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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财政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深层次原因分析
1997年7月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严重打击和损害了亚洲各国经济,对我国的经济也造成了严重的外部冲击。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采取了对内启动内需、对外扩大出口的宏观政策组合,消除外部冲击可能带来的各种连锁反应,积极财政政策是其中最重要并且最有效的政策手段之一。
但是,从当时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看,这些政策的出台还有着更深层次的背景。首先,我国宏观经济的态势已由供给短缺转化为生产的全面过剩;由通胀转变为通缩。其次。我国经济发展的目标已由实现传统的工业化转换为实现工业化和信息化的双重目标;由追求以人均GDP增长为主要标志的经济增长转变到追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由强调效率优先的市场化改革转变为同样重视社会保障和公平。再次,我国已经进入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重视法治和规则,提升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改善经济增长的效益和质量是新阶段提出的新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就要求我国的财政体制和收支结构进行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和更有效率的改革,以实现经济体制和增长方式的转变。因此,积极的财政政策不能简单看作是一项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它更是一项结构性的财政政策。
二、积极财政政策的内涵
积极财政政策首先是一项应急措施,是为了化解外部冲击,扩大内需和支持出口,确保经济增长的短期扩张性措施:但是,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从一开始,就不仅是一项短期扩张性措施,而是包括了更多和更重要的中长期内容;它不仅是一项总量政策,同时又是一项结构性政策。
(一)积极财政政策是扩张性政策和结构性政策的组合
在规范的经济理论中,有几点是既定的:一是给定了比较完善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二是结构和技术问题只在中长期才发生变化。在这些条件下,以解决总有效需求不足为目标的扩张性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增加财政支出或减税等,来刺激需求并带动整个经济增长。
因此,从中国实际出发来界定积极财政政策的内涵,就不能把它简单看作是规范济理论中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其作用也不是简单地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通过扩张或紧缩性财政政策来刺激有效需求。要真正使财政政策有效,就必须有结构性政策的配合。
(二)积极财政政策包含公共财政的体制改革
在一般意义上,财政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宏观经济调节的职能。即反周期政策。这种政策只能在短期内使用,而且受财政纪律和政策规则的约束。二是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即提供市场不能提供或提供数量不足的公共品和准公共品。三是社会公平职能。通过财政转移性支付、收入再分配等政策手段来调节地区和个人的收入差距。四是激励和引导职能。通过财政支出和税制激励调节微观主体(企业)的行为,从而引导经济资源配置的方向及效率。
三、积极财政政策的性质和特点
(一)政策的阶段性
积极的财政政策,是在当前我国出现了需求不足,投资、出口和经济增长乏力。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加剧等特殊情况下,在政策环境允许的限度内,所采取的一种阶段性或暂时性的适度扩张政策。
(二)政策的定向性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在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完全到位,企业机制转换也尚未完成。体制性和结构性矛盾依然十分突出等情况下,不宜也不能实行全面扩张的财政政策,而只能实施既有利于增加投资、开拓市场、扩大内需,又有利于调整和优化结构,促进体制改革深化的财政政策,即应该实行定向性的财政政策。
(三)政策的复合性
扩大内需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因此,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就其自身而言,没有局限于扩大财政对基础设施投资这一个方面,而是以扩大需求为主旨,注重多项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体现了政策复合性。
四、积极财政政策的财政风险
(一)几年来积极财政政策导致赤字率和债务率不断增加。我国几年来连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导致各项反映财政状况指标呈现逐渐恶化的趋势,赤字率(财政赤字占GDP比重)已经由1997年的1.18%上升到2002年的3.03%:债务率(国债余额占GDP比重)由1997年的8.16%上升到2002年的18.2%。
【关键词】社会主义制度/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化
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问题是当代世界最为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由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是当代主流经济学面临的一个崭新问题(Grosfeld,1990)。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是一门比较成熟的关于市场运行和资源配置的学说,但从总体上来说,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并没有一套现成的“过渡”理论或“转轨”理论用来指导经济体制国家改革的重大实践。这意味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对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的重大创新,而且这个实践本身就是对理论的重大发展和贡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结合。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呢?按照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就是整个社会的共产(共同占有和共同生产)、整个社会的自由联合劳动、商品生产和竞争的消除、阶级的消灭等等。显然,这样的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形式是不能结合的。但是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的科学社会主义,即共(论文库)产主义而言的。而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所说的由发达资本主义脱胎的科学社会主义(共(论文库)产主义)是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正是基于当代实践的社会主义而不是科学社会主义最高形态共(论文库)产主义。就实践中的社会主义而言,我们的基本定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对我国现阶段社会性质的根本定位。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三大报告做了科学的界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确切地说,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4]。一些学者在讨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问题中,总是把社会主义同科学社会主义的最高形态的特征同市场经济的要求联系在一起研究,如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仅仅归结为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这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公有制形式本身不等于社会主义,较低生产力水平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实际上必然导致平均分配。这样来理解社会主义实质上降低了社会主义的标准,模糊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中(论文库)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所说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另一种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这种基本制度本身就包含着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多元的产权关系、包含着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存在的条件。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多元产权主体的存在提供了市场经济生成与发展的社会环境。
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藕合有其客观依据和历史必然性。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水平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得以共同存在的一个前提。从历史上看,商品经济的生成确实是同私有制联系在一起的,但在私有制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并没有演化为以市场为中心在社会范围的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这说明市场经济的存在是以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水平为前提的,而分工越发达,单个私人资本容纳社会生产力的能力就越有限。社会分工与社会生产力这一矛盾的解决,一是通过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度,实现生产资料占有、使用的社会化,二是通过生产要素组织方式的变革实现财产占有与运作的社会化来解决的。从社会制度的角度来看,我们选择了公有制度而西方国家则是通过选择了股份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来解决这一矛盾的。但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消除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必然性,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因财产一定形式的社会化运作而使其经济体制演变为计划经济体制,因此笔者认为把市场经济区分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是不科学的。市场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手段,它直接联系的或调节的对象是生产要素或财产的组织单位——企业,而不是所有制制度。市场制度所要求的是采取什么样的生产要素或财产组织形式使企业既能适应财产社会化运作的要求,又能按照市场价格信号组织生产和经营的经济主体。历史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法人产权独立于所有权,所有权与法人产权分离与制衡机制的创立,曾使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突破自身的局限,适应社会化生产要求,在社会范围内组织生产。社会主义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对公有制财产组织方式的创新和所有制社会结构的调整,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创造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与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的相藕合,也与计划经济体制所造成的经济低效率直接相关。本来意义上的计划经济是以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的,全部社会生产都要有组织地进行,社会对全部劳动和资源都要有计划地配置和调节,商品也就随之自动消失了。从理论上来说,计划经济同科学社会主义意义上的共(论文库)产主义是相同的。从计划经济的现实来看,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实践中的计划经济,共同特点都是排斥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其运行机制是通过国家的统一计划和行政手段来调节,计划经济运行的基础是政治安排,而政治的本质是支配与强制,即国家对社会经济实行全面垄断和政(论文库)府的超经济强制,因而是一种“统制经济”、“命令经济”,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单纯理解为一种配置资源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是不正确的。市场经济有三个最为基本的特征:私有财产制度、自由经济制度、市场配置资源。这与计划经济的基础和本质是根本对立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借以产生和存在的制度基础是完全不同的,不能奢望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改良出市场经济。事实上无论是理论意义上的计划经济还是实践意义上的“统制经济”都是同市场经济相根本对立的。如果不是这样来理解,那么就意味着不进行彻底的产权制度改革,就可以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这种模煳认识是非常有害的。作为一种经济制度,真正的计划经济只有在市场经济的历史任务完成之后才会出现,而“统制经济”实际上是超越客观实际、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制度选择。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还有着一种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相适应的世界性背景和意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没有国界或地域限制的,市场经济的这种属性必然要求打破国家或地域的限制,从而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生产和经营,跨国公司的出现正是市场经济这种本质属性的外在表现。因此,世界经济国际化、一体化的趋势,无疑使中国经济隔离于世界市场的“经济鲁宾逊”式的设计最终归于梦想。世界需要中国,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侧面,如同一枚硬币有正反面一样,问题的另一面是:中国也需要世界。然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为主体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企业,而不是政(论文库)府。因此,我国高度集中体制下的传统的经济模式中,政(论文库)府作为一个超级的“经济托拉斯”来与国外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和竞争,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必然导致经济的X非效率。因此中国建立与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相接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便有了理论上的或概念上的依据。我们把对市场经济体制的选择置于国际大背景的坐标之中,就会看到市场经济体制也是我们在市场经济的总体氛围的条件下的现实选择。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我们可以说,中国加入WTO的实质是同市场经济制度接轨。
