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8 14:55:2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三资监管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Abstract: Many causes made tha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blems were prominent with economic growth. Based an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perspective, whether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mproved environmental quality or contributed to environment pollution? Based on 1994-2008 time series, using methods of ADF test, cointegration test and granger causality test, this paper foun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did granger cause total volume of industry waster water discharge and total volume of industry solid wastes discharged, showing negative correlation, but did not granger cause total volume of SO2 emission, and inverse relationship did not exist.
Keywords: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Pollution Emissions;Cointegration test; Granger causality test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外商直接投资(FDI)不断扩张。然而,环境污染可能会通过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从一个国家或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各国学者对外商直接投资与东道国环境污染关系问题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FDI加剧环境污染,二是FDI并未加剧环境污染,三是FDI改善环境质量。作为目前世界上第一大引进外商投资的发展中国家,当前中国政府部门以如何吸引更多外资以促进经济增长为重,学术界的分析重点在外资对经济增长的正效应及其作用机制上;且FDI对一国环境安全的影响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合法性”以及长期性,所以,FDI对环境福利影响的研究近些年才逐渐展开。本文拟利用1994-2008年相关数据,采用平稳性检验、协整检验和格兰杰因果检验的方法,对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污染的内在机理进行研究。
二、变量、数据与检验方法
(一)变量与数据
因为FDI最终会形成资产,并对环境污染做出直接贡献,所以本文选择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FTAS,单位:亿元)代替投资额,环境污染则选择污染排放数据,包括工业废水排放量(WPOEM,单位:万吨)、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GPOEM,单位:万吨)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SPOEM,单位:万吨)。
数据来源以1995―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和1995―2009年《中国环境年鉴》为主,部分数据来源于2003年《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利用CPI进行调整,按1994年不变价格计算,以保证经济数据的可比较性。同时,考虑到消除异方差的影响和对时序数据取对数后不会改变时间序列的性质和关系,在实际检验中对各序列都采用了取对数的处理。
(二)检验方法
在经济研究中要确定一个变量的变化是否是另一个变量的原因,一般用格兰杰因果检验。面板数据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由Hurlin和Venet于2001年(简称HV)提出,它可以解决常规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时间序列数据长度不足的问题。利用该项技术,不仅可以检验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和污染排放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还可检验因果关系的方向(如果存在因果关系的话)。检验过程为:时间序列的单位根检验、两变量之间的协整检验和格兰杰检验。
三、实证结果
(一)ADF检验
本文采用扩展的迪克―福勒检验(ADF检验)对数据进行平稳性检验,利用Eviews 5.1软件分析。序列LnFTASt、LnWPOEMt、LnGPOEMt、LnSPOEMt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的ADF检验结果为非平稳序列;进而采用一阶差分的方法处理,得到了新的序列LnFTASt、LnWPOEMt、LnGPOEMt、SPOEMt,其ADF检验结果表现为平稳序列,所以原序列同为一阶单整,见表1。
表2的检验结果表明,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与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及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三组指标之间都存在某种协整关系,而且三组变量的调整的协整系数均为负值,说明存在线性的负向相关关系。但还需要作进一步因果检验以明确因果方向。
(三)格兰杰因果检验
从表3的检验结果来看,在滞后二阶的情况下,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是工业废水排放量的格兰杰原因,却不存在反向的因果关系;而在滞后四阶的情况下,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是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的格兰杰原因,同样也不存在反向因果关系。而对于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与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在滞后二阶、三阶和四阶的情况下,两者之间都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结果分析
为什么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与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格兰杰因果关系不明显呢?第一种可能是由于小样本的缘故。根据周建、李子奈(2004)的研究,变量的不平稳性是造成虚假因果关系最主要的原因,小样本会犯真实因果关系检验不出的错误。在样本数小于20的情况下,如果检验结果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判定变量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因果关系。第二种可能是三资工业企业对工业二氧化硫的处理较好,其排放量在总体的排放量中所占比例较小,因而在统计数据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明显,或者说是非外资因素在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中作用更明显些。
为什么污染排放不是外商直接投资的格兰杰因呢?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外商直接投资对“污染天堂”并不存在偏好,环境规制水平高低并不是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因素,发达国家并不存在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密集型产业的倾向,且发达国家似乎在相互输出污染密集型产业,其他因素如市场容量、劳动力成本、市场化水平、产业集聚程度、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对外商直接投资有显著作用;其次,中国目前的环境保护立法只有6部,环境保护法规及法规性文件亦仅有40份,而且立法时充分考虑到本国经济和技术支撑能力,所以说中国目前的环境法律法规总体上是比较宽松的,工业企业和有关方面是有能力做到的,外商投资企业更是可以完成的。
四、结论及启示
上文利用1994-2008年的有关数据检验了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污染的内在机理,ADF检验表明LnFTASt、LnWPOEMt、LnGPOEMt、LnSPOEMt这四个序列同为一阶单整;协整性检验表明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与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及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三组指标之间都存在某种协整关系,而且三组变量的调整的协整系数均为负值,说明存在线性的负向相关关系;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表明在一阶差分、二阶滞后的情况下,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与工业废水排放量的因果关系显著;在一阶差分、四阶滞后的情况下,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与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的因果关系检验结果也显著。因此,从总体来看,外商直接投资增长有利于改善中国环境质量。
外商直接投资为中国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改善了中国环境质量,因此,中国首先应该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发挥外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切忌“因噎废食”;其次,落实同步发展方针、贯彻三大政策与八项制度及严格执行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为做好环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正确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再次,依法监管,进行有效管理,同时督促国内企业向外商投资企业学习更加先进的生产技术与清洁技术,降低污染排放;最后,国内后发地区要尽可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倡导绿色投资,实行选择性引资。
参考文献:
关键词:电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态势
一、电子信息行业运行概况
1.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产品产销衔接良好,对外贸易增势平稳。2007年电子信息产业全年实现销售收入5.6万亿元,增长18.0%;增加值13000亿元,增长18.2%;软件业务收入5800亿元,增长20.8%。产业规模继续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位居领先,销售收入占全国工业的比重为12%。多数重点产品产量保持平稳增长。产品产销衔接良好,手机、计算机、彩电等主要产品产销率均达98%以上。出口较快的主要是计算机和电子元件行业,二者增速分别比全行业高了2.8和10.8个百分点。
2.电子信息产业区域布局日益集中,企业实力不断增强,科技创新日趋深入。信息产业企业经济规模不断扩大,全年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完成营业收入超过1万亿元,日益成为推动行业平稳运行的中坚力量。企业研发投入不断提高,全行业研发投入超过1000亿元,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接近4%,其中有11家企业比例已超过6%,海尔、华为等研发投均超过50亿元。九个国家信息产业基地实现收入超过3万亿元,成为引领产业增长的重要地区,并发挥重要的带动示范效应。40个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分别在通信、计算机、家电、集成电路、电子元件、电子器件、电子材料等专业领域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合计产业规模占全国的1/4以上。
3.产业优势逐渐突出:如能源消耗处于较低水平,信息化程度较高,产品价格呈下降趋势竞争优势突出。而从能源产品看,电力、原煤、燃料油、柴油占据前四位,分别占全行业能源消耗量的49%、15%、11%、10%。互联网用户达到2.1亿人,比上年增长7000万人以上;城镇居民计算机拥有量达到59.7台/百户,彩电拥有量超过151台/百户,二者分别比上年提高了15%和5%。国家信息化投资占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比重接近10%,电子政务投入占电信建设投入的比重为12%。企业电子商务不断推进,电子大中型企业电子商务采购、销售额占营业额的比重达40%。
另外,电子产品价格不断下降,2007年,我国主要消费类电子产品价格指数为85.2,降幅较上年增加了0.7个百分点,比全国CPI低19.6个百分点。其中微型计算机价格指数为85,笔记本价格指数80,液晶电视机价格指数78,CRT电视机价格指数为95,手机价格指数85,数码相机80,激光视盘机价格指数96.5,音响价格指数98.5。电子信息产品价格下降平抑了物价上涨的趋势,推动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下降0.53个百分点。
二、电子信息产业的特点及面临的问题
1.产业化链条不完善,没有低成本的配套能力。在研究、开发、产业化等创新链的关键环节中,产业化既是创新的目的,又是整个创新链的归宿。更重要的是,在产业化的过程中,电子信息产业也是一个独立的产业链形态,包括基础材料、电子元器件、核心部件、生产线以及规模产能配套条件等在内的完整形态。由于没有有效的机制,上述各环节的利益共同体难以形成有效的联动与合力,导致技术发明人、投资人和政府部门出现产业投资不到位、政策不落实、专利实施少、生产规模小的现象。特别是在专用设备、装备、材料、测试仪器仪表等基础环节薄弱,更是影响产业化持久发展的基础。
2.产业链的关键环节过度依赖外资企业。我国信息产业在充分利用外资的同时,没有迅速提高自主核心竞争力。电子信息产业链中的某些关键环节非常薄弱。尤其是微电子、光电子、材料等基础产业发展严重滞后,整机产品所需的关键集成电路和重要材料基本依赖进口。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掌握在外商手中的后果之一,就是产业发展对外依存度高,对内带动不够,缺乏主动权。
3.投资前景不容乐观
一方面,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将影响投资的增长。目前,国家在2008年实施从紧的货币政策,严格控制信贷过快增长;同时在土地供应上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特别是东南沿海的工业土地供应日趋紧张,因此产业投资增速受此影响可能有所减缓。但是,如果能争取国家在投资上对信息产业予以倾斜,并引导地方将信息产业作为经济结构升级的突破口,调控措施对产业投资的冲击将有所弱化。
