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论文汇总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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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论文

篇(1)

因此,加入WTO后,我国的财政补贴政策首先面对的就是要取消不符合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补贴,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现行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如何调整现行的财政补贴政策,做到既符合WTO要求,避免对我国产品出口形成,又能用好用足WTO规则允许的补贴,以达到提高财政补贴的使用效率和支持我国经济发展的目的,从而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调整我国财政补贴的理论依据

为了维护世界贸易中非歧视、自由透明和公平竞争的秩序,WTO专门制定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旨在规范和统一各国的财政补贴政策及其行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体现了一种明确的取向,即要求竞争主体共享“国民待遇”,在不受歧视和政企分开的平等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按照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的危害程度,《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的、可诉的和不可诉的三类:

1.禁止性的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3条规定:“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或其他多种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为惟一条件或其他多种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为禁止性补贴”,概括起来,禁止性的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两类。禁止性的财政补贴一旦被证实存在,无须证明其是否对其他成员方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都必须取消,否则会招致其他成员实施的经WTO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的反补贴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

2.可诉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实施的补贴,但如果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方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则受损的成员方可以向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方提起申诉。因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5条、第6条对使用可诉补贴的“度”作出具体界定。即使用可诉补贴不能造成以下任何情况发生:(1)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方的产品进口;(2)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方对第三成员方的出口;(3)补贴的后果造成大幅度削价、压价或销售量减少;(4)实施补贴后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增加。

可诉补贴措施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是因为其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一国在一定时期为了使国民经济相对平衡发展,总是需要扶助某些企业,然而政府在采用可诉的补贴时,有可能使受补贴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非正常的竞争能力或在国内市场上具有非正常的进口替代能力,从而扭曲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损害别国对外贸易的利益,因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又对可诉的补贴予以限制。

可诉补贴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取消,一般来说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条件,该种可诉补贴才需要被取消:第一,该种补贴必须要具有专向性。〈〈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了企业专向性(一国政府挑选一个或几个特定公司进行补贴)产业专向性(一国政府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产业部门进行补贴)和地区专向性(一国政府对其领土内特定地区的生产进行补贴)三种专向性标准。由此看来,我国现行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大多具有专向性,有可能构成可诉补贴。第二,该种补贴必须被某个成员国。第三,该补贴必须被证明对成员国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3.不可诉补贴。主要包括木具有专向性的补贴、给予基础研究的援补贴、给予贫困地区的补贴、为适应新环境而实施的补贴,以及用于鼓励农业研究开发、鼓励农民退休等方面的“绿箱”补贴。不可诉补贴不专门针对出口,是WTO规则允许的措施,这为我们采取适当的税收优惠,发挥调控作用提供了空间。不可诉补贴包括,为鼓励某个产业的企业进行R&D投资、开展技术创新,可以对R&D投资占销售额比重设立一个标准,对超过标准的企业实行非专向性补贴;大规模增加对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的科研补贴,只要这种补贴不超过基础工业研究费用的50%或应用研究费用的25%;增加西部大开发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业结构调整、教育科研的补贴;对环保性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只要这种补贴不超过改造工程费用的20%。

二、调整我国财政补贴政策的思路

根据《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中的承诺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必须对财政补贴进行如下调整:

(一)取消针对出口的各种财政补贴。

1.取消出口补贴。根据协议书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将在加入时取消所有属《补贴协议》第3条第1款(a)项范围内的出口补贴。为此,中国到加入时为止,将停止维持所有先前存在的出口补贴计划,并自加入时起,停止在此类计划下作出额外支付或支出,也不再免除税收或授予任何其他利益。这一承诺涵盖各级政府所给予的补贴,这些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观出口义务而给予。这就意味着财政必须取消针对出口的直接补贴或通过税收形式的间接补贴。这种针对出口的补贴在当前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取消针对出口的直接补贴。主要指政府视企业的出口实绩给予补贴、贴息和奖励。例如,山东省省级财政1998年安排专项资金1200万元,对水泥、冻鸡、罐头、服装、水产品等出口商品进行贴息;河北省出台的对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每美元贴息0.03元人民币政策,对纺织品、服装、鞋、箱包、玩具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每美元贴息0.05元人民币政策,对机电、高新技术产品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每美元贴息0.04元人民币政策,对一般贸易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收汇每美元贴息0.02元人民币政策。

(2)取消针对出口的间接补贴。主要指根据企业的出口情况,用税收政策即减免部分或全部企业所得税支持出口而形成的各种间接补贴。例如,经1992年修正的《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政策法规仍有出口实绩的补贴的规定:“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取消进口替代方面的补贴。根据《中国加入WTOI作组报告书》第168段,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取消所有属《补贴协议》第3条第1款(b)项范围内的、视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情况而给予的补贴。当前我国存在用税收支持使用国产品替代进口的补贴,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入所纳税额进行更多抵扣,对此类设备投入的增值税予以全额抵扣,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形式。例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从1999年起,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2000年1月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免税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这些政策不符合WTO的规则,防止国外企业对我国提出反补贴,要在过渡期内取消。

3.取消对农产品出口的补贴。根据我国政府的承诺,中国的农产品出口政策将仅以商业考虑为基础,加入WTO后我国必须立即取消对农产品出口补贴,包括价格补贴、实物补贴,以及对出口产品加工、仓储、运输的补贴。目前我国在玉米、大米、小麦出口上都有一定的财政补贴,例如,2000年玉米出口1048万吨,每吨补贴378元。

(二)对国内产业和企业合理利用一些可诉补贴。

可诉补贴是利用一些WTO允许的补贴,合理支持本国工商业。有操作性的可诉补贴有:政府对某项产品实行不超过从价总额5%的补贴;对某项产业实行小额补贴以弥补经营性亏损;为解决某个大企业长期发展,避免产生严重社会问题而提供一次性补贴;对一些规模有限、影响相对较小的企业直接免除政府债务,或授予补贴以抵消应付债款。对于可诉补贴的运用关键是要把握好补贴的范围和“度”,避免对我国出口产品。

当前在可诉补贴方面值得关注的是科技补贴。加入WTO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R&D补贴条款将对我国的科技支出产生较大冲击。我国多数科技支出因大量集中于支持科研成果的商业化阶段,将不同程度地面临着不可的补贴条款或被禁止的补贴条款的约束,必须对我国科技支出结构进行调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8条规定:在商业性R&D中,对公司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育研究机构或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不能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成本的50%,而介于上述两类之间的R&D活动不得超过合法成本的62.5%;当工业研究或竞争前开发活动的补贴超过合法成本的75%和50%(介于其间的为62.5%)时,也就成为可补贴。

结合我国现行的科技支出状况,科技支出中有一部分是用于应用研究、实验开发和成果应用研究,具有明显的促进出口或进口替代作用,属于禁止的补贴或可的补贴范围,加入WTO后,必须对超出不可条款范围的财政补贴进行调整,否则,就有可能遭到其他成员的反补贴措施。

(三)用足用好不可诉补贴。

1.增加对落后地区的补贴。由于目前我国人均收入与西部收入的差距已达到“不可诉补贴”中对落后地区补贴的标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超过全国平均国民生产总值的85%等条件),我国的地区倾斜政策应由“东高西低”改为“西高东低”,可以对这些地区的产业和企业采取补贴政策。如税收优惠、援助等,扶持西部经济的发展。

2.增加环保补贴。我国传统的粗放型的对外贸易发展模式,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的恶化,而且正日益受到国际绿色消费浪潮的挑战,严重制约着我国外贸的发展。当今我国生态环境恶化已成为突出的问题之一,体现在:土地退化,森林环境功能减弱,水资源危机,环境污染严重,自然灾害频发等,这已经严重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同时,随着绿色需求的增长,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屡屡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环境问题不解决,产品出口将越来越困难。因此,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际上就是保护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政策时要注重环境保护问题,要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增加在退耕还林、退耕还草、企业环保技术改造等有利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逐步改善生态环境。

(四)调整现行一些效率不高的补贴。

篇(2)

 

一、农业财政政策的基本目标

当今世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无不强调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作为宏观调控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农业财政政策,更是各国政府用于支持和保护农业,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主要手段。虽然各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同,但政府农业财政政策的目标大体是一致的,主要目标有三个:

1、生产目标。

即促进农业增产。在二战前后,发达国家中的很多国家农产品都不足,例如欧洲的法国、德国、瑞典等国,亚洲的日本等国,各届政府都很重视农业的增产和农产品的自求平衡。例如,自20世纪30年代至今,历届瑞典政府都把建立一个稳定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体系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以保证国内主要农产品的自给有余,特别是保证国家紧急状态下如战争时期的粮食供应。日本至今仍把农业增产作为主要的政策目标政策内容,以满足国内农产品的需求(牟爱春,2003)。

2、收入目标。

稳定提高农业生产者的收入水平,缩小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收入差距,保证他们收入水平的基本平衡。工业化国家的经济虽然从总体上说很发达,但由于农业是一个受自然条件制约很大的部门,农民的收入相对较低,而且不稳定,特别是对于那些经营规模小、技术和管理水平低、自然条件较差地区的农民,如何增加他们的收入,一直是各国政府十分重视的问题。

3、效率目标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包括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农产品的价格要合理,在国内能为消费者所接受,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另一层意思是要实现农业生产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农业的生态环境。在以前农产品生产不足的时期,各国都很注意生产目标,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产品剩余的出现,以及自由贸易的发展,各国政府不仅注意农产品的产量,更注重产品的质量和成本,更注意农业的持续、长远、稳定发展。

各国财政政策的目标基本是这三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政策目标的重点或次序有所不同。例如,以前生产目标优先,目前效率目标优先,但增加农民收入在各个阶段都是重要的政策目标。

二、各国农业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

1、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和投资,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近年来,各国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有两个重点:一是重点支持生态农业建设政策内容,二是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例如美国为了保护土地和自然资源,政府推行停耕、限耕政策,对停耕或限耕的土地给予补贴(吉力、林桢,2003)。法国对于投资于西部、西南部、中部和东部等落后地区的工矿企业给予各种优惠,包括搬迁补贴、税收优惠、减收地价费、燃料费及其他奖励措施等。瑞典从20世纪40年代起就对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加强了投资和补贴,以遏制这些地区的人口和资金外流,并且对退耕还林的农民按公顷给予补贴(牟爱春,2003)。

