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8 14: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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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论文

篇(1)

二、培养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是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重要价值取向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国际经济法教学本身蕴含的多元法律文化语境也日益明显,其跨文化传播特质也愈发凸显和普遍化。因此,在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时,必须将学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本身的跨国性和国际性决定了国际经贸规则不同于国内法那样具有绝对的强制力。国际经贸规则的有效性取决于不同国家当事人对不同法律的选择和适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同法律文化下的法律规则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对于要从事国际经贸活动的当事人而言,首先必须深刻理解不同法律文化下的法律规则,并在此基础上选择适用最符合自己利益的法律。而国际经济活动本身只有实现当事人共赢才能不断发展,因此,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选择也需要实现共赢。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我们在日常的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将培养学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作为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重要价值取向。同时,国际经济法的“弱法性”也决定了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法律只是当事人最后的救济手段,却不是最好的手段,平等协商与适当妥协才是解决国际经贸矛盾最有效的方式。要最有效地保护本方当事人利益,就必须在熟练掌握国际经贸规则的基础上,通过跨文化交流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共赢。在这种价值取向指导下,学习国际经济法的学生除了需要做到对本国传统文化的了解和传承之外,还得具有自觉的国际意识,对世界各国的相关国际贸易、金融等法律知识都应了如指掌,对多元化的法律文化都能恰当理解和认识。

三、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路径选择

1.多元法律文化的冲突与整合是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逻辑起点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本身蕴含了多元法律文化的语境。在这一语境中,国际经贸活动的游戏规则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形式。由于国际经济法主要属于任意法,当事人如何选择适用法律将直接决定国际经贸纠纷的发展走向。而各国的法律规则以及各国各地区的国际贸易惯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上述差异与不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逻辑起点。要增强国际经济法的教学效果,使学生对国际经济法课程形成全面、综合的认识,就必须在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首先强调国际经济法本身蕴含的多元法律文化以及彼此间的冲突,再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学生自主探究式学习去发现和体验、整合多元法律文化,容忍差异性对于国际经济活动的发生和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为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

篇(2)

公平互利原则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始终,体现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判断标准。因为不可能有一种强制力作为后盾,只能用一种公平互利的原则来衡量国际经济关系的公正性,与国内法相比较,它的作用较为完整地体现在对守法的指导上。

来源:()在现实中,许多经济大国为了一己之利,要么在创制国际经济法律文件的过程中作损人利已的规定,要么对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中的有些条款作合乎已身的解释。由于国家经济实力的差距,许多发展中国家有时在创制中吃亏有时在事后的补救中吃亏。因而,在现阶段,坚持公平互利的原则,使大国在“理”上有屈,促使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国际经济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修改中,也要充分利用这一原则,维护自己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一、从公平互利原则与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来说

国际经济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其中经济原则是基础原则,还有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公平互利原则与经济原则是密切相关的,二者是不可分离的,决不能割裂对待。经济原则是基础,离开这个基础,就无公平互利可言;另一方面,也只有实行真正的公平互利原则,才能保证国家的经济独立和完整。现实中,许多借平等,而实行表面上的平等地,使许多经来源:()济弱国都难以实现真正的经济,因而现实中正确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十分必要。对于全球合作,和有约必守,都是要在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实行的,不然,在吃亏中合作,守不公平的约,都是不合理的。

从公平互利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存在的意义和作用上说首先,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双赢是最为理想的,最大利益是每个国家都追求的,不吃亏是各个国家的底线。互利的存在,恰好是为了创造一个双赢的环境;而公平的存在,则是对于不吃亏这一底线的保障。所以,公平互利原则在现实中,对于在双边中的国际经济具有的吸引力,对于双方的整体发展乃至各方的发展都是有得而无害的,对于国际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公平互利的原则对于原有的经济实力相当、国际地位基本平等的国家,具有落实和巩固原有的平等关系的作用;对于原来经济实力悬殊、国际地位不平等的国家,具有纠正原有的不平等关系,确立实质平等互利的关系的作用。

最后,公平互利原则贯穿于国际经济法的各个领域,在国际贸易、投资、税收、金融等方面,公平互利原则不但可以促进它们规模的扩大,而且对于它们的良性发展亦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从公平互利原则实践效果上说

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公平互利原则的最好实践,莫过于在国际贸易中发展中国家斗争得来的普遍优惠制。虽然实行普遍优惠待遇制度尚未规定在国际条约中,被认为是根据发达国家“自行选择”而实行的一种临时措施。不过,由于该制度已有许多发达国家付诸实践并在一些重要的国际文件中得到反映,我们不妨认为该制度已成为国际惯例。

当然,目前普惠制仅仅是在税收上的待遇,随着关税的一再降低,普惠制对发展中国家的意义将越来越小,发展中国家应争取更多的非关税方面的“普惠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第四部分已体现了这一点。目前最为迫切的,是将这些优惠措施稳定下来,并进一步的明确具体化,将这些优惠落在实来源:()处。

