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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也不断增长,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联系在日益增强,国际贸易中的国际劳工标准问题日益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国际劳工标准”(InternationaILobourStandards)是指为了促进对全世界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而由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ILabouOrganization,IL0)制定的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的目的是促进对全世界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其发展同经济的全球化进程联系在一起。国际劳工标准的内涵,狭义上应该指与贸易利益相关的劳工条件标准,包括工人的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劳动环境、福利待遇等,广义上还包括禁止强迫劳动、结社自由、组织和集体谈判权、清除剥削童工和消除就业歧视等。
从性质上看,国际劳工标准属于国际法范畴,但它同一般国际法相比,又具有自己的特点。第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体现了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合作共同改善劳动条件的精神,较好地照顾到三方的利益。第二,国际劳工标准的适用的绝大多数公约和建议书都是以调整成员国国内劳动关系为目标的。而且国际劳动公约和建议书,虽然是由全体成员国参加的国际劳工大会上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的,但通过以后并不直接发生效力,必须经过成员国政府批准才能对批准国产生约束力。
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相挂钩这一建议具有较长的历史渊源,早在WT0的前身GA时期就已经提出过。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增长,2O世纪90年代,国际社会又掀起了新一轮关于劳工标准的激烈争论。国际劳工标准具有双重功能,调节会员国国内劳动关系和调节国家间贸易竞争的作用。国际劳工标准通过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主导下的贸易协定,试图逐渐在WTO组织中形成与国际贸易挂钩的机制。
二、国际贸易实践中的劳工标准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WTO内对贸易与劳工问题争论的核心是劳工标准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程度逐渐提高的情况下,发达国家提出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领域斗争日益激烈的表现。
劳工标准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尽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但是,劳工标准正在一步步地被纳入多边贸易讨论领域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西方发达国家试图将劳工问题纳入到WTO框架内并在区域性或双边贸易协议中订入劳工条款或附加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以及在国内法中加以规定,使劳工问题和国际贸易挂钩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并使其合法化,这些都对发展中国家不利。
西方国家还通过SA8000认证等方式将二者挂钩。SA8000社会责任标准在企业发展的同时,更多地考虑了人的发展,这与经济发展的目的就是让更多的人享受到社会发展进步的好处相吻合。但是SA8000作为贸易壁垒的工具,内容就是劳工标准,其具有隐蔽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劳工成本是其最大的比较优势,而SA80O0将大大削弱发展中国家的这一优势。特别在关税和一般非关税壁垒不断被削减的今天,其非常容易被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工具。如果在短期内,强制实施统一的劳工标准,将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相对优势荡然无存,使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速度从根本上受到影响。
劳工标准被发达国家作为非关税壁垒的工具之一加以运用,是发达国家实行的一种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发达国家将劳工标准以尊重人权为由与国际贸易挂钩,推行全球性劳工标准,以改善发展中国家人权状况,这在表面上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如果通过WT0规则强制执行劳工标准,低劳工标准的国家将会受到制裁,而这只能会加剧贫困和推延工作条件的改善。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对劳工的尊重要从其客观的历史发展出发,尊重其特有的人权状况,只有这样,才能根本上改善其劳工状况,国际贸易才能真正健康发展。
因此,尽管从法律上,还有实践中,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联系在日益增强,都有国家期望将劳工标准和国际贸易挂钩,但笔者认为不宜贸然将这二者相挂钩,应使两者渐进的和谐统一。规范企业的社会责任,保护劳工权益,促进公平贸易。全球经济一体化是历史的必然,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必定也是顺应历史的潮流向前发展的。
三、我国对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同囊的应对措施
中国是世界上的贸易大国又是WTO的成员之一,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国际劳工标准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应当承认,中国的劳工标准不但达不到发达国家所提出的劳工标准,即使同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劳工标准相比,中国也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从长远来看,中国应当逐步与国际劳工标准达成一致,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社会处理国际劳工标准问题,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一)加快批准国际劳工公约。我国在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方面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数量偏少,二是批准公约的进度较慢。中国适当多批准一些条件基本具备的公约,从根本上说,加快批准国际劳工公约,有利于中国在国际劳工领域中争取主动,有利于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使我国在国际劳工组织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同时也有助于中国发展与国际劳工组织的技术合作并获得其援助。我国应紧密关注国际劳工标准及劳工标准和贸易问题方面的新动态,收集和翻译主要贸易对象国已和实施的劳工法规和标准。
(二)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客观地看待劳工标准问题,既要争取国际话语权,又要适时适度提高劳工标准,这样才能减少贸易摩擦,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发展。伴随经济影响力的上升,我们应以适合大国身份的地位、适合大国身份的条件发挥积极作用,特别是在何为核心劳工标准和如何促进这些标准的实施等实质性问题方面,积极阐明自己的观点,努力参与劳工标准的制定。我们不应一味担心劳工标准纳入WTO后会伤害中国的竞争力,关键是要有一个公正、有效的联系机制来维护国家利益。应当从自身做起,改善我国国内的劳工条件,逐步建立与国际劳工标准相一致的国内劳工标准。
一、SA8000的由来及涵义
(一)人文贸易主义
近年来人文贸易主义被应用广泛到国际贸易活动中。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人文贸易主义。人文主义的主要特征是:主张以为人中心,肯定人是生活的创造者和主人;强调人的人性自由和人身自由,反对以神为中心的封建教义;赞扬人的价值和尊严;重视个人的才能和奋斗;提倡理性,反对蒙昧主义。人文主义把人确立为价值原点,认为人在一切事物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是一切事物的衡量尺度。在传统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国际贸易的指导思想以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和对物质财富的最大限度占有为目的。很不顾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承受能力。
自文艺复兴以来,人文主义就成为西方社会发展的基本指导思想,并深深地体现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领域之中。然而,主体性的过分膨胀一方面导致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脱节,另一方面导致人类发展与自然发展的对立。工业经济时代中人类社会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生态平衡等。20世纪末,知识经济的出现使智力资源代替自然资源成为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知识经济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性降低,在一定程度上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效统一。由于人既是创造知识的主体,同时又是知识的载体,所以人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面对工业经济的弊端和知识经济的优点应对策略,现代人文主义发生了重大变化,它反对传统的主体主义,关注人的现实生存处境。在现代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国际范围内形成了人文贸易主义的价值观。人文贸易主义是新的人文主义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体现,是指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一系列活动中,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宗旨,使人类的活动与社会、自然相协调的可持续的贸易发展观:
