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30 10: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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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论文

篇(1)

一、我国贫富差距的现状 

一个国家的经济健康发展除了有快速健康的经济增长还应有合理的贫富差距。贫富差距所导致的两极化在一定程度上会给社会进步带来诸多负面因素。2010年统计局公布的基尼系数为0.61,2012年的基尼系数为0.474。相比较日本和韩国的0.26,美国的0.4,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接近0.5,并且以每年0.01的速度增长。我国的贫富差距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大。 

根据2006年—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相关网站资料整理可以了解,2008年到2012年五年间,我国城镇和农村的人均收入比值一致保持在3.1倍以上。在1995年国际劳工标准处理有关劳工问题的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统计的城乡收入比值中超过2的三个国家中就有中国。然而,2007年这个比值已经到了3.33。经济条件相同会增大农村居民生活压力。 

2.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纵观2008到2012年的数据,东部和中部城镇居民的可以支配收入比值在1.46左右,东部和西部的城镇可支配收入在1.47上下波动;东部与中部农村可支配收入比值在1.48左右,东部与西部的农村可支配收入比值偏高在1.85左右;2012年中部,西部地区的城镇居民收入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分别是东部地区的69%,67%,而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农村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分别是东部地区的63%,51.4%;从对比数据可以看出中部西部与东部区域人均可支配收入存在差距,并且区域间的差距没有下降的趋势。 

二、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个人能所得税作为我国主要的财政收入,通过无偿支出功能起到调节和安全控制的作用,调节贫富不均和缓解收入差距。我国现行的征税模式是分类征收制,分类征收制是将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征收率。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行的缴纳模式,无法全面衡量纳税者的综合纳税能力,同国外相对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模式还比较欠缺人性化,不能较好的而实现公平税负,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因此也非常的而有限,而且还容易造成税收的流失。不能起到调节贫富差距,没能当好调节器与安全阀。根据统计数据可以知道,税收实际征收额是征收流失额的1/5到1/2,进一步的拉大了贫富差距。面对对贫富分配不均的社会现状,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也需要进行改革更好的起到调节器与安全阀的作用。 

三、优化个人所得税以缩小贫富差距的研究 

(一)针对起征点应该详细的分别征订 

从2011年9月1日起,起征点调整后由原来的2000调整到3500,尽管起征点调整了,但是贫富差距的问题没能得到缓和。不同地区的起征点一致提高反而会扩大居民人居收入的差距。相关数据分析,2014年的数据得知北京、上海、浙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超过了4万,但是甘肃,西藏,新疆,青海这些城市还未达到平均值。因此应该适当的根据不同的地区设置不同的纳税起征点,具体的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该地区的起征点。对于上海,北京,广东,福建等这些东部高收入城市来试试,应该适当的调低他们的个税征税的起征点;相对于甘肃、新疆、西藏,湖北,河南,湖南等中部与西部收入偏低的城市来说应该根据自身的经济收入情况适当的调高个税起征点,提高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缓解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对缩小区域间的贫富差距起到可观的效果。 

城镇与农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较大,为减少农村人民的负担,缩减农村与城镇间的贫富差距,应调节城镇与农村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同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起征点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各有不同,根据表一来看农村的纯收入明显低于城镇的个人可支配收入,起征点相同并不能够缩减农村与城镇居民的贫富差距。因此我认为针对农村和城镇的个人所得税征税的起征点应该根据实际的情况不同的地方在各地区起征点不同的前提下,农村的起征点应该低于城镇的个税起征点。 

(二)针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模式的有关建议 

篇(2)

二、家庭收入基尼系数测算

该部分主要是对影响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判断其显著性和影响方向。由于对全国居民收入的统计难度很大造成的数据缺失,特别是现实中缺乏可供使用的居民收入微观数据,因此,从全国整体层面测算、研究居民收入差距微观影响因素的文献明显不足,这成为深入分析中国居民收入分配,解决收入差距实际问题的“瓶颈”,本部分主要选取最新的中国营养和健康调查(CHNS)数据库中居民收入的微观调查数据进行分析。论文借助在Stata12.0上二次开发的DASP程序,测算出1989—2011年北京、辽宁、江苏、上海、河南、山东、黑龙江、湖南、湖北、贵州、广西和重庆12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抽样家庭收入基尼系数。DASP估算GINI系数的方法是:式中,变量Y表示每个家庭的收入;n表示家庭个数;w表示抽样权重和抽样规模;μ∧代表家庭收入均值;Vi代表累计权重。本文以CHNS数据库内的家庭年总收入(Hhinc)为收入变量,测算抽样省份家庭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本文采用回归法再次测算我国家庭GINI系数的原因有二:一是本文研究重点是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机制,而DASP应用模块内的测算方法已经基本达到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状态的目标,文章并非针对收入差距刻画准确程度的探讨;二是尽管不少文献已涉及测算各省基尼系数的数据[1](非城乡和地区的GINI系数),但这些数据并没有基于CHNS抽样数据的分组测算,不能全面反映省内家庭收入差距状况,而且这些文献内针对基尼系数测算时因数据处理方法迥异导致的数据不一致性差异。因此,本文采用DASP估算GINI系数,以弥补上述文献关于GINI系数的研究不足。首先来观测12省份抽样家庭的收入情况(如图1所示):图1显示出各省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在利用DASP计算GINI系数之前,首先利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将人均家庭收入折算成以2011年为基期的实际值,然后以各个家庭的人口数作为权重,带入到上述公式中,计算出12省份的家庭居民收入差距,如图2、图3所示。由图2、图3可以看出,总体来看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很大,并且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河南、山东、黑龙江、湖南、湖北、贵州、广西和重庆12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基尼系数的平均值为0.492,而且从1989年到2009年中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逐步扩大,直到2011年收入差距有所好转,因为中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核密度图明显向右偏移(1997年、2004年、2009年和2011年中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均值分别为0.393、0.442、0.482和0.451),由此可见,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收入差距出现了一轮较为明显的扩张。从地区收入差距来看,12省份中最小值是1989年辽宁省的0.2547,最大值是2011年河南省的0.5879,尽管地区间收入差异显著但呈现出动态一致性,即各地区均存在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

三、家庭方面的影响因素与收入差距的关系分析

目前,CHNS数据库总体上包含了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河南、山东、黑龙江、湖南、湖北、贵州、广西和重庆12省、直辖市和自治区,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2000年、2004年、2006年、2009年和2011年共9年的住户相关调查数据,其中缺少了辽宁省1997年、黑龙江省1989年、1991年和1993年和直辖市2009年以前的调查数据。这12个省份分别属于东、中、西部地区,而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因此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本状况,因此在控制变量选择上,采用了国家统计数据,而且选取的数据具有时序一致性,这也确保了回归模型能够反映中国各项影响因素波动与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变动之间的关系。

(一)影响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指标及说明

本文所选用的居民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一方面力图全面反映影响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因素,另一方面也考虑使个人所得税的完善有的放矢,因此影响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主要选自于中国营养和健康调查(CHNS)中的家庭住户抽样调查和住户健康调查,在其中选取了10项与收入分配相关的家庭因素指标:家庭年总收入、家庭结构、性别、年龄、儿童比重、老年人比重、受教育年限、自我健康测评、就业比重、工资制度。这些数据是从1989年到2011年,包括中国12个省、自治区的面板数据,来构建省级面板数据方程:Giniit=a∧1+a∧2HhsizeSmit(HhsizeSdit)+a∧3Genderit+a∧4Ageit+a∧5Childrenit+a∧6Oldmenit+a∧7Educationit+a∧8Healthit+a∧9Jobit+a∧10Wageit+a∧11Inflationit+a∧12PerGRPit+a∧13FDIit+a∧14Financeit+a∧15Resourceit+fi+ft+eit方程中,GINI系数为独立变量,代表收入差距。下面各项是各类影响因素解释变量为:HhsizeSm代表家庭结构均值,HhsizeSd代表家庭结构方差,Gender代表性别,Age代表年龄,Children代表儿童,Oldmen代表老年人,Education代表受教育年限,Health代表健康程度,Job代表就业,Wage代表工资制度。另外,控制变量有:通货膨胀率(Inflation),地区经济增长率(PerGRP),投资开放程度(FDI),区域金融发展水平(Finance),地区资源禀赋(Resource)。fi为个体固定效应,用以固定地理环境等地区异质性因素的影响,ft为时间固定效应,用以捕捉共同冲击的影响,εit为残差项。由于解释变量较多,为了有效消除多重共线性和尽可能多的保存数据自由度,在做模型前,先考察了影响因素间的相关性,将相关性较高的影响因素分开单独回归,这种做法完全是出于确保模型回归结果无偏有效(BLUE)的考虑。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考虑到北京、上海和重庆只有2011年不完整的抽样指标数据,不能满足面板数据模型自由度的需求,因此下面的实证模型剔除了这三个地区的数据,但这样做并不会影响模型结果的一致性。根据表1中相关系数数据和逐步回归的方法,先将高度相关的数据和不显著的因素予以排除,其中包括受教育年限(Education)、年龄(Age)、儿童(Children)、老年人(Oldmen)和地区经济增长(PerGRP),同时,删除了家庭结构均值(Hh-sizeSm)影响因素。

