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管理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7 16: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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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管理论文

篇(1)

水政监察队伍接触到各行各业,因此水政监察队伍要提高综合知识水平,以适应工作需要。还要以高度的工作热情和敬业精神,以文明优质的服务、扎实有效的工作,向社会树立良好形象。建立整个水利行业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管理网络,接受对水利行业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开、公正、公平的监督。强化素质就是在完善“八化”(执法队伍专职化、执法管理目标化、执法行为合法化、执法文书标准化、学习培训制度化、执法统计规范化、执法装备系列化、检查监督经常化)的基础上,加强执法队伍素质训练,逐步达到管理规范化、办公自动化、执法法制化、办案程序化、收费制度化的现代化管理模式。

二、建立和完善水政监察队伍制约机制

要积极向上级领导多做宣传,争取他们的大力支持,达到人员经费全额拨付,配备必要地办公、执法设备,按照《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要求建立起综合执法的水政监察队伍。这是建设高素质水政监察队伍的基础。

要在提高整体素质上下功夫,就要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激励机制是要把执法管理目标明确到岗、到人,严格考核,实行工效挂钩,把执法目标和岗位职责完成情况与工资发放结合起来,把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评定格和奖励的主要依据。约束机制就是要依据《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制定工作守则,规范和约束水政监察队伍、人员的行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的队伍是打不了胜仗的。水政监察队伍要依法履行职责,就必须有强硬的制度管理。要强化制度建设,就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水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责任制,还要完善评议考核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执法统计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装备使用管理制度、学习培训制度、检查监督制度等。按照“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秉公”的要求,不断加强水政监察人员的训练,严格执行水政监察人员的考核培训上岗制度,在水政执法队伍中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性机制,实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和谐执法。

三、加强水政监察队伍思想、组织建设

抓好思想建设,就是强化学习培训,全面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强化业务训练,明确执法规范,严格法律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强化大局观念,明确组织规范,使执法技能适应执法需要。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放在首位,积极开展思想道德建设,树立行业作风,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和文明执法意识。

抓好组织建设,就是要完善队伍的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完善的组织指挥、指导系统,达到组织设置规范化、合法化、程序化,做到因事设岗、因岗设人、人尽其职。

四、严格落实水政执法责任制

在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上,应重点加强责任制的落实,把对水资源、河道、水工程等水事的检查、监督明确到人,实行个人包片、包线路、包目标任务。做到人人有任务,个个有压力,以推动执法工作有效运行。具体地说应采取如下措施:

1、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宣传教育的目的是增强人们的水法律意识,水行政执法中通过加强宣传教育,使当事人了解法律精神,使他们遵守水法律法规变成自觉行动。处罚的目地是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面,要善于利用行政处罚的手段,力求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批,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2、项目审批与行政执法相结合,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取水许可、河道占用、水土保持开发建设项目等,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一经发现一律作为违反水法规予以立案查处,以促进项目审批规范化,保障水行政执法的有序进行。

3、个人分工与集体办理相结合,针对水政执法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水法规的行为难以查处的情况,水政监察队伍应及时调集人员,集中力量迅速予以查处,取得重点突破。

4、定期检查与突击性活动相结合,对本辖区内的水事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批手续、方案进行定期检查、回访,对已经变更的行为、项目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接到群众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采取突击性的办法迅速予以立案、查处,坚持查、管并重,重在执法。

五、加强水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篇(2)

在现代法律制度及司法制度的框架内,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由于公诉权的性质以及在司法制度中的功能,检察权带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监督性”。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监督警方的侦查。另一方面,检察权的产生,也是为了维系现代司法制度弹劾主义的结构,防止审判纠问化。应当说,在上述公诉权意义上的制约监督作用,已普遍得到认可。而争议的焦点是检察机关对于法院是否应当具有诉权以外的监督权。这是检察机关审判监督问题的实质,也是中国检察监督制度中最实质性、最有争议的问题。为了保持准确的问题聚焦从而保证清晰的思路与合理的结论,应当区分检察机关的诉权与诉讼监督权,在此基础上,将诉权问题纳入诉讼法专业问题研究,将诉讼监督权问题纳入检察监督问题来讨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抗诉,以及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属于本文所论的检察监督问题范围。

在侦查、公诉权之外设立法律监督权,这在中国传统法制模式中无法找到渊源,也不能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中获得借鉴,中国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模式来源于前苏联。苏联模式的检察监督制度,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以检察机关监督为“最高监督”,从而突出了检察监督的地位;二是实施一般监督。中国的检察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搬用了苏联模式,但不定位为最高监督,也不采用对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进行普遍监督的所谓“一般监督”制度,却保留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保留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实施监督这一有异于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的特殊做法。中国检察监督制度的建构和运作呈现出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宪法地位与实际的法律地位脱节;二是法定功能的支撑手段严重不足;三是在运作中受到强有力的司法抵抗而步履艰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这一制度设立的意义,背离了法律制度设置的效率性与效益性原则,其内耗性与无效率性,严重浪费了法律资源,损害了法律制度的和谐统一性与其在民众中的公信力。

对一项既存制度现实价值的评价应主要采用社会学的标准与方法。一是考察其社会功用;二是分析其社会基础。就社会功用而言,不能否认,检察监督制度目前尚有其积极的意义,即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支持检察监督乃至其他外部监督的社会原因,是法院公信力不足。目前确实有必要加强对法院的监督。这种监督在法理的合理性上不仅是一种理论的分析,它直接关系到一个制度的运作效应,还包括它的制度平衡与价值平衡性。在抗诉制度法理合理性上最突出的负面评价,一是对司法权威与既判力的影响;二是可能对民事诉讼本身性质的扭曲。就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即检察机关依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存在另一个矛盾,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侦查与公诉机关,是代表国家的原告人,即实质上的诉讼当事人,而既是诉讼当事人又是法院的监督者,这是明显的角色冲突。这种冲突是刑事审判中的检察监督制度难以治愈的“硬伤”。

从以上分析,可形成以下意见:其一,检察机关基于诉讼监督权对法院实施的审判监督,存在法理合理性的缺陷,它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现代诉讼的基本构架与性质,有悖于诉讼运作的一般规律。从发展前景看,它的生命力可能有限;从现实状况看,它难免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相当的负面效应。其二,鉴于目前我国的法院,在其社会位置与功用、内部构架、运作方式、法官素质等各个方面还不符合现代诉讼对法院资质包括审判能力与公正性条件的要求,可以说,它目前还处于向现代型法院发展的“培育期”。在这一时期内,法院的权威性有限,公正性有限,其独立性也允许受到更多的限制。这一时期,检察监督制度对于保证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可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当前司法不公较为严重,司法公正的制度条件尚需培育的情况下,承认检察监督的相对合理性,在为其设置一定支撑条件的同时,应当对其进行必要限制与改造。笔者对于我国目前的检察机关审判监督问题提出以下两点看法:(一)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民事行政案件中抗诉制度在一定时间内对于保证审判公正的意义,但必须作制度上的完善以使其能够有效运作并防止其负面效应。为此,需要着重解决三个问题:首先,检察监督须建立和贯彻“既要实现司法公正,又要维护审判权威”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为此,应当限制监督范围,将监督案件主要限制在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司法严重不公、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上,一味从部门的角度强调扩大监督是不妥当的。其次,为了协调好检审关系,并保证这一制度设置的有效性与合理性,对一些具体的制度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解决目前制度规范过于薄弱导致监督无序化以及法院缺乏适当配合的问题。再次,需要改进检察机关抗诉权的行使方式。目前抗诉决定权的行使带有行政化和非程序化的色彩。今后应当建立严格的透明的法定程序,并建立类似于合议庭决定的制度,特别重要的案件抗诉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使抗诉权的行使更加审慎和合理。(二)对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在目前宪法与刑诉法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再延展与充实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功能,使其实际被虚置。在检察机关的一般法律定位未改变前,维持其虚置性状态,以防止对诉讼合理性的损害。同时,应当通过法律规范确认和贯彻控辩平等的基本原则,禁止控辩任何一方在诉讼程序中超越其当事人地位扭变诉讼的结构,以实现审判中的程序。