1、人文贸易主义强调在贸易发展的过程中要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
2、人文贸易主义强调在与贸易发展有关的经济活动中,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削弱另一部分人的发展能力,即注重整个人类社会的协调发展。
3、人文贸易主义强调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应注意协调人们的身心健康免费论文下载。
(二)人文贸易主义的体现――社会责任标准
SA8000即Social Accountability8000, 是1997年10月份公布的全球第一个有关道德规范国际标准。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及联合国儿童权益公约所制定的SA8000,适用于世界各地、任何行业、不同规模的公司。是SAI[1]基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得公约,制定和建立的第一个以保护劳工权利、劳动环境和条件为宗旨,以工厂水平管理、专家认证、共同牵涉程序、公开报告为主要架构的社会责任体系,其确立的标准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道德责任标准,旨在通过有道德的采购活动规制企业管理,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最终实现每个工人无论其所处地域都能拥有公平而体面的工作条件。通过SA8000认证的企业可以获得认证证书,以表明由其生产或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企业履行了公认的社会责任,在组织运营中也完全遵照了社会公德并切实地保障了劳工的正当权益。可见,SA8000体系宣扬保护人类的基本权益,尤其是劳工的权益。
设在美国纽约的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AI)是目前全球唯一一个SA8000国际统一认证机构,它所推出的社会责任标准取自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联合国共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内容主要包括童工、强迫劳动、健康与安全保密、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歧视、纪律处分、工时、报酬、管理系统等方面的规定。
目前,SA8000正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德国进口商协会已制定了《社会责任行为准则》,要求德国进口商应按照SA8000标准,对其供应商的社会行为进行审查。据悉美国、法国、意大利等一些传统采购中国轻工业产品的贸易组织也正有意向要求将中国纺织品、玩具、鞋类生产企业通过SA8000认证作为选择供应商的标准。SA8000最终可能与ISO9000和ISO14000一样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
在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下,各国在承诺的履行范围内逐步降低关税,减少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同时,也开始谋求新的渠道来恢复或补偿由此带来的贸易损失。对发达国家而言,这种贸易损失就是因其关税大幅度降低,配额逐步取消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从激增的优势产业贸易额中获得的额外利益。面对这些损失应对策略,新的贸易壁垒披着“正义”的外衣孕育而生并悄悄蔓延。为避免与发展中国家的正面冲突,他们以保护劳工权益为由,在企业界积极推行SA8000标准和认证体系,绕开各国政府和多边贸易体制,并在实践中使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
二、不同的劳工标准对比
在劳工标准的制定、实施方面有全球影响的有ILO[2]和OECD。ILO是专门负责劳动事务的国际组织。1919年成立后,先后制定了大量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并大大促进了各国劳动立法的发展,它的八项“基本劳动公约”3[3]在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权、提高劳动标准、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OECD没有“基本劳动公约”的概念,它认为只有一小部分劳工标准共同组成了一个人权保护的整体,这些权利也包含在联合国一些文件中,即“核心劳工标准”,包括四项内容:消除剥削性的童工;禁止强迫劳动;反对就业歧视;结社与集体谈判自由[4]。不管是列为八项还是四项,“基本劳工公约”与“核心劳工标准”性质内容完全一致,只是名称不同而已[5]。由SA8000体系确立的SA8000标准与二者在内容上虽有相似之处,但区别也较明显。
SA8000标准与ILO、OECD劳工标准的比较
劳工标准
SA8000
ILO
OECD
产生
背景
欧美企图将劳工标准与贸易纳入WTO框架失败。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大量涌入,其社会各界要求实行贸易保护主义。
一战结束,国际社会需要重建和平
发达国家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研究和合作的产物。
制订机构
1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概述
“国际劳工标准”是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一般是指由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所体现的旨在保护全世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国际规范。国际劳工标准的产生一定程度上源于国际贸易竞争。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之间的联系可追溯到19世纪,美国率先于1890年开始禁止进口囚犯生产的产品,并于1930年将禁止进口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强制性劳工生产的产品。
二十世纪末以来,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极力主张将劳工标准问题与国际贸易挂钩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1)在全球化进程中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缓慢,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迅速增强,发达国家惴惴不安,因此发达国家将自身发展困境统统归咎于发展中国家的低劳工标准。(2)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际劳工标准所特有的复杂性、随意性、隐蔽性等特点迎合了发达国家设置新的贸易壁垒的需求。通过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不仅扼制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竞争力,而且转嫁了其国内经济发展危机。
2对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问题两种不同态度的理论基础
2.1支持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理论依据
在主要发达国家,认为国际劳工标准与国家贸易应予挂钩有“人道主义论”、“贫困进化论”、“移民压力论”、“社会倾销论”等几种观点,但其主流观点是“社会倾销论”。
“社会倾销论”认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使用童丁以及囚犯来生产出口产品,导致产品的劳动力成本很低。还有些发展中国家禁止劳工建立工会组织,导致工人工资被随意压低,工时被随时延长,这事实扭曲了产品的正常成本,致使生产成本降低。该情形使发达国家的出口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大为减弱。这种因低劳动力成本形成的出口产品竞争优势使其在国际贸易中具有“比较优势”,这种优势,可以认为是对出口产品的变相补贴,违反了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宗旨。这种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劳动工资低下及其他社会条件恶劣形成的出口产品竞争优势就是社会倾销或日劳动力倾销、福利倾销。这种社会倾销现象会导致执行高劳工标准的国家将面临一系列负面影响。所以该理论认为应将劳工标准和国际贸易挂钩,对低劳工标准的国家予以贸易制裁,而不能仅仅是发展中国家获得利益。同时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以贸易制裁促进劳工标准的提高是防范不正当竞争、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局面所必需的。
2.2反对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理论依据
对发达国家的劳工标准应与国际贸易挂钩的主张,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均持否定态度。其否定的理论大致包括特“比较优势论”、“特定文化论”、“投资区位调整论”、“与贸易无关论”等几种观点,但其主流观点是“比较优势论”。
“比较优势论”认为,不同国家的劳工标准存在差异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发达国家的“社会倾销论”完全抹煞了国际贸易的理论基石即比较优势理论,否认从发展中国家获得利益。有“优势”是进行国际贸易的基础。目前的发展格局只能是发达国家的资本、技术优势和发展中国家劳动力资源优势的比较格局,国际贸易自由化也只能在此基础上的逐步自由化。如果按照发达国家要求制定统一的劳工标准来限制发展中国家比较优势的逻辑思路,也就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也同样可以要求限制发达国家资本、技术优势的发挥。这样有违开展国际贸易的宗旨。发展中国家认为,劳动力成本的国际差异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劳动力成本如同各国的自然享赋一样是一个外在变量,它所形成的比较优势是国际分工和贸易的基础,这种比较优势,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好处,不会对发达国家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是两个领域的范畴,要真正提高世界的整体福利水平是通过贸易自由化发展全球经济,而不是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限制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3当前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3.1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实践
