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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银行于1994年先后成立,当时是根据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将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商业性金融业务进行分离,由政策性银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外贸政策、粮油棉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的要求,在各自特定的业务领域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方针、市场定位、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都发生了一些变化。
作为银行监管部门,必须敏锐地洞察和熟知这些发展变化,及时调整监管思路。因此,对政策性银行监管的关键就在于分业监管,即根据其业务政策性强度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监管。例如,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运用分政策性和商业性两块,两块的政策性强度和风险程度都不同,对其监管就不能按同一标准进行。其中,政策性贷款又可以细分为指令性贷款和指导性贷款,两者在政策性上也是有所区别的。指令性贷款如果出现了风险、形成了损失,属于政策性风险,对其监管主要是合规监管,即监管的重点是银行的业务合规性,有无违规操作等。指导性的贷款如果出现了风险、形成了损失,则属于经营性风险,对其监管主要是风险监管,即监管的重点是看银行是否做到了审慎经营、有无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
对国有商业银行应实行尽职监管
国有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机制方面突出的问题,究其根本就在于“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问题的根源又在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委托关系扭曲。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委托关系中,一是与政府的委托关系,二是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的委托关系,层层委托、层层的关系,形成了超长的委托链。委托人对人的约束和控制力逐级弱化,很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良贷款二次剥离就是委托关系扭曲的典型例证。
因此,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关键就在于尽职监管,即把国有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尽职情况作为监管的重点。这里所说的尽职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的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投资者尽职的情况;第二个层次是国有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高管人员向其上级行尽职的情况;第三个层次是国有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向高管人员尽职的情况。银监会已经制定了《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尽职指引》,还将研究制定《商业银行负债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旨在加强对高管人员尽职监管的《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评价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重点,要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逐一进行对照,检查其高管人员和工作人员是否都按要求尽职。
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实行超速监管
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以及内控机制方面相对要好,但在其粗放式的快速扩张过程中,因各种主、客观因素而造成风险管理力度的减弱,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并使得这种快速发展呈现出波动性较大、跳跃式增长的特点,同时金融资源的有限性也决定了这种发展模式的可持续性是不可能长久的。
因此,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的关键就在于超速监管,即将发展速度超出正常速度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监管的重点。超速监管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而是为了防止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盲目超常规的扩张中积聚风险,从而保证其稳健、可持续的发展。对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等监管要求的超速发展,不仅不加以限制,还要为其稳健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超速,则不仅要限制其发展,而且要对超速发展造成风险的责任人进行处罚,严格追究其超速责任。
对城市商业银行应实行法人监管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整合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成立的。经过多年的实践,城市商业银行最大的问题仍然是公司治理机制和由此而带来的“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最突出的几个表现:一是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不作为;二是高级管理层的“内部人控制”;三是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因此,对城市商业银行监管的关键就在于法人监管。这里所说的法人监管,并不意味着只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法人进行监管,而是要通过监管,帮助和促进城市商业银行真正建立起“三会一层”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法人监管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按照《公司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要求,完善其公司治理机制;二是由银行监管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对城市商业银行的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三是坚持城市商业银行总行、支行的两级管理体制,强化总行对支行的扁平化管理,以减少机构层次和管理成本、减少信息失真和衰减、提高科学决策的效率。对农村信用社应实行大户监管
目前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的问题就在于资产质量差、经营效益低、历史包袱重、内部控制弱、经济案件多发、操作风险严重。但在这些问题当中,当前最需引起关注的还是“垒大户”问题。所谓“垒大户”就是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投放主要集中在个别或少数大户身上,“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违反了风险分散的基本规律,造成的后果也十分严重。