另一方面,加工生产的成本比较优势弱化,将进一步导致外资转移的扩大。目前,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环境的调整,特别是人民币升值加快、两税并轨正式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等,国内生产制造的成本逐步上升,原有比较优势有所弱化。2008年外资企业开始将部分投资外移转向越南、菲律宾等国家,这种现象可能有扩大的趋向。相比而言,对外投资前景看好。目前,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不断提高,通过对外投资调整结构的趋动力日益增强,部分大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探索开始走向正轨;国家为缓解贸易顺差过快增长和促进经济结构升级,出台了鼓励对外投资的措施意见,这些都为电子信息企业对外投资的扩大创造了有利条件。
4.内外资企业呈现不同发展格局。从往年看,三资企业一直是拉动产业增长的主要力量,但2007年内资企业各项指标增速均大大高于三资企业。从规模看,三资企业仍占较大份额,比重达到78%,但发展速度明显低于内资企业,其收入和增加值增速均为19%,分别比内资企业(24%、25%)低了5和6个百分点。从效益看,内资企业利润增长42%,税金增长23%,分别比三资企业(15%、8%)高了27和15个百分点。从出口看,内资企业增长35%,比三资企业(25%)高了10个百分点。从投资看,内资企业增长38%,比三资企业(21%)高了17个百分点,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增速仅为7%。从创新看,内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6%,比三资企业高了2个百分点以上。
5.技术升级带来的结构和市场变化十分突出。2007年信息技术转型对产业和市场结构影响特别明显。一方面,基础行业逐步成为拉动产业增长的主要力量。另一方面,整机更换效应尤为明显,高低端市场呈现不同的格局。由于结构升级,主要产品增幅同比均有所下降,但高端产品增长很快。
三、全球化下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趋势
1.全球产业链分工和整合的趋势日益明显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信息技术正孕育着新的重大突破,跨国公司日益专注核心技术和业务,产业链的分工与整合日趋深入。首先是制造环节代工化。以台湾地区企业为代表的代工企业基于成本和规模优势,不断介入整机制造领域,在产业发展中占据强势地位,甚至出现产品制造通吃的苗头,使产业的生产模式发生调整变化。其次是非核心业务外包化。近年来,印度、爱尔兰经济取得快速发展,正是大力发展面向欧美跨国公司的信息服务外包业务所致。第三是业务外包的整合化。由于国内企业的业务相对单一,在产业链中处于较低的环节,面临产业链的发展变化,亟需加强资源整合,才能适应更高层次的竞争。
由此可见,我们应该从产业链条入手,避免产业化过程中的单点突进。信息产业领域的竞争愈发激烈,创新的终端是市场的回报,加强官、产、学、研、商的合作是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实现产业化的有效手段,也是建立健全产业化的主要模式之一。在产业化的具体实施中,要加强上下游的产业配套与衔接,打造完整的产业链,将政府支持、技术研发、专利申请、建立标准、组织生产和工程化建设以及市场拓展等紧密结合起来,全面支持和促进自主创新的产业化发展。此外,在产业化的链式突破过程中,短期内在整个产业链上实现产业化,是不现实的,应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在产业化过程中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科技成果,以提高自主创新产业化的起点。而且,要利用在集成创新中积累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快速内化到自主创新的体系中,为今后的技术跨越进行储备。
2.伴随技术升级和产业发展出现的新问题层出不穷随着产品更新加快,部分产品售后服务(如平板电视机等)跟不上技术发展步伐的问题日益突出,基础产品标准不统一也对市场规范和环境发展造成一定的冲击。其二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形势日益严峻,由于国内法制建设并未健全,导致工作开展相对滞后。其三是代工业快速发展,市场上出现许多无品牌但功能齐全的电子产品,对企业营销思路和行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课题。另外,随着产业融合趋势加快,大型运营商和渠道商不断介入制造业,基于增值服务的产品定制步伐加快,渠道商开始发展自己的品牌产品,都使国内品牌企业面临与市场关系割裂的格局。
中国出口产品遭遇外国反倾销立案调查和被执行反倾销措施的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首先,发起调查的国家越来越多。从地域上看,对中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国家不断增加。1988年以前,仅有美、澳、加和欧盟四大发达国家和地区,但此后,对华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不断增多,现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其中不仅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其中印度和欧盟对我国的反倾销呈高发态势。其次,产品范围不断扩大。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调查的范围涉及服装、鞋类、动物商品、蔬菜、加工食品、矿产品、化工商品、塑料制品、皮革、纸浆及纸张、纺织品、玻璃及陶瓷制品、基本金属、机电设备、车辆、仪器、其它工业制成品等,近年来一些技术产品也开始遭到外国的反倾销指控。国外此消彼长的反倾销指控,是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严重威胁。
二、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一)滥用反倾销作为排斥国外产品保护本国产业的最佳办法
1、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随意立案,认定构成倾销后采取的临时措施往往致使我国产品丧失打开市场的良机。
2、对我国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待遇,任意选用的替代国价格使我国产品更容易被认定为倾销和被裁定较高的反倾销税率。
一些国家对我国使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歧视待遇短期内很难有所改变。1999年中美在达成中国加入WTO协议时,规定自中国加入WTO之日起,美国可以在15年之内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欧洲虽然于1998年通过理事长会议正式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但并没有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等国家不会主动对我国放弃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
(二)出口企业对国外反倾销的态度认识不足
1、中国一些出口企业错误认为应诉与否结果一样,或认为应诉代价过大、得不偿失。
我国某些企业由于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经济体制本身的不完善,如企业注重短期利益、高额的诉讼费、政府监管弱化等,企业在应对过程中总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使应对措施不力或不到位,这对于赢得反倾销的胜利会大打折扣。
2、还有一些企业抱侥幸心理,企图借其它企业应诉之功而享免罚之果,结果形成国内同行大家都不应诉的局面。
3、一些企业虽然在认识上和行动上开始重视反倾销的应诉,但对于国外的不利判决反应消极。
大多数企业放弃上诉的机会,没有充分利用进口国有关法律和WTO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很好地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国家尊严。如自2006年10月7日起,欧盟对中国皮鞋征收16.5%的反倾销,为期两年。如此不公正的判决尽管引起国内企业的强烈反弹和国外密切相关的企业的不满,但国内鞋企应战不乐观,在涉及的1200多家制鞋企业中,参加的鞋企百分之一都不到。
(三)部分出口企业靠低价竞争来获取国际市场竞争优势
大部分出口企业仅仅把自营权当作替代外贸公司做外贸的优惠,满足于把产品销售给国外进口中间商来获得出口额。他们往往靠低价竞争来获取国际市场竞争优势,但在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后很容易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极易被进口国认定为产品倾销,最终有可能再失去市场。
(四)反倾销预警机制不够完善,预警时间出现时滞。
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由于信息闭塞,其信息源主要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渠道,对产品在国外市场的最新反馈出现明显的滞后。这样导致绝大多数出口企业对其产品在国外市场遭遇反倾销情况的获悉,完全依赖政府部门的信息传递,没有主动开辟多方的信息渠道。而且在政府发出反倾销预警的时候,国外对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已迫在眉睫,这是因为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案都规定了应诉的期限,尤其是从调查公布到初裁,通常只有40多天的时间。因此,出口商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政府在企业的反倾销应对中作用有待加强
对整治国内市场的立法方面缺乏惩治的力度,虽然我国的相关职能部门在法规制度方面已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如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内的竞相压价进行约束和打击,对容易导致国外反倾销的出口行为有所遏制,但对于反倾销涉案企业的不应诉、不积极应诉的做法打击力度不够,没有相应的法规对这些出口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理惩罚,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在反倾销涉案后,我国在对外立法及外交方面对外国政府施加压力和影响不够,不利于企业的应诉和胜诉。
(六)“中国”的负面影响
加入WTO以后,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中国正在越来越多的领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暗怀戒心,视我国为潜在的威胁,在世界范围内散布“中国”,对我国极力防范。之后,“中国”逐渐蔓延到发展中国家。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对华不友好的政客、商人和媒介也假借“中国”,大肆渲染中国产品的危害,甚至视中国产品的到来是“经济侵略”。因此,许多国家在这种谬论的鼓噪下,为阻止中国产品的进入,往往将反倾销作为重要的防护手段。
三、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造成的影响
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世界各国反倾销案越来越多。反倾销是由产品进口国政府针对产品出口国企业的倾销行为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如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是WTO赋予产品进口国免受不公平贸易冲击、保护本国经济和产业安全的一个手段,其宗旨是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但近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关税壁垒的降低、传统非关税壁垒的弱化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反倾销有越用越滥的趋势。
(一)影响产品的出口
一旦产品被进口国提起反倾销调查,就会马上影响该产品对该进口国的正常出口,而一旦裁定倾销成立,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往往会导致出口产品失去进口国市场,这对我国出口极为不利。目前国外反倾销的一个重要对象是我国的三资企业,因为在我国目前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18万家企业中,三资企业就占了17万多家。三资企业的产品不断被诉,严重影响了其产品的出口,也使我国某些出口企业自动退出国际市场竞争。事实上,一旦出口商品退出国际市场,又给国内市场带来压力,连锁影响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发展速度及生产规模的萎缩,使该行业生产能力利用率下降,失业人数增加。
(二)应诉费用过高导致企业亏损
我国企业在应诉反倾销过程中要承担律师费用、应诉资料搜集费用、企业联合应诉费用等一系列高额应诉费,还要配备其工作人员。在联合应诉过程中,其综合成本达上千万元。这种后果连锁影响其他企业应诉的信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国外厂商对华反倾销的动力,给我国出口产品生产和行业前景蒙上阴影。
(三)新兴工业发展受阻
传统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将逐渐降低,而市场潜力大、附加值高、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产业将逐渐成为支柱产业。
(四)影响中国的外商投资环境
三资企业的产品不断被诉,在不同程度上减少或失去了国外市场,部分企业被迫减产、停产或转产,直接损害了外商的经济利益,从而影响了外商在华投资的信心。
(五)冲击国内市场
我国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受阻于国外市场,在一时来不及转移市场或因为反倾销的连锁反应而转移市场无望的情况下,势必返销国内市场。这会对国内市场造成冲击,造成国内市场供求失衡及物价非正常波动,影响国内经济的发展。
四、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的应对措施
(一)早日摆脱“非市场经济”
对外贸易交往中,要减少贸易摩擦、摘掉“非市场经济体”的黑帽就应按WTO规则,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及早取得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还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广泛交流,使更多的国家了解中国市场经济的改革进程,了解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
(二)保持有序竞争
避免由于自身的不规范行为和缺乏统一行动、低价竞争而导致反倾销,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实行行业自律,对外统一行动,制定相关产品出口最低价,防止相互削价竞争。
(三)积极应诉
应增强企业和一些地方政府的反倾销意识,从意识上抓起,确立有诉必应的观念。可以通过政府、商业协会等组织以各种途径了解反倾销的重要性、后果的严重性和应对方法。抗辩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应积极应诉。
(四)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避免因信息闭塞而导致的败诉。扩大信息源及信息渠道,避免产品在国外市场的最新反馈出现明显的滞后。出口企业对其产品在国外市场遭遇反倾销情况的获悉,不能完全依赖政府部门的信息传递,要主动开辟多方的信息渠道。
(五)改变进入国际市场的方式
当一些国家根据WTO规则和反倾销法律法规为手段,向我国产品课以高额进口关税,将我国产品拒之门外时,我们可以尝试其他国际市场进入方式,如贴牌生产、特许经营、合资、对外直接投资等。
参考文献:
1.林萱,“中国仍是反倾销最大受害国”.国际商报,2003.5
2.刘颖.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困局”.中国经济快讯周刊,2003.
