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信贷立法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7 16: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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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立法论文

篇(1)

论文摘要:在我国,消费信贷是一种新兴的信贷方式,随着其运作机制的不断成熟,必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有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消费信贷本身的特点,以及我国特殊的信贷市场环境、消费者消费习惯等,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着一系列风险与不确定性。本文对消费信贷存在的风险进行总结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一系列关于信贷风险防范的意见与建议。

一、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一)基本概念界定。消费信贷是商业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贷,主要用于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如家具、家电、汽车等)、房屋和各种劳务。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封闭式信贷和开放式信贷。封闭式信贷指消费者在一段时间内以相同金额分数次偿还债务的方式。常见的有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和分期付款贷款(分期付款销售合同、分期现金支付信贷和一次性信贷)等等。开放式信贷指信贷机构循环发放的贷款,消费者的部分付款根据定期邮寄的账单缴付。

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指在消费信贷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风险与不确定性,具有客观性、偶然性、损害性、不确定性、相对性等特征。我国消费信贷风险主要特点有:

1、不确定因素较多;

2、较其他信贷风险高;

3、个人消费信贷抵押物变现难度大、费用高。

(二)文献综述。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消费信贷中的风险与防范展开了一系列有意义的探讨。袁亮(2008)从理论上对消费信贷的风险进行了分析,认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杨廷芳(2009)从商业银行实际运营的角度解释了我国目前消费信贷风险较大的原因,即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银行管理存在缺陷等。段照清(2009)则认为,法律保障的缺失是消费信贷风险日益加大的主要原因。关于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周磊(2009)提出建立个人信用防范系统以规范消费者行为,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喻翔(2007)则认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应从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设以及设法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入手。来源于/

二、我国消费信贷风险原因分析

近年来,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发展很快,相关运作机制也日趋成熟,然而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消费信贷业务风险仍处于较高水平,主要原因有:

(一)个人消费信贷立法滞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个人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个人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各商业银行依据的准则针对性不强,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

(二)国家的消费政策相对滞后。我国所提供的住房、汽车消费的政策环境严重滞后。个人申请此类贷款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评估登记手续,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并且还需交纳各种颁证费、评估费等等,势必损伤消费者的积极性。

(三)商业银行自身管理体制薄弱。一方面商业银行内部缺乏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等的了解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另一方面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缺乏对贷款前进行调查,没有有效监督检查的手段。

(五)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目前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仍趋于保守,只对若干有限大额商品消费采取消费信贷形式,居民金融资产结构以储蓄为主,消费信贷并未真正普及。

三、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一)建立消费信贷法制环境。加强消费信贷的立法工作,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目前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制定《消费信贷法》,就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以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规范消费信贷各方当事人的市场行为。(二)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步伐。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是银行发展消费信贷的关键,只有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档案,才能让银行充分了解一个人的还债意愿及还债能力,这也是银行放款的坚实前提和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关键。

(三)加强消费信贷的担保和保险工作。担保与保险是银行防范信用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一种重要手段。防范信用风险对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努力。首先,要尽力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调整收入分配,做好收入再分配工作。其次,要积极开发新的消费信贷品种,拓宽消费信贷市场,银行也应加强宣传,向群众展示其好处,增强人们对消费信贷和消费信贷产品的了解和接受程度。

(五)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消费信贷发展。我国目前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极其有限,消费信贷基本上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垄断,应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给消费者一个更广阔的选择空间。

(六)商业银行加快建立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逐步创造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环境;(2)认真探索个人客户差异化服务方法,调整客户结构;(3)健全、完善银行内部信贷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袁亮.个人消费信贷信息不对称的分析及对策[J].理论探索,2008.7.

[2]李洁.关于个人消费信贷的几点思考[J].工作研究,2009.2.

[3]杨廷芳.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及解决对策[J].民营科技,2009.3.

[4]段照清.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分析[J].财经视点,2009.2.

篇(2)

一、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一)基本概念界定。消费信贷是商业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贷,主要用于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如家具、家电、汽车等)、房屋和各种劳务。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封闭式信贷和开放式信贷。封闭式信贷指消费者在一段时间内以相同金额分数次偿还债务的方式。常见的有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和分期付款贷款(分期付款销售合同、分期现金支付信贷和一次性信贷)等等。开放式信贷指信贷机构循环发放的贷款,消费者的部分付款根据定期邮寄的账单缴付。

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指在消费信贷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风险与不确定性,具有客观性、偶然性、损害性、不确定性、相对性等特征。我国消费信贷风险主要特点有:

1、不确定因素较多;

2、较其他信贷风险高;

3、个人消费信贷抵押物变现难度大、费用高。

(二)文献综述。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消费信贷中的风险与防范展开了一系列有意义的探讨。袁亮(2008)从理论上对消费信贷的风险进行了分析,认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杨廷芳(2009)从商业银行实际运营的角度解释了我国目前消费信贷风险较大的原因,即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银行管理存在缺陷等。段照清(2009)则认为,法律保障的缺失是消费信贷风险日益加大的主要原因。关于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周磊(2009)提出建立个人信用防范系统以规范消费者行为,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喻翔(2007)则认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应从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设以及设法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入手。

二、我国消费信贷风险原因分析

近年来,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发展很快,相关运作机制也日趋成熟,然而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消费信贷业务风险仍处于较高水平,主要原因有:

(一)个人消费信贷立法滞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个人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个人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各商业银行依据的准则针对性不强,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

(二)国家的消费政策相对滞后。我国所提供的住房、汽车消费的政策环境严重滞后。个人申请此类贷款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评估登记手续,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并且还需交纳各种颁证费、评估费等等,势必损伤消费者的积极性。

(三)商业银行自身管理体制薄弱。一方面商业银行内部缺乏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等的了解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另一方面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缺乏对贷款前进行调查,没有有效监督检查的手段。

(五)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目前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仍趋于保守,只对若干有限大额商品消费采取消费信贷形式,居民金融资产结构以储蓄为主,消费信贷并未真正普及。

三、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一)建立消费信贷法制环境。加强消费信贷的立法工作,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目前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制定《消费信贷法》,就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以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规范消费信贷各方当事人的市场行为。

(二)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步伐。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是银行发展消费信贷的关键,只有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档案,才能让银行充分了解一个人的还债意愿及还债能力,这也是银行放款的坚实前提和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关键。

(三)加强消费信贷的担保和保险工作。担保与保险是银行防范信用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一种重要手段。防范信用风险对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努力。首先,要尽力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调整收入分配,做好收入再分配工作。其次,要积极开发新的消费信贷品种,拓宽消费信贷市场,银行也应加强宣传,向群众展示其好处,增强人们对消费信贷和消费信贷产品的了解和接受程度。

(五)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消费信贷发展。我国目前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极其有限,消费信贷基本上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垄断,应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给消费者一个更广阔的选择空间。

(六)商业银行加快建立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逐步创造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环境;(2)认真探索个人客户差异化服务方法,调整客户结构;(3)健全、完善银行内部信贷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袁亮.个人消费信贷信息不对称的分析及对策[J].理论探索,2008.7.

[2]李洁.关于个人消费信贷的几点思考[J].工作研究,2009.2.

[3]杨廷芳.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及解决对策[J].民营科技,2009.3.

[4]段照清.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分析[J].财经视点,2009.2.