2、通过财政补贴和关税政策保护国内主要农产品的生产

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对本国农业给予了保护,保护的手段主要是财政补贴和关税杠杆。财政补贴主要有价格补贴及其他补贴,包括目标价格补贴,最低价格补贴,出口价格补贴等。目标价格补贴是对农产品规定一个计划价格,当农产品的价格低于这个价格时,政府就给予补贴,瑞典、日本都实行过这种补贴。最低价格补贴是指对农产品规定一个最低收购价格,当市场上的农产品价格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保证价格时,政府就组织收购,对收购的公司给予补贴,欧盟、日本、美国等国都有这种补贴(冯青松、孙杭生,2004)。出口补贴是为了鼓励本国农产品出口,解决国内农产品过剩的一种措施。如欧盟对于出口到非欧盟国家的农产品,对其高于国际市场的价差部分给予补贴。美国政府更重视农产品的出口,对于国内收购的过剩农产品,政府通过发放贷款和价格补贴等办法,支持农产品出口,另外还通过对别国的各种“援助”倾销农产品。关税保护是很多国家用于保护本国农业,防止国外农产品低价倾销竞争的重要措施。如瑞典实行浮动税率,即当国外农产品进口的价格低于国内同类农产品价格时政策内容,关税税率自动上浮,直到关税使进口农产品的价格与国内市场农产品的价格基本一致。目前欧盟对进口农产品征收差价税,涉及酒类、水果、蔬菜、花卉、蛋、禽、肉等。

3、运用财政补贴和银行贷款支持改善农业结构和提高生产效率

各国主要的做法有:

(1)对农业结构的调整给予财政补贴。欧盟的农业结构调整政策旨在完善农业结构、提高农业生产率。共同农业政策对得到批准的各成员国的单独项目和共同体计划项目提供资助。①

(2)支持农业的科技进步,帮助农民提高经营管理和科技水平,主要是支持农业的科技研究和推广。例如美国从19世纪就通过拨给各州公用地,让其出售公用地再创办一所农学院或有机械系的大学,以发展农业教育论文开题报告范文。联邦政府又从出售公用地的收入中给各州拨款,帮助建立农业实验站。1914年国会通过法令规定联邦政府向接受法律条文的各州提供资金,在各州及县内建立农业推广组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时,各州政府也对农业教育、研究和推广进行资助。(吉力、林桢,2003)

(3)支持农场的规模化经营。这是很多国家的共同做法。从50年代到70年代,瑞典政府对农场的合并提供直接补助,目前该国的农场平均规模为30公顷,平原地区达到了50公顷。澳大利亚政府在1992年实行了一项新的“农业调整计划”,对农场为提高生产能力的贷款提供利率补贴,提供贷款支持农场升级和提高财产管理能力。澳大利亚政府还对离开农业的人给予补贴和贷款,以帮助他们寻找新的职业。②

(4)支持农业产、加、销一体化。为了提高小农场的竞争能力,澳大利亚政府提出了支持“农业综合企业”发展,即改变以前对农业只看生产,忽视农产品加工、运输、储藏和销售的做法,而是把他们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对待,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农产品的收益率,增加了农民收入,还帮助农场特别是小农场提高了效率。瑞典、法国等国的农业合作社,都是农业产加销一条龙、系列化的范例,该项改革对农业效率的提高和农民的增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③

4、运用社会保障政策、补贴和税收政策等稳定农民的收入水平。

例如瑞典作为一个高福利的国家,其福利政策的最大优点是推行了普遍的社会保险金制度政策内容,不仅为非农业劳动者而且为农民制定了较完备的社会保险计划,包括救济金计划、劳动安全计划、农民社会保险计划、奶业农民提前退休计划、欠收保险计划等。澳大利亚为了稳定农民的收入,针对其旱灾多的问题,制定了旱灾政策,主要内容有:政府帮助农民实施风险管理,通过收入平等保证金和农场管理债券,让农民按照公共管理计划把农场的收入储蓄起来,以备农场需要时抽回资金。政府还实行收入平均税方案,以确保农民和其他收入波动较大的人与那些有稳定收入的人以同样的税率交税;对于遭受特大旱灾的农民提供福利补贴。

三、我国农业财政政策的发展方向

在现阶段,采取适当的财政政策与措施对农业加以适度保护是必需的。财政与农业的关系在西方发达国家经历了从农业获取积累的阶段、向农业回报的阶段、逐渐减少补贴的阶段。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已进入第三阶段,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农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有所不同,因此,我国财政与农业的关系正处于向农业回报的阶段。在现阶段,加大农业财政投入,提高农业保护水平,并逐步向农业支持过渡,是必不可少的。

1、应建立和健全农业政策保护体系,为农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从美、欧、日的经验来看,他们实施农业保护政策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不仅促进了农业的稳定发展,而且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又为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从而带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中国目前的情况是工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农业还非常落后,农村市场不发达,农民的有效需求不足,严重制约了整个经济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内容,对农业的保护势在必行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2、应有效增加农业财政资金投入。

我国农业落后,农业的GDP占比大,农业人口多,农户经营规模小,农业商品化率低,农户自我积累能力弱,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农业生产率低。相对于其他产业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没有政府的支持和保护,尤其是财政投入的支持,农业就难以保持健康发展。而且,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以农户为单位的农业生产规模小,农业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农业科技的推广与应用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国家对农业的财政投入将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证财政支农资金优先供应,对挤占和挪用财政支农资金的要严肃处理,使财政支农资金能够按要求进度正常拨付。同时逐步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的政策引导机制。不仅财政本身要千方百计增加农业投入,而且要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对农业投入,包括预算外资金、信贷资金、农村集体资金、农民家庭资金、外资,要采取各种政策手段,如税收、贴息、投资、补贴、债券等来达到引导社会增加农业投入的目的。

3、应选择切实可行的农业财政补贴方式

我国现阶段农业保护水平还比较低,再加上我国农业本身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突出,农业的弱势特征明显,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尤其是加大财政对农业的补贴仍然是一项重要政策。但由于财力有限政策内容,不可能做到已大量资金反哺农业,其目前环境下,农产品价格对农业的刺激作用已相当弱化,价格补贴在我国受到了许多限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的重点,应从市场流通领域调整到农业生产领域,即农业生产能力的提高方面。除了保留对农民一定的直接收入补贴外,还应增加科技投入补贴、对农村非农产业(乡镇企业等) 的补贴、其他收入补贴等。另外,当前农村的非税负担沉重,采取相应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如乡村机构人员工资由财政支付,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支出由财政全额负担,农村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补助由财政统筹等,这些措施虽非财政补贴之内涵,但却实际有效的起到了财政补贴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姚莉,论国外农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支持[J],湖北社会科学,2006(9).

2、佘定华,浅论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财政政策[J],商场现代化,2007(6).

3、吉力、林桢,美国的农业财政政策及借鉴[J],世界农业,2003(7).

4、冯青松、孙杭生,美国、欧盟、日本农业政策的比较研究与启示[J],世界农业,2004(6).

5、牟爱春,农业政策的国际比较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3.

6、财政部课题研究组,瑞典、澳大利亚农业财政政策考察报告[J],财政研究,1996(8).

7、贾康,转轨中的财政制度变革[M],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

篇(3)

摘要: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农业生产专业化和商品化程度逐渐提高,农民在农业市场主体竞争中的地位严重削弱,农民利益得不到最大程度上的满足。然而为化解农民小规模生产和强大的农业市场之间的矛盾,减少农民在市场中的竞争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降低农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于是农村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多种方式自愿组织起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且得到快速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财政金融支持方面面临许多问题,因此,本文通过调查研究以黑龙江省为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政金融方面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金融;黑龙江省

1.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与财政金融支持的发展现状

1.1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资料来源:黑龙江省统计年鉴

由上表可知:黑龙江省对“三农”的发展越来越重视,财政扶持2010年比2009年增长54.45亿元,对农机合作社的扶持也有所增加,但从惠农财政补贴方面来看, 2010年投入资金有所下降,造成财政扶持力度跟不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速度的局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不到有效的财政扶持,即使新农村建设扶持力度增加,也严重影响了新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

1.3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现状

目前,黑龙江省政策性金融机构尚未发挥应有作用,只有极少数的金融机构开展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网点布局有限,支持能力和意愿都不足;农村合作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上难以发挥主体作用。

据调查,黑龙江省农委为了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于2009年10月和省农村信用联社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并出台了《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小有成就。

2.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金融支持中的问题分析研究

2.1政府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政府财政扶持监管力度不够。有些投机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只经过法律程序挂个合作社的名,合作社内部从不涉及农业生产销售业务,只是为了钻政府扶持政策的空子,获得政府的各种财政补贴和扶持,这在某种程度上就造成了资金严重浪费现象,政府应该鼓励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加强监管力度,消除这种“皮包公司。

2)政府扶持缺乏针对性。从政府对这些资金的使用细则和覆盖面来看,其针对性明显得不足。例如:评定农业示范区可获得奖励 X 万元,而这些钱对刚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很重要,需要大量资金来建设完善合作社;而对于那些发展比较成熟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各方面机制都比较健全,具备获得此类扶持金的资质,但是相对于他们可能出现的资金缺口而言意义不是很大,在一定程度上还造成资金浪费,希望政府能够针对发展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出更有力的财政扶持政策,“因地制宜”,根据合作社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政策。

3)惠农补贴力度不够。黑龙江省2010年政府财政支持“三农”发展共投入249亿元,比2009年增加了54.4亿元,其中围绕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投入资金93.8亿元,支持组建农机合作社325个,支持17个现在农业示范区建设,但是在惠农财政补贴上比2009年低了0.61亿元,为102.2亿元,致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范围和力度有所减小。

2.2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供给数量不足

目前黑龙江省农业依靠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合社,其中农村信用联合社为主体。虽然农村信用联合社信贷支农资金逐年增加,但是其还是本着“抓小额、控大额”的原则,这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发展阶段急需资金建设存在着很大矛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远远达不到实际需求。

2)农村金融机构风险分散与转移机制缺乏

我省农业保险的经营现状为“三低三高”,即低保额、低收费、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致使许多商业保险公司均不敢轻易进入农业保险领域。由于农业产业的特殊性,涉农贷款风险相对较大、成本较高,而其风险补偿机制又十分匮乏,贷款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严重影响涉农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财政金融支持的相关政策建议

3.1明确财政扶持细则,加强财政资金扶持的有效性

政府应该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制定相应的政策。对于建设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应适当放宽申请扶持金的条件,但是可以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于稳定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把资金集中起来进行扶持,或者从这些资金中提取部分建立贷款风险补偿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向银行的贷款提供一定的担保,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有效的需求和帮助。

3.2加强政府财政扶持的监管力度

对于各种财政扶持政府都应该明确其使用情况,对优惠的财政补贴加以使用限定,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费用的补贴,农资补贴等。同时政府还要加强财政扶持的审核监管力度,彻底消除钻财政政策空子的“皮包公司”,并对这类合作社做出相应的惩罚,以儆效尤,净化农民换页合作社发展呃社会环境。

3.3加大税收优惠方式,制定多种惠农优惠政策

对于农业补贴我省还应该扩大科教服务补贴,以支持农业科技的发展,加强农村基础网络设施补贴和作物保险补贴,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减税我省应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营业税,减少银行贷款的压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健康的发展。

3.4完善金融服务创新制度,加强风险管理

优化金融机构信贷结构,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投放涉农贷款,不断创新支农服务方式,加快产品创新步伐,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将信贷政策产品化,建立监督机制,督促、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出台相关规定,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实现由单一存贷服务向信贷、咨询、保险、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转变,以业务组合的形式来分散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信贷风险,同时也满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信贷的需求,有效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作者单位:东北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张卫东,政府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研究—以郑州市为例[硕士论文],2009.