篇(3)

当前,信息化建设是各级检察机关最热门的一个课题。譬如,纷纷斥资开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倾力打造“信息检察”、“电子检察。”但随之面临的问题凸显检察人员与信息技术的隔阂。

一方面,观念转变慢。有些检察人员习惯于“一支笔、一张嘴、一本纸”的办案方式,认为新技术、新知识作用不大,对转换新的工作模式有抵触情绪。

另一方面,衔接工作不力。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最显著的标志,就是无纸化办公办案。当传统工作模式的规定未能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做出相应改变,便会让工作人员无所适从,甚至导致手工、电子的重复“作业”,影响工作效率。诚如西方谚语所云:“上帝与魔鬼均存在于细节中。”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作为两翼,需要充分的协作、配合,才能让业务建设主体振翅高飞。

在先后查访了上海、浙江、福建、大连等省市所辖基层检察院以及模范检察院,分析他们开展软件应用试点所积累的经验与教训后,笔者以为,通过实施新型集约化管理策略,促成人力资源与信息技术资源的迅速衔接,实现检察资源的合理配置,当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一、检察集约化的渊源与基本内涵

何谓集约?《辞海》解释其本义为,农业上在同一面积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进行精耕细作,用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方法来增加产品总量的经营方式。现代义则引申为:以效益为根本对经营诸要素进行重组,实现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投资回报。如今集约化不但是现代企业集团提高效率与效益的基本取向,其影响力早渗透到政治、人文、科技、法律等领域。

检察机关从过去一贯以“严打”为主轴到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的执法思路,从“准军事化”到强调专业化的司法资格准入制度,从片面维持行政领导体系到建构“侦查一体化”、“公诉一体化”业务指导机制,在业务质量、人事制度、机构职能等方面无不呈现检察资源的集约化特征。而“科技强检”,大力发展计算机网络工程,更是集约化管理的突出体现。在这项工程里,人是核心,信息技术是灵魂,人力资源与信息技术终于成为新时期检察机关集约化的“主角。”

“集”,就是集中、整合检察机关诸多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减少管理层级,增强应变能力,合理搭配,优势互补,实现人适其位,位得其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约”,则是指在配置管理要素尤其是信息技术要素的过程中,以约束、简便、高效为价值取向,缩小管理时空,信息共享、资源共用,降低成本、高效管理,发挥检察资源的最大效益。因此,新型集约化的理想状态,实际上就是达成人与技术“双赢”,所以也成为解决新形势下检察人员与信息技术衔接问题的最佳方案。这种内涵和功能解读并非偷换经济学概念,其法理依据见诸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机构体系、人员编制、信息化建设等相关规定。

法律是社会和时代的产物,要使法律适应社会实践的要求,就不能孤立地从法律上研究法律,而要从广义的角度来研究法律。[1]作为一项具有开创性的工作,新型集约化区别于传统集约模式,绝非是一些高配置的电脑设备的购置和使用,也不能满足于局域网、互联网带来的事务性工作效率的提高和宣传功能的发挥。这种模式更着眼于通过科技手段实现人的素质提高,从静态物质资源的更新换代实现动态资源的重新配置,并最终实现质量、结构和工作效益的全面提升。

二、推进专业化人力资源开发,是新型集约化管理的核心内容

模范检察院的业绩为什么那么好?因为,它人才济济。这是很多人不假思索的答案。果真如此吗?笔者特意查阅了2006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第二届“十佳”模范检察院和200个先进检察院名单,发现相关单位获得同级佳奖的检察官或检察英模并不多。经实地查访后,笔者进一步研判,模范检察院之所以优秀,并非人才济济,而是让平凡的检察官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在专业分工越来越细的当下,单个检察官不可能发挥作用,只有所有检察人员的高度分工协作才能产生能量。模范检察院之所以能让平凡的人做出不平凡的业绩,关键在于它们做好了专业分工、培训和流程标准化这三项工作。当然,仍然有许多地方偏离了这个“专业化”方向,陷入误区:

一是专业分工的误区。在很多检察院,检察官既要办案又要做书记员工作,甚至兼做行政、档案、统计或信息业务。要同时承担这些职责,确实需要多专多能的精英人才,而且最好是通才,因而许多院都强调培养综合素质高的检察人员。而信息管理系统通常已进行严格的专业分工,这样专业化不仅意味着更高的熟练程度、更高的效率,还意味着只需要专才即可,无需通才式的精英人才。

二是标准化的误区。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标准化将束缚检察创新工作的观点。的确,执法活动难以像生产管理那样标准化。但只要仔细研究,总是可以在某个层面发现共性,而只要是共性的东西,就可以标准化。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所设定的标准化程序,通常是在对业务深入细致研究的基础上,借鉴优秀检察机关和优秀检察人员的“经验”与“教训”而编制的。它的最大优点就是避免检察人员反复“交学费”,避免由于检察人员个人经验、能力、悟性等不足而可能给机关造成损失。这与创造性工作理念并不矛盾。

三是培训的误区。业务培训,大多数检察院都在做,但模范院与其他院的目的和做法不一样。很多检察院为了培训而培训,为了“长知识”而培训;模范检察院为了具体工作事项而培训,如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检部门就会对批捕、所有环节进行研究,并拿出动作方案,然后有针对性地培训,培训的内容就是操作的内容。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正是实施这些操作的最佳平台。

基于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并优先解决新形势下“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观念和认识问题,把传统的人事管理调整到整体性的人才(力)资源开发上来,致力专业化的复合型人才培养。

第一,改变“重管理、轻开发。”人事管理不能只侧重于管理,认为只要给适当的人找到适当的事就算完成了任务,人才资源开发工作也不例外。当前,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必然带来人才资源的重组和人才资源配置的优化。人事部门要根据人才结构调整的需要,通过不拘一格发现可用之才、按照规划培养人才、大胆使用优秀人才的过程,确立“知识、能力、人格”三位一体的全面素质教育和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同时,建立检察干部信息动态数据库,使各级领导和政工部门可以随时掌握干部的基本情况,包括检察队伍的专业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部门分布、地区分布等宏观信息,为干部队伍的分类管理与培训、人才选拔与培养、干部交流、建立专家库等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

