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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计划有其明显特点。在整个进度计划管理中,要保证进度计划的全面性,确保进度计划中的项目包含了整个电力工程在实施中的所有大小事项。此外,进度计划必须是有层次性。要求对不同管理层次机构采取不同层次的进度计划,如对建设方应采取策划性进度计划,而对总承包方实施指导性进度计划等。最后在进行进度计划管理时,确保计划的严肃性,应通过严格的评审流程制定基准计划,并对计划偏差进行控制。
1.2进度计划相关理论依据
项目工程进度计划控制的相关理论有四种,分别为分工协调控制理论、弹性控制理论、系统控制理论、循环控制理论。第一种,分工协调控制理论,指通过将整个工程系统分为两个层面:横向系统和纵向系统。纵向系统由监理员等项目进度监理人员构成,主要负责工程的质量情况。横向系统由技术人员组成,控制项目的进度。两个系统有机配合,保障工程的运行。第二种,弹性控制理论,指在工程项目进行开展前,将项目的进度保留一定的弹性空间,防止出现突况影响整个项目的进度。第三种,循环控制理论,指将整个电力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分为计划、实施、调整和协调四个步骤,组成一个封闭性的控制系统,及时发现每个步骤中的问题并实行相关的调整。第四种,系统控制理论,指将整个项目进度看作一个系统,做好每个阶段的进度计划,并有效地实施。
2影响工程进度计划的因素
2.1施工地现场环境的影响
由于电力工程项目施工时会占据较大的土地面积,所以为了避免对市区居民生活的影响,大多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位置都比较偏僻,其地理环境较为恶劣。如果不考虑所处地的地质、天气因素和土质情况对其的影响,会严重影响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甚至会被迫终止电力工程项目。例如,2004年在贵州省的某水电站工程项目,就是没有考虑当地的气候和环境因素,导致施工不得不取消原施工计划,延迟了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
2.2电力工程项目主线
在整个电力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主线花费的时间最多。如对于变电站工程项目来讲,其主控楼就是一条主线。在实际现场施工时,从工程的挖基到最后内外墙的粉刷过程里,都会实施电气的安装工作,假如没有控制好进度的话,会使得整个变电站工程项目竣工时间延长。
2.3电力项目相关方面对其的影响
相关施工单位影响整个电力工程项目的进度。除此之外,为施工项目提供材料、运输单位及设备供给单位也会对整个项目的进度产生影响。且在众多的非直接影响因素里,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科学合理与否,最大程度的影响了电力工程的进度。
2.4人员分配和施工技术方面
在我国,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一般由农民或者教育程度不高的人员组成,由于其专业技术水平受限,在某些专业技术环节,施工人员不能进行正确的操作。此外,在面对新型的作业设备时,由于操作经验或者理论知识的欠缺,不能合理的使用新型设备等,导致现场施工事故的发生。我国在电力工程项目施工时,也存在人员任务分配不合理、工作职位不清的现状。这也导致了电力工程项目进度的延误。因此,对电力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时,必须对现场施工人员的任务进行合理的分配,明确各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提升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降低对工程进度计划的影响。
3保证电力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的有效开展的措施
3.1做好项目开展前的准备工作
在电力工程项目开展前,应完善项目的施工进度和明确施工人员的工作制度。在施工方案设计前,要对电力项目工程所处地进行认真的勘察,明确当地环境因素对其的影响,且应提升现场相关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3.2科学合理设计进度方案
由于工程项目的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需要在设计方案时,不仅要考虑影响进度的影响,而且要合理的保持一定的弹性空间,利用弹性空间,防止出现计划不全面的情况。
3.3加强对电力工程施工过程的进度计划管理
在实际施工时,监理人员应对工程项目的进度随时进行跟踪,了解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并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进行相应程度的调整,保证项目的进度。如果出现实际施工进展和项目进度计划进展不一致时,应以实施施工进度为准,调整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实施方案。
3.4有效管理电力施工顺序
施工顺序的良好进行保证了进度进化的正常开展。只有将各项工作开展的先后顺序落实,才能保证各施工阶段的紧密联系,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
3.5清晰造价师的权力和责任
因造价师对项目的管理有重大的影响,其影响涉及报价决策、造价分析、成本管理以及进度管理等工作,其造价决策的科学与否决定了项目能否正常开展。因此要清晰造价师的权力,并确定其职责。在施工前,应成立相应的造价部门,确定各人员职责,并在造价决策方案设计时,让所有造价师都参与其中,成立造价方案组,选择最优造价方案。
4进度计划对电力工程项目的重要意义
进度计划管理是电力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进度计划对电力工程项目的重要性,是保证电力项目正常进行的关键要素。编制一个实效合理且经济的进度计划,不仅关系到电力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可以有效提高供电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同时,进度计划是对一个电力工程开展负责任的表现,能避免出现资源浪费,影响国家经济效益情况的发生。
中图分类号: TF083.4 文献标识码:A
目前天津燃气集团基建项目上马众多,例如宝津大一、二期,蓟塘高压、112线、津沽高压及金钟组团还迁配套工程等,这些重点项目都已经到了最关键的时间节点上,而在赶进度的同时如何注重安全也成了一项重要任务。就当前燃气行业的安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1对高危行业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发展,由于城市管理的条块分割,对地下管线缺乏规范管理,燃气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燃气是按一定工艺生产、制取、净化,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可燃气体,是天津市现代化的一种标志,它在保护环境、减轻污染、方便生活、促进和繁荣经济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等特点,一旦供气用燃气设施发生泄漏,极易发生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全社会对燃气安全缺乏足够的认识,燃气事故不断上升,近几年此类事故某城市一年中就发生了3次,造成了人员伤亡,城市大面积停气的发生。
2现行的管理机制造成燃气施工安全管理未达到应有的作用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安全的总管理方,管理涉及到从开工到竣工的各个阶段。其中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是整个工程安全管理的重点。施工管理当然离不开“管”和“理”。要管好人身安全的配备,也要“理”顺施工操作的基本安全程序。首先,对于施工工程,要做好施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对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勘察和了解,熟悉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对施工顺序、施工方法、技术措施、施工进度及现场施工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弄清完成施工任务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有哪些安全隐患。要随时纠正现场施工各种违章、违反施工操作规程及现场施工规定的倾向性问题。例如在施工过程中,预留孔洞应根据洞口尺寸的大小,合理选择遮盖方式,避免从预留孔洞中掉落的杂物伤人事件的发生。
3燃气施工安全生产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够健全
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重点工作,忽视了施工安全的管理,那是最大的隐患和危险,目前燃气施工安全体系存在着一定的漏洞,燃气施工安全责任制未能认真落实和对各自的职责负责,经济承包合同未能体现从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施工作业人员逐级落实安全生产指标;同时对目标管理及考核未能认真严格地执行和落实。安全工作的好坏是直接影响反应了单位的管理工作的素质。
4燃气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重视不够
在燃气这种高危行业的施工管理工作中,未能将安全文明管理工作摆到应有位置,未能真正认识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国家有关建筑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天津市印发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件不能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到每一个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环节缺失 ,“四不放过”原则未落实,处罚条令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力度不够强硬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学习不够,安全检查出现走过场情况,从而影响了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作的开展落实。
针对以上问题,要牢固树立燃气集团良好的企业品牌形象,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需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4.1加强对个行各业进行燃气知识的宣传力度
燃气企业做为一个高位企业,要利用新闻媒体、电视、报纸等向各行各业宣传,宣传正确使用燃气知识及燃气法规,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各行各业对燃气的安全意识,也让社会各界了解燃气事业,从而达到良性发展,保证社会安全稳定。
