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者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4-01 09: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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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者论文

篇(1)

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权利特别保护之法,我国几乎所有经济法学著作中谈到消法时也只强调和解释“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然而,随着科技与商业的发展,雇“托”消费、店内盗窃、退货、促销欺骗等消费者欺诈和消费者知假买假或参与黑市交易等严重损害经营者权益的消费行为时有发生。谁来保护和怎么保护经营者的权益?著名民法专家江平教授明确指出,消费者法律体系仍有不协调和空白之处,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平衡,加强经营者权益保护理应引起立法者的重视。中国

一、经营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平等权的尊重

生产与消费的分离产生信息不对称,使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支配关系代替了平等关系,但是,他们之间在市场交易和消费环节中的平等权都应得到尊重。

(一)民事主体平等权。在交易过程中,无论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可能因为某种利益驱动产生欺诈心理,从而出现针对交易相对方的消费欺诈或消费者欺诈。但是,消法对消费欺诈与消费者欺诈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而使之承担了不同的责任,如对经营者的消费欺诈使用惩罚性赔偿和严格责任,而消费者欺诈则适用过错责任。事实上,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因此欺诈应该受到相同的处罚。

(二)公平交易权。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作为一种习俗和伦理准则为交易双方平等地遵守,而且作为一种“帝王条款”式的法律规则,保护交易者和竞争者的公平。因此,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也有权拒绝消费者的强制消费行为,二者均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三)信用权。信用“是指一个人具有受托人品格中所包括或要求的有关信任、信赖和谨慎善意、坦诚的品格”,“或企业或个人及时借款或获得商品的能力,是特定出借人等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一方对于对方有关偿债能力和可靠性所持肯定性意见的结果”。可见,信用兼有道德性和经济性特征,前者主要指个体在人格与美德上的信誉;后者主要指一种特殊的财产利益,即交易中的特殊经济能力。但是人们在谈论信用时往往会偏重于信用的某一方面。如顾客信用,侧重信用的道德性,指的就是顾客在交易中的信誉;而消费信用,侧重信用的经济性,是指对消费者进行信用供给。事实上,信用既表现为一种人格利益,也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经营者和消费者因拥有信用权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四)自由选择权。经营者享有自由选择权,其拥有在法律范围内自主选择有利于其经营方式、经营条件、经营理念和特色、市场定位的选择权;而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能够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尽管二者“自由”的界限(义务)仍有着根本的差异:作为享受主体的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服务主体,但不可将这一“选择权”扩张为一种不平等权,如欺凌其所选择的服务主体;而作为服务主体的经营者可以自由选择服务内容或服务方式,但不可选择服务的对象或对之加以分类,予以歧视性的区别对待。但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从社会地位上看,他们有着平等的自由选择权。

(五)公平竞争权。消费者欺诈还体现在其他经营者做“托”上。如一些商场或私立医院等经营者经常雇佣“消费者”(通常谓之“托”)进行虚假消费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这种虚假消费行为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表现为经营者的“消费欺诈”,从而增加消费者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表现为消费者的“消费者欺诈”,从而降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信任度,损害经营者的利益。而在一个文明的社会——国家对实施市场法律负有最终责任——不能对社会的底层人民撒手不管。因此,在竞争与垄断、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冲突中,必须保护公平竞争权,对欺诈进行规制,以达成社会弱者与强者之间的平衡。

因此,尊重平等权,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建立在一种平和而非对抗的基础之上,本身有利于确立不同“人格体”参与社会生活时的基本规范与价值观念,奠定相互交往中的基本模式和基调,也为经营者权益保护提供法理依据。

二、经营者权益保护的现实需要:消费者不当行为

(一)消费者不当行为的原因分析

1、立法滞后。随着社会转型期内“知假买假”、教育消费、医疗服务消费和雇“托”消费等各种新的消费现象的出现,消法有必要进行修正,对消费者、消费者行为、消费者欺诈的界定作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立法的滞后,特别是消费者义务、经营者权利和救济条款的缺位,使得“盗版”消费规制和经营者维权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2、科技进步。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等科技高速发展,促进销售与经营方式的革新,不仅使传统的店铺交易走向规模化、标准化,而且出现了电子商务,实现有形经济向无纸化交易发展。如上门直销、电视购物、网上订购等商业经营模式和交易形式上的变化,既方便了消费者,也增加了经营者的销售或服务成本,极易引发交易安全,经常导致信息的截取、窃取、篡改、假冒、交易抵赖等等各种消费者欺诈行为发生。

3、消费心理。消费信息不对称,使商家往往能够掌握顾客受益的信息而顾客却毫不知晓商家的信息。于是,一部分消费者出于不当得利的趋利性或对经营者不满的报复心理而不得不采用欺诈来损害经营者利益。

(二)消费者不当行为的具体表现。立法滞后、科技进步、消费心理不仅产生消费者不当现象,而且也使经营者开始在交易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具体来说,消费不当行为表现为:

1、滥用实体权利。主要表现为滥用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求偿权、监督批评权、知情权和产品“三包”规定等。如弄脏弄坏超市试穿、试用商品,故意制造产品缺陷或服务不满事件,漫天要价,强制退货,索赔无度,甚至恶意敲诈或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这些行为不仅引起经营者的不安,而且对经营者有失公平。于是,消费者的权利扩张与滥用必然造成对经营者权利的挤压,它不仅使经营者的利益受损,而且有违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最终严重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和谐关系。

2、滥用诉讼权利。近年来通过网络成名的“芙蓉姐姐”、“天仙妹妹”等现象如同商业领域一个新产品之所以能迅速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和关注度,是因为通过新闻媒体或互联网,以某种事件为载体,将特定的人或物聚焦于社会公众的关注下,这就是“炒作”。同样,个别消费者也借助“极端性维权”等滥用诉讼权利的方式,甚至不惜损坏或诋毁经营者的商业信誉,以“炒作”自己,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这很显然不符合诉讼法律的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精神。

3、实施消费者欺诈。一是实物消费欺诈。主要指店内盗窃、退货欺骗、服务购买、促销欺骗等等店铺交易中各种有损经营者利益的欺诈行为。二是信息消费欺诈。如电子商务、电视购物等无纸化交易极易导致信息的截取、窃取、篡改、假冒、交易抵赖等等消费者欺诈发生。三是竞争消费欺诈。如在医疗、培训和商业促销等方面,具有竞争性的同业经营者,通过雇佣“托”,进行不正当竞争性的虚假消费。

由此可知,消费者行使权利必须有个边界,以维持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过度地保护经营者,使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会造成消费萎缩;过度地偏向消费者,使经营者无利可图,必然损害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导致经济衰退,最终也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经营者权利的确立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一)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立法缺陷。相对经营者来说,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使消费者受到消法的特别保护,这也使我国消法存在以下方面的缺陷:

1、消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法律的价值应当体现公平与正义。德国历史学家德里希·迈内克曾指出:“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界限的诱惑。”而在消费关系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自利性及权力的本质特性都极易导致二者的行为超越界限。而权利(力)与义务是相关联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是,我国现行消法却没有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牺牲了经营者权益,赋予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被放大。如消费者权利的种类及范围不断扩充,消费者权利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内容丰富、独具特色的权利束。经营者的义务也不断延伸,如具有建议和咨询义务、发货义务、保证义务、安全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等等。整部法正如它的标题一样就是一部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消费者的义务和经营者权利的条款缺位,具体表现为:

一是消费者义务没有具体化。作为一种民事行为的主体,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应担负两方面的义务:(1)消费者负有对于消费行为相对方,即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义务。(2)消费者从事民事活动时负有对于整个社会的义务。前者属于合同义务的范畴,主要包括给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和拒收时的保管义务等,后者属于消费者的社会义务,如诚实信用等道德规范。但是,我国消法并没有具体规定消费者义务,只是部分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消费者义务的规定,如《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995年7月5日起施行)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相应履行下列义务:(1)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2)挑选商品时应当爱护商品;(3)遵守营业服务秩序;(4)投诉、举报应当实事求是。《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也规定消费者承担下列义务:(1)讲究文明礼貌,尊重售货、服务人员的劳动;(2)遵守营业场所的秩序;(3)选购商品时爱护商品;(4)投诉必须符合事实,并提供购物凭证及有关证据。这样,消费者义务不是通过消法而只能通过合同法上的消费者合同或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等来确定。

二是经营者权利没有特定化。在民事领域,作为经营者权利之“经营权”只是作为财产权或经营自较之人身权更受关注。而经济法的国家适预性特征使得经营者的权利不局限于民事领域,如在商业领域,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别规定了自主经营权、自主定价权、公平竞争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多项经营者权利。但是,经济法“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理念使得经营者的权利须从公共领域着手方能周全。而作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消法不仅没有对经营者公平交易权特别化,也没有设专章或专门的法条规定经营者权利。可见,经营者的权利既未成体系,其权利也没像其义务那样受到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重视。

2、消费者行为和欺诈界定不合理。整个消法没有对“消费行为”和“欺诈”作出科学明确的界定,不仅引起了学术纷争,也使经营者权利受到消费者的欺诈时无法进行救济。

一是消费行为界定。消法第2条所规定的消费行为以“为生活需要”作为消费动机明显过窄。它无法解释现存的“知假买假”、金融服务、医疗服务、法律服务、会计师服务,甚至教育培训、商品房投资等各种消费行为。就国外消费者立法来看,消费者行为并没有严格“生活需要”,而是指“当消费者为了满足其需求和欲望而进行产品与服务的选择、采购、使用与处置,因而所发生的内心里、情绪上以及实体上的活动”。事实上,消费动机有多种,既包括生活需要,也包括生产需要,还包括投资需要等等,一个人无论在不同还是相同的环境下均可能会因需要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消费行动。因为,若不能正确界定消费行为,不仅降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率,而且也会伤害经营者的利益。

二是欺诈的界定。法国、德国民法典围绕意思表示规定欺诈,而英国《错误陈述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将欺诈与错误性陈述相联系。尽管各国对欺诈的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均规定因欺诈而订立契约“可撤销”。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关于欺诈的规定,但均没有给欺诈一个明确的定义。因此,学者们对我国消法上的“欺诈”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是主观标准,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上的“欺诈”概念应采取同样的文义、同样的构成要件。具体应当参考学说解释和最高法院的解释,以“故意为构成要件”,“过失”即使“重大过失”也不构成“欺诈行为”。另一种是客观标准,认为基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的实质不平等性,法律对消费者实施倾斜保护,即无需考虑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也无需考虑消费者是否基于欺诈陷入错误判断并且为错误的意思表示,只要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就可以认定《消费权益保护》中规定的“欺诈”已经成立。我们认为,在法律解释上,要求对三部法律上的欺诈概念作统一解释。

3、经营者的救济手段缺失。消费者权益受到经营者侵害,可通过消费者协会、惩罚性赔偿或向行政部门申诉等方式获得权利救济,而经营者的权利受到消费者的侵害则没有任何的规范。作为一个普通的经营者来说,特别是小商人、商合伙等经营者,面对“王海”等专业消费者,若完全以私法上意思自治为基础或因民事诉讼而索赔,不仅经营者在扣留、搜查和消费者侵权的风险很高,而且影响生产者的声誉和信誉,浪费经营者的经营机会,甚至会放松和纵容对经营者利益的侵害。在这方面,美国部分州的立法可以借鉴,如在美国每个州都有商业保护法,如果商家为其扣留、搜查和个人提供合适的理由,该法为商家提供“条件性特权”或民事责任豁免权。除了刑事,有50个州已经实施了商业民事补偿法,允许商家向那些在店里偷窃被抓获的人收取服务。该法的实施不仅可以遏制消费者欺诈行为,而且很好地保护了经营者的权利。

(二)确立经营者权利与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对策。日本学者星野英一认为,现代民法对权利的抽象把握,已转变为坦率地承认人在各个方面的不平等、根据社会经济地位把握具体的人、对弱者保护的年代。从消费欺诈角度看,消费者是弱者,但是从消费者欺诈的角度看,经营者是弱者。实际上从平等权上分析,无所谓强者与弱者,权利的保护与义务的履行是相对应的。我们认为;消法应当突出权利本位,但不可忽视消费者义务,在加强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同时,也应该彰显经营者权利。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1、立法理念上应该承认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法律地位、市场交易和消费环节中的平等权。作为交易中的平等主体,应该平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将消费者欺诈和消费欺诈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即使是对消费中的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不平等问题,合同法自身没有作任何的涉及,这也不是合同法的功能,只能借助经济法的力量,对信息优势者直接限权和对信息劣势者的信息服务来完成。

篇(2)

对成本敏锐起来

企业竞争以成本决胜负,从这个意义上说,成本感觉是经营者最为重要的经营感觉。

那么,经营者对有关成本的数字,应当怎样看呢?

第一,相对于销售额花费了多少直接成本。经营者不应该单纯地看直接成本,而应该看相对于销售额的比率。把附加值比率作为指标最合适。附加值即企业活动所产生的新价值。一般来说,包括零售和批发业的商业是指销售额总利润(销售额减去销售成本),制造业等工业是指加工额(生产额或销售额减去材料费、外协费),建设业是指完成加工额(完成工程额减去材料费、劳务费、外协费),这些数字相当于附加值,附加值与销售额之比为附加值比率。这几年的大致平均值,制造业为41~42,建设业为27~28,批发业为18左右,零售业为30。如果本公司的数字比这些平均值低,说明直接成本花费过多。在这种情况下,努力降低进价,降低对外协作成本等等,将成为经营的重要课题。

第二,直接成本以外的成本花费了多少。指标为销售管理费。销售管理费是指销售员工资、包装运输、广告宣传、接待交际等销售费加上有关人员工资、福利保健、办公用品、差旅、通讯、房租等管理费。销售管理费与销售额之比即销售管理费比率。平均值:制造业19,建设业约14,批发业16~17,零售业约28。超过了这个数值,则说明比其他公司销售管理费高。

