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制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30 10: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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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制论文

篇(1)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行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行政诉讼主管范围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的界限。

(一)直接列举的可诉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八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1)不服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而提起的行政诉讼;(4)对申请领发许可证、执照要求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5)对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提起的行政诉讼;(6)对不依法发给抚恤金而提起的行政诉讼;(7)对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提起的行政诉讼;(8)对其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直接列举的不可诉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为。(3)内部行为。(4)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

(一)采用列举式立法体例使可诉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不明确

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采用的是列举式体例。《行政诉讼法》第11条采用肯定的方式列举了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第12条又采用了否定的方式列举了不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由此造成的问题是那些处于肯定和否定范围之外的行为,如行政裁决行为,技术鉴定行为等能否进入行政诉讼就成了盲区。这是列举式立法体例最为突出的弊端。

(二)可诉行政行为范围过窄以致无法全面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1、抽象行政行为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行政诉讼法》在设定行政受案范围时,首先考虑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的性质,即该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进而将可诉行政行为从总体上限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其次,从实践上来看,抽象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客观存在。在我国的现行体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是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进行:一是人大和上级的监督;二是备案审查、法规清理监督;三是行政复议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但是从实际情况上看,目前这些监督机制很难有效发挥作用,难以保障对其监督的质量和实际效果,其他监督机制又跟不上,致使抽象行政行为问题日趋严重。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必然导致大量的行政侵权行为处于司法审查的真空地带,从而产生多方面的不良后果。

2、内部行为不可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诉行政行为必须是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内部行为不可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进一步将可诉行政行为限定为行政法律行为和单方行为,认为行政事实行为和双方行为不可诉。从理论上看,这些限定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从实践中看,内部行为、事实行为或双方行为都可能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的损害。如将其排除在可诉范围之外,显然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正当权利,甚至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局限于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限于行政主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对涉及政治权利或其他权利的行政行为则排除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自由等。其他权利有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等。上述这些权利都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由国家宪法赋予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真正的权利。如果这些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却不能得到保护,不能得到救济,那么不能不说是我国立法的失误。因此,将涉及政治权利和其它权利的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不仅可行,而且十分必要。

(四)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仅局限于合法性审查而排除了合理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这一条规定,理论界和司法界均称之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它的立法意图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应由行政复议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基于此,从目前看,合法性审查原则基本排除了合理性审查,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合法性审查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受案范围。然而,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和立法的局限性,不可能把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任何情况都毫无遗漏地详尽地规定下来,由此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大量存在。但是,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任意作出,它仍应遵循一定的规则,主要是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要公平、客观、公正、适当、符合公理。如果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就等于撤除了界于自由和随意之间一道必要的防线,默许了主观随意产生的那些不公平、不公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合法,其结果与我国行政司法审查制度的根本宗旨相悖。

三、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想

(一)完善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体例

针对现行的列举式立法体例所存在的弊端,我国有关行政受案范围的规定宜采用下述立法体例:对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作出概括性规定,对不可诉行政行为作出列举式规定。

1、对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作出概括性规定

某一特定的行政行为究竟是否可诉,往往只能求助于司法解释。由于立法缺乏明确的可诉标准,司法解释有时容易产生相互矛盾。如果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司法机关习惯于“从严”掌握受案范围,把一些本来应属于受案范围的行为拒之门外。如果对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采用概括性规定就能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这样可以避免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而使公民合法权益受损。

2、对不可诉行政行为作出列举式规定

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不可诉行政行为的种类,自然也会有所遗漏。遇到这种情况,应作出有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推定,按照“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来判断某一特定行为是否可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基本上采用了上述“立法体例”。它一方面从总体上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一方面又明确增加了几种不可诉行政行为。严格来说,《解释》作为一种司法解释,无权突破现行立法的规定。因此,在将来修订《行政诉讼法》时,应该把《解释》中的合法规定上升为立法。

(二)取消针对可诉行政行为所做的不适当的限定

篇(2)

司法审查在美国又称违宪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补救的法律制度。美国是西方最早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两百年来,司法审查制度在捍卫宪法权威性、确保法治实现、控制权力正常运转、防止权力腐败专横、维护联邦统一和公民合法权利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成为美国民主机制中至关重要的制度因素。正如19世纪法国学者托克维尔所说:“没有一个国家创制象美国那样的强大的司法权,它的职权范围,它的政治影响,联邦的安定与生存本身取决于7位联邦法官的才智。”

一、司法审查制度是权力制约、政治平衡的关键

篇(3)

关键词:会计法;会计主体;民事责任;构建              

保障《会计法》的实施,我国《会计法》 规定了会计主体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但由于缺乏对会计主体民事责任的规定, 不仅不利于从经济利益机制上预防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也不利于救济会计违法行为的受害人。 因此,我国《会计法》应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相协调,构建起会计主体的民事责任制度。

一、 我国《会计法》中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与局限                

为确保 《会计法》 各项制度的贯彻,我国《会计法》在第六章第 42 条至第 49 条规定了相关主体与人员的法律责任。比如有违反会计法第 42 条第1 款规定的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 42 条第 1 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现行《会计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威慑违法行为,防范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民事责任是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列的三大法律责任之一,纵观《会计法》第六章对会计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

会计主体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在会计法领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形式。 会计主体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会计领域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会计法》 中的刑事责任只适用于严重的会计违法行为。 加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是《会计法》治理不规范的会计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但缺乏民事责任的《会计法》责任体系却存在以下局限:

第一, 责任追究机制的局限造成违法成本较少。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主要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追究的, 比如刑事案件中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察,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除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行使这种司法权力。 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 会计领域的案件频频发生,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层出不穷,导致国家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由于人财物的限制, 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无法发现和追究所有的会计违法行为,当监管力量不足的时候,违法行为被查处和处罚的几率大大减少,会计主体实际违法成本较少,使其存在侥幸心理而实施会计违法行为。

