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5 10:27:29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公关礼仪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Abstract:Thepublicadministrationresearchusuallyhastwokindofentirelydifferentstandpoints:Superintendent''''sstandpointandpublic''''sstandpoint.Standsinsuperintendent''''sstandpoint,thepublicadministrationresearchmainattentiontakesthepublicinterestspokesmanandvindicator''''sPublicsector,howcancarryontheeffectivemanagementtothepublicaffairs.Standsinpublic''''sstandpoint,thepublicadministrationresearchmainattention“howcanthecitizenobtainthethingwhichfromgovernmenttheretheyneed”(thenote:HowardFrant:UsefultoWhom?PublicManagementResearch,SocialScience,andtheStandpointProblem,InternationalPublicManagementJournal,Volume2,Number2,1999,p.324.).
keyword:Publicinterest;Modernagepublic;Publicadministration;Managementessence
引言
显然,这两种立场都没有脱离公共利益这个核心问题:前者以“公共部门如何实现和服务于公共利益”为焦点;后者以“公共利益是怎样被实现的”为焦点。进一步对比可以发现,前一种主张所说的公共利益多半是抽象的,而后一种主张则意指现实的公共利益,它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
事实上,研究公共利益时有两个关键问题不容回避。第一,公共利益是抽象的(虚幻的)还是现实的(具体的)?第二,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完全一致吗?围绕这两个问题,本文将在区分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概念差别的基础上,界定公共利益的本质内涵;进而力图阐明公共利益乃是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
一、对“共同利益”的概念辨析
“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在词源上有很大的“相似性”。通常所说的“共同利益”有两个英文词与其相对应,即commoninterest和generalinterest。按《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common在被解释为“共有的、共同做的、共同受到的”时,是指“两个人或更多人,或者是团体、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所享有的东西,所做的事情,或是属于他们的东西、对他们有影响的东西”。而general则被解释为“普遍的、全面的”,此时它指“影响所有人或绝大多数人(的事物)”。(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页、第612页。)
可见,“共同利益”首先是指“多数人”的利益。“多数人”可能是指两个人、少数几个人、绝大多数人甚至是所有人。他们都可能从“共同利益”中获益或受其影响。这是共同利益的相对普遍性。
同时,“共同利益”是被“共享的、共有的、共同承担的、或者是共同受到影响的”。它与共同的立场、共同的行动相关。它不局限于某个单个的个体,不可能也不应该为其所独有。这是共同利益的不可分割性。
通常,共同利益可以指代共同体利益,或是利益关系的产物。我们将分别阐述这两种指代关系。
(一)共同利益与共同体利益
共同体是个宽泛的概念。一个组织、一个社区、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甚或是整个人类社会,都可以分别看作是共同体。作为现实的载体,这些不同层次的共同体都存在着自身的利益,因而可以分别被看作是利益共同体。在对这些利益共同体进行考察时,可以采取几种视角:一是以单个的利益共同体为单元,分析其共同利益的属性;二是以不同层次利益共同体的相对关系为单元,分析共同利益的相对性。
1.共同体的规模与共同体利益
共同体是由相关成员组成的。其成员数量的多少,影响着共同体利益的内容。既然共同体利益不局限于某个或某些特定成员,它就应该是绝大多数成员或者是所有成员共同的利益诉求。共同体规模越小,共同体利益的内容越简单、越狭窄;共同体规模越大,共同体利益的内容越复杂、越广泛。但无论如何,共同体利益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这是由利益需求“总量”和利益差异程度所决定的。
最为主要的是,共同体规模制约着共同体利益的认可和确认。在共同体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利益聚合比较容易实现;或者说共同利益容易被认可和确认。随着共同体规模的不断增大,利益的差别性和多样性使得共同利益的“形成”越来越困难,因此也只能在形式上用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来代表共同体利益。这在实践中存在困境:“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中原则是否忽略甚至是侵犯了少数人的利益?
通常认为,不管采取怎样的表达机制,共同体利益在形式上的“一致性”并不能抹杀其实质上的“普遍性”或“差异性”。如果少数人的利益被忽略或侵犯了,他们就会游离于共同体之外,共同体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共同体总要采取一些救助弱势群体的措施。其背后的逻辑是:这些少数人的“共同利益”虽然在形式上没有得到确认,但在实际上应该得到实现。就是说,共同体利益并不以大多数人主观的确认和认可为限度,它还包括一些客观的、在特定时期内没有得到确认和认可的利益。
比如,人们在和平时期可能并不会感受到共同体安全的重要性;一旦共同体安全受到威胁时,任何成员都不可能否认共同体安全乃是最大的共同体利益。再比如,在追求共同体利益的过程中,共同体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可能被“无意”地破坏了,此前似乎没有人意识到“外生的”自然环境也是共同体利益;当共同体的发展受到自然环境的惩罚或威胁时,保护自然环境就会理所当然地成为共同体利益。可见,形式上的共同体利益并不能抹杀那些客观的、具有普遍影响力的潜在共同利益。
这表明,共同体利益并不否认差异性和客观性,它既包括形式上的“共同利益”,也包括客观的“普遍利益”。
2.共同体的层次与共同体利益
既然共同体及其组成部分都可以看作是利益实体,那么就应该考虑到不同层次共同体及其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从纵向一体化的角度而言,人类社会这个最大的共同体是由若干层次的次级共同体按一定规则组成的。高一层级的共同体利益制约着低层级的共同体利益,两者之间也可能存在某种形式的冲突。比如,我们可以把人类社会看成是由国家组成的共同体,国家本身也可以看作是次级的共同体。基于国家利益,一些国家在工业发展的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这是对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威胁;同样,一些核大国发展核力量形成核威慑也是对人类社会安全与和平的挑战。这是国家利益与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另一方面,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以及其他形式的国家间合作,则是协调国家间利益关系、维护人类社会“共同体利益”的措施。
3.共同体的性质与共同体利益
以上,我们只是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探讨了共同体利益。事实上,除了规模之外,共同体的性质也是影响共同体利益的重要因素。比如,对于组织这类利益共同体来说,我们可以简单地将其区分为“公共的”或是“私人的”。这近似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显然,两者都具有各自的共同利益,但因为性质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其共同体利益也有所不同。这正如斯托克斯所说,“‘公共’与‘私营’之间的根本区别并不是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区别,而是追求公共利益与追求私人所得之间的区别”(注:DavidMathasen:TheNewPublicManagementandItsCritics,InternationalPublicManagementJournal,Volume2,Numberl,1999.)。
在这里,政府被看作是代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公共部门。这种传统的看法受到了公共选择理论的挑战。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也是有自身利益的,因而并不见得能够代表公共利益。事实上,这种冲突可以用共同体利益来解释。布坎南等人所说的“政府的自身利益”近似于政府这个公共组织的共同体利益,而斯托克斯所说的“公共利益”乃是社会这个共同体的利益。传统观点认为,这两种共同体的利益根本一致;而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两者可能相分离。可见,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并不等同于公共利益,这取决于共同体利益的指向。
这种逻辑同样适用于对国家、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分析。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都不能被看作是纯粹的利益共同体,但它们在形式上具有利益共同体的某些特征。如果将国家看作是最大的利益共同体,那么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别可以看作是次级的利益共同体。我们通常所说的“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在这里都可以理解为低层级的共同体利益。它们是其成员的“共同利益”,在各自的范围内也都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它们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并不少见。这种冲突再次表明:不同层级共同体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国家利益显然是高于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
上述分析表明,共同体利益首先是共同利益,它是共同体成员利益的综合。随着共同体规模的扩大和层级的提升,共同利益聚合的过程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同时,在探讨共同体利益是否是共同利益时,必须选定合理的参照系、辨别其适用范围。因为低层级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并不一定是高层级共同体的共同利益。
(二)作为利益关系产物的共同利益
在探讨共同体利益时,实际上是从静态意义来理解共同利益的。除此之外,共同利益也表达了利益主体横向的利益关系。通常认为,“由于利益自我性和社会性的作用,任何利益关系中都包含着三种利益内容,即利益关系两个原构利益主体的利益及其相互结成的共同利益”。确切地说,共同利益乃是“利益关系中的第三种利益”(注: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0、61页。)。对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地引伸:
1.共同利益的动态变化性
尽管利益关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按照上述逻辑,如果利益关系发生变化,那么其所产生的“第三种利益”也会随之变化。从这一意义上说,共同利益也具有动态变化性,而且在变化过程中其主体内容也将有所调整。这使得共同利益本身也是一个难以完全把握的概念。如果仅仅是共同利益的内容发生变化,那么共同利益的公共性或私人性就不会变化;如果两者同时发生变化,那就意味着利益关系本身发生了变化。显然,两个私营机构为垄断市场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及其共同利益,与基于合作性地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及其共同利益有着本质的区别。这意味着共同利益作为利益关系的产物,可能在其动态变化过程中改变其公共的或私人的属性。
2.共同利益的本质属性
如果我们承认利益的普遍性以及利益驱动假设的话,那么就同样应该承认利益关系的普遍性。也就是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可能会发生潜在的或现实的利益关系。但在利益关系形成的过程中,由于“原构利益主体”的性质不同,所产生的“第三种利益”也可能具有不同的性质。两个公共机构基于公共目的而产生的利益关系及共同利益,显然与两个私营部门基于私人目的产生的利益及其共同利益有所不同。换言之,不同利益关系产生了不同的共同利益。这些共同利益可能具有私人的性质,也可能具有公共的性质。
由此可见,共同利益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难以分辨,这取决于作为共同利益基础的利益关系的本质属性及其动态变化性。或者说,不能仅仅从概念上将共同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尽管公共利益也具有共同利益的某些属性。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呢?
