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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正式推出《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以取代已经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使用了近十年的Incoterms 2000,新版本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一、Incoterms? 2010 与Incoterms2000的对比
自从1936年国际商会制定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之后,此项在全球范围内被采用的合同标准就经常性地更新换代,与国际贸易的发展步调一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考虑了免税贸易区的不断增加,电子沟通在商务中的不断增多,以及被更加重视的货物运输中的安全和变化等问题。
(一)新版本的主要变化
1、术语分组的变化
Incoterms 2000将贸易术语根据开头字母划分为E,F,C和D组,共13种,且卖方对买方的责任大小依次排列。新版本整合为11种贸易术语,且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七种以及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四种。具体列表如下: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海运, 公路,空运,铁路运输l)
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包括海运和内河运输)
Ex Works (EXW)
Free Alongside Ship (FAS)
Free Carrier (FCA)
Free on Board (FOB)
Carriage Paid To (CPT)
Cost and Freight (CFR)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CIP)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
Delivered at Terminal (DAT)
Delivered at Place (DAP)
Delivered Duty Paid (DDP)
新版本的这种分类方法看似没有旧版本的排列容易记忆和把握,但这种分组方式强化了适用于海运与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区分,提醒大家不要混用。在过往的贸易术语使用实践中国际贸易论文,一些人把FOB用于空运或其他运输方式,由此造成了误解和分歧。新版本的分组方式在这一点上为使用者划分了更为清晰和直观的界线。
2、术语的增减
创设DAT和DAP两个新术语,取代DAF、DES、DEQ和DDU,贸易术语从原来的13个减少到11个。具体对比如下表:
新增术语
新术语含义
卸货费承担
被取代的术语
新术语的优势
Delivered at Place (DAP)
在指定目的地交货
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Delivered at Frontier (DAF)
Delivered Ex Ship (DES)
Delivered Duty Unpaid (DDU)
用DAP替代以前三个术语,适应所有运输方式,指定目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使用更简化。
Delivered at Terminal (DAT)
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
Delivered Ex Quay (DEQ)
“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更加适合当今运输模式。
3、术语义务项目的变化
在新版本的指导性解释中,要求货物的买方、卖方和运输承包商有义务为各方提供相关资讯,知悉涉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能否满足安检要求。这主要是考虑到美国“9.11”事件后对安全措施的加强论文怎么写。为与此配合,进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必须提前提供有关货物接受安全扫描和检验的相关信息。
4、“船舷”概念的消失
在Incoterms 2000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如FOB,CFR和CIF,“船舷”是十分重要的风险划分界限。而在实际操作中,“船舷”这个界限只能作为买卖双方活动领域之间假想的界限,不具有可操作性,长期以来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此次新版本的修订,删除了“船舷”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装上船”(placedonboard)。之前关于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在新术语环境下变化为“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5、关于“StringSales”(链式销售)的补充
新版本考虑并具体化了“StringSales”(链式销售)。像FCA, CPT, CIP, FAS, FOB, CFR 以及CIF这些贸易术语的说明中提及连环贸易,并对连环贸易中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在这种情况下,中间环节的卖家不需要再次运输货物,因为货物已被第一个卖家安排装船运输了。中间的卖方通过接收货物而非运输货物向买方履行义务。为明确起见,Incoterms? 规则2010在相关规定中把提取已经运输的商品的义务作为运输商品义务的替换。
(二) 新版本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1、术语使用范围的变化——将Incoterms的使用范围扩展到国内货物销售合同
传统的Incoterms 规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Incoterms? 2010明确表明可适用于国内贸易合同。这主要是考虑到像欧盟这种单一市场内部的进出口过程中,国与国的边界手续的大量消失,以及在美国国内贸易中,已经越来越多地使用Incoterms而不是UCC(美国统一商法)。
2、注册商标带来使用格式上的要求
以往的Incoterms 2000不是注册商标国际贸易论文,因此在使用的格式上往往会出现差异。而Incoterms? 2010是注册商标,这就要求在使用时格式必须规范,并且,由于?是注册商标的构成部分,因此我们在使用任何贸易术语时都需要将“Incoterms? 2010”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作为后缀,或者术语选择时的必要构成要件在合同中说明。
3、风险临界点的变化,贸易术语中地点的重要性
删除了以越过船舷为交货标准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这更准确的反应了现代商业现实,避了以往风险围绕船舷这条虚拟垂线来回摇摆。但这也并不能杜绝在风险划分点上产生争议。贸易术语的使用中,只有当事人双方选定特定的一个收货地或港口时,所选术语才能发挥作用。地点或港口名称越精准,Inconterms规则越有效。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影响分析
(一)总的来看,影响力有限
此次Incoterms? 2010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首次修订,也是中国专家代表首次参与该规则的修订。但笔者分析此次修订影响力不会太大,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贸易术语只是沟通工具,非强制使用
INCOTERMS是全球贸易经验的总结,就其性质而言它只是业界沟通的工具,贸易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选择不同版本内的所有贸易方式,新版本虽已执行,但在INCOTERM2000已经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可能会有相当一部分人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使用旧版本。
2、此次修订的是D组贸易术语,对现在广泛使用的贸易术语影响不大
此次修订新增了两个D组术语,替代以前的四个D组术语,而目前在贸易实践中使用较多的还是FOB、CFR、CIF、EXW等术语,也就是说,使用量最大的术语在此次修订中没有实质性变化。
3、技术层面东西,对贸易本身影响不大
INCOTERMS 作为技术层面的成果,只是给相关当事方针对具体合同条款更好的约定,但没有影响主要的贸易因素,因此,对贸易本身没什么影响。
4、未必能解决THC 问题。
DAT和DAP两个新术语有助船舶管理公司弄清码头处理费(TerminalHandling Charges)的责任方。目前,常有买方在货物到港后,投诉被要求重复缴付码头处理费,一方面是来自卖方国际贸易论文,一方面是来自船公司,而新通则明确了货物买卖方支付码头处理费的责任。
但由于前面所提到的工具性,用不用取决于贸易双方的达成的意愿,并没有强制性,所以在买卖双方实力悬殊的情况下,新版本引入的意在解决THC纠纷的两个贸易方式——DAT和DAF,虽然明确了买卖双方对THC的责任,但在实务操作中可能很难发挥实效。
(二) 实务各方应如何应对
1、海关——对报关通关无影响
在货物的进出口通关实践中,涉及到贸易术语的主要是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项目中“成交方式”这一栏,但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只有6种成交方式可供选择填报,(见下表)。
成交方式代码
1
2
3
4
5
6
成交方式名称
CIF
C&F
FOB
C&I
市场价
垫仓
代码表给出的成交方式主要体现成本、运费、保险费等成交价格构成因素,目的在于方便海关确定完税价格和计算税费。这几种成交方式不完全等同于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术语的概念,它适用于所有的运输方式论文怎么写。因此,在填制报关单时,如果买卖双方成交时实际使用的成交方式不属于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中的成交方式,要依照实际成交方式中的成本、运费、保险费等成交价格构成因素选择代码表中具有相同价格构成的代码填报。
比如在报关单填制时,一批空运货物出口实际成交使用的贸易术语是FCA,但由于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中没有FCA,因此不能够填报FCA。因为FCA的价格构成只包括成本不包括运费、保险费,所以应该选择《成交方式代码表》同样只包括成本的成交方式,即FOB填报。这样看来,此次新版本虽有贸易术语的增减但不会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报以及通关带来影响。
2、买卖双方——辨识新旧版本,明确风险费用
(1)正确地选择贸易方式,辨识新旧版本,避免纠纷