[2]李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发展政策研究[硕士论文],2009.

篇(4)

近年来,财政金融部门大力支持粮食购销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有力地保证了“敞开收购、顺价销售”政策的顺利实施,粮食生产一直保持稳定增长趋势。尽管如此,在财政金融政策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对粮食生产、农业经济和农民收入都会造成极大的影响。

一、解决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滞留问题刻不容缓

财政补贴资金是粮食企业正常运转所必需费用及农发行收贷、收息的主要来源。近年来,尽管对粮食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但资金滞留问题仍比较突出,有相当一部分资金滞留在中间环节.不能及时到达企业账户,影响了粮食企业的正常经营和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据调查,20oo年上半年,全国滞留款达56亿元。山东省某市农发行,上半年财政补贴资金的到位率仅有383%。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由于财政补贴资金下拨时间间隔较长而形成的滞留。以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为例,中央政策规定,相关利息和费用补贴应按季及时足额拨补到粮食企业,但某些省份在具体执行中,仍坚持上下半年各朴一次的做法,造成年终大量资金滞留在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二是由于资金配套规定过死而形成的滞留。例如,在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中央和地方按1:1.5的比例配套,某些省在实行这一政策的过程中,要求市县财政负担的资金必须先到位,省级财政再下拨应负担的资金。但一些财政困难的市县,资金往往不能按时到位,这样,省级专户就滞留了较大比例的资金。又如,有的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受到省级政府规定的“是否完成销售计划”等政策的影响,使资金大量滞留在省以下中间环节据报表反映,6月份地县级滞留资金占全部资金滞留的43%。

三是由于财政、粮食和农发行缺少有效的工作衔接而形成的滞留。从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资金到最终进人粮食企业基本账户的整个资金拨付过程,涉及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需要部门之间密切配台。由于种种原因,实际工作中许多环节都没有很好地衔接起来。比如,补贴政策措施和款项拨付等信息不能及时沟通传递,影响工作效率;在分解下拨补贴款时,粮食部门不能及时提供有关粮食库存的报表数据,影响应补金额的计算;在具体测算应补金额时,财政、粮食对补贴资金测算的基数存在较大分歧.导致一些清算、决定工作严重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补贴款项的分解下拨;分解下拨的补贴资金时常出现没有表明具体补贴时期的利息、费用金额的情况,给农发行进行账务处理带来不便。

四是由于工作迟缓而形成的滞留。一些地方在拨补粮食风险基金时,规定每拨款都要由主管市长(县长)签字,而主管市长(县长)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在财政部门提供的划拨单上签字,使补贴款不能按时下拨,形成滞留。

五是由于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较为复杂而形成的滞留。财政补贴资金涵盖面广,补贴种类繁多,补贴渠道不一,资金拨补工作细致而烦琐,客观上造成了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难度,形成滞留。财政补贴资金必须及时足额拨付粮食企业手中,如果中途滞留,势必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为此,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

首先,财政、粮食和农发行之间要密切配合。管好用好财政补贴资金不是哪一家能单独完成的任务,必须多方共同努力。财政部门是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主体,要按规定保证资金足额使用。粮食部要做好基础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各种数据、报表。农发行要搞好资金的运用和监督,通过与财政、粮食部门定期与不定期的会晤、协商,交换对补贴资金管理的意见、看法,争取消除分歧,步调一致,避免由于看法不一、信息不畅造成的财政补贴资金滞留。

其次,要转变财政补贴资金的配套方式。过去,一直是要求地方配套资金先到位,中央配套资金后到位,这一做法并不好,因为有些地方因财力的限制,而无力“到位”。山东等地通过体制结算的方式,效果比较好,也就是说,上级补贴资金该下拨的下拨,地方配套资金通过年终体制结算方式,一次性划拨到省里,然后再统一下拨到各市地农发行的专户上。这样就保证了资金的足额到位。

最后,努力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一是要定期搞好拨付测算。对各种补贴,包括国储和风险基金补贴及财政促销差价补贴的标准、资金划拨渠道以及各个时期应补、实补、欠拨数量做到心中有数。二是搞好服务,抓好落实工作。补贴款拨到基本账户后,应根据其不同性质及时分解,足额收息。对补贴总量不足、拨补不到位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主动做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三是要加强职工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财政、农发行和粮食部门都要重视,只要各方面业务素质提高了,各项基础工作才能做好,才能有效地堵住管理上的漏洞。

二、做好压库促销工作迫在眉睫

中央要求,粮食流通要“顺价销售”,由于粮食市场不景气,价格不断下滑,实际工作中难做到,以致积压了大量高价粮和陈粮。以小麦为例,去年同期小麦销售单价0.74元/斤,目前销售单价约050元/斤,下降幅度324%;小麦平均成本去年同期0.726元/斤,目前达0.67元/斤,下降幅度只有8%,远远低于销售单价的降幅。从平均成本与销售单价比较来看:当前小麦平均成本0.67元/斤,即便销售新粮,1999年新小麦平均成本也是0.62.元/斤,比销售单价要高出012元一0.17元。在此情况下,粮食企业达到顺价销售极为困难。这些陈粮收购成本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加上长期的仓储、保管、利息、费用支出,使得成本更高。同时,由于企业仓容有限,陈粮未销,新粮又登场,多数企业采取露天存放,进一步加速粮食陈化,虽大部分未经质检部门认定为陈化粮,但质量明显降低。若不采取防御措施+成本会进一步升高,品质进一步降低。

之所以难以实现“顺价销售”的目标,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市场的原因,有价格体制的原因,但政策执行不灵活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为何这样说呢?我们不妨分析一下各方面对“顺价销售”的态度:粮食部门千方百计地想把陈粮推出去,但没有政策.不敢轻举妄动;农发行严格执行国家的“顺价销售”政策,不允许降价销售;财政部门想拿出一块钱,用于销售差价补贴,但也不好擅自做主。这样的结果是大家都不违背政策,但粮食却卖不出去,积压在库中,并且时间越久,成本越高,亏损越大。问题出在呢?就出在政策上,政策规定,必须“顺价销售”,谁也不敢降价销售。应该说,大的政策我们是不能违背的,但在不违背“顺价销售”政策的前提下,我们能不能灵活执行政策呢?这是值得我们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定财政金融政策,做好压库促销工作时,我们可设想在以下几方面实现突破:对于高价位库存粮食,只要地方政策采取补贴的方法,保证贷款本息能够全额收回,农发行就应予以配台支持;对销售特别困难的粮食企业,可按新购进粮食成本实行推陈储新,等量对冲;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落实价差补贴来源,并在收购旺季结束前能对冲完成的,或企业愿意财务资金做风险保证的,可实行先销后购的办法推陈储新;对于销售1998年前陈粮的,本着打紧各项费用原则,销售只计算1999年9月1日后发生的利息与保管费用,尽快消化,减轻负担。总之,在促销上,既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又要掌握一定的灵活性,只要落实了粮价亏损的弥补来源,就要积极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陈化粮和高价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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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乡村振兴战略旨在推进我国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减贫、脱贫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从建体系、抓重点、求创新、强基础四个层面进行了顶层设计,并提出要持续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增加农保险种、有效提升覆盖面,科学确定保费补贴机制,增加财政补贴种类,探索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保险,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甘肃省作为脱贫攻坚难度较大的省份,2020年已如期完成脱贫摘帽,但仍然要把巩固脱贫成果、防范返贫恶化作为重点工作。因此,加强甘肃省农业保险发展研究,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甘肃省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一)农业保险覆盖情况

近年来,甘肃省农业保险整体发展情况良好,各项指标稳步上升,覆盖率逐年增加。保费收入从2013年的5.73亿增长到2020年的19.13亿;保费赔付额从2013年的3.07亿增加到2020年的15.72亿;赔付率从2013年的53.56%增加到2020年的79.68%;保险密度从2013年的37.06元提高到2020年的131.52元;保险深度从2013年的0.095%增加到2020年的0.219%。据银保监会数据显示,近三年甘肃省累计签单保费44.5亿元,共赔付28.3亿元,其中直接受益农户301.5万户次,有力支持了农户的稳定增收和特色产业的良好发展。但据甘肃省2020年农户参保户数计划表显示,全省申报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村居民7203939人、1830158户,[1]仅占全年农村居民20460133人、5055097户的35.21%和36.20%,也反映出甘肃省农业保险的普及率还有着较大的增长空间。

