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7 16: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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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论文

篇(1)

二、煤炭业营销方面存在的问题

1.企业粗犷式发展

近些年,山西的煤炭企业为了加大自身销量,不断扩张规模,而忽略煤炭质量。并且整个山西市场产品种类较为单调,只是单纯跟随市场而走,并没有发挥自身资源和设备的优势。对于产品来说,由于煤炭是有限资源,为了生产更多的煤炭,质量存在掺假现象。而且山西整个煤炭市场销售渠道比较混乱,有直销也有中间商营销,有时直销商与中间商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会产生恶性竞争。

2.信息化程度不足

首先是产品线上销售方面也就是电子商务方面的不足。对于几家大型煤炭销售公司来说,他们的还有一部分产品在线上销售,但是对于中小型公司来说,线上销售的公司不多,在一些销售平台,少见到这些大型煤炭公司的身影。其次,是企业销售量的决定不是根据全国行业整体销售水平等具体数据分析得出,而是根据管理者在行业中的经验得出。最后,在其他信息管理方面,山西的公司没有一个专门负责业务、销售以及售前和售后服务的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来监督产品销售的每个过程。

三、营销策略的改进

1.建立信息系统

建立在业务方面、产品销售方面以及客户管理方面的信息系统,并且将三个系统连接起来,实现信息的相互利用,使企业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使收益达到最大化。业务方面包括产品信息的查询,企业设备、技术方面的咨询、订单状态查询以及当前世界和国内煤炭市场的实时资讯,使企业把握第一手资料。产品销售方面是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或者自己建立销售平台,向客户展示不同种类的产品。客户管理方面是存储客户信息,了解客户需求,利用系统实现客户关系管理,加强客户忠诚度,并且利用大数据发现自己的潜在客户。

2.注重品牌营销

山西的煤炭公司销售煤炭,在全国市场上,虽然产量大,但煤炭精度却很一般,没有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笔者认为,各家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优势、特色以及在市场中的地位凸显出自己的品牌。对于大型煤炭企业来说,其在技术、设备等方面有优势,就应该利用自身优势对煤炭进行深加工处理,做精煤,突破当前的现状,并且客户相对于集中在大客户身上。对于中小型煤炭企业来说,应当将提高加工煤炭的质量,目标客户集中在中小客户上,使得自己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篇(2)

我国农业保险是在近二十几年的时间内才逐步发展起来的的,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与城市保险市场相比,尤其是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村对保险的需求相比,农村保险的发展速度却非常缓慢,远远不能满足“三农”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社会的发展。目前,农村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1农村保险种类单一

无论是从保险公司数量还是从农业保险品种上来说,目前的农业保险都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与城镇居民不同,通常农民将财产保险放在第一位,而将人的身体的保险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险公司在险种开发上基本上是以自我为中心设计保险产品,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费率、可保范围、缴费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变、不可选择的,缺乏灵活性,抗风险能力也就较弱,尤其是专为农村设计的险种少,针对性不强。

1.2保险费用标准过高

由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作物的损失率和养殖物的死亡率通常较高,农业保险的费率也就通常高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费率,因为只有通过较高的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才能够弥补成本甚至盈利。但是对于广大农民而言,这样的保险费率使得他们很难承受,再加上大部分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所以很多农民普遍认为买保险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因此,当灾害来临的时候,受到损失的农业经济无法得到足够的农业保险的补偿,影响当地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1.3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主体数量少

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从事农村保险有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而专门从事农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能及时进入部分落后的农村开展农村保险业务,使得部分农村的保险业务呈现出相对萎缩的局面。

2拓展农业保险市场的对策

完善的保险市场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主体要素、客体要素、资本要素和生产要素。一个保险市场的发展,不仅需要成熟的保险人,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农业保险业的发展更是如此。因此,拓展农业保险市场除了国家的政策支持外,还要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两方面下足功夫。

2.1培育农业保险市场上的消费者农业保险解决的不仅仅是农业的再生产问题,更主要的是农民的生活问题,这与农村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应把农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障放在一起考虑。对于农民来说,首要的问题是满足他们对于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业保险只能排在较后的位置。当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后,便可以通过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来培育农村保险消费者了,这其中可采用的方法手段很多,例如组织保险知识讲座、挨家挨户讲解等等,让广大农民真正的了解保险、认识保险、购买保险、宣传保险,促成农业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2.2适时创新险种

农业保险在原则上要做到低保费、低保障、责任宽,农民易于接受,因此保险公司应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对原有险种进行技术改造,重点开发一些收费低、保额低、责任宽的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满足农民的需要,还应根据农业保险的分类有针对性的开发相应的险种。对于贫困和富裕地区的农民,也应该针对他们的经济状况和不同需求设计不同的险种。

2.3扶持保险公司发展

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较高,所以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大,所以国家财政和各级政府应该对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给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税收优惠,在鼓励这些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让利部分所得给广大投保户,适当降低农业保险的保费费率,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外,各地应逐步加大金融保险行业的开放步伐,还要积极吸引专业的农村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开展业务。毕竟,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政府应该积极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政策、法律、经济等各个方面给予农业保险的扶持。同时继续推进科技兴农、减负减税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物质层面为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创造条件。

【论文关键词】农业保险;保险公司;险种;保费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指出了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险种单一、保费过高、供给主体少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李霄震.农村保险存在的弊端及建议[J].浙江金融,2007(12)。

篇(3)

寿险公司的成长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创业生存期、品牌经营期和创新发展期,公司高层正确地把握每一个阶段的形势,做出正确的战略决策,是寿险公司能够取得成功的决定性因素。

一、创建期战略:以生存目标为决策核心

“创业生存期”是每一个寿险公司发展历程中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正确认清创业生存期的管理内涵和经营关键,科学而艺术地把握创业生存期的经营重点和经营节奏,是关系公司能否立足的大事。

(一)建立行业视野,为未来的发展夯实基础。决策的第一步是要认清形式,明晰自己的起点,要反复理清自己现在究竟在哪里?要到哪里去?怎样分步骤并有效地实现自己的使命及目标?只有从认识上解决了这些问题,在工作中才会不浮躁,才能够抵挡住外界的短期诱惑,才会在一个更高的、更坚实的平台上稳步发展。同时,要注意到这个阶段的主要使命是为“未来”作铺垫。因此,发展伊始,一定要树立高远的标准,要建立“行业视野”,以行业高标准来布局谋篇,以现代企业管理的根本准则来设计公司经营管理的发展蓝图,从大处和长远发展着眼,从小处着手。

(二)明确发展业务是创业生存期的首要任务。没有一定的业务量,公司就谈不上以后的发展,应该紧紧围绕做大业务量这个核心,充分调动人、财、物等资源建立高效的运营体系。由于是经营初期,各个方面都处于创建阶段,因此,在这一时期,必须有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培育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畏艰难的创业思想,树立“自给自足,丰衣足食”的理念,并以此逐步发展成为公司的文化。

(三)依据发展业务这个主题,从“队伍、架构、制度”三大基本要素出发来构建体系化的管理平台。队伍建设要从公司的“生存、成长、发展”整个过程来考虑。明确什么样的事需要什么样的人来完成?如何实现人才匹配?怎样合理解决当前和未来队伍建设标准的冲突问题?怎样实现“当前”与“未来”发展的对接?未来的人才梯队如何在变革中转轨及搭建?

搭建公司的组织架构要坚持“简便、直接、高效”的原则,每一个部门的人员都应具有“上马为将,下马为兵”的能力,减少中间环节的效率损失和过程效率损失,中高层管理者要直接进行具体的工作操作,实现管理工作的一步到位。

建立规范的管理流程和管理程序制度,确立以制度为共同的行为准则,做到按规章办事,公平的对待每一个员工和每一件事情,避免任何个人的主观臆断,充分调动每一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形成规范的管理格局。

(四)强化队伍塑造。由于寿险业务的特殊性,业务量的稳定增长有赖于一支稳定而有效率的队伍。因此,要努力塑造员工对本公司的“忠诚度”、良好的“职业习惯”和同事之间的“和谐性”。

所谓忠诚度就是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培养员工热爱公司、同舟共济、克服浮躁情绪、发展事业的定力。例如可以通过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与公司发展目标的趋同化过程,稳定一批核心骨干,并通过核心骨干的示范作用带动全员形成健康向上的事业团队。

良好的职业习惯包括职业精神、团结精神、学习精神、主人翁精神,更重要的是良好的执行能力和懂行规能力,能够将工作做到极致,做正确的事、正确地做事、把事做正确。

和谐性就是员工要学会合作、协调、包容,要有宽广的胸怀,具备将工作和生活分开,简单和谐工作的能力。

(五)管理好基本经营单位。创业生存期,一切都处在不稳定状态,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很多,管理流程和管理秩序尚处在不断试验和建立期。作为管理者必须做到下抓两级,直接将管理的触角延伸到经营单元,直接管理。从管理手段看,这一做法似乎违背了层级管理的原则,但在这一时期只有如此,才能克服“人人负责,人人不负责”的散漫状态。可以说,这是创业生存期特殊而有效的管理手段。

(六)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创业生存期,环境至关重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也就是经营“造势”。这一工作做得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将来发展的空间大小。外部环境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参与到当地社会事务之中,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从而与当地政府及监管机构建立良好的关系,取得政府和监管机构的支持,为公司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二是积极协调与同业的关系,倡导行业“共生共荣”的理念,与同业建立良好的关系,得到同业的支持与理解,“化敌为友”。

(七)树立公司的品牌。通过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培养忠诚客户;通过“客户永远是对的”的经营理念,树立公司良好口碑;通过便捷优质的理赔服务,扩大公司的市场影响力;通过让客户享受公司的经营成果,建立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共同利益机制,为公司发展赢得长久的客户。

二、品牌经营期决策:战略转变

经过初期的业务大量发展之后,公司有一定原始积累,经营过程进入了品牌经营阶段,这一阶段不同于“创业生存期”,有了新的特点,公司应及时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新的理念,实行经营决策上的战略转变,重点应在以下六个方面取得突破。

(一)经营格局的规划。经营格局即经营的未来版图。管理者在公司实现业务快速发展、做实公司基础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洞察和判断,确定公司在业务发展、财务经营、资源配置、风险管控、机构建设、品牌文化等方面的经营格局,只有明确了这样的目标,才能做到纲举目张。

(二)打造公司的独特文化。这一时期应将管理制度升华成企业文化,将员工的正确行为习惯升华为全员的行为标准和价值判断标准,用文化来经营公司。文化塑造主要体现在“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四个方面。