选择贸易术语需要与货物,采取的运输方式相适宜,最重要的是合同双方是否添加额外的义务,不论选用何种Incoterms规则,双方应该意识到对合同的解释会受到使用的港口或地址惯例影响。
如果确定要适用某一版本规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所选择的Incoterms规则(含指定地点)适用Incoterms? 2010规则。
(2)明确风险、费用划分
此次修订删除了FOB,CFR和CIF项下的船舷界限,但在装运港作业时的意外风险仍可能存在,那么风险如何划分的所谓临界点的问题仍不可避免。新版本意图将具体问题留待当事人自行解决,这就需要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考虑到这个问题国际贸易论文,必要时可在商定的基础上另行规定双方认可的风险临界点以及相关费用的划分。同时,尽可能精准地描述地址或港口名称。
(3)INCOTERMS不是一份完整合同,其他事宜需约定
Incoterm规则确有阐述销售合同中当事人的特定义务,然而,Incoterms并没有关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违约的后果等明确的规定。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销售合同的明示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条文来解决。
3、托运人与承运人——明确费用
在以“船舷”作为风险分界点的旧版本中,承运人与托运人责任和费用的划分界限一般在船上吊杆所能达到的吊钩底下,也就是,托运人将货物送达吊钩底下后就算完成交货任务,然后由承运人负责装船。承运人最基本的义务是按合理的期限将货物完整无损地运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的基本义务是按约定的时间,品质和数量准备好托运的货物,保证船舶能够连续作业,并及时支付有关费用。随着新版本中,“船舷”概念的消失,代之以“装到船上”,这就需要托运人和承运人进一步明确在装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参考文献
[1]Incoterms? 2010 ,By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Commerce (ICC) ,ICC Publication No. 715 , 2010 Edition
[2]From theintroduction of Incoterms? 2010. iccwbo.org/incoterms/
[3]TransplaceHighlights Changes to Incoterms and its Effect on International Shippers.,logisticsmatter.com/.,by PressReleases on December 16, 2010
一、国际贸易术语教学的重要性和难点
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贸易条件,它包含了贸易双方分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牵涉到贸易双方至关重要的经济利益。掌握国际贸易术语知识对国际贸易和其他商贸专业的学生来说是最基础的要求。而且,能否该部分的内容还直接关系到该课程的后续内容的教学,因此这部分知识是个基础,这部分没掌握好,后部分的学习会受很大影响。
二、国际贸易术语教学教学改革思路
根据作者以往的经验,以独立的方法分别教授13个贸易术语,教学费时费力.学生掌握困难。作者采用整体的方法,把这13个贸易术语分为三大类,总结其共性的基础上,同时细分其差别,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教学要点分别讲述如下:
第1组FOB,CFR和CIF
这组贸易术语的共同点是:三者都适用于水上运输;三者都属于象征货;它们有统一的风险划分界限,即装运港船舷边.以这条线为准,买卖双方基本上分别承担这条线分属于自己这方的风险和责任。有了这个作为基础之后,FOB就非常容易清楚了,买卖方各司其职;接下来要加深一点,CFR术语下,我们通常从卖方的角度来看,卖方除了承担本来就属于自己这边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之外.还要负担本属于卖方这边应该承担的运费,其他不变;CIF术语比CFR更进一步,卖方除了要承担CFR下多承担的运费还要承担本该由买方承担的保险费。
我们可以理解我在三个贸易术语的条件下,卖方所要支付的费用,由FOB到CFR再到CIF,是逐步增加的。同时学生也会很快能理解到,对卖方而言采用FOB术语时商品报价是最低的,CFR报价次之,而CIF报价是最高的,这对后面的商品报价的计算学习很有帮助;反之如果是买方而言,那就正好相反,CIF最有利,CFR次之.FOB最不利。
用简单的公式表示为:
FOB卖方费用二越过船舷前的所有费用
CFR卖方费用二越过船舷前的所有费用+船舷后的运费
CIF卖方费用=越过船舷前的所有费用十船舷后的运费十船舷后的保险费。
第2组FCA,CPT和CIP
这组贸易术语的共同点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方式;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界限是第一承运人;都是属于象征货。
此组贸易术语的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界限是第一承运人,那么以这条线为界限,买卖双方基本上分别承担这条线分属于自己这方的风险和责任;其主要地区别在于费用,采用FCA时,从卖方的角度来看,只需承担风险分界线属于自已这方的费用即可,而采用CPT时,除了要承担自己本该承担的费用外,还要多承担本该由买方承担的运费;而在CIP条件下,卖方要多承担本该由买方承担的运费之外,还要承担本该由买方承担的保险费。而对买方而言,如果分别采用三个术语,所要承担的费用是逐步减少。
用简单的公式表示为:
FCA卖方费用二货交第一承运人前的所有费用
CPT卖方费用二货交第一承运人前的所有费用+第一承运人之后的运费
CIP卖方费用二货交第一承运人前的所有费用十第一承运人之后的运费十第一承运人之后的保险费
第3组EXW,FAS,DAF等其他贸易术语
这组贸易术语牵涉的术语较多,有7个,分别是EXW,FAS,DAFDES,DEQ,DDU和DDP,这组术语的特点是都属于实质货;没有统一的责任,风险和费用以分界线;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以分界线来划分,不存在费用跨过分界线的问题。
尽管没有统一的分界线,但经研究发现,这组术语的分界线的变化有规律可循,只要掌握了分界线的移动规律,学生也好掌握。通过排列,可以发现该组术语的交货地点由卖方的工厂逐渐向买方所在地移动,一步一步向前推进,因此可以让学生对这组术语以动态的眼光来把握,交货地点移动到了那里,其风险,责任和费用就以此为界,买卖双方分别承担两边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这7个贸易术语的风险分界线分别如下:
上图非常清楚地从左到右展现了这组贸易术语的风险分界线变化趋势,交货地点逐步向买方靠近,那么双方的责任承担的多少也是有变化的,可以看出处于两极的是EXW和DDP,EXW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最小,买方承担责任和风险最大;相应地,DDP术语下,买方承担责任和风险最小,卖方承担责任和风险最大。简单地说,越往左边对卖方越有利,越往右边对买方越有利。
因此,在这组术语的教学过程中,要让学生树立整体运动的观点,不要固定不变,还要注意要按照正确的顺序来掌握这7个术语。
三、教学效果总结和分析
这种教学思路的改革在经过实践教学的检验之后发现.学生的学习效果有以下方面的改善:
国际贸易术语是为了适应买卖双方相隔遥远,分属不同国家的特点而产生,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合理运用各种贸易术语来规避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是出口企业风险管理的手段之~。
一、贸易术语和货物损失风险规避的关系
《INc0TERMs2000)中对4组贸易术语的解释里都提到“风险在买卖双方之间转移,这里的“风险”指的就是货物损失的风险,如CIF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货物越过船舷。采用此种贸易术语时,卖方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货物损失风险。也就是说,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发生的全部货物损失(包括货物由工厂至仓库或者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存储过程中,由码头装船越过船舷之前时所发生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按照卖方承担的货物损失风险由小到大划分,贸易术语变化趋势依次为Exw—FCA,CPT,CIP—FAS—FOB,CFR,CIF—DAF._DEs—DEQ~DDU,DDP。出口企业在选择贸易术语的时候,首先要清楚地了解各种贸易术语的具体解释和风险转移的界限,结合贸易的现实情况,如市场情况,谈判力量对比,商品性质,运输条件等,争取采用卖方承担货物损失风险相对较小的E,F,C组术语……尽量避免采用D组术语。
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积极投保,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是有效地避免货物损失风险的一种手段,如采用CIF术语的时候,卖方可以针对越过船舷之前的货物损失风险,尤其是卖方所在地距离装运港比较远的情况下。在装船前向保险公司投‘装船前险”,也称国内运输险。针对装运港至目的港航程较远,途径国家政局不稳,沿途海盗多,气候变化大等情况,合理投保相应的国际货运险,以规避货物损失的风险。保险会增加卖方的成本,卖方在报价时,要把这块成本考虑进去。如果客人的条件许可,卖方也可以考虑改变CIF贸易术语,改用诸如FCA,CPT或CIP,这样货物风险可在货交第一承运人的时候就转移,减少了货物损失的风险。
二、贸易术语和贸易政策变动风险规避的关系
国际贸易顾名思义,肯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出口企业因此必然受到国内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政策的影响,如关税政策,贸易管制政策,贸易保护政策等,这些政策及其变化都会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如欧委会2009年6月3O日了关于玩具安全的新指令,新指令的条款增加到了57个,具体变化内容包括更加严格的安全要求,警告标识和生产者责任,产品认证程序和成员国市场监督等,如果出口企业不熟悉上述贸易保护政策变化,提供不出相关证书,其后果就是货物进关受阻,酿成巨大经济损失。出口企业规避政策变动风险的重点在于熟悉及随时关注国内、国际相关贸易政策,能够有能力对政策的变动做出相应的调整。在贸易术语的选择时,对于DDP这样的术语,鉴于其对卖方的超高要求(该术语要求卖方负责进口清关,要求卖方熟悉进口国清关程序和政策以及相应的变动)一般出口企业可以把它忘掉。