二、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共同利益并不一定是公共利益”(注:陈庆云:“公共管理基本模式初探”,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8期,第37页。),尽管二者之间具有某种特殊的联系。要揭示两者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对“公共利益(publicinterest)”作出概念上的界定。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
按照《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public意味着“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者是“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尤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的)”。(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6页。)在这里,公众是一个集合名词,公众组成的群体可以看作是共同体。因此公共利益首先与共同体利益相关。不过这个由单个公众以一定方式组成的共同体,与由单个个体组成的私人性质的共同体存在实质性差别。前已述及,共同体的性质和价值取向决定了共同体利益的性质。基于这种认识,公众组成的共同体已经包含着公共性而不是私人性的内涵。
其次,公共利益意为“公众的或与公众有关的”,它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这也决定了现代公共管理转向公众立场是合情合理的)。不过,公众利益并不能代替公共利益。因为公众利益既有纯私人性质的,也有公共性质的;公众除了消费公共物品之外;还大量地消费私人物品。反之,公共利益则应该代表公众利益,否则它就失去了依托而成为一个纯粹抽象的概念。
再次,公共利益与中央或地方政府的供给相关。这是由政府的公共特性所决定的。尽管在公共选择学派看来,政府也具有自利性,但谁都无法否认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这一方面,往往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即因为政府是代表者和维护者,而认为公共利益只能由政府来维护、增进和分配。这排除了政府以外社会主体的补充作用。事实上,西方国家大量出现的志愿性团体、社区自治,以及“治理(govenance)”概念的提出都表明:“政府并不是唯一的提供者”(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参与也同样可以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
(二)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
作为共同体利益和公众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往往被当成一种价值取向、当成一个抽象的或虚幻的概念。以公共利益为本位或是以私人利益为本位,并没有告诉人们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它只阐明了利益的指向性。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利益也具有一些基本的属性。
1.公共利益的客观性
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尤其是那些外生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之所以如此,那是因为这些利益客观地影响着共同体整体的生存和发展,尽管它们可能并没有被共同体成员明确地意识到。
2.公共利益的社会共享性
既然公共利益是共同利益,既然它影响着共同体所有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那么它就应该具有社会共享性。这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所谓社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相对普遍性或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第二,所谓共享性既是指“共有性”,也是指“共同受益性”。并且这种受益不一定表现为直接的、明显的“正受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事实上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潜在威胁。
以上两种特性都是从抽象的意义上来讲的,但公共利益并不是完全虚幻的概念。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是公共利益主要的现实的物质表现形式。一般认为,“公共物品是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货物。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非排他性是使用者不能被排斥在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如果将非排他性看作是源于产权而派生出的特性的话,那么,它在形式上保证了公共物品“共有”的性质。而非竞争性则从实际上保证了公共物品可以是“共同受益”的。这决定了公共物品是公共利益的物质表现形式;进而,公共物品的现实性决定了公共利益也是现实的而非抽象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共物品的这种特征往往被误解,即公共物品往往被理解为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不能否认这样的公共物品的确存在,但不能借此认为所有的公共物品都应该具有这种特征。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事实上是通过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物品来实现的。
从纵向上来说,我们可以根据共同体利益的层次性来界定公共物品的层次性:(1)全球性或国际性公共物品:世界和平、一种可持续的全球环境、一个统一的世界商品及服务市场和基本知识,都是国际公共物品的例子。(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页。)(2)全国性公共物品:提供宪法、法律等制度安排,国家安全和防务,发展初等教育,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跨地区的公共设施(比如道路),都是全国性公共物品。(3)地方性公共物品:地方基础设施(比如城市道路)、垃圾处理、街道照明、警察保安等都属于地方性公共物品。(4)社区性公共物品:社区绿化与环境、社区治安、社区基础设施等乃是社区性公共物品。
从横向上来说,同一层次的公共物品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1)基础性的公共物品,主要是指基础设施一类的公共工程。(2)管制性的公共物品,指宪法、法律等制度安排以及国家安全或地方治安。(3)保障性公共物品,比如社会保障、疾病防治。(4)服务性公共物品,比如公共交通、医疗卫生保健等服务性公共项目。
由此可见,公共物品的层次性和多样化实际上代表着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化。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就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现实的概念了。这是现代公共管理探讨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从而确保公共利益的有效增进和公平分配的基础。
三、公共利益: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
从上述对公共利益本质属性的阐释中可以看出,既然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共享性,既然它具有相对普遍的影响力,那么确保公共利益的增进和分配就应当是公共管理的根本目的。正如本文开头提到的那样,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传统观点基本上秉持着管理者的立场,即以政府公共管理作为核心研究对象。这对于探讨政府这个最大的管理主体如何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是大有稗益的。不过,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却力图改变这种立场,顾客取向和结果取向并不仅仅是政府公共价值观念转型的目标,它也蕴含着公共文化转型的核心内容。同时,市场化供给机制的引入似乎并没有将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政府身上——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甚至是公民个人或公民团体的参与同样能够带来有效的产出和更高的绩效水平。因此,转向公众立场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现实基础。
站在公众的立场上,公共利益是现实的。它表现为公众对公共物品的多层次、多样化、整体性的利益需求。这些需求与公众个人对私人物品的需求相区别。后者可以通过在市场中进行自由选择、自主决定而得到实现;而前者则需要集体行动、有组织的供给方式才能得到满足。毫无疑问,政府是最大的、有组织的供给主体,这由政府传统的公共责任所决定。但仅仅有公共责任并不能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政府的能力和绩效状况是最终的决定性因素。
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是对传统政府理论和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的批判。批判的焦点在于政府组织的低效率并不能有效满足公众的需求。即使对这一相对普遍的现实忽略不计,也应当承认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基于这两大前提,必然要求寻求政府以外的社会力量。从西方七十年代以来的公共行政改革实践来看,基本上都倾向于放手让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参与公共物品的供给。改革的成功经验都贯穿着“政府不必是唯一提供者”的多元化主体信念。这一信念应当这样理解:
第一,政府的有限能力决定了它不可能提供所有的公共物品。建立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关系是必然的理性选择,也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公共利益的组织基础。