篇(3)

1引言

国外汽车工业发展已有百年历史,论文在消费信贷方面已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适应当前汽车工业发展的步伐。而我国汽车工业发展起步较晚,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在贷款主体、风险管理水平、市场秩序等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在汽车消费信贷领域的落后现状,严重制约了汽车产业的发展,汽车市场的迅速发展对我国工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又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改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从而带动汽车工业的发展,并推动经济的发展。

2国外汽车消费信贷的特点

国外汽车工业经过百年的历史发展,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由最初的全款支付方式,转化为一个完整的“融资—信贷—信用管理”的运行过程,这为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国外汽车消费信贷已经比较成熟。本文以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汽车消费信贷为研究背景,得出了其消费信贷的特点。

2.1汽车金融服务主体多样化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的机构主要有:汽车金融公司、银行、信贷联盟、信托公司等。在汽车融资销售方面,以美国为例,汽车金融公司占39%,银行占26%,其他机构占35%。在国外,银行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的优势已逐步被其他金融机构所取代,因为其他机构相较于商业银行在这方面具有更明显的竞争优势。它们更多的是与汽车公司的利益紧密相关,在汽车行业不景气时,银行往往出于风险的考虑,会逐步收缩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相反,其他机构由于与汽车公司的利益休戚相关,不但不会减少信贷规模,还会以零利率的汽车贷款换取汽车销售的增长。其次,在经营的专业化程度方面,其他机构也比银行具有更多的优势。风险控制、业务营运等方面,其他金融机构都形成了一套独立和标准的业务系统,不仅降低了交易费用,而且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2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全面

随着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扩张和竞争的加剧,毕业论文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应消费者的要求,设立了产品咨询、融资、租赁、保险、零部件供应、维修保养、新车抵押和旧车处理等领域,从而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对汽车生产销售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辅助作用。在德国,大众汽车公司为客户提供信用卡,使其在保险、维修、燃油的同时也享受了低利率透支的待遇。在美国,客户不仅可以获得汽车贷款服务,也可销售各种形式的汽车租赁服务。

2.3风险管理比较完善

目前,国外在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体系,不仅降低了信贷的风险,而且也扩大了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从而促进了汽车销售的增长。为降低汽车信贷的风险,国外已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汽车信贷社会服务体系: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抵押登记部门、催收和追缴部门、旧车拍卖中心等,这些机构大大降低了汽车消费信贷的成本,减少了汽车信贷风险。健全科学的资信评价体系,是保证汽车消费信贷的关键,是促使汽车公司正常运作的重要环节。国外的信用机构采用的是高度的货币电子化将个人消费信用档案、个人收支状况等重要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反映出来,银行及其他相关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得比较全面的资料[1]。为了进一步降低信贷的风险,对融资的车辆要求设定抵押权或取得所有权,要求购买者对融资车辆购买保险,要求经销商及主要股东对融资合同做连带保证,并对逾期未缴款客户进行催收,并且通过健全的网络系统对有效追踪催收后客户付款情况进行及时记录,以便以最快方式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债权。

2.4具有健全的法律保证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汽车消费信贷、汽车工业发展的关键。在美国,统一的《商法典》、《贷款条件表示法》和《公平交易委员会法》等相关法律,对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义务、担保责任等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如汽车消费信贷的流动抵押权、分期付款融资与汽车消费信贷相关问题均做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在日本,《分期付款销售法》则对通商产业省的责任进行详细周全的介绍,着重于对分期付款销售的监控与调节,保护购买者的利益。这些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大大提高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运转效率,减少了贷款呆帐的风险,避免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秩序的混乱。

3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高级消费用品的需求也日益增强,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消费信贷的兴起,国家比较成熟的金融市场来看,汽车消费金额的60%~70%都依赖于贷款。然而,我国汽车工业发展比较晚,汽车市场还不能与发达国家的相比,特别是中国汽车金融市场起步不过10年,还存在着包括市场主体、服务产品单一以及风险防范机制不够完善和不规范等问题。

3.1汽车金融服务主体比较单一

在我国;商业银行是目前开办汽车消费信贷的主要机构,约占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95%。医学论文而其他相关的金融机构由于受资金来源限制较大,所占的比例很小不到5%。这些都不适应汽车工业发展的要求。

3.2汽车消费信贷服务质量低

消费信贷其实是一种金融服务,所以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该市场的发展。所以,汽车消费信贷并不是单指将车卖出,还必须将售后服务纳入这一过程中。目前,多数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已清楚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均以自营或联合等不同的形式提供汽车销售一条龙服务和售后服务。然而售后服务的深度与细致度方面,国内与国外之间还是有一定差距的。

3.3风险防范机制不规范

金融机构从事消费信贷业务都把防范风险、保证安全放在首位。金融机构贷款与否,首先要考虑的是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个人征信制度,因此金融机构对借款者的偿债能力及资信状况都难以及时准确地把握。这就极大的缩减了信贷的规模及范围,从而影响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也不利于汽车工业的发展与壮大。在信用制度不完善而消费者可提供的抵押物有限的情况下,银行为了降低汽车消费信贷违约所带来的风险,往往会要求保险公司开办履约保证保险[2]。然而,保险公司这时既要承担车贷保险的风险,又要承担道德风险,巨大的风险则是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这种情况下,银行极有可能失去有效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从而延缓了汽车销售速度。

3.4法律制度不健全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还未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尽管《贷款通则》、《担保法》针对消费信贷有一些介绍,但还没有形成汽车消费信贷的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成套的法规。这就造成了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无章可循,而且一旦借款人违约,会出现耗时耗力、执行难的局面。相对于汽车消费者的权益尽管受到现行《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保护,但是与上述法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是不完善,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4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对策分析

(1)在汽车消费贷款方面,应该打破银行一家独汽车市场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有关统计显示,从发达大的现状,当然单纯采用国外的措施(商业银行退出大部分市场份额,让汽车专业金融公司占居主导地位)也是不明智的。我国应根据现实国情采取适当可行的方法。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合作打开市场,利用银行资金充足的优势,把资金贷给汽车金融公司,由汽车金融公司做贷款零售,银行与其共同分享利益。在汽车信贷服务质量方面,应尽量涵盖汽车售前、售中、售后的全过程,同时还要开展购车储蓄、融资租赁、汽车消费保险、信用卡、汽车旅游信贷等业务[3]。这些举措不仅推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汽车销售的迅猛发展。

(2)汽车消费信贷必须建立在以个人信用管理为业务核心的基础之上,要具备一套完整的、有效的个人信用管理技术和办法,从而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信用管理体系应分为贷前、贷中、贷后三部分。贷前的工作主要是针对个人资信水平、财产状况、收支状况调查与评价;贷中的工作主要是个人信用状况监控,观察是否及时的偿还贷款,财产状况有无重大变故等;贷后工作则是对个人信用风险处置,并对其结果利用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3)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车贷险的风险广泛复杂,单凭保险公司的能力是远远不足的,而由于贷款银行的业务比较多,在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也较少,其力量也是不足的,所以更科学的方法是加强多方合作。贷款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者形成一个联盟,共同拟订合作协议,共同承担风险,共享利益。这样就可以借助银行资金的优势、保险公司人员的专业、经销商的担保,减少风险,化解危机,维护汽车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4]。

(4)应进一步建立与汽车消费信贷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使得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贷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能够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英语论文健全的法律制度应该对个人的信用制度、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等进行严格的规范,对消费者的还款行为的监控责任也应进行明确。

5结语

汽车消费信贷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它不仅可以调节汽车供求矛盾,而且可以提高居民购买力、扩大内需,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于我国汽车市场而言,我国己经形成一个巨大的买方市场,发展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对于有效地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和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玉泉,卞江生.论保证保险[J].保险研究,2004(5):1-6.