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应该清楚在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下自己承担的责任中哪些受贸易政策变动的影响较大,这种变动会导致较大风险的。如采用FOB,CIF,CNF这样的贸易术语,出口企业必须负责出口清关,提交单据,出口企业就必须对出口许可证,配额政策,商品的检验检测和认证制度及其变动很熟悉,哪些商品要许可证,哪些商品要主动配额,哪些商品要被动配额,要和不要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的商品有没有变动,申请许可证或配额的渠道,商品需要通过什么样的检测和认证,检测标准和要求有没有更新,何时提供检测,何时能拿到的检测报告,在哪检测等,你不了解这些贸易管制政策及其变动,会直接影响到出口清关是否及时、客人进口清关是否顺利,进而影响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安全收汇。
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贸易术语,贸易政策对其的影响都不可能完全消除。出口企业要做到尽可能熟悉相关的国内和国际贸易政策,要注重积累和构建应对政策变动的资源,能力,渠道,比如说和客人,商检部门,相关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密切的联系,政策如有变动,就可以第一时间了解详情,做出正确的应对之策。
三、贸易术语和价格变动风险规避的关系
出口企业签订贸易合同之后,从备货到最后交货收汇过程漫长,期间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出口企业的成交价格,最终影响订单的利润。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包括生产要素价格,生产资料价格、流通费用、汇率等,这些要素价格的变动都会影响出口企业品的成交价格。贸易术语是出口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来规避一些要素价格对成交价格的影响,如在国际石油价格波动比较厉害的时候或是市场好转,出口货物数量节节攀升的时候,国外运费也随之频繁变化。
出口企业如果不能正确估算运费,就可以选择不含运费的价格术语(如FOB,FCA),把运费变动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如在本国货币不断升值的情况下,采用EXW,FCA,CPT这类术语,可以实现相对较早交货,相对应可以较早收汇,避免汇兑损失。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出口企业觉得自己不好把握某些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时,可以采用相对简单的贸易术语,把一些不确定因素造成的风险转移给对方,自己控制能够控制的成本。
四、贸易术语和收汇风险规避的关系
在国际贸易风险中,最大的风险之一就是收汇风险,能否安全收汇是业务的关键,如何规避收汇风险成为出口企业洽谈及签订合同时所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与规避收汇风险有密切联系,以EXW术语为例,卖方在工厂(仓库)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完成了交货。收汇方法一般有发货前付款和发货后付款。对于发货前付款,对出口企业来说最稳妥的做法是买方生产前支付预付款,发货前付清所有货款。客人一般只在最初几单或者定单金额较小的情况下,会接受此支付方式,一旦生意步入轨道或者定单金额加大,很少有客人愿意使用此种支付方式,这占用客人资金,不利于客人资金周转,损失利息,也不利于客人控制出口企业,如果发生一些意外变化,客人有更大余地应对。鉴于这些原因,客人都会或多或少的要求一部分货款放帐,这样就会出现货交了,款没收齐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出口企业可以准备风险准备金,万一剩余款项收不回来,用准备金冲抵。
我国内陆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公司于2005年9月23日签订一笔1500吨食品出口合同,以FOB大连定价,装运期为2005年11月5日前,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2005年10月22日卖方收到买方银行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及买方指定的船舶抵大连港的时间。卖方在买方指定船舶到港前三天将货物运至大连港仓库,不料次日仓库起火,由于抢救不及时,本论文由整理提供1500吨食品全部被烧毁。而此时我出口公司又没有存货来及时替代这些被焚的货物,结果无法按期装船。该公司只好请求国外进口公司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均延长15天。对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降价5%。经过我方的一再努力,最后对方同意降价1%,结果我方为此遭受了一定的损失。
由此案例可以看到,卖方在选用贸易术语时,由于不懂或选用不当将增加贸易风险,甚至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我国内陆出口企业在采用FOB术语达成交易时,要承担出口商品从内陆存仓地到船舷这段路程间货物灭失、损坏等风险。因此,FOB贸易术语并不是内陆企业出口时的最佳选择。
二、FOB的缺陷给卖方带来的风险
1.FOB术语要承担风险转移滞后的风险。在采用FOB术语时,出口方要承担从交货到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尤其是深处内陆地区的,从该地区经陆路运输到装运港口越过船舷,中间要经过很长时间,相应地就增大了各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当然在此期间货物如发生损失,出口方向进口方承担责任后,若之前投保了,可依据保险合同再向保险公司索赔,挽回其损失。但是很多出口企业不会去投保,即使投保了,但对于涉及有关诉讼的费用、损失责任承担费用很可能无法达成协议,再加上时间耗费,出口方很可能得不偿失。本案就是个说明。
2.交单结汇风险增大,延长收款时间。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条件下出口方应准备提单、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以交单付款,这与其仅适合于水上运输方式相对应。尤其是对于沿海地区企业非常便利,不会影响其结汇。但如果是深处内陆地区企业,往往是出口方先进行内陆短途运输,这时卖方因货物未装船而无法拿到提单,办理交单结汇之事,只有当货物运到装运港装运之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提单,然后结汇。可见,这种对单据的限制会直接影响到卖方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时间,从而影响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增加出口费用。
3.内陆地区采用FOB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在FOB价格中不包括运费,但从内陆地区到装运港装运之前还有一部分运输成本,如:甘肃、青海、新疆等偏远的内陆地区到我国东部装运港之前的费用一般要占到货价的一定比例,这无疑增加了卖方成本,削弱了出口企业的出口竞争力。
三、采用FCA术语给卖方带来的优点
1.风险转移时间较早。内陆企业按照《INCOTERMS2000》将1500吨食品在其生产或库存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交货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即转移了货物损坏、灭失等风险。那么,货物因火灾而受的损失就由买方自行承担。
2.结汇时间较早。本案例中若采用FCA术语成交,则卖方在货交承运人那一刻即完成交货的义务,便可凭承运人签发的装运单据及其他指定的单据到银行交单,早日收回货款,提高其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降低收汇风险。
3.承担的费用减少。本案例中的出口企业位于内陆地区,与港口距离较远,若选择FOB术语,则需要承担过多的风险和费用;若选择FCA术语,则卖方不需要承担陆路地区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
4.运输方式更灵活。为了便于使用FCA术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还对“承运人”的含义做了解释,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业务的联合运输方式承担履行合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可见,FCA术语适用范围很广。迅速发展的集装箱运输方式也为内陆地区使用FCA术语提供了便利条件。目前我国许多沿海港口城市如青岛、连云港都在争取“把口岸搬到内地”,发展内陆地区对沿海陆运口岸的集装箱直通式运输,将会减少货物装卸、倒运、仓储的时间,降低运输损耗和贸易成本,缩短报关、结汇时间。超级秘书网
综上,我国内陆出口企业应改变以往思维模式,开阔思路,在选择贸易术语时不要拘泥于传统的FOB术语,最好摒弃原有的思维定势和商业习惯。学会运用本论文由整理提供FCA术语,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如广大中西部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劳动力廉价,尽管国家在实施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但是由于深处内陆,交通不便,使用FOB贸易术语在港接货物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这就制约了外贸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2]陈晶莹,邓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增强和中国贸易国际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我们需要的是符合现代化要求的高水准的商务英语的翻译工作和翻译人才。商务英语作为英语专业的一个分支,融合了基础英语和专业商务知识,成为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的重要载体。如今,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院校,越来越多的学习者开始投入其中。但是,商务英语,尤其是其中最重要的商务函电的翻译却并不像基础英语的翻译那样,它所涉及到的专业领域十分广泛,如金融,运输,保险,法律等,因此,写作中用词和翻译必须兼具正式文书的严谨性和商务英语的陈述性。商务信函是准确传达商务信息,成功处理商务交易,调和贸易冲突的基本桥梁,只有掌握好商务英语信函的用词和翻译,才可以摒除国际贸易中的种种不便和损失。