二、市场化及其标准
自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主流,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市场化改革就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和价值取向。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不少学者也对改革的市场化进程和改革的绩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于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基本判断,中(论文库)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我国已经进入由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这就提出了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即市场化及其判断标准问题。
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至少需要研究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如何理解市场化;二是市场化有无标准;三是市场化的研究方法问题。
市场化是一个与市场经济直接相联系的范畴。国内学者和研究机构对市场化的理解是有一些分歧的。例如,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课题组认为,市场化是指资源配置方式由政(论文库)府行政配置向市场调节的转化,具体说,就是“取消或放松国家对商品生产要素供求数量及价格的管制”。而较早系统研究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学者陈宗胜教授认为,市场化进程是市场机制在一个经济中对资源配置发挥的作用持续地增大,对市场机制依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增强的演变过程。市场机制包括供求、竞争、价格、风险、利益机制等,是市场化理论含义的延伸[3]。把市场经济看做是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持续地增大的过程这个定义非常符合新古典经济学的正统规范,但是忽略了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人的博弈行为和博弈过程,见物不见人。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自从19世纪末新古典主义的创始人马歇尔等分析供给与需求以来,资源配置问题就成为经济分析的主流,但新古典经济学没有分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供给和需求背后恰恰是人作为市场主体的行为,因此现代经济学把市场过程更多地理解为市场主体的博弈行为和博弈过程。另外把市场化单纯理解为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会偏离市场化的本质。已如前述,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私有财产制度、自由经济制度、市场配置资源。把市场经济理解为市场机制调节配置资源的过程,是有一定的理论假设和前提的,那就是在一个完全竞争和市场化已经完成的经济中,在私有财产和经济自由已成为既定前提的条件下,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自然就是由市场配置资源了,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市场经济才被称为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或经济形式。经济市场化就其本质来说,首先是经济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利的确立、实施和得到有效保障的过程。经济自由权既包括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化的实质就是经济自由化。市场主体在明确的产权关系和平等互利的条件下,自主从事交易活动,交易双方不仅能够从中获得利,而且还能够创造合作剩余,这样就使原来我们认为并不增加社会财富的交易活动具有了生产性,市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也因此凸现出来。
第二个问题,关于市场化有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问题,专家学者们也是有不同的观点。多数研究者认为市场化进程有绝对的标准。这种观点最有代表性的学者陈宗胜教授认为,要判断和评价体制改革是否达到目标,就必须对测度市场化程度的标准作出界定,尽管这是一个难以统一的复杂问题,但是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就不可能作出统一的结论。所以,他认为,应以100%作为完全的市场化的标准,以0%作为完全计划化的标准。其理由是由于各个市场经济国家中政(论文库)府干预经济的程度是不同的,而且同一个国家对不同领域的干预、在不同时期的干预都不完全一致,所以,如果不是以100%来界定完全的市场化(尽管还没有一个国家的市场化程度达到100%),而以某一个市场发达国家的市场化程度作为对比的基础或参照系,那么,不同国家的比较就失去统一的标准,同一个国家的不同领域或不同时期的比较也会发生困难。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市场化没有绝对的标准,只有相对意义[8]。持这种观点的专家学者认为,计算或测度市场化程度的绝对值不是一个科学的方法,也不能从绝对值的意义上去理解市场化程度。说一个国家的市场化达到一个百分数,会给人一个错觉,好像世界上存在一个100%市场化的国家,而这样的国家并不存在;即使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市场调控的手段、方式、程度等方面也不完全可比;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市场化的内涵也相应改变,所以,不存在一个静态不变的市场经济标准。因此,对市场化进程的绝对评价是无意义的,而只能进行不同地区之间进程快慢的相对比较,即以名次之类的顺序尺度进行衡量。
笔者认为,市场化不仅在性质上是可以定性的,市场化的过程在本质上可以看做是经济自由化的过程,而且在标准上也是可以界定的。也就是说市场化的含义是双重的,既包含过程,也是指一定的标准,严格来说它是指市场经济发育的一定程度而言的。从过程的角度来看,假设一个国家的市场化水平是从5%向10%过渡,我们就不能认为这个国家或地区是市场化了。这就意味着市场化不能单纯是指过程而言的。其次对于标准来说,它是从静态的角度对市场化的程度的一个限定,即规定了市场化的最低标准,比如说5%就不能说是市场化了。至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经济交易越来越突破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范围而在全球范围组织经济活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以及对不同地区之间的市场化程度只能进行相对比较等观点,并不能说明市场化本身是不能测定的,而只是说明市场化的测度的研究方法问题。
关于市场化程度的判断标准,一般认为,市场化程度在15%以下可称为非市场经济或坟墓经济,市场化程度在80%以上可称为成熟或标准的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60%—70%之间可称为准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40%—50%可称为转轨中经济,市场化程度在50%—60%左右可称之为接近准市场经济或转轨中经济。国内学者对我国目前市场化程度的判断尚有一些不同的判断,主要是有高、中、低三种估计,高位估计是65%,中位估计是55%—60%,低位估计是60%[7]。正是基于我国市场化程度已经基本达到或已经接近60%的判断,中(论文库)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我们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新世纪5—10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时期。我认为关于我国市场化程度的判断基本上是比较准确的,国外的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也可以说明这一点,据世界遗产基金会与《华尔街日报》利用50多个经济指标对世界150个国家的经济自由化程度的评价结果,中国市场化程度大致相当于美国的50%,考虑到可存在的人为的偏差,中国经济市场化的程度估计至多达到美国的60%—65%,处于这样的水平,我们可以认为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对于十五期间,要在5—10年中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却有相当的难度。从西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英国、美国和日本来看,英国大体上用了250年使英国成为标准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用了100年左右的时间成为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封建制度几千年,计划经济30年,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是一场深刻的长期的社会革命,对此,我们还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如生产要素市场化问题、市民社会的建构问题等等,对此我们应当有科学的判断和充分的思想准备。
市场化程度的研究和判断,需要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和研究方法。国内学者提出的有代表性的指标体系主要有:江晓薇、宋红旭[5]提出的测算指标是:(1)企业自主度:包括企业的14项自,即生产经营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口权、投资决策权、税后利润分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资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2)市场国内开放度:包括农业生产、工业生产、物资流通、商业流通、价格调节、投资管理;(3)市场对外开放度:包括进口依存序、非关税壁垒,直接投资实际额;(4)宏观调控度:包括税收负担、政(论文库)府补贴、贸易管理、社会消费、信贷管理;国家计委课题组[6]是从商品市场(包括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市场化和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入手进行测算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实际上就是国家已经放开、主要由市场进行调节量的那一部分占全部市场的比重。顾海兵[7]则是从要素市场化方面进行研究。他提出的测度指标包括:(1)劳动力市场化,包括农村劳动力市场、城镇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户口管理体制及城镇、城乡的户口封闭体制;(2)资金市场化,包括资金市场的主体结构、资金结构、利率结构;(3)生产市场化,包括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产三产业;(4)价格市场化,包括重要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和公用事业价格、房地产价格、医疗价格。陈宗胜[3]认为,对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的测度,最好按经济体制自身的构成,即企业、政(论文库)府、市场三方面展开分析。徐明华[8]则从8个方面进行了测算,这8个方面包括:(1)所有制结构:包括工业总产值中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非公有制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等5项具体指标;(2)政(论文库)府职能转变和政(论文库)府效率:包括GDP与政(论文库)府消费之比、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等6项具体指标;(3)投资的市场化: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非公有经济投资的比重、基建投资中非国家预算内资金的比重等3项指标;(4)商品市场发育:包括出口总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商品销售额与工农业产值之比等3项指标;(5)要素市场发育:包括合同制职工占全部职工的比重、每万人职业介绍机构数等5项指标;(6)对外开放:包括外贸依存度和人均实际利用外资2项指标;(7)经济活动频度:包括每万人商业网点数、每万人工业企业单位数等3项指标;(8)人的观念:包括每万人个体户数、每万人私营企业投资者数等4项指标。笔者认为,运用不同的指标体系来探索研究市场化的程度判断本身就是非常有意义的,事实上每个指标体系都不能做到完全真实地反映市场化的程度,重要的也不是运用不同指标体系判断市场化程度的差异,而是对市场化进程的基本趋势的把握。就研究方法而言,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借鉴美国遗产基金会的研究方法,该基金会的经济学家首先把经济自由化定义为“对于政(论文库)府在生产、分配、消费等方面管束的消除”。他们对经济自由化指数的测量也是针对政(论文库)府对于经济所施加的束缚程度进行考察,因此这种考察的具体对象主要是政(论文库)府的相关政策。这种考察是对影响经济自由化的“投入”方而不是“产出”方进行考察;该机构共设置50项变量或指标,采用分值测度的方法进行“打分”和评估。这种方法的实质是考察制度因素对经济自由化的影响及影响程度。当然影响一个和地区的市场化程度的差异还有人口素质、技术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可以考虑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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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文通.如何正确理解以公有制为主体[N].北京日报,2002-04-19。
[5]江晓薇,宋红旭.中国市场经济度的探索[J].管理世界,1995,(6)。
[6]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课题组.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判断[J].宏观经济管理,1996,(2)。
[7]顾海兵.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最新估计与预测[J].管理世界,1997,(2)。
[8]徐明华.经济市场化进程:方法讨论与若干地区比较研究[J].中(论文库)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1999,(5)。