虽然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没有将劳工标准纳人wto多边规则中,但为了进一步促进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挂钩,发达国家正以双边贸易协定为突破口,积极推行国际劳工标准。例如。2001年正式生效的《美国一约旦的自由贸易协定》,首次将劳工与环保标准纳人其协议内容。此后,2003年,美国与新加坡、智利、越南、柬埔寨等国的双边贸易协议中也都纳人了劳工标准。
3. 2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发展趋势
作者认为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是必然趋势,其理由主要在于:
经济全球化,在改善全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及提高世界各国人民平均收人的同时,也对一些特定阶层—尤其是无技术劳动者的收人增长,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发达国家指责发展中国家对其实施“社会倾销”,并由此提出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对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倾销”实施贸易制裁。社会倾销论的流行,对发展中国家在全球贸易利益中的分配必将产生不利的影响。关于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经济学界也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Mah以出口额占GDP的比重作因变量,建立研究模型,对45个非DECD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行为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总体说来,较低的劳工标准对应较高的出口倾向。而Maskus研究发现劳工标准与出口之间的关系是不确定的。Rodrik结果电发现,在与出口额占总出口额的比重关系中,用来衡量劳动力要素察赋、人力资本指标的系数均呈显着的相关性,劳工标准变量却无显着的相关性(唯一的例外就是“法定的工作时间”)。Aggarwal研究发现美国从高劳工标准国家的进口远远高于从低劳工标准国家的进口,一国较低的劳工标准并没有为其带来较多的出口。总的说来,在研究国家之间劳工标准的差别和出口之间的关系时,学者们并没有得到完全一致的结论。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数据的实证分析,以方便相关课题的后续研究,为我国建立趋利避害的战略对策,提供政策参考。
一、劳工标准问题的发展
国际劳工标准是指在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他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处理劳动关系的原则和规则,这些标准体现在184个国际劳工公约中。劳工标准的分类,从范围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劳工标准可以理解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政策和基本要求,涉及的领域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童工、女工保护和强迫劳动等一系列有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狭义劳工标准定义,概括的讲就是劳动力成本或劳动力价格。从内容上,劳工标准主要包括与基本****有关的道德标准和与贸易利益有关的福利标准两部分。本文从经济上对劳工标准进行定义,主要选择的是劳工标准的狭义经济定义。
有关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关系的争论由来已久,“关于工****利和贸易的磋商已有很长的历史了。实际上,它们比关于知识产权的讨论还要早,可以追溯到至少lso年以前”。早在19世纪上半叶,发达国家就在“以道德为由调节国际贸易”的基调下,对劳工标准作了规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劳工标准与贸易建立联系的方式,基本上表现为一国国内法的单边措施形式。在这方面,美国的作法最为突出,1933年的《国家生产恢复法》( NIRA)确认,只有符合美国国内公平劳工标准的产品才可以进口(其所谓公平劳工标准,包括组织权、集体谈判权、对工作小时的限制和最低工资几个方面)。但总的来说,二战前有关贸易与劳工标准相联系的制度,除劳改产品禁止进口措施外,都属于个别国家贸易保护措施的一个环节,这个阶段是个别国家利用劳工标准实行贸易保护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受贸易自由化的影响,劳工标准与贸易的联系在许多多边自由贸易协定和一体化协定中开始有所体现。例如美国国会在授予政府贸易谈判促进权时明确要求,美国政府所签署的所有自由贸易协定必须包括劳工标准条款。近年来,除制定单边或者区域性规则外,发达国家还极力推动劳工标准与GATT/WTO建立联系。例如,1978年美国在东京回合国际多边贸易谈判时,主张设立下列4项最低国际劳工标准:禁止奴隶或强迫性劳动、禁止童工、劳动卫生与安全措施、对出口货品采用差别性标准。可以说,劳工标准问题具有在国际层面建立贸易与劳工标准的制度性联系的发展态势。
二、中国的实证分析
本部分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应用Eviews统计分析软件,采用我国1978年一200s年的职工货币工资收人和进出口总额数据作为研究样本,来研究我国劳工标准与对外贸易之间的相关性关系。由于需要得到具体可以量化的数据,这里选取了狭义的劳工标准作为实证研究的对象,在此基础上又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将支付给职工的货币工资作为劳动力成本的替代变量,也就是劳工标准的替代变量。
(一)研究变量的定义和数据的筛选
为了研究我国劳工标准和对外贸易总额水平之间的关系,这里采取回归分析的方法,研究两者在统计上的数量变化的关系。回归分析中的研究变量为劳工标准和对外贸易额。其中劳工标准用狭义的劳工标准,亦即职工的货币工资W来衡量,对外贸易额用进出口总额EXIM来衡量(见表1)。
(二)数据分析与模型的确定
从表I中可以看出,劳动生产力增长和我国的对外贸易总额一致是呈上升趋势。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可能存在的异方差,对EXIM和W分别取对数,做出对数进出口(LNEXIM)和对数职工货币工资(LNW)的走向趋势图和散点图如下。
根据经济学的要素价格决定理论,工资作为劳动要素的价格,受劳动要素市场的供求关系的影响。由于劳动力要素的供给具有外生性,因此可以假定劳动要素供给保持不变,在此条件下,工资就取决于劳动要素的需求,并最终由产品的价格和产品的要素含量决定。在开放条件下,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出口总是发生于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部门,倾向于提高产品的价格。而进口总是集中于比较劣势的部门,倾向于降低产品的价格。进出口的产品价格效应,通过工资决定机制,就影响到劳动要素的需求曲线,间接的改变劳动要素报酬的多少。LNW和LNEXIM关系的散点图也可以看出:在劳工标准和对外贸易之间,存在着近似线性的回归关系。据此,可以建立线性回归模型:
LNG=Bo+B,LNEXIM
(三)模型检验、修正与结果
由于不稳定时间序列之间易产生虚假回归现象,因此在回归分析之前,需要对LNW和LNEXIM分别进行单整性检验。结果如下:
一、劳工权益保护与WTO
国际劳工组织(ILO)一直致力于各类劳工标准的制定,在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ILO实施劳工标准的主要方法是会员国批准公约,且其自身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机制,劳工标准的有效实施成为新的问题。为此,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开始致力于在地区性和双边层次上增进劳工问题与贸易的联系来推动劳工标准的有效实施,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美国-柬埔寨纺织品配额协议》。
同时,发达国家也不遗余力地将劳工权益保护纳入WTO体制下。虽然首次提出将劳工标准引入WTO中的《哈瓦那》最后没有生效,但此类议题在WTO成立前从未在其主要贸易谈判中消失,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马拉喀什部长级会议都有提及。直到新加坡部长宣言中,各成员方就如何处理劳工标准条款问题意见基本达成一致,重申遵守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工标准,承认ILO是有资格规定和处理这些标准的机构,拒绝利用劳工标准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在多哈会议上,WTO成员国强调他们不愿意在WTO体系内处理社会标准问题,并且认为WTO在劳工问题方面应和ILO保持分离。从新加坡会议到多哈会议, WTO本身对劳工问题并不那么积极,它始终认为ILO才是处理这类问题最合适的机构,同时,新加坡部长宣言并未对某些语句的理解达成一致意见,如何为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工标准,这很容易产生分歧,所以劳工问题在WTO中的博弈不会就此结束。但这些谈判也不是没有贡献的,历史上WTO系列规则和劳工权益保护的联系主要体现在:1.GATT1994第20条第1款e项允许会员国采取行动禁止监狱劳动生产的产品;2.《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宗旨表明其各项技术法规和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包括与劳工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不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3.《反倾销协定》中正常价值认定的一种方法——结构价格中的生产成本包括了对劳工权益进行保护的资本;4.《服务贸易总协定》。
二、劳工权益保护与DSB
虽然WTO并未制定劳工标准或者纳入以劳工权益保护为内容的社会条款,但贸易和劳工权益的广泛互动已使有关劳工权益的贸易争端不止一次地出现在WTO争端解决实体(DSB)的案例中,相关案例包括,欧共体诉美国“301条款”,印度诉欧共体普惠制案,在这些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DSB已经被要求解决与劳工权益的相关贸易纠纷,DSB提供有关判决和执行的服务完全具有法律依据:
(一)DSB的管辖权
DSU第7条第2款和第11条都将专家组的管辖权限定于WTO现有协定,从第19条第1款可以看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管辖权在于解释WTO规则并裁定某一措施是否违背协定规则,而不能对以WTO外任何公约或习惯为依据的案件做出裁决,换句话说,纯粹的劳工权益纠纷不能诉诸DSB。即使如此,笔者仍然提请注意,在下面两种情况下,DSB可以裁决有关争端:1.DSB在解释WTO规则时适用了劳工保护的公约或习惯;2.一成员方指称另一成员方劳工保护措施与WTO规则不符。
(二)劳工条约和习惯在DSB中的适用