在制度文化方面,应根据公司发展的阶段特征,用扬弃的态度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系统梳理,通过变革和创新,制定适合新的发展阶段的规章制度。

在行为文化方面,通过进一步的规范和标准化,对员工的工作习惯、态度、职责、流程等方面进行约束和引导,形成衔接有序、运行高效的运营秩序和管理流程。

在精神文化方面,倡导“岗位责任文化”,建立公正、公平、向上的职业生涯氛围,让每位员工头顶上都有一片蓝天。

在物质文化方面,通过公司的快速发展为员工提供在行业具有竞争力的薪资福利;通过公司实力建立品牌形象,以“百年老店”为己任。物质文化的核心在提高对员工和客户对公司的依存度,形成良好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突出主业。突出主业就是要解决寿险公司长期经营发展靠什么以及永续经营及综合竞争力的问题。重点发展个人业务是寿险公司经营的主题。在重点发展个人业务的同时,还要高效发展团体业务和银行业务。个人业务的发展要抵挡住市场的诱惑,做好基础管理和基础训练工作,将组织发展与业务品质作为个人业务发展的两个轮子一起抓。

(四)系统运作。主要体现在“标准化行动、体系化联动、系统化推动”的管理行为上。公司一定要提高“执政能力”,中心支公司一定要提高“执行能力”。公司必须建立市场开拓能力、统筹规划能力、资源配置能力、文化经营能力、综合管控能力、系统运营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品牌提升能力、人力资源开发能力及机构管理能力。

(五)抓好人才升级。主要围绕学习型组织的建立和人才的标准化问题。实现永续经营必须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必须要推动学习型组织的建立。作为员工和部门要不断超越自我,不断变革创新,不断用最成果武装员工和干部的头脑。

在人才标准化问题上,要着重明确在新的发展阶段,人才必须具备哪些标准和条件。要系统进行工作岗位的分析和评价,确定岗位人才的基本标准和提升标准。建立公司员工在职培训的长远规划,对全体员工分课题、分主题、分阶段、分层级进行系统培训,不断开发员工潜能,提高全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实现人才升级。

(六)管理范式的变革。管理范式主要体现在“运营流程、组织架构、管理评估”三个层面。在运营流程方面围绕“分工协作、扁平化运作、垂直化管控”的原则,以提高公司的整体执行能力作为主要指标;在组织架构方面,遵循“层级管理、责任上收”的原则,设定不同层级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责,明确组织系统的管理程序,对组织流转的顺序、效率、时限、职责进行横向、纵向界定;在管理评估方面,以价值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发展为指标,以效率为标准,以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的提升为落脚点。

三、创新发展期决策:能力的提升

当公司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之后,要进一步做强做大,就要不断用市场标准来对行业进行思想的引领、品牌的引领,创新行业标准。要实现这个目标,公司要重点实现以下能力的提升。

(一)哲学思维能力的提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要把哲学思维能力融人到市场环境中,看透事物的本质,善于不断将危机变为机遇。客观辩证的分析发展的历史机遇和内外部环境,用“实事求是”的哲学工具,用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方法,制定公司在引领行业期的发展战略和具体措施。

(二)组织学习能力的提升。公司团队的学习能力体现在主要管理层的学习意识,特别是核心管理层的学习能力、传授知识的能力能否不断超越企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学习能力实际上是团队的集体学习和创新能力,团队的每位成员是否都是创新学习的核心成果,组织学习能力实际上是管理心智的变革。

(三)组织变革能力的提升。企业是一个有机体,必须随着外界经营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组织变革能力直接体现了组织的应变能力、自我革新和自我发展能力,要在变革中创新发展机遇。在变化莫测的竞争环境中,组织能力是持续竞争优势的来源,组织变革的最终目标是要不断获得竞争优势,形成核心竞争力。

(四)创造机会能力的提升。在引领区域行业期,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守住机遇。抢先市场一步,实质是创造机会。企业要发展就不能封闭坐等,必须善于识别机会,善于抓住企业发展的每一次历史机遇。作为寿险公司,一定要紧紧抓住区域市场的发展机遇,主动创造发展机会,抢先一步,加快发展。

篇(4)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一人公司制度的正式确立是该法的一大亮点,结束了长时间的争论,一人公司终于在我国的公司立法上得到了明确的肯定。这是我国公司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但是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制度设计也还有令人遗憾的地方。其中最明显的一个缺陷就是立法者只明确规定了设立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却未明确存续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二者之间的制度衔接。这将对《公司法》的实际操作造成一定的麻烦。本文力图从理论上厘清存续的一人公司确立的必要性及其法律特征,并对《公司法》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一、存续的一人公司的基本理论分析

(一)存续的一人公司的涵义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出资额或股份并且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采用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一人公司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以一人公司股东身份不同为标准,分为国有独资公司、法人独资公司和自然人独资公司;以一人公司股份性质为标准,可将一人公司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一人公司的产生形式为标准分为设立的一人公司和存续的一人公司。设立的一人公司又称为原生型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名发起人通过发起设立方式创设的一人公司。这种类型的一人公司必须以公司法允许其产生为前提。存续的一人公司又称为衍生型一人公司,是指公司成立时有数名股东,但是由于股东的股份发生转让、继承、赠与等转移至一名股东名下而形成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出资的转让经常发生,所以多有演生型一人公司出现的情况发生,但其是否具有合法地位,取决于立法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明确承认了设立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但是对于存续的一人公司的态度不甚明朗。由于一人公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形态,从世界公司立法的历史来看:一人公司立法走过了一条从否定到肯定的曲折之路。各国立法者更因各国不同历史背景、经济状况、文化传统、法律体系等各方面的具体状况,进行利弊权衡和价值考量,确立了不同的立法例。

(二)各国一人公司立法例的考察和评析

1.既不允许设立的一人公司,也不允许存续的一人公司。现代公司制度的萌芽是意大利的康孟达合伙和英国的合股公司等团体组织。其早期功能亦主要是通过多元股募集资本。所以现代公司制度从其诞生时起就打上了团体性的烙印,公司(company)的拉丁词原涵义是“人的集合”就是一个很好的印证。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公司法理论都强调公司的这种社团性和股东的复数性,即公司要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因此,一人公司的出现与传统公司法理论格格不入,很长时间没有得到各国立法的肯定。如英国法上的公司从合伙发展而来,其关于公司股东之间契约的观念根深蒂固。英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往往顾虑一人公司将令极小企业法人化,可能会发生有限责任滥用之危险,因而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在英国公司法立法上始终没有确立地位。如英国1948年公司法规定:公募公司必须有7人以上在公司章程上署名,私公司则要求2人以上为公司成立时的当然股东。1980年修改公司法时,只将公募公司的最低人数由7人降为2人而已。当公司股东人数低于最低法定人数而公司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时,知道该事实之股东要对此期间的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而且公司股东不足法定最低人数已构成法院命令解散之原因。直至1985年英国公司法仍坚持全部公司须由两名以上股东设立,而未改其公司之社团性的初。韩国商法规定有限公司须有两个以上社员才可成立,社员仅剩一人时应解散,表明韩国不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存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韩国商法要求其设立时需要有2个以上发起人。并没有把“社员仅剩一人”作为解散事由,可见韩国不允许设立一人股份公司,但对怎样对待股份公司设立后随着股份向一人股东集中而产生的一人公司则存在分歧。但自1925年列克敦士登率先在《关于自然人与公司的法律》中承认一人公司开始,许多国家或地区纷纷通过立法或判例的方式确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现在完全禁止一人公司的国家已经较少,大多数国家对一人公司持完全肯定或有条件的肯定的态度。

2.只允许存续的一人公司,不允许设立的一人公司。德国在1980年以前的公司立法中,无论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均无成立一人公司的可能。但是,对于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成立后,因股本流通、转移、继承、赠与而归于一人时,判例却始终予以承认。早在1888年法院就将设立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存续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加以区分,前者因法律明文规定最少发起人为5人,故设立时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不合法。对后者,虽无法例上充分理由,但法院基于股份再度分散之可能和保护交易安全之必要的实际考虑,予以认可。特别是1937年股份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减少作为公司解散的原因加以规定,形成法律对存续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既无明文承认,也无明文禁止的局面。卢森堡1978年修改后的《商事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足7名或者仅有一名股东,不会导致股东个人责任。6个月后,任何一名当事人都有权要求公司进行清算,如果所有股份为一名股东持有,则将导致公司解散。奥地利1979年修订的《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定:除了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外,一人公司是被允许的。一人公司并不会导致单一股东个人责任,也不会导致公司的解散。根据瑞士的理论和实务,全部股份暂时集中于一人并不是该公司解散的原因。当股东人数减少至未满股东的最少人数或者欠缺公司机关时,只要公司在相当期间内没有再建其合法状态,法官就可以根据股东或者债权人的请求而命令其解散。

3.既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也允许存续的一人公司。1985年7月11日,法国颁布了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修改法案,第5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人或数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损失而设立的公司;第36条第一款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汇集于一人之手的情况下,不适用民法典第1884-5条关于司法解散的规定。自此,法国民法第1832条也放弃了设立公司必须是契约行为的做法,承认公司设立有两人依契约设立和依一人意思设立两种形式。但法国至今未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美国早在19世纪末已有判例承认一人公司,到1920年美国的成文公司法中就正式开始允许设立的一人公司。1962年《标准公司法》只要求有一人在公司章程上署名即可设立公司。随后美国各州陆续采纳,到1970年已有28个州对一人公司做出了规定。我国澳门、日本、德国、欧盟等国或地区都承认了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

从世界各地的立法例来看:一人公司在法律上是逐步得以解禁的,并且一般的规律是:否定设立的一人公司和存续的一人公司——允许存续的一人公司,否认设立的一人公司——允许设立的一人公司和存续的一人公司。即首先对存续的一人公司解禁,而新《公司法》对设立的一人公司解禁了,却对存续的一人公司至今态度暧昧。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奇特的现象。笔者认为,既然新《公司法》已经迈出了一大步,承认了设立的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就更不应忽略了存续的一人公司的存在。由于设立的一人公司与存续的一人公司产生的方式不同,决定了二者的法律规制重点有所不同。对设立的一人公司主要采取事前防御的方式,比如从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额,强制审计,公司法人格否定等制度进行规制。但是对存续的一人公司而言,由于其是公司内部股权结构变化的直接结果,因此对存续的一人公司的规制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公司解散事由等相关制度设计。因此新《公司法》应当对存续的一人公司予以明确的肯定,并且针对设立的一人公司与存续的一人公司制定不同的规则,予以规范。

