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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是按审计主体的不同对审计进行的分类,其中内部审计是指由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独立监督和评价行为,目的是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经济目标的实现。内部审计的主体是单位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
外部审计包括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国家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所实施的审计。国家审计的主体是审计署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县设立的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财政活动、执行财经法纪情况以及经济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社会审计是指由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其主体是注册会计师。
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都是我国完整的审计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特征突出、自成体系、各司其职,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审计相对于外部审计具有如下特点:
1、在审计性质上,内部审计属于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履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只对本单位负责;外部审计则是由独立的外部机构以第三者身份提供的签证活动,对国家权力部门或社会公众负责。
2、在审计独立性上,内部审计在组织、工作、经济方面都受本单位的制约,独立性受到局限;外部审计在经济、组织、工作等方面都与被审计单位无关系,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3、在审计方式上,内部审计是根据本单位的安排进行审计工作的,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外部审计大多则是受委托施行的。
4、在工作范围上,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涵盖单位管理流程的所有方面,包括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等;外部审计则集中在企业的财务流程及与财务信息有关的内部控制方面。
5、在审计方法上,内部审计的方法是多样的,应结合组织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不同的方法,其中也可以包括外审的一些程序;外部审计的方法则侧重报表审计程序。
6、在服务对象上,内部审计的服务对象是单位负责人;外部审计的服务对象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各相关利益方。
7、在审计报告的作用上,内部审计报告只能作为本单位进行经营管理的参考,对外不起鉴证作用,不能向外界公开;国家审计除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审计结果要对外公示;社会审计报告则要向外界公开,对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负责,具有社会鉴证的作用。
8、在审计对象上,国家审计以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及大型骨干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金运作情况为主;社会审计对象则包括一切盈利及非盈利单位;内部审计的对象是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9、在审计权限上,国家审计代表国家利益,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既有审查权,也有处理权;社会审计只能对委托人指定的被审单位的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查、鉴证;内部审计有审查处理权,但其内向服务性决定了其强制性和独立性较国家审计弱,其审查结论也没有社会审计的社会权威性高。
10、在审计监督的性质上,国家审计属于行政监督,具有强制性;社会审计属于社会监督,国家法律只能规定哪些企业必须由社会审计组织查账验证,而被审计企业与社会审计组织之间则是双向自愿选择的关系;内部审计是单位自我监督。
11、在依据的审计准则上,国家审计所依据的准则是审计署制定的国家审计准则;社会审计依据的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所依据的则是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准则。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各具特色,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排斥,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因此应该而且可以相互协调、相互补充。
二、明确协调目的,讲究协调方法,注重协调效果,切实做好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协调的基础在于: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内容、范围、标准、依据、程序、方法,有很多相通相近之处。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外部审计提供的相关资料,提高审计效率,可以委托社会审计协助完成内部审计工作任务,甚至可以与有实力、信誉好的社会审计机构结成战略合作联盟,进一步加大对单位内部的审计监督力度;外部审计可以向内部审计了解情况,在工作中得到内部审计的配合与支持,也可以利用内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要在单位负责人的支持下,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紧紧围绕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协调的目的开展。协调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或其他沟通方式进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要定期对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协调工作。其中应着重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大学内部审计的组织
加拿大高校内部审计部门一般较为精简。一般设置2~4名全职工作人员,如西安大略大学(2名)、女皇大学(2名)、瑞尔森大学(2名)、基辅大学(3名)、曼尼托巴大学(3名)、麦克玛斯特大学(3名)、卡尔加里大学(4名)、萨斯喀彻温大学(4名)、渥太华大学(4名);少数大学设置的内审人员多一些,如罗瑞尔大学(5名)、麦吉尔大学(6名);也有的大学的审计部门仅设1名全职工作人员,如莱斯布里奇大学、温莎大学、卡尔顿大学。审计部门人员设置最多的多伦多大学共有10名全职工作人员:1名主管、1名行政助理、2名审计经理、5名高级审计师和1名高级投资审计师。
审计部门的工作通常向主管副校长办公室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如西安大略大学、莱斯布里奇大学、曼尼托巴大学、麦吉尔大学、麦克玛斯特大学、女皇大学、萨斯喀彻温大学、瑞尔森大学等,也有的大学是直接向校长和审计委员会汇报,如渥太华大学、基辅大学。卡尔顿大学则视审计内容分别向校长、副校长和审计委员会主席汇报,罗瑞尔大学向大学秘书(UniversitySecretary)汇报。多伦多大学行政上向治理委员会秘书(SecretaryoftheGoverningCouncil)汇报,组织上向校长汇报。另外,主管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定期的报告和咨询意见,向副校长办公室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
二、大学审计委员会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的性质与组成
以西安大略大学为例。该校的审计委员会系校董事会的常设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的8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委员会主席、委员会副主席、财产委员会主席。所有的成员必须来自于学校外部,不能是学校教师、雇员及学生,委员会中至少6人必须是董事会的成员。审计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必须是董事会成员,并且每年由董事会进行任命。董事会的秘书同时担任(或指定为)审计委员会的秘书。为了确保委员会成员有必需的专业知识履行职责,董事会可以委任至多2名非董事会的人员。
因此,作为一个专业组织,被任命的审计委员会成员都具有财务会计、法律、商业行政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对审计方面的浓厚兴趣。在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是财务专家,其它成员可以由专业会计或审计、高级财务职员、审计员、公司的主要会计职员、或担任过高级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
在审计委员会的会议上,委员会可以要求至少1名具有以下职务的人员出席会议,包括:主席、执行副主席、副主席(人力资源方面)、副主席(财务服务方面)、内审经理、审计员(controller)、总法律顾问、外审人员、董事会秘书。
审计委员会成员每年至少会晤2次。
(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该委员会最为重要的责任是保证学校的财务报告流程的合理性,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良好运行,并且制订合理的流程对大学内的重要风险进行识别、报告及控制。该委员会同时在外部审计者、管理层、内部审计及董事会之间建立一个交流的平台。
1.关于财务披露事项,财务管理及报告。
(1)评估学校年度的财务报告中的披露事项,并建议这些披露事项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2)评估由外部审计人员发现的重要信息及审计人员提供的建议;
(3)评估管理层所提交的分析报告、外部审计人员阐明的财务报告中的重要问题及与披露事项有关的重要判断,还应包括对披露事项中说明的所选择的会计方法造成影响做出的分析;
(4)确定是否应用了适当的会计原理及审计标准。
2.关于外部审计人员。
(1)每年任命外部审计人员,接受他们的直接报告,评估及正式接受外部审计人员的聘书,每年评估外部审计人员的计划及预期和实际的审计费用的合理性与恰当性;
(2)引导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职责的独立性,并且为批准前的服务工作制订手续,这类服务由外部审计人员提供,并且不包含在年度审计报告中,委员会需要保证此类服务不会影响外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3)与外部审计人员进行会晤,了解他们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工作中的约束,在履行职责时,校方有关部门的合作情况及他们审计发现(的内容)。评估审计人员的致顾客书(managementletter)及针对致顾客书的行政回应(administrativeresponse),并且确保(审计)建议得到适当的处理。如果(审计)建议没有被处理时,确保这种行为是合理可接受的;
(4)当行政管理层与审计人员出现分歧时,不管这种分歧是否得到解决,确保分歧将被及时告知委员会;当行政部门就某一具体的财务问题向某一财务公司寻求建议,而此财务公司并非由外部审计人员指定,确保这种情况被告知委员会。
3.关于内部审计人员。
(1)评估和批准内部审计人员的年度工作计划,评估内审人员的长期计划;
(2)评估内审人员的报告、重要发现及有关学校内部控制方面的建议,确保行政部门对提出的合理建议做出处理;
(3)确保审计委员会的主席每年都与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会晤,讨论内审人员的来年工作计划及在执行当年工作计划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4)调查评估经证实的管理层对内部审计人员任命的否决、替换、重新任命及解聘是否合理;
