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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非遗文化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它有一个世代绵延的文化传承过程。如果站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高度来看非物质文化现象,即发现它的活态流变性是其传承的一个重要规律。”[1]非遗的教学更加注重技能技艺的实践传承。高校由于具备人才和环境的优势,成为非遗教学的重地。它的非遗教学不仅要讲授文化遗产的源流、发展和流变,还要传承人现场教授技艺。通过教学向学生讲授和传承民族技艺,提高学生对传统文化的兴趣,扩大非遗的受众面。
新媒体是1967年由美国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CBS)技术研究所所长戈尔德·马克率先提出的。郭庆光认为“我们所谈论的新媒介主要指伴随卫星通信、数字化、多媒体和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型传播媒介,包括跨国卫星广播电视、多频道有线电视、文字、音像的电子出版以及作为信息高速公路之雏形的互联网络等。”[2]高校将新媒体技术融入教育教学。这突破了传统的教学模式,为教学带来了丰富的内容和信息,提供了多种模式和手段,增强了教学的效果,拓宽了传播空间。
(一)创立数字化的资源库
高校利用图书馆和研究机构搜集整理非遗资料,建立非遗数据库,最大程度保护民族的文化。“文化遗产信息化是指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深入开发利用文化遗产信息资源,全面提升文化遗产保护、抢救、利用和管理工作水平的过程。”[3]非遗文化属于动态的文明,将这些难以保存的遗产数字化,对其进行数据采集,无疑是有效、永久地保护了非遗资料。2009年至今对徐州地区国家级非遗:邳州跑竹马、徐州琴书、徐州梆子戏、邳州狮子头、丰县糖人贡、柳琴戏、徐州剪纸、徐州香包等项目进行数字化整理。内容从历史沿革、传承现状、传承人到表演现状等方面,将非遗的文字、图片、语音等资料进行数据化处理。
创立数字化的非遗资源科。它包括文献资料、音像资料和网络资料。通过对高校和文化局的档案资料,田野调查采集第一手文本资料,整理传承人的手稿和文艺工作者个人的收藏资料的整理和收集,来采集文献数据。文献资料包括曲本、曲目和研究论文与书籍等内容。编写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年鉴》(2001—2010)。年鉴包括每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概述,重要文献,学术活动,论著提要和论文摘要等。学院创建了“淮海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信息中心”和“淮海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将音像资料和网络资源放到非遗专题网站,每个网民都可以通过网站了解非遗的常识。
(二)探寻新媒体教学模式
以“非遗”特色课程为单位,建设新媒体教学资源库,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络课程,以方便老师教学和学生课外学习,共享优质教学资源。同时有些课程将“非遗”的课程改革从课堂延伸到课外,师生分项目或分地区开展田野调查,采集第一手数据和资料,形成内容充实的调查报告。至今学生以“非遗”研究为选题的毕业论文达到70篇,学生以“非遗”研究为选题的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有13项。学院先后多次组织“非遗”志愿者服务队,将教学科研同弘扬祖国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相结合。
教师运用新媒体进行“非遗”辅助教学,如利用QQ群、微博等新媒体和学生在课外进行互动交流,增强了教学的生动性和学生的参与意识。教师在课前可以在QQ群和微博中将教学的内容和重点提前告知学生,在课后将作业布置给学生。老师和学生在新媒体的平台上传输和分享自己的教学和调查研究资源,交流学习心得和体会,讨论学术观点。师生互动一起去完成学习任务,这种便捷互动的教学辅助手段会大大提高学生的参与意识和主观能动性,增强其学习传统文化的兴趣,开发他们的潜能和实践创新意识。
二、新媒体“非遗”教学的特点
2006年中国艺术研究院成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此后有中央美术学院、中山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14所高校成立非遗研究机构。有20多所高校开设“世界遗产”“文化与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等课程。现代的新媒体技术引进非遗教学不失为高等教育的有效尝试,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丰富性
新媒体不受存储、印刷和发行等限制,海量性和及时性成为其典型的特点。新媒体教学的内容也具有丰富性的特征。我院的淮海地区非遗研究中心已收录研究论文4000多篇,图书900多种,项目书90多种,图片3000多幅,实物341。2009年我院成立了“淮海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创立了专题网站。网站分为非遗研究资料库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料库两个部分,资料库包括研究的文献资料,如中外电子图书库、中外文期刊论文、学位论文、会议论文等。项目资料库包括非遗项目的图片、音视频、项目书等内容,如音像资料有非遗教学和表演的作品、音视频、图片、唱片、VCD、DVD等,非遗传人授课和展示的过程制作成视频200多个。
学院开设涉及到不同学科非遗的课程。2009年学院试开设了10门非遗公共和专业选修课,如《徐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徐州民间文学概论》、《徐州梆子戏鉴赏》、《苏北民间秧歌》、《苏北民间舞蹈》、《沛县武术》等,收到良好的效果。目前我们已经在人文、艺术和体育学院开设15门系列非遗课程,有的课程是针对全校学生开设,有的课程由于专业性很强就在其本学科的院系试点,基本上形成了以淮海地区非遗文化为特色的课程群。将非遗系列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形成不同层次立体化的课程结构体系。
(二)参与性
学校将非遗引进课堂,创造性地采用了一个专业教师和一个民间艺人共同开设一门课的教学模式,打破了单一的文本和学术教学模式。“直接参与实践和体验是研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基于这个特点,才有可能进行真正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的问题讨论。”[4]这种教学不仅有教师的学术讲授,还有传承人的现场展示和指导。徐州剪纸、徐州琴书、徐州梆子戏和苏北民间秧歌等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定期到学院教授,举办讲座和展演。学生参与课堂教学,形成良性的互动式模式。
鼓励学生参加采风调研等活动,让学生走出校园。组织学生对剧场、庙会和农村的非遗项目传承情况进行调查,整理非遗项目的资料,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设想。指导学生从事非遗的调查和研究,学生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为选题的毕业论文多篇,有多项非遗研究获得国家和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资金支持。2009年“非遗”志愿者服务队荣获江苏省百强志愿者服务队称号,学院先后多次组织志愿者服务队参与“非遗”工作。2011年我院申报的“地方高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教学及保护工作的探索与实践”项目获得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
(三)创新性
学院以淮海区域文化为特色的系列“非遗”课程,探索“非遗”在地方高校传承的有效途径。2009年以来开展了一系列的“非遗文化进校园”的活动。学院邀请江苏柳琴、徐州梆子戏、徐州琴书、睢宁落子舞等“非遗”项目名家进校园表演,观看师生达到4300余人次;组织了3次大型“非遗展览”;举办专题展演和讲座26场。学生更加近距离的接触和了解淮海地区“非遗”的文化,丰富了校园文化。
教师运用多媒体录音和视频对学生进行课堂教学,运用网络博客与学生进行课后交流。教学培养学生对民族文化的认知,提高其对民族文化的接受力,拓展了非遗的传播空间。学生参加非遗进校园的社会文化活动和文艺演出,收看传承人的知识讲座,增强了对民族文化的兴趣。学生成为非遗文化的接受者,还成为非遗文化的传播者。有的课程以学生的汇报表演来评定教学的效果。
数字化的教学资料,多媒体和信息化的教学手段,都突破了以往非遗文化口传心授的传承方式。2010年学院与文化局共同举办“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举行非遗项目的表演。利用网络这个新型文化传播平台,建立非遗教育网站、民间艺术绝活浏览库、非遗在线图书馆等为广大的网民提供快捷随时、方便灵活的非遗知识服务。不同层次的公众都有机会接触到民族的文化,提高对非遗的认知度,强化其传承意识,扩大传播范围。
新媒体技术的运用使很多学生有了接触传统文化的机会,通过教学有的学生成为非遗项目的专业人才,有的则成为传统文化的接受者和传播者。“高校在信息型实践与社会参与中具有很大的潜力,希望各地高校积极参与到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事业中,发挥大学在国家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信息职能、人才培养和培训以及重要的文化发展创新作用。”[5]教育传承是增强民族文化自信心的最佳、最深入的方式。新媒体技术在高校非遗教学中的运用,可以激发学生学习传统文化的兴趣,提高其参与意识和创新能力。学生在生动直观的教学模式和直接参与的教学实践中接受本土文化,感受到传统文化的魅力,获得对民族文化的认同。
(基金项目:徐州工程学院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基金项目“中国古代文学互动式教学模式研究”,编号:YGJ1434)
注释: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18—19.
[2]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53.