篇(4)

我国消费信贷起步很晚,直到1998年,为刺激内需,中央决定加速发展消费信贷,人民银行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消费信贷的政策。

然而,消费信贷的开展并不尽人意,与社会良好的意愿形成强烈的反差。在很多地方,呈现出一种观望咨询多,银行宣传解释多,而实际借款人少的现象。究其原因,除了贷款需求方消费意愿不强,负债消费观念尚未形成等原因之外,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便是个人消费信用制度的缺乏。因此,建立个人消费信用制度对我们来说已经迫在眉睫。

一、个人信用制度释义及其主要内容

个人信用是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个人为取得某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权(使用权)做出的偿还承诺和偿还行为。它不再仅仅是靠过去所依据的劳动合同来提供劳动力和获取报酬,也不再仅仅通过银行的存、取款来达到消费的目的,而是利用起个人信用来达到消费和经营的目的。

个人消费信用制度作为开展消费信贷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和个人社会档案、个人银行账户和收入来源、个人保险保障情况、个人信用记载、个人其他资产构成以及个人债务情况等六个部分。

1.个人身份证明和个人社会档案。此项内容主要是方便银行对借款人真实身份、社会关系和社会经历等基本情况的一般把握。

2.个人银行账户和收入来源。银行所发放的任何一笔贷款,都基于对借款人运用第一还款来源的预期,就个人而言,现金收入即为第一还款来源。

3.个人保险保障情况。由于个人消费贷款的期限较长,不可控的因素较多,银行和贷款人都在寻求第三方保障。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由保险公司偿还贷款,从而有力地保障了消费信贷的安全性。

4.个人信用记载。通过借款人历次借款活动的连续纪录,以观察其是否有良好的还款意愿,是否有恶意拖欠或赖帐等恶劣倾向。

5.个人其他资产的构成。银行掌握个人的全部资产,既可在贷款时选择合适的抵押品,又可对借款人的偿还有一个全面的判断。

6.个人债务情况。商业银行在考虑贷款时,还应适当考虑借款人的负债情况。如果借款人负债比例过高,无法通过正常途径保证贷款的安全性,那么银行就不应发放贷款。

二、消费信贷中存在的风险分析

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住房信贷、汽车信贷、耐用消费品信贷、助学信贷等业务迅速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不断扩大,其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

1.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源

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

2.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的制度缺陷

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难以实现资源共享。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3.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

在我国,虽然“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我国实践中常常发生“欠债有理”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中似乎也有“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

4.借款人多头贷款或透支,导致信贷风险上升

随着国内金融业务的广泛交叉,借款人可以多头贷款。但同时一些借款人利用商业银行之间信贷信息交流不畅的缺陷,重复抵押贷款、逃废债现象时有发生,信贷风险增大。

5.利率尚未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

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处于管制阶段,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6.指令性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

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大量收入无保证的下岗职工发放金额高达数万元的消费贷款,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开展消费信用保证保险是解决消费信贷问题的重要途径

消费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个体要想获得金融机构的按揭贷款,申请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借款人不能按约定还款,由保险公司负责银行的损失,可见信用保证保险可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转效率,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迫切需要信用保证保险。如何加快发展信用保证保险,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成为我们亟待研究的课题。

1.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信用保证保险发展的环境

第一,要倡导信用文化,强化社会信用意识。通过各种宣传、教育以及正反面典型的示范,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理念,使讲信用成为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

第二,加快信用法治建设。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立法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并完善有关信用管理和信用保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权利人的利益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对违约失信者或其高层管理人员要追究责任。同时,更要严格执法,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等非正常因素的干扰,严厉打击违约失信行为,大大提高违约失信行为的成本。

篇(5)

     近年来,随着人们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加,人们的消费观念也逐步改变,个人信用活动成为信用关系中最具潜力的一部分。它在刺激消费需求、引导资金流向以及提高我国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个人信用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贷款和贷款多少的制度。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指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规范 发展 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一、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发展的现状

1.缺乏个人信用具体的数据记录

个人信用是通过具体数据的记录来描述的,没有信用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我国以前一直把重点主要是集中在 企业 信用制度建设上,而缺乏专门机构来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数据收集,个人能提供的信用文件只有自身的资产凭证,不足以充当资信证明。各类 金融 机构、商家及有关企业缺少对个人信用记录的记载,即使是发生信用关系较多的商业银行,虽然能够提供消费者个人信贷的数额、期限、还款记录等方面的数据,然而这些数据缺少规范、连续的记载,而且各家商业银行记载的数据没有有效的信息共享,为此造成个人信用记录的持续的缺失。

2.缺乏个人信用体系有效的体制和制度支持我国目前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个人的资产还不能真实透明。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分散在居委会、派出所、就职单位、银行等部门。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信贷担保法规没有针对个人信用的相关规定,都可能使个人信用行为隐藏着法律和道德风险,影响个人信用活动的发展。

3缺乏统一的、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各商业银行提供消费信贷,进行信用评估时所采取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很不统一,难以形成整个社会对个人信用的完整判断。另外一些中介机构虽然数量扩张快,但由于共享不到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建有信息数据库的规模也普遍偏小,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对消费信贷的影响

1.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提高了消费信贷经营成本

对银行来讲,银行间为贷款各自为战,分别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对借款人来讲,由于银行无法高效准确地获得个人信用信息,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为保证其信贷资产的安全性,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繁琐的贷款手续、苛刻的贷款条件和评估、保险、公证等高昂的收费,以及为完成繁琐手续而投入的精力、财力和时间,使借款人的负担大大增加。

2.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银行的信用风险增加

由于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相应的信用评估机构,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个人身份证和户籍不具备 经济 担保性质,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不能提供以往信用记录,因此银行无法获得准确的借款人个人资信信息。另外,个人收入的不透明性也隐含着消费贷款的道德风险,诚实守信的道德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尚未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甚至有部分借款人蓄意欺诈,骗取贷款,或到期拒不履约,使银行遭受了较大的损失。

3.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银行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单调

目前,我国银行消费贷款的品种仅限于住房、汽车、助学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方面,其他如个人债务重组贷款和个人信用额度等信贷产品发展力度不够,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各阶层对消费信贷的多样化需求。

4.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造成消费贷款用途异化

银行办理的相当比例消费贷款,实际投向了生产或经营,尤为突出的是汽车消费贷款,部分贷款户用消费贷款购买了运输货车和运营客车。还有住房贷款户,有的是假借住房贷款之名行生产经营流动性资金短缺之所需,相当高比例的消费贷款已异化为生产经营贷款。这一现象尤其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更为突出。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已逐渐成为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障碍。在我国消费信贷快速发展的今天,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建立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策略

由于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政府调控能力和动用资源的能力较大,而且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均衡,人们对信用经济和信用消费的认知度、依赖度相差很大,所以,需要政府或中央银行牵头组织,才能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