(5)确保内审人员与审计委员会可以进行直接沟通。
4.关于风险管理。
(1)确保设有合理的流程(制度)来识别、报告、控制有形风险,包括对财务系统内部进行的控制;
(2)接受管理层有关学校重大风险的定期报告,内容包括法律索赔、环境问题、健康问题及其他一些规章事项等等;
(3)确定管理层就保险责任范围的报告。
5.关于其他内容。
(1)对大学退休收入基金项目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进行评估,并将报告提交至董事会;
(2)有时需要完成由董事会指定的工作,包括特殊的检查;
(3)对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助于贯彻其主要职责的事件进行指导和评估;
(4)在委员会主席同意且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由学校花钱雇佣独立的专业顾问来协助委员会履行职责;
(5)当外审人员、内审人员及管理层认为有必要与委员会进行私下交流时,安排独立的会面;
(6)每两年重新评估委员会工作条例,并且向董事会提出必要的修改建议。
三、内部审计的工作任务与性质
1.运营评估(OperationalReviews)。
(1)确定风险是否像所预计的一样,能减轻至可接受的程度以及在可控的范围内,并确定审核程序可以有效且低成本运作。
(2)监督一个部门内的诸多流程(如书店中的财务流程)或者一个流程能够同时对诸多部门同时进行管理(如管理诸多部门中的应收账款项目)。
2.信息系统(InformationSystems)评估。
(1)参与系统开发及方案制订,尤其关注流程的改进、数据传递、系统的执行计划及测试计划。
(2)对应用系统执行前及执行后的状况进行评估。
(3)对信息安全问题进行评估。
3.遵从条件(Compliance)评估。
通过评估并纠正程序,确保大学遵守国家法律及政策。
4.特殊要求(SpecialRequest)评估。
(1)应管理层要求对某一事件进行调查或评估。
(2)对怀疑存在欺诈情况的事件的调查。
5.风险管理流程(RiskManagementProcesses)评估。
(1)为达成学校目标,评估现行流程,保证其对可能事件与可能情况能进行有效识别、评估、管理和控制。
(2)协助风险管理机构落实有关措施。
内部审计工作是为了帮助大学的领导者实现他们的目标。未来是重点,内部审计机构要充分利用今天或者过去的信息,努力改善明天的工作。内部审计通过提供独立的、有附加价值的风险评估和解决方案,支持学校的工作。因此,西安大略大学认为,高校内部审计部门是一个对变化有预知的集中于管理风险的机构。
四、内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仍以西安大略大学为例,加拿大高校内部审计人员一般要承担以下责任。
1.内部审计的首要职责是依照学校行政领导和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审核,以完成他们赋予的责任。具体而言,有以下十个方面的职任:
(1)识别并评估重大的风险事件,并确保风险被减轻到学校能承担的水平。
(2)识别并评估学校中所有的风险管理过程的改进。
(3)对日常工作与程序进行评估,确保它们被正常地追踪以及它们能顺利支持学校完成目标。内审人员需要了解在怎样的条件下,这些目标达到了怎样的程度,以此来评价它们是否能正常完成。
(4)评估学校的财产和资产状况,以及学校防范损失的能力(包括防止盗窃、欺诈和浪费)程度。
(5)检查日常运作发生的改变、信息系统的变换和信息安全的措施,对所有新的、有重大改进的管理系统运行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估。
(6)检查使用新的系统和进行较大的升级后的系统的运行过程和结果,测试与已经建立的时间表、目标和目的是否一致。
(7)评估重大的立法或者规章的调整对学校的影响,确保这些规章被恰当地认识并提上议事日程。
(8)评估学校是否遵守相关计划、政策、手续、法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它们对学校的运作的影响程度,确保这些事项在有必要的时候被提上议事日程。
(9)调查所有对政策和手续的违反、错误、欺诈或者滥用学校资产的情况,以及包含调查和准予的规章制度,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联系执法机构。
(10)如果教职员工个人不确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哪些是合适的行为,内审人员有职任向其提供建议。
2.内部审计部门的第二种职责是提供建议与帮助。
(1)提供咨询的渠道:①对新的和进行重大修改过的运作系统进行程序控制;②帮助学校的行政部门评估和发展新的经营活动和信息系统;③在管理上运用最好的经验,与大学的全体教职员工一起加强知识与技能。
(2)当对外部审计评估学校的管理和行政过程、程序和控制是否可信有疑虑时,为其提供一种渠道。确保内部审计的工作并没有复制外部审计师的。
(3)为以下的学校委员会提供服务:①信息安全工作组;②电子商务政策委员会;③校长的顾问委员会(负责学校的记录与档案);④信息与隐私顾问委员会的自由。
为保证内部审计人员有效履行职责,内审人员有权使用所有与学校财产和职员相关的记录。校内职员在必要时要对内部审计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五、内审工作需要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内审事件不持个人偏见。
二是为便于控制事态的发展,对将要审计的各项工作,从开始时就介入。
三是努力与学校各级领导建立开放的非敌对的关系。与部门负责人紧密联系,以伙伴的姿态协助部门主管认识风险,同时提供相关建议,寻找改善的机会,帮助其实现学校的目标。
四是履行职责时应做到:
(1)熟练掌握内审的知识与技能。需要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识与技能,具备足够的知识能识别欺骗的迹象,能熟练运用信息技术。
(2)认真做好尽职调查。要充分考虑到审计事件的复杂性,现有工作程序的有效性及不遵守规则的可能性,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当有的审计工作缺乏专业人员时,可以聘请校内外咨询专家;此外,要持续地改进学校的风险管理过程,努力改善其质量。
(3)改善绩效评估的实施。
(4)在全校范围内引起对风险和控制全面的关注。
(5)通过持续的工作加强审计人员的知识和技能。
六、年度审核评估与咨询计划方案
1.计划。内部审计的工作基于一种风险评估,这个评估包括任何在管理中被识别的风险和控制。运作部门、重要过程和学校主要存在的风险都是该项工作流程的一个部分。咨询计划必须有帮助改善风险管理、增加价值和改善学校运作的潜力。
2.交流与批准。内部审计人员要与高级管理部门进行交流,并向审计委员会寻求批准。
3.协调。内部审计工作要与其他内部和外部相关的审核工作协调进行,以确保适当地覆盖工作并且减少工作的重复。
一、问题的提出
内部审计既是一种监督成本,也是一种守约成本。作为守约成本,它的发生是由于高级经理为满足外部参与者、尤其是股东对委托责任的需求。Shere和Kent提出,内部审计是外部审计的一种附属职能,“不同的是内部审计成本是直接由经理引起的”。就某一企业来说,如果内部和外部审计过程的总成本可低于只有外部审计时的成本,人就更愿意支付内部审计成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结合之所以会节约成本,是因为内部审计人员熟悉企业内部并且具有专门的行业知识,比外部审计更有效率。而且,内部审计也是一种反馈机制,管理部门可借以弥补各种程序上的缺陷,以避免其对内部控制系统和公司的财务状况甚至对整个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内部审计成本也是委托人为了保护他们的经济利益而发生的监督费用。内部审计师协会的“责任报告”,将内部审计定义为“建立在组织内部、服务于该组织的独立评价活动”。早期内部审计是经理的“左膀右臂”,主要是用于协助管理当局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降低公司的成本支出,从而最大化公司的利益。
但是,近年来,从美国的“安然事件”、“世通公司案件”、“施乐公司案件”直至国内的“银广厦”、“麦科特”、“郑百文”等一系列事件使会计信息失真成为热点,人们在讨论会计诚信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同时,也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作为审计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内部审计并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认真履行其职能,使其有效性大大削弱。在此背景下,内部审计外部化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内部审计外部化最早是由安永、毕马威等全球知名的咨询机构提出来的。所谓内部审计外部化(internalauditoutsouring),又被称为内部审计外包、内部审计,是指企业管理层将本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人员完成。
谁能提供内部审计外包服务呢?内部审计外包服务的提供者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以及其他类型的组织机构。Kusel等调查显示,国际上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地方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专家、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组织都可提供外包服务。
二、内部审计外包的可能性
传统的观点认为,内部审计主要是服务于内部管理的,它是企业组织结构中的一个内在构成部分。通常,内部审计服务主要面向公司管理当局(监督下属机构及人员的行为)和公司董事会(监督公司最高管理当局的行为)。如果内部审计是因为问题而产生,其目的在于降低企业成本、最大化企业价值的推论能够成立,那么我们就有理由推断,内部审计就有可能外部化,只有这种外部化能降低企业的总体成本。
根据委托理论,成本构成了企业成本的一部分,它降低了企业的价值。企业家为最大化企业价值,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求得生存,必须要寻找各种有效的方式与手段。Jenson&Meckling认为,在搜寻最有效方式过程中,审计成为降低监督成本和成本的一个有效选择:“既然外部和内部监督成本都是由所有者—经理人承担,那么,所有者—经理人将会为自身利益考虑,寻找一种成本最低的监督方式。在有效的市场环境下,既然外部审计的成本是由人承担,当人发现让内部审计部门为外部审计服务可以降低审计成本时,他当然乐意如此,让内部审计部门为外部审计服务,还具有较强的“信号传递”作用,让外部审计者感到潜在的审计风险较低,从而进一步降低审计签约过程的成本。
内部审计部门监督作用失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最高管理者的干预。即便公司明确规定公司最高管理者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可直接向董事会报告等,公司管理者还是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影响以至干预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运作和审计结论。因此,将一些高度专业化的内部审计工作委托给专门的会计职业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将极大地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同样,公司管理者聘请独立的注册会计师担任内部审计工作,也具有极强的“信号传递”作用,可以让公司的所有者相信,公司管理者将自己置于专业机构监督之下,管理者不会、也不准备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在美国,一些大型的保险或共同基金组织,已经将内部审计工作委托给专业人员。三、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利弊分析
以上我们通过委托理论对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可能性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内部审计究竟能否外部化?特别是我国国有企业现阶段并没有建立系统、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企业只有在进一步分析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利与弊之后,才能进行权衡和选择。
1.内部审计外包的优势