(二)家庭影响因素模型结果与解释

经过相关性检验之后,将剩余的影响因素代入省级面板模型,进行多元回归,判断其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方向和显著性。而针对最初予以排除的因素,在分析其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时,采用一元变量回归方法单独进行回归。所有因素回归结果详见表2。模型1采用面板数据模型的固定效应估计方法,模型2采用面板数据模型的随机效应估计方法,模型3采用混合效应,既反映了固定效应又反映了随机效应,尽管估计方法变成了极大似然估计(ML),但估计系数还是无偏有效的(BULE)。具体到三种模型的选择问题,由LM检验(1.45)可见固定效应模型不适合,而从Wald检验结果看出随机效应模型(180.18)和混合效应模型(262.09)都是显著适合的,但考虑到各因素的显著性,模型3的结果最为理想,下面的讨论将以模型3的回归结果为主。根据回归方程结果得出家庭影响因素与居民收入差距的关系:(1)男性在家庭中的占比越高,居民间的收入差距就越大;(2)家庭人口数量结构差异越大,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3)家庭中在职人数与非在职人数的比值越大,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越小;(4)家庭中工资收入差异越大,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5)家庭中劳动者健康程度越高,居民间的收入差距越小;(6)受教育程度差异越大,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7)家庭中儿童所占比重越高,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就缩小了家庭收入差距;(8)家庭中老年人所占比重越高,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9)家庭年龄结构差异越大,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由此可见,家庭方面的影响因素对收入差距有很大影响。

四、个人所得税调节模型———干预调节

家庭影响因素与收入差距的关系自1799年英国首创个人所得税以来,历经几百年的发展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政府融资、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马斯格雷夫的理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是显著的,所得税主要是在收入分配流量环节进行调整,因此一般采用累进税制,并制定免征额方式征收,实现调节高收入者收入,增加低收入者补助收入,促进社会效率与公平的权衡优化[2]。本文通过实证分析个人所得税调节模型,重点分析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是加强还是减弱家庭影响因素对收入差距的作用?得出按家庭综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依据。Giniit=α∧1+β∧1FACTORSit+β∧2TAXit+β∧3(FACTORSit×TAXit)+εit因此,个人所得税将作为干扰项加入到调节模型中,体现个人所得税对家庭影响因素与收入差距关系的调节作用,模型回归结果详见表3。模型回归结果表明:加入个人所得税之后,总体上是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个人所得税增强了性别对收入差距的扩大作用(76.562),这是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但是个人所得税增强了健康程度对收入差距的缩小作用(9.909*),增强了儿童对收入差距的缩小作用(84.737),减弱了老年人对收入差距扩大作用(-84.123),减弱了年龄对收入差距扩大作用(-0.820),这些方面都是通过调节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从以上分析中可知,个人所得税通过调节性别对收入差距的作用,从而有扩大收入差距的效果,但它通过健康程度、儿童、老年人、年龄等因素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体现为在更大程度上个人所得税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而且通过家庭因素传导的调节作用会更强。根据实证分析,可以确定:首先,影响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对收入差距有很大的调节作用;其次,加入个人所得税之后总体上可以加强各种家庭因素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因此,从缩小收入公平的角度看,尽管个人所得税能够有效控制收入差距拉大,但是要有效实现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个人所得税应当进行调整,按家庭征收才能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如果个人所得税能体现出家庭因素的特点,即个人所得税如果按家庭进行征收,体现出每个家庭的情况,那么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差距功能将得到充分发挥。因为家庭是社会活动的基本单位构成,赡养老人、抚养后代也是家庭的基本功能,因此,从长期来看,考虑家庭差异的税负可以更好地平衡居民之间的收入不平等,按家庭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方向。除此之外,从税收公平的原则来说,更合理的个人所得税是分类对待、综合征收[3],先合并计算家庭所有收入,再考虑人均收入水平的差异,按家庭的各个因素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征收方式,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已有先例、有经验。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按家庭进行征收也是有章可循的。

五、促进收入分配调节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体系[4]。中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大国经济”,这意味着以家庭为课税单位需要依据家庭的状况来实行各项税前扣除或税收抵免,例如老人、孩子、配偶的状况,判断他们是否符合税收豁免的条件,一方面是自己申报,另一方面要由税务部门来一一认定,这对于拥有13亿人口的国家来说,实施起来比较困难:首先,是技术层面的税收信息系统的建立,需要准确统计每一个家庭的具体情况,这对人口大国来说有一定难度;其次,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劳动力、家庭的流动非常频繁,增加了统计的难度,这也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家庭结构,出现了“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空巢老人”、“夫妻分离”等新型家庭结构。在这些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征收最好是让家庭来申报其应税所得。因此,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体系,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的比重,创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水平。

(一)建立准确可靠的纳税人家庭信息系统

着手建立纳税人家庭基本信息数据库,首先通过自行申报的方式进行,然后在进行人口/经济普查的同时对各个家庭的具体情况进行核实,对自行申报的家庭数据查漏补缺。数据库中至少要包括的内容:(1)真实准确的家庭成员的总收入情况。这里的总收入要考虑综合收入不能只考虑工薪收入。(2)真实准确的纳税人与家庭直系亲属的赡养关系,以及赡养关系改变的情况(包括因死亡、出生而引起的变化,也包括因领养、供养关系改变而引起的变化)。(3)反映家庭特征的数据,需要考察的指标有:家庭人口结构与性别比例、家庭人口年龄分布情况、家庭人均受教育年限,以及健康程度,将尽可能反映家庭特征的数据录入纳税人家庭数据库,作为个税征收的综合考虑依据。

(二)建立诚信制度等配套改革机制,保证纳税人家庭信息准确可靠

市场机制完备的国家已经普遍建立了个人信用制度,个人可以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而进行消费、投资和经营。个人信用可以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数据、事实和行为来标明,良好的个人信用档案可以视作个人的第二身份证,相反有过不良的民事记录,甚至刑事记录的,在参与社会活动时要支付更高的成本。自由流动,却有一个终生的社会安全号,并且每个人拥有一份资信公司做出的信用报告,任何银行、公司或业务对象都可以付费查询这份报告。要保证纳税人家庭信息准确可靠,中国应尽快建立个人诚信制度,建立个人纳税账号,各个纳税人的号码都必须是规范的、唯一的、终身有效的,并且账号中存储着与该纳税人相关的收入信息和家庭成员信息。而对没有如实上报家庭情况的个人或者不讲信用、不负责任的行为,一经普查验证,当严厉对有关部门进行行政绩效问责,对个人责任追究法律责任,形成以严谨的制度设计、严格的执行力度、严肃的审查处理为核心的个人诚信制度,督促中国公民重视自己的信用,确保纳税人家庭信息有效可靠。

(三)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2],征管部门随时核实数据库中的信息

强化政府监管职责,避免实际操作中家庭数据库“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当家庭信息发生变化时,例如所需赡养的老人数目被夸大,或者因去世而没有上报,都会形成不应有的赡养负担而发生的偷税漏税问题,此时除了个人有义务及时更新纳税人家庭信息系统中的基本信息,更重要的是,税务部门应定时抽样调查家庭情况,确保纳税人家庭数据的及时性与有效性,加强核查、纠错机制,保证税收的公平,做好个人所得税收入评估管理。

(四)各相关部门应当沟通有无,保证信息资源共享

篇(3)