[3]陈刚.文化遗产领域信息化及其发展问题的思考[N].中国文物报,2006:12-18.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种多样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其中也包括市场开发价值。因此,合理的开发经济价值后发挥它的先施工用,丰富民族文化遗产、传统文化资源,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优势。例如近年来被大家熟知的一些电视节目:《汉字听写大会》、《舌尖上的中国》、《探索发现》、《乡土》、《风华国乐》等等,这些节目既介绍、宣传、弘扬了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民间文化,使大家对中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统文化资源有所认识。这种做法既利用传统文化资源取得了经济收入,更重要的是推动了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扬,促进了非物质遗产保护的传承和发展,不用专门去教育、学习,人们就会在耳濡目染中收到教育,在无意识中就进行了传承。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误区
在如何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上,目前国内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保护,以博物馆、民俗馆(村)为其归宿;二是活态化保护;三是传承人保护;四是生产性保护、开发性保护、以旅游开发为多,不过生产性保护也许会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特质的变异,因为真正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是样式本身,而是这一样式下的内质,也就是说并不是最后见到的形成的产品本身,而是其中的过程(如演唱过程、制作过程、书写过程、表演过程等),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本体的开发,就脱离了原有的意义与本质。很多地方所存在的误区,就是在一片空地上从零开始建设一个所谓的文化创意产业区,没有任何文化的聚集与历史的积淀,是如今最常见的文化创意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伪融合的现象,许多人无中生有出来一个民俗村、文化馆、文化园,巧借非遗名目,实际只为博人眼球,而其真正目的只为盈利。这样一来不但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反而会导致一些不了解其中渊源的部分人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嗤之以鼻。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只要是传统的就一定是优秀的,经典的,因为真正可以称得上传统文化是需要有灵魂的、有精神的,经过时展的大浪仍然可以留下并被代代相传、让人觉得津津有味的。任何一种艺术如果不能与其他艺术元素融合,终将走向消亡;任何一种艺术如果不能与科学技术融合,终将走向消亡。在所有的文化艺术种类中,哪一种文化艺术种类可以融入当代的科学技术元素,哪一种文化艺术种类就将占据当今文化产业市场中强有力的地位,科学技术的深入,对一门艺术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在新的时尚背景下,人们对艺术的欣赏是多元的。而科技与文化艺术结合的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就是印象刘三姐它集漓江山水、广西少数民族文化及中国精英艺术家创作之大成,是全国第一部全新概念的“山水实景演出”。演出集唯一性、艺术性、民族性、视觉性于一身,构建了一个空前壮观的灯光艺术圣殿,从一个新的角度升华了桂林山水。当然,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实无法融入现代生活,因为它赖以生长的土壤以及环境已经不复存在,将其整理入档入馆,也算对其尊重并尽了一份文化义务。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如何在法律保护仍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动社会力量来促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力救济,值得研究。笔者对河南省武陟县某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乡镇的调研资料整理后发现,当前社会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三种力量: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外力保护人。国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颁行相应政策,成立相应机构,投入大量财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广泛演出,广收学徒(但作用、效果有限),以达到传承、保护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外力保护者鼓励、引导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不断发掘处于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争取政策、财政支持,同时为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言献策,向国家切实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保护需求,为政策导向提供相关现实依据,外力保护者扮演着沟通国家和传承人的桥梁作用。这三种力量相互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理论的成效在于理论能够指导实践、解疑释惑、指引未来方向,并转化为广大群众改造客观世界的现实力量。”[1]理论研究的不足可能对实践保护产生消极影响。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对“为什么要保护”的理论研究不足,只停留在“因为要保护,所以要保护”的基础层面,没有给出保护的具体理由,亦没有给出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学者等外力保护人介入的充分理由。例如,国家作为保护主体之一,其保护义务源于职责使然,自不待言;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同处于保护主体行列,不禁令人心生疑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基于其传承地位(身为传承人,自然不能令其在本代失传)或基于其生计需要(混口饭吃)?但笔者经调查发现:75%①的传承人生活殷实,年收入大约为两万元,其并不靠卖艺为生;某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只有5人,平均年龄为75岁,由儿女供养,不用为生活而发愁。②外力保护人大多为高校学者,这与他们的工资或者职称评定关系不大,他们为什么会介入,似乎个人英雄主义还有些道理。[2]显然,一句“因为要保护,所以要保护”根本无法解答上述问题。从博弈理论看,世界上任何两者之间都存在着博弈,任何两者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显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方合作中,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通过博弈论,我们可以数学建模的形式,将三方主体之间的合作问题给予清晰的解答,帮助我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协调三方保护者的合作关系,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佳效果。
二、博弈论下的合作原因分析
(一)博弈论概述
博弈论又被称为对策论,它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分支,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博弈圣经》中将博弈论定义为:“是二人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博弈论研究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环境中主体如何行动,预测博弈者在特定博弈情况中的行动选择,为分析人类行为提供了一套有力的工具。同时,博弈论坚持理论选择的均衡分析思路,“运用理性行动者模型,设定博弈者希望最大化其个人收益”。[3]博弈结果由所有人的行动共同决定,既然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会运用他所有的知识和信息追求效用最大化,则他选择行动时就会考虑别人同样为理性的。博弈论的经典案例“囚徒困境”体现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上文中提到,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都以合作者的姿态出现(国家出于责任而合作,传承人出于传承而合作,外力保护人出于学识及研究而合作),他们都基于不同的期望,在平等的对局(指保护的准入)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以期待达到均衡效果,从而实现自己的期望。可见,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围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因和互动,可运用博弈论做出恰当的解释。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国家与传承人之间、传承人与外力保护人之间和国家与外力保护人之间的理性博弈。据笔者调查资料显示,影响三者间博弈均衡路径的因素主要有二:一是传承人不合作的预期成本,包括可能受到的财产损失,名气衰落,历史负罪感等;二是保护的可执行性,这又取决于国家的倡导力度,外力保护人(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等)围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的信息构成以及信息搜索和检验成本等。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依据他们在博弈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掌握的信息,将博弈分为三种形态: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国家和传承人之间)、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的博弈模型
