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4-01 09: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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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论文

篇(1)

二、作为法学学科的中国法制史

从现有的教学误区中来看,可以说,它们都没有抓住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学科的特性:一方面,中国法制史被当作和当前法律制度与法律实践没有关联的知识体系;另一方面,专业历史只被当作为了完善“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社会科学,而设置的理论课程。要解决这种教学认识误区所导致的问题,就要求在中国法制史的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学者必须时刻把握这门课程在整个法学基础教育中的设置价值和教学意义,凸显法学特性,充分发掘这门课程对培养职业法律人的现实意义。从学科史的角度考察“,自1950年以后建立的法律史传统基本上出于法学,它在学科组织和建制上隶属于法学,而不是历史学”,虽然在历史学的考据以及材料分析等研究成果方面,对于法学的中国法制史具有基础性促进作用,“但其渊源不同,传统有别,这使得历史学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不尽同于法学的法制史研究。”中国法制史的本质是法学学科,这并不只是中国当代法学教育的“特色”。以当代法学肈端之地之一的英国为例,自上世纪开始,由培养顶尖法律精英的四大律师学院所联合设立的法学教育委员会就在课程中设置了法制史、罗马法和普通法等对传统法制内容进行专门教育。当然,英美法由于其独特的法律渊源和“遵循先例”的法律实践传统,决定了历史上的制度在当代法律实践中仍然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制度史的教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是对当代规范体系部分内容的教学,不过也正是这种尊重历史延续的法学教育,能够让英美法律人职业群体形成高度一致的专业法律思维,并且基于这个职业群体的延续性和专业性,极大地巩固着法律在社会中的权威。大陆法系的发源地之一德国,在构建它的现代法制体系之始,历史法学派就在德国法学理论中占有极高地位,在尊重历史传统的同时极大地补充了大陆法系中的构建主义。以德国著名的民法典为例,虽然历时数百年屡经修改,然而始终以最初的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和基础,穿越社会变迁始终效力稳定,这无疑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历史法学派,在保证了制定之始,它就建立在详查历史、充分符合这个民族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同理,结合历史传统的沿袭来解读本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发生发展过程,是解读本国法律制度和理解本国法律实践原理的必然路径。具体到当下的法学教育,法制史的历史回顾,是服务于对当代法律制度建构和运行原理的了解这个学习目的的;学生通过对中国法制史的学习,要了解到在中国社会中到底什么样的法学理念和制度能够成为活生生的社会现实,它们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和中国社会的特性相融合。从这个意义上讲,之所以要在整个法学教育中设定中国法制史,就是要在法律人培养中,注重他们对本土法律文化及其发展机理的了解和掌握。相对于部门法训练中强调规范的应用技巧,中国法制史强调的是不但要训练法律人能够熟练掌握和应用法律的技术,更要突破“工匠”这个层次,将法理学对源于西方法治原理的训练和对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训练结合起来。所以,作为法学学科的中国法制史,它旨在通过历史揭示中国制度层面的各部门法可能在社会中出现的实现形态及其原因,它依托制度史所传达的内容是法律传统所规定的中国人的法律思维。这就像梅特兰在评价令状制度在英国普通法演变过程中的地位时所指出的:“我们已经埋葬了诉讼形式,但它们仍从坟墓中统治着我们……”德沃金也指出:“法律的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而是由观念界定。”虽然中华法系的文本已死,但它们转化为观念、价值取向和思维路径等形式规制着中国人的行为,是一种“事实上的法律”,而作为法学学科的中国法制史正是在进行这一法律门类的训练。

三、结合部门法训练开展中国法制史教学

无论如何深入探讨中国法制史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应当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如果不对现有教学误区进行反思、有针对性地更新本门学科的教学路径和方法,这些探讨都只是空洞的价值宣示。实际上,几乎所有中国法制史的教材都会在其“导论”、“绪论”、“前言”或其他开篇部分,花上较大篇幅来论述本门课程的学习意义和学习价值,但这并不能解决实际教学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从目前所存在的各项教学误区来看,要实现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学科的教学目的,一方面,要深度挖掘制度史中所蕴含的传统因子,尤其是对当代法律实践还发生影响的部分;另一方面,要结合部门法教学中所培养的当代法律思维,来“消化”这些传统制度的影响,即要使“……当代人能从传统中发掘出协调个人、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有益因素,这就不能不令人思考和分析其中原因。这种思考和分析不能离开法律框架和制度安排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析,需要由中国法制史来提供基础知识。”反过来,通过这样的中国法制史教学,才能引导学生“理解具体法律制度的发生、发展,为学习其他法学知识构筑历史基础。”这是“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发挥其法学训练价值的根本路径。并且,要关联部门法与法制史的学习,也是依托现有体例进行教学路径革新最可行的思路。从目前过于偏重历史学方法进行教学的误区反思,要结合部门法的训练来推进中国法制史教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教学思路和方法的革新。

1.立体解读材料,还原传统法制的实践形态。立足史料分析开展教学,无论是历史学还是法学,都是制度史学习的必然起点。但同样是从一段历史的制度文献着手,历史系的学生关注的可能是它所涉及的年代、反映的制度事实和历史风貌,法学的学生则要关注其中的法律问题、法律关系以及当时制度下的法律理念、法律规定,进一步地,还应当思考当时情况中的法律实现情况。总而言之,用部门法的专业范畴和分析框架来“重组”史料,是法制史教学中对待史料的特有步骤和关键步骤。不过,由于中华法系的特殊性,不能将采用部门法思维解读和重组简单地“套用”当代制度术语等同起来,这隐含了一种预设:文明和文化的同质性。这等于否认了中国传统法制文化的特色,和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完全背道而驰;而且为了生搬硬套当代法律框架,还会“改造”当代部门法中的法学范畴,反过来会对学生的当代部门法训练造成不利的影响。事实上,目前在教材编纂体例中,确实受到了这种思路的误导,最突出的表现在依据部门法对特定朝代法制进行划分的时候,提出中国传统法制体系中存在“行政法”和“民法”两个法律部门:应当说当代法治国所说的“行政法”是以有限权力、权力法定等基本原则作为其理论与制度构建的起点的,中国传统法制规范体系当中有“官箴”、“会典”、“则例”等多种行政管理规范,但没有一种法律渊源或规范性文件是以限权为基础核心价值的;同样的问题也发生在民法的部门法划分方面,虽然新近的考据和考古资料显示,中国地方家族的内部管理规则中,对家族内,包括家族所在区域的民事关系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其中不乏对财产权益的实际处分规则,然而从当代民法得以产生的“私权神圣”、“个体本位”等基础理念来看,传统中国社会没有个体人格理论,法律上个体并不能被认为是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的主体,至于“私权神圣”就更不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既有概念了。从这种角度讲,结合部门法框架解读,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对既有制度的形式分解,而需要结合制度所制定与实施的年代背景,将制度规范的历史存在形态立体地还原,结合制度规范的实施案例等多种文献资料来解析其中的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制度规范的作用机制、立法本位和社会的法观念等。在这种条件下,将当代部门法训练中习得的概念工具用到传统法制的分析中,在使用概念工具来对比解析传统制度规范立体实现状态的时候,首先要求学生能够严格把握该概念在部门法中的定义,其次还要求在分析规范时,结合规范的立法思想、立法背景和相关实施案例,这样才能对规范事实进行全面的解读,从中“抽取”法律性事实。例如,使用刑事责任年龄的这个分析工具来解读传统制度中对于年幼、耄耋两种年龄的人所采取的减免刑事处罚的规定,首先就要求学生明确当代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建立在对行为人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判断基础上,而对于传统制度当中矜老恤幼的这种规定,结合封建王朝立法指导思想中的儒家思想成分,就可以知道,并没有这种判断基础,只是出于这两类人的社会危害性有限从而作出的、标榜“仁政”的规定,二者在形式上虽有类似,但本质绝不同。

