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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福利国家理念下以“合理性”标准评价公共行政行为福利国家由英国W·坦普尔在《公民与教徒》中用以区别“福利导向的民主国家”与“权力国家”。福利国家包括混合经济、充分就业、收入再分配和社会福利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的关键内容是社会福利。福利国家理念目的在于巩固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削抵沿着资本财富增长逻辑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福利国家有三种模式:自由的福利国家、社团主义福利国家、社会民主主义福利国家。自由的福利国家仍然关注限制国家行动的边界,社团主义福利国家强调权利的平衡,社会民主主义福利国家谋求普遍的由国家提供的待遇水平。虽然各国对实践福利国家理念有差异,但也存有基本共识,那就是国家应该矫正市场失灵,维持社会公正、平等。福利国家理念对公共行政直接渗透的后果就是给付行政时代的盛行。给付行政突破了传统以“合法性”标准评价判断公共行政行为的框架,但也向行政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那就是在资源稀缺的基本前提下行政机关如何为公众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正确、适当的服务。基于上述转变,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审查由僵硬的“合法性”审查范围延伸到行政裁量权“合理性”审查范围。在大陆法系德国,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主要适用“三阶理论”,即比例原则,通过必要性、妥当性、法益相称性三个标准予以权衡认定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在英美法系,由于对如何正面认定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存有判断上的分歧,转而依靠反面排除即通过不合理性的认定来确定合理的行政行为,凡是不属于不合理的,就是合理的。具体而言,不合理包括两个层次,一般不合理和实质不合理,一般不合理又主要指不相关考虑和不考虑相关因素,以及行政行为发动动机不纯正;实质不合理则指Wednesbury不合理,Wednesbury不合理为英国格林法官创设,是指明显荒谬的,极其违反逻辑或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政行为。
3、公共行政应当从过去的价值中立转变为考虑公共行政的价值和信仰问题;现代公共行政关注的重点应当包括政府的伦理、诚信、责任等问题;有效的公共行政应当是在主动与参与的民众意识的系统中加以界定的。显然,在上述理论看来,传统的由政府主导和提供的公共行政服务的理性模型的正确性和官僚模型的有用性已经受到了社会及民众的质疑和批评。虽然市场化、多元主义长期以来被一些学者和官方用来解释公权力的运作,并且被视为有效制度设计之理论依据,但是,面对现代社会民众日益变化的公共行政服务需求,市场化、多元主义已经无法成为注释公共行政的理论依据。正如弗雷里德克森教授所说,传统的或者古典的公共行政追求两个问题的答案:我们如何以现有的有限资源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或者说在维护现有的服务水准下我们如何花费最少(强调效率)而在现代社会,民众需要的公共行政服务除了要求以上两个方面之外,还要再加上另外一个更加重要的问题:公共行政提供的服务是否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正是社会和民众对现代政府的公共行政服务中提出了这一更具正义性的价值新要求,加速了公共行政服务范式的变迁。在公共行政学学科史中,著名的西瓦(沃尔多)之争中,西蒙主张用逻辑实证主义建立一个公共行政学的经验理论,也就是能使公共行政学成为一门科学,沃尔多认为公共行政学应该关注价值问题,建立一个关于公共行政学的规范理论。“效率显然是手段而不是终极目标,终极问题应该是“为何而效率”(Efficientforwhat)”。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显然体现了公共行政的规范价值关怀。
4.企业问责以岗位责任为基准判断职业行为的正当性“行政主要指国家行政,也包括非国家行政,非国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企业治理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绩效,现代企业是典型的营利法人,财富增长是其首要目的。现代企业在逐利过程会进行许多重要的活动,“现代管理学之父”法国学者法约尔认为:管理活动是企业活动之一,它与技术、商业、财务、保安、会计等活动一样,应集中处理,并且与企业的一般活动应当分开,独立执行。正因为如此,管理专业才得以发生。但是,企业内部的行政管理着重表现的管理职能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五大类。由于企业治理在法律范畴上属于典型的私法范畴,企业治理的目标就是为了生存,所以无论是企业本身还是参与企业管理的股东、董事、监事、经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质上都是属于追求经济效益的经济人,他们时刻关注的都是企业和自身的财产增减,其行为动机和影响其行为选择的核心因素也当然是经济诱因,股东、董事、监事、经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管理时在本质上要经常考虑的也是财产权利(行为成本)。以财富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在私行政中表现出几大特征:对目标进行清晰的陈述;对目标的实践路径以效率为导向严格审查;以岗位责任为行为标准测量绩效产出;强调经济诱因;着重结果而非程序。所以,在企业私行政管理活动中,判断职业行为是否正当是以岗位责任为依托的,因为岗位责任是被分解了的企业目标,是达致企业目标的不能脱漏的环节。岗位责任是否恰当、正确的履行也是测度职业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答案。
二、公共行政问责与企业问责差异比较
1.必须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管理责任、法律责任、绩效责任、伦理责任和必要的说明解释责任。作为一种对政府公共行政管理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责任政府就意味着要有确保政府责任实现的控制机制,这一机制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外部控制机制,即立法监督、司法监督等;另一部分为内部责任控制机制,如政府内部的行政监察,公共行政问责也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自律、自制行为。企业问责强调行政岗位自律,更强调非行政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履行岗位责任。企业问责是指除代表国家公权力及社会组织的公共行政之外,企业内部对企业在岗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不适当履行职责或者不适当作为或者不作为,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企业管理活动中引入问责制,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企业实现整体性目标,是十分有益的。第一,企业可以利用“问责制”这支“铁手腕”,切实改变在岗人员工作作风,增强责任感。第二,可以使企业管理更加的科学、规范、透明。以清晰陈述的岗位责任作为判断工作人员职业行为的正当性有利于防止追究责任的随意性,无边无际的散漫化。第三、有利于企业文化养成。通过建立企业问责制,无论是厂长经理,还是普通职工,都会更加兢兢业业,努力避免失误的发生、损失的发生、亏损的发生。企业问责虽然也强调对企业的行政管理岗位问责,但更强调对企业技术岗位、生产岗位的问责。因为岗位责任是分解了的企业目标,企业的绩效增长的关键依托点是技术岗位、生产岗位的责任是否得到了切实履行。强调技术岗位、生产岗位的问责将使普通职工利益与企业利益一致化,形成职工“组织化”的伦理人格。普通职工融入追求社群主义、团队精神的氛围之中,其形成的忠诚、责任意识有利于消除职工作为个体经济人产生搭便车、机会主义的不良倾向。企业常态的问责机制根本目的不在于惩戒行政岗位工作人员,更在于预防、教育一般职工。从而在普通职工中也形成“有纪律的思考”和“有责任的思考”慎独慎微的常态思维习惯。
