医院信息系统平台的数据接口,没有做到清晰﹑准备地对接,同一指标在不同的财务分析中出现数据不一致的问题,这都给目前的财务管理带来不便。信息系统的提高,需要在新医改的政策指引下,结合公立医院的实际情况,有步骤地有序进行。
2新医改下公立医院财务管理的策略
2.1加强财务审批制度,有效控制医疗成本
健全公立医院的财政审批制度,注重医院的财政支出管理,压缩和节制不合理开支,减少资源的浪费,杜绝盲目开支,严格审查医院的支出情况,做到每笔帐都既要记录在册,严格审批。公立医院要做到合理开源节流,规范资金的支出和利用,合理调整医药结构,根据医院的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的药价,不能把医院的收入增长转移到病患的药价上,影响到老百姓的就医治疗。明确医院的固定资产清查,尽可能做到成本结构的最优化,保障医院的有序﹑健康发展。公立医院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时,要注意将成本节约的责任落实到每个责任人身上,尽可能减少医疗浪费,为患者制定出节约的就医成本。
2.2发挥监督和绩效分配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公立医院需要发挥监督机制,综合利用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内部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对医院的不合理﹑不规范的财务行为进行监督。公立医院在进行绩效考核时,要通过完善的履职绩效评价制度,来进行综合的﹑全面的绩效评价。在实行的过程中,要注意充分利用绩效的激励功能,针对不同部门的不同工作岗位,制定有效的激励模式。健全完善公立医院的财务管理制度,需要公立医院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制定完整的长远规划,实现自我监督和自我控制的平衡。
由于公立医院缺乏市场的竞争性,很难通过市场竞争进行优胜劣汰的机制筛选,这更需要有完善的行政监督与考核手段的结合,综合利用社会监督﹑内部监督多种监督手段,对医院内部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对医院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完善。新医改对公立医院的财务管理提出了要求,对这些要求的研究和落实,将会给公立医院带来新的发展。财务管理制度对公立医院来说,是必须要完善和加强的一项制度,如果忽视对财务管理制度的更新和完善,那么将会影响到公立医院的发展。公立医院在新医改的要求下,要注重增加公益性,逐步取消药品的加成,减轻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民生问题。
二、公立医院存货管理的主要内容
公立医院存货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计划、采购、结算、库存、消耗五个环节,公立医院通过科室请购,形成采购计划单,再按计划单组织采购,经库房验收合格后进行货款结算,再通过医疗服务活动耗用药品材料等库存物资,最后收取医疗费用弥补成本,形成一个完整的供应链活动。计划作为供应链环节的起点,是物资配置是否得当的具体体现。合理有效的存货配置,既能保证医疗活动的顺利开展,又能安排好资金运用,提高存货周转率。因此计划数量应是必须的、恰当的、经济的。各科室根据自身的业务活动需要填制请购单,交物资管理部门,物资管理部门在充分了解家底的情况下,对确需购买的物资填报采购计划单报分管领导审批。采购部门根据领导审批的采购计划单组织采购。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相关采购规定。公立医院药品必须实行挂网采购的应挂网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必须认真执行政府采购。采购过程中坚持四比原则,比质量,比价格,比服务,比信誉,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物资采购入库应严格按规定组织验收,核对生产厂家、品名、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事项,确保与所订购物资一致。验收入库后,及时将结算发票、随货同行联、计划采购单、入库单、验收单、合同等单证交财会部门入账并办理货款结算。同时,通知各请购科室前来办理领用手续,以保障各科室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物资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控物资库存动态,物资库房应做到分类清晰、摆放整齐、入出方便,注意防霉、防潮,设置近有效期的预警提示以及常备存量不足的预警提示,减少存货过期失效,霉烂变质损失,保证常用物资的经济库存量。各科室按需领用物资,通过收取病人的医疗药品费用弥补物资消耗成本,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为医院发展积累资金。可见,只有抓好、管好存货上述五个环节,才能实现存货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安全高效,实现医院可持续发展。
三、公立医院存货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存货储备过多,资金积压严重
出于业务工作考虑,各临床、医技科室总是希望随要随取,总是希望物资管理部门储备更多他们需要的物资以满足他们医疗上的需要。院领导也担心因物资供应不足问题导致病员的流失,所以也要求物资管理部门储备较多的物品,这往往导致资金在存货上占用过多,存货成本加剧,物品过期失效浪费较大。对于正处于发展中的公立医院,资金需求本来就大,大量的存货势必减弱投资力度,甚至影响资金链的顺畅。另外,各临床科室滥用进口、高档药品,也增大了病人负担,加大了病人人均医疗费用水平,影响到公立医院社会效益的提升。
(二)管理认识不足,人员配备不当
存货管理工作因属于后勤保障工作,公立医院对此均不太重视,而将管理重点全部放在临床医学上。人员配备也总是随意用一些其他科室闲置人员担任。这些人员常常不具备电脑办公软件知识,或不具备物资管理专业知识,工作效率低下。往往造成存货账实不符,核查起来耗时费力。
(三)内控制度不严,资产损失较大
公立医院内控制度不严,管理、计量方式的不科学造成物资管理部门人员采购、验收、发放的随意性,账实差距过大,导致侵吞国有资产行为的发生,同时,责任心的淡漠,也会造成过期积压现象严重,形成资产损失。
(四)科室配合不到位,阻碍工作进程
物资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配合不到位,例如与财务部门的配合不到位:有许多物资到库验收后,由于结算凭证未到,常常没能将物资采购入库单交财务及时入账,往往造成库房已入账而财务未入账现象,形成资产账实不符,时间长了对起账来也比较困难。与请购科室配合不到位:物资到库后未能及时通知科室领用,造成存货积压,同时也耽误病人治疗。