篇(2)

二、代际外部性与可持续发展

(一)代际外部性及其表现形式外部性一直是经济学领域广为关注的问题,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把外部性定义为:在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当中,一个人使他人遭受额外成本或收益,而且这些强加在他人身上的成本或收益没有通过当事人以货币的形式得到补偿时,就会产生外部性。更精确的说,外部性就是一个经济当事人的行为影响他人的福利,而这种影响没有通过货币形式或市场机制反映出来。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将外部性分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外部经济是指因一厂商的内部经济活动,对产业部门或社会带来的额外利益,如基础教育和国防;而产生不利影响的外部效应则被称为外部不经济或负外部效应,如环境污染和交通拥挤。外部性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对外部性活动的产权做出清楚的界定,从而使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溢出,不须付出成本或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从外部性的表现形式来看,可以把外部性分为空间外部性和时间外部性。所谓空间外部性是指外部效应的产生是即时的,是在空间扩散的。所谓时间外部性是指外部效应的产生不是即时的,存在一定的时间滞后性,即在相对固定的空间范围内,外部效应需要在一定的时间之后才能表现出来。时间外部性产生的“时滞”有长有短,短的可能有几个月或几年,而较长的则可能延至几十年甚至是上百年。当时间外部性产生的时间滞后较长时,它的效应就会表现为不同代际之间享受资源的机会的不平等,在此意义上,我们也可称时间外部性为代际外部性。

(二)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义———关注后代利益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在20世纪80年代被提出,它的经典定义由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提出,即:“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该定义表达的核心思想是如何处理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它的提出源于人类对工业革命以来自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日益恶化进行的深刻反思,是为应对环境危机而总结出来的一个充满智慧的伟大战略。从可持续发展的字面我们可以看出,它是一个与时间有关的命题。雷切尔•卡逊女士所著的《寂静的春天》,描述的正是由于大量使用化学杀虫剂而带来的时间外部性问题,我们现在所使用的杀虫剂可能在若干年以后才会产生明显的负效应。《增长的极限》的作者则认为,当时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在短时间内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繁荣,但从长远角度看,它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这一代人的生产生活方式,会对后代人造成负外部性,这个负外部性可能只需要一代人就能表现出来,但也可能需要经过几代人以后才能感觉得到[4]。《我们共同的未来》则指出,人类以往的发展模式其根本缺陷在于只注重当代人的眼前利益,而完全忽略了这种发展方式可能带来的长远的负面影响。他们犀利地指出农业文明的产生实际上是带来了大量的森林砍伐、土壤肥力的下降和大规模的水土流失。他们把农业文明的这种生产方式称作是对自然界的掠夺式经营,认为这在生产方式上和思想文化上为当下的环境危机埋下了祸根。18世纪的产业革命开创了人类历史的新阶段,但同时也严重破坏了上亿年来地球表面形成的生态平衡,在征服自然的野心的驱使下,地区性公害扩展到了全球,这种生产方式及其所伴随的社会制度、生活方式、思想意识成了当代环境问题的主要元凶。

(三)代际外部性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由上文可知,可持续发展理念是希望扭转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对于时间的漠视,它提醒我们代与代之间也存在着外部性,它既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正的外部性表现在知识的积累和生产技术的提高,负的外部性则体现在自然资源总量的下降、生物多样性的丧失等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水平突飞猛进,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人类在20世纪消耗的资源总量已经超过之前人类所消耗的资源总量之和,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根据目前对资源的开发力度以及已经探明的资源储量,人类已知的资源将在几百年甚至几十年内就会被消耗殆尽,尤其是再生能力较弱的矿产资源。资源的过度消费导致后代人可消费的资源数量减少,会使后代社会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源得不到满足,进而损害发展的可持续性。这里造成代际资源消费过度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代际外部性的影响。现实中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最严重的代际外部性问题,大多都表现为在资源消费过程中的代际负外部性问题。代际负外部性所带来的自然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影响非常复杂,大规模的环境改变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会给人类的长远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可持续发展理论显然是希望人类活动对后代人造成的外部性,正的效应要大于负的效应,只有如此才能体现出发展的要义。如果正负效应刚好相等,社会虽然谈不上发展,但至少也是可持续的。最坏的后果是负的效应大于正的效应,这会使后代人面临一个非常不利的发展空间,甚至造成绝对的后退。人类社会自工业革命以后所形成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经过几个世纪的累积以后,尽管正的外部性造福着人类,但负的外部性也同时在加速积累,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会爆发出灾难性后果。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代际公平性,它要求使后代人的福利不低于当代人,即当代人在利用环境资源时要确保后代人的生活标准至少不低于当代人。当前资源过度消费的状况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的问题:在替代品被发现或发明以前,如何保证未来的长期发展对资源的需求,特别是如何保证后代人对资源的需求,实现有限资源在代际之间公平合理的分配。

三、基于环境法对消除代际外部性的思考

(一)代际外部性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资源的代际问题就是有限资源在代际之间的分配问题。笔者认为,代际负外部性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权利的失衡,这种失衡是时间上的代际阻隔所产生的后代人主体缺位导致的。由于后代人不在场,他们无法亲自主张权利并实施制裁,完全没有与前代人进行交易谈判的话语权。而相对于后代人而言,活在当代的人们对现有的社会可消费资源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当代人享有绝对的话语霸权、资源控制权和制度安排权。由此可见,资源在代际之间的竞争属于非直接竞争,在自然资源的代际分配中,当代人和后代人相比显然处于一种唯一的和无竞争的地位,后代人只能接受前代人遗留下来的既存的资源。因此,这种时间上的代际阻隔很容易导致人类社会在资源消费过程中普遍的代际负外部性问题的产生。美国学者魏伊丝教授曾做过这样的假设:在当代人做出某项决策时,后代人可能会愿意支付一大笔钱以使当代人避免采取某些行动或者采取某些行动,但他们没有办法表达他们的这种诉求。代际外部性实质上反映出的是代际之间在享受资源上的机会的不平等。“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主要是指当代人为后代人的利益保存自然资源的需求。该理论最早由美国国际法学者爱蒂丝•布朗•魏伊丝提出。

