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建设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4-03 09: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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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建设论文

篇(1)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尤其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而提高整个国民素质,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教师职业道德的含义

教师职业道德,就是指教师在其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以及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教师职业道德素质主要包括:道德理想、道德品质及道德修养等。所谓道德理想,就是指人们依据并结合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要求,激励人们向往、追求并力求实现的完美人格的高尚品德;所谓道德品质,是指体现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并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倾向的个人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总体的根本属性,主要包括: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道德为;所谓道德修养,主要是指个人在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方面,自觉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所进行的自我锻炼、自我改造和自我提高等行为活动,以及教师自身的道德情操和道德境界。对于教师来说,是指按照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所进行的锻炼、改造和提高,以及由此所形成的道德情操以及所要达到的道德境界

二、教师职业道德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我国经济、政治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总的来说,经济的发展促进了道德的进步和发展。在教育领域,广大教师在工作中,把自己的学识、能力、宝贵时间无私地奉献给了教育事业,为教育事业作出了很大贡献,同时,也涌现出了一批忠于党的教育事业,致力于教育教学改革,无私奉献的好教师。但是,也有一些教师的行为与教师的基本道德大相径庭。

首先,缺乏学术诚信,剽窃别人科研成果,学术腐败。一些教师缺乏严谨治学的态度,缺少求真务实的学风,为了评职称,出成果,窃取别人的科研成果,滥造学术论文,这些剽窃别人劳动成果的行为,是当前教师职业道德缺失的表现之一。如原浙江大学药学院副教授贺海波,论文造假、抄袭他人实验数据。

其次,以教谋私,搞“有偿家教”。有些教师利用本专业的优势开办各样的辅导班,此举本应无可厚非,但关键是本是课堂上完成的内容,却变成了教师课外辅导获取经济收入的手段,影响了正常的教学。

再次,乱收费,接受贿赂。有些教师自编讲义、自拟习题、试卷,高价向学生出售,增加额外收入。还有甚者,利用工作之便向学生索要贿赂,如在奖学金的评定中存在不公平的现象等。

第四,缺乏爱岗敬业,进取之心,得过且过。在市场经济大潮影响下,“跳槽热”“第二职业热”冲击着校园,教师不认真教学,教学成了次要的事。

第五,不尊重学生。有的教师高傲自大,目空一切,对犯有错误的学生,批评不顾场合,损害学生人格,伤害学生自尊心,不易被学生接受。

诸如此类教师的行为,极大影响了教师队伍的形象,给教师光荣的职业蒙上了阴影,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影响教育事业的发展,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三、加强教师思想道德建设的途径

教育是根本,教师在育人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教师的道德建设尤为重要。

第一,加强制度建设,把师德师风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在师德师风建设过程中,思想工作固然重要,但必须与科学的法制化管理相结合,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作保证。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对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在教师年度考核、职务晋升等方面加以体现。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各单位和部分精神文明建设及教育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到师资管理的政策导向中。建立和完善监控机制,制定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对违反师德师风的教师要进行必要的批评和相应的处罚,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师德建设还应取得社会的支持。新闻媒体要积极报道教师师德的先进事迹,形成尊师重德的社会舆论,批评教师中不良的道德行为,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扬善惩恶,形成师德风范与文化氛围,提高教师的育人水平。

第三,建立抑恶扬善机制,创造良好的职业道德环境。教师的道德状况,是教师行为的反映和表现。在教师职业活动和生活中,如果善行得不到及时和应有的褒扬,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而逍遥自在,不受谴责,那么违规者会越来越放肆,还会引起其他一些职业道德自律意识不强的人起而仿效,以致恶性循环,污染社会风气。因此,建立抑恶扬善机制,创造良好的职业道德环境,对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对我国社会道德风气的根本好转至关重要。

第四,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师德师风建设。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师德师风建设中,要注意归纳、挖掘、提炼师德师风建设中的真人、真事、真心、真情的典型材料,大力宣传师德师风先进典型的好思想、好作风、好经验、好方法,努力营造尊重先进、学习先进、追赶先进、争当先进的校园氛围,进而带动校风学风的建设。要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把树立典型与培育优秀的教师群体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既抓典型又抓群体,以典型带群体,以群体育典型,形成良好的互动局面,达到宣传一个人,带动一大片的效果,从而树立正气、凝聚人心,使整个教师队伍形成了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

第五,完善职业道德的载体建设。职业道德教育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来实现,没有一定的载体,活动难以开展,教育难于落实。这种载体包括场所、设施和器材等方面。如教师不准打麻将,应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娱活动,就必须有教工俱乐部、歌舞厅等活动场所;不随地吐痰、乱抛乱扔,就应设痰盂和垃圾通道等。载体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为大家喜闻乐见,容易收到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第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教师自觉进行道德修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担负着“振兴教育希望”的教师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显得更加重要。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会议、板报、墙报、广播等),大力宣传教师职业道德知识,像扫除文盲、法盲那样扫除“道德盲”;另一方面,要对初登讲坛的新教师进行必要的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开展讲座、介绍先进人物的师德经验、专题演讲等活动,倡导职业道德新风,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深入人心,自觉成为广大教师行动的指南。

参考文献:

篇(2)

一、道德权利:公民道德的题中之义

“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腊,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们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公民权利。对古希腊人而言,权利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资格,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它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而在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则强调法律对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利益的保障,特别看重个人私有权或公民权利的私人性,这对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的理论出发,把公民权看成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在社会中实现这种自由平等,就必须使国家保障人们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之后,就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在民”的原则。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识即权利意识”的传统。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属于臣民社会,即没有实现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分离,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是国家中的“子民”,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会的基本构架是单向度的国家权利与个人义务,即国家拥有无限度的权力,而个人则有尽不完的义务,从“五伦”“十义”到“三纲五常”,都是义务性规范。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专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反过来又强化了封建的专制统治。因为一个社会的人民,如果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自保意识;没有自保意识,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统治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一个真正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路线以及计划经济的影响,我*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范项目“法治社会中的德治问题研究”(01JA720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哲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们对公民社会的特性缺泛应有的认识,甚至出现过公民权利普遍遭践踏的局面。因为经济上的高度计划性指令和政治上的绝对服从,使得在道德生活领域也是主体性丧失,尤其是无权利可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不仅在法的意识上而且在伦理意识上,都明确了权利意识。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所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但是公民社会的法治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权利精神作为一种伦理精神,首先体现着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现代文化环境使个体人格通过法律权利的保障而从社会整合中独立出来。在依法治国中,不管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诸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择业自等,还是和法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如企业(公司)名称权、所有权(经营权)、产品的商标权等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下来。这些权利规定,从本质上讲是使各种法律主体更加个体化,突出其个体存在及其能量的释放,从而也使个体在法律权利的营养中健康成长、发展壮大。可见,倘没有法律权利的营养,则自然人与法人便无法以独立的人格生存和发展,从而也很难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

其次,权利精神体现人的尊严实现和人格的完善。权利的道德意义就在于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包括道德选择的自由,人们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尊严和受惠性以及道德行为的公正评价。从而使道德主体因行为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生命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满足感。R·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举例说,一个英国游客为了保卫古老的英格兰权利,为抵制旅店老板和车夫的过分要求,宁愿为此花费十倍于他被索要的钱财,也要讨个公道,索回自身在精神上的利得。这样的争权利难道不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怀吗?相反,在侵权者面前一味地容忍退让或者任意地割让权利,尽管也可以说是“自我牺牲”行为,但决不属于高尚的道德精神,而是出卖或牺牲公正的卑鄙!权利的品德和作风不仅直接表现为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还表现为对肆意侵犯权利现象的反抗和斗争。一个人对自身正当权益的追求本身就是对善的、幸福的期待和向往。而如果他是出于对肆意剥夺自身权利行为的反抗,那么他就具有抗恶的意义,从而道出了“为权利而斗争”——权利精神的道德意义之所在。

再次,权利精神体现一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法治价值中始终是相互的、对应的。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中,既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定社会利益的体现,共同担负着对个体行为的评价功能。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地被引申出来的。凡不以权利为前提的义务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可见,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权利精神内在地蕴涵自主、平等、自由等道德要素,放射着崇高的道德之光。

当然,作为公民道德核心内容的权利意识,不仅是指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是社会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现代法之所以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资格来确认,就在于它有着要求他人或社会给予尊重和保障的内在因素。公民的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应该保障的权利。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首先在于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因为权利就是主体人的自由,就是主体人格的客观化,对权利的侵害就是对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的侵害。若人们对权利侵害置若罔闻,甚至忍气吞声,那以主体性人格的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就难以建立起来,现代社会的德治也就缺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对权利的维护与对义务的承担,在公民社会里应当是对等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明确指出:“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1]只有正确认识公民社会的性质,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实质性内容;只有明确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开展公民道德建设。

二、道德权利较之于法律权利的特殊性

权利表示着某种社会关系,并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权利的最基本涵义就是一个人应该或可以从他人、从社会那里获得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最初是由道德和习俗来支持的表示应然的正义观念,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是融为一体的。中世纪后期,阿奎那提出把权利理解为正当要求的明确概念。格老秀斯把权利看作一种品质,认为权利是人作为一个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一种品质。由于它是一种道德品质,就使得一个人拥有某些东西或做某些事情是正当的和正义的。近代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根据自由权来解释权利。权利就是一种免受干扰的条件。耶林提醒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他认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在边沁那里,对权利的认识就更为极端。他说:“权利是法律的产物,而且只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没有与法律相反对的权利,没有先于法律存在的权利。”[2]他甚至直截了当地声称:“权利和法律权利是同一个东西。”[3]这种一味强调权利的法律属性,而排斥了任何非法律权利形式的说法被后来的许多学者予以了修正。美国伦理学家彼彻姆说:“权利体系存在整个规则体系之中。规则体系可能是法律规则、道德规则、习惯规定、游戏规则等等。但是,一切相应的权利之所以存在或不存在,取决于相应的规则允许或不允许这项要求权,以及是否授予这项‘资格’。”[4]美国法学家庞德也认为:“影响他人的行为之能力即可称之为权利。倘使某人虽有一种能力足以影响他人的行为,因关系某项利益之故,使之必为或必不为一事。然是持道德为后盾者,可称之为道德权利。惟一经法律承认或创造之后,而法院又随时可用国家权力加以强制执行者,如此能力可称为法律的权利”。[5]由此可知,道德权利并非不存在,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被包含在权利之中的道德权利也就渐渐为人们所了解。按照阿奎那的观点,权利就是一种正当的要求,它反映了人们对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我们知道,这种正当性的评价根据既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道德、风俗习惯,所以权利就不应局限于法的领域。它应当体现在社会习惯、道德、宗教、法律等诸多方面,包含着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法律权利等许多内容。就是在边沁自己的理论中,也不得不隐晦地承认法律权利并非权利的唯一形式。边沁曾说:“除了通过法律或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任何概念都不能与像‘权利’这样的词语联系在一起。”[6]可见,边沁的说法是留有余地的。既然除了法律之外,还有“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那么,存在另外一种权利语言也就成为可能。于是,有人不无道理地推断边沁有这样的意图:即承认可以被称作为实在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东西。因此,道德权利的存在不是虚构,先前种种把权利局限于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观点就显得过于狭窄、失之偏颇了。那么道德权利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