(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农业保险因农业的弱质性而具有收益外部性、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技术要求等特点,被界定为半公共商品,世界各国对其发展也都采用“市场+政府”“自愿+强制”的双向引导。我国自2004年试行“有政府补贴的商业化农业保险”,2007年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全国范围推行。甘肃省农业保险亦采取“市场+政府”的经营模式,即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人保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国寿财险、太平洋产险、平安产险、黄河财险等12家保险公司都担负着甘肃省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并且“每县经办机构原则上2家,不超过3家”,经办期限3年,通过竞争性磋商等简易程序确定服务地区,进而与地方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2]推进农业保险防灾减灾、助力农业灾后恢复生产。在中央保费补贴支持下,2007年开始逐步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如2007年在甘州、安定等地试点能繁母猪险种,2008年试办奶牛保险,2010年试办玉米制种保险,2012年在天水、庆阳、平凉等地开办森林保险等;同时,也开发了啤酒花、藏羚羊、牦牛、青稞、马铃薯、中药材等甘肃农业特色险种。目前,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已多达105个,覆盖羊、牛、薯、药、果、蔬六大主导产业[3]。

三、乡村振兴战略下甘肃省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具有时空差异的资源禀赋结构导致甘肃省乡村发展的差异化分布,也使农业保险发展兼具背景性的共性问题与特性问题。

(一)甘肃省经济水平落后制约了农业保险发展

农业保险功能的有效发挥需要有充足的保险保障资金,该资金一部分来自保费收入,一部分来自投资收入。目前,为引导和支持农民参加农业保险,通常由政府财政为投保农户提供保费补贴,这就意味着地方经济水平好坏直接影响农业保险发展水平。对甘肃省而言,近年来,经济总量逐年上升,但与全国其他省份相比差距较大,长期以来经济体量位居全国末端梯队。2020年,全省GDP实现9016.7亿元,实际增速3.9%,总量仅高于海南、宁夏、青海、四省区;全省人均GDP约3.41万元,不及全国同期人均GDP水平一半。与此对应,全省财政收入亦有限,2020年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74.5亿元,仅为广东省的6.77%、浙江省的12.07%。实体经济发展的落后,使得投入农业保险的财政资金不够充足,严重制约了全省农业保险的发展。另一方面,经济发展落后意味着农民收入低,限制了农业保险购买积极性。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甘肃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44.3元,较2019年同比增长了7.4%,但仅占全国平均水平17131元的六成,居全国各省排名最低位次。这种农村居民的低人均可支配收入,再加上靠天吃饭的传统观念过于浓厚,对农业保险认知不充分,致使农村居民主动投保意识弱,直接影响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农业保险供给力度有待增强

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国家旨在保护粮食安全和农业经济发展,但农业产业固有的低收益、高风险、高赔付率使农业保险盈利性较差,与保险公司的商业逐利目标矛盾。为此,国家自2010年起推出多项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2010年5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保险公司为种、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保险机构从事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及后续对应的增值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2017年财政部的《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再次延期至2019年底。此外,还允许经营政府给予保费补贴农业险种的保险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巨灾风险准备金,具体按补贴保险保费收入的25%计提。甘肃省贯彻执行,即使这样,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成本和低保费收入下的优惠政策之比仍不及盈利效应,甘肃省还是农业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农保赔付率更高一些。这些明显抑制了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发展建设的积极性,整个市场政府主导力量明显,市场自发调节力度弱。与此同时,省内保险公司之间的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完全建立,容易导致承保农作物的方位、面积等数据不准确,农业指标监测设施不完善,不利于承保工作的进行。各保险公司针对农业保险特色产品的开发创新力度也不足。目前,甘肃省农业保险覆盖了包含主粮作物、藏系养殖、森林在内的主要农产品,以及包含果树经济作物、特色养殖、蔬菜种植等在内的特色种养殖产品,但大多保险产品同质化现象明显,缺少市场竞争。同时,随着新型经营主体和特色经济林果类产品种植规模的增加,逐步开展了针对苹果、玉米的“保险+期货”试点,增开高原夏菜、羊肚菌、枸杞、李广杏、茶树、湖羊、绒山羊、黑山羊等11类品种的天气、价格指数保险;以及红花椒、核桃、油橄榄、藜麦、金银花、设施蔬菜、中药材等9类产品的收入保险。这些创新型险种总计20余种,仅占全部农业保险品种的18%,并且很多尚处于试点环节,未大规模推行,创新力度明显不足,理赔标准和理赔方式上的较大差异也影响了相关产品的信服度与普及率。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规模种养殖大户越来越多的对理赔提出高要求,传统的成本保险已经无法满足农户化解风险的需求。与现有物价匹配的产值保险、收入保险成为主要需求,但现有产品表面创新多、质变节点少,尚未涉及到深层改革,这些都从供给层面影响着甘肃省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四、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甘肃省农业保险发展对策

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背景为依托,要想获得甘肃省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必须重点解决财政补贴、需求提升和供给增强三大问题。

(一)加快地区经济发展,增强财政补贴力度

经济有效增长是带动农业保险良好发展的动力,而农业保险的良好发展又可以推动农业经济的快速增长。因此,一方面,借助“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甘肃省的特殊地理位置优势,顺应国家双循环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等发展契机,积极推动省内实体经济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同时优化财政资源统筹,增加对乡村振兴等重要领域的财政支出比例,确保并逐步提升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另一方面,提高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利用效率。作为经济欠发达省区,甘肃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依赖程度较高。2010-2019年,全省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均值仅为0.463%,而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均值却达到1.658%,全省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的比值从2010年的4.153倍增加到2019年的4.654倍。[4]财政部数据也显示,2013-2018年,中央对甘肃省财政转移支付总量(不包含税收返还)从0.16万亿增加到0.2万亿。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已成为甘肃省财政支出的主要来源。以财政补贴为主的农业保险在甘肃省试点以来,中央、省级、市县三级财政补贴比例分别约占40%、25%、15%,2007-2019年,累计政府保费补贴61.23亿元,占保费收入的83%,其中,中央、省级、市县级各自累计补贴额为25.66亿元、21.69亿元、13.89亿元,[5]中央补贴是主要构成。2020年,全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9.13亿元,按照“财政补贴资金计划”,中央补贴3.49亿元,省级补贴5.04亿元,分别占保费收入的18.24%和26.35%。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在甘肃省加快经济发展同时,资金缺口仍需中央政府补贴,因此,既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转移补贴,还要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资金使用监督,避免寻租、资金缺位错位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在最主要的地方。此外,一些特色性、经济价值高的果蔬类农产品,农民投保需求受到地方财政压力和省政府保险任务计划限制,只能部分投保,保险覆盖率较低,亟需财政补贴的持续增加。乡村振兴需要继续推进“一县一品”“一村一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相关农业保险则因产品特色多处于创新试点环节,并由县级财政主要补贴,而省内高贫困率意味着多数县级政府地方财政有限,无法承担高额保费补贴,保障规模有限;农民的低收入也制约了自缴保费比例不能太高,这就导致“全而弱”的恶性循环。从长远发展来看,甘肃省农业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仍需中央财政的大力扶持。

(二)提升农民需求

提升农民需求是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根本。按照目前甘肃省农业保险中确定的中央补贴品种,除育肥猪实行“成本+目标价格”保险、由农户承担20%的保费以外,其他实行成本保险,农户承担保费占比5%-30%不等。其中,承担比例最低的是公益林,农户仅分摊5%;商品林分摊比例最高,需分摊30%;马铃薯、能繁母猪农户分摊20%,玉米、棉花、冬小麦为15%,青稞、藏系羊、奶牛为10%。苹果、中药材、肉牛、肉羊、蔬菜、鸡等省级补贴品种则区分农户贫困程度,贫困户承担10%,非贫困户承担20%。与此同时,作为成本保险,相关补贴品种的保额根据开办时的物化成本确定,从300元到10000元不等,费率从2%到6%不等。据统计,2007年,全省农户自筹保费546万元,占总保费收入13%;2019年,自筹保费33380万元,占比20%;2007-2019年间,农户累计自筹保费12.02亿元,仅占保费收入的16.3%[6]。传统补贴品种保额与现行物价增长速度的脱节,使农户享受低费率同时,又认为成本投入和保险赔付之间有差距,尤其是设施投入大的高经济价值农产品,更因保障程度不高而降低了农户投保意愿。这就需要依托乡村振兴战略,在产业脱贫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产业振兴,提升农户手工技能,增加稳定的从业工资收入和财产净收入,从而可持续地提高农户可支配收入,在现有消费基础上满足农业保险费用开支的增长,从根源上缓解甘肃省农业保险投保率低的现状。此外,还需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改善农户传统“认栽”观念。在偏远农村地区,保险普及力度并不乐观,一些农户只知道社保,对农业保险知之甚少。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的政策环境下,乡村干部以及农业、保险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深入村社,积极开展农业保险普及宣讲会,为农户们讲解农业保险的专业知识和理赔案例,通过浅显易懂的方式让农户意识到“以小换大”的风险防范重要性,了解农业保险的功能,积极配合国家政策的顺利开展,增强参保积极主动性。同时,利用“抖音”、“快手”等民间流行并易于接受的短视频方式,找当地已参加农业保险并获益的农户做代言,多做产品介绍和优惠政策宣传,从而提高农业保险投保率。

(三)提高保险公司供给积极性

1.继续推行并落实财政部规定的有关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升税收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并吸引保险公司主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提供更多的农业保险服务,积极协助甘肃省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实。2.引入更完善的竞争机制,建立多元主体的农业保险市场。截至目前,甘肃省尚未有专业性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服务,农业保险由综合性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并只占各经营主体业务的小部分,这就使服务专业性欠缺,在产品设计和费率厘定及条款制定上专业性不强,提供服务的积极性和质量也劣于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未来可以在提升经济发展、确保并增加地方补贴的基础上,吸引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来甘肃拓展业务,增加市场竞争力,提升服务质量。3.规范保险经营管理,提高理赔效率和精准度。《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地方政府要结合自身财政情况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引导保险机构到农村基层网点,下沉服务重心,开拓新型农业保险产品试点范围。因此,一是甘肃省政府要进一步结合乡村振兴发展需求,科学确定保费补贴机制,推动“以奖代补”政策的试点;二是现有从事农业保险的各家保险公司应加大对农险业务的重视,积极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类型,增加对乡村振兴中“一村一品”的高经济价值特色农产品保险保障,明确理赔范围,做到精、准、细。在现有成本保险为主,试点产量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值保险、“保险+期货(权)”等产品形式的格局中,根据保障对象的特殊性,试点成熟后逐步推广普及。三是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及时赔付,增强保险信誉度,提升农户投保热情。四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农业保险的产品宣传、开发创新,完善省内“互联网+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推进农业保险承保的电子化发展。

参考文献

[1]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计划的通知

[2]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召开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OL/ED].