普遍优惠制的实行,把从表面的平等,真正的落实到实质的公平层面上,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平等发展有了一定的作用。不过,从上面也可以看出,就是普遍优惠制也有一些问题,因而,坚持公平互利的原则,在国际经济的实践中,应当进一步加强,从而,在更多的层面上实现公平互利。

三、从我国的国情上来说

在我国有关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中,公平互利原则基本都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中国现今正处于改革开放的重要阶段,国际经济交往是对外开放的重要方面。

我国是国际社会最早提出并推行平等互利原则的国家之一。2004年4月刚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2001年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国家把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对外经济交往法律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在现阶段,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在国内立法中的指导地位。

四、从公平互利的宗旨来说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强调公平互利和平等,究其主要宗旨,在于树立和贯彻新的平等观。

篇(3)

面授作为传统的教学组织形式,有着函授或网络教学无可比拟的优势。笔者曾经问过一些学员,他们愿意网上学习还是亲自到教室接受教师的当面辅导,绝大多数学员的答案是后者,理由是:到教室来听课有学习氛围,听着老师的讲解,自己可以同步思考问题,且随时可以提问,还可以听到别人的意见,有利于互相学习;而如果坐在家里,看着网上的课件或视频,或听着录音材料时,自己容易走神,常常不知道相关的内容在书上的哪个地方;更糟糕的是,如果教师在设计课件时只列了条条框框,或者大量参考教材外的资料,没有按照教材的体系来组织教学内容时,学员更是摸不着头脑,导致学习效果很不理想。

1.师生互动迅速直接,有利于疑难点的理解。

国际经济法教学内容涉及很多专业术语,尤其来自英文翻译或英文字母缩写术语,更难理解记忆。如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MFN(最惠国待遇原则)、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M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等等,这些术语没有教师的面授讲解是很难识记的,甚至会打击学员自学的信心。在面授辅导过程中,教师会对这些难记的术语、难懂的知识点进行讲解与疏通,并且可以即时接收学员的听课反馈,帮助学员消除学习障碍,实现迅速直接的互动教学。

2.眼到、耳到、心到、手到,实现高效学习。

在面授辅导过程中,教师会借助一些多媒体教学手段,边讲解,边演示,学生则充分调动其感觉器官———眼看、耳听、心想、手记(笔记)来接受学习信息,实现高效学习。

3.提纲挈领,梳理重点。

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内容多而杂,通过教师面授提纲挈领的讲解,给学生编织出一张完整的知识网络,学生得以理清知识点之间的联系,知晓重点,不至于迷失在浩如烟海的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当中。

(二)弊端

面授辅导固然有很多的好处,然而这种教学组织方式需要召集所有的学生到一个固定的物理空间来学习,这种不灵活性必然导致面授辅导存在如下劣势:

1.工学矛盾致使面授辅导到课率低。

由于开放教育学员一般都有工作,他们白天上班,晚上有时还要加班,也有一些要处理的事情,因此开放教育的课堂面授都可能一个老师面对十几个、几个甚至一个学员来讲课,基本上很难出现典型的全日制教育学生全勤的课堂教学情景。工学矛盾使得面授教师不能严格要求学生的到课率,不好开展有气氛的课堂讨论,也不能过多依赖面授的教学效果。

2.面授时间有限,教学方法单一。

王传丽教授主编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内容有十章,多达448页,而面授辅导的次数是8次,每次3课时,如果全面讲解,即使教师可以做到滔滔不绝,学生也会听得云里雾里。因此,面授时教师大多结合主教材,对重点、难点进行必要的讲解、提示和答疑,将更多的阅读教材的任务留给学生课后去完成。开放教育的面授辅导很难摆脱传统教学固有的劣势:“教师为主宰课堂教学的中心”,学生处于“被填灌式”的学习状态。

3.难以满足学员个性化的学习需求。

开放教育的学员已有的知识背景各不相同,接受新知识的能力有差异。不少修读法学本科的学员并没有法学专科的知识基础,也没有很高的英语水平,因此不但难以理解国际经济法教学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学术语,更难以识记一些需要以英文理解为依托的基本概念。学员的这些学习困难在面授辅导时不能完全得到解决,因为,不同的学员有不同的问题,而受面授时间的限制,教师只能选择其中最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来解决,其他具有个性化的问题只能留待课后,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

二、国际经济法课程网络教学的利弊分析

(一)有利的方面

1.突破时空限制,保证学习时间。

网络学习突破时空藩篱,可解决学员的家学矛盾、工学矛盾。学员可以通过网络查找资料、观看VOD点播、利用课件学习,更可以在网络上与其他学员进行讨论,有问题还可以与教师利用BBS等方式进行交流。这种随时随地的学习,显然为上班族的学习时间提供了更多的保证。