道德权利指的就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依据道德所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道德主体有权作为或不作为,作何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必要时借助于一定的道德评价形式(如社会舆论)协助实行一定的道德权益。为了更好地说明道德权利的特性,我们把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作个比较,从而使其更加清晰。

首先,道德权利的范围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人的具有社会效用(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无不为道德所规范,而一切权利与义务都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因而也就无不为道德所规范,无不为道德所承认或拒斥。反之,法律则仅仅规范人的一部分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法律权利义务亦仅仅是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权利义务则只是道德权利义务。按照富勒的说法,道德可以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其中义务的道德便可视为法律。亦即若是违反了义务的道德便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若是违反了愿望的道德,则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治。可以这么说,法所禁止的,必为道德所不容;法所提倡保护的,必是道德的应有之义。因此,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种种权利都是在道德上受到保护的对象,而反过来就不一定正确了。比方说,友谊和爱情中的关系就只是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人们在友谊和爱情中所应享有的诚实对待、不被欺骗的权利只是而且只能受到道德的维护,只有当侵害他的这种权利的行为到了触犯法律的时候,法律才可以插手。否则的话,人们就不能请求法律的保护。因而,从权利范围的大小来说,道德权利的范围明显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

其次,道德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只是通过舆论的力量和内心的自省,不如法律权利受损时所得到的救济那么有效和明显。关于这一点,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上来说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保证的规范,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一旦法律权利受到侵害,人们可以诉诸法律,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通过刑罚手段惩治侵权人,或是通过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手段将权利受损的程度降到最低点。而道德规范是以道德观念为基础,由社会舆论、习俗、一般的社会影响和人们内心信念所保证。当道德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只能通过舆论的谴责或者侵害人的良心自省来救济。显然,这种救济力度十分有限,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很微弱。所以在现实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人们可能不会因为出于对道德的敬仰而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道德权利,但是人们却会因为出于对法律惩戒的惧怕而尽量避免对他人法律权利的肆意践踏。

再次,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上,道德权利显示出不同于法律权利的特性。一般而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经典论述。在法律领域,权利与义务具有严格的对应性。法在赋予权利时应要求义务,法在要求义务时应赋予权利。有主体行使权利就必有相应的履行义务的另一主体;有主体履行义务就必定有另一主体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各法律关系主体都应在享有权利时自觉履行义务,在履行义务时依法享有权利。比如,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享有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年老时享有被赡养的权利,子女则相应地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是因为其必须履行义务,他履行义务是因为他必然享有权利。但是在道德上情况又是怎样呢?一方面,从权利和义务的对象来看,倘若像权利和义务的“逻辑相关性”所表达的那样,有履行义务的主体就必定有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的另一主体,那么,一个人在道德上负有仁慈的义务、行善的义务,但是对于接受了他的仁慈对待和他的善行的人来说,是不是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拥有受到仁慈对待和得到他人善行的权利呢?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论的观点,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权利,这另一个人就有义务让他行使这种权利。但是,如果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义务,则另一个人未必就有要求履行这一义务的权利。比如上面所举的行善的例子,有行善的义务存在,但这种义务并不赋予相应的权利。弗兰克纳在《伦理学》中写道:“一般说来,权利和义务是相关的,如果X对Y有一种权利,那么Y对X就有一种义务。但我们已经看到,反过来却不一定正确,Y应对X仁慈,而很难讲X有要求这一点的权利。”[7]很显然,这里涉及的道德义务不可能与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相提并论;至少,这种道德义务在其对象上不可能像债务人的义务对象那样确定和无可争辩。也正因为如此,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对等性就得以了弱化,即认为一切权利都赋以义务,但并非所有义务都赋予权利。[8]另一方面,从道德主体自身的义务和权利而言,其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也不是简单的直接相关关系。他获得的某种权利不是一定因为他履行了义务,他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即使具有某种因果关系,也不是完全对等的。举个例子来说吧。一个人在道德上有行善的义务,帮助困难中的其他人。对于其他人来说,他获得了接受帮助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获得不是一定因为他在此之前也履行了行善的义务;对于行善的人而言,他履行了行善的义务,但是即便当他日后处于类似情形之下也有请求报答或帮助的权利(这个问题在下文中将要论述),这种对等关系也不像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那样严格。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这种不完全对等性,而否认了道德权利的存在。

三、道德权利的在公民社会中的表现

道德权利的范围要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可以这么说,法律上规定的种种权利基本上在道德上有着同样的体现,法律权利同时也受到道德的尊重和维护。在现代公民社会中,道德权利以不同于法律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也就构成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

第一,道德行为选择的自由权。道德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道德的领域是人自由自觉活动的领域。它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人们的行为在道德领域具有鲜明的自律性特征。人作为道德关系的主体具有的意志自由,体现了人的能动性、主动性,使人获得了独立的地位和人格,它使人们在多种可能性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信念和理想进行选择,使人不是屈从于外界的压力,按照别人指定的方式去生活,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来造就自己的德性和价值。因此在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享有的行为选择的自由权,意味着行为主体有权在不同的道德价值之间、在对立的价值准则之间作出取舍,这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干预。只有在这种自由权的行使过程中,人的本质、人的特性才得到了充分的发挥,道德的功能、道德的作用也才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当然,道德主体在行使了自己的自由选择权后,如果违背了道德义务,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上的责任。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在此暂且不论。但是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总有一定的道德选择的可能性范围,这种范围也就是人们道德行为自由选择的范围。

第二,道德主体的被尊重权。这指的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关系中所应受到的对待,即被尊重。人作为平等和独立的道德主体,有着作为人的人格和尊严,他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人们某种道德角色能否得到社会认可,将直接关系到人的道德利益能否实现的问题。在特定的道德关系中,人们往往扮演着特定的道德角色,有其特定的地位、尊严和人格,因而都应受到对方的尊重。比如在师生关系中,老师有权受到尊重,因此学生应珍惜老师的劳动,对老师的教诲诚心领悟、感激在心;同样,学生也有他的人格尊严,老师也应对其予以尊重,教而不厌、诲而不倦。在买卖关系中,买者应受到的对待是卖者的百拿不厌,百问不烦;而卖者所应受到的对待则是买者的恳切询问和真诚交易。在医生和病人的关系中,病人理所当然应得到尊重,医生应对其精心治疗,耐心调理;医生也须得到同等的对待,病人应积极配合,不能无理取闹。其他诸如演员与观众、律师和委托人,都存在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就是在家庭关系中,也仍然存在这种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在夫妻关系中每一方都有要求对方爱自己,关心自己、体贴照顾自己的权利。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给子女以家庭的温暖和长辈的疼爱;子女赡养父母,关心父母的生活,给父母以爱和晚辈的孝心关怀。近年来,不断地有一些年老的父母状告子女只在物质上尽义务而忽视对其情感上的关心,一些法院在判决中对这种权利也给予了认定。尽管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扩张、侵犯道德空间之嫌仍然有待商榷,但是这种权利无疑首先应该是道德权利的应有之义。

第三,道德行为公正评价权。从道德主体而言,他履行道德义务,是出于无偿的动机和奉献自我的精神。但是从社会和他人的角度而言,则应该对其的道德行为给予褒奖和肯定,使尽道德义务的人能够得到社会和他人公正的评价。虽然他自身没有要求给以公正评价的权利,但社会必须认可道德主体有要求公正评价的权利,这是社会、他人对履行义务者应尽的义务,是对权利应尽的义务。只有这样,道德主体因其行为的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自身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满足感。从而,不仅鼓励了道德行为主体,更重要的是还鼓励了其他的道德主体向其学习,促使社会当中产生更多的高尚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评价的形式不仅包括精神的褒奖,如新闻宣传、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而且还应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有人认为,给予物质奖励会使人们基于得到奖金的目的去行善,使高尚的行为变质。当然,道德义务的履行的确不能以获得某种物质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和动机。但是,这并不能作为否认这种方式不合理的理由。事实上,善行的崇高并不因为他们在事后得到的荣誉和奖励而降低。现在有的人自己不履行道德义务,只要事不关己,就高高挂起。可一见了别人拿了物质奖励就眼红,就说风凉话。对于这种人,我们不禁要问,难道做了好事就只能默默无闻,做一辈子“无名英雄”吗?他们的高尚行为难道就因为他们事后得到了物质奖励就变成了不高尚的行为了吗?许多现象充分表明,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不能完全尽到公正评价的义务,道德主体的道德权利往往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社会强烈要求建立的“见义勇为者基金”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某人为了救落水儿童,牺牲了自己的生命,剩下他嗷嗷待哺的孩子和需要赡养天年的父母,由谁来管?这个问题不解决,只怕见义勇为的事是没人去做了。道德主体在履行了道德义务后,自己的道德权利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种权利和义务严重脱离的现象必须得到改变。因此,道德行为的社会公正评价是道德主体价值分析方面的权利的要求和道德价值的显现形式。道德主体通过这种评价来完成价值观照,看到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行为的价值和意义。人们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就内在地包含有“意识到自己的力量、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自由,激发他的勇气并唤起他对祖国的热爱。”[9]