代际公平中蕴含着一个重要的概念———“托管”,意即我们每一代人都是后代人的受托人,在后代人的委托之下,当代人有责任保护好地球环境并确保将其完好无损地交给后代人。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法领域已被广泛接受,并且已在很多国际条约中得到直接或间接的认可。后代人的利益是代际公平的一个源头,人类作为拥有理性和无比智慧的高级生物,在任何时候都不可以做危害子孙后代的事情,就如同在任何时候不会做危害我们自己子女的事情一样。如果我们过分侵犯自然,让大自然因我们的行为而遍体鳞伤的话,那么在将来我们的子孙后代就会承受许多难以预料的后果。毫无疑问,我们的任何行为都是一个“因”,它必定会在将来的某一天产生一个“果”。尽管我们并不清楚将来的人类和现在的我们是否都关心同样的问题,是否都具有同样的价值观,但是后代在基本生态环境等方面和我们具有相同的利益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二)解决代际外部性问题的前提由上文分析可知,造成代际负外部性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后代人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缺位导致了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权利的不平等,同时也正是这种代与代之间的跨时间约束造成了解决代际负外部性问题的困难。笔者认为,要想解决代际负外部性问题,首要问题是要为后代人找到一个充分代表其权利和利益的“代言人”。在这里,我们可以借鉴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上的法定人理论。后代人尚未出生,其不具有意识表示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但这并不能阻碍他们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因为在法理学上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不一定要同时产生和存在,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离。其最有力的证据有:比如民法中婴儿、、精神病患者等法律主体没有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法律为他们设定了监护制度和制度来实现和延伸他们的权利。同样的道理,我们可以将制度借鉴到环境法中来,为尚未出生的后代人设定法定人来实现和延伸他们的权利,这应该也是可行的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所以,赋予后代人的人在当代表达意志的权利和机会,并且允许他们以诉讼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去,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保障代际公平的实现。接下来的关键问题就是,该由谁来担任后代人的人。

在确定后代人的法定人时,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是将环保组织作为后代人的法定人;二是“后代人团体拟人说”中的观点,即将政府作为后代人团体的法定人,认为如此可以为政府管理环境和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提供理论依据。但笔者认为政府身份的多重性决定了其不宜担任后代人的法定人。政府既是当代的社会管理者,又是公共资源的所有者,若再让其担任后代人环境资源的人,很有可能会带来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后代人的法定人主要应由环保组织担任,并且只有那些不直接从事环境资源经营性活动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环境保护组织才可以充当后代人的法定人。同时还可以建立资格认证、考评制度,通过立法规定后代人法定人的资格、条件和遴选办法。将环保组织确定为后代人的法定人,可以形成社会力量与政府在利益表达和协调方面的渠道,环保组织在环境保护知识上的专业性可以为环境规制具体政策的出台和落实提供参考,由此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持续发展的双赢。此外,环保组织还可以有效监督政府的行为,有利于形成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合作,进而保证未来各代人的权利被认可和尊重。

(三)对解决代际外部性问题具体途径的思考要消除代际负外部性,保证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生存发展权利,实现代际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必须采取强制性措施,做到以下几点:

1.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一种和谐的代际伦理观,做好代际公平的宣传工作。价值观决定资源开发的方向,要坚决抵制忽略甚至否定后代人利益的本代中心主义,全面提高人们的资源保护意识,加强资源有效利用的教育工作,避免资源的不必要浪费以及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和破坏。

2.依靠明确的法律制度来确认和保障后代人的权利和利益。首先,必须从宪法层面确认资源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这样一个基本原则,从而为保护后代人的利益树立宪法保障。其次,可以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各资源单行法中确认后代人的权利和利益,为后代人的权利和利益奠定权利基础,提供坚实有力的实体法依据。

3.设立代际补偿制度。代际补偿是指当代人与后代人共同地享有地球资源与生态环境,当代人对环境资源的利用不能妨碍、透支后代人将来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建立有限资源在不同代际间的合理分配与补偿机制。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核心思想强调在当代人受益的情况下,不得降低后代人的生活水平。如果当代人在消耗一种资源的同时,能对被消耗掉的资源进行适当的补偿,后代人就能拥有和当代人同样的发展潜力或潜力得到保障。

4.完善后代人权利的救济途径。根据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上的法定人理论,法定人就是相应诉讼法上的法定人。上文已经分析了后代人法定人的确立问题,在这种环境资源法定中,作为抽象主体的后代人也可以通过自己的法定人实现其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可以在相关的环境资源程序法中,规定后代人法定人可以对污染破坏环境资源者提起控告、申诉、诉讼;即环境资源诉讼法上的制度与环境资源实体法上的制度相适应,实体法上的法定人就是相应诉讼法上的法定人。事实上,实践中已经有过这样的判例。1993年菲律宾最高法院在“菲律宾奥波萨诉法克兰案”中承认了42名儿童有代表他们自己和未来各世代对环境进行保护的权利,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代际公平”理论为依据提起的环境诉讼。而在美国,法院也允许一个环境保持组织作为一个包括“还没有出生的后代人”的集团的代表人提讼。

篇(3)

(一)内部牵制阶段。一般认为,20世纪40年代以前是内部牵制阶段。内部控制思想的萌芽早在五千多年前就出现了。苏美尔文化的史料记载中会计账簿数字边的标记、古埃及古物入仓时的职务分离、我国周朝留下的记录——“一毫财赋之出入,数人之耳目通焉”等,均反映了内部牵制的基本原理,即以账目间的相互核对为主要内容并实施岗位分离。内部牵制理论建立在两个基本假设之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部门无意识地犯同样错误的可能性很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部门有意识地串通舞弊的可能性大大低于单独一个人或部门舞弊的可能性。美国著名审计学家蒙哥马利1912年所著的《审计——理论与实践》一书中已明确表述过这种思想,这种思想在早期被认为是确保所有账目正确无误的一种理想控制方法。

(二)内部控制制度阶段。20世纪40年代到20世纪70年代,在内部牵制思想的基础上逐渐产生了内部控制概念。194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所属的审计程序委员会发表了一份题为《内部控制:系统协调的要素及其对管理部门和独立公共会计师的重要性》的特别报告,首次正式提出了内部控制的定义:“内部控制包括组织的计划和企业为了保护资产,检查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率,以及促使遵循既定的管理方针等所采用的所有方法和措施”。这一概念突破了与财务会计部门直接有关的控制局限,使内部控制扩大到企业内部各个领域。内部控制的内容也发生了变化,从内部牵制时期的账户核对和职务分离逐步演变为由组织机构、岗位职责、人员条件、业务处理程序、检查标准和内部审计等要素构成的较为严密的内部控制系统。

1958年,出于审计人员测试与财务报表有关的内部控制的需要,审计程序委员会又将内部控制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前者是指与财产安全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可靠性有直接联系的方法和程序;后者主要是与贯彻管理方针和提高经营效率有关的方法和程序。将内部控制一分为二使得审计人员在研究和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方式成为可能。由此内部控制进入“制度二分法”阶段。