因此,对农村信用社监管的关键就在于大户监管,即把监管重点放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大户、投资大户、融资大户上。大户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要严格执行单户贷款比例管理,县级法人社组建以后,每个社都要根据资本金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单户贷款的限额,并确保不得突破,对购买国债、资金拆借业务也要确定一定合理的比例;二是大户监管的侧重点不同,在农村信用社的资产业务中,侧重对其资金运用的大户进行监管;在贷款大户、投资大户、融资大户中,侧重对贷款大户进行监管;在贷款大户中,侧重对投向非农业生产的贷款进行监管;在贷款业务风险管理中,侧重对大户贷款的合规情况和授信尽职情况进行监管;三是在做好大户监管的同时,要提倡农村信用社资金不离土、不离乡,树立“扎根农村、服务‘三农’”的经营宗旨,提高信贷支农意识,适当放宽小额农贷条件,大力发展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改善金融服务,为解决农民贷款难、促进农民增收提供支持。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贷意义十分重大,既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分散信贷风险、扩大收入来源、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又有利于农民通过贷款不断扩大生产提高收入、增强农村信用社与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对信托投资公司应实行产品监管
近年来,相对于信托公司的其他业务,资金信托产品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自从2004年在上海发生了“金新信托”偿付危机的事件后,资金信托产品的风险性也一直受到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条:一是投资人对于信托产品不甚了解,而在已发行的信托产品中绝大多数是通过银行进行销售,投资人之所以购买是因为把信托产品当成了银行或信托公司发行的债券,对信托产品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二是信托投资公司因监管法制建设以及内部管理的欠缺,进行了一些不规范的操作,在发行信托产品时刻意减少信息披露、有意识地模糊风险和违规承诺收益保底等。
因此,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关键就在于产品监管,即重点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资金信托产品进行监管。产品监管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对信托产品资金使用方向上的监管,严格控制信托产品将资金运用在房地产等盲目投资和过热行业,严格控制发行异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严格控制信托投资公司突破产品计划、扩大资金规模,严格控制信托投资公司的关联交易,防止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产品资金通过关联交易进行挪用;二是规范资金信托产品的营销宣传和风险提示,根据有关规定,信托产品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开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不得承诺收益保底等,在严格遵守规定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应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在其产品介绍中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三是加强监管方和被监管方的“透明度建设”,通过信息披露和宣传讲解,逐步普及信托业和信托产品知识,强化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培育成熟的市场主体。
对资产管理公司应实行程序监管
资产管理公司的问题主要是在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的违规问题。在不良资产收购过程中,突出的问题是审查把关不严,致使一些不符合剥离条件的贷款被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造成了相当一部分金融债权难以落实;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突出的问题是存在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现象,致使部分资产被低价处置,造成国有资产不同程度的流失。
因此,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的关键就在于程序监管,即监管的重点是看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的程序是否规范。程序监管的内容:首先,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公司从收购、评估到处置等各环节的法律法规,为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管提供法制保障,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健全资产管理公司相关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公司业务流程,做到有章可循和程序化操作;第三,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强化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严格执行先评估后处置的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第四,规范不良资产处置程序,在完善竞标、拍卖等处置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不良资产处置的新方法;第五,加强对资产管理公司高管人员和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管,切实防范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道德风险”,确保把国有资产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挪威金融监管局是挪威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对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和证券交易进行一体化的监管。作为欧洲第一个采用一体化监管模式的监管机构,挪威金融监管局的监管模式现已成为组织金融市场监管的标准模式。
挪威金融监管局可以说是欧洲国家一体化金融监管的先驱。早在1983年,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就已归并到银行检查署。1986年,挪威银行检查署与挪威保监会合并以后,挪威金融监管局一直负责监管挪威的金融服务和证券市场。近期,一些新的监管任务,如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招投说明书以及保险中介的监管,也归并到挪威金融监管局进行监管。随着金融服务业的扩展,挪威金融监管局的监管任务在稳步增加,同时监管能力也逐步增强。目前这一机构已成为一家权威、高效的监管机构,执行广泛的监管任务。