1.税目较为零散复杂,不利于税收征管。从征收效率方面来看,现实中各种收入名称繁多,难以与税制所列项目对应。对不同的税目采用不同的税率、费用扣除标准,纳税期限也不尽相同,可能促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造成偷税和避税。

2.分类税制调控不均,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在分类所得税模式下,对于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收入,实行分项扣除费用、分项确定税率、分项征收管理。从税负公平的角度来看,对于那些从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较大,但分属若干应税项目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轻,而对于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难以实现真正的税负公平。

3.征收范围比较狭窄,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居民的收入已由工资收入为主向收入形式多元化的趋势转变。国务院、财政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不能涵盖现阶段所有的个人所得项目,也不能适应个人收入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二)税率设计不能充分体现税收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形式。税率设计过于繁杂,操作难度较大,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利于征收管理。

1.税率级距设置不合理。虽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级次由九级改为七级,但仍显得比较多,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同时,低税率的级距比较小,这使得本不应是个人所得税主要调控对象的中低收入阶层成为纳税主体。

2.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的税率设计不够科学。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按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劳务报酬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税,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对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资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20%的税率征税;而对偶然所得,如彩票中奖,只按照20%的税率征收。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对劳动所得征税高,对非劳动所得征税低的现象。

3.同一收入类型的税收负担不够均衡。公民通过工资薪金取得收入,通过劳务获取收入以及通过个体经营获取的收入都属于个人劳动获取的收入。但因当前税法中规定的不同所得类型适用的税率及费用扣除标准存在差异,造成了具有类似性质收入的税负不均。

(三)费用扣除标准不太合理

个人所得的确定需要从取得的收入中扣除必要的费用。个人支出费用是个人收入的减项,不属于征税对象。支出费用的多少受到个人收入、消费和物价水平的影响。与企业费用相类似,个人情况不同则支出费用也会有所差别。

1.费用扣除过于简单,未考虑生计成本。如对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一刀切”的扣除标准,每月的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未考虑个人住房、养老等因素,未考虑不同家庭结构的差别,如赡养人口、婚姻状况等,也未考虑纳税人健康、年龄等情况,从而造成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均。

2.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未考虑物价因素。如对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定额扣除法,以固定金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不能适应由于物价上涨、通货膨胀造成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上涨的现实情况。

3.费用扣除内外有别,不利于纳税公平。个人所得税允许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等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在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这种内外有别的规定不能体现横向公平的要求。

(四)优惠政策不够规范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减免税政策较多且不规范,应有的政策导向作用难以发挥,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

1.减免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多区别对待。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10类所得可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中每一类又有多个具体项目,除此之外,还有3类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和公告中对一些项目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者是对同一项目实行差别待遇。如股票转让所得,有的征税,有的不征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有的按20%征税,有的按5%、10%征税。这些区别对待造成了税收上的不公平。

2.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不明显。当前国家的税收支持方向已向照顾低收入者、鼓励就业、技术创新和个人投资等方面转变,而现行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支持方向却还不完全与之相适应。

(五)纳税申报方式不利于税收征管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纳税申报方式,绝大多数纳税人不直接参与纳税申报过程,纳税意识缺乏,税法遵从度不高。

1.过多依赖代扣代缴。从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数据来看,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占比平均达60%以上,扣缴单位较好掌控的就征收较到位,而对于其他项目所得,由于其多样化、隐蔽化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而造成征收管理缺位。甚至有的纳税人认为纳税是扣缴单位的事情,税款少缴也应由单位负责,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2.纳税人自行申报弱化。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出台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形应进行自行申报。但在征管实践中,主要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自行申报,而且需要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申报质量还不够高。

3.中介机构作用未能发挥。目前在我国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纳税比较复杂。中介机构通过税务服务,不仅可以解决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计算复杂和申报繁琐的问题,也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

(六)税收征管体系有待完善

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征管配套制度,而现行的征收管理方式还不能满足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的需要。

1.税收征管手段缺乏。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往往以申报的数据作为税收征管的依据,而对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较难掌握,对于多处取得收入的渠道更是无从查起,从而缺乏对纳税人收入的有效控管。

2.税收执法力度不够。在日管中,税务机关往往把查补税款作为重点,以补代罚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但在征管实践中,对已离开原任职单位的纳税人,仅靠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难度较大。又如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未建立离境清税制度,逃避税者一旦离境,所欠税款很难追缴。

3.涉税数据信息难共享。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间缺乏法定的协作制度,对纳税人的财产、消费等信息数据很难实现信息共享,针对个人所得税的信息数据库的开发还基本是空白,对涉税信息没有进行深入加工及分析,而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离不开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4.协税护税机制不健全。日常工作中的协税护税主要是通过双方或多方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还在建立中,个人财产信息的获取和使用制度还不完善。在资金支付方面,相应的金融配套机制还很缺乏,现金交易比较普遍。税务机关对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收入和支出状况难以掌握与分辨,个人征税系统的全国联网还未实现。

二、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所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指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分类课征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再将本年度全部所得相加,按照累进税率计税,平时已缴纳的分类所得税,可以在纳税年终应缴纳的综合所得税中扣除。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任务艰巨,面临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应当在兼顾长远与现实的基础上,采取渐进式改革策略,逐步建立和完善这一新的税收制度。我们的具体建议如下:

(一)简化调整现有税目

根据各项所得的性质,可将现行税法中的11类所得项目整合为3大类调整后的税目简化为3大类:劳动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资本所得主要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其他所得包含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原因在于:一是对劳动所得应推行综合征收改革。劳动所得在个人所得税中占比最大,实行综合征收后,对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稳定影响不大。二是对资本所得延续目前分类征收的办法,将来逐步选择纳入综合征收范围。这一选择是基于当前国情和征管外部环境,目前尚不完全具备对资本所得实行综合征收的条件。三是对其他所得适当拓宽征税范围,可以将确定征税的权限适当下放,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确定。随着征管条件的成熟,应当逐步调整扩大纳入综合征收的所得项目。

(二)科学设计税率档次

在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方面,其他国家提供了两种思路:一是对劳动所得采用同一累进税率征收。这体现了相同性质所得相同待遇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更趋合理。二是减少累进税率档次,降低边际税率。目前,OECD的34个成员国中,25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不超过5级、22个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不超过40%。结合我国实际,具体设计思路如下:一是对劳动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适当拉开税率级距。目前,对工薪所得实行按月征收,其45%的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可以考虑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并对劳动所得按年综合计算征收。与此同时,为了解决目前税率设置级数过密、级距较窄的问题,可以将目前的7档减为5档,对综合所得可以考虑采用5%、10%、20%、30%、40%等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当减轻中等收入者负担,同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税力度,形成橄榄型的收入分配格局。具体税率设计见表3。二是对于目前暂时实行分类课征的资本所得,建议继续实行20%的比例税率,实行按次征收。对资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依照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资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的2级超额累进税率,与改革后综合所得税率表的第3至第4级税率对应。具体税率设计见表4。三是对于目前暂时实行分类课征的其他所得,建议继续实行20%的比例税率,实行按次征收。由于偶然所得等其他所得具有偶然性、不可控性,可以采取中性策略,不必实行加成征收。

(三)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

应改变单一费用扣除的方式,根据税目设计制定合理的扣除标准。同时,各项扣除要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一是继续保留基础性的标准扣除,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可以设定为4000元左右,建议取消对外籍人员的单独扣除标准,做到内外统一、公平税负。二是资本所得继续采取成本费用扣除的办法,允许纳税人扣除为获得应税收入而支付的必要成本费用。三是渐进式推进生计扣除的办法。生计扣除是赡养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费用。由于对家庭相关信息掌控的不充分、不及时,目前全面推行生计扣除的条件尚不具备,可以通过渐进式的改革来试行这一扣除办法。生计扣除需要考虑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医疗费用、家庭住房抵押贷款利息、老年人赡养费、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四)逐步规范优惠政策

现行税法中,规定的免税所得有10大类,除此之外还有3类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过多的区别对待容易促使纳税人为逃税而进行人为的财务安排,也容易造成国内外居民的税负不公。因此,应对现行优惠政策进行清理。一是取消一般性的税收优惠。尤其是对普通外籍人员,不应给予比国内公民更多的税收优惠,对普惠制政策可以通过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予以考虑。二是保留特殊照顾的税收优惠。如对残疾人的劳动所得、烈士家属的所得、政府的特殊补助、下岗再就业取得的所得等,其他税收优惠则应当严格限制。三是制定激励高端人才的税收优惠。根据国际惯例,对具备较强研发能力、掌握尖端科技的高端人才,或在特殊行业或特殊领域作出杰贡献的人才,可由省部级以上单位确认,将其取得的相关所得确定为免税所得。