第二,这一信念意味着政府不必直接提供某些公共物品,它可能通过有效的、激励性的制度安排来鼓励其他社会主体参与供给,也可能通过集体购买的方式满足公众的需求。这样,政府既不必在力所不及的情况下直接提供公共物品,也能够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
第三,政府虽然不必是唯一的提供者,但政府的某些传统责任和职能是不能放弃的,而且某些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也就是说,主张多元化供给并不能全盘否认政府的作用。政府毕竟是最核心的公共管理主体。
二是强化学术交流,促使理论水平得到提升:通过调查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医院在公共卫生管理知识体系方面,还比较的缺乏,那么在实践的过程中,就需要会不断总结各类医疗结构开展公共卫生管理的经验。以公共卫生为主题,将相关形式的学术讲座以及学术交流活动给定期开展下去,对国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管理的成功经验进行大力学习和借鉴,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管理的理论体系进行逐步构建和完善。
三是要开展公共卫生知识培训,促使医务人员的公共卫生知识水平得到提升:要以公共卫生知识为核心,大力培训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院的领导和管理工作人员,将临床一线的医务人员作为培训的重点,以便促使全体工作人员都可以对传染病防控知识进行熟练的掌握。将公共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医院中广泛传播,对医务人员的公共卫生观念进行树立,促使医院工作人员的预防医学知识水平得到大力提高,从而促使医务人员能够对公共卫生责任主动承担。
四是要构建一个桥梁,促使医院能够和疾病控制机构进行信息沟通:要结合具体情况,将协调和沟通机制构建于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之间,促使双方能够更加密切的合作,进行信息交流,结合双方的需求,对疾病控制工作计划进行科学制定,并且将运行机制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预案充分纳入考虑范围,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检查,并且进行必要的演练。
五是将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给充分发挥出来,促使社会参与得到实现:非政府组织在诸多方面,都具有很大的优势,如社会动员、公众参与、普及预防医学知识方面等等。因此,就需要将非政府组织的优势给充分发挥出来,对卫生科普知识大力普及和推广,将一系列形式给利用起来,如广播、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将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泛开展于社会公众之间,指导群众在看待公共卫生问题时,需要坚持科学的行为和方式。
医院的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是新医改下产生的两种有效新的制度,给信息系统的改革和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突破了传统管理模式带来的弊端,可以准确﹑迅速地对相关医疗信息进行统计与分析,对公立医院的开支有着比较清楚的了解,便于对财务的管理和规范。在看到新医改给信息系统带来的变化同时,也应看到目前在公立医院中,财务信息管理标准化程度并没有预期的那么高,连接医院信息系统平台的数据接口,没有做到清晰﹑准备地对接,同一指标在不同的财务分析中出现数据不一致的问题,这都给目前的财务管理带来不便。信息系统的提高,需要在新医改的政策指引下,结合公立医院的实际情况,有步骤地有序进行。
2新医改下公立医院财务管理的策略
2.1加强财务审批制度,有效控制医疗成本
健全公立医院的财政审批制度,注重医院的财政支出管理,压缩和节制不合理开支,减少资源的浪费,杜绝盲目开支,严格审查医院的支出情况,做到每笔帐都既要记录在册,严格审批。公立医院要做到合理开源节流,规范资金的支出和利用,合理调整医药结构,根据医院的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的药价,不能把医院的收入增长转移到病患的药价上,影响到老百姓的就医治疗。明确医院的固定资产清查,尽可能做到成本结构的最优化,保障医院的有序﹑健康发展。公立医院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时,要注意将成本节约的责任落实到每个责任人身上,尽可能减少医疗浪费,为患者制定出节约的就医成本。
2.2发挥监督和绩效分配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公立医院需要发挥监督机制,综合利用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内部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对医院的不合理﹑不规范的财务行为进行监督。公立医院在进行绩效考核时,要通过完善的履职绩效评价制度,来进行综合的﹑全面的绩效评价。在实行的过程中,要注意充分利用绩效的激励功能,针对不同部门的不同工作岗位,制定有效的激励模式。健全完善公立医院的财务管理制度,需要公立医院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制定完整的长远规划,实现自我监督和自我控制的平衡。
由于公立医院缺乏市场的竞争性,很难通过市场竞争进行优胜劣汰的机制筛选,这更需要有完善的行政监督与考核手段的结合,综合利用社会监督﹑内部监督多种监督手段,对医院内部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对医院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完善。新医改对公立医院的财务管理提出了要求,对这些要求的研究和落实,将会给公立医院带来新的发展。财务管理制度对公立医院来说,是必须要完善和加强的一项制度,如果忽视对财务管理制度的更新和完善,那么将会影响到公立医院的发展。公立医院在新医改的要求下,要注重增加公益性,逐步取消药品的加成,减轻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民生问题。
二、公立医院存货管理的主要内容
公立医院存货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计划、采购、结算、库存、消耗五个环节,公立医院通过科室请购,形成采购计划单,再按计划单组织采购,经库房验收合格后进行货款结算,再通过医疗服务活动耗用药品材料等库存物资,最后收取医疗费用弥补成本,形成一个完整的供应链活动。计划作为供应链环节的起点,是物资配置是否得当的具体体现。合理有效的存货配置,既能保证医疗活动的顺利开展,又能安排好资金运用,提高存货周转率。因此计划数量应是必须的、恰当的、经济的。各科室根据自身的业务活动需要填制请购单,交物资管理部门,物资管理部门在充分了解家底的情况下,对确需购买的物资填报采购计划单报分管领导审批。采购部门根据领导审批的采购计划单组织采购。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相关采购规定。公立医院药品必须实行挂网采购的应挂网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必须认真执行政府采购。采购过程中坚持四比原则,比质量,比价格,比服务,比信誉,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物资采购入库应严格按规定组织验收,核对生产厂家、品名、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事项,确保与所订购物资一致。验收入库后,及时将结算发票、随货同行联、计划采购单、入库单、验收单、合同等单证交财会部门入账并办理货款结算。同时,通知各请购科室前来办理领用手续,以保障各科室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物资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控物资库存动态,物资库房应做到分类清晰、摆放整齐、入出方便,注意防霉、防潮,设置近有效期的预警提示以及常备存量不足的预警提示,减少存货过期失效,霉烂变质损失,保证常用物资的经济库存量。各科室按需领用物资,通过收取病人的医疗药品费用弥补物资消耗成本,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为医院发展积累资金。可见,只有抓好、管好存货上述五个环节,才能实现存货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安全高效,实现医院可持续发展。
三、公立医院存货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存货储备过多,资金积压严重
出于业务工作考虑,各临床、医技科室总是希望随要随取,总是希望物资管理部门储备更多他们需要的物资以满足他们医疗上的需要。院领导也担心因物资供应不足问题导致病员的流失,所以也要求物资管理部门储备较多的物品,这往往导致资金在存货上占用过多,存货成本加剧,物品过期失效浪费较大。对于正处于发展中的公立医院,资金需求本来就大,大量的存货势必减弱投资力度,甚至影响资金链的顺畅。另外,各临床科室滥用进口、高档药品,也增大了病人负担,加大了病人人均医疗费用水平,影响到公立医院社会效益的提升。
(二)管理认识不足,人员配备不当
存货管理工作因属于后勤保障工作,公立医院对此均不太重视,而将管理重点全部放在临床医学上。人员配备也总是随意用一些其他科室闲置人员担任。这些人员常常不具备电脑办公软件知识,或不具备物资管理专业知识,工作效率低下。往往造成存货账实不符,核查起来耗时费力。
(三)内控制度不严,资产损失较大
公立医院内控制度不严,管理、计量方式的不科学造成物资管理部门人员采购、验收、发放的随意性,账实差距过大,导致侵吞国有资产行为的发生,同时,责任心的淡漠,也会造成过期积压现象严重,形成资产损失。
(四)科室配合不到位,阻碍工作进程
物资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配合不到位,例如与财务部门的配合不到位:有许多物资到库验收后,由于结算凭证未到,常常没能将物资采购入库单交财务及时入账,往往造成库房已入账而财务未入账现象,形成资产账实不符,时间长了对起账来也比较困难。与请购科室配合不到位:物资到库后未能及时通知科室领用,造成存货积压,同时也耽误病人治疗。
四、完善公立医院存贷管理的建议
(一)强化存货管理意识,树立职工责任心
公立医院应加强职工专业技能的培训,物资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知识,通过用计算机软件管理库存物资,进行数量金额核算,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信息化平台,设置相应预警提示,实现实时管理;通过职业道德强化,树立职工爱岗敬业的责任心,减少物资差错及过期毁损情况的发生。
(二)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保证物资安全