挪威金融监管局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机构,根据挪威议会、政府和财政部的决定依法运作。挪威金融监管局监管对象广泛,包括银行、财务公司、按揭贷款公司、提供电子货币服务的机构、证券公司、养老基金、保险中介、投资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交易所及其它经批准的市场、清算所及证券托管所、房地产机构、外部会计师、审计师,此外还监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及证券市场合规情况。
挪威金融监管局的任务是确保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安全、有效地运行,保障社会和金融消费者的福祉,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处于一个适宜的监管环境之中。通过对企业和市场的监管,挪威金融监管局努力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和市场的良好运行,增进市场信心,预防金融业危机的发生,并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件。
挪威金融监管局监管范围广泛,这就需要其有前瞻性地单独或合并使用一系列监管方式,包括:
——监管和监测。这是挪威金融监管局的核心任务,它包括监督被监管对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引,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来实施业务监管等,通过国际合作来监测宏观经济形势和影响金融部门的重大变化情况等。
——监管规则设定。监管规则设定旨在为经济活动和金融市场提供一个适宜的监管环境,使监管对象之间既具有竞争性,又能保持盈利。它既包括制定监管制度,也包括起草法律法规、参与立法委员会的立法活动等。此外,挪威金融监管局还参与到国际标准的制定。
——行政许可。包括依法对监管范围内的业务开办进行许可、审批。同时,对许可申请人提供建议,并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信息和交流。挪威金融监管局十分重视与监管对象、工会组织、政府部门以及媒体的良好沟通,信息和交流目的是使挪威金融监管局的服务更加公开和透明,使享受服务的人了解相关法律以及挪威金融监管局作为一个监管机构所扮演的角色。
挪威金融监管局由五名正式成员和两名候补成员组成的董事会领导。董事会的正式成员和候补成员都由财政部任命,任期四年。日常管理工作由局长负责,局长由财政部任命。挪威金融监管局由三个监管部、一个行政部和各级辅助单位组成。各部根据功能和技术的不同下设处和科。跨部门的团队合作也日益普遍,以应对不同监管领域日益紧密的联系。
二、挪威银行监管中的几个特色
挪威在欧洲大陆国家中比较早的建立起了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在这样的金融体制下,银行业所面临的经营环境远比分业经营模式下更为复杂,这也对银行业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挪威金融监管局作为欧洲最早出现的一体化金融监管机构,自成立以来就一直把银行业监管作为混业监管的重中之重。经过20年的监管实践,金融监管局已经总结出一套既符合本国银行业的发展特点、又充分利用自身监管资源的监管模式,其中的一些颇有特色的制度安排对于提高银行业监管的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挪威特殊的金融经济体制下,金融监管局的监管范围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金融领域,而成为了一个广泛涉及财政金融事务的监管机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监管局将外部审计和外部会计也纳入了其监管的范畴,这就为金融监管局进行监管创新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金融监管局负责审计机构和审计师的登记、认证以及管理,以确保审计机构和审计师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认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监管局还联合挪威执业会计师协会对审计机构和审计师的行为,及审计报告的质量进行检查。其中,执业会计师协会主要负责对其会员进行检查。金融监管局除了审阅执业会计师协会每年递交的监管报告以外,还负责对其他审计机构和审计师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其主要的监管对象是那些涉及金融领域,特别是涉及银行业的审计机构和审计师。对于不能达到监管要求的审计机构或审计师,监管局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与之相似,机构或个人开展外部会计业务同样需要通过金融监管局的认证,并接受其监督。金融监管局同样要通过其监管行为来确保会计行业在公认准则下健康有序地发展。
金融监管局要求商业银行及其他信贷机构必须将待实施的信贷规则事先上报金融监管局,而金融监管局将判断该信贷规则是否符合各种相关制度的要求,并决定该规则能否实施。这种制度安排实现了信贷风险监管关口的前移,使监管者可以提前了解商业银行的信贷制度安排,并控制信贷规则的准入,统一规范信贷市场秩序,同时,避免了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信贷规则进行事后的消极、被动修改的情况,有效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
近年来,由于金融监管局成功地实施了信贷规则准入制度,挪威的信贷市场取得了稳健的成长,信贷规模明显增长,而信贷损失则呈稳步下降趋势,银行利润也实现了平稳的增长。
作为与监管对象之间信息交换机制的另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监管局一直保持着在现场检查后与被检查银行董事会见面的惯例。这实际上是建立了将监管信息向银行管理层进行“正反馈”的渠道,并为外部银行监管和银行内部控制的有机协调创造了条件。现代银行监管理论强调银行内部控制的作用。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就提出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部控制原则。从中不难看出,在现代银行监管理念中,实现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密切配合是提高监管效率的必要途径。基于这种考虑,金融监管局强调在现场检查后与银行董事会及时见面,将发现的问题及相应的处理结果予以通报。这保证了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可以更好地了解基层的真实情况,并迅速制定整改措施,在第一时间解决银行内部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委托——”冲突问题,保证类似问题在该银行范围内不再发生,从而有效规避银行风险。
金融监管局规定商业银行在披露重要信息以前必须先将信息呈送金融监管局,
经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这就是信息披露前置制度,它是针对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可能引发的负外部性而制定的一种预警机制。金融监管局认为在商业银行披露重要信息以前应首先与金融监管局进行沟通,使金融监管局有充分的反应时间针对可能产生的某些重大消极影响来制定处理方案。这样可以避免金融市场上的债权人和投资者在短时间内对一些银行个体性或暂时性的问题产生过度反应,引发银行体系的系统性危机。多年来,金融监管局通过信息披露前置制度,及时、准确的掌握了银行业运行中的各种风险状况,为进行科学决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金融监管局的监管和指导下,挪威银行业在混业经营的复杂环境下,依然成功克服了自身的脆弱性,抑制了金融市场的过度波动,实现了银行业的平稳发展。