(五)构建税源监控体系

税务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尽快建立严密的个人收入税源监控体系,这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的关键环节。一是完善自然人税务登记制度。改革个人所得税制,要求将目前以单位为主的申报主体扩展至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申报主体,这需要建立和完善自然人税务登记制度。如瑞典公民一出生就拥有一个10位数字的终身税务代码,并用于纳税申报、银行开户、社会保险缴费等经济活动,管理十分严格。通过税务号码,税务部门可以随时查询纳税人的缴税信息。结合我国实际,可结合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建立自然人纳税代码制度,即以每个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作为纳税代码。每个公民必须持居民身份证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就此号关联纳税人的所有银行账户,实时掌握个人收入和支出信息,税务机关再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集中处理,为强化个税征管建立基础。二是强化税源代扣代缴管理制度。凡是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各种单位、机构都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并严格按税法规定解缴税款。可以借鉴德国模式,实行重点监控、普遍抽查的方式,对普通纳税人进行随机抽查,而对高收入者进行重点监控,一旦怀疑某位高收入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便会对其真实收入和银行账户进行审核。一旦发现其偷逃税款的证据,则将给予惩罚,并在媒体上曝光。三是建立防控型个税稽核系统。在建立全国统一的申报信息系统的条件下,逐步推行对自然人的纳税评估和稽查制度。每个纳税年度清算结束后,利用税收情报分析系统,有针对性地选择一定比例的纳税人,对其收入和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实行劳动所得付出方和收入方的双向申报制度,不断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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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所得税征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所处的特殊发展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不久,产业结构变化幅度较大,经济成分的复杂程度也在不断地攀升,全国的经济发展呈现出蓬勃的生机。由于经济体制的改革与深化,税源的多层次与多元化,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日益明显,同时收益群体分化较为突出,导致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面临着多样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还具有隐蔽性的特征。在推行个人所得税的今天,必须深层次地分析个人所得税面临的问题,总的来看,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具体如图2所示。图2个人所得税征管面临的主要问题如图2所示,当前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需要面对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当前社会的贫富差距越来越明显,而且两极分化的苗头也越来越让我们警惕。当前我国的缴费主体普遍存在于普通劳动者与工薪阶层之间,由于收入的差距,导致个人所得税在不同群体中存在较大差异。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当前人们对个人所得税的意识普遍不高,偷税现象时有发生,无论是高收入群体的明星,还是普通的工薪阶层,都有偷税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是个人的纳税意识很淡薄,不懂得个人所得税法。隐形收入是阻碍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一块巨大的绊脚石,由于社会收入的多元化,当前的隐形收入名头较多,且难以发觉,无形中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增加了难度。责任在于监管,我们需要直面的是,当前的个人所得税监管有些不力,征收效率低下,各级机构信息传递不一定准确,且存在一定的时差。通过对过去的缴费历史分析可以看出当前个人所得税缴费质量并不高,很多缴费并没有遵循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个人自行申报不及时,代扣代缴质量差。对于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应的惩罚并不是很明显,甚至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发生。总的来说。我国面临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问题比较多,原因也比较复杂,需要在税收调节和政策法规层面下功夫。提高广大纳税者对纳税义务的心理认知,意识到违规不交个人所得税的危害。针对这个问题,建议社会各界不能以“堵”为应对手段,而要以“疏”为主。

3对策与建议

针对当前个人所得税在征收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需要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出以心理认知过程原理为指导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意识培养架构,从而有效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具体过程如图3所示。人的心理认知过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心理活动过程,简单表示为:客观事物引起人的关注,人通过各种感觉器官获得客观事物的相关信息,然后经过大脑的识别判断得出对客观事物的评价。这个过程可以用图3表示。图3个人所得税心理认知过程示意图如图3所示,人的心理认知过程就是一个对外界事物信息加工处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脑是一个主要环节,可以将其看成是计算机的一个信息处理系统。这个信息处理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有传感器、处理器、存储器、信息控制器,人脑作为整个信息处理系统首先是将外界事物的信息输入传感器中,在传感器中将信息进行转换,存入存储器中,通过存储器将事物的信息重新构塑,然后输入信息控制器中,从而对外界事物作出反应。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意识培养的过程中,首先是能够在制度上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制,纳税人可以有多种的纳税模式选择,改变获取纳税的项目种类。同时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力度加强,提高纳税质量与监管执法的水平,多路径地培养提高纳税人的意识,特别是基于心理认知的纳税意识,营造个人纳税的大环境,同时培养税务部门的服务质量,优化纳税环境。在个人所得税的机制上引入个人信用等级,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执法制度,增加执法力度,进一步建立较为全面的监控体系。不断借鉴国内外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经验,结合心理认知过程,结合现代信息化技术,不断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机制,实现税务部门与纳税人的信息高度共享,最终实现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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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选择

个人所得税是政府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和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虽开征较晚,却一直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一并前行。从1993年开始制定具体税则,到历经十多年后的今天,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但随着社会经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的高增长,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与目前总体经济发展状况相较,已明显地暴露出了滞后的一面,这就使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迫在眉睫。然而,个人所得税改革是直接影响民众利益、是民众最为敏感的改革,从世界范围来看,寻找对个人所得进行合理纳税的有效方法一直是国际性的难题,它不但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而且还应充分地结合本国国情,这就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借鉴欧美国家已经改革和实行了两百多年的个人所得税法,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作为改革的总体目标和指导方针是至关重要的。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在一定期间的纯所得(净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个税种。作为纳税人的自然人,是构建和谐社会中最积极的因素。本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个人所得税改革不宜强调个人所得税的财政功能,而应偏重于其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和调节经济平衡运行的功能。从我国目前已经着手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的修改来看: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已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和刚出台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自行报税的规定,都是出于调节与平衡的初衷。在1993年制定的以800元作为起征点时,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仅占当时就业人群的1%左右,而到了2002年,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就业人群已上升至52%左右。在收入提高的同时,居民的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0%,消费支出的明显增长,已远远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2006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后,使近七成的工薪阶层不再被列入纳税范围,此举直接地增加了中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从而改善了广大中低收入阶层的居民生活,达到了藏富于民的效果,让民众真正感受到了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与此同时,由此项改革所增加的社会有效需求积极地拉动了内需,又极大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从而形成了税收与经济同方向增长的良性互动,并也适度体现出了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目的。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按项目分类征税的,交纳方式也主要以代扣代缴方式完成,这就使得纳税人在被动纳税时没有自觉提供其全部收入项目的意识,而监管部门又由于缺乏全面、有效的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这就难以避免地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其具体表现为:个人收入来源的多元化、模糊化,和大量的现金收入及非现金福利所包含的隐性收入;尤其是高收入的人群,其资产分布越是多元化,工资外的收入也越多,监控也越难。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手段也较为落后,公民的纳税意识淡薄等等,这些都给管理部门防止高收入群体税收的流失带来严峻的挑战。再有,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中65%来自于工薪阶层,而约占我国总人口20%的富人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总额却只占10%。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收入和消费的总额却占总人口数的50%。

很显然,这种财富二次分配的不均,是有背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的。此次税务部门最终决定由纳税人主动申报,从逻辑上讲,没有实行主动申报制度之前,纳税部门如果无法发现高收入者的所有收入的话,高收入者可以心安理得地逃税。但此制度实施后,如果高收入者主动申报时刻意隐瞒,那就是违法,性质就变了。因此,应该说主动申报制度不但能够使长期遭诟病的“富人”逃税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而且还会间接地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加大公民的自觉纳税意识。只要我们确立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总体目标——托起低收入者,防止贫富差距过大,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平衡稳定地发展,并再分步、逐步制定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阶段性目标,那么我们就可以此作为改革的思路和构架,确保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始终沿着平稳和谐的轨道向前进行。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应体现人性化关怀