(1)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作为企业内部的一个部门,其实际工作总和管理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使内审部门不能公允地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另外,在利益牵制下,内部审计部门也需要迎合管理层的要求,同管理层协调好关系,这使得内部审计机构可能会失去独立性。外部审计工作一般都是由注册会计师来完成,能站在一个客观和公正的立场上来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其结果只对社会公众和合伙人负责,因此能够客观地报告审计结果。
(2)提高审计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专业咨询机构拥有大批专业化人才,企业可以根据实际业务的要求选用合适的人才。同时,外部注册会计师经验丰富,熟悉不同行业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能够根据自身经验及被审计单位的行业特色、经营过程、风险控制和管理等活动进行客观的评价,并提出符合管理者需要的建议,从而提高内审工作质量。
(3)利用外部优势。面对我国企业内部审计资源明显不足的现状,内审业务外包能使企业利用自身所没有的专业技能,引用外部先进的审计技术和理论,获得竞争优势。
(4)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必须设置相应的内审部门,配备相应的人员,其花费的支出也可能会大于产生的效益。而会计师事务所这样的外部审计组织拥有规模经济的优势,可以将高额服务成本分摊给大量客户,实现等效服务下的成本最低或成本相同下的更高效服务。再者,传统以财务审计为主要目的内部审计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在新形势下,内部审计的职能逐渐向经营效益审计、风险审计和管理审计等方面拓展。这就要求内部审计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会计、管理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而培养满足这些需要的专业人才,对企业来说,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将内部审计职能全部或部分外包后,企业将节省相关培训费用,能够起到降低企业成本的作用。
二、高校内部审计外部化形式的选择
通过上述分析,高校审计内容、审计方法有别于企业,将高校内部审计外部化形式定位为合作内审模式下的三种合作形式,即补充、全部委托、部分委托,充分考虑了高校审计业务的特点,能够满足高校内部审计外部化的需要,可结合高校审计业务内容和特点选择。
(一)内部控制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首次在《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计审计》中提出,并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现已成为高校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其内容触及到教学、科研、财务、资产、采购等管理活动中,被审计对象为高校各管理层。为客观、准确地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要求内审人员熟悉学校业务流程,了解各被审单位审计业务特点及审计风险点,可以采取补充形式,即审计任务虽内外合作完成,但以高校内部审计人员为主,外部审计人员起协助作用,审计风险由高校内部审计人员承担。该方法有以下优势:1.责任风险的明确性。外部审计人员仅对审计项目定事项发表专业评价,其专业评价是否被采纳并在最终的审计结论中体现,由内部审计人员决定,避免了相互扯皮并对审计结论产生分歧,从而影响审计质量。2.审计结果的实用性。内部审计人员了解高校的组织构架、部门的利益格局及审计的重点和难点,内部控制审计需要内审人员掌控全局;外部审计利用专业特长,就事论事对特定事项发表意见,两者配合能确保审计结果具有深度和实用性,能够得到管理层的认可。
(二)建设项目工程审计建设项目工程审计分为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由于其专业性强,审计内容涉及到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基建工程不同专业领域,必须由专业工程咨询公司进行全面审计,采取的外部化形式是全部委托。与国内外企业的全外包形式相似,在保留内审机构的前提下,将审计业务全部委托给工程咨询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不参与到工程审计项目中,工程审计风险由工程咨询公司承担。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契约方式对审计质量进行把关。优势是能够发挥外审的专业特长,符合社会快速发展,专业化协作日趋精细下的跨行业、跨部门的合作精神。在实行全部委托模式下要注意以下两点:1.选择高品质的会计事务所是关键。要综合声誉、资质、注册会计师数量、实力、等级等因素全面考量,防止资质低、市场份额占有小的事务所以低价位中标。2.完善合同内容。内部审计部门是通过契约方式对基建工程审计质量进行把关的,合同是监督外部审计单位是否全面履行职责的载体。因此,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受托责任内容,至少应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行为责任,即完成某项任务的责任;二是报告责任,即受托人按委托人利益行事,真实报告或不真实报告应承担的责任;三是某种规范,即受托责任履行中,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为;四是控制责任,即对受托责任关系中各方责任和权利的控制。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目前,高校已发展成为产、学、研并行的巨大的经济活动主体,开展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仅是高校自身发展需要,也是构建与现代大学制度相适应的监督机制的需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以采取部分委托形式,即审计小组由内外审计人员联合组成,涉及到内部控制评价的由内部审计人员完成,外部审计人员只对财务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意见。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对这种结合审计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和风险。这种形式的优点是:内部审计人员熟悉高校实际情况,了解高校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审计流程及管理层关注的焦点问题;外部审计专业上具有优势,能够准确判断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这样可以整合利用高校的内、外部资源,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在实行部分委托模式下要注意以下两点:1.配合的协调性。在实际工作中,内审人员与外审人员的协调有一定困难。外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往往就事论事,以完成合同内容为目标,而内部审计部门以服务学校管理层为出发点,由于审计目标的差异性,对审计结论往往存有偏差。2.审计结果的风险性。部分委托模式下,内外审计人员在一个项目中分别承担不同的任务,同时承担相对应的审计风险。外部审计人员为规避审计风险,一般只在约定的范围内审计、发表意见,不会像内部审计人员那样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另外,外部审计人员不熟悉高校实际情况,审计结果缺乏深度和实用性,往往达不到管理层的认可,这些情况都可能造成审计结果的风险性。鉴于以上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实行部分委托模式下要建立沟通机制,在与学校管理层、被审计单位、事务所交流中采取例会制、报告制等方式确保沟通信息开放和富有成效性;另外要完善合同,明确各自责任、义务和风险,确保外部化目标实现,降低审计外部化风险。
(四)财务收支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是高校传统审计项目,在高校审计中仍占主导地位。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审计、学校及所属单位和部门财务收支审计、各种专项资金审计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都属于财务收支审计范畴,应分别采取不同合作内审方式:一是以财务数据真实性、合法性为主的财务报表审计,如单位下属的食堂、校办产业等实行全部委托;二是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审计,因涉及到高校部分核心业务,不宜外部化;三是专项资金审计,如科研经费、公务招待费、公务用车经费等可实行部分委托,即对某一审计项目的审计,审计小组成员由内外审计人员担当,分别承担不同的审计风险。
自2002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来,美国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相继发生了较大的变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内部控制和其他规模企业的内部控制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我国2008年6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主持起草的《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等配套规范的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我国初步建立了内部控制的相关法规。本文通过分析美国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的发展现状,以期对改进和规范我国内部控制审计有所启示。
美国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的发展现状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
在安然以及世通的财务舞弊案相继发生后,美国内部核查体系的诸多缺陷立刻引起了政府的高度关注。针对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美国国会出台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该法案由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又被称作《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法案主要内容和意义有:要求建立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并授权SEC对PCAOB实施监督,加大了独立监管的力度;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规定不可同时提供的业务以及合伙人轮换制度;要求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估和报告公司最近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加大公司管理层的责任;强化财务披露义务,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透明度;加重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提高违法的成本。
此外,404条款还要求公司的外部审计师对管理层的评估意见出具“证明”,也就是说,向股东和公众提供一个信赖管理层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描述的独立理由。《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是美国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政府制定的涉及面最广、处罚措施最严厉的公司法律,该法律的颁布旨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增加公司责任,为上市公司会计和审计的不适当行为规定更加严厉的处罚,同时保护投资者。
(二)第2号审计准则和第5号准则的颁布
为指导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2004年6月美国PCAOB了第2号审计准则(ASNO.2)——《联系财务报表审计进行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该准则中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进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同时实施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并提出了综合审计的概念。