1.建立个人基本账户系统

首先应建立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完善的存款实名制应做到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存款时存款人必须使用自己身份证的姓名;二是存款人在各银行的所有存款能通过统一的 计算 机 网络 实时汇总反映。除了个人存款账户外,还要把有价证券及其他各种派生金融工具也纳入实名制,并规定凡是未进行实名确认的金融资产均不能提取。其次,逐步扩张个人存款账户的范围,在涵盖个人工资账户的基础上,将养老金账户、社会福利基金账户、个人所得税账户等其他银行账户纳入个人存款账户。再次,以现有的较为完善的个人身份证制度为基础,对个人存款账户进行编码,建立起个人基本账户编码制度。

2.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个人基本账户建立以后,应由中央银行牵头,联合各银行和民政部门、公安司法部门,将个人基本人身信息、个人社会活动特别记录和个人基本账户信息归并整理,建成网上个人信用信息综合数据库系统,从而实现全社会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具体应包括四大类个人信息: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职业、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纪录,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等记录;四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

 

3.建立个人信用评级系统

信用评级具体应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依据 科学 的信用评级标准,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对个人信用进行全面了解、征集和分析的基础上,对其信用度进行评价,并以专用符号或文字形式来表达。个人信用评级在我国是一项尚不成熟的工作,评价指标选取的适当与否关系到信用评级的客观公正与否。而作为个人信用评级结果的“个人信用等级”是 自然 人的价值和声誉的体现,直接关系到个人在社会 经济 活动中的契约能力,所以个人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应科学按照统计指标的构建原则来确定。

4.建立个人信用网上查询系统

建立个人评级体系的根本目的是应用个人信用评级结果,为放贷等信用活动提供便利。因此要在个人信用联合征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构造个人信用等级的网上查询系统。查询系统的建立,既可以降低商业银行获取个人信用等级的成本,又可以提高放贷效率,扩ns"-a.信贷规模。

四、构建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配套措施

1.加大社会公众个人信用意识的理念 教育

诚信教育要从基础抓起,从小学生甚至学龄前儿童抓起。同时要增强社会公众对自己信用等级的关注度,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完善个人的信用 历史 记录,在相同的成本下最大限度发挥信用评级的效用。一方面可促使公众重视自己的社会行为,自觉地保持良好的信用,有助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公众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既可以方便征信机构对信用历史记录的查询,又有利于征信系统质量的提高,及早发现评级失误,提高服务公众的能力。

2.完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相关 法律 法规

篇(6)

近年来,随着人们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加,人们的消费观念也逐步改变,个人信用活动成为信用关系中最具潜力的一部分。它在刺激消费需求、引导资金流向以及提高我国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个人信用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贷款和贷款多少的制度。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指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规范发展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一、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发展的现状

1.缺乏个人信用具体的数据记录

个人信用是通过具体数据的记录来描述的,没有信用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我国以前一直把重点主要是集中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上,而缺乏专门机构来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数据收集,个人能提供的信用文件只有自身的资产凭证,不足以充当资信证明。各类金融机构、商家及有关企业缺少对个人信用记录的记载,即使是发生信用关系较多的商业银行,虽然能够提供消费者个人信贷的数额、期限、还款记录等方面的数据,然而这些数据缺少规范、连续的记载,而且各家商业银行记载的数据没有有效的信息共享,为此造成个人信用记录的持续的缺失。

2.缺乏个人信用体系有效的体制和制度支持我国目前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个人的资产还不能真实透明。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分散在居委会、派出所、就职单位、银行等部门。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信贷担保法规没有针对个人信用的相关规定,都可能使个人信用行为隐藏着法律和道德风险,影响个人信用活动的发展。

3缺乏统一的、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各商业银行提供消费信贷,进行信用评估时所采取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很不统一,难以形成整个社会对个人信用的完整判断。另外一些中介机构虽然数量扩张快,但由于共享不到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建有信息数据库的规模也普遍偏小,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对消费信贷的影响

1.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提高了消费信贷经营成本

对银行来讲,银行间为贷款各自为战,分别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对借款人来讲,由于银行无法高效准确地获得个人信用信息,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为保证其信贷资产的安全性,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繁琐的贷款手续、苛刻的贷款条件和评估、保险、公证等高昂的收费,以及为完成繁琐手续而投入的精力、财力和时间,使借款人的负担大大增加。

2.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银行的信用风险增加

由于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相应的信用评估机构,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个人身份证和户籍不具备经济担保性质,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不能提供以往信用记录,因此银行无法获得准确的借款人个人资信信息。另外,个人收入的不透明性也隐含着消费贷款的道德风险,诚实守信的道德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尚未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甚至有部分借款人蓄意欺诈,骗取贷款,或到期拒不履约,使银行遭受了较大的损失。

3.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银行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单调

目前,我国银行消费贷款的品种仅限于住房、汽车、助学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方面,其他如个人债务重组贷款和个人信用额度等信贷产品发展力度不够,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各阶层对消费信贷的多样化需求。

4.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造成消费贷款用途异化

银行办理的相当比例消费贷款,实际投向了生产或经营,尤为突出的是汽车消费贷款,部分贷款户用消费贷款购买了运输货车和运营客车。还有住房贷款户,有的是假借住房贷款之名行生产经营流动性资金短缺之所需,相当高比例的消费贷款已异化为生产经营贷款。这一现象尤其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更为突出。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已逐渐成为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障碍。在我国消费信贷快速发展的今天,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建立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策略

由于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政府调控能力和动用资源的能力较大,而且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均衡,人们对信用经济和信用消费的认知度、依赖度相差很大,所以,需要政府或中央银行牵头组织,才能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

1.建立个人基本账户系统

首先应建立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完善的存款实名制应做到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存款时存款人必须使用自己身份证的姓名;二是存款人在各银行的所有存款能通过统一的计算机网络实时汇总反映。除了个人存款账户外,还要把有价证券及其他各种派生金融工具也纳入实名制,并规定凡是未进行实名确认的金融资产均不能提取。其次,逐步扩张个人存款账户的范围,在涵盖个人工资账户的基础上,将养老金账户、社会福利基金账户、个人所得税账户等其他银行账户纳入个人存款账户。再次,以现有的较为完善的个人身份证制度为基础,对个人存款账户进行编码,建立起个人基本账户编码制度。

2.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个人基本账户建立以后,应由中央银行牵头,联合各银行和民政部门、公安司法部门,将个人基本人身信息、个人社会活动特别记录和个人基本账户信息归并整理,建成网上个人信用信息综合数据库系统,从而实现全社会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具体应包括四大类个人信息: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职业、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纪录,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等记录;四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

3.建立个人信用评级系统

信用评级具体应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依据科学的信用评级标准,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对个人信用进行全面了解、征集和分析的基础上,对其信用度进行评价,并以专用符号或文字形式来表达。个人信用评级在我国是一项尚不成熟的工作,评价指标选取的适当与否关系到信用评级的客观公正与否。而作为个人信用评级结果的“个人信用等级”是自然人的价值和声誉的体现,直接关系到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契约能力,所以个人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应科学按照统计指标的构建原则来确定。

4.建立个人信用网上查询系统

建立个人评级体系的根本目的是应用个人信用评级结果,为放贷等信用活动提供便利。因此要在个人信用联合征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构造个人信用等级的网上查询系统。查询系统的建立,既可以降低商业银行获取个人信用等级的成本,又可以提高放贷效率,扩NS"-A.信贷规模。