第二,责任形式的局限无法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根据理性“经济人”理论, 会计主体实施会计违法行为无非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 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机除了确保高管职位、隐瞒违法行为之外,更突出地表现为筹集资金、操纵股价、获取高额报酬等特殊经济利益动机, 公司管理层通过操纵公司账面利润, 有机会达到自我高价定薪的目的, 通过虚增利润操纵股价有机会通过股票期权获利。 而违法行为即使被发现, 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强制划拨等,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罚金等, 这种责任主要是惩罚性的, 不足以使违法行为人付出与非法获利相对应的经济利益代价。在“经济人”本性的决定下, 如果承担惩罚性责任不能使违法行为人的利益受损, 它宁愿去实施违法行为获取高额违法所得, 这就是为什么会计领域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 立法上防止违法行为的对策只能是加大会计主体的会计违法经济成本。

二、我国《会计法》中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                      

(一)只有民事责任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向国家机关承担的, 其目的是维护相应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但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益为目的, 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承担的,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具有填补损害的补偿性质。 如果责任主体违法行为给企业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 只有让他们承担民事责任才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二)民事责任能够有效预防违法行为。 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恢复和补救。 在会计违法行为中,违规收益大、违法成本低,相对于违法会计活动的非法收益, 无论是刑事责任中的罚金, 还是行政处罚中的罚款都只占很小一部分。 民事责任要求违法行为人对其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按照受害者的实际损害确定, 使违法行为人为违法行为支出巨额赔偿费用,在得不偿失的情况下, 相关人员的会计违法行为必然会大大减少。

(三)民事赔偿责任能够调动受害者检举、起诉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相对于国家行

政机关、司法机关经费有限、人员不足,不足以调查、处罚所有会计违法行为而言, 企业会计违法行为的受害者众多,《会计法》 完善会计主体的民事责任, 要求会计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检举、起诉、监督会计活动。 另外,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还可以与《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相协调。

三、我国《会计法》中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设计                    

在《会计法》中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 需要界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等内容: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会

--> 计主体。

与会计信息的处理和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员有一般会计人员、 财务总监( 总会计师 )、 单位负责人 , 而承担会计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我国《会计法》第 4 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有义务保证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虚假有误的财务报告侵犯了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时,单位负责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直接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信息生成、监督会计活动,具有会计活动的组织管理权和监督权,在对外的报表中,财务总监和单位负责人一起签字, 这其实是会计信息合法性、真实性的对外承诺声明,如果出现财务报告造假等违法行为,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应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会计人员不应对会计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一般会计人员与单位是一种雇佣关系,即使一般会计人员自己做出的会计违法行为,一般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也应该适用民法侵权理论中的雇员侵权责任,即雇员执行职务行为所致的他人损害, 雇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雇员承担责任。

(二)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 134 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会计主体违反会计法及其他法律,主要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会侵害投资者的知情权, 在性质上为侵权责任, 对企业利益相关者及投资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财产损害, 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目会计毕业论文范文的是使投资者由于虚假财务报告所受的损失得到补偿,因此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应为赔偿损失, 即赔偿因会计违法行为如虚假财务报告等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三)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现行民法中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构成要件的一项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责任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这是为了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更容易的赔偿, 依法律的特别规定针对现代工业事故造成损失而规定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时, 就推定其主观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为了解决特殊场合受害人难以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而无法得到赔偿, 以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进行过错推定, 以救济处于弱势的受害人。 我国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应适用哪种归责原则?

篇(4)

论文关键词 儒家文化 商法发展 消极影响

一、儒家文化推动了社会发展的同时其劣根性也阻碍了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

华夏文化源远流长,有着不胜枚举的文化流派,而儒家文化是中国千百年来最为重要的正统文化,其对国家的发展路径和国民性格的形成都起了绝对的主导作用。儒家文化中的仁政爱民、名贵君轻、以和为贵、尊师重教,仁义礼智信等伟大思想是中华文明的瑰宝,不仅对中国封建社会的稳固和发展起了推动作用,更是超越国界带动了亚洲文明的发展。时间越过千年直到现代文明高速发展的今天,儒家思想仍旧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其早已经深入国民的内心,无形并深刻的影响着当今人们各个方面问题的思考方式和抉择方式。正如李厚泽先生所说:“即使广大农民并不读孔子的书,甚至不知孔子其人,但沉浸和祭奠在他们的行为模式、观念模式、思维方法、情感态度等意识和无意识底层的,主要仍是孔子和儒家的东西。”

儒家文化的确在完善社会的伦理道德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不能忽略它的劣根性对国民思想的禁锢。如男尊女卑、三从四德、三纲五常、保守封闭、重农抑商,特权等级等糟粕思维都深深地压抑了国民的自然属性和创造能量,极大的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个人的解放。这些劣根性有些延续至今仍然无法解决,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阻碍着中国民主法治进程。文化与法律同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此笔者着重探讨儒家文化对中国商法的发展具体造成了哪些消极影响。

二、儒家文化对商法发展的消极影响

(一)儒家文化影响下的重农抑商政策——统治阶级不可能制定真正意义上的商法

儒家讲:“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此为西汉董仲舒提出的一个儒家哲学原,反映在经济生活中,可以说成“天不变,地亦不变。”即保守的儒家思想主张在自然经济下维持一种稳定的男耕女织世代交替式的社会形态。只有农耕经济才是社会经济的主轴和支撑;只有男耕女织,安分守已才是正统的生活方式。