第三,人事费的大小。人事费,是指关系到人的经费,合计为工资、奖金、福利保健费等。人事费与销售额之比,即人事费比率。平均值为制造业17~18,建设业12~13,批发业超过6,零售业超过13。人事费过大时,由于不能降低工资,只有削减人员或在现有人员的基础上,努力提高销售额。也就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必须关注每一个提高了多少成果。

以上三个数字是经营者应该看的最为重要的数字。另外,还有一个不可缺少的视点--单位小时成本和成果,即公司每小时花费多少成本,获得多少成果。

比起表面上出现的数字,严格地关注单位小时成本和成果更为重要。

一个立志成功的经营者为培养这种技能,不妨首先计算一下单位小时的人事费是多少,可能的话以十分钟或以一分钟为单位来计算,算算单位小时产生了多少成果。经常检查一下,到下班时是否还在全力冲刺;是否在拖拖拉拉地加班。

有的放矢的成本考虑

降低成本计划包括短期和长期两种方式。短期方式可称为临时的应急措施,一个月内可以完毕,分三步。

第一步:分析企业的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分析的目的是确定公司各个部门怎样合理配置和改编,把握三个重要规则:

(1)控制范围:一个经理主管下属人员不超过10人,但不少于7人;

(2)合适的汇报层次:最影响利润的部门经理应该直接向公司负责人汇报;

(3)简化管理层次:公司负责人与基层管理部门之间的管理层次数应保持最少程度。

第二步:分析经营管理比率。

首先你需要一组最近5年(最好是10年)公司营运的详细数字。这些数字都是最基本的,如:销售量,毛利,销售开支,一般费用和行政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用,债务成本和税前利润等。了解这些数字相对于销售量的百分比,再对这些数字作宏观分析,先找出毛利占销售量百分比最高的年份,找出销售成本,一般和行

政管理费用,研究和开发费用和债务成本占销售量最低的年份,如果有可能,你还应将你的数据与其他公司相比较,这样做,会让你大有启发。接下来是微观分析,确定哪种成本是在正常值以内,哪种成本占销售量的百分比不必要增加了。在这一步中你应该细分,比如原材料、固定资产损耗、人员工资、一些其它的制造费用等,其它如监督管理费、销售人员工资及佣金、仓库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固定开支、差旅费和招待费等,分门别类。应该想方设法将这些费用降低。

第三步:工作抽样。

工作抽样是对工厂内或公司内不同工位的活动频率和效率进行抽样,能明显地反映出工人和机器两者的生产率及低效率的程度。

它是从一个工作抽样观察员进入车间或办公室的一个特定部位观察特定职能开始的。该观察员记录每个人在做什么,他们做事的速度,每台机器或每个职能发生了什么。凭借这些任意观察结果,企业主能探知操作者或机器在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方面所花的时间以及操作者的工作节奏。

工作抽样必须安排企业内部有经验的雇员,或者是外部的、在这方面有能力的咨询专家。事实上,组织机构分析以后的那个星期一,经营者必须和工作抽样专家坐下来讨论工作抽样过程和时间表。对负责工作抽样的专业人员来说起码要花费一周时间取得所需的雇员和机器数据以及向有关雇员解释抽样过程。这样大约留下三周时间进行工作抽样实际操作。

进行工作抽样能提供企业管理者三个方面的宝贵信息:

(1)雇员工作时间百分比;

(2)雇员工作速率;

(3)机器利用率。

通过工作抽样你能对机器和人员的利用率做出评估,可以确定你的公司哪些工作点的人太多。以上三个步骤即组织机构分析、比率分析和工作抽样,可以帮助你降低人员费用10~20。当然这只是临时性的应急措施,下一步更加深入的程序需大半年才能完成。

管好你的采购部门

在企业里,采购部门常常控制着40~50的销售金额,减少材料成本也许是整个降低成本计划中最有效的一步。所有经营者应明三个关键性的采购原则:

(1)不要害怕采购部门。要学习各种成本降低方法,学习采购。最重要的是,不要使自己和采购部门及采购负责人隔离开来,要参与进去。

(2)把力量集中在“一号”部件上。要保证你的采购部门在代价较高的“一号”部件的选择、交货和周转上花费最多的时间。在这方面,有效的采购、替代或重新设计会产生大的影响。

(3)不要超速完成采购。要允许企业的采购部门运用其创造力,想象力和专业经验,以尽可能低的价格采购部件和材料。不要像你定一份咖啡那样对待采购部门。不要根据蹩脚的预测或因为缺少正确的销售和生产制造计划而让采购部门迅速办理。

(4)不要吊死在一棵树上。对采购部门来说,往往习惯于和一个特定的供应商维持关系,因为他们在一起做生意已有多年了。事实上,经营者完全可以挑起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这样可以刺激他们降低某些材料的价格。

(5)能作出准确的预测。企业必须能对原材料未来的走向及产品的趋势作出预测,特别是那些较为短缺的原材料,许多往往需要进口,短缺常会发生。如果经营者不能准确地预测,采取相应的措施,也许最需要一种材料的时候,正是它价格最高的时候。

重视产品重新设计

利润提高的一个重大机会在于对现有产品进行重新设计。一般来说,认真地重新设计可以使你的成本降低10~15。在劳务、材料和制造费方面都能得到大量的节省。

不仅是市场中不再具有竞争力的产品需要进行重新设计,受人喜欢的产品也需要进行重新设计。对一种受人喜欢的产品,往往只需要对其内部的工作部件进行重新设计以便降低成本,而购买者看到的和在广告中出现的都没有什么变化。对于其它产品外观也需要改变,因为公众欣赏新款和现代化。

一方面,知识更新加快,造成普通产品寿命周期的缩短;另一方面,由于出现外部形势变化,如竞争对手的进步或产品原材料成本突然增涨,这些都使重新设计成为必要。为取得和保持主要产品的竞争优势,在成本降低计划中应包括为提高利润而重新设计产品阶段。

精确的销售预测

销售预测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一个公司应该有一个比较准确的预测:其产品究竞有多少能卖出去。科学的销售预测可防止产品生产得太多或太少。

特别是在经济或商业周期发生重大变化时,从一个时期到下一个时期,原材料和零售需求起伏波动相当大。这种突然的急剧的变化会给最好的库存管理系统带来混乱。没有透彻的、全面的销售预测,一个公司很难肯定它应该生产的产品数量,因而,保持有效库存管理将会十分困难。

错误的销售预测是多数经营管理中的一个共同弱点。实际上可靠的销售预测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做到的,花钱也不多。

在销售预测分析中,有四个基本要素:

(1)趋势;

(2)周期;

(3)季节性变化;

(4)不规则变化。

趋势是一系列经济数据长期的长距的动向,与逐月发生的变化没有什么关系,极其缓慢地显露出它们的走向。

周期是指较短的持续时期,尽管一般不能规定其长短。它们通常以发展和紧缩的交替期为特征。

季节性变化发生在一年中某个时期内,在每年的同一时期并以大致相同的程度再发生。

不规则变化是具有经济影响的不可预见或非再次发生的事件的结果。例如,在关键性工业中的罢工会引起不规则变化。

在销售预测中可以共同使用或分开使用这四种要素。一个有名望的分析事务所在帮助其重要零售业客户进行销售预测时往往采用时间系列分析法。这是把周期的和长期的(或趋势)因素及其他形式的因素,特别是由于季节性产生的因素区分开来的一种统计方法。