四、构建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配套措施

1.加大社会公众个人信用意识的理念教育

诚信教育要从基础抓起,从小学生甚至学龄前儿童抓起。同时要增强社会公众对自己信用等级的关注度,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完善个人的信用历史记录,在相同的成本下最大限度发挥信用评级的效用。一方面可促使公众重视自己的社会行为,自觉地保持良好的信用,有助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公众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既可以方便征信机构对信用历史记录的查询,又有利于征信系统质量的提高,及早发现评级失误,提高服务公众的能力。

2.完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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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830.58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1770(2009)01-027-0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个人财富不断积累,个人消费与投资行为引起的社会金融流量事实上已经成了金融业务中增长最快的部分;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化,个人正在成为与机关团体、企业法人平等的经济活动经营者、财富支配者和金融服务对象。因此,开拓个人资产业务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个人资产业务即个人信贷业务, 是运用从负债业务筹集到的资金, 将资金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让渡给个人, 并在贷款到期时收回资金本息以取得收益的业务。国内银行一直以来都以存贷利差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尤其对公业务是银行贷款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金融脱媒不断深化,优质公司客户的资金来源渠道日趋广泛,银行贷款占其融资的比重越来越低,加上激烈的同业竞争,对公贷款作为商业银行利润主要来源的情况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而个人资产业务凭借其较高的收益率、广泛的客户群体、较低的风险水平和较好的产品关联性,引起了国内金融业的普遍关注,成为商业银行新的战略选择[1]。

一、 国内商业银行发展个人资产业务的现实背景

(一)发展个人资产业务是宏观经济发展趋势的需要

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正在从投资拉动型向需求推动型转变,扩大内需成为我国的重要经济政策之一。发展银行的个人贷款业务适应了政策的需要,同时也适应了当前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利用银行贷款,如住房按揭、汽车贷款等服务产品实现提前消费已经成为许多民众接受的观念。因此个人贷款通过经济链条的传导,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了消费需求的增长,成为着眼于未来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需要的重要经济手段。

(二)发展个人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

首先, 相对于对公贷款同业竞争激烈、贷款集中度高、企业融资渠道逐渐丰富的特征来说,个人信贷客户数量大、资源丰富、单笔贷款金额小、风险程度低,资金使用频率高、周转快,客户议价能力相对弱、资金收益率高,个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银行受法律保护程度强,资金使用方式简单,发生损失的概率低。在新形势下,个人资产业务处于朝阳阶段,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加之个人征信系统开始启动,社会信用意识增强,更有助于银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和筛选客户,因此,个人资产业务成为商业银行青睐的对象。

其次,外资银行的竞争态势要求商业银行提高对个人资产业务的重视程度。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外资银行通过在华开设分支机构及参股国内银行等模式瞄准国内零售业务,采取了多种拓展措施。2006年底外资银行获得全面的国民待遇,其在个人贷款领域具有产品灵活、管理经验丰富等先天的优势,而国内商业银行的个人资产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品种缺乏、产品设计简单,面对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和国内巨大的、尚未发掘的个人贷款市场,国内银行必须充分重视发展个人资产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再次,市场的引导对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产品的创新形成了一股无形的推动力。从居民对商业银行业务的需求来看, 居民财富的增长带来了居民消费的升级, 从而直接推动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截至2006年底,消费信贷余额已从1998年的172亿元增加至24046亿元,8年时间规模增长了136倍多。从2001-2006年消费信贷分别为6990.26亿元、10669.2亿元、15732.59亿元、19877.85亿元、218738亿元、24046亿元,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47.62%;消费信贷在信贷资产中的比重也由6.22%不断上升到8.15%、9.92%、11.25%、11.3%和12.1%。消费的持续升级, 必然促进商业银行消费贷款等个人资产业务的快速发展[2]。

第四,个人资产业务盈利能力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流动性强。自从2004年2月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颁布以来, 各商业银行就紧紧围绕资本约束的条件开始了战略调整和业务转型, 个人资产业务尤其是其中的楼宇按揭和全额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由于其占用资本少, 违约概率低, 开始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战略重点。同时,个人消费贷款期限较短, 有利于增强资产的流动性, 更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的监管标准[3]。

二、国内商业银行个人资产业务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个人资产业务发展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资产业务经过近几年的试点和行业竞合,业务发展的基本框架初显雏形,提供的个人贷款业务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个人质押贷款等。市场上出现了一些颇具影响力的产品。如:招商银行“易贷通”和住房循环授信、工商银行的“幸福快车”系列品牌、农业银行的“金钥匙”品牌和民生银行的民生家园“1+3”等。这些品牌与特色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我国银行业个人资产业务的优势。但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个人资产业务发展还属初级阶段。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机构消费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平均为30%-50%,例如花旗银行贷款利润的70%来自对消费者发放的个人贷款。以香港为例, 多数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已经占到其信贷总额的一半。恒生银行住房贷款和信用卡业务的比重已占到贷款总额的60%,而我国目前消费信贷占全部贷款的比例平均只有12%左右。有专业咨询公司预测,到2013年,个人资产业务将占到银行业利润的14%,因此,个人资产业务前景乐观。

(二)存在的问题及障碍分析

国内商业银行个人资产业务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障碍。从外部环境来看, 一是针对个人贷款的法律环境不够完善。个人资产业务正处在发展壮大的阶段, 非常需要全面的法律环境的保护和支持。但从出现的一些法律纠纷来看, 商业银行却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二是目前我国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个人征信系统还处于起步阶段,银行在个人信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障碍。根据各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个人消费信贷的不良贷款比一般应控制在5‰以内, 但据有关数据显示, 目前个人消费贷款的还款率一般为70%~80%, 而且还有继续下降的趋势。

从内部环境来看,一是认识不足。经过努力,我国商业银行对个人资产业务的认识逐步深入。但在局部范围,大量分支机构尚不能从根本上认识发展个人资产业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要将个人资产业务落实为自觉自愿的执行还尚需时日。二是行际之间发展不平衡。四大国有银行个人贷款市场份额占绝对优势,股份制商业银行比例较小但有快速扩张的趋势。三是管理缺位,和对公业务相比,个人资产业务环节多,流程长,客户对象复杂,工作琐碎,然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资产业务起步晚,业务管理经验、手段、方法、措施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缺位。个人客户经理数量、质量与业务发展的要求相比严重滞后,人员和管理的磨合也在摸索中。四是商业银行仍缺乏对客户的研究以相适应的产品组合设计。当前商业银行仍以产品为核心开展工作, 对客户的研究不足, 客户行为分析和客户细分等工作还不到位;并且金融产品的开发周期相对较长,且均为大众化的设计思路,难以满足客户个性化的要求,不能达到针对性营销宣传活动的目标,进而从整体上影响了产品的实际竞争力和客户吸引力。五是在硬件配套建设方面缺乏对新业务的良好技术支持, 相应业务系统已经不能适应目前业务的快速发展。

三、 国内商业银行个人资产业务发展的策略建议

发展个人资产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满足客户不同需求与综合理财、迎接外资银行挑战的需要,也是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业务、增加利润和拓展金融市场的需要。个人资产业务的稳健发展需要外部环境的支持,同时更需要国内商业银行自身的规划、运作与努力。