[3]王曼丽.甘肃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效率评价及影响因素研究[D].2021年甘肃农业大学硕士论文,第18页;

[4]李永海、潘菊霞.甘肃省财政转移支付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研究[J].陇东学院学报2021(5):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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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和土地保障功能日益弱化的背景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成为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的一个重点和热点问题。随着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作为全国新农保试点之一的江苏省扬中市,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暴露出很多现实问题,因此,借鉴地方经验,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引言

随着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于2009年8月的正式推行,意味着讨论多年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终于从理论走向实践。农村养老保险作为国家的基本保险,可以解决我国农民人口老龄化趋势带来的后顾之忧,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对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重大。江苏作为全国重要的经济大省(2008年GDP占全国第二)、人口大省(占全国第五),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值得全国关注。由于江苏省内各个城市地区发展差异较大,农民生活水平也存在很大不同,因此,各地区具体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做法也有所不同,作为江苏镇江率先建立以财政投入、集体扶助、个人出资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扬中市,也是全国新农保推行试点之一的县级市,通过多年的实践和努力,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暴露了一定的问题,值得人们思索和探讨。

二、新农保实施后的跟踪

作为新农保推行试点的江苏镇江地区的扬中市,近儿年来,通过农民创业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土地转移等实践,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多年实现两位数增长,从2008年开始顺利突破万元大关,列全省第8位。该市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始于1992年8月《扬中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出台并实施。最初实施对象为农村户口人员,包括农民,乡镇招聘干部、企事业职工,民办教师等。保费设不同档次,可按月或年度缴纳,保险待遇根据缴费档次确定。这是一种“个人储蓄式保险”的农保方式。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这种农保政策己不适应形势。2004年,扬中市改革老农保政策,建立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始步入健康发展轨道。2006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扬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开始实施“万人保障”战略(即:扩大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5年内每年新增参保农民1万人),进一步修订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在镇江率先建立了以财政投入、集体扶助、个人出资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具体做法是:政府对参保农民个人缴费予以补贴。镇、村企业农民工由用人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5. 4%,市、镇两级财政各补贴0. 3%;非镇村企业职工(纯农居民),个人缴纳11. 1%,市、镇两级财政各补贴0. 45%。鼓励镇村企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市、镇两级财政各按上年农民纯收入0. 36%予以补贴。

2009年初为了进一步落实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政策,采取了多种改进措施,确保了“万人保障”目标的顺利完成,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据统计,2009年1-12月农村养老保险新增参保6471人。截止12月底,累计参保90430人,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由2008年的80. 5%上升到2009年的85. 7%,征收保险费由2008年的4500万元上升到2009年的5700万元,农保基金累计结余由2008年的1. 33亿元上升到2009年的1. 7亿元,2009年共2267名人员领取养老金434万元全部实现了社会化发放。主要措施如下:

(一)增加财政补贴。经过多方努力,该市将纯农民财政补贴比例由原来缴费额的7. 5%提高至20%,并对过去未正常缴费人员继续按原标准享受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截止时间也由原来规定的每年9月30日延长至每年12月31日,最大范围地保证参保人员的利益不受损失。

(二)提高养老待遇。近两年,农保领取人员每年以300-400人速度递增,但农保领取水平增长缓慢,待遇偏低,再加上企业离退休人员连年调资,调资幅度高的接近农保领取水平,鉴于此,该市及时作出调整,改人均增资45元/月,最低不低于160元/人.月,近千人因此受益。

(三)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随着经济的块数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市的征地规模不断扩大,人均耕地不断减少,失地农民的人数逐年增多,也逐渐成为社会矛盾的一个焦点。为了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该市及时制定实施方案,采取了四项保障措施,即:

1.《扬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一从基本生活保障(每人每月最高可领取280元)和社保补贴(企业养老补贴为10800元,农村养老补贴为5400元)两个方面给予被征地农民财政补贴。

2.《西来桥铁本项目征地人员生活保障方案》一对全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铁本项目征地人员全部落实一次性补贴(最高可达到15300元)。

3.《扬中市历史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一对达到养老年龄的历史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每月可达到120元),对参加企保和农保的历史被征地农民分别给予累计补贴(分别为4500元和6300元),该项工作在江苏省和镇江市位于前列。

4.《扬中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一每年落实2000万元财政补贴,对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发放50元养老补贴。

以上这些措施实施,及时地解决了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

三、新农保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缴费水平偏高而财政补贴相对较少。以扬中为例,近几年,该市农村人均收入连续上调,年增长14%左右,但同时农保缴费金额也大幅度增加,目前人均缴费己达1200余元,造成一部分农民无力缴纳农保费用。而同时目前该市财政补贴比例占缴费额的20%,且补缴无补贴,与其他先进地区相比,补贴金额明显不足,对农民吸引力不够,许多大龄人员和贫困农户想参保而无力参保。

2.续缴保费困难。目前新农保实施中保费基本都是由镇、村负责征收,工作量大,手段相对落后。有些村片面完成扩面人数,不重视正常保费的征收,导致一些企业和农户未能及时缴费,影响了他们的切身利益。 3.未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以扬中为例,农村基本养老金连续3年大幅增资,受到广大参保人员的普遍欢迎。但调整养老金的出发点基本是不低于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扬中2009年下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将调整至250月/人.月,农村养老金如何调整和怎样调整又面临了难题。

4.养老金保值增值困难。目前,养老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是购买国债及存银行。在目前银行低利息时期,养老基金保值困难,增值更无从谈起。以县为单位的基金管理模式在技术层面上也难以使基金保值增值。

四、完善地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

从扬中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践工作及暴露出来的问题分析,若想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全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新农保政策还需进一步完善。

(一)建立财政投入机制,逐步增加财政投入。首先,政府对收入水平不同地区的农民补贴水平应有所区别;其次,在新型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措中,应坚持政府财政与农民共同出资,并由财政投入为主渠道,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此外,要制定优惠政策,对生活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补贴。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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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4)02010809

一、概 述

供水、燃气、供热、城市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关系国计民生,大部分都具有社会公益性和自然垄断性,传统上都由国家垄断经营。从20世纪80年代,很多国家逐渐开始以市场化和放松规制为主题的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此后,我国也开始启动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一般都要求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通过价格信号引导,利用市场机制获得可持续发展能力。由于过去我国公用事业产品普遍定价过低,因此市场化导向的改革将伴随着价格的提高。而这必将给部分利益相关者(特别是贫困消费者)带来不利影响。世界银行认为,每个消费者有获得电力、电信和供水等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的权利,这是人的基本权利[1]。对于我国部分农村地区以及社会低收入消费者来说,目前尚未享受到上述基本服务(如大部分农村地区和部分城市郊区的自来水和管道燃气供应),已经成为社会不和谐的潜在风险[2]。而市场化导向改革将带来的价格上涨,也必将加剧我国消费者在获得公用事业产品方面的差距,影响社会和谐发展[3]。

目前我国在公用事业价格补贴方面尚未形成科学合理的补贴机制,而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仅缺乏科学统筹规划,实际操作中也面临很多困难。而且,还存在补贴对象模糊不清,亏损企业成本绩效不透明和补贴效果缺乏考核等诸多问题[4]。

二、我国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目的的重新界定

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使企业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通过提高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来促进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5]。由于目前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的滞后,价格仍然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企业承担了过多的社会公益性成本,因此企业无法通过价格来收回成本,更无法获得盈利。为了解决这种状况,必须继续深化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改革的方向一是逐渐提高城市公用事业的价格水平,使得价格逐渐能够弥补成本,促进城市公用事业经济效率提高和促进社会公众对城市公用事业的节约;二是通过财政补贴弥补价格改革对社会公众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对贫困消费者的影响。因此,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弥补企业的社会公益性成本

城市公用事业现阶段仍是通过低价方式,让企业承担社会公益性成本。因此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的目的就是弥补企业的社会公益性成本。这种公益性成本是企业提供城市公用事业的直接运营成本,如图1所示。

图1 社会公益性产品亏损补贴

在图1中,AC为平均成本,MC是边际成本。企业为了收回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必须按照平均成本定价(AD)。但由于AD水平的价格太高,不利于社会公益性产品的社会配置。为了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政府要求企业按照边际成本定价(BC)。此时,会给企业带来面积为ABCD的亏损,使企业的经营不能持续。因此,可以通过边际成本定价来达到帐累托最优,同时,通过财政补贴补偿企业的公益性亏损ABCD。当然,财政补贴也要避免为企业的效率低下买单,要通过成本核算和监督、产出激励以及质量监控等方式,促进企业效率提高。

(二)促进社会公平

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会对消费者(包括现有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特别是贫困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6]。由于作为生活必需品的城市公用事业价格上升,消费者的支出会增加,负担加重。如果城市公用事业支出占消费者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太高,会降低消费者在食品、住房和医疗等方面的开支,降低其生活质量,造成比较严重的社会公平问题[7]。近年来我国城市公用事业价格上涨的幅度远快于居民收入增长幅度,已经造成居民消费支出的负担加大。见下表1。

表12001—2006年城市部分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指数(单位:%)[7]

来源:根据北京统计年鉴2006-2010的有关数据计算。

从表3北京市的数据看,虽然全市平均支出水平约占中消费支出的比例逐年下降,但是对于社会最低收入的20%的消费者而言,这一比例却占到了41—46%之间,已经接近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可负担性5%的标准。而且,根据计算,居民水电开支平均金额为4277—4951元之间。对于北京市城市低保户来说,其水电支出约为102—133%之间,已经远远高于5%的可负担性标准。

在目前我国的经济条件下,首先是发展问题,要解决短缺约束,因此往往是企业起主导作用。这种改革状况实际上使得企业的利益在改革中优先于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尽管以企业发展优先的做法对整体社会福利没有影响,但是却造成社会分配的不公平问题,容易激起广大消费者的不满。深化城市公用事业改革,公平和效率应是同一个目标的两个侧面。因此,要通过有效监管和财政补贴来防止公用事业改革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消极影响,促进社会公平。