第二,改变“重引进、轻规划。”人力资源的引进利用需要科学的规划、长远的配置目标及现实的人员结构需求,三者缺一不可。例如,加大对信息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引入力度,一方面,可以解决现实面临的人才短缺问题。另一方面,一旦条件成熟,就有可能组建检察系统自己的研发队伍和研发机构,从而解决网络办公办案所带来的一系列技术问题。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要灵活应用多媒体、视频会议、电子资料库等途径为检察干部学习培训提供便利;善于运用网络技术开展网上调查、网上谈心、党建论坛等形式多样的政治思想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进一步调动检察干部的积极性。

第三,改变“重平衡,轻竞争。”现在实行的年度考核,只有质的规定,没有量的界定,较难把握被考核者的整体评价,特别在比较中难以作出科学断定。在考核中,也时常出现考核主体过多地考虑与被考核者的利害关系,而放弃自己对被考核者的意见的现象,热衷于搞平衡,“你好我好大家都好”,谁也不要太突出。同时,也受到考核者心理因素的影响,特别是优先与近因效应比较明显,使得考核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因此有必要在实现业务信息的计算机管理以后,量化干部工作任务,通过网络提取业务软件相关信息,利用绩效考核规则分析关键数据,形成一系列结果性考核资料成为新的工作环境下绩效管理的基础。当然,这种情况下,对于检察院而言,建设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的绩效考核软件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的事情。可以说,建立起干部绩效考核现代化机制以利于发挥人才竞争优势,这其实也就是专业化队伍建设所追求的理想状态。

三、加强信息化机构权限设置,是新型集约化管理的组织保障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检察编制管理盲目性较大、职位和检察职务的管理相脱节,以及综合部门、后勤服务部门臃肿等问题,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科学设置信息化主导机构和合理安排检察官职位、编制。

一方面,科学整合主导信息化建设的组织机构。从各地基层检察院的操作方式看,各有不同,各具特色。一般有技术部门主导型、办公室主导型、业务部门主导型,以及抽调各部门人员成立临时性机构,这几种模式各有利弊。技术部门主导型利在开发环节专业性强,弊在对业务需求的了解欠缺,组织协调不顺,重开发而轻管理;办公室主导型利在协调方便,开发前对需求、目标的论证评估准确,弊在技术环节外行,容易出现项目设计要求的漏洞;业务部门主导型利在有的放矢,项目的提出实用性强,弊在与设备技术供应方沟通不力,与本单位其他部门的协调不顺。相比较而言,第四种方式较大程度平衡了各部门的作用,规避了前三种方式容易出现的一些弊端,但作为基层检察院,本来技术力量就不足,抽调后就更分散,各部门人员在临时机构内仍会发生相互推诿的情况,或争取部门利益,或回避义务责任。关键是,无论采用那种模式都面临一个问题:研发之后,各种信息化办公办案和管理系统需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管理,各基层院之间以及与上级院之间也需要一个固定的机构沟通和协调。故笔者认为,有必要统一设立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常设机构。常设机构集技术开发、组织协调、培训推广、运行管理等职能为一身,可以使基层院信息化建设有明确的执行机构和管理机构,责权利清晰,避免部门之间扯皮;能够在检察系统内部建立畅通的沟通协调渠道,有利于信息化建设的统筹安排和成果的交流共享。常设机构以履行管理和决策参谋职能为主,兼顾技术,弥补了现行机构设置在检察工作现代化进程中的不足,也为检察机关引入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管理专业人才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另一方面,合理安排检察官职位、编制序列。实践中,尤其是在基层检察院,长期执行法律职称与行政职务“双轨制”造成职级与职责错位、检察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导致混岗现象严重、难于实现人员分类管理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检察官们的工作积极性。

此外,负责管理相关业务信息的检察人员大多集中在综合部门、政治部门或后勤服务部门,不仅不利于办案一线部门的充实、加强,更不利于信息化业务的顺利开展。反之,若借助现代信息网络的集约化优势,细化业务分工,减少决策、执行、监督职权交叉,强化流程标准,增加资源利用,将无形中淡化检察机关长期以来的行政化管理色彩,极大激发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潜力。因而除设置信息化常设机构外,还应对管理信息资源的检察人员先定岗、定编,授以充分的信息流转权限,以此作为实现职能与职位、职称相统一的突破口,替代简单的人员数量编制控制和人员的身份管理。相应的,科学整合办公、政治、政策研究等部门的综合信息管理力量,充分发挥他们信息管理龙头的作用。

篇(4)

目前普遍认为,案管办具有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四大工作职能,该院案管办也据此制定了《案件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等工作制度。但是由于这一系列制度制定于案管办成立之初,规定的内容比较粗犷,并未考虑到很多细节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和业务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界限。所以在实践中遇到并未明文规定的事项时,只能按照相关精神和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开展工作。比如,该院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工作仍由公诉部门的承办人完成,但是有的院是由案管办专门负责。这种对案件管理工作职能规定不够具体的作法,会暴露很多自由裁量的弊端,甚至引发部门矛盾。

(二)工作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不足

由于基层检察院人员编制有限,又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困境,一般都会把大量的干警安排到业务部门,而对案管办这样的综合部门则通常难以关照到。以H市G区检察院为例,该院共有在编人员八十三名,但案管办仅配备了四名人员,他们不仅每天要处理所有案件的收发、填录、监控工作,解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的各种突发问题,还要定期统计和分析业务数据,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在这样繁重的工作中,事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出来,案管办成员再无精力去开展其他尚未涉及的工作。然而有些工作又是与时俱进、必须开展的。比如,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就已在全市率先推行律师阅卷电子化,该项成果广受好评。但是扫描案卷并刻录成光盘是一项耗时耗力的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在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下,H市G区检察院案管办只能望而兴叹。

(三)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创新

想要发展工作,就离不开改革创新。但是H市G区检察院案管办在此方面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干警们普遍习惯用传统的思维模式来处理问题,创新创亮工作开展得较少。比如,为更好地服务群众,该院已在大厅内安装大型液晶显示屏,不仅可以公示各类业务数据,还可以根据当事人及律师的要求公布其查询的各类案件信息。但是这种创新仅仅是形式上的,仍然没有摆脱让群众上门查询的模式。如果能以短信告知或者微信公众平台、QQ群的方式提供查询服务,一来可以节约检察院的内部资源,二来能以更加便民的形式更好地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厘清服务范围,明确工作内容

目前,案管办与业务部门之间的争议主要在于对案管办的“服务”职能有着不同的理解。有些干警错误地认为:检察院的案管办和法院的立案庭是一样的角色,应该负责一切事务性工作。事实上,部分检察院也确实是将案管办定义为全院的大内勤,认为除了对案件进行事实认定及证据审查等能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实体性工作以外,其他一切和案件相关的程序性工作都是服务性工作,均需由案管办完成。

实际上,根据高检院文件的精神,案管部门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这项重要的职能要求案管部门拿出相当多的精力去统计、分析、研究各种数据和材料,客观、及时地撰写分析报告,为检察长决策提供依据。当然,案管办的“服务”对象也包括业务部门,这主要是通过承担一定的与管理有关的事务性工作来实现的,以保障办案活动高效运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例如:收发案件、接待律师、查询信息等。因此,各业务部门仍然应当根据业务便利承担一部分与管理无关的事务性工作,例如: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等。案管办只有厘清自己的职责边界,分清服务事项的轻重缓急,才能当好整个检察机关事务运行的总枢纽。

