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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硕士研究生教育个人投资决策的敏感性分析首先要找出影响个人投资效果的最主要因素,并估算各种敏感性因素的偏差在多大范围内是可行的,从而有针对性的充分利用有利因素、避免不利因素。其一般程序为:
(一)确定个人投资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具体经济效果评价指标,以作为敏感性分析的对象
通常,可以选择作为投资经济效果的评价指标有很多个,如个人硕士研究生教育投资的净现值、净年值、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但通常不需要对所有指标都做敏感性分析,其指标的选择应针对个人投资决策的实际需要而定。指标选择的原则是:
1、敏感性分析的指标应与确定性分析的指标相一致,不应超出确定性分析所用指标的范围另立指标。
2、确定性分析中所用指标较多时,应选择最能够反映个人投资硕士研究生教育类型经济合理与否的一个或几个最重要的指标作为敏感性分析的对象,对于硕士研究生教育个人投资决策来说,一般常用的敏感性分析的指标是内部收益率与净现值等动态指标,也可以将某些具体参数作为分析对象,如硕士研究生教育个人投资的总成本等。
(二)选择需要分析的不确定因素
严格来说,几乎所有影响硕士研究生个人教育投资决策的因素都带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但有些虽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对个人投资的经济效果影响并不大,而只有敏感性因素才会对经济效果的评价指标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敏感性因素的选择原则应是,找出那些在个人投资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人力资本投资中,成本、收益构成所占比重较大,以及其他预计可能对硕士研究生教育投资类型的经济效果评价指标有较大影响的,同时又是在整个投资及寿命周期内有可能发生较大变动,或者在确定性分析中采用的该因素的数据准确性较差的因素作为敏感性因素。
(三)确定个人硕士研究生教育投资经济效果评价指标对各种敏感性因素的敏感程度
硕士研究生教育投资经济效果评价指标对各种敏感性因素的敏感程度即某种或多种因素同时变化时导致硕士研究生教育个人投资的经济效果评价指标的变化程度。在进行计算时,首先假定除敏感性因素外,其他因素固定不变,然后根据敏感性因素的变动,重新计算有关的经济效果评价指标,与原指标进行对比,得出其变动的程度,这样就可得出所选定的硕士研究生教育个人投资的经济效果评价指标对该不确定因素的敏感程度。再根据敏感性因素在可能的变化范围内不同幅度的变动,得出硕士研究生教育个人投资经济效果评价指标相应的变化率,并建立起一一对应的数量关系,用图或表的形式表示出来。
二、硕士研究生教育个人投资决策评价指标的敏感性分析
选择净现值作为硕士研究生教育个人投资经济效果的评价指标,并对净现值起影响作用的各种因素分别进行敏感性分析。在此,以我国发达地区2006年报考并就读的统招自费硕士研究生为分析对象,在满足假设条件:第一,在考虑风险与通货膨胀的前提下,将硕士研究生教育个人投资的基准贴现率设定为9%,并不考虑考研期间的间接成本;第二,在不考虑个人能力因素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或行业、单位规定的因受教育程度不同而制定的平均工资标准,确定本科与硕士学历的工资报酬,两者的差额为个人投资者因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而带来的净收益(即收入增量),并假定此增量为等额年值。第三,硕士研究生教育个人投资的全寿命周期假设为,投资者以22岁报考25岁毕业,工作至65岁退休,并不考虑退休后因接受教育程度不同而引起的退休工资差异。4)个人硕士研究生教育人力资本投资的使用成本不考虑健康等因素,并假设为零。再根据中华英才网的行业工资调查,以北京及上海地区硕士与本科毕业生2006年平均总工资收入为标准,则硕士研究生教育个人投资的现金流量如表1所示:
硕士研究生教育个人投资的净现值,可以利用年金现值系数,通过公式:NPV=A×■-■■(式中:A为硕士与本科毕业生的工资收入差额,即硕士研究生的平均工资收入增量;C1,C2分别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i为基准贴现率)进行计算,将表1中数据代入公式,则硕士研究生教育个人投资的净现值NPV=-3000-38000(P/F,9%,1)-38000(P/F,9%,2)-38000(P/F,9%,3)+12000(P/A,9%,40)(P/F,9%,3)=-94276+99653=5377。得出硕士研究生教育个人投资的净现值后,根据敏感性分析的一般程序,分别对硕士研究生个人投资的直接成本、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力资本投资使用期、基准贴现率四个不确定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通过对这四个不确定因素按±10%和±20%的变动幅度计算净现值变化率,其结果分别为:
直接成本按-20%至20%的顺序变动后,净现值的变化为:9587元、5031元、-4081元、-8637元,直接成本每变动1%引起的净现值变化额为19.42元。
劳动力市场价格按-20%至20%的顺序变动后,净现值的变化为:-14553元、-4588元、15342元、25307元,劳动力市场价格每变动1%引起的净现值变化额为4380元。
人力资本投资使用期按-20%至20%的顺序变动后,净现值的变化为:902元、2255元、5961元、6702元,硕士研究生教育个人投资人力资本投资使用期每变动1%引起的净现值变化额为1606元。基准贴现率按-20%至20%的顺序变动后,净现值的变化为:27835元、12695元、-9340元、-17354元,基准贴现率每变动1%引起的净现值变化额为399元。
根据计算结果的数据,可以绘制硕士研究生教育个人投资净现值中不确定因素的敏感性分析曲线,如图1所示:
由图1可以看出,劳动力市场价格、硕士研究生教育个人投资的人力资本投资使用期与净现值成正比关系,市场价格及使用期的增加可以提高硕士研究生教育个人投资的净现值;而直接成本和基准贴现率均与净现值成反比关系,即随着成本及基准贴现率的增加硕士研究生教育个人投资的净现值减少。
三、结论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劳动力市场价格为个人投资的最敏感因素,人力资本的投资使用期为次敏感性因素。劳动力市场本科与硕士研究生的行业工资标准是个体投资取向的一个风向标,受教育程度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异变化的大小直接影响着硕士研究生教育投资个体的净现值数额。因此,投资者应密切关注所报考专业人才市场的行业工资标准,特别是换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教育投资者,在不考虑非货币收益的前提下,理性投资个体的经济行为应该是,以劳动力市场价格为导向的市场供需变动趋势相一致的,当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的行业工资收入与本科生差别不大甚至低于本科毕业生工资收入,则应果断就业;如有非货币因素的投资需求,也应在保证当前工资收入的基础上进行投资,以便减少投资风险。而对于硕士研究生教育个人投资的人力资本投资使用期来说,敏感性程度也比较大,它每变动1%对净现值变化额大小的影响达到1606元。因此,人力资本投资使用期也是硕士研究生教育个人投资者应该注意的因素,首先需要投资主体在分析投资环境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尽早决定报考硕士研究生,并且在读研期间,应认真学习,在努力掌握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多参与实践活动,以利于投资者顺利毕业;同时,已经进行了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投资个体,应注意维护自身身体健康状况,延长硕士研究生教育个人投资的人力资本投资使用期,从而使得投资个体的收益与效用达到最大化。
基准贴现率也应合理选取,基准贴现率(即基准收益率)的选取不能主观随意取定,它应与投资个体所处的实际经济环境相联系,综合考虑资金成本、投资风险、通货膨胀以及资金限制等影响因素,过高或过低都会对个人投资决策的正确性产生影响。特别是对于那些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机会成本相对较高的投资个体,基准贴现率也应相对确定的更高一些,正如贝克尔所指出的“利率或贴现率越高,具有不同教育资本存量的人之间的收入差别越大。因为,此时教育投资的机会成本高,需要更高的收入进行补偿”。这也说明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个人投资需要通过获得较高的收入增量对其投资成本进行补偿,特别是对机会成本进行补偿。另外,在不考虑间接收益等主观满足的前提下,如果通过合理确定的基准贴现率所计算的净现值结果仍为负值,则理性的投资者应放弃投资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事其他有利于自身素质提高的教育投资活动。因为,此时投资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经济行为将加大损失而不是增大个人福利。
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直接成本敏感性程度最小,它也解释了自1999年扩招以来,虽然直接成本持续增加,但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个人投资需求不降反而上升,报考人数一年比一年多的现象,说明个人直接成本的适当增加对与个人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需求影响不大。因此,为保证扩招后硕士研究生的教育质量,积累教育资源,进一步适当加大个人对于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直接成本分担是可行的,这对于为社会提供更多、更高质量的硕士毕业生是有重要意义的。
参考文献:
1、杨青.技术经济学[M].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
本文作者:赵晶晶工作单位: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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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创业投资运作的内在要求和国际经验看,完善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应当包括五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
一、与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的主体按其组织化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和“组织化的创业投资”两大类。前者系由分散的个人或非专业机构以其名义直接或通过委托方式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后者系由两个以上的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形成新的财产主体,再以新的财产主体的名义进行投资,由于它具备了国内所俗称的“投资基金”的本质内涵,故本质上即是创业投资基金。在以上两大形态的创业投资中,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组织化的创业投资”既有利于实现投资运作的专家管理,又有利于形成专业的创业投资市场。根据创业投资的特点,创业投资基金通常必须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因此,完善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是发展创业投资的首要前提。由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企业具有区别于一般加工贸易类企业的特点,所以,往往需要根据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特点,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进行适当修订;有时甚至需要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制定有关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特别法。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创业投资业之所以在上个世纪80年代即得以快速起步,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台湾的公司法比较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并于1983年根据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特点,制定了《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这部专门调整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法令。美国作为最早探索发展创业投资的国家,其创业投资之所以在上个世纪70年代受阻,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投资公司法》这部调整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内的特别公司法,主要仅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却并不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按照《投资公司法》及其配套的《投资顾问法》的规定,投资者超过14人的投资公司,不得实行业绩报酬。这一限制虽然有利于抑制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的冒险投机动机(在证券市场上冒高风险通常能获得高收益,基金经理也随之将获得高业绩报酬;而一旦冒险失败,投资亏损却完全由投资者承担),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但对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却是不够公平的。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单位净值可以通过市场得到体现,借助于市场本身即可较好地激励基金经理人(基金业绩好时,基金经理可以受托更多的资产;否则,基金经理将很难再管理更多的资产);然而,对创业投资基金而言,由于它所从事的是长期投资,往往要5~7年后才能体现业绩,只好更多地借助于业绩激励来尽可能地解决基金经理与投资者的收益一致性问题。正是这种人为的业绩报酬限制及其他法律限制导致美国的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受阻。幸亏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逃避“投资者超过14人即不得实行业绩报酬”的人为法律限制并被视作免税主体,加之通过数次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使得有限合伙引进了不少公司制度的运作机制;所以,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得以发展起来。
二、与创业投资基金募集方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且不具有公开信息的长期投资活动,所以,创业投资基金更适合于以私募方式募集资本。因此,完善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私募方式的法律制度同样十分重要。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与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类型证券的私募(包括加工贸易类公司通过私下发行股票募集股本)相比,在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程序和对募集对象的保护等方面都具有相同点,所以,世界各国均不是通过制定单行的《创业投资基金法》或《投资基金法》来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问题,而是通过《证券法》来对“私募条款”进行统一规定。
从国际经验看,为了切实避免并不具有风险鉴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众投资者被卷入各类私募活动中,有关私募活动的法律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规定:一是规定私募只能针对“合格投资者”(qualifiedinvestor);二是投资者不超过一定人数(100人)。其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通常又是依据不同的国情而采用不同的标准。在财产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通常以个人或机构的已有资产和目前每年可获得的收入来界定;在财产制度不不够健全的国家,则通常以投资者一次性以其名义购买相当规模的私募证券(比如100万美元)来界定。
三、与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相关的法律制度