公立医院应建立健全存货的内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批、采购方式的确定、供应商的选择、验收入库、履约付款、仓储保管、领用发出与计量、处置损溢等环节的控制要求,明确职责权限,确保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纳入政府采购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确保物资使用的安全。减少物资耗用的浪费,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三)建立定期盘点与不定期抽查制度,确保存货账实相符
公立医院存货管理部门至少每年末应对存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由财务部门进行监盘。平时可采取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完善相应控制措施。物资管理部门月终应到财务部门核对账目,看看物资部门的购销存录是否与财务部门一致,并分析查找不符原因,针对不符原因完善相应控制制度。对于已入库,月末结算票据仍未到的款项,可与财务部门商定先以除发票外的其他单证进行入账处理,财务部门可设置相应应付账款明细账进行专门核算,等结算发票到了,作相应调账处理。这样,物资保管部门的物资明细账与财务部门物资大账金额就会完全一致。
(四)探索最优存货管理办法,确定经济库存量
公立医院在经营过程中,存货过多必然增加管理成本,并且加重医院财务负担;存贷不足则会影响医院正常医疗活动的开展,不能满足病人用药的需要结果是留不住病人,导致医院经济效益直接下降,最终导致社会效益的降低。因此存货应该遵循“定额管理,合理使用,保证供应,加速周转”的原则,实行“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储备定额。对于低值易耗品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做好低值易耗品五五摊销法下的管理工作。根据常用、特殊、急救用的不同特性分别确定安全存量。在满足临床开展业务工作的需求下,努力降低存货成本。
(五)建立与供应商的友好合作关系,加强物资供应保障
为了保障物资供应的顺畅,公立医院应和供应商保持友好合作关系,条件允许的话,可按不同类别的药品耗材与货源足、信誉度好的商家签订长期供应合同,优先满足医院常用药品耗材、特殊药品耗材、急救药品耗材、一般性药品耗材的供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医院可作出收货后多久结清款项的承诺。这样,院方的物资得到了有力保障,就不必储存太多的物资了,结余下的资金可用在其他设备项目投资上,以提高医院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2)缺乏与员工的有效沟通如果医院缺乏与各层次员工的有效沟通,不但不利于员工参与医院绩效管理,还会使得绩效管理成为纯粹的绩效考核,阻碍了员工能力的发挥和绩效的提升,产生一些负面影响。绩效管理打破了传统的医院薪酬模式,将个层面职工的利益关系重新调整,这对传统的医院管理是一种冲击和挑战,因为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的阻力和分歧,从而影响绩效管理的执行力度。
二、完善公立医院绩效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一)明确绩效管理的目标定位明确绩效管理的目标定位能够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最终实现医院的总体绩效目标。绩效管理目标要立足于医院的当前发展,定位于医院的远景目标。我国医院的远景目标是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牢固树立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的思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设置合理而量化的指标体系能够反映医院绩效的指标繁多而琐碎,如果采用过多的指标会为绩效管理的实施带来很大的困难,不利于后期的综合经济分析,因此,应该建立合理而量化的指标评价机制,指标的设置应尽量简化,避免形成层次复杂的指标树。评价指标的基础是客观和量化的参考指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评估全面、公正以及数据的可比性。
(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医院绩效评价如果要切实的运行,必须要有有效的激励机制作为后盾。目前在我国,适合公立医院现状的激励机制是薪酬分配、绩效评价同薪酬管理挂钩,个人贡献与薪酬相符合,促进个人发展目标同医院远景目标协调一致,加强权责认定,提高员工主动性,这有利于医院有效的实施绩效管理方案。有效的晋升空间是维持和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手段,这种非物质鼓励能使职工取得成就感与荣誉感,更能激发工作动力。
(四)体现公平和公益性原则公立医院的核心是公益性的社会服务机构。因此,公立医院在设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时,要将公益性这一指标作为重要参考纳入到绩效评价体系,并全面体现在具体的考核指标中。另外,绩效管理制度在制定时要以公平性为首要原则,这就要求单位在实施具体绩效考核时,要给予职工充分的发言权,医院的绩效考核委员会应由各级职工代表组成,同时建立合理的申诉渠道,以解决考核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与工资相比,公立医院在员工奖金分配方面具有较强的自主性,目前我国公立医院普遍实行的是院科两级分配,即医院对各科室进行分配,各科室内部再进行分配。在具体的分配核算办法上,不同的医院在操作细节上各有不同,但大体上均采用“(收入-支出)*提成比例”为基础的框架搭建奖金分配方案。目前医院奖金占医务人员薪酬比重的50%-70%左右。在院科两级分配中,当前公立医院中比较成熟的运算基础是(收入-支出)形式的成本核算,通过实行成本核算,将医院所有成本全部分摊至医院内每个员工,以提高全体员工的成本意识,减少浪费,进而提高医院的社会效益,增加医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能力,国内做得较好的如四川大学附属华西医院的全成本运营。但单纯利用成本核算会导致各科室把主要精力全部集中在科室收入上,一方面对病人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增加患者负担,另一方面又会在降低成本上下功夫,重复使用卫材,不肯接收新员工等导致医疗服务质量下降,人才梯队断层等不良现象。为解决成本核算存在的系列问题,公立医院在奖金分配方式中加入绩效考核工资,通过行之有效的绩效薪酬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薪酬激励作用。但就目前公立医院的现状看,大部分医院尚缺乏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结果未能与绩效薪酬充分挂钩,在绩效薪酬的差异上更多的是体现在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等简单的“多劳多得”的支付形式,无法真正发挥绩效考核在医院人力资源管理上的作用。福利分配:职工福利部分,医院的自主设置权很大,包含交通费、书报费、移动通讯费等,不同的医院分配方式也差距很大,但主要根据员工职务进行分配。
2.年薪制
2002年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医疗事业单位年薪制暂行办法(试行)》后,结合生产要素分配,实行年薪制改革成为医疗单位的热点。年薪制是以年度为期间确定经营者的基本报酬,并根据劳动成果发放风险收入的一种工资分配制度,主要针对高层管理者和核心员工,按岗位定薪为基础,按照每一岗位责任大小、风险程度和技术高低等岗位价值确定薪酬。年薪制是一种动态薪酬,根据医院运行、员工自身绩效综合确定,另外,它是一种多元薪酬,包括了年薪人员的责任、权利、技术能力、承担风险等多种要素。年薪制主要用于医院领导、技术骨干和中层干部的薪酬发放上,不适用于医院所有员工的薪酬管理。目前,包括上海、深圳、福建等地的公立医院在试行院长责任目标年薪制。
3.宽带薪酬
宽带薪酬,也称为宽波段型薪酬结构体系,是指对多个薪酬等级以及薪酬变动范围进行重新组合,使之拥有相对较少的薪酬等级和相对较宽的薪酬变动范围。在这种薪酬模式下,打破了传统薪酬结构所维护和强化的等级观念,减少了工作之间的等级差别,有利于岗位交流和职位轮换,使得员工在较低的职称级别里也有可能获得相当于高职称级别里的工资。但是,宽带薪酬也会使短期内人力成本大幅上升及员工晋升变得困难,同时要特别避免员工因不能很快晋升而阻碍工资提升。宽带薪酬在医院薪酬管理模式的施行上多停留在理论层面,较少有医院真正施行。
二、未来公立医院在薪酬管理上的发展趋势
1.从“人力成本”向“人力资本”概念转化
传统医院在进行成本核算时,支付给每个员工的薪酬被看作一项人力成本计入医院成本核算中,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力资源作为医院战略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力量,在现代薪酬管理体系中,薪酬不仅是一种成本支出,也是一种投资,薪酬在医院决策支持分析时不仅要考量成本还需要考量作为人力资本的投入资本回报率。
2.从“以物质报酬为主”向“全面薪酬”理念转变
传统医院更多的将薪酬理解为物质报酬,随着医院薪酬管理模式的不断拓展,薪酬不仅包括以物质报酬为主的形式,也应重视拓展精神方面的激励,引入全面薪酬的理念,注重利用工资、奖金等物质报酬的同时,更注重利用岗位的多样性、工作的挑战性、获取新技巧和事业发展机会等精神报酬的激励,如重视良好的工作氛围、培训机会、晋升机会等精神报酬的设计。
3.从“平均主义”向“薪酬与绩效挂钩”理念转变
公立医院作为政府事业单位,在薪酬管理上存在平均主义的现象,随着绩效概念的深入,如何将薪酬同绩效合理挂钩是目前医院工资分配制度上的重点难点问题,绩效薪酬成为医院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4.从薪酬的“个人基础”向“团队基础”理念转变
强调团队合作的项目组薪酬在企业上已不是什么新鲜话题,在医院薪酬管理模式的设计上,不仅要以个人为基础,更要拓宽到团队基础,以科室、小组等合作团队为单位考量团队绩效,个人绩效薪酬同团队绩效挂钩。
上世纪五十年代,史学大家李剑农先生指出:“明初海上之商业关系,已呈变态”。具体表现在:以市舶附于贡舶,优于贡直而免市税;有贡则许市,非贡则否;凡定期入贡,皆预给勘合,勘合不符者不受;宋元舶商之公凭公据,至明变为贡使勘合;由于倭寇海盗剧烈,明初严禁人民下海贩易,市舶司时置时废,很不正常,等等。[1]以主管机构与官员而言,明前期朝贡贸易管理体制,也与前代大不一样。永乐元年以后,命内臣提督广东、浙江、福建三省市舶,在市舶司之上形成新的管理机构,取代了市舶司的职能,朝贡贸易管理体制为之改变。宦官主导贸易管理,不仅构成明前期朝贡贸易管理的特色,而且体现了明朝宦官势力发展的一般趋势,值得深入研究。
一市舶宦官及提督衙门
明初,鉴于汉唐宦官乱政的教训,朱元璋制定严格制度,限制宦官人数,防止宦官干政。明成祖以藩王身份篡夺政权,宦官起重要作用,因而永乐年间宦官受到重用,势力不断增长。陆容《菽园杂记》谓:“洪武中,内官仅能识字,不知义理。永乐中,始令吏部听选教官入内教书。”[2]《明史》称:“明世宦官出使、专征、监军、分镇、刺臣民隐事诸大权,皆自永乐间始。”[3]
宦官涉足对外关系与对外贸易始于永乐。明人王世贞说,永乐元年遣内官李兴等敕劳暹罗国王昭禄群膺哆啰谛剌,并赐王文绮帛及铜钱、麝香诸物,与其贡使偕行,“此内臣奉使外夷之始也”。三年,内使王琮同给事中毕进封故真腊国王长子忝烈昭平牙为王,“此内臣封夷王之始也”;是年,命太监郑和等率兵二万七千人行赏赐西洋古里、满剌诸国,“此内臣将兵之始也”。郑和“自是凡三下西洋,皆有功,人谓之三宝太监。[4]内臣自郑和、王(振)、(刘)谨后,其富贵势焰有以歆动之耳。”[5]