(二)市场导向创新机制本文所探讨的市场导向是从国家到各地方、企业层面,技术创新立项和投入着眼于市场需求,追求在适应市场需求的方面具有竞争力,对品牌、顾客等外部无形资产予以重视,技术创新活动是对市场信息作出的反应。面向市场的技术创新,着力于实现创新技术大规模的产业化和市场化,从而为下一步的创新活动积累更加广泛的资金支持和社会资源,为持续创新活动提供有力保障。通过技术、品牌和客户关系积累,以积累高附加值无形资产价值,形成高层次市场竞争优势[5]。技术创新的价值应当通过市场来实现,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技术研发方向、资金投入、技术方案选择、技术要素价格制定方面的创新资源配置的基础导向作用,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的特点具体表现为:第一,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机制定位于市场和用户需求,重视经济效益的实现和品牌等无形财产的价值积累。与技术导向不同的是,这种机制是在现实地考察市场及用户对新技术的需求之后,由市场决定创新立项及其实施,其评价最终也是由市场决定。越来越多面向市场的技术成果可以更好地实现其转化,为转型升级、驱动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持续支撑,实现技术的价值和效益。第二,以市场导向的创新机制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以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企业是沟通技术创新与市场的桥梁,最能把握市场现实需求,同时也最可能实现技术工业化和商业化。促使高校等研发机构的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协同发展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制,这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明确要求。此种机制的技术创新强调产学研机构要善于调查了解本行业国内外市场对所在领域技术产品的需求,从而确定技术创新的主攻目标。第三,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机制着力于基础科学技术建设与人才培养,遵循科学发展一般规律。技术导向机制中,为实现在高新技术领域的突破,制定政策强调先进性,忽视基础学科的教育和发展,没有形成完整稳定的科学技术研究结构。薄弱的基础科学技术不仅制约着技术进一步创新,也使企业商品化生产更容易遭受来自拥有完整技术体系国家的专利狙击。市场为导向的创新机制重视对科学技术发展规律的遵循,制定完善和发展基础科学技术和人才教育,努力建立完整的科学技术体系,保障对基础研究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避免国家经费过度倾斜于高精尖人才培养,保障技术创新持续良性进行。第四,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机制重视配套制度建设,技术创新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技术创新价值和经济效益的实现,离不开一整套市场评价、相应财政、金融、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配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等多个层面开展配套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借助众多制度的有机配合,确保技术创新成果实现,为这些成果开拓宽阔的转移和应用渠道,有效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追求给企业和市场购买者带来实实在在利益,实现技术创新的最终成功。
二、技术导向创新机制的症结和瓶颈
长期以来,政府制定科技政策、产学研从事技术创新往往按照自己的思维活动,市场和用户处于被动接受的局面。盲目的做法在发明与市场之间人为设立了一道阻隔:技术创新与寻找市场的错位使得已经具备工业化生产条件的技术成果因不是根据潜在市场开发而难以转化,造成技术资源浪费。技术导向型创新机制随着国家科技发展态势变化以及我国在科学技术方面经验积累适时改变,这也是由此种机制自身缺陷导致,这些问题具体体现在:
1.技术导向机制片面追求数量的增加,以专利为代表的技术的质量和经济价值较低,创新能力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目前,我国专利申请量已经达到世界第一,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存在严重的专利质量低、经济价值小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第一,发明专利所占比重小,在关键领域的发明专利少。2012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比例仅为13.9%①,专利布局有待加强。发明专利是最能体现国家、地区和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因素,虽然今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比重不断提高,但是发明专利所占比重仍然很低,许多专利申请是基于职称评选、课题经费申请等目的,这些非以生产为目的的专利申请增长中存在大量“泡沫”,质量发展水平滞后,专利制度难以激励创新。此外,体现基础性、原创性的发明专利仍然比较少,我国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量、复杂程度还比较低,在一些关键技术领域,国内拥有的发明专利还比较少,改进型发明占多数[6]。第二,专利维持时间短。据数据统计,2012年我国专利维持率为1.39%②,有效发明专利中,国内维持时间10年以上的仅有5.5%,而国外则有26.1%。专利维持时间体现技术创新主体的专利运用和管理能力,也是评价一个国家和地区专利制度的好坏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关键指标之一。我国专利维持率远远低于其他国家,技术创新资助政策及评价体系的不科学导致不当的低质量申请现象突出,技术创新主体研发的动因并非是面向市场的应用,市场在技术创新中的导向作用没有得到发挥,知识产权申请的高质量要求未得到充分考量。第三,专利市场化水平低,运用情况不佳。以专利申请为代表的技术创新的目的应当主要面对市场的运用活动,创新动力原本应当主要源于创新的利益机制和对创新成功的预期,但是在技术导向机制下,高校为代表的研究机构将专利与职称、工资等挂钩,成果评价机制不完善、技术成果运用的奖励措施不健全。同时,产学研运用体系未完整建立,技术创新整体规划和策略安排欠缺,低水平重复专利层出,推动技术成果转移的配套制度没有建立起来,这些问题导致技术成果转化失灵,技术创新活动没有实现经济效益,造成技术资源的严重浪费。究其原因,是因为在技术导向机制下,发明创新活动的直接目的在许多情况下并非以实现转移为目的:高校和企业为获取资金支持,研发人员希望通过增加专利数量提高职称和工资待遇。产学研之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机制,成果运用水平自然低下。2012年知识产权发展报告数据显示,我国31个省市中,知识产权运用发展指数高于80的仅有上海和北京,而低于60的有16个省市,技术成果转移问题在不面向市场的机制下很难得到解决,必须通过新的驱动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并且通过转移获取的资金促进新一轮的技术创新活动。
2.急功近利导致基础科学技术研究与人才培养薄弱,关键领域技术受制于发达国家为改变长久以来科学技术落后的局面,缩小与技术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我国在实施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政策时,跨过基础学科建设和人才教育培训,片面强调科学技术的先进性。政策制定者制定政策时违背科学发展规律,掺杂强烈的主观意志,使这些政策不能做到科学合理,实施起来稳定性也不足。此外,作为技术创新成果实施者的企业很难享受到这些政策的激励,中小企业能够从中获取的支持就更小了,这又严重限制基础科学技术体系发展。虽然我国近些年来在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领域实现了质的飞跃,但基础科学技术的发展却始终受到知识密集型国家的制约。跨国公司凭借其严密的知识产权体系,利用在电子、汽车、通信等领域的专利技术,不仅获取了丰厚利润,而且也制约了我国在这些领域的发展。关键领域技术受制于发达国家,往往使我国在国际合作和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IDC严重违反FRAND原则,在标准必要专利授权中对华为公司以歧视待遇就是我国关键领域缺乏技术支持的结果。虽然华为公司获得司法上的保护,但我国企业整体面临着技术专利胁迫的困境的局面仍未发生根本改变,要想破解这一难题,就必须强化基础科学发展和人才培训。技术创新和发展是一个持久的活动,仅仅依靠单项高新技术不能扭转不利局面,必须建立科学完整的技术研究体系,以技术为导向的驱动机制应当转变。
3.技术创新资源分配不均,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举步维艰影响技术创新的条件包括创新主体、创新激励以及创新资源配置。在从事技术创新的主体当中,企业是最面向市场、也是最具有创新活力的主体,但是在目前激励创新的国家支持规划中,未能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给予足够支持,直接从事关乎国计民生的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就更难获取政策资源分配。在技术导向机制下,国家规划主要是科技规划,在政策分配体制上,政府管理部门偏重于项目而忽视产业的协调发展,偏重于专门研发机构与大型企业而忽视中小企业创造活力的激发,政策体系存在不够配套的问题,国家创新资源难以落实到中小企业中,市场与政策未能实现统一。知识产权资本运营是发挥知识产权资产价值,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变现的重要形式,就政府而言,需要从政策层面鼓励和引导企业知识产权的资本运营活动[8]。技术创新需要足够人才、技术、资金等资源支持,而获取资金是实现其他资源配置的必要手段。但是对我国中小企业来说,风险投资、产业资本等融资方式不健全,企业筹措资金的条件有待改进,我国目前的资本体系尚不能适应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创新需求,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中陷入融资困境。目前政策支持的创新项目大量流向研发高新技术的大型企业和高校等机构,这些研究往往不面向市场化生产活动,许多技术在实现创新后搁浅。而对从事商品化生产的中小企业来说,缺乏资金支持的困境使这些创新主体一方面缺少支撑研发的资金,另一方面,这些企业难以承受研发失败的压力,双重问题使这些能够尽快将知识产权运用的企业艰难甚至没有能力从事技术创新活动。
4.技术创新成果评价机制不科学,资源浪费严重建立科学合理的技术成果评价体系对推动技术创新,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管理水平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不仅关系到对技术创新成果价值的正确认识,还关系到对技术创新主体的正确评价、创新资源分配、科研价值取向等。但是,目前我国技术导向机制下,成果评价机制显现出僵化的局面,技术项目评估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误区。首先,绩效指标与产出指标不一致,许多指标在设置时将课题级别、经费与申请人的职称、学历等挂钩,重视数量轻视质量,重视形式轻视技术创新水平,往往应用性很强的创新项目因未能获取政策支持而流产。其次,评价方法不透明,不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会导致知识产权费用机制失灵,从而导致泡沫产生。我国的科研计划评价理论上采取科学计量的方式,但在操作过程中缺乏一个透明的阳光标准,一些管理者常常暗箱操作,对技术成果的不科学评价导致费用机制不能有效发挥激励创新的作用。最后,技术评价的行政化明显,按照行政标签判别项目的质量和级别,忽视技术创新的实际贡献,创新成果的运用价值不能得以体现和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如果不能改变不科学的政府介入行为,尊重和发挥市场机制在技术创新和评价中的作用,就不能实现科研项目对技术创新的激励效果。技术导向机制下决定技术创新立项、实施和评价的主体是行政部门,这些部门在评价时抛开市场和用户,忽视技术成果转化及其带动性,不能把握市场对创新的需求,容易造成资源浪费。技术创新应当注重其实际贡献,将论文专利、项目经费等与科研人员的评价挂钩的方法不能形成正确评价导向,技术研发人员的创新活力得不到激发,大量发明被闲置,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三、如何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要建立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体制机制,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技术创新驱动机制的改革创新对解决目前技术研发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推进科技实力和市场化水平提高,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建立健全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是驱动技术创新的制度保障,关系到技术创新战略能否得到顺利实施,关系到新一轮科技革命中我们国家及企业核心竞争力能否得以有效提高,是关乎国家命运和前途的关键策略。为此,我国在新一轮机制调整中,应当发挥市场机制在知识产权创新中的作用,具体应当做到:
1.转变技术创新思路,实施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战略,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党的十四大明确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政府仅从宏观角度对经济建设进行调控、监管。但是,在以往的技术创新过程中,行政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仍然过多介入微观创新活动,不科学的科研立项、评价导致技术创新成果市场化水平低,急需资金支持的项目因得不到原本应当由市场和用户评价的科研体系的支持而致使知识产权费用机制失灵。建立市场导向机制,就必须明确市场在技术创新机制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问题。改变行政机关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科学不合理的行政介入行为,必须尊重和发挥市场机制驱动创新的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市场与政府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对照其应有职能,对于市场能够独立解决的问题,就要将权力放掉,而对遵循了市场规律并且市场因其自身局限而不能解决的问题,行政机关及主管部门就应妥善做好监管和调控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构建崇尚创新的知识产权环境,确保技术创新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和保障创新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