与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的自身特点相适应,创业投资的资本来源只宜定位于具有以下特征的投资者群:一是勇敢而富有耐性,具有长期投资理念,最好是对创业活动也具有一定的兴趣;二是具有较高风险鉴别能力;三是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按照这些要求,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主要宜定位于:(1)富有个人,尤其是那些曾经创业成功的富有个人;(2)大型企业;(3)人寿基金等各类保险基金;(4)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以上四大主要资金来源中,人寿基金等各类保险基金作为一种典型的风险资产,随时处于“理赔”风险中,对“安全保值”的要求高,但由于它们的资金规模大,故以较小比例(如不超过5%)的资金从事创业投资并不会造成整体性风险。银行资金对“安全性、流动性”的要求较高,所以,一般意义上的银行资金不适合从事创业投资。但由于银行具有“资金规模大、资本实力雄厚”的优势,因此,将少比例的核心资本用作创业投资,并不会对银行总体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构成威胁。但是,由于保险基金和银行资金的使用往往要适用于特定的行业性法律,因而使得这些行业性法律制度直接影响着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所以,在考察创业投资法律体系时,还必须将《保险法》、《银行法》等行业性法律制度也包括进去。例如,在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国家,都倾向于禁止商业保险基金(包括人寿基金)、银行资金直接从事投资业务。而随着金融业内部系统管理技术、风险控制艺术的提高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不少国家也正在逐步放开商业保险和银行运用部分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限制,从而拓宽了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美国的创业投资基金之所以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步入新一轮快速发展的,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即是通过两次修订《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使得人寿基金能够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且在受托人是否需要登记为“投资顾问”方面获得特别豁免。在英国,商业银行由于可以通过另行成立附属性创业投资公司或参股社会性创业投资公司的方式从事创业投资,故已经成为仅次于人寿基金的第二大创业资本来源。
四、与创业投资的投资运作方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为了分散创业投资过程中的高风险,一家创业投资基金通常必须对多个项目进行组合投资,因此,只有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具有一定的资本规模,才可能保证创业投资基金具有起码的组合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但创业投资作为一种谨慎而有耐性的投资,通常需要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谨慎调查之后才会决定实际投资,因此,在法律上允许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资本分期到位,对于避免资本闲置具有重要意义。
创业投资的一项重要使命是发挥创业投资家的资本经营优势,为创业企业提供包括制定长期发展战略与市场营销策略、物色战略合作伙伴和关键人才、部署融资安排和重构财务结构等多方面的创业管理服务,以培育和辅导创业企业快速成长和发展。美国和英国的创业投资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功,就在于它们特别注重在为创业企业提供股权性资本支持的同时,还提供重要的创业管理服务。美国的《投资公司法》修正案之所以将创业投资基金定名为“企业发展公司”(BusinessDevelopmentCompany),并将其界定为“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证券,并且向这种证券的发行人提供重要而有效的管理帮助……”(见“InvestmentCompanyActofl940”修正案第二节第48款),即是为了引导“企业发展公司”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为了使“企业发展公司”切实履行提供创业管理服务的职能,《投资公司法》修正案甚至就“企业发展公司”所必须提供的“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即:“(A)企业发展公司通过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一般合伙人,向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提供,并且经后者同意确实提供了有关管理、运作、经营目标与策略等方面的重要指导与建议;(B)独自或与其他企业发展公司一起共同控制一家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并对其经营管理与经营策略之制定具有决定性影响;(C)若企业发展公司是一家经小企业管理局批准并依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运作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则可以向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提供贷款”(见“InvestmentCompanyActof1940”修正案第二节第47款)……此外,为了避免企业发展公司所提供的“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流于一般性的咨询服务,有关条款还就满足“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的条件作出具体界定。若仅仅只是提供了一般咨询服务,则仍只能被视为“没有达到提供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的要求。
创业投资公司应当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但为了避免其蜕化为控股公司,有关法律又通常规定其必须按照组合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例如,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其创司总资产的一定比例。这样,也便于创业投资公司适度地分散风险。
五、与创业投资的投资退出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区别于产业投资的显著特点是,产业投资以投资经营产品(或服务)为手段,以获取产品(或服务)销售收益为目的;而创业投资则以投资经营企业为手段,以获取转让企业股权后的资本增值收益为目的。因此,在所投资企业发育相对成熟后,创业投资就一定要适时退出。虽然创业投资退出的方式有推动所投资企业上市、私下转让所持股权,整体并购、创业者回购和清算等五种,但通过推动所投资企业上市的方式实现投资退出是最利于投资收益实现的方式,由于传统的股票交易所主要是为成熟企业提供上市融资的场所,上市门槛较高,通常必须有持续盈利业绩,因此,如果仅仅寄希望予主板市场,不仅不利于快速成长的创业企业上市融资,也不利于创业投资比较快地实现投资退出。所以,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在设立有主板市场的条件下,还纷纷设立创业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的上市门槛较低相对应,创业板市场的运行风险也相对较高,故对创业板市场往往需要另行制定专门的运行与监管规则。所以,在构建创业投资法律体系时,还必然地涉及与创业板运行与监管规则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
我国创业投资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与创业投资业发达国家与地区都建立有完善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不同,尽管我国已制定有与创业投资相关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但由于在制定这些法律时没有考虑到创业投资的特点,导致现行法律体系并不适应创业投资业发展的要求,不仅较难为创业投资提供特别法律保护,反而在若干方面构成法律障碍,具体表现为:
一、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构架、资金募集以及创业投资运作与退出等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构架、资金募集及创业投资运作与退出等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不利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采用多样化的委托管理方式。创业投资公司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既可以体现在董事会与其经理班子之间,也可以体现在公司董事会与另一个专业的投资顾问公司之间。尤其是随着创业投资家队伍的发育成熟,一些规模较小的创业投资公司完全可以委托别的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顾问公司代为其管理资产。这样,既可以避免因为自身资本规模小、难以请到一流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的问题,又可以提高创业投资管理的规模效应。但现行《公司法》却仅仅为董事会与经理班子之间的委托—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2)多重公司行政机关可能导致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过高的制度成本。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律都已实现权力结构中心从传统“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现代“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为了更好发挥经理人员的专家管理的积极性,在完善法人治理机制的前提下,正在赋予经理人员更多的经营自。为了提高运转效率、降低运作成本,可以授权股东大会自行决定精简不必要的公司行政机关。例如,当公司委托其他机构管理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就同时起着监事会的作用,因此,自然可以不再设监事会。但是,按照现行《公司法》,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一律必须同时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这不仅增加了运营成本,也不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高效率。
(3)缺乏对经理人员或其投资顾问公司的激励机制安排。激励机制是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过程中信息高度不对称性问题的必要制度安排,而现行《公司法》并未为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可以实行业绩报酬提供法律依据,从而使得许多国有控股创业投资公司很难实行国际通行的业绩报酬机制。
(4)缺乏促进创业投资公司建立责任约束机制与成本约束机制的条款。创业投资公司除了建立起激励约束机制外,还通常必须建立起严格的约束机制。例如,通过设立有限的存续期(通常为10—15年),存续期一到便予以清盘,使得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很快就水落石出,从而强化出资人对经理人的责任约束。通过规定固定的“管理运营费用”,约束经理人员将开支控制在一定幅度,从而建立起成本约束机制。但现行《公司法》却缺乏针对创业投资公司特点的类似条款,从而使得一些创业投资公司有可能通过做假账的方式将亏损无限期地掩盖。一些创业投资公司刚刚成立,首先想到的就是购买豪华写字楼和汽车,肆意挥霍投资人的钱。
2.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如前所述,创业投资(基金)公司通常只能以私募方式设立,但按照现行《公司法》,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却无法以私募方式设立。尽管《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募集方式”设立,但这里所谓“募集方式”特指“公开募集”;除“公开募集”外,股份有限公司就只能按“发起方式”设立。对有限责任公司,则只能采取“出资方式”设立。就加工贸易类企业而言,只能以“发起方式”、“出资方式”设立倒也并不构成大的法律障碍。因为,加工贸易类企业通常可以先由少数几个创业者以共同出资方式或共同发起方式设立后,再逐步增资扩股。然而。对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而言,在设立伊始通常就需要一定的资本规模,而仅仅靠少数几个投资者以共同出资方式或以共同发起方式设立则较难形成规模,所以,往往还需要由更多的并不参与具体设立事宜的投资者的投资。但由于这两类不同投资者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实际拥有的权利并不完全相同(具体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拥有更多支配权,不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的权利则较易受到侵害),因此,如果不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如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应受到必要的监督并履行更多义务)来均衡这种权利上的不平等,就很难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参与。现行《公司法》正是由于对出资方式和发起方式的规定过于笼统,才导致难以吸引民间资本加盟。目前已经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主要仅限于少数几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或共同发起,其原因即缘于此。
3.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的投资运作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没有为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提供法律依据。为了保证公司拥有一定的责任能力并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现行《公司法》按照公司的不同性质,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做了规定。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创业投资公司作为一种专门从事资本经营的特殊类型的公司,显然属于需要对其最低资本限额另行做出特别规定之例。但由于目前没有相应的法规来对其最低资本限额做出特别规定,导致目前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规模过小。有些创业投资公司只有几百万的资本,由于抗风险能力极低,很难进行有效的组合投资,只能做一些短平快的项目。
(2)实收资本制度造成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闲置。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应该说,在中国现行社会信用状况与法律制度环境下,这种实收资本制度还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尽管它有可能导致资金闲置,但对于一般加工贸易类公司而言,这个问题并不是很突出。因为加工贸易类公司完全可以以较小资本金注册,然后再慢慢增资。然而,对于创业投资公司而言,一方面需要一定的资本规模才具有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如果按照现行的实收资本制将所有资本在注册时一次性注入,就必然导致资金闲置问题。
(3)对外投资限制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设立宗旨相违背。现行《公司法》第十二条所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这一规定不仅不适合于大型公司开展“公司附属创业”活动,更不适合于创业投资公司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投资能力。因为,创业投资公司通常是以自有资本对外投资,即使对外少量借款也能控制在适当范围;而且创业投资公司的唯一目的就是通过对外投资来获取资本增值,而不是如加工贸易类公司那样对外投资只是副业,主业仍是从事产品经营。所以,要求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不仅没有必要,也有违其设立的初衷。
(4)没有为以特别股票方式投资创业企业提供法律依据。与创业投资能够以可转换优先股等特别股权方式进行投资相适应,创业企业应当可以向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特别股票。但我国现行《公司法》目前还只是为公司发行普通股提供依据。尽管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公司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股票可以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迄今为止,国务院并没有就公司发行特别股票作出过规定。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如果创业投资公司以可转换优先股等形式进行投资,就必然面临缺乏法律保护的问题。
(5)没有为创业投资公司的组合投资方式提供法律规范。由于《公司法》未能针对创业投资公司制定组合投资规范,导致了不少创业投资公司在实际运行中演变成了投资控股公司。
4.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的投资退出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按照1999年《公司法》修改前的有关条款,公司只有具备了3年持续盈利业绩后方可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这种高门槛显然既不利于高速成长中的创业企业通过公开上市的方式融资,也不利创业投资快速实现退出。尽管1999年底在修改《公司法》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另行规定”,但由于无法对“高新技术”进行准确的法律界定,也不宜以科技含量作为公司能否上市的标准,所以,这种修改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不得不决定分两步建成创业板,即第一步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推出“中小企业板”,待《公司法》修改后再降低门槛建成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