(二)增加人员配备,实现电子阅卷

实行电子阅卷既能提高业务部门的办案效率,又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透明度。应由案件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利用高速扫描仪在公诉案件受理后3日内把全部纸质卷宗扫描完毕。有了电子案卷之后,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在计算机上就能阅读、复制证据材料,标注阅卷意见、记录阅读进度等,大大减少了制作审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证据审查上,提高案件质量;而律师只需要递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案管办审核同意之后即可进行电子阅卷,并可即时打印出自己需要的案卷材料或刻录成光盘,其作为诉讼参与人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了更好的保障。电子化阅卷既能解决以往经常出现的律师阅卷与承办人办案之间的时间冲突,又能保障卷宗的安全和完整性,势在必行。

篇(5)

[论文关键词]案件管理机制 价值 构建原则 完善

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检察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前的案件管理模式已不再适应人民群众对执法办案的新需求。因此,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在不断探索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新方法、新途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下,各地检察机关相继建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目前一致称为案件管理办公室。本文试图对案件管理机制的价值、必要性、构建原则、完善以及案件管理机构的定位、职责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案件管理机制的改革发展起到一点促进作用。

一、案件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建立案件管理专门机构前,以保障案件质量为目的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主要包括:一是上下级机关之间以及单位内部的条线管理,或称纵向管理,即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及院领导对所属部门的管理,这是目前实行的主要管理方式。二是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侦、侦监、公诉、监所、控申等部门进行的相互监督制约。三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包括对干警履职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办案纪律情况的监督,以及对错案的责任追究等。上述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是检察机关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有其科学合理的一面,但仍然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和有效性,这些管理方式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对案件质量履行监督职能的部门较为分散,缺乏专门机构和保障措施。二是案件质量管理过程中行政色彩较为浓厚,案件办理虽经过层层审批,但有时难以真正发挥监督作用,还可能造成案件办理职责不清,责任难以追究。三是尚未建立起科学、规范、系统的案件质量管理和流程管理机制。四是缺乏覆盖全面、标准科学、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

二、案件管理机制的价值和必要性

(一)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客观需要

检察权作为一项公权力,它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的监督与控制,否则就可能因权力滥用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之前,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体系不够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不够完善,对于出现的问题有时难以做到有效控制。案件管理专门机构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能够做到对执法办案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实现了法律监督机关对自身的监督制约。案件管理办公室可以及时、主动对案件进行全程监督,真正做到办案与监督分离,充分体现了当前检察机关贯彻“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的理念,保障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符合检察工作的发展规律和价值追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牢固树立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要做到五者的协调统一就必须要改革当前的案件管理机制,实现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案件管理机制包括统一受案、流程监控、动态监督、文书管理、结案审核、涉案款物管理等方面,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效率,实现了检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检察职能的有效整合,符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此外,案件管理机制提高了执法办案的专业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符合检察工作的发展趋势。

三、案件管理机制的构建原则

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案件管理机制体系,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检察体制范围内,依照合法、高效、实用的要求,逐步建立起包括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价、数据统计查询等相互衔接、权责明确、精简高效的案件管理机制。具体说来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包括案件管理主体合法和程序合法。案件管理机制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的一部分,要求其主体不能超越现行检察机关的内部设置,同时,要保证程序合法,即案件管理不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做到既有效管理又不影响业务部门正常办案。二是全面性原则,要求案件管理对办理的案件进行案件质量、办理程序以及办案结果等方面的全面、有效监控。三是严谨性原则,案件管理机制应具备高度的严谨性,必须做到内容科学、流程清晰、逻辑严密、力求周全。四是高效性原则,案件管理必须能够快捷解决问题,利用有限的工作资源获得最高的效率、最大的效益和最好的效果。五是可操作性原则,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及网络平台的设计应力求简便易行、便于操作,这样才能达到全面管理、高效监督、积极服务的目的。

四、案件管理机构的定位和职责

(一)案件管理机构的定位

案件管理办公室属于检察机关的综合业务部门,发挥管理、监督、参谋、服务、协调等作用,加强了检察机关内部对执法办案的横向管理,符合现代管理学中关于法人治理机制的原理。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案件实行全程管理、动态监督,形成了内部监督管理制约的新体制,需要正确处理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关系,做到既有效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又不影响办案部门的正常工作。

(二)案件管理机构的职责

案件管理办公室具有以下职责:负责案件的审查、受理和流转,负责进行办案流程监控、法律文书审核、涉案款物管理和统计数据的汇总、审核、分析,并负责组织案件质量评查及案件质量考核。此外,还负责进行业务工作对内、对外的沟通协调。

五、案件管理机制的完善

(一)案件质量管理的完善

进行案件质量管理是案件管理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考核等方式有效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1.采取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个案评查等方式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根据评查内容形成评查分析报告,及时发现执法办案中存在的个别性或普遍性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从而帮助办案部门完善工作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执法水平。同时,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反映本院执法办案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进行案件质量评查需要建立具体的评价标准,制定明确、细致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案件质量评查各个环节,对评查工作规定严格的运行规则和时限要求,从而使评查工作有章可循。此外,评查结果要与检察官评优、奖励、提职、晋级挂钩,使之成为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的驱动力。

2.日常考评中,案件管理办公室可以利用案件管理信息平台对案件进行质量考核,及时掌握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履行职责的相关信息,并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细化考核标准,使内部监督融入到干警执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从而实现对执法办案的有效管理和监控。同时,根据办理案件数量、质量、效果和诉讼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数据评估承办人的工作业绩,并纳入业务部门执法档案,作为干警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3.实现案件质量管理信息化和标准化。通过信息化网络平台的普遍应用,对执法办案数据根据预先设定的标准进行评价,并自动分析审查过程、自动形成评价结果,从而实现案件管理的科学分析。案件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业务部门办理案件的管理、监督、预警等职责,做到对办案过程各个环节的全面了解、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不断规范案件质量标准,增强干警的责任意识,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二)案件流程管理的完善

案件流程监控实际上是一种人为的程序控制,是规范办案程序、促进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水平的根本保证。

1.统一受案。案件受理是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进口”,也是案件管理的第一道关口。为把住案件受理关,案件管理办公室必须对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实行受案管理,即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案件是否应由本单位管辖以及应具备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等。同时,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对外移送案件、送达法律文书、收取回执,通过统一受案和移送,控制案件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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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设立税务信息共享,设置企业相关税务专栏,提供员工关于这方面的交流平台。监督与纳税申报、退税等结合,年末税务结算。分析:决策是税务风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全面全流程多头参与,沟通和问责,独立税务,增加话语权。要想落实好企业的管理,绩效管理是很有效的举措,相关的企业领导部门应该予以一定的重视,加大企业员工的考核和奖励,制定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流程,每个流程实行无缝连接,把定期检查与长期监督相结合。全过程全环节,抓源头和重点,评估机制应适合企业,信息与税局共享,借中介搞外包,查找风险点,评定风险等级。信息管理系统要稳定,当然,人才依然是税务风险的关键。