(三)内部控制结构阶段。20世纪70年代以后,内部控制的理论研究又有了新的发展,研究重点逐步从一般涵义向具体内容深化。在实践中审计人员发现很难确切区分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而且后者对前者其实有很大影响,无法在审计时完全忽略。于是,1988年5月AICPA了第55号审计准则公告《财务报表审计中内部控制结构的考虑》,以“内部控制结构”的概念取代了“内部控制制度”。该公告认为:“企业内部控制结构包括为提供取得企业特定目标的合理保证而建立的各种政策和程序”,并指出内部控制结构包括三个组成要素:控制环境,会计制度和控制程序。从而,内部控制从“制度二分法”步入“结构分析法”阶段,这是内部控制发展史上的一次重要改变。

(四)内部控制整体框架阶段。1992年9月,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会计学会(AAA)、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财务经理协会(FEI)以及管理会计师协会(IMA)共同组成的COSO委员会了指导内部控制实践的纲领性文件COSO研究报告:《内部控制——整体框架》(IC-IF),并于1994年作了修改。该报告重新定义了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受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职员影响,为企业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性等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等五个要素组成。同以往的内部控制理论及研究成果相比,COSO报告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新观点,阐述了内部控制的各个组成部分,客观地指出了内部控制的局限性,而且明确了不同人员在内部控制中的角色和责任。

二、企业风险管理框架

自COSO报告以来,内部控制框架已经被世界上许多企业所采用,但理论界和实务界纷纷对该框架提出改进建议,认为其对风险强调不够,使得内部控制无法与企业风险管理相结合(朱荣恩、贺欣,2003)。因此2004年9月,COSO委员会在1992年的COSO报告的基础上,结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在报告方面的要求,颁布了《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的报告(ERM)。该报告把企业风险管理定义为:“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受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职员影响,应用于战略制定并贯穿于整个企业,用于识别可能影响企业的潜在事项并在企业的风险偏好内管理风险,为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企业风险管理由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应、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等八个相互关联的要素组成。企业风险管理的信息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在文尾!

企业风险管理的信息流程

该流程并不代表风险管理的组织流程,但可以从信息流的角度透视企业的风险管理流程。企业风险管理的信息流程描述如下:由董事会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确定内部环境中的风险管理文化和风险偏好;董事会与经理层设定包括战略目标及其他相关目标在内的目标体系,在设定目标时,要考虑企业的风险容忍度、风险偏好以及事项识别环节所确定的机会;确定了目标,企业就要考虑其所面临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并识别相关可能带来潜在不利影响的事项(风险);在风险评估部分评价风险损失额和风险发生概率,同时考虑剩余风险;采用组合风险观和其他具体的应对措施来应对风险;在控制活动环节继续落实有助于风险反应的政策和措施,并报告结果。然后,从控制活动环节返回到事项识别环节,重复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应、控制活动这个流程;监控则对上述所有环节的效率和效果进行监督和控制。

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与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相比,有以下几种变化:第一,目标的拓展。由IC-IF的三个目标——经营、财务报告和遵循性,扩大到ERM的四个目标——战略、经营、报告和遵循性,两者中只有经营和遵循性这两个目标的定义相同。IC-IF中的财务报告目标只与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而ERM中的报告目标的范围有很大的扩展,包括企业所有对内和对外的报告,报告目标的范围从仅仅关注财务信息扩展到同时关注非财务信息。此外,ERM还增加了战略目标,不仅强调在整个企业范围内识别和管理风险的重要性,还强调应针对企业目标的实现在企业战略制定阶段就考虑一系列备选方案的风险因素,从而使ERM的应用深入到了战略制定层次。第二,要素的增加。ERM增加了目标设定,事项识别和风险反应这三个与风险密切相关的要素,遵循了“目标——风险——控制”的逻辑顺序,充分体现了对风险的关注。第三,对原有要素内容的充实和丰富。在内部环境要素中,ERM更直接关注企业的风险文化与风险偏好。在风险评估要素中,倾向于更准确地进行风险评估,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对事项发生的后果和可能性进行估计,并将风险与相关的目标联系起来。在信息与沟通要素中,考虑了来自历史、现在和将来潜在的事项和沟通方式,并要求与企业信息系统整合。此外,ERM还明确了控制活动的目的,指出控制是有助于确保管理层的风险反应措施得以执行的政策和程序。第四,提出了风险组合观的概念,全面贯彻了风险理念。ERM要求管理者以风险组合的观点看待风险,对相关的风险进行识别并采取措施使企业所承担的风险保持在风险偏好的范围内。因为对企业内部各个部门而言,其风险可能落在该部门的风险容忍度范围内,但从企业总体来看,总风险则有可能超过企业总体的风险偏好范围。

三、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日益融合

实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都是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实现企业目标。内部控制的起源较风险管理要早。最初的内部控制是随着生产的大规模化和资本社会化产生的,是互相牵制的思想,通常采取账目核对的方法,以确保财产安全和账目正确。风险管理则是在新技术和市场条件下出现的,风险管理是内部控制概念的自然延伸。关于这点,可以从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的变化中得到证明。框架最大的变化,就是将企业内部控制更名为企业风险管理,这一变化是有特殊意义的。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公司都有一大套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大到包括对外投资,小到包括差旅费报销等,应有尽有。因此,董事会与管理层往往认为,这些制度的贯彻与执行就是内部控制的所有内容。其实,企业的管理资源是有限的,控制也是需要成本的,如果将企业主要精力放在所有细小的、或微不足道的控制上,往往会舍本求末。如有些企业在差旅费报销的规定上长达数十页,极其繁琐,表面上控制得很好,但浪费了许多管理资源,还会忽视企业重大风险。所以,框架要求董事会与管理层将精力主要放在可能产生重大风险的环节上而不是放在所有细小环节上,将风险管理作为内部控制的最主要内容,这是一个革命性的变化。

四、结语

内部控制理论发展反映了内部控制实践的发展。当今社会经济环境日趋复杂,企业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风险,因此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以防范和规避风险。而分析和辨认风险是有效内部控制的关键组成要素。从COSO的两份重要报告中可以看出,不论是1992年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还是2004年的《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均把风险管理作为主要的内部控制要素,强调识别和管理风险的重要性,强调企业的风险管理应针对企业目标的实现并且在企业战略制定阶段就应该予以考虑。英国的特恩布尔报告扩大了内部控制的范围,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合为一体,认为两者是近乎等同的概念。可见,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日益融合,风险导向已是内部控制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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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内部控制问题研究》课题组:《基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研究》,《会计论坛》2005年第2期。

[2]金彧昉、李若山、徐明磊:《COSO报告下的内部控制新发展——从中航油事件看企业风险管理》,《会计研究》2005年第2期。

篇(4)

一、医院内部审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领导重视不够,职工认识不足

有些领导对内部审计的职能和作用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内部审计工作可有可无。单位内审部门的设立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设置的,没有具体的工作目标,没有将内审工作纳入到日常管理的轨道上来,甚至于错误的地认为内部审计等同于纪检监察。有的内审人员认为,审计工作容易得罪人,工作缺乏主动性、积极性,“等、靠、要”思想严重,有的即便发现问题,也不敢请示、汇报,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二)人员配备不足,素质较低