(三)纠正市场缺陷,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由于城市公用事业广泛存在的自然垄断性和社会公益性,在价格受到管制的时候,市场不会主动提供社会必需的产品和服务,或者是提供的数量远低于社会最优的产出水平。由于这种市场缺陷(Market Failure)的存在,需要政府进行干预。政府的干预有两种方式:一是对生产者进行补贴,二是对消费者进行补贴。这两种干预和补贴分别如图2和图3所示。

对城市公用事业进行干预和采取补贴措施体现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有助于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社会贫困问题。因为贫穷消费者如果无法负担生活所必需的城市公用事业和服务的话,将会降低其生活质量,陷入贫困的恶性循环。

(四)深化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需要

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是一场深刻的社会经济变革。过去,对于效率的追求使得人们忽略了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社会影响。由于未充分顾及消费者和民众的利益,往往出现市场化改革后,生产率及效益提高,企业所有者和投资人获得很高的回报,但是普通民众和消费者受损。研究发现,对一般大众来说,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常常是社会不公平迅速加剧的根本原因之一[9]。因此为了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在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必须采取补贴等相关措施弥补改革对社会的不利影响,在改革方案中反映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五)促进城市公用事业发展,提高覆盖率

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尽管近年来发展很快,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目前城市公用事业水平仍然不能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表现为供水等公用事业覆盖率较低、投资缺乏、部分城市和农村居民仍然无法获得基本的公用事业和服务等。因此,通过科学合理的财政补贴机制,可以促进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提高城市公用事业的覆盖率,解决城市公用事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作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三、城市公用事业补贴方法

受制于改革进程,以及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水平,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方法如表1所示。在实践中,应该是有选择地将多种方法结合起来一起采用。

(一)供给(企业)补贴方法

1补贴对象的确定

城市公用事业价格补贴对象应以是否执行低价政策及其与此相关的公益职能为约束条件,从而划清企业的公益性、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在城市公用事业具有多个环节的情况下,比如能源和电力,一般也要分析补贴到底给予哪个环节的企业。是给予能源生产企业还是配送和零售企业?还是使用的能源直接为社会服务的企业?一般而言,补贴是要弥补企业社会公益职能而发生的亏损,因此要给予最直接相关的企业。也就是说,要给予最接近社会公益消费者的企业。至于其他环节企业,应该通过价格的调整来弥补成本,获得可持续发展。当然,如果其他环节企业因为国家政策的规定而无法按照市场机制调整,也应该获得相应的补贴[10]。

2补贴数额的确定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文献整理。

4补贴的监督和评价

首先,建立专业人员监督制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或派监督专员进入企业,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其次,建立现行价格和企业成本费用监测制度。及时搜集汇总市场价格、居民收入和企业劳动生产率动态信息,测算对企业成本费用变动的影响,为调整合理价格、现行价格以及补贴标准提供依据。最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全面推行城市公用事业提供企业定价成本和收益指标的社会定期制度,向社会公布城市公用事业质量标准,建立城市公用事业质量考核指标,吸纳公众参与对其质量的考核。

5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

两部收费根据入门费和单价的不同组合,为消费者提供不同的选择,鼓励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状况选择最适合的组合。对消费量较低的用户来说,选择类似于TT1的组合可能是比较合意,因为尽管单价较高,但入门费很低,所以每月消费费用比较低。但是对于每月消费量很大的用户来说,TT2是更合意的选择,因为尽管入门费用较高,但是较低的单价,加上较大的消费量一起“摊薄”了这部分固定费用,因而总体费用较低。两部收费也为消费者提供了自选择的机会,可以间接地实现对于低收入用户的消费补贴。

(5)接入费(Connection Charge)。是指对新的城市公用事业用户提供网络连接(从而可以传输产品和服务)时所收取的一次性或者年度的费用。接入费的收取在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事业定价中比较普遍。很多国家在公共供水价格结构中都包含接入费[11]。此外,当与公共事业有关的公共基础设施进行扩建时,也会征收一定的一次性增容费。在利用接入费补贴贫困消费者时,可以采取低价或者免费接入的方式。接入补贴是一次性的补贴,而其他的价格补贴往往需要连续的现金流,因此产生相应政府经常性开支和资源性企业的损失。

2非价格补贴

非价格补贴方法主要包括现金补贴、免费供应等。其中,现金补贴是对于特定消费群体发放一定数量的现金,使得其可以获得满足生活需要的城市公用事业;而免费供应则对特定用户免费提供生活必需的城市公用事业,如供水。这类补贴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合格的受益对象。一般是根据家庭可支配收入来确定需要补贴的用户,如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或享受低保的家庭。

3需求补贴应注意的问题

在使用需求补贴时,必须注意带来的不利影响。价格补贴,特别是低价补贴可能会带来难以预料的负面影响。一方面,由于我国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城市公用事业曾长期被无偿调拨使用,不合理的城市公用事业定价方法导致了城市公用事业市场价格的严重扭曲。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公用事业长期实行远低于成本水平的价格政策,加剧了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并且造成技术革新行为出现方向性偏差,所形成的格局就是长期以来以不断扩张的资源供给满足用户需求的不断增加,大量的社会资源投入到低成本开辟新资源供给的研究和实践当中;另一方面,由于低价甚至零价政策缺乏对需求方在节约消费以及提高利用效率方面的鼓励,使得大量的社会资源无法投入到节约资源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市场以及开展各种更高效利用现有资源的行为当中。与此同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大量并且广泛产生的外部性也无法得以正确地内部化,特别是不可持续开发利用资源带来的经济外部性,以及资源开发利用整个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外部性。

在我国宏观的市场经济体制价格改革以及自然资源的价格改革背景之下,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建立起充分体现国家资源稀缺状况,以节约利用、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率、并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定价机制;为此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将会逐步使得价格反映出资源的全部成本,包括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废弃物处理和其他与环境相关的成本,促进资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真正实现企业化运行,推动全社会节约利用和高效利用。然而对于城市公用事业的用户而言,价格就是最终支付的关联于消费量的全部价格,消费者期望的是保证服务、安全以及符合质量标准条件下的可以负担并且较为稳定的低价格。而对城市公用事业供给方而言,价格的目标则是在回收全部成本的同时,尽可能获取持续、稳定、长期、合理的投资收益。最终城市公用事业价格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就是上述三方利益目标在一种博弈中寻求均衡的过程。因此,在使用价格补贴时,我们要注意达到以下目标:

公平性和平等性原则:城市公用事业价格的制定要使得各个收入阶层的人都有能力承担生活必需品的费用,并且注意城市公用事业和服务定价对社会收入分配的影响。

资源高效配置原则:资源价格要真正反映资源的经济成本,使得这一稀缺资源能够在不同用户以及不同用途之间进行高效率配置。

成本回收原则:使得用户支付的价格能够补偿对资源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成本,以保证投资回报、维持正常运行并促进可持续开发利用。

可持续发展原则:体现资源这种不可替代资源利用的代际公平,要使得可更新的资源存量和更新能力加以保持,在价格中包含资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成本。

四、对目前我国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改革的建议

(一)短期内采取供给补贴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从长期看要通过需求补贴解决社会公平问题

在目前的改革阶段,城市公用事业面临的主要问题还是解决短缺问题,因此改革要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为中心,财政补贴的选择也要围绕解决短缺问题来进行。由于企业还尚未成为真正的市场经营主体,还需要承担较多社会公益性成本,这部分成本显然需要政府来最终负责。由于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的滞后,企业也无法通过城市公用事业的价格弥补成本并获得持续发展的能力,也需要政府对企业的正常运营维护加以支持和提供保障。因此,在这样的改革背景下,财政补贴思路要侧重于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在财政补贴方法上要选择企业补贴(供给补贴),即通过财政资金补贴企业的社会公益性成本,或是采取其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降低企业的投资和运营成本,逐渐解决困扰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短缺问题。

随着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短缺问题会得到解决,价格改革也会逐渐到位。此时,价格不仅足以弥补企业的成本,并使企业能通过价格获得持续发展的能力,而且价格也应该成为促使企业根据竞争和需求状况来降低成本和提高盈利能力的市场机制信号。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已经能够按照市场机制和规律的要求,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因此,此时的财政补贴政策应该以消费者为中心,侧重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特别是解决贫困消费者的消费问题,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在财政补贴方法的选择上要以消费补贴(需求补贴)为主,采取各种直接或间接方法,解决现有贫困消费者的消费负担,以及那些尚未获得城市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潜在消费者的可得性问题。

(二)控制财政补贴的逆向激励与负面影响

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是政府出于弥补市场失灵和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是对市场机制的一种干预,因此是一种次优选择。但是,在政府改变了市场机制的同时,也会施加额外的激励措施。问题在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政策设计者常常并不了解真实情况,也无法控制具有理性经济人特征的企业和消费者的激励选择。因此补贴机制也可能会诱使企业和消费者做出不同于市场机制下的利益最大化选择,而理性个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可能并不是设计补贴机制所希望出现的结果。补贴的利益相关者的激励与公共政策目标并不一致。例如,考虑政府和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之间的博弈,虽然政府希望企业能够服务于社会和贫困人群,但企业出于盈利的目的,可能没有扩展网络、服务贫困地区和增加产出的经济刺激,补贴能够提供给企业这样的激励吗?企业会不会因此降低了相应的服务质量?在通过财政补贴弥补企业的社会公益性亏损情况下,由于不了解企业成本等相关信息,企业会有激励虚报能够得到补贴的那部分成本信息;在设计为贫困消费者获得的城市公用事业补贴,也可能会成为非贫困消费者努力去获得的目标。因此要防止财政补贴的逆向激励,防止出现“好心没办成好事”。因此在设计补贴政策的时候,必须考虑到逆向激励的存在。特别当补贴是由私营企业实施的时候,必须加强管制和监督,这对于减轻潜在的逆向激励,提供符合一定质量水平的产品非常关键。

同时,由于补贴降低了消费者获得城市公用事业的成本,如果机制设计不当,也会造成消费者的过度消费,不利于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补贴还会造成财政压力增加、扭曲企业激励等负面影响,这些在设计补贴时必须注意。

(三)财政补贴机制应该规范、透明,具有可预见性

财政补贴机制应该规范化,应该通过专门的法规界定财政补贴的目的、补贴资金的来源以及补贴程序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尽量避免补贴管理和操作中的随意性。

从管理的角度看,在其他方面不变的情况下,财政补贴管理工作和控制程序应该尽量简化以最小化管理、监督和执行成本。同时,也应该降低受益者申请所花费的时间,降低理解和填写申请表格以及参与补贴计划的时间成本。