内税信息与外税信息,纵向和横向信息,建立完善的税务信息系统,强化制度改革,对企业中可能存在的税务管理问题要及时地提出,对于存在的风险要做出有效的评价和管理,积极的采取措施,从而完善税务风险的体系。策略:实施企业税务危机应对机制,交叉监督,制定流程,变二级审核为三级审核,完善税务内控制度,定岗定责任,统一集团税务管理,加强领导力,建立循环监督机制。

二、税务检查

只要正确地理解这么一种关系,检查对企业而言就是一种手段,如果一味的抵制,就只会增大企业的税务危机,让企业的税务危机提前到来,反之,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危机,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缓解企业中可能存在的税务危机。检查是法律的实施;全国性的打击假发票检查是行动;全国性房地产税收方面检查是税务总局的指令性计划;检查情况下对违法的严厉处置使企业避免更大的危机。分析:企业的主动接受检查和被动接受检查不仅是意识上的差距,这也体现了企业在税务危机管理方面的重视程度,通过社会化的保险和中介的保险参与,可以将企业的税务危机降低最小。策略:积极配合,参与社会保险或者中介保险,强化训练,加强信息化建设,设立共享平台,善用税务信息,确定核心税种,实施外审报告制度。

三、税务稽查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保障税法,贯彻执行,规范税务,强化监督是《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的目标,重新定位税务稽查,使得任务明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扩大添加检查处理和其他相关工作。原则增加,定性范围,维护法律尊严,强调回避制度,用信息分类稽查。选案、检查、审理到执行四个环节呵护一体,加大对企业的管理力度,也加大了企业违法被查的几率,作为公司必须加强企业税务危机管理,才能避免外部成因税务危机。积极应对税局的稽查,避免把自己的弱点暴露在企业税务危机下,确立方案,至关重要。税务税务检查与会计的法律规定不同,也会产生风险。策略:对媒体和公众要给予足够的尊重,加强内部和外部的信息沟通,了解和掌握税务检点,通过科学的工具进行有效的税务危机检查和评价,企业通过税务危机管理策略进行影响分析,评价交叉监督,人工和自动互动,将企业的税务危机外包,评价业绩考核。

篇(7)

一般认为,所谓检察机关执法中的利益驱动,是指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以获取小集体或个人的利益为动力。以自己的职权换取财物及其他物质利益的行为。笔者文中指称的利益驱动,即是这个意义上的。

一、检察机关执法中的利益驱动现象的主要表现

从每年开展的执法质量和效果考评结果看,检察机关执法中的利益驱动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越位司法,越权办案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少数检察院超管辖权限办案,对本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争着办、抢着办。本来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管辖范围的案件,有的检察院和检察人员无视法律,越权介人侦查,在收取款项后再以看似合法的形式结案。如某基层检察院就曾经以涉嫌行贿的罪名办理了一起本该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涉嫌合同诈骗案。虽然立案罪名是行贿罪。但所有的侦查活动却全部是围绕合同诈骗来进行,各种文书材料中根本看不到嫌疑人有涉嫌行贿的任何记载。最终,该案以存疑不而结案,而该院则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追缴了该嫌疑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违法所得。

(二)超越分工,争办“油水案”

在一些检察院内部,各个部门超越分工,争相受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争办有“油水”的经济犯罪案件。检察院内,各部门不论是否具有办案职能、办案人员不论是否具有办案资格,都争相参与或直接办理自侦案件,以便在财政追缴返还款中予以分成。在个别检察院,政工、纪检、法警等部门为了得到分成,也参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执法检查中还发现,部分检察院内部存在的争夺管辖权问题非常严重,同一个案件,不仅反贪部门查,反渎部门查,而且监所查,民行查,由于政出多门,证据方面问题不断,导致案件侦查后期互相推诿扯皮。

(三)利用检察职权,谋取非法利益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规行使检察处分权,收钱结案。在一些检察院。无论职侦部门还是审查部门,对案件经常不是作深入调查和审查,而是违法收取各种明目的保证金。收取之后以撤案、不等形式结案。甚至以不了了之,大部分所办案件既不上报表,也找不到案卷。二是违规操纵匿名举报,为钱编案。极个别检察院。极个别检察部门、极个别检察人员为了达到收受钱财的目的。甚至编造匿名犯罪举报。然后到有关单位和企业进行所谓调查,收不到钱就绝不罢休。

(四)违法追缴,挪用赃款赃物

违法追缴主要表现在案件未终结前就对涉案款物直接实施追缴。个别的甚至在初查阶段就违法实施扣押、冻结和追缴。另外。一些检察院在扣押、冻结、追缴中经常法律手续不全。在发现扣押、冻结、追缴措施适用不当的情况下,该返还的款物不依法返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赃款赃物既是刑事证据,又是公共财物,任何人不得动用、挪用,更不允许据为己有。但在利益驱动下,个别检察院,个别检察部门,个别检察干部随意动用赃款,坐支、挪用、擅自动用扣押款物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检察院甚至直接将赃款变成了自己的小金库,赃物特别是扣押的车辆、电脑等贵重物品。检察部门很少移交行装部门,都是谁扣谁用,谁用归谁,以致于有的案件早已终结,也被长期占用,该处理的不处理。

(五)检令不畅,唯地方利益是从

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虽然级别或者所在地域不同,但都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各地方检察院也并非是地方的检察院。然而,在当前“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检察经费保障体制下。检察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检察机关命脉受制于地方政府,因为“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检察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也就只能依靠地方政府,听命于地方政府,无形之中成为地方政府的下属部门。而检察权也逐渐地方化。检察权地方化带来的最直接表现,即是下级检察院屈从于地方政府,为地方利益抗拒上级检察院指令。从近几年执法质量检查的情况来看,有相当部分基层检察院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检察权地方化、抗拒上级检令方面问题突出,检察院在查谁、不查谁、怎么查、查到何种程度的问题上都要听取地方政府的意见,甚至将地方政府的意见作为办案的指导思想,完全置上级检察院的指令于不顾,检令不畅通在这些检察院成了严重问题。

二、检察机关执法中的利益驱动现象久治不愈的成因分析

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利益驱动问题,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产生的,同时,造成检察机关为自身利益、局部利益而执法的具体原因,也不是单方面而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体制原因,也有现实原因。具体而言,这些原因主要体现在:

(一)对利益驱动存在认识误区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效益经济,价值规律和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但其趋利原则也带来了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利益驱动既能激发市场竞争热情,也会诱发唯利与唯我的价值趋向。这种唯利和唯我价值趋向的结合,就产生了为内容的利益驱动。利益驱动向执法行为渗透,成为权力寻租、权钱交易产生的重要思想根据。使少数检察干警执法观念偏斜,思想错位,最终导致执法过程唯利益是从。从调查中发现,部分检察干警特别是一些领导和骨干不是没有看到执法中的利益驱动带来的负面影响,而是没有站在全局角度,没有从依法治国和社会和谐的战略高度来认识问题,对利益驱动的危害性缺乏清醒的认识,有的甚至把它当成检察机关实现自我保障的有效途径。认为上级有关解决利益驱动的纪律规定不符合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捆住了自己的手脚,约束了自身的发展,因而,对本单位、本部门出现的利益驱动问题,视而不见、麻木不仁。更有甚者,个别单位暗下创收指标,嘴上喊的是办案,眼里盯的是捞钱,助推利益驱动问题的滋长和蔓延。