虽然DSU限制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管辖权,但是却没有限制它们可以适用的法律。现有DSU规定中缺乏适用法律的规定,但DSU第3条第2款中赋予各成员方在DSU下适用协定时可以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有关协定的权利;同时,DSU第13条允许专家组向其认为适当的个人或机构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使劳工组织如ILO的建议可能被考虑。另外,在WTO有关规则并不足以清晰时,专家组完全可以利用劳工公约和习惯解释WTO规则,比如《反倾销协定》中的正常价值的计算时,在生产成本中考虑劳工保护的因素。但是,因为劳工公约和国际习惯并不属于WTO的协定,所以在适用它们时不能增加和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在WTO体制下解决劳工问题的可行性
纵使WTO对将劳工标准的纳入并不热衷,但实际上DSB出现的有关案例却在不断地向我们传递这样一个信息:在WTO框架下解决国际劳工问题是大势所趋。以下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国际贸易中劳工标准推行的现状
当前国际劳工标准的载体都存在各自的漏洞:1.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这类协定存在内部和外部两种弊端。谈判中,强势一方通常利用他方对市场准入、吸引投资的需求,迫使对方接受相对苛刻的条件;而协定中的一些优惠的贸易安排对第三方国家具有排他性,使其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影响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完整。2.单边贸易措施。其本身就与WTO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相悖,应该杜绝。3.生产守则。生产守则是一些跨国公司和供应商自愿订立的劳工权利保护标准,这就意味着各公司的标准在内容、实施和监督程度方面会有很大差异,难以统一,第三方认证也屡遭质疑。4.ILO条约。ILO在执行力的欠缺如上文所述,再加上允许成员国有保留条款,这使得ILO对劳工标准的规定更似在道义上,而非政治上,也不带来经济制裁。
(二)WTO体制的优势
首先,WTO作为多边贸易组织,管辖范围广,其职能之一就是提供谈判场所,只要成员方可以达成一致意见,议题均可纳入WTO体制下。
其次,WTO成员众多,一旦将劳工标准纳入WTO下,将赋予其规则性和透明性。这个优势恰好可以解决现下劳工标准推行的非规则化。另外,WTO实行一揽子接受公约,这要比ILO逐个批准接受公约更具有推广性和实际意义。
第三,WTO拥有完善且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的程序、规则和专家,以贸易制裁为后盾使其执行力度强,有利于实现劳工条款的目标。
(三)风险及对策
这种风险源于贸易和劳工制度在性质和体制上的隔阂。一方面,贸易的核心是利益,而劳工制度的宗旨是给予劳工以最基本的保护。另一方面,WTO贸易协议中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均为国家,表现为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劳工制度针对的却是国家和个人的关系。
因此,如果将劳工条款纳入WTO体制下势在必行,那么必须要首先解决这两者的协调问题。
对此,有的学者提出,应修正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明确加入人权的内容。还有的学者认为,在新一轮多边谈判中签订《与贸易有关的人权协定》作为WTO的附件,以求系统地、彻底地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基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人权类问题上由来已久的分歧,想要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修改或者协商一致地将人权类问题纳入作为WTO附件在目前而言难以实现。
可以作为过渡的协调路径有二:
1.以DSU为后盾,在适用和解释WTO规则时把国际劳工的公约引入WTO框架。前文已有提到,专家组在适用法律时可以适当将人权类因素纳入考虑。
2.参照《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多哈宣言》。《多哈宣言》终止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凌驾于公共健康的怪圈,实现了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健康的利益平衡。我们亦可以借鉴通过这种方式,譬如缔结相关协议来纠正贸易中非正常的低劳工保护水平造成的不公平贸易。
当然,这只是过渡方法,最终劳工权益保护还是要正式纳入WTO框架下才能得到彻底地贯彻和实施。
四、WTO体制下劳工问题的内容
当劳工问题被正式纳入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后,如何最大限度地平衡和协调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利益,取得贸易与劳工政策的协调是关键。因此WTO需要结合贸易领域的特点以及各成员方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一套具有较强操作性、符合WTO各类成员方实际情况的规范。
(一)建立多层次劳工权益内容
自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出现,就为快速解决WTO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准司法途径。然而,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争端数量不断增多,性质亦愈加复杂,越来越多的涉及环境保护、劳工保障等问题,给WTO争端解决机构带来了挑战。非政府组织因其专业性和社会活动广泛性等特点愈加广泛地参与到国际事务中,近些年来开始涉足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还没有就非政府组织参与争端解决的地位予以明确的规定,在规则的制定方面仍存在很多限制。本文拟从经济和法律两个方面对非政府组织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价值研究。
非政府组织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经济价值
WTO是为了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而成立的,其宗旨之一是要“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因此从一开始WTO的政策制定者就将重点放在了如何逐步拆除贸易壁垒和资本流动壁垒、进一步扩大自由贸易的问题上,并成功地制定了促进全球市场扩展的有利规则并予以良好实施,可是对于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环境保护、劳工标准、人权等方面的问题却很少关注,甚至采取回避的态度。然而,递交给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已不再仅限于贸易纠纷的层面上,越来越多的涉及到了环境、劳工等社会问题,大部分非政府组织则致力于这些没有得到WTO足够重视的正确的社会目标。目前非政府组织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领域和所反映的观点主要涉及到环境保护和劳工保障两个方面,下文将分别从这两个角度对非政府组织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促进世界经济与环境保护、劳工保障协调发展的价值进行分析。
(一)对于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价值
促进自由贸易和加强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是由来已久的,贸易主义者担心过分关注环境保护会导致新的保护主义,即“绿色壁垒”;而环境主义者则批评这种推进贸易的倾向,认为所谓的自由贸易就是在促进就业和赚取利润的驱使下放弃环境方面的价值。在WTO体制下,这一问题逐渐浮出水面。WTO现在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是环境政策和贸易政策之间的互动性以及如何在不采用贸易保护主义做法的条件下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WTO争端解决机制必须设法解决对于环保主义者提出的关于环境污染和环境恶化问题。
但是,目前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多边环境条约的争端解决程序有一些不相容的地方。例如,从人员组成来看,WTO争端解决专家组成主要是贸易专家,而不是法学专家,当然更不是环境法专家,因而,专家小组可能缺乏多边环境条约的知识,对涉及到环境问题的贸易争端不能正确处理。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可以弥补上述的不足,他们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独到的、全面的观点有利于促进WTO有关环境的立法,制止严重损害环境的行为,从而进一步加强WTO成员国的环境保护意识。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可以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等国际环境保护事务,可以帮助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争端时在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中寻求平衡,选择既有利于经济发展又能够保证环境质量,既符合长期效益又实现当前利益的恰当的结合点。
(二)对于促进劳工保障和公平竞争的价值
劳工权利代表着一个经济问题,因为劳动力成本是构成货物交易价格的一个因素,具体而言,保护劳工权利必然要增加劳工的福利,提高劳工的工资,这会相应提高货物的价格,反之则反。这会导致:在对劳工权利采取低保护甚至不保护的国家,劳工在非常糟糕的条件下工作以维持低生产成本,使得这些国家的产品能以非常低的价格出口至其它国家。这一方面使得其他生产同类或相似产品的出口国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另一方面大大削弱了进口国国内产品的本土优势。如果其他出口国和进口国对于劳工权利提供了相当多的保障,则这种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可能导致这些国家工人失业率的上升。因此许多观察者认为一个国家如若不能保护劳工的基本权利,那就会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造成不公平竞争,最终还会影响到货物的流动。
WTO倡导的不仅是一种自由贸易,更强调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公平性,成员国采取不同的劳工标准必然会导致不同的劳动力成本,这就造成了贸易竞争过程中的不平衡性。因此,美国曾提出应将劳工标准纳入WTO谈判的过程中,特别是对于劳工保护支持者极力倡导的被国际劳工组织认可的五项国际劳工权利,他们认为应该是WTO成员国之间进行国际贸易的最低标准。这五项权利是:协会自由;组织和集体谈判自由;拒绝被迫或强制劳动的自由;为成年人就业设定最低的年龄;为工作条件设定最低标准的措施。在1999年底的西雅图部长会议上,美国试图发起旨在将最低劳工标准引入WTO协议的谈判,但因受到其他成员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而无果而终,因为这些国家担心美国提出过高的劳工标准超出了他们国内所能承受的水平,认为这会构成对自由贸易的壁垒,从而损害到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