金融监管局建立了一套风险责任追究制度,该制度主要适用于银行的高管层,主要目标是督促管理层采取措施对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规避。在执行中,该制度以列席商业银行董事会、约见银行董事会成员为主要执行手段。当银行管理人员在执行、交易、交割等重要经营过程中,因为管理或决策失误而给银行造成损失,或当金融监管局发现高管人员没有尽到规避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的职责时,金融监管局有权约见银行董事会成员,要求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的风险责任进行追究、处罚,严重的可以要求高管人员引咎辞职。金融监管局建立的针对银行高管层的问责机制,在问责中重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并通过引咎辞职等制度来强化问责机制的作用。通过这一机制,金融监管局可以督促董事会和高管层在强化银行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三、对我国银行业的几点启示
(一)建立银行信贷规则统一审查制度
挪威金融监管局针对信贷规则准入所进行的监管,在维护信贷市场良性发展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一是保证了各商业银行所制定的信贷规则都能够符合监管部门的监管思想,从而统一信贷市场规则,避免各信贷机构各自为政,造成信贷市场无序竞争。二是避免了由于商业银行对潜在的信用风险认识不清而造成信贷规则具有盲目性。三是避免了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信贷规则进行事后的消极、被动修改,有效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
与之相比,我国信贷市场上各银行机构在制定信贷规则时拥有比较多的自,各银行各自为政,信贷规则五花八门,信贷市场缺乏一个明确、统一的运行规则,难以有效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同时,商业银行在设计信贷规则过程中难以克服盲目性,监管部门也难以有效遏制商业银行在设计信贷规则时打政策球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可能助长商业银行的机会主义倾向,造成信贷市场上的无序竞争。我们可以借鉴挪威金融监管局采取的信贷规则准入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在制定信贷规则以前,先将草案报送银监会,银监会按照《信贷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监管制度的指导精神,对信贷规则进行审查和核准,保持信贷政策的统一。如当前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就可以统一要求银行制定控制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以及过剩行业的信贷政策,贯彻国家实施的节能减排等经济发展战略。
(二)建立中介机构业务禁入制度
挪威金融监管局将银行业监管和审计、会计活动监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获得监管活动中的范围经济。这样的监管体制不但保证这些社会中介机构在对银行财务信息进行审核时更好地保持客观、独立和公正,而且也使监管局可以更方便地获得银行的各种信息,并可以提高这些信息的真实性,降低信息的收集成本,从而实现监管内部成本的“外部化”。这一成功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在我国目前尚不具有金融财政一体化监管平台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尝试建立“中介机构业务禁入制度”来对一体化监管框架进行局部的模拟。即: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时必须得到银监会的认可,如果一家中介机构与银行合谋弄虚作假,造成信息失真,银行监管部门可以禁止该中介机构今后再次进入与银行业务审计有关的业务领域。通过这种制度安排来解决中介机构存在的潜在的“委托——”问题,拓展银行监管边界,使银监会可以把中介机构监管与银行监管有机的结合起来,提高银行监管效率。
(三)建立银行信息披露事前报告制度
新巴塞尔协议将市场纪律作为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而市场纪律的核心问题就在于信息披露。新协议认为市场是一股强大的推动银行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并全面控制经营风险的外在力量,因此,强调通过信息披露来确保市场约束。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作为高负债经营的特殊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对于某些信息的公布确实可能带来巨大的负外部性。特别是那些涉及经营亏损、恶性突发事件或个体性危机的信息,一旦公开就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甚至可能危及整个金融系统的平稳运行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各国监管当局不得不予以高度重视。挪威的部分银行已经从2006年开始执行新巴塞尔协议,但金融监管局却仍然坚持信息披露前置制度。从他们的经验中我们不难发现,对于银行业的信息披露进行特殊的控制是必要的和有益的。借鉴挪威金融监管局的经验,我国应该引入银行信息披露的事前报告制度,对银行业信息披露进行适当的控制。首先,要从制度上要求商业银行在披露重要信息前,应事先呈报银监会审阅。其次,要求商业银行在收到其他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如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呈报银监会。最后,应该给予银监会一定的权限,由其决定信息披露的适当时机和方式,力争在信息披露以前将问题化解,即使不能化解,也要为解决善后留出处置余地。当然,这并不是摒弃市场纪律和信息披露的原则,而是希望通过一定的弹性监管来找到更理想的方式化解各种危机。
(四)建立监管信息的传导机制
一、我国对银行业监管的现状
1.利率政策
我国利率改革的方式是明确的,即渐进、有序,原则上遵循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先大额、后小额的步骤。但是中国目前还没有明确全面实现利率市场化的时间表。利率市场的起步较晚,从1996年开放同业拆借利率开始,此后又开放了银行间债券利率。2000年开放了外币利率(小额外币存款除外),2004年存款利率管上限,贷款利率管下限的格局。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至今也尚未形成基准利率体系,自然也没有简单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权和期货。这使得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存在差距。
2.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的中小商业银行,即城市商业银行不能跨区域经营。《城市商业银行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在地级以城市设定,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主要为本市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务。
分析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城市商业银行是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产物。与此同时还承担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的重担。城市商业银行人员素质较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风险高度集中。这是监管政策明文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不允许跨区经营的背景。