4.2加强燃气施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做好对安全意识的导入
在施工管理工作上,首先应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新进场的农民工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在本岗位的操作范围内进行生产施工工作。不仅是新进农民工,施工现场的每个人员都要不断地接受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思想意识。强化安全思想意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是非常重要的。人的安全意识支配着人的安全操作行为,应采用各种形式,消除人们心中的侥幸心理、懒惰心理、疏忽心理、无知心理、迟钝心理、习惯心理等,把安全隐患就会消除在萌芽状态。
4.3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完善各类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是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的规范和依据。我们要以《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根据工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和完善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制,体现安全生产人人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一级对一级负责。燃气行业也应完善燃气施工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应保证应急救援设施、装备齐全完善,救援物资储备充分、通讯畅通、人员保证24小时值班,不断加强演练、不足之处及时改进,确保实效。
4.4高度重视文明施工
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表现。安全工作需要整个项目部门共同完成,并且项目部的每一个人都要具有安全责任意识,也更应该了解文明施工的重大意义。文明施工是确保公司生产活动安全的真正价值所在。公司领导及有关管理人员已充分认识到,不但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文明施工工作,而且行动上更要积极主动,防患于未然,这样整个工程才能在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中,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才能真正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多作贡献。
在我国城市建设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就在于城市建筑的高速发展,现代城市高楼大厦已经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体现,但是城市建筑的发展还需要解决许多的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地域差异较大,人文特征有别的国家,如何进行有效的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为人们提供舒适可行的安居环境,是建筑企业或者机构需要重点思考的方面,这也是保障其发展的一个前提。其实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土木工程建设结构设计水平和能力已经得到了极大提升,但是囿于多种方面的原因,其中存在的问题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剖析解决。
一、我国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我国近些年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的发展来看,城市建筑水平已经得到极大提升,建筑工程设计也开始多样化,并且在实际的工作中较为注重对于人们生活质量要求的相关问题,但是具体分析来看,我国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存在的问题也是有的,而且这些问题体现在多个方面,需要引起设计者和相关管理者的关注。
1.土木工程建筑结构的牢固性有待提高
众所周知一个建筑工程最为主要的就是要保障具有牢固性,这不仅仅体现在建筑物的安全和稳定,更主要的是对于居住者的一种安全保障,引起要切实做好牢固性的管理工作。载现代社会的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中,如何做好工程牢固性的相关工作逐渐成为一个较为重要且必须思考的问题。但是我国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中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力度还不够,其中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问题并没有切实的解决。在土木工程建设结构设计中,虽然表面上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一旦出现自然灾害,比如地震、火灾等都有可能对于建筑物造成巨大的冲击,致使建筑结构发生一定的变化,对人们的生活安全造成严重影响,这些问题都是在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过程中没有做好地基工作。比如在我国2008年发生的汶川大地震造成众多房屋、桥梁等出现坍塌的情况,都是因为没有做好工程牢固性的保障工作。
2.构造柱和承重柱的区分问题
土木工程砖混结构建筑的构造柱和梁配合设计,能够起到良好的防止墙体断裂的情况,是一种重要的保障措施,更是对居住者生命财产进行保障的重要基础,但是在现实的工作中,一些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人员没有清晰的认识到两者的区别,尤其是没有分清楚构造柱和承重柱的概念,将承重柱的设计方法直接套用到构造柱设计当中,没有为构造柱设置基础。因此,难以抵抗地震的震动强度,从而导致结构裂缝、沉降等,甚至引起建筑物倒塌。另外。为了方便分析承重柱受力,将其截面面积设计得太小。这样在外力的作用下,柱体和梁体就会出现开裂问题。
3.缺乏对环境因素的考虑
前面已经提到,我国是一个地域差异较大的国家,每一个地区都具有自身的特征,不仅仅是居民对于建筑的需求,更主要的是建筑结构设计中的一些需求问题,比如地域环境对于建筑结构设计的影响,在我国东西南北土质、水质、文化等因素差别比较大,比如在潮湿度方面,南方比北方较为潮湿,那么如果在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过程中不能进行有效的考虑,而采用同样的建筑结构设计理念,在建筑材料的使用方面没有区别,那么在建筑物的使用过程中必定会出现一些问题。
二、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问题的有效改进措施
作为土木工程建筑结构的设计人员,在进行相关设计工作的过程中必须主动进行实地调研,不断 提高自身的设计水平,尤其是对于上述提到的一些问题必须进行及时的改正,提高认识,全面提高建筑结构的设计水平,保障工程的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全面做好牢固性设计工作
前面对于牢固性设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因此作为设计人员在未来设计的过程中必须充分重视这一问题,第一个方面是做好内力组合设计工作。内力组合是土木工程结构承载力抗震设计的要点,它要求在调整承载力抗震系数的基础上设计。工程结构抗震设计要求材料强度的设计值应大于没有考虑抗震要求时的材料强度设计值。如果采用非抗震设计的材料强度设计值进行计算,则抗震设计需要对承载力抗震的系数进行调整。通过综合受弯梁、偏压柱、受剪等的系数调整,提高结构的承载能力;两一个方面是做好板设计和配筋。板设计和配筋的结构设计,要分析板长边和短边的长度。如果长度差距< 2mm,则适合采用双向板计算的方式设计;
如果两者的长度差距在2 ~ 3mm 之间,则适合沿着短边的受力单向板进行计算,并将足够的构造钢筋布置在长边位置。根据工程结构板的具体大小,可按照弹性的方法计算。对于连续双向板跨中的最大弯矩计算,要求根据荷载分布的具体情况,对满布荷载进行分解和间隔进行布置。
2.充分考虑环境的因素
针对我国建筑结构设计中存在对于环境因素认识不足的问题,在以后的设计中,我国的设计人员必须及时提高认识,对于环境问题进行解决,首先是要认清楚当地的实际土质,土质环境决定了建筑物的稳定程度,也就是要求这些设计人员在设计的过程中对当地的土质情况进行充分的考察了解,如果在土质较为疏松的地域进行建筑,就比考虑进一步进行加固的问题;其次是做好天气等问题的考察,在我国南北方的雨水差异较大,因此要根据这些区别进行不同的建筑设计,比如在南方,雨水较多,那么在进行建筑结构设计中要充分考虑有效防水、防潮的问题,避免因雨水过多而影响建筑物的质量;最后是要区别地域人文环境,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多民族的国家,每个地区和民族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有独特的风格,因此建筑结构设计也要充分考虑居民的需求,在设计过程中有所区别。
结语
建筑业企业的项目管理是建筑业行业管理的一个窗口,更是生产和管理的基点,经济效益的源泉。项目管理的主体是建筑业企业,项目管理是建筑业企业经营管理的最基层、最基本的管理。项目施工水平的高低、施工质量的优劣、文明施工的好差,与项目管理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建筑施工企业把工程项目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首要任务和重要内容来抓。
施工项目:投标—中标—施工—竣工—保修期满。
1选好项目经理
⑴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公开选拔,竞聘上岗,做到不拘一格,唯才是举,量德而用。
⑵要实行项目经理职业化管理。项目经理应从受过正规培训、具有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拔。要制定项目经理任用制度,健全项目经理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经理的责、权、利、险,遏制不良现象。同时要加强项目经理后备人选的培养和作风建设,让他们有机会在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经理助理或见习项目经理岗位上锻炼,并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提高业务素质。
⑶要坚持精干高效,结构合理、“一岗多责、一专多能”的原则,做到对项目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弹性化,对项目部管理层人员要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不同阶段的要求,在各项目之间合理组合和有效流动,实行派遣与聘用相结合的机制,根据项目大小和管理人员性格、特长、管理技能等因素合理组合。防止项目经理自由组阁,形成独立“王国”,保证项目部管理层整体合力的有效发挥。