四、完善公立医院存贷管理的建议
(一)强化存货管理意识,树立职工责任心
公立医院应加强职工专业技能的培训,物资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知识,通过用计算机软件管理库存物资,进行数量金额核算,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信息化平台,设置相应预警提示,实现实时管理;通过职业道德强化,树立职工爱岗敬业的责任心,减少物资差错及过期毁损情况的发生。
(二)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保证物资安全
公立医院应建立健全存货的内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批、采购方式的确定、供应商的选择、验收入库、履约付款、仓储保管、领用发出与计量、处置损溢等环节的控制要求,明确职责权限,确保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纳入政府采购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确保物资使用的安全。减少物资耗用的浪费,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三)建立定期盘点与不定期抽查制度,确保存货账实相符
公立医院存货管理部门至少每年末应对存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由财务部门进行监盘。平时可采取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完善相应控制措施。物资管理部门月终应到财务部门核对账目,看看物资部门的购销存录是否与财务部门一致,并分析查找不符原因,针对不符原因完善相应控制制度。对于已入库,月末结算票据仍未到的款项,可与财务部门商定先以除发票外的其他单证进行入账处理,财务部门可设置相应应付账款明细账进行专门核算,等结算发票到了,作相应调账处理。这样,物资保管部门的物资明细账与财务部门物资大账金额就会完全一致。
(四)探索最优存货管理办法,确定经济库存量
公立医院在经营过程中,存货过多必然增加管理成本,并且加重医院财务负担;存贷不足则会影响医院正常医疗活动的开展,不能满足病人用药的需要结果是留不住病人,导致医院经济效益直接下降,最终导致社会效益的降低。因此存货应该遵循“定额管理,合理使用,保证供应,加速周转”的原则,实行“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储备定额。对于低值易耗品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做好低值易耗品五五摊销法下的管理工作。根据常用、特殊、急救用的不同特性分别确定安全存量。在满足临床开展业务工作的需求下,努力降低存货成本。
(五)建立与供应商的友好合作关系,加强物资供应保障
为了保障物资供应的顺畅,公立医院应和供应商保持友好合作关系,条件允许的话,可按不同类别的药品耗材与货源足、信誉度好的商家签订长期供应合同,优先满足医院常用药品耗材、特殊药品耗材、急救药品耗材、一般性药品耗材的供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医院可作出收货后多久结清款项的承诺。这样,院方的物资得到了有力保障,就不必储存太多的物资了,结余下的资金可用在其他设备项目投资上,以提高医院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2)缺乏与员工的有效沟通如果医院缺乏与各层次员工的有效沟通,不但不利于员工参与医院绩效管理,还会使得绩效管理成为纯粹的绩效考核,阻碍了员工能力的发挥和绩效的提升,产生一些负面影响。绩效管理打破了传统的医院薪酬模式,将个层面职工的利益关系重新调整,这对传统的医院管理是一种冲击和挑战,因为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的阻力和分歧,从而影响绩效管理的执行力度。
二、完善公立医院绩效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一)明确绩效管理的目标定位明确绩效管理的目标定位能够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最终实现医院的总体绩效目标。绩效管理目标要立足于医院的当前发展,定位于医院的远景目标。我国医院的远景目标是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牢固树立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的思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设置合理而量化的指标体系能够反映医院绩效的指标繁多而琐碎,如果采用过多的指标会为绩效管理的实施带来很大的困难,不利于后期的综合经济分析,因此,应该建立合理而量化的指标评价机制,指标的设置应尽量简化,避免形成层次复杂的指标树。评价指标的基础是客观和量化的参考指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评估全面、公正以及数据的可比性。
(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医院绩效评价如果要切实的运行,必须要有有效的激励机制作为后盾。目前在我国,适合公立医院现状的激励机制是薪酬分配、绩效评价同薪酬管理挂钩,个人贡献与薪酬相符合,促进个人发展目标同医院远景目标协调一致,加强权责认定,提高员工主动性,这有利于医院有效的实施绩效管理方案。有效的晋升空间是维持和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手段,这种非物质鼓励能使职工取得成就感与荣誉感,更能激发工作动力。