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推进,城商行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许多城商行提出了拓展发展空间、实现跨区域发展的要求。对此,银监会与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达成共识,城市商业银行完全可以走出城市。2009年4月,银监会调整了中小商业银行的准入政策。规定中小商业银行的机构发展不再受数量指标控制,不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行和支行设定统一的营运资金要求,从而实现了基本上统一监管标准,实施同质同类监管。
3.混业经营
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最初期,我国金融业并不是分业经营的。当时,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比如,交通银行和太平洋保险就是连在一起的。但是,由于后来金融业出现了一些混乱情况,当时一种主流的看法认为这些混乱来自于混业经营,因此就逐渐把金融业务切分开来;同时在立法上加以保证,形成了一种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1995年通过并于200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相关思路
我们正处于一个金融市场迅速创新、竞争不断加剧的年代。这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银行业法规建设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监管部门应当审时度势,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明确相关政策法律改革调整思路,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
完善调整金融市场主体关系的主导性法律制度。首当其冲的即是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法律制度的调整。这些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银行业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不仅为国有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剥离不良资产,也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风险控制、财务管理、薪酬激励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但由于进行市场主体制度设计过程中主要按照政府意志展开改革,而未按照私法原理明确主体权利与义务,导致体制和机制等深层次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改革在许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未来几年,法律需要在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出资人制度、股东权利与义务、股东行为约束、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在深刻理清社会关系的基础上,作出科学明晰的规定,在私法层面明确银行在市场中的商事主体地位,保护其自治权利,维护市场对于市场主体的选择和对于金融资源的配置。
一、金融危机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1.直接影响较小
因我国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商业银行业务大部分集中在国内市场,盈利来源主要是存贷利差,国际化程度低及单一的收入结构导致我国商业银行“因祸得福”。比如工行持有雷曼兄弟债券金额为1.52亿美元,仅占工行总资产的万分之一,直接损失对其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2.间接影响较大
危机爆发后,我国部分出口企业出现停产、半停产状态,甚至破产,很多企业经营困难。货款回笼不及时,呆帐、坏帐多,贷款无法按时偿还或无力偿还,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等等。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性造成严重威胁。同时,股市低迷,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下降;房地产行业低迷,住房按揭、抵押贷款急骤下降等等,这对商业银行的盈利影响很大。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逐渐加大,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管理迫在眉睫
1.加强信贷风险控制的制度建设和健全信贷责任追究制度
商业银行信贷制度控制是整个信贷风险控制的物质保障,构建贯穿于信贷业务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监督的控制体系:①改变我国商业银行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的授权不清、分级混乱的情况,健全对贷款调查、审核、审批人员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信贷业务运营机制。②进一步完善贷审分离制度,彻底改变贷前调查、贷后检查和贷款的发放、回收由一个客户经理负责的现状,真正实现部门之间、人员之间的相互制约。③目前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稽核部门都属于内部科室,归该行领导,这样很难披露本行的信贷风险,无法独立开展工作。各商业银行的审计、稽核部门应由各地的银监部门领导管理,包括人事任免、工资待遇、工作范围等,商业银行无权干涉,使其能公平、公正、独立开展各项业务。
2.加强信贷风险的组织结构控制,其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①立足国内市场,对国外市场持谨慎态度。我国是个经济大国,国内市场庞大,特别是新能源、高科技产业值得关注。而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应谨慎介入,待时机成熟时再拓展国外业务。
②坚持信用等级评审条件,严格执行贷款准入门槛,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应认真审核(包含抵押物、质押物、担保方的情况),到实地查看、核对,把实际运营情况和报表资料对比,是否存在虚假成分。确保第一、第二还款来源真实可靠。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应坚决杜绝。
③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奖罚分明、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信贷组织结构,杜绝长官意志、、会计造假等现象,严格按审批权限审批。
3.加强信贷风险的人力资源管理
以人为本是任何企业经营成功的基本常识,商业银行要更加重视。COSO报告、巴塞尔委员会都强调人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对人力资源的管理主要有:
①信贷人员的责任控制制度的完善,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制度。
②信贷人员操作风险的制度控制、审查。
③信贷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严禁从业人员无证上岗。
④信贷人员的奖罚、激励制度。
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以银行为主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这是因为:
(一)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企业集团,必然要有一个足以控制和有效影响其他子公司的核心公司一一母公司。这个母公司通常是主导组建者或者说是组建的牵头人。在中国金融体系中,行业结构仍不平衡,目前金融资产中银行业占绝对优势,远非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能比拟。但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凭借专有的经营垄断,却享受着令商业银行心动的高利润率,因此商业银行通过并购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动力极强。
(二)从发展趋势看,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金融业中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有利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集团化改造和综合经营。对银行而言,通过控股公司的架构,即可保持原来商业银行业务的独立性,又可通过设立其他非银行子公司发展具有潜力的新业务、分离优质资产或用于其他特使目的。国内尚未集团化的银行,都表示集团化是其发展方向。中国银行的高层在不同场合表明,中行的目标就是金融控股,最终实现综合经营。招商局集团董事会主席、招行董事长秦晓也表示,如政策允许将把招商局旗下的保险公司交给招商银行运营,招商银行未来将成为综合经营银行、保险、基金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
(三)监管层目前对我国以控股公司方式发展的金融集团也采取默许、鼓励态度,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金融控股公司身份作了直接认可。央行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我国部分有实力的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一定的资本运作、风险控制、交叉销售和业务整合能力,其中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也可探索通过跨行业投资其他金融机构的方式开展综合经营。”
二、中国商业银行现阶段监管模式的问题剖析
随着国内金融业综合经营态势的日趋强烈,机构监管中存在的监管漏洞、板块割据、制约创新等缺陷以及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效率低下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综合来讲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分业监管格局不能覆盖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促使其将一些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最小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现象。金融控股公司没有统一的监管法规,存在监管真空。
(二)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不同可能导致冲突。证监会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秩序,特别强调证券发行人和经纪人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而银监会注重审慎监管,关注银行系统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保监会维护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关注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目标不同、指标体系不同、操作方式不同,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结论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当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双重目标要求,又只受某一机构监管时,单个监管者可能不会去承担其他监管者的工作和责任。
(三)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三家监管部门协调难度大。“三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平级的,若金融控股公司发生风险,确定由谁作最后裁决等存在一定现实困难。尽管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但仍会存在沟通不足和信息共享度低等问题,影响监管的有效性。
(四)我国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关注不够。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者的监管对象只是一个金融机构,而对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的透明度并不关心。因此,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部门难以将监管对象和控股公司其他成员隔离,而且也难以综合性地审视控股公司的风险。
三、对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监管模式的设计
国内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如何监管,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在我国尚不具备实施统一监管模式的条件下,美国伞型监管模式是最有可能解决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和有限度综合经营矛盾的手段。这种模式一方面通过最大限度的保留了分业监管体制下形成的机构监管优势,符合我国现有的制度约束;另一方面,通过伞型监管者的机制(在我国目前可以考虑有人民银行来充当)实现了各监管者间的协调,通过功能型监管避免了分业监管体制面临综合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走向综合经营的过渡期间,这种模式无疑是一种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的适合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监管体制。
(一)监管主体、职能及监管体制框架
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
主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伞型监管者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银监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分别负责对银行和信托投资业务的监管;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同时证监会将投资业务的监管职能移交信托投资管理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信托投资管理局均是功能监管者。
(二)基于伞型监管体系下的监管措施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以及机构之间的监管数据的共享建设。在现阶段,可考虑在强化各监管机关的责任、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各监管机关间规范化的协调制度和有关负责人定期联席制度。通过有关机关负责人的定期联席会议,解决监管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同时,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建立金融监管资料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监管效率。