二、《公司法》对存续的一人公司立场的解析

新《公司法》明确肯定了设立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对存续的一人公司没有予以明确的肯定。但是《公司法》第72条又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那么因股东之间或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而导致股份集中于一人之手的情形就很有可能产生。除股权转让以外,股东的死亡以及股权的继承、赠与等也可能导致股份集中于一个股东。新《公司法》还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形即公司五年盈利而不分红的,股东有权退出。这就产生一个问题:股权归一后的公司能否继续存在?从《公司法》第181条关于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看并没有规定公司设立后股东人数减少至一人时,公司必须解散。而考察各国公司立法,禁止存续的一人公司存在的国家大多在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的同时,亦将股东变动不足法定人数的情形规定为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例如,卢森堡1978年修改后的《商事公司法》规定:“如果所有股份为1名股东持有,则将导致公司的解散。”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的私法精神,我们可以推定:《公司法》没有禁止存续的一人公司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50条第3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时,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中“企业性质变更登记”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股东为自然人时,变更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二是股东为公司时,变更企业性质为其分支机构。也就是说,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当公司股权集中于一个股东时,解决的途径有四种:一是吸纳新股东,继续维持公司法人的团体性;二是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三是变更登记为公司分支机构;四是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三、《公司法》完善存续的一人公司制度的建议

1.最低注册资本额。新《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以此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以看出设立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远高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并且设立一人公司遵循的是实缴资本制,而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是认缴资本制,也就是说,设立的一人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远高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这当然是出于立法者对一人公司立法的谨慎,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这种规定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当一个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因继承、赠与、股权转让等原因产生了存续的一人公司时,此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应按什么标准计算?是10万元还是3万元?是实缴制还是认缴制?从逻辑上看,有四种选择:(1)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并采实缴制;(2)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并采认缴制;(3)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并采实缴制;(4)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并采用认缴制。笔者认为应采用第(1)种方式。首先,我们应当放弃第(4)种选择,因为第(4)种选择实质上是将存续的一人有限公司的市场准入制度等同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市场准入制度,无论是从设立的一人公司还是存续的一人公司,本质上都是一人公司,都具有一人公司的一些先天缺陷,需要法律予以特别规制。如果将存续的一人公司市场准入门槛降低至与普通有限公司等同,那么就会使投资者通过先设立普通有限公司,再将其转化成存续的一人公司方式,绕开设立一任公司的高门槛,从而使设立一人公司的最低资本制度形同虚设,最终使得立法者希望通过最低资本额制度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目的不能实现,没有起到发挥一人公司优势,扬长避短的作用。其次,我们也不宜选择第(2)、(3)种方式,因为这两种方式都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即容易造成不正当竞争的结果。一般而言,一人公司是中小企业创业者喜爱的公司形态,而中小企业的优势在于决策灵活、治理结构简单高效,劣势在于资金实力不足。因此中小企业之间的竞争成败与资金负担有很大关系。如果一个小企业的财务负担过重,将会影响到这个企业的竞争力。就好比两个人赛跑,一个人在起点时就已经背上一个包袱,而另一个则轻装上阵,在比赛途中逐渐背上包袱,显然这种竞争是不公平的。如果采用第(2)、(3)种方式,设立的一人公司和存续的一人公司就处在不同的起跑线上,对设立的一人公司而言是不公平的,立法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来进行制度设计,不能留下漏洞,给投机者可乘之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存续的一人公司,立法也应要求其与设立的一人公司相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即采取第(1)种选择,这样一方面使设立的一人公司与存续的一人公司有着平等的法律负担,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使二者的制度协调、清晰,有利于法律本身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2.强制登记制度。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因各种原因转变为存续的一人公司后,这种公司形态的重大改变应当通过登记的方式公示,保护交易相对人。

关于登记的性质,从我国立法体例看,大致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登记对抗主义,将登记作为物权的对抗要件。如我国《海商法》第十三条和《民用航空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将船舶和民用航空器的抵押登记作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第二种情形是登记影响物权变动,而物权的变动不对债权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如物权登记,其典型形态是在买卖不动产或汽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时所进行的所有权登记。其价值功能在于以公示方式宣示物权权属,满足物权的对世性要求,同时通过公示方式厘清权属,避免和减少权属纠纷。第三种情形是股权登记,性质属于宣示性登记,具有宣示权利的效果。它并非设权性登记,不能直接产生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主要表现为证权,起证明作用,使得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性和外观性进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并不会导致市场主体行为无效。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如果登记有瑕疵,按照商法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仍可认为登记是真实的,市场主体必须按登记内容对外承担责任。欧共体于1989年12月21日专门就一人公司的第12号令第3、4、5条就要求,一公司设立时并非一人股东,但设立后某一股东因接受其它股东资本的转让,形成一人拥有公司全部资本的现象时该项事实附同该单一股东身份,应向主管机关进行商事登记披露信息,防止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债权人,因不知晓对方为存续的一人公司而承担较高的经营风险。如果公司没有履行登记义务将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也是需要明确的问题。比如可以考虑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登记,否则继续以原公司状态与人交易以欺诈论处或者推定从事实上发生一人公司情形时起以一人公司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制之。

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之运用。新《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在一定条件下,对设立一人公司可以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制令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对存续的一人公司滥用其权利时也应当运用同样的理论。并且,新《公司法》虽然有了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规定,但是规范很粗略,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裁定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权利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享有的,还是依债权人的申请而享有,亦或二者皆可行使?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的情形是否只有“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这一种情形,如果有其它情形也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举证责任是不是也都要由股东来承担呢?

篇(5)

股东享有诉讼权。股东诉讼可作不同分类:按受益主体可分为:为己之诉(直接诉讼)和为他之诉(派生诉讼);按诉讼相对方可分为:对公司之诉、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诉和对其他股东之诉;按诉讼内容可分为:侵权型诉讼、参与型诉讼、请求型诉讼和裁决型诉讼等。其中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是最重要的分类,股东直接诉讼以传统诉讼理论的个人权利观念为基础,派生诉讼则是突破传统诉讼理论观的产物。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在作为公司成员所享有的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一种诉讼。例如,请求支付已合法宣布之股利的诉讼、行使公司账簿和记录查阅权的诉讼、保护新股认购优先权并可能地防止对其比例利益的欺诈性稀释的诉讼等。派生诉讼又称传来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当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某种越权行为或不当行为时,由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讼,而由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越权行为者或不当行为者提起的诉讼。{3}股东的派生诉讼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一般权利性质的诉讼权,是股东作为公司成员享有的一项权利;而股东的直接诉讼权是股东的一般权利受侵害时具有救济权性质的诉讼权。由于派生诉讼权是一项具有一般权利性质的股东权利,其仅可能存在于股东身份的存续期间,一旦股东退出公司,将不再享有为公司利益提讼的权利。本文要探讨的是具有救济权性质的股东直接诉讼权。

股东退出公司之后的诉讼可以分为继续未完成的诉讼和提起新的诉讼。{4}继续未完成的诉讼是股东在其提讼的进行期间退出公司,但诉讼并不终止,退出的股东仍以当事人的身份继续该诉讼;提起新的诉讼是股东在正式退出公司之后才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二、股东诉讼的基础:身份还是权利

(一)股东身份与股东权利的关系

公司股东是对公司投资或基于其他的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主体。股东享有股权,这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5}股东包括两层含义:其一,股东是公司法人组织的成员;其二,股东是股权的享有者,只要具有股东资格,就必然形成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与股权不可分割,股东资格是享有股权的前提,股权则是股东的实质内容。{6}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对公司之法律上地位。{7}我国《公司法》也规定,只有登记为股东者方可主张行使股东权。从学者的论述和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在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逻辑关系上,股东身份是决定性的,只有确定了股东身份才能明确股东权利。股东身份是股东权利的前提,所以,股东权存在于股东身份的持续期间,即开始于股东身份的取得,终止于股东身份的丧失。一旦丧失股东身份,股东不得再主张股东权。

但从利益和目的的角度出发,身份只是权利的外壳,权利才是本质。股东最终要获得的不是单纯的身份,而是基于身份的权利。同所有权关系一样,权利人不是要获得所有权人之身份,而是基于所有权关系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以及不同公司形式下,同为股东却有着不同的权利内容,所以,对于股东身份的意义而言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二)对股东权利的妨害

在股东个人诉讼中,原告的诉讼主张是被告的侵害行为构成了对其个人权利的侵害或者构成了对其公司社员资格的侵犯。{8}在股东资格诉讼中,一种情形是原告要求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另一种情形是原告要求否定自己的股东身份。在前一种情形中,因为股东资格不被承认,在公司看来原告并非公司股东,原告也不是以股东身份提讼,而是以出资人、受让人或继承人等权利主体身份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公司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在后一种情形中,公司认可股东的资格,而原告认为自己并非公司股东,要求明确排除股东身份。所以,股东资格诉讼不是股东退出公司后的诉讼,而是关系原告在公司内还是公司外的诉讼。

股东退出公司后的诉讼都属侵害股东个人权利的诉讼。股东权不是一项具体的权利,而是股东享有的众多具体权利的抽象概念。虽然关于股东权的性质存在不同意见,但关于具体权利的观点基本一致。各国公司立法共同确认的股东权利主要有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股份的权利、知情权、股利分配权、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新股认购权、建议和质询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和股东大会决议瑕疵诉讼权等。{9}通常情况下,股东受到侵害的是某一项或某几项具体权利,虽然股东权利源自股东身份,但对具体权利的侵害不能视为对股东身份的部分或一定程度的侵害,即使股东的全部具体权利都受到侵害,只要公司不否认其股东身份,股东受到侵害的仍然是权利,而非身份。

(三)股东诉讼的权利基础

“权利和救济这样的普通词构成了对语……更准确的分析可以这样表述:法律制度赋予特定关系中的当事人以两种权利和义务:第一与第二权利和义务,前者如取得所购买的货物和取得货物的价款,后者如强制对方交货,或强制对方就未交货一事给付赔款;或在另一方面,强制对方支付货物的价款或强制对方就拒收货物给予赔偿。虽然只有在第一权利未被自愿或被令人满意地满足的情况下,第二权利或救济权利才能发挥作用,但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或要求对方就未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给予救济的权利,却都是真正的法定权利。相应地,救济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会矫正由法律关系中的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10}在第一权利即原权利的有效行使受到损害后,原权利便转化为第二权利即救济权,在实现对损害的补偿上发挥作用。救济权在民法中的作用一般被形象地概括为:如果把民法视为一系列旨在保护有关利益的相互关联的权利链条,原权利就是这个权利链条的始端,而救济权则是这个权利链条的末端,是民事权利能否获得最终实现的有效保障和最后依托。{11}这种理论,典型地体现了把权利救济能力理解为一种独立权利的观点。{12}