二、《合伙企业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结构和资金来源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结构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目前国际上的合伙企业立法纷纷借鉴公司的三大机制来实现合伙企业的自我完善:一是赋予合伙企业以法律实体的地位,便于合伙企业更好地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二是允许合伙人会议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类似公司股东大会的作用,从而使所有合伙人都能在一定条件下参与合伙事务的重大决策;三是允许合伙人对合伙进行派生诉讼,从而更好地保护各类合伙人的权益。但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还仅仅停留于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小作坊式的加工贸易类企业提供法律规范的地步,无法满足创业投资基金对企业组织结构的要求。
2.在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按照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基金如果按合伙形式设立的话,就只能按普通合伙企业形式,而无法按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由于合伙人仅仅限于自然人,从而使得最适合创业投资基金特点的机构投资者无法参与创业投资合伙基金。由于《合伙企业法》要求所有合伙人必须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使得并不具体参与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由于惧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敢投资于合伙企业。
三、《证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私募作为一种与公募相对应的直接融资方式,在西方资本市场上占有不可或缺的半壁江山。由于私募市场上的投资者通常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和较高风险鉴别能力,所以,只需规定投资者的资格,以确定谁是“合格投资者”,投资风险就完全可以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发行主体,则通常是豁免审查。由于通过私募发行的证券仍然属于证券范畴,因而在国外普遍通过《证券法》等法律一方面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另一方面设立“发行主体豁免审查”条款。这样,既充分发挥成熟投资者的风险自担作用,又能回避政府的行政干预,而且还能确保正常的市场秩序。但在我国,由于出台较早的《公司法》没有为公司私下发行股票等票券提供法律依据,导致后来出台的《证券法》也仅限于对公开发行证券进行相应的规定,对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股票在内的各类证券的私募则未能设置任何规范性条款。因此,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私募得不到《证券法》的法律支撑。
四、《保险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在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尽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这一活口,经国务院批准,目前保险资金可以部分地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但要使之能够通过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则又受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的限制。尽管2002年我国对保险法作了一些修订,但修订后的保险法依然禁止保险资金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依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2003年,该条虽然被修订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纪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然而,由于目前并没有为商业银行可以向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投资制定特别规定,使得商业银行还无法成为创业投资资本的现实来源。
尤其是在利用外资来我国设立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方面,更是存在许多的障碍。本来,国外资金通过创业投资公司来我国从事创业投资,在性质上已经不同于外商直接来我国投资办厂或是设立以投资办厂为目的的产业投资控股公司。后者是一种直接投资行为,可能直接控制国内企业,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前者却只是一种财务性投资,即投资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从财务上获得资本增值,一旦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不再具有高成长性时就会立即撤出,因而不会造成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不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就此而言,以创业投资方式吸引外资可以说是引进外资的一种最佳方式,但是,由于我们对外资以创业投资方式来中国投资的意义缺乏足够认识,导致不仅没有任何鼓励性政策,反而对其存在着种种歧视。例如,在我国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但根据2003年出台的《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却“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建立健全我国创业投资法律体系的对策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当前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快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法律体系。
1.尽快出台《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部分解决创投基金的设立与投资运作问题。
从根本上讲,必须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进行全面修订,才能彻底解决以公司和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与运作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但是,由于全面修订《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非一日之功,比较现实的选择便是根据《公司法》中的“国务院另行规定”条款,另行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以部分解决创业投资基金按公司形式设立与运作的法律依据问题。
为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对组织结构的要求,一是可以在现行《公司法》框架下,制定允许创司可以聘请投资顾问机构等法人担任“经理”的条款,以实现创司的委托管理。二是在《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下,分清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或受托管理的投资顾问机构)的权利义务,通过赋予后者更多的经营权来提高投资决策效率。三是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实行业绩报酬的条件与方式,帮助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激励机制。四是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事先设定固定的存续期限和管理运营费用比例,从而为创业投资公司建立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和成本约束机制提供法律依据,由于《公司法》并没有禁止可以设定如上规定,所以,通过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来设置如上条款,并不违背《公司法》。
同上道理,为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募集资本的要求,可考虑创业投资公司在发起设立和出资设立过程中,由“主要发起人”和“主要出资人”对创业投资公司的设立承担主要责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补“主要发起人”和“一般发起人”、“主要出资人”与“一般出资人”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称性的问题。
为了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投资运作要求,一是可以依据“国务院另行规定”条款,设定创业投资公司在设立之初即要求一定规模的资本额,从而确保创业投资公司具有起码的抗风险能力。二是实行与实收资本制并不必然冲突的认可资本制,即允许创司在设立之初必须注册一定规模资本的前提下,可以在运作过程中随时增资扩股,每一次增资扩股之后只需报管理部门认可,而无需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这样,既减少了审批环节,又不至于导致资本闲置。三是可以依据现行《公司法》所设置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可以不受对外投资比例限制的条款,明确“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以全额资本对外投资”,从而更充分地发挥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功能。四是根据《公司法》的“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股票,另行作出规定”条款,明确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可以对创业投资企业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特别投票权普通股”等特殊类型的股票,以促进创司以股权形式进行投资,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五是在组合投资规范方面,以创业投资公司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司总资产的15%较为合适。这样,既避免其蜕化为产业投资性质的控股公司,又使创业投资公司能够相对集中地投资。
2.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相关条款的修订工作。
如果《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能够尽快出台,则可以比较从容地在《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结合创业投资的特点,研究如何修订《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在修订《公司法》时,应积极研究借鉴国际公司立法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立”原则,适当下放董事会的权力,以便更充分地发挥基金管理人的作用。对于另行委托专业性管理顾问公司管理的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不再设立监事会,而是由董事会代行监事会之职,从而降低创业投资公司的制度成本。在修改《合伙企业法》时,应当借鉴国际社会有限合伙立法的经验,允许新创设的有限合伙制度从起步伊始即可借鉴公司的制度优势来实现自我改造,从而较好地克服传统有限合伙制度的弊端。一是明确有限合伙的法律实体地位,以便有限合伙企业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二是强化合伙人会议制度,使之有条件地发挥类似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的作用,以便有限合伙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合伙事务,三是借鉴美国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经验,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普通合伙人也只需承担有限责任。四是借鉴引进美国公司的“派生诉讼”制度,允许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诉讼,从而更好地保护有限合伙的权益。
3.修订《证券法》,从根本上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问题。
在适当时机修订《公司法》,允许公司可以私募股本的同时,借鉴国外制定《证券法》的经验,在我国的《证券法》中规定各类证券的私募方式和募集对象,以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在国内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设立最低投资额度(比如500万元人民币),来确保只有相对富有的个人或机构成为私募对象,为了避免私募范围过大,还可设定投资者人数不超过100人。
4.进一步修订保险法、银行法,拓宽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
随着国内保险资金运用越来越成为突出问题,以及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应不失时机地进一步修订《保险法》,允许保险公司可以以不超过5%的比例,将资金投资入股到创业投资公司或通过委托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顾问公司运作。在国内银行体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还应进一步修改《商业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可以将它的资本金投资入股到创业投资公司或通过委托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顾问公司运作。在《商业银行法》未进一步修订前,可考虑通过《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这种特别行政法规,允许银行以不超过5%的资本投资于创业投资企业。此外,应尽快修订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鼓励外商以创业投资方式来我国投资。
5.结合“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进程,修订《公司法》中的公司首次公开招股条件款项,为建成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扫除法律障碍。
在“中小企业板”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应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制定一个比较适宜的创业板上市资格标准,并基于该标准修改《公司法》,以便更多具有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能够通过创业板融资,并更充分地发挥创业板市场对于创业投资退出的作用。
我们相信,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工作,我国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一定能够扎扎实实地构建起来。至于国内不少人士正在呼吁制定《风险投资法》,则既不具有可行性,也没有必要性。一方面,由于任何一部法律的调整范围都只能限于可以准确界定的对象,所以将包括“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在内的各种形态创业投资都囊括进《风险投资法》就势必无法操作。另一方面,除了对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化的创业投资需要通过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之类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它的组织结构外,对各种“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则只需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就足矣。
「参考文献
1.PaulAGompers,JoshLener,AnanalysisofcompensationintheU.S.venturecapitalpartnership.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51(1999)。
2.PaulAGompers,JoshLener,Theventurecapitalcycle,TheMITPress,1999.