2.启动公共行政问责与企业问责的前提不同企业问责是典型的绩效问责,它强调的是“有为”、“增收”,企业建立问责机制属于标杆管理的一个环节,标杆是组织体基于行业特点、外部原因综合考量后期盼的业绩水准。而公共行政问责虽然也强调要提高绩效,但由于公共行政服务的特殊性,就决定公共行政服务在进行时,除了要考量效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之外,还要考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问题。正因为如此,启动公共行政问责与企业问责前提不一样。企业问责的实质前提是企业管理人员或者员工在面对顾客或者消费者时,因为某些行为不当而导致消费者消费的减少或不满意,从而基于企业市场份额“缩水”、财产减少而启动的问责。而行政问责的实质前提则是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为某些行为导致社会或者民众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甚至是损害了社会或者民众的合法利益,或是有损社会公平正义,从而启动问责。所以,第一,公共行政问责的发动动机较多是因为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他);企业问责更多是因为职工职业行为损害了企业自身的成长业绩。第二,企业问责中的被问责行为评价标准非常明确、清晰,即岗位责任;公共行政中被问责的行为有时可能仅仅是依据模糊的伦理性、道义性标准。第三、由于公共行政中个别职员属于公众人物,其在非公务期间的私人行为可能严重失当而被问责,但企业问责在所不问。综上,公共行政问责启动的标准远远低于企业问责标准。
3.公共行政问责与企业问责的问责依据有差异企业的问责机制是一种企业的自治行为,属于同体问责,其没有资格去建构一种异体问责机制,异体问责机制只能是法定主体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完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建构。作为企业自治的同体问责,其旨在建构一种超越“违法责任”、“违纪责任”的管理机制。它以“岗位责任”作为基点,通过问责制形成一种系统性的结构力量,发挥其对企业的整合和调节功能。正因为如此,公共行政问责与企业问责所依据的规范不同,对于规范的有效性所偏重的要素更不同。规范的有效性通常要得益于规范本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之保障。从这个方面而言,企业问责更加强调合理性,即只要问责依据的规范没有违法法律规定即可。而行政问责则不同,合法性是进行行政问责的基础,而在此基础之上它又必须要强调问责的合理性,只有这样才能够做到即行政问责的合理合法。因为二者在提供服务时,它的自由度和范围有着巨大差别。行政服务的提供者通常在其职责上会有严格的明文规定,因为政府必须保证服务提供的稳定性。而企业在提供服务则没有严格的规定,企业通常是鼓励尽可能创新服务。一方面,因为企业的服务对象较为单一,在创新服务方式时有较强承受失败结果的能力。另一方面,一旦在某一单一服务对象上的创新服务得到成功,其所能带来的绩效增长将远大于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企业更愿意也更敢于冒险更敢于结合企业与市场变化制订新规范。
三、局司合一的烟草公司适用不同的问责标准
一、公共行政中的公平问题
公平的基本含义是正当,合乎道义或合乎情理。公平是人类长期不懈追求的一种社会价值,对社会发展进程产生了深刻影响。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来说,公平观念随人类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深化。它是处在不同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中的个体经济利益和政治要求的集中反映。究其实质,也就是个体的利益冲突问题。关于公共行政中的公平的含义,弗雷德里克森给出了具体的解释,他认为,公共行政中的公平包含对组织设计和管理形态在内的一系列价值取向的选择。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指的是行政公正,也就是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能够公平地行使权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即运用公共权力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平。因此,公共行政中的公平强调的是政府应当平等地向社会提供相关服务,公共管理者在决策与组织推行过程中必须承担起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责任与义务。公共行政中的公平提倡公共行政管理进行相应的变革,认为对公众的要求应当做出及时的积极回应,而不是以满足行政组织自身的需要为目的。公共行政中的公平还强调在公共行政的教学与研究中,应更注重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以便更为有效地解决相关问题。概括而言,倡导公共行政的公平是要推动政治权力与社会福利转向社会中缺乏政治及经济资源支持并处于劣势的个体。公共行政中的公平不仅仅是一种政治修辞和口号,而是在社会和政治领域中机会、成本和利益分配上的更加平等。公共行政中的公平主要包括三种。一是指分部化的公平。分部公平对于公共政策和公共行政来说非常重要。所有类型的层级制采用的均是分部公平的概念。公共服务一般来说是以分部化为基础进行提供,并且主要通过分部的组织层级体系来进行。分部公平提倡的是在相同种类的个体间实施同等对待,不同种类的个体之间则处以不同的对待,亦即在不平等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民选的官员,还是任命的公共官员,在公共政策的每一领域都实践着分部化公平。第二称为集团公平。分部化的公平是属于个人层次上的公平,集团公平要求的则是群体之间或者次群体之间要保证公平。例如,要求妇女与男性之间同工同酬,体现的便是集团公平和同工同酬的分部公平。第三是机会的公平。主要包括预期公平与手段公平两种。假设两个人获得某项工作的可能性相同,两人得到该工作的机会也平等,这就是预期机会公平。如果两人因为具备相同的天分和资格,所以他们得到工作的机会是平等的,这便是手段机会公平。亚里士多德关于平等个体应受公平对待的观点,便是以手段为基础的机会公平的例子。不过在现实当中,纯粹的预期公平鲜有存在。而在手段公平中,机会是由公平的规则决定。机会公平是对所有人来说,某个时代定的个体所重视的天分都有得到开发的公平机会。公共行政中公平的领域可以用实际分配的财物、服务或利益为划分标准。对这一公平领域的界定可宽可窄,具体受以公共机构的资源为基础的分配及以申请人对平等的要求为基础的诉求两者的制约。公平的领域总是在不断转移、聚合或分散。对于诸如工资、工作、投资等一些领域来说,它们很大程度上是由市场控制,而另外一些领域则主要受政府控制。通常来看,那些由政府控制的领域追求的是公平,目的是努力纠正由市场所带来的不公平,或是由往届政府的政策而导致的不公平。政府提出的补偿性不公平,目的是为了抵消分配领域之外但又属于更广泛权利要求之内的不公平,比如失业保障、儿童抚恤及食品券等方面。公平地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义务对于公共行政而言意味深长。它强化了社会公平作为公共行政的基本宗旨之一的地位。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决定了它的公正性和正义性。社会公平已经成为公共行动的标准。现代社会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是要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的协调,使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在公共行政中发扬公平正义的精神,努力平衡效率、经济和公平的要求。公共行政人员改善和解决问题,或在执行政策时使用自由裁量权,以及对服务分配进行判断时都应当致力于实践社会公平、公正、平等,并将其作为指导自身行动的指南。
二、公共行政中的代际