虽然这些分析不能直接应用于生产制造运行管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分析被用于所有最敏感的销售预测,零售。它们对一年中每个月度的季节性影响作出分析,帮助零售商作出有关短期经营的正确决定。决定中包括确定价格、库存量、采购以及使用多少销售人员等。

时间系列分析还包括这样一些指示量,如可支配的收入(即纳税后收入)、国民生产总值、顾客服务开支、商品消费价格指数、服务消费价格指数以及耐用品和非耐用品开支等。

这种方法的基本原理实际上适用于所有生产制造经营管理,为一个以上的客户服务。企业销售经理向经营者提供的销售预测报告,应包含下列几项内容:

(1)公司销售量的历史趋势轮廓线,其中能清楚地识别出季节性变化;

(2)行业预测;

(3)国家经济预测;

(4)可获得的有关竞争者计划的全部信息;

(5)表示相关经济指标状态的研究结果。

另外,销售经理自己的研究结果也应加入其中,包括:

(1)预测期间内销售受到最大重视(广告,特殊推销,折扣等)的产品;

(2)受到竞争者最激烈竞争的产品;

(3)竞争最少的产品;

(4)逐步淘汰的、降级的或替代的产品;

(5)构成销售量大部分的A类产品。

过低的价格等于增加成本

在作出如此多的辛勤工作和努力之后,经营者应努力避免因定价错误而造成的损失。

特别是在高通货膨胀期间,定价错误代价更为惨重。在通货膨胀时期,没有任何成本降低方法能替代定价。即使没有通货膨胀,一个错误的定价制度也会断送企业通过成本降低带来的效益。所以如果要保护成本降低和提高利润,则定价和标准成本彼此必须完全分开。

应认真实施和控制定价方针和方法,参与定价的关键人员必须接受正确程序和不正确程序所导致的两种结果的教育。定价应成为建立在其他规范基础上的一个独立的职能,不这样做,会招致灾难。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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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

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分配制度原理

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建立,经济运行中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并存,与之相适应收入分配采取按劳分配为主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多种分配制度。

(1)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是由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决定的: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和公有制经济的相互结合,决定了在公有制经济中只能采取按劳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并存,共同参与创造财富,要求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指各种要素都应根据其在再生产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的大小来参与收益分配,获得相应的报酬。基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只有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才是现阶段唯一公平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在形式上是平等的,因而也是公平的。在公有制经济中,由于国家和集体是除了劳动以外的一切生产要素唯一的所有者,因此全体社会成员只能是劳动者而不能是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即按付出劳动量的多少来决定应该获得的收入的数量。但是这种分配方式也存在不平等的一面,由于人的天赋、能力、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担任的工作的难易程度都是不一样的,对社会、生产做出的贡献也是不一样的,如果采用同一种分配方式同等的对待必然产生新的不平等。

(2)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是由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的创造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决定的。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和《哥达纲领批判》等文献中多次指出劳动并非一切财富的唯一源泉。现实的常识告诉我们仅仅有劳动者而没有资本、土地等其他生产要素的参与,是不可能创造价值和财富的,在生产过程中三者缺一不可。对此马克思曾经论述到:“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就什么也不能创造。它是工人用来实现自己的劳动,在其中展开劳动活动,由其中生产出和借以生产出自己的产品的原材料。”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技术、信息和管理才能等过去不被重视的要素在现代的生产和经营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他们也要求参与分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由于“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所以应该允许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参与分配,这样有利于生产要素向更有效的领域流动,有利于技术进步的加快,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价值的认识

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人力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力资本创造的价值也越来越多,现代生产中体力劳动所占比重不断降低、劳动复杂程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不少学者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产生了怀疑。在这种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该如何看待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不重视脑力劳动,认为马克思所说的劳动指的就是体力劳动。因而在知识经济到来的时候他们提出:商品中所含的体力劳动的成分越来越少了,因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不再适用了,商品价值应该从由劳动和劳动时间决定变为由“知识含量”决定、由知识来计量。事实上,马克思从来就没有忽略过脑力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清楚地论述到:“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体力和智力的总和”,也就是说,无论是生产何种商品,都是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结合生产的,只不过是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所占的比例不同罢了。由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是体力劳动居于主体地位的时代.

三、当今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效率的提高,这不仅仅是生产工人的劳动支出的增加,更多的是包括了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所付出的大量的复杂的脑力劳动。由于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才能是企业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能否大大加强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对科学技术工作者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劳动做出全面的评价,提出相应的激励措施。科技工作者作为生产性劳动者,他们自身的劳动创造价值。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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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一、引言

薪酬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和核心内容美国学者研究表明:薪酬的作用相当于其他人力资源管理作用的总和(日rian Recker & Mark Huselid,1997)。但是目前我国众多中小企业对薪酬管理的重要性认识还很不够在实际操作时还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到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极不利于中小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有效利用人才从而妨碍了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壮大。

20世纪90年代有学者曾对12个国家1200多名专家进行了组织应如何利用人力资源来赢得21世纪竞争优势”的调查结果大部分专家都认为薪酬是关键因素。其中在美国专家提出的6项措施中有4项与薪酬有关即奖励有为顾客服务意识的员工奖励有经营意识和生产效率高的员工、完善薪酬制度和鼓励利润分享旧ased on Data from an IBM/TPE&C Study,1992)。可见,中小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成、求发展应有一个完善的薪酬体系作保证。

二、中小企业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中,大多管理者认为企业规模小、人员少(还几乎都是自己人)、产品单一管理者凭借自身的“个人权威”就可以游刃有余地监控企业运作对于企业员工的薪酬发放也在“随意”中合情合理根本用不着花精力和成本去建立、完善薪酬管理体系。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的发展和外界市场竟争的加剧,经营管理者在企业薪酬管理中常常是按下葫芦浮起瓢,怎么也摆不平,自己人不好使外来人不好管薪酬更是“心愁”或“新愁”。

1.付酬观念的传统性

在我国,吃大锅饭、平均主义后改革开放以来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者不得食”观念盛行对中小企业的付酬观念影响很大。许多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基于降低成本和规避风险的考虑总是强调员工要多做工作才能考虑给予高报酬而员工基午自我利益的保护则强调企业付给多高的薪酬就付出多少劳动。这种双方思维角度的不同、观念的冲突导致员工劳动效率下降从而影响企业的效益。

2、员工薪酬水平决定的随意性

许多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往往凭借其是企业资产所有者或使用权的拥有者而建立的行政权威和自身的管理经验.薪酬决定一个人说了算.跟着感觉走.“拍脑袋决策。在企业内部与员工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甚至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在企业中的相对价值“座次”及其相应的薪酬座次关联度认定忽高忽低随意变动.肆意压低雇员的薪资对员工的各种奖酬也很少是根据员工业绩进行计算和发放.员工的奖酬与其业绩不挂钩即使在计算和发放时.进行了业绩的考核、评定但这种所谓的员工业绩考核、评定也极不规范.缺乏客观的依据和科学的方法.并且往往是流于形式并没有真正地作为薪酬发放的依据。员工薪酬多少基本上是经营管理者个人的主观判断.为规避员工间相互攀比还往往采用“保密”方式来支付员工薪酬.员工对自己的薪酬没有一个明确的预期严重损伤了员工的积极性。