商务英语函电的语体作为专业术语,有别于其他的语体,它作为信函写作的一部分,可以归纳为应用文体,应用文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用于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直接为现实生活服务,具有实用价值、惯用格式的一类文章的总称。函电作为书信函正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因此,此类文体的主要语言特点就是简洁,内容完整,、用词具体,用语礼貌,而作为贸易函电,它又具有专业性强的语言特征。首先,我们来看这样的句子,We are in receipt of your letter of August 1 offering us the captioned goods at USD 1,000 per long ton.在这样一个句型结构简单,用词简洁的句子当中,包含了收件时间,确认收件,货物价格,确认货物价格等的信息,这样的句子在函电写作中是十分常见的,因此,简洁是函电写作最直观的印象。在实际的国贸操作中,信函的往来是最常用的贸易沟通方式,简洁明了,内容充实的语言可以提高信息交换的效率,试想冗长空洞的语言势必带来贸易沟通的阻滞,也不符合商务礼仪的标准。第二,内容完整。商务信函对于促进贸易顺利进行的第二个表现方式就是它提供给读信者最必要实用的信息,解答他们的疑问,满足他们的需要。如以下这句话,We are informed by the forwarding company here that there is a direct steamer s.s. “Nellore” of Maersk-Sealand Shipping Company sailing for your port on or about the 2nd July.在这句话中包含了人称,地点,事情,时间和方式等重要信息,是阅读者一目了然,看看就立刻可以从中获得完整的有价值的信息。不完整的句式容易给别人不好的印象,让阅读者容易错失信息,质疑贸易交往的诚意和能力,有可能导致一笔交易的延误甚至取消。第三,用词具体。任何实用性的信息都应该是确切的,具体的,而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词。在外贸函电语言中,我们几乎找不到像,不一定,有可能,也许,大概等等词汇,模糊的表达方式会导致阅读者在反馈信息的时候产生疑虑,阻滞业务。如函电中随处可见的时间表达方式,2nd July,2009 或者 before the end of June,都明确了具体的时间,而不好用yesterday,tomorrow等这样不确定的词语。第四,用词礼貌。这是外贸函电写作中十分重要的一点也是非常有特色的地方。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礼貌用语如It will be appreciated very much…, We very much regret to inform you…, Thank you for your reply of…..这样的谦恭和礼貌的用词使整篇函电都具有正式的意味,它既可以突出对阅读者的重视和理解,也减少由于文化和语言差异导致的误会,充当贸易的剂,是业务可以顺利有序地完成。并且,在实际商务信函写作中,运用请求的语气和被动语态也可以提高信函的礼貌性。
正确的外贸信函翻译是信函写作的前提,在具体的翻译工作中,准确的翻译商务用词和句式是有一定技巧的,以下我们就来探讨一下。首先,商务英语中的词汇往往可以根据上下文,不同的情景来翻译成不同的含义。比如说在cover这个词,请见以下几个例句:
1.These regulations cover such cases.
这些规定适用于这类情况。
2.Are the goods covered against fire damage?
这批货物保了火险吗?
3.I’ll cover for Jane while she’s on holiday.
简休假时我替补她工作。
以上的三个句子中的cover分别代表了包含,投保,代替的含义,而在实际商务英语中,它的含义更加丰富,如果不能根据上下文正确地翻译出来,张冠李戴的话,其句子意思将会相差甚远,造成严重的偏差,导致贸易不能顺利进行。
其次,商务英语中存在大量的专业术语,所谓专业术语,指特定领域对一些特定事物的统一的业内称谓。专业术语在国际惯例中是通用的,专业术语可以用在各行各业中,比较明显常用在商务学和各门专业技术上。也就是说,某些英文词汇,只有用在商务中才会有这一特定的表达方式和含义,如果不掌握这些就盲目按照常用含义来套用的话,必定是牛头不对马嘴的。请看以下几个例子;
1.He offered me a glass of wine.
他端给我一杯酒。
2.They offered to help me.
他们表示愿意帮助我。
3.She travels whenever the opportunity offers.
她一有机会就去旅行。
4.We could offer you wood pulp at attractive prices.
我们能以具有吸引力的价格就木浆报价给你方。
5.Please make us an offer CIF London for 20 metric tons of brown cashmere.
请给我们20公吨棕色开司米要毛成本加运保费到伦敦的报盘。
这个关于offer的简单的例子直观地体现出专业术语和常用英语的区别,在商务英语中,它往往指的就是报价的含义,而这在日常英语中比较罕见,因此,正确掌握专业术语的含义和实用方式将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信函,翻译信函。
在商务函电的英汉互译中,对于词汇的翻译还要注意词汇的词性的转义,尤其是名词和动词,介词和动词的转义。比如说favor用作名词表示偏好,利益,用作动词表示有利于等。这样的例子在函电中十分常见,因此在具体的句子中一定要仔细分析句子结构,剖析长句句式,准确地找出词汇的词性并做出相应的翻译。
总在,外贸函电翻译是一门综合性强的工作,包含了词汇,语法,语境,用词技巧等等方面的内容,在实际的翻译工作中,只要扎实地掌握其用词的规律,就能摸索出其翻译的技巧。因此,它需要学习者不断地练习以完善函电的写作。
参考文献:
与运输单据诸条款不同,UCP600第28条“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对于保险单据应记载的内容没有做详细的规定。具体保险单据应记载的内容,需要开证申请人在条款中预先规定。笔者在工作中发现,进口开证项下保险单据的不符率远高于出口单据,保单不能反映合同原意而银行不能拒付的情况时常发生。究其原因,在于国外出口商对国际惯例的理解有偏差,条款表述不够透彻,导致保险单据不符,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要求落空。这些问题,往往伴随着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未得到有效覆盖,被保险人权利受损等情况。因此,拟定简单、具体的条款,提醒国外出口商按要求投保,可以保证进口贸易顺利开展,减少贸易纠纷、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本文针对以下条款中容易出现的不符点或问题,逐项分析如下:
一、投保币种错误
INCOTERM从1990版开始,就要求CIP、CIF价格术语下,投保货币应当为合同货币。为了保持UCP与INCOTERM的一致性, UCP600沿用UCP500的观点,第28条F.I款规定“保险单据必须表明投保金额并以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表示”,详见ICC511号出版物《UCP500与UCP400比较》关于“第34条的改动”。作此规定,是为了保护进出口商:投保币种如果不是信用证下货币,可能产生因该国外汇管制而无法汇出、货币兑换发生损失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后果。
然而有些国家的进出口商、银行或保险公司,对国际惯例的理解并不深刻,保单上常常照抄此条款,同时用本国货币表示承保金额。制作保单的人员似乎根本不了解UCP和INCOTERM的规定。投保货币与信用证不符的保险单据,常来自巴基斯坦、印度、菲律宾、乌克兰等国家。印度、巴基斯坦的保险法规规定,投保国际货运险的本国企业,只能按本币获得赔付,外币赔付仅对境外被保险人有效,保险公司的外币头寸也受到诸多限制。这些国家的保险单,常见投保金额以该国货币表示,有时补充了等值若干外币或表示一个外币投保金额。
例如,信用证币种为美元,受益人国别巴基斯坦,保单条款:“…CLAIM PAYABLE …IN CURRENCY OF THE CREDIT…”(保险索赔款项,可用本信用证的币种赔付)。常见不符:来单照抄CLAIM PAYABLE IN CURRENCY OF THE CREDIT,同时表明SUM INSURED PAKISTAN RUPEE…(承保金额巴基斯坦卢比…)
所以,对于从外汇管制国家的进口,笔者建议保险条款中强调“…SHOWING SUM INSURED IN CURRENCY OF THIS CREDIT…”。
二、投保金额不足
常用条文:“FOR 110 PERCENT OF INVOICE VALUE”(按发票金额110%投保)。非专业人士往往并不了解,对于投保金额,UCP600第28条F款规定“如果从单据中不能确定CIF或者CIP价格,投保金额必须基于要求承付或议付的金额,或者基于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总值来计算,两者之中取金额较高者”。《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ICC681号出版物)第178段规定“如果从信用证或单据中可以得知最后的发票金额仅仅是货物总价值的一部分(例如由于折扣、预付或类似情况,或由于货物的部分价款将晚些支付),也必须以货物的总价值为基础来计算保险金额”。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常常因受益人误解这一条款而导致投保不足:
一是发票金额小于货物总价。大宗原材料往往先凭临时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结算大部分货款而不是全款,如进口铁矿石、煤炭等商品时,信用证常规定临时发票金额为货物临时总值的95-98%;机器设备贸易中,常常规定凭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等支取60-70%的价款而不是全款。如果信用证不特别要求发票金额应为总价,此时受益人出具的发票往往为本次支款金额,小于货物总价。
二是信用证允许随货提交不计价的样品;样品没有计入总价。
三是货物有折扣。如信用证货描为货物总价1万美元,来单发票显示货物原价12500美元、折扣20%,发票净额1万美元。
如果来单均按照发票净额投保,上述1、3情况下,银行会按照投保金额不足而拒付。对于情况2描述的样品,银行往往无法拒付,因为发票显示样品价值为0;保险公司不会受理样品受损的索赔,因为该项商品无价值;然而,一旦样品受损,进口商或者需拆开正装货品作为样品,或者因等待出口商补发样品而浪费时间,利益已经受损。
实践中,不熟悉这些规定的受益人还是大有人在,自作聪明按本次发票的净额投保,从而导致投保不足。一旦发现此类不符点,预约投保项下,保险单据尚可更换,有补救的可能;而如果是独立的保险单项下,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承担增额和追溯从前的责任。
为了避免投保不足可能产生的风险和纠纷,开证申请人应事先判断是否会出现发票金额不能反映货物总值的情况,如果是,则建议开证时列明“…FOR 110 PERCENT OF FULL GROSS VALUE OF INVOICED GOODS…”,提醒受益人按发送货物的总值投保。
三、险别条款问题
UCP600第28条g款规定,“信用证应规定所需投保的险别及附加险(如有的话)”。
一是保险条款应当明确。许多企业,仅规定ALL RISKS或OCEAN MARINE CARGO ALL RISKS等,殊不知类似表述,正好落在UCP第28条f款h的惩罚性规定内:“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如保险单据载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款,无论是否有“一切险”标题,均将被接受,即使其声明任何风险除外。” 按《UCP600评述》(ICC680号出版物)对UCP600第28条的解释,“跟单信用证不应要求投保“一切险”,因为在不同的市场有各种各样的一切险。h款意指跟单信用证应该明确所要求的投保险别”。由于保险公司均通过保险条款来定义险别和附加险,因此,信用证条款应明确指出所投保险种及所依据的保险条款全称,或者广为接受的保险条款缩略语简称,如I.C.C.(A)。