2.建立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产学研协同创新是指企业、高校与研究机构之间在技术创新领域的合作,通过教育、研发、生产的不同社会分工在资源优化和功能实现上协同化、集成化,从而确保技术创新活动的高效顺利进行。产学研协同是技术创新不同环节的有效衔接,是技术创新的基本形式,对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高核心竞争力有积极作用,已经成为知识转化为经济最有效的途径,为世界各科技发达国家所认可。企业是沟通研发和市场的桥梁,应当是开展技术创新的主力军,发达国家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和应用已是常态,甚至有企业从事基础研究。调查表明,美国企业的研究开发人员约占全国研究开发人员的80%,日本占67%,而我国仅占20%左右,我国近2/3的大中型企业还没有研究开发机构,近一半的大中型企业还没有开展创新活动[9],国家的技术研发力量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这些情况严重制约我国的技术创新发展。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就必须突出企业在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产业化为目标,将国家产业和企业发展战略结合在一起,以国家政策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应当有重点地支持一些有竞争优势的大企业加快创新步伐,突出大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骨干作用;同时重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市场运用能力,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大型企业凭借其雄厚的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在加快集成创新方面有突出作用,产业结构重组、国家投资、技术支持、税收优惠、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应当协调综合构建,推动大型企业加快创新。中小企业有着非常敏锐的市场观察力,是积极从事创新活动的主体,应当着力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中小企业虽然在实力、竞争力、创新力方面要弱于大型企业,但是中小企业通常更加关注市场的现实需求,有很强创新意识。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基本创新能力,提供必要的补贴贷款、技术信息、减免税费、教育培训、产权保护,将中心企业的创新压力和风险控制到最低,对其技术创新成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产学研协同是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的同时实现技术、资金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途径,是调整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失调的有效手段,是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结合的有效形式。实施专项及综合措施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在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搭建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推动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协同创新。首先,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联系,利用学研提供的高素质人才和信息技术,实现科学技术与生产资料的结合,采取科学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及生产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使企业掌握应用技术和信息,提高生产工艺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稳定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其次,高等院校在人才资源和智慧成果方面拥有优势,决定其应当肩负起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的责任。高等院校应当发挥学科综合优势,在教学上致力于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质量人才,充分发挥其发展基础科学理论和探索高新前沿技术的作用;在科研活动中,紧紧联系市场和企业,丰富技术创新内容,促进科研和人才向产业输出,推动技术成果产业化,体现出高校与市场、企业密切结合的优越性。再次,科研机构在专门技术人才和设备中具备优势,拥有雄厚的科技实力。在协同创新活动中,应建立建成高校人员技术实践基地和企业技术支持基地,使其成为信息、知识、技术与产业的沟通地,应当使科研机构的技术创新活动更加面向市场和需求,推动成果产业化,使创造发明转化为生产力,提高生产水平。最后,政府应当在推动产学研协同中积极发挥作用,搭建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平台,变产学研间自发合作为系统有规划的战略性一体化创新合作。政府实现职能转变,在产学研间架起合作的桥梁,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创新战略和科研规划,指导一体化创新活动,推动各创新主体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同时,政府要将眼光放远,为产学研合作寻找契机的同时,也要为技术成果的实现和市场开拓提供帮助,既做好宏观调控,又为技术创新和发展提供服务。
3.完善创新配套制度建设,改革技术评价体系落实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驱动机制,需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落实技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细化抽象规定,形成一个有效制度体系,实现政策与资源配置的优化结合。同时,针对我国目前技术评价体系僵化的情况,应当建立一套以市场导向为基础的综合评价方法,客观、科学地评价技术创新,侧重强调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也存在技术转移问题,由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产生的专利权因复杂的审批程序很少向私人部门转移,政府没有动力和能力将技术发明产业化。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拜杜法案》使这一情况发生了根本转变,该法案明确了政府资助研发成果专利权的归属,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建立政府、产业界和大学之间的相互协作机制,并建立专门的技术转移部门。在《拜杜法案》颁布之后,美国又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转让法律,如1982年的《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84年的《商品澄清法》、1984年的《全国合作研究法》、1986年的《联邦技术转移法》、1988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1989年的《国家竞争性技术转移法》、1991年的《国防授权法》、1992年的《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1995年的《国家技术转让和发展法》等,这一系列的立法构建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技术创新法律体系。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我国制定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但是这一文件的规定相对抽象,缺乏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例如仍缺少政府资助研发专利的归属的具体规定,法律的可诉性受到削弱;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项目承担者利益,确保资金投入得到妥善利用的监管制度仍然没有建立起来;为避免重复发明和资源浪费的协调各技术创新主体研发的预见性科学规划整合体制没有构建,政府部门协调技术创新机制应得以建立;我国目前没有建立技术创新项目的公开透明机制,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技术开发水平的资源共享平台应当适时建立起来。此外,针对《科学技术进步法》所确立的基础性制度,对照科技事业发展的制度需求和科技工作的规范化要求,从配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等多个层面开展配套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其他一些相关配套制度制度也需要进一步细化,使《科技进步法》的规定通过配套制度得到落实。科学的技术成果评价体系对推动技术创新,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管理水平有重大现实意义,我们必须改变技术驱动机制下僵化的评价体系,改革和完善技术创新成果的评价体制,提供利于实用人才培养的条件。首先,应当改变评价体系过度强调高新技术的倾向,良好的评价和激励体系应当更加侧重于产业化,重视市场在技术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其次,改变成果评价与科研人员的职称、层级、薪资挂钩的错误,在评价体系上形成正确的导向和驱动机制,增加创新成果运用能力在评价体系中的比重。再次,成果评价标准应当作出科学调整,改变以往过度追求科研成果数量而严重忽视质量的情况,今后更加强调高质量技术成果对现实推动经济社会效益提高的意义。最后,成果评价体系的程序应当予以完善,使其更加透明阳光,扩大考核范围,将更多高质量、应用性成果纳入体系当中。
4.提高技术质量,增强创新成果产业运用我国技术创新整体质量较差,发明所占比重较小,原创性技术少,申请专利质量低并且存在泡沫,PCT国际申请比例低。这种局面从长远来看会制约我国技术创新,综合技术导向机制下的其他一些问题,进一步限制了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运用。为扭转我国目前高数量下低质量的尴尬局面,必须走出重视数量而轻视质量的误区,调整技术创新战略,综合其他措施,提高知识产权转化率,这些措施具体包括:第一,明确专利申请质量优先,确保专利申请质量提升。首先,严格专利授权标准,提高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的授权标准,鼓励真正的发明创造,提高我国专利申请质量。其次,避免对实质上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防止仅仅字面有差异、缺乏创造性的技术成果造成资源浪费。最后,规范专利行业经营活动,努力营造专利行业健康发展的环境。做好专利行业申请工作,引导专利从业人员合法从事业务,防止不适格技术获取授权或者重复申请。第二,引导技术创新面向市场和用户,针对性地从事开发活动。在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下,通过敏锐的市场嗅觉,发掘市场和用户现实需求的技术,根据科学的市场评估确定技术科研项目。第三,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和实用人才培养,奠定技术创新长久进行的基础。从长期来看,过度强调高校技术发展而轻视基础科学研究和实用人才培养的技术策略具有很强危害性,这种行为无异于杀鸡取卵。应当在尊重科学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技术发展规划,基础研究在这个规划中应当占据重要地位。国家政策、项目支持与税收优惠等应当鼓励基础研究的进行,确保科研活动长久稳定进行。实用人才是国家创新体系的后备储蓄,过度重视高精尖人才培养而忽视基础和实用人才培养,将会导致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市场驱动机制下,应当重视基础和实用人才的培养及机会创造。第四,加强品牌建设,提高技术产品附加值,实现创新成果的经济效益。市场驱动机制下,技术创新主体的优势资源与品牌结合,以知识产权支撑品牌发展,同时又通过品牌引导技术创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品销售等,实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企业的强大竞争力,实现品牌与技术创新结合的知识产权和企业发展战略,变知识产权优势为市场和品牌优势,提高和实现技术成果价值。第五,拓宽技术创新融资渠道,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推动技术创新与金融结合,加大对企业补贴扶持力度,支持天使投资、风险资本、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评估作价参股融资等途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科技研发与应用的信贷支持,放宽资本进入技术创新融资领域的条件。推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立法完善以及相关制度建设,加大技术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发展技术市场,鼓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集成化服务等技术交易,不断提高技术交易质量。
四、确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取向
二、市场经济下制度伦理建设的必要性
马克思指出:“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道德‘思想’一旦离开利益,一定会使自己出丑。”利益是制度伦理产生的价值基础,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制度伦理建设具有可能并成为必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看不见的手”、政府调控、法律法规的强制作用、以及非制度化的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的约束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具有道德性,但是并没有解决“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冲突、私利与公利的矛盾。其必要性具体如下:第一,市场经济下“看不见的手”、政府调控和法律法规的强制作用等有其所管涉不到的方面,另外制度管理的滞后性与缺位性使制度伦理引入市场管理成为可能。同时,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体制转型时期,新旧伦理观念冲突,价值观多元化,是非善恶界限不明确。为了使市场主体知善恶与明是非并作出正确的道德判断与行为抉择,就必须以制度伦理的形式对新旧伦理观念的冲突、价值观多元化和那些不明确的观念加以区分和界定。第二,市场主体不仅是经济主体,也是道德主体。作为道德主体,其内在道德性的形成、道德意识的培育,必须依赖于明确的、直接的道德规范的指引。不可否认,“看不见的手”、政府调控、法律法规的强制作用,均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主体做出外部合乎道德的经济行为,但不能为其提供明确的道德指向,从而使其逐步上升到自觉的道德境界。非制度化的一般性伦理原则、道德规范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市场主体合乎道德的经济行为,但是如果市场主体没有较高的道德修养或经不起诱惑,就不可能促使其做出合乎道德的经济行为。制度伦理正是以制度的外在强制性、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的明示性,从内外两个方面促使市场主体做出合乎道德的经济行为。第三,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道德的经济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健全市场道德和惩恶扬善,一方面要肯定道德的经济行为,提倡讲诚信、守信用的经济行为,并对其给你政策支持和经济奖励;另一方面要严厉惩罚败德的经济行为,让败德行为者付出一定经济代价,从而使不道德的经济行为最终变得不经济。制度伦理就是以道德赏罚为机制,通过表彰合乎市场道德的经济行为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同时让败德行为者暴光并给予相应的经济惩罚,为市场主体作出正确的经济行为指明了方向。因此,市场经济下的制度伦理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二、财政与金融整合过程中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
在对“三农”、建设新农业和小康社会建设有利的基础上,要具有宏观的战略全局和一定的前瞻眼光,要敢于进行开拓,积极的采取各项措施对财政和金融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突破。首先对整合工作展开试点,在试点工作中积累经验、对整合方案中存在的错误进行及时的修正,令整合方案更具有科学性和操作性,将成功的经验进行大力的推广。遵守以下几点原则:
(一)要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整合过程中要以财政支农为基础,因为财政支农资金是财政同金融支农的重要准备。因此,需要将财政支农同金融支农作为重要的战略内容,要意识到整合是财政支农的必然趋势。在制定相关的政策时,一定要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可偏离金融发展的特点轨道。
(二)将财政的支农资金作为先导,将金融支农资金设为金融发展的主力由于财政支农资金规模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如无偿性。因此,在对其进行整合时,要体现金融机构的主体性,政府部门应作为辅助的角色,切不可在整合的过程中过于强势,要保障金融机构在支农整合中的主导地位,令金融机构在政府部门的配合和监督下对支农项目进行审查工作和日常项目的管理工作。在到达这一目标,政府部门需要对项目进行严格的筛选,并同金融机构确定政府在扶持工作中的扶持额度及投资预算等。
(三)财政支农与金融支农多层次整合对开发性财政支农资金进行深度的整合,将有限的财政资金作为投资项目的先导,作为吸引盈利性金融资金投入的引子,由于财政资金可以对信贷资金担保或补偿,能对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的发挥提供帮助,然后对非开发性财政支农资金与金融机构进行整合,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从中提供结算服务。