3.宋永新:《美国非公司型企业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4.张东生、刘健钧:《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的制度经济学分析》,《经济研究》2000年第4期。
5.张东生、刘健钧:《创业投资基金组织结构与立法模式探讨》,《金融研究》2000年第6期。
6.刘健钧:《特别立法:创业投资公司的现实选择》,《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2002年第1期。
在影响家庭教育投资决策的多种因素中,家庭收入是最为直接的。Schultz(1993)认为低收入家庭由于回避风险对子女的教育投资就会减少,即使教育能够促进低收入家庭在未来增加收入。PhilipH.Brown,AlbertPark(2001)认为贫穷是影响教育投资的重要因素,越是贫穷的家庭其子女的辍学率越高。EricMaurin(2002)的结论是在对子女学习成绩的影响中,贫穷比父母受教育程度影响更大[2]。Schultz(1993)等人还对家庭经济条件变化对子女教育的性别差异影响做了实证研究。研究认为,随着父母收入的增加,他们会更加平等地在儿子和女儿的教育上分配资源,贫困家庭教育资源分配的性别不平等程度大于富裕家庭[3]。ParishandWills(1993)研究发现,一旦家庭收入水平提高,儿子和女儿的教育机会将更加平等,收入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女性入学率的提高,从而减小了性别差异[4]。
(二)家庭结构
父母的受教育程度对子女的教育获得水平有显著的正相关性,即使在贫困和教育发展落后的地区也是如此(Mukhopadhyay,1994)[5]。在父亲决策型家庭和母亲决策型家庭,其影响程度也不同。在母亲决策型家庭中,母亲通常比父亲花费更多的家庭预算在子女教育身上,而且对子女教育投资的性别差异程度要比由父亲做主的家庭更小些(LloydandBlanc1996)[6]。Lloyd和Blbnc(1996)认为,除了收入,家长的受教育程度和儿童的入学率、教育水平是密切相关的,并且,一般母亲在家庭预算中对子女的教育投入意愿比父亲强得多[7]。美国劳工部表示,对2000名居民受教育水平做调查,显示受教育水平越高,对教育开支影响越大。Becker(1981)较早注意到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之间的合作与冲突,他认为,孩子数量和质量相互影响,多子女家庭在分配家庭稀缺资源时,子女之间的利益是冲突的[8]。而后来众多学者的研究并没有较为一致的结论。在性别差异上,Glick等人(2000)的研究认为,家庭中年幼孩子的数目对女孩的教育有负影响,而对男孩的教育没有影响[9]。
(三)子女自身学习状况
在影响家庭教育投资决策的因素中,子女自身的学习情况成为重要的影响因素。Sawada等人(2000)用“入学的条件概率”分析了巴基斯坦的家庭教育投资行为,结果发现,在较高的教育阶段(指初中及以后),男孩和女孩的升学率变得具有可比性,一个突出的现象是父母在子女教育问题上会把更多的资源分配给“优胜者”,而不是考虑他们的性别。李旻(2006)对我国河北省承德市家庭教育投资的研究认为,子女自身学习情况是决定父母对子女教育投资的最重要因素。
二、样本描述性分析
本文以经济理论为基本框架,从家庭教育投资主体出发,探讨影响宁夏少数民族地区农户家庭投资决策的因素,并且试图验证家庭教育投资与各因素之间的关系。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方法,对宁夏灵武市农村地区进行抽样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由于语言、交流方式的不同,为了保证调查情况的真实与完整,我们采取一对一的细致调查,并对在调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断讨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我们共发出问卷400份,收回394份,其中,有效问卷387份,有效率为98.2%。
(一)样本家庭基本情况
1.样本家庭民族分类
由于本调查地区处于民族地区,样本中少数民族比例占到了78%,为301户;而汉族家庭为22%,为86户。
2.样本家庭父母的基本特征
父母的年龄多集中在36岁至50岁之间,受教育程度以初中为主;父亲的年收入多在1万到3万之间,母亲的年收入集中在5千元以下及1万元至3万元两个区间。
3.家庭子女基本情况
样本家庭中拥有两个子女的家庭超过总家庭数量的一半,为216户,占有56%比例;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数为39户,比例为10%;拥有子女数量为3个、4个和4个以上的家庭数比例分别为18%、3%和13%,可见,样本地区农户家庭仍然拥有较多的子女。在这些家庭中,有一个子女正在上学的家庭数为178户,占总数的46%;有两个子女正在上学的家庭数为182户,占总数的47%,由此可见,样本地区农户家庭中93%的上学子女家中只有一个或两个就读学生;3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4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比例分别为6%和1%;超过4个子女一起上学的家庭数为零。
(二)家庭教育投资行为现状
1.家庭教育投资动机
通常来说,能够引发农户家庭教育投资动机的因素包括很多方面,比如经济的快速增长、为了家庭的荣誉、子女或者家庭自我价值的实现、身份地位的改变以及生活更加稳定等。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农户在进行家庭教育投资的所有动机中,认为子女上学读书是为了多学知识,以后可以多赚钱的农户家庭数量最多,占总数的41%;认为是为了子女以后在城里找一份好工作的农户家庭数量占30%,位列第二;而认为是因为子女自己愿意上学的农户家庭数量只占7%,说明农户家庭教育投资行为并不是主要凭借子女的上学读书欲望;作为家庭教育投资动机的其他选项:国家政策好、可以免费上学,子女年龄小、不上学没有事情做和其他的理由的家庭数量所占比例分别为9%、12%和1%。农户家庭教育投资动机的次序情况,265户被调查家庭进行教育投资的第一动机是:子女多学知识,为了以后可以多赚钱;312户调查家庭中有145户家庭的教育投资第二动机则认为子女上学的理由是以后在城里找一份好工作;而农户家庭因国家政策好,可以免费上学,从而支持子女读书的投资动机并不显著。
2.家庭教育投资需求
农户的家庭教育投资需求与农村家庭经济收入以及农村家庭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我们通过农户认为子女至少受到的教育水平和希望孩子受到的教育水平两项指标来比较家庭的教育投资需求。统计数据显示,认为子女至少受到教育水平为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和研究生以上的农户家庭数量分别为3户、52户、177户、146户和9户,而期望子女受到的教育程度为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和研究生以上的农户家庭数量分别为5户、5户、20户、162户和195户。显而易见,大部分农户家庭认为子女至少应该受到高中、大学的教育,并且期望子女能够受到大学、研究生及以上的教育。
3.家庭教育投资负担
我们调查了农户家庭中目前用于子女教育的费用占家庭总收入的情况。在被调查的农户家庭中,66%的家庭认为家庭教育投资只占家庭总收入的一小部分;20%的家庭认为家庭教育投资占家庭总收入的一半;13%的家庭认为家庭教育投资占家庭总收入的一大部分;1%的家庭则认为家庭教育投资已经超过了家庭总收入。总体上看,除了个别家庭以外,样本地区农户家庭所承受的家庭教育投资压力不是很大,究其原因则是由于国家与地区的民族扶持政策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4.家庭教育投资承受能力
在国家与地区的扶持政策下,农户家庭子女的基础教育负担并不显著,而随着子女进入大学等高等教育阶段,家庭教育投资负担则将不断加大。那么,农户家庭所能承受的子女教育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情况怎么样呢?我们的调查问卷显示,农户家庭愿意并且能够承受的教育投资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分布较为均匀,其中,25%的农户家庭认为自己能够承受教育投资占家庭总收入的20%以内,30%的农户家庭认为自己能够承受教育投资占家庭总收入的20%~30%,28%的农户家庭认为自己能够承受教育投资占家庭总收入的30%~50%,17%的农户家庭认为自己能够承受教育投资占家庭总收入的50%~70%,可见,家庭愿意,并且能够承担的教育投资支出总体水平较高。由上可知,目前家庭所承担的教育投资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远远低于农户家庭所能承受的教育投资支出,说明样本地区农户家庭目前仍具有较高的家庭教育投资期望。
5.家庭教育筹资途径
在调查中,几乎所有的农户家庭都是凭借家庭收入来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那么当家庭的总收入不足以支付子女的学习费用时,农户家庭会选择什么途径来筹集孩子的学习费用呢?调查数据显示,77%的家庭会选择向银行贷款或者向亲戚朋友们借款,1%农户选择借高利贷来筹集子女的上学费用,4%的农户家庭为了筹集子女的上学费用会变卖家里的房子以及土地等资产,而18%的家庭选择其他途径来筹集孩子的上学费用。由于选择向银行贷款或者向亲戚朋友们借款的人数众多,我们继续调查了家庭的贷款能力,其中,只有26%的农户家庭能够向银行进行贷款,而74%的农户家庭并没有向银行贷款的能力,那么,就只能向亲戚朋友们借款来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在能够向银行贷款的家庭中,67%的农户家庭认为自己能够向银行贷到5万元以内的贷款,19%的农户家庭认为自己能够向银行贷到5万~10万元的贷款,13%的农户家庭认为自己能够向银行贷到10万~50万元的贷款,仅有1%的农户家庭能够向银行贷款50万元以上。在依靠其他途径来筹集孩子上学费用的家庭中,父母表现出了极强的支付意愿,主要的方式是“宁愿自己出去打工,尽量多赚钱,努力承担子女教育责任”。
三、家庭教育投资模型
本研究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假定:家庭做出教育投资决策是为了收益最大化,即在家庭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教育投资的多少或与否主要取决于未来对于家庭贡献的大小。我们将家庭教育投资分为向学校缴纳的费用(学费、生活费、住宿费等)和在校外所花费的费用(文具费、课外书、课外辅导费等);假定影响家庭教育投资的因素包括:民族因素、家庭收入、教育成本、父母受教育程度、子女数量、子女性别、子女自身状况等。
四、家庭教育投资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以及本研究的假设,我们将家庭教育投资作为因变量,将影响家庭教育投资的各因素作为自变量,通过Logistic回归模型对影响家庭教育因素与教育投资的关系进行分析。由于Logistic回归模型可以预测观测量相对于某一事件的发生概率,要求建立的模型必须保证因变量的取值为1或0,即当家庭有投资意愿时用1表示,否则为0。因此本研究选用二项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分析,即:log(IE)=b0+b1IF+b2LF+b3(1/CE×N)+b4HP+b5EF+b6EP+b7R+b8PP+μ通过分析可见,在各项变量中,只有子女的教育成本与教育投资存在负相关,说明子女的教育成本越高,家长的教育投资就会相应的降低。另外,家庭借贷能力、父亲健康状况、母亲受教育程度、子女教育成本、子女学习成绩等5个变量在0.1水平值上均呈显著特征,其他变量未呈显著特征;从影响家庭教育投资的重要程度看,依次是母亲受教育程度、子女学习成绩、父亲健康状况、子女教育成本、家庭借贷能力,其中母亲受教育程度、子女学习成绩、父亲健康状况、子女教育成本4项的Exp(B)值都大于1,说明当这些变量变化时,家庭教育投资发生的几率就会相应地发生变化。
(一)家庭因素对教育投资的影响
从分析结果看,家庭收入、民族因素对家庭教育投资决策的影响很小,这与以往诸多学者认为家庭收入与教育投入呈正相关关系的研究经验不同。造成此结果可能缘于以下因素。第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对于这些地区的投入越来越多,在民族地区,农村家庭的收入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家庭经济差距也越来越小;第二,本研究所调查的地区靠近黄河岸边,农业、水利资源、矿产资源极其丰富,地区经济实力较强。在家庭收入较高的情况下,家庭的借贷能力就成为家庭教育投资决策的一个因素。从表3可以看出,家庭借贷能力与家庭教育投资在0.05水平上存在显著的差异,说明当一个家庭预测如果在将来为了子女教育能够承担借贷压力时,这个家庭对子女的教育投资就会相应地增加,即认为在将来子女教育的收益上会很乐观。
(二)父母因素对教育投资的影响
由于在农村地区家庭教育投资的决策者多为父母,因此父母因素对子女的教育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从表3中可以看出父亲的健康状况与家庭教育投资具有明显的相关性,而母亲的健康状况对教育投资的影响不大。这主要是由于在农村地区,父亲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其良好的身体素质可以为家庭带来较高的家庭收入,即父亲的身体越是健康,其对子女的教育投资就会相应地增加;而母亲作为家庭收入的替代者,对家庭的贡献只起到补充作用。父母的受教育程度与对子女的教育投资也有明显的相关性,父母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对子女接受教育重要性的觉悟就会越高,从而对子女的教育投资就会越大。其中母亲的受教育程度对子女的教育投资影响更为明显,如果母亲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她在家中所承担的角色就会越重要,对家庭教育投资的主动性就越强,对子女的影响就会越大,甚至会超过父亲;反之,母亲受教育程度越低,对家庭教育投资越不利,也就是说,如果具有高学历的母亲在一个家庭中具有主要的决策地位,就会提高在子女教育上的投资。
(三)子女因素对教育投资的影响
目前,在家庭教育投资决策中承担主要角色的还是子女,因为子女是接受教育的主体。如果子女本身对教育不感兴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厌学、辍学,父母的教育投资就会相应地减少。子女的教育成本与父母的教育投资成负相关关系,教育成本过高会增加父母教育投资的压力,如果家庭不能得到预期的高回报,会使父母减少教育投资,甚至使子女无学可上。子女的性别与教育投资已没有明显的相关性,说明在民族地区农村家庭已没有明显的教育性别歧视。从以上的分析结果中可以看出,子女的学习成绩对家庭教育投资决策的影响最明显。目前在农村地区,虽然家庭的生活不是特别富裕,但是大多数家庭已基本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需要。如果子女的学习成绩较优秀,父母都会不遗余力地为子女的教育进行投资,甚至不惜借贷,这也是子女的学习状况与家庭教育投资具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的主要原因。