目前,内部审计机构虽都配备了专职内审人员,但人员较少,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医疗卫生行业内审工作的需要。并且有相当数量的单位对人员配备不够重视,内审人员大部分是从财务、管理部门调配而来,这些人员虽然有丰富的财会知识和经验,但对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相知甚少,缺乏内审工作所应具备的综合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水平,不能满足医院管理的需要,制约了审计职能的发挥。

(三)制度不完善,机构不健全

国家没有对医院内部审计的具体准则和实施细则做出规定。这种法规的滞后性,导致医院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具体的审计工作时无章可循,使审计意见和建设难以切实落到实处。在机构设置上,有的医院虽然设置了独立的内审机构,但却没有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有的虽配备了审计人员,却没有相应的独立审计机构,而是将内审和财务合二为一,或是将内审机构置于纪检、监察之下,使内审机构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四)内容过于单一,忽视服务职能

目前,有些单位的内部审计职能还只是停留在单纯地控制、监督方面,主要发挥审计的事后监督作用,其主要工作都集中在财务领域,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花费在审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上,而未深入到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服务领域,忽视了内部审计的事前、事中监督,没有意识到内部审计机构既是医院内部的一个经济监督部门,也是一个服务部门,人为地缩小了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使内审工作处于被动地位。

二、医院内部审计的发展方向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单位领导对内审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加强和改善内审工作的基础。如果一个单位的审计工作没有领导的支持,是根本开展不起来的。因此,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的好坏,作用发挥是否充分,领导的重视程度是关键。1.使领导转变观念,提高对内审工作的重视,积极指导和支持内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将内部审计纳入工作日程,对内审机构提出严格的要求;加强财务管理,堵塞漏洞;并从各方面给内审人员以支持,努力为审计部门排除工作上的阻力,帮助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使内审机构较好地行使审计职能。2.内部审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逐渐转变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我审”的观念,不断强化审计意识,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当好医院领导的助手和参谋,协助领导抓好内审建设和管理,提高审计在医院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实现思想观念、工作作风的双重转变。

(二)努力提高内审队伍的素质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为了做好医院的内部审计工作,医院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内审队伍。1.要对现有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使其掌握经济、管理、计算机等多种专业知识,改善其知识结构,配备专业审计人才,吸收临床、医技科室等各类高素质人才,充实内部审计队伍,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内审人员的整体素质;同时要严格考核机制,对内审人员业绩进行评价,促使内审人员注意自身知识更新,努力拓宽知识面,改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掌握多种技能,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方法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2.抓好内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和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使其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高尚品质,确保审计人员不违纪、不违法、廉洁自律,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从而树立高效、优质、文明的审计形象。

(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

医院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是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保证,设立科学、合理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实现内部审计职能的重要保证。如果没有健全的内部审计机构,完善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在多数情况下都会出现财务管理混乱、跑冒滴漏、腐败行为滋生的现象。因此,医院应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建立同本单位其他各职能科室相平等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内审机构的地位,对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员配备实行专职化,并且保持其稳定性,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管理等职能,使内部审计机构成为医院管理所必不可少的一个机构。

(四)完善制度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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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航天三线企事业单位脱困、改革、发展与服务于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关系

西部大开发是国民经济建设的大局,是国家和民族的大局,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为这个大局做贡献,无疑是第一位的。航天三线企事业单位脱困、改革、发展,乃至整个航天的改革与发展,与服务这个大局是一致的,是相辅相成的,服务大局是航天三线企事业单位脱困、改革与发展的契机,抓住机遇,全力以赴地进入西部大开发实乃当务之急,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3.航天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单位之间的关系

西部大开发是浩瀚的伟业,位于西部的航天单位是西部大开发的前沿阵地,是桥头堡,是窗口;中部地区的航天单位是中转站和补给站;东部地区的航天单位是后援、是技术支撑。三个地区的航天单位必须本着“联合起来求发展,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指导思想,大力协同,共谋西部大开发的伟业,必须坚决地反对只顾及局部暂时经济小利和狭隘本位主义,废止割据状态。

4.项目、产品与体制、机制的关系

项目、产品相当于生产力,而体制、机制相当于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对于经过充分的技术和市场分析,确实是有技术水平与质量保证、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产品,必须采取新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去运作,有的可采用股份制公司的形式构建新的技术经济实体,按《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使之真正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5.三线调迁与服务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关系

目前,航天三线单位的调迁,有的正在完善和充实;有的正在调迁;有的还没有调迁。调迁工作应充分考虑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相应地区的发展重点;调迁工作要与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组织结构调整相结合,要进行存量资产的重组,增量资产的注入要择优扶强,要使新点真正成为生机盎然的经济增长点和开发西部的生力军。

6.国家政策与市场机制的关系

西部地区的腾飞要有五个因素:时代与地缘因素;港澳台和华人因素;历史文化因素;政策因素;特区因素等。目前,西部地区还不具备前三个因素,只能靠后两个因素来激活或弥补前三个因素。航天西部地区的单位必须借鉴东南沿海地区起飞的经验,充分利用国家的特殊政策,采取灵活的措施,吸引外国资本、港澳台资本、东部资本和其他国有法人资本等的投资,并按市场经济规律(竞争、供求、价格规律等)和市场机制(竞争、激励、约束和市场分配机制等)进行运作,才能使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转化为生产力,促进航天的发展和西部地区的发展。

7.关于人才资源开发与项目、产品开发的关系

项目、产品的开发要靠科技知识创新,靠科技成果的转化、转移,直至形成产业。然而,这些创新和产业化的关键因素是人,是科技人才。因此,必须注重人才资源的开发,注重人才结构的调整,注重科技人才的吸引、稳定和调动积极性,这对搞好项目、产品开发是至关重要的。反过来,项目、产品开发工作搞好了,科技人员才有用武之地,经济效益也上去了,就更能有利于科技人才资源的开发,就会形成良性循环,就会使航天三线单位乃至整个航天兴旺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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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圆满地完成内部审计职责,客观需要设有独立的审计机构,拥有良好的组织环境,内部审计应向隶属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环境模式化方向发展。这种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独立性,内部审计负责人直接对高级管理层的董事长负责,并向董事长、董事会、内部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其它各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内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计划是独立的企业计划,并由董事会批准实施,可以对企业各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审计;能够直接与董事会交流信息;对审计意见,被审计者要在限期内予以落实并向审计部门反馈实施情况;内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由董事会办公会议确定。

二、内审职能价值化

内部审计主要是管理控制。未来的内审发展方向是风险导向型审计,以风险评估为主,主要是为组织贡献附加价值。内市职能定位转向价值化,也就是内审必须考虑组织的风险和内审的风险防范,降低成本,提高组织的经济效益,使内审接近单位经营活动的价值键,不断提供附加服务。