2.较好地满足学员个性化的学习需求。

网络教学时间灵活,除网上实时讨论需要学员在特定的时间集中发言,其他的网络教学手段对学员的参与时间没有特别的要求,满足了学员在学习时间上的个性需求;网络教学资源多样,既有本校老师的面授课件、教案、VOD点播,实时和非实时课程论坛,专业的案例分析库,又有其他电大(省电大、中央电大)老师的教学资源,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和知识基础选择本校或外校的学习资源———法学专科背景的学员可能只需要浏览课件的重点、难点解析就能掌握该次课的学习任务,非法学专科背景的学员可能光看课件、教案还不能弄懂该次课的学习内容,必须再借助课程论坛的提问和讨论才能基本达到教学目标的要求。

3.参加案例讨论更充分。

由于学员到课率低,且囿于面授时间有限,面授时教师总是无法组织有气氛的、充分的课堂案例讨论。这一缺陷正好可以通过网络教学来弥补。国际经济法的案例由于远离一般学员的现实生活环境,因而不易为他们所感受。没有进行讨论前的专业知识准备,学员几乎很难凭已有的知识背景或生活经验来进行案例分析。而如果将案例挂上课程论坛———实时或非实时均可,则学员可以事先通过查找教材或搜索网络做好这些专业知识的准备,从而得以有理有据地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

(二)弊端

1.对学员的主动性学习要求高。

网络教学要求学员必须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意愿强烈,有较强的自我管理能力,在面对充满各种诱惑的网络信息时,只选择自己需要学习的资源,然后专心地进行理解、识记、分析等学习活动。事实上,很多开放教育的学员是做不到这一点的———不少学员专业基础知识很薄弱,学习主动性也不强,他们可能很少自觉地在网上进行枯燥的学习活动。对这样的学员而言,网络教学效果不佳。

2.缺乏师生、生生情感互动,影响教学效果。

法学课程大多枯燥,国际经济法尤其如此,在一个缺乏师生、生生情感互动的网络环境中,不仅学员难以集中精力、提起兴趣来学习,教师也由于对着录音录像的机器讲课,而无法焕发激情,更无法基于学员的即时反馈进行有针对性地讲解。

3.只能调动学员的一种或两种感觉器官,不利于新知识的理解记忆。

与面授教学充分调动学员的感觉器官接收学习信息相比,网络教学手段只能调动学员的一种或两种感觉器官,如阅读课件或教案时,只有眼到;收听音频时,只有耳到;点播视频时,只有眼到、耳到;即使是双向视频,也会由于跟老师之间存在很大的物理距离而不能完全集中注意力,用心去理解记忆新知识。综上所述,在国际经济法的课程教学中,无论是面授辅导还是网络教学,都各有利弊。这两种教学手段如何结合,以达到教学效果的最大化,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国际经济法课程面授辅导与网络教学的结合途径

(一)“网上”“网下”结合,互补提高教学效果

在第一次面授辅导时,面授教师应向学员介绍可以采用的网络学习途径,明确本门课程网络学习的任务,给学员出示一份自主学习建议表。根据这份自主学习建议表,学员得以知道下一次面授时将涉及教材的哪些章节。在预习教材的过程中,学员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搜集学习资源,如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案例、法学术语释义等,为高效地参加面授辅导做准备。以《国际经济法》教材第二章为例,教学重点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和国际贸易术语。学员在预习过程中,可以从网上搜索的学习资源有:有关合同是否成立的案例、涉及贸易术语的风险责任划分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文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本等。有了这些充分的准备,面授辅导就不再囿于教师滔滔不绝地讲解、学员忙忙碌碌地划记这一刻板枯燥且缺乏创新的传统模式;相反,面授辅导的课堂将呈现一派师生互动良好、生生互动活跃、知识传播通畅的理想场面。如前文所提到的,网络教学因为缺乏师生、生生情感互动而影响学习效果,那么,我们可以考虑在面授时补上情感互动这一环节。如老师组织开展一次网上实时案例讨论,讨论时是分组进行的———各组学员都点击进入自己所在的组发言。讨论结束后,老师给各组组长布置一个任务:对自己组内学员的观点形成一个小组总结,下次面授时在课上陈述,陈述时其他的组员还可以做出补充,老师则可以对案例中的一些争议问题做出点评,并回答学员的提问。这种“网上“”网下”结合的方法不仅提高了面授辅导的效率,而且巩固了网络教学的效果。

篇(4)

从法理上说,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原则源于规则又高于规则,体现着规则的精神实质。法律原则虽然没有规定确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但在创制法律、理解法律或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却是不可或缺的。

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互利原则不公可以指引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如何正确地适用规则,而且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时,可以代替规则来作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准则,并且可以有把握地应付没有现成规则可适用的新情况,具有灵活性。

公平互利原则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始终,体现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判断标准。因为不可能有一种强制力作为后盾,只能用一种公平互利的原则来衡量国际经济关系的公正性,与国内法相比较,它的作用较为完整地体现在对守法的指导上。