3.郭凤艳.浅谈我国企业遭受反倾销的原因及对策.华北航天工业学院学报,2004.5
4.裴长洪,王镭.“中国面临反倾销挑战的形势与对策”.国际经济评论.2002.5
5.宋永辉,马少凌.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集团经济研究.2007.1
6.叶全良.《国际商务与反倾销》.2005.人民出版社
企业并购是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和成长为跨国公司的重要方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外资企业收购我国企业的情况日益增多。但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善等原因,外资对我国企业的并购行为存在着无法可依、审批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力等法律问题,亟待依法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外资并购行为无法可依的问题
法律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也必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行发展。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对涉及外资管理的法律体系日益健全,对我国吸引外来投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很好的法律保障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有关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法律制度不是很完善。当前,我国用于规范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有关法律制度主要是商务部等部委联合出台的规章《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法律效力位阶较低,不完全适应加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管理工作的需要。涉及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均严重缺乏,导致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行为管理效果有所欠缺。该规章的内容存在不少欠缺之处。例如,虽然使用外资并购的题目,但却只能规范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行为,没有对外资兼并境内企业进行规范。因此,如果外资实施了兼并境内企业的行为,很难找到有关法律规定,因而没有受到相应的规范和管理,直接导致了有关外资兼并境内企业行为的混乱局面。
(二)外资并购行为的审批制度不完善
外资并购我国企业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一种很正常的现象,也是我国市场竞争深入发展的客观表现之一。但是,世界各国处于保护本国国家安全利益和公平竞争环境等现实需要,纷纷对外资并购本国企业特别是外资并购本国大企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确保外资并购本国企业不会影响本国的国家安全和市场良性竞争。当前,我国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审批制度主要见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审查等法律规定。尽管这些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审批制度在反垄断等领域已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依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可能导致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行为损害我国国家经济安全和消费者利益。例如,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外资并购审批制度体系,现有涉及外资并购审批规定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导致外资并购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审查标准差异较大;现有的外资并购行政审批环节过于繁杂,效率不高,审查质量欠佳;外资并购行政审批实践存在“因政出多门而导致相关的审批要求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冲突的问题”等。
(三)外资并购行为的法律监督不力
我国现有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重视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的审批,对行政审批的材料和环节规定很多,但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过程中的法律监督问题重视不足,作出的具体规定较少,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后的监管也相对缺乏,加上有关法律规定没有得到全面落实,导致在外资并购我国企业过程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安置不到位等问题。
(四)外资并购的国民待遇问题
国民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必须给予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样的国民待遇。为了做到这一点,我国在立法上作出了不少努力,但是,有些法律上的外商并购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没有解决。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投资者的实缴资本应一次交齐。但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合资各方可以分期缴付出资,第一期出资达到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就可以了。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务院批准,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7]第2号)规定:“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在招商引资实践中,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包括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很多地方政府纷纷采取地方优惠政策,在土地出让、税收返还、费用减免、政府补贴等方面给予外商并购企业超国民待遇,不仅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起了内资企业的强烈不满。有些企业为了享受外资企业优惠政策,进行虚假的外资并购操作,摇身一变成为外资企业,从而最大限度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和追求利润。
二、解决外资并购我国企业法律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外资并购我国企业法律制度
针对当前外资并购我国企业无法可依的问题,尽快对公司法、三资企业法等涉及外资并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修订,从所有者权益保护、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资产转让流程、明确公司高管对企业并购的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行为,进一步充实法律内容,完善法律体系,以适应规范外资并购行为的需要。“目前我国尚无独立的外资并购法,而制定统一的外资并购法对于理清现行的外资并购有关的大量法律或法规有着现实意义。”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充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及时出台《外资并购法》,从外资并购主体、外资并购前的审批、外资并购中的监督、外资并购后的监管和评估等方面,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行为符合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外资并购法可以作为外资法中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包括外资准入制度、外资的投资方式(例如是通过新设还是通过并购方式)、外资并购的审批、外资并购的限制和鼓励政策、外资并购的法律后果等等。并着重考虑如何解决有关外资并购中涉及法律的特殊问题,或者对其他法律已涉及外资并购内容做补充性解释。
(二)加强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审批工作
行政审批是有效规避外资并购我国企业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国采取的通常做法。通过行政审批过程的审查,可以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可能带来的市场竞争风险和国家安全风险等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评估,从而有效防范这类风险的发生,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必须采取多种措施,有效加强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审批工作。具体措施主要有:严格按照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审批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事,规范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审批工作的操作规程,实现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审批工作的规范化操作,避免过多人为因素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审批工作的干扰;改变目前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审批层级过低的问题,适当上收审批权力,对审批流程进行再造,改变层层报批的审批方式,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外资并购审批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在反垄断审批过程中对外资并购申请人的资质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注重对并购程序的审查,加大审查力度,从源头上控制垄断问题的发生等。
(三)做好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法律监督
任何法律规定要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就必须要有相应的落实制度和监督机制。否则,法律规定只能是纸上的法律,不能有效调整现实生活的社会关系。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我国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行为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体系完善、外资并购前的审批、外资并购后的监管、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加强外资并购的法律监督,促使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形成外资、被并购企业、被并购企业职工、有关地方政府和市场竞争环境多赢的局面,有效防止外资并购我国企业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有些外资企业在并购时通过了审批但在日后经营过程中出现垄断行为的问题,反垄断法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予以豁免的适用情形及标准,从而有效规制这种反垄断审批后出现垄断的问题。
(四)依法规范外资并购企业国民待遇问题
随着现代经济的高速发展,金融业在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日益严重的金融风险威胁着现代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发展成为严重危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金融危机。中国加入WTO,从总体上讲,是进一步扩大开放,深化改革的需要,是加速中国经济全方位参与国际竞争,进入国际经济大循环,走向世界市场的必由之路。但是,从目前看,加入WTO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和深刻的。因此,寻求化解入世给金融业带来的风险就成为重要课题。