(四)要以支农项目为整合的平台要设立明确的资金使用目标,这是成本、收益核算的主要工作。同时需要体现金融机构在资金贷款方面的优势。以支农项目为整合的平台,能够引到市场进入合理的竞争机制,利用招标的方式筛选出支农贷款机构、期限和利率的最佳组合。政府应给予一定的配合,定期组织一些商业性投标项目,综合评比出信用、实力最强的商家,中标的金融机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展开支农业务,根据财政工作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保证和补充。
三、财政支农与金融支农的整合方式的介绍
随着经济市场的发展我们也逐渐意识到若分开对财政支农和金融支农进行改革,那么将会面临很大困难,若以宏观的整合为主导,对两者进行管理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财政支农同农民金融培训整合的介绍当前的农村金融困境是供求双方不平衡造成结果,针对这一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提高广大农民的金融意识和对资源的利用能力。有关的文献表明,金融支农的基础工作是能给广大的农民增长智慧,令其对现代的金融有宏观的认识,同时学会对金融资源进行合理的运用。具体的整合措施如下:要求专业的金融机构对农民进行具体的培训,政府可以用专项的资金进行拨款,并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二)财政支农同商业性金融支农的整合介绍将两者结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农业投入创造出更大的收益,但由于彼此间在运营的原则、机制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财政支农资金具有担保性和补偿性,属于公益性支出,同金融体系获利性烦人商业支出提供一定的担保。从而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同时也提高商业性金融机构盈利能力,适当的增加对“三农”资金的投入,可增加其盈利能力,从而实现政府、商业金融上的双赢局面。
(三)金融机构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整合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目标设为农村政策性的金融,政府部门给予一定的整合补贴或补偿,不仅有助于促进农信社的发展,还可以增强政策金融的支农力度,对财政支农的工作效率有提高作用,从而实现多领域的“双赢”局面。
(四)注重财政机构同农村增量金融机构的配合将财政支农同农村金融进行增量的整合,可对农村金融增量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整合作用。可将一部分的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中,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从而令社会更多农村新生组织顺利的发展。
四、实施整合的整体配套机制
同时,审计市场上,作为审计客体的审计产品是一种信息产品。作为一种信息产品,又具有一般产品所不具有的特点,即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审计师的审计报告在提供给一个使用者使用后并不减少其使用价值,即具有非排他性;审计信息可同时提供给无限多的使用者使用即具有非竞争性。正是由于审计产品的公共性的存在,使审计产品产生了外部不经济的经济后果,容易产生社会上的一些使用者“搭便车”,即使用审计信息而不付费,使实际审计产品供给量小于达不到帕累托最优的审计产品供给量,造成供给不足。这要求政府进行干预,以达到帕累托最优。
以上审计市场的两种特性,无论是作为一般市场产品,还是作为一种信息产品,都需要政府一定程度上的监管,以弥补市场本身的功能的不足;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同时,由于市场竞争中,以价格为核心的自由竞争机制是市场存在的优势形态,即相对于政府管制的经济来说是具有明显的优点,也就是说,政府的监管职能是作为市场功能的补充,而不能代替自由竞争的市场。
在商品市场中,到底自由竞争的力量和政府监管的力量各占多大的比重?或者说,政府的监管采取体积方式与自由竞争市场结合,能够使市场达到帕累托最优,使市场运行效率最大化,这便成为各国理性的市场监管当局关注的焦点。同样,审计产品市场作为各国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存在上述问题。
对审计产品市场而言,各国市场对审计产品的供给者,即审计主体提出资格要求,要求审计产品供给者必须达到各国市场对审计服务的最低资质,包括会计知识、审计知识、必需的法律知识、财务知识等,以及运用这些知识的技能和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既然是为了解决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而对审计产品产生需求,那么在审计市场的监管上,特别强调审计主体资格等信息的透明性。类似的,在监管过程中,必须有既定的,明确地对审计质量的要求,也就是说,必须有相当明确的监管规则,来对审计师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而在一定的时期,审计市场的监管又必须考虑大的市场环境,例如一国的政治稳定程度,经济发展状况,法律完善程度等,来对审计监管的各种资源(包括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力量,政府中相关的部门,社会其他团体的相关监管力量等)进行整合,并对监管的力度、范围、方式等做出必要的调整。然而,这种调整并非监管者单方可以做出的,而是社会相关各方力量多次博弈达到的一种策略均衡。这种对审计主体资格的准入限制,对审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以及为达到监管目的而对监管的范围、程度、方法的调整,对监管的资源、对象、市场要素进行事例的系统,称之为审计市场管理机制。审计市场管理机制一般包括以下这些方面:对审计市场中供给方和需求方的监管,对审计执业行为的规范,对违规者的惩戒。这些监管又由不同的机构来实施,具体包括行业自律组织,政府部门和独立监管机构。而监管的依据大致有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等。
从上面对审计市场管理机制的描述中可以看出,世界各国的审计市场管理机制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属性:
1、是市场经济监管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会计信息市场监管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自由市场竞争的一种补充。是为了促进和保证市场功能的发挥,而不是代替自由市场的基本运行规律。
2、对市场中审计产品的供需双方之间关系的协调是对审计产品供需双方与市场中其他相关主体(例如同业之间,事务所与合伙人,社会管理机构等)之间关系的协调。
3、是对相关的社会资源的一种动态的整合,是审计市场管理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互相储存的有机的系统。这个系统是对其他市场运行机制的支持,同时,这个审计市场管理系统又依赖于其他的社会系统,如法律、政治、社会文化传统等系统。也就是说,该系统自成一个系统,同时又是其他系统的子系统或母系统。这是我们分析审计市场管理时必须考虑各国的具体的经济、政治、历史等情况,又要将其放到国际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中进行考察的系统论依据。
这些性质表明审计市场管理机制不同于与其他管理机制的质的规定性,那么其外在的表现性有哪些呢?
首先,各国在进行审计市场管理时,无一例外都非常重视审计准则等市场规则的制定,通过制定明确的审计准则进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并通过审计准则规定了进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需要具备的资质条件,无一例外要求首先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通过审计准则对审计师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就对WTO的承诺而言,中国承担了必须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并按照WTO协议的要求和中国政府的承诺管理贸易以及与贸易相关事项的义务。
《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全部条款都是围绕着要求中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机制这个中心来写的。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是中国自由贸易机制;
第二,是外国的产品和服务进来以后能否卖得出去的问题;
第三,是中国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决策和实施机制。
中国现行法律是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大体相通的。中国在进行经济改革的同时,进行了深刻的法治改革,建立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加入WTO的必要条件,为保证自由贸易的实现,保证商品在世界范围的自由流动,创立公平竞争的环境,我们必须对目前既有的法规规章进行大规模的清理,同样也包括对地方性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惯例的清理。要清除过去计划经济的痕迹,从而真正实现国家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是真正的依法办事,按规则出牌。
二、认识WTO透明度原则、司法审查制度,促进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
长期以来,中国走的都是一条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由于历史原因,能够与政治国家相抗衡的市民社会的力量一直都比较弱小,法治的进程与发展缺少一种来自外部的压力与推进力。然而随着中国的入世,中国的法治建设获得了一份外在的强大的推进力量,WTO将通过其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框架深刻地影响中国法治。
我们知道,完整的法制系统由立法、司法、守法和督法四个环节组成。在制度建设的层面上,透明度原则和司法审查制度正是紧紧围绕着这几个环节来进行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实现现代法治的核心的。
1.关于WTO的透明度原则
按照WTO相关协议,透明度原则涉及一国的行政、立法和司法等各方面和环节,包括:一是要求各成员方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员国政府和贸易经营者加以熟悉;二是进一步要求各成员方应迅速及时地将其司法判决加以公布。
根据世贸组织的各项协议,我国实行透明度的范围是与贸易有关的一切政府措施以及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法令、指令、政策和其他措施。这个范围已经远远超过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形式和直接涉及对外经济贸易的内容。
2.司法审查制度
在《入世议定书》里,与“透明度原则”并列而且相辅相成的还有另一个重要程序规则:司法审查。这个程序要求,对有关“法律、规章及其它措施”的执行,为了能迅速加以审查,中国要设立或指定“法庭”。这种“法庭”(tribunal,或译作“审判单位”)要独立于负责执法的行政机关,并与之无实质利害关系,以保证公正审理。
这个规定,再加上“透明度原则”包括了公布司法裁决的要求,对我国司法机关目前的状况来说,确实构成了一个严重的挑战。
三、入世进一步推动我国政府行为的法治化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就意味着中国政府对世贸规则的承诺。中国政府将面临着如何全面履行世贸组织规则确定的权利、义务问题。世贸规则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法治之下的有限政府,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及规则行事。
第一,“入世”全面影响我国公民和企业的行为,迫使政府行为全面走向法治化。
1.中国在议定书承诺: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或适用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WTO)管理的多边贸易协定,无论在范围上还是程度上都大大超过了过去的关贸总协定(GATT)。
第二,通过约束政府行为,强力推进国内法律制度变革。
中国加入WTO,其对中国最深刻的影响在于它推动了中国的法治进程,WTO协定约束的对象是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国家机关在WTO协定的实施方面负有重要的法律责任。
四、入世促进国内统一法律实施,禁止和减少地方保护,取消地区间贸易壁垒,提高效率,完善地方立法的规范化
第一,WTO一个普遍性要求是“统一、公正、合理的法律实施”,通过这一要求将全面推进国内法律的统一实施。
在法律上,WTO协定在中国的统一实施是有保障的,其根据是中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立法方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在行政方面,根据宪法规定,全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二,地方保护行为违反WTO规则,从我国的承诺及WTO的规则可知,歧视待遇不管来自哪一级地方政府,在法律上都将视为中央政府的行为,保证统一实施的法律责任是由中央政府承担的。
第三,加入WTO对我国现行经济特区的制度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将进一步统一现存经济特区与非经济特区的有关法律实施和法律、法规的建设。
第四,入世进一步推动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调整,大力提高政府效率,促进政府制度建设。
入世之后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对于落实中国对外承诺、保证WTO规则统一实施更是重要。中央政府决定的事情和承诺的事项和需要全国各地都要执行的事项,一定要以法律
的方式统一落实下去,各地不能各行其是。
五、完善国内立法,主动适应WTO规则,维护国家利益
1.WTO规则国内立法化
就目前而言,WTO法律体系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WTO的基本法;(2)WTO的货物贸易法律制度;(3)WTO的服务贸易法律制度;(4)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5)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制度;(6)WTO关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法律制度;(7)WTO的复边贸易协定。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WTO协议不能直接适用,在这一点上理论界似乎已经达成了共识。分歧的关键在于是否有一些WTO协议可以在我国直接适用。笔者认为WTO协议在我国不能直接适用,TRIPS协议也不例外,理由如下:
(1)WTO的根本意义或作用不在于确立超越各成员方政府和国内立法机构的具体经贸规则,而在于给成员方进行谈判和协商解决国际经贸争端的场所。框架性和原则性的规定无疑是WTO协议的主要内容。
(2)虽然各国理论界对能否直接适用WTO协议争议较大,但从美国和欧盟的实践上看,做法却基本一致,即不允许WTO协议在国内直接适用。道理其实很简单,如何在国内适用条约纯粹是国内法的事情。对于WTO协议这个各成员方50多年来斗争与妥协的结果,成员国完全可以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过转化间接适用的形式,最大程度的趋利避害。
(3)国务院法制办权威人士强调,适应加入WTO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必须坚持我国宪法确定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认真研究、准确把握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相关内容,通过立法程序,把WTO规则转化为国内法,以此履行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
综上所述,我国不能直接在国内适用WTO协议,而是坚持我国宪法确定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认真研究、准确把握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相关内容,通过立法程序,把WTO协议转化为国内法。