笔者建议进口开证前,与出口商要约定好保险条款。选择条款时,要注意尊重投保地的保险公司习惯,首选是ICC条款,其次是投保地的常用条款,是因为保险公司对于不常用条款,往往需要启动特殊流程,单独审查条款、单独报价,在费率和服务效率上自然会打折扣,甚至拒保。
在国际海运保险业务中,英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比较发达的国家,它所制定的保险规章制度,特别是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对世界各国影响很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海上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简称I.C.C.)。此外还有AMERICA INSUTITUTE CARGO CLAUSES、DTV ADS 德国远洋船舶保险条款等。
欧美的企业,习惯于采用预约保险方式,将一定时间、一定范围的保险业务一次交给保险公司承保,船期、船名、航程确定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作出保险申明(DECLARATION),保险公司再签发保险证明(INSURANCE CERTIFICATE)。预约投保方式下,保险条款往往早已确定,出口商也往往获得了一个比较满意的费率。进口商如果一定要另外选择对方不熟悉的条款,就可能增加谈判难度、浪费时间、多付保费。
二是进口开证时需慎用CIC一词。“在中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最常用的保险条款是C.I.C.中国保险条款…”,这段中国人保官网的文字广为传抄。然而据笔者考证,1981年中国人保国际货运险系列条款时,是否使用CIC这个词已不可考,当年参与修订该条款的回金鳌同志在其论文中未用过CIC一词;1995年央行在银发[1994]328号《关于下发外币保险业务类保险条款的通知》中废止了中国人保当时的所有国际货运险条款,附件中的央行版条款未使用CIC一词;此后,中国人保并未将CIC、中国保险条款这个词做注册或备案。按照现行保险法,CIC或者CHINA INSURANCE CLAUSE并不是一个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正式名称。PICC官网的表述是“以上八种条款,投保人可按需选择投保”,即保险单应显示该公司已备案保险条款的全称,例如ALL RISKS 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1/1/09,而不是ALL RISKS(CIC)。笔者无意纠结于CIC目前是否可用,但是,要求国外的保险公司按照它所不熟悉的、名称未得到监管机构认可的CIC条款承保,确属强人所难。
四、查勘理赔机构的问题
常见条文:“SHOWING CLAIM PAYABLE IN CHINA”(中国境内可赔付)。它的本意是为了方便进口商,一旦出险,进口商应可以联系该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查勘、赔付,就地完成理赔,发生纠纷时,适用中国法律。所以,如果保险公司在当地没有显示查勘或赔付,中国境内可赔付这一承诺就无法落实。
虽然办理出口保险时,国内保险公司见此条款会主动加列目的地的查勘理赔机构,但是进口保单就往往忽视这一点。国外保险机构繁多,竞争激烈,不是所有保险公司都能很好地处理国际货运险业务,目前仅东亚和东南亚国家来单能较好地写上中国大陆的查勘理赔机构。欧洲国家的保险公司常指定港澳台的保险机构,甚至有些国外来单,照抄“CLAIM PAYABLE IN CHINA”而不标明中国的查勘,此时开证行无法拒付,因为保险单据显然载明了”CLAIM PAYABLE IN CHINA”;而此时进口商面临的却是,或者港澳台、新加坡的保险公司无法在大陆开展业务、不能直接来大陆查勘,或者需克服通讯不畅、语言不通的困难,赶紧联系海外保险人,给查勘理赔带来诸多不便。
为了防止类似尴尬局面,建议进口商开证时补充列明”INDICATING A SURVEY AGENT IN CHINA MAINLAND”。同时要求银行通过特别条款列明“INSURANCE DOCUMENTS INDICATING SURVEY AGENT IN HONG KONG OR MACAU OR TAIWAN UNACCETABLE”。一旦保险单据上未载明在我国大陆的查勘,银行即可理直气壮拒付。
五、被保险人、仓至仓以及空白背书问题
汇款按照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不同,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其中,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而言较为有利:既可以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同时减轻了资金负担;货到付款则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既可降低资金风险,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与得到资金融通。如付款的期限较长,甚至可以将货物售出后,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因此,用汇款方式进行结算,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结算的风险(如货物运出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以及货款付出后能否顺利地收到货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虽然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在贸易实务中,托收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对不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光票托收;对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跟单托收。其中,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D/P(付款交单)和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按照付款的时间不同又可以分为D/P即期和D/P远期。不同的托收方式中存在的结算风险也有所不同。在D/P条件下,代收行在买方支付了全部票据金额以后才能将有关票据交给买方,这样卖方的货款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而在D/A下,代收行在买方承兑有关汇票后就可以将有关单据交付买方,这时卖方已经交出了货物的物权凭证,一旦买方的信用出现危机,到期不付款,卖方手中仅有一张已承兑汇票能约束买方的义务,仍可能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对于出口商来说选用D/A一定要慎重。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这种方式把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有审单的义务,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对于买卖双方而言,结算的风险进一步得到控制;资金融通也更为便利。因此,该种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接受。
二、选择支付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
由于各种支付方式的特点不同,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客户信用等级的高低。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很一般或是贸易双方是首次进行交易,应该选用L/C的方式;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较高,可以选用D/P,既可以达到即节省开证费的目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物权凭证的安全性;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就可以选用D/A甚至是直接T/T的方式。
2.货物供求状况不同。如果是畅销的货品,卖方可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如要求用L/C进行结算,甚至要求买方预付货款。如果是滞销的货品,则所选择的支付方式可能会有利于进口商,如D/A,甚至可以货到付款。
3.选用的贸易术语和合同金额的高低。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于买卖双方的责任规定以及风险分担有所不同,因此也应根据贸易术语不同来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对于象征货组中的CIF和CFR,就可以选用托收和L/C的方式;而对于FXW和实际交货的D组术语,一般就不会采取托收的形式进行结算;对于FOB和FCA等术语,由于运输的事宜是由买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难控制货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选择托收的方式。另外,合同金额如果不大,则可以考虑选择速度较快、费用低廉的T/T方式或光票托收方式。
选择支付方式的最终目的是尽量降低结算的成本,分散结算的风险,促使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以上所列举的各个因素会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具体客观情况而对货款的支付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正确选用支付方式的建议
从国际贸易实践情况来看,单纯某一种结算方式总是不能满易各方的要求。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有必要采用综合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1.汇款和托收相结合。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在装船后T/T合同款的40%,,剩余的5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这种选择既能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又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同时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也节约了宝贵的贸易时间。