一、我国金融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1.金融市场效率低下。金融市场是由货币资金的供需双方以金融工具为对象所形成的市场,有广义金融市场和狭义金融市场之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市场的基本功能是为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一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发育越健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潜力就越大;一国金融市场运行的效率越高,整体上的资源配置效率就会越高。我国在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中,已初步形成了金融市场的基本框架。然而,从整体上来判断,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仍然比较明显地缺乏效率。导致金融市场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是在中国经济的对外开放过程中,金融市场的开放相对较晚和相对不足。主要表现在:(1)金融市场的有效竞争不足,金融业的高度垄断堡垒仍未打破;(2)金融市场的制度创新不足,限制了公众在投资市场上的经济活动;(3)金融市场的工具创新不足。这大大制约了我国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
2.我国银行的规模较小,不良资产比例过高,银行业的竞争力较弱。已经进入或将要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其规模皆较大,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优良的资产质量,与我国的银行相比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如美国的花旗集团,资产总额高达7000亿美元以上,相当于我国四大商业银行的资产总和。从资产质量上看,美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仅为0.67%。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总和比例过高,如美林公司1998年估计的中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坏帐的平均比率为29%,J.P摩根银行的估计为36%,IMF(1997)的估计为20%,高峰期比率则大于25%,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这一比率是相当高的。如此高的不良资产比率,增大了银行业自身发展的金融风险,也是不利于经济稳定发展的。
3.证券监管机制的透明度较差,降低了监管效率,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交易风险。所谓证券监管机制的透明度是指证券监管机制的监管活动和程序具有相当开放度与公开度。我国证券监管机制的透明度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证券监管机构本身包括内部组织机构、机构名称及工作程序等方面,由于没有法定性而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就连业内人士对此也不甚清楚。二是证券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和决策事项时也缺乏必要的透明度。迄今为止,证券监管部门很少就起草某项规则举行公开听证会,因此,造成实践中许多规则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在查处证券违规违法事件中,经常性地出现暗箱操作情况。由于透明度差,对案件处理结果,投资者往往不满意。也由于透明度差,助长了证券市场交易中的内线操作、大户操纵、虚假信息及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这又增加了证券交易过程中的金融风险,也蕴育着潜在的金融风险,在一定条件下会演化为中国的金融危机,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4.保险业面临严峻挑战。中国在入世谈判中已承诺:外资在人寿保险公司的持股比例可达50%;非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获准在合资保险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为51%,并可在三年内成立合资的分公司。这样优惠的条件,使我国保险业务面临的压力愈益增加:一是外资将抢滩中国保险市场,民族保险业市场份额将会下降。目前,我国国民保险人均仅为100元左右,而世界平均水平已近4000元人民币,经营压力增大。二是外资资本雄厚,多渠道经营理念对中国保险业造成心理压力。世界上最大的25家保险公司资产任何一家都比中国保险资产总和都大。三是外资保险业务悠久,开发保险品种多,覆盖面广,再加之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也对我国形成强烈的竞争压力。由于外资保险注重品种开发和售后服务,整个流程注入了科学化管理,这都是我国保险业望尘不及的。四是外资保险先进机制和优厚待遇的吸引,势必影响我国保险业人才大量流失,而我们的经营模式还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与外资保险在市场经济下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可相比,难免造成人才流失,减弱民族保险业的综合实力。
5.金融市场开放将对我国经济产生重要影响。1999年,经过世界各国艰苦的谈判和努力,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终于正式签字和生效,我国政府也公开和明确承诺将承担金融开放的义务,并于近年内连续出台了一系列金融开放政策,如宣布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等。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对我国金融业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尚未发育成熟,金融体系还不完善,金融机构缺乏竞争能力,金融监管经验不足,因此,开放金融市场对我国经济也有一定副作用,体现在:(1)对国内金融业形成冲击。外资银行争揽了大量绩优的三资企业、外向型企业,使我国银行遭受了客户流失的风险。(2)导致“外资替代现象”的出现。企业从外资银行获取的部分贷款,实际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外资”,而是这些外资银行在中国获取的资本。(3)逃避监管。有的外资银行多存少贷、转移资金,有的外资银行则转移利润,逃避税收等,给经济秩序的稳定带来不良影响。这些现象的出现与发展,对我国金融业的健康成长构成严重威胁。
二、对策与措施:寻求中国金融业健康成长的有效途径
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面临的危机与困难愈益明显,如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中国金融业的健康成长将受到阻滞,这也将从根本上动摇中国经济的增长速度与质量。
1.提高我国金融市场效率。
(1)增加外商的进入,促使国内金融机构提高效率。实践证明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后所形成的竞争压力,对于改善国内金融机构的效率是明显的。
(2)提高交易的自由程度,改进外汇市场效率。当前我国存在宠大的外汇储备,人民币面临升值的压力,这是外汇市场缺乏效率的一个明显表现。如适当开放股票市场等,可增加对外汇的需求,大大减轻人民币升值压力。这有利于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也有利于提高整个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3)扩大金融市场准入程度,提高金融创新效率。通过学习发达国家金融业所开展的金融创新,降低我国金融制度创新和工具创新的经济成长和时间成本。同时,通过金融业务开放刺激对金融创新的需求,有利于金融创新效率的提高。
(4)改善政府监管效率。推动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市场化进程,适当放松政府对金融市场的过度干预,政府对金融的监管职能向国际标准靠拢,这对提高我国金融市场效率有重要意义。
2.体制性改革与商业化经营同时并举,增强中国银行业的竞争力。中国银行不良资产很大程度上是由体制性原因产生的,是历史的长期积淀,主要起因于国有银行与企业之间“软约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问题上,银行的商业化经营与中国经济的体制性改革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加入WTO后,我国必须实施金融赶超战略,才能迅速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能力。具体为:(1)政府的积极参与与扶持。国际实践证明,要实现金融赶超目标,必须有政府的扶持。(2)启动金融赶超,很重要的一条是要有不同质的金融产权主体。(3)抓紧培养高素质的金融管理人才,同时创造良好的用人环境,以吸引和留住人才。(4)严格遵循国际银行业经营管理的统一原则,接受以《巴塞尔协议》为准绳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原则、标准和方法。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完善内控制度,改进信息披露制度。
3.增大我国证券监管机制的透明度,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在立法方面,我国立法机关应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组成人员、名称及其职权等内容明确作出规定,对其运作程序规定更加详细。证券监管机构本身立法及司法解释,也应增大透明度。在执法方面,证券监管机构更应增加透明度,特别是对违规、违法交易现象的处理结果及时向公众公布,这实际上也是增强证管会本身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众对证管会的信任度。超级秘书网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8)01-0137-04
1.引言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对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起着重要的“杠杆效应”和“中枢效应”。而金融市场量的扩张和质的改善离不开其所处环境的支持,所以,金融生态就成为金融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就西部地区而言,金融生态的改善不仅可以优化西部金融体系的筹资用资功能、资产流动与重组功能、企业融资的风险约束功能[1],而且可以很好地促进西部地区的资本形成,缓解西部地区发展的资金约束,改善西部产业结构,从而进一步提高西部企业在规模经济、产业结构、技术层次、内部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发展水平。
本文首先拟对金融生态水平的衡量建立评估指标体系,然后对1997~2005年西部十二省区的金融生态状况进行面板数据分析,最后对西部地区金融生态水平进行实证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2.文献回顾和研究目的
金融生态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来自于金融现实的发展,随着全球范围内经济货币金融化的迅猛发展,国内外学术界对金融生态理论日益关注,在这一理论的形成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有影响的成果。
2.1 西方学者对金融生态理论形成的贡献
金融生态是一个仿生概念,它的理论来源是生态经济学。英国生态学家A.G.Tansley于1935年生态系统学,极大地丰富了生态学的内容,为后来生态经济学的产生奠定了自然科学方面的理论基础. 20世纪20年代中期,美国科学家Mekenzie首次把首次把植物生态的概念与动物生态学的概念运用到人类群落和社会的研究,提出了经济生态学的名词,主张经济分析不能不考虑生态学过程。在此基础上,美国经济学家Kenneth.Boulding在其重要论文《一门科学―――生态经济学》中,正式提出了生态经济学的概念[2]。
1973年,美国经济学家Ronal McKinnon和Edward S・Shaw提出了金融深化理论[3],其主导思想是取消政府对金融系统的一切干预和管制,让货币金融系统按照市场机制自发运行。金融深化理论纠正了传统经济理论中对货币金融因素的忽视,更加注重金融系统的内在机制运行,从而形成了金融生态学的萌芽。
20世纪末, 演化经济学获得了里程碑式的发展。演化经济学把经济系统的演化看作一个渐进的变化和发展过程, 认为选择机制是演化机制的一个关键性部分[4]。金融体系作为经济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也会经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不断优化的演进过程。不断深化的生态经济学为我们从生态角度透视金融环境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
2.2 国内学者对金融生态理论的研究成果