明前期的朝贡贸易管理,具体由市舶提举司负责。明朝初年,依照宋元制度,在太仓黄渡设置市舶司,设提举、副提举、吏目等官员。洪武三年二月,因地近京师,罢之。洪武七年一月,依“太仓体制”设置市舶司于浙江、福建和广东。九月,沿海迭遭倭患,又有番商假冒贡使入贡,复罢三市舶司。明成祖上台后,锐意经营海外,于永乐元年复置广东、福建、浙江三市舶司,“设官如洪武初制”,同时派遣内臣提督,派往广东的提督市舶太监为齐喜。[6]
市舶司隶属于粤、闽、浙三省布政司,属地方行政系统,“掌海外诸蕃朝贡市易之事,辨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伪,禁通番,征私货,平交易,闲其出入而慎馆谷之。”[7]毫无疑问,市舶司是朝贡贸易的在地方的主管机构。然而,由于永乐朝派遣市舶中官,侵夺了市舶提举司原有的职权,改变了明初贸易管理的体制。
永乐初派出市舶宦官,是为了加强朝廷对朝贡贸易的管理和控制,市舶宦官与三省镇守、巡抚、三司等官,在市舶司之上构成朝贡贸易的多头领导。正统十四年(1449),广东左参议杨信民奏称:“广东番夷往来,既有内使专统其事,又有镇守、巡抚、三司等官,令其待宴足矣,乞免差京官远行陪宴之礼。”从之。[8]弘治十六年林玭《福建市舶提举司记》谓:“永乐元年,始置市舶提举司于泉,设官掌之,又主以中贵一人。”[9]杭济《提督福建市舶题名记》谓:
东南自浙江而闽广为三省,其外大海多蛮夷,环水而岛居者若干国,凌风驾涛,译言贽贡,岁率以为常,故每省各该市舶司领之,又命中贵臣一人统其事,区划周悉,盖欲下通款附之诚,上以布我朝廷柔远之意也。[10]
林文俊《送黄德恭赴广东市舶提举序》也说:
闽、浙、东广近海之处,各立市舶府,领之以中官;而又有市舶司,分莅其事。每番舶至,则先遣提举阅实其货,籍其入贡之数,有余乃听贸易,而又为之平其物价,治其争讼,盖圣朝所以柔远之意,固甚善也。[11]
市舶宦官以皇帝钦差常驻地方,来历不凡,口衔天宪,权势煊赫,特别是正统以后,宦官势力膨胀,市舶宦官经常兼任或转迁提督地方军务、海道、盐政、珠池等职,插手地方事务,凌驾于地方当局之上,在贸易管理中具有统领全局的权势。
天顺元年(1457),翰林院编修尹直奉旨到广州祭南海神,两广地方长官陪祀,镇守太监阮能居首,市舶太监杜乔居次,其后依次为副总兵翁信,巡按御史徐瑄,都指挥使胡英,左布政使韩阳等。[12]可见两广镇守太监、广东市舶太监地位高于两广地方长官。
市舶司在市舶中使领导下机构被架空,职权被剥夺,很自然的变成无所事事的清闲机构,这是古代市舶司制度的“变态”。张邦奇《西亭饯别诗序》指出:“其供应之节,控驭之方,掌于郡守;犒待之仪,贡输之数,主于中官;职提司者,不过检视而已。”[13]清人梁廷枏说:“自洪武迄嘉靖,置罢不常;又始置三司,后复罢浙江、福建,而专属之广东,大抵归其权于中官,凌轹官吏,古人互市之法,荡然尽矣。”[14]
市舶中使多以太监充任,也有少监、监丞,并无定制。[15](见附表)明制太监正四品,少监从四品,监丞从五品,[16]可见市舶宦官官位并不高,但能量很大,不容小覦。
市舶中官有独立的衙门,名目有“市舶府”、“市舶公馆”、“市舶中官衙门”、“提督市舶衙门”、“市舶中官公馆”等,直属内府,与地方不相属。成化中,广东布政使彭韶奏言:
广东市舶提举司衙门,先于永乐元年八月内该内官齐喜钦奉太宗皇帝圣旨设立,彼时佥民殷实户四十七名,在本司用,其他工脚夫并跟拨皂隶等项,又名不簿,内臣相承接管,于今七十余年。[17]
可见市舶中使衙门不仅自成体系,而且支配了贸易管理中的各项资源。下面是粤、闽、浙三省市舶宦官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广东市舶公馆
广东市舶公馆,初设于城南江边,后改于仙湖街奉真观旧址。嘉靖《广东通志》谓:“永乐改元,遣使四出,招谕诸番,贡献毕至,奇货重宝,前所未有,乃命内臣监镇市舶,设公馆于城南水滨,改建于城西仙湖。”[18]同书“公署”条谓:“嘉靖十年,革去市舶内宦。其馆在郡西武安街宋转运司旧址。”[19]嘉靖《广州志》亦云:“市舶公馆,在郡西武安街南,永乐元年建”。[20]
嘉靖初,广东市舶公馆衙门有正厅五间,穿廊三穿,后厅五间,左右厢房二十二间,仪门厅三间,东西耳房二间,大门三间,比广东市舶司衙门规模大。[21]
万历《广东通志》谓药洲“南有千秋寺,被有八贤堂。洪武三年劈寺址为按察司,观址为市舶公馆。”[22]此说有误,洪武三年并无市舶宦官,何来“市舶公馆”?不过药洲倒与海外交通有关系。该地原为南汉宫苑,有文溪流过,潴水成湖。湖中有洲,为刘氏“聚方士习丹鼎之地,”建有长春宫、三清殿;药洲“积石如林”,形成花、石、湖、洲并胜景色;药洲四周“环以犀桥”,以通宫城,北桥名“宝石桥”,南桥名“仙童桥”,为药洲胜景。[23]宋代药洲为转运司地,后有莲池,建有奉真观。绍兴六年(1136)十月戊午改奉真观为来远驿,以备招徕诸国贡使。
(二)福建提督市舶公署
据弘治《八闽通志》记述,福建提督市舶公署在布政司东南光泽坊内,旧织染局地也。初建于府治西南法光寺东。成化十六年,提督市舶都知监太监韦查与织染局互易创建。[24]同书“织染局”条谓:“在府治西南地平寺东,旧为提督市舶公署。洪武八年,建于府治东南光泽坊内。成化年,以其地建提督市舶公署,遂以此为织染局。”[25]这里的地平寺,也就是法光寺。
光泽坊,一般认为在福州东街福建省立医院内,因为道光时林枫《榕城考古略》提到:“镇闽将军署,旧染织局也。明成化间为市舶府,后为巡按御史署。嘉靖二十七年,御史陈宗夔自南察院徙居之。后屡增拓,规制益宏。国初为总督署,康熙十九年改为镇闽将军署”。民国《福建通志》亦从此说。该地为通往东城门的必经之地,故名东街。民国时镇闽将军署改为省立医院。1966年以前,医院内假山尚有督舶太监吟风弄月的诗刻一首,惜后来失落。不过,王铁藩先生通过细致深入的研究,认为光泽坊不在福建省立医院,而在今仙塔街街东,光泽坊宋为润泽坊地。宋《三山志》所载之润泽坊,五代为横冲营地,内有义井,明改为光泽坊,明后期坊废。[26]
此说还可以《闽都记》的记载为证。该书“光泽坊”条云:“闽横冲营在焉,巷有二井,义井也;建坊润泽,后更名光泽,井存,坊废。”同书“察院”条曰:“其地旧织染局也。国朝成化间改为市舶府,嘉靖二十七年御史陈宗夔自南察院徙居之。后屡增拓,规制益宏。”[27]
高岐《福建市舶提举司志》又谓:“成化五年奏改舶司于福,制曰可,乃建市舶太监府于柏衙,市舶提举司于澳桥,进贡厂、柔远驿于河口。”这里的“柏衙”,在光泽坊之南。《闽都记》“柏衙前”条曰:“在察院之南。元行省郎中柏帖木尔居此,柏一门死事,宅废已久,坊名尤存。国朝成化间侍郎黄尧存、尚书黄镐二人故宅在焉,今俱易主。”可见福建市舶太监府原与市舶提举司相连。成化十六年市舶府与织染局交换衙署,司府才分开。
(三)浙江市舶府
浙江市舶府,在杭州城内,原为宋德寿宫后苑。宋德寿宫,在大内之北,史称“气象华胜”,内凿大池,引西湖之水注之。其上叠石为山,以拟飞来峰,建有聚远楼,“凡禁籞周四”;分四地,东为香远清深(梅台竹堂),月台、梅坡、松竹三径(菊、芙蓉、竹),清妍(酴醿)、清新(木樨)、芙蓉岗;南则载忻(大堂乃御宴处)、忻欣(古柏、湖石)、射厅、临赋(荷花山子)、燦锦(金林檎)、至乐(池上)、半丈红(郁李)、清旷(木樨)、泻碧(养金鱼处);西则冷泉(右梅)、丈杏馆、静药(牡丹)、浣溪(大楼子、海棠);北则泽华(罗亭)、旱舡俯翠(茅亭)、春桃、盘松。真是“亭榭之盛,御舟之华,则非民间可拟”。[28]明市舶太监以旧宫苑为官署,规模之大,可想而知。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05年度)、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2004036092)。
[1]李剑农:《宋元明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57年,第160-173页。
[2]陆容撰、佚之点校:《菽园杂记》,中华书局,1985年,第41页。
[3]《明史》卷三百四《宦官传》序。
[4]王世贞:《弇州史料前集》卷十一《中官考一》,万历四十二年刊本,四库禁毁书丛刊。
[5]王世贞:《弇州史料前集》卷十二《中官考二》,万历四十二年刊本,四库禁毁书丛刊。
[6]《明史》卷七十五《职官志》。
[7]《明史》卷九十五《职官志》。
[8]《明英宗实录》卷一百八十五,正统十四年十一月乙酉。
[9]高岐:《福建市舶提举司志》“艺文”条,民国二十八年铅印本。
[10]高岐:《福建市舶提举司志》“艺文”条,民国二十八年铅印本。
[11]林文俊:《方斋存稿》卷四,四库全书本。
[12]尹直《御祭南海神文》,李福泰修、史澄纂:《番禺县志》卷三十一《金石略》,同治十年刻本。
[13]张邦奇:《张文定甬川集》,《明经世文编》卷一百四十七。
[14]梁廷枏总纂,袁钟仁校著:《粤海关志》卷七《设官》,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14页。
[15]戴璟:《广东通志初稿》卷三十《珠池》,嘉靖十四年刊本。
[16]《明史》卷七十四《职官志》。
[17]彭韶:《彭惠安集》卷一《奏议》,四库全书本。
[18]黄佐:《广东通志》卷六十六《外志·番夷》,嘉靖三十六年刊本。
[19]黄佐:《广东通志》卷二十八《政事志》,嘉靖三十六年刊本。
[20]黄佐:《广州志》卷二十二《公署》,嘉靖残本。
[21]黄佐:《广东通志》卷二十八《政事志.公署》,嘉靖三十六年刊本。
[22]郭棐:《广东通志》卷十四《郡县志·广州府》,万历三十年刊本。
[23]樊封:《南海百咏续编》卷四,香港大东图书公司影印,1977年。
[24]黄仲昭修纂:《八闽通志》卷四十《公署》,弘治庚戌刊本。
[25]黄仲昭修纂:《八闽通志》卷四十《公署》,弘治庚戌刊本。
[26]王铁藩:《福州明代福建市舶司衙署考》,《海交史研究》1986年第二期,第70-75页。
[27]王应山:《闽都记》卷三《郡城东南隅》,求放心斋道光辛卯年重刻。
[28]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三《南北内》,四库全书本市舶宦官权势膨胀
正统以后,宦官“干与外事”,在朝架空内阁,把持国柄,操纵厂卫,提督京营,如边方镇守、经理内外仓场,提督营造,珠池、银矿、市舶、织染等事,无处无之,形成上自中央,下至地方,遍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领域的宦官权力体系。武宗继位,刘瑾擅权,打击异己,朝政败坏,史载:“瑾逐去不附己者,矫旨许进、马文升、刘大夏、赵事贤、张津奸邪朋党,为民。”[1]宦官还控制厂卫,开张皇店,监督征税等。
市舶宦官在这一时期权势大为扩张。有些市舶宦官升任本省镇守太监,有些兼掌其他地方官职,权势更加显赫。如弘治十年,福建市舶太监董让迁江西镇守;正德十四年,福建市舶太监尚春升御马监太监、福建镇守;嘉靖五年,福建市舶太监赵诚升福建镇守,都是很有势力的人物。
成化间,浙江市舶太监林槐获得提督海道的权力。嘉靖四年,提督浙江市舶司太监赖恩,“比例乞换敕谕,兼提督海道,遇警得调官军。”[2]虽然兵部和都给事中郑自璧皆上言反对,但有旨许之。
成化十一年,韦眷为广东市舶太监,兼“采造进奉品物”,又任珠池太监;[3]二十三年(1487),韦眷插手盐政,奏请征广州东莞西湖等村各埠场鱼盐之税,“以备入贡之用”。[4]成化二十二年至弘治二年,韦眷以内官监太监兼任两广镇守太监,[5]成为集多种权力于一身的两广头号实权派人物。弘治八年卒于任所。韦眷操控对外贸易二十年,胡作非为,臭名昭著,是成弘间权势最大、为祸最烈的市舶太监。
嘉靖以前,浙江、福建还形成总镇太监管带市舶太监的“事例”。嘉靖八年(1529),广东巡抚都御史林富疏言:
若欲查照浙江、福建事例,归并总镇太监带管,似亦相应,但两广事情与他省不同,总镇太监驻扎梧州,若番舶到时,前诣广东省城,或久妨机务,所过地方,且多烦扰,引惹番商,因而辙至军门,不无有失大体。故臣愚以为不如令海道副使带管之便也。[6]
这段史料说明浙江、福建、广东三省宦官兼职情况有所不同。浙、闽市舶宦官往往由总镇太监管带,广东则委派专官,原因是两广总镇太监与两广总督驻梧州,市舶太监则驻广州,两地距离太远,不能相兼。