公平公共行政中的公平问题不仅应着眼于当代,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后代的利益公平即代际公平问题。无论是从伦理,还是从现代哲学的角度来看,人们都一致赞同代际正义、平等和公正。正如罗尔斯所说,不同代的人应该与同代的人一样,彼此间承当义务和责任。许多政策问题均涉及公平和平等概念,这些问题既涉及目前一代人中不同群体之间的公平性,又涉及当代人与后代之间的公平问题,即代际问题。代际公平指在场的现世代的个体与不在场的未来世代的个体之间的公平,其实质是一种有关利益或者负担在现在和未来世代之间的分配正义问题。美国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家罗尔斯从原初状态的假设出发,从契约论的角度论证了代际正义的可能性。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第一原则也即个体最基本的原则是自由平等;第二个原则包括公平的机会平等及差别原则。只有同时具备这两大原则,社会才拥有最大程度上的公平与正义。原初状态下的个体具有理性反思且选择平衡和谐的原则的能力,他们倾向选择正义储存原则。原初状态下的个体其实处于一种无知之幕的状态之中。无知之幕能够确保各代平等参与,赋予不在场的各代人以权利和尊严,同时限制在场的各代人的利己选择。罗尔斯认为,代际公平便是在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中所选择的标准。在无知之幕指导下,个体可能且应选择差别原则及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用以指挥自身的道德与伦理判断。这样,代际公平就成为可能。弗雷德里克森认为,有充足的理由将后代的公平视为社会公平的一个领域,该观点可追溯至最古老的伦理和道德宣言,当代许多思想家也提出应关注后代的利益。代际之间的社会公平的逻辑是以集团为基础。后代作为一个集团,也是权利主张的一个适当领域,而且是现世资源分配的一个合适的领域,差别之处就在于这些权利观点是由现代人代表后代人而提出。现世代的人既享受利益,同时又得承担成本;近期后代也是如此,尽管其享受的利益超过其成本。如果资本的投资比较明智,远期后代也将受益,而其所承担的责任仅仅是支付维持的成本。代际公平问题在我们周围比比皆是。每一代人不仅有义务保持文化和文明成果,完好无损地维持已经建立的正义制度,而且还要为其后代积累资本。例如,目前天然资源快速耗竭、不少物种的生存受到威胁、环境污染遍布全球,由此而倡导的环保运动的主要动力便是为后代保护地球资源。如今,我们对有害废弃物、农药的过度使用、掠夺性开采、地下水枯竭及其他生态问题可能导致的后果有了更多的了解。这些了解及其对后代可能产生影响的如实估算,都会对政策的制定产生很大的影响。当政策制定者们认识到这些政策问题既是现世的问题,又是代际之间的问题时,便会努力寻求找到在某种程度上对双方均最为有利的结果,尽力采用及实施有利于代际社会公平的政策,也就是制定的那些政策对后代不会产生消极的影响,不会导致代际不公平的产生。弗雷德里克森认为,考虑后代人的利益是公共行政的一种责任,也是公共行政精神的体现。因此,无论是环境资源还是道德和伦理责任方面,还是政策体制方面来说,我们都要为代际之间的社会公平承担责任,留给后代的均不应该是更糟,而必须是在自己所知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做得更好。影响后代的大多数分配问题来源于私人市场交易,而在该交易中,后代的利益被严重损害。因而,缺乏代际公平其实是市场失灵的表现。政府应当通过公共政策来对市场进行干预,实行有利于后代利益的管制,尽可能地运用现有所有资源达到最佳效果。依据公共行政的精神,考虑后代人的利益,维持代际公平是公共行政的一种责任。
作者:刘慧琼单位:广东行政学院
二、加强业务建设
局行政许可科建立健全了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档案管理移交等制度,该科档案员注重从教育行政许可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基础工作抓起,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范操作,以“零失误”为目标,坚持不懈地加强业务建设。首先,根据市行政审批中心和市法制办有关规定,局行政许可科档案员在平时就积极做好收集工作,确保教育行政许可档案的齐全完整、登记序号连续。具体的归档范围为:
(1)教育局在履行行政许可职责过程中产生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和申请者递交的申请材料、图表、照片等材料原件。
(2)教育局出具的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窗口承诺件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等办理文书原件。
(3)教育局颁发的许可证复印件和存根原件。
(4)其他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其次,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及相关文书的通知》规定:“实行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经办人员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后五日内将行政许可的全部材料按一事一档原则装订归档。”局行政许可科档案员在综合档案室档案员的指导下,在平时就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教育行政许可档案按一事一档的原则进行整理并装订归档。一个审查决定(包括申请审批的全套文件材料)组成一个档案卷盒,文件多的可组成多个档案卷盒。行政许可档案卷内文件以“件”为单位编制卷内文件目录并编件号和页号(已装订成册的可不编号)。一份完整的审查决定(审核意见)视为一件,一个检查评估报告为一件,一份考试或考核材料为一件,一份许可证为一件,一项设计为一件,一张图纸、照片各为一件。行政许可档案卷内文件排列顺序为:行政许可决定(批复与结论性文件)在前,各种许可证在前,申请材料在后;文字性申请材料在前,申请人所填的表格、图纸、照片(含文字说明)在后。行政许可档案整理完毕,应以每个具体行政许可事项为立档单位装入档案盒保存,档案盒规格采用国家档案局标准卷盒,统一由局综合档案室发放。再次,根据有关规定,局行政许可科档案员于每年年底前将全部已整理完毕的行政许可档案移交局综合档案室,并造具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自留备查。局综合档案室在接收档案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对不完善的待完善后再移交。综合档案室在接收行政许可档案后再进行分类、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同时,将所有的教育行政许可档案扫描后保存为电子档案,再刻录成光盘备份保存。局行政许可科以外人员需查阅教育行政许可档案的,应经局领导同意后,办理查阅登记手续。由于行政许可电子档案查阅快速、方便,能极大地提高利用效率。
二、电大公共行政学的内容和特点
(一)内容
公共行政学研究的范围非常广,每一个部分的研究都会随着社会的发张而深入。其内容包括公共行政学的一般理论,这些理论是课程的基础,同时理论的得出也是在广泛实践的基础上而来的。除了一般理论还必须研究行政管理的主体、过程、保障、目的等等。公共行政学的主体针对的政府部门、组织以及在其中工作的人员;公共管理学的过程包括行政执行、行政协调、行政信息、行政监督等等,这些都是公共行政学必需的过程,也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必须经过的阶段;公共行政学的保障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财务、法律、道德以及相应的方法;公共管理学的目的是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公共管理学的五个内容是紧密相连的,每一个部分都是这一整体中的一个,只有各部分有机结合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
(二)特点
公共行政学在教学过程中要求政治性与社会性相统一,行政性和社会性在公共行政学中是不相悖,它的研究对象决定了它的行政性,而它又揭示了社会公共管理事务中的一般规律。一方面这一学科是为上层建筑服务的,另一方面其成果又能被其他的管理学科所接受和共享。另外,公共行政学是理论性和实用性的统一,公共行政管理最终的目的是指导行政工作,而在这一过程中理论是必不可少的。再次,公共行政学是综合性与独立性的统一,多种学科的综合是公共行政学在内容上的特点,它的理论广泛地应用在多种学科中,起到理论指导的作用,但就其自身的研究特点来说,它又是独特的。最后,这一学科在一定阶段是规范的,但也会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变化。
三、电大公共行政学教学方法
(一)远程网络教学法