1.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国家与传承人的博弈)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国家与传承人之间的博弈类似于斗鸡博弈。假定两人举起火棍从独木桥两端走向中央火并,各有两种战略:前进或后退。都前进则会两败俱伤;一方进一方退,进者胜退者丢面子;若都退,双方皆丢面子。[4]数字表述见表1。这个博弈有两个纳什均衡:一方进一方退。国家和传承人的博弈与此类似。双方目的明确,国家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发扬文化,提高国际影响,传承人为了该技艺被开发而获得财政补贴,两方目的明确。可以假定他们在法律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B(传承人,下同)欠A(国家,下同)100,金额可以协商。若合作,A可以获π=90,减免B债务10,B可获π=10;如果一方强硬一方妥协,则强硬方π=100,而妥协方π=0;如双方强硬,发生暴力冲突,A无法收回债务,损失-100,则A的收益支付是π=-200,B的收益支付π=-100,支付关系如表2所示。A、B各有两种选择策略:合作或不合作;选择自己的最优战略时都假定对方的战略给定:若A合作,则B不合作是最优战略(100>0);若B合作,A不合作将获得较大收益(100>0);于是双方都不合作,企图获得100的收益,却不曾考虑这一行动会给自己和对方带来负效益的100。即国家和传承人为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会选择不合作,因而陷入囚徒困境。就上述博弈而言,须外力介入(如引进可协调的推动行为)才有可能改变博弈支付,走出囚徒困境。
2.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在上述博弈中,究竟哪方应合作,需要通过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来解决。尽管形式上有两个纳什均衡,但由于当今我国保护机制不佳,故B首先会选择不合作,因此,这是一个动态博弈。A在B选择不合作后,不会再选择不合作,因为收益支付为-200<0,故A只能选择妥协(合作)。上述结论也得到了田野调查相关资料的印证,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地区)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其目的正在于通过这种途径加强与专家、学者的联系,与上述外力保护人合作,达到共同保护的目的。而在双方不合作的情形下,B虽然收益-100<0,但B会预期,他选择不合作时A必然会选择合作,故B的理性战略为不合作。因此,这一博弈的纳什均衡实际上是:B不合作A合作。但在这一博弈中,传承人即便是实力相对弱小,但可选择抵赖,其可视为另一种意义上的不合作。故即使B实力相对弱小,上述纳什均衡仍成立。公权力如需打破上述均衡,须引进第三者:外力保护人(专家或学者,当然还可以引进民间社团,声望绅士)。该条件下外力保护人和传承人的博弈可以如图1所示。设外力保护人(专家、学者等)成本为10,保护成功则在收益中扣除,不成功则自行承担,保护成功后专家或学者的收益是全部收益的40%。外力保护人介入后,传承人可选择合作与不合作。若传承人选择合作,有完全合作和部分合作两种情况,前者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收益支付为30,0,后者收益支付为26,10。传承人选择不合作后,外力保护人也有合作与不合作两种选择形态:如双方都不合作,学者无法完成学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亦得不到保护,故收益支付为-110,-100;若传承人合作,双方皆耗费成本10,收益支付分别为-10,90;90>-100,-10>-110,说明外力保护人不合作,传承人亦不合作、此后外力保护人的最优战略选择则应当是合作。而与其介入获益-10,还不如不介入。可见,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外力保护人难以达到保护和研究的效果,这一点也得到田野调查结果的支持。
3.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的博弈如图2所示。N为自然,外力保护人可调度资源分为丰富和欠缺两种情况,Χ代表外力保护人可调度资源大小的概率。假定外力保护人介入保护的成本为10,保护成功则在收益中扣除,保护不成功则自行负担,保护成功后外力保护人的收益可设定为40%,传承人不合作需承担成本10。若传承人不合作,外力保护人合作,则收益支付分别为90、-10。本论文中所调查的专家或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保护行动开始阶段,受保护传承人不知道外力保护人的社会可调度资源,外力保护人也不知道传承人的信息。如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不及,则双方可能各导致损失-100,因而可能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至使其衰败、没落甚至灭绝。此时,外力保护人,传承人收益支付分别为-110,-100。如果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强大,无论如何必定要比传承人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思考,因为外力保护人作为外来力量,不能“坐吃空山”、有“先入为主”的观念,需付出一定努力方可启动保护行动,故双方都不合作将导致外力保护人损失-5,传承人损失-200。在该博弈中,Χ值可通过如下不等式计算:-200•Χ+90(1-Χ)<10Χ>0.276,即当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大于0.276时,传承人的最优办法是选择合作。而外力保护人基本上都是专家、学者或者财力强大的人士,所以其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通常会大于0.6>0.276,故传承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200,最优策略选择只能是合作。此时,外力保护人、传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别为26、10,传承人的收益是通过达成一定意向协议,争取到收益是剩余(90)的40%再扣除成本10,国家收益为(100-10)60%=54。因此,国家发动公权力之外的外力保护力是合适的,也是合算的,大多数情况下达到了保护的目的。但个别情况下,外力保护人不合作,传承人不合作,国家最后放弃,外力保护人、传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别为-10、90(减少即失败,因没有将手中的资源转化为财产)。至此,从博弈论—纳什均衡理论角度分析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的合作关系完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博弈论清晰地解读了为什么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会相互合作,同时致力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究竟该如何解决合作问题,笔者在此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建议。
(一)传承人的发展
针对传承人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后继无人,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的问题,传承人首先应该对自己所掌握的技艺进行整理和完善,加强自身的储备。其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录音、录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完整保存,不至于某传承人去世后他人再无从知晓该遗产内容。再次,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场”的保护,[5]传承人可自发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社团(例如戏曲可成立剧社等)使其处于活态的演绎当中。同时配合外力保护人的采访和帮助,在申报国家项目过程中展现自身的特点。但是,传承人也会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事项:没钱维持该艺术的继续存活;工具破烂不堪,无法使用;外出汇演没有经费,吃住行全都要自己掏腰包;由于自身小农的局限性,传承人没有高度的纪律性;不服领导者安排等。剧社运作逐渐困难,没有成绩,效率很低,且该运作弊端自身无法解决,剧社运作处于恶性循环之中。①这时就需要外力保护人的介入和帮助。
(二)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的合作
外力保护人在传承人自身无法解决困难的情况下介入,帮助传承人成立剧社,并与同行进行交流。同时外力保护人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以及其他方法帮助他们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期得到国家或者财团的资助,使剧社能够良性运行。同时,外力保护人需要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乡村文化,它无法离开生它养它的地方存活,应将其置于“适宜的生活场、自由的生存场、给力的艺术场”中才能不断发展[6]。因此,外力保护人应暂时退出运作行列,将该社团组织置于乡村的自治状态之中(虽然乡村自治仍会有很多弊端)。但由于传承人普遍具有的局限性,没有高度的纪律性,不服统一管理,致使该社团组织处于不良的运作状态。这时,外力保护人需再次介入,采取一系列措施,盘活该剧社,使其回到良性运作中。
二、国家文化战略的实施离不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促进我国文化的创新和发展
为了促进人类社会文化创新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其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促进文化多样性的主要动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的,同时也是推动人类发展的重要力量。针对我国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创造性的转变,也就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实际,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维方式对待传统文化,使之符合文化发展的需要。保护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文化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从国家文化战略实施的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对促进我国文化创新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保护传统文化的多样性
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文化多样性的一种具体表现,而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多样性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重要的核心内容。在我国,尤其是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尽管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成果,但是在实际保护工作上的方法依然存在很多缺陷,最具特色的“貌合神离”的工作方式应该尽快转变。同时,我国从上到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发展的关系十分关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化划进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工作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促进我国经济和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文化认同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我国共建和谐社会有促进作用