(二)法治观念淡薄,缺乏程序意识

从现实来看,检察机关之所以执法中呈现利益驱动,敢于越位办案、越权办案,敢于利用检察职权牟取非法利益,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部分检察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程序意识缺失。社会主义社会是法治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我们党的不懈追求,检察机关作为在党的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所有国家机关、团体、个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神圣职责,坚持依法治国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基本出发点。《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对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检察权行使方式、检察院内部部门分工、检察人员的资质等问题做了详细的规范,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时必须遵循。但是由于部分检察人员法治观念淡薄、法律程序意识缺失,对以上法律规范视而不见,不是僭越法定职权,越权司法,就是违反法定程序,争办油水案件,甚至杜撰、虚构事实,一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亵渎法律权威。

(三)查究处理存在着软区和盲区

利益趋动的问题为什么会年年讲年年犯?笔者认为,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搞利益趋动的人和事查究处理不到位,迁就情绪比较严重,错误的认为,检察机关搞利益驱动是为了弥补办案、办公经费不足,情有可原,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出了问题,都有人特别是领导出面说情,都能找出很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因和理由。因而,在多次的专项检查和执法质量考核中上级检察院虽然发现利益驱动的具体问题不少,但真正深入调查、较真处理的却不多。此外,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的利益驱动覆盖的面比较广,从职务犯罪侦查到审查批捕,从审查到三大诉讼监督,几乎检察权力涉及到的地方就有利益驱动,但从当前查究处理机制涵盖的范围来看,主要还是集中于职务犯罪侦查,对检察权作用的其余领域虽然部分有所涉及。总体而言尚未全面纳入。

(四)检察经费保障力度薄弱

我国生产力水平低,经济基础薄弱。导致执法环境与办案保障水平较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国家财政收入底子不厚,拨给检察机关的经费不仅基数小,而且增长缓慢。检察机关靠财政拨款远远不能满足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办案经费严重不足,办案手段与技术装备差,成为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最现实的问题。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经费短缺问题尤其严重。因而有些基层检察机关的领导不得不花精力、想法子、拉赞助、搞创收、争创收,甚至违心地搞灰色收入,助长了利益驱动思想的蔓延。

三、检察机关防治执法中的利益驱动现象的皮对措施

首先,加强思想教育,认识利益驱动的危害性。产生利益驱动问题的根源在于思想认识,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深刻认识利益驱动的危害性,使全体检察人员特别是每个领导真正在思想上提高认识。从观念上纠正偏差。努力夯实防治利益驱动问题的思想基础。

篇(8)

一、前言

船舶能够在水中按照驾驶者的意图航行,使船舶改变航向或维持指定航向,是依靠改变安装在船舶尾部的船舵的位置来实现的。正如鱼儿能够在水中游动自由,是靠摆动它的尾巴一样。可以说船舵就是起着鱼尾的功用。舵对于船舶航行的重要性是不言而谕的,当船舶航行时船舵发生故障,对船舶安全的影响是巨大的。

二、舵机的基本组成

船舵主要由舵叶、舵杆、舵机等部分组成。船舵能够接受驾驶者的命令并按照命令改变船舵的位置是依靠舵机带动舵叶来实现的,而舵机是整个舵系统中比较容易出现故障的部位,也是船舶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船舶安检时着重注意检查的地方。

船舶舵机按驱动动力分为蒸汽舵机、电动舵机与电动液压舵机(简称液压舵机)。液压舵机具有重量轻、尺寸小、灵敏度高,工作平稳安全可靠,能缓冲风浪对舵叶的冲击,运转噪音低、振动小,而且可实现无级变速,功率的范围广。所以现代化的大中型船舶上,广泛采用液压舵机。故本文以液压舵机作为分析对象。

液压舵机一般采用电动机带动油泵,因而又称电动液压舵机。液压舵机用油液作为传递能量的介质,利用油液的不可压缩性及流量、压力和流向的可控性来实现转舵。舵机通过油泵把机械能转化为油液的压力能,然后通过转舵机构把压力能又转化为机械能,来实现舵的左、右转向。

液压舵机由三大部分组成:推舵机构、液压系统与操舵控制系统。推舵机构的作用是将液压能转换成机械能,推动舵叶偏转。液压系统的作用是向舵机提供足够的液压能.并设置所需的保护与控制装置。操舵控制系统的作用有二:一是传递舵令,二是控制操舵精度。

按照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对舵机的基本要求,其中主要内容有:

1.每艘船舶均应设置1个主操舵装置和1个辅助操舵装置。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布置,应满足当它们中的1个失效时应不致使另1个也失灵。

2.具有足够的强度并能在最大营运前进航速时进行操舵,使舵自任一舷的35°转至另一舷的35°,并且于相同条件下自一舷的35°转至另一舷的30°所需时间不超过28s。

3.能在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但不小于7kn时进行操舵,使舵自一舷的15°转至另一舷的l5°且需时间不超过60s。

4.驾驶室与舵机室之间,应设有通信设施。

5.操舵装置应设有有效的舵角限位器。以动力转舵的操舵装置,应装设限位开关或类似设备,使舵在到达舵角限位器前停住。装设的限位开关或类似设备应该与转舵机构本身同步,而不应与舵机的控制相同步。

6.舵装置应有保持舵位不动的制动装置。

7.当主操舵装置要求动力操作时,应设有1个固定贮油箱,其容量至少足以使1个动力转舵系统包括循环油箱进行再充液。贮油箱应以管路固定连接,使液压系统能在舵机室内便于充液,并应设有液位计。

8.应设置两个独立的控制系统,见每个系统均应能在驾驶室控制。但这并不要求设双套操舵手轮或手柄。若控制系统是由液压遥控传动装置组成时,除10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外,不必设置第2个独立控制系统。

9.驾驶室和舵机室应固定展示带有原理框图的适当操作说明。此说明应表明操舵装置控制系统和动力转舵系统的转换程序。

10.由1台或几台动力设备组成的每一电动或电动液压操舵装置至少应由主配电板设2路独立馈电线直接供电。但其中的1路可以由应急配电板供电。

三、舵机容易出现的故障

对于舵机日常比较容易出现故障的情况,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属于硬件类的故障,二是属于软件类的故障。

舵机的硬件类的故障是指与舵机相关的机器、设备发生了功能性的障碍,使得舵机不能正常工作发挥效用。常见的主要有:

1.通信系统的故障。驾驶员发出的舵令信号不能输出至舵机,舵机接收不到舵令。驾驶台与舵机间无法通话等。

2.电力系统的故障。动力电路、配电板等电力输出故障,使电动机无法正常运转。两路电力线路只有一路可以使用.