2.监管者应从控股公司层次强化对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措施,包括对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谈话机制,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规格以及控股公司各子公司间的防火墙措施,如业务限制、人员限制和信息限制等。通过这些措施,配合其他功能型监管机构的工作,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个业务流程的控制。
3.督促和鼓励控股公司建立基于自身业务风险管理的内部风险控制的机制和评价体系,实施自律性质的风险约束。防范经营风险不仅是外部监管对公司的强制要求,也是公司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监管者应积极支持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充分了解这一体系的运作和有效性。
4.监管当局应建立资本金与控股公司运作风险相联系的计算方式,迫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降低风险资产的比重。综合监管者可以在各功能型监管者对各自监管对象所需要资本金的总量评估基础上确定控股公司应该交纳的资本金。
5.健全金融自律型组织,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金融自律型组织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形式,它可以通过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的避免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与监管当局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金融自律组织参与监管,主要负责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会员的管理、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情况,及时向社会有关监管信息等。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我国综合经营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研究,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针对我国实际,我国银行业向综合经营逐步发展的现实路径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它具有协同效应、风险分散和业务多元化的优点,并且这种模式也已得到了监管层的确认,适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需要。
(略)
工业设计是交互设计的原型
交互设计过程是生产有用、易用和乐用的软件产品的过程。交互设计和工业设计有很多共同点。和工业设计一样,交互设计综合工程,人机和市场方面的因素,对用户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其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二者处理的材料不同:工业设计面对三维的造型材料而交互设计面对的主要是计算机显示器。现在,多数的软件的物理交互还是限制在鼠标和键盘。但在将来人们将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交互工具以提高沟通效率。那时,不止是计算机,电视、电话以及其他的信息产品都会在内容和物理形态上发生变化。不过在此之前,大多数的计算机用户的时间还是要花费在象Word,电子表格,eMail,个人财务软件等传统软件上。鼠标和键盘还是最最要的输入工具。交互设计还是要依靠图形界面,通过可行的方式与人们沟通,使其能完成复杂的工作。
平面设计与工业设计
由于平面设计主要从事图形和文字等二维设计工作,所以交互设计一开始被自然地认为属于平面设计领域。当今的一些软件著作也把交互设计也和平面设计联系在一起。造成这样结果的一个原因是在软件开发的历史中,平面设计总是在开发的末端被邀请加入做一些视觉化的工作,如醒目的外形、对话框和图标。虽然这些是重要的设计因素,但它只是交互设计的部分工作。这些设计和传统的制作复印机、相机和自动贩卖机的标签没有区别。这是需要的设计,但和更复杂的交互设计过程相比,这只是设计的一部分。工业设计师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建立于良好的用户与产品的角度,并与工程师和市场人员合作解决问题。以柯达公司为例,设计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柯达的CEOGeorgeFisher最近就评价RudyKrolopp(工业设计主管)的能力是组织协调最优秀的设计师和工程师将幻想变成现实。如今的软件,早期的设计都是由工程师和工程背景的人完成的,就像当时在工业设计的初期。很少有软件的设计在一开始就有交互设计师的参与,不过随着交互设计作为学科的发展,这一情况将趋向结束。
虽然平面设计只是交互设计的一个环节,但它还是在软件社会里更多的吸引更多的注意力。部分的原因是图形界面的不断增长的图标和对话框的需要,而更多的原因来自于多媒体。平面设计在多媒体领域被广泛认可,这源于它对内容的设计,而工程师对这一领域并不擅长。工程师放弃对多媒体的设计控制是他们明白自己的背景不能达到一个平面设计师所能产生的效果。因为多媒体是作为杂志、视频的竞争者或赠品被投入市场的,它必须在图片质量和内容上达到或超过这些媒体。因此,平面设计就很具代表性地成为多媒体设计的最高需求。同时,传统软件为满足图标和对话框地设计需求,自然会将平面设计移植到图形界面设计领域。
软件的目的是作为一种工具让人去用去创造,从这个角度讲它和传统工具如螺丝刀、复印机或叉车并无差别。因此,使用软件的动机和行为与浏览多媒体作品的看和读是不同的。我们也不会奇怪多媒体的设计会遵从传统的平面设计的模式,因为它最重要的交互就是导航而没有创作的成分。与此不同,交互设计更象传统的工业设计,关注创造有用、易用和乐用的产品使人们在与科技的交互过程中去用,去想象,去创造。由于多数用户会使用工具软件去工作,而这些软件还很少经过专业设计师的设计,所以在软件交互设计领域工业设计师还是有巨大的机遇。
交互设计发展状况
越来越多的工业设计师加入到交互设计行列,不过这一数量与平面设计师相比还是太小。许多工业设计师通过设计输入设备和PDA起到这样的作用,不过更多的是继续从事他们的三维建模活动。工业设计被交互设计领域忽视的一个原因是多媒体设计师抢夺了人们过多的注意力。工具软件也并不是人们日常谈论的焦点。另一个更让人担忧的原因可以在大学中找到。当你去任何大学打听关于在哪可以学习到交互设计的课程,你会发现自己被领到计算机房,那里学生们还在学习老套的计算机辅助设计课程,或是你被告知去计算机系寻找。还有许多情况是发现工业设计和平面设计在为谁更应该成立交互设计而争论不休。事实上,我认为要成为合格的交互设计师,应该具备工业设计和平面设计双方面的知识、技巧和经验。不过工业设计应该覆盖其中更多的内容。因为工业设计的课程中包含了人机工程学和机械工程的内容而平面设计则没有,同时在完成项目时平面设计也很少考虑人和工程的限制因素。最终,要成为合格的交互设计师,平面设计和工业设计都要从对方身上学习。为了交互事业在软件行业的繁荣发展,我们不光要为多媒体培养平面设计师,也要为软件培养交互设计师。
交互设计的未来
雷蒙罗维(RaymondLoewy)这位工业设计大师运用他的艺术修养和个人技巧于美学,人机工程和机械工程之中,开创了一个新的工业时代。今天的设计师也必定要将自己的背景和技巧应用于新的科技时代。当多媒体在网站得到进一步发展的时候,我们不要忘记软件行业以及其中蕴藏的交互设计的机会。就像早期的工业设计先去为实现产品的有用、易用和乐用的目标与工程师并肩作战,今天软件行业更需要工程师和设计师的努力,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软件的有用、易用和乐用。就在雷蒙罗维去世前十年,他就预测到“软件设计”的可能性。他也发现了工业设计和交互设计的内在联系了吗?随着对交互设计的兴趣的增长,一些交互设计的课程已经开始形成,交互设计的团队也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交互设计正在稳步地形成自己的学科。正象工业革命帮助建立了工业设计学科,新技术革命也正在帮助建立交互设计,软件工业里的工业设计,这一新兴学科。