电大的办学模式属于垂直系统,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省市广播电视大学以及地方和县级单位的分校组成,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跨区域覆盖面积较广的教学体系,怎样保证教学的质量又不影响学生学习是最重要的。远程网络教学被适时引入,它的优点在于能以最快的速度传播最优质的教学资源,电大的老师基本集中了全国优秀的师资力量,这些老师讲课的水平和知识是毋庸置疑的。通过远程网络教学不管中央还是地方的学生都能的到同质量的教学,且这种模式方面易行,可以在不同的时间重复观看,以达到学习的目的。
(二)案例分析教学法
公共行政学和其他管理学一样,它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用,能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案例分析法是一种教师基于案例帮助学生达到特地学习目的的教学方法。老师所选用的案例是一个故事,它或者是真实故事或者是根据真实故事改编,总是必须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也就是说它有着具体的教学目的。案例分析法比纯理论教学形象、生动、具有启发性,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学生往往能收获乐趣,并在快乐中思考问题,提高学习质量。电大是一座开放式的学校,它的学生有全日制,半工半读的也有业余的,这么一个复杂而庞大的学生群体,老师要提高教学质量就必须在课堂上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一堂课必须有一堂课的效果,是学生能够在具体的工作中运用所学的知识。总之,案例教学法在公共行政学的教学过程中一方面使得课堂生动、形象不枯燥,一方面可以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可以锻炼学生的沟通能力、合作能力。
(三)多学科综合教学法
这一方法基于以上两种方法,远程网络教学法为电大公共行政学教学的覆盖范围提供了保证,案例分析教学法能有效地提高课堂质量,锻炼学生各方面的素质,提高公共行政学的实用性。多学科综合教学法是结合公共行政学的特点而存在的,公共行政学要求学生掌握不同学科的只是以便更好地进行行政管理,这就对教学中所涉及的范围提出了要求,不能单一只讲公共行政学的理论还应该让学生多方面了解各个学科的基础知识。电大中的公共行政学更是这样,进入电大学习的学生大多是在职的工作人员,他们学习一方面是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一方面是为了提高晋升阶段的行政管理能力。电大学校的学生指向性非常明确,这就要求学校也要为这样的目的而服务。管理学是一门综合的学科,公共行政学则是管理学中比较独特的一类,它要求主体处理行政工作,而行政工作有面临正方方面面的事情,因此各方面的知识储备对行政主体而言就尤为重要、电大公共行政学的多学科综合教学法正式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满足这一特定学生群体的学习需求。
学校是保障公民享受教育、学习知识的场所,所以学校的教育水平和管理水平与公民的受教育权可谓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在校学生人数约4亿人,可谓人口庞大、结构复杂,但是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学校教育管理法”对学校管理这个庞大人群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方法,这也导致学校的教育权利不明、职责不清。现行教育行政法规对于教育资金投入、教育经费保障等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这也导致学校教育难以进一步创新和发展。
(二)教育法制运行机制不完善
推动教育法制化建设,必须要加强对教育立法、司法、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制度性规范。目前,我国教育行政法规运行机制不完善,在教育、立法、司法、执法、监督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例如,就教育立法层面而言,教育行政法规上位法与下位法衔接不顺畅,部门之间的立法存在冲突的现象;同时,由于缺乏完备的监督体系,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依然存在。
二、完善我国教育行政法规体系的构想
(一)树立正确的教育法制理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引领行动前进的方向。科学、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只有先“治法”,实现教育法制的现代化,才可能实现教育现代化。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树立正确的教育法制理念,转变教育管理观念。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必须坚持依法治教、依法办学,处理好教育政策与教育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形成一股合力,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健全教育法制体系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现行教育行政法规已经难以适应公民教育需求。因此,加强教育行政法规立法工作,提高教育行政法规立法质量,对于保障教育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教育法制体系:一是制定“学校教育管理法”,通过制定一整套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对学校教育管理予以规范。二是制定“教育投入法”,国家通过“教育投入法”明确财政拨款的落实方式和投入比例,并且对教育财政拨款的筹集方式予以明确。三是制定“教育财政法”,国家通过制定“教育财政法”明确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监督,落实教育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三)完善教育法制运行机制
完善教育法制运行机制要着眼于完善立法、司法、执法、监督等四个方面,通过完善教育法制运行机制的组成,提高教育法制运行机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立法机制。通过提高立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广泛吸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民主的立法程序,构建一个完备的立法机制。二是坚持司法公正。对于教育违法行为,司法机关要坚持公平公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三是坚持执法必严。针对教育违法犯罪行为,执法机关要坚决予以查处,做到不姑息、不放纵。四是完善教育法制监督机制。教育监督部门对于在立法、司法、执法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
依法行政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思想和法律原则,它的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依法行政早在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专制斗争之初就已经被提出了,在资产阶级进行掌权之后逐步形成体系,慢慢成长为管理国家的一把利刃,它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不断地进行发展并延续至今,前前后后历经三百余年。
依法行政缘起于新型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需要,其直接的思想理念源自英国。资本主义最初的过程总是发生在英国;英国是资产阶级世界的缔造者 。英国在其光荣革命之后,资产阶级于1689年通过议会颁布了《权利法案》。随后,在1701年又制定颁布了《王位继承法》,从而开创了国王监朝而不理政的虚君制度,并极大地限制王权,使依法行政开始了实践的道路。