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我认为,人性化关怀也应该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全过程之中。在这次要求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中,税务部门为了方便纳税人进行申报,提供了多种申报方式,纳税人不但可以通过网上申报或邮寄申报,而且还可以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申报。这充分显现出新规定人性化关怀的一面,也应该是未来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必须考虑的一面。在这方面,可探索的内容还有很多。例如,就目前来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还是以个人作为纳税主体,而不是家庭。而在欧美国家则多了一种选择,夫妻既可以独立纳税也可以合并纳税,允许纳税人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自主选择最有利的纳税方式。由于纳税人的家庭状况不同,其负担差别也很大,如果我国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时,也能把以家庭作为纳税主体纳入税体改革的内容,也让人们拥有自主选择的机会与权利,则可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税法的人性化关怀。另外,在制定个人所得税细则方面,还可考虑合理地增加一些退税、免税方面的规定。比如适度考虑家庭成员构成情况、生活负担的轻重而区别计税标准或档次;对于购房贷款中按揭款的部分,可否适度减税、免税等。在纳税所得扣减方面,能否将纳税人对社会慈善机构的捐献及对公益事业的贡献因素考虑进去,据其捐献额度适当进行税前扣减。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面,能否考虑一下,若是纳税人因健康原因或天灾人祸而导致的申报迟延或纳税滞后,可制定相应的免责或免罚条例等等。这些细则内容的规定,虽然在税款征收中对征纳额的影响并不太大,但却充分地体现出政府人性化关怀的一面,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与宗旨也是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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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所谓个人所得税,指的就是国家对于公民在实际的社会经济生活过程之中,对于居住在国家内部的,具有一定的收入水平的居民进行的一种税收活动,与此同时,对于在该国家境内取得的收益的外国人也应当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在这个过程之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部门和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就是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关系。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之中,是众人平等的,只要是在我国的国家境内,只要是你的收入水平达到了一定的限度,与此同时,这个人在国家之中的生活年限超过了一年,那么这个人在国家境内所获得的合法收入,都要进行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2)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截至目前为止,我国所进行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来源有着很多的形式。但是,这些所进行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形式根据其性质又可以大概的分为两类,具体的来说,就是指的个人所得税的境内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和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根据这两个大类的个人所得税划分为十一个个人所得税的子类的类型分析,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具体的来说,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指的是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的过程之中,这些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地将自己的收入的具体情况和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汇总。与此同时,进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的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过程;第二种方式是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具体的来说,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指的是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的过程之中,要主动的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单位进行相关的数据报表的缴纳,一般情况下,年薪十二万以上的人民群众,有着多种收入形势的人民群众应当采取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

2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措施

(1)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存在的问题首先,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的过程之中,存在着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税制模式不合理的问题。截至目前为止,个人所得税制度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第一,是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的选择问题,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的不公平;第二,是工资源代缴扣,在这个过程之中,就会有的企业和个人寻找出拆分工资结构的方法,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少缴纳问题;其次,是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的过程之中,存在着税率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具体的来说,截至目前为止,我国的税率结构仍然相对比较复杂,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收集缴纳过程之中,往往会涉及到很复杂的缴纳过程。在这样的背景下,就会给人民群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带来很多的不方便。分开来说,主要是体现在工资类型分类多,边际税率高,支付条件苛刻的方面,难以有效的发挥出个人所得税的优势。(2)针对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措施针对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存在的问题,就需要在制定策略的过程之中,充分的考虑到对于个人所得税公平的体现,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制定的过程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过程中,都要充分的考虑到我国的工资结构的实际情况,并对工资的分类进行严格的审核,防止出工资分散所带来的个人所得税少缴纳问题,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经济权益,提升国家的财政收入,保证我国的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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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横向公平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缺陷

1.课税模式和我国的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模式选择不合理。自1994年个人所得税起征以来,我国税制模式始终采取分类所得税制形式。在这种税制模式下,对属于同一纳税人的11种应税项目使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征税比例和征收方式进行课税。如纳税人同样通过牺牲时间和精力而获得的工资报酬、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都要分别按照适用的税收政策分别进行纳税。这种税制形式更适用于我国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的国情:国民收入来源单一、纳税意识淡薄、征管不力。然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现在国民收入来源与方式均已发生巨大变化,同等收入人群收入来源各不相同。分类税制模式容易造成收入来源渠道广、综合经济收入水平高的纳税人税负低、纳税额较少,而所得渠道相对少甚至收入水平低的纳税人却承担着比前者更高的税负、较高纳税额的局面,这一局面显然背离了个人所得税的基础原则———“横向公平原则”。

2.税制要素不合理(1)税基不合理。首先,课征范围的不公平。根据税法有关条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按照以下列举条目范围进行:工资、薪金所得;个体生产者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财政部门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所得。然而,这种分类列举的方法难以准确衡量纳税人的全年应纳税收入总和,不能准确、全面地确定纳税人的真实纳税水平,也未能准确衡量横向公平原则中“经济水平一致的纳税人”这一基础条件。其次,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费用扣除按照“一刀切”即固定额度扣除和固定比例扣除相结合的综合扣除方式。这种扣除方式虽然简单易操作,但是没有充分考虑“量能负担”原则,存在着横向不公平之处。“量能负担”指的是根据不同区域不同负担的纳税人,依据其“纳税能力”确定费用标准。在实际工作中,通过衡量居民的收入水平来确定其纳税能力。若在物价水平、家庭负担及其他横向因素水平相当的前提下,以所得额作为衡量纳税能力可以较好地体现横向公平。然而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千差万别,因所处地区差异,相同性质和数额所得的纳税人实际购买力可能差距较大,这里的实际购买能力是指在同一时间前提下,纳税人的所得扣除因地区差异造成的物价差异后的净值来定义。同理,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亦没有考虑纳税人的生活成本与家庭负担(如家庭人口数,尤其是老人人口数及医疗支出)、教育支出、按揭贷款数额、健康水平等因素,而是采用统一标准,完全背离了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2)税率结构不公平。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规定,根据所得类别确定其适用的税率模式:部分所得采取比例税率进行核算,其他则采取超额累进税率的形式进行核算。对类似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税率模式,纳税人之间存在明显的横向不公。例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达到七级级距,从3%的低级税率到45%高级税率;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获取的收入以及个体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收入规定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进行征收。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的税负明显高于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所承担的。对于辛勤劳动而来的劳务所得、工资报酬等与非勤劳性质的偶然所得或其他所得均按照比例税率20%进行征税属于不公平的制度,现行税法甚至对劳务报酬所得还有加成征收这一规定。纳税人勤劳所得要承担的税负高于非勤劳的偶然所得及资本性所得,资本财产性所得的税负相比较而言较轻,使个人所得税调节公民收入差距的力度受到限制,甚至出现越调差距越大,越不公平的现象。(3)税收优惠不完善。根据税法有关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包括:法定免税项目、其他免税项目、暂免征税项目、不征税项目、减税项目。而其中有关减税免税的优惠政策条目众多,很不规范。例如:同为利息所得,购买发行方属于国家的金融债券或者国债获得的利息可以免税,而企业债券等的利息所得却要缴纳税收,这实际上就违背了横向公平原则;对外籍工作人员以及来自国际组织的一些专家从外资企业获得的补助、红利等所得都纳入免税项目也违背了横向公平原则;在制定优惠政策时,过多地采用了一刀切的方式,违背了横向公平原则。

3.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急需改进我国采取的是两种征收手段共同使用:一是企业帮员工代扣代缴,二是由员工自己申报缴纳。但是,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审核和最终缴纳等方面的制度仍不够完善,未落到实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纳税人自己主动申报缺乏足够的约束力。目前,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个税法也未强制性要求每个纳税人都自行申报,因此,纳税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项目和数额,最终导致在申报环节容易出现问题。自行申报制度滋生甚至助长了偷税漏税行为,扣缴义务人有时会出现纳税申报不真实甚至瞒报漏报现象。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代扣代缴的规章制度不健全,使得一些企业或单位不能认真落实自己的责任,在实际征税中容易滋生偷税漏税行为。我国还没有将个人财产登记与个人收入申报相挂钩的监控体系,这就容易导致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以致出现监控不利的局面。我国的税务当局尚未和银行、工商、证券、财政、房产等各部门之间建立起完备的横向关系网络,以及由于各个地方的信息化发展程度相差较大,由此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未能统一规范。我国还未建立起个人财产收入等级制度,纳税人之间很多财产交易都是以现金作为媒介,税务工作人员无法准确掌握一些收入渠道多及高隐性收入纳税人的信息,因此很多高收入者逃税、漏税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逃掉的税款也促使高水平收入者更加富裕。与此相反,仅仅依靠工资薪金等收入相对透明单一的纳税人,其税款由公司或其他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更易于受到税务局的管理控制。从这个层面来看,征收管理的不足之处既容易使得个人所得税失去横向公平,也不利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有效运行。