劳工问题一直是备受WTO争端解决机制关注的问题,WTO也在进行各方面的努力以妥善处理,包括征求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因为WTO的实践表明,非政府组织对于促进劳工保障和公平竞争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因为劳工问题牵涉到人权这一比较敏感和复杂的问题,甚至可能会使一项贸易争端逐渐淡化成国内成员国之间的政治利益的冲突,这是任何成员国都不希望看到的;此外,一旦上诉机构对涉及劳工权利的争端进行裁决,那么成员国就必须严格按照裁决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提高劳工的福利、工资水平等,这可能会增加一国的财政负担。因此,成员国常常不愿意在争端中提出劳工问题,这对于劳工而言是不公平的,他们的权利得不到切实充分的保护。而非政府组织对劳工权利和工人工作条件时刻予以充分的关注和关心,所以他们在WTO争端解决过程中的参与可以表达关于劳工保障的观点,切实维护工人的权利。
当成员国一方引用保护劳工权利构成贸易壁垒这一诉由而将争端递交给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处理时,劳工保护专家团等非政府组织在货物生产过程中的工作条件、童工和合同工的使用等问题上可以提供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独到的见解,从而有助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充分考虑贸易发展与劳工保障之间的平衡,为WTO各成员国之间开展公平竞争贸易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非政府组织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价值
非政府组织参与对于WTO争端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强公众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
非政府组织是由一国或数国的公民或公民的联合发起的并谋求某种公共利益的独立于国家的具有私人性质的组织,代表的是某一个或几个地区公民(团体)的意见和利益,不同于成员国代表的利益。成员国因财力和人力的限制,对于WTO争端的参与是有一定限度的,他们所提出的观点可能只涉及到国家所最为注重的某一或某几方面,但在代表公共意见方面是不全面的,常常有某部分公民或团体的意见和利益无法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表达出来。有些领域的事务和管理,国家、政府组织不能够、不愿意或者不应该、不便于进行,而非政府组织是一个独立的团体,不受任何国内或国际政治力量的控制,因此往往在这类领域中有相对资源优势。非政府组织能充分地表达民间意见,他们的参与可以使WTO在那些国际性的问题上听到来自社会公众的声音,因此往往在这类领域中有相对资源优势。非政府组织能充分地表达公众的声音,他们的参与可以使WTO在那些国际性的问题上听到来自社会公众的声音,因此它们能够帮助减少公众对于WTO只注重国家间秘密会谈,而将广大公众拒之门外的做法的猜疑,从而加强社会公众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本身以及“司法性”的信心。
(二)有利于强化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决策能力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WTO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已不仅仅是贸易层面上的纷争,而是涉及到环境、人权、劳工等多方面的全球性社会问题及越来越多的技术性问题,这就给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和上访机构处理争端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面对涉及面日益广泛、性质日益复杂的争端,本来就资源有限的WTO争端解决机构开始有点力不从心了,这影响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解决争端的效率和公平性。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这种缺陷,绝大多数非政府组织都不谋求执政,这种非政府性质使非政府组织免受变化无常的政治因素的干扰,而能长期始终如一地追求相对单一的主张和目标。
[关键词]劳工标准积极应对必要性
中国自1949年解放以来,已经历了十个五年计划,正处于“十一五”规划阶段,经济发展取得了瞩目成就,2007年已成为全球第四大经济体。在以资本、技术主导的国际分工格局中,中国却是以廉价劳动力优势参与国际分工,在对外贸易中获得快速发展。
一、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劳动力优势分析
在产业革命200多年后的20世纪末期,中国逐步走向了一个“世界工厂”,成为全球产业链条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发展。2007年,中国成为世界第四大经济体的同时,货物进出口总额达到2.17万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5%,从世界第六位上升到第三位。然而,在一个“大象与蚂蚁”共舞的今天,与英、美等国以高科技开道的“世界工厂”相比,中国的“世界工厂”要逊色得多。
1.中国出口贸易中劳动密集型产品优势突出
在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有人对中国外贸商品结构进行了研究。其中,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吴国蔚教授在《比较优势理论在中国出口贸易中的体现》一文中,通过对国家统计局《2005年中国经济统计年鉴》中的数据整理,明确指出:从中国出口商品中劳动密集型产品占工业制成品的比例来看,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比较优势在中国贸易额中逐步凸现。该文还根据2001年~2003年联合国世界贸易数据,计算出了一些主要发展中国家(印度、巴西、墨西哥、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当年的出口市场占有率,以及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RCA指数。以2003年为例,中国在纺纱织物、旅行用品箱包、服装及衣着附件、鞋类、童车玩具、皮革及皮革制品、家具及床上用品等产品的出口市场占有率均在世界前五名;根据日本贸易振兴协会的标准,中国的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具有明显优势。
2.中国廉价劳动力资源
根据联合国《2002年贸易和发展报告》,1998年美国劳动力的平均工资是中国的47.8倍,日本劳动力的平均工资是中国的29.9倍,韩国劳动力的平均工资是中国的12.9倍。中国的劳动成本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劳动成本。与发展中国家相比,单看制造业中的劳动力成本,中国制造业的劳动力成本也明显偏低,中国1999年制造业劳动成本为729美元/人年,印度为1192美元/人年。目前,美国制造业工人的工资平均每小时大约16美元,而中国制造业工人工资大约为61美分/小时。造成中国劳动力廉价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劳动力市场供给过剩、政府为引进外资而放弃提升劳动力价格、劳动要素拥有者维权问题,以及劳动力结构等等。
中国连续多年的贸易顺差,尤其是由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带来的贸易顺差,引发了全球性关注。劳动力资源作为一种古老的生产要素,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也会影响世界劳动市场并映射到商品市场。中国积极应对劳工标准问题显得非常必要且日益紧迫。
二、积极应对劳工标准,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中国加入WTO以后,一些国家开始把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与劳工标准问题挂钩,致使该问题越来越多地在中外经贸争端中表现出来。中国经济对外依存度的提高、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城镇转移就业形势,以及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诉求,使劳工问题显得日益紧迫,中国当前必须积极应对国际劳工标准。
1.维持良好经贸关系,树立良好国际形象
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故意压低国内劳工标准以降低生产成本,并使这些在恶劣劳动条件下生产出的大量廉价商品,涌向发达国家的市场,造成对发达国家的社会倾销。因此,发达国家就利用劳工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打压。事实上,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上销售的产品在国内也以大体相同的价格销售,而且各国所处发展阶段不同,劳动生产率不一样,而工资水平的主要依据是各国的劳动生产率。一味强求国际劳工标准的统一,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公平的。鉴于此,中国政府应积极对待发达国家否认“劳动优势”,争取他们的理解并与之合作,慎重权衡劳工问题以防其借劳工标准设置新的贸易壁垒,分阶段有重点地实施劳工标准。从中国对外货物贸易的地区结构中,中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是欧盟、美国、日本;其中,对欧盟、美国的对外贸易保持较大顺差,而对日本的货物贸易存在逆差。所以,妥善处理与美国、欧盟等国在劳工问题上的分歧,意义尤为重大。
2.保持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创汇优势,解决国内就业压力