胡章宏(1998)采用系统论的研究方法, 将金融体系视为有机系统, 提出了金融质性发展和良性发展的概念。这些观点跳出了传统经济学对金融内生发展研究的理论范式, 开始用系统学的观点审视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并注意到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从而为金融生态环境理论的提出提供了较为明确的目标指引。白钦先教授(2001)较早注意到金融生态环境对金融业发展的约束作用, 首先提出 “金融生态环境”这一概念。他当时所刻画的金融生态环境, 是特定的金融生态环境以其环境容量和 “净化”能力对经济活动会产生的约束性影响。兰州大学高新才教授(2004)针对西部落后地区如何谋求经济发展,如何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的问题,提出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问题[5]。
2004年11月,央行行长周小川博士在经济学50 人论坛上将生态学概念系统地引申到金融领域,强调用生态学的方法来考察金融发展问题,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等改进金融生态环境的途径来支持和推动整个金融系统的改革和发展[6]。随后,其他学者也进行了相应的研究,苏宁(2005)研究认为, 金融生态是一个比喻, 它不是指金融业内部的运作, 而是借用生态学的概念, 来比喻金融业运部环境。韩平(2005)认为, 金融生态是指影响金融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因素的总和。徐诺金(2005)把金融生态概括为各种金融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 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及内部金融组织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 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 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
通过比较以上中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研究者的学术背景差异和所考察对象空间纬度和时间跨度的不同,其对金融生态的研究侧重点也不尽相同。总体而言,笔者认为,目前的学术界对金融生态理论的研究还有以下三点不足之处:一是缺乏对金融生态水平的评估指标的研究;二是对金融生态的定量化实证研究不足;三是对金融生态的作进一步的区域化考察较少。正是本着弥补上述不足,本文试图结合西部十二省区的面板数据,对西部地区的金融生态水平进行定量化的实证研究。
3.金融生态水平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金融生态是一个复杂而又庞大的系统,它由许多子系统构成。各个子系统均从不同方面对金融市场中的经济主体产生影响。一般而言,这些子系统包括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市场孕育水平、法制健全水平、信用体系建设水平、市场服务和监管水平等五大部分。
为了方便建立面板数据模型,我们将本着数据的可得性、易量化性和简洁性等原则来选取相关的评估指标。本文中,笔者选取金融生态系统内的五大部分共16个评估指标来衡量某一区域的金融生态水平。具体指标如下:
3.1 经济发展水平指标
①GDP增长率
②金融业投资比例=金融业投资额/全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额
3.2 金融市场孕育水平指标
①经济的货币化程度=M2/GDP
②金融业内主要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
③金融从业率=金融业从业人数/全部就业人数
④本地金融机构资金流入与流出状况
3.3 法制健全水平指标
①金融案件结案率=金融案件结案数量/金融案件案发数量
②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数量
③金融交易规范化程度
3.4 信用体系建设水平指标
①金融市场交易主体诚信意识、诚信文化的文明程度
②本地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比例=本地不良贷款额/全国不良贷款总额
③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④本地间接融资比例=本地贷款总额/全国国内贷款总额
3.5 市场服务和监管水平指标
①金融中介总数量(包括会计和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信用担保和资信评估机构)
②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效率和监管效率
③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
当然,经济体系内还有其他指标对金融生态系统起着作用,但是考虑到建立模型的需要和指标的重要程度,其他因素不予考察。尽管上述各项指标可以很好的在总体上反映某一区域的金融生态水平,但是对其中的一些难以量化但是对金融生态有着重要影响的指标,如金融交易规范化程度、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效率和监管效率等,我们在建立模型时对其进行虚拟变量的等级量化。还有一些可以量化但是数据却很难获得的指标,如金融案件结案率、金融中介总数量等,我们将其进行剔除。这不会对整个评估体系产生根本上的影响。简化后的指标体系如图1所示:
图1 修正后的金融生态评估指标体系
4.基于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
4.1 计量经济模型的建立
我们对西部金融生态的研究使之所以选用Panel Data的分析方法,主要是因为影响金融生态的因素非常多,再加上数据的限制,我们无法将有关变量纳入到计量经济模型中来,而Panel Data可以很好的避免造成遗漏变量所导致的误差(omitted variable bias)[7]。
在模型中,我们把西部金融生态的状况作为模型的因变量,用Y表示,将其划分为三个等级:较差、一般和良好。同样,我们也把法制健全水平和市场服务监管水平两个虚拟变量指标划分为上面的三个等级。金融生态的各个评估指标:GDP增长率、金融业投资比、经济货币化程度、金融从业率法制健全水平、企业资产负债率、本地市场主体间接融资比、市场服务监管水平等分别用GDP、INVEST、MONEY、JOB、LAW、DEBT、LOAN、SERVICE来表示。从而,根据经济理论和Panel Data的分析方法,我们建立如下的初始计量经济模型:
其中,Y、LAW、SERVICE都是虚拟变量,它们的取值如下:
Y、LAW、SERVICE = 1 较差2 一般3良好
4.2 模型框架的说明和数据的来源
模型(1)中μit表示随时间变化,不可观测到的因素对金融生态水平的影响,也即随即扰动项。αi 则表示在时间上恒定的条件下,不可观测到的因素对金融生态水平的影响。根据Panel Data的相关理论,αi假设的不同,初始模型(1)又可分为混合估计模型;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三种情况。如果各个截面的αi 都相等为α0,模型(1)为混合估计模型;如果αi 与其他自变量存在相关性,即Cov(Xitj, αi )≠0,t=1,2,...T,j=1,2,...K。则模型(1)为固定效应模型;反之,如果αi 与其他自变量不存在相关性,模型则为随机效应模型。由于不同的模型具有不同的估计方法和估计值,我们首先应用统计结果作Hausman检验,来确定应该选用固定效应模型还是随机效应模型。然后,再应用相关的F统计量检验,来分析混合估计模型和固定效应模型[8]。
数据来源:根据1997~2005各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测算得出。部分数据根据各省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测算得出。
注:MONEY=M2/GDP指标中的各省份的M2数据较难获得,这里用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来代替。为了保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JOB指标中的金融从业人员数量用各年末金融业从业职工数量来表示。同时为了更好地衡量各地的信用状况,DEBT指标用“三资”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来表示。
为了使模型更具一般性和代表性,也为了便于比较,我们在选取西部十二省数据的基础上,又选取了北京、上海、天津三个金融生态较好的东部地区作为样本数据。本文所选用的数据大部分来自《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为了保证各年省级层面数据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我们对相关指标数据作了变通处理,但这并不影响对评估指标的解释能力。对于模型中虚拟变量具体值的选取,我们是根据相关材料和各省份具体的经济表现而确定的。表1提供了样本中各省份的自变量平均值(mean)的时序变动情况。
4.3 估计结果和模型检验
我们对模型(1)分别进行了混合估计模型估计;固定效应模型估计和随机效应模型估计。具体估计结果见表2.
针对上表中的三个模型的分析结果,我们首先进行Hausman检验。利用Eviews5.1可以直接进行Hausman检验。检验结果Hausman统计量H=34.758364 >x20.01(8)=20.09。所以模型存在固定效应,应该建立固定效应模型。其实在Panel data分析中,随机效应模型是针对当个体成员单位是随机地抽自一个很大的总体时来考察总体的情况而设立的,由于本文是考察全部西部十二省的金融生态状况,所以固定效应模型更为合适。再来比较混合估计模型和固定效应模型的情况。我们根据F统计量的取值来分析:
F=[(SSEr-SSEu)/(T+k-2)]/[ SSEu/(NT-T-k)] (2)
其中,SSEr,SSEu分别表示混合估计模型和固定效应模型的残差平方和(Sum squared resid)。N为截面数,T为年数,K为解释变量。根据面板数据的分析结果知:SSEr=14.0057,SSEu=3.142874,带入(2)式可得,统计量F=27.18983725 >F0.01(8,118)=2.66。所以拒绝原假设,应该建立固定效应模型。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我们最终选择固定效应模型作为我们分析的依据,着重用固定效应模型来测度西部各省份的金融生态水平。
5.西部地区金融生态水平的评估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西部地区的经济水平实现了大幅度的提高,同时在资本市场的建设与完善、金融制度的创新、金融环境的改善等方面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西部各省区的金融生态水平到底在什么样的水平上?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西部地区金融生态建设的差距又在哪里?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考察,可以得出西部地区未来进一步加强金融生态水平建设的着力点。本文将根据前文中论述的金融生态评估指标体系,利用西部各省区在1998~2006年的评估指标的平均值来,测度各省区的金融生态水平,然后我们再进行各省区的比较分析。
从上表可以看出,重庆、四川、陕西三省市的金融生态水平Y值介于2和3之间,说明这三个省份的金融生态状况比较良好。2007年第三届中国金融(专家)年会将西安评价为西部金融生态城市高速发展的引擎[9]。另外,2007年重庆市政府提出要用13年时间把重庆打造成西部金融中心[10]。本文的数据比较好的支持了这两种观点。甘肃、内蒙古、广西、新疆的金融生态水平Y介于1和2之间,但接近于2,说明金融生态状况正由一般向良好发展,具有很好的发展潜力。而宁夏、云南、贵州、青海、几省的金融生态指标值Y较接近于1。这些省份的金融生态状况不容乐观,必须予以重视,应大力加强金融生态水平的构建与优化。从固定效应模型的系数值和西部金融生态的差距来看,西部地区金融生态水平建设应该从以下两点加以考虑:一是要大力强化法制健全水平的建设,因为法制水平的作用在模型中表现特别突出,同时也是西部金融生态水平的软肋。二是要优化本地区的信用体系水平,加强金融市场的中介服务建设,以吸引金融人才和金融资本的大量进入。三是要着力培育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深化度,特别是要加强资本市场的建设,注意用金融的杠杆作用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谢丽霜.西部开发中的金融支持与金融发展[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2-18.
[2]为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N].上海证券报,2005-10-11.
[3]张莉萍,衣长军.海峡西岸经济区金融生态环境分析[J].中国科技信息,2007,(2):7-8.
[4]代金奎,腾春强.金融生态问题研究综述[J].济南金融,2007,(2):11-16.
[5]张新记.构建西部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的理性分析[J].社科纵横,2007,(2):4-5.
[6]周小川.完善法律制度,改进金融生态[EB/OL]. pbc.省略/detail.asp?col=5110&ID=46.
[7]Irvine.Eviews 5 User Guide、Version、Quantitative Microsoftware[M].california.USA.2004:46.
[8] Aazrul Islam.Growth Empirics:A Panel Data Approach[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95, Vol.110:1127-1170.
[9]中国金融大典[EB/OL]. news.省略/zhuanti/2007032201.
[10]重庆金融宏图:13年建成西部金融中心[N].第一财经日报,2007.4.9.