自审计师开始应用第2号准则起,PCAOB密切的监督了准则的执行并收集了来自各方对准则实施的反馈。根据国际财务执行官(FEI)2005年对300多家企业的调查结果,每家需要遵守萨班斯法案的美国大型企业第一年实施第404节的总成本将超过460万美元。这些成本包括35000小时的内部人员投入、130万美元的外部顾问和软件费用以及150万美元的额外审计费用(增幅达到35%)。过高的内部审计费用和极为繁琐的内部审计程序使这两个准则的正式颁布遭来多方非议。为了应对来自多方的批评和怀疑,PCAOB在2006年12月了新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最终于次年7月通过了其最终修订稿。
(三)美国第5号审计准则的重大变动
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准则(ASNO.3)首先指引审计师将注意力投向最重要的控制。该准则沿用了以往的由上至下(从财务报表和实体层面到流程层面)的审计方式并且强调了风险评估的重要性,提出审计师从对公司的实质性漏洞风险进行评估开始,就应当不断的调整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重点放在风险最大的区域使审计更为有效,并显著增加发现曾被忽视的实质性漏洞的几率。另外,该审计准则修订了重大缺陷和实质性漏洞的定义,用“合理可能性”替换“微小可能性”以改善对缺陷的评估以及重新确定了实质性漏洞的内涵,以避免公司和审计师在定义、讨论和确定那些不足以对公司内部控制整体产生影响的缺陷上花费过多时间。
在程序上,该准则删除了部分对内部控制审计而言不必要的程序,例如:删除了关于评价管理层自身评估流程的要求,以及删除了“每年的审计必须独立”这一要求,从而允许审计师使用一定量的循环测试来减少当年的审计工作。在适用范围上,第5号准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较小规模的公司。准则改变了以往细节性的指导,采用原则性的语言要求审计师在决定如何应用准则前,考虑公司的具体事实和环境。这样的做法有效地提高了审计的效率并保持了较低的成本。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第5号准则简化了陈述方式,对陈述报告进行了重组,以更好地反映内部控制审计流程并且可读性大大提高。
对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建设的启示
我国至今仍没有相关内部控制审计的法律规范,现行的规范体系是由各个政府职能机构和组织颁布的多条规定构成,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包括:2001年10月证监会的《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评审工作的通知》中对内部控制评审提出的规定。而在其他规范中,没有对管理层进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提出强制性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2年2月制定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提出了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对象、标准、范围等许多内容,但是与当前审计服务市场开展内部控制鉴证业务以及理论界对内部控制理论体系的认识存在不小差距。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03年6月实施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该准则基于COSO框架的评价方法,从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信息系统和沟通、控制活动、对控制活动的监督五个方面评价内部控制系统。但是诸多内容基本上是原则性的,在现实中的可操作性相对较差。最近几年,我国正加快了内部控制审计的制度建设,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从规范制定层面分析
美国的内部控制准则体系已趋近成熟,拥有包括第2号审计准则和第5号审计准则在内的一整套指导体系,并被独立的划分为一条独立的准则,现行的美国第5号审计准则采用了偏向规则式的表述方式。与之相比,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仍未能被列为一条独立的审计准则,仅作为2006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第1211号的第四章节对内部控制审计作了有限的规范,并且所涉及的内容大多采用了原则式的表述方式,在随后的准则指南中对具体操作方法作进一步的解释。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将美国的第2号审计准则和第5号审计准则作为参考,制定出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整内部控制审计准则,规范内部控制审计的服务性质、审计责任主体、审计方式、评价标准,指导审计师职全面地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任务,提高内部控制审计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二)从准则执行层面分析
我国的内部设计控制规范并没有明确强调内部控制审计的不可缺失性,也没有具体地规定必要的内部控制审计步骤和程序,在审计实务中,为了追求审计效率,我国审计职业界主要采取了两个方面的对策来减少对内部控制的测试工作量:开发出一套了解内部控制和进行控制测试的程序表来,在审计工作中简单、消极地勾划表格;开始探索分析性程序,希望以某些关键指标、关联和趋势作为引导审计资源流向的标杆。当然,前者有助于逃避责任,后者有助于降低风险。但是总体上看,两者都对审计有效性存在极大的负面影响。
尽管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了风险基础战略审计系统,并强调了内部控制对整体审计工作效率和效果的影响,但是在实务中内部控制审计所受到的关注仍旧不足,没有强制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带来的直接后果往往是忽视某些重大错报风险,给整体审计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强调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审计,提高各类公司的财务信息透明度从而提高审计质量。
(三)从准则信息披露层面分析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机制尚不完善,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122条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第59条的相关规定。2000年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要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
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等,对其他类型公司还没有强制性规定。由于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不要求强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所以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审计就缺乏必要的动力与强制性。由此可见,加强对内部控制审计披露的规范,通过更完善的制度约束审计师的行为,提出必要的审计步骤以指导内部控制审计的进行,对我国公司治理的意义重大,这不仅会促使各类公司提升自身内部控制系统的完善程度,还能够让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形成对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深度了解。
参考文献:
1.陈汉文,李荣.财务呈报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的国际发展.审计与经济研究,2007(3)
2毛敏.美国内部控制审计的最新发展及评价.生产力研究,2006(12)
据介绍,申报对象重点面向在我省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工农业和社会事业管理第一线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特别优秀人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身份、学历、资历、外语、论文、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等条件限制。凡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力超群、业绩卓著、贡献突出、业内认可者皆可申报。今年全省特别优秀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名额正高在5人以内,副高在15人以内。
各市州省直单位推荐不超过1人
一、引言
根据世界各国法律及惯例,公共组织通常由政府审计机关或公共组织自行建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来审计,然而,在许多情形下,以一定的方式聘任民间审计机构对公共组织进行审计,在许多国家也较为流行(萧英达,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外事司,2000)。聘任民间审计机构对公共组织进行审计的制度建构涉及的问题较多,谁来聘任、如何聘任(合并称为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是其中的重要问题,对审计效率效果有重要影响。
现有文献对聘任外部审计师审计公共组织的效率效果有一定的研究,但是,关于公共组织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还是缺乏一个系统化的理论框架,本文拟提出这个理论框架。随后的内容安排是:首先是一个简要的文献综述,梳理相关文献;在此基础上,以公共组织外部审计需求、聘任者、聘任方式为基础,提出一个公共组织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的理论框架;然后,用这个理论框架分析若干例证,以一定程度上验证这个理论框架;最后是结论和启示。
二、文献综述
国外关于公共组织民间审计的相关研究主要关注审计质量、定价、变更及市场竞争等效率效果问题,鲜有文献直接涉及注册会计师聘任,但是,从这些相关文献可以看出,公共组织聘任民间审计机构的方式有招标等多种方式,很多情形下采用招标方式,聘任者有公共组织本身、公共组织的主管部门、政府审计机关等,同时,政府对公共组织如何聘任民间审计机构都有详细的明文规定(Rubin,1988;Roberts、Glezen、Jones,1990;Deis、Giroux,1992;Ward、Elder、Kattelus,1994;Hackenbrack、Jensen、Payne,2000;Thorne etal,2000;Shailer etal,2004;Boon etal,2005)。
国内文献也鲜有直接研究公共组织注册会计师聘任机制,但有一些文献从政府审计业务外包、政府部门内部审计业务外包、审计资源整合的视角涉及到注册会计师聘任,从这些文献看来,对于政府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审计客体,政府审计机关是注册会计师聘任者;对于政府部门内部审计业务外包,内部审计部门是注册会计师聘任者;至于聘任方式,有招标和谈判等多种方式(张小秋,2005;车嘉丽,2008;刘玉波、桑海林,2010;张倩,2013;贾云洁,2014;徐向真,2014;陈M,2014;郑石桥,2015)。同时,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审计机关已经有审计业务外包的实践,对于聘任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颁布了一些规章制度,对聘任方式、聘任者等相关事项都做出了明文规定。
上述文献综述显示,现有文献对聘任外部审计师审计公共组织的效率效果有一定的研究,但是,关于公共组织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还是缺乏一个系统化的理论框架,本文拟提出这个理论框架。
三、理论框架
本文的目的是提出一个关于公共组织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的理论框架,其逻辑过程如下:首先,分析影响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个可能的聘任机制的类型;然后,分析不同类型聘任方式和不同聘任者的利弊;最后,根据利弊分析,选择适宜的聘任机制。上述过程如下页图1所示,这也是本文的研究框架。