2对项目详细评估、签好合同
实行项目评估、项目经理负责制是堵塞项目效益流失的第一道关口。首先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是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成本组织预测、规划、考核、实施分析控制等一系列价格管理活动。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是整个施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关系到施工项目是否盈利。在工程总价承包的情况下,成本越低,盈利越高。因此要切实把项目评估、测算作为加强项目管理的基础,自觉地搞好评估和测算。另外,要加强评估、测算的组织领导,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有科学的评估、测算指标体系。三要依法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上缴风险保证金、委派主办会计。四要认真进行项目运行中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帮助项目经理及时纠正经营管理偏差,确保项目目标实现。
3对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施工企业要根据工程项目对劳动力的需求情况,在各项目之间,对现实的和潜在的劳动力进行周密计划,有效流动,合理调配,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效率。项目经理要按照动态平衡、统筹优化的原则,建立劳动力整体优化、实现劳动力供给与项目需求最佳组合的人力资源管理运行机制,对劳动力的分配和流向做出总体安排,保证劳动力与项目需求的总体平衡,并定期跟踪检查,进行有效监控和及时调整,使劳动力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特别是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特点,在用工高峰期适当补充外部劳务工,做到养在社会、用在企业。施工企业应积极主动地同企业周边地区的社会劳动力市场接上轨,同劳务公司或相关企业保持经常的联系,使之成为劳动力资源的“蓄水池”和供应基地。不使用一些无资质、低资质、低素质的劳务队伍,避免一旦出了问题,责任和损失全由企业承担,造成项目亏损。
4深化责任成本管理
不少施工企业一直未能摆脱效益低、积累少、资金紧张的困扰,要改变这种情况,需要:
⑴切实转变观念,强化成本意识。一是树立“企业管理以项目管理为中心,项目管理以成本管理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二是树立集约经营,精耕细作和挖潜增效的观念;三是树立责任、成本、效益意识,营造企业整体重视,项目部全员参与,施工生产全过程控制成本费用的良好氛围。
⑵建立健全项目责任成本集约化管理体系。体系应包括责任、策划、控制、核算和分析评价五方面内容。一要明确成本费用发生的项目部门、分队(班组)和岗位应负的成本效益责任,使成本与经济活动紧密挂钩;二要分时段对成本发生进行预测、决策、计划、预算等方面的策划,制定成本费用管理标准;三要综合运用强制或弹性纠偏手段,围绕增效及时发现和解决偏离管理标准的问题;四要认真加工和处理成本会计信息,以期改善管理、降本增效;五要按期进行成本偏差和效益责任的分析评价,严格业绩考核和奖惩兑现。
⑶堵住“四个漏洞”,实行“六项制度”。即:堵住工程分包、材料采供、设备购管和非生产性开支等效益流失渠道。实行工程二次预算分割制、材料采供质价对比招标制、购置设备开支计划审批制、管理费用开支定额制、主办会计委派制和项目经理对资金回收清欠终身负责制,杜绝项目资金沉淀和挪用。
5激励约束机制
施工企业要想保证项目生产经营的良性运转和健康发展,必须发挥好企业管理层调控和服务的两大职能,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调控机制。为此,应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⑴实行严格的审计监督制度。要在管理办法可行、组织制度健全、任务责任明确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在建、竣工、分包项目的审计,对规模大、工期长的项目实行年度和终结审计,以及项目经理调离和项目部解
体审计,重点是做好经营责任与效果、经营活动合法性和财经纪律等重大问题的审计工作。
关键词:私募基金运作优势合法化
一、引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化,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我国开放式基金业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尤其是从其投资行为上看,仍然不够规范和理性,很多研究表明其存在一定的羊群行为。但是目前关于我国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的研究多集中于“期内”的研究,对于基金“跨期”投资行为的研究并不全面。本文从“期内”和“跨期”两个视角研究我国开放式公募基金是否存在羊群行为,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广大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跨期羊群行为的市场影响
基金机构投资者的跨期羊群行为给国内开放式基金市场造成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正效益和负效应两方面,不同的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在此,本研究认为跨期羊群行为对市场的正效益作用高于负效应作用。以下是列出的两点跨期羊群行为对市场的正效益:
1.指引正确的投资方向
投资基金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收益,而跨期羊群行为的出现表明了基金的公认价值,有利于基金机构投资者获得有利的市场信息,从而选择正确的投资方向。同时,基金市场的判断价值体系逐渐形成,对开放式基金市场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2.抑制股票价格的波动,稳定基金市场
如果基金的投资策略是中长期的,那么跨期羊群行为的出现能够抑制股票价格的波动,稳定基金市场。基金机构投资者不会随着股票的波动而追涨杀跌,他们对投资基金的选择能够对缺乏经验的个体投资者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使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同时稳定了基金市场。
三、跨期羊群行为验证分析
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和基金行业的发展历史较短,数据量不足,市场的缺陷也较多,因此,应用LSV方法计算基金的羊群行为,可能并不能完全反映实际情况,但仍然可以作为很好的参考数据。本文通过LSV统计模型,对数据进行统计和计算,得出结论:我国开放式公募基金自2008-2011年间,无论是同一公司不同基金还是不同公司不同基金,其HM值均靠近0.1,即我国开放式公募基金存在显著的羊群行为,而且通过时间与股票交易量的相关系数的计算,得出结论:部分股票存在跨期性羊群行为。
四、跨期羊群行为的产生原因
我国开放式基金跨期羊群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外因和内因两点。
1.外部原因
我国开放式基金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投资环境恶劣。基金个体投资者通过四处收集相关信息的方式以获取更多有效的开放式公募基金信息,而且部分上市公司通过采取盲目圈钱等方式达到其盈利的目的导致其披露信息的不准确,却没有明文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又由于人们之间的沟通交流,使得部分人已知的信息得到扩散,从而大多数基金机构投资者获得了似度很高的开放式公募基金的信息,继而在他们的投资行为上表现出较高的相似性,进一步造成了国内开放式基金跨期羊群行为的产生。
2.内部原因
人们都有从众心理,当大部分基金机构投资者选择相同基金时,少数持有不同意见的基金机构投资者则选择了保持沉默并追随大多数人。同时,基金机构投资者比较注重名誉和声望,同大多数基金机构投资者选择相同的基金风险较小,若是盈利则获得了散户投资者的信赖,声望会随之提高;若是投资失败,大多数基金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相同,则会归咎于系统信息的不完善导致他们做出错误的决策,而不会归咎到个人因素上去。因此,跨期羊群行为同期内羊群行为一样,普遍存在基金投资行为中。
五、对策建议
1.加大监管和信息披露力度
信息的可获得性与准确性,是开放式公募基金市场信息有效性的重要前提。由于我国投资市场处于初级阶段,一些信息的和传播不够及时,所以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信息的准确性与时效性的力度。基金机构投资者只有在获得准确而又及时的市场信息时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拒绝参与羊群行为。
2.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通过研究发现,基金机构投资者的行为相似度很高,而且资金只集中在少数股票的投资中,这不只表现为基金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存在跨期羊群行为,而且反映出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普遍偏低,基金机构投资者的选择范围较小。所以,应该严格检验新上市公司的质量,只有真正具有潜力的公司才能上市,并且加大监管已上市公司力度,提高市场中上市公司总体质量,使得基金市场中优质股票数量增加,从而扩大基金机构投资者的选择范围,减少羊群行为的发生。
3.完善基金评价体系
基金机构投资者出于对自己名誉和报酬的考虑,选择模范其他投资者的行为时羊群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这从根本上来讲是我国的基金评价体系不够完善,仅仅靠简单的基金业绩或净值排名来衡量一名基金机构投资者的水平高低及所获得报酬的多少,而且考虑的多为短期业绩,基金机构投资者不得不考虑短期投资收益,从而放弃自己的投资理念。所以,我国应进一步发展基金评价体系,通过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综合业绩来衡量一名基金机构投资者的真实水平,促进基金机构投资者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做出决策,从而降低羊群行为发生的概率。
致谢:本文从选题到最后定稿时近一年。在此期间,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李玫老师在研究选题、思路及方法等方面给予了本文很多指导,对研究期间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更是给予了热情又细心的帮助,在此对李玫老师致以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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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天天基金网及以上所研究基金公司的网站.