[作者简介]宁文娟(1982- ),女,西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现代西方金融发展理论、西方金融结构理论。
人类社会由男女两性构成,妇女不仅参与社会生产促进社会进步,还担负着人类繁衍的重任。孕期正是妇女需要充分保障的时期,对怀孕女职工予以充分保障不仅是为了保护其自身权益,也是为了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1:某女职工在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月薪加提成每月收入为3万余元。后该女职工被确诊为怀孕,公司以其无法胜任销售工作为由,将其岗位调整至前台从事接收服务,月薪为3千余元。
案例2:某女职工在某公司从事操作员,但从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亦未为其缴纳社保,其每月工资也是通过非公司账户汇款至其个人账户。后该女职工被确诊为怀孕,单位口头将其辞退。该女职工申请仲裁,单位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后因女职工无法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致仲裁败诉。该案诉至法院后,我院在申请人民陪审员时,特指定要求妇联工作人员担任陪审员。
案例3:某女职工原是一家外地饰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营业员,双方订立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该女职工在该家公司已正常工作近两年。2011年4月30日,该女职工以怀孕为由向公司提出停薪留职申请,并自5月1日起未再去公司上班。同年9月,该女职工发现公司从3个月前起就不再帮其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与公司联系后才知道,公司早自6月起就以她违反公司请假规章制度为由,单方做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仲裁裁决公司恢复与该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但公司并未履行,该女职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案例 ,均为妇女怀孕后劳动权益受损的典型情形。法律法规虽然给予女职工特殊的保护,然而女职工劳动权益未得到保护的情形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女职工被辞退或逼退的现象屡见不鲜。主要而言,妇女孕期劳动权益受损情形有三点:
一是用人单位辞退怀孕女职工。未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后直接辞退怀孕女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单位在女职工请产假后以女职工不来上班等为由将其辞退。
二是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调岗减薪。在女职工告知单位怀孕事实后,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将女职工调至低薪岗位或不适合孕妇工作的岗位,这种行为的目的往往在于变相逼退女职工,想以女职工自行辞职为由来免除单位责任。
三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女职工怀孕后无法享受生育保险。
二、妇女孕期劳动权益保障现状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及其配套法规等诸多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体系,最新出台的相关规定为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为维护妇女权益和妇女平等参与社会、参与劳动权利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并且基于女性的生理特点,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加强了对女性劳动权利的特殊保护,其中就涵盖了对怀孕妇女孕期的劳动权益保护。主要包括了用工保护制度、工资保护制度、产假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等。
(一)用工保护制度
我国法律禁止用人单位非法辞退孕期女职工。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对孕期妇女做出了例外规定。依照《劳动法》第29条 的规定,除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违纪、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一般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 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23条第二款 还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生育的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怀孕,将其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者在孕期、产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期满为止。
此外,我国法律还对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做出了安排,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不适宜孕妇从事的工作。《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女性孕期的劳动保护作了专门规定。《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并且,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后的附录中对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专门列举 。
(二)工资保护制度
我国法律不仅保障了女职工不被辞退,不被调至不适宜孕妇工作的岗位,还对孕期妇女的工资进行了明确的保障。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 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降低其工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这些规定有效防止了用人单位以女职工休产假为由扣减孕期、产期工资或以降低工资的行为逼退女职工。
(三)产假制度
针对妇女孕期的身体状况,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孕期女职工的休假制度。根据《劳动法》第62条 ,女职工可享受最少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则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由此可看出,妇女在怀孕后享受法定的休假期,拥有向用人单位请假的权利。在女职工依法向用人单位请假后,单位应予以准许,并不得以职工不来上班为由辞退。
(四)生育保险制度
《劳动法》第73条规定生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法》第六章对生育保险做出了专门规定,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生育保险包括了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我国法律规定将生育保险纳入了社会保险缴纳范围,并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缴纳义务,职工有权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综上可见,我国法律对妇女孕期劳动权益的保护日益完善。如从劳动强度保护制度、产假制度均可看出法律规定逐步从原则性规定向细则性规定发展,对孕期妇女权益保障更加严格细化。但是笔者认为在责任制度和经济补偿方面还有所欠缺。在责任制度上,基本上都是行政责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罚款。这种救济方式属于国家公权力救济范围,对于受侵害的妇女没有任何有益的补偿,而且行政责任只对行政主体适用,对于“三资”企业没有什么约束力,使得这些企业中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地追究 。此外,在责任中涉及赔偿的规定也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
三、妇女孕期劳动权益受损原因
妇女孕期劳动权益受损,怀孕仅是一个诱发因素,从深层次上看,它是由一些先期就存在的问题导致的。
第一,用人单位用工制度不规范。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权益的基本保障。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仍然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单位在劳动协议中订立苛刻的要求,如“有些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规定女职工在参加工作几年内,或者在整个劳动合同过程中都不得生育,这样企业将大大降低雇佣女职工的成本” 。女性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这种无劳动合同保障的情况就更易发生在女职工身上。因此,一旦女职工怀孕后,用人单位便凭借无劳动合同随意辞退女职工,女职工也无劳动合同保障自己的权益。还有些用人单位即使与女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会缩短与女职工的合同期限,甚至一年一签,或在预计女职工要怀孕时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以此种方式来尽量避免女职工因怀孕影响工作的情况发生,逃避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义务。用人单位不规范的用工制度,不仅导致了女职工孕期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还间接加大了妇女就业的难度,增加了妇女就业的不稳定性。“以江苏省的情况为例,女工就业签订5年以上较长期限合同的占40.82%,而近50%的女职工签订的是短期合同,仍有相当一部分女职工与用工单位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
第二,妇女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些妇女的思想落后及自我保护意识的缺乏,导致女职工在孕期时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就业时,面对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苛刻的情形,为了获得工作,选择默许。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因不了解法律知识,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甚至有的妇女因害怕失去工作而持容忍态度。并且,在实践当中,相对于用人单位,女职工往往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也缺乏收集、保存证据的意识,因此即使进入了司法救济程序,也因无法举证,导致诉求无法实现,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第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一方面,有些用工单位不予缴纳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各种社会保险。但现实生活中,尚有为数不少的企业没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有的则欠费严重,导致女职工生育或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难以享受应得的各种待遇。另一方面,在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方面存在盲点。《工伤保险条例》并未确认怀孕女工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女工流产或对婴儿损害的情形属于工伤。立法标尺男性化,男子无二位一体的特殊情形,故立法为将女工特殊生理机能和胎儿损害纳入其中。女职工只能寻求民事法律救济。无法获得工伤对母体的伤害实质上造成对胎儿的连带侵害这一认知。《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条件确定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据此,女性在孕期出于确保胎儿健康之目的自动辞职的,不能得到失业保险救济。其实质将女性特殊生理条件排除在立法之外 。
四、对妇女孕期劳动权益保障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以及原因,结合权益保障现状,笔者对妇女孕期劳动权益保障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护意识
要实现妇女孕期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提高妇女自身保护意识是关键。可由劳动部门、司法部门定期向社会典型案例,将这些案例在各类媒体上进行宣传,或协同妇联,以小品、话剧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走街道、进社区。同时,组织法律人士定期或不定期主动到女职工较多的企业或个体经营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宣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增强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妇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二)完善法律制度,扩大保护层面
现有的法律对孕期妇女在用工保护制度、工资保护制度、产假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和经济赔偿方面仍有待健全。要明确责任主体、监管主体;增加如补发工资的民事责任,明确经济赔偿标准;扩大权益受损时的救济形式,如对于被单位非法辞退的孕期女职工,给予恢复劳动关系或获得经济补偿的选择权,让权益受损女职工可以选择对自己更加有利的救济形式。此外,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对《工伤保险条例》及《失业保险条例》进行一定的修改,将女职工因工作而导致流产或对婴儿造成损害纳入工伤范围,对为保护胎儿而自愿辞职的妇女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对妇女孕期劳动权益的保护层面。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保护监督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迅速推进的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逐步走向农业信息化舞台,另一方面农业信息化应用主体发育不成熟,亟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农业信息化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重要体现和重要内容,明确农业信息化的新任务,对于推进现代农业,促进四化同步意义重大。
一、新形势下农业信息化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农业生产过程信息化,创建智慧农业生产体系
1. 加快推进种植业信息化
推广基于环境感知、实时监测、自动控制的设施农业环境智能监测控制系统,提高设施园艺环境控制的数字化、精准化和自动化水平。开展农情监测、精准施肥、智能灌溉、病虫草害监测与防治等方面的信息化示范,实现种植业生产全程信息化监管与应用,提升农业生产信息化、标准化水平,提高现代农业生产设施装备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发展精准农业。
2. 加快推进养殖业信息化
在国家畜禽水产示范场,开展基于个体生长特征监测的饲料自动配置、精准饲喂,基于个体生理信息实时监测的疾病诊断和面向群体养殖的疫情预测预报,推进畜禽养殖信息化。以推动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建设为重点,加快环境实时监控、饲料精准投放、智能循环水处理等专业信息化设备的推广与普及,构建精准化运行、科学化管理、智能化控制的水产养殖业。
(二)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推进新型经营主体经营网络化
1. 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
积极开展电子商务试点,探索农产品电子商务运行模式和相关支持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农产品电子商务标准规范体系,培育一批农业电子商务平台。鼓励和引导大型电商企业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业务,支持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在线交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农村物流、金融、仓储体系、商务流通体系和市场体系。
2. 提升农业企业经营信息化水平