正统以后,贡舶贸易日趋萧条,主持其事的市舶太监无事可管,正如广东巡抚林富疏言:“先年番舶虽通,必三、四年方一次入贡,则是番舶未至之年,市舶太监徒守株而待,无所事事者也”。[7]相反,属于非法的商舶贸易日趋兴旺。两广当局面对紧迫的财政形势,默许商舶贸易发展,放松限制,大概在景泰初年,开始确立“收税则例”,开征市舶之税。正德四年,都御史陈金等提请对番舶抽分十分之三,得到户部同意,“将贵细解京,粗重变卖,留备军饷。”正德十二年降为十分之二。抽分制公开确立,成为“广中事例”的核心内容。[8]
番舶互市有利可图,引起市舶太监的垂涎,广东当局与市舶宦官的权利之争随之展开。正德四年(1509)三月乙未,市舶太监熊宣向朝廷提出要求兼理西洋诸国商舶抽分,结果为礼部所劾,斥其“妄揽事权”,熊宣被勒令回南京管事。[9]
正德五年七月,新任太监毕真援引所谓“熊宣旧例”,再次提出兼理商舶事务要求:
旧例泛海诸船俱市舶司专理,迩者许镇巡及三司官兼管,乞如旧便。礼部议:市舶职司进贡方物,其泛海客商及风泊番船,非敕书所载,例不当预。奏入,诏如熊宣旧例行。宣,先任市太监也,常以不预满剌加等国番船抽分,奏请兼理,为礼部所劾而罢。刘瑾私真,谬以为例云。[10]
这次争议由地方上升到中央,焦点在于商舶贸易税收。宦官方面认为商舶抽分不宜由镇巡三司兼管,而应由市舶太监专理;礼部以贡舶、商舶管理各有分工,贡舶属太监,商舶归地方,对商舶抽分市舶太监“例不当预”。当时刘瑾掌权,在他活动与支持下,武宗批准了毕真的要求。[11]市舶宦官取得胜利。
[1]郭棐:《广东通志》卷三十八《郡县志·惠州府》,万历三十年刊本。
[2]王世贞:《弇州史料前集》卷十五《中官考》,万历四十二年刻本,四库禁毁书丛刊。
[3]《明宪宗实录》卷一百九十八,成化十五年十二月辛未;阮元:《广东通志》卷二百五十三《方向传》,道光二年刊本。
[4]《明宪宗实录》卷二百八十八,成化二十三年三月癸亥。
[5]应槚辑、刘尧诲重修:《苍梧总督军门志》卷一《历官·总镇》,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1年;戴璟:《广东通志初稿》卷七《秩官上》,嘉靖十四年刊本。
[6]戴璟:《广东通志初稿》卷三十《珠池》,嘉靖十四年刊本。
[7]戴璟:《广东通志初稿》卷三十《珠池》,嘉靖十四年刊本。
[8]拙作:《明中期海外贸易的转型与“广中事例”的诞生》,南开大学、北京大学编:《郑天挺先生百年诞辰纪念文集》,中华书局,2000年,第189-199页。
[9]《明武宗实录》卷四十八,正德四年三月乙未。
[10]《明宪宗实录》卷六十五正德五年七月壬午
[11]《明武宗实录》卷六十五,正德五年七月壬午。三裁撤市舶宦官
宦官势力的高涨引起朝野的抗争,统治集团从王朝统治、维护集团利益出发,在力量制衡上做了一些补救,压制宦官势力过度膨胀。如仁宗时内官马骐矫旨谕翰林院书敕,付骐复往交阯闸办金银珠香。本院官复奏,仁宗正色曰:“朕安得有此言?卿等不闻渠前在交阯荼毒军民乎?交阯自此人归,一方如解倒悬,今又可遣耶?遣之非独诏书不信,将坏大事。此人近在内间百方请求,左右为言再往当有利于国,朕悉不答。卿等宜识朕意。”乃至。[1]
宣德年间,内官袁琦、内使阮巨队往广东等处公干,以采办为名,虐取军民财物。事觉,宣宗命凌迟琦,斩巨队等十人,因谕右都御史顾佐等曰:“宦官袁琦,以其自小随侍,颇称使令,升太监管事,辄敢恃恩纵肆欺罔,假公务为名,擅差内官往诸处,凌虐官吏军民,逼取金银等物,动累万计,致吏民含冤无诉,归怨朝廷。虽方面风宪之官,皆畏惮之,不敢以闻。鬼神不容,发露其事,已悉寘极刑。……”[2]
一些正直不阿的地方官员,也惩办了一些不法宦官。成化、弘治间,广东市舶宦官韦眷等,先后受到广东布政使陈选、彭韶、番禺县知县高瑶等抵制,威势少杀。成化间,姜昂知宁波府,“中官以市舶至,怙势张甚,公与之抗,其人反愧服焉。”[3]正德六年,张津知宁波府事,时市舶太监“怙势不检,公以法绳之。”[4]
世宗即位后,鉴于正德间宦官擅权干政之祸,“御近侍甚严,有罪挞之至死,或陈尸示戒”,[5]宦官嚣张气焰大为收敛。嘉靖八年(1529),用辅臣张孚敬及兵部胡世宁言,革各边各省镇守中官。[6]同年,广东巡抚都御史林富疏请裁撤广东市舶、珠池内官,理由可以归纳为四条:
(一)市舶太监额编军民殷实人户各50名,徭役供应之费不少。
(二)多年来贡舶罕至,市舶太监无所事事。
(三)当时浙江、福建贡舶事务俱委总镇太监兼领,广东因省情不同,总镇、市舶太监互不相兼;总镇太监驻广西梧州,市舶太监驻广东广州;梧州离海远,如果总镇太监兼管市舶,往来不便,且易兴衅端,故粤省不宜仿照浙闽,应将市舶事务委巡视海道副使兼管。
(四)裁撤广东市舶内官还有一大好处,即省内臣之费,“不啻齐民数十家之产,而地方受惠,边檄获安矣。”[7]
嘉靖九年以后,陆续裁撤派往各地的宦官,包括市舶宦官。该年以云南巡抚毛凤韶言革镇守太监。[8]十年,正式革去广东市舶太监,巡按御史吴麟采纳布政司参议王洙的建议,将市舶中官公馆改为岭南道公署。[9]十一年,保定巡抚林有孚疏方镇守内臣之害,兵部尚书李承勋覆议,大学士张孚敬力持之,“遂革镇守,并市舶、守珠池内官,皆革之”,一时皆称快。[10]
此后,“终四十余年不复设。故内臣之势,惟嘉靖朝少杀云”。[11]中官既罢,市舶管理权尽归地方,形成以海道副使为主导,市舶司、府县分权管理、互相监督的新体制。万历中矿监税使复出,市舶制度又为之一变,此是后话。[12]
(作者系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博士后、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1]余继登撰、顾思点校:《典故纪闻》,中华书局,1981年,第143页。
[2]余继登撰、顾思点校:《典故纪闻》,中华书局,1981年,第176-177页。
[3]徐兆昺著、桂心仪等点注:《四明谈助》卷十《北城诸迹二下·明贤牧》,宁波出版社,2003年。
[4]徐兆昺著、桂心仪等点注:《四明谈助》卷十《北城诸迹二下·明贤牧》,宁波出版社,2003年。
[5]《明史》卷三百四《宦官传》。
[6]朱东观辑:《奏疏》卷三,四库禁毁书丛刊。
[7]戴璟:《广东通志初稿》卷三十《珠池》,嘉靖十四年刊本。
[8]余继登撰、顾思点校:《典故纪闻》,中华书局,1981年,第308页。
[9]黄佐:《广东通志》卷二十八《政事志·公署》,嘉靖三十六年刊本。
1.1工艺信息管理系统的体系结构面向MES的生产过程信息管理系统需要通过企业内部网和企业资源计划(ERP)服务器和文件管理系统(PDM)的服务器进行有效的连接,并通过终端开关和车间生产线进行连接。系统可以从ERP系统中获取所需要的信息,还可以在PDM系统中获取流程信息。根据生产计划、生产量、生产目标完成时间来科学合理地调度人员,还需要根据PDM设备工艺的信息来合理安排车间生产计划,安排好生产计划以后,需要生成电子打印单,并分配给每个生产线进行生产,让生产线的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生产人员在获得电子打印单的同时,并且获得生产任务和技术生产的文件来进行相应的操作。
1.2工艺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框架为满足不同企业在不同的软件和硬件环境下进行运行的需要,MES的生产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具有B/S结构和C/S结构的两种特性,这样可以有效保证该系统具有良好的可移植性,可维护性。B/S结构被称为浏览器/服务器结构,使用B/S结构进行应用程序开发,在进行开发的时候,程序员只需要在服务器端输入运行代码,而不需要在客户端编写任何代码,这样就能够达到使用方便的效果。对C/S结构的,也就是客户端/服务器体系结构,这种结构的应用开发,还需要对服务器程序进行有效的开发,也需要开发客户端程序,并且需要实现两者之间的通信。
1.3工艺信息管理系统的层次结构为了方便对系统进行维护,MES工艺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需要采用分层管理的系统方法来进行管理,这样能够做到有针对性的操作。以下是该系统的层次结构:第一层是基础数据层,主要包括各种异构的数据库。支持MES信息管理系统面向异构数据库进行验证,服务器中的数据源为SQLServer2005和MySqlServer。第二层是业务层。业务层的系统需要根据一个具体的逻辑来实现业务,每个组件在系统都需要进行封装业务,这样才能够对各个模块进行管理,其中包括文件管理模块、课程管理模块、任务管理模块、系统配置模块等。第三层是表示层。表示层是实现系统和用户之间的有效联系,能够实现用户与系统之间进行合理的信息交换。
2基于MES工艺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层设计
2.1基本数据层的设计制造企业需要按照软件系统进行采购和生产管理,在系统发展的不同阶段需要使用不同的系统。利用MES系统时,可以从原来的系统中获得相关信息。信息管理系统还可以从系统外获得需要的信息,该信息的第一部分是从ERP系统中可以得到,如:物料需求计划、生产任务;另一部分可以从PDM系统获得的信息,如:工艺流程、作业指导书等。由于ERP与PDM系统都是相对独立的,他们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标准来进行规定,不同厂商在实施过程中,基础的数据库是不一样的。在MES工艺信息管理系统中需要形成一个统一的规范,这样就能够实现各种工艺信息的有效整合。
2.2业务层的设计通过Hibernate的框架来进行合理的配置,建立与基本数据表之间的联系。根据两种数据库中数据源的配置情况,实现持久化类的程序对应于一个数据源表。为了实现对多数据源管理过程的信息管理系统下的数据传送,需要在Spring配置文件中的applicationContext.xml做一个更加详细的部署。在配置过程中,两种类型的数据源都配备了两套sessionFactory和事务管理器,服务和Hibernate映射文件来指定不同的属性,对独立的数据源和不同的数据源进行对应的加载。根据用户在系统中的请求数据,选择不同的属性,然后根据数据源配置和Hibernate映射文件来处理不同的数据库,实现系统的各项功能。
2.3表示层的设计表现层使用DreamweaverCS5来进行整体布局,每一个独立项的详细信息都是由JSP结合Struts标签库来进行构建。利用Struts标签页界面可以大大减少代码量,并使用一个非完整的UI标签来访问数据。模型数据进行接收是在JSP页面当中,还要更新Struts标签和其他HTML元素向用户显示出来。为了有效实现对用户输入信息的合理处理,需要根据结果JSP页面来进行重新定向,需要创建一个控制器动作和拦截器来配置文件Struts.xml。控制器的作用是对一些输入的信息进行拦截,拦截器的配置文件Struts.xml是用来描述JSP页面和行动之间存在的联系。在信息管理系统的过程,需要通过拦截器来实现系统的要求,使处理结果能够显示在用户界面上,允许用户获得他们所需要的信息。
3基于MES工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的功能
3.1工艺信息的分组管理基于MES工艺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指导车间的生产经营,对车间的工艺信息进行分组的管理。企业将产品制造过程制成文件的形式发给各个车间,常见的工艺文件:工艺卡片和工序卡片。机械加工工艺过程卡片的内容是多工序多步生产过程中。制造企业需要根据产品的不同生产批次来制作不同的卡片,各批次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它们的做工要求也是不同的。在进行单件、小批量生产过程中,需要做好工艺规划,并且进行生产过程的简单介绍,做好信息传递和管理,做好机械加工工艺的有效控制。
3.2对产品结构信息的管理工艺过程卡需要结合相关产品来进行制作,这是使系统能够更好地管理产品,对每个进程可以更好地进行有效的控制。工艺结构树和产品结构树有一定的相似性,可以增加对产品的了解,掌握零件工艺结构树的节点,这样可以清楚地描述每个组件的产品不同的生产工艺要求。在进行产品设计的时候,还需要考虑成本、时间和其他因素,根据产品的精细程度不同,对于一些生产过程只需要进行简单的工艺过程卡,有些生产过程需要制作更加精确的生产工艺过程卡。为了做到各部分内容的清晰明确,需要对过程的信息结构的详细信息进行分析,这样才能做好工艺信息的管理工作。