财政补贴的透明是指补贴计划受益对象的资格标准、执行和管理补贴过程的透明程度。补贴的透明应该通过以下几个问题来定性:补贴资金在各地区分配的规则是怎样的?地方政府如何识别受益者并且进行挑选?有明确的补贴合格标准吗?补贴分配的责任是明确定义的吗?补贴是由独立机构管理的吗?补贴程序和结果是不是为公众所知?等。只要回答了上述问题,基本可以为补贴的透明确立一个基本的框架,将补贴的过程和结果置于阳光之下,有利于杜绝补贴过程中的腐败和扭曲。

另外,财政补贴计划的确定和执行机制也应给所有利益相关者提供稳定的预期和可预见性。这包括要尽早将补贴的目的和原则公之于众,补贴的程序和管理机构等信息应该方便获得、补贴申请应该便于操作、补贴结果应该便于查询等。一旦确立了受益对象的资格标准和程序,潜在的参与人将能自动预测自己获得补贴的可能性和补贴数额,从而杜绝补贴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腐败现象。

(四)深化城市公用事业价格体制改革

城市公用事业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最大限度地运用市场机制。同时,对不能或不能完全由市场决定其价格的某些垄断性、基础性的资源产品,政府的价格管制要形成反映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能够及时灵活调整、透明度高的机制,以尽可能地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减少或防止资源价格的扭曲。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最重要的作用机制。只有合适的价格才能正确反映供给和需求,才能正确调动资源流向最需要的地方,从而保证资源最大限度的合理使用。

从改革的方向看,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最终应形成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价格形成机制,政府应摈弃行政性干预和管理价格的方式,主要通过制定相关的税费政策和监管手段等进行适度调控,促使价格能够真实反映出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状况。尽管城市公用事业自身具有某些特定的属性,但从长远来看,并不能改变市场机制作为其价格变动基础性调节机制的特征。新型资源产品价格机制的形成,有利于市场价格有效地刺激企业经营者加强管理、改进技术和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参考文献:

[1] Angel-Urdinola, D,Wodon,Q Do Utility Subsidies Reach the Poor? Framework and Evidence for Cape Verde, Sao Tome, and Rwanda[J] Economics Bulletin, 2007,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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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柳萍关于完善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机制的研究——以浙江省为例[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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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Foster, V, Yepes,T Is Cost Recovery a Feasible Objective for Water and Electricity? Finance, Private Sector, and Infrastructure Department, Latin America and the Caribbean Region[R] Washington, DC:The World Bank,2005

[6] Fankhausera,S,Tepicb,S Can Poor Consumers Pay for Energy and Water? An Affordability Analysis for Transition Countries[J] Energy Policy,2007,35(2):1038-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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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Katharina,G,Popov,A,Pushak,N Does Private Sector Participation Improve Performance in Electricity and Water Distribution?[R] Washington, DC:Trends and Policy Options No6, The World Bank, 2009

[10] Komives, K, Foster, V,Halpern,J,Wodon,Q Water, Electricity, and the Poor: Who Benefits from Utility Subsidies?[R]Washington, DC:The World Bank, 2005

篇(8)

200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俗称为“新农保”。“新农保”采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框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的。《指导意见》指出,2009年,“新农保”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指导意见》颁布一年多来,各个试点地区如火如荼地开展试点工作。2010年,国务院又批准了一批“新农保”试点地区,要求“新农保”试点覆盖面扩大到全国23%的县(市、区、旗)。随着我国社会结构发生的重大变化(主要有少子化带来的对传统家庭养老的冲击,2035年左右到来的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主要有失地农民的增多和巨量的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同时,对改善心理预期,促进消费,拉动内需也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一、基础养老金替代率比较低

《指导意见》中指出,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这一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的养老模式在结构上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同,实现了形式上的统一,但是替代率远低于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新农保”中基础养老金55元由国家财政全部负担,其在整个养老待遇的结构比例中还是较大的,是制度最大的亮点,也是吸引农村居民参保的重要方面。但是,从替代率角度看,55元的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较低。根据国家统计局的《2008年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而“新农保”中每年660元的个人基础养老金补贴占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例为13.86%,远远低于当前我国城镇职工基础养老保险不低于20%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因此,在“保基本、广覆盖”的基本原则下,也应考虑适时调整“新农保”养老金的替代率。

二、个人缴费意愿不高且存在逆向选择

这里的个人意愿差异既有年龄因素也有缴费金额因素,在自愿性保险中一般会存在逆向选择的问题。同样,“新农保”也存在着逆选择,参保人员更倾向于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较低的费率、较短的投保年限投保,以便相对于自己缴费来说获得更多的基础养老金,即投保人沿着对自己有利而不是对举办者有利的方式去投保。尽管制度设计的总体思路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但基础养老金并不与自己缴费成正比。在“新农保”试点中,呈现出个人缴费意愿不高与逆向选择并存的现象,首先是中青年的参保意愿不足,45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参保者较多,其他年龄段的人则只要有可能就倾向于不参保,即使参保也多选择最低档次即每年100元的缴费。笔者认为,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农村居民存在短视,不过多考虑未来生活的状况,只要缴够年限,老年有养老金拿即可。另一方面“新农保”中缴费档次及补贴制度的局限性。《指导意见》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可见,在制度设计时,国家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但是,纵观各地的“新农保”试点,这一政策规定还只是停留在文件上,具体的实施方案还没有出台。因此,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把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鼓励”落到实处。另外,30元与最低缴费档次100元比较,相差3倍多,是其30%的金额;与最高档次500元相比,相差近17倍,是其6%的金额。如果地方政府不实行梯度型财政补贴,农村居民更愿意参加100元的缴费档次,以获得相对较高的地方财政补贴。此外,最低每年30元的地方财政补贴对于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将不会形成吸引力。作为“新农保”一项激励制度,政府对农村居民个人账户实行多缴多补,这一规定满足了保险中“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逻辑上满足“激励机制”理论。但这一规定忽略了农村居民中经济困难的群体,多缴多补,对于无力缴费的农民是不公平的,不同档次缴费标准下替代率存在固定的比例关系,选择最高档缴费标准时的替代率水平是选择最低档缴费标准的4倍。因此,缴费年限相同时,选择高档次缴费标准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待遇水平远远高于选择低档次缴费标准的参保人,不利于弥补贫富差距,发挥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功能。因此,在“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应权衡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特别贫困的家庭适当照顾,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情况。设定适当的缴费档次与补贴额度。可考虑增加国家和地方政府补贴,以更好地保障广大农民的日常生活。

三、“新农保”责任分担结构不利于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转移

《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即“新农保”制度的责任主体为个人、集体和国家,但考虑到我国很多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集体经济实力有限的现状,“新农保”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参保者个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企业和个人,企业和个人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为参保者缴纳养老保险费方面,国家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以及基础养老金调整等方面。二者制度责任分担结构有差异,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设置了障碍,既不利于在城市打工的青年农民参保,也不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笔者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尽快制定“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使其二者能够顺利相互转接,实现居民利益最大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四、参保捆绑模式的弊端

“新农保”制度中,对于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种方式虽然能提高中青年的参保率,提高社会的养老意识。但这一“捆绑”模式带来种种弊瑞:首先,“新农保”是自愿参加的制度,而第一代老人的养老金收入以第二代的参保为前提,给“自愿”参保增添了强制意味,不仅制度本身矛盾。也使“新农保”的受欢迎度下降。其次,捆绑式的参保模式也不利于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在我国,有大量的农村年轻劳动力在外地打工、创业,且大多渴望在城市生活,在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没有衔接起来前,将父母的基础养老金资格与子女参保捆绑起来,这种变相的强制性给我国城镇化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

五、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部分不可继承缺乏人性化

《指导意见》中规定,“新农保”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即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的资金,参保人死后,不可继承,参保农村居民个人账户中地方财政补贴的部分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属于政府所有。这与个人账户资产私有性特征是矛盾的,缺乏人性化,也会降低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转换。笔者建议,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的部分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或者采取分类实施的办法,正确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即根据参保者缴费年限的多少给予相应的补贴和延伸福利。如参保者在未领取养老金之前死亡,可以分为参保5年内、5~10年、10~15年、15年以上四个档次给予部分的补贴或者发放相应丧葬补助金的方法。对于正在领取养老金的参保者死亡的情况,若账户仍有余额,也可以根据其余额领取年份的多少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发放相应的丧葬补助金,让参保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实际享受其实惠。

六、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问题

篇(9)

一、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基本内容

价格补贴是指国家或社会集团向某种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消费者无偿支付补贴金,以维持一定价格水平的措施。其实质是对这些生产经营者或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损失所作的补偿。传统价格补贴是以定额定量的方式进行,其缺乏对物价的弹性,不能随物价变化进行调整,而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将补贴数额与物价变动相挂钩,具有实效性和灵活性,产生了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其主要实施内容如下:

(1)启动条件方面:各地依价格指数涨幅自主确定

(2)补贴对象方面:四类基本人群全部覆盖

(3)补贴标准方面:不低于物价上涨的实际影响

二、联动机制的主要研究内容

(一)主要研究内容

1.剖析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环境,解读中央颁布的指导政策,分析各地方政府试行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1)了解我国当前经济运行形式,分析当前物价上涨的原因,调查百姓对物价上持续上涨的看法和应对措施。

(2)了解中央政府对物价持续上涨这一问题做出的解读、指导性意见建议、实施的政策措施,从理论方面(财政学理论、经济学理论等)具体解读地方政府的试行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掌握价格补贴对象的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

(1)确定补贴政策惠及人群范围及确定惠及人群的划分标准、主要参考数据。

(2)了解关键数据(如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依据、意义。

(3)调查了解低收入群体的消费支出结构。

(4)调查了解民众对于物价上涨对自己生活影响的意见。

(5)调查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的重大影响,重点调查消费支出结构的比例变化和边际消费的变化。

3.走访市政府相关部门、深入基层各区县政府,全程调查财政补贴发放环节

(1)从统计局处获得对市低收入群体的家庭生活情况调查编制的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并了解数据调查统计方法及流程,确认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2)结合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核查市发改委是否及时有效的报请政府启动或停止实施联动机制。确认政策启动的时效性以及补贴发放比例是否按照调查统计数据结果进行浮动补贴。