(四)体现公平和公益性原则公立医院的核心是公益性的社会服务机构。因此,公立医院在设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时,要将公益性这一指标作为重要参考纳入到绩效评价体系,并全面体现在具体的考核指标中。另外,绩效管理制度在制定时要以公平性为首要原则,这就要求单位在实施具体绩效考核时,要给予职工充分的发言权,医院的绩效考核委员会应由各级职工代表组成,同时建立合理的申诉渠道,以解决考核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与工资相比,公立医院在员工奖金分配方面具有较强的自主性,目前我国公立医院普遍实行的是院科两级分配,即医院对各科室进行分配,各科室内部再进行分配。在具体的分配核算办法上,不同的医院在操作细节上各有不同,但大体上均采用“(收入-支出)*提成比例”为基础的框架搭建奖金分配方案。目前医院奖金占医务人员薪酬比重的50%-70%左右。在院科两级分配中,当前公立医院中比较成熟的运算基础是(收入-支出)形式的成本核算,通过实行成本核算,将医院所有成本全部分摊至医院内每个员工,以提高全体员工的成本意识,减少浪费,进而提高医院的社会效益,增加医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能力,国内做得较好的如四川大学附属华西医院的全成本运营。但单纯利用成本核算会导致各科室把主要精力全部集中在科室收入上,一方面对病人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增加患者负担,另一方面又会在降低成本上下功夫,重复使用卫材,不肯接收新员工等导致医疗服务质量下降,人才梯队断层等不良现象。为解决成本核算存在的系列问题,公立医院在奖金分配方式中加入绩效考核工资,通过行之有效的绩效薪酬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薪酬激励作用。但就目前公立医院的现状看,大部分医院尚缺乏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结果未能与绩效薪酬充分挂钩,在绩效薪酬的差异上更多的是体现在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等简单的“多劳多得”的支付形式,无法真正发挥绩效考核在医院人力资源管理上的作用。福利分配:职工福利部分,医院的自主设置权很大,包含交通费、书报费、移动通讯费等,不同的医院分配方式也差距很大,但主要根据员工职务进行分配。
2.年薪制
2002年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医疗事业单位年薪制暂行办法(试行)》后,结合生产要素分配,实行年薪制改革成为医疗单位的热点。年薪制是以年度为期间确定经营者的基本报酬,并根据劳动成果发放风险收入的一种工资分配制度,主要针对高层管理者和核心员工,按岗位定薪为基础,按照每一岗位责任大小、风险程度和技术高低等岗位价值确定薪酬。年薪制是一种动态薪酬,根据医院运行、员工自身绩效综合确定,另外,它是一种多元薪酬,包括了年薪人员的责任、权利、技术能力、承担风险等多种要素。年薪制主要用于医院领导、技术骨干和中层干部的薪酬发放上,不适用于医院所有员工的薪酬管理。目前,包括上海、深圳、福建等地的公立医院在试行院长责任目标年薪制。
3.宽带薪酬
宽带薪酬,也称为宽波段型薪酬结构体系,是指对多个薪酬等级以及薪酬变动范围进行重新组合,使之拥有相对较少的薪酬等级和相对较宽的薪酬变动范围。在这种薪酬模式下,打破了传统薪酬结构所维护和强化的等级观念,减少了工作之间的等级差别,有利于岗位交流和职位轮换,使得员工在较低的职称级别里也有可能获得相当于高职称级别里的工资。但是,宽带薪酬也会使短期内人力成本大幅上升及员工晋升变得困难,同时要特别避免员工因不能很快晋升而阻碍工资提升。宽带薪酬在医院薪酬管理模式的施行上多停留在理论层面,较少有医院真正施行。
二、未来公立医院在薪酬管理上的发展趋势
1.从“人力成本”向“人力资本”概念转化
传统医院在进行成本核算时,支付给每个员工的薪酬被看作一项人力成本计入医院成本核算中,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力资源作为医院战略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力量,在现代薪酬管理体系中,薪酬不仅是一种成本支出,也是一种投资,薪酬在医院决策支持分析时不仅要考量成本还需要考量作为人力资本的投入资本回报率。
2.从“以物质报酬为主”向“全面薪酬”理念转变
传统医院更多的将薪酬理解为物质报酬,随着医院薪酬管理模式的不断拓展,薪酬不仅包括以物质报酬为主的形式,也应重视拓展精神方面的激励,引入全面薪酬的理念,注重利用工资、奖金等物质报酬的同时,更注重利用岗位的多样性、工作的挑战性、获取新技巧和事业发展机会等精神报酬的激励,如重视良好的工作氛围、培训机会、晋升机会等精神报酬的设计。
3.从“平均主义”向“薪酬与绩效挂钩”理念转变
公立医院作为政府事业单位,在薪酬管理上存在平均主义的现象,随着绩效概念的深入,如何将薪酬同绩效合理挂钩是目前医院工资分配制度上的重点难点问题,绩效薪酬成为医院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4.从薪酬的“个人基础”向“团队基础”理念转变
强调团队合作的项目组薪酬在企业上已不是什么新鲜话题,在医院薪酬管理模式的设计上,不仅要以个人为基础,更要拓宽到团队基础,以科室、小组等合作团队为单位考量团队绩效,个人绩效薪酬同团队绩效挂钩。
传达党的方针政策是我国大众传媒的重要职责,是影响和控制舆论的重要方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日趋成熟,大众传媒对舆论的影响力更大了,“现在,新闻媒介(报刊、广播、电视)已成为政策传递中‘一竿子插到底’、信息衰减或失真最小的主渠道”。⑴对大众传媒来说,能否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党的政策和策略,始终是问题的关键。而议程设置论对大众传媒进行政策宣传,搞好“舆论导向”则是很有意义的。本文将就议程设置论的涵义,议程设置发挥积极作用的条件与限制以及正确运用议程设置论进行政策宣传作些出粗浅的探讨。
一、正确认识议程设置论
议程设置论是美国传播学者麦康于己于人1972年首先提出的一种直接探讨媒介如何引导公共形成舆论或转变已有舆论的理论假设。其中心思想是:公众通过媒介知晓事件或问题,依媒介提示的角度思考,按照媒介对各种问题的重视程度来调整自己对这些问题重要性的看法,或者说媒介对某一事物的强调程度同公众对同一事物的重视程度构成正比关系。大约在议程设置论提出的同一时期,英国和美国和传播学者分别依据自己的实证研究提出了“社会现实建构理论”,事实上这一观点可追溯到1922年李普曼的《舆论学》。这两种从不同角度略有不同的假设具有“神似之处”。⑵
我国传播学者郭镇之在回顾了议程设置论这一理论假设将近30年来的研究进程后认为:“议程设置作为一种间接的媒介效果,获得了大量的验证,说明它是一种普遍现象。虽然这种效果具有潜在的歪曲‘图像’的危险,但它并不是一个贬义词。……议程设置是一种客观的功能,”⑶既然媒介的议程设置及其效果是一种客观的媒介功能,那么就非常有必要探讨一下这种客观功能的作用、条件及可能出现的问题,从而充分、适当地运用它达到既定的宣传党的政策进而正确引导舆论的目的。
媒介议程与公众议程的相关性是传媒宣传政策和引导舆论的前提与基础。媒介议程设置的功能建立在公众与自身经验以外事物直接体验的基础上。于是大众媒体得以每日每时提供人们身外许多刚刚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实的报道,从而满足公众认识世界的精神需要。因而,公众关于外部世界的图像——舆论,除了人际传播的影响外,基本受大众传媒议程设置的控制。该理论假设第一提出者麦康通过研究和分析认为:大众传媒经过连续的新闻选择与,影响着公众对什么是当前最重要问题或事件的感觉;在媒介的议程和公众的议程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即经过一段时间,媒介的优先议题将成为公众的优先议题。⑷这一理论假设在以后许多规模更大、相关问题更多的条件下,屡次被证实。