三、从横向公平层面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1.改变税制模式,从源头上“恪守”横向公平原则。目前,国内外对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三种模式:一是分类所得税制,也就是我国目前所采用的税制模式,其所要求的征管条件相对简单却缺乏横向公平性,该模式只被少数发展中国家采纳。二是综合所得税制,这种税制模式对纳税人各类别的应税收入(如个体生产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股息、财产所得等)采取综合征收的办法,具体征收过程中采取申报法结合累进税率的形式进行征收。综合所得税制更能公平地衡量纳税人真实纳税能力,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但这种税制模式对税收的征收体系、征收环境以及征收手段要求较高,因此目前仅被较多的发达国家采用。三是混合所得税制,即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该模式既能在较高程度上体现横向公平原则,又能较好地适应不是太完善的个税征管条件,也是被最多国家所采用的税制模式。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公民的纳税观念愈来愈强,个人财产实名登记体系也基本建立,政府与银行、房产管理部门等联系越来越紧密,我国当前的纳税环境和征管水平也越来越与国际接轨,最现实、最有效的税制模式就是实行混合所得税制:第一步,将不同来源和不同性质的收入进行科学分类,按照它们所属的不同项目适用的具体政策分类课征所得税;第二步,在纳税年度末,综合本纳税年度各类别所得,并根据超额累进税率选取适合该所得额的税率进行核算应缴纳的综合所得税,然后扣除掉平时已按分类所得税制所上缴的税额,最终得出本纳税年度实际应缴纳的税额。

2.完善税收对象的征收范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经济收入形式,部分公民的所得还包括一部分的“隐形所得”。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采用分类列举的方式进行说明的,显然这种方式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不适应经济的发展,容易忽略了这些新的收入形式以及隐形收入。为了弥补这些遗漏,应该采用更加严密的办法来规范纳税的范围。我们可以采用反列举法的形式,明文规定那些免税的项目,而除了这些项目之外,其他的收入都要进行申报并纳税。这样可以更好地在征税范围上实现横向公平,也有助于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借鉴国际上的“宽税基,低税率”主流趋势,应适当扩大我国的税收范围,扩大税基,使税基更加清晰明了。首先,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个人购买国债获取的利息、住房补贴、政府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以及其他的一些实物福利计入个人所得中,一起作为纳税范围。其次,降低在我国境内外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的税收免征额,使之与我国公民享受相同的免征额,对于外籍人员从我国境内外资企业中获得的住房补贴、红利以及股息等福利也要纳入征税范围。

3.规范费用扣除标准,使费用扣除标准公平化。建议一:应该按照取得收入的难易程度来划分相应的费用扣除额。个人所得税征收原则中有一条为“税收中性”原则,即个人所得税作为政府用来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手段,其征收不能改变居民的经济活动。因此对于那些比较容易得来的收入,如中奖所得或不用花费很多时间心血而是靠运气获得的偶然所得可以适当地增加征税额,而对于人们靠辛勤劳动得来的工资报酬、个体生产者经营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等要适当地减少征税额,使他们承担较低税负,对他们花费大量的时间和心血给予补偿,使纳税人不致因为觉得不公平而打消工作积极性,将更多精力花在投机行为上。建议二:应该参考各地的房价指数、物价指数等可以体现居民生活成本的参数来规定恰当的费用扣除数额。由于各个地方的经济状况不一致,社会发展有先进有落后,因此导致物价水平有高有低,货币的实际购买力有差别。在规定费用扣除标准时,以实际购买力为参考。所谓实际购买力是对居民购买水平的横向比较,指居民的名义收入减去同时期不同地区物价差异后的净额来核算的购买水平。在某些城市,例如上海,人们的收入虽然比较高,但是当地的物价水平也高。因此,同样的收入,处于物价指数更高的区域的居民的实际购买力更低,所以只有在相同的物价水平这一前提条件下来衡量纳税人的实际购买水平进而确定相应的纳税能力才更能体现公平原则。将物价水平这一影响因素纳入衡量居民纳税能力的范畴,使实际购买水平相同的纳税人承担相同的税负;即使收入水平相同实际购买水平却不同,购买水平较高的居民应缴纳更多的税额,这样更能体现纳税人之间的横向公平。建议三:在规定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时要兼顾纳税人的生活成本,这属于不同时点下的横向公平。在此建议应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纳入考虑范围,家庭的总收入更能真实地反映出居民的实际纳税能力,费用扣除标准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生活成本,尤其是纳税人的购房按揭贷款以及纳税主体的婚姻状况、夫妻双方的收入水平、健康情况、赡养老人以及孩子的数量等具体情况,基本生活负担重的相应的费用扣除额也要高些,促使纳税人之间收入水平更加公平。例如,赡养老人小孩多的纳税人开支大,相应地费用扣除也应该更大。

4.合理调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优化。我国的税率体系应该综合考虑居民的纳税负担以及我国的税收收入。税率结构的调整应该本着“主要调节过高收入,适当照顾中等水平收入者,重视保护帮助低收入个体”的原则,以“经济能力处于同水平的人负担相同的税负”为目标。有以下几点建议。建议一:适当降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累进级次。目前,国际上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大趋势为“宽税基,低税率”,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里,税率的累进级次最高级为6级。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与国内税收环境,应该扩大税基、减少个人所得税累进级次、适当调节个人所得税税率,建议将我国的税率累进结构调整为3%~37%范围变动的5级结构,见表1。这一调整主要有以下几点优势:(1)税率级次由原来的7级减少到5级,税率范围由3%~45%变为3%~37%,简化税制,利于征收与管理;(2)扩充壮大适用于3%低税率的纳税人群体,原来的月应纳税额上限由1500元提高到2500元;(3)大幅降低了原适用于20%的月应纳税额处于4500元~9000元的纳税人税负,由原来的税率20%降低了一半,适用10%的税率,适当地降低边际税率,增加纳税人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调节贫富差距;(4)降低了月应纳税所得额在80000以上的最高边际税率,一方面可吸引国际人才和资金,增加投资人投资,拉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拉动居民消费,激发经济活力。调整后的个税税率表更能体现税负公平,调节居民收入差异,体现税收横向公平、量能负担的原则。建议二:合理调整劳动性质所得税负。目前,我国的税率结构是对劳动所得的税负高于资本所得税负,同为勤劳所得适用的税率也不一致,而现实中高收入所得更多的是来源于资本所得。针对这一不公平现象,一方面要调整个税中资本所得适用的税率,使其适当高于勤劳所得税率,使税负更加平衡;另一方面要使辛勤劳动性质的所得适用的税率保持一致,如工资报酬、稿酬所得及劳务报酬、个体户的勤劳生产所得等应该适用一致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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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化费用扣除标准

1.各项生计扣除在所得汇总自行申报时进行。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将纳税人的收入按其来源不同,分为十一个应税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造成了收入相同的纳税人纳税负担的不同,所得来源单一的纳税人的税负重于所得渠道多的纳税人;而且,不同的应税项目其费用扣除标准不同,导致数额相等的一笔收入,界定的应税项目不同,税负也不同。因此,在对每项收入分类征收时不做任何扣除,只按规定税率实行源泉扣缴,各项生计扣除在所得汇总自行申报时扣除。

2.“费用扣除标准”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建立费用扣除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设计中没有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特别是在通货膨胀率较高的时候,会加大纳税人的负担。,那么在物价变动的情况下,就有必要对其标准进行调整。可以考虑每隔三年,根据这三年的通货膨胀水平,结合其他相关要素,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公布新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

3.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设计费用扣除,根据家庭负担情况规范扣除标准。

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居民的经济行为在很多程度上是一种家庭行为,个人收入的差距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总收入差距上,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应集中体现在家庭收入调节的层面上。在生计费用的扣除上,除了维持劳动力个人生存与发展之外,还应考虑劳动力的家庭费用扣除,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费用扣除,更能体现量能负担。考虑纳税人婚姻状况,抚养子女的人数、年龄、子女教育支出,对家庭成员大病医疗支出中个人负担的部分等因素。