2.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3.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这样的组合既可尽量地避兔不必要的开支,也能对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起到保护的作用。如将D/A和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结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这样,原来的商业信用就被转变为银行信用,将出口商的风险转嫁给银行。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选择是否恰当,会直接导致出口人是否能够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在选择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风险,也要考虑对方的成本,力图达到双赢的日标。所以,要根据对方的资信等级、货物的供求状况、合同金额的高低、运输方式和种类、财务结算成本高低等因素来决定。同时,灵活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结算,以分散结算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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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英语是为国际商务活动这一特定的专业学科服务的专门用途英语,所涉及的专业范围很广,并具有独特的语言现象和表现内容。同时商务英语语言严谨,语法结杂,在翻译过程中需要运用一定的翻译策略,以提高翻译质量。
一、商务英语语言特点
商务英语语言词汇方面的特点。商务英语词汇具有术语性、普通词的专业性、简约性和繁复性等特点。(1)多用专业词汇,商务英语拥有数量可观的专业词汇,带有很强的专业性,并且词义专一。如:stock(n.)存货repeatorder重复订购confirmedL/C(n.)保兑信用证;(2)用语简洁,在口语和书面语中,尽量避免拖沓、繁琐的语言。句式上的特点,多用长句:商务英语在句式上具有长句多,有时整个一大段就是一个长句和多用被动语态。
二、商务英语的翻译策略
1.一词多译及专业术语商务英语中词汇的翻译要根据前后搭配、上下文的联系准确选择。如Premium这个词有如下的汉译:a.保险费;b.额外费用,附加费c.超出平常价,溢价。同一个词,由于语境不同,其词义可千差万别。试看下面例子:
Theycannotobtaincreditatallinthetrade.他们生意信誉已荡然无存。
TheyhaveopenedthecoveringcreditwiththeBankofChina,London.他们已从伦敦中国银行开立了有关信用证。
以上两个句子credit词义都有所区别。商务英语翻译中包含大量的词汇,因此对于常见词汇的精确运用在翻译中很重要。作为商务英语翻译工作者就要大量的掌握这些具有商务含义的普通词和复合词和缩略词语。如价格常用术语FOB,CIF有其特定的专业内容,又如C.W.O定货付款;B/L提货单;L/C信用证;C.O.D货到付现;W.P.A水渍险;bluechip蓝筹股、绩优股;baddebt呆账,等等。商务英语翻译要遵循商务专业用语。所以要求商务英语翻译工作者要掌握大量的专业词汇及翻译技巧。
2.长句的处理商务英语中长句的构成成分主要是定语从句和状语从句。要翻译好这些长句,不能受原文长句结构的影响,应该将译文的结构作相应的调整。如:Afterall,onlyafewyearsearlierthecompanyhadsuccessfullyopenedaDisneythemeparkinJapan,bridgingtheenormousdifferencesbetweenJapaneseandAmericancultures.EuroDisney,atleastinitially,provedtobeanotherstoryentirely.几年前,公司弥合了日美文化的巨大差异,在日本成功建立了一家迪斯尼主题乐园。但在欧洲建立迪斯尼乐园却完全是另一番情景,至少先期阶段并不成功。原文的bridgingtheenormousdifferencesbetweenJapaneseandAmericancultures根据逻辑关系放在了主句谓语动词之前才符合事物发展的逻辑顺序。atleastinitially放在句末起补充说明的作用。3.词类转译
词类转译是国际商务翻译中常见的译词技巧。常见的有名词与动词、介词与动词的互相转译。
名词与动词的互相转译,如:Beforethepaymentofthesetariffs,theimportedgoodswillbeinthecustodyofthecustoms.交关税前,进口货物由海关保管。在商务英语翻译中,有时会遇到某些词在词典上难以找到贴切具体上下文词义,如生搬硬套,译文往往语意不清,甚至导致误解。显然不能正确表达原文的意义,所以需要进一步的引申。领会词类转换,把握句子、段落的联系就句子内部而言,英语重形合,句子各成分联系紧密,汉语重意合,结构松散,更多依赖句内各成分的关系。汉语重视句子间的联系,而英语不太重视句子间的联系。Theeconomicgrowthratehasbeennoticeeablyaffectedbythechaoticstateofthemarket译文:经济增长的速度受到市场混乱的影响,这是显而易见的。(英语中noticeably是副词,修饰谓语动词affected,翻译时将其当作一个句子来处理反而符合汉语习惯。)Duringthehalf-hourtalk,thetwosidesexchangedviewsonthechoiceoftermsofpayment.buttheymadenomentionofthemethodoftransportation.译文:在半小时的商谈中,双方就付款方式交换了意见,但没有提到运输方式。(mention是名词,译成汉语时要变为动词。)
4.词量增减
在商务英语翻译实践中,词量增减也是很重要的一个翻译技巧。翻译过程中要根据原文上下文意思、逻辑关系以及译文语言句法特点和表达习惯,在翻译时有时增加原文字面没有出现但实际内容已包含词,或者减去原文虽有但译文语言表达用不着词。适当增词、减词,平衡断句与并句的关系英汉语句子结构、表达方式、修辞手段不尽,所以为使译文更加精练,更符合汉语表达,有时需要省略部分词语;而有时为了使译清楚,可按意义、修辞和句法的需要在译文入原文无其词而有其意的词,使译文更加。同时也可将原文的一句话分成几句,或具体情况把两句话合成一句,及将原文的作适当的调整,这样做的目的是使译文的完整准确。WearepleasedtohavereceivedyourinvitationtothesymposiumonInternet.非常高兴收到了参加因特网会议的邀请。(省去代词“我们”)。PerhapsyouhaveoverlookedthefactthatyouraccountforJulypurchaseshasnotyetbesettle.译文:也许您忘了七月份购货帐还没有结。(名词fact不译出)。
5.利用语境的作用有的时候,我们需要借助于语境的因素对文章进行翻译,换句话说,在经贸英语的翻译中,有时候需要用直译,有时候则需要用意译,不管是直译还是意译都需要根据翻译的客观实际来决定,需要根据上下文、语境等因素决定。直译难以措辞,或译出后效果欠佳,即原文不能充分表达原意或译文不通顺生动时就需要考虑上下文的语境因素从而进行意译,且一定要保证使疑问能正确表达原文内容,准确再现原文的语气精神,达到通顺流畅。如:Pleaselosenotimeindispatchingourgoods.如果我们直译这句话:请不要损失一点时间为我们的发货。这样的翻译很拗口,不符合特定的经贸英语的语境和习惯,如果我们换种翻译方法:请立即为我们发货。这种译文就比较地道。
总之,翻译不但是一种语言转换,也是一种文化交流。不仅要求译者了解英语语言的特点和基本的翻译技巧,也要熟悉两种文化。因此,需要翻译者在实践中不断的学习和磨练。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支付条款是国际易合同的一个主要内容。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以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都是不相同的。选择正确支付方式能使进出口双方在货款收付方面的风险得到控制,并在资金周转方面得到某种通融,从而促进交易目的的实现。在选择中,应从贸易双方共同的利益点出发,本着风险分摊的原则,选用综合结算方式,从而促成进出口商的双赢。
在现有的结算方式中,基本的有三种:汇款、托收、信用证。另外,还有一些延伸的结算方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在实务中,现在还出现了一些比较新的结算方法,如电汇中加入第三方(船方)来控制风险。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各不相同。
一、常用支付方式简介及风险分析
汇款是指汇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也是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汇款按照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不同,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其中,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而言较为有利:既可以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同时减轻了资金负担;货到付款则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既可降低资金风险,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与得到资金融通。如付款的期限较长,甚至可以将货物售出后,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因此,用汇款方式进行结算,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结算的风险(如货物运出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以及货款付出后能否顺利地收到货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虽然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在贸易实务中,托收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对不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光票托收;对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跟单托收。其中,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D/P(付款交单)和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按照付款的时间不同又可以分为D/P即期和D/P远期。不同的托收方式中存在的结算风险也有所不同。在D/P条件下,代收行在买方支付了全部票据金额以后才能将有关票据交给买方,这样卖方的货款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而在D/A下,代收行在买方承兑有关汇票后就可以将有关单据交付买方,这时卖方已经交出了货物的物权凭证,一旦买方的信用出现危机,到期不付款,卖方手中仅有一张已承兑汇票能约束买方的义务,仍可能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对于出口商来说选用D/A一定要慎重。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这种方式把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有审单的义务,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对于买卖双方而言,结算的风险进一步得到控制;资金融通也更为便利。因此,该种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接受。