在现实中,许多经济大国为了一己之利,要么在创制国际经济法律文件的过程中作损人利已的规定,要么对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中的有些条款作合乎已身的解释。由于国家经济实力的差距,许多发展中国家有时在创制中吃亏有时在事后的补救中吃亏。因而,在现阶段,坚持公平互利的原则,使大国在“理”上有屈,促使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国际经济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修改中,也要充分利用这一原则,维护自己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一、从公平互利原则与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来说

国际经济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其中经济原则是基础原则,还有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公平互利原则与经济原则是密切相关的,二者是不可分离的,决不能割裂对待。经济原则是基础,离开这个基础,就无公平互利可言;另一方面,也只有实行真正的公平互利原则,才能保证国家的经济独立和完整。现实中,许多借平等,而实行表面上的平等地,使许多经济弱国都难以实现真正的经济,因而现实中正确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十分必要。对于全球合作,和有约必守,都是要在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实行的,不然,在吃亏中合作,守不公平的约,都是不合理的。

从公平互利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存在的意义和作用上说首先,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双赢是最为理想的,最大利益是每个国家都追求的,不吃亏是各个国家的底线。互利的存在,恰好是为了创造一个双赢的环境;而公平的存在,则是对于不吃亏这一底线的保障。所以,公平互利原则在现实中,对于在双边中的国际经济具有的吸引力,对于双方的整体发展乃至各方的发展都是有得而无害的,对于国际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公平互利的原则对于原有的经济实力相当、国际地位基本平等的国家,具有落实和巩固原有的平等关系的作用;对于原来经济实力悬殊、国际地位不平等的国家,具有纠正原有的不平等关系,确立实质平等互利的关系的作用。

最后,公平互利原则贯穿于国际经济法的各个领域,在国际贸易、投资、税收、金融等方面,公平互利原则不但可以促进它们规模的扩大,而且对于它们的良性发展亦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从公平互利原则实践效果上说

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公平互利原则的最好实践,莫过于在国际贸易中发展中国家斗争得来的普遍优惠制。虽然实行普遍优惠待遇制度尚未规定在国际条约中,被认为是根据发达国家“自行选择”而实行的一种临时措施。不过,由于该制度已有许多发达国家付诸实践并在一些重要的国际文件中得到反映,我们不妨认为该制度已成为国际惯例。

当然,目前普惠制仅仅是在税收上的待遇,随着关税的一再降低,普惠制对发展中国家的意义将越来越小,发展中国家应争取更多的非关税方面的“普惠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第四部分已体现了这一点。目前最为迫切的,是将这些优惠措施稳定下来,并进一步的明确具体化,将这些优惠落在实处。

普遍优惠制的实行,把从表面的平等,真正的落实到实质的公平层面上,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平等发展有了一定的作用。不过,从上面也可以看出,就是普遍优惠制也有一些问题,因而,坚持公平互利的原则,在国际经济的实践中,应当进一步加强,从而,在更多的层面上实现公平互利。

三、从我国的国情上来说

在我国有关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中,公平互利原则基本都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中国现今正处于改革开放的重要阶段,国际经济交往是对外开放的重要方面。

我国是国际社会最早提出并推行平等互利原则的国家之一。2004年4月刚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2001年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国家把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对外经济交往法律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在现阶段,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在国内立法中的指导地位。

四、从公平互利的宗旨来说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强调公平互利和平等,究其主要宗旨,在于树立和贯彻新的平等观。

对于经济实力相当的同类国家说来,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平等关系的维持;对于经济实力悬殊的不同类国家说来,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形式平等关系或虚假平等关系的纠正以及新的实质平等关系的创设。就应当让经济上贫弱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有权单方面享受特殊优惠待遇。

贯彻公平互利原则不仅对发展中国家有利,从世界战略全局和发达国家本身利益出发,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建立公平互利关系,有助于缓和发达国家的经济困难,也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总的来说,现在公平互利原则不仅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且也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适用于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国家之间的关系。所以国家从立法上确立了公平互利的原则,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在对外经济关系中,是十分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谢邦宗,张劲草.国际经济法原理.世界图书出版社,1992.

篇(5)

一、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各部门法学均对其倍加重视并把它作为该部门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进行研究。相应地,竞争法律关系是竞争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基本范畴,而竞争法学界也很少有关于国际竞争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法律关系,一般是指社会关系经法律调整后在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学界关于法律关系含义的一般理解,可以认为竞争法律关系是特定社会关系经竞争法调整后而在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要给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下一个比较严格的定义的前提是明确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简单来讲,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际竞争关系。什么是国际竞争关系,判断标准不同,界定结果也不同。如果以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为标准,那么具有涉外因素的竞争法律关系就可以被断定为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只要竞争法律关系三要素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就可以被断定为国际竞争法律关系;如果依照国际法上对国籍的判断标准来对国际竞争关系作判定的话,则可将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界定为跨越一国国境的竞争关系,即跨国竞争关系;如果以效果范围为标准,对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竞争关系也可以纳入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范畴,也就是说虽然竞争行为发生于一国境内,但行为效果却对其他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竞争关系产生了影响。对于跨国竞争关系和涉外竞争关系被纳入国际竞争法律关系我们都能理解,但对于对国际市场竞争秩序产生实质影响的竞争关系,由于对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竞争关系行为发生在一国境内,再加上目前世界各国在立法实践上均以效果原则来作为域外适用本国竞争法的法理依据,将表面上与本国无关联的竞争关系都纳入到本国的竞争法管辖范围内,所以对于将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