议程设置的效果不仅存在与媒介公众之间,而且也存在于不同媒介之间。较大的通讯社和威望较高的报纸、电台、电视台往往为众多较小的媒介设置了议题,记者或编辑个人作为把关人的作用实际上也无形中受到消息来源的影响。这在我国表现也很突出,《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中央及媒体和新华社这一国家通讯社对议题设置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它们往往又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联合行动,就从整体上覆盖了人们感知环境的范围,从根本上影响了舆论的发展方向和强度。
如果将媒介报道和其他内容总体上作为一种传播形式和氛围,那么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它们会无形中给公众议程带来某种新的观念或设置某些新的议题。这种宏观的媒介议程设置功能,对公众议程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却又是强大的。
这就为媒介正确宣传党的政策,有效引导社会舆论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方法,提供了可靠的提供和依据。
二、议程设置产生效果的条件及其限制
媒介议程与公众议程间的因果关系,仅为媒介宣传政策和引导舆论提供了前提和依据,要使政策得到有效宣传,有使议程设置能够对舆论发生作用尚需要一定条件。麦康和肖在研究中曾指出,媒介的议程设置效果还要看公众与媒介的接触频率、公众对媒介的需要程度、当时人际交流的情况、不同公众的兴趣等因素影响的状况;并非媒介报道的所有议题都会紧接着在公众议程上显示出来。也就是说,很多具体情况会减弱或增大媒介议程设置的效果。另两位传播学者帕姆格林和克拉克在一次媒介调查中又发现,地方一级的媒介与全国性媒介相比,其议程设置对舆论影响力要逊色得多。他们认为,地方的人际交流和亲身观察,以及许多偶发原因,都会减弱地方媒介议程设置的影响力。⑸另一位学者金的调查也表明,媒介议程设置的效果在涉及较为宏观的社会整体方面的问题时最为显著。这主要因为,人们认为经过切身体验认识到的东西是可靠的,外界的灌输一旦受到自身体验的质疑,其影响就会大打折扣。对于超出自身接触范围的远距离的或宏观的问题,不易受到外界的影响。
时间在媒介的议程设置中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萨尔文在一项研究中发现,媒介议程设置的效果开始呈现对公众议程的影响是在新闻报道以后的5-7周,对公众议题冲击最大的时刻是在出现这类报道之后的8-10周。伊顿的研究也发现,当公众对某一问题看得很重要时,媒介的近期报道较之早期报道与此的相关度要高得多。如此看来,对报道时机的把握也是不容忽视的。⑹
另外,公众对于外界信息的接受是有限度的,因而媒介的议程不论设置的多么巧妙,一旦过量,只能有部分的议程可能被接受。肖和麦康的一项研究表明,任何特定时刻,公众的议事日程中不能超过5-7个议题。我国传播学研究者祝建华研究发现,媒介议程转移到公众议程中的前三个最重要的议题,其在公众议程中的显著度也是有差别的,每一个议题的显著度会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即其他两个议题的报道的显著度。对议程设置容量、主次、轻重的研究尚有待进一步深入。⑺
媒介的议程设置功能表现出现出一种很大的描绘社会实际情况的权力,使得客观现实反映到媒介上,变成了“媒介实现”,媒介有意无意地建构了一种与现实差距很大的“社会现实”。⑻尹特曼1993年归纳了媒介“构造”世界的两种方法:突出法和选择法。他说,“构造作用引起人们注意现实的某些方面,而掩盖可能引导受众作出不同反应的其他实质”。这就可能提供了片面的事实从而产生错误影响舆论的机会。因为,通过选择,社会现实的一些方面被摈弃于媒介现实之外;通过突出,改变了现实的各个方面在人们眼中重要性的比例关系。
因而媒介总体上的传播形式和氛围,在长久的时间之流中可能对公众议程产生有害影响,因而使舆论导向出现偏差。也就是说,媒介议程可能掩盖或歪曲社会现实,使得社会矛盾大量积压,最终导致消极的后果。因此,在发挥媒介的议程设置功能,引导社会舆论时,也要防止消极的一面,至少要将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三,应用议程设置理论开展政策宣传
科学合理地应用议程设置理论开展正确的政策宣传,引导舆论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在世纪之初的社会转型发展时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某些不当之处,本人提出以下几点正确做法,以期对媒介宣传工作有所裨益。
(1)正确评估政策宣传的效果而避免效果推定。媒介的议程确实对公众的议程有很大的影响,但根据传播学理论对议程设置的综合研究,并非只要上了媒介,安排在显著位置和黄金时间,就会对公众议程产生决定性影响。公众本身的兴趣、接受水平、接受引导的需求以及人际交流的状况,都会影响议程设置的效果。我们的媒介习惯于通过统计公众的媒介接触率,即阅读率、收视率和收听率来判断传播和宣传效果。而根据这种统计,很难弄清楚是否由于具体的议程设置而造成的变化。特别是地方媒介和涉及公众生活的议题,对其议程设置的效果量化更要留有余地,因为公众通过直接的体验与媒体的议程进行比较,差距若过大,传播效果也许会相反。这一点真实早已被我们的传播实践所反复证实,只不过许多人不留心而已。比如,我们惯常的典型报道,对典型人物或单位描述得天花乱坠,十全十美,但是,这个典型周围的人们看过报道后就不会相信,甚至还对更大范围内的此类报道持怀疑态度。
(2)对政策的解释要及时,以便能够把握议程设置的最佳时间。如前文所述,时间也是媒介的议程设置中的发挥重要影响的一个因素,与议程设置的效果有重大的关系,因此,对议程设置最佳时机的把握也是政策宣传收到良好效果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政策出台,与公众的实际利益相关,这时舆论通常回活跃起来,人们会议论纷纷,各种猜测则四处蔓延,特别需要具有权威性的媒介及时提供关于政策的解释。在公众对政策细节知之不多又产生歪曲理解的时候,解释性信息传播的时效和力度就显得更加重要。1993年12月底发生的抢购风潮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在解释政策的时效掌握方面考虑不周,解释力度不够而产生的行为舆论。“在一些重要的改革措施将陆续出台的时候,群众的思想非常活跃,有各种各样的猜测和议论,迫切需要各部门、各地方的领导同志随时掌握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⑼人民日报副总编于宁同志的这一经验之谈值得我们的媒介记取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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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大众媒介对舆论的引导是一个较为客观的社会性工作,即使对具体观念的引导,由于是“点”对“面”的传播关系,效果也不会像人际交流那样容易立竿见影,那样深入到舆论的情感层次、信念层次,因此,对于舆论的某种倾向,媒介的引导需要同类信息传播的不断积累,效果表现在一个持续的过程中。细雨润物式的传播应当长期坚持,而不可浅尝辄止。