权利救济通常以某种权利的存在和被侵害为前提,是对权利的救济,即在权利被侵害后对权利的恢复、修复、补偿、赔偿或对侵权的矫正。上述关于权利救济的理解,主要是从其法律属性出发的,它解释了权利救济所具有的法律权利属性,明确了救济权相对于原权利的地位和功能。{13}

有学者认为,任何权利或任何权利享有要达到充分与真实的地步,都应包含充分的防御、受益和救济三大基本权能,尽管三大权能在具体权利中的地位和意义有所差异。其中权利的防御权能和受益权能是权利的本体性权能,救济权能是保障和手段性权能。权利和义务之所以要被法律确认,恰恰就在于:权利有时会被他人侵犯或妨害,相应义务被违反或拒绝履行。.权利被他人侵犯或妨害,意味着权利的防御权能和受益权能被侵犯或妨害,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为了保证权利的基础性权能得以实现,法律必然同时要充分确认权利的另一种基本权能。这种保障性或手段性的权能,就是权利的救济权能。{14}这种观点虽然与前面权利与救济权的外部性关系不同,但其从权利内部性的角度也论证了权利的既关联、又相对独立的三项权能。

权利和因权利而产生的救济权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权利是救济权产生的前提,但救济权发生之后又不以权利的维持为必要,救济权一旦产生就具有相对于权利的独立性。股东在股东身份持续期间享有各项股东权利,当股东享有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或妨碍时,股东就享有了救济权,这种救济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不以股东身份的存续为必要,即使股东退出了公司,股东也不当然丧失救济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除了法律列举的几种特殊情形,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当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时,就产生了请求法院给予保护的救济权,该项救济权的诉讼时效应为2年,从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计算。股东的救济权具有相对独立性,股东是否已经退出了公司对其诉讼地位并无决定性影响。

法院在一起案件中支持了退出公司股东的诉讼请求。{15}大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1998年12月设立,原告李某系该公司发起人和股东。1999年10月经B省财政厅批复同意设立草武会计师事务所,李某为该所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李某遂于2000年元月向大堤会计公司承诺其在大堤会计公司所持的5%股权自1999年11月30日放弃;交由大堤会计公司处置,按原价转让。2000年6月16日李某将股权转让给了成某,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李某收取了转让费,并以3490650.33元利润总额取得了1999年的分红。而李某在看到大堤会计公司的1999年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后,认为大堤会计公司出于侵占1999年原告股东权益的目的,采取当年收入不入帐和虚报支出的非法手段,截留巨额利润。而且,原告在2000年8月前系大堤会计公司股东、董事。在其任大堤会计公司股东、董事期间,该公司从未让其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目,剥夺了原告的股东权利。原告曾以书面向被告提出过行使权利的要求,遭到拒绝。故诉请:①依法维护原告作为大堤会计公司发起人、股东、董事的权利,查阅该公司1999年财务账目、收费发票存根和业务报告登记簿;②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大堤会计公司辩称:原告现已不是大堤会计公司的股东;不再享有股东权利,故不能查阅大堤会计公司的财务账目、收费发票、业务登记簿。原告称被告截留了巨额利润是捏造的;且原告的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股东有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权利;为确保其获得应属于自己的财产,法律赋予了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知情权。李某要求查阅的是1999年度大堤会计公司的财务状况,当时李某为该公司的股东;故其要求行使1999年度对公司的知情权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大堤会计公司对股东查阅财务账目的时间未作规定,应以李某发现公司账务中存在问题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李某现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大堤会计公司认为李某的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未予支持。仅凭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这些表面资料无法真正使股东的利益得以保障,且李某已了解到大堤会计公司存在有利润做到下年度、虚提费用等情况;其要求进一步了解公司具体财务情况应当准许,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依照我国《公司法》第32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大堤会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李某查阅大堤会计公司1999年度的财务账目、收费发票存根和业务报告登记簿。

法院的判决结果应予肯定,但其判决理由值得商榷。法院同时从两个角度阐述了判决理由。首先,从知情权的角度。法院认为,李某要求查阅的是1999年度大堤会计公司的财务状况,当时李某为该公司的股东,故其要求行使1999年度对公司的知情权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由此看来,法院支持的是股东的知情权主张,其判决基础在于股东对于股东身份存续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具有知情权,该权利的行使不受股东身份保有或丧失之限制,而受诉讼时效之限制。这种观点混淆了权利和因权利而生之救济权的关系。股东必须在股东身份存续期间行使知情权,股东一旦退出公司,不再享有作为一般权利的知情权。但如果股东在其股东身份存续期间知情权受到侵害,例如本案中被告公司不允许其查阅公司账簿和财务凭证等资料,股东因此享有诉讼救济权,即请求法院保护其知情权的权利,该权利受诉讼时效限制。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提交相应资料乃支持原告基于救济权的诉讼主张,并非支持原告的作为一般权利的知情权。

知情权乃股东权概念之下的一项具体权利,股东退出公司之后丧失股东权,股东当然不可能再享有作为一般权利的知情权。权利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否则必须承担怠于行使之不利。股东应当在股东身份存续期间积极行使知情权,至少应当在退出公司之前获取公司财务会计等重要资料以备后用。另外,如果股东退出公司之后对公司提起侵权之诉,并认为公司控制之下的资料讯息对于确定侵权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在达到一定证明程度后,可以请求法院转移举证责任。但绝不能因为所谓的保护股东利益之需而独将知情权延伸到股东退出公司之后。

其次,从财产权的角度。法院认为,仅凭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这些表面资料无法真正使股东的利益得以保障,且李某已了解到大堤会计公司存在将利润转移至下年度、虚提费用等情况,应当准许其要求进一步了解公司具体财务情况。2006年10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的“股东知情权案件研究课题组”认为,能够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股东不应仅限于被告公司的现任股东。其理由在于,如果法院对于股东退出公司后提出的知情权诉讼一律做出否定判决,无异于鼓励公司造假隐瞒利润、然后采取排挤方式将股东挤出公司(迫使或诱骗其转让股权或减资),从而“合法”占有股东应得的利润。{16}这种观点似乎是从财产权保护的角度将作为一般权利的股东知情权延伸到股东退出公司之后。但笔者认为,股东退出公司之后不再享有知情权,但不影响股东身份存续期间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后提起司法救济,“造假或隐瞒”就是对股东知情权的侵害。此时股东提出诉讼主张的基础在于股东身份存续期间知情权受到侵害,而不是退出公司之后主张知情权遭到拒绝。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0日出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将公司知情权纠纷纳入该规定的第二部分即《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份案由》第127条之中,这说明股东知情权之诉在性质上属于侵权之诉,应当结合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来辨别原告的资格,而不能仅仅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考虑。{17}三、股东诉讼的条件:对于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利益

上文解决的问题是股东诉讼形式上不以股东身份存续为必要,接下来要讨论的是股东退出公司后提讼的实质条件问题。关于股东退出公司后的诉讼地位,讨论股东在程序法上的地位没有实际意义,惟有法院做出实体判决才能体现。只有当事人适格,法院才会做出实体判决。当事人适格不一定能够获得胜诉判决,但不具备正当当事人资格的原告绝不能胜诉。当事人适格是胜诉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原告还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未尽举证责任等原因而败诉。{18}

正当当事人理论经历了从德国诉讼法学者黑尔威格以管理权为基础的诉讼实施权理论到诉的利益理论的发展。黑尔威格试图找到可以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统一标准,他认为有关财产权的诉讼实施权可以统一于“管理权”这一概念下。这时成为正当当事人所必须具备的一般实体要件被抽象出来,称为诉讼实施权,这一概念为确认本案当事人是否适格提供了一般标准。{19}管理权学说的缺陷在于仍然没有脱离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来构建当事人适格理论,为了克服这一缺陷,诉的利益被引人当事人适格理论中。它与管理权学说的最大不同在于即便当事人对请求法院保护或承认的权利没有管理权,但只要有诉的利益的存在,仍然会被确认为正当当事人。“诉的利益乃原告谋求判决时的利益,即诉讼追行利益。这种诉讼追行利益与成为诉讼对象的权利或者作为法律内容的实体性利益以及原告的胜诉利益是有区别的,它是原告所主张的利益(原告认为这种利益存在而作出主张)面临危险和不安时,为了祛除这些危险和不安而诉诸于法的手段即诉讼,从而谋求判决的利益及必要,这种利益由于原告主张的实体利益现实地陷入危险和不安时才得以产生”。{20}日本学者谷口安平认为“诉的利益掌握启动权利主张进人诉讼审判过程的关键,也就是通过诉讼审判后而创制实体法规范这一过程的重要开端”{21}德国学者亨克尔认为,当事人适格应当以当事人的利益与处分权限共同决定,处分权和法的利益同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理由在于,因为要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所以要赋予当事人诉权,在诉讼实施权只赋予发生争执的法律关系主体时,当事人对争执的纠纷有法律上的利益是当事人适格的前提条件;因为判决可以产生类似于实体法上处分权的效力,所以,正当的当事人必须对审判的利益具有处分权。{22}

前苏联学者认为,并不是一切有权利能力的人都能成为具体案件的原告,而是对提起这项诉讼有法律利益的人,即享有被告所侵犯的或争执的那项纠纷的权利人才可能成为原告。{23}英美法中的“实质利害关系人”迄今仍然在英美法的许多法规和几乎所有诉讼法教科书中加以使用,与大陆法系正当当事人概念很相近。{24}我国的主流观点一致认为,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和对他人的民事权利有“管理权和支配权”的人,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25}

股东一旦退出公司,将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但这并不影响股东因此前的股东权利受到侵犯或存在法律争议诉诸法院,只要其对提讼或继续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利益。例如,如果公司已经做出股利分配决议,而决议规定的分配期限届满之时,公司却未向股东支付股利。此时,股东的股利分配权受到侵犯,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分配决议规定的股利。在股东就此提讼之前或诉讼进行之中,其可能因某种原因主动或被动退出公司,在退出过程中股东获得的对价或补偿不一定包括其应得之股利。在股利分配权未能得到充分考虑的情况下,股东对于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股利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这种利益并不因股东已经退出公司而有所改变。相反,如果股东在退出公司之前因公司的经营管理陷入僵局而提起司法解散之诉,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股东退出公司,则其不再是适格的当事人。因为其已退出公司,公司僵局状态的持续或消除与其不再有利害关系,其对诉讼的继续也不再享有法律上的利益。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则判决中认定原告在丧失股东身份后仍然有权继续撤销之诉,因为其对该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利益。{26}原告原是被告M股份公司的少数股东,Me股份公司是该公司原来的大股东,持有大约9%的公司股本。1997年5月23日被告的股东大会以Me股份公司的表决多数做出决议,股东大会同意将被告的1个商场以及附属的资产分离,归入一个两合公司,接着将两合公司的股份全部出售给Me股份公司。原告反对这些决议,遂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除了称违反在股东大会上的资讯权等各种指控外,原告还特别提出,企业战略部分以29500万马克的价格出售明显低于应有之价值,根据《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43条第2款,作为大股东的Me股份公司通过行使表决权违反诚信地获得非法的特殊利益,损害了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