影响的竞争关系界定为国际竞争关系理解起来就相对不太容易。但是在市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某些时候国内市场的行为往往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很容易触动国际市场,虽然一国的经济竞争行为在境内发生,表面上虽然与他国无关,但其程度实际上却对整个国际市场的竞争秩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个时候将其纳入国际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并没有什么不妥。如着名的波音-麦道合并案,虽然合并已获得了美国反垄断行政当局的批准,但依然遭到欧盟反对。为什么呢?因为虽然合并案的当事人及合并行为均位于美国境内,但他们的合并将会对欧洲的空中客车公司的市场份额产生巨大的冲击,影响到欧盟在飞机制造市场上的经济利益,对国际飞机制造业的市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这个时候国际竞争法对这个案件实施管辖权的就有合理的依据,但由于国际竞争规则缺失,出现欧盟域外行使管辖权的局面。

要注意的是,作为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竞争关系既包括横向国际市场平等竞争主体之间的交易性竞争关系,也包括纵向国家或国家组织不平等主体之间在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过程中的管制性竞争关系。综上对国际竞争法调整对象的阐述,我们在这里可以给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下一个粗糙的定义,它是指国际竞争法在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过程中在市场主体、国家或国家组织等相关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特点

国际竞争法律关系是指国际竞争法在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过程中在市场主体、国家或国家组织等相关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与其他部门的法律关系,其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范围的特定性

国际竞争关系仅限于经济竞争关系,即两个以上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为争夺较多的交易机会,获得较多的商业利润而展开的角逐和较量。即国际竞争关系的调整范围仅限于经济领域的反竞争行为,对于非经济领域的,或非反竞争的行为,则不受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同时这种竞争关系还必须具有跨国性,或者涉外性,或者能够对国际竞争关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二)目标的利益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作出市场竞争行为,其目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商业利益。这种目标的利益性是竞争的本质之所在,缺少利益目标的驱动,市场主体既无竞争的压力,也无竞争的动力,自然谈不上竞争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所以,国际竞争关系是平等的经营者之间为了争夺商业利益而结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始终与商业活动和商业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三)主体的对立性

在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中,每个竞争者都带有明确的目标性,并都力图通过有力的竞争行为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一个竞争者目标的实现,往往意味着竞争相对方的目的破灭。国际竞争关系总是在主体之间利益的此消彼长的过程中保持着动态平衡,维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稳定。

篇(6)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加速,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关系日益密切,世界进入相互依赖时代,推动了国际组织突飞猛进的发展。其中国际经济组织发展更为迅速,关贸总协定、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都产生于二战结束后。冷战后的1995 年成立的、有“经济联合国”之称的世界贸易组织,其势力不断发展壮大,更标志着国际经济组织的发展进入到新的阶段。当前,国际经济组织对国际社会经济事务的影响也日益扩大,对发展中国家主权的影响惹人注目。为此,本文拟对国际经济组织对发展中国家主权影响的层次结构、职能范围和影响的二重性进行探讨。 一、国际经济组织对发展中国家主权影响的层次结构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组织及其规则非常显著地侵入发展中国家的主权领地内,它对发展中国家的主权从三个层面上形成影响。 1.最高层次的全球性经济组织(协定)的影响 世界范围内的国际经济协调是由全球性的国际经济组织负责的,例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其职能已不仅仅是协调国际贸易,而且几乎包括所有的世界经济活动。参加世贸组织的发展中国家在国内外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必须严格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把许多经济主权让渡给世贸组织。这从最高国际层面上影响到发展中国家主权的行使。

2.中间层次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和协定的影响 作为经济全球化组成部分的区域集团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截至2001 年底,世贸组织得到通知的区域经济组织有200 多个,其中150 多个组织的协议仍在生效。 几乎所有的WTO 成员都参加了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有些WTO 的成员甚至成为10 多个区域一体化协议的成员。目前,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参加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这些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也在区域范围内进行限制和约束,而且这种约束和限制比经济性世贸组织更强。 3.最低层次的双边组织和协定 对于那些涉及两个国家的国际经济问题的解决,单独依靠其中一国的调节是不能发挥作用的,需要通过双方的组织(协定)来协调,参加这些双边协定的发展中国家,在双边协定和组织生效后,就必须遵守有关协议,从而使本国主权受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 例如,中国加入WTO 之前的中美最惠国待遇协定;2003 年6 月中俄两国签署石油管道的能源利用协定,这些都是裁定协定两国之间分歧、矛盾的准则,使两国主权受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性、区域性及双边性组织(协定)的状况日益增多。这种状况从高中低三个层次对发展中国家主权的影响越来越大。 二、国际经济组织对发展中国家主权影响的职能范围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际经济组织对参与其中的发 展中国家的主权从多方面进行限制,也就是发展中国家主权的内外经济职能从多方面有限度地(根据协定)转移到国际性、区域性或双边国际经济组织中。