在中国历史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同时为今天的和谐社会也作出了贡献,它和国家文化战略的性质有一定的统一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利于我国共建和谐社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利于实现国家现阶段整体目标。要切实建设和谐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就一定要进行到底,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中有众多利于共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加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一个文化体系,它可以从规范、思想、价值、观念、等各个方面向我们灌输营养,使我们的社会在文化当中吸取更多有益的东西。
三、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策略
(一)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财富,与有形的文化遗产相比,它关系到民族精神和文化的传承,一旦濒临危险,就将会带给我们无法挽回的遗憾。多年来我国的传统文化急剧流失,当年的敦煌文书最完整的资料流失到日本,楼兰古城的资料也被锁在大英博物馆中,湖南滩头年画也被日本和德国收藏,所以我国要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采取积极的措施极力换回和保护这些珍贵遗产。
(二)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面对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危险状况,一定要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保护工作实施的过程当中更加有针对性的加以调整。随着生态文化的改变,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即将逝去自己赖以生存的环境的危险,加之现在的保护工作实施存在一定的困难,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因此一定要提高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时刻有种紧迫感。
(三)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
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发展和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坚持的原则和方式是紧密相连的,在不改变发展规律的同时又不对未来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尽可能地在紧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的基础上寻觅更好的保护手段。只有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各个项目才会在交互规律的影响中得到发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如下定义:“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而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具有地域文化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是沿海居民在长期的涉海行为过程中积淀形成的具有海洋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包括文学艺术作品、民间习俗、海洋节庆活动、民间传统技艺、海洋信仰等。
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植根于辽阔的海域疆土,又受制于海岛的封闭性与独立性,相对来说,它具有较为稳定的海洋地域特征。于是,海洋文化空间对于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延续起到了重要作用。尽管文化空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的一种描述,但是,特定的文化空间的形成是因为有特定的文化活动的存在,而文化空间又成为文化活动不可脱离的空间环境。
1.文化空间的概念
长久以来,“空间”一直被视为是一个纯粹的几何、地理概念,是指由点、线、面构成的方向或者形状空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法国哲学家亨利・列斐伏尔对“空间”做出了新的哲学诠释。他在《空间的生产》里建立了空间社会学的理论框架和概念体系,由原先的“空间中的生产”转向“空间的生产”的分析研究。他认为“空间是一种(社会)产品”,每一个社会或每一种生产模式都会“生产”出相应的空间。进而,他在列举空间类型的时候,也提到了“文化空间”一词。他认为“空间的概念与精神的、文化的、社会的、历史的空间联在一起”。这样的描述,很明显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考虑的。
但一个专门术语,文化空间第一次出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宣言》中。宣言指出,文化空间是“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表现,它是一个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定义为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这一时间和自然空间是因空间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
值得强调的是,人类学的文化空间是物质与非物质的结合,它既有物化的形式,也有人的行为,甚至有精神的展现。从这个角度来说,人类学的“文化空间”,首先是一个文化的物理空间或自然空间,是有一个文化场所、文化所在、文化物态的物理“场”;其次在这个“场”里有人类的文化建造或文化的认定,是一个文化场;再者,在这个自然场、文化场中,有人类的行为、时间观念、岁时传统或者人类本身的“在场”。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不断深入,从文化空间的形成和作用来看,它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类型,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空间。在此,笔者把文化空间分为两类,一类文化空间是单一、纯粹或动态的文化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不产生、包含其他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类文化空间既可以是一个独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其中又包含了其他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资源状况
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独特的海洋地域特征和海洋文化特征,使得其对文化空间的依赖性更加地突出。截止目前,虽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没有文化空间的形式,但中国并不缺乏文化空间。而且,从文化空间的第二种类型来看,每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一个相对应的文化空间。
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是指定期举行海洋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形式的场所,或是某项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根据文化空间的性质、内涵、特征与形式,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涉海生活生产行为。沿海居民的涉海生活生产行为明显区别与大陆居民,漫长岁月的涉海生活生产行为形成了沿海居民的海洋生活习惯、海洋生活习俗、海洋人格精神、海洋信仰,也促进了诸如渔业、盐业、造船业、航海业、海洋科技等海洋产业的形成,还造就了极富海洋特色的人文历史景观建筑等。涉海生活生产行为是一个活态的空间,样式多样且极富有变化,流动性较强。
第二,海岛村落。海岛村落尤其是传统海岛古村落浓缩了海洋文化、海洋经济发展的历史,蕴含着海岛文化的精髓。它不仅是物质空间,更是海洋文化的精神空间。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在2014年3月的《海岛型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价值与路径浅析》的调查报告中,将舟山群岛海岛村落分为三种主要类型,一是古建筑村落,如岱山县的倭井潭村,嵊泗县的峙岙村等。二是民俗风情村落,例如定海区的紫薇村,普陀区的莲兴村。三是自然生态村落,例如普陀区的西岙村。海岛村落在文化具有很大的天然包容性,存在文化的多样性。
第三,海洋自然地域景观。海洋自然地域景观是一种自然景观,但是由于其能被人直接或间接利用,因此,也逐渐融入到人文历史景观当中。比如,海岛村落从海岛地理地貌视角来看,它是属于自然地域景观。但从村落文化视角来看,它是属于人文历史景观。不同的地理决定了海洋自然地域景观的结构、样式、文化特色和素质等。例如,舟山群岛的普陀山就是一个典型代表。
第四,海洋方言俚语。语言是文化的重要载体和媒介,海洋方言俚语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口头遗产的首要条件,使其具有独特的地域色彩。舟山话被当地人叫做“舟山咸话”,这“咸话”两字并不是“闲话”的错别字或谐音。因为“闲话”的意思是“闲暇无事,随便聊聊”。而“咸话”的“咸”是甜、酸、苦、辣、咸五味中的一种,“淡”就是淡而无味,那么“咸”就是有滋有味了。“咸话”,就是指舟山的海岛居民讲的有滋味、有风趣的一种语言了。
第五,海洋信仰。海洋信仰是沿海居民由对海洋崇拜、禁忌的心理活动和精神感受所创造出来的神、灵形象,以及对这些神、灵形象的崇拜和禁忌仪式及其传承活动。海洋信仰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它不是一种文化空间。但从相对的角度来看,它也一种文化空间。例如舟山群岛普陀山的观音信仰,观音信仰是一个文化空间,在这个文化空间里,诞生了普陀山的佛教文化、寺庙文化,诞生了观音文化节、观音祭祀朝拜礼仪,也诞生了观音饼工艺、观音传说的口头文学等。
第六,海洋节气。海洋节气是中国传统节气与沿海和海岛地区的特殊地域节气相结合的用来指导涉海生活生产的一些特殊性时刻或时段。在这一时间阶段,为了辅助涉海生活生产,沿海居民往往会举行相应的习俗、礼仪、节庆等方式,进行表达和纪念。中国传统的节气因为沿海或海岛特殊的地理,会披上海洋的特色,而这些每到节气,也会有自己独特的纪念和庆祝方式。