公共管理是以政府管理为核心,以多元主体为特征,以公民社会为背景和基础的管理体制。我国首届公共管理理论与教学研讨会对公共管理进行了内涵界定,认为“公共管理既是一种新的管理模式,也是一门学科、一种新的学位教育方式。公共管理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共管理即公共行政管理,亦即政府事务的管理,广义的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管理的延伸,它除了政府事务的管理外,还包括社会事务的管理[][]”,这就以广义和狭义的定义模式整合了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的内涵。简言之,公共管理学是在公共行政的基础上将管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理论与方法技巧引入整合,在主客体领域涉及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以公共事务为起点的学科群体系。为进一步明晰公共管理的内涵,我们对公共管理内涵进行简单地剖析解读。首先,主体的多元性。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倡导从主体的广泛意义上理解公共管理,公共管理的主体不再只限于政府和组织。其次,民主和效率的客观诉求。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以实现公共的福利与公共利益为目的,侧重于民主诉求的践行与服务效率的提升。再次,公共管理可细化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宏观层面指的是政治学(价值)意义上的公共管理,即政治学所研究的国家治理或政治管理;中观层面的公共管理是我们所谓纯粹意义上的公共管理,即与政治统治相分离的公共管理活动;微观层面的公共管理重点是解决管理技术和方法问题,这一范畴更多地体现为新公共管理理论。
2.公共行政。
公共行政是以刚性规范和固化原则为支撑,依托政府这一主体来维护政治统治,是国家行政机构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活动。本文作者认为,公共行政是以政府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主体,将国家、社会及自身事务作为客体依法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一系列活动的学科体系。其本质是国家行政机构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活动,具有工具性、依附性的内在属性。同样,我们借助于对公共行政概念的剖析解读来加深对其内涵的认知,从多维视角辨析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在内涵上的差异。首先,公共行政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公共行政是指政府对自身事务的管理,广义上的公共行政是指政府对包括自身事务在内的整个社会的管理。其次,公共行政主体具有单一性。公共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构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通常所说的政府或者行政当局,不包括立法和司法机构。再次,权利与职责的践行。行政的字面意思是“行其政事”,其要义在于政治统治的维护、职责的践行和社会的进步,具有明确的权威性和责任性。另外,在公共行政的包裹着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性等刚性规范,要求其必须依法践行、合乎程序。
二、主客体区分
1.主体区分。
主体是行为的施动者,可以是单一的亦可以是多元的。公共管理的主体则呈现多元性,涵盖政府、非政府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各管理主体根据自身的业务范围,对管理权限内的各项事务进行统筹协调,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充分的权限自由。公共行政的主体是政府及少数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要依靠政府为代表的法定权力机构(一般不包括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多数时间内政府作为单一主体践行公共行政的相关职责。政府依托其内部各部门的分工与职责属性负责公共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成为公共行政运作的核心载体。
2.客体区分。
客体对象是主体行为的内容,在本文中客体具体指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实际运行中的作用对象及运作范围。在客体维度上的区分,需要我们从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的特性或侧重性上探析。公共管理侧重于社会性,注重公共服务的提供、公众的参与程度、行政事务的透明化及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履行,充分体现了客体的社会性内涵。而公共行政侧重于公共性,注重公共权利的执行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体现工具性、权威性、规范性等特性。公共管理客体多样,在不断扩展、变换中以更具象化的形式呈现,包括:以公共利益、公共服务为导向的社会公共事务,公共资源(公共设施、产品)等。公共行政的研究外延具有动态性,其学科前沿将以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为导向,不断引入新的学科知识,在学科内容上包含公共管理原理、行政管理等方向。公共行政客体多样,有较为固定的管理程序,更大程度上是基于巩固政治统治的政策执行。以民利为导向,维护公共利益是公共行政公共性的直接体现。
三、内在区分
1.特征区分。
从对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之上的解读中,我们不难发现二者都具备自身的鲜明特征。公共管理的鲜明特征集中体现在:专业性更强,重视专业化管理;注重绩效评估体系的科学化、完善化建设,积极引入人事弹性机制和业务竞争机制,强调公平与效率的统筹兼顾;侧重顾客导向,构建顺畅的沟通反馈机制,以为人民服务为要旨,对结果予以关注和实现;强调走向市场,具有显著的管理主义色彩。公共行政的特征则表现为:公共性是核心要素,旨在保持公众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及公众利益最大化。政治性、权威性、层次性突出,管理的体制及模式固化;刚性规范引导特色,管理的程序经过规范性界定,管理的权限和内容受法律约束和保护。责任原则鲜明,作为公民权利运行的授权人的公共行政主体受到内外部的广泛监督,政府的行为须对社会大众负责。
2.管理目标区分。
公共管理和公共行政在管理目标方面,存在着维度性上的区别。一者,公共行政是一种“内部取向”,重视机构、过程和程序的管理。二者,公共管理是“外部取向”,公共管理重视项目、结果和绩效的管理。
一、中国行政管理中的激励问题
1.约束不对称、重监督而轻激励
加强监督,对公职人员无疑是一种有效的、必要的约束。但监督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并通常具有滞后性和对公务员激励的被动性,激励成效有限。因此,除了加强监督以外,还应该强化内在激励机制,从积极方面引导广大公职人员敬业务实,拒腐防贪,从源头上减少公务员的失职行为,并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
2.考核激励的作用难以得到体现
考核激励的作用机制主要通过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的奖惩、职务升降、级别和工资的调整等挂起钩来,促使公务员积极工作,尽职尽责。而公务员考核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稍不注意就易产生考核误差,影响对公务员德才表现的准确评定,影响考核对激励功能的发挥。我国目前对公务员只进行定性考核,如某乡镇机关2007年年终考核,有48名公务员参加考核,除了4名公务员为优秀外,其余44名公务员均为合格,“不合格”一档形同虚设。这种考核无疑有失全面和客观公正,甚至没有体现出考核的意义。
3.干部选拔机制中缺少激励