不过,公众的议程往往受最近时间内接受的媒介信息的影响较大,因为媒介信息的流动性决定了公众对这类信息的选择和记忆的特点,即暂时性和不断的对未来信息的期盼。很长一个时期中,我国媒介对舆论的引导,时常在时效上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媒介的近期影响效果利用不够。当舆论出现明显偏差以后,通常以集中的说服这种形式进行引导,表现出较多的形式主义,并不大注重媒介的议程设置产生最佳成效的时间。这种状况目前虽有较大改变,但仍须认真对待,继续改进。
该理论对舆论导向研究至少有两点启示:一是应注重利用媒介对舆论的长期和近期两方面的影响力,二是要启动对议程设置产生最佳效果的时间的研究。
(3)在媒介议程设置中,对政策的表达要准确,要强调贯彻政策的条件,以免形成对舆论的误导。党的政策的提出通常都经过反复的调查研究,在具体表述是严谨的,同时也附加了实施政策的相关条件。媒介在将这些政策通过议程设置转变为公众的观念舆论和行为舆论时,对政策进行某种形式的概括、提炼、阐释是必要的,但对政策的理解与把握必须正确,表达则必须准确,否则,无形中造成社会秩序不应有的混乱,影响政策宣传的效果。
例如关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党的政策本来是十分明确的,即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也就是两个轮子必须一起转,还要转的协调一致。而几年前不少媒介将这个基本政策概括为“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之类的口号。但人们却发现,在这些媒介报道的内容中,与真正的文化有关的并不多,以“文化”的名义赚大钱到成为主题了。各地的文化节,除少些有些文化气氛外,多数则表现出强烈的功利目的,在“文化的幌子下,演出的只是拙劣的赚钱甚至是骗钱的鬼把戏。与此同时,几乎所有产业行为都在与文化攀亲,以北至于不管什么领域行当,都可以冠之以“文化”之名;不论什么人,张口闭口皆高谈阔论“文化”。媒介对党的政策理解的肤浅,造就了一种关于“文化”的极为肤浅的舆论。除了对“文化”的理解上误差外,上述口号的表述本身亦不准确,在这里经济与文化是主从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这是对党的政策的曲解。这类报道的传播效果可想而知。
后来,媒介通过对这类口号的再引导,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表现出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失为一种较为恰当和深刻的舆论引导方法。其冷静、理智的语言,与几年前关于同一话题的一面倒的报道形成一种对照,反而具有相当的说服力,使人们认识到:“对文化研究而举文化之旗帜,便难免露了少文化的嘴脸,以文化当布来遮盖,为某些名不正言不顺的行为托词,又终将会有脸红的一天。归根到底,文化是一种严肃,一种神圣,而不是任人驱使的婢女。”⑽宣传的效果显然好得多了。
(4)要注意主观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导向与客观的媒介议程设置功能的统一问题。在媒介与对舆论的引导中,由于追求一时效果而忽视长远效果的问题较为严重,又由于主要媒介通常代表着权力组织的意图,具有更大的权威性,所以往往造成某种舆论的流行现象,直接影响公众的思想动向、态度选择和行为方向。政策的话语表达,可以通过媒介的议程设置而成为公众的议程,一旦其表达片面,公众的行为方面便出现连锁偏差;若侵犯公众的利益,则引发相反的议论。议程社置理论强调媒界议程整体上对公众议程的影响,注重考察一个时期内媒介议程设置的总体效果,并且发展到研究大众媒介传播的形式和氛围这种无形的设置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对公众议程的影响,这对于“舆论导向”的研究来说,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视角。主观的舆论导向要放置到媒介议程设置的总体效果中去进行综合考察,从而避免引导的片面性。
1992年在全国媒介上持续数月的关于“砸三铁”的集中报道,本是一场出于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的善意的宣传战,却在无形中造成了舆论的惶惑、浮躁、震荡。从长远看,“三铁”的消失这一长远的政策,本身没什么错误,但是在没有各种配套办法的条件下过分集中而持续的宣传,造成一部跨入市场经济的逼人态势,对于舆论的冲击力过大,超出了公众的心理曾受能力,也让社会各方不知所措。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来的许多重要政策的宣传中其实都出现过不同程度的片面宣传,造成过局部舆论震荡的事情。比如,在先后出现的关于万元户、亿元村、百亿元县、富豪竞富、开发区、形象工程等方面的报道中,媒介引导的偏差,造成群众对正确的政策的误解,反感的流言和民谣也随之四处流传。长远性战略性的政策,宜用浸润、渐进的方式谨慎地宣传和引导。⑾
在社会结构日趋复杂,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的转型时期,耐心的说服引导才是社会所需要的,狂风暴雨式的狂热煽动和剧烈轰击应当抛弃。我们的媒介一定要加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自己作为党、政府和人民耳目喉舌的身份定位,深入研究传播规律,逐步提高宣传技巧,在信息时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⑴喻国明刘夏阳:《中国民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53页
⑵张锦华:《传播批判理论》,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93年,第55页
⑶郭镇之:《大众传播的议程设置功能》,1997
⑷慎之:《议程设置研究第一人》,载《新闻与传播研究》第3期,1996
⑸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206页
⑹同上,第207页
⑺Zhu,J.(1992).Issuecompetitionandattention:Azero—suntheoryofagendasettingJournalismQuarterly,69:pp.825-835.