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国家始终奉行重农抑商政策。国家在农业经济发展上是不遗余力的支持,并给予了很多优厚的政策,如轻徭薄赋、奖励农时、奖励耕织、兴建水利等等;然而对待商业经济却持不鼓励和压制的态度。古代将人分为四种,分别是“士”、“农”、“工”、“商”。“士”排在最靠前面,是最理想的社会职业。儒家文化主张学而优则仕,正所谓“一朝中举,光宗耀祖”,读书人也都有着“兼济天下”的情怀。中国社会的官本位思想早已深入了世世代代中国人的内心。然而国家对商事经济奉行干预和压制政策,例如对盐、油、茶等生活必需品进行垄断官营。相应的,商人在古代的地位不高,被认为是不求上进不务正业的表现。虽然到了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对商品经济的政策有了一定程度的松绑,例如鼓励各省之间的粮食贸易,减轻商税、山西票号的出现等等。但实际上这些表面的促进政策并不能真正促进商业的发展。如山西票号的出现并没能最后真正发展成为早期的银行机构,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当时的契约执行制度上的缺陷使票号等传统金融组织难以在规模上更上一层楼,无法增加其竞争力。”因此即使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那些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商业发展的政策也仍未脱离传统重农抑商政策的轨道。中国的法律形成方式是自上而下式的,故统治阶级在长期的重农抑商思想下是不可能制定适合商事经济发展的配套法律制度,如契约制度和产权制度等,也更不可能制定真正意义上的商法。

(二)儒家宗族家文化使人们只信赖血缘——商法存在和发展的空间狭小

儒家文化的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为社会建立了一个稳固的,以孝道为核心的刚性社会秩序。在这个社会秩序中,无论是经济财产权利方面还是道德人格方面,家族的长者和社会的尊者具有绝对的权威,要求晚辈和地位较低下者的绝对服从。

“三纲”因符合了统治阶级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要求受到了极大的重视,因而也出现在许多的法律条文中。例如在《大淸律例》中“卑幼私擅用财”条中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此。”又如《大清律例》中,“凡子孙违反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杖一百。谓教令可从,而故违;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另外在刑事方面还规定了,辱骂殴打长尊者将受到十分严厉的刑事处罚,甚至被处以极刑。

古代法律条文中为保障儒家文化中的孝道思想比比皆是,这实质上建立起了全社会以长尊者为权威的宗族文化体系。在宗族之中,一切以血缘关系排亲疏,整个社会也是一个熟人社会。在儒家的家文化提倡下,人们习惯了在自己的宗族内部互通有无、利益交换和相互提拔。“家族、宗族就成为主要的经济互助体和社会共同体、亲情和血缘成为保证互保、互助交易能顺利进行的自然基础,家族像是一个非正式的内部金融市场。”然而,商法是陌生人之间的交易,需要广阔的市场和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儒家只信赖血缘关系,把血缘关系当做信用体系,凡有需求都习惯在内部解决,这就让市场呈现出一种内开外合的状态。例如,在贷款观念被接受之前,中国人无论办企业或购买房子都更喜欢在亲邻好友之间借款,而不是在资本市场上去筹资。这说到底就是儒家的宗族家文化在起作用,人们更愿意信赖血缘而不是陌生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上的经济行为,无法延伸至家族或宗族的内部交易,这使得商法的存在和发展空间狭小。

(三)儒家文化的等级观念和无诉目标——商法发展缺乏民主法制土壤

在公元前五世纪,地中海地区的商事贸易日渐兴起,也带动形成了以雅典为中心的城邦国家。在那里人们把经商看得像日常生活一样的自然,并经年累月的形成了一系列的商事交易习惯。在相对民主的社会氛围中,为了保障商事活动目的得以实现,契约制度和产权制度的雏形也随后产生,这为日后商法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和制度基础。因此,在民主法制的氛围中西方社会很早就有了调整商事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如《罗马法》,以及稍晚些形成的《德国商法典》和《法国商法典》。

中国的发展路径和发展模式明显不同于西方,并未形成民商事法典,商经法的发展十分的缓慢。笔者以为原因存在两方面:

第一,在儒家文化维护的封建统治阶级皇权至上和等级森严的社会中,皇帝的话就是权威,就是法律。封建法律中并无“公民”概念,有的只是“臣民”。在这样一个讲究一切服从权威的社会里无民主可言。商法对伦理道德的要求不如民法刑法那样高,但对民主法制环境的要求却十分的高。不仅需要在真正民主的社会氛围中产生和发展,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维护和保障,如契约自由和产权保护等。

第二,儒家的德治思想和大同思想使得统治阶级尽力的实现“无诉”目标。但是资源配置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只要人类的物质生产还没有达到极大丰富就都会产生争讼的问题。正所谓“民之讼,争是非也。地之讼,争疆界也。”然而在古代社会中,“大量的民、商事案件被宗族制度所网罗,经族长、房长、家长的权威影响和族规、家法的整饬而冰消雪融。一个商事争议案件在一个社会中,并未经过正规的司法程序,而是受制于等级权威的意志,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个社会的法制环境是很差的。

(四)儒家文化的中庸之道和压抑本能——商法发展的价值渊源缺失

千百年来,中国人做事讲求稳妥安定,不喜欢冒险为之;交际讲求温良恭谦让,不喜欢与人争利;说话讲求婉转含蓄,不喜欢直截了当。因为儒家所主张的中庸之道早已根植进中国人的骨子里,成为一种国民性格。有道是“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中国人在生活中是不耻于直接讲出自己的利益和需求的,若遇见利益纠纷一般也不十分争取,主张以和为贵各自退让。同时对逐利活动有着“生死有命,富贵由天”的被动观念。