越来越多的实践和理论证明,只有教育投资的积累才会实现技术进步。研究表明,教育投资越大,劳动力的质量便越高,进而一方面会直接提高劳动力的边际效用,另一方面通过资源要素的组合与运用,使生产效率改善,为经济增长与发展创造基本动力。教育投资的这种作用是物质资本投资无法替代的。
一、教育投资的含义与特征
教育投资是指为了培养不同熟练程度的后备劳动力和提高现有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而投放到教育领域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的总和,它包括各种货币形式的支出和非货币形式的支出,其实质是一种通过获得或增加、调整知识、技能等存量资本以影响或改变预期收益的活动①。
考察现实我们认识到,现阶段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新技术革命的浪潮,掀起了产业革命,并带来了职业结构、就业结构的变化。在现实中,在经济结构的改革中,大多数下岗或失业人员是非专业人士,是初级劳动力。而专业人士、高级劳动力特别是高级技术人才相对来说较容易获得就业机会。未来的职业更是需要创造型、复合型、协作型人才。创造型人才不仅有能够参与竞争的能力,更有实现战略价值的能力。
事实表明,在现代社会里,教育投资成为现代经济增长与发展的主要动力和决定性因素。教育投资存量的大小和效率的高低是造成这种差距的首要因素。因此,大力增加教育投资,不断提高人才质量,对于世界上人口最多、人均自然资源相对不足、经济基础比较落后并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二、西方关于教育投资的理论
在西方,教育和培训历来被认为是最重要的投资。教育和培训会产生两种效应:一种叫知识性效应(Cognitiveeffects),即人们受教育后,获得知识,提高了技能和文化素质,从而既增加了对新工作的适应性,减少了失败的可能性,又由于掌握了新技能而可以提高劳动效率;另一种叫非知识性效应(Noncognitiveeffects),即当人们受过教育后,可以改变不正确的价值观念,提高纪律性,增强对工作和社会的责任感,从而提高其做好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②。
早在亚当·斯密时代,亚当就提出了人作为人力资源要进行教育和培训。他说:“学习一种才能,须受教育,须进学校,须做学徒,所费不少。”到了20世纪五六十年代,西奥多·舒尔茨、加里·贝克尔等一批现代学者也开始重视教育投资问题。
舒尔茨认为:教育投资是通过对人的投资而形成的,是对劳动者的健康和文化技术水平提高发生作用的一种投资,它包括教育、卫生、保健等支出,其中最重要的是教育支出。教育投资的主要特点在于:它与人身自由联系在一起,不随产品的出卖而转移。他还认为:现代化生产条件下当代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正是教育投资大幅度增长的结果。他应用收益率法测算了教育投资收益在国民收入增长额中占较大比重,证明教育投资对经济发展的巨大影响。
舒尔茨的教育投资理论打破了传统观念中把人口和劳动力看做是经济发展障碍的看法,美国经济学家保罗·罗默后来对这种观点做了比较精辟的评论,他认为,现代生产已不是由资本和劳动两大要素组成,科学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已成为第一大要素。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保持强劲的经济增长率,正是由于科技进步和管理技术提高的结果。
贝克尔把在职培训分为两种:一般培训和特殊培训。接受一般培训的员工所获得的知识、技能,不但对提供培训的企业有用,对其他企业也有用。这种培训应该由职工自己支付培训费。特殊培训是一种专门培训,它能为提供培训的单位专用。特殊培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大部分培养费。用人单位应对那些受过特殊培训的员工支付高额工资,同时也要求员工受相关契约的约束,以防止人才外流造成损失③。他还认为受较高教育的孩子未来的收益较多,给父母带来的效用或满足也较大。
舒尔茨和贝克尔的上述观点得到了广泛的认同,至今仍对我国教育投资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三、教育投资风险预测分析
教育投资风险是决策时对未来预测和判断的准确程度决定的。倘不能对未来的这些不肯定因素变化作准确判断,则可能引起损失。然而,由于教育投资的特点使得这些不肯定因素客观存在,因此,教育投资的风险只能预测和选择而不可能完全规避。这些风险包括:
1.教育投资回收期较长,甚至可能无法获得充足的回报。因为人才的培养具有累积性,对人才的教育投资必须是持续不间断的,且较长期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得不到预期收益。教育就是投资未来,未来市场供求变化、产品或劳务需求、资本价格等是无法预见的。科技进步的速度也往往与人们的预期出现较大的距离,教育投资不足或投资过度都对人才及经济的正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人才流动性较大。人往高处走,利益的导向促使人才向收益较高的地方集中,从而造成人才配置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非均衡状态。违约的可能性客观上会给我国的人才培养和投资带来风险。受教育者也可能因疾病或突发事件而丧失创造能力、工作能力甚至死亡。
3.教育投资主体的多元性。人才教育的投资主体,主要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家庭)三部分组成。政府进行教育投资是着眼于提高社会总体收益和总体素质;用人单位进行教育投资是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单位的经济效益;个人投资的目标是通过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能力素质,获得个人生活发展的机会。
4.受教育者自身特点的多样性。受教育者是教育投资的对象,因为每个人的生理、心理需求因素的客观要求,人的生命周期、潜力、健康状况及毅力、意志力都是有差异的,必须及时充分利用人生在学习接受能力、创造能力等的人才生命周期,以发挥人才的最佳功效。
5.投资者与收益者的不完全一致性。人才是一种无形资产,它表达了人体的机能和创造力的综合,投资者无法将其拿出来单独投资,也无法把自己投资的那一部分像买卖商品一样进行自由让渡,人才的收益只有通过人才的经济活动才能创造,然而投资者与收益者的不完全一致性导致教育投资和收益的偏差。
6.人的主体性使得人在经济活动中因个人的偏好或选择而对人才能力和潜力的发挥产生影响。人是有思想性、主观性、能动性、创造性和道德性的,还受感性和理性的制约。人的经济能力和产生效益具有更大的伸缩性。
7.教育投资的收益无法预期。教育投资的直接后果总是表现为人的健康、知识和技能的增加,而教育投资的经济收益往往则是希望在人才使用过程中能创造出直接的实物产值。倘若人才在将来的工作中,学非所用,用非所长,或不符合兴趣爱好或专业方向不对口,其人才价值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人才能力的经济收益必然会大打折扣。
四、我国教育投资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育投资严重不足。早在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明确提出:到20世纪末,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要达到4%。可这个目标至今没有实现。从宏观上看,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较长时期一直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教育投资相对不足,给我国教育发展和人才开发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教学设施陈旧落后,教育规模和专业设置难以满足社会需要,职业教育落后,这些均造成劳动力素质跟不上我国发展的需要。
2.教育投资收益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表明,教育投资,是一切投资中收益最高、获利最大的投资。但研究表明中国在教育投资增长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方面与世界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现实中的中国经济增长主要依靠基本劳动和简单劳动来维持,其经济增长方式是简朴和粗放型的。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教育投资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投资结构日益合理,投资水平和投资效率不断提高,教育因素日益成为中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不正视这种差距,则可能对中国经济发展起到不良的影响。
3.常规培训的效益令人担忧。对于各生产单位来说,普遍忽视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靠高投资、高积累、高消耗、拼资源实现经济增长。即使是企业办了各种培训班,也因为受场地、资金、师资限制,不讲培训质量,甚至出现滥收费、滥发证书的现象,造成实际业务与技术学历等级不相符的人越来越多。单位员工劳动主动性、积极性不强,生产效率低下。再加上管理混乱,劳动者的智慧和创造力得不到有效利用和发挥。超级秘书网
五、解决我国教育投资问题的对策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才已经成了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我国是人口大国,但又是人才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因此,要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和加大教育投资,积极开展教育、培训事业,要建立科学机制以促进我国人才的培养。要解决教育界现存的问题,防避教育风险,应在多种方面采取不同对策:(1)实施国际化的教育模式。在经济发展全球化的大环境中,我国人才的教育与培训应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借助国外的教育模式和先进理念培养人才。(2)加大教育投资力度。人才存量的增长主要依靠教育和培训。学校教育是教育投资方式中最重要的一种,也是最基本的国家教育投资。除此之外,还要加强职业培训,进行知识开发、技能开发与品德开发。人才的学校教育与在职培训,不仅要抓学历教育、知识教育与技能培训,还应该加强对受教育者的道德教育。学历教育只是对学生的知识教育,是初级教育;道德教育是对人才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以及敬业精神的教育,是高级教育,也是真正培养人才的教育。(3)树立经济发展教育先行的意识。教育投资比起物质资本投资具有边际收益高的特点。因此,在资源紧缺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要考虑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提高教育投资比例。(4)运用制度保障。为规避教育投资的风险,用人单位还应该在培训费用、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与劳动者以合同的形式加以约定,减少因恶意违约带来的损失,使可能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5)建立竞争、激励与约束机制,创造人才良好成长环境。事实表明,能否建立竞争、激励与约束机制,是人才培养制度能否成功的关键。竞争机制、激励机制有利于激发人才的发展,而相应的约束机制能保持与维护人才的健康发展。人才成长的创造性的发挥都需要激励。谁能建设好人才激励机制,谁就能形成人才的积聚并能吸引各方人才。(6)强化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是劳动者在生产实践中形成的群体意识及行为方式。通过企业文化建设,可以增强劳动者对企业价值观的认同,从而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减少劳动力的流动,进而减少教育投资的风险。
[注释]
一、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资的现状
我国的高等教育基本上都是由公立高校来进行的,因此,我国高校的主要资金来源就是政府的财政投资。近年来,随着高校的扩招,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也不断增加,在政府对教育的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也较以前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是,我国总的公共教育支出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仍然和世界相对的合理水平不尽符合,高等教育支出在其中所占的比重也不尽合理。
在1998年高校根据国家的发展要求开始扩招之后,高校的财政问题一年好似一年,但是,总的来说,多数高校自身仍然感觉经费短缺,高校希望国家能够投入更多的经费来发展高等教育事业。而这两年,国家准备投入大量的资金来发展农村的义务教育,很难再分出更多的资金投入高校,这就是当前我国公共教育财政支出和高等教育的财政支出所面临的问题。
二、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资体制与西方国家之比较
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资体制同西方各国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通过下表,我们可以进行大致的比较分析: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美英日等发达国家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经费主要是以间接形式向学校提供资助,而美德俄则是由联邦政府和地方州政府来共同承担,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显得很单一,而且政府对高校的财政投资存在着不足的情况。在欧美发达国家,其高等教育已经从精英教育过渡到大众化教育甚至普及化教育阶段,如此大规模的高等教育,完全依靠政府投资是根本不可能的,它们或早或迟地都选择了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其中,美国“在公立高校,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财政资金约占高校经费的50%,其他投资约占50%左右;而其私立大学的学费、学校服务收入、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产业和金融资本等收入所占比例更高,学费收入达到43%,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达14%,学校的服务和其他创收约占21%”[1]。