在一审程序进行中,被告的股东大会应新的多数股东D控股两合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的要求于2002年8月26日做出决议,将少数股东的股份以现金补偿的方式转让给多数股东(《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7a条),强制排除决议于2003年1月24日登记到商事登记簿。小股东因现金补偿的适当性问题而根据《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27f条在Saarbruecken州法院提起的司法裁决程序尚未作出裁决。州法院驳回了诉讼,{27}法院权衡认为,原告及其诉讼辅助人因原告被有效排挤出被告公司而后来丧失撤销权,被指控的股东大会决议在财产法上仍可能存在的影响仅可在关于现金补偿适当性的司法裁决程序中予以考虑。州高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28}仅仅因为原告丧失了股东地位而缺少提起无效之诉和撤销之诉所必要的诉讼权限和可能提起确认之诉所需之确认利益。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尽管在法律纠纷进行期间原告因强制排除决议在2003年1月24日登记到商事登记簿而丧失股东地位,但类推适用《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2款之规定原告有权继续撤销之诉,因为原告对于以宣告被指控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48条第1款)的形成判决为目标的法律纠纷的继续(包括提出请求的有限范围内)仍然具有法律上的利益。

法院在判决中述称,参照帝国法院对合作社法所做之判决,(29〕法院已就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裁定,已对一项股东大会决议提起无效之诉或/和撤销之诉的股东,只要其对法律程序的继续还有法律上的利益,即使在转让股份之后也可以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继续法律诉讼。{30}该判决可以借鉴到股份公司法撤销之诉的相应情形中:只要在诉讼程序中转让股份的股东对法律程序的继续享有法律上利益,则《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保护也应该使这样的股东受益。在两种形式的资合公司中,无论是股东身份还是申请及撤销权(参见《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45条)都不构成《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上的法律诉讼对象。因为撤销权是一项直接源自股东身份的管理权,{31}并且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2款的立法目的,除了被控方之外至少还应当保护原权利人及原告对于诉讼之继续所享有之利益,{32}所以,该项规定的法律思想在有限责任公司法和股份公司法中都同样适用于在诉讼进程中转让股份的情形。

除了自愿转让陷入纠纷的法律地位,《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2款之规定还适用于因法定的债权转让或因国家行为而非自愿丧失权利的情形,尤其是因征用、拍卖或强制执行中的移转而丧失权利的情形。{33}对于司法裁决程序本庭同样已裁定,即使股东在司法裁决程序进行当中因公司联合协议的终止{34}或者因多数性归附{35]而非自愿丧失股东地位,其仍然享有申请裁决之权限(参见《德国司法裁决法》第3条)。通过支付适当现金补偿而将股份转让给多数股东的方式“强制排除”少数股东(《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27a条)之行为也属于此类非自愿丧失股东地位的情形。在法律后果方面,遭遇强制排除的股东的情况与自愿出售股份的出让人的情况是一样的:股东丧失了股东地位,获得了与出售股份中出售价格相当的现金补偿。如果类推适用《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2款给与自愿放弃股东地位的股东在享有法律上的利益时继续进行股份公司法上的撤销程序的权利,就必须给与在强制排除的情形中非自愿丧失股东地位(也就是从外部侵入股东地位)的股东同样的权利。{36}

因此法院认为,如果要承认因《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27a条而遭强制排除的股东原则上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2款撤销股东大会决议权限的延续,则延续诉讼程序的权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限定在股东对于具体个案中诉讼程序的继续有法律上的利益的层面上。只有当退出公司的股东对于撤销股东大会决议之诉的消灭不再享有正当的利益时,作为撤销之诉原告的股东的撤销权才随即退出公司而终止。

综上所述,不能简单因为股东已经退出公司而断然否定其诉讼地位,只要股东对于诉讼的提起或继续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即使退出了公司也不失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在审理股东退出公司之后提起的诉讼时,应从权利保护和诉讼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原告主体资格进行实质审查,不能仅以股东身份为标准进行形式审查。

【参考文献】

{1}参见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

{2}参见王红岩、严建军:“广义诉权初探”,《政法论坛》1994年第5期。

{3}参见石少侠:“论股东诉讼与股权保护”,《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

{4}本文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所示案例分别为提起新的诉讼和继续未完成之诉讼。

{5}参见赵旭东:《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72~275页。

{6}参见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6页。

{7}参见柯芳枝:《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48页。

{8}参见[马来西亚]罗修章、王鸣峰:《公司法:权力与责任》,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98页。

{9}参见前注{5},赵旭东书,第277~279页。

{10}〔英〕戴维·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64页。

{11}参见张维:“权利的救济和获得救济的权利”,《法律科学》2008年第3期。

{12}参见菅从进:“论权利的救济权能及其发展”,《河北法学》2008年第8期。

{13}参见贺海仁:“自我救济的权利”,《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14}参见前注{12},营从进文。

{15}参见蒋大兴:“超越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司法困境”,《法学》2005年第2期。

{16}股东知情权行使主体资格,参见公司法律服务网,登陆时间:2008年10月20日。

{17}参见徐贵勇、陈震:“信义层级视野下的股东知情权若干实务问题探析”,载《四川省<公司法>实务研讨会(论文集)》(2006年12月),第2834页。

{18}参见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3页。

{19}参见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93页。

{20}〔日〕山木户克己:“诉的利益之法构造—诉的利益备忘录”,载《吉川追悼文集》(下),第73页;转引自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8页。

{21}〔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1页。

{22}前注{18},肖建华书,第106页。

{23}参见〔前苏联〕顾尔维奇:《诉权》,康宝田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10页;转引自前注{18},肖建华书,第80页。

{24}参见前注{18},肖建华书,第98页。

{25}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49页。

{26}参见德国联邦最高法院2006年10月9日之判决-IIZR46/05

{27}参见BB2004,1132。

{28}参见ZIP2005,714。

{29}参见RGZ66,134,137f;119,97.99。

{30}参见BGHZ43,261,266ff;vgl.auchBGH,Sen.Urt.v.12.Juli1993-IIZR65/92,ZIP1993,1228,1229;vgl.ausdemSchrifttumnur:Lutter/Hommelhoff,GmbHG16.Aufl.Anh.§47Rdn.64。

{31}参见vgl.dieentsprechendenNachweiseinBGHZ43,261,266。

{32}参见vgl.BGHZ43,261,267;Sen.Urt.v.24.April2006-IIZR30/05,ZIP2006,1134,1135Tz14m.w.Nachw.-z.V.b.inBGHZ。

{33}参见vgl.BGH,Beschl.v.27.Januar2000-IZB39/97,NJW-RR2001,181,182。

篇(6)

预算管理是公司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实现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搞好预算管理的关键在于确定预算编制的起点。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20世纪80年代从西方引入并运用的销售观起点论的预算模式在理论和实务上都表现出很大局限性,应通过利润观(或每股收益)起点论的预算模式加以改进。

1销售观起点论的预算模式的局限性

以销售为起点的预算模式是指以销售预算的结果为起点,分别编制销售预算、生产预算、成本预算、利润预算、现金预算等的一种预算编制模式。这种模式以市场为导向,以销售为基点,适应市场状况,得到普遍采用。然而,这种模式在理论和实务上存在以下致命缺陷,不能达到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效率,提高公司价值的预算管理目标。

1.1销售观起点论的预算模式所依据的假设不具有现实性

销售观起点论的预算模式隐含的两个假设是:①预算编制者具有强烈追求无限利润的动机——其唯一限制是销售;②销售与利润的增减变化具有一致性。笔者认为,现代公司制度下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委托契约、公司利润内涵都内生地决定了这两个假设都没有存在的现实土壤。

现代公司制的主要特征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双方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所有者关心的是投资的回报,而经营者则关心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如报酬、社会薪金、隐利等),一旦两者发生冲突,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理性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就有可能发生。在预算编制上,公司所有者处于直接生产经营之外,经营者编制预算并执行;所有者当然追求利润,而经营者就不一定像所有者那样在任何情况下都去追求利润,他往往从自身当前利益出发进行管理决策。或者不计成本和风险,片面追求销售的增长,不正常扩大市场而导致利润下降,甚至亏本;或者在可以开拓市场增加利润时,极端保守,怕冒风险有损当前稳定报酬而对市场机会视而不见。可见,作为预算编制者的经营者具有强烈追求无限利润的动机的假设是不能成立的。此外,将销售视为利润的唯一限制也不合理,利润目标至少须考虑销售与成本两方面因素。

公司利润的内涵内生地决定了销售与利润增减变化并非简单的一致性关系。从数量上看,利润=(销售)收入-成本,收入的增长并不必然导致利润的增长,须考虑对应的成本变化情况,过分追逐销售,造成对市场的过度开发,忽视对成本的管理,会因经营风险过大而陷入困境。山东秦池酒厂通过夺得中央电视台的广告标王,迅速占领国内白酒市场,但2亿元的广告成本却压得它销声匿迹。从质量上看,利润是否会带来净现金流量的流入是关键,否则,利润增加往往成为呆账、坏账,造成虚假繁荣的陷阱。最后,从利润与公司战略关系看,需要考虑不同的战略类型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对利润的影响,如市场竞争程度、规模经济、政府政策等。

1.2销售观起点论的预算模式所反映的经营观念的落后性

公司经营观念经历了产品经营和市场经营两个阶段,正处于向资产经营转变的时期。资产经营是指把企业拥有的一切有形和无形资产通过流动、裂变、组合、集中等方式进行有效地运作,以实现最大限度的资本增值。它强调要考虑资产的机会成本,在社会范围内优化资产产能配置,使各生产要素及其组合市场化,达到整体资产收益最大化。销售量决定生产数量的预算编制思路,使得公司内部在是否生产,如何生产、生产多少的决策上处于被动地位,不能主动从本部门资产实际产能出发,结合公司目标利润(或每股收益)进行成本效益考核和模拟市场核算,决定本部门资产收益最优化生产预算。