第四,请求报答权。这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它与前文所述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对等性问题密切相关。这种权利适用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例如,甲见义勇为,帮助了处于困境中的乙,由于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特殊相关性,我们并不能说乙就有权利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的义务。然而,如果乙在此之前,在类似的境况下曾经帮助过甲,那么他就有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义务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对于行善的人来说,他在履行了道德义务之后,可能产生主张道德权利的要求。这些道德权利除了上述的社会公正评价权可能还包括对受惠人的请求报答权。这种权利的主体和与其相对应的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但是这种请求报答权是否合理?这里涉及到一个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问题,也就是说,当我在帮助别人的时候,就不能是以日后得到他的回报为目的,不能以获得请求报答权为行为的动机。一般说来,道德义务的履行不以获得某种个人的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或动机,被看成是道德义务区别于法律义务的重要特征。道德义务的这一特性,集中体现了道德的纯洁和崇高。其极致的表达就是康德的“为义务而义务”这一经典命题。不过,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弄清以下两个基本问题。其一,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并不意味着道德权利不存在,它不能作为否认道德权利的理由,不以获得道德权利为动机并不表明由义务行为所构成的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存在。一个人在某种境遇中履行某种义务就意味着他在相似境遇中处于义务对象的地位时亦能享有某种权利。他在履行其义务时是否意识到这种权利,或者是否把享受这种权利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动机,都不影响到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存在。其二,作为道德舆论,不能只是鼓励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还应当号召人们维护由于这种义务行为而产生的道德权利要求。密尔曾经指出,施惠的人在需要救助时希望得到受惠人的报答,这是人的“最自然”和“最合理”的期望之一,如果受惠人不予报答,那等于是对施惠者的侵害,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也会使施惠的行为变得少见。可见,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不完全、不绝对的对等关系只是相对的,在特定的情境下,强调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这种对等性对于维护一种公正合理和谐的道德关系是很有必要的。超级秘书网:

[1]《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出版社2001年10版,第7页。

[2]《边沁文集》第3卷,第221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2页。

[3]同上。

[4][美]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6页。

[5]《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集》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707页。

[6]哈特:《边沁论集》,第84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4页。

篇(3)

任何企业都既是独立自主的经济实体,同时又是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伦理实体。一方面,企业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权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其从事以盈利为目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会形成具有各特性的伦理理念和道德规范。首先企业在其管理活动中,必然发生企业内部与企业外部的各种诸如:企业与社会、企业与国家、企业与市场、企业与顾客、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企业家、企业与国际市场等利益关系,即企业自身权益与社会各方面权益的关系,在这些市场性或非市场性的关系中蕴含着深层的伦理关系;其次,企业在其管理活动中,还必然存在企业内部管理者之间、管理者与员工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各种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关系,要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也必须把握好其中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另一方面,企业的道德建设对企业的管理活动又有重要的能动作用。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只有得到社会、顾客,特别是企业内部员工的认可支持,才能实现企业目标,维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倡导高尚的伦理思想,实践科学的道德规范,可以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竞争力、从而大大降低内部管理成本;可以在企业之间维护正当的财产权力、契约关系和交换活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可以在企业和非企业之间,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巩固和提高市场地位、竞争力,为实现企业的长远利益奠定基础。如果企业在其管理活动中道德沦丧,把企业目标仅仅归结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员工没有敬业精神,管理者,对顾客不讲诚实服务,交易以次充好、以假劣充真优,对国家偷漏税,为小利而舍大义,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信息传递日益迅速的今天,这样的企业必然是没有长远发展前景的。因为,企业管理失去道德纽带,必然会损害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相互信任,扰易秩序,使交易难以为继;必然会破坏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声誉,毁损自己的企业形象,恶化社会关系;必然导致企业内部责任心,敬业精神丧失,导致员工之间的信任危机,凝聚力减弱,最终使企业自身走向崩溃。

2大力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道德建设

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道德建设,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2.1要坚持企业集体主义。我们所说的“集体”是批能够体现企业全体成员利益,既维护企业集体又发展职工个性社会主义真实集体。作为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企业与员工具性的道德原则,企业集体主义是指以企业为伦理本位,以兼顾国家、企业、员工三者利益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处理企业与国家、企业与员工关系的规范体系。在企业内部,企业集体主义表现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力和义务的双向结构模式。要坚持企业集体主义原则,一方面要求员工必须以企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争取和维持正当的个人利益;维护企业的集体权威,对企业忠诚奉献;树立企业为我,我为企业,企业的事就是我自己的事的思想。另一方面要求企业要尊重职工个人的价值,保持个人的正当利益。促进个人才能的发展;把职工看成企业的真正主人,以主人来尊重和信任他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国家利益、企业集体利益,固然没有个人利益,但没有对个人正当利益的保护,没有个人才能的发挥和价值的实现,同样也没有企业集体利益。我们反对那种割裂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错误思想和做法,与此同时,努力建立既维护集体、又发展个性的集体主义模式。

2.2要塑造企业员工的角色道德。企业员工的角色道德就是企业员工在各自岗位上从事劳动的过程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塑造企业员工的角色道德是提高员工素质的灵魂,是企业管理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和突破口。因为,企业员工是企业的行为主体和企业道德的行为载体,能否塑造好员工的角色道德,不仅决定着企业整体道德水准的高低,而且也决定着企业产品、服务质量的优劣和企业形象的好坏。依据企业员工与企业的关系,以及企业集体主义的价值导向,企业员工角色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的职业良心;忠于企业、自觉为企业作贡献的集体主义观念和责任意识;互尊互爱,维护企业和气生财的团结精神。职业道德是员工角色道德的集中表现。塑造企业员工角色道德的关键是抓好职业道德建设。

2.3倡导企业公正的原则。企业公正主要是指企业内部成员人事任免、利益分配上的公平和正义的道德原则。我们之所以倡导企业公正原则,是因为只有坚持企业公正,才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才能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真正实现企业集体主义和企业人道主义;才能消除企业中的特权干预和平均主义,使企业充满活力;才能保证劳动者的人格平等和劳动权利平等,强化职工对企业的忠城。企业公正,主要包括人事任免公正和分配公正。企业人事任免公正就是坚持以德、能、勤、绩为标准,严格考核,公平竞争,能者上,庸者下。坚持人事公正,是每一个企业保持活力、竞争力的前提。要落实人事公正的原则,就要建立起合理高效的人事管理制度;严格考核,竞争上岗;破除裙带意识,坚持任人唯贤;完善人事监督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分配公正,包括起点上的平等和结果上的平等。起点的平等,就是要求职工获取收入的机会要均等;结果上的平等,就是要求事实上按劳动者的劳动绩效实行分配,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贯彻分配公正的要求,就必须打破平均主义,拉开收入差距;要建立有利于效率提高的分配制度和分配机制;要严格考核,把每个职工的劳动成果与利益分配紧密结合起来;要把利益分配与效率提高统一起来。[

3大力加强企业对外经营和公共关系中的道德建设

3.1树立“义利并举,以义取利”的经营理念。“义”是对社会、国家、顾客或他人的利益的尊重;“利”则是企业的利益。“义利并举”就是说既重视社会、国家、顾客利益,也要重视企业自身的利益;“以义取利”就是在为社会、国家、顾客提供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满足他们需要的基础上,谋取企业自身的正当利益。只有讲求高尚道德,使赢利与社会道义相协调,才能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企业才能长盛不衰。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企业,其生命力总是短暂的。从经营实践看,凡经营最成功、效率最高的企业,都不是把赢利作为最终目标的企业,而是以社会服务为已任,把为社会作贡献放在第一位的企业。日本松下幸之助在谈及其之所以能立于不败之地时,强调靠的是“率直的心”,“在义在诚”;中国同仁堂药店则将“养身济世”作为经营宗旨。许多百年不衰的大企业的共同点,就是不以追求利润为唯一目标,还有超越利润的社会目标。当前,我国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是,许多企业都把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为赢利甚至不择手段。这不仅会断送企业自身发展前途,而且也会危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凡是有抱负、立足于企业长远发展的企业经营者,都应该树立“以义取利”的道德观念。

3.2坚持诚信的原则。“诚”即诚实,就是真诚待客、货真价实;“信”即信用,就是恪守信义、履行合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坚持诚信的道德原则,有助于正确履行契约,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实现交易双方的利益追求;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巩固和提高自己的市场地位,增强竞争力。视诚信为企业的生命,是成功企业的共同点之一。如北京王府井百货大楼提倡“一团火”精神,给人以“真、善、美、和、爱”;海尔集团的“高标准、精细化、零缺陷”的星级服务目标。正因为如此,王府井百货大楼的服务和海尔集团的家电在国人心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信誉。企业要做到诚信,就要树立诚信是企业的生命的伦理意识;在生产和服务中重视质量,不以假充真,不以次充好;在宣传自己的产品时要实事求是;在销售中要货真价实,不欺诈,不谋暴利;在售后服务中要真诚履行承诺,甚至为顾客提供出乎意料的良好服务。

3.3坚持“顾客至上”的销售道德准则。“顾客至上”,就是企业要以顾客为服务本位,为顾客着想,以顾客的需要和意志为转移,让顾客满意,使顾客在享用到产品和服务的同时,获得方便感、满足感、被尊重感和精神愉悦感。企业之所以要坚持“顾客至上”的道德原则,这是因为,企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信赖和消费,没有广大消费者的支持,企业就无法在市场竞争中生存;顾客是企业行为的目的,企业必须重视顾客的满意度;顾客作为市场买方的行为主体,是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度量员和裁判员。坚持“顾客至上”的道德原则,要求企业在产品的技术性能上满足顾客的需要;在产品使用上要具有简易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广告要实事求是,符合法规,不误导消费者,在产品价格上要公平合理,使顾客乐于接受;在交货期上要信守合约、不误日期;在售后服务上要热情周到,给顾客带来方便等等。