1.经济法规、经济原则、经济制度的创建职能 过去经济法规、经济原则、经济制度的设立都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发展中国家把其看作是主权不受侵犯的重要体现。但是,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发展中国家这种主权职能部分转移到国际经济组织中,国内经济政策法规、国内的经济体制要同国际接轨,发展中国家要执行国际经济组织制定的经济法规、经济政策,甚至经济体制的市场化程度都要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例如:加入WTO 的发展中国家必须接受WTO 规则体系,其中包括有《关贸总协定》在内的20 多个具体领域的协定、议定书、决定、谅解等。

WTO 调整的领域从传统的货物贸易发展到服务贸易,从关税减让发展到非关税壁垒的限制和拆除。发展中国家国内制定的法规政策若与此有抵制的必须限期拆除。 2.监管职能 一般来讲,发展中国家有关制度的实施都是由本国政府执行的,是本国政府主权范围的事情,包括进出口关税的减让、国内贸易政策的透明化等。但是,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发展中国家的这些监管职能转移到国际有关经济组织中去,由这些组织根据有关法则进行监督。例如:在经济方面,GATT、WTO 都有自己一套有效的监督惩罚机制。这种机制实质上侵蚀了一部分国家的经济主权,由于其规则由西方发达国家制定,发展中国家受到的主权侵害更为严重。[ ZHLzwCom] 3.解决争端职能 在国际社会中,发展中国家解决国家间的经济利益矛盾是在国家政府间协商的。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国际间的经济交往扩大,不同国际主体之间的经济争端增多,日益复杂化,因此,国家主权范围内调节的局限性突现,国际经济组织开始介入发展中国家的有关国际争端,代行某些国家主权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在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则与程序中,全面规定了其解决争端的政治方法(包括协调、斡旋和调解)、法律方法(包括专家组审议和上诉)、裁决的执行与监督、救济办法等,还专设了争端解决机构(DSB)。世界贸易组织在争端机制解决上有突出的三点要求:其一,DSB 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其二,有一常设上诉机构,受理关于法律问题的上诉;其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当对违犯规则事件在多边争端机制下寻求救济,在裁决不能得到实施时可采取补偿和交叉报复的制度。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该体制所管理的一切协议和决定,没有例外(P150)。 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具有安全、可预见、执法权威性等特征,从某种意义上代替了国家主权的经济职能,这将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国家主权产生影响。世界贸易组织在成立后的前6 年,受理了200 多件贸易纠纷,其中大部分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和西方发达国家之间,既有保护发展中国家权益的好的结果,也有损害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的不良后果。这些解决争端的机制在区域性经济组织中也存在。

例如,在发展中国家参加的北美自由贸易区组织中,就存在一个受理国家之间争端的制度,而且还平行地设有一个解决投资者和成员国之间争端的制度。在亚洲,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东南亚国家联盟,在1996 年6 月也成立了一个解决东盟各国内部贸易纠纷的仲裁机构。所有这些解决争端机构的设立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发展中国家主权职能的发挥。 三、国际经济组织对发展中国家主权影响的二重性目前,对于经济全球化中国际经济组织对发展中国家主权影响的认识,有一种较普遍的观点,就是意识到了挑战、侵蚀和冲 击等负面作用的严峻性。这从一个方面反映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主权处于不利地位的事实。但是,我们认为这还不够,国际经济组织对发展中国家主权的影响(第3页)还有另一面,即积极的一面,由于和国际经济体制接轨,加入国际经济组织也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主权增强。我们把这两个方面的作用称作二重性。具体来讲: 1.国际经济组织对发展中国家主权的积极作用这种积极作用是促使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积极加入国际经济组织的动机之一。

主要表现在:其一,平台作用。一个是国际经济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主权受到伤害时,提供了解决争端的场所。例如,加入世贸组织前,中美之间的贸易纠纷通过两国政府谈判解决。由于中国是处于弱势的经济实体,结果中国做出的让步很大,有的甚至伤及国家的经济政治权益。美国常常以中美经贸关系同中国人权挂钩来威胁中国。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虽然中国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贸易纠纷、反倾销争端增多,但是在世贸组织的框架内,中国胜诉的次数也不断增多。 另一个是,在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内,发展中国家贸易争端机制的设立,提高了区域内发展中国家减少贸易摩擦,集体行使国家主权的能力,某些国家主权的平等让渡,获得了更大的国家权益,对发展中国家主权的行使也是有积极作用的。