1.3销售观起点论的核算模式可分析的视角具有狭隘性

首先,这种预算模式与公司财务指标体系相分离,仅反映销售及相关的计划的执行情况,不能运用财务指标进行经常的预测、反馈、对比分析,为公司的高层管理者提供资产运营、财务状况的及时信息,提高管理、决策质量。其次,这种预算基本上没考虑外部信息使用者,既不能通过预算信号向外部信息使用者发出企业现时和未来价值的信息,又不能通过外部相关市场的对管理者的经营施加约束,缓解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委托治理困境。

2利润观起点论的预算模式的优越性

利润观起点论的预算模式就是以目标每股收益或利润水平为起点,分别编制收入预算、成本预算,进行反复平衡,直到实现目标利润为止的预算编制模式。这种预算模式,不仅有助于提高所有者和经营者对公司计划和控制能力,改善经营管理来影响公司股价,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而且有利于解决公司委托问题,提高信息披露的有用性。

2.1将预算与企业的战略衔接起来

追求利润是公司经营的基本目的之一,公司战略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持或增加公司的盈利能力。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所有者的利润追求不一定是管理当局的目的和方向;而利润观起点论的预算模式可以在目标一致的最大可能限度内保障管理当局的经营决策、对公司战略的设计和实施符合所有者的利益。

2.2强化公司各个层次的经营管理

按照杜邦分析法的思路,每股收益综合而详细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实际上,在杜邦分析法下给出的是投资报酬率,增加负债率就可以得到权益资本报酬率,进而得到每股收益数据;反之,从每股收益推出投资报酬率,该指标经过杜邦分析法的层层分解后,各指标所组成的体系就与公司经营的各方面息息相关,通过控制每股收益就可以控制整个公司的经营活动。通过对财务指标体系经常的预测、反馈对比分析,可及时为公司的高层管理者提供资产运营、财务状况的反馈信息。

2.3顺应资产经营的趋势

以每股利润为预算的起点,内在地强调公司经营结果必须达到资产提供者最低投资报酬率(资本的社会机会成本)的要求,否则,所有者就会采取各种形式撤走资本。

2.4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委托困境

在我国,公司的财务预算由董事会编制,由股东大会批准,由总经理为首的管理当局负责执行。预算管理涉及三方主体,且三方的利益考虑和掌握的信息都不同,管理当局有更大的管理内部信息,董事会次之。如何通过预算管理降低信息不对称,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利润观起点论的预算模式提供了通过每股收益借助市场力量的思路。每股收益是证券市场的一个基础性的财务指标,它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股票走势。股票价格的变动直接反映着公司执行预算,加强经营管理的效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管理当局的经营行为,对其造成外在的压力,促使其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勤勉管理。另一方面,管理当局也有通过每股收益引致股票价格变化表明良好经营的动机,这都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委托困境。

2.5有利于与财务报告体系衔接,增强信息有用性

随着所有者对公司经营信息需求的增强和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规范,财务预算的披露问题就十分突出。在证监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均做盈利预测披露的情况下,对财务预算的信息需求不迫切;随着监督规范仅要求在配发、增发、发行可转债时强制披露盈利预测信息,财务预算的披露就显得格外突出。因为监管部门要求,凡在股东大会上提及财务预算的,也必须在股东大会决议中披露,这导致只在董事会上讨论财务预算成了普遍做法。我们认为,将利润观起点论的预算公开披露,可以增强财务信息的前瞻性、及时性和明细化,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为外部决策者提供更有用的会计信息。在期初编制的预算报告中的三张预算报表所提供的信息显然有助于对公司年度经营情况进行预测,从而分析股票价格,决定是否购买或持有。在期中,将定期或适时取得的预算实际进度报告或实际的三张报表与预算比较,确认差异并予以公开披露,为实现预算提供了保障,为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了基于期初预算所做决策的修正信息,从而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与此同时,这种预算的数据结构与公司的组织结构是一致的,每一层次的单位或个人都对应着一定的明确数据,与其权利和责任相联系,从而使财务报告明细化。

3利润观起点论的预算模式的可行性

利润观起点论的预算模式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盛行,它给了决策者更大的决策空间和视角,有助于协调管理层和所有者的利益关系,促使公司经营活动与公司价值最大化相一致。在我国,一般是以销售为预算起点,且大都不太成功。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以利润为起点的预算模式将更有适用性。实际上,邯钢经验就是一种利润观起点论的预算模式的成功运用。邯钢经验可概括为“模拟市场核算,实行成本否决”,运用倒推法确定目标成本,即单位产品目标成本=(市场价格-目标利润);在市价外在确定前提下,首先确定目标利润才可确定单位目标成本,在预算编制上实际就是一种利润观起点论模式。

利润观起点论的预算模式的基本思路是,预算编制从选择投资报酬率、利润水平或每股收益开始,且这种选择由所有者与经营者分别进行,通过既定的程序协调决定,增强其可执行性。经营者依据协调后的指标计算成本总额和产品数量,拓展为包括成本预算在内的利润预算,与现金预算、资本预算一起构成全面预算。

参考文献

篇(7)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盈余管理;自愿披露

一、引言

资本市场不仅是各种信息的“集散地”,而且每时每刻都在生产和制造着新的信息,是社会经济的“信息源”。然而,资本市场也是信息最不对称的市场。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主要表现在信息在以上市公司为中心的资本市场的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分布是不均匀的、不对等的。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不仅直接影响着资本市场参与者的决策行为和利益差别,还会引起市场交易的不公平,降低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引起市场萎缩甚至市场失败(马广奇,2006)。因此,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备受有关各方关注。

中国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如何呢?2001年1月,普华永道(priceWaterhouse&Coopers)了一份关于“不透明指数”(TheOpacityIndex)的调查报告。①在该报告所调查的35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的“不透明指数”高居榜首,为信息最不透明的国家。无独有偶,Gul和Qiu(2002)对包括中国、印度、韩国、墨西哥等在内的22个新兴国家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进行了评估,按从大到小排序,中国位列第9位。

这些研究结论引起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片哗然,其中不乏为中国鸣不平的学者,他们认为国外机构、学者不了解中国国情,其研究结论不符合事实。那么了解国情的中国学者又是如何评价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呢?本文拟对以中国上市公司信息不对称为研究对象的文献进行疏理,以评估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为监管者和投资者更加全面地掌握和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状况提供实证材料,为有关部门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提供依据。

二、中国上市公司信息不对称的表现

信息不对称是现实世界的一种常态,它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信息披露被认为可以有效地缓解信息不对称,因而信息披露水平是学者们用于衡量信息不对称的指标之一(Gul和Qiu,2002)。根据是否受到管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可以分为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上市公司经营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主要取决于强制性披露信息的质量和自愿性披露信息的数量,因此现有文献主要从这两方面考察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

(一)中国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质量低下

强制披露信息的质量主要体现在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充分性、价值相关性和可比性等特征上,其中真实性是信息披露质量最为重要的特征,是维护资本市场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本文主要考察中国上市公司强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状况。根据中国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查处公告以及有关的实证研究结果,虚假披露和盈余管理是影响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两个重要因素。

通过对1994-2006年被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沪深证券交易所等查处的419家次的上市公司违规披露分布情况的分析可知,被查处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平均占所有被查处的违规数的22.54%。②由此可见上市公司中虚假披露情况较为严重。

由于利润对中国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配股、保牌和避免特别处理等方面具有特殊的意义,因此,与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相比,中国上市公司广泛存在着更为严重的盈余管理现象。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中的盈余管理。由于中国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有近三年盈利的记录,因此围绕历史会计信息进行包装的盈余管理也就出现了。林舒和魏明海(2000)的研究表明工业类公司在IPO前进行了盈余管理。汪宜霞和夏新平(2004)对146家上市公司的研究表明,招股说明书中相关的历史会计信息存在过度包装成分。张宗益和黄新建(2003)以1998-2000年301家IPO公司为样本的研究发现这些公司在发行当年、前一年和后一年确实从事了盈余管理,而在发行后其它年度没有发现盈余管理的证据。

(2)再融资中的盈余管理。自1993年至今,中国证监会先后六次了有关对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或增发新股)的规定,每个规定对配股或增发新股的条件均涉及了对上市公司盈利的要求,主要内容是2001年前的政策要求拟配股公司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需达到10%以上,此后则降为6%;而增发政策则由2001年的6%改为2002年的10%。平新乔和李自然(2003)的理论模型证明了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再融资资格是导致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原因之一,而大量的经验证据也支持了这一结论,如,孙铮和王跃堂(1999)、陈小悦等(2000)和蒋义宏(2003)等对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分布进行了检验,均发现在配股生命线(净资产收益率为10%)右侧,上市公司具有非常集中的趋势,从而说明上市公司为达到配股要求,存在着一定的利润粉饰行为;而当证监会改变配股政策(净资产收益率降为6%)之后,蒋义宏(2003)发现,净资产收益率在区域[6%,7%]内的上市公司数量十分密集,而Yu等(2006)则发现,1999-2000年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分布存在着明显的6%和10%现象,2001-2002年则仅存在明显的6%现象,10%现象已彻底消失。杨旭东和莫小鹏(2006)则宣称中国证券市场未来可能会出现18%现象,因为他们发现从1999至2003年位于[18%,21%]区间的上市公司数量增长迅速。

(3)避免亏损、特别处理或摘牌的盈余管理。根据中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两年亏损,将被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连续三年亏损,将被暂停上市,如果依然不能恢复盈利,则将被终止上市。因此,避免亏损、特别处理或摘牌也是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之一。陆建桥(1999)通过对截止1997年底上海A股上市公司中亏损公司应计利润的分析,发现中国亏损上市公司为避免出现连续三年亏损普遍存在着亏损年度采取调低利润而在其前后年度采取调高利润的盈余管理行为。王亚平等(2005)运用参数估计的方法对阈值处的盈余管理频率和幅度进行推断,结果发现,中国上市公司从1995-2003年间都存在为避免报告亏损而进行的盈余管理,平均有64.4%的亏损公司在阈值0点上进行盈余管理并达到避免报告亏损的目的,平均盈余管理程度为提高ROA数据0.065。吴联生等(2007)则进一步比较了1998-2004年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结果发现,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频率大约为非上市公司的3倍,而平均盈余管理程度大约为非上市公司的13倍。这些证据均表明,避免亏损、特别处理或摘牌是公司盈余管理最为基本的动机之一。

虚假披露和广泛存在的盈余管理使得我国上市公司强制披露信息的可信度极低。国家会计学院课题组(2003)针对216位企业总会计师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69.85%的被调查者认为大部分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可信,8.04%的被调查者认为“完全不可信”。(二)自愿披露水平很低