中国的干部选拔机制中公平、竞争、择优原则体现不够,科学的具体的操作规范也不够健全,干部选拔过程中缺少激励,缺乏活力,必然导致利益分配激励功能减弱。由于工资基本固定,收入与努力无关,与组织目标完成情况无关,其结果是、无所作为、消极怠工等“搭便车”现象反复出现。这从根本上说,不是某个人的过失和责任,而是在组织制度中缺乏竞争激励机制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二、需要层次理论及其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1.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
美国行为科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A.H.Maslow)于1943年出版的《动机激发论》中提出了“需要层次理论”。马斯洛认为,人的价值体系中存在着两类不同的需要,一类是沿着生物谱系上升方向逐渐变弱的本能或冲动,称为生理需要,另一类是随生物进化而逐渐显现的潜能或需要,称为高级需要。据此,马斯洛把人类的需要按其重要性和产生次序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1]。
行为学家们依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说,将需要的层次、激励的因素以管理的策略对应成表,为管理的实践提供指南[1]:(1)生理需要方面的激励因素为工资和奖金、福利、工作环境,管理策略可表现为完善的工资和奖金制度、贷款制度、医疗保健制度、工作时间(休息),创造健康工作环境,住宅和福利设施。(2)安全需要方面的激励因素为职位保障,意外事故防止,管理策略为安全生产生活条件、危险工种的营养福利制度、合理的用工制度、离退休养老金制度、健康和意外保险制度、失业金制度等。(3)隶属与爱的需要方面的激励因素为良好人际关系、组织的认同,其管理策略为和谐工作小组和良好人际关系、协商和对话制度、互助金制度、工会及其他团体活动、娱乐制度、教育训练制度。(4)尊重需要方面的激励因素为名誉、地位、权力与责任、被人尊重与自尊、与他人工资奖金之比较,管理策略为人事考核制度、工作职称晋升制度、选拔择优的进修制度、委员会参与制度与提合理化建设制度。(5)自我实现的需要方面的激励因素有能发挥自己特长的组织环境、承担有挑战性的工作,管理策略为决策参与制度、建立攻关小组、提倡创造性工作、发动职工研究发展规划、交给职工挑战性工作和破格晋升制度。
2.基于需求层次理论的薪酬制度和灵活的福利机制
薪酬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中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薪酬因素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已经超出了物质激励的范围,成为兼具物质和精神双重激励的重要因素。美国管理学家孔茨曾指出:“金钱对那些抚养一个家庭的人来说要比那些已经功成名就、在金钱的需要方面已不再是那么迫切的人,就重要得多。”[2]
在中国公共部门传统的人事管理中,公职人员的薪酬一直实行等级工资制,一般工资水平是社会平均工资;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实行高薪金的公务员制度,一位高级行政官员的年俸可以与首相相比。鉴于中国的国情,目前不可能实行高薪金公务员制,但近年来公务员待遇的提高体现了决策者们对薪酬因素的重视。目前,中国公务员薪酬提高的趋势使得公共部门在与企业及其他行业争夺人才的竞争中增加了优势。但是,要使金钱成为一种真正有效的激励因素,必须保证“在各种职位上的人们,即使级别相当,但给予他们的薪酬也必须能反映出他们个人的工作业绩”。也就是说,薪酬应当与绩效挂钩,才能真正起到激励的作用。目前,在西方一些国家,以往刻板的工资报酬制度正逐渐被以工作成绩来确定工资级别的制度所取代。以工作成绩来确定工资级别的制度是基于这样的论点,即“公务人员的工资收入应该符合经济市场的工资水平,并且不论公务人员之间可能存在何种差异,他们工资报酬的多少应该取决于其工作成绩的好坏,工作成绩越好,所得到的报酬就应该越多。这一论点意味着传统的、强调统一的公务员制度应该被取代。尽管公务员无疑也会受到经济利益的诱惑,但在以前,公务员作为一个整体有着强烈的服务意识,并将为公众服务作为他们努力的目标。然而,金钱奖赏正逐渐取代这些无形的、但却是真实的价值观和激励因素而成为招聘人员和提高其积极性的主要手段。”[3]
3.权力激励——公务员自我实现的需要
国家公共部门的公职人员掌握着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社会公共资源进行管理和尽可能合理地配置,以实现公共资源的效益最大化。在公共部门这个庞大的机器不停地运转,源源不断地生产出公共服务产品的过程中,权力始终都在对支配和使用公共资源的公职人员起着不容忽视的激励作用。
公职人员处于何种行政职位,就拥有相应的行政权限,职位越高,所享有的权力就越大。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满足对物和人的支配欲望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中的最高层级——自我实现的需要,使自己越来越成为受人瞩目和举足轻重的人物。因此,建立并完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权力激励体制,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权力对于各级公务员的激励作用集中体现在,为了能够支配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必须在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勤奋工作,取得显着的成绩,得以受到提拔,从而能够行使更高职位上更大范围的权限。
在建立权力激励体制过程中,必须在广大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中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避免出现“为了掌权而掌权”的不良倾向。要明确公共权力是人们赋予的,是用来更好地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产品。合理的运用权力激励,不仅能够激发公职人员的工作热情,进一步提高公共部门的行政效率,而且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减少权力腐化和腐败现象的产生。
三、丰富激励手段,完善公务员激励机制
1.拓宽激励渠道,注重加薪、休假等激励方式
有时将公务员晋升到一个其无法很好发挥才能的岗位,不仅不是奖励,反而使公务员无法很好发挥才能。在晋升中,并不一定是业绩最好的人得到晋升就是公平。业绩优秀者应该得到奖励与表彰,但是否晋升到高一级的职位则更主要地取决于他们的工作能力与个性特点。这一点应在晋升标准与要求中明确说明,并在晋升人选决定之后加以解释。对未能晋升的优秀公务员应有足够的表彰与补偿,以体现他们应有的地位与价值。激励渠道多样化有利于公务员合理地自我定位,从而可以不必将职务晋升作为自己的唯一目标,找一个自己能游刃有余的岗位好好发挥自己的专长。
2.在工作设计方面,尽量丰富工作内容
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内容,采取工作轮换、工作丰富化等工作设计方法,尽量丰富工作内容。对公务员工作内容的改善及对其工作行为的认同和奖励,可以使公务员对自己的工作产生满足感、成就感,从而促使工作不断创新。如因人而异地安排工作,由于每个公务员个性特征、兴趣爱好、职业生涯规划不同,对岗位的要求也不尽一致,因而须建立岗位流动机制,使公务员能感到工作的乐趣。
3.打造和谐有序的行政组织文化
良好的行政文化凝聚了公务员行政智慧和行政实践经验。行政文化诸要素对于激励机制的制定、激励手段的确定、激励机制的实施和激励结果的兑现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4]。健全激励机制的建立和作用的发挥以良好的行政文化为基础,促进行政文化的建设,要鼓励公务员树立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的意识,成为协调政府与民众关系的主体,促进公务员对政府工作的主动参与,有效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如果能做到公务员都相信:职位只是分工,薪酬体现贡献,那公务员就不会去追求层级的发展,而转向关注工作的内容,这样才会提高效率。随着公务员整体素质的提高,群众之间、干群之间沟通会更容易,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氛围会为和谐公务员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吴志华,刘小苏.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262.