3.4平等竞争,共存共荣。市场经济就是通过市场机制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机制。平等竞争,就是要求各个享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遵循法律和道德规范,运用正当的手段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的竞争;共存共荣,就是说通过竞争使彼此共同经营发展和共同繁荣。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内在机制,只有企业彼此之间有竞争,才能实现优胜劣汰,推动企业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繁荣。竞争是必然的,是企业不可回避的。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求得生存和发展,就要充分发挥自己内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人才素质、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自己的综合实力,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这是最根本的;要以自己的优质产品、优质服务赢得消费者,扩大市场占有率;要掌握市场信息,做到知已知彼;要在增强竞争实力、提高竞争艺术的同时,采用合法和合义的竞争手段,实行平等竞争;要确认企业“法人人格”独立性,确认企业包括企业生存权、名称权、名誉权、经营秘密权、技术秘密权、专利权等在内的“法人人格”;企业还要努力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综合竞争力。

篇(4)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提出了坚持政府指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在城市化进程中,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体制的变革势必对城市社区的生活带来影响:经济交往方式的改变使城市居民内在联系增强,城市居民间的交往机会也增多,交往需求增强,这就要求城市社区必须加强建设,以适应这一变化,社区办社会的方式使社区承担的社会职能越来越多,社区居民对社区的依赖性在增强。无论是城市社区优美环境的创造、完善服务的实现,还是和谐的人际关系都需要道德的维系,都需要加强城市社区道德建设。

1.2解决转型时期我国城市出现的伦理问题的需要

我国正从传统文明走向现代文明,经历着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人们的道德观念出现了新的变化,并出现了一些伦理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个人本位问题,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个体的自主地位增强,为追求自身的利益,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现象较为普遍。②人际关系功科化,作为市场经济建设的阵地,经济领域内通行的等价交换原则被扩展到社会生活,导致城市居民间人际关系的功利化,人际关系功利化会引发诸多道德问题,如奉献精神,互帮互助的精神的弱化乃至消失,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淡漠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城市社区道德的建设。加强社区道德建设有助于人们处理好道德与经济的关系,处理好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激起人们从事社区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社区居民群众的精神境界和文化修养,从而推动社区发展。

总之,城市社区道德建设是促进社区整合,社区团结的重要手段,是城市社区建设向前发展的基本前提,是增强城市社区建设凝聚力和吸引力的基础,是城市社区文明建设的关键。

2运用传统文化加强我国城市社区道德建设的可能性

我国城市社区的特征使运用传统文化加强城市社区道德建设成为可能。

(1)城市社区的地域性为运用传统文化加强城市社区的道德建设提供了可能,“城市社区就是由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城市居民连同他们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组织制度、社会文化和社会心理等方面构成的社会共同体。”城市社区作为城市社区居民生活的场所,社区办社会的方式使居民对社区的依赖性增强,城市社区居民基于相近地域间的天然联系为加强城市社区道德建设提供了可能性。

(2)我国城市社区发展的自发方式使运用传统文化加强城市社区道德建设成为可能。城市社区发展的自发方式主要是指“基于自身商品经济的文化传统、地理区位和自然资源条件,在外部经济与社会发展方式的影响下,经过自身经济与社会结构的不断分化和整合,逐渐地依靠自身发展的惯性,推动和促进城市化和工业化社会过程的方式。”自发方式是我国大部分的城市社区的发展方式。以自发方式发展的社区基于自身的文化传统、地理区位和自然资源逐步形成的,我国城市社区在其形成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社区文化,但是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城市社区道德建设汲取营养的土壤。

3运用传统文化加强我国城市社区道德建设的建议

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要全面认识中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努力探索发掘和研究民族文化的丰富内涵为社区建设服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运用传统文化加强社区道德建设就是要结合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基本特征及价值取向加强城市社区道德建设。

3.1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对于加强城市道德建设的意义

中国传统文化是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华民族性格的塑造,对中国人的道德境界、理想人格的培养,对中国家庭、社会的稳定以及中华民族的延续、发展都发挥过重要的作用。文化精神是被本民族大多数成员所认同的、在民族文化中占主导地位的、贯穿于民族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思想、基本观念。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在《中国文化概论》一书中被归纳为“刚健有为、自强不息的精神”,“人本主义精神”,“天人合一精神”以及“礼治精神”。

3.1.1“刚健有为”的精神对于城市社区道德建设的意义

《易经·乾卦象传》上说“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自强不息、刚健有为的精神一直是中华民族奋发向上、蓬勃发展的动力。这种精神在全民族的历史创造活动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中华民族之所以拥有五千年的文明史,之所以有改革开放以来的高速发展,与这一精神是分不开的。刚健有为、自强不息的精神对于个人人生价值的实现也有着积极的意义,社区是社会的基因,我们建设社区的目的之一,也就是创造良好的环境,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在城市社区道德建设中激发了这种精神,弘扬发挥这种精神,才能建设一个富于创造性的社区。

3.1.2“以人为本”的精神对于加强城市社区道德建设的意义

中国传统文化的“以人为本”包括“以民为本”“重人伦远鬼神”“肯定个体的心性向善”这三个方面。以民为贵的的重民思想是中国传统人本主义的重要体现,“重人伦远鬼神”则体现出中国传统文化重现世、重生活、重人伦的基本生命态度,“肯定个体的心性向善”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体表现为注重人的修养,从个人与家庭、宗族、国家的关系上来肯定个体心性的完善。

城市社区道德建设中,这些基本精神是建设良好环境与和睦的人际关系的思想基础,缺少了我们传统中的这些基本精神,中国人就不能称其为中国人,民族文化的这些精髓已为我们打上了深刻的烙印。

3.2传统文化的基本特征对于加强城市社区道德建设的意义

传统文化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结为“重伦理,倡导道德至上”、“重和谐与融合”、“重实际、追求稳定”、“重理性与人文教养”。

3.2.1重伦理、崇道德的特征有助于加强城市社区道德建设

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伦理型文化,也被称作崇德型文化,孟子曰:“天下之国在本,国之本在家。”(《孟子,离娄上》)这句话概括出我国传统社会的实质——家国同构。家族是中国人生活的重要场所,也是封建统治者建立统治秩序的基础。在家国同构这种宗法观念的影响下,重视家庭成员之间的人伦关系成为个体最重要的任务。“崇德”也就是中国传统要求人要以德行修养为安身立命之本,重视道德自觉和人格完美,强调道德在社会、人生中的地位和作用,这种以道德为本位的文化重视个人对家庭的职责和对社会的义务,它有利于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有利于家庭的稳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3.2.2重人文教养的特征有助于加强城市社区道德建设

在中国历史上,维系社会伦理道德,调节个人心里平衡的力量来源于中国传统文化所强调的个体的自我反省、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个体的自我反省、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又是来源于以礼乐精神为核心的人文教养,通过道德教育、礼乐熏陶,从而培养出人格理想和人生境界。

3.3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对于加强社区道德建设的意义

“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表现为中国传统文化系统中的价值系统,主要体现为价值判断,它对传统文化的发展具有指导作用。”传统中国文化的价值取向可以概括为“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积极进取”的价值取向,“以伦理道德为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纽带”、“以物质与精神关系中的重义轻利”,“尚古倾向和平均主义”。

3.3.1“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积极进取的价值取向”有助于加强社区道德建设

直接提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是《札记·大学》:“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齐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八目影响了中国一批又一批的知识分子。它表现出中国传统知识分子的对人生的积极进取精神。这种价值取向强调个体的自我约束、自我激励和自我塑造,有利于塑造和谐完美的精神个性,有利于形成正确的自我认知,有利于维持人际间的和谐关系,有利于形成社会发展的整体合力。

3.3.2“以伦理道德为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纽带”对于加强社区道德建设的意义

中国传统道德是建立在血缘与宗法关系基础上的,这就使家庭伦理道德成为中国传统社会道德的重要内容。这主要表现在对“孝”的推崇,家族中心的价值取向的最大特点是对“孝”的张扬,对“孝”的及其家族中心的观念强调,它赞成中华民族尊老敬老、讲求孝道的社会风尚,重视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4结语

中国传统文化是在历史中形成的,它具有一定的时代性,为此,在当前的城市社区道德建设中,就要在继承社区传统文化特色的基础上,弘扬和培育新的城市精神。创新和提升社区文化。“所谓城市精神是城市形象和市民价值观、思想道德水平、文明程度的集中体现,”城市精神是城市文化的核心。弘扬和培育城市精神就应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和人际道德建设,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直接影响到家庭生活的质量和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就是要加强对社区居民的家庭美德教育,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维护家庭稳定。加强社区人际道德建设就是要结合社区居民实际开展社会公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增强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创新和提升社区文化可以以群众性社区文化活动为依托大力发展特色文化,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营造社区文化氛围。

篇(5)

对于国内学者提出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前面“企业社会责任”与后面的“责任”是不同概念,区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后,这个问题就不再是问题。如果将责任和道德都放在一个广义的角度,二者是不可分割的,“企业社会责任”既可以说是“责任”问题也可以说是“道德”问题。

(一)道德的定义

道德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从古至今,横贯中外关于道德定义和本质的研究文献可谓汗牛充栋。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给道德描绘出丰富的图景。有道德的德性论、情感论、功利论、现象论、活动论、价值论等等不胜枚举。我们仅从道德的字面(朗文英语字典[①]解释)来看,道德有四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表示“关于对与错的”之意。即指与行为的对、错原则和与好、坏区别相连的,如道德感,道德困境等。这里表明的是道德所涉及的范围是关于对错的问题。

第二、表示“基于什么是对的”之意,基于你的思想关于什么是对的,而不是什么是合法的或者实用的,如道德责任(moralresponsibility/duty)、道德权威等。即从立足点考虑,特指一种与合法性或者实用性相区别的回答“在精神与道义上什么是对的”问题。

第三、专门用来表示好的行为的原则和标准的集合体,带有明显的正面含义的、人们意识中普遍认可的原则和标准,如公共道德。

第四、表示道德主体的品质或行为特性,是表示一个人始终以一种基于很强的关于对和错的原则的方式行事。比如说一个人道德或不道德。

我们认为对道德的理解要和其所处的语境相联系。“企业道德”或“商业道德”可以依据上述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只是多了“企业”或“商业”的限定。