尽管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自2000年后逐渐开始关注对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引导与规范,但目前中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依然以强制性披露为主,自愿性披露水平不高且意愿很弱。从表1列示的中国学者对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评分可知,若按满分100分计算,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得分在14~31分之间。范德玲等(2004)在对中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披露水平打分时发现在国外研究中包含大约100个二级指标的自愿性披露水平指标体系中仅有28个指标能用于对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评分,其余指标在中国目前的上市公司年报中尚为空白,而且未经总披露分值规模化的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平均分值仅为4.88分,表明中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极低。当监管部门2001年将公司首发时的盈利预测改为自愿披露后,上市公司披露意愿越来越弱(秦玉熙,2004)。

三、结语

篇(8)

(二)变量选择1.投资变量。多数文献将资本性投资视为对固定资产的投资,部分文化传媒上市公司以固定资产投资为主,其他资本投资的比例过低,甚至为零,本文采用固定资产投资来衡量中国文化传媒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具体地,固定资产投资为固定资产净额与年末总资产的比值以消除公司规模的影响。其中,固定资产净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工程物质及在建工程三项净额之和。2.融资变量。将融资因素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类,并且外源融资可具体分为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两类。文中采用资产负债表中的经营现金流净额,流动负债和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来刻画这三个融资因素。融资因素变量也都除以年末总资产来消除公司规模对融资变量的影响。此外,由于公司进行投资决策时主要由期初的融资情况决定,本文引入这三个融资因素变量的一期滞后为解释变量。3.控制变量。根据相关的研究文献,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一些控制变量是有益的。本文发现公司规模、成长能力、盈利能力、投资机会和年度虚拟变量等都会对企业的投资行为产生一定影响,经回归比较分析发现,当期和往期的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和投资机会对公司的投资行为产生影响较为显著,引入这三个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对系统进行修正,但不作为本文的研究重点。

二、计量检验与分析

(一)数据的选取本文的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考虑到时间延续的长短和文化传媒上市公司的数量选取了2006~2011年所有文化传媒上市A股公司的年度数据。为了保证数据的有效性,剔除了以下公司:(1)2009年1月1日之后上市的公司;(2)经营不稳定的ST、*ST和S*ST上市公司;(3)数据存在缺失值的公司。经过筛选后,最后得到20家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其中深市9家,沪市11家,共107个公司年度观察值。

(二)统计分析通过对2006~2011年的年末总资产平均数进行排序来对样本公司按规模大小进行分类,20家样本公司中有6家属于大型文化传媒产业上市公司,14家属于中小型文化传媒产业上市公司。表2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显示:绝大多数变量的分布较对称,且没有较大的异常值;投资规模(I)和投资机会(Q)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右偏,且不同规模的公司偏离程度不一,这说明中国文化传媒上市公司投资行为可能存在一定的规模差异。表3列出了各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其结果表明:所选取的融资因素变量与投资规模显著相关,各融资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不太显著。除股权融资变量之外,其他融资变量与投资规模均正相关,但是各变量之间具体的相关关系还需要通过模型验证才能得知。进一步考察方差膨胀因子(VIF检验)发现取值处于1.25和3.14之间,表明各解释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三)实证检验及分析本文所取的面板数据存在1~3年覆盖不全的情况,横截面单位数量大于时间序列跨度,且模型存在内生性问题,故采用系统GMM估计法进行回归估计,并进行了检验干扰项序列相关性的Arellano-Bond检验和检验工具变量过度识别的Sargan检验。表4为模型(2)分全样本、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三种规模进行估计的结果,其中系数的标准误进行了稳健性(Robust)处理,均为纠正了异方差和序列相关后的估计量。从表4可以看出,三种情况下模型(2)的Wald统计量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表明模型整体非常显著,具有较好的拟合效果。Sargan检验的结果均接受了不存在过度识别的原假设,表明三种情况下所有工具变量均有效。Arellano-Bond检验结果表明在全样本和中小型文化传媒上市公司的情况下,模型(2)符合系统GMM估计法差分后的干扰项只存在一阶自相关而不存在二阶自相关这一假设,而大型上市公司的动态模型由于横截面个数与时间跨度相同不符合系统GMM大横截面数量、小时间跨度的假设,存在一阶序列相关。实证结果显示:(1)三种情况下滞后一期的投资规模变量都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估计值为正,表明滞后一期的投资行为与当期投资行为显著正相关,从而说明文化传媒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的确具有显著的累计效应。其中,中小型企业动态模型的回归系数0.958在1%的显著水平下显著,这意味着中小型企业受往期投资行为的影响更大。(2)滞后一期的内源融资(IF)的估计系数在全样本和中小型企业的情况下显著为负,表明企业的投资规模并没有随着内源融资比例增加而扩大。虽然内源融资具有低成本、低风险且自主性强等特点,导致该结果的原因可能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并没有为企业的投资行为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3)滞后一期的债务融资(DF)和股权融资(EF)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增加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比例与企业投资规模之间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企业依赖外源融资来满足投资活动的资金的需求。其中,中小型企业的滞后一期的股权融资的回归系数0.994在1%的显著水平下显著,说明中小型企业具有一定的股权融资偏好。(4)控制变量中除了滞后一期的盈利能力(EBIT)与投资规模显著存在负相关关系外,其他控制变量回归系数为正,但基本上都不显著,说明公司规模(ASSET)和投资机会(Q)对投资规模的影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5)与全样本相比,中小型企业融资因素变量的估计系数的数值相对较大,表明中小型企业的投资行为受融资因素的影响更大。这符合中小型企业的处于发展初期的特点,其发展空间更大,对融资带来资金的需求也相应增加。

篇(9)

所谓股利政策是指股份制公司对股利分配有关事项所做的方针与政策,其实质就是解决留存和分红的比例关系。我国进行股份制改造虽已有很长时间,但上市公司普遍竞争力不强、获利能力较差,因此,在利润有限的情况下,股利政策已成为处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企业与股东等之间关系的关键,对上市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各项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观念比较淡薄,广大投资者对股票的长期投资缺乏信心,使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出现了很多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存在的问题

1、股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很强的盲目性和短期性。股利政策的决策中,股利支付率和支付的稳定性是两个重要的内容。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中未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使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较多地倾向于满足大股东的意愿,而没有把中小股东的利益放在应有的位置上,因而在股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没有把股利政策放在公司长远发展战略的高度进行决策,没有明确的股利政策目标,股利分配随意性强、短期性重,进而导致股票价格经常波动。这实际上不仅对公司信誉造成了直接影响,而且由于股票价格代表了上市公司的价值,也因此阻碍了公司最佳财务管理目标(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实现。

2、既派又配现象普遍。“风险与收益对等”,因此,作为公司风险的最大承担者——股东理应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有权利要求公司在有盈利的前提下分配利润。然而,从1995年到1999年,不分配利润的上市公司数在逐年上升,究其原因,一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中相当一部分仅仅只是微利,而同时现金流动性较差,如要派现,将严重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二是有些上市公司虽业绩尚可,但总股本和流通股规模已相当大,使得这些公司的股本扩张能力减弱,送股也不可能。但自2000年以来,派现送股的上市公司数却有所上升,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并不是大部分上市公司已扭亏为盈或者是公司已开始为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考虑,而是上市公司通过派现可以达到配股融资的目的,因为证监会就公司配股资格有如下规定: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连续三年超过10%,一些公司就采取了发放现金股利以降低净资产额、提高净资产收益率的作法。

3、股利分配行为极不规范。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些公司的董事会经常修改股利分配方案,使得股利政策缺乏连续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也造成了股票二级市场的异常波动;二是一家上市公司却多种分配方案并存,这是因为我国上市公司往往同时拥有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等多种股票,为满足这些不同投资主体对股利分配不同的喜好,不少公司就会同时制定多个分配方案,尽管这些方案可能会使不同投资主体的利益相互损害。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措施

1、从国家方面来看,主要应作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快国有股减持、法人股流通的步伐以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我国股票市场规模在不断扩大、居民储蓄存款也在逐年增加,资本市场已有能力消化法人股,因此,证券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和研究促进法人股流通的切实可行的方案。

二是进一步完善有关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具体讲,可增加对上市公司派发现金股利的限制和不分配股利的限制。对上市公司派发现金股利的限制可通过制定一个下限和一个上限来实现:对分配股利的上市公司规定一个最低限,而对那些抱有配股融资目的公司应规定一个最高限。制定下限是因为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有利于投资者对股票市场持有正确的心态、改变我国股票市场过度投机的现状、进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上限是为了限制有些公司为获得配股资格而大发股利。

篇(10)

随着我国寿险市场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加,各寿险公司都在加强保险新产品的研发力度,推陈出新的产品周期也越来越短,但由于保险产品同质化和易于仿效等因素的存在,没有一家寿险公司能在产品方面保持较长时间的领先地位。因此,各寿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客户服务和机构网络上,哪家公司拥有更多的客户,就意味着哪家公司在市场中拥有了更多的资源,而拥有并通过一些方法留住客户,是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

一、客户价值及客户经营的重要性

(一)基本概念

客户价值是指企业从与其具有长期稳定关系并愿意为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承担合适价格的客户中获得的利润,即顾客对企业的利润贡献。“长期的稳定的关系”表现为客户的时间性,即客户生命周期(CLV)。一个偶尔与企业接触的客户和一个经常与企业保持接触的客户对于企业来说具有不同的客户价值。这一价值是根据客户消费行为和消费特征等变量所测度出的客户能够为企业创造的价值。

客户经营是指不断地将客户资源进行有效地整合与配置,使之不断地产生新的有效的能量,并且将这种能量最大限度地释放,实现客户价值最大化的行为。

(二)客户价值分类

对客户价值分类是有效实现客户经营的前提,在日常工作中,通常有两种对客户价值的分类方法。

第一种是按客户的存在状态把客户价值分为客户过去的价值(过去式财富)、客户存量价值(现在式财富)、客户未来的价值(将来式财富)。

这里主要探讨客户存量价值和客户未来价值。寿险公司的客户存量价值可以理解为该客户在公司的保单价值;客户未来价值可以理解为保单未来续保及加保的潜在价值。客户未来的价值虽然不是现实拥有的财富,但由于寿险经营的特性,客户未来价值对寿险公司未来发展却是至关重要的。正是基于此,在分析2007年中国人寿A股及平安A股上市时各机构的分析报告时发现,尽管各机构对估价有不同的说法,但均把两家公司拥有的个人客户和法人客户作为重要的估值因素之一。从这个角度来看,寿险公司的客户经营重点就是不断挖掘和创造客户的未来价值,使之源源不断地转变为客户存量价值。