⑻(台)王石番:《民意理论与实务》,黎明文化事业公司,第202页
医院的科学管理离不开科学的决策,科学的决策离不开准确的医疗统计数据信息,所以医院信息工作必须主动适应新时期医疗事业发展形势要求。可是目前医院信息指标体系只是局限于医疗工作,而没有全面反映人、财、物的经济效益情况和医疗市场的状况,单纯的医疗业务信息,在医院决策过程中是一个“缺腿的统计”,它不能满足医院科学管理的需求。现行的信息指标,还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医疗质量的全部,还不能较好地反映医技科室的水平。同时信息人员在指标的掌握运用上也存在概念不明确,计算不统一等情况,人为地导致标准不能统一,致使信息指标缺失了实际的意义。
1.2基础信息系统标准程度低
新的信息工作模式要求各系统工作人员(一线人员),收集数据录入信息,对他们是一项新的工作,这些信息的准确程度直接关系着信息工作。但是目前没有一个系统的标准,没有明确的基本要求,工作人员还没有掌握好计算机网络操纵技术。医院信息数据大部分来源于病案首页,而它全部来源于一线的医务人员,目前主要问题就是项目漏填,项目错填,直接影响了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另外在统计报表的填报上,多张院内统计报表中同一数据存在不一致现象,主要表现在⑴从病人流动与治疗结果两个方面统计当月出院病人人数上,出现人数不一致现象。⑵病案编目程序统计的死亡病人数与科室通过护士站查询的死亡病人数不一致。⑶在计算占床天数时一统计占床情况中间表计算与通过对当月病人出院日期减去入院日期的天数进行求和,会发现数据不一致。造成这些不一致的主要原因就是缺项与错填所造成的。
1.3业务素质低责任心不强
由于一线医务人员对HIS系统各项功能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所以经常出现录入数据差错,同时不能掌握疾病分类的原则,致使各项数据填写不规范,数据不准确,同时不执行严格的规章制度,违规操作随意删除,修改已提交的数据,不经审批核实修改病人的信息。一些专职信息人员,缺乏医疗业务工作实践,对医院各科室的业务熟悉不够全面,有的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同时只忙于资料收集报表汇总,致使信息仅是单纯地提供医疗活动统计数据,仅以报表为轴心转,很少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信息的分析工作,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提高自身素质强化基础工作
2.1加强信息人员自身的学习
信息工作质量高低与信息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密切相关,这就需要信息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同时要加强信息理论的学习,深刻理解统计报表的内在关系和范畴,准确把握各种报表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还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和技术,学习各网点数据采集和传输程序,并对各网点数据的采集进行相应的指导和疑难解答,以保证网络的顺利运行。加强医疗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广泛熟悉医院各科室的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重视数据质量,努力成为高素质的统计人员,使信息工作在医院管理中显示出无可替代的作用。
2.2加强对一线人员的学习培训
新的信息模式,要求一线医务人员采集的数据,录入的基本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它直接关系到医院的管理水平。为此从医院领导到各科室必须重视这项工作,同时要定期的组织学习和培训,讲解一线收集数据的重要性,讲解计算机网络操作技术存在的问题和注意事项,讲解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要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意识,通过培训使他们不断提高数据质量,为全院医疗信息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2.3加强基础工作,健全岗位责任制
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必须有一个完善的制度,只有依照制度办事,才能确保数据录入质量。建立门诊工作量检查制度,以提高门诊工作量统计的准确性;建立病房工作检查制度,确保病区日报的及时准确;建立病历首页信息查对制度,确保存入计算机网络中病历信息数据准确无误;建立各种报表的审查制度,以保证每份统计报表之间数据信息准确一致。
3积极努力,充分发挥好信息的职能作用
3.1及时提供准确信息
信息人员通过收集各部门医疗过程中的相关数据,经过信息整理获取科学的数据,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及时监督医院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找出医院管理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而揭示医院整个医疗过程的变化趋势和规律性,使管理者能够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更短时间内获得各种信息,拥有更多更科学的决策依据,促进医院管理在科学,健康,快速的轨道上发展,真正体现出医院信息工作在医院管理中最大的实用性价值和作用。
3.2完善发展信息服务
随着信息服务网络系统的建立和信息职能的拓展,医院决策层需要了解的不只是医疗方面的统计,而是需要全面了解医院的投入与产出的有关数据和各种经济运行,收入支出,药材器材等综合统计资料和多层次、多方位的信息资料。这就需要信息工作者不断发展和完善统计服务,设置交叉组合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拓展统计范围,实现由单纯的医疗业务统计向综合管理统计过渡,以适应新时期医疗事业发展的形势要求,为医院领导的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调查分析预测资料,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为医院的科学管理服务,使医院的综合管理水平不断向前推进。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环境纠纷的独立与公益化趋向
环境问题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工业化的进程而逐渐显现出来的。在早期阶段,环境问题没有被独立成一类特定的法律问题,而随着人类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力度的加大,污染环境渠道的增多,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呈现了出来,环境纠纷也成了人们经常遇到的纠纷之一。传统的部门法是在没有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观念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当环境问题或环境纠纷出现的时候,这些法律在纠纷解决方面往往出现捉襟见肘的现象,呈现出许多问题和缺陷。因而从六、七十年代以来,各国纷纷制定各类环境法律、环境问题对策、环境纠纷解决方式等,以此弥补传统法律对环境利益保护不周的缺陷。至此,环境问题成为一类独立的社会问题,环境纠纷也在这种形势下成为一类独立的法律纠纷。
环境纠纷从传统民法上的相邻、通风、采光等纯私益性质的纠纷发展到今天已相当广泛,而且早已突破私益的局限,越来越呈现出社会化的特性。这主要是由环境问题在时间上的潜伏性,地域上的广泛性引起的。环境问题的这些特点使得环境纠纷中涉及人员众多、地域分散,有时甚至会出现没有影响到具体公民的权益但却影响了国家或社会公益的现象。如何保护这类环境公益成为我们面临的一大课题。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