3员工薪酬支出的纯成本性

现阶段.中小企业往往根据利润是总收入与总成本之差.而总收入与企业的规模直接相关规模越大总收入越多.并且认为.规模是由机器‘设备厂房等决定的。总成本包括人工成本和非人工成本非人工成本一般是与规模直接相关也就是说.规模变化不大时.非人工成本变化不大如不用购买新的设备、新建厂房等。然而人工成本却不一样是中小企业可以自主控制的是可以人为增减的。中小企业为了提高最为关心的利润自然会把薪酬视为劳动成本生产费用、企业的纯支出。因此.不少中小企业只承认物质资本.忽视人力资本对厂房设备方面投资热情很高.对企业员工薪酬水平的提高却心有不甘.更有甚者随意拖欠.克扣员工工资。

4人才吸引的高工资性

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深信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有钱能使鬼推磨、金钱是万能的认为只要支付了足够多的工资.就能吸纳、激励和留住人才。所以在将员工薪酬视为企业的纯成本的同时也迷信高工资一定可以吸引并留住企业人才。然而.近些年来在中小企业中一直是“端起碗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现象也表明了企业的薪酬绩效不仅在于支付薪酬的高低.更在于薪酬支付的方式和艺术。

三、中小企业薪酬管理优化策略

1付酬观念的传统性优化策略

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者不得食的付观念本身并没有错但是马克思的”多劳多得是在一定条件下实现的。马克思认为,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也就是说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是在假设劳动者只有靠劳动来获得收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环境下中国今天的劳动者基本生活已有保障且不少员工已经达到小康再加上个人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如果还按传统的”干多少得多少“就会出现员工只需发挥20%-- 30%的能力保住饭碗而不付出另外60%努力的现象。

如果说在过去工业经济时代按劳分配理论对企业发展曾起过重大作用的话那么在知识经济到来的今天这种做法却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了。现代企业正信奉另一格言:付出的依赖于得到的“即”多得才多劳。也就是说高生产率是高薪酬的结果而不是相反。

2,员工薪酬水平决定的随意性优化策略

中小企业要优化员工薪酬水平决定的随意性.首先经营管理者应加强相关理论知识学习.以掌握现代薪酬管理理论、自觉放弃陈旧的观念和凭经验办事的做法。并重视对员工薪酬管理知识的培训教育增强员工对企业薪酬管理制度的理解与支持。其次科学测评各岗位价值.为确定员工薪酬水平提供客观依据。企业应对各岗位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工作的复杂程度、涉及人际关系的难度与频度.对组织目标的影响程度工作中的责任与压力大小等付酬要素进行科学测评.准确衡量各岗位的价值来确定付酬标准.以保证员工薪酬水平的内部公平性。为保证岗位评价更客观公正避免企业内部人为因素的影响可以采用岗位价值评价外包的方式将企业各岗位的评价工作外包给与企业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管理咨询机制和专业人士以增强测评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平性。再次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设立内部监督机构在客观上制约经营管理者一个说了算的局面.从而防止员工薪酬水平决定的随意性。

3.员工薪酬支出的纯成本性优化策略

中小企业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经营管理者的观念仍然停留在只有资本是能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的水平上.认为物质资本才能给他们带来利润而不知道真正能创造价值的是活老动是员工的具体劳动。企业不仅应将员工的薪酬作为开支还应把创乍为投资.视其是企业利润的根本来源。

现代薪酬管理基本理念认为:员工薪酬水平提高与员工素质增强互动的良性循环是企业兴旺发达的重要标志。这是因为若员工薪酬水平较高.企业原有高素质员工的流失率将降低.将有更多企业外高素质员工被吸纳.员工将更有实力加大自我开发力度这些均有助于员工整体素质提升。员工整体素质提升又有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可以形成员工素质提升与其薪酬水平提高的相互推动之势对企业与员工均是有益的。

4人才吸引的高工资性优化策略

篇(7)

 

1研究目的和意义

体育场馆是指为了满足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和群众健身娱乐的需要而专门修建的各类运动场所的总称,一般包括各类体育场、馆、和游泳池【1】。体育场馆是开放各种体育活动的重要场所,但是占我国的体育场地大多数的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的情况十分不理想。这种状况造成了一方面学校寒暑假场地闲置,另一方面社会体育活动场地严重不足,不能满足大众从事体育活动的需要。高校体育场馆资源作为体育产业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但是高校体育场馆开发和经营管理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从而造成了目前体育场馆资源出现短缺和浪费并存的现状。论文参考网。本研究通过对合芜蚌三市高校体育场馆开发和经营管理现状的调查,找出影响的因素。研究在维护高校体育活动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努力加大高校体育场馆开发的程度,充分挖掘高校体育资源,在高校体育资源共享方面进行探索性实践,提高体育场馆的利用率,进一步推动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的建设与利用以及全面健身计划的实施。

2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2.1研究对象及其简介

以安徽省合肥、芜湖、蚌埠三市的10所高校作为研究对象。合肥是省会,是全国重要的科教基地,芜湖是皖江城市带的中心城市,蚌埠是沿淮城市群的中心城市,在安徽,合芜蚌三点串一线,是三个最大的“增长核”,是安徽省经济发展的战略支点。发挥合芜蚌中心带动加典型示范的作用,对安徽全省可以起到纲举目张的作用。

2.2研究方法

2.2.1文献资料法

根据研究目的和内容,通过对中国学术期刊网与本研究有关的教育类、体育类、经济类和管理类期刊进行检索,进行必要的筛选,查阅相关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为本研究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2.2.2调查法

对合芜蚌部分高校体育场馆开发与经营管理状况进行专家访谈和实地调查,了解各高校体育场馆开发形式、经营项目、运营方式,服务和收费的内容和标准、组织与管理等方面情况。通过这些访谈和调查活动,获得了许多关于我省高校体育场馆开放及管理状况的第一手资料。