本课题为北京工业大学星火基金资助课题(项目编号:XH-2012-11-01);星火基金《我国开放式公募基金跨期羊群行为研究》研究成果。指导教师:李玫。
作者简介:
杜婷婷(1992—),女,大学本科,现就读于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统计学专业。
【量式股市早参6.09】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基金会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形成了一套与之相配套的理念、制度和运行机制,基金会正不断朝着专业化、社会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从1981年7月我国成立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基金会开始,在此后的三十多年里,我国的基金会发展迅速,特别是2004年国务院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解禁了社会公众捐资举办基金会的限制,我国基金会的数量迅猛增长,并涵盖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一、禁毒基金会的作用
禁毒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方方面面,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当前禁毒体制看,我国现阶段的禁毒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而地方财政不足导致禁毒经费紧张,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禁毒工作的向前发展。禁毒基金会是以从事禁毒公益事业为目的,利用捐赠的财产,依法成立的非盈利性法人组织。禁毒基金会作为组织募捐、接受捐赠的禁毒公益性社会组织,它主导着一些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倘若禁毒基金会将这些资源投入到禁毒工作中,禁毒的效果将会更加明显。
(一)救助作用
基金会是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禁毒基金会作为专门从事禁毒领域的基金会,它的救助作用表现在慰问抚恤牺牲受伤禁毒人员 、资助涉毒人员子女教育以及其他禁毒公益项目上。
(二)弥补、辅助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政府已经不可能做到像以前一样事必躬亲,尤其是随着“小政府,大社会”改革的不断进行,一些原先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职能越来越多地分担到社会组织身上。禁毒基金会可以在禁毒工作中对政府财政支出之外的经费起到很好的弥补和辅助作用。
(三)三次分配作用
根据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提出的三次分配理论,人们把“慈善事业机制”称为“三次分配机制”。第一次分配是由市场按照效率原则,按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大小进行的分配;第二次分配是由政府按照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侧重公平原则,通过税收、社会保障支出等手段一收一支所进行的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是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捐赠出去而进行的分配。禁毒基金会作为从事禁毒慈善事业的一种社会组织,它在组织筹集社会资源后对其进行再分配,实现社会资源向禁毒领域的流动,可以有效的促进禁毒事业的发展。
(四)媒介作用
当今社会的经济发展速度超过了以往人类历史上的任何时期,社会财富快速增长,一旦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取得一定成就时,他们便开始追求社会价值和社会理想的实现,通过捐赠回报社会,在为公益事业做贡献的同时,也为自身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禁毒基金会恰好提供了这样的媒介平台,让一些渴望在禁毒工作中有所贡献的人能够有所为,最大限度地确保有意捐赠到禁毒工作中的善款进入到禁毒领域。
二、我国禁毒基金会面临的发展困境
禁毒基金会作为专业从事禁毒领域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本应在禁毒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禁毒基金会正面临着一系列的发展困境,在禁毒领域所起的作用远不及西方发达国家的那样广泛。
(一)社会公益意识薄弱
由于我国基金会发展历史较短,加上运行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因而它对社会公众的影响远不及美国等发达国家那样大。从目前捐赠来源情况看,很多基金会获得的境外捐赠比境内捐赠还要多,一些富人宁愿把多余的财富用来购买奢侈品或留给下一代也不用来捐赠,而多数普通民众碍于收入和社会保障等因素,捐赠的也比较有限,这样使得一些基金会很难筹到理想的资金数目。我国社会公众的公益意识还处在萌芽状态,社会公众公益意识还比较薄弱,同时由于人们对禁毒工作认识不足,禁毒基金会也因此很难筹集到资金。
(二)法制不健全
从1981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基金会到1988年国务院出台《基金会管理办法》,整整7年间基金会的运行都处在法律的真空地带。虽然在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基金会管理条例》,但与此同时,大量非公募基金会登上历史舞台,基金会运行环境的法制环境还是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整个基金会法制环境滞后的情况下,禁毒基金会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三)发展后劲不足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我国的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对公募基金会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制度,对非公募基金会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同时还规定了公募基金会只能在登记区域内募集资金,非公募基金会不能开展募捐活动。这样的规定尽管有一定积极意义,但不利于基金会之间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基金会数量突破的瓶颈,限制了基金会的发展。以禁毒基金会为例,尽管早在1999年就成立了第一个全国性的禁毒基金会---中国禁毒基金会,但从整体上看,各地方的禁毒基金会总数还比较少,个别地方甚至处于空白状态,特别是非公募性质的禁毒基金会更是寥寥无几。由于我国的禁毒基金会受到政策、活动地域的限制,因此发展后劲不足,难以有效地吸纳社会资源。
(四)公信力不高
禁毒基金会公信力不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组织管理不规范,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但由于各种原因,中国禁毒基金会直到2007年11月才组建了第一届理事会;第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一些禁毒基金会的理事会、监事会如同虚设,应有的制衡和监督机制不起作用,尤为重要的是作为禁毒基金会的捐赠者在捐赠后对基金会的资金走向和财务运作不能进行有效地监督;第三、财务透明度不高,如果捐赠者不知道自己的捐赠去向,这将严重影响捐赠者的捐赠积极性,使得公众对禁毒基金会产生信任危机。
(五)筹资能力弱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大多数禁毒基金会在成立初期的原始注册基金是依靠财政拨款获得的,并且在人才、工作设施、服务项目,甚至在制度、规范、合法性等非实物性资源方面也得到了注册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从某种程度上说离开注册地政府的支持,禁毒基金会的成立是不可能的。这些受政府支持成立的禁毒基金会自然也深受政府影响,它们实行机关式的管理方式,行政色彩浓厚,把大量的精力花在如何去找关系、“讨要”捐赠上,而不是花在禁毒项目产品的运作上,这使得它们在社会公众中的筹款十分有限。
(六)专业人才匮乏
与其他行业一样禁毒基金会对从业人员有着较高的专业技术要求,大量专业技术人才的流入有利于禁毒基金会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但目前一些类似于禁毒基金会这样的公益组织由于待遇偏低、社会地位低、行业前景不乐观等因素影响,对大学生的就业吸引力较低,致使一些本能够在禁毒基金会发挥重要作用的禁毒学等专业学生流入其他行业。在从事禁毒基金会工作中的一些大学生是抱着“积累经验,找跳板”的心态去的,一旦有机会,他们便会选择跳槽,造成人才流失。从当前禁毒基金会的人员构成上看,退居二线的领导和非专业人员占有绝对的数量优势,专业性人才匮乏。
三、解决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
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应加大对禁毒工作的宣传,以增加公众对禁毒事业的热情和支持,通过聘任一些在社会上有影响力的名人明星,利用名人效应,拍摄禁毒电视和禁毒公益广告等,传播知识、引导公众对禁毒事业的关注;另一方面,通过加大对禁毒英雄事迹的宣传,利用先进人物的事例感召社会公众对禁毒基金会的支持,提高民众的禁毒慈善意识,进而在全社会形成知毒、抗毒、禁毒的良好氛围,为禁毒基金会的存在和发展营造有利的环境。
(二)健全法制建设
面对禁毒基金会相关法制滞后、不健全的状况,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使其更具可操作性。特别是在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方面,尽管新的税法已规定向公益性、非营利性慈善组织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但还要进一步完善这些政策措施,简化程序,为捐赠人办理免减手续提供规范、便捷的服务,以激发民间企业捐赠的热情和积极性。同时,创新禁毒基金会管理方式,逐步变革分级、属地登记原则,打破地域限制,使禁毒基金会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三)加强禁毒基金会内部管理
加强禁毒基金会的内部治理一方面要做到明确内部各机构的职责与分工,建立对利益相关方的透明机制并及时对公众公布财务报告及其他信息,保证禁毒基金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确保基金会使命的实现,进而提升禁毒基金会的公信力,另一方面要逐步弱化政府在禁毒基金会成立初期产生的影响,培养和提高自主运作的能力,最终实现基金会相对独立地开展项目运作。此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引入民间非盈利第三方机构专门负责对禁毒基金会的监督,制定相关政策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对禁毒基金会的监督制度化、常态化,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构建完善的监督机制。
(四)重视人才的培养
禁毒基金会应在现有基础条件上一方面鼓励从业人员提升自身素质,积极制定实施员工专业培训计划,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派遣部分优秀员工赴国外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同时相应地改善专业人才的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留住现有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完善人事退出和引入机制,通过对从业人员的定期考核,淘汰那些考核不合格的,同时在社会上公开选聘一批年轻有为的专业人才以充实队伍。
(五)支持禁毒专项计划
禁毒基金会应继续加大对一些禁毒专项计划的支持,如继续加大对云南开远雨露社区和贵州阳光工程等成功戒毒模式的推广支持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以就业安置为重点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支持戒毒康复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使戒毒康复人员重拾生活的信心。继续支持禁毒基层队伍建设,设立专项基金用于禁毒基层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使他们更好地为禁毒服务。此外,继续做好禁毒慰问抚恤工作,对受伤及牺牲禁毒民警做好慰问抚恤工作,提高禁毒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六)继续加强合作与交流
1.进一步加强与政府的合作。通过加强与政府的合作,充分利用政府部门的资源优势,由禁毒基金会提供服务产品,政府出资购买服务,以增加禁毒基金会的活动资金。
(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昆明 650031)
(Yunn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Kunming 650031,China)
摘要:在当前全球性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扩大融资渠道已经成为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私募基金是我国当前金融市场中的新生力量,论文探讨了私募基金及其相关概念,我国当前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现状,私募基金法律确认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主要障碍,必须及时确认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意义等方面的内容。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current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the paper pointed out that China SME financing is an important issues of their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Privately offered fund is new blood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This thesis discussed privately offered fund and its related concept, the status quo of its legal status. The law identification of privately offered fund has become the main obstacle of its development; we should identify the significance of legal status of privately offered fund.