(一)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类型。聘任机制主要涉及谁来聘任、如何聘任两个问题,然而,聘任外部审计师是为了满足某种审计需求,审计需求不同,势必会影响到聘任机制,所以,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的类型受到三个因素的影响:审计需求、聘任者、聘任方式,上述三个因素的多样化,导致了公共组织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多样化。
从审计需求来说,公共组织的审计需求可以区分为外部审计需求和内部审计需求,前者是公共组织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对公共组织的审计需求,后者是公共组织内部的管理层对于下属单位的审计需求。一般来说,公共组织的审计需求有三种路径来供给,一是自己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二是聘任民间审计机构,三是二者结合,后面两种路径都涉及到外部审计师聘任(郑石桥,2016)。所以,无论是内部审计需求,还是外部审计需求,公共组织都可能需要聘任外部审计师。然而,在不同的审计需求下,基于对审计效率效果的考虑,对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可能做出不同的选择。
从聘任者来说,基于内部审计需求的外部审计师聘任,通常以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的方式出现,聘任者通常是公共组织的内部审计部门。基于外部审计需求的外部审计师聘任,聘任者有多种可能的选择,由于公共组织通常是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所以,聘任外部审计师可以视同是政府审计业务外包,政府审计机关是当然的聘任者。然而,公共组织本身、公共组织的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外部审计师的聘任者。所以,可以充当聘任者的机构有多个。
从聘任方式来说,公共组织聘任外部审计师可以视同政府采购外部服务,其采购方式有多种类型,按是否具备招标性质,可将聘任方式分为招标聘任和非招标聘任;对于招标聘任,根据招标范围可分为公开招标聘任、选择性招标聘任和限制性招标聘任;非招标性聘任也有多种方式,包括询价聘任、竞争性谈判聘任、单一来源聘任(王卫星、朱龙杰、吴小明,2006)。
所以,基于不同的审计需求,公共组织聘任外部审计师有多种可能的聘任者,也有多种可能的聘任方式,归纳起来,可能的聘任机构如表1所示。
表1显示,公共组织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有24种类型,接下来的问题是,各种聘任机制各有什么利弊?哪些是适宜的聘任机制?回答这些问题的前提是确定一个评价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利弊的标准,我们认为,这个标准由三项原则组成,一是利益代表原则,二是成本效益原则,三是专业胜任能力。利益代表原则主要是针对聘任者而言,要求聘任者能代表审计需求者的利益,如果由审计需求者自己聘任,当然是最好的情形,这种聘任机制属于直接聘任;在许多情形下,公共组织的审计需求者可能无法自己聘任外部审计师,这就需要由一个机构代表审计需求者来聘任外部审计师,这种聘任机制就是间接聘任,此时,问题的关键是,代表机构能否真正代表审计需求者,其真正代表审计需求者利益的程度,也就是这种聘任机制符合利益代表原则的程度。
成本效益原则主要是针对聘任方式而言,聘任方式对审计成本的影响有三个路径,一是聘任方式影响外部审计师竞争程度,进而影响审计费用,在有些聘任方式下,外部审计师之间有较强的竞争,而这种竞争可能会降低审计费用;二是聘任方式会影响聘任流程的复杂性,进而影响聘任过程本身的成本,有些聘任方式有较为复杂的过程,而另外一些聘任方式的流程较为简捷,不同的流程会影响聘任过程本身的成本;三是抑制聘任者的机会主义行为,通过一定的程序,保障聘任者公平地对待所有可能的待聘任者,不以个人利益为导向来选择外部审计师,在这种背景下,外部审计师也就不用刻意地寻租,如果有寻租,其成本一定会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嫁到被审计单位,从而增加审计成本。上述三个路径综合起来,不同的聘任方式有不同的审计成本。
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拟聘任的民间审计机构必须在所需要的审计业务方面具有专长,并且有足够的人力资源,能否在要求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审计业务,否则,将难以提供所需要的审计供给。上述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一般会体现到聘任方式中,例如,是否要采取招标方式、采取何种招标方式等都要考虑到拟审计项目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
下面,我们用上述三个原则来分析不同聘任方式及聘任者的利弊,并进而提出本文关于公共组织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的建议。
(二)不同聘任方式的利弊分析。
1.各种招标聘任方式的利弊。招标聘任分为公开招标聘任、选择性招标聘任和限制性招似溉危公开招标聘任属于无限制性竞争招标聘任,符合招标规定资格条件的民间审计机构均可参加投标;选择性招标聘任是指通过公开程序邀请供应商提供资格文件,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能参加后续招标,招标过程分为两个明显的阶段,第一阶段要审查并排除那些不符合技术规格要求以及不符合资格标准的申请人,第二阶段是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期内投标;限制性招标聘任也称谈判招标聘任或议标聘任或邀请招标聘任,是选择两家以上有兴趣投标的民间审计机构发出招标邀请书,再通过谈判确定中标的招标方式。一般来说,这种招标聘任方式适用于一些技术复杂或时间紧迫的审计项目。
上述三种招标聘任方式,就竞争性来说,公开招标聘任最强,限制性招标聘任较弱,选择性招标聘任居中,所以,就降低成本的可能性来说,也是这种顺序。就聘任方式本身的复杂性来说,公开招标聘任和选择性招标聘任并无显著区别,所以,其招标过程的成本也无显著差异。但是,限制性招标聘任程序相对简捷,招标过程的成本应该低于前两种方式。就抑制寻租的可能性来说,公开招标聘任、选择性招标聘任最强,限制性招标聘任也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相对较弱。
以上三方面的因素决定了不同聘任方式的成本,然而,聘任方式还要考虑审计项目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选择性招标聘任和限制性招标聘任都可能对参加招标的外部审计机构做出审计能力方面的规定,将不符合专业胜任能力的外部审计机构排除在外,保证中标的外部审计机构具有专业胜任能力。而公开招标聘任则不宜做出限制性规定,所以,在确保专业胜任能力方面存在缺陷。
综合上述分析,各种招标聘任方式的利弊,归结起来如表2所示。
在表2所示的三种聘任方式中,综合成本效益原则和专业胜任能力原则,选择性招标是最适宜的聘任方式,公开招标聘任和限制性招标各有千秋,只有选择性招标无法采用时,才考虑这两类聘任方式。
2.各种非招标聘任方式的利弊。非招标性聘任也有多种方式,包括询价聘任、竞争性谈判聘任、单一来源聘任,询价聘任是指对几个民间审计机构(通常至少三家)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聘任方式;竞争性谈判聘任是指直接邀请三家以上民间审计机构就审计项目进行谈判,通过谈判选择民间审计机构;单一来源聘任是聘任一个特定的民间审计机构,这种方式适用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为了保证一致或配套服务从原民间审计机构添购审计服务。
上述三种非招标聘任方式中,就竞争性来说,整体弱于招标聘任,相对来说,询价聘任和竞争性谈判聘任这两种方式都要从几个可能的外部审计机构中做出选择,具有一定的竞争性,而单一来源聘任只有唯一的外部审计机构,没有选择的余地,当然也就没有竞争性。就聘任过程的复杂性来说,非招标方式比招标方式简捷,三种非招标方式中,相对来说,单一来源聘任最为简捷,而询价聘任和竞争性谈判聘任的聘任流程也不复杂。就专业胜任能力的保障性来说,由于非招标方式是与特定的外部审计机构有较多的沟通,是否选择某机构,其专业胜任能力是重要的考虑因素,所以,能较好地保障聘任的外部审计机构具有适宜的专业胜任能力。就抑制寻租的可能性来说,都弱于招标聘任方式,三种非招标聘任方式下,拟聘任的外部审计机构都可能寻租。综合上述分析,各种非招标聘任方式的利弊,归结起来如表3所示。
表3显示的各种非招标聘任方式中,询价聘任和竞争性谈判聘任的利弊并无显著差别,而单一来源聘任要慎重采用,只有在特别情形下才可能采用。
(三)不同聘任者的利弊分析。判断不同聘任者的利弊主要是基于利益代表原则,谁能很好地代表审计需求者,谁就是合适的聘任者。同时,由于公共组织有不同的审计需求,从而有不同的需求者,进而需要不同的代表者,也就是聘任者。
公共组织的内部审计需求也就是最高管理层对下属各管理层的审计需求,如果要聘任外部审计师,也就相当于内部审计业务外包,很显然,这里的需求者是公共组织的最高管理层,如果该组织已经建立了内部审计部门,则内部审计部门就是其审计需求的实施者,从逻辑上也就是其审计需求的代表者,所以,通常要由内部审计部门来聘任外部审计师,也就是内部审计业务外包,外包者应该是内部审计部门。
公共组织的外部审计需求是公共组织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对公共组织的审计需求,所以,审计需求者是外部利益相关者。谁能代表这些外部利益相关者呢?很显然,公共组织的主管部门作为公共组织的创设者、监管者,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公共组织的委托人,所以,主管部门本身是公共组织最重要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如果其本身能直接聘任外部审计师,最符合利益代表原则,此时的聘任审计需求者自己聘任外部审计师,此时的聘任机制是直接聘任。
根据世界各国法律及惯例,公共组织通常由政府审计机关来审计,政府审计机关作为公共组织的专门审计机构,是通过法律或惯例确定了对公共组织的外部审计权,这种外部审计权也可以理解为通过法律或惯例,将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审计需求确定到了政府审计机关,政府审计机关接受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委托对公共组织进行审计(萧英达,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外事司,2000),如果要聘任外部计师,相当于政府审计业务外包,此时,外部审计师的聘任者显然应该是政府审计机关。当然,此时并不是公共组织的外部利益相关者聘任外部审计师,而是其代表――政府审计机关聘任,此时的聘任机制是间接聘任。
公共组织本身是被审计单位能否作为外部审计需求的聘任者呢?公共组织外部审计就是对公共组织进行审计,公共组织的最高管理层是被审计客体,如果由公共组织来聘任外部审计师,事实上就是自己聘任审计师来审计自己,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显然会受到负面影响。但是,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并不完全由聘任者来决定,至少还有两个机构可以增加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一是聘任方式,二是外部审计师法律责任。如果聘任方式能有效地抑制聘任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公共组织本身难以操纵外部审计师的选择;同时,由于外部审计师承担较大的法律责任,外部审计师本身也不愿与作为聘任者的公共组织合谋,在上述两个条件下,即使是公共组织本身聘任外部审计师,外部审计师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郑石桥,2016)。当然,这种独立性不如主管部门或政府审计机关聘任。当然,此时的聘任机制是间接聘任。