2007年末中国总人口为132129万人,其中城镇人口59379万人,农村72750万人。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6990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29350万人,而剩余47640万的就业人员既包括农业就业,也包括农民进城务工经商以及城镇中无法明确登记为城镇就业的人员等等。根据相关资料,我们可以粗略估计出2007年中国农业劳动力数量,以及农业剩余劳动力情况:(1)根据1997年~2000年的农业劳动力占农村人口的比例在42%以上,用42%这个比例确定2007年中国农业劳动力至少30555万人;(2)根据1997年~2000年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比例都在40%以上,用40%的比例可以估计出2007年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大致在12222万人,该数据也基本符合众多学者估计的中国剩余农业劳动力人口在1.5亿人左右规模的结论;(3)从农业外出劳动力占农业劳动力数量比例来看,农业外出务工人员比例逐年上升,尤其是在2001年后变化较大;根据2001年~2004年的比例23.5%、27.1%、30.5%、32.3%情况,考虑近些年中国政府三农政策对农业劳动力的影响,保守选择27.1%作为2007年农业外出劳动力的比例,估算出2007年农业外出劳动力大约为8280万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以及农业的结构性萎缩,导致越来越多的农业劳动力被释放,形成了庞大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资源。本文估计2007年农业剩余劳动力为12222万人,其中外出务工人员为8280万人。另外,城市中还有下岗工人以及其他分流人员需要就业需要安置。大规模海外转移劳动力是不现实的,中国只有自己消化富余劳动力。目前中国整体科技创新能力还不够强,要想在国际上形成新的产业竞争优势有一定难度,也需要机会与时间。中国政府在致力于科技创新的同时,可以采取主动应对劳工标准的策略,为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尤其是为主要面向出口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产品,创造更好的国际经贸环境,来实现大量就业。
3.改变中国主要以投资、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格局
中国一直致力于通过投资、消费、出口三驾马车共同拉动经济增长。2007年的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调整投资和消费的关系,要坚持扩大内需,扩大消费需求。在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强调了这一点:要“坚持扩大内需方针,调整投资和消费关系,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然而,中国人口虽多,却由于劳动者收入不高,而难以有效形成三驾马车并行的局面。中国政府通过积极应对劳工标准,若能在劳工的收入,以及福利待遇方面有所改善,对整个国家以内需提升经济增长是大有裨益的。
4.促进出口产业结构升级
创新在产业结构升级中起到了关键作用。熊彼特认为,创新就是导入一种新的生产函数,以提高社会潜在的产出能力。劳工标准提高,使企业成本上升,为维持企业的价格竞争优势,企业必须改变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尤其是劳动与资本的相对边际生产率,从而影响或改变企业的生产函数,达到新一轮的收益平衡。这个调整或改变生产函数过程使得企业产品结构得到优化,从而会促进整个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
该定义具体有四个方面的含义:
1.制定标准的对象是“重复性事物或概念”。虽然制定标准的对象早已从生产、技术领域延伸到经济工作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并不是所有事物或概
念都能够标准化或者能够通过标准的方式进行规范,而是那些比较稳定的重复性事物或概念,才是标准规范的主要内容。
2.标准产生的客观基础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这就是说,标准的产生不仅是对科学技术成果和实践经验的总结,而且这些成果与经验都要经过分析、比较、选择、综合,反映其客观规律性,这样的“成果”才能作为标准制定的基础。
3.标准在产生过程中要“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这就是说,标准不能凭少数人的主观意志,而应该是与各有关方面协商一致。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才能考虑各方面尤其是使用方的利益,才更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实施起来也比较容易。
4.标准的本质特征是“统一”。这就是说,标准是“由标准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的统一规定。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标准化原理委员会(STACO)一直致力于标准化基本概念的研究,先后以指南的形式给“标准”的定义做出了统一规定。1991年,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联合第2号指南——《标准化与相关活动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1991年第6版),给“标准”做了如下定义:“标准是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性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结果领域内的最佳秩序和效益”。并且该指南进一步说明标准应建立在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综合成果的基础上,并以实现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该定义明确阐述了能够被广泛接受的关于标准的目的、基础、对象、本质和作用等。由于它具有国际权威性和科学性,所以是目前被最为广泛接受和共同遵循的一种理解,尤其是ISO和IEC成员,这种遵循已经成为一种义务。
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照层级分,标准可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照强制能力分,标准可分为强制标准和建议推荐标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建议推荐标准也具有很大的强制力,尤其当它获得市场垄断地位的时候。按照标准化对象分,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标准发展到今天已经日益系统化、全面化,已经从对产品质量、性能的规定扩展到对产品材料、设计、生产、报废、回收等整个过程的规定,同时,现代标准更多地体现了对环境保护、人类健康、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进行规范,已经演化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规范工具。
二、国际贸易中的标准措施与标准壁垒
标准措施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进出口产品的质量、性能、环保要求、制造过程对劳工权益的保护等等方面利用标准进行规范。标准措施的实施是对国际贸易进行规范的一种手段,但不应视为是对国际贸易造成了必然的阻碍,构成了标准壁垒。这是因为,当标准措施被采用,该标准措施对符合其要求的产品的贸易是有积极作用的,这主要体现在便利市场交易与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方面。
标准壁垒是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涵盖了狭义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和蓝色贸易壁垒中的重要内容,是对上述非关税壁垒中的标准部分的归纳和提炼。狭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技术标准是对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非强制性规定,因此由此形成的贸易壁垒应纳入标准壁垒的范围。绿色壁垒是由进出口国为保护本国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而设置的各种环境保护措施、法规标准等组成的,是属于广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范畴的一种非关税壁垒。从其主要包括的类型看,绿色壁垒中的国际性区域性国别性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包装与标签要求、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都属于标准壁垒研究的范围。国际贸易和劳工标准问题,一直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争议的焦点之一,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我国面临更为严峻的贸易摩擦高峰期,发达国家正积极搜寻各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劳工标准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问题也随之成为热点问题。综上所述,所谓标准壁垒是指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技术标准壁垒、绿色壁垒中的环保标准壁垒、动植物检验检疫标准壁垒、包装与标签标准壁垒以及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环境标志壁垒、企业社会责任和认证标准壁垒。
三、标准措施与标准壁垒的关系
就标准措施与标准壁垒的关系来看,并不是所有的标准措施都是标准壁垒,两者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标准措施在设计之初都申明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劳工权益不受侵犯、防止欺诈、鼓励提高产品质量等目的,所以标准措施的实施有其合理性,为规范国际贸易、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改善环境等有积极作用。标准措施只有起到了下述作用时才演变为标准壁垒。一是拒绝国外产品的进入,即绝对壁垒;二是提高国外产品的进入成本,从而降低其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也可称为相对壁垒。标准壁垒的本质是通过一些看似合理的标准措施的采用,实质上起到了阻碍外国商品进入或削弱外国商品竞争力的作用,从而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阻碍。
为什么标准措施会演变为标准壁垒呢?尽管WTO强烈反对把上述有益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绿色贸易措施等演变为一种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希望这些技术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劳工标准不会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但是在现实中,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经济水平和发达国家存在差距,导致在对外贸易中面对形式多样、内容复杂的标准措施时,不能顺利跨越,从而使部分标准措施演变为阻碍我国产品出口的标准壁垒;更重要的方面在于,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相关产业和竞争力而采取歧视性的措施,或使国外产品不能享受国民待遇,采用双重标准;或滥用标准,制定过高的不切实际的标准,以保护人类生命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劳工权益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导致很多标准措施演变为阻碍贸易的标准壁垒。