2.积极、稳妥开展国内法制建设
中国正在对一些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废止、修改和保留”的工作。为了适应WTO规则,已经修改和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
中国的立法修改还需要有一个对WTO的法律结构和法律性质的认识过程和适应过程。当然对于已经确定的事项和看准的事项,确实需要“改”或者“立”。不“改”和“立”就违法的事项,WTO协定称之为“强制性违法”,一般包括三种:明确承诺的、羁束性规定的与程序性规定的事项。在不知道WTO协议的确切涵义是什么的情况下就匆忙地按照自己的理解去修改,效果不但不好反而会出现新的混乱。
中国与一般的成员国不一样,她是一个有巨大市场潜力、最快经济增长速度的大国。日本、加拿大等国都是WTO的主要贸易国,但我感到他们远远没有中国这样充满活力,这样有发展潜力。
所以,中国修改国内立法,不能急,但一定要做,而且要做的有气度而不拘泥,有技巧而不笨拙。
3.利用WTO法律机制维护国家利益
我们知道,国际争端的最终解决主要依靠一个国家的实力。在WTO的前身——关贸总协定时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多数是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来解决。现在WTO140多个成员中,其发展中成员方数量上占到多数,但是美国、欧盟、日本和加拿大四个成员方的贸易额却占到所有成员国国际贸易总额的大部分。贸易大国的作用与这个世界性多边贸易组织的存在休戚相关。
经济小国和弱国除了借助自己的特点与大国周旋外,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法律机制,获得平等说话的机会和保护自己利益的力量,依靠法律机制制约贸易大国恃强凌弱的做法。
六、结语
适应WTO规则的要求仅仅是我国法制建设迈出的一步,建设富强、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才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根本目的。
WTO的规则和法律机制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强大外在推动力,她将全面影响和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促成中国法治赶上世界先进水平,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摘要】本文透过《中国入世议定书》、《工作组报告》及WTO相关法规的分析,论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以及入世面对的挑战。从立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方面深入分析加入WTO对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推动,并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统一国内法律实施、完善立法规范化、减少地方保护、WTO规则国内立法化等方面提出了我国的应对策略和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强调指出在适应WTO规则修改国内法律的过程中要稳中求快、注意策略,既不违背WTO规则,又要维护国家利益。
【关键词】入世中国法治法律化
参考文献:
(一)生源特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高职学生生源呈现出新特点。尤其2008年,随着第一批“90后”走进了包括高职院校在内的高校校园,给高校校园增添了活力,但同时,由于全国高校的扩招及适龄学生数的不断下降,使得高职院校生源素质更加不容乐观。一是成绩基础薄弱。这也导致不少学生进入高职院校后上课听不懂,大部分学生没有较好的学习习惯。二是依赖性较大。大部分高职学生长期生活在父母身边,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独立自理能力较弱,甚至部分高职学生进校后十几天不洗澡、不洗衣服等情况并不鲜见。三是生源成分的复杂化。为数不少的高职院校为确保生源数量,既招收普通高中高考生,又招收中专校、职业中学和技校生源,再加上大量成人教育和退役士兵学历教育,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校园良好学风、校风和校园治安环境,给高职学生的教育管理加大了难度。
(二)个性特点
正值青春年少的高职学生个性鲜明。其积极的个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高职学生普遍热情奔放,活泼开朗,性格直率;二是高职学生基本上积极关注时政、关心国家大事,经常看新闻,具有较强的爱国主义精神;三是敢于尝试,勇于创新,追求时尚,乐于接受新事物。同时,高职学生又具有有待进一步修身改善的特点:一是为数不少的高职学生自控能力较弱,主要表现为上网、聊天、打游戏,甚至打牌、赌博、酗酒、抽烟等。二是以自我为中心,公众意识淡薄,社会公德缺乏。不少高职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尤其打游戏等过程中,只考虑自己,很少考虑别人感受,公众意识淡薄。三是不少高职学生没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学习动力不足,缺乏上进心。
(三)心理特点
高职学生的心理特点是复杂多变的,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特征,其心理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够自信。由成绩落后带来的心理自卑、自信心不足,为数不少的学生长期带有程度不同的心理阴影。二是畏难情绪。相对于“70后”、“80后”而言,“90后”心理成熟度不够,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遇到困难时不是迎难而上,而是退避三舍,甚或干脆不干了。三是谋求快速成功。“90后”高职生网络依赖性强,对“马云式”成功充满崇拜,想尝试、想成功、想快速富有,但无从下手,没有头绪,又怕吃苦,结果永远是漂浮在空中的空想。四是心理问题突出。据有关高职院校新生入学初心理测试显示,心理或多或少有问题的高职学生正在逐年增加。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辩证关系
高职学生思想政治状况直接关系到当前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关系党的前途命运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为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带来机遇,也带来了冲击。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带来机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给当代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给传统的教育模式注入了新鲜血液。首先,市场经济自身的自主性强化了高职学生的自主意识,使其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激烈,自我成长的迫切性;意识到自身的主体地位,重视个体的价值存在,敢于充分表现自己,表达自我的情感与追求,有明确的目标感,并为之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其次,市场经济让高职学生公平意识显著增强,认识到公平竞争的重要性,并付诸行动,努力提升自己,为将来走上社会参与竞争打好基础。再次,社会的商业化也让高职学生有了效益的概念,这对于高职学生将来的就业以及为人处世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给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带来冲击
矛盾统一是事物的本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给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带来机遇的同时也造成了冲击。比如,市场经济过分地强调个体意识,使部分学生只顾追求个人利益,为了达到目标不择手段,而膨胀的私欲支配了主导意识,便会产生极端的个人主义,过度自信、自负,导致我行我素,以自我为中心,集体意识、公众意识便会被忽视。又比如,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容易让高职学生片面注重个体主动性,从而淡化了团体协作意识,没有集体荣誉感,责任感缺失,这对其在将来的社会竞争中是不利的;再比如,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很容易误导高职学生盲目追求物质享受,为自己制定高规格的人生规划,享受高标准的物质生活,而忽略了精神世界的提高和探寻,精神价值无法实现。从微观上来看,现代网络科技的发达促进了市场经济进程的加快,也影响了高职学生的学习、生活,甚至人生观和价值观,而高职学生由于缺乏社会经验,阅历不足,无法分辨出网络信息的真伪善恶,从而很容易误入歧途,沉溺其中,荒废了学业,自毁前程。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视域下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对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视域下,要提高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可从以下几方面探索对策。
(一)创新和改革教育体制科教兴国
是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设的重要战略,为保证此战略的落实,必须有高素质的专业知识队伍,包括高职院校学生在内的当代大学生既是后备军,又是主力军,对于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关键在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强调其自觉性。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须在坚持优良传统的前提下与时俱进,不断地进行创新,以应对新形势的变化,传统观念里的载体主要包括文化载体、网络载体和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教育体制的改革首先应当探索新载体、新途径、新方法,全方位加强高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职教论坛/2014.29教学方法要改革,要避免生搬硬套和本本主义,引导学生走出传统的教学模式,走出课堂,从身边的细节和大小事件里发掘隐藏的大道理,能够感同身受,将晦涩的思想政治理论具体到身边的一草一木,这样学生学习便随时随地无处不在了,学生也能安心坐在课堂里,耐心听完老师的一堂课,并且能够理解并记住所学知识。老师也可以旁征博引,用真实的事例来论述思想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参加社会活动,用实际行动来参与并亲身感受思想政治教育,以此来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二)改变教育观念
市场经济的价值观是以利益为核心的,不管在何种类型的矛盾和斗争中,利益始终是其围绕的核心,而在各种形式的利益斗争中,经济利益总是首当其冲,许多问题和矛盾的产生都和利益冲突有着紧密联系。虽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高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须以他们的物质利益为立足点,因为这是矛盾的所在,也是解决方法的关键所在,切勿一贯以“假大空”的方式来单纯灌输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这种空洞的说教形式并不能让学生真正理解思想政治教育的精髓,也无法领会其中的要领,即便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相关的问题,也不能把理论和实际情况联系起来,更加不能按图索骥,要依照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以物质利益为基础的原则,引导学生辩证地看待经济利益和群众利益的关系。除了健康的信念支持,先进的教育方法、优秀的逻辑思维和强大的心理素质等都是提高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必备条件。现代社会的各种诱惑和社会问题,对高职学生的心理素质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威胁,一旦高职学生心理素质比较脆弱,心智不成熟,很容易对未来和社会失去信心,对国家的制度和指导方针产生疑惑,这样的负面情绪不仅危害高职学生本人的身心健康,也会对周围人群甚至整个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要担负起高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重任,虽然无法以专业的心理辅导方法对其进行教育引导,但可以通过思想政治理论中的有关方法,诸如团体式心理辅导,让学生能够学会在集体生活中与人相处,树立起集体责任感。
(三)提升教育主体的素质
作为教育主体的教师,要及时更新和完善知识结构,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提高高职学生学习实效性的重点是教师生动而高质量地讲授思想政治理论课,因此,思政课教师要重视科研和推陈出新,要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体实际讲授课程,不能只看书本,照本宣科。“要充分发挥教学主渠道、教育主阵地的作用,把党的创新理论贯穿于教学始终,渗透到政治理论教育的各个方面,切实打牢学生的政治理论根基。”[2]结合高职学生上课实际及有关数据显示,接近半数的高职学生都比较喜欢知识面广的老师,思想政治教育课本身比较枯燥难懂,理论性强,教师仅仅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是不够的,还必须对其他领域的知识有所涉猎,尽量熟知古今中外,精通天文地理,这样才能在讲课的过程中引经据典,博采众长,把抽象的政治理论放置于教学活动。另外,教师要吃透教材,认真研读文献资料,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合理地运用所学知识,不唯书,使学生明白“尽信书,则不如无书”、“我爱我师,我更爱真理”。
(四)贯彻主体性教育理念
主体性教育理念作为一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结合时代要求的新理念,在当前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其实现的途径主要包括制度的建设和养成教育的强化。在制度建设上,高职院校教师要本着民主的原则,尊重学生,使其能够完全行使已有权利,大胆提出自己的意见,只有建立在学生真实意愿基础上的制度落实,才能真正为学生带来利益。学风的建设也不能忽视,我国古代著名的故事“孟母三迁”就说明了成长环境的重要性。高职学生虽然仍身在校园,但大学的生活环境已渐趋社会化,学生主体也受到了社会风气的影响,价值观受到了较大的冲击,如没有正确的引导和规范约束,很容易迷失自我。学校可以举办一些赛事、活动,通过交流和竞争来严肃校纪校规,督促并培养优良学风,让学生在优良的风气中完善自我。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在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上的体现,就是要以学生为本,事事都要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不断提高教师的引领度,从而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另外,任何思想政治工作都应当依托于高质量的人文关怀,坚持以人为本,真正站在学生的角度,设身处地地为学生着想,才能明白学生真正的需要。高职院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时,应该注重对本校学生身心和生活等各方面的关怀,包括心理上的辅导和生活中的帮助等等,才能让学生得到全方位的发展。要让学生有主体意识,认识到“我很重要”,其作用显而易见。首先,在传统的教育理念中,大多教师和学生没有平等、民主可言,教师一直处于严肃而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学生则处在较低的地位,这样明显的心理位置的差异会导致学生有恐惧学习、恐惧老师的想法,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要增强师生之间的互动,经常举办师生交流活动,弘扬校园文化,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组织师生进行角色互换,让师生彼此了解,树立正确的师生观、学习观;其次,过去的授课方式一般比较枯燥单调,误导了学生,认为思想政治教育便等同于冗长的报告和严肃的专题会议,新的教育方式要求教师有针对性地把学生放在与教师平等的位置,把会议、报告等方式转变为拓展训练、讨论交流等活泼的方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提升自我的动力;再次,要不断拓展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径,必须要有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配合与认同,在这一层面上,可以说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取决于学生的认同和参与程度。