鼓励农业企业加强农产品原料采购、经营管理,质量控制、营销配送等环节信息化建设,推动龙头企业生产的高效化和集约化。鼓励农产品流通企业进行信息化改造,建立覆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市场信息网络,形成横向相连、纵向贯通的农村市场信息服务渠道,推进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
3.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示范
面向大中型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员管理、财务管理、资源管理、办公自动化及成员培训管理,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能力和竞争力,降低运营成本。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络服务平台,围绕农资购买、产品销售、农机作业、加工储运等重要环节,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品牌宣传、标准生产、统一包装和网上购销,实现生产在社、营销在网、业务交流、资源共享。
(三)进一步强化农业政务信息化建设,提高农业部门行政效能
1. 推进农业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
建设国家农业云计算中心,构建基于空间地理信息的国家耕地、草原和可养水面数量、质量、权属等农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基础信息数据库体系;强化农业行业发展和监管信息资源的采集、整理及开发利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区域性、专业性涉农信息资源建设,不断健全涉农信息资源建设体系,丰富信息资源内容。
2. 加强农业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推动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农垦、乡企、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监管等各行业领域生产调度、行政执法及应急指挥等信息系统开发和建设,全面提升各级农业部门行业监管能力。推进国家农情(包括农、牧、渔、垦、机)管理信息化建设,对农业各行业进行动态监测、趋势预测,提高农业主管部门在生产决策、优化资源配置、指挥调度、上下协同、信息反馈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大力推进农村集体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农产品加工业监测分析和预警服务平台,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健康发展。
3. 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推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开发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建设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预警信息系统,实行分区监控、上下联动。加快推进农机安全监理信息化建设。
4. 完善农业应急指挥信息化建设
建立并加强农业病虫害、重大动植物疫情疫病、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指挥系统,建设上下协同、运转高效、调度灵敏的国家农业综合指挥调度平台,推进视频会议系统延伸至县级农业部门,加快应急指挥信息化步骤。
(四)切实完善农业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推进信息进村入户
1. 打造全国农业综合信息服务云平台
进一步完善全国语音平台体系、信息资源体系和门户网站体系;探索将农技推广、兽医、农产品质监、农业综合执法、农村三资管理、村务公开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及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管理系统植入12316服务体系;推广12316虚拟信息服务系统进驻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有效满足其对外加强信息交流、对内强化成员管理需求。
2. 完善信息服务站点和农村信息员队伍建设
依托村委会、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站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资经销店、电信服务代办点等现有场所和设施,按照有场所、有人员、有设备、有宽带、有网页、有可持续运营能力的“六有”标准认定或新建村级信息服务站。加强农村信息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农村信息员贴近农村、了解农业的优势,有针对性地满足农民信息需求。
3. 探索信息服务长效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探索市场主体投资农业信息服务。鼓励村委会与各类企业合作或合资筹建村级信息服务站,采用市场化方式运营,实现社会共建和市场运行。
(五)全面夯实农业信息化基础,助力农业信息化健康有序发展
1. 推进农业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推进光纤进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面提高宽带普及率和接入带宽。在国家统筹布局新一代移动通信网、下一代互联网、数字广播电视网、卫星通信等信息化设施建设的背景下,探索政府补贴与优惠政策,推进农业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2. 加大涉农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力度
建立和完善涉农信息资源标准,开展涉农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建设,健全涉农信息资源数据库体系。面向“三农”需求,开发实用的各类涉农信息资源,切实解决农业农村信息服务“最初一公里”问题。探索并完善涉农信息共建共享机制,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涉农信息系统的数据互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避免形成新的信息孤岛。
3. 加强工作体系建设
加强市场信息体系建设,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强化工作力量。加强各级农业部门信息中心条件建设,更好地为农业行政管理及信息化推进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撑。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强化对农业行政管理人员、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村信息员及农民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应用主体的信息素养。
4. 大力发展农业信息化产业
立足于自主可控原则,加强核心技术研发,加快农业适用信息技术、产品和装备研发及示范推广,加强创新队伍培养。支持鼓励涉农企业及科研院所加快研发功能简单、操作容易、价格低廉、稳定性高、维护方便的信息技术产品设备和产品。鼓励成立农业信息化等领域的产业联盟,以企业为主体,推进农业信息化产业创新和成果转化。
二、新形势下推进农业信息化的对策与建议
(一)坚持需求导向,摸清农民信息需求
深入分析和把握新形势下的农民特点,吃透民情、把握民意、顺应民心,充分满足农民的各种信息需求,是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在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时,要注重调研,切实以农业发展和农民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优先解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尤其是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突出应用,务求实效。
(二)加大投入力度,落实专项工程
研究建立农业信息化支持政策体系,引导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业信息化建设,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市场运作为主体的投入机制,按照“基础性信息服务由政府投入,专业性信息服务引导社会投入”的原则,多渠道争取和筹集建设资金。设立财政专项经费,用于开展信息系统运维、标准体系建设、典型示范、安全防护及信息资源建设等工作。
(三)积极探索信息补贴政策,促进推广应用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外贸出口的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国企业被外方拖欠货款的问题日益凸显。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上的欠缺造成的债务拖欠等问题已成为外贸企业发展的瓶颈。文章首先对我国外贸企业货款拖欠问题的现象进行客观分析,然后剖析其深层次成因,进而从新的视角为我国外贸企业解决该问题提出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有所增加。其中国际贸易拖欠,即在对外贸易中应收款不能及时安全收回,大量外汇滞留损失在外,成为困扰我国众多外贸企业的一大难题。而且随着人民币的升值,这一难题造成的损失也在扩大。支付结算是进出口贸易业务链上最关键的一环。伴随着科技的发展,支付结算工具日渐增多,这给贸易双方带来了周转与交易的便利,但由于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风险的存在,其中也潜伏了风险。以托收方式为例,若买方违约,拒绝赎单,卖方便无法收回货款。
一、造成我国出口货款被外方拖欠的原因
从国外统计数据上我们可以分析一下造成我国出口货款被外方拖欠的原因:
1.从国际贸易拖欠案起因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的直接起因以恶意欺诈为主。具体结构为:有意欺诈的拖欠款占60%;产品质量、数量或交货期有争议的占25%;属于我方外贸企业交易严重失当及管理失误的占15%;交易人员私下默契台底交易占2.5%;其他性质占2.5%。我国对外贸易的过半货款拖欠是由客户的恶意欺诈引起,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主要是由诸如产品质量或货期等贸易纠纷引起。
2.从国际贸易拖欠案件所涉及的海外公司看:(1)海外华人公司(包括我国港、澳、台公司)占50%;(2)不良外籍公司占20%;(3)纯为货物有争议的公司占20%;(4)驻外机构占5%;(5)其他占5%。
3.从外贸企业性质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导致的国际拖欠所涉及的企业以国内的全资中资企业为主体。具体结构为:80%来自国内的企业,其中的50%为国有外贸企业,30%为私营外贸企业;另外20%来自三资企业。
4.从客户新旧特征看,过半数的国际货款拖欠由老客户造成。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国际货款拖欠主要由资信不良的新客户造成。
二、外贸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人们经过对几十起不同类型国际贸易拖欠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在外贸业务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不重视对外商资信调查。资信调查是我国外贸公司对外成交不应缺少的一个环节,外商资信状况直接关系到外贸公司能否严格履行合同,安全收汇、收货。有些外贸公司在进出口贸易中,对外商既不做资信调查,又轻率采用对出口方具有极大风险的付款方式(D/A、T/T),给国外一些不法商人欺诈行骗造成可乘之机。在对外贸易中,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户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也并非一成不变。当老客户付款出现异常时,如果缺乏警觉,不及时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目前营运状况,便会丧失避免风险的机会。
2.货物质量有问题,履约不严肃。出口中不按时交货,货物品质、数量、规格与合同不符,导致外方索赔现象时有发生。
3.合同条款有纰漏,业务操作不规范。有些合同货物品质规格不具体,违约责任不明确,支付条款不对等,出现争议难以解决。在信用证条件下的交易中,由于不严格审证,操作不慎,出现单证不符,遭对方拒付货款的不乏其例。
4.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对外贸易中“重关系,轻索赔”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宁可国家利益受损失,也不愿或不善于拆诸法律,有的公司选择国外不良讨债公司追款,反受其害。
从上述现象和存在的客观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国际贸易拖欠的形成,既有国外原因又有国内原因。就国外原因而言,海外一些不良公司利用我国开放之际,积极扩大对外贸易,但相应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外贸公司业务人员与管理者还未完全熟悉国际操作规范,又有急于求成的心态,用人情或小恩小惠等方式,将我外贸公司仅有的一些原始警戒攻破,或在合同条款和操作方法上设下圈套,为今后拖欠制造理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企业逾期未收汇属于国外方面诸多原因中,进口商信誉差和我驻外机构有意拖欠约占50%的比重。另外,造成我国外贸企业风险损失的原因除了企业主体信用管理观念的严重缺乏外,来自企业产权制度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
三、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成因
具体来说,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贸公司体制与现代化的国际经贸发展要求不适应。我国外贸公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制,虽经转换经营机制,扩大自,但在经营、企业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没有建立一套健全的制度,对业务人员和业务活动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因此既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又不能妥善解决问题。外贸企业产权不明晰,使得很多国有外贸企业管理者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业绩考核,不顾企业长远利益,盲目赊销;有的企业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单纯追求销售额增长,盲目打价格战。这些行为导致了企业应收账款上升,销售费用上升、负债增加,呆账坏账增加,效益下降,偏离了最终利润这一企业最主要的目标。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就是要在销售收入增长和风险控制这两个目标之间寻求协调一致,保证最终利润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
2.相关部门缺乏信用风险管理意识,由于从政府到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意识都比较淡漠,对信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导致政府对企业缺乏政策引导和有效支持;有的企业虽然感到信用风险管理需要,但苦于所知不多无从下手,且成本较高,在本来利润率不高的情况下不愿为此支付费用,进而产生畏难情绪,甚至干脆漠视不管。目前中国出口企业的坏账率超过5%,而发达国家企业却只有0.25%至0.5%的水平,国际平均水平也只在1%左右。中国企业出口中遇到的很多困难,一开始并不是对方存心拖欠,而是中国企业自己出现制度和管理失误。
3.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在我国外贸企业现有的管理职能中,应收账款的管理职能基本上是由销售部和财务部这两个部门承担的。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部门却常常职责分工不清,不能形成协调与制约机制,容易造成外贸企业在客户开发、信用评估、合约签订、资金安排、组织货源、品质监督、租船订舱、制单结汇等诸多贸易环节出现决策失误并导致信用损失。外贸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已成为企业账款拖欠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的根本原因。
4.一些公司管理水平低和业务人员素质差是造成国际贸易拖欠的直接原因。近年来,过分强调国际市场开拓,忽略了国际市场的复杂性和对风险的防范;过分强调开拓面和追求成交额,放松了对国际拖欠的管理。对外商进行资信调查在我国外贸公司中没有制度化,业务过程中随意性大,在调查的案件中,我外贸易公司以D/P或D/A成交的占50%,以T/T、银行转账形式成交的占25%。
5.对外贸企业运作中的行为规范管理不严格。有些外贸公司以承包、放权为名,实际是放任自流,致使内外串通、损公肥私、的事件屡禁不止。
6.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企业负责人和业务人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问题,不敢于、不善于动用法律手段解决对外贸易中的问题。有的公司在明显是外方违约或欺诈,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也不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