关键词:私募基金 法律确认
Key words: Privately Offered Fund;be recognized in the law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0-0290-02
1私募基金及其相关概念
1.1 私募基金的概念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指不通过公开招股,而是通过私下在特定范围内,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方式所筹集的基金,用投资专业知识理财,与投资者的关系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其主要投资方式是进行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其组织形式有: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1]
私募基金的本质是一种信托服务。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把资金以一种信托的方式交给基金的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的管理人运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进行投资组合,基金的投资人和管理人按照约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1.2 我国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的区别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关权利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其主要特点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其主要采用以许诺高利润、高利率为回报的欺诈行为,由于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以欺诈为目的,极易形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给予“非法集资”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不参与联营体经营,不承担联营体经营风险,但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联营体不论盈亏,均可获得本息或者按期获得固定利润的行为,实为借贷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其合同无效;在2001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保证最低收益”,同时规定: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照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人负责;2003年《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书面、口头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投资收益。由以上法律内容可以看到,我国法律从来不承认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不允许以保底方式募集资金。
私募基金区别于非法集资在于两点:第一,从募集对象来看,私募基金是指不通过公开招股,而是通过私下在特定范围内,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方式所筹集的基金,而非法集资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极易造成金融风险的社会化;第二,从目的来看,私募基金的目的在于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非法集资的目的在于许诺高利润、高利率为回报的欺诈。
1.3 我国私募基金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我国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以给付固定利息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违法行为。私募基金的目的必须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如果以给付固定利息或保底收益的方式募集资金,则应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我国当前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现状
我国的私募基金从形成到具有了一定规模,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曾公开表示,私募基金的运作不合法、不透明,对金融市场的影响难以估量,政府必须进一步研究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方式。当前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缺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法律上没有确认其主体地位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信托法》中一直没有明确什么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区别、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的区别、私募基金和非法吸收存款的区别,也没有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组织形式。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适应本法。这一条把私募基金明确地排除在该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8条第3款规定股份制公司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的证券非公开发行制度为私募基金的监管有了意向性的规范,但对私募基金的运作和监管没有明确规定。从国际私募基金的最主要形式有限合伙制来看,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不具有法人资格,目前还需要工商管理部门确定其法律主体地位。
2.2 没有明确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的区别对于当前私募基金普遍存在的保底收益、高承诺收益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加以禁止,因为私募基金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其根本无法保证收益和本金,如果私募基金以高承诺收益或保底收益作为宣传来募集资金,就有以欺诈为目的的嫌疑,具有欺骗性,容易误导投资者,产生经济、合同纠纷;同时对于具有投资理财能力的、运作规范的私募基金来说,以保底收益、高承诺收益的私募基金无疑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应以自由竞争为目的的金融市场环境,不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一:最近发生在我国浙江的一个投资理财纠纷。甲某委托乙投资公司进行投资,双方签订合同:该公司保证甲某50万元人民币本金的安全,并承诺每年放还甲某8%的收益。后甲某无意间发现其账户内资金只剩10万元人民币,就向法院,要求乙投资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条款予以赔偿。但让甲某、乙某没有想到的是:法院判定该投资理财合同无效,并认定乙投资公司的保本、高承诺收益行为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案例二:2001年6月5日至2004年8月31日,上海友联组织金新信托、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伊斯兰信托等公司,采取承诺保底和以22%至1.98%不等的固定收益率与公众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35890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50亿余元人民币,其中未兑付资金余额172亿余元,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案是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最大的一例。
2.3 没有明确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发起人和管理者的资格确定和必要限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当前构成私募基金的三个方面主体不具有法律资格:投资者不具有将其资产交给他人经营的权利;基金的管理者以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的名义进行私募基金的管理,但一般没有经营资产管理的法律资格;第三方监管者――托管人,比如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都没有从法律上给予其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资格。我国当前的私募基金大都是松散性的组织体,没有形成所有权、管理权和监管权“三权分立”式的、有效防范风险的组织机构,有不少是皮包公司,三者的责、权、利不清晰,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不清。
2.4 没有明确对私募基金第三方监管的制度按照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要求,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资金必须通过银行托管,银行是否有对合伙制基金托管的权限,还需要银监会进一步明确。当前,由于我国私募基金没有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因而法律上没有对私募基金帐户要求托管的规定,这很不利于我国私募基金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2.5 没有完善的对私募基金的评级体系目前我国对公募基金的评级主要以基金净值为标准,来对公募基金投资理财的运作能力进行排名。我国私募基金相对于公募基金来说,收益较高的同时,风险更大,我国还没有对于私募基金进行评级,更谈不上评级体系。
3法律确认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主要障碍
从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现状,我们已经看到当前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一大特点是:发展非常迅速但运作很不规范,可以说我国私募基金目前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采取操纵市场、坐庄式的经营方式。究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体系很不完善,立法的滞后束缚了我国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监管部门也找不到对其监管的依据。
3.1 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私募基金组织形式混乱,缺乏法律主体资格,不利于我国基金业与境外投资者的竞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国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成倍增长。从证券投资角度看,QFII(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从前面“蒙牛”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正面临国外机构投资者的竞争,很多国外机构投资者看好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再加上近5年来,人民币不断升值,使国外机构投资者以各种手段进入中国资本市场。面对我国优质企业和资源的流失,我国私募基金要与已进入中国资本市场或者即将打算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国外机构投资者竞争,但现在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公开的主体身份,不受本国法律的保护,如何面对竞争?