(一) 营造个人资产业务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首先应完善个人信贷法律体系。完善的个人信贷法律体系,是个人资产业务发展的重要保障。个人信贷立法是针对个人信贷的提供者、个人信贷的业务经营和市场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是各监管机构对个人信贷业务和市场行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西方发达国家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个人信贷法律体系。如美国于1968年颁布了《统一消费信贷保护法典》,1969年又颁布了《消费信贷保护法案》;英国于1974年制定了《消费信贷法案》;德国于1991年颁布实施了《消费信贷法》;日本于1961制定了《分期付款销售法》。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为个人信用消费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成为信用消费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应在现有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消费信贷法》,规范、约束和调整消费信贷活动中所涉及的法律主体行为和法律关系。

其次应培育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文化和个人信用制度。西方发达国家个人资产业务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其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个人信用制度是指由国家建立的,用于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规范发展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其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资信。并通过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行为,提高守约意识,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同时,个人信用制度能够有效解决在信用消费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贷款机构能够及时、全面地掌握消费者信用状况,从而降低贷款成本和风险,提高贷款效率。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不仅仅需要建立法律规章,还需要重塑一种讲求信用的社会氛围和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信用意识。

目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起步未久,主要在上海、深圳和北京等地有实质性推进。上海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于1999年正式成立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为我国大陆首家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专业资信机构。但目前针对个人信用的专业资信评级机构还不多见,应依据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培育个人信用调查与评价的中介机构, 建立起个人信用记录的档案, 以对个人信用做出整体评价, 集中有关信息, 做好资源共享。

(二) 商业银行自身个人资产业务发展的策略建议

在总体理念上,国内商业银行应统一认识,将发展个人资产业务作为提高长期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战略措施。目前,仍有人对发展个人资产业务重视不足,认为个人资产业务笔数多且金额小,业务流程繁琐;认为居民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就必然风险大。一方面,我国个人资产业务发展潜力巨大;另一方面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资产业务发展水平较低,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国内商业银行自身要认真分析差距,统一认识,将个人资产业务作为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发展的战略重点。

1、 针对顾客需求和消费行为进行产品设计

不同的客户,其消费需求和习惯会有所不同。即使同一个顾客,随着收入和所处生命周期的变化,其消费需求也会发生改变。因此,商业银行要树立因客户而变的经营理念,充分开展市场调查工作,重视客户的每一个需求,尤其是潜在需求的作用,提高对市场信息的反应速度和敏感程度,进行针对性的个人资产业务产品设计。为此,可采用顾客问卷调查和焦点小组访谈的形式,加强对消费心理和消费者行为的定性和量化研究,把握消费者需求的变化趋势,找出共性,领先于市场推出相应产品。

2、 实施全方位产品营销策略

个人资产业务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其竞争的焦点在于争取和保留优质客户。营销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的各个部门、各类人员以市场和客户需求作为工作导向,才能通过产品设计、售前服务、现场服务及售后服务取得综合的经济效益。

(1)实施客户细分策略

商业银行个人资产业务面对的是为数众多的个人消费者,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可根据不同类型的消费者提供不同种类的产品服务来满足不同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如把客户分为高端、中端、大众客户和潜力客户四类,对高端客户进行重点维护。或根据文化程度、年龄、工作类型、风险偏好等不同角度对客户进行细分,使个人资产业务产品更加具有针对性,并且让客户能够深切感受到银行服务的人性化和个性化。

(2)建设个人资产业务特色品牌,避免产品同质化竞争

商业银行个人资产业务产品由于存在易模仿性,在各家银行的产品开发过程中不同程度上存在同质化竞争的趋势,而树立独具特色的个人贷款产品品牌可以有效的避免同质化竞争。随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资产业务的大规模发展,品牌竞争已经呈现。但是,目前在品牌建设上还缺乏创新,多家银行的品牌建设有互相跟风之嫌[4]。因此,商业银行应利用零售银行的整体品牌优势吸引客户,加强顾客对个人贷款品牌的认同。为此,可设计制作统一的个人贷款整体品牌广告和个人贷款主要特色产品的多类型广告,以及个人贷款各个子品种的宣传材料。

(3)加强同个人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的联动营销以及对顾客的交叉销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个人客户的金融需求已逐步走向多元化、个性化和综合化,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对相关部门职责及互动关系进行整合,形成业务部门服务于市场、后台支持部门服务于业务部门、部门间协调配合、上下级高效联动、对市场和客户快速反映的运营体系[5]。

此外,还可对客户实现交叉销售。例如, 对有个贷而没有信用卡的客户, 商业银行再销售信用卡。对有信用卡没有其它服务的, 再销售其它服务。

(4)实施关系营销策略

在合作企业方面,商业银行可探索利用各项资源,包括员工和客户的社交关系与重点房地产开发商、二手房中介公司及汽车制造商、经销商等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发展业务。

在客户方面,不仅要吸引新客户,更重要的是与客户建立长期关系,提高客户忠诚度和保留率。为此,可建立客户档案,实行客户回访制度和大客户重点维护制度,建立客户俱乐部,在增加客户物质利益的同时,也注重提高他们的社会利益①,以此提高顾客认同度和参与度。

3、 加强基础规章制度建设、合理调整工作流程、防范个人信用风险

在业务操作方面制定、完善与新产品配套的规章制度和流程安排, 对各个环节进行较为准确的定义和分工。集中处理,提高业务办理的透明化和专业化程度,保障业务有序快速发展。

在风险防范方面,针对个人资产业务风险较小和要求标准化作业的特点,明确各类风险的关键点,科学制定并执行与之相配套的评估标准及控制措施。针对我国缺乏个人信用登记体系及个人破产法律的现实情况,重组和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的个人征信系统,使资产得到最大的保全。

4、 突出个人贷款重点品种、完善区域布局

住房按揭、汽车消费贷款和贷记卡是商业银行个人资产业务的主打品种。商业银行应认真选择客户群体,充分运用风险量化管理工具区分客户,并据此制定差异化、分层次的授信政策。以住房按揭贷款为主,在把握客户稳定收入来源的前提下,促进自营按揭业务发展。稳健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结合区域市场特点有选择地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在涉及面广、期限短、流动性高的贷记卡业务上,争取在短期内取得显著成效。

在区域布局上,各商业银行应致力于改善个人资产业务发展的地区不平衡,组织推动市场潜力大的分支行逐步在当地市场上确立竞争优势或业务特色[6]。

5、建设好个人资产业务的员工队伍

市场需要一批全面掌握银行业务,同时又具备各种信贷市场知识,懂得营销技巧,通晓客户心理的高素质人才。个人资产业务已成为银行业务中创新最活跃的业务板块。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业务拓展和产品创新的巨大压力,银行要想使员工队伍在知识结构、业务技能等方面满足个人资产业务发展的需要,系统、科学地进行业务经营管理,就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此,应加大对员工的选拔、考核和培训力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并以充实为主调整优化个人资产业务经理队伍。

6、 推进服务创新

个人资产业务本身具有产品同质化高的特点,但服务却具有异质性,不可复制。因此,随着竞争的加剧, 创新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关键和动力源。一是进行技术创新,对现有的业务操作系统和管理系统进行系统化的技术改造,实现业务处理、信息管理和决策支持的电子化、现代化。二是进行业务创新,如办理“一站式”服务。在业务流程方面,尽量减少或合并不必要的环节和文件资料,方便客户,提高效率。同时,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利用网络渠道整合资源,开展在线汽车、房贷申请。运用社区论坛、房网、汽车网等专业网站,观察热点话题、了解顾客需求、回应贷款咨询,实施网络营销。

参考文献:

1.许会斌,刘艳霞. 大力发展个人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的战略选择[J]. 中国金融,2006,(20):59-60