(五)优化育人环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校园文化是高职学生成长环境中的重要部分,构建和谐的校园文化,能够促进高职学生以阳光积极的心态来面对生活,同时,又可以提高学生对自身专业学习的积极性、对生活充满希望的主动性,以及在思考人生相关问题时的创造性,这对于促进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开展,对于促进高职学生将来尽快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都有着重要而深刻的意义。校园环境的建设不仅包括学风建设、师生关系的和谐,也包括学生之间的良好的人际交往。高职学生是来自不同地域的群体,他们之间存在着各种差异,不同地域之间、不同经济水平、不同民俗文化等等都会给学生之间的交往带来屏障,正确引导高职学生之间的人际交往,杜绝民族歧视、贫富攀比、优差生分化,只有良好的交际环境,才能促进校园整体环境的优良发展。同时,要充分利用校园网络媒体的新渠道。一方面要注重网络伦理道德规范的培养,倡导健康的网络文化环境,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使思想政治教育在网络上具有说服力。
(六)参加社会实践,理论结合实际
高职院校的学生普遍存在着眼高手低的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受社会的影响,而在学校内部的学多是以课堂教授的理论为主,两者相脱节;另一方面又由于高职教育虽然强调加强技能训练和动手操作,但总体来讲学生接触的还是理论型的学术知识较多,理论和实际相脱节。以至于学生虽然真正接触过的实际操作较少,但每个人都觉得自己已经绝对能够胜任,对于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也会将出错缘由归结于客观对象本身,而非自身。要从根源上缓解这一弊病,就要鼓励高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只有通过社会实践,检验所学知识是否实用,并进一步加深平时所学专业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使课堂所学理论知识更加的丰富化、生动化,最终实现对高职学生进行思想政教育的目的。
关键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收入分配人才
1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含义解析
(1)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目标。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积极稳妥地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我国的分配制度改革就是要把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高度集中的计划分配和严重的平均主义为特征的分配制度,逐步转变为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的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是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来的,是党的十六大在分配制度改革方面的最大突破,它是在十五大解决了其它生产要素能不能参与收入分配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了其它生产要素怎么样参与收入分配的问题,即按贡献大小参与收入的分配。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3)我国经济学界对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解释。赖得胜(2003)、许成安、王家新(2007)指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就是指按生产要素的边际产出给予报酬,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强调了生要素的市场竞争原则,并且各生产要素之间可以相互替代;卫兴华和逢锦聚(2003)认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指按生产要素在生产财富即使用价值中的贡献分配,其认为活劳动之外的生产要素没有创造价值,它们只是创造了使用价值并按此贡献分配;周为民和陆宁(2002)则认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实际上是按劳分配的表现形式,按劳分配不能成为拥有自主财产权的劳动者直接的具体的分配方式,只能通过市场的作用,转化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方式。
因此,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程度应建立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并通过市场机制来衡量,其分配的客观依据应该是生产要素的实际贡献,而非所有权,也就是说生产要素投入了生产并通过市场的机制产生了贡献,当然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的大小参与分配也就是合理合法的。
(4)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表现形式。在当前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一是指按资本要素参与分配,主要有居民银行储蓄存款获取利息收入,居民购买股票和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获取利润、红利、股息以及资本利得,居民通过合资、入股等投资等方式获取投资利润;二是指按劳动力要素参与分配,也即是指工资收入;三是指按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即是指技术要素的所有者将自己所拥有的技术或者科研成果投入生产活动,并据以取得相应的收入;四是指按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管理要素主要是指管理者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规划能力;五是指按信息要素参与分配,在信息经济时代,信息的所有者据以所拥有的信息对生产经营管理的贡献获得相应的报酬。
2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有效形式
(1)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对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专利、技术、成果入股的政策;针对试行产权制度多元化改革的有关单位,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也可作价入股,所占股份的数额由单位和员工双方商定。科技成果入股时,要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要提倡和鼓励经费完全自理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试行职工资金内部“参股”,年终分红的作法。允许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和职务科技成果入股。个人或法人以资金的方式投入到事业单位的基础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经营活动等而获得经济效益的,可以按资金投入的份额确定投资者的分配。例如杭州市政府于2001年7月颁布的《杭州市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实施意见》。
(2)岗位津贴制度和考核奖励制度相结合。对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职工,按月发放岗位津贴,标准可以参照上年度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相应比例确定奖励幅度。对具有高级技工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且本人平时工作突出的,给予奖励,奖励的幅度可以参照上年度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对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可分别给予重奖,奖励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奖励,也可以按其产出效益比例提奖。
(7)推出“重大贡献奖励及岗位特殊津贴”等奖励措施。对重大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工艺攻关、管理创新的成果,按产品上市和改进管理取得的利润比例或荣誉大小给以重奖。对在研究开发和转让科技成果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单位应给予重奖。鼓励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提供技术服务,并按一定比例获取收益。对在经营管理岗位上做出贡献的人员和提供重要经济信息并获得较大直接经济效益的人员,可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根据主要经营管理者的责任轻重、风险大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每年从单位税后净增利润中提取适当资金分配给创造经济效益特别显著的主要经营管理者。
(8)试行期权制。运用或借用期权分配模式,让单位经营者和技术骨干,通过增加业绩,以延期兑现方式使其人力资本获得薪金以外的报酬。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实行股份奖励;对长期在关键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可实行期权激励的分配政策。
(9)年薪制。对长期坚持在生产技术岗位上致力于生产技术进步、工艺改革、设备改造等创新工作成效突出、业绩显著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照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年薪制办法,实行年薪制,其年薪水平可按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
参考文献
[1]赖德胜,《解析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人民日报》,2003年2月18日第9版.
[2]许成安、王家新,《按劳分配:现实还是趋势兼评关柏春和姚家祥两先生的学术争论》,《经济评论》,2007年第1期.
虽然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共同治理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普遍趋势,但这并不等于世界各国的企业制度都必然会趋向于同一种模式。这是因为,企业制度是“嵌入”[1]在制度环境当中的,企业制度变迁不仅遵循了效率追求的逻辑,同时也是制度环境选择的结果。这就是说在制度环境的异质性假设前提下,企业制度必然也是异质性的。据此,可以对中国制度环境条件下的独特企业共同治理机制做某些前瞻性的思考。
一、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一般原理
历史地考察发现,在企业治理的角度,企业制度安排经历了一个:
单边治理双边治理三边治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
的拓展过程。(1)所谓单边治理,主要是就古典企业所遵循的物质资本逻辑而言,个人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是其典型代表,企业契约中物质资本所有者对于雇佣工人的绝对优势和支配地位是其显著特征。(2)所谓双边治理,是就企业作为物质资本与(异质性)人力资本的合约性质而言。人力资本职能开始从古典企业家当中分离出来而开始成为企业的重要制度性要素是其显著特征。(3)所谓三边治理,主要是就企业“员工参与”亦即“同质性”人力资本拥有者参与企业的治理以及剩余的分享而言。“员工参与”的逻辑起点,是企业员工对其自身人力资本的产权;“员工参与”的现实状况,取决于企业契约中其人力资本所决定的谈判实力。三边治理的显著特征,是企业员工、经理人员、股东之间的博弈制衡关系。(4)所谓共同治理,是就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企业的治理而言。共同治理已成为现代世界各国企业制度演进的共同趋势。
企业不同制度形式之间并非全然的纵向替代关系,也大量并存于现代经济社会当中。结果,在企业治理结构的争论中,形成了以物质资本逻辑为核心的委托理论和以利益相关者博弈均衡逻辑为核心的共同治理理论两种主要观点。一般来说,在现代社会,人力资本构成企业的制度性要素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纯粹的物质资本逻辑已经不能解释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另外,事实上如科斯所说的,影响他人损益的行为也可视为生产要素和权利[2],结果凡是能给企业带来损益或其行为受企业行为直接影响的行为人均有可能参与或影响企业契约、企业所有权的分配进而企业制度的设定,也就是说成为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单从理论逻辑上推断,企业制度就是在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对企业所有权(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合理配置;进而,企业治理也就应当是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共同治理。当然,企业利益相关者也有“潜在”与“真实”之分[3],在一般情况下,对企业投入了专用性资产的产权主体可视为企业的直接利益相关者,而其他利益相关者角色如顾客、其他企业等则具有一定的派生性质,往往处于潜在状态。
现代企业理论把企业看作为一系列契约的联接,其内在遵循的是博弈均衡的原则。这就是说:企业制度安排的具体情况取决于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谈判实力对比格局;企业的技术性特征、以及企业生产要素各自的特性是决定利益相关者谈判实力的主要因素。在此基础上,从理论上说设计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必须遵循同权原则、均占原则、市场原则和边际调整原则。[4]所谓同权原则,是说企业各利益相关者均拥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所谓均占原则,是说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也都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所谓市场原则,是说企业制度的达成应该坚持通过谈判达成不应有不合理的人为干扰;所谓边际调整原则,则是就企业的再谈判机制和企业所有权的“状态依存性”而言。
二、制度环境变量的引入及其对企业共同治理机制的影响
“共同治理”并不等于按照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对等的原则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对企业产权进行“平等”的分配,甚至也不等于“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企业治理权利都可以在现实当中得到实现。这是因为企业的技术特征以及生产要素的特性决定了企业利益相关者各自具有不同的谈判实力。但是,考察各国的企业制度发现,即使企业在技术特征和生产要素特性等方面几乎完全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制度之间仍可能存在显著的差异。西方发达国家公司存在的两种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英美模式和大陆模式就是一个例证。这种现象如何解释?