英谚云:有权利就有救济。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对权益的救济途径多样,然而最有效果也最有力度的当属司法救济。因而对环境公益的救济就有了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需求。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早在罗马时期,其程式诉讼中就有了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分。一般来说,前者是指私人对危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在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公益诉讼有不同的看法,首先是对公益诉讼中“公益”的范围有不同界定;其次是对公益诉讼的类型有不同见解,一种观点认为公益诉讼应当包括行政、民事两种,另外有观点认为公益诉讼只有行政公益诉讼一种;最后是对公益诉讼中人资格及人范围有不同观点。笔者在众多学者对公益诉讼的不同见解基础上结合环境问题的独特性对环境公益诉讼有下列看法:其一,环境公益是指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为研究方便,笔者将它们划分成两类,一类是纯社会公益性环境利益,另一类是涉及不特定多数间接利害关系人的环境公益。(特定间接利害关系人的诉讼不属于公益诉讼)它们的共同点是不涉及直接利害关系人。其二,对环境公益作如上界定之后,不难看出,对这种公益的侵害不限于一种类型,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都可能发生。因而环境公益诉讼理应包括这三种类型,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刑事公益诉讼。最后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人资格及人范围的界定在下面的制度构想中再作进一步的研究,此不赘述。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障碍分析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如上所述,环境公益诉讼应该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的三种类型,如果这三种类型中的任何一种环境公益受到侵害,都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使这种被侵犯了的环境公益得到救济。然而在我国目前的三大诉讼法中,除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讼外,另外两大诉讼法均未对公益诉讼作任何规定,而且还在某些制度上限制了公益诉讼的提起。如对原告资格的规定,两大诉讼均规定提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而环境公益诉讼恰恰相反,它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要么是涉及不特定多数间接利害关系人的环境公益,要么是纯环境公益(至少在目前状况下不涉及利害关系人)。这种状况必然导致国家环境公益、社会环境公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救济。由于环境问题公益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而按照传统诉讼制度却不能有力地保护这种公益,其结果必然淡化人们维护公共利益的热情,同时也影响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积极性。因此,要保护环境公益而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现实的。为此应该尽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设想
由于我国传统刑事诉讼就是公益诉讼而且制度相当健全完善,故在此不再细论,这里仅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研究。
(一)人资格及人范围分析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人资格及人范围,学术界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针对环境公益提起的诉讼只应由代表国家权力的检察机关来行使;还有观点主张,为提高全民维护环境公益的积极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任何公民、社会团体、或检察机关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笔者认为,公益诉讼中,人资格不应受传统诉讼法的“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原则上,为了社会环境公益任何公民、社团、检察机关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是基于传统民法的当事人自治原则及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的考量,在以下两个方面应加以界定:第一,纯公益性环境损害与涉及不特定多数间接利害关系人的环境公益诉讼中人范围应有所不同,具体来说是对于前者任何公民、社团、检察机关都有权,而对于后者则主要由间接利害关系人提讼,这种诉讼可以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第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人的范围应有所不同,具体来说是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可以是任何公民、社会团体或间接利害关系人,而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除了上述人外,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也可以依照其法律监督职能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但只限于纯公益性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样设定的原因有三:其一,“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自己的义务”,把民事权益的保护交给当事人本人,冀望其内在的动因和外在的努力,要比冀望高高在上的法律监督机关来得高明。另外,现在各国均将环境权、环境正义和环境民主作为环境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只有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和集团的环境权,才符合正义的思想、公平的原则和民主的精神,而衡量环境民主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公众的参与,当然包括参与解决环境公害案件诉讼程序。因而我们要把环境民事公益诉权留给公众,把涉及间接利害关系人的公益诉权留给间接利害关系人,国家没有必要干预。这样还可以达到发挥公众维护社会公益及参与环境事务的积极性和热情的目的。其二,国家检察机关本身的性质和职责表明它实质上具有国家整体利益的维护者或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这种身份决定它应当充当公共利益的代表,有对无人控告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政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从而保障国家权益、社会公益不受侵害。其三,权力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力量,必须用另外一种能够与之抗衡或者更强大的力量来制约,它才能够接受监督,而由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正达到了对行政权力制约的目的,弥补公众监督无力的不足,有利于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
(二)诉因及对应诉讼类型分析
为了研究的系统化,笔者将诉因分为三种类型,并针对不同的诉因提出了不同的对应诉讼类型。
其一,行为人(除行政机关外)的行为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规范但却给环境公益造成了损害。这类问题在环境法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对于这种问题的解决学者们众说纷纭,笔者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不承担行政责任,但要承担民事责任(有损害就有补偿)。因此可以针对这类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其二,对于行为人违反现行法律规范并给环境公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何种性质的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界有不同的见解:一种观点主张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行政职能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给国家利益、社会公益造成损害的组织和个人有权追究其行政责任,没有必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笔者认为应将这两种观点综合起来构建环境公益诉讼。