第二种客户价值分类是基于生命周期,将客户分为忠诚客户、新客户和潜在客户。

忠诚客户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通过重复交易,即续保和加保,为企业创造持续的收入;企业更容易以低成本保持与他们的关系;不断为企业带来新的客户。忠诚客户的推荐是新客户光顾企业的重要原因之一,“口碑效应”可以帮助其他新客户建立对企业及其产品的正面印象。

新客户是指刚与企业建立交易关系,但还不稳定的客户,可能目前还不能带来即时收益,但通过企业不断维护进而提高其忠诚度,转变为能为公司带来持续价值的忠诚客户。

潜在客户虽然还没有与企业建立交易关系,但仍然可能是企业特别值得关注的对象,这些客户未来都有可能购买公司产品,在保险行业每个潜在客户都是非常有价值的客户。

客户经营也可以理解为将潜在客户转换为新客户,将新客户转变为忠诚客户的过程。

(三)客户经营的重要性

对于一个寿险公司来说,良好和有效的客户经营可以带来许多利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长的保费

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均表明,当客户渐渐了解公司并能获得良好服务时,他们更乐意把第二张保单交给同一家公司,并且随着客户年龄的增长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也会不断产生新的需求。我们曾对某地区分公司50名绩优业务员6年的客户进行分析,发现老客户加保是保费收入的重要来源,如图1所示。

2.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波士顿咨询公司的研究显示,向曾经购买产品的顾客推销公司的新产品只要花7美元的行销费用,然而同样的产品要说服新的顾客购买,却必须花上34美元。我们在小范围内对一个营业单位的销售成本进行统计分析,也得出类似数据,开发一位新客户的成本,约是维持老客户成本的5倍。《哈佛商业评论》认为,减少5%的客户流失,企业的利润将增加100%,《商业周刊》则认为将增加140%。Bain&co公司曾对一些行业进行研究,如图2所示,显示了客户留存率每增加5%时,利润增加值的百分比。

在保险业,寿险公司通常需要保持客户4-5年才能弥补销售成本,并且这几年由于市场主体增加,市场竞争加剧,销售成本不断增加,寿险公司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弥补成本。因此,从公司利润和长期发展的观点出发,保留客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通过转介绍等带来新客户

因为保险产品相对比较复杂和难以评估,客户往往会比较重视听取别人的建议,满意的忠诚客户一般会为公司做宣传,并愿意向业务员介绍准客户。这不仅减少了公司开发新客户的成本,而且通过介绍得来的客户盈利和忠诚度也比一般途径开发的新客户更优,往往更能成为优质的忠诚客户。

4.提高业务人员的留存率

提高客户经营水平,保留客户的同时也是促进业务人员留存的重要因素。当一家寿险公司拥有一个稳定、满意的客户基础时,客户的流动性降低,业务人员也更加不愿意流动,因为带走客户的难度加大,且积累的续期利益也更大。同时,由于业务人员留存率提高,也进一步改善了服务质量,反过来又提高了客户留存率,形成客户、公司和业务员的良性互动。

二、目前寿险公司客户经营存在的认识误区

(一)获得新客户与维系客户

由于寿险公司的早期经营阶段,争取新客户是第一要务,所以多数公司关注的是如何获得新客户,如我们的销售激励制度都被用于对新单业务,即对获得新客户或新增业务进行奖励,却很少有对积淀的客户进行一些维系性的跟进举措。

(二)公司的客户或是业务员的客户

寿险公司往往觉得所有的客户都是公司的,可以电话回访、抽访、生调,在业务人员离开后进行跟进,然而仅仅这样,是否就能让客户成为公司的客户;公司对他(她)的了解和认识有多少;他(她)选择其他公司的几率又有多少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研究解决。

另一方面,业务人员认为客户是自己的,是其用自己的能力和投入一个个经营开发得来的,所有的维护都是由其完成的,因此,客户理应是自己的。更有甚者,有的业务员还会不报备完整的客户资料,不把真实的联系电话留在公司。

在这点上,其实惟有双赢才是最终的选择,才是寿险公司和业务人员应该持有的正确观点。

(三)客户经营是业务部门的事

在寿险公司的部门中,内外线的界定有时是非常明确的,客户开发是业务部门的事,那么为了赢得更多的业务、更多的客户,有的人认为客户经营也应进入业务部门,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客户经营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来完成。

(四)客户经营就是简单的客户服务

今天,客户经营已成为各公司赢得市场的最主要手段之一,客户经营是客户服务,但远远不是简单的客户服务,它不是单一、没有创意、没有发展的电话维护,而应是全面、综合的客户解决方案。

三、客户经营的有效途径

(一)选择盈利客户

我们都知道所谓的“80/20法则”,即20%的顾客产生80%的销售额或利润。当然,寿险公司的客户层次会更多些,不少公司也已经认识到顾客在层次上的区别,但往往没能去加以区分。

银行在客户区分上就做得比较好。他们发现不必对所有客户提供同样的服务,与许多客户打交道的成本过高,而这些客户的利润潜力却很小,所以相继建立了CRM系统,对客户进行细分区隔,仔细分析客户的成本和收益,并根据获利范围提供服务和确定服务水平。他们给不同的客户划定了不同的标准,提供不同的服务,收取不同的费用,几乎所有银行都有金卡、贵宾客户等区分,如招商银行的金葵花客户(最低每日综合账户余额为人民币50万元),而刚刚开始人民币业务的花旗银行,也分睿智理财客户(最低每日综合账户余额为人民币8万元)和贵宾理财客户(最低每日综合账户余额为人民币80万元),若不达标,就要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相比之下,目前寿险公司在客户区分方面还是缺少很好的方法。

(二)发挥服务员工的关键作用

在寿险公司,服务员工在整个客户经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就是客户眼中的组织和营销者。

保险业作为金融服务行业,公司提供的产品都要通过具体人员的服务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服务人员(员工)就体现了服务水平。在顾客的眼中,公司的所有员工——从业务员到柜面接待人员和办公人员,都代表公司,他们个人的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客户对公司的认知。迪斯尼公司就坚决要求每个员工在公众面前时刻保持前台服务的工作状态,甚至对园内清洁人员都培训如何使用各类相机等技能,以便随时帮助游客拍照。由于服务员工代表公司,能够直接影响客户的满意度,因此即使不是业务人员,他们也起着营销者的作用。因此,公司要对这些人员进行投资,以改善其服务质量。

1.加强员工培训

为能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充分发挥员工潜能,确保服务绩效,需要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技能和知识培训。除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程序和基本的金融财务等知识外,我们还要关注员工服务互动能力方面的培训,使员工能提供礼貌、负责、热心的服务。

成功的公司对此方面的投入往往不惜重金,如西南航空公司、通用电气、麦当劳等均在公司设立内部大学。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均设有培训部,但培训的内容一般都集中在销售技巧,对于员工的综合素质,特别是一些礼貌、关怀等人文方面内容少之又少,员工相对缺乏对客户真正关心和服务的思想。

2.做受人欢迎的雇主

吸引并留住优秀员工的一种方法就是能成为当地或行业的受人欢迎的雇主。据全球性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翰威特咨询公司一项研究显示,成为最佳雇主能够获得四大裨益:一是以更强的竞争优势,领先于业界同行。最佳雇主拥有一支高度敬业的员工队伍,他们愿意为公司和客户而付出更多努力。二是提升经营业绩,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最佳雇主能够采取长期战略建设一支稳定的员工队伍,重点培养那些具有敬业精神、忠于企业并且对其高级管理层充满信心的员工。三是吸引优秀人才,在人才市场中确立一个强有力的雇主品牌形象。最佳雇主企业的员工相信公司能够将合适的人安排在合适的工作岗位上,并且能够遵守和兑现品牌给予员工的承诺。四是拥有长期稳定的员工队伍,从而减少企业的人员流失。最佳雇主拥有出色的管理者,他们不仅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而且能够让员工在工作中得到认可和赏识。

3.提高员工的满意度

国外的一些研究表明,满意的员工有助于产生满意的客户,如果员工在工作中感受不到快乐,客户的满意度也会受影响。BenjaminSchneider和DavidBown对美国的28家银行的顾客和员工的研究发现,服务的氛围与客户总体的服务质量感知高度相关,同时,员工满意度与员工的流动率密切相关,员工满意度高的机构,员工的流动率就较低,反之,则较高。

(三)留住有价值的客户

1.个性化的定制服务

随着客户的不断成熟,客户需求更加多样化,我们越来越需要通过对个别客户情况的熟悉和发展,来提供适合每位顾客需要的“一对一”解决方案。计算机运用的深化使我们有能力管理和提供丰富多彩的个性化定制服务,目前定制在很多行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服装、化妆品、银行、电子商务等。如著名的太平洋百货就通过计算机数据库保存和跟踪VIP客户购买记录和购买类型,预计和分析客户的偏好,及时向客户提供新商品信息等;著名的ZurichGroup则是通过其建立的一套新的客户管理系统,对其全球范围内的客户信息进行集成,设计和提供特殊的方案以适应客户多样的需求。

国内寿险公司也已意识到这方面工作的重要性,一些公司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有两方面的建设仍需加强:一是要有强大的数据库,实现对客户信息的有效整合、集成和分析;二是能够提供多样化、个性化产品,目前国内的保险产品听起来很多,但真正在市场上销售的则很少,客户选择的余地小,离定制服务还有很大距离。

2.制定合适的客户保留策略

最普遍和基本的策略是提供合适的产品和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如在航空公司、信用卡公司、商场等普遍采用的消费积分。

3.良好的服务补救

服务补救是公司针对服务失误采取的行动。失误可能由各种原因产生,会导致客户不满、告诉其他客户、向公司或监管机构投诉,甚至是诉讼。能否有效解决客户的这些问题对客户经营具有重要影响,一个有效的服务补救策略能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并能产生正面影响,反之,如没有有效的服务补救策略,可能会产生恶劣影响,导致公司现实和潜在客户的损失。

(四)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1.客户经营与成本控制

一些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为了完成任务指标,往往不惜成本,不在意投入与产出,有的时候还意气用事,与竞争对手在感情投资和优惠项目(如降低费率)等方面较劲,而不去考虑这些服务投入能带来多少保费的增加和公司效益的提升,这样就偏离了客户经营的初衷。客户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谋求经营效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因此,在营销和服务每一个具体的客户时,都必须考虑投入与产出,当然这种考虑不要拘泥于一事一利,应该考虑其长远利益和间接利益,但必须计算公司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考虑边际成本和边际效益。

2.客户经营与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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