儒学中陈朱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观念也极大的压制了人之为人的欲望和本能。人除了自然生理欲望之外还存有自我发展和自我获益等欲望,而个人的充分发展会带动全社会的发展。诚如恩格斯所言:“自从阶级对立产生以来,正是人的恶劣的——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重义轻利的儒家思想让国人不敢大胆逐利以实现个人发展,甚至在长期的观念浸下丧失了敢于实现个人意志的想法。诚如陈志武教授所言:“不以个人权利但以名分界定的等级结构,的确让中国社会在两千五百年中基本不变(改朝换代除外),但这种文化也阉割了中国人的个性,阉割了我们的创造力。”

逐利和冒险是商人的天然性格。商法的责任则是要保护这种逐利活动的安全和有效。自然商经法的价值基础就在于鼓励大胆逐利,勇猛精进,敢想敢干,并努力促成安全高效的交易。在地中海沿岸的古希腊,哲学家普罗塔古拉斯提出了“人是一切事物的尺度”,主张解放人性解放本能。不同于民主的西方,在儒家思想占绝对支配地位的古代中国,压抑的国民缺乏这种冒险性格和价值观念,故商经法形成和发展的价值渊源十分缺失。

篇(5)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践行科学发展观的目的和要求。高等院校是整个社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影响和谐校园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要正确认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并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校园的要求,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本文从思想政治教育者以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角度谈几点做法,以推进大学和谐校园建设。

公平和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也要做到“公平公正”。在奖学金和助学金发放、荣誉评选、违纪处理等方面对所有学生都一视同仁,坚持同样标准,执行同样政策,给学生创立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另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讲究正义,在事非面前要有鲜明的观点和正确的解决办法,言传身教,帮助大学生增强明辨是非、主张正义,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对待犯错误的学生,不能将其一棒子打死,而是要以“宽容”的态度,给学生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在宽容的环境中体会公平与正义,从而与人为善,追求正义。

一、构建和谐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

构建和谐校园,必须在更新教育观念的基础上,构建科学、和谐、有效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

1.建立和谐的工作体系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关系到思想政治工作能否从整体上、制度上得到加强和改进。毕业论文 因此,必须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根据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建立健全思想政治的教育体系、道德规范体系、信息反馈体系等,通过发挥各种体系作用,规范大学生的行为,使他们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预防、消除和谐校园建设中的各种不和谐因素,实现教育目标的和谐和全面发展。

2.建立和谐的制度体系

和谐校园的正常运行需要多种多样的制度来支撑。从学生主体来看,要建设公平竞争、和谐共进的氛围,必须有科学、规范的制度作为保障。具体来说,应该逐步规范奖学金评定制度、学分制、评优制度、日常行为规范制度、卫生制度、社会实践制度、创新教育制度、贫困生救助等一系列制度。另外,在制度建立和实施过程中,还要重视制度反馈。在制度反馈过程中,要虚心听取学生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以便逐步修正制度。

3.建立和谐的育人体系

和谐的育人体系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和谐的教学体系,要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材建设,更新教学内容,不断改进教育教学的方法方式,提高教师的素质;二是深入开展社会实践,在实践中提高育人效果;三是全面推进校园文化建设,通过多种途径的校园文化建设,使校园里充满先进文化氛围及探索真理的理想追求。

4.建立和谐的服务体系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过去较多地强调其政治功能,而在当前形势下,应当把建立和谐的服务体系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总体规划,尤其要密切关注大学生中的贫困生、心理障碍学生和就业困难学生,切实为他们服务。深入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发展观与和谐发展的思想观念,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和谐发展,为构建和谐校园增添力量。

二、实施和谐思想政治教育的几点建议

在实施和谐思想政治教育体系,适应和谐校园建设目标要求的具体工作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

在和谐校园建设中,应该强化和创新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特别是加强队伍的“以学生为本”观念、“诚信”观念、“公平、正义、宽容”观念。另外,按照“科学化模式、专业化培养、职业化发展”的思路,以全面提高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队伍的学习力、应变力、创新力和凝聚力为目的,造就一支“忠诚、进取、求实、创新”的思想政治教育队伍。

2.创新和发展思想政治教育内容

其一,开展民主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加强民主法制教育是高校实现民主管理和依法治校的重要措施,职称论文 是构建和谐校园的保障。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民主法治教育,应突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养,重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制精神。思想政治工作者要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以增强大学生遵纪守法观念为目的,注意引导他们正确处理权力与义务的关系,树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的思想观念。同时,通过法制教育,使大学生知法、懂法,提高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增强应对各种复杂事务的能力,并运用法律武器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构建和谐校园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二,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要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开展道德教育。道德教育的首要任务是树立道德意识,要通过灌输、启发、激励、引导、说服和感召等多种形式,使大学生认识到道德不仅是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而且也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必然要求。二是实施道德规范。要教育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养成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三是推动道德实践。道德建设既是理论问题,又是实践问题。要大力强化实践环节,运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参观教育基地、服务社会和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举办丰富多彩的学术、科技、体育、艺术和娱乐活动,推动道德观念和规范见之行动、落到实处。

其三,努力构建和谐的网络虚拟空问。在当前这个信息化的时代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应该忽视对和谐网络虚拟空间的构建。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的普及,大学生通过网络查询学习资料,获取生活、服务信息,同时网络也深刻改变了大学生的人际交往模式,可以说网络虚拟空间成为大学生现实生活空间的延续。通过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文明上网,遵守网络道德,不在网络上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不散布不良信息,不沉溺网络游戏,努力构建一个和谐的网络虚拟空间,避免将网络虚拟空间中产生的矛盾引入到现实生活中来,影响和谐校园建设。

3.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

在和谐校园建设中,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讲求潜移默化、双向交流和重在引导,避免空谈说教和简单粗暴,由公开教育转变为渗透性教育。留学生论文 思想政治工作应该渗透到学校的教学、日常管理当中,使思想政治工作和教学、管理相互渗透。要加强渗透性,就要从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环境育人的要求出发,把思想政治工作拓展到与大学生活相关的各个方面,在教学管理、服务和文化活动等各个环节,形成隐性化的教育载体。

参考文献

[1]丁林.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推进和谐校园建设[J].中国高教研究,2006 (2).