二、选择支付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
由于各种支付方式的特点不同,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客户信用等级的高低。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很一般或是贸易双方是首次进行交易,应该选用L/C的方式;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较高,可以选用D/P,既可以达到即节省开证费的目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物权凭证的安全性;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就可以选用D/A甚至是直接T/T的方式。
2.货物供求状况不同。如果是畅销的货品,卖方可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如要求用L/C进行结算,甚至要求买方预付货款。如果是滞销的货品,则所选择的支付方式可能会有利于进口商,如D/A,甚至可以货到付款。
3.选用的贸易术语和合同金额的高低。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于买卖双方的责任规定以及风险分担有所不同,因此也应根据贸易术语不同来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对于象征货组中的CIF和CFR,就可以选用托收和L/C的方式;而对于FXW和实际交货的D组术语,一般就不会采取托收的形式进行结算;对于FOB和FCA等术语,由于运输的事宜是由买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难控制货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选择托收的方式。另外,合同金额如果不大,则可以考虑选择速度较快、费用低廉的T/T方式或光票托收方式。
选择支付方式的最终目的是尽量降低结算的成本,分散结算的风险,促使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以上所列举的各个因素会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具体客观情况而对货款的支付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正确选用支付方式的建议
从国际贸易实践情况来看,单纯某一种结算方式总是不能满易各方的要求。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有必要采用综合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1.汇款和托收相结合。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在装船后T/T合同款的40%,,剩余的5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这种选择既能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又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同时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也节约了宝贵的贸易时间。
2.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3.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这样的组合既可尽量地避兔不必要的开支,也能对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起到保护的作用。如将D/A和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结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这样,原来的商业信用就被转变为银行信用,将出口商的风险转嫁给银行。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选择是否恰当,会直接导致出口人是否能够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在选择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风险,也要考虑对方的成本,力图达到双赢的日标。所以,要根据对方的资信等级、货物的供求状况、合同金额的高低、运输方式和种类、财务结算成本高低等因素来决定。同时,灵活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结算,以分散结算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王立武.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与风险.中外企业文化,2004(1).
[2]高增安.国际贸易出口方支付方式的理性选择.经济体制改革,2002(4).
在未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时,托运人。可见,在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中,单证持有或丧失对有关权利作用有限,因为此类单证尚不具抽象性,也不是代表货物的物权凭证,持有此类单证所起的作用自然与可转让单证不同。当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与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有关控制权问题的约定有所不同的时候,由于受指示的相对义务人是作为运输合同一方的承运人,控制权人也是基于运输合同享有控制权的,此时应以运输合同的约定为准。例如,在CIF买卖中买卖合同约定卖方(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将货物的控制权转给买方(收货人),但并未在运输合同中规定,亦未就此约定内容通知承运人,则承运人可不对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控制权人负责。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未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的情形下,托运人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有保留变更交货指示的权利。在托运人为货物买卖的卖方时,最能体现在运输法中规定控制权有效的保障卖方救济权利的作用。二、发货人
规定托运人或单证持有人等对在途货物的控制权,有时会使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发货人(多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例如,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相关规定,在FOB买卖合同下,买方负有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从而成为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即托运人。而卖方是实际的发货人,如在未签发可转让的运输单证的情形下,就有分歧产生。有学者认为,对海上运输途中的货物享有控制权,是基于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支配权的所有权理论[6]。而在货物买卖中所有权转移这个复杂的问题上,各国规定不尽相同,国际公约也大多回避此问题。订立运输合同的买方作为托运人在货物运抵目的地或支付货款之前可能对货物没有所有权。而且,在法律允许当事人对所有权的转移做出特别的约定时,持有提单但未支付货款的人也可能没有货物所有权。因此,承运人作为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难以知悉所载货物的真正所有人是谁,其只能通过运输合同或单证来进行表面判断和识别。主张只有货物的实际所有权人才是控制权人不仅不可行,同时也加大了承运人的义务,是不合理的。
还有学者认为,仅规定托运人享有控制权,在FOB买卖合同下,发货人(出卖人)的权利仍得不到保障,应赋予其与托运人享有同等的控制权,而且发货人的权利优先[7]。但事实上,没有一种制度可以保证绝对公平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作为买卖合同风险补救措施的控制权制度亦不是万能的。发货人确是运输法下的一类主体,但他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即使海商法中有些规定本身就是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在承运人面对发货人和托运人不同请求时,往往会倾向于运输合同另一方的托运人。发货人与控制权的相对义务人承运人没有依运输合同或提单建立的紧密联系时,没有权利指示承运人变更交付。据此,有学者提出,卖方订立FOB买卖合同时,同意以不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的方式交付货物, 等于其主动放弃对货物的控制权。这是合同当事人自由处分其权利,法律不应该干涉[8]。可见,法律不是不保障作为发货人的利益,但需要卖方避免采用某种交易方式。其可以订立CIF买卖合同,如订立FOB买卖合同,也可要求签发的是可转让运输单证,此时可以通过控制单证来保有控制权。因为在FOB买卖下,看来虽是把货物交给了买方派来的船舶,但卖方仍可以去中止运输,只要是提单注明收货人是由他来指示,即是“指示提单”[9]。可见,作为发货人的卖方可以凭控制提单来指示承运人。而且,在法律规定可以转让控制权之场合,FOB下发货人(卖方)也可以与托运人(买方)协商,要求其将控制权转移给自己以减少风险。可能有人认为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的情况下,卖方既然可以通过控制单证控制货物的交付,没有必要另行规定控制权。此种观点即未意识到控制权制度的作用,因为尽管发货人(卖方)控制着单证,货物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并不能丧失,但不及时处理货物会扩大损失。控制权的行使可以很好的解决买卖合同中买方不能履行义务时的补救问题,卖方可以依据持有单证的事实做出承运人变更目的港或收货人等指示。