首先,职能价值化带来一系列的审计理念。内部审计是适应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之需要,正如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现任主席杰奎琳·瓦格娜指出:环境的变化给内部审计师带来增加价值的机会最多的领域是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至于风险导向审计就是要改变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控制与风险的思考,使内部审计人员关心组织的目标和风险,使审计的重点前移到目前和未来的规划,把目前的经营管理控制同计划、策略和风险的评估结合起来,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也随着转向经济效益审计和风险管理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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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法学论文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大家分享法学思想,推动法治进步,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文章思想内容表达出来。为读者所接受从而才能影响大众、影响法学界、影响决策层。可是如果文章只有少数人能看懂,曲高和寡,其效果就会降低许多。法学的专业性及门槛并不是法学论文晦涩难懂的理由,因为法学文章并不是要所有的人都能看懂但至少大部分的法律人是应能理解其意的。法学文完全可以做到既语言流畅明白又具有学术价值的。以前有人批评贺卫方忙于讲学,没有写出多少大部头的论文。可事实上,他通过语言轻松的讲学和许多短小精悍的文章,将法学思想广为传播,效果要比写几篇枯燥的论文强多了,如法官制服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均已经成为现实,与他的大力倡导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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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行为而言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同行政作为违法一样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类损害是否应由国家赔偿呢?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虽然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情况可以提起行政赔偿。实践中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不知道应该如何解决这类问题。由此产生了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的问题。

一、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对行政不作为违法予以界定,是研究国家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负赔偿责任的前提。对什么是行政不作为违法,目前学术界观点颇多,见解不一。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负有积极履行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依职权的法定义务和依申请的法定义务),并且在能够履行,即有条件、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而没有在程序上履行或者在法律对此行政行为的履行期限已做出了明确界定的情况下的不及时履行状态。

对于该行为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包含以下因素:

(1)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作为义务为前提,无法定作为义务的存在则无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实施国家行政权(表现为行政管理活动),并对行为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主体的概念无论从内涵和外延上,都比行政机关的概念更加丰富和广泛。具体而言,它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地区行政公署、县属区公所、城市街道办事处等;依法享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管理所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当行政主体放弃、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行政作为义务时,就构成了适格的行政不作为违法主体。

所谓法定的作为义务,从总体说,来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行政主体应该积极去做的义务。行政主体在法律上除了负有作为的义务外,还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如果是有法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不为,就不能称之谓法律上的行为。因为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某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即“具有法律意义或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①如果负有不作为的义务而不为,就“不会形成特定主体之间具体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②也就是说,这种“不为”不能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不具有法律意义,因而它不是一种法律事实,不能视为一种法律上的行为,在法律上对其也无调整和规范的必要。

(2)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的主观要件必须是行政主体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若行政主体违反法定义务不作为是因为不可抗力等非主观上的原因,则即使造成了违法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也不能认为它是行政不作为。例如,消防队接到火警报告,在前往失火现场的途中由于山洪暴发毁坏桥梁,又无其他通往现场的道路,此时消防队的不作为并不构成不作为违法。

(3)行政主体不作为违法是超过法定期限不作为。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是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构成不作为违法。这里法定期限应采用广义解释。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确定;法律、法规役有明确规足的,可以适用规章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紧急情况下则不存在期限问题,行政主体应主动、及时、有效地履行其作为义务。例如公民遭到歹徒抢劫,值勤路过的民警即负有即时保护义务,此时并不存在法定期限问题。

二、行政不作为违法

国家负赔偿责任的必要性及构成要件对行政不作为提起国家赔偿,在国外早已有之。根据美国《联邦侵权求偿法)))(TheFederalTortClaimAct)第1346条第6款规定:“由政府雇员在他的职务或工作范围内活动时的疏忽或错误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财产的破坏或损失,人身的伤害或死亡等属于美利坚合众国的侵权赔偿范围。”①又如德国I98I年《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款规定:“公权力机关违法对他人承担公法义务时,公权力机关应依据本法对他人赔偿就此产生的损害。”②

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如果行政主体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则依法行政无从谈起。国家赔偿中行政赔偿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行政主体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它应该对违法的作为行政行为和违法的不作为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规范,为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救济,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国家赔偿法》的功能和价值才能充分体现。在明确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应付赔偿责任后,并不是说,所有的行政不作为违法都应由国家负赔偿责任。国家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负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构成要件,这是分清赔偿责任的关键问题。对此,笔者作如下分析:

(1)该行政不作为已经进人了诉讼程序,且已经由法院认定为行政不作为行为,这是行政不作为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

(2)该行政不作为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的损害。这包括三层意思:第一:必须有实际损害的存在,即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客观存在的。如果损害是尚未发生或可能发生但不确定的,既不是现实的损害则不引起赔偿责任。第二:损害的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损害的是非法权益,则不存在赔偿问题。第三:行政不作为与相对人的实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问题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只要行政主体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因此导致其损害,且权利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受偿的,我们认为存在行政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③因此,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违法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可以这样理解:只要行政主体的法定作为义务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的认定,最大的价值就是:有利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请求赔偿,并促使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积极的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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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地区包括湖北、湖南、河南、安徽、江西、山西六个相邻省份,地处中国内陆腹地,起着承东启西、接南进北、吸引四面、辐射八方的作用。中部依靠全国10.7%的土地,承载全国28.1%的人口,创造全国19.5%的GDP,是我国的人口大区、经济腹地和重要市场,在中国地域分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加快中部地区发展是提高中国国家竞争力的重大战略举措,是东西融合、南北对接,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一、大力发展农业是中部崛起的必然选择

大力发展农业,是中部崛起的必然选择,这是由中部的历史、地理、人文、资源禀赋等实际情况所决定的。促进中部地区农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1.是解决中部地区“三农”问题的根本所在。

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没有农村的社会稳定,就没有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没有农民收入的不断增长,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安康富裕。中部五省“三农”问题十分突出,农村目前普遍面临农业发展基础条件薄弱、农民收入水平低、农村发展缓慢等问题,促进中部地区农业发展是解决中部地区“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

2.是促进中部崛起,缩小地区差异的重要保证

中部六省居我国腹地,幅员辽阔,是全国重要的农产品产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据统计,2008年中部六省主要农产品的粮食产量占全国31.6%,油料产量占全国的40.7%,棉花产量占全国的33.5%,猪、牛、羊肉产量占全国的31.8%,水产品产量占全国的17.6%。中部六省输往省外的粮食占全国省外粮食输出量的50%以上,相当于全国近5亿人的口粮由中部地区提供。中部地区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也要以农业为基础,因此,农业的发展部不仅是中部地区整体经济水平的发展的关键,而且对于缩小要缩小东、中、西部差距,协调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3.农业是实现社会稳定,吸纳农村劳动力的重要保证

据农业部测算,在我国3.2亿农业劳动力中,种植业实际需要1.5亿人,加上2000万专门从事林牧渔业生产的劳动力,农业实际需要的劳动力约为1.7亿人目前我国农村有1.5亿富余劳动力。单单依靠城镇化来解决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远远不够,仍然需要依靠农业自身来吸纳与承载过剩的又暂时无法转移的劳动力。

二、中部农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1.农业生产方式落后,农业产业化水平低。

中部地区由于地理条件,历史因素的限制,生产方式仍然停留在传统耕作方式,集约化的生产方式还没形成,劳动生产率低,农业生产规模小,基础薄弱,综合生产能力较差。农产品加工行业,农产品加工停留在初级阶段,附加值低。