3.2 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私募基金运作不规范,严重扰乱了金融安全私募基金的来源应是向特定投资者募集,但由于没有法律上的规范,实际上我国私募基金的部分资金来源于企业或上市公司向公众募集的闲散资金和银行贷款。我国《证券法》、《公司法》明确规定:向公众募集的资金和银行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否则视为违法、违规;在私募基金运作中,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和监管,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联手,操纵股票价格,逃避监管和税收等等不当行为屡禁不止;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还没有从法律上来进行严格审查,这为非法资金提供了机会,难免在私募基金中有洗钱的行为;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和监管,我国目前对于投资者资格和基金管理者资格没有严格限制,导致市场主体混乱,对风险的承受能力降低,一旦基金损失,纠纷不断,成为我国金融和社会的极不稳定因素。
3.3 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私募基金容易形成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我国私募基金大部分是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委托原则来设计私募基金合约。“保本承诺”、“高收益承诺”是各类私募基金的常规做法,承诺的收益率一般在10%-30%之间,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非法集资,由于法律上没有确认私募基金的法律主体地位,没有明确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因此造成对投资者的损害不受法律保护。从各地法院的审理结果中也可以看出,这类合约均为无效合约。从很多私募基金的合约设计和运行中,可以看到许多私募基金没有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外部监管约束,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很大。
3.4 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私募基金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首先是在资金的募集过程中,存在非法集资行为。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给予非法集资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不参与联营体经营,不承担联营体经营风险,但规定联营体不论盈亏,均可获得本息或者按期获得固定利润的行为,实为借贷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其合同无效;在2001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保证最低收益”,同时规定: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照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人负责;2003年《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书面、口头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投资收益。由以上法律内容可以看到,我国法律从来不承认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不允许以保底方式募集资金。
其次,是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存在集资诈骗行为。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携带集资款逃跑、挥霍、用于违法活动等行为,使集资款无法收回的行为视为集资诈骗行为。私募基金应把募集到的资金用于不事先承诺收益的投资行为中。
4必须及时确认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意义
4.1 及时确认私募基金,有利于形成“增加投资性收入”的社会前面已经提到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是大势所趋,是市场需求的必然产物,对于冒出芽的事物,这里挖出了,别处必然还会长出来,存在就会有其合理性,关键是疏导。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旦投资人和基金经理人发生纠纷,受损的往往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中小投资者,他们无法诉诸法律;如果进一步被不法分子利用,携委托资金潜逃,发生,更会严重威胁社会的安定、和谐。由于没有法律的保护,使本可以对我国经济发挥积极促进作用的私募基金推到了“非法集资”的地步,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明智的。
4.2 确认私募基金,有利于稳定金融市场由于没有法律对私募基金的确认与规范,两万亿的游资随时可能冲击我国尚不健全的金融市场,容易造成金融市场动荡,从“中科创业”股票事件,可以看到私募基金和证券公司联手,以股票作抵押,从银行套取数倍的贷款来炒股票,有文章称“私募基金是引发信贷资金违规入市并导致生产经营资金流失的源头。”前面也提到由于法律的不认可、不规范,私募基金的来源不清,不排除非法收入利用私募基金洗钱。
4.3 确认私募基金,有利于公募基金的发展由于没有法律认可和必要的监管,私募基金可以暗箱操作,逃避税收和管理费用,因此比公募基金运行成本低,同时私募基金给予基金经理人的高回报使公募基金中大量人才流失,这是私募基金对公募基金的不利之处,但是私募基金的出现,使公募基金多了一个强有力的竞争对手。由于市场多了一种投资工具,投资人多了一份选择,为了稳住投资人,公募基金需要交出更好的成绩单,改变原有的分配方式,推出更为优惠的申购、赎回条件。私募基金的出现有助于公募基金革除弊端,建立高效灵活的运作机制。如果私募基金不浮出水面,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
4.4 确认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必要的政府监管措施,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私募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行业,通过法律和政府必要的监管,将有利于私募基金控制运作风险,比如明确私募基金投资者和管理者的资格,规范私募基金运作手段和利润分配等。
参考文献:
[1]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
[2]石一敏.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比较研究[J].特区经济,2007,(4):109-110.
[3]吴晓灵.发展私募股权基金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J].中国企业家,2007,(5):32-35.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5)08-0075-08
一、引言
实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有效支持,基金作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对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东南亚国家的证券投资基金业近几十年来发展迅速,对该地区的实体经济发展起到了有效支持作用。因此,研究东南亚基金的发展无疑具有较好的现实意义。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证券投资基金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因具有专家理财、分散风险、方便投资等优势,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迅速。证券投资基金不仅给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还具有稳定和规范本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作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从1998年开始发展至今,已取得了长足进步,尤其是2013年6月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实施,蕴含了对基金业未来发展的前瞻。截至2014年11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95家,管理资产合计60912.67亿元,其中公募基金数量1855只,管理的公募基金规模42386.35亿元。证券投资基金已成为我国机构投资者的主导力量,是我国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学术界研究普遍认为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到目前为止还存在许多问题。孙黛(2013)指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选择品种较少、内部控制不足、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刘秉文(2009)认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普遍存在羊群效应,基金的羊群效应加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许辉、祝立宏(2009)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还未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性互动。由此可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尚不成熟,基金产品、投资管理和监管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东南亚国家的证券投资基金在近30年来发展迅猛,对该地区经济所起的推动作用日益重要,尤其是作为亚洲地区重要基金管理中心的新加坡。截至2013年12月底,新加坡基金资产管理总值达18180亿新元,折合人民币约85033.3亿元①,资金募集来源与投资范围遍布亚太、欧洲及北美地区,其基金业的发展与管理经验对于我国基金业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陈洁民(1998)指出新加坡证券投资基金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有:投资环境的改善、投资者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政府的支持等;吴炜(1999)分析了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新加坡政府针对基金业的新措施,指出新加坡以发展资本市场和基金管理业为主打造亚洲金融中心的构想。不只是新加坡,东盟国家在世界和区域经济中的地位正得到提升。2015年,东盟国家计划把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7国的8个证券交易所连接起来,成立一个覆盖5.2亿人口,拥有3000余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超过2万亿美元的世界第七大证券交易所,东盟金融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受世人关注,此外东盟国家和我国在社会文化方面具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研究该国家联盟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对于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具有很好的参照和借鉴作用。