3.文化空间之于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传统的观点认为,文化空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使用的一个专有名词,主要用来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形态和样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在1998年提出文化空间的概念的,当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155次大会上成立了一个专项奖金,用来激活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后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官员埃德蒙・木卡拉对此解释说:“文化空间指的是某个民间传统文化活动集中的地区,或某种特定的文化事件所选择的时间。”从这个解释来看。文化空间似乎又不仅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类型,也可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而正如上文所述,文化空间一词,亨利・列斐伏尔早就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在其著作《空间的产生》中提到了。如果从这个角度去分析文化空间,去研究文化空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那么,文化空间的内涵与外延会丰富得多。
文化空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文化空间是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起源空间。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都有其特殊的地理空间和文化空间,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面朝大海,春暖花开”的产物,它有别于“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耕文化。中国的观音信仰大致起源于两晋时期,但把观音奉为海神,作为海洋信仰的对象,则是唐代开始的。舟山的观音传说具有浓郁的海洋气息,这和普陀山称谓南海观音的道场是有关系。例如不肯去观音、慧锷请观音等观音传说故事,都是依托海洋这个地理空间和文化空间而逐渐形成的。
文化空间是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文化空间的土壤而生,如果离开了这个文化空间,它就可能变异,甚至消亡。以舟山的渔歌或渔歌号子为例,它们是渔民在渔业劳作时为了休闲放松、或调节、统一行动和工序的一种口头语言艺术。然而,随着渔业科技的发展,随着渔民生活水平尤其是休闲方式的转变,我们现在已经很难在现实的渔业生产现场听到自然的渔歌或渔歌号子了。
文化空间是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空间。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传承,那就必须得到横向和纵向的转播。还是以渔歌或渔歌号子为例。尽管人们也在想方设法地抢救、保护和传承。但传统的渔业生产的环境发生了改变,传统的渔业生产技术得到了革新,甚至连方言俚语也逐渐被淡化,这让渔歌或渔歌号子失去了文化空间。艺术是需要灵感和情感的,这样脱离实际氛围的传习,即便是绘声绘色的舞台表演,都很难让演唱者和听众产生身临其境的感受。
文化空间之于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或作用,除了物质上的支撑之外,更是精神上的养成和寄托。一个具有旺盛生命力的文化空问,可以“生产”出源源不断的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
4.基于文化空间的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基于文化空间视角,对于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原著空间保护。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著空间是指现实的海洋生产生活环境空间,原著空间保护是基于现实的地理或者文化空间的基础而采取的一种措施。自从舟山群岛进入大桥时代,原本的离岛变成了半岛,经济发展对传统文化尤其是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巨大冲击。不过,舟山群岛有1300多个大大小小的岛,那些远离本岛的海岛便成为原著空间保护的典型样本。例如,舟山市的嵊泗列岛便是典型的离岛群落。在嵊泗离岛当中,像黄龙岛、花鸟岛、枸杞岛等海岛村落,都是远离舟山本岛甚至远离嵊泗县主岛的小岛,相对来说,原生态的海洋资源保护得比较好,体现了浓郁典型的海岛特色。
第二,装饰空间保护。所谓装饰空间保护就是利用博物馆、展览馆、文化商业街、广场等文化经济场所,以实体的形式再现某个海洋文化空间,利用真实的实物模拟,再现具有海洋、海岛特征的生产生活场景与氛围。这样的文化空间一方面能够作为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也能够作为参观的对象。很多海洋的节庆礼仪活动都是可以通过装饰空间来得到展现和传播。另外,建立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基地,也是一种良好的途径。
第三,艺术空间保护。艺术空间保护是指通过艺术表演舞台、氛围的营造,来展示、传播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把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改编、演绎成文艺表演的形式来进行传承、展示和传播。例如,将观音传说改编成舞台剧、戏曲的形式,通过舞台背景的布置,舞蹈音乐的渲染,人物造型和语言的表达,将观音传说由平面的语言转化成立体、流动的空间表演艺术,更加有利于表达和接受。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0-00-01
我国的文化产业主要包括有图书出版业,新闻传媒产业,广播影视业,动漫产业,网络文化产业,表演艺术业,广告产业,体育赛事,休闲娱乐业,文化旅游业以及会展产业等。本文将重点阐述文化旅游产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见证和民族精神的财富,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的职责,是人类共同的事业。旅游开发可以加强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和价值的认知度,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文脉,传承人类文明,而那些不丧失原真性的、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在更大层面上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使旅游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因此,本文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分析研究,论证了二者相互依存的关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相互依存关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了旅游业的文化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地区的文化传承,是一个地区的精神文明寄托,体现了该地方人民生活情趣。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产物,好好利用和开发,会对一个地方的旅游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地域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特征之一,非遗旅游资源是一定地域内人们智慧的结晶,其文化内涵丰富,旅游价值高,可以有效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旅游资源,内容丰富多样。
我国西南边疆文化旅游产业开发相对落后,由于远离城市的喧嚣,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大山的“屏障”下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若能加以好好保护,加大政府宣传力度,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打旅游产品,吸引外地乃至世界的游客慕名而来,从而进一步发展旅游业,用旅游增加的经济收入用来保护“非遗”,开发更多的旅游产品,于是一个良性的产业链随即诞生,从而能进一步改善我国西南边疆文化旅游产业开发落后的现状,促进文化旅游产业的转型。
(二)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铸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础。经济的快速发展改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发展的传统社会环境,其根基受到侵蚀,其传承由此面临巨大的威胁。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复合价值,要求我们对其进行保护,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及其特点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别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定格化,不能将其固定在某一个时点,而只能让其在社会的发展中不断演进,其传承也不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放到真空的环境中,市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载体与传播的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依附在某个特定的载体方能显示、传播、储存与传承。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借助的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旅游需求的增长,而在经济学理论中,供给和需求是相互影响的。旅游资源数量的不断拓展,质量的不断提升,特别是文化内涵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入到旅游资源的行列,吸引了更多的旅游者,进而促进了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反过来,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为日渐式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供了展示自己的平台和机会,这同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旅游模式,是将“非遗”作为一种旅游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开发成为可供游客游览、体验、学习和购买的旅游产品,使“非遗”在现代社会中以一种新的方式进行生存和发展的模式。