总之,发货人由于并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若想享有控制权,或者依赖于控制权人的转让,或者在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的情形下,通过控制和支配单证而对海上货物行使独占的支配权。尤其在FOB买卖下,作为发货人的卖方可以基于提单而享有控制权,在买方拒付或破产的情况下,其至少可以行使控制权控制货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三、收货人
在没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的情形下,尽管运输合同中可能规定有收货人[10],但他并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收货人和运输合同中的货物没有建立任何直接的关系,一般也不存在弥补贸易风险的问题。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不应规定收货人为控制权人。然而,有时由收货人或其他非法律直接规定的控制权人行使控制权会使买卖合同的履行更为便利,也更符合当事人的意愿。《联合国统一运输法公约》中即考虑了这一问题,规定了托运人和收货人可以达成协议约定收货人或者其他方为控制方并就此通知承运人;控制方有权将控制权转让给其他人,转让后,转让人失去控制权;转让人或受让人应将此种转让通知承运人。有学者对此规定提出了质疑,认为没有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时,赋予收货人或他人以控制权是不合理或不必要的。其认为在此情形下,依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托运人享有控制权,法律规定收货人及其他第三人享有控制权无意义。理由是他们与运输合同没建立任何关系,而且如为便于买卖合同的履行便利,托运人同意由收货人或其他人行使控制权,完全可以通过关系来解决,即托运人将收货人或其他人作为其人向承运人行使控制权[11]。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失偏颇。诚然,在没签发运输单证之场合,收货人及其他人由于与运输合同无直接关系而不应是法律规定的控制权人,这恰恰反映了规定控制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转让的必要性。法律应允许控制权人放弃或让渡自己基于运输合同或提单而享有的权利,这也是私法贯彻“意思自治”的体现。笔者认为控制权本身不规定可转让而可用制度解决这一问题,使本可以在完整的控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制权制度中解决的问题还需借助其他制度来完成。而且,根据的特性,基于而行使控制权与转让后享有控制权其效果对当事人而言是不同的。
英美法中对货物控制权采取“所有权规则”,与我们论述的控制权行使主体以及《联合国统一运输法公约》规定的控制权主体都有一定的不同。依此“所有权规则”,除非运输受指示提单或记名提单约束,货物将向其交付的人最应被认作收货人从而被授予货物控制权。因为他是推定货主或有表面授权代表货主控制货物的命运。一旦解除合同,买方可指示货物返还卖方。所有权人可以改变主意,指示货物交给他人。在信用证交易中,有的法院着重于银行是推定货主的事实,而有的则称收货人是拥有货物控制权的人,如承运人知道发货人实际上是货主且收货人对于货物不享任何财产权益的,则承运人应初步听从作为货主的发货人的指示[12]。可见,英美法十分强调收货人的控制权,这也是多年形成的贸易做法。然而,它确实存在可质疑之处。首先是考虑控制权本身保障交易安全的初衷,交易中卖方可能面临买方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如控制权在收货人(买方),卖方的交易安全无从保障。同时,该“所有权规则”也规定卖方如能证明自己是真正货主,尤其是卖方仍然保留提单时,卖方完全可以行使货物控制权。此时,承运人在听从任何一方指示前可调查权利归属,这样做不构成侵占[13],但这无形的加大了承运人的调查义务。控制权本身就是规定赋予控制权人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再要求作为相对义务人的承运人费力识别所有权人来认定控制权人,对其实在不公平。而且,这种做法将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相混合,也损害了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托运人的权利,可能导致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混乱。
综上论述,收货人由于没有与承运人以及货物的直接联系,其一般不应享有控制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其可以基于托运人或其他控制权人的转让而享有控制权。四、单证持有人
在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之情形,基于“谁持有运输单证,谁就有权向承运人主张载运货物的某些权利”这一被普遍接受的单证运输规则以及控制权的设立目的,合法持有单证的一方应为控制权人。这也是由可转让运输单证的性质和作用决定的。可转让运输单证一般包括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还有其他如可转让电子提单等单证。单证持有人是否“合法”持有单证可从单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单证的流通和转让是否合乎规范、单证持有人是否有持有单证的行为能力等方面判定。单证持有人享有控制权有如下理由:
首先,从单证的性质和作用来看,单证持有人享有控制权是合理的。鉴于电子提单等单证应用尚不广泛,此处主要探讨提单下货物的控制权问题。关于提单的性质一直有争议,多数认为它是一种物权凭证,也有认为它是债权凭证或其他。美国《联邦提单法》第11条明确规定因正当流通取得提单的人取得时获得两项权利:一是对货物的权利;二是承运 人对他的直接义务。英国通过判例确认提单是物权凭证和流通证券,且“物权凭证”在普通法上的意思即“占有凭证”或“控制凭证”,它赋予持有人同占有货物同样的效力。事实上,提单能代表货物本身是提单最重要的功能之一,也是现代国际贸易体制的一个基本假定,否认它就否认了提单的根本性质。提单转让产生受让人意欲对货物实施控制并排除其他人对货物实施控制的推定[14]。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物权性主要表现在承运人处置或交付货物必须接受提单持有人的指示,不得损害提单持有人的权利。承运人是海上运输途中直接占有货物的人,按照一般民法理论,承运人作为他主占有人应依货物所有权人的指示处分货物,但提单创设的“推定直接占有权”切断了货物所有权人和承运人这种关系,货物所有权人不再直接通过承运人处分货物,而承运人也只听从提单持有人的指挥[15]。可见,合法持有提单的人虽不一定对货物都有所有权,但提单本身代表货物,合法持有提单即享有对货物的拟制占有权以及由此引申出的指示承运人的某些权利,提单应是物权凭证。货物在运输途中由承运人实际占有,而真正对货物有占有权的是单证的持有人。德国有学者主张,提单的物权效力是提单签发人和托运人之间依其意思表示所特别独立创设的权利,提单持有人享有货物的权利与货物的现实占有无关,是民法上占有理论外一种特别取得原因[16]。提单签发后,关于提单项下运输货物的处分,需依提单为之,依合法持有的提单而向承运人指示中止运输、返还途中货物或为其他处分。如我国台湾地区《海商法》第104条、《民法》第628条、第629条规定,将提单背书或交付转让他人,即丧失货物处分权。依我国《海商法》第102条的规定,提单持有人既可在货物目的港,也可在非目的港,请求交付货物。因为此时货物处分权归于提单持有人,而非托运人。托运人所可行使的此项权利,已处于休止状态,必须等其后再取得提单持有,其已休止的权利始可回复[17]。
然而,某些时候,根据提单合同所享有的控制权与作为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所享有的买卖法上规定的“中途停运权”仍然存在矛盾。国际公约并未解决这个问题,各国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都有所不同。《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第47条规定,买卖合同下运输期间不受提单流转的影响,但是若买方从卖方处获得提单之后,又将该提单转让给已经支付对价的善意取得提单的第三人(分买家)或将其出质后,未获价款的卖方的中途停运权将丧失或受限制,即此时的控制权由作为提单持有人的新买家所享有。但在卖方没有收到货款,单证却已经背书转让给买方的情形下,买方作为提单持有人与卖方谁有权控制货物的问题较为复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规定已发运货物的卖方在一定情况下享有可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的权利,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可见,通常根据买卖合同和买卖法的规定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卖方在单证转让后仍享有中途停运权。此时,尤其在卖方又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托运人的场合,承运人究竟应听从卖方还是单证持有人买方的指示?笔者认为应是听从持有单证的买方的指示。理由如下:首先,卖方不是托运人之场合,其作为买卖合同当事人,而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卖方不能以买卖合同上的权利来对抗作为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承运人;其次,在卖方为托运人之场合,其虽然最初与承运人订立了运输合同,但在将提单转给买方时,合法持有提单的买方与承运人之间基于提单建立起一种合同关系。此时,有人可能认为托运人卖方在转让提单时就已将运输合同的权利全部转给单证持有人买方。但事实上,提单的记载是确定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间权利义务的依据,它与运输合同的规定未必完全一致。应认为,提单一经转让,即构成了一份新合同,其在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效力优于先前存在于承运人和托运人间订舱时达成的协议。即便是为了保护提单流通,也应由持有提单的人享有对货物的控制权。《联合国统一运输法公约》即规定已发运货物的卖方没有收到货款,但单证已经背书转让给买方的情形下,卖方便失去控制权。
其次,从控制权设立目的看,赋予合法的单证持有人以控制权也符合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同时也很好的考虑了相对义务人,即承运人的利益。在此条件下,承运人不必费力识别何者为货物所有权人,只需依据谁持有单证辨明收货人即可。提单下货物控制权如此,其他可转让单证下的货物控制权也同理。国际海事委员会1990年第34届大会已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该规则中即规定电子提单保留传统提单的流通功能。电子提单下货物的支配权包括向承运人请求提货,指示收货人或替换收货人,或者根据运输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承运人发出指示,如请求在货物运抵目的港之前交付货物等项权利。电子提单有其特殊性,其形式是按一定规则组合而成的一系列电子数据;其流转是按密码进行,以有效防止海运单证的欺诈。所以,它的持有人不是事实上持有有形的单证,而是通过知悉密码等排他使用或控制电子记录的人,电子记录持有人自然享有电子记录下的权利,可依此控制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