(3)在市财政局处获取城乡低保人数等基础数据,并追踪价格补贴的发放工作,了解具体发放流程,确认补贴发放比例是否按照调查统计数据结果进行浮动补贴以及补贴资金的划拨是否及时足量到位。

(4)走访各区县政府,对本区域的价格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核查,调查具体发放方式、居民领取办法,了解基层政府是否切实执行财政补贴的发放工作。

4.走访获补贴居民和未获补贴居民,将两者情况进行对比,了解居民对政策的效果评价

(1)走访对象为有获得补贴资格但是未去领取补贴的居民和刚好不具备领取资格的居民群众:调查了解居民有获取补贴资格但是未去领取补贴的具体原因,为政策的进一步改进提高提供建议;走访刚好不符合条件的居民,调查他们的生活现状,获取他们对于补贴政策适用人群划分标准的看法。

(2)政策实施后,将刚好符合条件领取补贴的居民和刚不符合条件而不能领取的居民生活状况相对比,分析政策的效用,看补贴发放的范围划分是否达到效用最大化、能够覆盖绝大部分需要群众。

三、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研究目的及意义

(一)研究目的

1.了解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政策及其作用机理;

2.了解该机制是怎样缓解物价上涨对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影响程度及方式,探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建立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作用机制;

3.通过对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作用发挥过程的观摩,了解政府执行该政策的行政效率;

4.通过了解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具体实施过程和效果的分析,提出完善财政补贴制度,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的系列建议。

(二)研究意义

1.现实意义

(1)通过跟踪该政策实施过程,解释为何该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对于保障我国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我国社会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在政策试行的一年中,跟踪调查政策的实施情况,为政府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提供相关信息,以利于政府进一步完善政策性价格补贴机制,以提高城镇居民福利水平;

(3)通过详细跟踪政策实施过程,考察政府绩效,落实地方政府问责制,以期提高财政资金的支出效益;

(4)结合财政学中社会保障、价格补贴等知识,对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进行实践分析,更好的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提高专业素养及调查研究、论文写作能力。

2.理论意义

(1)对社会保障中价格补贴方式进行补充;

(2)研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是否为有效的价格补贴长效机制,以此为依据完善价格补贴机制理论;

(3)对完善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率提供参考意见。

综上所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是一个新的机制,目前国内外的相关研究较少。此次研究关注低收入群体是否获得价格补贴及价格补贴是否有效缓解了物价上涨对其基本生活的影响,关注政府发放价格补贴的行政效率。我们以创新的视野和角度去探讨国家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问题,以期有效补充相关学术内容,为此政策的实施提供更完善的建议。

参考文献

[1]王素洁.对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思考:以江苏省为例[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1.

篇(10)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并于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2007年6月宝鸡市政府出台了《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率先在全国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自试点以来,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宝鸡市推行的新农保筹资模式还被写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成为国家出台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的“蓝本”。如何在试点阶段开展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积累先进经验,总结问题,不断改进,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老年农民基本生活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稳定都具重要意义。

一、宝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成功经验

宝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为基础,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救助等政策为补充,养老补贴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一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它从满足当前农民群众最直接、最迫切、最现实的养老需求人手,结合本地实际,提供相应的制度供给,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进一步推广积累了成功经验。

(一)因地制宜,建立适应当地发展水平的新型农村养老模式

宝鸡市农业人口279万,位于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都相对落后,地方财政收人也相对薄弱,农民生活水平普遍不高,传统的养老观念在广大农村地区仍占据主导地位。由于地处山区,耕地较少,土地保障功能正逐渐弱化,出外打工成为许多农村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因此,留守农村老人的生活不确定性也随之增加,对于养老的社会保障需求也愈发强烈。从供给角度来看,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系统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供需矛盾尤为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宝鸡市“敢为天下先”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发展水平,建立起财政负担得起,农民承受得起、接受得了,并且适应农民群众心理特点的“个人账户十基础养老金”的养老保险模式。并实行“捆绑式”缴费,对于弘扬我国千百年以来的传统文化美德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加大投入,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实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科学发展观对于政府管理理念和职能转变,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新要求。宝鸡新型农场社会养老保险在筹资模式上的创新正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鲜明体现。从财政支出角度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投人是“新农保”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这种制度安排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参保积极性。通过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宝鸡模式”不仅在陕西树立了典型,也为全国农村养老保险积累了经验。

(三)加强领导,确保制度顺利实施

好的制度更需要好的基层落实,政策执行地好,才能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在宝鸡,“新农保”的推行得到了市领导的高度重视,专门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各试点县(区)分别制定关于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各试点县(区)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标任务书,各乡镇政府又与各村签订责任书,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村组,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健全组织,配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对于农保工作人员建立奖惩和激励机制,强化监督考核,以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宝鸡市在“新农保”制度推广方面的具体做法也值得借鉴和学习。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实地调研,我们发现宝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试点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这其中既有制度设计层面上的,也有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一)制度设计层面

1、筹资模式中“集体补助”功效缺失。宝鸡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于宝鸡地处欠发达地区,各县(区)之间经济水平存在差异,农村集体经济并不发达,绝大多数农村并无相应的集体经济来源,没有能力去为本村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通过调研我们发现,目前试点地区集体补助部分不足10%。因此,筹资模式中“集体补助”这一部分在某种程度上效用不明显,并未对农民保费的筹集起到真正切实的作用,即使少数农村有集体经济来源,在制度设计中也没有明确的激励约束机制。

2、缴费标准较高,将少部分农村贫困人口排除在新农保体系之外。广覆盖性和普惠性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宝鸡市新农保的缴费标准是按上年度本县(区)农民人均收人的5%一30%来进行缴纳的。农民收人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而用于家庭成员看病、子女上学等开支又较多,部分农民收人水平处于本县(区)农民人均纯收人水平之下。由于宝鸡新农保实行捆绑制缴费,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大都实行按年缴费的方式,即一次性缴够1年的保费,如果家庭适龄参保人口较多,即使依照最低限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仍有不少贫困家庭存在困难,这样就会造成将贫困人口排除在外的状况,导致部分适龄人员无力参保,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人不能领取养老补贴。

3、制度衔接尚不完善。我国当前处于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农民流动性较大,农民角色也在不断变换,宝鸡市新农保虽然在制度设计上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留有接口,但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制度具体衔接办法,目前尚未出台。此外,宝鸡新农保实行的是县级统筹,这就为新农保在各县、全省乃至全国其他地方转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政策的可持续性。

4、18一44周岁农民参保积极性相对不高。通过调研我们发现,18-44周岁这个年龄区间的人群参保积极性相对不高。一是制度规定,只要缴满巧年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部分群众认为从18岁开始缴纳保费,还太早,时间过长。二是这一年龄区间人群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角色转换的可能性较大,由于目前各种制度衔接机制尚未完全建立,部分农民对这一政策还处于观望期。三是农民受认识水平和现实主义思想的影响,比较注重眼前既得利益,过早的缴纳养老保险从观念上还接受不了。四是对于政策是否能够落实到位,可持续性怎样,部分群众还心存疑虑。

(二)政策执行层面

1、市、县两级财政压力大。增加财政补贴是宝鸡新农保的亮点,但也给当地市、县两级财政带了一定压力。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宝鸡市财政收支矛盾比较尖锐。目前市县财政新增财力的60%以上已用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解决民生问题方面,若再加大投人,困难较大。如凤县仅2008年下半年,对于新农保的财政支出就占到全县年财政收人的4%,压力较大。如果新农保全面推广,将会面临很大的资金缺口。若是财政补贴资金保证不了,则会影响制度的稳定运行及可持续性。

2、农保经办机构人员配备不够、经费不足。在部分试点县,农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不够,不少工作人员身兼数职,还有一部分工作人员属于外聘,随时存在人员流失风险。在村一级的专门工作人员也落实不到位,对于工作的开展造成一定障碍。此外,新农保处于试点阶段,工作量大,部分县位于山区,运行成本也比较高,目前存在新农保工作经费不足是基层试点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3、基金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宝鸡新农保实行县级统筹,而县一级基金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有限,对于基金的保值增值管理也存在一定难度。此外,如何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形势,规范管理基金、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需进一步考虑。 三、进一步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及迫议

(一)制度设计仍需完善

1、在原有制度基础上探索建立多层次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是制约农村社会保险发展的核心因素,宝鸡市存在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针对筹资模式中“集体补助”功效缺失的问题,一是应遵循地区差异性原则,进一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地区细分,建立起多层次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严峻,大量农民工返乡的情况下,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创办集体经济,一方面可以帮助农民增收创收,另一方面可以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对于有条件进行集体补助的少数村落,可以给予一定的免税激励,同时也要明确规定补助比例,从而使集体补助这一块资金落到实处。

2、增加缴费标准弹性,降低门槛,使政策更具普惠性。现有的年缴费标准是按县(区)上年农民年均纯收人的5%一30%缴纳,为了把少数贫困人口也纳人“新农保”,一方面可把缴费下限降低到4%,将缴费区间调整为4%一30%。另一方面,缴费方式上严格按照《试行办法》进行,可按月、季、年缴费,有条件的一次交清。在实际操作中,几乎所有试点地区都实行一年一次交清的方式,对于家境贫困,又多子的家庭来说,还存在困难。所以,在缴费方式的选择,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而不是一味追求完成任务。这样,一可以增加“新农保”的覆盖性,二可以体现公平性。此外,要健全信息传递机制和监督机构,建立可以让农民群众正确、顺利传达信息的渠道。

3、尽快完善制度衔接机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起城乡一体、各制度之间可衔接,不同区域之间可转移的社会保障体系。针对宝鸡社保体系建设情况,从己留接口除非,率先探索建立新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4、加大激励力度,调动18一44周岁农民参保积极性。针对18一44周岁农民参保积极不高的情况,可适当加大激励力度。在农民缴够巧年的基础上实行每多缴一年多增加2元财政补贴的办法,同时实行根据不同缴费比例,增加财政补贴标准的办法,如按20%比例缴纳保费,则每年“进口”补贴调整为40元,按30%的比例缴费,每年“进口”补贴调整为50元。另一方面,可从宣传上人手,从认识程度上提高,培养农民群众及早投保的意识,也可在学校专门设置相关的课程或讲座。

(二)建议构建中央、地方两级财政补贴分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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