2.农业科技水平低,农民整体素质低。

农民民科技文化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中部地农村劳动力中,小学文化程度和文盲半文盲占1/3左右,大专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所占比重很低,接受过系统农业职业教育的农村劳动力不到5%,受过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的农业劳动力占全部农业劳动力的比重不足20%。中部分布在第一产业的科研成果不到全部科技成果的18%,并且农业科技力量主要集中于产中领域,产前、产后科技力量匾乏。

3.农村剩余劳动力庞大,人口转移困难重重。

据农业部测算,目前我国农村有1.5亿富余劳动力,按经济增长和城镇化的速度测算,我国每年大约可新增1000万个就业岗位,其中800~900万个就业岗位可用于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按照这样的速度,至少需要50年的时间才能将农村剩余劳动力全部转移出去。在拥有9058万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中部六省,如何对这些劳动力资源进行转移是其面临的巨大困境。

三、中部农业发展的路径选择

1.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

中部地区要在特别注意推进粮食生产规模化的基础上,抓好农业优势产业链的建设,推进优质农产品深加工,提高农副产品附加值,打造一批优质农产品知名品牌和龙头企业,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加快推进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和流通,把中部地区的农业资源优势尽可能地转化为竞争优势和经济优势,实现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工业化的良性互动,走农业精细化、规程化、工业化、科技型、内涵型的现代化农业发展之路。

2.努力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农业科技水平。

中部地区农业资源利用效率和农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业科技进步与实用水平和推广应用的程度。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农作物优良品种的培育与推广,提高科学种植和养殖技术的研究,在农产品加工、储运、保鲜、包装等环节大力采用高新技术;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教育,开展农民科技培训,提高农民务农技能和科技文化水平;以培养带头致富能力强、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的“双强”型村干部为重点,通过系统培训,提高他们带领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领和能力。超级秘书网

3.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和农村人口转移的渠道,减少中部地区农业人口。

目前我国仍旧维持着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土地制度、教育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使得进城农民的的子女入托教育难以保证;他们自己则因劳动收入低、时间长、几乎不享受社会保障,难以保护自身业已形成的人力资本和进行人力资本再投资,这些给农民进城增加了直接的成本和心理压力。因此,要为中部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研究制定中部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培训的政策措施,消除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制度障碍,帮助中部地区建立完善的农村劳动力资源培训计划,加大中央财政对中部地区职业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的劳动素质和技能,促进中部地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总之,中部地区在国家大力支持下,要积极利用自身优势,结合本地区农业特色,扬长补短,努力解决好“三农”问题,把农业和工业统筹起来,使工业和农业的发展相协调,城市和农村的建设相协调,形成二者相互促进的发展机制,从而实现整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飞跃。

参考文献:

[1]胡树华,汪秀婷.中部农业发展战略思考[J].软科学,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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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尽管我国在“九五”期间科技事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在许多发展领域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比如,我国在实现从以跟踪模仿为主向加强原始性创新为主的转变、以强调单项技术突破为主向加强技术的创新与集成转变、以强调技术导向为主向加强产品和产业导向为主转变等方面,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和不足。另外,近年来我国的科技投入虽然有了较大增加,但仍然落后于发达国家和新兴化国家,甚至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水平;科技进步对调整经济结构、改造传统产业和培育新兴产业的与带动作用还不够显著;全社会科技力量协调运作和有限科技资源的整合利用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在发展战略和对策方面必须地予以应对。当前,首先要对科技发展的思路做必要的调整:

第一,调整科技创新战略的指导思想,更加强调原始性创新,力争实现科学技术发展的跨越。当代国际科技和经济发展格局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突出表现在产业竞争加速由生产阶段前移到开发阶段。原始性创新作为技术创新的主要源泉,不仅能够带来技术的重大突破,而且能够带来新兴产业的崛起和经济结构的变革,带来无限发展和超越的机会,因而成为决定当代国际产业分工地位的基础条件。加强原始性创新,努力实现从以跟踪模仿为主向以自主创新为主的深刻转变,这是我国新世纪科技发展战略的重要指导思想。我们一方面要鼓励和支持科学家进行自由探索,并在国家需求和科学前沿紧密结合的基础研究领域积极开展创新性研究,为技术和生产的发展开辟各种可能的途径,为推动人类文明进程做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要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更多地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不断提升产业技术水平,逐步摆脱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中对外技术依赖的被动局面。在制定和政策方面,我们将建立起与原始性创新相应的评价制度,形成符合科学和技术不同发展规律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我国科学家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和研究合作。我们始终认为,在科技发展上,中国不但要发挥制度的优势,更要树立强烈的民族自信心,大力弘扬“两弹一星”精神,紧紧把握新科技革命的大好机遇,在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有一定基础与优势的重点领域寻求原始性创新,利用后发优势实现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

第二,调整科技创新的理念和管理体制,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和价值观。应当说,人才特别是尖子人才是创新的先决条件。面对当今日趋激烈的国际性人才争夺战,政府的主要作用就是构建创新环境、完善创新服务和营造创新文化。我们必须改变“重物轻人”的观念,把“以人为本”体现到我们的各项工作中去。要做到“以人为本”,就必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引导更多的科技人员进入市场创新创业,促进科研机构形成开放、流动、竞争的局面,以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做到“以人为本”,就必须努力营造有利于科学家成长的良好环境和条件,包括通过科技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数据共享等多种方式,为各类人才特别是那些“小人物”的创新活动给予公平的对待。要做到“以人为本”,就必须推进管理机制改革,引导科技人员关注研究成果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强调技术创新成果不要仅仅停留在论文、报告的形式上,而是尽可能地物化成为可操作的技术、可交换的产品,把知识变成专利、标准,并最终在市场上取得收益。

第三,调整科技创新的工作方针,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力量办大事。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在所有科技领域居于领先地位。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无论是基础研究还是战略高技术研究,抓什么、不抓什么,先抓什么、后抓什么,这是战略决策的首要问题。早在1990年,总书记就明确提出了“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但是,由于认识不到位,在机制上也缺乏有效的约束,这一方针贯彻力度仍显不足。当前,我们在科学技术发展当中确实存在着急于求成的倾向,总想为国家多做一些事情,这种愿望毫无疑问是好的,但是容易导致力量的分散,形成“撒芝麻盐”式的项目管理,结果是“半亩树苗一桶水”,哪棵树苗都救不活,难以集中精力和财力办大事。另外,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的科技资源本来就是稀缺,更应当克服研究工作的分散现象,把有限的资源用好。因此,我们要以产品、新产业为中心,把国家、地方、各方面的力量集成起来,实施一批重大专项,办成几件大事。同时,我们也要处理好集中与分散的关系。特别是在创新的起步阶段,针对不同的创新思路和技术路线,调动各方面创新的积极性,用相对集中的资金来发现和凝练重大科技问题,在此基础上形成国家支持的重点。