值得注意的是,在由关税壁垒为主导的贸易保护向非关税壁垒为主导的贸易保护过程中,发达国家在运用标准壁垒作为贸易保护的新型工具时,其作用也已超出了传统贸易壁垒作用的单一性,不仅保护了本国的产业,而且即使国外产品进入国内,也会因成本增加而削弱了其市场竞争力。标准壁垒因此逐渐被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广泛采用,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新型杀手锏。
综上所述,标准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对未来产品、未来市场和国家经济利益的竞争。国际市场竞争的现实告诉我们:三流企业卖的是力气,二流企业卖的是产品,一流企业卖技术,超一流企业卖的是标准。很多国家把企业是否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以及其产品是否符合有关国际标准作为市场准入和买卖成交的条件。一些国家特别是欧洲规定,没有取得ISO9000和ISO14000认证的企业产品,不得进入其国内市场。国际标准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首要通行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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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谢国旺:国际贸易中的标准问题解决方略的研究.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7、8
2008金融危机之后,美国的贸易政策在整体上显露出保护主义的特征。奥巴马出任美国总统后,强调“公平贸易”,具体表现在:国际上强调相互公平,重点发展区域贸易和双边贸易,将劳工、环境和食品标准加入到贸易协定中,最终达到建立一个新的国际贸易模式的目的。在国内推行战略性贸易,重点发展一些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以促进出口。美国的这些公平贸易政策都旨在改善贸易失衡,复苏美国经济,并将对中国乃至全球贸易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公平贸易在美国的发展
美国在二战后采取自由贸易政策,向它的主要贸易伙伴开放国内市场但并不要求它们同等地开放本国市场。全球贸易额每年的增长率大大提高,约为5.8%。到了20世纪80年代,美国进入后工业化时代,其传统制造业的竞争优势下降,美国意识到不平等的市场开放程度和生产标准削弱了其国际竞争力,因此在对外贸易上一直坚持公平贸易政策。在不同的时期公平贸易政策强调的内容有所不同。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专注于平等的市场准入,对那些不遵守“公平”原则的国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在90年代,美国的公平贸易政策体现在追求平等的环境和劳工标准上,并声称它以高于贸易对手的环境和劳工标准生产。之后,更多的内容被添加到公平贸易的条款中,比如食品安全标准,对知识产权的尊重等。此外,战略贸易政策作为公平贸易的一个衍生品也应运而生,其内容是重点发展被政府选中的具有相对优势的关键性产业以促进出口。金融危机后,奥巴马提出美国应得到来自于贸易伙伴的同等贸易优惠。为了推行这些标准,美国在危机以来明显偏向区域贸易和双边贸易。奥巴马认为,在公平贸易的基础上,拥有更高生产率的美国工人比其他国家的工人更具优势。
二、危机后美国公平贸易政策的具体表现
1.在国际上通过区域贸易和双边贸易来追求“公平”发展区域贸易具有快车道效应和示范作用。奥巴马在2009年11月启动的TPP是美国区域贸易政策的代表。在谈判中,美国积极推广公平贸易政策,让其他贸易国在知识产权、国企的角色、劳工和环境标准、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方面接受更高标准、更加开放和公平的贸易协定。PSA是另一个区域政策的代表,PSA旨在促进服务贸易,提高市场准入程度,并在授权、执照发放、通讯、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业等重要领域制定新的规则。TTIP是美国双边贸易协议中最重要的一个,通过TTIP的谈判,美国和欧盟将组成世界上最大,最富有的贸易团体,并试图建立新的全球贸易规则。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将来如果想参与到全球贸易中,就很可能必须要打开市场,提高生产标准和规范本国市场。2.在国内强调战略性贸易政策战略性贸易政策主要体现在政府挑选出部分具有竞争优势的关键性行业进行重点发展,以此扩大出口。在此政策下,奥巴马发起了“页岩气革命”、制造业回流和再工业化。在2008-2013年期间,美国的页岩气产量增加了20%,天然气(单位:百万英热)从2008年超过13美元的价格降到了2012年的1-2美元。大幅降低的气价使一系列相关产业的产品价格也相应降低,这有利于促进美国的出口。奥巴马意识到只有实体经济才能拯救美国经济,所以提出了制造业回流和再工业化的政策,意在发展高端制造业。根据波士顿咨询公司的调查显示,美国年销售额超过10亿美元的制造商中有37%打算或正在积极地考虑回国。与此同时,美国的高端制造业正在进行“再工业化”,奥巴马在2011年成立了先进制造业合作指导委员会,确保美国在高端制造业的全球领导地位。
三、美国对外贸易政策对中国的影响
一些国内的学者把TPP、PSA和TTIP称作美国的ABC(Any-oneButChina)即“中国除外”的对外贸易政策。面对美国这些具有侵略性的贸易政策,中国也必须有所行动。首先,中国应该使其贸易伙伴更加多边化,参与到更多的区域和双边贸易谈判中来以此减少对美国的出口依赖。其次,中国应坚定进行市场改革,建立起一个自由、透明、规范的市场来应对美国的制造业回流减少的外国投资。最后,中国的制造业在国际分工中应该加强自身建设,加速从低端产业链到高端产业链的升级,合理优化制造业的产业结构,加大教育和研发的支出,培育新一代的高科技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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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49(2013)03-0084-06
一、体面劳动的提出
1999年6月,在国际劳工组织(ILO)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时任国际劳工局局长胡安·索马维亚向大会提交了一份题为“体面劳动(decent work)”的局长报告,这一概念从此为世人所知并在国际社会引起强烈共鸣。报告中提出,所谓“体面劳动”,意味着生产性的劳动,即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保护、获得足够的收入和充分的社会保护;“体面劳动”也意味着充足的工作岗位,而且人们拥有广泛的就业渠道。同时,报告认为,当前国际劳工组织的首要目标是促进男女劳动者在自由、平等、安全和有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工作。
国际劳工组织之所以倡导体面劳动是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消除其带来的消极影响,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国际劳工组织指出:能否为所有人提供体面劳动是检验经济全球化最基本的标准。体面劳动的四项战略目标为:工作中的权力、就业、社会保护和社会对话。
二、我国体面劳动研究的新进展
自体面劳动提出以来,这一问题就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关注,国内的研究大致经历了从概念理解到概念运用两个阶段。为了进一步把握近几年来这一研究领域的最新发展,笔者检索了2009年至2012年9月间在国内公开发表的以“体面劳动”为关键词的论文和专著,并进行了梳理和分析,认为近期的研究体现出视角多元化、群体广覆盖和实证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三个特点。
1.研究视角的多元化
近年来,国内学者从诸多不同的着眼点对体面劳动进行了探索,呈现出研究视角多元化的特征。
(1)“金融危机”的视角。燕晓飞等认为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体面劳动的冲击主要体现在失业率的上升和劳动收入的下降,其中遭受冲击最大的是以农民工为代表的低技能劳动者和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大学毕业生两类青年群体。他们还主张在艰难时刻,政府让税、企业让利、劳动者让薪,三方合理负担风险和成本,共渡难关。张爱权、杨胜昔分别提出,在当前严峻的形势下,保障职工体面劳动具有更为突出的意义,不仅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也能彰显我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还能巩固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他们还认为应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来应对危机,促进体面劳动的实现。
(2)“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视角。贺汉魂等认为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体面劳动的概念,但是,实际上体面劳动是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的重要内容与实践形态。这一观点呼应了周建群提出的“体面劳动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题中应有之意”。熊来平深入分析了马克思劳动思想的体面意蕴,并强调哲学的核心范畴是劳动,劳动中还包含了伦理和道德的内容,而体面劳动“不仅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内在规定,而且是劳动者在社会中通过劳动获得愉悦的一种自我心理满足,反映了劳动的生活意义”。邱依等认为体面劳动不能靠社会机构“施舍”,也不能依赖资方发扬“风格”,而应成为全社会的理论认知、文化自觉,这就需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断提升劳动价值,要尊重劳动、敬畏劳动、崇尚劳动。
(3)“现状及发展”的视角。庞博从劳动力市场、社会保障、三方对话几方面研究了我国体面劳动的实施状况,并总结了体面劳动的提出对我国政府、企业及工会带来的挑战。陈静媛研究了我国体面劳动立法的现状及我国在实施体面劳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林燕玲则分析了体面劳动在国外及国内的发展轨迹。