3.3工艺信息的关键词检索传统的企业工艺信息管理是以工艺卡片和工序卡片的形式来保存的,不易快速访问和管理。可以利用电子文档来存储过程卡的信息,虽然可以解决企业工艺数据管理的问题,但工艺卡片和工序卡片不能够快速的访问,降低了工作效率。为了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可以把这些信息和数据存储在基于MES工艺信息管理系统当中,这样可以提高检索过程中的信息管理。工艺信息检索支持查找特定的设备或工艺设备的信息,并且进行分类筛选,及时掌握工艺信息,有利于企业做出正确的决策。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环境纠纷的独立与公益化趋向
环境问题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工业化的进程而逐渐显现出来的。在早期阶段,环境问题没有被独立成一类特定的法律问题,而随着人类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力度的加大,污染环境渠道的增多,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呈现了出来,环境纠纷也成了人们经常遇到的纠纷之一。传统的部门法是在没有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观念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当环境问题或环境纠纷出现的时候,这些法律在纠纷解决方面往往出现捉襟见肘的现象,呈现出许多问题和缺陷。因而从六、七十年代以来,各国纷纷制定各类环境法律、环境问题对策、环境纠纷解决方式等,以此弥补传统法律对环境利益保护不周的缺陷。至此,环境问题成为一类独立的社会问题,环境纠纷也在这种形势下成为一类独立的法律纠纷。
环境纠纷从传统民法上的相邻、通风、采光等纯私益性质的纠纷发展到今天已相当广泛,而且早已突破私益的局限,越来越呈现出社会化的特性。这主要是由环境问题在时间上的潜伏性,地域上的广泛性引起的。环境问题的这些特点使得环境纠纷中涉及人员众多、地域分散,有时甚至会出现没有影响到具体公民的权益但却影响了国家或社会公益的现象。如何保护这类环境公益成为我们面临的一大课题。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
英谚云:有权利就有救济。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对权益的救济途径多样,然而最有效果也最有力度的当属司法救济。因而对环境公益的救济就有了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需求。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早在罗马时期,其程式诉讼中就有了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分。一般来说,前者是指私人对危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在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公益诉讼有不同的看法,首先是对公益诉讼中“公益”的范围有不同界定;其次是对公益诉讼的类型有不同见解,一种观点认为公益诉讼应当包括行政、民事两种,另外有观点认为公益诉讼只有行政公益诉讼一种;最后是对公益诉讼中人资格及人范围有不同观点。笔者在众多学者对公益诉讼的不同见解基础上结合环境问题的独特性对环境公益诉讼有下列看法:其一,环境公益是指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为研究方便,笔者将它们划分成两类,一类是纯社会公益性环境利益,另一类是涉及不特定多数间接利害关系人的环境公益。(特定间接利害关系人的诉讼不属于公益诉讼)它们的共同点是不涉及直接利害关系人。其二,对环境公益作如上界定之后,不难看出,对这种公益的侵害不限于一种类型,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都可能发生。因而环境公益诉讼理应包括这三种类型,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刑事公益诉讼。最后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人资格及人范围的界定在下面的制度构想中再作进一步的研究,此不赘述。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障碍分析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如上所述,环境公益诉讼应该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的三种类型,如果这三种类型中的任何一种环境公益受到侵害,都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使这种被侵犯了的环境公益得到救济。然而在我国目前的三大诉讼法中,除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讼外,另外两大诉讼法均未对公益诉讼作任何规定,而且还在某些制度上限制了公益诉讼的提起。如对原告资格的规定,两大诉讼均规定提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而环境公益诉讼恰恰相反,它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要么是涉及不特定多数间接利害关系人的环境公益,要么是纯环境公益(至少在目前状况下不涉及利害关系人)。这种状况必然导致国家环境公益、社会环境公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救济。由于环境问题公益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而按照传统诉讼制度却不能有力地保护这种公益,其结果必然淡化人们维护公共利益的热情,同时也影响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积极性。因此,要保护环境公益而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现实的。为此应该尽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设想
由于我国传统刑事诉讼就是公益诉讼而且制度相当健全完善,故在此不再细论,这里仅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研究。
(一)人资格及人范围分析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人资格及人范围,学术界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针对环境公益提起的诉讼只应由代表国家权力的检察机关来行使;还有观点主张,为提高全民维护环境公益的积极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任何公民、社会团体、或检察机关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笔者认为,公益诉讼中,人资格不应受传统诉讼法的“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原则上,为了社会环境公益任何公民、社团、检察机关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是基于传统民法的当事人自治原则及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的考量,在以下两个方面应加以界定:第一,纯公益性环境损害与涉及不特定多数间接利害关系人的环境公益诉讼中人范围应有所不同,具体来说是对于前者任何公民、社团、检察机关都有权,而对于后者则主要由间接利害关系人提讼,这种诉讼可以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第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人的范围应有所不同,具体来说是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可以是任何公民、社会团体或间接利害关系人,而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除了上述人外,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也可以依照其法律监督职能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但只限于纯公益性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样设定的原因有三:其一,“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自己的义务”,把民事权益的保护交给当事人本人,冀望其内在的动因和外在的努力,要比冀望高高在上的法律监督机关来得高明。另外,现在各国均将环境权、环境正义和环境民主作为环境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只有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和集团的环境权,才符合正义的思想、公平的原则和民主的精神,而衡量环境民主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公众的参与,当然包括参与解决环境公害案件诉讼程序。因而我们要把环境民事公益诉权留给公众,把涉及间接利害关系人的公益诉权留给间接利害关系人,国家没有必要干预。这样还可以达到发挥公众维护社会公益及参与环境事务的积极性和热情的目的。其二,国家检察机关本身的性质和职责表明它实质上具有国家整体利益的维护者或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这种身份决定它应当充当公共利益的代表,有对无人控告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政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从而保障国家权益、社会公益不受侵害。其三,权力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力量,必须用另外一种能够与之抗衡或者更强大的力量来制约,它才能够接受监督,而由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正达到了对行政权力制约的目的,弥补公众监督无力的不足,有利于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
(二)诉因及对应诉讼类型分析
为了研究的系统化,笔者将诉因分为三种类型,并针对不同的诉因提出了不同的对应诉讼类型。