4.实行内外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将普通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和在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纳税人区分开来。普通居民纳税人费用扣除标准是每月3500元的,而非居民纳税人和在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纳税人费用扣除标准是每月4800元;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也参照执行。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和在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纳税人享受同样的物价水平,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违背了税法公平原则。

三、建立激励和督促个人申报的税务制度

1.在纳税申报环节进行费用扣除。

要进行综合课征就必须使纳税人能够自行申报。要做到这点,就必须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从道德层面来做工作固然是必要的,但仅仅如此还是不够的,还应该从利益层面来促使纳税人主动申报。建议的方案是:源泉扣缴时不做任何扣除,只按规定税率扣税。各项扣除在所得汇总自行申报时进行,在纳税人基本的生计费用扣除之外,还允许对其抚养子女、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中个人负担的部分等据实或限额扣除,这样可以提高纳税人申报的主动性。

2.为纳税人设立独享的税号。

除了在纳税申报环节进行费用扣除以从利益层面来促使纳税人主动申报外,还应该为纳税人设立独享的税号。为每个纳税人设立独享的税号,是对纳税人进行管理的最基本条件。据统计目前我国有百万人身份证重号,如果直接使用身份证号码作为税号,身份证大量的重号将给纳税人带来不便。总之,在个人申报制度中要遵循一个原则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方便税收征纳双方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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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比利时个人所得税自1919年开征以来,发展迅速,已成为第一大税种。2001年,个税占税收总额的31.6%,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的4倍(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01年的统计数字得出)。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总额1737亿元,仅占税收总额的6.75%,仅占全国GDP13.65万亿的1.3%,而比利时为20%左右(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及中国海关网)。

比利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地位与其国家的经济、人口、社会发展状况及税制设计是分不开的。比利时的人口仅占世界总人口的0.2%,但占世界贸易的比重为:出口3.3%,进口2.9%,是世界上人均出口额最高的国家(见《比利时经济发展概况》,)。金融、运输、商业、通信等服务行业非常发达,雇用了全国70%以上的劳动力,农业比重非常低。服务业和工业吸收了全国绝大部分劳动力,失业率较低(2003年,失业率为8.1%)(海外通旅行网:)。诚信机制已成为整个社会正常运转的核心,信用体系高度发达,提高了征管效率。

下面将对比利时税制设计的主要特点进行分析,以期借鉴其科学之处,为我所用。

二.比利时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特点

(一)税制类型的选择及税率设计

比利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应税所得分为四大类(动产所得、不动产所得、杂项所得、劳务所得),不同所得类型适用不同的课税方式(单独课税或综合课税),使得单独课税和综合课税的征税范围很明确,可以保证税收征管的确实和便利,符合税收的管理效率原则。税率设计也较为合理,对单独课税实行比例税率,最高税率为33%,最低为15%;综合课税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从25%到50%,税率档次较少,税率变动幅度均匀,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为均衡,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达到公平目标。

(二)费用扣除

1.在征收方式上,按配偶个人单独确定应税所得,但注重考虑家庭因素

劳务所得中规定了“助手配偶”配额和婚姻份额,可以减轻家庭生计主要维持者的税收负担。个体经营者若得到配偶的帮助,可将净所得的一部分分给其配偶;若一方的劳务所得低于双方劳务所得总额的30%,可享有婚姻份额。分配的金额为净劳务所得总额减去享有婚姻份额的一方配偶自有所得后的金额的30%,但这一分配额不能超过8160欧元。

2.在费用扣除标准中引入生计扣除规则,并增加了照顾纳税人特殊情况的多项扣除项目

根据纳税人的家庭情况给予特定的附加减免和优惠,体现了税法对低收入弱势群体的照顾。不动产应纳税所得中,根据纳税人负担的受抚养者的多少适当增加扣除额:受抚养者每增加一个,扣除额可增加340欧元,故纳税人抚养的子女越多,享有的免税额越大。而且,照料子女的费用可以从净所得总额中扣除,以每个子女每天11.20欧元为限。

(三)应税所得的计算方法

应税所得的计算随通货膨胀进行调整。这样可以避免因通货膨胀造成税收收入的自动增长。如:不动产所得的应纳税所得是根据“不动产登记所得”或租金收入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所得是以1975年为参考年份,自1990年以来每年随通胀率进行指数化。相应地,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所得的总扣除额也与不动产登记所得一样,按相同的办法随通胀进行调整。

(四)源泉扣缴制

比利时个人所得税对不动产所得以及部分动产所得和劳务所得征收预提税。动产所得的预提税主要是对股息和利息征收的。股息及来自储蓄债券、押金、债券和固定利息有价证券的所得在取得时就应计提动产所得预提税。这类所得在纳税时不必申报,从而简化纳税程序,而且便于征收管理。劳务报酬诸如雇员薪金、公司董事报酬、解雇补偿金、佣金及其他特殊补贴等也应在其取得时缴纳预提税。

如前所述,比利时的源泉扣缴制之所以有效,与其发达的信用体系是分不开的。在比利时,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对其监管主要由中央银行承担,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制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并执行。这样的信用体系使得征税信息的搜集变得相当便捷和完备,遏制了偷逃税行为的发生,保证了税款征收到位。

三.比利时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及税率设计方面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采用分类税制,无法实现公平、中性和简化的政策目标,而且会导致不公平和引起经济扭曲。应适当扩大累进税率的适用范围,建议将分类税制改为较为综合的所得税制。另外,税率档次过多,边际税率过高。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这在国际上也是非常少的。建议税率级次不超过5个,最高边际税率为35%~40%。扩大第一个税率级次的适用范围,使最大部分的雇员进入这个税率级次中。其次,对同属勤劳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及劳务报酬所得均采用同一累进税率征收,以体现“相同性质所得相同待遇”的原则;提高偶然性所得适用的税率。

(二)费用扣除方面

我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计税单位,不考虑纳税人的自然状况,如婚否、子女等家庭状况,有悖于社会公平原则。“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使得大部分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由一对独生子女夫妇组建的家庭中,夫妇两人要赡养四个老人,还要抚养一个小孩。这种“421”家庭模式致使家庭的主要生计维持者的经济负担相当沉重。2000年,中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7%以上,中国已进入老年型社会。而且人口老龄化还将加剧,据预测,到2020年,65岁老年人口将达1.64亿,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6.1%(见中国人口网:)。这种现状加重了纳税人负担,导致经济负担不合理。

为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宏观经济运行方面的作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税收制度应与国情相结合。建议费用扣除方面,首先应按纳税人赡养的老人数目规定相应的扣除额,赡养的老人越多,享有的免税额越大;其次,鉴于目前失业率较高,可规定“失业配偶配额”,允许未失业的一方配偶将其净所得的一部分作为必要的生活费分配给失业配偶,从而减少其应纳税额,减轻整个家庭的纳税负担。

(三)应税所得的计算确定方法方面

如果税收立法中用来表示税收扣除价值和建立收入税率级次的货币指标不随通货膨胀调整,将意味着通货膨胀就会自动增加政府收入。通货膨胀还会导致名义资本收入和实际资本收入之间的差异。资本收入的实际价值会小于名义价值。如果税制没有考虑到由通货膨胀带来的资本实际价值的减少,就会对纳税人的资本收入征收隐含的大量的额外税额。

指数化可以确保纳税人的平均税率不会因通货膨胀而增加;不会将纳税人推进较高的税率级次使他们适用的边际税率增加。建议税法中的货币指标包括应税所得、税率级次等应实行指数化调整,并允许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偏高的地区,生计费适当上调,做到因地制宜。标准扣除的数额每年也要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化而调整,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构成明显的影响。另外,建议对财产所得同劳务所得一样采用累进所得税制。

(四)预收预缴及征管制度方面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效果并不理想。这一方面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有关,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信用制度建设晚于市场经济建设,相关法规不健全,也导致了税收征管不力。应借鉴国外经验,加快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并完善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建立信用数据库,建立并发展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加强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增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息的掌控力度,保证税款的有效征收。

另外,建议将源泉扣缴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如可以要求雇主代扣所得税,并向税务部门汇报所有的劳务款项,这些劳务主要有法律、医务、咨询、建筑工程、其他的专业人员所提供的劳务、娱乐服务、商业服务和建筑服务等。其次,可以规定代扣所得税的单位有权获得所代扣税款一定比例的补偿,以便其更好地履行代扣义务和及时上缴所扣税款。

参考文献:

[1]E?deloddere,S?haulotte,Ch?valenduc.TaxSurvey[M].2005:8-46,79-99.