(二)责任的定义

“责任(responsibility)”的词根“response”有“反应、回应、答复”之意。根据其形容词“负责任的(responsible)”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责任最为广义的含义:可以是对事件负责、对人负责、对行为负责、对某个职务负责、对他人委托之事负责等。所以,“责任(responsibility)”是指能够做出适当反应的性质。

据此可知“责任”应该包括所有因果关系引起的责任,人和动物均可以对某一事件负有因果责任。有的因果关系引起的责任有对错之分,而有的因果关系引起的责任则没有对错。“对错”之分,也就是对行为进行道德的判断,只有对人才可以进行道德判断,只有人才能负起道德责任。我们这里所说的“广义”责任是指因果关系中人所能够负起的道德责任,也就是康德的观点“责任是人们自身立法意识所产生的一种道德必要性,也可以叫做人的自我强制性,或约束性。”PeterStrawson认为,某人是一个负有道德责任的人,因为他能够适当地对他的至少某些行为(或者他的性格的某些方面)进行道德判断。也就是说,可以把一个有道德责任的人解释为一个具有道德性质的适当人选[②]。在这里把责任归因解释为于一个人的道德价值有关的首要判断。广义的责任是指人的责任,人的与道德直接相关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从这一点上来说,就是在经济世界企业的与其道德意识水平相关的对社会压力或期望的一种反应、一种行为的自我强制与约束。

(三)责任与道德的不可分割性

根据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责任的性质必然地与道德相关联,责任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每一个在道德上有价值的人,都要有所承担,承担责任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条件。而使人恪守责任的人的意志就是道德力量,而正是这种道德力量是一种把责任的“应该”转变为“现实”的力量。人们正是通过责任的观念找到道德规律;通过责任的履行来实现道德价值。责任与道德是不可分割的,责任是人通往道德的“必经”之路,是道德的核心,而道德是责任的意识层次,是责任之所以为责任的根本。

道德与责任是同一事物的不同层面:道德是意识层面的,而责任则是实践层面的。

尽管企业作为行为主体与个人主体存在很大差别,但是,企业以其独特的角色在社会中存在,是人的集合,其行为符合道德与责任的基本规律。因此,“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CSR)问题是责任(responsibility)问题还是道德问题?”的答案是:既是责任问题,又是道德问题。

二、狭义概念:责任和道德的层次性

(一)责任和道德的层次性

我们采用的狭义的“责任(obligation,通常用于特定原因,如法律,引起的具体限制)”是指主体在外在的法律强制下必须履行的义务。这是与法律规范紧密相联的概念,即责任总是因外在强迫而履行的与权利对应的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规范约定,那么此时“责任”不是主体行为的动机,获得法律赋予的权利才是动机。所以主体的满足是在履行责任后,而不是在履行责任之中或之前。虽然在法律之中也蕴含了道德的观念,法律的强制性和明确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才是狭义责任的本意。

而我们专指狭义的“道德”为道德“义务(duty,尤指出于道德或伦理的考虑而受到的限制)”,是指主体不以权利或报偿的获得为动机而自觉履行的义务,即道德义务的非权利动机性。“道德义务不仅仅是他人、社会对主体自身的行为要求,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它是主体自身对自己的要求。这种自觉性表现在道德义务使自身成为行为动机。”[③](为论题的需要,我们不考虑道德权利问题。)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责任与道德同指的是义务,但是两者处于不同的层次。

责任是一种完全责任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完成的责任,履行法律责任是处于底层次的伦理,是“底线伦理的底线”而道德义务则是一种不完全责任是可以根据环境权衡的责任,是在狭义责任(法律责任)层次之上的。而叔本华关于责任和义务的区别的论述[④]也表达出了这两个层次的含义。

广义的责任就包含外在强制性的狭义责任含义和有意承担责任的道德义务含义两个层次。

(二)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层次性

我们同意历史伦理学认为道德是随着历史发展和进步的观点,道德规范不是静态的、僵死的原则和规范的组合体,是个动态的、发展着的指导人生的、调节关系的准则和促使个人与社会和谐发展和不断完善的活动的意识反映。而法律法规等成文性的规范,则是相对静态的,其变迁是随道德发展而行的,即“法律的变革也常常是根据人们调整了的道德观念”[⑤]。所以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存在有很大部分的重合,制度变迁存在的时间上的滞后性,总会导致法律在某一时段的空白,以及两者之间的层次性使他们存在着很大差异。

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层次性表现在:

1、法律规范随道德规范而变革,道德规范对法律规范引领、导向性的作用。

2、法律规范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处于最低层次,底线伦理的底线。

3、道德规范没有边界,而法律规范有边界,道德规范绝对地包含法律规范,并在法律规范的上层超出它的范畴。

此外,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层次性还表现在它们在实践层面与意识层面的差异。

法律规范专注于行为和结果,而道德却要考虑内在动机和社会背景。而且它们与不同的制裁手段相适应的,法律采用了强制的手段,硬约束,直接的、刚性的,立竿见影的。而道德则是通过内心信念社会舆论来起作用,是一种软约束,间接的、较温和的,但也是长久的。

法律要得到有效遵守有赖于制裁的机制和人们的法律观念,也有赖于人们的道德意识。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回答“企业社会责任(CSR)问题是责任(obligation)问题还是道德(道德“义务”duty)问题?”的答案是:既有低层次的责任问题,也有高层次的道德问题。

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CSR)”是广义的责任概念,加上对主体及范围“企业”与“社会”的限定。普遍接受的Carroll的观点,“企业社会责任意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或道德)和慈善(自由决定)的期望。”这一观点涵盖了企业对社会期望的反应,同时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用包括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以及慈善责任四个层次的金字塔结构来表示。而且Carroll等对这一理论结构进行了实证检验(Aupperle,CarrollandHatfield,1985)。站在企业伦理和利益相关者角度来看,企业社会责任的这一定义具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们以此观点作为我们的分析基础。

我们把经济责任看成是受托责任与法律责任一起并入狭义的责任范畴,而把伦理和慈善责任归入狭义的道德义务范畴(如图1纵轴所示)。那么,企业社会责任既有责任问题也有道德问题。

对应此责任和道德,其信息披露是否也就一一的应为责任和道德呢?结论是否定的。

(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区域

企业尽了责任,是否相应的信息披露就一定也是责任?企业履行的道德义务是否其信息披露就一定不是责任呢?我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及其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应如图1所示,在大的方面存在四个区域(不看图中虚线)。

图1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区域划分

图中I部分是边界可以明确的区域。在这个区域,企业履行信息披露的责任对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管是通过确定这一区域的边界来进行的。

图中II部分是对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的信息非强制性披露,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的责任,但却没有规定企业必须披露相关信息(或者披露内容与程度在技术上难以实现),也就是说尽管企业在确保社会责任的某些方面履行了法律责任,但是他们并不需要就其相关政策、行为或结果等方面进行公开披露,甚至也不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任何报告,除非在涉及到法律诉讼的调查时候。企业是否披露取决于企业的道德水平(或技术水平,如对社会成本的计量等)。这个区域比较大,是信息披露监管的空白区域。对该区域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管的目的是:区分信息的披露动机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使留在监管之外的信息披露是企业会有动机自愿披露的信息。

图中III部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多,但理论上应该存在这一区域。基于信息的社会性,以及信息的有用性来考虑,对某些利益相关者,该部分信息也是重要的,因此要强制性披露。如对企业的股东而言,企业的慈善支出的金额、对象及过程信息是重要的。该区域的信息披露的监管目的在于:体现公平。

图中IV部分是没有边界的,是最大的区域,是无从监管的。

进一步的细化可以是在非强制性披露中再给出一个层次(如图1中虚线划出的边界):自律性披露。所谓自律性披露,我们在这里将其定义为除了国家的法律强制披露和企业内部自愿披露以外的,诸如行业协会或其他民间组织的自律性规定中要求的信息披露。企业作为这些协会或组织的成员,应该遵循这些要求。对这些规定的违背,可能并不会遭受多少明确的惩诫。但是,肯定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层次

根据上面的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就分为下面的三个层次(根据图1中的横轴划分的):

图2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层次

在这三个层次中,强制性披露是处于最基础的地位,满足这一层次的披露要求是企业的完全责任,在此基础上才可能有上面两个层次的披露。

对于中间层次,可以在法律精神和国家政策鼓励和指导的基础上,由企业的行业协会、社会媒体联盟或其他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民间组织等制定企业社会信息披露的规程、准则等非强制要求企业披露,以满足社会的一些较高层次的期望,这些社会期望尚未达到能够立法的程度。企业的披露与否受到一定程度的来自自律性的压力。这一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企业的不完全责任。

而自愿性的披露则是企业完全自主的社会责任意识促使的行为,对此社会没有期望更没有强制性的要求,这一层次的披露完全取决于企业的道德水平。所以企业的自愿披露是企业自愿履行的道德义务。

(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及后果

针对上述不同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企业会根据自身的状况及对可能后果的预期来选择自己的披露行为。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的评价如下表所示:

企业披露或不披露社会责任信息都会有一些后果,首先对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企业必须披露,不披露则可能带来法律的惩诫;其次对自律性披露的信息,企业披露的话可能会面临一些风险,但不披露的负面影响会更大,可能会伤害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影响企业的社会声誉等等;最后,是对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企业不披露所受到的影响不大,倒是披露会让企业多方斟酌,避免披露成本、避免提高利益相关者对企业预期从而加重企业的负担等等。

四、道德建设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弹性监管

如果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管的目的在于扩大图1中第I区域,有理由怀疑这一区域的扩大能否提高企业的最终的道德水平,如果单纯地认为强制性披露就可以促成企业的道德进步,那也只能是一种感觉,并没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但是,在道德建设的漫长过程中,法制的作用确是不容忽视的。