3 结果与分析。。

3.1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开发与经营管理的现状

3.1.1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开发的现状

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有3种形式:全天开放,即学校体育场地和设施全天向社会开放;部分开放,即学校体育场地和设施分时段或部分向社会开放;不开放,即学校体育场地和设施不向社会开放[2]。通过调查得知,安徽省高校绝大部分体育场馆不对外开放,学校场馆部分对外开放的比例较少,体育场馆实现全面开放的几乎没有。开放时间主要在清晨、傍晚、双休日和节假日。全天开放的多为室外体育场地,如篮球场、小型运动场、排球场和田径场等,其在开放时通常是不收费或收费很低。另外,游泳、网球、羽毛球、乒乓球等项目由于场地稀缺,投入费用高、管理复杂等因素多以有偿的形式对外部分开放。近年来,国家及省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提高体育场馆的利率,但从我省高校体育场馆整体对外开放情况看,各学校对相关法规贯彻落实不够,不少场地器材经常处于闲置状态,大部分运动项目场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利用率低下的问题。从社会体育需要角度来讲高校场馆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社会功能和经济价值发挥不够的问题。高校体育场馆使用率低的另一个原因是体育场馆资源的开发程度低,形式单一, 只局限于简单的场地出租和训练。在承办大型体育赛事和体育场馆无形资产的开发上远远不够。目前已开发的场馆无形资产类型主要有场馆冠名权、场馆广告权、场馆品牌开发以及场馆特许经营权(如各子场馆设施的经营权、体育用品经营权、体育健身相关配套服务经营权)等[3]。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开发程度和利用率以及体育场馆在开发和经营中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远远不能满足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日益增长的需求,与我省建立合芜蚌经济区的战略目标还不相适应。

3.1.2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的现状

目前高校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方式有以下几种:1.学校体育部门全权负责体育场馆的管理、使用、及经营。2.成立体育场馆中心负责经营和管理。3.个人和私企联合经营。4.租赁经营等。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主要由学校体育部门(院系)主管。在管理上尚未走出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性和福利性管理模式。管理方法都是各校自主制定, 除了一些简单的场馆使用规定外,基本上没有系统的管理原则和规章制度,缺少科学统一、规范、合理完整地管理模式,这种原始的粗放式管理明显落后于形势。 经营管理人才是制约高校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然而调查表明,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工作人员的来源主要是体育系统内部员工,有些场馆的个别职工甚至连小学学历都没有,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明显不足,而从事简单劳动的人员过剩。因此,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的管理系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从实践上看管理方法和管理方式还存在着不规范的缺点,专门性的场馆经营管理人才匮乏,导致体育场馆资源开发和产业化经营管理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论文参考网。

3.2影响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开发和经营管理的因素

3.2.1观念落后,体制不健全

目前,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主要归体育教学部管理并使用,其主要功能就是为了满足体育教学和训练,管理体制没有从传统的体育计划体制中独立起来,其管理模式并不是企业化管理模式,没有真正走产业化道路,管理体制改革进展缓慢。这就导致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者观念落后、某些学校经营管理者仍然摆脱不了行政管理思想和方法的束缚,在经营中存在 “等、靠、要’的思想和行为,默守陈规,不愿冒险开拓新的项目、尝试新的方法。经营者没有树立营销意识,在经营中单纯地坐等顾客上门,不愿主动开拓市场、转变经营思路,营销手段和策略缺乏创新,营销创新能力差,这直接影响到学校体育场馆的经营效果[4]。

3.2.2经营管理机制不科学

我省体育场馆管理机构不完善,管理职责不明确,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经营观念落后,有些场馆甚至没有专门的场馆管理机构。由于高校体育馆既要对外开放,又要兼顾学校的一些教学任务,造成其经营的不稳定性和非延续性。大多管理者的市场运作经验不足,不注重市场调查、广告宣传,对体育市场经济政策和理论研究不够。使得经营管理工作缺乏力度, 经营管理办法滞后 ,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先进。管理者的思路和模式不尽相同,使得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参差不齐,经营管理与经营开发不能协调发展,致使场馆经营无法趋向更合理的市场化运作,严重影响了场馆的经营。

3.2.3高校体育与社会体育之间的信息不畅通

随着教育社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高等学校也开始步入市场经济的领域,高校体育场馆的功能和服务范畴也在发生变化,除为体育教学、学生、教职工服务外,也开始向社会开放。安徽省高校系统比较封闭,体育场馆经营缺乏宣传,信息化的重视和投入不足。社会体育消费者获取信息渠道不畅,信息获取困难。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之间的信息不畅通。这导致一方面学校体育场馆闲置或使用不足,另一方面社会体育活动场地严重不足,不能满足人们体育活动的要求。

3.2.4竞争能力欠缺

对外开放经营的高校体育场馆作为市场主体,同样要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应该发挥自身的优势,充分运用高校的体育人力资源优势,为消费者提供高附加值的商品。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如果高校的体育场馆不能为顾客提供环境优雅的健身锻炼场所,具有差异且富有个性化的服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它就没有优势可言。安徽省高校虽拥有体育界众多的专家、教授等人才优势却不能充分利用,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浪费,大部分高校体育馆还没有配备专职的体育指导员。体育场馆没有品牌意识,销售手段陈旧,服务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高校体育场馆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5]。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4.1.1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率低,场馆资源开发程度不足,形式单一。场馆经营主要是出租场地,在体育无形资产的开发上才刚刚起步。

4.1.2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经营管理主要由体育部门负责,基本没有专门的场馆管理机构。管理方式方法落后,管理人才匮乏。

4.1.3影响安徽省高校体育场馆开发和经营管理的因素:观念落后,体制不健全;

经营管理机制不科学;高校体育与社会体育之间的信息不畅通;竞争能力欠缺等。

4.2建议

4.2.1解放经营思想.全方位树立市场观念。根据我省高校体育场馆的不同特点和经营管理现状,加大场馆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实现多种管理模式并存。使场馆从传统的体育计划体制中独立出来.减少行政干预,尽快完成由行政型向企业型的转变,实现所有与经营的两权分离,让经营者成为独立法人,按市场规律参与竞争。

4.2.2发挥高校体育场馆优势,建立专业化的场馆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协调好教学训练和对外经营的关系,同时加强监督,提高管理水平。

4.2.3高校体育场馆经营者可以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促进业务处理的自动化程度,扩大信息共享范围,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同时,通过新的业务模式(电话、网络等)扩大经营活动范围,及时把握新的市场机会,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6];高校可与各种媒体联手合作,共同开发、共同受益,因时因地而宜地搞好宣传工作,把社会体育有效地与高校体育结合在一起,最大限度的发挥高校体育场馆设施资源的功能,创造出良好的经济效益。论文参考网。

4.2.4安徽省高校应该以学校体育场馆为基础,组建体育俱乐部,为会员提供一个健身交友娱乐的平台,提供会员健身培训、健身指导和健康咨询等配套的服务;不仅要重视给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体育场馆等硬件设施,而且要给其提供更多所需的相关服务;不仅让顾客满意,而且更希望使顾客达到愉悦,觉得物有所值[7]。在有限对外开放的经营时间内提高利用率,取得最大化的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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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渐繁荣,以企业为生存平台,逐步形成了企业家、职业经理人、MBA等一系列新的社会阶层。伴随着对这些新兴阶层的关注,人们不禁要对其做出更进一步的认识,提出一系列的疑问。而企业家精神、职业经理人精神和MBA精神,及其三者的关系正是这些纷至沓来的疑问中的焦点之一。

一、企业家精神、职业经理人精神和MBA精神的定义及内涵

尽管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和MBA三个阶层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而且三者大多数情况下是作为不同的企业经营者面目而独立存在的。然而在当前逐渐成熟规范的企业界,确实存在着这样一类人,他们最初是MBA学员,而后步入职业经理人生涯,最后又创办企业,成为一名企业家。如果说早期的企业家更多是先从事企业实践工作,而后返回来学习MBA课程的话,那么有理由认为科学、规范的企业经营者成长模式正在日趋完善,并最终在企业家成长轨迹中占据主导地位,这一模式即:MBA职业经理人企业家。