3.液压系统的故障。液压系统密封性能出现问题,有油路泄漏或有旁通现象、主油路锁闭不严、油位过低、液压系统内有空气等问题。使液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软件类的故障是指与舵机运行有关的管理制度,船员对舵机的操作存在的问题。通常主要是船员对应急舵的操作不熟悉,在需要的时候无法启动应急舵。

四、对舵机安检的重点

针对舵机容易出现的故障点,船舶安检人员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工作。

检查应急舵的有效性。按照现代船舶建造规范的要求,船舶应当具有两套以上操舵装置。一套主推舵装置,一套为辅助(应急)推舵装置。这是为了保证在主推舵装置出现故障时,应急舵仍然可以继续保持舵的有效性,保证船舶的正常航行和安全。对应急舵的检查一般要求船方进行应急舵的实操,观察应急舵是否能够使用,运转是否正常。

检查舵的运转情况。在检查舵的运转情况时,一般应有两名船舶安检员相互配合进行。一名安检员在驾驶台发出舵令,另一名安检员在舵机间观察舵机对于舵令的反映。舵机在转舵运行过程中应运转平稳,无杂音无间歇性现象。从一侧满舵运行到另一侧满舵时,应反映灵敏,能够达到28S的时间要求。

检查舵角指示的准确性。在舵机上都安装有舵角指示器,舵角指示器是为了正确显示舵叶转动的准确位置,其所显示的角度指数应与驾驶台操舵转向的角度度数相吻合。当舵角指示器显示不准时,就会影响到驾驶员的对船舶的操纵,使驾驶员的判断产生误差,有可能使船舶发生触碰事故。在检查舵角指示的准确性时,是由两名船舶安检员相互配合进行的。一名安检员在驾驶台观察驾驶台上的检查舵角指示器显示的读数,另一名安检员在舵机间观察舵机上舵角指示器显示的读数。二者应读数相同。

检查舵角限位器的有效性。舵角限位器是起到了对液压油缸的保护作用。

当舵角转动到最大角度时,油缸的活塞继续压缩液油,而舵叶已不再继续偏转,致使油缸内的压力不断增加,容易导致油缸破裂。而舵角限位器的存在就使得当舵角转动到最大角度时触动限位开关,限位开关断开电动机的动力起到了保护油缸的作用。所以安检员在检查检查舵角限位器时,应让船舶驾驶员分别打满左、右舵,观察当舵角转动到最大角度时舵角限位器是否发生作用。否则应当要求船方进行修复。

检查舵的液压系统的密封性能。舵叶的转动是依靠油缸内液体传递的电动机动力来实现的。所以舵机的液压系统要保证不漏油,不漏气和不积气,才能达到传递液压力的目的。液压系统的密封性能对舵机的正常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安检员在检查舵机时,应当注意观察舵机表面和舵机间的地面是否干净整洁、是否存在油污,还应当注意检查油缸表面是否存在修补过的痕迹。在检查液压系统的密封性时,应让船方开动舵机,注意观察舵机液压杆与液压油缸滑动处、液压油缸的其他接缝处是否有液压油渗出的现象。以便正确判断液压系统的密封性能。

同时在检查舵机时应注意检查一下液压油的品质。液压油是液压舵机正常工作的媒质,是液压舵机保持良好性能的保证。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对此有规定:液压操纵的操舵设备应设有能针对该液压系统的形式和设计保持液体清洁的装置。国内的船检规范也有类似的条款规定。可见舵机液压油品质是否良好对于舵机的正常运行确实很重要。液压油的品质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液压油在运转过程中,机器磨损下来的金属屑和水分混入到油中,对液压油造成了污染。二是液压油与空气接触会发生氧化反映,油品会渐渐下降,达不到机器性能的要求。这时应当更换液压油。但是由于液压油的价格比较昂贵,因此沿海船舶特别是个体船舶很少有更换液压油的。另外在舵机间的液压油补充油柜中液压油应保持一定的油量储备,这也是在检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

在对舵机的检查过程中其他需要注意的,在舵机间应张贴有应急舵的使用操作说明,并通过与机舱工人的交谈,以了解他们是否熟悉应急舵的操作使用。通过以上的检查基本上可以完成对舵机的安检工作,对该船的舵机系统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希望本文能够为船舶安全检查人员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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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营销部门已经意识到稽核的重要性,并采取了积极的举措,但从实践来看,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营销稽核定位不准甚至缺位、错位,稽核的方法有待创新等。

1电力营销稽核的整体环境有待改善

首先,从电力系统内部来看,当前电力企业更多的注重直接增效活动,如积极征缴应收未收电费等,对于防止电力营销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也充分利用审计、监察等方面的力量,从而给稽核人才队伍建设、稽核工作开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其次,从外部环境来看,当前部分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更多的被动的接受电力企业的服务,而企业用户则想方设法变动用电价格等,这就使得消费者难于为稽核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支持,难以形成稽核工作整体合力。

2电力营销稽核的方法有待创新

当前,电力营销稽核的方法主要是抽查和全面普查两种,但在执行过程中这种方法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从全面普查来看,由于电力营销涉及的范围广,不仅包括营销报表(月、季度、半年度、年度统计报表),还包括相关的工作档案、消费者投诉等方面的内容,要进行全面的稽核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电力企业成本节约的大背景下可行性不高。从抽样稽核来看,虽然这种方法只是对部分资料和数据进行稽核,能够形成一定的节约,但也由于还没有将计算机随机抽样等技术予以推广运用,可能导致在抽样上存在各种“人为”失真的问题。此外,无论是抽查还是全面普查,当前主要依靠人力通过对比、查看相关资料来发现问题,对计算机等现代化的手段开发利用不够,不仅工作效率不高,而且容易出错。

3电力营销稽核的制度有待健全

首先,电力营销稽核制度体系有待健全,从实践来看,当前营销稽核操作文件,稽核质量评价方案等文件存在缺位的问题,这使得在稽核过程中存在无操作标准、评价标准可参考的问题,降低了稽核质量。其次,电力营销稽核制度有待细化,现行的部分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如对于稽核结果的判断,主要分为对与错两种(存在问题或者不存在问题),而缺乏更为细化的评价,如没有采用百分制进行评价,从而使得评价结果过于绝对,限制了评价结果的进一步应用。此外,稽核的结果也缺乏统一、量化的应用体系,从而可能在电力企业内部形成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给稽核工作带来了挑战。

强化电力营销稽核的对策建议

强化电力营销稽核,可以从稽核人才,方法与工具,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等方面着手。

1加强电力营销稽核人才队伍建设

首先,要加强对稽核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如与业务科室合作帮助稽核人员了解如何识别各种计量装置是否准确运行,了解消费者窃电常用的手法,了解电费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等。特别是,在执行阶梯电价的背景下,要帮助稽核人员了解各种电价的临界点,从而帮助其更好的识别阶梯电价是否落到实处。其次,要加强对稽核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稽核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2引进现代化的电力营销稽核方法和工具

首先,要完善电力营销稽核方法,一方面,要不断细化现行的电力营销稽核方法,如实行抽样稽核的过程中,可以利用计算机编程的方式设定稽核对象甄选条件,或者随机选择,提高稽核的科学性。

另一方面,要积极引进并推动重点稽核法等方法的实施,对稽核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营销部门连续进行稽核,对电力消费总量靠前的企业用户进行重点稽核等,此外,还可以引进对比稽核法,即通过历史数据的比较,通过横向比较来发现电力销售环节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稽核的目标。其次,要创新性的引进各种稽核工具,如充分利用信息化软件来收集、处理各种电力营销的信息,并智能化的进行数据筛选,如自动显示各种异常数据等,从而为稽核提供参考信息。