二、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一)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遗产传承者在整个针对遗产开发的文化旅游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大多具有“创作”、“表演”、“接受”等三位一体的特征,尤其是口传文化。创作者既是“表演者”也是“接受者”,又是传承者。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应该是传承人。因为无论“活态”也好,“本土”也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活力,实际都存在于孕育它的民族民众之中,并在精神、情感和日常行为上与他们融为一体。因此,应该由传承者自己来确立他们的遗产当中什么是最值得展示、如何展示,并且积极参与相关开发措施的决策以及监督这些措施的实施。
(二)政府部门发挥好各自的职能。由于我国对旅游业没有具体的管理政策,所以,就导致在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中经常出现混乱的现象。这就需要和政府部门联合起来,充分发挥其决策、统筹、组织、管理等相关职能,并且在进行保护的过程中,政府可以根据其自身具有的巨大影响力发挥出应有的能力。通过召开相关会议决策出合理开发原则以及办法,并加大宣传力度来改善管理旅游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混乱的现象。同时,也应该在深思熟虑后,对不同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制定相对应的保护政策,并加大力度让旅游部门执行。
(三)文化旅游开发者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通过对热门的旅游景点我们可以得知,由于金钱利益的驱使,使得众多旅游开发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的现象视而不见。例如,现有的大理古城中的白族文化已经遭到了破坏。在洱海游船时,这本来是一件非常美好,并且赏心悦目的游行,但是由于白族人民渴望金钱的欲望,使得许多游客都遭到超额付费的事情。由于白族人民熟悉当地的地形,所以在去洱海游船的必经之路中间私自设立了游船港口。许多外来游客由于不了解正规景点的游船价格就轻易进行交费。但是最终发现其支付的金额往往是正规游船价格的五倍。这就为游客的心情蒙上了一层不悦的纱,使得整场旅行都不愉快。但是,更令人惊讶的是,当地管理人员知道这种现象的存在却视而不见。所以,这就需要我们敲醒警钟,加大监管旅游开发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力度,争取还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有的纯朴。
三、小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中传承下来的精华部分,它负载一个民族的特定价值取向,表现了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凝聚着一个民族自我认同的凝聚力,是特定群体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不可再生的遗产。在文化旅游的视野下,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社会各界人士做出共同的努力,在遵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的过程中,应积极采取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得以传承,提高我国国民的精神文化水平,这也是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
参考文献:
二、开发+利用=保护与传承的新思路
在对黑龙江省呼玛地区桦树皮技艺的考察中发现,为了增加收入和提高加工速度,很多人都采用了新的加工方法甚至机械加工,原材料除桦树皮外全部采用低价新材料,在装饰上也尽量简化和迎合大众。这样的做法既不能体现传统手工技艺的特点也缺乏美感,更不宜量产,甚至可以说生产的越多,对传统桦树皮技艺的保护与传承越不利。我们认为,当下出于保护与传承目的的桦树皮技艺利用应该分两个方向进行:一个方向是完全采用传统的方式制作,要数量少、材料和技艺纯正,主要用于研究和文化传播;另一个方向是通过理性分析,开发和利用其工艺精髓,结合时代特色赋予新面貌和样态,即我们提出的“开发+利用=保护与传承”概念下的量产制品,用于创造经济价值和传播民族文化、提高大众认可度。
1.“开发+利用=保护与传承”思路符合桦树皮技艺发展需求
这一思路的确定有其现实原因,首先,桦树皮技艺依托的原材料在当前条件下已非常不易采集,例如制作桦皮船的大块整材和缝制桦树皮所用的犴筋、鹿筋现已很难采集到,如果不对原材料进行二次开发设计,势必导致该项技艺因原材料匮乏而失传;其次,以往北方少数民族采集桦树皮制作器具只局限于生活必需品,采集数量不多,而今因经济目的进行的原材料采集已大大超出当地森林资源的承载量,出于保护资源的目的,应该为量产桦树皮制品制定出更合理、健康可持续的施行方案;再次,目前内蒙古和黑龙江地区居民采用的新加工方式虽然在短期内创造了一定经济价值,但是从长远来看无疑会降低这项古老技艺的艺术和历史价值,甚至会造成传统技艺被完全消解的情况。所以,从艺术设计学的专业角度出发,利用专业优势对其原材料、加工技艺、民族特色进行创意的开发利用,赋予其新的面貌是具可行性和发展前景的做法,更具有保护和传承传统桦树皮技艺的作用。
2.“开发+利用”的内涵
从艺术设计学的角度提出的“开发+利用=保护与传承”概念强调从专业优势和特点出发,对开发利用的内容、形式和手段的设计,体现“艺术的”、“设计的”内涵特点。“艺术的”开发利用首先指要发现传统工艺的艺术价值所在,以桦树皮技艺为例,其艺术性首先体现在桦树皮制品的外形、色彩、加工技艺的观赏性上,我们可以从专业角度用专业手法对这些艺术特点进行整理、归纳、强化并展示出来;其次,“艺术的”开发利用指用艺术的手段加以利用,并用艺术的手法表达,这方面可以从艺术设计学涉及的各个专业方向入手,例如从产品设计角度可以开发桦树皮技艺相关纪念品、商品,从视觉传达设计角度出发可以开发桦树皮技艺题材的视觉形象、符号,从环境艺术设计的角度出发可以开发桦树皮技艺主题性的空间形式,从媒体设计的角度出发可以开发桦树皮技艺题材的影视媒体、移动媒体应用,等等。用艺术设计的手段和形式展现传统手工技艺的美,是利用得天独厚的专业优势,扩大传播受众面、增强传播效果的有效途径,更是保护与传承传统文化的有益尝试。“设计的”开发利用主要指对开发利用的内容、形式、途径、效果评价的设计,只有经过理性、缜密的考察设计,才能保证整个开发利用过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在这个环节我们将面临若干问题,例如要利用哪些元素,怎样利用,如何平衡开发利用与保持传统原真性的关系,是设计开发新型的桦树皮制品还是只借鉴利用其技艺特点而开发全新的产品,开发与利用的效果如何评价。这些问题都要在具体的开发利用时具体对待,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2013-2014年,我们在这方面做了初步的尝试和实验,用“开发+利用”的概念设计了一组环保容器,其定位是体现桦树皮技艺加工技巧、有北方狩猎民族典型特征的新型旅游纪念品。选择做容器设计源于桦树皮技艺一贯体现出的实用为先理念;在原材料的选取上我们做了大胆的二次开发,完全放弃以往采用的桦树皮,而使用更环保的再生纸,这主要是出于资源保护和可持续设计的考虑;容器的外观形状、拼接方式、装饰图案则借鉴传统桦树皮技艺的外形和加工特点,从完成的作品来看,虽有待改进之处,但不失为一种可试行的量产方案。
3.开发与利用的前景
桦树皮技艺和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一样,面临着原有的文化生态逐步被现代文化消解,而新的文化正在重构的处境。我们不得不接受有些传统工艺如果不能与时代共同发展就必然消失的现实,以桦树皮技艺为例,现今既没有对桦树皮制品的生产生活必然需求,也没有制作桦树皮制品的丰厚物质、地理条件,该传统技艺走进博物馆只是时间的问题。所以,如果能够从艺术设计学的角度出发,开发这项传统技艺中可以发扬、利用的审美要素,并以适应现代生活方式和审美需求的形式展示出来,让人们还能通过视觉、触觉感受这种传统文化的魅力,不失为一种积极、务实的态度和做法,可以期待它未来有更大的发展前景,被广泛应用于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
三、桦树皮技艺可供开发与利用的价值所在
通过实物考察研究和相关人物访谈,我们整理出桦树皮技艺在加工技巧、成品造型和装饰手法、选材三个方面的开发利用价值。
1.桦树皮技艺在加工技巧方面的开发利用价值
传统的桦树皮制作技艺流程一般经过剥取—加工—剪裁—装饰—缝制五个步骤。桦树皮的剥取通常在农历五至六月份进行,因为这段时间桦树的枝干与外皮之间含水量多,容易剥取;树皮剥取后在使用前先将树皮正反两面凹凸不平的部分剥去,再通过浸泡、火烤或蒸煮处理,使其具有一定的柔韧性;软化处理后的树皮根据制作对象大小结构不同进行剪裁;裁剪完成以后桦树皮就可以进行装饰了,常见的装饰手法有彩绘、压印、刻划、剔刻、拼贴等;最后一道工序是缝合成器,早期多用鹿、犴的筋或红松根缝制,后期常采用麻线与兽筋混合的线缝制。用传统工艺制作的桦树皮制品不借助任何铁钉、化学胶,却经久耐用、防潮防水,表现出高超的性能,有许多我们现代设计可以借鉴和利用之处。其中最典型的加工技巧一是对桦树皮进行软化处理的技巧,一是桦树皮的榫接技巧。新剥取的桦树皮干燥坚硬不便于制作器物,北方少数民族创造性地用火烤、蒸煮、掩埋发酵的方法使其软化,以达到进一步加工的目的。类似的将木质硬纤维软化的技术目前已经广泛应用于设计领域,例如弯曲木家具、弯曲木陈设等。通过研究桦树皮实物和采访,我们发现这种将桦树皮软化的技巧更具灵活性,也更适用于小型器具的制作,因为火烤、蒸煮、发酵的时间和火候都较易掌控,且可以随时根据需要调整,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在利用木质纤维制作形态特殊、精细度高的作品时更有优势,这是我们可利用的技巧。桦树皮技艺的另一个典型技巧是榫接结构。这种榫接结构巧妙地解决了桦树皮条状坯料两端连接,围合成筒状的问题,且非常稳定、耐用。在研究过程中我们曾对一个桦皮筒进行解剖观察,发现榫接结构的原理是通过将桦树皮修剪成正、负互补性状后互相插接、咬合达到连接的目的;整个结构没有任何钉子、粘结剂和缝制的痕迹,连接部位借助形状的咬合和材料微涨的特性完美结合在一起,可满足盛水盛物的要求。在设计领域,材料连接是比较常见的问题,桦树皮技艺的这种榫接方法无疑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启发,可以加以广泛利用。
2.桦树皮技艺造型和装饰手法方面的开发利用价值
桦树皮制品的外观造型丰富,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也注重形式美感,尤其是日用器具类中的桦皮盒、桦皮筒、桦皮篓、桦皮罐、桦皮壶、桦皮包、桦皮摇篮等。例如桦皮盒子有方形、圆筒形、椭圆筒形、有盖形,桦皮筒有带盖形、有耳形、有绳带形,桦皮篓有束口形、直筒形。除了外观形态以外,桦树皮制品的表面装饰和色彩也有很高的艺术欣赏价值,例如桦皮盒子上压刻的云雷纹、驯鹿纹、植物纹样都直接来源于生活,显得格外生动、粗犷;色彩上北方少数民族喜欢使用代表萨满教的色彩,如黑色、黄色、红色、蓝色,这样的色彩搭配表现出原始、神秘的美感。从艺术设计角度来看,以上外观和色彩上的特征都可以作为代表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和达斡尔族的典型元素来加以利用,这方面我们项目组在设计制作北方狩猎民族地区旅游纪念品的过程中做了初步的尝试,获得了较理想的效果。桦树皮器具的表面装饰手法主要有彩绘、压印、刻划、剔刻、拼贴,其中压印、刻划、剔刻是比较有特点且值得借鉴和利用的。传统的压印是通过打击骨质雕刻器的末端在桦树皮上印出由凹点组成的图案和花纹;刻划是直接用骨质雕刻器在桦树皮上划出图案的线条;而剔刻的手法基本和漆雕的手法类似,是用刀具依图案的轮廓剔除一定厚度的桦树皮,可以形成阴刻和阳刻两种不同的效果。无论是压印、刻划还是剔刻,操作起来都很简单,而且适应性强、用途比较广泛,也较容易取得有立体感的效果,有较大的可利用性。