1.企业家及企业家精神的含义

目前学术界对企业家尚没有一个全面而统一的定义,溯其渊源,企业家一词的原文是法文:entrepreneur,其含义带有冒险家的意思,指当时领导军事远征的人,这种人需要承担风险,因而十八世纪后期的重农学派经济学家鲍杜认为:企业家具有承担风险和创新两个重要特点。首先给予企业家较严格定义的是萨伊,他在《政治经济学论文》(1803年出版)和《政治经济学精义》(1815年出版)两本书中,把企业家看作经理人,经理人“把他所有的生产手段结合在一起,取得产品的价值,……不断重新建立起来他们全部资本,他所得的工资、利息和地租,以及属于他自己的利润。”随后,充分论证企业家定义和职能作用的是熊彼特,他认为经理不能都有资格被称为企业家,只有当他对经济环境能做出创造性的或创新的反映,从而推进生产的增长时,才能够被称为企业家。所以,企业家是促进物质生产增长的中心人物。

“企业家精神”是指人们竞相成为企业家的一种行为,其内涵是“着手工作,寻求机会,通过创新和开办企业实现个人目标并满足社会需求”。从以上对企业家的不同理解中,可以归纳出企业家精神表现为:

(1)承担风险精神。正如1755年,法国经济学家理查德・坎博龙将企业家精神定义为“承担不确定性”。(2)创新精神。在这个意义上企业家被称为“创新的灵魂”。正如1942年熊比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主义》中指出,所谓创新就是企业家对新产品、新市场、新的生产方式、新组织的开拓,以及新的原材料来源的控制调配,就是对传统生产力要素进行重新组合,从而使企业家成为企业的“催生婆”或走出困境的领路人。(3)强烈的责任心。

2.职业经理人及职业经理人精神的含义

职业经理人是指运用资本所有者的资本、机器等生产资料,通过运用各种科学管理知识,使其与员工进行最优匹配、整合,并对市场信息进行把握、运用,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具有专门职业能力的企业经营者。从这个意义上讲,职业经理人应该在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两个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平,同时具备管理和决策两大社会职能。

本文认为职业经理人精神首先应该包含企业家精神中的诸多方面,其次也有其独特的内容,主要体现于以下几点:

(1)克已敬业的奉献精神;(2)永不满足的追求精神。具有领导力、想象力、判断力、组织力和坚持性;(3)敢于领先的英雄主义精神。具有独特的个人魅力和卓越的监督管理才能,充分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较强的学习能力;(4)当机立断的决策精神。善于捕获时机,相机做出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决策。

3.MBA及MBA精神的含义

MBA是工商管理硕士的简称,首创于1908年的美国哈佛,于1991年引进中国,是一种注重实战能力的教育。经过近一个多世纪的实践创造了举世瞩目的MBA神话。所谓的MBA精神主要指崇尚自由竞争和个人奋斗,崇尚冒险和创业,鼓励对事业的追求,强调勤奋工作以创造富有生活,强调个人能力、毅力、智慧和决心,注重理性分析,讲求实际和办事成效,在某种意义上,MBA精神也可以说是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精神的一个综合,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1)诚实守信精神。要想做事,先学做人。而做人最基本的一条信念就是要以诚实守信为立身之本。(2)开拓创新精神。熊彼特曾给企业家下过这样一个定义:企业家是从事“创造性破坏”的创新者。从这个角度出发它说明了创新不仅是企业家精神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同样的,创新也是MBA精神中不可或缺的一面。(3)积极主动精神。MAB要争当企业的“领头鸟”,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主动寻求企业发展契机,勇于承担责任,努力学会从CEO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凡事积极主动,先人一步。

二、企业家精神、职业经理人精神和MBA精神的比较分析

从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和MBA三者的关系来讲:MBA以培养具有专业知识背景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职业经理人为直接目的,而职业经理人却并不都能成为企业家。据此分析,企业家精神、职业经理人精神和MBA精神并没有本质上的冲突和区别,三者只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在“MBA职业经理人企业家”这一成长模式的不同阶段中,着重拥有的品质的一个凸现。换言之,三者的精神是一个统一体,只是在经营管理者个人成长的各个阶段中,这一精神统一体的不同构成要素交替发挥着首要性作用。

1.MBA精神与职业经理人精神的对比

从“MBA职业经理人企业家”的经营者成长模式中可以看出,MBA在某种意义上以培养职业经理人为直接目标,因而,可以认为MBA是职业经理人的初始化阶段,而职业经理人则是MBA的实践过程。因而现实中的MBA教育必须和职业经理人市场挂钩,加强学员对企业管理基本要素和经济环境的了解,对各种行业和行业典型企业的了解,对商业思维方法和沟通能力,信息收集和研究能力等的掌握,并在MBA教育中积极强调职业道德等文化教育。侧重培养职业经理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需的人际关系协调能力、实践经验和组织能力。职业经理人则应在管理实践中充分运用MBA知识,并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大力培植实战能力。

2.企业家精神与MBA精神的对比

在“MBA职业经理人企业家”这一企业经营者成长模式中,MBA和企业家分处首尾两端。我们说,每个MBA都渴望有一天能独掌大权,成为企业家。因而MBA是经营者的最低阶段,而企业家是经营者的最高阶段。其最明显的阶段差别,说明了MBA应侧重于不断的培养管理技能、方法和信心,致力于敬业精神、团队精神的塑造。而企业家则要树立敢于承担责任、务实创新、善于协调各种关系、豁达的胸怀、平和的心态等企业家精神。

3.企业家精神与职业经理人精神的对比

首先,从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与企业的所有关系来讲,职业经理人有别于企业家。职业经理和企业家不同,他们通常不是其所管理公司的所有者,而是被雇佣来管理公司日常运作的人。其次,企业家注重创新精神,是企业的创立者;而职业经理人更注重管理能力,是企业的维持守护者。职业经理人的才能可以通过正规的教育和训练培养出来,而企业家则被理解成具有非常的创新、敏锐、敢于破坏和敢于建设的人,他们身上那种最可贵的创新精神是不能通过学校教育培养出来的。最后,企业家是敢于超越自己的资源去开拓事业的人。而职业经理人则主要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最大程度使其发挥作用。

三、企业家精神、职业经理人精神和MBA精神在参与企业运作过程中的冲突

尽管从单一的经营管理个体来说,企业家精神、职业经理人精神和MBA精神是不同成长阶段上的统一体。然而在由不同成长阶段上的经营管理者共同组成的企业管理层中,企业家精神、职业经理人精神和MBA精神三者却在参与企业运作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迥然的作用,有时会产生尖锐的冲突。