在英国,高校和政府之间存在一个大学基金委员会,作为两者的中介机构,对高校的经费进行评估,然后向政府提出,“政府通过大学基金委员会每5年给大学分配一次拨款,由大学自主安排和使用”[2]。这样,英国政府对高校的投资就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客观性,政府对高校的投资就不会盲目,也使政府的财政投入能够发挥较为实际有效的作用。
在我国,政府对高校的行政干预是全面的,对高校的投资也是直接的,教育部门实际上仍然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因此,政府对高校的财政投资便是“分内”职责。政府主要根据国家的发展要求来确定对高校投资的重点和数额,而不是根据高校自身实际发展的需求进行投资的。另外,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对高等教育的公共财政投入还是不够的,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都需要继续加大对高等教育的公共财政投入。
三、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我国高等教育的财政投资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有:
第一,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经费占GNP的比例和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一直处于低下水平。在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占绝大多数、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仍主要依靠国家财政的投资体制下,国家总体教育投入的不足,必然极大地限制高等教育的投入,甚至带来高等教育与国家义务教育争夺资源的问题。
第二,政府的财政投资效益不高的问题。我国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资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整体发展要求进行预算的,忽视了各高校的实际需求,导致资金在各高校之间的分配存在较大不平衡,有的高校资金过多,而有的高校却缺乏资金;另外,在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方面也存在着严重的低效益问题,其原因在于,高等学校缺乏科学的成本核算机制与竞争机制,在制度安排中漠视了成本效益在高等学校经济运行中的重要性。
政府财政投资效益不高还有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投入到高等教育中的有限资源,有许多没有花在教学与科研的“刀刃”上,而是花在与教学科研无必然关系等方面,比如,大量的用在行政方面甚至后勤方面,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
第三,政府拨款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的拨款制度深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对高校的财政拨款主要依据国家计划进行,这种政府拨款方式对高校间竞争机制的引入激励不足,政府拨款基本上起到的只是“输血”的作用,而对高校提高成本效益、提高自主融资能力的激励不够。同时,“政府拨款在缩小高校间固有的地区差距和历史背景而造成的不平衡方面,发挥的作用也不够”[3]。例如,近年来,由于非竞争性因素造成的东西部地区高校间的投入差距正在逐渐拉大。因此,当前的政府拨款制度没能很好的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四、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
第一,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情况调整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的比例。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今天,应该根据高校实际发展的要求适当加大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资。“根据我国经济学家厉以宁对美、英、日、印度等38个人口超过100万的国家教育投资与人均GNP之间的数量分析所得的结论:我国目前教育经费占GNP的比重应该达到GNP的4%左右,而实际上,我国1998年仅为2.55%”。这个数字远低于“1992年发达国家的5.7%,中等收入国家的4.4%以及世界3.6%的平均水平,而且还低于1992年低收入国家2.6%的平均水平”。我国应该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真正体现为“科教兴国”的目标。
第二,建立高校财政评估机构,即高校和政府的中间机构。建立政府和高校之间的中介机构,可以使其站在高校和政府之外,“旁观者”的立场上,在更为客观的基础上对高校财政投资数额进行评估,从而使政府的投资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效用性,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教育腐败问题。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大学基金委员会的做法,政府通过大学基金委员会对高校每5年进行一次财政资源分配。另外,我国政府还应该在增强对高等教育拨款的灵活性和效用性方面做出努力。
第三,完善政府的财政拨款制度。我国政府的财政拨款制度还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而现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逐渐发展并走向成熟,我们应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改善和完善我国的财政拨款体制。
(1)对教育的政府投资要本着提高我国教育的质量和国际竞争力的市场机制为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政府主要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其中,政府应当摆正自己在高等教育产业发展当中的位置,“有所为,有所不为”,避免对高校办学的直接干预,积极发挥正确的服务和宏观调控职能。
(2)要把投入—产出效益的评估作为财政拨款的重要指标,发挥评估激励机制在拨款中的作用。努力缩小政府投入在高校间的不平衡,应通过地方政府与中央教育主管部门共建的方式,加大地方政府对高校的投入力度。中央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应倾向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高校和办学条件先天禀赋不充分的高校。
第四,要切实落实高校的办学自和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真正尊重高校的办学主体和融资主体的地位,使高校真正成为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的融资主体。对于学校运行的各项成本开支标准,对于如何制定融资战略,高等学校应当具有最终的决定权。高校通过合理运营获得资金赢余,应当受到鼓励。国家应当鼓励学校将赢余投入到改善师资待遇、提高师资水平和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中去。
另外,一些公立高校还可以进行“转制”的改革,创办产权多元的高等教育机构。有的高等教育机构可以引入外资,建立对外合作机制。“政府不应‘大一统’地行使本应由民间力量行使的高等教育投资权利与义务,应当允许公立与私立并举、非营利法人和营利法人共存的办学格局的存在。在明确产权、权利、责任、义务的条件下,高等学校的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和完善了我国财政对教育的支出体制,既能提高高校的办学自,多渠道的动用社会力量进行融资引资,从而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提高政府财政投资的效率,使政府能有相对充裕的资金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缓解高等教育和义务教育财政投资的矛盾,从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全面进步。
参考文献:
但中国的人力资源素质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明显,资料表明,我国15岁以上国民受教育年限仅为7.85年,25岁以上人口人均受教育年限为7.42年,两项平均仍不到初中二年级水平,与美国100年前的水平相仿。另一方面,在发达国家和新型工业化国家中,接受过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人口所占比例较高。中国2000年25—64岁人口中受高中及以上教育水平者只占18%,受初中以下教育水平的占82%,受小学及小学以下教育水平者比例高达42%。每百人中受大专及以上教育的人不足5人。从这些数据看来,高等教育人口数量偏低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劳动力受教育比例的偏低,导致高层次专业人员和劳动熟练工人严重缺乏;劳动力受教育程度偏低又直接导致了中国的劳动力产业结构失衡,产业、行业人力资源结构性矛盾突出。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分析,2000年我国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6.79年。以制造业和建筑业为主的我国第二产业,从业人员平均受教育年限为9.44年。第二产业劳动力的整体文化素质难以支撑我国制造业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持续提高。2000年,我国金融、保险从业人员人均受教育年限达13.19年,是第三产业中受教育水平较高的行业。但与日本相比,我国这些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受教育年限仍旧与日本相差0.8年。因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整体文化程度也不能够完全适应现在产业、行业结构升级的要求。
二、我国教育人力资源投资现状
针对当前中国人力资源受教育的现状,笔者认为加大教育投资力度对教育本身,人力资源素质的提高,以及整个中国经济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而数据表明,我国公共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不仅低于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和中等收入国家,而且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甚至还低于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按照公共教育经费的分类,我国大中小三级教育投资的比例也很不合理。
70年代以来,我国出现了高等教育急剧扩张,初等教育却相对萎缩的状况,这不符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因而出现了教育资金的低效运作,尤其是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在三级教育之间的配置明显体现这个特点。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当前很多大学的大楼在国家教育经费的支持下建起来了,可是教育水平,师资力量,以及学生素质并没有和这些基建的发展同步;而另一方面,初等教育经费不足,有些地方初中生甚至不能完全入学,教师数量不够支持学校教育,严重制约的最基础的教育投资。
然而高等教育经费的增加也只是相对而言的,高等教育经费短缺仍然是高等教育不能充分发展的重要原因。我国的高等教育一直以来是由政府投资支持,然而由于经济状况,物价上涨,通货等问题的存在,政府投资远远不能满足高等教育的发展。近年来,高校本身也在注重利用自身优势积极自筹教育经费,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社会对高校的赞助也在增多,这都从一定程度上支持了高等教育的发展。
三、教育人力资源投资现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有关研究表明,教育投资的收益率大于物质投资的收益率,教育投资的边际效益大大高于物质资本投资的边际效益。正如舒尔茨所指出,对人的投资带来的收益率超过了其他一切形态的资本的投资收益率。
因此,迫切增加各项教育投资,努力改变我国教育投资现状,就成为了当前的重要问题。对于我国教育投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应当从我国目前适龄入学人口数量多、基础教育普及率尚待提高以及小学和中学教育经费投入相对偏低的具体情况出发,适当地提高基础教育,尤其是九年义务教育的经费支出比重,并相对降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对高等教育的投入比重。另外,在教育经费总体向基础教育倾斜的前提下,注意使各类学校教育经费的分配比例亦日趋合理。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直接而密切的学校、专业等,要适当加大投资支持力度;而其他类型的学校和专业也要根据按照轻重缓急给予适当的投资分配比例。
从劳动经济学上看,教育投资的加大可以在后续过程中收到更大的收益以抵消因投资带来的成本损失,而进一步的论证则更加可以证明这种正负相消的结果为正。也就是说,在中国当前的状况下,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可以提高整体国民素质,而国民素质的提高则可以带来国民经济的增长。现代经济增长是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在数量和质量上提高的结果,而人力资本理论则证实了人力资源对于推动经济增长的更大的作用,发达国家的例子表明很大程度上他们的经济增长都是由人力资本投资所带来的。而教育投资作为人力资本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力资本积累和增长的主要途径。
综上所述,教育作为人力资本积累或科技进步的源泉,在各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因而我国就应该在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的基础上加大教育人力资源投资力度。
参考文献:
[1]林莉芳.中国教育投资现状及其与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
[2]教育部.中国教育与人力资源问题报告.