中国地处欧亚大陆板块的东端,高原、沙漠、丘陵、平原等地质环境丰富,境内气候跨寒、温、热带,丰富的地貌、生物资源和多样的民族文化,造就了五彩斑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纵向发展上来看,中国文明是世界上唯一没有中断并发展至今的古文明形态。由渔猎采集而入农耕社会,由近代工业化而交叠进入信息化社会,中华文化一脉相承,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远流长。这份富足而厚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我们的文化创意产业提供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创意素材。以文化创意产业中的设计为例,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在两个方面进入设计体系并发挥创意素材的作用。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与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形态及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并饱含造物智慧和情感因子,特别是形态丰富的民族民间工艺。以编扎工艺为例,四川的棕编、山东的草编、浙江的竹编以及广东的葵编等精彩纷呈;又如织染,苗族的蜡染、壮族的壮锦、土家织锦以及江苏南通汉族的蓝印花布等争奇斗艳。此外,各地还有民间烧造、服饰、木艺、漆艺、金属工艺等。我们可在产品设计方面发挥创意智慧,将其用于现代的手工艺品、纺织品、电器产品、交通工具、家居与建筑等领域中去,开发出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的产品服务体系,以满足当地居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这就要求我们的设计师要把目光转向地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利用上,在充分与当地居民交流的基础上,共同开发适宜于该地域生活的必需品、流通商品,甚至实施走出去的文化战略,开发具有高附加值的国际化设计产品。在运作模式上,20世纪70年代日本的民间工艺“造乡运动”,[3]对于当前中国“非遗”中的民族民间工艺品的创意开发,依然具有借鉴意义。这种基于实体的产品设计不仅可以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也在无形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向一种新的转化。除了产品设计之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可在其他具有传媒性质的设计领域(非物质设计领域)中大展身手。我们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运用于平面设计、展示设计、电影及视频短片、动画设计、多媒体设计等领域,通过创意加工,为非物质文化素材插上现代技术的载体翅膀,使其获得更有力更全面的传播优势。这必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数字化保护与传承之外的又一条大道。
21世纪,全球必须面临这样一个新局面:除了使自己的国民经济加入到全球一体化的经济进程中来外,更重要的是,也必须使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适应新世纪世界性文化的发展。这就涉及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协调发展的问题。现实情形是,西方国家面对自己创造出来的新物质文明引发的问题措手不及时,更需要面临与发展中国家相互协调、避免冲突对立,以使各国家和平共处的问题;一些落后的非西方国家则面临着如何使自己的非物质文化(传统文化)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以及保存自身非物质文化独特性的问题。因此,中华民族须面临“文化自觉”问题,即如何认识民族自身文化。[4]值得庆幸的是,联合国已将人类文化多样性保护提高到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同等重要地位上。但现实的情形仍然相当严峻,虽然已有学者专家敏锐地注意到:人类现代的物质文明是以生物的多样性减少为代价的,而人类现代的精神文明则是以文化的多样性递减为代价的。但认识民族文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既要站在全球化与人类文化的角度,又需要有宏观的文化视野与强烈的历史责任感,还需要大批的人力物力投入。因此,中华民族文化的价值体系的重建,是一个宏大的文化课题,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只是其中一部分,这是我们思考和探寻非物质文化遗产梳理与研究、保护和开发、继承与创新的大背景。
二、价值判断:概念的歧义与实践的错位
实际上,以上指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过是表征,背后的实质及其成因其实远比我们所看到、所指责的更为复杂,例如政府行为背后的体制痼疾,例如贫困地区经济要“发展”与自然、文化生态要“保护”之间的二难困境,例如参与各方认识、立场的不同与利益的复杂博弈等等。但是,如果考察其认识论的根源,会发现其中一个主要方面就在于对作为保护对象的民间“口头文学”的价值判断上出现了某种混乱。人对某一事物所持的态度、所作出的反应都是以人对该事物的价值判断为基础的,如果判定该事物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正面的意义和价值就会采取行动努力保护这个事物。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口头文学,其受到保护的前提自然是对其价值所形成的判断。首先是对“价值”概念本身的理解,其次是对所保护对象的价值的认识与判断,其次,就是对价值的具体实践。但是,如果在对象的“价值”判断方面出现了问题,那么就会导致其后的一系列“保护”中的许多误区。而某种“价值”判断的产生,往往是各方面因素综合的结果,其中存在复杂的互动关系。
(一)“价值”内涵的歧义
“价值”最初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被引用到其它社会科学(包括文学)以后,其涵义变得越来越宽泛而含混。在价值论中,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对“价值”作出几十种定义。最基本的几种定义是:价值即事物的意义、作用;价值是事物(包括知识、社会意识等)的规定和组成部分,是事物所具有的属性、功能;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等。价值按内容或来源可以分为经济的、科学的、道德的、政治的、审美的、宗教的等方面的价值。按其呈现方式可分为内含价值和外在价值(工具价值)。也可分为抽象价值、具体价值等。抽象的价值是不能测量或计算的价值,例如的价值、审美的价值等。工具价值、具体价值是指在主、客体关系中,客体的属性借助于它们满足主体的需要的能力被估价,表现为其可以操作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体价值则往往可以转换为经济价值。同一事物既可以有抽象价值,也可以有具体价值。价值也可以是一种社会建构,即在某一领域内将某事物的价值的不同向度和类属按照某种统一的逻辑进行整合、运作,使其逐渐被社会所采纳。被建构的可能是该事物的价值复合体,也可能是新生成的价值。那么,民间口头文学的价值是怎样认定的呢?在一些权威民间文学理论著作中,基本一致的认识是民间文学具有三大价值:实用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实用价值体现在:与民间劳动生活的密切相关、历史记忆与生活知识的传承、对社会权力关系的表述、民间道德教育及娱乐等功能方面(这里的实用价值也可以表述成“使用价值”,但不同于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科学价值是指民间文学通常具有地方性知识的百科全书的功能;艺术价值往往以作家书面文学为参照,强调其独特的艺术欣赏价值和艺术借鉴价值。这三类价值都可以看作是口头文学的属性、功能,这种属性、功能是在与主体的传统规定性关系中被赋与的,是其内在价值,普适性(或一般)价值。口头文学除了具有以上民间文学的普适性价值之外,因为每一种民间文学都有其独特样式及其表现形式,因而又具有其特殊性(或个别)价值。特殊性价值一般与以下因素相联系:由口头呈现方式决定的独特的场域性、情境性、集体性、变异性等。而这些方面都与特定的文化空间有关,因而其特殊性价值进一步涉及到该口头文学与特定人群的关系。界定特殊性价值,就要深入传唱、演述人群的日常生活的内部,依靠对这种口头文学的存在场域和唱述情境的田野考察。只有在主、客体的关系中才能呈现出这种特殊性价值。由此来看,民间口头文学的无论普适性价值还是特殊性价值,大都属于科学的、道德的、审美的价值,这些都是抽象价值、内在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关联并不多。普适性价值一般应从文化或文学整体观去体认并赋形。特殊性价值则需要通过大量的学术研究,从具体的学术成果中自然呈现其独特价值的不同方面。普适性价值的体认是以对特殊价值的研究与认识为基础的。普适性价值与特殊性价值是民族文学的价值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对于普适性价值与特殊性价值的表述方式也是有所不同的,普适性价值通常可以用具有高度概括性、普及性的大众化语言来表述,也可以用富有文学色彩的、诗意的语言来表述,例如“某某民歌是某民族之魂”等等。特殊性价值则一般以学术文本来呈现,采用规范的专业术语。前者有时容易流于用感性言说代替理性思考,激情充沛而学理不足;后者则容易因追求科学性、学理的内在自足性而缺少人文社会科学应有的活力和现实关怀。但是相当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们,在运用“价值”概念对口头文学作出价值判断时,思维却往往习惯性地指向具体价值、工具价值,并将其等同于经济“价值”。经济“价值”是经济学里所指的交换价值与商品价值。尽管有些口头文学的表演形式在其场域内也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例如民间仪式中的展演也产生一部分经济费用,但这已成为该仪式文化的一部分,并不意味着该口头文学本身是商品。然而,上述“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物质化的做法恰好是把口头文学当作了商品,将其实用价值、科学价值、艺术审美的价值等通通置换为可以测量或计算的交换价值。这种置换我们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价值的一种社会建构。不过被建构的不再是原事物的价值复合体,而是一种新生成的商品价值。而这种价值置换或建构,通常都是巧妙地借用对于民族文学普适性价值的诗意性话语表述而完成的。
(二)“价值”实践的错位
民族口头文学的价值表述往往会被社会文化的相关领域作为一种理论资源加以利用,进而成为支持对民族口头文学进行某种实践操作的强势话语。最值得注意的是实践的操作者出于建构商业价值的需要,有意识地从民族口头文学的普适性或特殊性价值中去选择、强化可以操作的工具性的一面,却忽略或有意遮蔽其抽象价值。这种操作通常采用的逻辑,一种是用本体论取代认识论的思路,或把复杂置换为简单的还原式思维方法,以普适性价值去涵盖特殊性价值,并将普适性价值无限扩大,其实质是导致普适性价值的空洞化和价值虚高,造成了文学本体的缺失。进而使普适性价值变成了一种拼贴在商业活动之上的外在标签;另一种是将价值范畴局限在使用价值的范围之内,用特殊性价值直接代替普适性价值,其实质是特殊性价值被工具化,而其内核则被在该价值标签下伪造出的一个新的对象所暗中置换,由此导致了文学的“异化”。这种操作强调了使用价值,追求的是某种价值的强权、强势地位、强效应,以服务于操作者的需要。而从现代学术史中关于民族口头文学的实践来看,从五四到当代,一部口头文学史,就是一部价值“改写”史。许多“改写”往往是以“挖掘、搜集、整理、抢救、保护”的名义进行的。改写的目的,是为了建构、生成某种新的价值或实体。通常是把一种认识价值、审美价值转换成使用价值,作用于建构者的需要。这种需要或者是出于政治诉求,或者是出于经济目的。前者几乎贯穿于20世纪的前80多年,后者则发生于80年代以后。前者的改写路径是把口头文学的价值意识形态化,从而建构一种政治话语;后者的路径则是商业化,建构的是经济利益。当代的改写与建构属于后者,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以打造“遗产品牌”或“文化产业”的名义而进行的。