其二,提升作用。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建设存在着许多问题,其国家的政治经济等内外职能存在着许多不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方面,例如,市场经济管理措施的缺陷,政府过多干预经济活动等,影响了国家主权的行使。发展中国家加入国际经济组织后,就必须同国际上先进的市场管理规则接轨,废除不符合国际惯例的法规、政策和制度,这固然会限制主权的作用,但同时也会使发展中国家抛弃原来旧的或存在缺陷的政策、法规和体制,接受国际上流行的政策、法规和体制,从而强化国家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生产力的适应性,有利于提升国家主权的行使能力。其三,保护作用。尽管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组织中利用主导地位对发展中国家基本主权进行限制和侵蚀,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自身维护主权的斗争及其在国际经济组织中力量的增强,在国际经济组织中也有一些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例。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就有关于发展中国家市场准入和保护弱势产业的条款,发展中国家可以以此保护自己的民族产业。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就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对自己的弱势产业进行保护,例如,对汽车工业、农业等就采取了保护性的措施。在实践中,一些国际经济组织也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进行了支持,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大量的官方发展基金。尤其是作为世界银行“软贷款窗口”的国际开发协会,主要以最贫穷的发展中国家为贷款对象,向这些国家提供长期低息的贷款,以促进它们的经济发展。该协会在全球反贫困斗争中发挥着关键作用。GATT、WTO 属下的各项多边协定,也规定了不少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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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区贸易格局变化对低碳经济发展较快的发达国家来说,由于他们对于低碳技术、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具备较大的技术优势,使得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的竞争中处于地位优势。而对于低碳经济发展较慢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将会处于被动的位置,可能会接受强制的减排义务,使商品流通受到限制。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积极寻求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开发低碳技术,但低碳经济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且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挑战大于机遇。

(三)国际贸易规则的调整全球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格局的影响本质上反映了国际政治与经济利益的对抗,这必将会对国际贸易规则带来新的改变。掌握着先进能源技术的发达国家势必会通过各种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进一步的开发利用低碳能源技术,在其内部形成完整的低碳经济共同体。这样就使得发达国家把经济体联系起来,把有利于本国的贸易政策、制度延伸到发展中国家,改变国际贸易规则。对于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将包括:国际贸易规则制度的领域不断拓宽;发达国家以低碳经济为标准,减少自由贸易供给;发达国家加快把贸易与环境的挂钩,环境保护成为国际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

(四)发展中国家贸易发展模式的调整二氧化碳的排放导致气候在全球范围内有所变化,而由于能源效率的不同,不同国家在同一产品的生产中排放的二氧化碳各不相同。由于发达国家技术的先进、能源利用效率的高效,而发展中国家技术的落后、新能源开发的缓慢,导致生产同一产品时,发展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高于发达国家。因此,低碳经济的出现将影响传统的国际贸易模式,既“低收入国家生产,高收入国家消费“。发达国家积极向全球输出低碳技术和管理模式,创造新的市场,积极开拓低碳输出市场,这就给发展国家造成减排压力。发达国家是发展国家主要的外贸市场,发达国家的低碳发展战略将对整个国际贸易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在自我转变发展方式的同时,间接地通过贸易、投机等影响了发展国家的贸易发展方式和经济增长。

(五)国际贸易服务体系的拓展低碳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碳金融的发展。碳金融包括整个与碳有关的金融交易活动和金融制度规范。碳金融的服务目的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将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危害降到最低。碳金融经济活动的进行,需要更加有效的排碳技术、资源分配作为支撑。在低碳经济环境下,碳金融拓宽,进一步拓展了国际贸易服务体系的内容和内涵。因此,在低碳经济背景下,要想获得更具优势的竞争位置,需要在碳金融方面投入更多关注,更加全面的认识目前的国际贸易服务体系,抓住机遇,寻求更优的发展。

二、低碳经济环境下我国贸易发展战略

(一)推动技术创新,发展低碳经济低碳技术的创新主要开发利用新能源,改进排碳技术,以低碳为标准推动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的节能减排,推动低碳技术的开发应用。从目前中国低碳技术应用方面看,中国应更加关注实际,推动低碳技术的创新开发,关注新能源的利用,包括太阳能的利用、风能、核能、氢能源的利用等。在实施低碳技术创新发展过程中,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鼓励优势科技力量、培养新兴科技人才。同时,我国应加大与其他国家相关领域的合作、引进学习最新的低碳技术,开发利用新技术,实现能源的最大化利用,环境污染气体排放的最小化,改善气候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的统一协调发展。