第四,调整创新的模式,从注重单项创新转变到更加强调各种技术的集成,强调在集成基础上形成有竞争力的产品和产业。长期以来,我们科技计划比较注重单项技术,这是技术开发初级阶段的必然过程。但从科技与结合的内在要求来看,单项技术的开发,由于缺乏与其它相关技术的衔接,很难形成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或产业。事实上,核心竞争力的形成不仅是一个创新过程,更是一个组织与集成的过程。以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产业为核心,使各种单项和分散的相关技术成果得到集成,其创新性以及由此确立竞争优势和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意义远远超过单项技术的突破。为此,我们将通过强化国家战略部署和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打破传统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各种条条框框,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重组与合理配置。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都将明确强调学科间融合和部门间协作的必要性,强调从以发展单项技术为主转向发展单项技术和多项技术的集成创新,注重以产品和产业为中心实现各种技术集成。

第五,调整科技创新的政策对象,从注重科研院所转为调动和组织全科技力量。随着科教兴国战略逐渐深入人心,全社会关注和重视科技的程度也不断增强。今天的科技工作,早已不只是家们深居斗室的冥思苦索,而是成为众多社会群体自觉的行为与价值取向。地方科技工作在国家科技工作体系中担负着越来越重要的使命。改革开放以来,地方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对科技的需求十分迫切,并且与经济的结合比较紧密,地方政府对加强区域科技创新也更加重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宏观上加强对地方科技工作的指导,促进地方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高等院校是公共科学知识生产的主体之一。由于高校具有能激发创新思维的独特人文环境,大跨度的学科间交叉、渗透以及数量巨大的创新人才,使其在原始性创新方面往往具有独特的优势。实现科技与的紧密结合,对于我国科技事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近年来,一批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迅速崛起,使我国科技事业的总体格局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确立企业在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我们将努力打破条块分割的传统工作格局,努力形成部门、地方、高校和企业互融互动的新型科技管理体系。

在新的世纪里,我们将更加深入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长期可靠的动力。为有效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近一个时期,我们将组织实施人才、专利和技术标准三大战略:

第一,实施人才战略,积极参与国际人才争夺战。当今国际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核心是尖子人才的竞争。《瑞士洛桑报告》明确把发展中国家能否留住科技人才,作为评价一国科技竞争力的主要指标之一。人才历来是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争抢的资源,中国又是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争抢人才的重点地区。首先,这是由世界人才供求形势决定的,优秀人才普遍短缺;其次,这是由我国的人才质量决定的。有资料显示,美国大学系主任中约有1/3为华人担任;硅谷软件公司中,有35%的技术主管和实验室主任是华人;再次,这是由中国市场近年来的持续高速稳定增长决定的。跨国公司普遍看好中国,纷纷抢滩中国市场,并普遍采用符合国际规则的人才本土化政策。加入WTO后,人才的流失是我国面临的最大挑战。从国家角度,前期人才培养投入将得不到回报;从企业角度,人才流失以后的置换成本相当高。我国在科技知识创新及转化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大差距,这种差距归根到底是人才数量与质量的差距。而人才流失将拉大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因此,培养人才、留住人才、延揽人才是事关民族前途的大事,必须将人才放到战略高度来思考与运筹。

人才战略的首要是吸引优秀人才,并保持人才流动的良性态势。当前,我们要改革评价制度,国家科技计划和项目都将把发现、培养和稳定优秀人才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建立开放、流动、竞争的机制,提高科研经费中人员费用的比例,克服科研管理中“见物不见人”的弊端;根据重大专项实施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海外顶尖人才,包括高水平人才团队的引进力度,并为他们提供一切可能的保障条件,努力推动形成海外优秀人才回国创新创业的潮流;鼓励高新技术用人制度、薪酬制度改革;要坚持“以人为本”,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探索包括运用股权、期权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体现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创新价值,形成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机制。要精心营造令人才心情舒畅、使他们安心创新创业的软环境。

第二,实施专利战略,强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随着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实施,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将面临严峻挑战。当前,发达国家在世界范围内进一步将其技术独占优势转化为市场垄断优势。在我国,外国企业特别是大的跨国公司和企业集团正以大量的发明专利申请作为抢占市场的前导。在信息通讯、航空航天、医药制造等高技术领域,国外专利申请的比例均占60%~90%左右,这将使我国产业和结构调整越来越受到发达国家的专利制约。从总体上看,我们不仅要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更重要的是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为此,我们要鼓励科技人员和企业、高等院校注册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积极性,要把发明专利的利益交给单位,给科技人员以相应的奖励。美国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制定了《伯顿法》,它的核心就是由政府经费所支持获得的发明专利,原则上归发明者所在的研究机构所有,奖励发明人,这对于美国专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我国最近也已经制定和颁布了类似的政策,相信将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对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我们要求在立项前及项目执行过程中都要进行国内外知识产权状况,提出绕过专利壁垒的途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应以发明专利的获得作为立项目标和验收指标。

第三,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建立健全我国技术标准体系。在开放的国际环境下,发达国家以安全标准为理由,以专利技术为盾牌,进而借助技术壁垒削弱发展中国家的成本优势,完成了由简单的关税壁垒向复杂的技术壁垒转变的过程。我国加入WTO后,技术壁垒将成为贸易出口的重要障碍。在出口方面,由于我国的许多技术标准达不到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从而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成为扩大出口的障碍;在进口方面,由于我国的技术标准不够完善和统一,技术手段落后,很难起到合理、有效保护民族产业的作用。比如像稻米的贸易,有些发达国家制定了114项标准,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标准就会被拒之门外。有的国家为了限制中国的肉类进口,提出某个指标超标,烧掉了我们大量出口的肉类,而实际上这些国家的检验局都说中国肉类某项指标超标并不影响健康。前一阶段,又有的国家针对我国打火机出口制定了一个标准,要求加装一个安全装置,其理由是为了确保小孩子的安全,但实际上是为了限制中国的打火机进口。如果加装安全装置,就必须买他的专利,价格也会相应地提升,从而也就没有办法再与这些国家自己的生产企业进行竞争。据测算,技术壁垒对我国出口直接与潜在的影响每年超过450亿美元,占年出口总额的25%以上。最近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一些跨国公司联合开发的第三代移动通讯通过了一个国际标准,我们在其中注册了92项发明专利,这就意味着一旦第三代移动通讯大规模进入市场,我们就会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实际上,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并不是与其他国家进行简单的水平比较,而是要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形成有特点和优势的技术标准体系。为此,我们要高度重视世界范围内技术壁垒变化与发展趋势,对主要发达国家与主要发展中国家的现行政策及潜在动向进行跟踪研究。要通过改革建立国家的标准研究机构,组织、规划和协调全包括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的力量共同从事标准研究。另外,科技部已在12个重大专项中设立了一个重大标准专项,一是要集中解决高技术领域标准的制定问题,二是要在我国有优势的中药、中文信息处理等领域,抢救性地做好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认证问题。

近年来,在进步和全球化的和带动下,国际经济结构加速重组,经济与资源配置方式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飞速,成为全球经济最富有活力的增长点,成为决定当代国际分工的主要力量;另一方面,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的进一步渗透,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这种新的发展趋势,无论是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家来说,都有着同样重要和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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