[2]解学智.国外税制概览:个人所得税[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3]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与税收制度改革[R].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

[4]中国国际税务研究会.中国加入WTO与税收改革[R].2000.

[5]孟红.韩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特点[J].税务研究,2006(2).

篇(10)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就已经比较大,在1978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为2.57∶1。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差距进一步扩大,2000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上升为2.80∶1。目前,我国人均GDP为900美元(2001年统计)。从国际上其他国家情况看,当经济发展水平在人均GDP为800—900美元阶段,城镇居民收入大体上是农村居民收入的1.7倍。而我国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其他国家,且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第三,从不同地区居民的收入差距情况看。可分别从城镇和农村两方面考察。在城镇,比如1999年,按东、中、西三大区域进行统计显示,三大区域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比为1.48∶1∶1.06。其中,从省级情况看,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人均收入是最低的山西省人均收入的2.52倍;而从城市情况看,最高的深圳是最低的西宁人均收入的4.31倍。从动态情况看,差距也在逐年拉大。从1997年到2000年,上海和北京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相对较快,平均每年要比上一年多增加1.57%,而山西和河南却只比上年多增加0.25%。在农村,1998年东、中、西三大地域的人均收入比为1.94∶1.35∶1。从动态角度看,1978年人均收入最高的华南地区与人均收入最低的西北相比为1.68∶1,而到了2000年,相对差距已达到2.15∶1。由此可见,不同地区居民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第四,从不同行业职工收入差距情况看。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我国所有制形式单一,不同行业间的差距是微乎其微的。但经过20年来的改革开放,行业差距在逐年扩大。据国家统计局测算,1990年,收入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人均收入比为1.29∶1,1995年达到2.23∶1,1999年达到2.55∶1。

同时,这种收入差距的扩大还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其中,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期,收入差距主要集中在不同所有制单位成员之间,私营、个体阶层的收入较高。而90年代中后期至今,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全面调整和分配过程的市场化,收入差距已转移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单位及部门之间、甚至同一单位不同个体成员之间。上述分析表明,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形势已变得严峻起来。过大的收入差距,不仅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而且也直接制约着宏观经济的健康运行。1998年以来,我国已全面进入买方市场,通货紧缩逐步显现和加深,居民消费价格持续负指数增长,经济低迷问题也越来越引人关注。虽然,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它与我国目前居民收入差距过大不无关系。

二、收入差距扩大的成因与个人所得税制的缺陷既然我国目前收入差距扩大的形势已十分严峻,并开始制约着我国宏观经济的健康运行,我们就应当想办法去缩小差距、启动经济。为此,首先需要寻找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首先,最根本的因素,是我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取向。由于市场化改革,收入的分配机制由过去的按劳分配模式,转化为目前的以按劳分配为主、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参与分配的格局。由于经济组织的竞争能力、各社会成员的要素投入和劳动贡献上的差别以及不同地区资源禀赋上的差距,必然会带来不同区域和不同群体居民间收入差距的存在和扩大。从历史上看,在市场初始化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竞争的初始条件不同,从而他们在竞争能力上一开始就存在着差距,由此也决定了收入分配的格局在市场化运作中必然存在差距。其次,现实的因素是市场化转轨过程中的双轨并存。市场化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总要经历一段过渡期。

在过渡期中,旧的体制尚未完全打破,而新的体制尚未真正建立。一些人凭借自己有利的地位,如掌握重要经济信息,获取特定的市场准入权,对重要的、紧缺的商品享有控制权等,利用双轨体制,谋取巨大利益。由此,出现了一部分暴富群体。另外,在市场机制作用范围还没有得到完全延伸的条件下,一些领域所存在的行业性垄断,也使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的个人收入差距明显扩大。再次,政策性因素,是宏观经济政策不平衡。为了早日摆脱贫穷落后的旧面貌,小平同志提出,允许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由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条思路本身是正确的,但在具体贯彻落实中,人们采取了一系列的不平衡发展的政策措施。比如,对东南沿海地区,尤其是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给予较多的优惠政策,使得这些地区得到了快速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明显提高。但却没有采取有效的调控措施,解决先富带动后富问题,从而使地区差别、城乡差别和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搞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没有差距。然而,这种收入差距应该是合理形成的,应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这就需要借助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尤其是要借助收入再分配机制,对收入差距进行调节。

国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既要依靠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更要依靠经济杠杆,尤其是税收杠杆。在对居民的收入差距调节中,个人所得税是最直接和最重要的。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调控能力十分有限,甚至在某些方面还进一步拉大了居民间的收入差距。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分类征收所得税制的明显缺陷。目前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大多数国家均采用综合征收制或分类综合征收制。采用综合征收制,不会产生横向不公平的问题。因为不管何种类型的所得,最终只适用于同样的税前扣除和按同样的税率计征。这种计征,不仅能充分体现税负公平,而且还简便、快捷。然而,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制,这不仅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而且增加了征管上的难度,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低下、税收流失严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分项扣除和按月计征方法不合理。对工资薪金按月计征,对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等按次征纳,会产生对纳税人的不合理征税。比如,在年所得额相同的情况下,月度之间所得比较平均的纳税人的税负,要低于各月所得差异较大的纳税人。二是按次计征容易出现避税现象。因为,在这种分类税制模式下,客观上造成了从制度上鼓励纳税人采取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来合理避税,导致税源流失。三是所得项目划分不清。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有11个应税所得项目,不同的所得项目,税收待遇不同。在实际工作中有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有些所得之间的界限十分模糊,如工薪所得和劳务所得有时区分起来十分困难,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而且造成了同一收入税负不同。第二,费用扣除额的设定所产生的不公平问题。比如,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取得工薪者,每月固定扣除800元。这种扣除方法极易带来不公平问题。原因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现行的费用扣除额未考虑家庭赡养的实际情况。在国外,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其税前的费用扣除必须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如固定的家庭费用扣除要按家庭实际赡养人口计算,此外还要考虑赡养老年人和抚养小孩的加计扣除,教育培训的加计扣除以及购买一套住宅的加计扣除等等。通过这些扣除,使纳税人能够在比较公平的起点上缴纳税收,避免由于扣除的简单化造成征税上的不公平。

第三,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所带来的不公平和低效率问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薪阶层所征税收实行5%-45%九级超额累进税制,而对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所得则实行5%-35%五级超额累进税制。如此税率设计,一方面产生了不公平问题,另一方面,工薪所得最高边际税率达到45%,可能产生抑制人们工作积极性的负效应。上述个人所得税制设计上的问题,往往使得高收入群体相对更易通过“合理避税”的办法,减少纳税比例;相反,对于那些收入较低的弱势群体,往往是纳税中不公正待遇的受害者。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合理调节功能难以真正发挥。除上述问题之外,目前在对个人所得征税问题上,还存在着相关政策不配套,税收征管不力的问题。比如在与相关税种的配套上,目前只在收入形成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使用环节征收消费税,而没有在收入积聚环节征收不动产税、证券交易所得税,也没有在收入转让环节征收遗产和赠与税。即使在收入形成环节也未开征社会保障税。调整个人收入分配过分倚重目前尚不健全的个人所得税,这不能不使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同时,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执法环境也较差,例如,公民的纳税意识还不强,税官们的素质还不高,税收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也较低,等等。这些都使得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大打折扣。超级秘书网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制,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前文述及,欲确保我国宏观经济健康运转,就必须想方设法增加弱势群体的收入,遏制居民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以此提高居民普遍的消费能力和他们的平均消费倾向。在这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乃当务之急。为此,建议做好如下三方面工作:第一,改革目前的分类征收所得税制,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支付能力原则,是现代课税制度的最适原则,而综合所得税模式恰恰体现了这一点。从理想的角度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也应采取综合所得税制。但由于受到现有税务管理、税收环境等因素的制约,不可能一步到位。为此,可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在现有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上,逐步综合。即,先采用分类综合所得课税制度,然后扩大分类综合所得税的范围,并逐步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为实现这一过渡,还应创造相关的征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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