3完善电力营销稽核管理框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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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信息化的高度进步极大的促进了我国信息化领域的蓬勃发展,而电子文件以其传播速度快、复制和修改简单等诸多优点受到社会广大群众的青睐,目前已经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中不可获取的重要信息工具之一。因此,只有及时有效的分析电子文件与纸质档案在档案管理中的差异性,才能真正做好各类档案的管理工作,建设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现代化档案管理。以下笔者从多个角度对档案管理中电子文件与纸质档案的差异进行粗浅的探索。

1、档案管理中电子文件与纸质档案信息载体的寿命差异

目前我国档案管理主要分为电子文件管理、纸质档案管理两种。纸质档案的保存寿命的长短主要取决于纸张的纤维素。因为在纸质档案管理保存中一旦遇到高温、高湿、氧化剂等化学作用就会使纸张纤维素发生氧化和水解反应,造成纸质档案的损坏。因此在档案管理中,一般对纸质档案的保存要注意排除外界环境的化学影响,使用科学、合理的保存手段可以加强纸质档案的保存寿命直至千年以上。

电子文件的载体主要是由磁性物质或者是光盘所构成的。首先,磁盘和磁带的支持体聚酯底基具有易产生静电、吸引尘埃、易卷曲的等诸多缺点。其连接地基和磁粉的粘合剂又具易磨损、生霉、脱离等缺点,直接影响着电子文化信息的再次使用。同时,在受到外界磁场影响时,也极易导致磁盘和磁带的退磁、消磁现象;其次,光盘的信息存取主要是利用激光进行,主要由保护层、盘基、记录介质等部分组成。而目前市面上使用的光盘记录介质主要有硒、碳铝化合物、碲、碲合金以及一些在激光热效应作用下极易发生物化性质变化的材料。而正是由于这些材料的易氧化、不稳定,电子文件与纸质档案相比,电子载体的寿命要相对短很多,磁带、磁盘等电子载体一般使用寿命均不超过10年,而光盘的使用寿命也不超过30年。

因此,针对电子文件使用寿命短、不稳定、易氧化等诸多特点,想要有效的提高电子文件的有效寿命,应该将电子文件存放在非阳光直射并且通风的环境中,同时对电子文件的使用寿命做详细的标注,在临近电子文件载体保质期时,应该及时进行电子文件的复制,以免造成不可弥补的档案信息损失。

2、档案管理中电子文件与纸质档案技术寿命的差异

当纸质档案形成时,它所使用的纸张就会与字迹、内容永远的结合在一起,非人为变动的情况下不会出现丝毫的改动。

而电子文件主要是依托于计算机,通过计算机技术将电子信息与载体结合在一起,并且通过计算机进行识别、读取、修改。而一旦电子文件的技术过时,其载体上的信息将无法识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计算机技术革新,以至于新的存储技术代替旧版的存储技术。如曾经使用到的存储载体5英寸软盘到目前的光盘、U盘,在短短几十年的技术发展中,最初的5英寸软盘计数机早已不法识别;另一方面由于经济体制的变化,致使原生产模式消失。如单个生产厂家所生产的电子文件设备,由于某种经济原因而导致厂家破产、倒闭,而使其销售的产品无法再找到配套的产品,以至于计算机无法在识取电子文件信息。

因此,对电子文件来讲技术寿命所到来的影响远远大于其载体寿命。所以,在档案管理中,针对每一份生成的电子文件都要相应保留一套运行电子文件的操纵系统、硬件设备等读取电子文件相关的技术或者在技术更新换代时,及时做好电子文件的一系列转换工作以适应新技术革新下,电子文件的可读性和可管理性。

3、档案管理中电子文件与纸质档案信息保护的差异

在档案管理中我们对纸质档案信息保护的目标主要是延长纸质的使用寿命。因为纸张和纸张上记录的内容、信息在客观条件下是结为一体的,在保证纸质文件形体的同时其文字信息就得以保存下来,且不宜更改其信息的原始形态。

而对电子文件而言,记录电子文件的载体和信息是可分离的,也正因如此,电子文件信息也面临着随着被修改、盗窃、销毁的危险。同时电子病毒作为电子文件信息保护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隐形杀手正无时无刻的危险者计算机的系统程序。因此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加强对电子文件的信息保护尤为重要。

在日常电子文件档案管理中为了确保电子文件信息处于安全、稳定的环境下,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电子文件的看管,使用数据加密法、数字水印法、数字时间印章法等方法。数据加密是指对电子文件中的电子信息进行处理,形成一种难以识别、读取的数据模式。数字水印法是指将作者的标识隐藏于电子文件之内,以确保即便文件被拷贝时,作者的相关重要标识仍然不会被拷贝走,以确保电子文件载体信息的唯一性。而数字时间印章法则是通过计算手段将形成后的电子信息予以信息封锁,一旦当归档的电子文件被恶意修改或者删除时,由于信息封锁其修改和删除时间与网上初始确认时间不符,其电子文件内容、信息不法更改,以确保电子文件的安全性。同时,加强对计算机防火墙技术,存储和录入人员职责的权限控制,以此形成科学、有效的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4、档案管理中电子文件与纸质档案管理方法的差异

电子文件与纸质档案在管理方法上有许多差异,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上:首先,电子文件与纸质档案在归档的方式上不同,导致其管理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因为电子文件是由计算机将电子信息与信息载体紧密结合在一起技术过程,而由于信息载体无法固定,在编辑修改中叶不留痕迹,致使电子文件的原始凭证处于复杂而又多变的环境中,给电子文件的鉴别归档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对电子文件的归档在传送和处理过程中需要进行数字签名、信息认证、加密保护等等手段,以确定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原始性;其次,在电子文件与纸质档案在分类和编目的方式上不同,导致其管理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在电子文件的分类和编目上,由于电子文件在计算机中早已形成一个系统的管理文件,因此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到电子文件时,可以马上为电子文件自动生成一个唯一的文件号,并且给出电子文件想对应的分类号和档案号。同时,可以在档案管理上建立全方位的收索工具,方便电子文件的查询,极大的降低了档案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最后,电子文件与纸质档案在利用方式的不同,导致其管理方式存在一定差异。因为利用者想要查询电子文件时必须要通过计算机进行识别、读取,也因此决定了电子文件在使用上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部分电子文件只有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成为档案馆注册会员时才能通过远程登录等方式,经过档案管理中心确认其身份获取查阅电子文件的授权资格后,才能进行有关电子文件的查阅。因此,在电子文件的管理上,档案管理中心需要对利用者进行借阅登记并且提供相应的电脑缴费查询功能。

5、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电子文件作为信息化时展的智慧结晶,为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创造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不仅要熟练掌握纸质档案的管理知识,更要充分了解到电子文件与其实施管理上的不同,管理的注意事项。同时,掌握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以此加强电子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做到与时俱进,满足我国社会主义信息化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樊建平,刘兴汉,刘宏伟,吴俊翔.电子文件档案与纸质档案在保护技术上的差异[J].内蒙古气象,2006,(2).

[2]谢维丽.浅析加强电子文件的管理[J].中国科技信息,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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