行为人违法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属于传统行政职能机关(尤其是公益维护机关)的职责范畴,行政机关理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如果这类环境公益的侵害没有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间接利害关系(如前所述的纯环境公益侵害),那么此时对这件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的处理处于相对完结的状态;如果侵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间接利益,就可以对此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上两种结果出现的前提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了职责。但当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没有发现这类违法行为时,间接利害关系人或任何人应该首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控告(针对违法行为),如果行政机关仍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此时可以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间接利害关系人还可以针对违法行为一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其三,行政机关的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侵害环境公益的情形。这类行为与上述因行政机关不作为而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相象,可参照上述设定提起相应诉讼,这里不再赘述。
(三)人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分析
由于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人不是或者不全是为了自身的权益,而主要是为了国家、社会公益。那么在性质上,他们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以及一般行政诉讼中的行政相对人,他们是以公益的名义的,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即使是公民、社团也是代表国家对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提讼,他们在这种诉讼中就是国家的代表,因而可以借鉴刑事诉讼中“公诉人”的规定来对待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人,即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人相当于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
(四)环境公益诉讼中其它特殊制度设定
第一,举证责任的问题。按照一般环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理应适用这一环境法上的普遍原则,当然举证责任只是一定范围的倒置,不是被告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而原告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第二,诉讼费用的问题,按照国际惯例,应该免收原告诉讼费用,但笔者认为为了防止滥诉的出现,应先由原告交纳一部分诉讼费用,经审查属合理合法且有意义的时,无论胜诉还是败诉,这部分诉讼费用都应如数返还原告,但若经审查属于报复、无理取闹等不合理时,诉费可不返还原告以此达到警戒滥诉的目的。
第三,关于给原告奖励的设定。人不是为了私益而是为了环境公益,必然消耗其时间、精力、金钱,若不给原告一定的奖励,则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也许更多的人不会为了维护公益而去牺牲自己的既得利益。因此,笔者设想,在是合理合法有意义的情况下应给原告一定的奖励,这种奖励应从对被告的经济制裁中提取,或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奖励基金。这样,一方面是对原告付出的弥补,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维护社会公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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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医药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
在针对医药工程项目管理存在问题的过程中,要想医药工程项目建设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那么在项目工程设计的过程中,应当加强管理,促使设计项目能够达到良好的效果。
2.1完善医药工程建设标准
从《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医药工程部分》所列标准中了解到,当前医药工程建设标准仍旧有一大部分处于待定状态,完成建设的只有15%,而正在编制的有10%。针对医药工程建设标准的这样一种状态,需要不断加强人力、物力的完善这方面的建设标准。在编制的时候可以联系相关的部门与协会共同单参与完成。从各个组成企业与事业单位中抽离出优秀的人才,并将人才进行划分,根据不同的划分小组将工程建设标准的任务分配下去。而在此过程中必须明确一点就是,在医药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在高校确立与之相应的专业。根据医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促使学校人才培养能够与建筑市场处于相互匹配的状态。这样才能够应对市场中关于人才缺乏的尴尬问题。当然,针对医药工程建设,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必要的政策支持,并充分考虑医药工程建设的特殊性,进而为医药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2.2转变管理理念,制定科学的设计管理制度
在医药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的过程中,需要对设计管理在其中的重要作用重新定位,在整个项目建设的过程中树立全局管理的意识。这样就可以实现对工程的全过程、全动态的管理。而这样一种管理就可以为工程建筑施工营造一种安全美观的建筑施工环境。工程设计管理伊始就要对整个管理阶层进行一些组织结构的调整,让传统的管理理念得到创新,尤其在工程设计时,要积极的与各个专业的工程设计人员进行配合,多交流,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审核程序,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对于医药工程设计管理而言,即使该行业法律所发挥的作用由政府代为管理,并且还具备行业自身属性,但是监督工作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为了让设计管理激活整个工程施工的规范性,进而形成有利于我们的建筑行业的市场需求,这就需要建筑行业建立自我的管理和自我监督的制度,形成专业的管理团队。
2.3提高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技能
对于一项工程建设而言,管理人员在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在影响,而且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在实施的过程中属于一门综合性极强的工作。管理人员在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具备专业的管理技能与相应的职业道德,才能够在实际管理工作开展中获得良好的效果。从建筑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就可以了解到,管理工作始终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从施工图纸到工程设计资金等各方面,从一般性法律常识到专业的管理,都需要管理人员具备与之相匹配的职业组织能力,而这些都是专业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能力。在对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还应当应用自己的专业对管理中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理,以免发生不良影响。由此可见,提高管理人员职业道德与专业技能具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