[2]周愉.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J].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报,2005(4).

篇(6)

[2]陈传夫,刘雅琦.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J]. 情报科学,2008,(10):1455-1460.

[3]杨红艳,赵国俊.从诉讼案例管窥美国政府信息增值利用中的隐私权保护[J].情报资料工作,2010,(2):62-65.

[4]李姝影等. 政府信息增值利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研究[J].情报探索,2011,(11):46-48.

[5]过言之.我国政府信息增值服务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6]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Green Paper on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EB/OL].[ 2012-12-10]..

[7]European Parliament,European Council. Directive 2003/9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7 November 2003 on the reuse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J].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2003,(345):90-96.

篇(7)

近几年,我国在网络和网站建设方面的步伐十分迅速,已经进入了实质性发展阶段。信息时代的时代要求,使信息类专业学生的素质也得到了社会的关注,而信息人才的培养,80%来源于高等院校,信息类专业学生是否成人、成才,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如何加强对信息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信息类学生的综合素质,已成了高校教育工作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信息类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现状及问题

1.信息类专业学生的特点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深入,信息类专业学生主要掌握计算机操作所必需的理论知识,熟悉常用开发工具,掌握计算机应用软件和局域网及国际互联网等基本知识。

当代信息类专业学生从小就生活在一个相对开放的时代,毕业论文在他们逐渐成人的20世纪末21世纪初,网络发展异常迅速,他们利用已懂的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专业相关知识,自己完全可以从网上了解到社会的更多信息。多元化的社会造就信息类专业学生的多元化特点,信息类专业的大学生见多识广,他们有思想、有理想,他们开放、张扬,对人生价值、科研学习、生活方式以及兴趣爱好等各方面都有自己独特的看法。现在占全国大学生总数1/3的信息类大学生已成为产业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的主要承担者,他们品德的端正与否,将对国家各行各业都有着直接的影响。

2.理想信念缺失

信息类专业学生的理想信念状况的主流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但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日益深入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高校教育体制的改革,潮水般涌人的各种文化思潮和价值观念冲击着大学生的思想,某些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也侵蚀着大学生的心灵。特别是近些年来,西方敌对势力思想渗透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呈现出新的特点:意识形态的渗透越来越多地以文化产品、文化服务、文化交流的隐蔽形式出现;并且更多地借助互联网、现代通讯系统、广播电视等现代电子媒体加强渗透,渠道更加多样;越来越多地利用非政府组织开展渗透和颠覆活动。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信息类专业的学生,使他们产生政治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模糊、价值取向扭曲、社会责任感不强、艰苦奋斗精神丧失、心理素质欠缺等问题。

3.民主法制观念缺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也相应加强,但大学生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不用法,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普遍存在;与此同时,信息类专业学生不断地充实到各行各业中,出现了不愿意在专业的一线岗位工作,好高骛远,随意跳槽,部分学生做事不顾他人甚至损害他人或单位的利益等问题,相应地也出现了计算机人员、信息人员道德的失范、犯罪问题,比如,散布谣言、制造事端、窃取情报、传播病毒、黄色垃圾、进行诈骗、走私贩毒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应从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抓起。

4.诚信意识淡薄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础,大学生的价值观念、发展需求日益多元化,其诚信表现也有所不同。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就是假设绝大多数人都会在社会给定的条件下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在此假设下,价值取向的功利化目标使部分学生在道德行为上的自我意识比较明显,个人主义的价值取向日益突出,在涉及到自身利益时,常常以牺牲道德原则为代价,其直接结果便是使失信行为的发生变得理所当然。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大学生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通过一个个ID来代表自己,诚信在这样一个世界里完全不重要,因为他们不用对自己在虚拟世界里的言语和行为负责,再加上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以及各级诚信教育的滞后,导致这些学生对诚信道德范畴认定不清,诚信意识与诚信行为失衡。

二、信息类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探索研究

传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核心特征是教育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平等地位。硕士论文随着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思想政治教育者的信息优势丧失,同时又出现了信息超载和逆向选择的新问题。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创新,主要是建设资源共享的思想政治教育信息网络,构筑平等互动的思想政治教育信息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个性化思想政治教育。培养教育对象选择和控制信息的能力。

1.加强信息类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施主体的建设

所谓实施主体,也就是指学生辅导员队伍、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学校行政和党务管理人员等。信息类专业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要言传更要身教,言传与身教是一个统一体。实施主体既要“言传”,又要“身教”,而且“身教”重于“言传”。一位具有高尚人格的教育者所给予学生的就不仅仅是知识,他对学生思想道德观念的影响是最为广泛、深刻、持久,让学生终身受益。实施主体将应该具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能力,不断学习科学理论与相关专业知识(尤其是信息网络知识)是提高他们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方式。

2.注重培养信息类专业学生的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

在信息高速公路上,学生最容易迷失自我和方向,他们常常来不及进行理性地思考、判断就匆忙进行选择、接受多元信息文化,因此我们要着力培养他们的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这主要表现在激发他们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智能,引导他们自主判断和选择,抓住他们的心理特点,有的放矢地进行引导启发,促进学生积极主动思维,使他们在比较、判断、选择中走向成熟,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去伪存真、建立起自己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发挥专业教师与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