立法的过程就是将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在于这部分道德规范已经是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最低的要求,法律使之不容违背;在法律规范面前道德水平不同的人都一律平等。强制性的法律通过惩诫让人们遵循这部分道德规范,让人们形成法律意识。但是,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之间尚存在很大的差距。这需要一个相反的过程:由他律性转化为自觉自愿的自主意识。道德主体仅仅是遵循道德规范还不能说他就是道德的,道德的判断还是取决于主体行为后面的真正动机。

“只要道德主体尚未将道德规范转化为自己的品格,尚未从他律到自律的历程,那么道德规范的道德性就是不完全的,就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道德规范”[①]。道德他律向自律的转化需要一个道德社会化的过程。

这一社会化的过程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的力量的推动: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强化人们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动机,;二是道德自律的他律源泉,即法律的作用。

存在于企业层面的观点是“对组织最好的,就是对社会最好的,并由此推出来:社会责任正被企业很好地把握着”(RobGray,2000),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事实并非如此。很多的证据表明,企业并没有利用其所掌握的社会资源,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它们所做的只是履行法律和经济责任而已,其动机并非出于道德。因此社会必须使企业的权力与其应负的责任对应起来,并让其正式地对社会承担责任,将道德规范法律化在这样的阶段是基础的。因此,图1中第I区域的扩大起码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奠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基础。这也就是国外学者认为“责任必须是社会责任会计的核心”观点的来源。

然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除了责任的层次,还有很大一部分处于道德层面,使其披露行为出于自愿才是社会的最高理想。而且,由于人性本质、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立法进程、人类技术的各种各样的局限,使得责任永远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所以,我们的观点是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的监管要采用分层次的(如图2所示)随社会发展阶段而变的弹性监管。这三个层次对应不同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并且不同层次的范围大小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结论

本文分析了责任与道德的不可分割性和层次性,回答了“企业社会责任是责任问题还是道德问题”这一问题。同时,也回答了与此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问题。

我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从广义上讲既是责任问题也是道德问题,从狭义上讲既有责任问题也有道德问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从狭义上来说,既有责任问题也有道德问题,其与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有四个大的区域。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的层次,我们认为具体又有强制性披露、自律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三个层次,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监管应该相应地采用弹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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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一、研究的目的与方法

1993年l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这一概念的界定是:“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样的身份决定了国家和社会对教师的职业道德的高要求。特别是面对青少年学生他们具有强烈的求知欲,可塑性大,模仿性强,在品格上还不成熟;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形成,他们的文明习惯的养成,都会受到教师人格力量的感染和言行举止的重要影响。一位具有高尚师德的教师将对学生的成长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因此,师以德为先,特别是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基于新形势下教师职业发展的特点和原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国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于2008年重新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引起教育界及其他社会各界对教师职业道德内涵和外延的争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素养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研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新《规范》实施后教师职业道德现状的调查与分析,为更好地促进《规范》的落实,以及提高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供事实依据。

本研究主要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主要结合新颁布的《规范》中涉及的教师应处理好的四种关系(即教师与教育事业、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家长)过程中,教师的师德观念和基本素养的建设状况作为维度编制问卷,问卷中试题的类型分为三种,有单选题、多选题和排序题。调查对象为来自辽宁省内的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共十三个市的中小学教师,主要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462份,有效回收率92.4%;其中,城市学校占71.19%,农村学校占28.9%;高中教师占25.8%,初中教师占24.9%,小学教师占37.8%,其他(职高教师、副校长、德育主任、教务主任、科研主任)占11.5%;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的占48.3%,6~15年的占42.6%,5年以下的占9.1%。同时,辅之以访谈法,就有关新《规范》的要求,对26位中小学教师进行了个别访谈。

二、调查的结果与分析

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目前师德建设中,我们确实能够发现一些教师表现出的职业热情和努力工作的劲头,学生及学生的家长还是认同主要依靠教师的辛勤工作,学生完成了学习的任务,获得了各个方面的成长;学校领导认同主要依靠教师完成了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合格人才等遵循《规范》要求带来的良好的认可度。但与此同时也发现了在教师在履行《规范》要求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分析其中主要原因是《规范》中所提出的各层次的要求与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之间存在着差距。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教师对师德的价值有清醒的认识,但在工作中却难以践履

从调查问卷的结果显示,无论是学校还是教师都非常重视师德建设。但是,实际工作中,却出现了很多教师不能认真履行《规范》要求的现实。

首先,教师们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意义与作用有比较清醒的认识。

调查结果显示,有95.9%的教师了解应遵循的职业道德规范;有75.8%的教师认为,做好教育工作,重要的是“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95%教师认为在从教之前经过系统的教师职业道德的培训,对其以后胜任很重要;93%的教师认为在任教期间,有关部门或学校专门组织有关职业道德方面的学习或培训很重要;有96.2%教师认为师范院校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对其今后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理解、掌握和遵循非常重要;有86.6%的教师认为教师应当成为社会群体中的道德榜样;95.3%的教师认为教师群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教师工作的职业声望非常重要;有99.6%的教师认为教师良好的职业行为表现,对学生的成长很重要;教师的职业行为表现对学生的影响,按影响的大小进行排序:89.4%教师认为选择道德成长、57.5%教师选择审美情趣;26.3%选择学习成绩;您认为教师职业目前在社会上的地位:45.8%的教师认为目前还一般,但提高的趋势明显、只有14.1%的教师认为较低。以上结果反映出大多数中小学教师对职业道德的价值和其在教师职业活动中的作用的认识是正确的,能够把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作为树立教师形象和立身处世的首要因素。

其次,学校或者师资培养与培训部门重视教师职业道德的教育。

调查结果显示,有61.6%的教师选择在当教师之前(包括在师范院校学习期间)经过有关教师职业道德方面的系统培训;有95.7%的教师选择任教师期间,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学校专门组织过有关职业道德方面的学习或培训;有67.6%的教师选择学校或有关部门组织过学习和讨论新修订的《规范》。上述结果反映出各相关部门通过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重视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有助于提升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水平。

第三,目前教师职业道德现状不尽人意。调查结果显示,有28.9%的教师对当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状况不满意,满意的只有6.7%,基本满意的64.4%。可见,对于多数教师来说,对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缺乏自信。

调查结果显示,有41.5%的教师认为我国《规范》没有得到很好贯彻执行的主要原因是缺乏相应的表彰和惩罚措施与之配套,30.7%的教师认为职业道德规范本身不健全,缺乏真正的指导作用,14.7%的教师认为向教师宣传的不够,13.2%的教师认为教师的道德修养水平不高。以上结果反映出广大教师对《规范》本身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认识不清,缺乏践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调查结果显示,在“您是否曾经存在这种意识,在工作中应按照《规范》要求自己,而在家庭或生活的其他领域中,应当遵循另外一套道德规范或行为准则?”问题中,有20.3%的教师选择存在这种意识、31.6%的有一些这样的意识倾向;有60.9%的教师认为现行的《规范》对大多数教师的教育行为起到较好的规范和约束作用、25.9%的教师选择对一半左右的教师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有82.7%的教师认为实际遵循的真正约束自己工作行为的职业道德规范,主要来源于个人的道德修养、只有34.8%的认为来源于工作中学校或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培训。以上结果反映出不少教师重视自身的道德修养和道德自律,而忽视道德的他律,将道德和职业道德割裂开来,忽视了道德规范的制约和导向作用。

调查结果显示,76.8%的教师因领导处理问题不公平,偏袒于某些人、69.3%的因领导工作作风不民主,遇事不能与教师沟通和商量等问题而与领导发生矛盾;76.6%的教师不能公平地对待学生;56.7%的教师接受学生或学生家长的礼品;76.0%的教师认为教师间因晋升职称、工资以及分配奖金和住房等原因发生矛盾;48.4%的教师认为工作中,之所以不能处理好各种关系的主要原因是找不到被大家认同的处理这些关系的行为准则;32.8%的教师认为2008年修订的《规范》太理想化,很难完全照着做;92%的教师认为与学生家长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家长偏袒自己的孩子,带着某些偏见向教师提出批评意见。以上结果反映出很多教师在工作中还不能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教育事业整体利益、集体利益的关系,与学生、学校领导、同事、家长之间还存在着很多矛盾。

从上述调查反映的问题看,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与践履之间还存在着很大差距,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升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水平任重而道远。

2.教师有尊重学生的意识,但缺乏尊重学生的行为

调查结果显示,在组织教学和管理班级时,您是否看重教师的权威:68.9%的教师认为注意树立教师的权威形象,偶尔也能听听学生的意见,19.2%的教师不太看重教师的权威;有人讲“学生学与不学是他们自己的事,教师没有必要为此承担责任”,这种观点78%的教师不赞同。64%的教师认为“对讽刺、挖苦学生的行为”是不尊重学生的人格,应坚决避免,34.8%的教师认为生气时难免出现,可以原谅,只有1.3的教师认为这是一种十分必要的教育手段;78.4%的教师认为当学生在公开场合对您的观点或要求提出质疑时,愿意与学生共同讨论;61.8%的教师完全由学生采取民主投票的方式选出班级干部;在按照教师认定的恶劣程度选出4项最恶劣的教师行为问题中,有72.7%的教师选择对工作不负责任、66.7%的教师选择经常讽刺、挖苦、歧视学生、58.7%的教师选择打骂或变相体罚学生、53.9%的教师选择不能公平地对待学生。热爱学生,对学生、一视同仁,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以上结果反映出绝大多数教师能够正确地认识到应尊重并公平地对待教育对象。

但是,调查结果还显示,在按照教师行为发生量或者发生频度的大小选出教师认为发生量或发生频度最高的4项问题中,有76.6%的教师选择不能公平地对待学生、60.8%的教师选择对个人的言行举止要求不严、56.7%的教师选择接受学生或学生家长的礼品;47.6%的教师选择对工作不负责任;在是否有给支持或帮助过您工作的学生,在考试成绩方面给予适当的照顾这样的想法问题中,有73.7%的教师从来没有过,经常有的是2.2%、偶然有的是24.2%;84%的教师选择曾给予他喜欢的某类学生以更多的关注和更多的发展机会。关于教师与学生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72.5%的教师认为学生在纪律或学业等方面表现太差,教师忍无可忍,对其进行强烈的批评或其它形式的处罚,从而引发矛盾或冲突、59.7%的教师认为有的教师处理问题的方式简单、粗暴,引起学生不满、40%的教师认为学生不尊重教师,引起教师的反感。以上结果反映出很多教师在工作实际中,对学生缺乏应有的关心与爱护,不能够做到尊重学生或公平地对待学生,有违《规范》的要求,引起师生间的矛盾,伤害了学生也伤害了教育。