2.庞东. 多管齐下发展商业银行个人资产业务[N]. 上海证券报,2007-05-24

3.赵琼,王晓宇. 商业银行发展个人资产业务的思考[J]. 商情(财经研究),2007,(12):90

4.蒋伟. 论我国本土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D]. 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硕士论文,2007

5.杨晓临. 发展我国个人资产业务的若干思考[J]. 武汉金融,2003,(4):36-37

6.陈中正.商业银行发展个人资产业务的问题分析与策略建议[J].新金融,2001,(11):16-19

篇(8)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传统的主要以私人关系为基础的社会诚信已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以制度为基础的社会诚信尚未建立起来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一场社会诚信危机并已危及到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采取措施尽快建立与当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诚信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现阶段诚信缺失的表现及危害

我国现阶段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个人方面人际交往日益呈现出经济化的倾向个人间信用活动下降;在企业方面一是大量企业任意逃废银行债务银行企业之间陷入信用危机二是企业之间失信赖账故意违约现象大量涌现。三是企业对消费者不付贵任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导致了严重的信用危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政府方面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滞后导致政府诚信缺失现象时有发生如执法过程中滥用权利、权钱交易有法不依、有令不止、执法不公.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和小集体利益至上等。此外.在文化领域一些媒体在利益驱动下有悖于职业道德无视事实制造所谓轰动效应.严重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在学术领域.也同样存在着诚信缺失的问题出现了很多学术造假和学术腐败问题。

诚信缺失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稳定,弱化了道德规范的约束力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

二,国外社会诚信体系发展现状

目前国外征信业发达国家对征信服务行业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欧洲模式,即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模式。这种模式是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强制性要求企业和个人向些机构提供征信数据.并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中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登记和个人消费信贷信息登记。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的全国数据库和网络系统征信加工的产品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决策。

第二种是美国模式即自由的市场运作模式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靠行业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细则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在这种运作模式中利益导向是核心。经过100多年来的激烈竞争形成了目前由美国信用管理协会邓白氏等著名公司为主体的美国信用管理系统全方位向社会提供有偿商业征信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商业信用研讨与教育出版刊物等这些公司的分支机构遍布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

第三种是日本模式即会员制模式。个人信用机构由会员单位共同出资组建.只有会员单位才能享受到个人信用信息机构提供的信息同时各会员单位有义务向信用信息机构提供其掌握的准确而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除此之外社会上还广泛存在一些商业性征信公司对社会提供企业信用调查服务。

三、完善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措施

1.积极培育诚信意识塑造诚信文化

加强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首先要采取措施,积极培育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逐渐使诚信意识深入人心,内化为社会成员心中的道德习俗和道德义务形成一种讲求诚信的社会文化氛围奠定诚信社会的文化道德基础。 2加强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征信服务机构仍处于初级阶段,由此导致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性环节很薄弱为了使征信服务机构快速发展起来尽快建立起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扶持充分利用行政手段和商业手段尽快促使征信服务机构把现在分散在税务、金融、法律、工商、海关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收集起来.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数据库.基本实现信用主体“一企一码”、“一人一码”制。

3.规范和完善信用管理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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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SWOT分析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把欠缺流动性但仍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用重组的方式形成资产池,并在此基础上发行证券。广义上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转账、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狭义上指的是商业银行对企业贷款的证券化。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SWOT分析

(一)优势

1、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银行资产的信贷业务会受到信贷合同的限定,而如果银行同时发生多宗不同类型的贷款业务,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就会出现问题。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将本应在一定时间后才到期的本金提前变现,从而加快银行资金的周转速度,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2、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将不良信贷资产作为资产池,发行相应的金融产品,通过科学合理的风险收益规划将不良资产转移至资产负债表外,然后运用信贷证券化后获得的资本来冲减负债,从而增加资本金比重,有利于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3、分散商业银行信贷风险

资产证券化对银行的信贷资产进行重新组合、重新定价,并发行具有不同风险和收益的“结构性信贷证券”,将本该银行独立承担的风险分散转移到了证券投资者身上,在满足了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的同时,分散了银行承担的风险,有助于改变银行被动承担损失的局面。

(二)劣势

1、市场风险

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紧紧的拴在了一起。但如果出现信贷资产没有得到偿付的状况,那么原本尽在信贷市场发生的风险就转移到了资本市场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构成一定威胁,商业银行的信用度也会因此大打折扣。

2、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还不适合甚至不允许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仅有《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支持信贷资产证券化,但由于其内容过少、不够深刻、不够全面,还不足以成为指引我国商业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规范。

(三)机会

1、投资群体及产品种类多样化

自2012年试点工作重启后,越来越多金融产品通过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和流通,各类投资者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证券投资和交易行为。这一情况的出现进一步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创新。

2、批准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商业银行增多

2012年试点工作重启后,除了之前已经发行过产品的8家银行外,还计划分配一定的额度给其他具备发行条件但还没有参与到产品发行的国有行、股份制银行、区域性银行和城商行。新试点银行的加入无疑是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

(四)威胁

1、交易制度不完善

第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的地位、权利以及义务等方面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第二,现行的财务会计,无法客观合理的解决和反映证券化交易的本质问题;第三,跨国证券化的税收征收问题还未得到处理,证券化交易的成本仍旧很高。

2、市场结构相对单一

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在各类银行间开展,参与主体较高的同质性与对资金、风险等要素的偏好,限制了信贷资产证券交易的活跃程度。基础资产类型较为单一,影响了银行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和活跃度。

三、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策略和建议

(一)SO策略

1、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选择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巨大推动力是处置不良贷款,大部分是信用贷款,因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条件比较匮乏。为保证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我国证券化资产的合理顺序是从优质资产到综合资产,最后到不良贷款。

2、特设机构组建的规范化

我国银监会明确规定SPV只可以是信托机构,缺乏灵活性。因此,应逐步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允许多样化的SPV设立。当前,在确保SPV的独立性的条件下,由财政部、各大银行共同出资,或在政府的担保下,由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起人自行设立SPV具有一定的的可行性。

(二)ST策略

1、大力培养和引导投资者

确保投资者在充分了解投资产品所涉及资产的信用等级、现金流结构、产品期限及可能面临的风险等一系列要素之后,再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同时积极引导其他中小投资者进行科学、理性的投资,促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范与进步。

2、逐渐积累资讯及数据

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着一个重大难题,由于发展还未成熟,缺乏基础资产对应的信用历史记录,如历史贷款率、转手率、提前偿还率等。银行应该系统性地记录这些历史信息,以备投资时对数据进行分析使用,为投资者评判提供依据。

(三)WO策略

1、完善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需要不断完善考核标准与考核内容;其次,加强信息披露法规的针对性,使信息披露规则更加具有实用性。所以,我国在发起机构组建资产池的阶段就让信托公司参加,以便充分的掌握资产池的特征和现金流动情况,这样可以预防信息过度集中的投资倾向。

2、完善基础资产形成过程中的抵押担保制度

基础资产的质量对现金流的来源和支持证券的投资品质起决定性作用。但是占据国内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础资产主要是对个人住房的抵押贷款额、中长期贷款和银行的不良资产等,范围较窄,完善落实担保抵押权法律制度及审贷程序的工作刻不容缓。

(四)WT策略

1、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首先,应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工作。其次,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财政部门和监管方可以协商合作,对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制定兼顾最新国际会计准则并符合中国国情的会计核算标准和规范。