[3]武志鸿,刘惠生.中国人力资本投资现状、问题和调整思路.
教育对经济增长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社会经济所公认。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我国教育财政投入还比较低,这一点不仅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而且也已引起理论界的关注与反响。
1我国财政教育资金投入问题研究综述
1.1我国财政教育资金在投入总量与结构上存在的问题
相关研究者认为,现阶段我国财政教育资金在投入总量与结构上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财政教育投入虽然有了明显增加,但投入总量仍然不足。
其次,我国目前的财政教育投资在结构上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表现在基础义务教育方面,政府财政投入比重过低,影响了基础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二是表现在高等教育方面,企业和社会团体投资比例过低,来自个人的家庭投资比例过高,不利于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三是表现在对教育领域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投入比例方面,我国对教育领域的公用经费投入的比例偏低,不利于提高我国教育质量。最后,现行的财政教育投入分配机制不尽合理。从国际上看,中央和地方对教育的财政投资分担比例一般为60:40;而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对教育的财政投资分担比例平均为37:63。特别是在社会受益最明显的小学义务教育投入方面,80%以上的财政投入是由地方财政,中央对小学义务教育投入的比例不足20%。这种政府间的财力与教育支出责任的非对称性,必然会由于县乡财政困难而影响政府对基础义务教育的财政收入。
1.2我国财政教育资金在支出结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我国财政教育资金在义务教育支出结构方面存在不少问题
这方面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义务教育重要的战略地位同小份额的资源配给的矛盾日益凸现,分配失衡成为主要矛盾。二是地区及城乡义务教育差距不断加大——第一,沿海发达地区同中西部不发达地区之间差异明显。第二,城乡之间义务教育的投入存在明显差距。三是农民义务教育负担重。
其次,我国财政教育资金在高等教育支出结构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
突出表现在:一是财政压力巨大,高等教育经费不足。目前中国的高等教育经费严重不足,这主要源于中国总教育经费的严重不足。在中国高等教育规模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教育经费不足以至影响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问题日显突出。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中国每年教育经费占当年GNP的比例,各年都在2%左右,总是占世界各国的倒数第十几位。世界上发达国家的教育经费一般占GNP的5-7%,而与中国经济水平相当的发展中国家,教育经费一般占GNP的4%左右。如要按人均教育经费算,中国更少得可怜。具体到高等教育经费,约占教育总财政投入的20%左右。因此中国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在国家总教育经费不足以及高等教育经费占总教育经费比例不高的双重作用下显得捉襟见肘。二是高等教育经费的主渠道薄弱、结构不合理。三是财政性教育经费事权、财权不统一。中国财政性教育经费的预算管理,长期处于事权和财权分离的状态,教育经费的预算未能单独立项。造成一系列问题:一是教育经费预算数量相对弹性较大,缺乏透明度。二是教育发展和政府对教育的拨款脱节。三是教育部门无权行使有效的宏观管理权与调控权,造成教育资源浪费。四是对多元化筹措教育资金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2转型期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策略
基于上述各方面的研究情况并考虑到现阶段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为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采取如下几方面的策略应是有着相当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的。
2.1继续加大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投资倾斜,加大对西部地区、农村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
要解决教育资源总量的短缺,首先要从量上加大投入。教育是准公共物品,由国家来承担主要投资责任是理所当然的。长期以来,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太少,该承诺增加的教育投入一直没有完全兑现,历史欠债太多,造成转型期教育资源的短缺。不管是从战略高度来考虑,还是参照国外发达和不发达国家对教育的支持程度其次,要加大对基础教育投资的倾斜力度。一方面,国家对高等教育的资金投入一直较多,而且高等教育比基础教育更容易融资;另一方面,基础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基石,基础教育的良性发展是我国教育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证,基础教育更需要国家和政府强有力的全方位的支持。再次,要加大对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的财政转移力度。地区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造成教育巨大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缩小教育的不均衡,从中央政府来看,加大财政转移力度是见效最快的举措。特别是对义务教育,不仅要彻底改造好学校办学条件,确保教师的工资福利,有针对性地对教师进行培训、进修,提高教师综合素质,而且,还要减轻、减免学生的杂费,让他们能享受国民最基本的教育权利。从目前中央政府的财力上看,完全有能力解决。不是“能为不能为”的问题,而是“愿为不愿为”的问题。
2.2要解放思想,积极扶植和培育教育市场的形成
在肯定国家、政府是教育投资主体地位的同时,必须广开思路、大胆创新、积极探讨教育市场的可能空间和限度。单靠国家加大对教育投入来解决教育的供需矛盾、教育发展不均衡等问题是不现实的。即使我们可以充分发挥计划配置各种优势,避免出现计划失灵,解决了教育均衡和教育供给短缺等问题,但那样的均衡、公平只能是低层次、低水准的,其供需的平衡也是以压抑需求方法达到的,并不能真正满足社会个体多元化的教育需求的。因此,在转型期,要实现教育资源配置的优化,政府应该担当起“有为”和“无为”双重角色。凡是有可能通过市场化解决的,政府必须大胆放手,尽可能创造有利于市场机制发挥的各种条件;凡是无法通过市场化、社会不愿投资的地方,政府就要坚决接手,弥补市场失灵带来的不足。通过市场调节,可吸引社会大量资源投入教育,快速增大教育资源总量,政府则有更充裕的财力投入到教育发展最需要最紧缺的地方,使计划调节更加有效。转型期,政府在扶植培育教育市场方面,应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要建立和健全适应教育市场的各种规则和秩序;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打破目前“双轨”聘任制,鼓励人才充分流动,同时,建立教职工社会保障体系;鼓励学校办学主体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拓宽教育融资的渠道;积极扶植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并在政策、财力上给予一定的支持,使其享受与公办学校相一致的待遇;要加快学校产权制度的改革,明晰学校的产权界定,使学校成为市场主体;要进一步实现教育收费自主性,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要大力发展教育市场的中间组织机构。
3转型期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实证分析:以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为例
资源配置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作为一类十分紧缺的高等教育资源,对其实行优化配置是高等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核心问题。
我国高等学校的经费投入,可概括为“一主三辅”机制,即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学生缴费、学校创收、社会资助三个方面为辅的特征。在政府投入方面。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投入逐年增加,且投入增加力度强于对普通中学的投入。以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增长为例:1998年全国高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为6775.19元,2000年为9201.24元,增长率为6.29%,高于普通初中(4.75%)和普通高中(1.6%)的增长率,然而,迅速发展的高等教育事业也给国家财政带来较大的负担。国家对高教的投入远远满足不了发展的需求。1995年高教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41%,1996年为2.46%,1997年为2.49%,1998年达2.55%,但仍低于世界5.2%的平均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4%的平均水平。投入不足是高校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全国2000所高校,财政投入每年只有440亿元,平均每校2200万元经费。1990年代以来,高校经费有一定的增长,但被招生规模的持续扩展,物价的持续上涨所抵消,生均经费仍只相当于1980年代的水平。在学生缴费方面,解放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中,我国高等教育实行免费政策。198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实行交费上学制度以来,本科生缴纳学费的全国平均水平已从最初的100~300元/年提高到2004年的3000~5000元/年,上涨幅度很快(2000年的收费标准比1994年上涨了4—6倍)。这一标准占普通高校生均培养成本的(不含基建费用)不足30%,如果按全部成本计算,则比例更低。研究生教育的收费问题至今尚未解决。显然,我国高等教育成本中由个人分担的比重偏低,即收费标准偏低。但是,由于参照国际上许多国家高等教育的学费占全部教育成本的25%左右的标准,同时考虑到学生生活成本占家庭收入比重、学费占GDP的比例、居民人均储蓄、居民人均总收入及其增长速度与收费标准增长之比等经济指标,可以发现,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学杂费水平,已经达到一般居民个人及家庭承受能力的较高值,在此基础上如果要在短期内进一步大幅度提高学费,将是非常困难的。在学校创收方面,主要形式包括:校办产业、为社会提供教育服务、为社会提供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等,不同类型高校的创收渠道存在差别。在社会资助方面,这从总体上来看,我国企业投资教育、社会捐赠教育的热情并不高,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目前阶段只能作为学校发展所需经费的辅助来源。
国家对高等教育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是现阶段高等教育资源的主要来源,支撑着庞大高教系统的运行。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大了对高校的投入,使高等教育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没有国家的资源投入就没有中国高等教育的昨天、今天和明天。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家对高等教育要求的提高,以及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形成的教育资源分配和使用原则已越来越多地暴露出弊端,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高教改革的深入发展,制约了高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
首先,教育资源的配置应切实体现以效益为主的原则。国家对高等学校的经费拨款有多项,但比例最大的是对学校经常性费用的拨款(俗称“维持费”)。这项拨款主要是根据在校生和教职工人数,而忽视学校的教育质量高低和整体办学效益的好坏。学校大、人数多就可以争取到较多的拨款,也有理由申请更多的基建费用。所以,有的学校不顾自己的师资和设施条件以及社会的真实需求,盲目设置专业和扩大招生,导致专业重复设置、学校不适当的“升格”,甚至争先恐后地设立新的高等院校。这样做,带来的是教育投资分散、教学质量低、规模效益差等不良后果,为优化高教结构造成新的困难。仅以规模大小和师生的多少配置教育资源,看似“公平”,实际上是以牺牲效益为前提。所以,教育资源的配置应切实体现以效益为主的原则。
其次,应该重视教育资源的静态价值,更应重视资源的动态效果。目前,教育行政部门在配置观念上的主要问题,是就资源本身的价值与需求相比较,决定把资源配备给哪个学校。一旦分配下去,资源就落户在一家、“静止”在一家,很少考虑怎样使资源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为更多的需求者服务。尽管都说高校的资源可以共享,但因为人、财、物一旦分配给谁也就归谁所有,法规上或制度上并没有保证他人的使用权利。在资源的占有和使用上,应该是以能“为我所用”而感到满足,不以“为我所有”为目的。目前,我国高校的资源在总体上讲相当紧张,但是在不同的高校中,资源状况具有较大的差异从而出现某些大学的某些方面资源短缺,在另外方面却有剩余。如果在分配上冲破“静止价值”观念,着眼于资源的“动态效果”,对大型教学科研仪器的购置或需要大笔投资建立的设施,不仅仅是从一个学校考虑,而是从一个区域或几所学校的共同需求来考虑,资源的利用率就会高得多。
最后,应坚持形成多渠道筹资的合理格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进行了比较成功的变革,集中表现在改变由政府作为单一投资主体的体制,试图形成由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教育培养经费的多渠道投资体制。这一改革方向正确,也已经取得相当成效。1999-2001年间,我国高校在扩大招生的同时,也同时推进了成本分担机制的建立。如政府拨款从1998年的342.6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613.3亿元,增幅达近80%;但政府高等教育拨款占普通高校总收入的比例却从62.9%下降至52.6%。而与此同时,学校自筹收入增幅强劲,从1998年的202.2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553.3亿元,增长了1.7倍;占普通高校总投入比例也相应地从39.1%跃升至47.4%,成为高等教育经费来源的半壁江山。通过各种渠道筹措足够的经费一直是高等教育界长期探索的难题。尽管多渠道的高等教育资源投入格局已经基本形成,但是,离形成理想格局差距仍然很大。从政府投入角度看,尽管政府投入占高校经费总额的比例不算低,但是,如果从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占GDP的比例看,我国仍然处于世界的较低水准。这一现象至少说明了两点:一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投入总量还比较低;二是从结构看,除了政府的投入不足外,个人的分担机制也未健全,而社会分担的部分最为欠缺。这也说明,进一步完善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的格局,除了政府要增加投入外,还要完善个人的分担机制,而重点是要形成社会对高等教育的投入机制。当前,为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奋斗目标,原有学校的办学规模要扩大,人员要增加,设备要更新,专业要调整,这种高等教育的超常规发展,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激活高等教育投入机制,保证高等教育发展所需的经费来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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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基础教育 教育投资体制 问题