(4)“测评指标”的视角。李小波选取了13个指标构建起体面劳动结构维度。经过数据分析,13个指标被分成了4个维度:第一是经济维度,包含的指标有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居民消费水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第二是社会投入维度,包含的指标有医疗基金结余、养老基金结余、GDP总量;第三是社会保障维度,包含的指标有工会数量、会员数量、医疗基金占GDP的比重以及养老基金占GDP的比重;第四是就业维度,包含的指标为男性失业率、女性失业率以及总体失业率。该研究进一步确定了体面劳动的测量公式,填补了国内在体面劳动的维度及指标研究方面的缺失。申晓梅等根据体面劳动的四大战略目标,从政府、企业、员工三个层面分别对体面劳动测评指标做了进一步的分解,构建了一个包括核心指标、基本指标和具体指标要义在内的可操作、可衡量且能正确评估体面劳动水平的综合性的多层次指标体系。曹兆文考察了国际劳工组织体面劳动的11类衡量指标与6大基本理念的关系,展示了体面劳动衡量指标及其基本理念的结构与相互关系的特点,研究表明,“统一性”或“整合性”,是体面劳动理念以及衡量指标体系所共同具有的重要特性。
(5)“机制构建”的视角。王希认为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但距离国际社会对体面劳动的要求还有差距,因此,我国应从完善法律体系着手,构建体面劳动的法律保障机制。卫兴华等提出体面劳动的实现依赖于三重机制的构建,即公平合理的国民收入分配机制、广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机制和完善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
(6)“工会”的视角。学者们普遍认为推进体面劳动是时代赋予工会的责任,工会应该在多维视野中开展工作,要从推动职工“劳有所得、劳有所保、劳有所乐、劳有所尊”四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体面劳动需要强势工会。
此外,袁凌等从博弈论的视角对体面劳动进行了探讨。研究认为员工体面劳动保障机制的形成是企业与员工的行为博弈过程,并对这一过程进行了分析,进而构建了企业员工体面劳动保障制度的博弈模型。袁凌等从隐性合约理论着眼,提出隐性合约的形成有助于长期劳动关系的构建,而长期劳动关系与体面劳动的实现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丁开杰分别从社会排斥理论和包容性劳动力市场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的体面劳动赤字问题,并提出了完善体面劳动战略的政策建议。宋国学则从体面劳动绩效入手,阐述了体面劳动的绩效标准、体面劳动的绩效指标,以及体面劳动的关联因素,这无疑对体面劳动绩效的衡量与改善具有重要意义。这些研究从一个个崭新的视角出发,将体面劳动置身于更广阔的研究框架之内。
2.研究群体的广覆盖
国际劳工组织一再强调体面劳动应为全体劳动者所共享,但毋庸置疑,不同群体的体面劳动状况存在很大差别,这一现象引发了众多针对特定劳动群体的研究。
(1)“农民工群体”。刘立虎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按照体面劳动的四个战略目标调查了某地农民工的体面劳动状况,并提出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社会保障法规不完善、社会政策实施不力和农民工体面劳动意识薄弱是这一群体实现体面劳动的主要障碍因素。同样的,贺天平等通过问卷调查,考察了某地新生代农民工体面劳动缺失的现状,并认为法律制度的阻碍与欠缺、“强资本、弱劳工”的不平衡博弈格局、社会支持乏力,以及农民工自身素质和维权意识的限制是造成体面劳动缺失的主要原因。邓圩则通过几则案例生动地描绘出新生代农民工对丰富多彩的生活的追求和对体面劳动的向往。王永芳提出,目前农民工劳动现状与体面劳动的要求相差甚远,树立“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是实现农民工体面劳动的关键。李朝阳认为由于城乡排斥和性别排斥效应的叠加,女农民工处于明显弱势地位,该研究从体面劳动的视角透视了女农民工在享有劳动权益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若干对策。
(2)“知识工作者群体”。李朝阳提出虽然教师的体面劳动状况明显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但也存在劳动报酬权缺失、劳动权益缺失、民主参与权利缺失的问题,影响了其共享体面劳动的权利。杨晓鸿探讨了高校教师作为劳动主体在实现体面劳动的过程中应该持有的劳动价值观,并提出“劳动是快乐的,应该成为体面劳动的价值核心”。赵红强调实现体面劳动最根本的是要保障高校教师的权益(人身权、报酬权、话语权、受救济权、教学自、学术自由权、专业发展权、参与高校管理权等)。
(3)“家庭工人群体”。2011年6月,第10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C189:Decent Work for Domestic Workers)及其同名建议书(RL01)。刘明辉论证了这一公约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协商机制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影响,并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廖娟认为家庭工人是经济“车轮的油”,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实现将产生增值效应,然而我国约2000万人的家庭工人群体并没有被纳入正式的劳动就业范畴,不能平等地享受国家提供的社会待遇。林燕玲等论述了家庭工人所面临的特殊困境,并介绍了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的实现家庭个人体面劳动的一些措施。
(4)“女性劳动者群体”。熊越按照体面劳动的四项战略目标对我国女性劳动者的体面劳动现状与国际现状进行了比较研究,并考察了不同法系国家关于保障妇女体面劳动的法律和政策。作者认为目前我国在妇女体面劳动法律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立法理念滞后、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缺陷和程序问题。李朝阳从体面劳动的视角剖析了我国女性劳动者劳动权益缺失问题,并提出建构政府、单位、工会和妇联沟通合作的机制等建议。
此外,也有学者对农业生产者、非正规就业群体、城市弱势群体、矿工、服装企业员工、资源型地区劳动者等特定群体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3.实证研究的突破
国内以往的研究多为理论分析或文献整理,在体面劳动衡量指标操作化和实证研究方面极为欠缺。近年来,随着对理论的深入理解和内化,国内体面劳动的研究已经步入了实证研究的新阶段,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曹兆文运用因果检验、回归分析等计量学方法论证了我国GDP对体面劳动生产性的影响,研究显示GDP的增长总体上可以促进体面劳动生产性绝对指标的提高,但是GDP的工资增长效应不稳定,而GDP对体面劳动的相对指标无明显作用。这表明,经济发展并不一定意味着体面劳动的提升,也不一定意味着劳动者生活质量的提高。因此,只有把体面劳动政策与其他政治、经济等各项政策措施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体面劳动的生产性。
黄维德等借鉴国外研究中体面劳动的测量方法,从就业、工作权利、社会保护、社会对话四个方面测算了40个国家的体面劳动指数(基于2005年的数据),发现我国的体面劳动指数在40个国家中排名29,属于中等偏下水平,其中社会保障和社会对话是较为薄弱的环节。进一步分析发现,体面劳动和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均呈正向关系,但是社会发展对体面劳动的促进作用要远远大于经济发展。
将彼特·布劳的社会结构理论和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引入对农业生产者体面劳动客观水平和主观认同水平的差异及影响因素的研究之中。通过对567份有效问卷进行相关分析、多元线性回归、Logistic回归分析等技术性处理,发现农业生产者体面劳动客观水平的差异主要存在于政治身份、年龄和文化程度变量上,而主观认同水平上的差异主要存在于年龄、政治身份变量和体面劳动总指数上。研究同时发现,年龄、党员身份、劳动技能和文化程度是影响农业生产者体面劳动客观水平的主要因素,而影响其体面劳动主观认同水平的主要因素为年龄、经济收入和生活质量。
柯迪对上海知识员工的体面劳动状况进行了测量和统计分析,并探索了三类不同企业文化(官僚制、创新性、支持性)对知识员工体面劳动水平的内在影响,以及领导一成员交换关系对企业文化和体面劳动的中介作用。调查发现,上海知识员工的体面劳动水平偏低,其中低层次保障水平(劳动、收入、再生产技能等)明显低于高层次保障水平(工作、代表权等)。研究表明,不同类型的企业文化对知识员工体面劳动水平都有促进作用,其中支持性企业文化的影响最为显著。研究还发现三类企业文化均能够通过提高领导一成员交换关系的质量来提升知识员工的体面劳动水平。
孙驳驳通过问卷、访谈、实地调研等方法对上海和江苏等地服装企业员工的体面劳动现状进行了调查和统计分析,比较了生产一线员工、非生产一线员工和企业主(或管理人员)对体面劳动的认知、理解和需求,并采用最优尺度回归的方法建立了服装企业员工体面劳动评价模型。这一模型的建立可以说是该研究的一大亮点。随后,这一模型被应用于5家服装企业,以便探索体面劳动存在的问题,最终该研究提出了服装业员工激励机制的构想。
杨澄等以类似的研究思路和方法,调查了生产型服装企业体面劳动现状及员工对体面劳动的认知、满意度和重视度评价,并采用最优尺度回归方法建立了体面劳动认同度方程。结果表明,目前服装从业人员对体面劳动理念有所了解,但理解深度有限,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进一步关注与宣传。
张辉创造性地以纵贯式的方法,通过调查、数据分析和案例研究探究了我国纺织服装企业的体面劳动战略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研究显示,积极履行体面劳动战略的企业的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都优于被动应付型企业;反之,体面劳动的提升可以通过企业转型升级来实现。
三、研究评述和展望
与国外的研究相比较而言,我国学者对于体面劳动问题的关注与研究起步较晚,而且以往的研究不够深入。然而,通过对2009年以来国内及国外相关文献的检索和分析(注:笔者将另撰文综述国外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笔者认为这一时期国内学者的研究不仅在数量上远远超过国外学者,研究深度也明显提升。正如前面所述,近期的研究呈现出视角多元化、群体广覆盖、实证研究的突破三大特征,而多元化的视角和实证研究的突破更直接体现了研究深度的变化。这些研究较好地结合了我国的实际,并在某些方面填补了以往研究的空白,例如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构建体面劳动的测评指标体系、确定体面劳动的测量公式,以及我国GDP对体面劳动生产性影响的实证研究等。
此外,笔者还发现在文献中有7篇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这些研究大多为实证研究,而且运用了统计、计量等方法,展现出较好的研究功底。这些新生力量的加盟无疑将充实我国体面劳动的研究队伍,进而对后续研究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当然,国内现阶段的研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整体创新性不足,虽然个别研究体现出独到的思路、方法和观点,令人眼前一亮,但多数研究仅仅是对以往研究的重复或运用已有研究框架分析其他群体的体面劳动问题。此外,对测评指标的研究尚属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体系。
因此,本文认为未来对于体面劳动的研究可以从如下几方面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