教育家乌申斯基曾说过:“教师个人的范例,对于青年人的心灵,是任何东西都不能代替的最有用的阳光。”

专业教师更是大学生在大学关键阶段职业道德的领航员,肩负着成才、成人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课堂教学合情合理地帮助学生在思想上解疑释惑,这是当前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息类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要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还要开设专门的信息网络道德教育课程,全面系统地讲授有关信息网络道德的知识,介绍相关法规和基本信息网络规范,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学生正确、合理利用信息资源,为其学习和就业服务。

4.突出红色网站的育人功能,抢占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阵地

针对信息类学生的教育特点,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红色网站,让学生更直接、更深入地学习,以弥补课堂教育的不足,医学论文 建成一个旗帜鲜明、内容丰富、技能完备、结构合理、科学管理、实用性强的网络群体,如建立深受大学生喜欢的网站和网页,设置一些他们喜闻乐见的与学习、政治、生活等相关的版块,开辟网上辅导员专栏,并能实时与学生进行交流讨论等,使之深入到从学生入学到毕业,从寝室到教室的每一个教育环节。通过这个虚拟服务载体,实现管理育人和教书育人。

5.明确诚信意义,引导学生文明诚信、遵纪守法

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信息类专业学生的诚信尤为重要,诚信是古老的伦理道德规范,是一切道德之基石,是最根本的道德原则和品质。诚实守信是为人之本,做人是否诚实守信,是一个人品德修养状况和人格高下的重要表现,是能否赢得别人尊重和友善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衡量一个人品德修养状况和人格高下的重要标准。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健全合理的、可操作的道德规范是当前要做的工作,具体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信息审查、监管保护等引导学生做到真诚守信、履行责任、遵纪守法,加强自我约束,增强自我防范能力,自觉抵制一些不良信息的诱惑。

6加强信息网络技术防范和监管,完善信息网络法规。净化信息渠道和环境

网络作为信息类大学生接受信息最多的一个渠道,现在的技术还不是十分完善,因此,我们要加强网络技术方面的研究工作和网络监管工作,职称论文重视技术的研发,完善技术防范措施,采取信息加密、身份识别、网上监控、安全审计等技术。对学生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影响极大,对可能成为大学生实施网络犯罪直接诱因等信息要及时排查清除和取缔,对不健康的网络行为要及时警告和制止,同时也要系统的、明晰的、集中的出台一些关于网络安全、惩治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强有力的保护网络信息的安全性,让网络成为信息类专业学生学习园地和成才的基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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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

2.选题依据:(选题经过与选题意义)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在学习国际经济法的过程中我对这一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学习兴趣,经与指导老师商定选定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问题作为我论文题目。

这一选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业务发展到国际领域,应运而生的国际贸易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在中国,信用证业务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一方面,对缩短企业收汇时间,减少银行和出口企业人力成本,减少不符点扣费,防止收汇风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对此问题的研究为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提供相应的标准和依据,有利于正确处理贸易纠纷,节约司法资源。

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新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银行审单原则,银行职责和行为等做了更加明确的修改和完善,但针对信用证银行审单标准仍有一定争议。因此,有必要对跟单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商讨,这样有助于从理论上扫清障碍,为进一步解决实际问题奠定基础,以此统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不一的难题,并借鉴国际惯例,完善我国的信用证法律制度。

针对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在事务中的应用这一问题,我进行了社会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信用证交易中,单证的不符点达到60%~80%,这就意味着银行拒付达到了60%以上的概率。尽管这些单证的不符点在第二次交单中,大部分被接受,但银行第一次的高概率拒付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从而造成了信用证运行机制效率的低下,甚至引发法律纠纷,无疑对信用证的固有价值造成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单据相符性的判断往往缺乏专业的银行业和商业知识作为支撑。随着信用证案件的激增,法院的审判过程中创造了很多互相矛盾的相符标准,继而导致了审单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银行业者和律师在实务活动中的严重混乱。

从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在事务中的应用存在较大问题,有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本文将在现有研究结果的基础上,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相关规定,以及社会调查中所反映的情况,对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商讨。

3.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

本文将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社会调查法进行研究。

其一,文献分析法。本文将运用文献分析法提出严格相符原则的概念并阐述其产生及国内外有关法律规定。

其二,比较分析方法。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分析严格相符原则下银行审单的不同标准以及单证不符的处理问题。

其三,社会调查法。本文将运用社会调查法及所学的法学相关知识提出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制度的建议。

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提出严格相符原则的概念并阐述其产生及国内外有关法律规定,其次对比严格相符原则下银行审单的不同标准并分析其利弊,再次对单证不符的处理进行阐述,最后针对我国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立法现状,借鉴国际惯例,提出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制度的建议。

4.设计的基本环节或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1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概述

1.1严格相符原则的产生

1.2严格相符原则在国际法上的相关规定

1.3严格相符原则在国内法上的相关规定

2严格相符原则下银行审单标准

2.1绝对相符标准

2.1.1绝对相符标准的内容

2.1.2绝对相符标准的弊端

2.2实质相符标准

2.2.1实质相符标准的内容

2.2.2实质相符标准的弊端

2.3严格相符标准

2.3.1严格相符标准的内容

2.3.2严格相符标准的优势

3严格相符原则下单证不符的处理

3.1议付行审单发现单证不符的处理

3.2开证行审单发现单证不符的处理

3.3开证行拒付后的处理

4我国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立法不足及对策建议

4.1我国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立法不足

4.2立法建议

4.2.1制定较系统的专门法

4.2.2细化银行审单标准的认定

4.2.3立法引入单据必须看似满足其功能的审单标准

5.研究拟得出的结论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长期以来,信用证交易一直活跃在世界经贸往来中,它对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我国的信用证立法还存在不足之处。要完善我国的信用证法律制度,首先应就信用证制度制定系统的专门法,其次从制订信用证审单的统一标准以及详细规则入手,完善有关信用证银行审单标准方面模糊不明确的方面,细化审单标准的认定,使相关规定变得明确而不会引起异议,最后,我国立法还应引入单据必须看似满足其功能的审单标准,尽量避免在实践中发生纠纷。