山西省农村基础教育投资制度从1985开始,经历了以“乡镇为主”的投资体制到“以县级政府”为主的投资体制的转变,明确了农村基础教育的投资主体为县级政府。2005年,山西省规定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同时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除学杂费以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校舍维修资金等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按比例分担,逐步建立起农村基础教育投资的分级分担投资体制。这一投资体制的建立对于本省农村基础教育健康、均衡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本省地理条件特殊,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在基础教育投资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山西省农村基础教育投资制度在推行中面临的问题
1.“以县为主”的投资体制导致各县基础教育的财政投入存在较大的差距
2001年实行了“以县为主”的农村基础教育投资体制,把农村基础教育所需的资金交由了县级政府。这样使农村基础教育投资的多少就只能取决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取决于地方的财政收入状况。对于煤炭资源丰富的县区,地方的财政收入多,用于基础教育的财政投入相对多。以“山西省初中教育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研究”课题组的一项“生均公用经费”调查为例:y市以资源经济为主,属于山西经济较发达地区,2004年gdp产值为401548万元,初中生均公用经费为650元;p县以农业经济为主,属于山西省欠发达地区,2004年gdp产值为185000万元,初中生均公用经费为121.9元;s县以农业为主导产业,而且是贫困县,2004年gdp产值为92166万元,初中生均公用经费为88.7元。这一调查结果明显反映了不同县(市、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对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现象。
2.农村税费改革使基础教育投资经济薄弱县教育公用经费紧张,办学条件差
农村基础教育的投资主体提升到县级财政,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同时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进行,即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和农村基础教育费附加,这两项教育经费来源的取消,使本已严重不足的教育经费更加短缺。对于经济薄弱县,教育公用经费更是捉襟见肘,办学条件无法保障。
3.教师收入经费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山西省各市县中小学不仅实行了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而且实现了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统一标准,并把教师工资全额纳入了县级财政预算,建立了较为稳定的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但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经济实力相对落后地区教师的基本工资与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存在很大的差异。市际、县际教师由于津补贴及福利不同而造成的收入差异较大,教师工资收入的巨大悬殊给全省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二、山西省农村基础教育投资体制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国家财政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总量不足
《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1993年通过的《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1995年通过的《教育法》规定:“到20世纪末,财政性教育支出应达到gdp的4%。”尽管多年来各级政府都在努力增加义务教育经费,但与法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不仅如此,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供的资料,20世纪90年代全世界平均教育投入占gdp比重仅为2.79%,2000年这个数字为2.87%,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已经突破了10万亿元,而用于教育的资源不足3%,大大落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我国财政对教育投入的总量是不足的。
2.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教育投入的比例不合理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我国财政收入的大部分都集中到了中央,而县乡财政所占的比重却非常小。据国家统计局2000年的统计数据,我国现有2109个县级财政,4.6万多个乡级财政,2000年财政收入1.34万亿元,其中中央占51%,省级占10%,地(市)级占17%,县乡两级共计20%多。县乡两级财政收入才占到全部财政收入的1/5,而相比之下,所承担的教育支出则占的比重较大。据2001
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中国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负担,9%左右由县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负担11%,而中央财政只负担约2%。实行改革后,虽然投资主体由乡镇提升到县级政府,但也只是将原来由乡镇负担的经费上移给了县级财政,并未改变县乡两级财政总体的负担比重,以少于20%的财政收入去负担超过80%的义务教育支出,这显然不符合财权与事权相对等的原则。
由此可见,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教育投入结构不合理,农村基础教育投资体制将政府农村基础教育的投资责任过分集中在县,但县财政薄弱,这种事权与财权不统一是造成农村基础教育资金紧张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3.各县区由于资源条件和地理条件制约,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教育投入存在较大差距
实行“以县为主”的农村基础教育投资体制后,教育投入的多少除了受领导重视与否等人为因素影响外,还直接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挂钩。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制约教育的经费投入。经济发展滞后、总量不足、资源短缺是山西基础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资源条件和地理条件的制约,导致山西区域内经济发展不均衡。山西全省可分为东西两大部分,东部地区煤、铁、铝、盐等资源丰富,交通便利,科技文化集中,是发展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西部也有一定的煤、畜牧和水资源,但因历史社会原因和较差的自然条件,农业生产水平较低,科技文化相对落后,其中的西山二十八县是山西最贫困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极低。自然的、历史的原因导致山西区域内经济发展的差距较大。
三、山西省农村基础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对策
1.提高政府对基础教育的重视程度,增加用于教育的公用经费总量,以保证农村基础教育顺利健康的发展
政府要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真正树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先进理念。要保证农村基础教育顺利健康发展,就要加大政府用于基础教育的公用经费总量。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财政性教育支出无论是相对量还是绝对量都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其相对量更是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人均基础教育费用更是远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因此,应增加政府用于教育的公用经费比重,以保证我国农村基础教育顺利健康的发展。
2.合理确定各级政府教育费用分担比例
农村基础教育是关乎整个国家的振兴与发展的基础事业,各级政府都有责任对农村基础教育进行投入。应坚持“以县为主”的投资体制的前提下,加大中央、省、市政府在基础教育投入中的职责,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基础教育分担体制。《义务教育法》中对于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强调义务教育投入要由中央、省、地(市)、县四级政府共同承担责任,不再强调“以县为主”,而今后所谓“以县为主”,更多地指一种管理责任。这就要求今后在义务教育投资体制上逐步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分担体制。
为了明确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在义务教育投入中的职责,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投资中的分担比例,并逐步加大中央、省、市(地)级政府的分担比例。山西省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应将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主体上移到以中央、省、地市级财政为主,以县为辅,并在中央、省、地方和县之间规定一个具体的投资比例。2005年《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含县城所在地学生),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市、县按5:2:3分担,其中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由省、市、县按7:2:1分担,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由中央承担。对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资金由中央分担50%,地方分担50%,地方分担的部分由省、市、县按4:3:3比例分担。省级对“两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给予重点补助,两项资金统筹使用。通过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投资分担体制,确定农村教育的投资比例,来保证农村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3.健全义务教育投资体制的法制化建设,完善依法筹措和分配教育资源的体制
要依法实现教育预算的单列,完善部门预算制度。在预算中适当强化义务教育财政的相对独立性。要依据义务教育法,尽快制定义务教育投资条例,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投入上的责任,经费负担比例和具体的财政措施。
4.发展地方经济,为农村基础教育投资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
实行“以县为主”的农村基础教育投资,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只能取决于各县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的发展为教育投资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改革开放二十
多年来,山西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各县区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层次和不平衡性,因此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发展地方经济,以保证教育的投入。
5.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不断增加教育经费投入
除了要保障各级政府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持续投资以外,还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办学。教育事业是一项公共事业,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发展教育不仅是政府的职责也是我们社会的职责。针对当前山西省农村办学的实际,政府应该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发展教育,解决不同收入阶层的不同需求。要完善企业及公民个人向教育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发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性教育基金和信托基金,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产业。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企业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出资和投资办学。在加大教育投入的同时,还要大力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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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田贤国.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基础教育投资体制[j].理论界,2006,(9).
伴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人,教育教学论文课题研究日益完善,教师素质也今非昔比。大多数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的基础上积累了丰富经验,需把自己的探索、体会、经验写成教育论文,因此撰写教育论文已是时展的要求。
但在具体的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很多老师只是停留在实践阶段,不善于总结的占多数。那么,在写教育教学毕业论文的时候,选题定题如何把握度呢?分享以下信息。
第一,题目难易要适当。
题目的难易程度要适当,如果急于求成,选择的题目过大,那么即使勉强定题,也不知从何下笔,不但力不从心,往往举步维艰,久攻不下,则常常是半途而废。
第二,题目大小要适中。
初学写作的老师在选题上最易犯的毛病是贪大求全,以为题目越大越有分量,其实论文的分量与题目的大小并不一定成正比。题目太大,反而由于自己学术不足,导致研究深度不够,问题解决不清。
因此,若能抓住本学科领域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即使是小问题,深人展开,从各方面把它说深说透,有独到的见解,把问题解决了,那么论文就很有分量。所以我们选择课题,应尽量具体一些,范围小一些,宁可小题大做.也不要大题小做。
最后给大家分享一些金融专业的毕业论文研究题目:
1.促进新农村建设的财税政策分析
2.粮食安全与财政支持政策研究
3.地方政府财政公开与信息透明的研究
4.促进区域现代农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
5.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探析
6.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财政政策与措施研究
7.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8.公共财政构建过程中的财政支出结构调整与优化研究
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0.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探讨
11.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
12.国内外财政理论与政策比较研究
13.社会保障税研究
14.农村社会保障研究
15.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研究
16.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和运营研究
17.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