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机会主义假设信息完全均匀分布、交易双方相互对称,并且每一次交易都能做到精确计算,那么,信用就不是市场所必需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商品不是新古典经济学所描述的“搜寻品”,即在购买过程中消费者就可以确定其质量,而是只能等到试用一段时间才能知悉其质量,即“经验品”,有的甚至在使用一段时间后仍不能确定商品的质量,即“信任品”。更甚者,在交易前,买家充其量只能对商品进行所谓的“代表性”考察。而这种考核结果会导致卖家有意或者无意地为改进“代表性”而忽视甚至降低商品的质量。正是由于市场存在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交易就变得“复杂”起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在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时,交易主体的“不老实”行为,即市场机会主义。逆向选择是在签约或交易之前,由于信息分布不均和不对称,导致交易者无法获取市场真实信息放弃“正确”而选择“错误”,即“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道德风险是在契约签订之后,在履约过程中交易主体不完全按照约定的条款或者在条款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尽量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行事。依据交易双方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所发生的内容和时间两个维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隐藏知识的逆向选择,即在签约前由于信息拥有不均和不对称而放弃“正确”选择“错误”现象;二是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即签约后人选择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的并给其带来损失的行为;三是隐藏知识的道德风险,即签约后人不向委托人报告不能直接观测的并给其带来损失的契约未穷尽的或发生变化的信息,甚至与“客户”共谋,共同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二)信用自我管理机制:重复博弈、声誉机制和合作机制
1.重复博弈。该定理认为,在无限次重复博弈中,会出现对双方均有利的合作均衡。在经典“信任博弈”例子中,博弈者A和B,如果A会选择一开始就不信任,双方都获得0收益,如果A选择信任,可能受损,也可能获益,在此情况下,B为了获得利益可能会采取可置信的承诺,比如进行抵押,与A签订一个强制合约,使得违约的惩罚金超过B欺骗的租金等。另一个解决途径就是增加交易次数。只要未来的合作交易贴现不低于即期违约的租金,则交易双方的信用关系就会产生。
2.声誉机制。四位经济学家(Kreps,Milgrom,RobertandWilsons)将不完全信息引入重复博弈,建立了声誉模型,即著名KMRW定理。定理的解释是,每一个参与人尽管在选择合作时可能会面临被对手出卖的风险,但是如果不合作则暴露了自己的类型,从而失去长期合作收益的可能(如果对方是合作类型的话)。因此,如果博弈重复次数足够多的话,出于对未来收益的考虑,每一个参与人都会尽量树立自己合作的良好声誉(即使本质上是非合作类型的),以获得对手同样的回报。
3.合作机制。有学者提出的合作机制演化研究认为,凡是具有善良性和宽容性的个体合作性较强。“针锋相对”的个体则集中了善良和宽容的特征,善良性防止他陷入非合作的麻烦中,对对方背叛的报复则保证了对方背叛行为的谨慎性;宽容性则有助于在对方背叛后重新开始合作,而简单清晰的规则更易于被人理解,从而导出长期的合作。另有学者提出了集体稳定策略,即假设存在一个全部采取某一个特定策略的群体和一个采用不同策略的变异个体。如果这个变异个体能得到比群体中的个体更多的收益,则这个变异策略就能入侵这个群体。而如果一个群体的策略是不能被入侵的,则就是一个集体稳定的策略。信任与合作的战略只有在长期的交互关系中才能成为集体稳定策略。
(三)信用外部管理机制
双边信用管理机制、第三方信用管理机制和匿名社会的非人格信用管理机制
1.双边信用管理机制。有学者在对中世纪热那亚商人远程贸易研究中发现,在热那亚商业社会,商人一般会让人其地中海沿岸的远程贸易,若商诚实履行贸易,则获得合作剩余,而若选择欺骗,则商人损失了的货物,但终止关系。热那亚商人普遍会支付较高的佣金或工资,使得人对未来继续合作的预期收入贴现超过了其背叛所得,因此,远程贸易制度在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往来中得到普遍推广,商人间长期交易关系的确立有助于建立“双边声誉机制”。据学者考证,热那亚的商业人一般为贫穷和低收入阶层人群,优厚的佣金使得他们可以经过若干时间的诚实而上升到中收入阶层,这种社会阶层的流动构成了社会纵向的紧密结合和“文化信任”的形成。
2.第三方信用管理机制。第三方信用管理机制就是一种俱乐部制度,或者说是一个多边互惠体系。体系外具有排他性,尽管俱乐部体制对于成员没有强制的约束,但是一旦发现成员的背叛行为,将使得俱乐部所有成员迅速知晓而将其排除在整个俱乐部之外,停止与这个成员交易。这种俱乐部“放逐”行为能保证俱乐部仲裁结果的有效实施。这些俱乐部组织形式的第三方信用保障机制能使成员间保持信息高度流通,从而大幅度降低交易的信息不对称。
3.匿名社会的非人格信用管理机制。熟人间或俱乐部式的信用保障的根本点在于长期稳定的交易,因此,交易秩序必须封闭于一个特定的群体之内。而在现代匿名社会中,非稳定交易是常态,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尤为突出,外部性普遍存在。在存在外部性的世界里,容易产生“公共地悲剧”,即个体利用自身信息与行为优势占有公共领域的剩余;“搭便车”,即个体不付出成本只获取集体收益;“囚徒困境”,即在信息不对称博弈中,参与人的自利行为会导致非合作的“纳什均衡”等现象,以及签约人对合约签订后的可执行性和执行结果的机会主义预期,执行过程的难以监督会导致签约人行为的扭曲。因此,用于熟人社会的信用机制不能解决匿名社会里的所有市场外部性问题,信用关系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非人格的制度与法律框架。专家系统、正式制度、司法系统都是匿名社会非人格化的信用管理机制。
(四)政府信用管理机制
降低信息成本和改变信用预期从广义上理解,正式制度、司法系统都属于政府信用管理的范畴,而狭义的政府信用管理主要是针对市场信用问题政府进行直接干预,即政府信用管制。西方学者认为需要政府信用管制是因为:一是消费者虽然可以通过诸如民事法庭判决获得补偿,但不足以弥补损失,社会总成本高于政府管制代价。二是消费者不可能轻易地对搜索到的信息作出评价,而犯错误的代价很高,如某种药物的潜在效力与安全,某一特定的航线安全性。三是市场供给方不能提供所需要的信息。而政府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具有降低得到信息成本的规模效益。政府信用监管的基本原理是在企业信用双方(或各方)博弈矩阵中嵌入政府博弈变量,以第三方或者以博弈对手身份参与博弈,并以尽可能低的政府成本改变企业间一般信用博弈的参与者预期,从而减少信用风险发生。有学者认为:第一,如果政府拥有更多的企业信用信息并对外公布,将有利于消除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少“逆向选择”。第二,如果政府对企业失信行为处罚力度足够大,企业将消除失信的动机,从而克服“道德风险”。第三,如果政府能提高发现企业失信的能力,企业失信的概率将降低。第四,如果企业失信收益越高,其失信概率越大,政府对其监管的力度也应加大。第五,如果加大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企业信用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将有利于降低企业失信概率。
二、工商行政管理企业信用监管的工作重点
工商部门是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政府管理部门,承担着市场主体准入资格认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职责。随着市场逐步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企业信用与信用监管地位日益显现。工商部门作为政府市场监管主要部门,信用监管贯穿整个工商行政管理监管领域和监管过程,其监管重点包括:
(一)不断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从建设法治信用出发,不断完善《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资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工商部门在企业信用监管中的内容和责任,将企业信用监管纳入法治轨道,从制度上保障企业信用管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提高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的地位与权威,从而引导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改变信用成本预期,减少市场机会主义发生,为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创造条件。