在东南亚11个国家中,本文将选取新加坡、泰国和马来西亚三国进行重点分析,原因如下:一是总体经济方面,11国中新加坡、泰国和马来西亚三国的经济形势较好,总体经济水平较高。具体数据如表1。
由表1数据可见:新、马、泰三国总GDP及人均GDP均排在东盟国家前列。印尼总GDP最高,但其人口最多、国土面积最大,人均GDP表现差强人意;文莱人均GDP较高,但人口及国土面积过小,不适合做对比分析。东盟国家中新加坡率先成为新兴工业化国家,马来西亚、泰国等已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与我国相类似。因此,综合考虑之下选择新、马、泰三国分析较为合适。
二是资本市场运行方面,总体而言,新、马、泰三国是东盟中市场经济运作最好的三个国家,进入福布斯排行榜的企业占东盟上榜总企业数的82%,世界经济论坛的《2014―2015年度全球竞争力报告》中,新加坡排名第2,马来西亚排名第20,均高于我国。在证券市场中,三国的股票与债券发行总额占GDP的比重在东盟国家排名靠前,且目前新加坡是亚洲重要的基金管理中心,泰国和马来西亚也有值得关注和研究的基金品种,故新、马、泰三国代表着东盟地区金融市场运行的最高水平,在基金运作方面均有值得我国学习和探讨的方面。三是社会文化方面,东南亚地区是世界华人、华侨最集中和人数最多的地区之一。其中,新加坡的华人占当地人口比例的77%,马来西亚占23.7%,泰国占11%。可见这三国在社会环境与文化背景方面与我国最为相似,同时我国也对新、马、泰三国最为熟知,因此研究这三个国家的基金发展现状对于我国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二、东南亚三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一)新加坡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新加坡作为亚洲金融中心,也是重要的基金管理中心。新加坡具有良好的金融市场发展基础。自1959年新加坡第一只基金――新加坡基金问世以来,基金业发展迅速,不仅基金品种日益丰富,基金的资金募集来源及投资领域也向全球范围扩大。新加坡实行的是政府主导战略,政府提供一系列激励政策,以鼓励国际性的基金管理公司在新加坡境内扎根,推动新加坡向地区性、国际性基金管理中心迈进。新加坡的证券投资基金中私募投资基金所占份额较大,其中对冲基金发展最为迅猛。新加坡的公募基金被称为集合投资计划(CIS),其中最主要是单位信托。表2为2009―2013年新加坡资产管理总值及主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总值。
由表2中数据可以看出,新加坡基金业所管理的资产总规模大于我国。近年来新加坡对冲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私募基金所占比例远大于公募基金,表明其基金管理领域成熟程度远高于我国,相关的销售平台、监管机制以及公民的基金投资意识均处于领先水平。从基金的募集来源与投资方向看,2013年新加坡基金业所募集的资金中约有77%来源于新加坡以外地区,并有67%的资金投资于亚太地区市场;集合投资计划中约有78%的资金投资于亚太地区证券市场,由此可见新加坡作为亚洲金融中心,其离岸基金占据了主要市场份额。
1997年新加坡开始实行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CPF Investment Scheme,CPFIS)。在该计划下,成员可将其普通账户及特别账户③中超过一定比例的公积金通过购买股票(限于蓝筹股)或共同基金的形式投资于资本市场,风险与收益均由个人承担。政府鼓励成员实现投资组合多样化并分散风险,总投资额可达普通账户及特别账户的余额总和,成员还可以将其普通账户的全部余额投资于基金产品。截至2012年6月底,新加坡中央公积金规模为2192.67亿新元,普通账户与特别账户累计结余共1396.32亿新元。历年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中,单位信托基金所占资产配置比例如表3所示。
近年来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下的单位信托基金一直占据20%左右的份额。截至2012年6月底,实际参加普通账户投资计划的成员为89.6万人,资金规模为230.72亿新元,其中单位信托为40.12亿新元;实际参加专门账户投资计划的成员为45.2万人,资金规模为63.58亿新元,其中单位信托为12.01亿新元。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增加了单位信托基金的资金供给,提高了本国公民投资于基金的参与度,对促进公民对基金行业的理解、培养基金管理人才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泰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泰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被称为共同基金。相较于东南亚的其他国家,泰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起步较早。1975年泰国第一只封闭式共同基金――永盛基金(Sinpinyo Fund)成立,之后30多年来,共同基金市场发展迅速,如今共同基金总数已过千只。泰国的共同基金种类与我国的投资基金比较相似,股票类共同基金和债券类共同基金是整个基金市场的主要品种。表4为2006―2010年泰国共同基金市场的主要数据。
近几年泰国共同基金呈波动增长的趋势。2008年因国内政局不稳定,国内经济增长放缓,再加上全球金融危机的扩散,使得泰国共同基金出现整体衰退。2010年经济逐步回暖之后,基金业稳步发展,2012年泰国共同基金的资产净值为26144.02亿泰铢,同比增长25.5%,共同基金价格效应和基金市场的资金净流入量成为资产净值增长的主要驱动力,其中债券共同基金是推动市场增长的主要产品。
国家基金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泰国基金市场上得到迅速发展的一个品种,它是指资本来源于国外,并投资于某一特定国家的跨国信托投资品种。由于当时泰国市场上的证券数量有限,国家基金便成为境外投资者追逐的主要目标。2010年之后泰国投资外国的共同基金(FIF)、长期共同基金(LTF)净值均大幅增长,成为共同基金市场关注的焦点。
(三)马来西亚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马来西亚的证券投资基金业起步较晚,直到1985年,马来西亚才采取一系列金融改革措施促进其证券市场的发展。1995年,马来西亚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加快了通过证券投资基金吸引外资的步伐,投资基金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由表5数据可见,马来西亚的单位信托基金规模大于泰国,与新加坡和我国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但表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此外,马来西亚信托基金中的一个特殊品种――伊斯兰基金在次贷危机之后越来越多地受到金融界关注。伊斯兰基金(Islamic funds)是指遵守伊斯兰教法所规定的投资原则的基金,只能投资股票,禁止一切与利息和投机相关的投资活动,并且必须去掉收入组合里被伊斯兰教教法视为“不洁”的成分。伊斯兰基金结合了社会责任和以信仰为本的道德原则,是金融和信仰的混合物。马来西亚有60%的人口信仰伊斯兰教,随着马来西亚穆斯林人口以及人均收入的逐年增长,伊斯兰基金的地位举足轻重。表6列出了2008―2012年单位信托基金中的伊斯兰基金数量和净值。
从表6可以看出,伊斯兰基金在马来西亚单位信托基金中已占有一定份额,且规模在不断扩大。尽管伊斯兰基金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由于伊斯兰基金遵循严苛的运营模式,不能投资金融服务和衍生工具等投机产品,所以在源头上降低了投资风险,即便是在次贷危机中也保持了良好的收益。在全球加强金融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背景下,全球传统金融体系与伊斯兰金融的合作日益加强,伊斯兰基金也开始逐步扩展市场,寻求国际间的合作。
三、东南亚三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经验
(一)新加坡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经验
总体来看,新加坡国土面积小、人口少,其基金业发展更具有国际化的特点,目前新加坡已与中国香港一同成为亚太地区基金管理投资中心。在资金来源与去向方面,新加坡具有“两头在外”的特点,即资金大部分来自于海外,并主要投向海外;在管理机制方面,新加坡主要实行政府主导型战略,为吸引境外资金和基金管理公司,政府在优惠政策上力度较大,对非居民交易给予税收优惠,但对非居民交易账户与国内账户实行严格的分离监管;在基金品种方面,新加坡私募基金份额遥遥领先,远高于中国香港,而公募基金则占比例较小,对冲基金发展迅速,基金品种不断创新。新加坡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方面有以下几点经验值得借鉴:
1. 优化销售服务。2014年5月,新加坡单位信托基金网上销售平台将客户购买股票基金所需支付的开端销售费(initial sales charge)④降低到0.5%,远低于银行售卖单位信托基金时3%的销售费。一方面,网络销售平台本身具有低成本优势;另一方面,降低申购费也是海外基金业的普遍趋势。若申购费较高,一些销售机构或多或少会受佣金影响,向客户推荐不适合的产品。目前,一些国家例如英国和澳大利亚的基金销售业已废除征收申购费,转而定期征收平台费(platform fee),以去除投资者和销售商之间的利益冲突。平台费的做法也对基金的投资管理形成一种隐性考核,只有对投资表现满意的客户才会继续留在平台,支付平台费。此外,在基金购买方式上,新加坡投资产品分销商 dollarDEX 允许投资者使用信用卡通过该公司网站购买超过 100 种的单位信托,成为新加坡第一家允许客户以信用卡结算网上交易的基金分销商。用信用卡购买单位信托,意味着投资者可享有55 天的免息贷款,此举无疑吸引了更多基金投资者,而我国还不允许用信用卡进行基金投资活动。因此,完善网络基金销售平台、降低收费、提高销售服务的做法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2. 发展私募基金。近年来新加坡私募投资基金迅速发展,其规模远超公募基金,使新加坡成为东南亚区域私募基金枢纽,这都归功于新加坡稳定的政治形势、完善的法律、健全的商业体制以及地理优势。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已超公募基金。因此,完善私募基金监管、进一步创新私募产品成为接下来的发展重点,而新加坡的发展经验值得借鉴。新加坡1999年推出了精品基金管理公司(BFM)发牌计划,BFM是管理面向特定熟练投资者的规模相对较小的基金管理公司,它的运作与私募基金颇为相似,该计划下只要基金的管理金额、缴付资本、基金经理人的数量及资历和面向的客户符合要求,便可获得牌照进行基金运营。该计划提高了私募基金的审批效率,又从源头上控制了私募基金的风险,使得新加坡的私募基金先人一步取得高速发展。我国的私募基金刚纳入证监会监管范畴,应在信息披露、基金经理及投资者资格、契约规范、公司资本结构等方面做出相应的特殊规定,使私募基金健康稳定发展。另外,在对冲基金的发展上,新加坡早在2001年年底便实行对冲基金零售化,出台对冲基金指引,规定了对冲基金的投资门槛和发售对象。对冲基金首先需要多样化的金融衍生工具作为投资标的,其次对冲基金风险极高,它的发展必须以成熟的金融市场和强有力的监管为前提。我国现已开始推进发展对冲基金,因此应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出台对冲基金指引和监管政策,为对冲基金的发展提供基础和保障。