根据本文的上述分析,似乎主管部门、政府审计机关、公共组织本身都可以作为外部审计师的聘任者。究竟如何选择呢?我们前面已经分析了公共组织本身作为聘任者的缺陷,那么,主管部门、政府审计机关作为聘任者是否有缺陷呢?回答是肯定的。我们知道,主管部门、政府审计机关作为外部审计师聘任者类似于集中采购,而公共组织本身聘任外部审计师类似于分散采购,从理论上来说,集中采购效率要高于分散采购,但是,由于操作上的有限理性,集中采购极有可能导致寻租,进而将集中采购的优势丧失贻尽,我国的一些政府采购已经显现了这个问题(谷雪、马博,2008)。当公共组织本身作为聘任者时,虽然也有寻租的可能性,但是,在这种情形下,外部审计师既然寻租成功,能获得的也是一个客户,而集中采购下,如果寻租成功,有可能获得多个客户,寻租的收益大大提高,从而,寻租的动力也增强。除了寻租之外,如果主管部门和政府审计机关都作为外部审计师聘任者,可能出现重复审计,对于同一个公共组织,主管部门通过聘任外部审计师对其进行了审计,而公共组织属于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完全也可以在审计计划中安排对该公共组织进行审计,这个公共组织就接受了两次审计――主管部门聘任外部审计师审计一次,政府审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或惯例,对其审计一次。为了防止这类重复审计,美国甚至颁布了《单一审计法案》,规定一个单位一年只接受一次审计。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呢?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是否有明确框架,一般来说,基于审计主题,公共组织的外部审计需求可以形成一个业务框架,审计业务类型包括财务信息审计、非财务信息审计、经济行为审计、经济制度审计,也可以将上述审计业务类型综合起来,形成综合性审计业务(郑石桥、郑卓如,2015)。在这个业务框架下,政府审计机关与民间审计机构可以进行分工,一些审计业务类型主要由政府审计机关来实施,另外一些审计业务类型则主要由民间审计机构来实施。在这种分工下,凡是属于政府审计机关业务范围的审计业务,如果要聘任民间审计机构,则由政府审计机关以审计业务外包的方式来聘任外部审计师;凡是不属于政府审计机关业务范围的审计业务,而外部利益相关者还有审计需求,则由公共组织自身或其主管部门来聘任外部审计师。同时,政府审计机关要事先做好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每个年度开始前,将审计计划通知将被审计的公共组织,以避免一个公共组织一年多次接受审计。当然,如果政府审计机关没有明晰的审计业务框架,也可能根据其惯例来推定其审计业务类型,在此基础上,确定政府审计机关与民间审计机构在审计公共组织时的业务分工,凡是属于政府审计机关业务范围的且需要聘任外部审计师的,由政府审计机关聘任;其他的审计业务,由主管部门或公共组织自身聘任。
所以,总体来说,关于满足公共组织外部审计需求的外部审计师聘任者,有如下结论:政府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公共组织自身都可以充当外部审计师的聘任者,各有利弊,在政府审计机关有明晰审计框架时,属于政府审计业务范围的,由政府审计机关以业务外包的方式聘任外部审计师;其他审计业务由公共组织自身或其主管部门聘任外部审计师。
(四)适宜的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以上分别分析了不同聘任方式和不同聘任者的利弊,而聘任机制是二者的结合,所以,适宜的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应该是适宜的聘任者以适宜的方式聘任外部审计师,其基本情况如下页表4所示。
表4显示,对于内部审计需求来说,最适宜的聘任机制是内部审计部门以选择性招标方式聘任;对于属于政府审计机关主业范围的审计业务,最适宜的聘任机制是政府审计机关以选择性招标方式聘任;对于政府审计机关主业之外的审计业务,最适宜的聘任机制是主管部门或公共组织自身以选择性招标方式聘任。
四、例证分析
本文以上提出一个公共组织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的理论框架,然而,这个理论框架是否能解释现实审计现象呢?下面,我们用这个理论框架来分析美国和中国的两个例证,以一定程度上验证这个理论框架的解释力。
(一)美国部分州的公共组织外部审计师的聘任者。一些文献研究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关注审计质量、定价、变更及市场竞争等效率效果问题,没有直接研究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但是,从这些相关文献可以看出,很多情形下采用招标方式,公共组织聘任民间审计机构采用招标方式,聘任者有公共组织本身、公共组织的主管部门、政府审计机关等(Rubin,1988;Roberts、Glezen & Jones,1990;Deis、Giroux,1992;Ward、Elder、Kattelus,1994;Hackenbrack、Jensen、Payne,2000;Thorne etal,2000;Shailer etal,2004;⒐庵摇⑼鹾辍⒎氪淦剑2015)。
为什么很多情形下采用招标方式?为什么公共组织本身、公共组织的主管部门、政府审计机关都可以做聘任者?本文的理论框架指出,从聘任方式来说,根据审计机构竞争性、聘任过程复杂性、抑制寻租可能性、专业胜任能力保障性等综合考虑,招标聘任优于非招标聘任,所以,除非特殊环境所限制,正常情形下,聘任方式都应该选择招标聘任这种方式。从聘任者来说,政府审计机关、主管部门或公共组织自身充当聘任者,各有千秋,并不存在最优选择,特别是政府审计机关有清晰的审计业务类型时,对于其业务类型之外的审计业务,完全可以由主管部门或公共组织自身充当聘任者。正是这种原因,美国部分州的公共组织外部审计师的聘任者出现了多样化。
(二)我国中央企业外部审计师聘任制度。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颁布的《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第五条规定,为保障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很显然,这里规定的外部审计师聘任者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是政府审计机关。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都属于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既然有此规定,从理论上来说,中央企业的审计外部如果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该由政府审计机关来委托。但是,事情并非如此简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规定的中央企业年度决算的审计,从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来看,并没有将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作为其重要的审计业务,长期以来,政府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主要是关注其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国有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是审计重点。在这种环境下,对于政府审计机关不重视的审计业务――财务决算审计,由国有企业的监管部门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也就在情理之中。本文的理论框架中提到,当政府审计业务有明晰的审计业务类型时,对于其重要业务类型之外的审计业务,可以由主管部门或公共组织自己聘任外部审计师。
五、结论和启示
在许多情形下,以一定的方式聘任民间审计机构对公共组织进行审计,在许多国家也较为流行。本文研究公共组织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包括聘任方式和聘任者,不同的审计需求、不同的聘任方式、不同的聘任者,使得公共组织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多样化,评价聘任机制的标准是利益代表原则、成本效益原则、专业胜任能力,前者针对聘任者,后两者针对聘任方式。根据上述原则,各种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各有利弊,综合来说,对于内部审计需求来说,最适宜的聘任机制是内部审计部门以选择性招标方式聘任;对于属于政府审计机关主业范围的审计业务,最适宜的聘任机制是政府审计机关以选择性招标方式聘任;对于政府审计机关主业之外的审计业务,最适宜的聘任机制是主管部门或公共组织自身以选择性招标方式聘任。
本文的研究启示我们,公共组织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有多种类型选择,而不同的选择会有不同的效率效果,所以,需要从各种可能的聘任机制中做出理性的选择,对于基于内部审计需求的外部审计师聘任,当然要由公共组织的管理层做出这种选择;而对于基于外部审计需求的外部审计师聘任,聘任机制的选择应该由政府相关部门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明文规定,否则,会出现无序状态,并且,这种无序极有可能导致次优选择。例如,就我国来说,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共部门和国有企业,究竟由谁来聘任?这在目前尚缺乏明文规定。X
参考文献:
[1]萧英达.比较审计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外事司.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文集[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
[3]Rubin M A.Municipal audit fee determinants[J].The Accounting Review,1988,63(2):219-236.
[4]Roberts R W,Glezen G W,Jones T W.Determinants of auditor change in the public sector[J].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90, 28(1):220-228.
[5]Deis D R,Giroux G A.Determinants of audit quality in the public sector[J].The Accounting Review,1992,67(3):462-479.
[6]Ward D D,Elder R J,Kattelus S C.Further evidence on the determinants of municipal audit fees[J].The Accounting Review,1994,69(2):399-411.
[7]Hackenbrack K,Jensen K L,Payne J L.The effects of a bidding restriction on the audits services market[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2000,38(2):355-374.
[8]Thorne J,Holmes S A,McGowan A S,Strand C A,Strawser R H.The relation between pricing and audit contract type:a public sector analysis[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2000,(20):189-215.
[9]Shailer G,Cummings L,Vatuloka E,Welch S.Discretionary Pricing in a Monopolistic Audit Market[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uditing,2004,(8):263C277.
[10]Boon K,Crowe S,McKinnon1 J,Ross pulsory Audit Tendering and Audit Fees:Evidence from Australian Local Government[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uditing,2005,(9):221-241.
[11]张小秋.对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内部审计资源整合的探讨[J].陕西审计,2005,(5):15-16.
[12]车嘉丽.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资源整合的研究[J].会计之友,2008,(6):48-49.
[13]刘玉波,桑海林.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资源整合应把握的关键环节[J].审计月刊,2010,(7):27-28.
[14]张倩.政府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资源整合发展历程的文献综述[J].经营管理者,2013,(6).
[15]贾云洁.澳大利亚政府审计外包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审计研究,2014,(6):63-71.
[16]徐向真.政府审计业务外包相关问题探讨[J].审计月刊,2014,(7):15-16.
[17]陈M.注册会计师承揽高校审计业务的探讨[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11):79-82.
[18]郑石桥.交易成本、审计主题和政府审计业务外包[J].会计之友,2015,(7):130-136.
[19]郑石桥.公共组织的民间审计需求:理论框架和例证分析[Z].南京审计大学审计科学研究院工作论文,2016.