(二)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的功能进一步完善与政府其他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接的信息互联互通渠道,提升数据交换质量,提高数据交换效率,尽快将企业经济户口数据库提升为企业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开展企业公示信息科学研究,探索企业信用数据变量间的影响路径、相关关系和因果关系,提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政府企业信用信息的权威性,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的规模效应,扩大企业信用信息的社会应用,最大限度地缓解市场信用信息不对称现象。
(三)充分发挥企业信用自我管理约束机制指导企业、行业组织建立信用管理组织
健全信用管理体系,注重企业声誉或信誉,开展信用自我评价、行业评价活动,主动维护企业或行业整体信誉。积极培育企业信用服务组织,积极开展企业信用调查服务(专项服务)和第三方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定期区域市场信用评价指数;制定企业信用奖励政策,积极探索企业信用积分制度以及信用资产管理制度,赋予诚实守信企业更多的信用资产。
(二)履行职责不到位,未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职能许多地方工商部门已经认识到执法权力由法律授予,不能超过应有的界限,但是忽略了对于法律授予的权限,应当积极行使,履职到位。在工商执法过程中,部分领域存在缺位、失位问题。例如,反垄断执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商业贿赂等较为隐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效果与社会期望值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对于网络售假、网络商业欺诈等行为,查处手段十分有限;有些地方热衷于查办大案要案,对于一些案值较小的案件不够重视。行政执法的不到位,使得违法失信行为无法及时得到追究,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工商部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
(三)管理幅度过宽,忽视了某些领域的社会自治功能行政权力的行使,在实现管理效率、管理目标的同时,也会影响社会生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运行应适度,不应介入社会能够自主调节的领域和环节。在工商行政管理实践中,存在管理幅度过宽的问题,忽略了社会自治功能,不利于社会活力的激发和创造力的培育。
(四)裁量范围过大,超出了权限行使的合理限度在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之外,“合理性”原则也很重要,即行政行为应适度、合乎理性,恰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遵守比例原则,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行政效能。在工商行政管理过程中,许多地方工商部门忽略了合理性原则。例如,对于危害不大的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手段较为严厉,超过必要限度;在多种可以选择的执法方式中,没有选择对当事人利益影响最小的执法方案。上述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了工商执法的权威性和法治性。
(五)片面理解“有限政府”,对纯授益性行政行为缺乏认识行政活动复杂多样,其中一部分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人民群众从这些行为中明显获益,例如小微企业服务、商标发展与培育等。一些地方工商部门认为,根据“有限政府”理论,工商部门只履行法律明确赋予的职责,过多地强调社会服务功能是对“有限政府”的背离,造成了实际工作中的懒政、怠政现象。事实上,“无法律即无行政”的“有限政府”理论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现代行政现象出现后,纯粹的“有限政府”理念有其局限性,过分强调既定法律对行政权的支配作用,实际上造成了政府及行政机关的消极性,否定了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发挥积极、主动、创造作用的可能性。在现代行政精神的推动下,“有限政府”指的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国家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自由裁量。
二、如何在工商行政管理实践中强化权力界限思维
当前,工商部门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面临着体制再调整、职能再定位的新形势,在这种情况下,学习掌握并在实践中强化权力界限思维尤为重要。
(一)正确把握权力界限思维,养成界限思维自觉性广大工商干部应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习,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全面理解权力界限理论,在实践中自觉养成权力界限思维。一方面,养成权力有边界的思维。应清醒地认识到行政权力来自国家授权,追根溯源来自公民权利。形成权利是本源,权利是目的,权力是手段,权力有边界的思维倾向,并以此指引行政实践,依法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另一方面,养成权力有分工的思维。国家对于行政权的行使有明确分工,将行政权根据行使目的以及所属领域授予不同的行政部门,各个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因此,工商部门不能超越自身权限行使行政权。
(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法定职责在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梳理法律赋予工商部门的各项职能,编制权力清单,使工商行政管理权力界限清晰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根据新“三定”方案的要求,明确划分不同层级、不同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编制岗位说明书,使人人都能明确自身任务、责任和要求。根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工商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使权力公开化、透明化。在推行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应逐步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转变,遵循“非禁即入”理念,法无禁止市场主体即可进入经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三)加强法定职能宣传,争取外界理解与支持工商部门依据法定授权承担多个行政管理职能,但是社会各界并非普遍知晓,在工作中往往会造成一些误解。例如,市场管办脱钩后,城乡集贸市场的管理目前由多个部门协作共管,但群众印象中,集贸市场问题一概由工商部门负责。因此,应在社会中加强工商法定职能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工商法定职能的社会知晓度。一方面,使地方政府理解工商部门的职能,更加尊重工商部门依法定职能行政;另一方面,使人民群众知晓工商部门的权限,消除对工商部门“不作为”的误解,增进对工商部门依法行政的支持。
(四)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权力履行到位依法履行法律赋予工商部门的各项职责,用足用好手中的权力。以维护公平竞争,强化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既查办大案要案,对垄断、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进行查处,也加强对校园周边、农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等薄弱环节的查处力度;既在有形市场中严格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也在网络交易的无形市场中发挥作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既在各类专项执法行动中集中查办违法行为,也加强常态化的监管执法。
(五)加强权力内控,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建立健全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广应用电子监察系统,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建立常态化的监督问责制度。在权力监督上,既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防止权力滥用;又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防止失职渎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