3.教师期望和谐奋进的工作氛围,但缺失合作意识

调查结果显示,教师是否认真备好每一堂课问题中,26.3%教师能做到、66.3%教师基本上能做到;在教育工作中,之所以不能处理好各种关系,主要原因是:48.4%的教师认为找不到被大家认同的处理这些关系的行为准则、28.9%的教师认为学校或教研室风气不正;教师与教师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76.0%教师认为是教师间在晋升职称、工资以及分配奖金和住房等方面发生了关系各自切身利益的冲突、71.6%教师认为是有的教师本位主义倾向严重,遇事只从自己的工作或所领导的班级利益出发,不考虑全局、56.5%教师认为为了在工作竞争中争得较好名次,不互相支持与合作。以上结果反映出教师们能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期望有一个良好的学校和教研风气,不认同个人本位主义等,均表现出努力做好工作的良好意识。

调查结果显示,教师们在工作中取得成绩受到表扬时,经常面临的情况是:59.8%的教师认为多数人采取漠然的态度、32.4%的教师认为大家真诚向您祝贺、学习。当其他教师在学生中散布贬低您的言行的态度是:49.9%的教师不予理睬、43.3%教师虽然痛恨,但一般不采取同样的方式反击,而在教师群体中寻找解决的办法;面对当前升学压力,教师间的相互支持和合作:46.2%的教师认为以互相支持和合作为主,在少数方面竞争、28.7%的教师认为以竞争为主,互相支持和合作的空间和范围极小、只有17.5%的教师认为完全可能进行全面的互相支持与台作;在教学或班级管理上遇到困难时,首先想采取的办法是:45.8%的教师选择自己认真思考,摸索解决的办法、40.4%的教师请与此相关教师或者教研室的同志会诊、帮助解决。以上结果反映出当教师教育教学中遇到困难时,多数还是依据自己的经验去解决;取得成绩也多半靠孤军奋战,难以提升层次。教师这种缺乏合作意识状况的改善,还要期待社会和学校为教师创设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建立科学、可行的竞争机制和保障机制,形成教师职业道德提升的安全的、健康的环境。

4.教师渴望得到学生家长的支持,却没有很好沟通

调查结果显示,81.6%的教师把主动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看成是教师的一种义务;当家长对其子女的教育方法或者管理班级的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25.7%的教师非常欢迎家长提出意见、67.6%的教师认为可以与家长讨论、交流、只有1.3%的教师非常反感,立即反击或作出解释;有人建议学校中的每个班都应成立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的教育工作:65.2%的教师认为想法是好的,现在还实行不了、32.2%的教师认为应当立即推广实施。当您本人或您的家庭遇到困难,而您学生的家长又有能力解决您或您家庭的困难,您采取的办法是:9.3%的教师选择顺理成章地找这些学生的家长帮助解决、38%的教师选择坚决避免找这些学生的家长、18.4%的教师选择如果学生表现好,可以找他们的家长,如果学习表现不好,就不找他们的家长、34.3%的教师选择实在没办法时,只好硬着头皮去找。以上结果反映出大多数教师能够正确的认识和处理与学生家长的关系,期望和家长积极配合共同教育好学生。但是个别教师还存在一些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认识。

调查结果显示,有的教师经常把犯错误的学生的家长找到学校,进行批评、训斥,36.5%的教师认为方法不对,但出发点是好的,可以理解、36.3%的教师认为不应该采取这种态度和方法、27.2%的教师认为对有些类型的家长必须采取这种方法;教师与学生家长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92%的教师认为家长偏袒自己的孩子,带着某些偏见向教师提出批评意见、87.9%的教师认为家长与教师间沟通太少,互相不理解、68.2%的教师认为有些家长对子女不负责任,不能配合学校工作;与家长沟通最常用的方式:87.9%的教师打电话、26.6%的请家长到学校来;在您认为发生量或发生频度最高的教师行为的问题中,56.7%的教师选择接受学生或学生家长的礼品、22.9%的教师选择以不友好的态度对待差生的家长。以上结果反映出有很多教师对自身角色的价值定位和工作定位不够准确,不能够正确的对待家长、缺乏与学生家长进行良好沟通的方法与技巧,导致沟通障碍。

篇(7)

2会计人员基本素质低下

会计人员基本素质低下是企业会计职业道德存在的第三大问题。在市场经济下,有一些会计人员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膨胀,追求私利,监守自盗现象严重。一些会计人员丧失了最起码的法制观念,会计职业道德沦丧,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以身试法,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3提升企业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的对策

提升企业会计职业道德水平要构建全新会计运行机制、加强企业财务内部控制、不断提升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

3.1构建全新会计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说,财务管理中诚信不足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会计存在于企业、单位之内,必须依靠他们才能维持运作。所以,要改变这一现状,要从以下几方面做起:①应当大力理顺会计管理的体制。现阶段很多地方实行了会计委派制度,这种办法在一些地方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值得提倡。具体而言会计委派制度是指构建财会人员统一管理机制。②法律约束。尽管针对会计造假、财务活动中诚信缺失的问题,国家已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然而实质上企业、单位会计造假的收益远远高于风险和成本。

篇(8)

2.会计职业道德对会计人员所提出的要求。我国《会计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会计人员应该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总会计师条例》中也有规定,总会计师在从事总会计师时时,应该坚守职业原则,廉洁奉公。对此国家对于职业会计师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而遵守职业道德就是会计职业中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违背了相关的职业道德那么就必然要承受相关的法律责任。

3.遵守会计的职业道德应是单位工作的首要规定要求。关于《会计法》的制定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会计的行为规范,因此《会计法》的制定涉及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会计职业单位的每个人。尤其是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主要的经营者管理员更是有决定性作用,他们的行为更是时时影响着职业道德的形成对单位工作岗位的职业员工也有一定的影响。因此这些人员更应该熟悉并落实好会计的职业道德规范,只要认识达到了统一才能够更好的强化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形成。

二、关于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内容

会计职业道德是从事会计职业中必须要遵守的职业要求,而我国的财政部门针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应该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并且努力的钻研业务,做好本职工作,使得自己的知识和相应的技能都能够有所提升。

2.熟悉法规。工作岗位上的会计人员应该熟悉并且精通财务管理的相关法律,熟悉国家指定的会计制度,进行广泛的宣传。

3.依法办事。会计人员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并且需要保障所有的信息都有真实性以及合法性,确保完整和准确性。

4.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在进行工作时需要秉持着一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

5.搞好服务工作。当会计人员在熟悉单位的生产以及相关的营业情况管理业务时需要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以及会计的计算方式,为单位内部的管理工作作出一系列的调整,提高工作效率以及经济效益。6.保守秘密。作为一名会计应该确实的保守住公司单位的商业秘密,除了法律规定的工作单位或者是岗位外,不得私自向外透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以及相关财务现状。

三、目前我国的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现状

1.职员的业务水平低下,缺乏一种专研的精神和能力。一些会计类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工作态度完全就是任派拆迁,对于缺少的一些基本业务素质没有发现,对于工作事项而只是一个应付的态度。他们的业务知识不仅贫乏陈旧,在专业上又缺乏一定的钻研精神,缺少对于职业的一种热爱和工作的激情,这导致专业的水平和相对的会计工作的效率以及质量都普遍低下,职业能力不够强。

2.缺少法律意识,监督机制不够成熟。在做会计工作的这方面,有些会计人员不够关注,也不能够遵守相关的会计学习法则,这种遵纪守法的意识较为淡薄。以至于无法按照相关的会计业务水准进行工作,导致信息不够准确,出现大量的错误。另一方面就是,指定的相关职业道德法律管理制度不够完整。单位内部审计成为国家监督体系的一个部分,但是代表着国家的积极利益对于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同时也对国家的财政法规起到一个监督和执行的作用,即便如此,这也只是内部审计在有些单位中的一种表现形式,不具备任何高效益的影响作用。而相关的财政会计部门,应当经常性,规范性和深广度的为单位内部审计提供支持,确保监督体制能够完善并且实施起来。如果没有专门的机构对此进行管理,那么会计工作人员的日常活动管理将会没有任何的规章制度或者有可能会出现各种错误。相关的规章制度若没有进行严格的处罚,又会对工作单位带来一定的危害,而纵容相关的犯错者得到巨大的利益。

3.缺失诚信,利益驱动。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而会计人员也处于一种经济利益的中心位置,也正是这种利益的驱动,使得更多的会计人员的职业成为了一种“诱惑”很多人为之心动。一些会计人员也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不顾及职业操守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贪利。即便发现有存在的虚假信息,相关的会计工作人员未能够做到公正客观的回应,还有一部分会计人员在做好“技术防备”的同时还巧妙的讨好单位的领导,进行贿赂。

四、如何强化我国的会计职业建设

1.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教育。要求会计工作人员要积极的参与到政治系列的教育讲座中去进行相关专业的知识培育,坚持四个基本原则,树立相关的全局观,进行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另一个就是会计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的规定,进行自我行为规范的要求约束。并且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赋予会计人员一定的责任及进行会计的核算,参与公司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管理中去,时刻的反应出企业的财务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针对活动,不断的提高工作单位的效益。再者就是会计人员要强化自身的学习能力,认真的钻研财务专业的相关知识,做到真正的业务技术熟练,账目处理的准确,在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同时,也要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会计人员也要定期的参与会计职能培训,不断地更新所学知识。真正的做到单位领导的好助手,为领导协调好工作,并管理好单位的资金,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理安排,为企业单位的经营生产活动进行出谋划策。