[20]王卫星,朱龙杰,吴小明.政府采购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关键词:资本市场 审计选择 股权融资成本
一、引言
内源融资由于风险小,资金容易获得,所以成为企业融资的首选方式。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企业技术的进步,仅仅依靠内源融资已经难以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因此外源融资也逐渐成为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方式。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成本以及逆向选择等问题的存在使得外源融资的成本高于内源融资的成本。
选择高质量的审计师是解决信息不对称、成本以及逆向选择的重要方法之一,高质量的审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在有效的资本市场中传递着积极信号,为投资者提供了监督和保险等功能,能有效降低资金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等问题。伴随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情况的改善,企业的股权融资能力会变强,从而股权融资成本也会下降。
本文从理论、信息理论和保险理论这三个角度来说明审计选择对企业股权融资能力的影响,一方面高质量的审计报告能够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有用信息,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
二、企业融资成本与审计质量内涵
企业融资是指企业资金的筹集过程,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来源。由于市场环境变化、技术进步和企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仅仅依靠内部融资已经难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外部融资显然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选择高质量的审计师能帮助企业融资和降低股权融资成本,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影响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审计师选择的动机。
审计质量有两方面内涵:审计师是否能够发现会计报表存在的问题;审计师是否能够报告已发现的会计报表存在的问题。目前学术界对审计质量的衡量主要有如下几个替代变量:(1)审计规模。审计规模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规模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质量可能越高。(2)收费与佣金。注册会计师的收入主要来自于收费和佣金,因此其收费标准直接影响审计质量。(3)事务所品牌。声誉高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质量通常要高于普通的事务所。(4)审计师的专业性。审计师越专业,提供的审计质量越高。
三、审计选择对企业融资成本的影响机制
(一)基于审计需求理论的研究
审计需求理论认为高质量的审计需求产生于企业中的委托关系。委托关系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生产分工的细化而产生的。它通常表现为两种问题,第一种是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问题,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成为委托关系,但其二者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管理层的行为是可以被观察到的,股东可以根据观测到的管理层的行为对其进行奖惩和激励。然而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由于股东知识经验的不足等导致股东对管理层不能有效的监督,股东不能直接观察到管理层的行为。当两者利益不一致时,管理层有动机为了自身利益而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财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作为反映管理层财务质量和经营状况的有效手段成为股东对管理层报酬激励契约的基础,所以管理层有动机和能力操控会计信息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管理层通常会聘请高质量的审计师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增强股东对管理层组织和管理能力的信赖程度,这就产生了企业对外部审计的需求。在我国现阶段,企业全部的生产经营活动都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和审计,管理层只能寄希望于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其舞弊等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因此,审计需求转化为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
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很多公司股权都相对集中,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也存在问题。大股东掌握的公司经营的信息要远远多于中小股东,随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上升,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有能力也有动机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监督,同时随着他们对管理层控制能力的增强,极有可能完全控制管理层,因此大股东通常会通过关联方交易、资产转移等手段进行利益输送,侵占并逐渐掏空上市公司。为了防止其利益侵占行为被发现,大股东会有粉饰财务报表或披露虚假信息的动机,由于高质量的审计师发现违法违规的可能性更大,因此控股股东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就会降低。
可见,高质量的外部审计是一种有效的外部监督手段。从企业管理层的角度来说,管理层有选择高质量外部审计的动机来减少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冲突和道德风险,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和成本,提高企业的价值。而从企业控股股东的角度来说,为了防止其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控股股东不太愿意选择高质量的审计师。通常情况下,为了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成本问题,成本越大的企业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就越强,所以企业更倾向于聘请规模大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基于审计需求信息理论的研究
审计需求信息假说的观点认为,财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可以向外部投资者传递关于企业价值的信息,而审计师对财务报表的审计结果可以使企业财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能够减少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行为,还可以增加会计信息的价值,进而提高会计信息对财务报表使用者决策的有用性。会计信息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投资者能否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因此,投资者为了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率,会要求管理层选择高质量的外部审计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一般情况下,会计信息质量较高的企业通常也会选择高质量的外部审计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从而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企业声誉,以期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能力。
此外,该理论还认为,投资者如果不能准确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情况,出于谨慎性考虑他们将会以市场上全部企业的平均价值来确定目标投资企业的市场价值,这就会导致价值高的目标投资企业的市场价值被低估。价值高的目标投资企业为了防止市场价值被低估和吸引潜在的投资者,他们通常会采用信号传递的手段,向外部潜在投资者传递其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的信号,以此来区别于价值低的企业,从而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和更低的融资成本。信号传递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聘请高质量的审计师,并且由于高质量审计师的审计收费通常较高,价值高的企业较价值低的企业更有能力支付较高的审计费用,因此这种行为不容易被价值低的企业所模仿,由此产生了对高质量的外部审计的需求。投资者不能直接观察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只能根据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来进行投资决策,因此审计质量的高低成为他们判断企业价值高低的重要信号,投资者通常认为审计质量越高的企业其企业价值也较高,因而价值高的企业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会选择高质量的审计师进行审计,以便向外界传递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情况良好的信号,从而吸引投资者的投资,增加企业的融资机会,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基于审计需求保险理论的研究
基于审计需求保险理论的观点认为,高风险的企业更愿意聘请高质量的审计师。企业通过聘请高质量的审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一方面为了降低财务报表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另一方面将外部审计作为一种投保的方式,主要为外部投资者提供保险担保,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实现风险的分散和转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失职导致未能发现被审计企业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而投资者根据财务报表信息进行投资导致了投资损失,除了企业外,注册会计师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相应的损失。这种连带责任使得高质量的审计师和企业合谋的可能性小,因此高质量的审计师可以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情况提供一定的合理保证,改善财务报表的质量,增强外部投资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
高风险的企业一般会倾向于选择高质量的外部审计师来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吸引潜在投资者的投资。高质量的审计师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相应的审计意见,提高了企业声誉,为投资者做投资决策时起到了参考作用,降低了投资人与企业之间的成本,从而提高了企业的融资能力。
四、结论
高质量的审计师能合理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起到降低信息不对称、监督以及保险的作用。审计所具有的降低信息不对称功能,可以减轻企业融资前的逆向选择问题,监督功能可以减轻企业融资后的道德风险问题,而当企业出现经营失效时,审计保险功能则可为投资者追偿投资损失提供可能。
选择高质量的审计师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吸引潜在投资者;另一方面也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的能力。因而,为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需要从制度层面和法律层面,加强对企业选择高质量外部审计的激励与约束,为企业治理提供有效的外部监督环境。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国家在制定相应政策时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方面多倾注力量,从而在法律上确保审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这样既有利于企业的融资需要,也保护了企业外部投资者的利益。
本文的研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本文只是分析了审计师选择对企业股权融资成本的影响,而对于审计师选择对企业债券融资成本的影响并没有涉及,未来可以在这一方面展开深入研究和分析。J
参考文献:
[1]荣桂范.我国系族企业债务融资与公司绩效关系研究[D].广东工业大学硕士论文,2011.
[2]李明辉.成本与审计师选择行为研究综述[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28).
[3]解梦文.家族企业高管出身、审计师选择对盈余质量的影响研究[D].重庆大学硕士论文,2013.
[4]张嘉兴,余冬根.产权性质、审计师声誉与债务融资能力――基于中国2010―2014年A股IPO公司的经验证据[J].财经论丛,2015,(11).