(二)转变出口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中国是世界贸易大国,但在国际贸易中,所谓“大“仅仅是从贸易总量上界定的,在中国的商品结构上,我国更多的是以资源密集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商品技术的出口相对较低。一些高技术出口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的出口就更少了。因此,要提升我国国际贸易实力,必须不断的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推动低碳产业的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出一条符合低碳经济发展理念的经济发展道路。同时,需要政府加大对低碳生产企业的扶持,使企业在良好的条件下发展低碳经济,使低碳发展理念在社会和企业中传播,进而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改造与优化。

(三)熟悉国际贸易法规,健全法律制度体系在低碳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的规则发生一些改变,这就要求我国应当熟悉与低碳经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贸易规则、国际法律、公约等。我国应充分掌握多个多边保护公约和协定,各国的贸易政策、WTO协议文件等。熟悉这些约束性规则性,有助于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客观公平地维护我方利益,在与发达国家的经济贸易中增加谈判筹码。同时,还应完善环境立法,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生产、贸易的可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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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止由超量施用化肥变为不施用化肥

过去,一些果农受利益驱动,靠经验和习惯施肥,一味追求大果、高产,盲目施用化肥。现在,在提倡使用有机肥的积极宣传下,使一些果农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对果园只施用有机肥,不再施用化肥。殊不知,苹果生产对土壤中养分消耗量大,仅靠有机肥的补充是不能满足生长需要的,化学肥料的施用也是不可忽视的。要开展果园测土配方施肥,根据果树生长状况及果树需肥规律,确定科学的肥料配比,制定合理的施肥方案。一是以有机肥为基础,突出畜肥使用及绿肥生草培肥,使有机肥与无机肥相结合;二是以土壤培肥与土壤施肥为基础,土壤培肥与各项营养调节技术相结合;三是调氮稳磷补钾配微相结合,实现土壤养分的动态平衡;四是以果园为单元、配肥为基础,地块配肥与单株调节相结合;五是化肥施用要掌握适时适量适法原则,以提高肥效,减少损失。

3要解决施肥方式方法不科学的问题

在实施果畜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发现一些果园存在施肥方式方法不科学的问题,有的果园将秋施基肥改为春施,打破了果树的“生物钟”。春施基肥在土壤中要经过转化,且因春天土壤温度低而转化慢,这样肥效推迟,影响了新梢生长和花芽分化使花芽形成少,同时因春天施肥伤根,影响开花结果。有的果园施肥过浅或过深,造成浪费;施用肥料过于集中,造成烧根;施肥点距离树干太近,导致果树不能很好吸收肥料中的成分。针对这些问题,一定要采取科学的方式方法施用肥料,一是宜采取秋施基肥方式,果实采收后愈早施愈好,此时土温较高,含水量多,伤根易愈合并可产生新根,同时微生物活动旺盛,有机质有充分分解时间,第2年可及时供树体吸收。二是施基肥应在果树行间或株间挖沟施肥,苹果属于深根性果树,应挖1~2条宽50厘米、深40~60厘米施肥沟,将表土与基肥混合施入。三是施肥一定要施在吸收根附近,即树冠垂直投影向里15~20厘米处。

4要配套推广果园沃土养根技术

通过实施果畜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增施有机肥是关键,但要配套推广深翻改土、合理施肥、果园种养等沃土养根技术,这样,才可以优化果树根系生长环境,达到养根壮树、提高果树抵御病虫和自然灾害的能力。一是深翻改土,熟化土壤。每年结合秋施基肥,挖宽40~50厘米、深60~80厘米壕沟,逐年深翻扩盘,同时深翻果树行间,可以有效改善土壤结构和理化性状,活化土壤,提高土壤熟化程度和肥力,促进根系横向和纵深分布,提高吸收能力。二是膜下穴贮肥水。穴贮肥水是旱区果树实施水肥一体化管理的最佳措施。初冬或早春结合果园深刨、施肥、整修树盘等,在树冠投影边缘向内挖穴4~6个,用玉米秆、麦秸、杂草等扎粗度20厘米左右、长比穴稍短些的草把,捆绑结实,在水中浸泡,使其充分吸水,然后放入穴中。草把周围填土,同时与土混合施入过磷酸钙100克及尿素50~100克,随即每穴浇水4~5千克。穴上覆膜,并在穴洼处的膜上扎一小孔,孔上压石块,以利保墒和压住薄膜。以后视干旱情况,可由膜孔向穴内灌水。可节水70%,施肥穴每年易地1次,交替进行。三是果园种草覆盖。山区果园可人工种植白三叶草、百脉根、扁茎黄芪、油菜等,也可采用自然生草,割下的草覆盖树盘。四是采用水肥一体化技术。水肥一体化技术是借助压力系统,将固体肥料溶解后或液体肥料,按土壤养分含量,果树的需肥规律和特点,使肥液与灌溉水一起通过管道系统,均匀、定时、定量浸润果树根系,具有明显的节水、节肥优点。要特别注意,如果使用沼液或腐殖酸液肥必须要过滤处理,以免堵塞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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