1.MBA精神与职业经理人精神的冲突

MBA精神崇尚自由竞争和个人奋斗,这样会使MBA学员一面憧憬于典型的创业英雄事迹中,生搬硬套成功人事的所谓成功秘诀;另一方面,多从自己的成长角度出发,锋芒毕露,试图抢夺一些大事的决策权,从而导致急功近利。而职业经理人精神更多的是强调一种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时会以牺牲个人的代价来谋取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当放任和规范、利己和服从相遇时,MBA精神与职业经理人精神的冲突也就发生了。

2.企业家精神与MBA精神的冲突

企业家精神中的创新精神常常使企业家会做出一些非同寻常式的大胆决策,这些决策更多的是建立在企业家以往的经营经验基础之上,带有随意性,冲动性和直觉性。而MBA则早以熟稔了成功企业家的创业事迹,在不知不觉中会陷入对他们的无意识模仿,并会在实践中囿于其中。这样,在遵循前车之鉴和信服超人直觉的两难抉择之间,往往就导致了企业家精神与MBA精神的冲突。

3.企业家精神与职业经理人精神的冲突

企业家多数具有英雄主义特征,有着传奇式的成功经验,如比尔・盖茨、松下幸之助、柳传志等。这样的风险冒进精神在企业创立之初,往往会极大地鼓舞士气,对于企业的顽强生存和迅速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恰恰又是这种精神在企业发展并走向正规化后,会因为所谓创业时期的成功经验,创造性举动以及企业家的管理随意性等,给企业的发展造成障碍,甚至毁灭企业,如史玉柱和他的巨人集团,以及马胜利和他的超级小造纸航母的由盛至衰。然而职业经理人精神则更加侧重于基于科学预测定位基础上的程序化规范管理。这就势必产生企业家精神和职业经理人精神的冲突:是要大起大落跌宕起伏的意志性管理,还是要四平八稳波澜不惊的规范化管理;是循规蹈矩的发展,还是冲动型的开拓。

四、结论与启示

通过本文从“MBA职业经理人企业家”这一经营管理者成长模式出发所进行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MBA精神、职业经理人精神和企业家精神各自有其独特具体的内涵,并且有时会出现抵触情况。但从一个经营管理者完全的成长模式来看,MBA精神、职业经理人精神和企业家精神只是其成长过程中的阶段性精神体现,是一个互为基础的统一体,并没有根本性的区别,正如一个人从幼年到青年到老年会表现出不同的精神状态一样。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要着重注重经营管理者在其特定成长阶段上的阶段性精神培养,使三种精神贯穿于经营管理者的整个经营管理职业生涯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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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市场成立之初,政府意识到国有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意味着社会中的私人部门将持有一部分股权,因此,为避免全私有化之嫌和可能的意识形态上的争论,保护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股票发行时规定国有股的比例不得低于51%并暂不流通。政府部门的这一制度设置为股票市场的下一步发展埋下了重大的制度缺陷。

中国证券市场的这种股权分置制度,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证券市场制度相比,一方面交易费用高,另一方面资源配置效率极低。其危害主要表现在:第一,股权分置把上市公司股份分成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客观上造成了两类股东利益的冲突。通过高溢价发行和关联交易,非流通股股东可以轻易掠夺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第二,股权分置使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行为呈现出浓厚的投机性特征;第三,;股权流动性分裂造成了股利分配政策的不公平,利益分配机制处在失衡状态;第四,股权流动性分裂客观上会形成上市公司业绩下降、股票价格不断下跌与非流通股股东资产增值的奇怪逻辑。

上述危害进一步揭示了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的天然“血缘”关系,一方面,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公司治理机制是资本市场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和细胞,没有科学合理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投资者不会将资本的经营管理权让渡给经营管理者,现代资本市场也就失去存在的前提而无法形成;另一方面,规范的资本市场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提供外部环境和条件,为投资者让渡资本经营管理权提供规范与安全的场所,投资者利用并通过资本市场行使其对经营管理者的最终表决权,进而促使公司治理结构得以正常运行与巩固。

因此,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问题的逐步解决,原有市场同股不同权缺陷的改进,中国证券市场将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虽然,目前市场还较多关注于一些短期因素,如经济周期影响、利润指标下滑以及对价水平的高低相应决定的市场价值的高低等,但是,从成熟证券市场发展经验看,后股权分置时代下公司治理的改善将会是推动下一步市场上扬的重要动力之一。毕业论文,后股权时代。全流通的市场环境大大降低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改进成本与交易成本,从而使投资者愿意为其支付更高的溢价,从而推动证券市场的新发展。

当然,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不能立刻消除市场顽疾,有些方面可能会比股改以前风险更大,如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将增加,并且全流通后,中国股市依然会存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上市公司业绩不高的矛盾及监管效率的矛盾等,同时,股权分置解决之后,还可能带来其他一些新问题,例如,全流通的市场上,控制权的争夺会更为激烈,大股东可能会用更少的资金享有更大的支配力等。因此,公司治理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只要有现代股份制企业结构,公司治理问题就要永远讨论下去。

目前,公司治理改革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焦点问题,作为在全球市场上的一种竞争优势,作为可持续增长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于保证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毕业论文,后股权时代。通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资产质量将成为证券市场的必然选择。

股权分置改革解决的是非流通股的流通性问题,对公司治理只是通过股权的流通性而间接发挥作用。全流通后,大股东的利益与股价的涨跌有直接联系,这对改善公司治理的效率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也并没有解决所有问题。股权分置时代存在的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行为在全流通后会继续存在。因此,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毕业论文,后股权时代。笔者建议:建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及程序;建立控股股东行为合理性评价体系;规范关联交易,提高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大量事实证明,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而公司治理框架又直接影响着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容和质量。一个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公司进行监督的典型特征,是股东具有行使表决权能力的关键。中国股票市场实现全流通后,相比股权分置时代,无论是控股的大股东或中小股东,都将越来越倚重于股票市场的公开信息进行有关的投资决策。股东和潜在投资者需要得到定期的、可靠的、可比的、足够详细的信息,从而使他们能对经理层是否称职做出评价,并对股票的价值评估、持有和表决做出有根据的决策。

一般而言,信息披露受到内部和外部两种制度制约。外部制度就是国家和有关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各种规定,世界各国这方面的法律很多,如《公司法》、《证券、证券交易法》等通常都有该方面的规定。内部制度是公司治理对信息披露的各种制度要求,这些要求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详细程度等各方面可能与信息披露的外部制度一致,也可能不完全一致。毕业论文,后股权时代。

但无论如何,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边界,通常外部边界由信息披露的外部制度即法律法规来决定;内部边界则由公司框架来决定。毕业论文,后股权时代。可以看到,在许多国家,公司的信息披露不仅限于法律法规地要求,有不少公司的大量信息是基于公司治理的目的而自愿披露的。毕业论文,后股权时代。因此,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具有内外两种制度约束及动力。

参考文献:

[1]秦凤华.后股权分置时代的中国资本市场[J].中国投资.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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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主办单位:中国烟草学会

出版周期:双月刊

出版地址:北京市

种:中文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1004-5708

国内刊号:11-2985/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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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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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 化学文摘(美)(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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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92年,中国科协主管,中国烟草学会主办的覆盖烟草工业、农业、经济管理及相关领域的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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