2、加强监管能力

要加强监管能力首先需要提高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的透明度,扩大披露信息的信息量、完善信息披露的标准口径。其次,加强信用评级和增级机构的管理,提高信用评级的独立性。最后,还需严格控制SPV的形式,短期内应避免二级及以上的证券化,防止过度证券化情况的出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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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行为规范的必要性

信用卡不仅进入人们的消费生活,成为了主要的支付手段之一,并且也随着经济活动的开展功能不断扩展,实现提现、贷款、资金运转等功能。随着信用卡业务的长足发展和信用卡业务的不断增长,信用卡业务中的风险频率也随之增长,对发卡行、特约商户、持卡人之间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风险中的问题也日渐严重。笔者在官方网上见到一个民意调查,对消费者用信用并如何看待当前中国的信用卡市场进调查,显示市场混乱,无规矩占76.82%;比较有秩序,管理规范占14.98%:无所谓,几乎不用占8.2%。这一显示消息表明,信用卡市场在现在经济市场中拥有广阔的前景,但又存在着巨大的不足,中国信用卡市场的完善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是一个不能回避的话题。

二、信用卡欺诈的行为特点的法律性质分析

英国学者SalyoAoJoens认为,信用卡是一个信贷协议,它需要对购买进行支付,即使用者对发行者负有偿还交易时用卡所支付的费用的义务。“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发达的银行业务共同开发的金融产品,具有支付和信贷功能,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是消费信贷的一种形式。”从法律角度看,信用是发卡机十勾持卡人就是用信用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的凭证。在信用卡的使用下,持卡人与发卡机构构建的是特殊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这个特殊的金融服务合同的主体是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客体是发卡机构及相关组织提供给持卡人的相关服务,内容是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这一特殊的金融服务合同的特殊性体现在双方的债务债权关系不确定,因为信用是先消费后支付的支付手段,是对预期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所以体现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另外,信用卡下发卡机构和持人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还涉及到特约商户,特约商户作为信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持人和发卡机构的权利义务,需要特约商户履行其相关义务才能实现。

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合同关系是‘种消费款项的结算关系。存信用卡关系中,特约商户实际上是银行的人,它代表银行接受银行认可的信用卡。在跨行交易的结算中,即使特约商户是与收单行签订特约协议,但由于它是代表发卡机构接受信用卡,特约商户这时是发卡行的人,而不是收单行的人。信用卡交易是以发卡行的信用介入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之间因购物或消费而产生债务债权关系,以信用卡为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在信用卡交易中,发卡机构承诺收到符合规定是用信用卡的签单即付款与特约商户,独立于作为其基础的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消费关系之外,也不受持卡人与发卡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的制约。从实务上来讲,发机构除了为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提供结算及其他相关服务外,还以其巨大的信用为特约商户提供付款担保,为持人提供资金融通。从法律关系这个角度来说,发卡机构为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提供相关服务之外,还与特约商户形成一种独立担保关系,在持卡人信用账,无足够余额支付所购商品时,持卡人可以使用发行所给予的信用额度透支消费完成购物行为,其实质是发行垫付资金完成对特约商户的付款。所以,信用卡在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形成的是持人住用信用支付下有发行提供付款担保的一种独立担保关系。

持卡与特约商户的关系是一般的商品买卖和服务的法律关系,虽然采取的是信用卡这一方式进行支付和结算并介入了发卡行水完成整个消费行为,但是实务上和技术上百异于其他支付方式,但买卖或提供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却不实务的同而变化。

信用卡欺诈是指不法持卡人通过欺骗手段领取或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诈骗按照角色的不同可以分为商家诈骗、持卡人诈骗和第三方诈骗。商家欺诈来源于合法商家的不法雇员与欺诈者勾结的法商家。在实务中,商家雇员有机会接触到持卡人的卡信息,这就有可能为使不法雇员保留或复制信用信息,通过信息的保留而进行欺诈。持卡人欺诈主要是不道德的真实持卡人所进行的欺诈,通常是持卡人充分利用信用卡的责任条款,在收到货物后提出异议或言没收到货物,欺诈商家和发卡机构。第三方欺诈主要是不法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伪造和骗取信用卡并进行交易。行为人通过伪造相关信息来欺诈发卡行发行信用卡,这种情况下,一旦发卡行发行后,引起的法律关系是真实存在的,虽然在法律效力上其归于无效,但在欺诈行为没有被发现之前,无疑是扰乱信用卡市场秩序,侵犯了发卡机构的利益。行为人利用他人的身份进行欺诈,骗取发卡行发行信用卡进行使用的情形相对于利用虚假身份进行欺诈的情形更为复杂。根据当事人是否知情,可将这类行为分为当事人完全不知情情况下的欺诈和当事人知情的欺诈行为。由于当事人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被行为人利用,其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应与行为人虚构身份,伪造申请资料骗领信用卡的情形相同,对当事人不具法律效力,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知情情况下的信用卡欺诈行为,目前比较典型的是中介公司进行欺诈申领信用卡,即所谓的“套现”。中介公司一般打着“小额申请”、“快速融资”、“贷款绿色通道”的幌子来诱骗申请人。中介公司一般会告诉申请人,他们可向各家银行同时申请信用卡,这样申请信用卡的数量可达十几张。每张信用卡可的信用额度可达2万到5万元,总额度就可答三四十万元。然后,中介公司通过提供最全套的手续去“骗领”银行的信用卡金卡。最后,中介公司通过POS机为申请人大量提现。当十几张信用卡从银行里办理出来,中介公司都要向当事人索要10%到50%的手续费,如果当事人希望直接收到现金,中介公司也可以利用自己公司的POS机为当事人刷卡,使银行资金转入公司账户提出来。但我国目前还无专门针对这种犯罪形式的法律规定措施,所以只能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规制。

三、信用卡欺诈现有的法律规范

信用卡使用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信用进行了原则规定。《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迪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问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信用卡法律关系中最为摹砌的就是发卡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三者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发机构始终面临着申领人伪造资料骗取发卡机构信任的问题,非法持有人的诈骗问题,合法持有人恶意透支的问题以及特约商户未尽职责的问题;持人则面临着信用卡和身份证被盗窃、遗失的问题。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使用伪造、作废、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金融法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两部重要法律。《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业务中的主体,发卡机构、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都具有约束力,而且在业务规定、业务管理、信用卡申领与销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法律责任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他包括《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办理利用信忙许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商业银行关于信用的章程、特约商户协议节、特约商户操作程序、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于续、信用卡保险单等都有针对信用卡使用有关的约定与规范。

我国目前关于信用卡的立法相对于实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其对各个部门法对信用卡的规制来看也有定的不足和弊端。目前我国调整信用的规范主要是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他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作的少量司法解释。信用卡法律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强,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由各商业银行自己制定的信用卡章程。这些章程在信用卡交易实践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他们在性质上是一种格式合同,法律效力没有足够的法律条文来支持。其次,表现为缺少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的专门性法律,我国目前在调整信用卡方面的法律最为权威且最具操作性的规章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但该《办法》也并非针对信用卡专门而立,而是将各类银行卡业务纳入同一办法进行了规范。其具体内容对己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信用卡法律纠纷没有做出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信用的法律规制仍然存在严重缺失。另外,其对银行制定信用卡章程的格式条款不加任何限制,亦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完善信用卡欺诈防范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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