其一,行为人(除行政机关外)的行为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规范但却给环境公益造成了损害。这类问题在环境法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对于这种问题的解决学者们众说纷纭,笔者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不承担行政责任,但要承担民事责任(有损害就有补偿)。因此可以针对这类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其二,对于行为人违反现行法律规范并给环境公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何种性质的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界有不同的见解:一种观点主张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行政职能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给国家利益、社会公益造成损害的组织和个人有权追究其行政责任,没有必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笔者认为应将这两种观点综合起来构建环境公益诉讼。行为人违法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属于传统行政职能机关(尤其是公益维护机关)的职责范畴,行政机关理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如果这类环境公益的侵害没有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间接利害关系(如前所述的纯环境公益侵害),那么此时对这件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的处理处于相对完结的状态;如果侵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间接利益,就可以对此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上两种结果出现的前提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了职责。但当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没有发现这类违法行为时,间接利害关系人或任何人应该首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控告(针对违法行为),如果行政机关仍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此时可以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间接利害关系人还可以针对违法行为一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其三,行政机关的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侵害环境公益的情形。这类行为与上述因行政机关不作为而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相象,可参照上述设定提起相应诉讼,这里不再赘述。
(三)人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分析
由于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人不是或者不全是为了自身的权益,而主要是为了国家、社会公益。那么在性质上,他们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以及一般行政诉讼中的行政相对人,他们是以公益的名义的,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即使是公民、社团也是代表国家对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提讼,他们在这种诉讼中就是国家的代表,因而可以借鉴刑事诉讼中“公诉人”的规定来对待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人,即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人相当于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
(四)环境公益诉讼中其它特殊制度设定
第一,举证责任的问题。按照一般环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理应适用这一环境法上的普遍原则,当然举证责任只是一定范围的倒置,不是被告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而原告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第二,诉讼费用的问题,按照国际惯例,应该免收原告诉讼费用,但笔者认为为了防止滥诉的出现,应先由原告交纳一部分诉讼费用,经审查属合理合法且有意义的时,无论胜诉还是败诉,这部分诉讼费用都应如数返还原告,但若经审查属于报复、无理取闹等不合理时,诉费可不返还原告以此达到警戒滥诉的目的。
第三,关于给原告奖励的设定。人不是为了私益而是为了环境公益,必然消耗其时间、精力、金钱,若不给原告一定的奖励,则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也许更多的人不会为了维护公益而去牺牲自己的既得利益。因此,笔者设想,在是合理合法有意义的情况下应给原告一定的奖励,这种奖励应从对被告的经济制裁中提取,或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奖励基金。这样,一方面是对原告付出的弥补,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维护社会公益。
参考文献
[1]谢志勇,论公益诉讼[J],行政法学研究,2002(2)
[2]蔡虹、梁远,也论行政公益诉讼[J],法学研究,2002(3)
[3]常英、王云红,民事公诉制度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8)
[4]曾坚,解决行政公益诉讼的思考[J],法学杂志,2002(7)
[5]陈兴生、宋波、梁远,民事公诉制度质疑[J],人民大学复印资料之诉讼制度、司法制度,2002(3)
[6]谢志强,论行政公诉权之构建[J],人民大学复印资料之诉讼制度、司法制度,2002(11)
[7]刘谊军,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之再探讨[J],行政与法,2002(5)
[8]伍玉功、刘道远,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略论[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8)
[9]王太高,论行政公益诉讼[J],法学研究,2002(5)
[10]江祖兴、江燕,公民诉讼权利[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加强医药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
在针对医药工程项目管理存在问题的过程中,要想医药工程项目建设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那么在项目工程设计的过程中,应当加强管理,促使设计项目能够达到良好的效果。
2.1完善医药工程建设标准
从《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医药工程部分》所列标准中了解到,当前医药工程建设标准仍旧有一大部分处于待定状态,完成建设的只有15%,而正在编制的有10%。针对医药工程建设标准的这样一种状态,需要不断加强人力、物力的完善这方面的建设标准。在编制的时候可以联系相关的部门与协会共同单参与完成。从各个组成企业与事业单位中抽离出优秀的人才,并将人才进行划分,根据不同的划分小组将工程建设标准的任务分配下去。而在此过程中必须明确一点就是,在医药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在高校确立与之相应的专业。根据医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促使学校人才培养能够与建筑市场处于相互匹配的状态。这样才能够应对市场中关于人才缺乏的尴尬问题。当然,针对医药工程建设,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必要的政策支持,并充分考虑医药工程建设的特殊性,进而为医药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2.2转变管理理念,制定科学的设计管理制度
在医药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的过程中,需要对设计管理在其中的重要作用重新定位,在整个项目建设的过程中树立全局管理的意识。这样就可以实现对工程的全过程、全动态的管理。而这样一种管理就可以为工程建筑施工营造一种安全美观的建筑施工环境。工程设计管理伊始就要对整个管理阶层进行一些组织结构的调整,让传统的管理理念得到创新,尤其在工程设计时,要积极的与各个专业的工程设计人员进行配合,多交流,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审核程序,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对于医药工程设计管理而言,即使该行业法律所发挥的作用由政府代为管理,并且还具备行业自身属性,但是监督工作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为了让设计管理激活整个工程施工的规范性,进而形成有利于我们的建筑行业的市场需求,这就需要建筑行业建立自我的管理和自我监督的制度,形成专业的管理团队。
2.3提高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技能
对于一项工程建设而言,管理人员在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在影响,而且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在实施的过程中属于一门综合性极强的工作。管理人员在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具备专业的管理技能与相应的职业道德,才能够在实际管理工作开展中获得良好的效果。从建筑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就可以了解到,管理工作始终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从施工图纸到工程设计资金等各方面,从一般性法律常识到专业的管理,都需要管理人员具备与之相匹配的职业组织能力,而这些都是专业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能力。在对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还应当应用自己的专业对管理中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理,以免发生不良影响。由此可见,提高管理人员职业道德与专业技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