6.计划进度及内容

20XX-20XX学年第一学期

第18-20周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确定与毕业论文选题;

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

第1~7周 进一步搜集资料,研究资料,形成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并完成开题答辩工作;

第8~10周 完成提交论文初稿,指导教师提出修改意见;

第11~12周 在教师指导下,完成、修改论文二稿;

第13~14周 完成论文三稿,定稿与装订;

第15~16周 论文检索、评阅;

第17周   毕业论文答辩。

7.主要参考文献

[1] 金塞波,李健著:《信用证法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

[2] 金塞波著:《中国信用证和贸易融资法律案例和资料》,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版。

[3] 徐冬根著:《信用证法律与实务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

[4] 梁树新著:《跟单信用证与对外贸易》,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年第1版。

[5] 陈岩著:《UCP600与信用证精要》,对外贸易人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

[6] 陈治东著:《国际贸易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1版。

[7] 梁胜:《UCP600信爪证审单法律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8] 周宇著:《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审单法律问题研究》,山西财经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9] 沈超著:《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10] 李建男:《论UCP600对信用证审单标准的重构》,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11] 顾民著:《UCP600实务》,中国商务出版社2007年第1版。

[12]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信用证国际惯例汇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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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种情况,结合自己近几年工作经历,针对教学中学生实际,浅谈几点看法,与各位老师共勉:

一、完善的人格展现魅力,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18世纪启蒙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教育的艺术是使学生喜欢你教的东西。”

作为政治课教师,要有大爱之心,在教育教学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拥有更高超的教育教学艺术。树立良好的课堂形象、积累渊博的知识、运用幽默风趣的语言、信手拈来实事案例……这样才能更好地抓住学生的心,引导学生不断进步。

“亲其师,信其道”,融洽的师生关系会增强学生对课程的兴趣。教师要树立“师生平等,生生相长”的师生观,平等、和谐的气氛可使师生互动、互感,教学相长,能够使学生在心理上喜欢这门学科和教师,并从学习当中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感和自信心,进而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

另外,能展示自己气质的外在装扮也能让学生感受到教师的人格魅力,所以教师还可以通过自己得体的打扮、端庄的仪表等外在形象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从而提高自己的自信心,培养教学兴趣。

二、幽默的语言活跃课堂,唤起学生学习兴趣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和教育家布鲁纳认为:“如果学习任务对学生来说是太痛苦的话,那么他迟早会放弃。”

一句生动的比拟、一个令人莞尔的笑话、一个幽默的事例都能打破沉闷的课堂气氛,融洽师生情感,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引发学习兴趣,使学生在轻松愉快、和谐的氛围中掌握知识。

例如,在讲“市场调节的局限性”时,用一幅题为《老汉跟不上趟》的漫画,以及“甜苹果变成伤心果”的材料让学生进行讨论,旨在让学生在幽默、和谐中明确市场调节并不是万能的,它有自身的局限性,在轻松的氛围中自然接受教师的熏陶,一点就通甚至不点自通。这样的课堂教学生动、幽默,如果以这种形式导入新课,使学生在一课之始就兴趣盎然,自然会使得课堂紧紧地抓住学生,引导学生很快进入主体角色。

三、精妙的点拨启发学生,引导学生学习兴趣

著名教育专家于春祥老师说:“人是表达的动物,课堂因表达而精彩。”

课堂精讲点拨是一门精妙的启发艺术,可以让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获得新的思维发展。在学生自主学习和合作探究的基础上,学生仍然迷茫困惑时,老师的精确讲解和点拨就会使学生豁然开朗,茅塞顿开,思维得到拓展。

例如,高一政治讲我国的外交政策时,我设计了一系列思考题与学生互动:我国的外交政策的宗旨、目标与准则是什么?当今时代的主题是什么?国家的义务是什么?我国的现代化建设需要什么环境?学生通过一系列的问题的回答,终于理解了我国的外交政策。

作为政治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就要做到创设引起学生学习兴趣和学习的教学情境,引导学生思考,通过生生互动,让学生自己去感悟认知过程。课堂效率如何,与学生是否主动参与是密切联系的。

例如,在《政治与生活》学习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知识点时,我利用多媒体创设了这样的情境:某镇政府,为了发展房地产,要征用大批优质农田,这与国家保护耕地政策有矛盾。如果你是人大代表,谈谈就解决这一问题将如何履行职责,并说明履行职责的依据。问题情境的创设极大地调动了学生自主学习和探究的热情。

四、恰当的事例贴近学生,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兴趣

“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有趣实用的学科,学生自然会兴趣盎然、自觉主动地学习。

教师在教授课程时恰如其分地联系社会生活,联系学生的思想实际,经常运用相关社会热点问题,把教材中的抽象概念、观点和原理还原为具体生动的现实生活,扩大学生视野,激发学生兴趣。既是思想政治课的特点,也是思想政治课的优势。