3. 中央公积金投资。新加坡实行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公积金大部分由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具体投资运作,特定账户余额可由公积金成员自主投资。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对单位信托基金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目前,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已跻身于全球最大的100家基金管理公司行列,其运用市场化的管理模式和专业化的投资理念,在北美、欧洲和东亚等区域进行投资。我国的养老基金、社保基金规模庞大。截止到2012年,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22968亿元,现行体制下上述资金只能进行银行储蓄和购买国债,机会成本很高,隐性损失巨大。因此,可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管理体制,将具有一定相似属性的资金,尤其是长期结余的资金,集中起来,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运营,减少管理成本,发挥规模效应。我国目前正在探讨养老金入市机制。如果该设想切实可行,巨额的养老金将对我国资本市场起到巨大的刺激作用。
(二)泰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经验
泰国的共同基金业规模虽不大,但其业绩和制度却处于世界前列。2013年晨星公司从对24个国家和地区投资共同基金的投资者进行的一项投资经验调查发现,泰国的投资级别被投资者列为B级,与荷兰、新加坡和中国台湾评级持平,并列第3位,高于多个研究对象国家和地区。这主要归功于泰国实行的有利投资的税制优惠,如不扣差额税收、减免长期基金的投资收入所得税等,这些优惠使得投资者收益增加,据相关财务和税务规定评估的业绩表现处于较好水平。
我国可以借鉴泰国的税制优惠政策,考虑降低手续费,提高投资者的收益。在基金营销方面,我国未来将更多地依靠直接销售渠道和目前流行的网络渠道展开营销,信息公开便更为重要,客户接触了解的信息越多,对投资决策就越有帮助,也能促使其尝试投资多样化基金产品。基金公司在发行基金时,也必须审时度势推出易于进行市场营销和符合客户要求的产品。
(三)马来西亚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经验
马来西亚单位信托基金市场成长迅速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推动和放宽管制。与新加坡类似,马来西亚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吸引外国基金机构在吉隆坡建址营业,包括减免税收、放宽基金所得收益汇出的限制等,马来西亚政府还允许外国单位信托投资公司持有本国公司的大部分股权,用外资活跃马来西亚单位信托基金市场,并且马来西亚政府同样在很早便允许公积金会员从公积金账户提取款项进行单位信托基金的投资,增加单位信托基金的资金来源。此外,在基金营销方面,马来西亚注重对单位信托知识的宣传和基金促销人才的培养,并且允许国内外资银行以分销商身份促销单位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扩宽促销渠道。在利用外资促进基金业的发展方面,马来西亚的政策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马来西亚单位信托基金中的一大特色产品是伊斯兰基金。2009年马来西亚与中国香港签署《互相合作发展伊斯兰资本市场及伊斯兰集体投资计划的声明》,将中国香港作为伊斯兰基金销售平台。2014年6月,马来西亚第四大综合金融服务集团RHB宣布在中国香港推出首个符合回教教义的主动式管理平衡基金,这是首个跨境销售的伊斯兰基金,借助中国香港伊斯兰基金将有望进一步向亚洲地区延伸。我国拥有约5000万伊斯兰人口,伊斯兰金融的发展潜力更大,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上已出现伊斯兰基金的身影,我国在今后可以考虑与马来西亚合作引进伊斯兰证券投资基金,在恰当时期发展本地伊斯兰基金市场,徐甜(2011)认为在我国银监会的推动下,宁夏回族自治区有望在国内率先试水伊斯兰金融。
四、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启示
通过对东南亚三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及经验分析,可归纳提出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几点有益启示:
(一)推进基金产品创新
基金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基金业的发展壮大取决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包括投资标的物的发展、投资者的教育、潜在市场的培育、市场制度的建设和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在我国现阶段,金融体制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市场尚未成熟、投资者的投资意识不强,加之受投资环境和投资标的物过少的限制,尽管我国基金产品种类较多,但大部分基金产品存在同质化倾向,并未真正起到基金实现多元化投资的作用。与我国相比,新加坡拥有开放的资本市场和发达的金融衍生工具,成为少数允许个人投资对冲基金的地区之一。我国为防范风险,金融衍生工具数量有限,一些杠杆较高的操作被严格禁止,资本市场也未完全开放,这均阻碍了基金产品创新的进程。因此,我国还需进一步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市场开放的步伐,加快金融产品改革创新,推进基金产品的创新,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意识,发挥基金投资分散风险及稳定市场的作用。
(二)完善基金业评价体系
新加坡基金业在亚洲金融危机后曾面临一个问题――基金市场的投资回报缺乏可比性。由于新加坡的基金市场国际化程度较高,各国的基金管理公司会运用各自惯例的评价标准,使得整个市场缺乏统一、客观的评价体系,这便给基金经理人提供了机会,他们可以选择最有利的衡量标准来提高自己的绩效,误导投资者。我国虽不似新加坡拥有众多不同国家的基金管理公司,但也缺乏统一权威的评价体系,各种基金评价机构均有自己不同的评价方法,基金公司在评价和宣传上也往往采用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因此,我国可以考虑建立本国的独立性基金评价机构,借鉴国外机构的评价方法,制定统一的标准,确保公信力。此外,在评价指标选择上,还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避免过分看重投资收益率,导致基金管理人为追求高回报而放弃招募说明书所标明的投资风格的现象。最后,还应加强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法律、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建设,最终形成完整有效的外部监督和评价机制。
(三)创新营销方式和渠道
我国基金公司在推出和销售基金产品时,很大程度上不是以需定产,没有考虑投资者的认可程度,而是以产定需,下达一定的任务指标,销售者常推荐不适合的基金产品,投资者大多只能被动或盲目购买产品。要拓宽基金的销售渠道,就必须加强客户的偏好研究,对基金客户进行的研究,需要从不同区域、不同年龄层次、不同收入、不同风险偏好角度出发,瞄准特定的群体推出适合的产品。在这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马来西亚的伊斯兰基金,推出针对市场需要的特色基金产品。
我国现阶段基金销售网络以银行代销、券商代销、基金公司直销为主体,这三方均建立了各自的营销体系和客户网络,其中商业银行以其营业网点遍布全国的优势在基金销售份额中占绝大部分。为拓宽营销渠道,政府可以考虑将更多的机构纳入基金营销体系中,例如投资顾问公司、保险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引入竞争;也可以借鉴新加坡经验,设立专业的区域性基金销售公司,构建一体化基金网上交易平台,以降低成本;同时培养基金销售员和经纪人,在经济落后地区加大基金知识的普及,发掘潜在市场。
(四)改善税收优惠制度
东南亚三国均运用了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和发展基金业,我国也应借鉴和完善本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使我国税收政策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还过于笼统,主要集中在降低投资收益所得税上,我国还应该考虑制定更多优惠政策以吸引机构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权益,例如对基金净收益分配不同比例使用不同的税收优惠,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多分红,还可以对养老金、企业年金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包括免收营业税、利息收入所得税等,鼓励养老金进入基金投资领域。
注:
①根据2015-1-19 16:29 1SGD=4.6772CNY汇率折算。
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资产管理活动调查报告》所公示的资产管理总值不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总值,还包括私募股权基金、不动产投资管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所管理的资产总值。
③新加坡55岁以下成员中央公积金账户分为三个:普通账户、保健账户和特别账户,其中保健账户储蓄主要用于医疗保健,不可进行投资活动。
④开端销售费,国内一般称为申购费,即购买基金时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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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velopment Experience of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in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Taking Singapore, Thailand and Malaysia as Examples
Xu Lin Qiu Mengyu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