7.国有资产自我保护机制不健全。在财务和考绩制度上不能及时反映企业逾期未收汇的状况,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也无相应的惩治措施。主管部门不了解国际拖欠的问题,因而无法设立预警线,难以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8.信用管理方法落后。目前我国外贸企业业务人员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信用风险防范手段单一,没能掌握或运用现代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和方法。对客户的信用风险缺少评估和预测,交易中往往是凭主观判断做决策,缺少科学的决策依据。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由于缺少信用额度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销售人员违规经营、违章操作,甚至与客户勾结留下可乘之机。在账款回收工作上更是缺少专业化的方法。
由于经营和管理体制上存在缺陷,国际贸易拖欠问题不断发生,被拖欠的企业不愿意将事情暴露,所以问题难及早发现,形成一个逃避监管的死角。如不及早研究和解决国际拖欠问题,必然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四、避免和解决国际拖欠问题的对策
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深化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加快外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使外贸企业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得到彻底改善。对此,应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国际拖欠案件的发生,并逐步建立起国际贸易风险的预防、监控、治理机制。
1.提高外贸业务人员素质是当务之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际贸易风险的研究,外贸企业要注重业务人员防范国际拖欠能力的培训,对刚刚从事外贸工作的人员和近年来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尤为重要。外经贸院校也应开设有关课程,同时各进出口商会应对本行业进出口公司提供国际市场开拓与风险管理的咨询服务。
2.建立外贸风险管理的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外商资信调查,是避免发生国际拖欠的主要措施。尤其以D/P、D/A成交的贸易,需要进行严格的评审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调查。从实际经验看,坚持对新客户先资信调查后成交,对老客户定期进行调查或发现疑点及时调查,可使境外拖欠案件下降50%。我国外贸企业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一直是进出口业务风险防范中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特别是在出口贸易中,我国外贸企业因诈骗而受到的损失是很大的。所以,今后我国要新增设信用管理部门,从规范客户资信管理体系入手,多角度、多方位、动态了解客户状况,统一整理分析客户信息资源,评定客户资信类型或等级,并随所掌握信息的变化及时更新评估结果,尽量做到知己知彼。接着要完善客户信用控制体系,对不同资信类型或等级的客户应在预付款、信贷担保、货款拖欠时间等方面予以不同的对待。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有所增加。其中国际贸易拖欠,即在对外贸易中应收款不能及时安全收回,大量外汇滞留损失在外,成为困扰我国众多外贸企业的一大难题。而且随着人民币的升值,这一难题造成的损失也在扩大。支付结算是进出口贸易业务链上最关键的一环。伴随着科技的发展,支付结算工具日渐增多,这给贸易双方带来了周转与交易的便利,但由于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风险的存在,其中也潜伏了风险。以托收方式为例,若买方违约,拒绝赎单,卖方便无法收回货款。
一、造成我国出口货款被外方拖欠的原因
从国外统计数据上我们可以分析一下造成我国出口货款被外方拖欠的原因:
1.从国际贸易拖欠案起因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的直接起因以恶意欺诈为主。具体结构为:有意欺诈的拖欠款占60%;产品质量、数量或交货期有争议的占25%;属于我方外贸企业交易严重失当及管理失误的占15%;交易人员私下默契台底交易占2.5%;其他性质占2.5%。我国对外贸易的过半货款拖欠是由客户的恶意欺诈引起,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主要是由诸如产品质量或货期等贸易纠纷引起。
2.从国际贸易拖欠案件所涉及的海外公司看:(1)海外华人公司(包括我国港、澳、台公司)占50%;(2)不良外籍公司占20%;(3)纯为货物有争议的公司占20%;(4)驻外机构占5%;(5)其他占5%。
3.从外贸企业性质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导致的国际拖欠所涉及的企业以国内的全资中资企业为主体。具体结构为:80%来自国内的企业,其中的50%为国有外贸企业,30%为私营外贸企业;另外20%来自三资企业。
4.从客户新旧特征看,过半数的国际货款拖欠由老客户造成。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国际货款拖欠主要由资信不良的新客户造成。
二、外贸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人们经过对几十起不同类型国际贸易拖欠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在外贸业务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不重视对外商资信调查。资信调查是我国外贸公司对外成交不应缺少的一个环节,外商资信状况直接关系到外贸公司能否严格履行合同,安全收汇、收货。有些外贸公司在进出口贸易中,对外商既不做资信调查,又轻率采用对出口方具有极大风险的付款方式(d/a、t/t),给国外一些不法商人欺诈行骗造成可乘之机。在对外贸易中,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户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也并非一成不变。当老客户付款出现异常时,如果缺乏警觉,不及时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目前营运状况,便会丧失避免风险的机会。
2.货物质量有问题,履约不严肃。出口中不按时交货,货物品质、数量、规格与合同不符,导致外方索赔现象时有发生。
3.合同条款有纰漏,业务操作不规范。有些合同货物品质规格不具体,违约责任不明确,支付条款不对等,出现争议难以解决。在信用证条件下的交易中,由于不严格审证,操作不慎,出现单证不符,遭对方拒付货款的不乏其例。
4.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对外贸易中“重关系,轻索赔”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宁可国家利益受损失,也不愿或不善于拆诸法律,有的公司选择国外不良讨债公司追款,反受其害。
从上述现象和存在的客观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国际贸易拖欠的形成,既有国外原因又有国内原因。就国外原因而言,海外一些不良公司利用我国开放之际,积极扩大对外贸易,但相应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外贸公司业务人员与管理者还未完全熟悉国际操作规范,又有急于求成的心态,用人情或小恩小惠等方式,将我外贸公司仅有的一些原始警戒攻破,或在合同条款和操作方法上设下圈套,为今后拖欠制造理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企业逾期未收汇属于国外方面诸多原因中,进口商信誉差和我驻外机构有意拖欠约占50%的比重。另外,造成我国外贸企业风险损失的原因除了企业主体信用管理观念的严重缺乏外,来自企业产权制度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
三、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成因
具体来说,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贸公司体制与现代化的国际经贸发展要求不适应。我国外贸公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制,虽经转换经营机制,扩大自主权,但在经营、企业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没有建立一套健全的制度,对业务人员和业务活动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因此既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又不能妥善解决问题。外贸企业产权不明晰,使得很多国有外贸企业管理者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业绩考核,不顾企业长远利益,盲目赊销;有的企业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单纯追求销售额增长,盲目打价格战。这些行为导致了企业应收账款上升,销售费用上升、负债增加,呆账坏账增加,效益下降,偏离了最终利润这一企业最主要的目标。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就是要在销售收入增长和风险控制这两个目标之间寻求协调一致,保证最终利润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
2.相关部门缺乏信用风险管理意识,由于从政府到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意识都比较淡漠,对信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导致政府对企业缺乏政策引导和有效支持;有的企业虽然感到信用风险管理需要,但苦于所知不多无从下手,且成本较高,在本来利润率不高的情况下不愿为此支付费用,进而产生畏难情绪,甚至干脆漠视不管。目前中国出口企业的坏账率超过5%,而发达国家企业却只有0.25%至0.5%的水平,国际平均水平也只在1%左右。中国企业出口中遇到的很多困难,一开始并不是对方存心拖欠,而是中国企业自己出现制度和管理失误。
3.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在我国外贸企业现有的管理职能中,应收账款的管理职能基本上是由销售部和财务部这两个部门承担的。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部门却常常职责分工不清,不能形成协调与制约机制,容易造成外贸企业在客户开发、信用评估、合约签订、资金安排、组织货源、品质监督、租船订舱、制单结汇等诸多贸易环节出现决策失误并导致信用损失。外贸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已成为企业账款拖欠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的根本原因。
4.一些公司管理水平低和业务人员素质差是造成国际贸易拖欠的直接原因。近年来,过分强调国际市场开拓,忽略了国际市场的复杂性和对风险的防范;过分强调开拓面和追求成交额,放松了对国际拖欠的管理。对外商进行资信调查在我国外贸公司中没有制度化,业务过程中随意性大,在调查的案件中,我外贸易公司以d/p或d/a成交的占50%,以t/t、银行转账形式成交的占25%。
5.对外贸企业运作中的行为规范管理不严格。有些外贸公司以承包、放权为名,实际是放任自流,致使内外串通、损公肥私、以权谋私的事件屡禁不止。
6.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企业负责人和业务人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问题,不敢于、不善于动用法律手段解决对外贸易中的问题。有的公司在明显是外方违约或欺诈,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也不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
7.国有资产自我保护机制不健全。在财务和考绩制度上不能及时反映企业逾期未收汇的状况,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也无相应的惩治措施。主管部门不了解国际拖欠的问题,因而无法设立预警线,难以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8.信用管理方法落后。目前我国外贸企业业务人员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信用风险防范手段单一,没能掌握或运用现代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和方法。对客户的信用风险缺少评估和预测,交易中往往是凭主观判断做决策,缺少科学的决策依据。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由于缺少信用额度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销售人员违规经营、违章操作,甚至与客户勾结留下可乘之机。在账款回收工作上更是缺少专业化的方法。
由于经营和管理体制上存在缺陷,国际贸易拖欠问题不断发生,被拖欠的企业不愿意将事情暴露,所以问题难及早发现,形成一个逃避监管的死角。如不及早研究和解决国际拖欠问题,必然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四、避免和解决国际拖欠问题的对策
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深化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加快外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使外贸企业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得到彻底改善。对此,应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国际拖欠案件的发生,并逐步建立起国际贸易风险的预防、监控、治理机制。
1.提高外贸业务人员素质是当务之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际贸易风险的研究,外贸企业要注重业务人员防范国际拖欠能力的培训,对刚刚从事外贸工作的人员和近年来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尤为重要。外经贸院校也应开设有关课程,同时各进出口商会应对本行业进出口公司提供国际市场开拓与风险管理的咨询服务。
2.建立外贸风险管理的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外商资信调查,是避免发生国际拖欠的主要措施。尤其以d/p、d/a成交的贸易,需要进行严格的评审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调查。从实际经验看,坚持对新客户先资信调查后成交,对老客户定期进行调查或发现疑点及时调查,可使境外拖欠案件下降50%。我国外贸企业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一直是进出口业务风险防范中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特别是在出口贸易中,我国外贸企业因诈骗而受到的损失是很大的。所以,今后我国要新增设信用管理部门,从规范客户资信管理体系入手,多角度、多方位、动态了解客户状况,统一整理分析客户信息资源,评定客户资信类型或等级,并随所掌握信息的变化及时更新评估结果,尽量做到知己知彼。接着要完善客户信用控制体系,对不同资信类型或等级的客户应在预付款、信贷担保、货款拖欠时间等方面予以不同的对待。
3.外贸公司在无法确定交易风险程度的情况下,应向保险公司办理出口信用险;货款逾期三个月,一定要有追索行动。发现对方逾期不付款,如三个月自己追收不回,应积极寻求外部途径解决(包括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国际贸易经验表明,在货款逾期三个月时即进行追索,损失可以减少70%左右;外经贸管理部门应对外贸企业逾期未收汇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加强对国际经贸法律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问题。从事国际贸易涉及到广泛、复杂的法律,贸易的每一种方式,交易的每一个环节,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是一种法律关系的体现,涉及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合同,注重发挥律师的作用,这是被国际贸易实践证明了的成功经验。
4.我国外贸经营权下放以后初次涉足外贸领域的为数众多的私营企业,可考虑直接将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外包”给信用管理咨询公司。与企业自己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相比,实行信用管理委托制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具有快速性、专门性和灵活性等优点;借鉴国际通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降低外贸信用风险。我国外贸企业在建立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在对外贸易的实践中应该学会借鉴国际通行的信用风险管理的先进做法和手段。
虽然外贸信用风险还将长期存在,但只要我们认真地正视和研究这个问题,就完全可以把货款拖欠的难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