有学者对美国、日本等国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历史比较制度分析[5]发现,企业制度是效率追求和制度适应的统一。[6]这就是说,企业制度不仅仅是在效率追求逻辑下对自身内在因素的调整,而且还要同外在的制度环境尽量达成高度的“契合”;或者说企业制度不仅是(狭义)效率原则的体现,而且也是制度环境选择的结果。由此可以推论,在对企业制度进行价值判断的问题上应该坚持“存在即合理”原则;制度环境必然会给其中的企业制度打上自己独特的烙印,而任何一种企业制度模式也只有在相应制度环境下才有意义而不可能具有普适性。由于技术特征和生产要素特性对企业制度的影响一般不以国别而不同,并且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技术和生产要素的高度流动性已经大大减弱了其在国家之间造成企业制度显著不同的可能,因此可以说不同国家制度环境的“异质性”是形成多样化企业制度模式的真正根源。可见,有必要拓宽视野引入外在制度环境变量的因素,以使我们对企业制度的研究进而对企业共同治理机制的设计更加趋近真实。
尽管制度环境的异质性是企业制度多样化的真正根源,但现代企业理论作为西方企业理论所本来固有的“一维性”色彩,以及众多国家迷惑于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经济绩效的眩目光环而对其制度安排的盲目追随,却严重影响了经济理论对制度环境与企业制度安排之间的契合关系以及异质性制度环境条件下企业制度不同模式的关注和考察。经济学领域的这一缺陷,被新经济社会学(TheNewSociologyofEconomicLife)敏锐的感知并捕捉,并运用“嵌入性”和“社会建构”理论对其进行了修正[7]。
新经济社会学认为,从宏观方面看,经济组织都是“嵌入”在社会网络之中的,经济制度本质上是“社会建构”的;从微观方面看,现实的人都是带有历史和社会属性的经济人。可见,如果说传统经济学主要遵循了个体主义的方法论的话,那么新经济社会学则依据现实整合了整体主义的方法和个体主义的方法。新经济社会学的理论使企业研究更加逼近现实。
总体上,新经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结合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新经济社会学首先提供了一个宏观制度背景的维度,这正是对经济学自身所固有一维色彩的扬弃或有益补充;其次,修正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整合经济学的“经济理性”和新经济社会学的“社会理性”,以“效用最大化”替代狭隘的“利益最大化”,实现人的选择集或效用函数的多元化,就可以对现实人的选择过程展开微观分析;再次,在新制度经济学和博弈论的平台上,在对经济生活的分析中把社会性变量纳入进去,就可以对现实的多样化制度安排作出合理解释。就是说,与传统经济学出于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和对经济人的单维度界定而对制度创新的:
单维度经济人唯一的博弈均衡最优制度安排
的特定路径不同,现实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路径事实上是:
多样化制度环境不同经济人行为特征多重均衡样式多样化次优制度安排
这就是说,给定不同社会制度演进路径和制度环境的异质性区别,经济主体之间交易的博弈可能会存在多个均衡点或者多重的均衡样式,从而形成各自不同的制度安排,并且虽然不一定臻至那种理想的最优效率的境界,但在相应的制度环境下也都是最具有“适应性效率”[8]的,也就是说特定情境下“次优选择”即是“最优选择”。
对于西方社会而言,由于其制度变迁的自然演进性质,也由于其许多国家都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文化渊源,其制度创新过程一般不涉及“异质性”制度环境之间的碰撞和摩擦问题。因此,虽然事实上其制度安排仅仅代表了特定制度环境下的特定制度均衡样式,其企业制度也仅仅意味着“企业制度特殊”,但在其发达经济的眩目光环之下,由其自身“致命的自负”以及后发国家的盲目崇拜,却被不恰当地赋予了普适性和一般性的色彩。而对于许多后发转轨国家,一方面其制度演进路径就与西方社会存在很大的不同,因此其企业制度建设必然是一种“过程”的创新;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其制度环境与西方社会存在巨大的差别,与此适应,企业制度创新也必然是一种“目标”的创新,也就是说只可能有一种与特定制度环境高度契合的企业制度形式是最有效的,而决不能把西方的某些经验和做法不加分析地拿来为我所用。事实上,虽然后发国家企业制度建设对西方经验的借鉴不可避免,但是引进来的制度安排要想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其一般也要经过一个特定的制度创新过程:首先,附着其上的那些与西方制度环境相适应的制度特征将被逐步剥离;其次,引进制度也必然会逐步打上本国特定制度环境的烙印从而逐步实现企业制度安排的“适应性效率”。
具体来说,不同企业制度模式的宏观制度根源,主要是通过对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博弈格局的影响来体现出来的。这也就是说,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企业的真实利益相关者及其谈判实力和博弈均衡状况会有显著的不同,并进而体现在企业契约和企业制度安排当中。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在东南亚一带普遍存在着的家族制企业。东南亚各国或地区的家族制企业与一般所说的家族制企业并不完全相同:后者主要体现了一种纯粹的交易成本节约的逻辑,世界任何地方的初创企业都可能会采用;而前者则主要是一个文化地理上的概念,其后潜藏着特殊文化背景的深层根源。这就是说,在家文化传统根深蒂固的东南亚一带,经济行为人所拥有的家族、血缘关系以及忠诚、信义、情感这些特殊“人力资本”的“质”和“量”,是判定其是否企业真实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标准,也是决定其在企业利益相关者博弈格局中地位和作用的重要因素,并体现于企业契约、企业制度以及企业治理结构的方方面面当中。这一逻辑也可以对其他的企业制度模式作出合理的解释。
三、中国制度背景下企业共同治理机制的若干特征
考虑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稳定性和文化传统的深远历史渊源,中国企业的共同治理机制可能会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社会主义的和谐竞争理念与企业利益相关者“共赢”的利益格局
同一般而言制度环境“决定”企业制度特殊的“消极”含义相比,社会主义条件下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建设应当内涵一种特定的“积极”意蕴。就是说,居于后发转轨国家的位置,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应当也可以用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和政府主动的制度创新,来尽量避免马克思所严厉批判过的,那种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曾严重存在的种种紧张、矛盾、冲突所付出的巨额交易成本甚至由此造成的灾难,比如说古典企业当中劳资双方之间的种种斗争现象,而应当反过来主动地倡导一种和谐的理念,通过相关的制度设置,在中国现代企业当中形成一种各利益相关者共赢的利益格局。这是因为,在传统经济学那里,由于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私利,因此“每个人都妨碍别人利益的实现,这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冲突所造成的结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9]。这种自斯密以来逐渐形成的“竞争”的经济学体系,在较大程度上包含着霍布斯所谓“个人永远处于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之中”的悲观主义理念。而事实上,不仅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之间的“合作”同“竞争”同样的广泛,而且由于合作是人们之间展开可持续性竞争的普遍基本框架,“合作”更加符合人类的终极价值追求。[10]
第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企业治理的“劳动者参与”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对我国企业制度将会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虽然我国社会主义尚处于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还不能达到经典作家所设想的个人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对生产条件的社会的直接的结合,劳动还是人谋生的手段,而不是人生存的第一需要,但是,毕竟我国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在生产力还不够发达的现阶段,企业制度即使不能臻至劳动者主导的理想境界,也必然会因由公有制主导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照劳动者的命运、关注劳动者的地位,从而促进劳动者对企业治理的参与,形成“劳动者参与”的鲜明企业制度特色。
第三,我国文化传统与企业制度的家族色彩
家文化体现了中国文化传统的突出特征,几千年文化传统的社会心理积淀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环境对嵌入其中的经济行为人进而企业制度都产生着重大影响。一方面,在不同制度框架下活动着的经济人其选择集是不同,对于侵家文化传统几千年的中国人来说其选择集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就是信任、忠诚、情义,或者说是家族范围内部的利他主义世界观,这是一种内化了的精神效用;另一方面,嵌入家文化非正式制度之中的企业,其经济行为人所拥有的家族关系,以及所拥有的信任、忠诚、情义这样一种特殊人力资本的质和量,是企业据以判定自身真实利益相关者的一条重要标准,也是一种据以分配物质资源、经济利益和企业剩余的重要标准,由此成为影响企业利益相关者谈判格局和博弈均衡格局的决定性因素,使企业治理打上鲜明的家族烙印。显然,这种意义上的家族企业和一般所理解的在企业发展初期阶段为了节约交易成本而采取的家族式管理具有本质的不同,也更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不可否认,家族式企业治理方式在成功地避免企业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绩效等方面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内生性的制度缺陷。但是,这只是说明我们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对既有的家族制度进行创新以提高其“适应性”,而决不意味着我们对家族式企业制度模式的有效性视而不见甚至否定。我们认为,从总体上讲,在正处于新旧制度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在由于制度真空因而以一种异化了的方式引进西方那种个人主义的价值观结果形成社会普遍信用缺失的情况下,家族式企业制度模式可能更主要地发挥着一种积极的作用。
注释:
①⑦参见:张其仔,《新经济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②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p191。
③杨瑞龙,《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p132。
④参见:《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设计》,张立君,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三期。
⑤参见:王东,《美国日本企业的历史比较制度分析》,载《经济评论》2002年第二期。
⑥参见:孙早,《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经济效率与制度适应的统一》,载《湖南社会科学》2000年第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