政府审计是受人民委托对公共财产管理者承担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进行的经济监督行为。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公共性等特点,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它对于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强化权力制衡,健全民主与法制,都具有重要意义。
内部审计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置的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所实施的审计。与政府审计相比,它具有地位的相对独立性、审查的经常性、及时性和针对性等特点。内部审计是现代组织内部控制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对于防止、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错误与舞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健全我国审计体系,明确各种审计主体的责任,提高各种审计的效率,充分发挥各种审计的作用,必须正确处理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笔者认为,当前应当重点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关系的探讨
政府审计机关应对公营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是大多数国家的一种通行做法。例如美国《预算和审计法》就规定,GAO有指导联邦各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等非审计监督职责。《瑞典国家审计法》也规定,国家审计署的职责包括:“监督政府经办机构内部审计活动;监督中央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活动;在审计、会计和有关方面帮助中央政府培训有关人才。”但是,政府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西方国家中,都没有设置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而且,近年来随着内部审计职业化的发展和新公共管理的兴起,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行业自律职权都逐步转让给了内部审计职业组织,只保留了对公营单位内部审计质量的监督,以强化公营单位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保证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我国现行《审计法》规定,政府审计机关有责任对政府各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指导和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制定内部审计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依据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宣传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帮助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培训审计人员;指导内部审计职业组织——内部审计协会的工作;指导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等。
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保留对公营单位内部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职责,放弃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职责。
保留对公营单位内部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职责的理由是: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质量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具有重大影响。公营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程度又直接影响着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权益维护。作为公共财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和享有权益的监控者,政府审计机关有责任在对公营单位进行有关审计时通过评审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其质量,纠正其错误与不当做法,促进其提高工作质量,强化内部控制,保护国有资本的安全完整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放弃对内部审计业务指导的理由是:内部审计职业化是一种国际趋势。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内部审计职业组织,而且内部审计全球性职业组织——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也已成立,我国内部审计师协会也已成立。业务指导和行业自律是内部审计职业组织的基本职责。新公共管理理论要求能够有社会和市场办的事要尽量让社会和市场去办,而且,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属于“私人领域”,不宜由政府部门干涉。因此,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应当由内部审计师协会来进行。这样做,可以使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更专业、更权威、更有效率,可以统一不同性质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行业自律,可以使政府审计机关专注于公共领域的外部审计监督。
至于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代表,理应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出发,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甚至可以进行直接领导。这与政府审计机关从保护国有资产的目的出发,对公营单位内部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是不矛盾的。但是,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审计机关仍然对国有单位内部审计进行基于所有权的指导和监督,就与政府审计机关的身份不符,因为政府审计机关不是国有单位的所有者或其代表。
二、政府审计应当如何利用内部审计成果
任何一种外部审计在对一个单位进行审计时都要对其内部审计的情况进行了解,并考虑是否利用其工作成果。这是由于:第一,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作为单位内部的经济监督机构,不参与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活动,但要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是否达到预定目标,是否遵循了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属于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外部审计人员在对单位进行审计时,要对内控制度进行测评,就需了解其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第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许多方面具有一致性。内部审计在审计内容、审计依据、审计方法等方面都和外部审计有一致之处,例如在进行财务审计时,与外部审计的审计内容相同,所依据的标准都为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方法上都要评价内控制度,检查凭证、账册,核对账表一致性等。这就为外部审计利用内审工作的成果创造了条件。第三,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费用。外部审计人员在对内部审计的工作进行评价以后,利用其全部或部分工作成果,可以减少现场测试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从而节约被审计单位的审计费用。
任何一种现代外部审计在对一个单位进行审计时,都要对其包括内部审计在内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解,据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程序与方法,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质量;同时,针对内部控制特别是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控制,为以后的外部审计提供更好的基础。此外,外部审计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内部控制评审成果和对下属单位审计的结果,以减少审计工作量,提高审计效率。新晨
利用内部审计成果之前,需要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审核评价。政府审计机关只有在审核评价认为内部审计人员能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和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质量控制严格,审计工作成果比较可靠时,才能对内部审计成果进行利用。利用内部审计成果也不能推卸政府审计责任和损害内部审计及其所在单位的声誉与其他利益。
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udit Committees )制度在公司治理领域中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制度,审计委员会不但涉及公司法,还涉及证券法、审计制度与内部业务规范,可以说是一个十分烦琐而又彻头彻尾的交叉领域。一般认为审计委员会起源于英国,如今在美国已经发展成为一项比较成熟的内部监督制衡机制。1939年,纽交所提出由“非雇员董事”组成的委员会挑选外部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建议。1940年,美国证监会提出:外部董事提名外部审计师,股东投票选聘由外部董事提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过直到20世纪60年代末,审计委员会的做法并没有普及开来。1972年,美国证监会了一个正式以“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常设性的审计委员会”的通知,第一次明确要求所有公众公司设立由外部董事构成的审计委员会。1975年美国律师协会在其“公司董事指导手册”中提出,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会和外部审计师之间的一种沟通机制,对于公众公司具有重大价值。审计委员会同时可以提供一种监控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手段。该报告同时建议,审计委员会由非管理层董事组成,并且有权在需要的时候聘请他们自己的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专家。1977年纽交所正式推行其“审计委员会”政策,每一个在纽交所上市的公司都必须在1978年6月底之前,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随着审计委员会在美国的发展,英国、加拿大等国也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展开了一场静悄悄的革命,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韩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强制上市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期望通过审计委员会的功能,来减轻问题对资本市场所造成的危害。由此可知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公众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必备条件。但是该制度在得到人们赞许的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审计委员会也逐步沦为董事会的橡皮图章(Rubber stamp),而其制度缺陷也逐步暴露出来。
一、审计制度改革的起因
2001年安然(Enron)的轰然倒下,引起了人们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忧虑。安然本身是一家高负债且现金流出现问题的公司,正是因为内部审计师与外部审计师不当履行职责,仅利用交易模型虚构财务报表,结果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对其趋之若鹜。其中的根本原因就是公司的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未能有效的行使公司治理责任以及内部审计业务外包。将部分或全部内部集合工作外包,是自1990年代以来的日渐流行的趋势,根据内部稽核协会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1996年的美国与加拿大,大约有25%的受访组织将至少部分的内部稽核工作外包(Outsourcing),而会计师事务所是主要的外包对象。外包的理由包括了节省成本、员工稽核专业考量与趁外包机会将不适用的内部稽核人员解雇,其中最后一个理由占了回应的百分之十。内部与外部审计人员原本一直是两个分开且独立的资源,外部审计人员负责评估组织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缜密,以及财务报告是否合乎实地反映组织之实际状况,内部稽核人员则提供组织的管理层许多其他不同而向的服务。从1990年代初期开始,负责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始逾越地负担起企业内部稽核的功能,因为许多大型企业开始将企业的非核心工作“外包”给所谓的专业公司。除此之外,企业认为外部审计人员负责的工作十分重要,如编制财务报表;而内部稽核所负责的工作,如审核相关工作或文件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规定则较为不重要。在这样的背景下,必然会产生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相趋同的情况,即某会计事务所既处理该公众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同时在这个内部审计报告出台之后,又由其本身来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监管着公司内部财务与制度的运行,而外部审计就是作出独立的判断,以牵制内部财务的违规情况。虽然外包行为减少了公司的运营成本,但这样做的结果却是公司聘任的会计事务所自己在监管自己,而更糟糕的是审计委员会实际上也是默许了这种做法。造成这样的结果不但公众公司应承担责任,而美国会计事务所的自我管理组织美国会计师协会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大型公众会计事务所在高额利益的诱使下对AICPA施加压力,AICPA也未能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来抑制这种现象。因而在美国国会的激烈辩论中虽然AICPA一再维护自己的利益,但议员们最终还是意识到AICPA没有有效的履行其职责而最终站到了SEC一边。
二、SOX对公众公司审计监管制度的改革措施
由于AICPA未能有效监管会计事务所对公众公司进行独立的财务审计。SOX法案直接授权SEC设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来行使AICPA的此类权力。AICPA本来负责美国注册会计师的认证与考试事宜,因而所有在美国执业的会计师必须到AICPA进行注册,并受AICPA的监督指导。为公众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咨询等服务的公众会计师同样要向其进行登记,同时承担此类服务的公众会计事务所也要受其监管。SOX法案的效力在于将监管公众会计师及公众会计事务所的权力从AICPA中剥离出来。同时根据SOX法案,由SEC设立一个非盈利的公众组织来行使该项权力。设立后的PCAOB不是美国政府的部门或机构,该委员会因其履行该职责所雇用的任何成员或人或其人,均不应视为联邦政府的官员、工作人员或机构。同时其拥有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所有为公众公司服务的公众会计师要重新向PCAOB来进行登记。但是在该项制度中,形式上SEC依然保有某些最高的权力,即该委员会是由SEC所委任的五名委员所组成的,并且其中三人必须是非会计师的民间人士,这就意味着在PCAOB中避免了会计师的利益主导地位。
三、SOX的审计制度改革对审计委员会的影响
SOX主要为审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却直接或间接的对公众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根据SOX对审计委员会的定义为:(A)指为监督发行人的会计和财务报告过程及其财务报表的审计,由发行人的董事会组建并由董事会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或同等机构);及(B)发行人尚未设立该等委员会的,指其董事会全体。虽然在SOX颁布之前决大多数的公众公司已经设立了自己的审计委员会,但是其发挥的作用却不尽如人意。
最终出台的SOX对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人员提出了几乎苛刻的要求。首先,只有独立董事才能成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董事会必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中是否包含了至少一名证券交易委员会界定的财务专家。其次,审计委员会独立负责外部审计师的聘用和薪酬,监督参与财务报表审核的审计师。最后,外部审计师直接对审计委员会负责,未经该委员会的提前批准,他们不得提供其他服务。具体而言,SOX法案对审计委员会主要产生了以下四方面的影响:
(一)强化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如前所述SOX明确规定所有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由独立董事担任,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持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切断其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SOX明确规定:为达到独立性的要求,发行人审计委员会成员除以发行人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董事会其他委员会成员身份外,不得从发行人处收受任何咨询费、顾问费或其他报酬,亦不得成为发行人或其任何子公司的关联人。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AQ)和纽约证交所(NYSE)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原则中也已经规定: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必须占多数;所有上市公司必须评估董事的独立性;某些独立性要求不但适用于上市公司的雇员,也适用于上市公司董事。……这些原则也适用于业务主管人员和直系亲属,并规定他们在雇佣、审计关系或所属关系终止有三年内,不得出任独立董事。由此可知,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独立性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明确审计委员会的章程及其职责
SOX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在于建置程序来接受(recieve)、保留(retain)、并处理(treat)、投诉事项(complaints),以及处理经由举发者的可疑会计与审计活动。也就是说,审计委员会基本上必须变成一个完全独立分离的单位,而非每年或每季乘坐飞机去某个度假盛地开会一天,隶属于传统的董事会之下的橡皮图章。
如同公司一样,审计委员会也有自己的章程,而且SEC对公众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章程也有相应的约束机制。纽约证交所在1999年提议制定正式的审计委员会规章,并将提升审计委员会独立性、运作与效率的建议包括在内,沙氏法案更进一步强制要求每个审计委员会制定正式规章,并需公布于年度股东会说明书(Annual Proxy statement)。在审计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上,并没有严格的要求,但一般来说审计委员会的规章旨在定义有关下列事项的审计委员会职责:财务风险与不确定性的辨认、评估与管理、财务系统的持续改善等。
(三)明确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部门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