(三)文化产业的功过
在口头文学商品化的过程中,“文化产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媒介作用。“文化产业的职能,就是组织文化产品的商业运作,建构并展开把文化产品的使用价值转化为交换价值的过程”[7]。文化产业以它的产业逻辑以及流水线式的作业,成功地实现了“非物质”向“物质”的转换。可以说,当代中国的“文化产业”是一个蓬勃发展但毁誉参半的产业。一方面,“随着文化产物的不断商品化,其(艺术)自主性就被破坏了。艺术日益归于商品生产与交换的逻辑,因而丧失了传统艺术形式无目的性所固有的批判潜能……对艺术品的思考与欣赏被商品交换所取代,其价值首先根据的是它的交换价值,而不是它内在的美学性质。文化产业的致命一击在于把艺术彻底商品化同时把它以非卖品献给消费者……消费者得到与艺术品无中介接触的印象,而文化产业则从一系列在消费者背后进行的交易中获得利润”[8]。“在文化产业以商业运作实现文化产品价值转换的形式背后,其内在核心所展现的是一场争夺符号资源控制权的斗争”[9]。另一方面,文化产业被认为是社会文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文化产业是参与其具体运作过程的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客观地说,文化产业在社会文化整体运行中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及它在创造国民生产总值方面的巨大贡献,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之所以饱受质疑,是由于它一旦与中国复杂的国情相结合,一旦与地方的经济利益、政府的政绩捆绑起来,就出现了连它自己的产业逻辑也无能为力的悖论:文化产业已完全蜕变成了经济产业,打着文化的旗号而与文化无涉。这样,文化产业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的始作俑者,又成了地方利益群体的替罪羊。口头文学的普适性价值在于其中的真、善、美的抽象价值。“真、善、美的价值不同于普通事物的价值,它们是作为目的价值而存在的。真、善、美的价值在于超越一切功利,当用需要衡量真、善、美的价值时,真、善、美就被贬为功利性的手段价值了。真、善、美不是手段而是目的,是一种无需论证的价值,合理性就是它的存在本身”[10]。而在产业化的过程中,从口头文学到“文化遗产”再到“文化产品”,一种民族民间文学的价值经过了多重置换,已变得面目全非。真、善、美的价值的流失或被遮蔽,将口头文学推到了在文化内核上真正濒危、消亡的境地。而这样的“文学”,正在或将要成为民族文学研究和书写的对象。
三、文学价值建构:复归田野的活态传承
口头文学是一个民族的心灵史。只要文化之根不断,口头文学就会永远传承下去。无论社会如何发展,只要这个民族还没有放弃对精神家园的守护,没有放弃对真、善、美的追求,口头文学中蕴含的人类精神的抽象价值就永远是存在的。但是,因为文化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在不断的演变之中。口头文学也是如此。那么,它的抽象价值内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处在不断的建构之中。建构是建立在发现的基础上的。而口头文学真正的价值的发现,则需要透过被虚化的普世价值的遮蔽,回到对口头文学的特殊价值的考察。那么,口头文学的特殊价值在哪里?正如有人指出的:“民歌离开了能发挥其独特功能的生活场景和事件,如求爱、劳动、节日、仪式、行走等日常生活状态,民歌就已不是民歌,而是“口头和物质文化遗产”中与音乐有关的部分,更准确地说,被我们采取了保护和拯救措施的民歌充其量也只能是当代“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歌。这无疑是一个无情的悖论:民歌正是在保护和拯救中被改变的。”[11]的确,民歌等口头文学并不靠文本或舞台表演形式而存在。它是一种活态文学,是文学与生活的复合体。它“活”在传唱人群的田野、日常生活中,活在我们所谓的“文化情境、文化场域”之中。所以,就需要穿过舞台上的“表演”以及被制作成“书”、音像制品等“文化产品”的“文本”,而走向“文本”后面的生活“底本”。去考察口头文学与其所依附的传唱人群的自然环境、生活方式的关系,以及关系之中所呈现的意义世界。并且面对处在不断变化中的外在形式,对这个意义世界进行维护、保存。这个意义世界就是口头文学的特殊性价值所在。这种特殊性价值以及其中蕴涵的普适性价值,就是民族文学的灵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相关公约中同时倡导对无形文化遗产表演和传播的环境进行保护。其出发点是把包括口头文学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看作是一个整体性的文化形态,其中传承主体、主体的生存环境、文化场域、展演情境等都是这个整体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基于这一认识,在当前的口头文学的“整体性”保护中,既需要政府决策部门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传承主体不是政府、商界、学界以及各类新闻媒体,而是那些深深根植于民间社会的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12]。而这些传承人不是简单的一个抽象概念,他们是活生生的现实的人。不是个别人,而是广大的多民族群体。在确认传承主体的前提下,正视和发挥民间文化的自我修复和更新功能,如同在西北花儿研究方面一些学者不约而同地指出的,“保护‘花儿’的当务之急,首先是把她‘物归原主’地交给她的民众,使其按原本民间文化规律去回复她生活的本来形态,回归到存活的载体里去”[13];又需要口头文学研究者们直面“歌要保护与人要发展”的学术伦理困境,具有更多的人文关怀与现实参与意识,“作为专业学者,在呼吁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更应该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深入田野,首先要真正全面地掌握花儿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花儿的民间存活状态”[14]。也就是说,只有具备文化人类学的研究视野与口头诗学的理论素养,通过民族志书写式的田野深描,才能立体地接近口头文学之“魂”,发现口头文学的特殊性价值,才能为非物质遗产保护和多民族文学史书写提供有力的学术支持。
(一)“非遗”的内涵与外延“非遗”的内涵是指处于核心地位的地域文化,它是项目传承人祖辈相传的,是我们发展民族文化的根。“非遗”的外延是其本身丰富多变的外在形态,它是文化内涵的物质载体,具有多变性和流变性的特点。如竹编技艺制成的用具中包含凉席、凉枕、箩筐、竹篮等众多形式。传统手工技艺是衔接“非遗”内涵和外延的桥梁,是其生命延续的手段,也是“非遗”产品具有独特文化价值和艺术魅力的技术保障。“非遗”的内涵和外延之间是紧密相连的,就如同果实的结构一般,文化内涵是“果仁”,手工技艺是“果核”,而外在形态则是“果实”的外表。“生产性保护”主要是要保护作为核心的手工技艺和文化内涵,而“非遗”产品的生命延续又必然借助于外在物质形态的创新。工业设计的介入主要是对“非遗”的外延产生影响,同时对内涵也有积极的能动作用。
(二)工业设计在“非遗”生产性保护中的作用
1.提高民族文化的自觉和自信。如今全球化和西方文化的“入侵”使年青一代在不知不觉中改变了自己的思维和生活方式,很多“非遗”项目正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但同时一些本土元素却在国际舞台大放异彩。如俞孔坚的作品以现代性和鲜明的中国特色,以生态和人文的精神,赢得国际声誉;2012年获得普利兹克奖的王澍,其设计特色突出体现了“中国传统空间的韵味”。这些案例无不说明中国传统文化正在被世界所认同。可以说,目前我们所缺少的是对于自己民族文化的自觉和自信,而工业设计的介入能够使本土文化走向世界,随着承载中国传统文化和技艺的产品在全球市场的成功,能够为世界开启一扇了解中国文化的窗口,也有助于使青少年建立起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
2.促进“非遗”产品的创新。设计是地域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设计能够使本土产品走向世界,同样,通过与外界的交流又能反过来促进本土产品的创新发展。“非遗”产品的内容和形式应当与当下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紧密相连,只有这样才能顺应时展的步伐。这就需要在传统的“非遗”生产性项目的合理利用方面融入或引进现代设计理念,关注当代人的审美心理和观念。但由于地理环境及观念等限制,传统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往往在手工技艺上非常出色,但在产品形式的创新上特别是与时俱进方面有所欠缺。工业设计可以在素材和材料选择、外观造型等方面为“非遗”产品的创新出谋划策,使其更具时代感和艺术魅力。
3.塑造和提升“非遗”品牌形象。工业设计的品牌策略能够为“非遗”项目提供品牌策划服务,通过品牌形象的提升增加“非遗”产品的附加值,提高消费者对“非遗”项目的认知度。如法国FORTROYAL公司通过品牌塑造的方式,集中了多个领域优秀的手工艺人,使古典园艺、古典家具制作等多种濒危的传统技艺得以传承和发扬。另一方面,品牌策略有助于集中专业人才,壮大行业力量,实现“非遗”技艺的专业化、集约化和高端化。文化部于2011年10月设立了首批41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这一举措为我国“非遗”项目品牌战略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非遗”生产性保护中工业设计的介入策略
(一)文化寻根与立足当下时至今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传承已久的“非遗”项目却陷入了濒危的窘境。对传统美术类等“非遗”项目采取生产性保护,通过保护其核心技艺的方式,使其在新的文化生态中得以更好地继承和发展,其目的就是为了保留民族文化的“根”。在“非遗”的生产性保护中,文化的“寻根”不是要回到过去,不是仿古或复古。“非遗”产品要满足现代人的生活,应立足于当下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使人们重新建立起对民族传统文化的觉醒,使传统文脉得以传承。正如俞孔坚所说的那样:“当挖空心思寻找千年古迹和传统形式,以求地方文脉和精神的时候,突然发现,这种精神就在足下、就在眼前。”工业设计的介入并不是简单地将“非遗”技艺应用于现代产品的生产,更不是用现代工业技术取代传统技艺,“拿来主义”只会造成“非遗”的研究和保护失去文化之根。因此,只有深入挖掘民族文化中的营养元素,同时立足当下,才能实现“非遗”生命的延续。
(二)保护为主与合理利用“非遗”项目生产性保护的目的是“保护”,而不是“开发”,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应注重社会效益。为此,保护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手工艺原则。“非遗”生产性保护和工业产品在生产方式上的区别在于其坚持手工艺的原则,而非批量生产和流水作业。那种用现代工业技术粗制滥造地“复制”“非遗”产品,以追求经济效益的做法必将断送传统文化的生命。手工制作不同于机械生产,传承人的制作过程同时也是创造的过程,“非遗”产品的文化价值和艺术魅力同样是在传承人的手工制作过程中被赋予和实现的,保留手工技艺就是保护传统文化的内核。工业设计的知识体系本身就包含材料学、形态学和工艺学,工业设计的介入应尊重手工制作的方式,加强对传统工艺的研究和保护,从而为“非遗”生产性保护提供动力和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