例如,讲“价值规律”的内容、表现形式与作用时,就可以让学生亲自去市场调查,了解如生猪、鲜鱼、VCD等某种有代表性商品的价格变动性质与原因,并运用所学的原理进行分析,写出论文。又如,讲述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时,则可联系村委会直选,可组织学生下乡调查以强化学生的感性认识,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分析,使学生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性质、特点、重要性、必要性有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总之,在中学政治教学中,调动学生学习兴趣和主动性的有效方法很多,只要我们政治教师肯下苦功,在平常认真钻研教材、备好课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实际,探索有效的方法,启迪真理的钥匙就一定掌握在我们手中,一定能够达到激发学生兴趣,增强教学实效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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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组织处于基层工作的最前沿,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村务公开是人民群众反映农村党风政风好坏的风向标,也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政权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如何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现状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把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一件大事来抓,使村务公开不断由点向面,由少到多,由浅至深推进,并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轨道发展,既加强了对基层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增强了广大基层干部依法办事、清正廉洁的意识,又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促进了党风、政风和党群干群关系的明显好转。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已形成浓厚氛围

市、乡、村各级都成立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村级建立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确定了具体工作人员,制定了工作规划,明确了工作职责,形成了党政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专门抓和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参与的村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多数村对村务公开认识到位、宣传到位、监督到位,村干部抓好村务公开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怕失权而不想公开,嫌麻烦而不愿公开等模糊认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澄清,广大群众参与村务公开的积极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

(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逐步走上规范运作

就芦芝乡而言,从面上来看,全乡7个行政村,规范公开的村占90%以上,一般公开的村占10%左右,各村都按“一栏四簿四制度”的要求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公开栏都按照政务类、事务类、财务类和回音壁进行规范,全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的路子。

(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载体不断创新

近几年来,芦芝乡积极探索创新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载体,以增强工作实效。2004年开始试行村务公开工作“听证会”,2006年全乡开展村务公开民主听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积极创新村务公开方式,采取拓展外延、创新方式、改变模式等手段,村务公开主管理由单纯的上墙公布,转变为多样化、多形式,促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更具真实性与规范性。村民对村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得到落实。

(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内容进一步拓展和延伸

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为龙头,公开的范围向校务、医务、厂务、站(所)务、组务延伸,内容向党务、事务全面拓展。凡是可以公开、能民主讨论的事都民主决策,拓展的民主渠道,推进了茂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存在问题

(一)村集体经济薄弱,影响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其重点是围绕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开展的。村集体经济的薄弱导致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被动,一方面村干部认为村集体一没经济,二没权力,没什么可公开的;另一方面群众认为现在村集体已经是“空壳子”了没什么好公开的。

(二)农村民主法制氛围不够浓厚,群众参与积极性不高

当前农村群众素质不高,民主法制意识较为淡薄,群众参与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积极性不高。

(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运作机制过于程式化

现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操作基本按“一栏四簿四制度”的要求程式化进行,过于繁锁及不切实际的程序带来操作的不便,以至村干部怕公开、不公开。再加上公开也较注重于上墙公布,并且多为事后公开,引导群众参与决策、讨论的较少,导致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效果不佳,同样制约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入的分析,笔者认为,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应注意抓好以下五方面的重点。

(一)突破难点,从营造浓厚民主管理氛围切入,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积极性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点多面广,如何把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调动起来,把群众的参与热情调动起来是抓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难点。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标语、会议、宣传材料等多形式、多载体,广泛宣传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及时把中央、省、市有关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政策精神及时传达到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当中。如,编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知识手册》发到每家每户,扩大广大人民群众的知事权、议事权和监事权,解决群众不关心公开,不参与公开和不会监督公开、不敢监督公开的问题。要进一步增强基层干部抓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引导基层干部克服经济发展是硬指标,公开工作是软任务的思想,树立“两手抓”的职责意识。切实解决少数干部怕公开、担心公开、不愿公开、不敢公开、不重视公开和不懂公开甚至假公开的问题,实现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变“要我抓”为“我要抓”和群众变“被动参与”为“主动参与”目标要求。另一方面要畅通监督渠道。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让村民真正参与到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中来。必须把公开后倾听群众的反映作为一个重要环节给予应有的重视。要充分发挥意见箱、监督电话、回音壁的作用,畅通上下对话和沟通的渠道。要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搜集和整理群众的反馈意见,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解释和答复,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实,不断增强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抓住重点,从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入手,规范和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行为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一级抓一级的纵向责任落实机制。进一步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市、乡、村三级目标管理责任落实体系,把村务公开纳入对乡镇及村整体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之中,坚持与经济工作挂钩,同步考核,量化考核,严格奖罚。对工作搞得好的要及时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一般的进行戒勉谈话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工作差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做到严惩重罚。在执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过程,一定要明确公开内容、时间、程序、范围等,明确乡镇领导干部、驻村干部、村干部和有关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层层抓落实。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部门齐抓共管的横向责任落实机制。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由组织部门牵头,纪委、民政、财政、农业等其它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和工作分工配合抓落实。但在具体工作中容易产生相互依赖或推诿现象,工作难于形成合力,造成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监督不力,成效不明显。为此,各相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工作中的相互沟通和协作配合,既履行好自身职能,又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形成合力。要组建和发挥好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指导协调小组的作用。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抓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建立挂钩责任制,规定各成员单位分别挂钩一个乡镇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布置下阶段工作。通过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机制,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扎实推进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三)关注热点,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拓展延伸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

在农村,群众普遍认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就是村财收支公开。这是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认知误差。随着形势的发展,群众关注的热点逐渐从财务公开转移到事关群众发展的方方面面,例如: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经济发展思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土地审批、救灾救济、计划生育等等。这些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是农村易产生矛盾纠纷的主要集中点,存在着诸多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建设的不利因素。因此,要把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构建和谐农村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当前,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农村的要求,从解决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热点问题出发,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在内容上进行深化,在范围上进行拓展延伸,不断扩大群众对村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把群众关注问题的热情转化为推进发展的强大动力,真正使村务公开民管理工作成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阳光工程”、“民心工程”。

(四)突出亮点,从改革创新载体着力,增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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