2.建立健全的会计职业道德机制。会计人员需要拥有从业资格,并且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要参加会计人员的前期培训,并且从中获取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设置为主要依据,针对那些没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清理退出,对于不达标的工作人员进行停用或者是再度培训处理。那些存在违纪乱纪的人员应该处于停职或者是永久性删除会计的从业资格进行处分。对于那些优秀的会计人员要进行积极的奖励和鼓励,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制度和激励的制度,便于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相关的单位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制定相关的轮换制度,这种轮换制度能够有利于会计工作的北部监督。与会计内部形成一种机制,能够提升单位会计的管理水平,调动管理以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对不同内容的接触以及各种各样的业务岗位的接触,极大的激发出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和新思路新思想,另外加强会计的考试测评制度能够进一步的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这就需要在日常的财务管理中,需要定期的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形成一个奖罚的管理制度紧紧的和工作人员的道德操守和工作的效率联系到一起。这样在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培养出了大量的优秀人员。最后建立一个制度健全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于财务的的审计及时的进行检查,监督。同时帮助会计人员正确的理解国家的财政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技能水平。

篇(9)

2当前青年政工人员道德修养现状

2.1存在的问题

(1)诚信问题。许多企业中,青年政工人员表现得最普遍、也让人比较难以察觉的不诚信行为应该是对待本职工作的态度,青年政工人员不能保质保量完成自己本职工作,存在着大量的花拳绣腿、虎头蛇尾、等现象;另外,人浮于事,碰到事情互相推托、遇到责任互相推诿、遇到荣誉争相邀功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使企业总体工作质量不高,办事效率低下。(2)组织纪律性差。有些青年政工人员在管理制度面前有令不行,工作松松垮垮,上班迟到早退,无故旷工,因失职、懈怠导致企业财产损失。同事之间不关心、不帮助,没有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实做精的团队精神。(3)求知意识不强。经过学生阶段的努力,青年政工人员到工作单位后学习能力不强,专业学习方面不求上进,喜欢网游、手游、抽烟喝酒。学习停留一般化,专题学习不突出,针对性不强。有的青年政工人员虽然感到有潜在的压力和紧迫感,但缺乏自信心,缺乏向上攀登的勇气和刻苦钻研、持之以恒的学习精神和态度。

2.2道德修养缺失的原因分析

(1)不良社会环境对青年政工人员的行为产生影响。当诚信在企业中频频出现问题时,一些意志不够坚定、思想不够明确的青年政工人员往往会做出跟风的举动。另外,网络文化复杂多变,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青年政工人员的思想道德观念。(2)传统伦理道德教育缺失使许多青年政工人员丧失个人的思想和信仰。青年政工人员受西方文化影响在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关系的关键时刻体现出很强烈的功利性。企业文化建设制度不健全,执行力不够,不重视自我修养,不重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在个人德行方面的教育。(3)思想政治教育模式陈旧,很难适应当代青年政工人员的心理特点。当前企业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主要方式还是以灌输为主,没有超前的预测和预防,没有及时引导员工树立诚信理念,不能将思想政治教育真正渗透到各项工作之中。

3青年政工人员加强儒学“仁义礼智信”修养的方法

3.1学学即对“仁义礼智信”知识的学习,了解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使得修养有所遵循。青年政工人员要积极汲取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读圣贤书,立君子品,做有德人。要以古代先贤、身边的先进个人、社会上的道德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热爱祖国、敬业奉献、自强不息、恪尽职守、敢于创新、奉献社会的高尚情操和坚强品质。

3.2思即思考、反省。要运用思维力来理解、掌握“仁义礼智信”的道

准则和伦理规范,通过比较正反两方面检查反省,增强道德自觉性,以培养新的道德习惯和品质。道德修养要学思结合,在学习中进行反思,在反思中深化学习。虚心学习,善于思索,辨别善恶,学善戒恶,学习和修养的目的就达到了,才能和智慧的增长就实现了。

3.3行学习还要与实践相结合,即把“仁义礼智信”的道德理论落实到实践之上。青年政工人员要将通过学和思所掌握的道德准则、伦理规范付诸于行动,以求形成高尚的道德品质,成就理想人格。要把内心形成的职业道德情感、意志和信念变成个人自觉的职业道德行为,指导自己的职业活动实践。要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做一个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有职业道德的人。

4结论

儒学“仁义礼智信”的道德范畴,是企业青年政工人员的道德文明建设可以利用的重要文化资源。青年政工人员在道德建设方面要继承弘扬儒学仁爱、正义、尊重、求知、诚信的修身之道,只有道德修养上做出表率,才会促进企业形成讲道德、重修养、尚清廉的良好风尚,推进企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

作者:梁文娟 单位: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景海峰.仁义礼智信与中华文化的核心价值[J].与现实,2012(4).

篇(10)

职业是谋生的手段,也是人对社会的职责,是实现个人价值的方式。教师职业有别于其他职业,在传播人类科学文化的同时,还要塑造人的思想品德。师范生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调查在校师范生当初选择师范专业的原因时发现,只有26%的学生第一志愿报考师范专业并把教师职业作为自己的理想职业,21%的师范生内心不喜欢教师职业,55%的师范生认为教师工作比较清闲、稳定,所以选择了师范专业。在毕业后是否愿意从事教师职业问题上,有近36%的师范生选择毕业后不准备从事教师职业,16%的师范生选择经商或自己创业。这种结果显示,绝大部分师范生对教师职业的性质、任务、作用、意义缺乏充分的认识,导致对教师职业认知的偏差。

1.2对教育实习不够重视

教育实习是师范生实现从学生到教师角色过渡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从事教育职业的最重要的实践形式,是师范院校教学计划中必修的综合实践课程。学生在教育实习期间,将平时所学的教育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综合地运用于教育实践,从而培养和形成他们从事教育工作的实践能力以及职业情感[2]。对教育实习的重视程度和投入精力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师范生职业能力的锻炼、提高。师范生教育实习基本沿用传统的方式、方法,实习时间短,实习形式单一,各方监督不力。

1.3未来职业知识、能力储备不足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是对教师这个特殊职业的要求,教师为了满足为人师表的要求,不仅需要广博的知识,还需要熟练传播知识的能力。教师的知识结构除了特定的学科知识外,还有文理交融的广博的文化知识、教学经验的实践知识、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扎实的教师业务素质是从事教师职业的前提条件。由于对教师职业的曲解和信仰不足,对未来职业所需知识没有浓厚的兴趣,对学校教学计划列出的课程认为考试通过就好,主动获取未来职业所需知识、能力的动机不强。加之,由于学校教学条件的限制,在师范生教师技能培养时,采取的还是传统的教学方法,由老师在课堂上亲自指导的教学技能训练时间短、人数多、任务重,要想熟练掌握其技能,全靠师范生课后自行多加练习,这种练习也很大程度上依赖师范生的自觉性。

2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师范生教师职业道德现状的成因

2.1社会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必然带来社会阶层的贫富分化,反映在人们的道德关系上,就容易产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现象,把拥有金钱的多少作为衡量个人是否成功的标准,甚至不惜以违背道德和法律为代价。近年来国家和政府对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做了改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还是处于一个相对清贫的状态。面对高房价和高生活成本,教师职业带来的经济效益显得捉襟见肘。相比毕业后工资比较高的专业,师范生心里不服气,但又不安于现状,对本专业学习时,学习兴趣不浓,不能产生强烈的职业向往。

2.2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

改革开放以来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较好,但尊重教师、重视教育的风气却有所下降。社会道德标准也在悄然发生变化,不少教师的职业道德受到了挑战,突破了教师的底线,触犯了国家法律,使教师以前的光辉、崇高的职业形象一落千丈,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独生子女所带来的社会和学校管理问题也日益突出,师生关系紧张,往往将矛头指向学校和老师,对教师职业也造成一定的压力。

2.3家庭因素

不少师范生父母愿意让子女从事教育事业,他们最喜欢的生活方式是自给自足、与世无争,认为教师职业稳定,与仕途群体相比风险较少,同时具有一定的社会声望和生活待遇,在他们的眼中,教师是知识分子的代表,是光荣的事业。

2.4高校因素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原来培养义务教育师资的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升格为本科层次的大学或学院,统称为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新建地方本科院校要求得生存和发展,必须主动适应经济和教育改革发展的趋势,向“应用型、示范型”方向发展,削减或改造教师教育专业,这使得教师教育氛围减弱,生源质量下降。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引进人才标准侧重于科研能力,使得师范生培养方案不足,结构设置不合理,只求外在的课程形式,缺乏内在的师范教育理念。

3加强高校师范生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

3.1设置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课程

师范生教师职业道德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在平时的生活和学习过程中不断强化和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的基础是公民的社会公德和社会礼仪,因此培养当代师范生的社会公德和礼仪至关重要。应从低年级开始,把职业道德、教师礼仪课程列入教学计划当中,使师德培养贯穿到整个师范教育中。

3.2树立师德榜样

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体现出来的是对教育事业的全身心投入,对学生的无限关爱,对教书育人的双重责任感,对教学岗位的深深热爱,时刻以自己的言行影响和教育着学生,从而形成优良的教师人格。2007年被评为“全国模范教师”称号的孟二冬教授,童年夙愿就是作一名人民教师,在工作岗位上忠实地践行着教师的师德师风,用师德操守、学识魅力、人格魅力铸就了崇高的师魂,是“教书育人的杰出楷模”[4]。高校可以邀请优秀教师到学校做报告、上示范课,引导师范生学习他们身上的职业道德情操,逐渐转化为自身的内心信念和道德情感,并不断调整评价自己的行为。树立师范院校的教师的师德榜样,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评价体系,完善教师考评制度,使得教师能以良好的精神风貌为师范生树立榜样,培养未来从事教育事业的职业品质。

3.3强化教育实习

在教育实习期间,实习生将平时的教育教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运用到教学实践中。教育实习时间和模式可以借鉴国内外经验,延长教育实习时间,改革教育实习内容,遴选有责任心、教学业务素质强的学校指导老师和实习基地指导老师,让师范生从指导老师身上领悟到教师职业道德,同时对实习过程进行有效监督,达到预期的实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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