参考文献:
建筑质量是建筑完成并投入使用后,使用寿命和人身安全的重要保证。建筑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目前我国建筑工地上的施工人员大部分都是农民工,他们欠缺专业的职业技术培训,对于一些先进的建筑模块和施工技术不甚了解,不利于建筑工程的成本最低化和质量最高化。对于这一现象,若管理制度再不够明确和完善的话,施工工程中就会出现设备落后、偷工减料等不良现象,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
2.建筑人员管理的问题。
建筑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也是建筑管理中需要重视的问题。如今我国的建筑业发展较为迅速,大型建筑也迅速崛起。虽然在资金、人力等方面准备都较为充足,但是建筑人员仍然存在素质底下的问题。尤其是施工现场大多数施工人员都是农民工,在上岗之前虽然要经过培训,但是专业性不强。对于质量标准较高的现代化建筑缺乏专业性的队伍很难达到要求。同时,项目管理团队的素质水平也参差不齐,在各阶段的管理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不到位的情况,甚至有个别人员未接受过正规的专业学习与培训。
二、建筑管理的有效策略
1.津筑成本管理策略。
正如上文所说,要想做好建筑工程管理就要控制好建筑成本,而建筑成本管理的基础和前提便是建筑预算管理。首先要完善预算审核制度,相关审核人员不仅要对书面材料进行详细、全面的审核,还要进行实地考察审核,避免出现多报、少报现象,保证资金预算和实物相吻合。其次,要高度重视建筑情况执行预算分析并及时对执行中的偏差进行调整解决,将此作为预算管理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狠抓落实。对于预算执行差异较小的情况,及时调整,对于差异较大的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商讨出最佳补救方案,力争最大限度降低成本,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2.建筑人员管理策略。
人员管理是任何工作的基础,在建筑企业的人员管理中包括内部关系协调、远外层管理协调、近外层管理协调等几个方面。内部关系协调主要包括项目经理部门同作业层之间、项目经理部门内部以及同企业之间的协调工作。远外层管理协一调主要指与政府、交通、环卫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协调。近外层管理协调主要指同监理单位、物资单位建设单位、银行、设计单位等的关系协调。建筑企业要加强对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对于施工工程队的选择要层层把关,只有专业的施工工程队才能获得进场资格。对于每一位建筑工人的从业资格进行严格考核,丰富他们的专业知识,强化他们的职业技能,为安全施工、高质量施工做好保障。
3.建筑工程进度管理策略。
要想保证施工进度就要有一支高效科学的工程管理队伍,从项目经理到相关领导到个别人员都要认真选拔,力保团结协作,增强他们的团队合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在项目开始之后,要将权利和责任细分到个人,从经理到员工,每个人都了解自己的职责权限,做好个人工作的同时通力合作,跟踪管理项目工程的进度。采用科学的奖惩机制来保证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最后,要实施全程进度的精细化管理,制定详细的进度计划以及管理计划。工程开始之前,承包方要根据业主的要求、自身的资金人员状况、建设能力、气候环境条件综合考虑拟定一份工程进度计划,确保后期工作的顺利展开。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再制定详细的材料计划、资金管理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等,确保工程进度按计划进行。
1.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金融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一个国家或地区并不是商业银行越多越好,监管当局审批设立商业银行机构,一定要考虑一国或一地经济发展的需要,把设立商业银行与当地经济发展、市场竞争环境结合起来。不然,会导致银行业的恶性竞争,引发金融危机,反而影响经济发展速度和社会稳定。2.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符合商业银行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我国金融业发展政策和方向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要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必须遵循这一要求,当前我国要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社区银行,扩大引进外资银行,就是这一要求的体现;合理布局就是要求审批设立商业银行时应考虑到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商业银行的数量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经济发达地区商业银行机构多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少一些;公平竞争原则,设立商业锒行机构要有利于形成竞争机制,避免行业垄断;要求商业银行机构依法台规经营和开展有序竞争,避免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同业利益和同业形象。3.符合最低资本金及股权结构和股东资格要求。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定比例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4.符合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要求。在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中,要求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民主、高教的决策体制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部约束机制。要求有完善的内控制度,主要包括:统一、严格的业务标准、程序及相应的制度;统一、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系统;独立、高效的内部稽核审计系统;建立完善的内部报告及信息管理系统;重要业务岗位的监督、制约机制。5.符合经济核算的要求,确定的综合经营计划和预期财务指标水平比较合理。综合经营计划应对未来大部分业务的市场情况进行描述和分析,并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策略。6.符合商业银行营业场所的要求。商业银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且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安全保卫防盗、防抢和消防设施,以及开展各项业务的必要设施,确保高度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业务营运监管
1.业务营运监管的主要内容
(1)资本充足性。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关键的问题是要有适当的贷款评估和资产分类方法以及相应的会计准则。恰当地评价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就意昧着必须准确评估商业银行的贷款组合、拥有资产或其他表外资产业务,并对其资产组合进行分类,保证提取足够的呆账准备金。(2)资产质量。资产质量是衡量一家商业银行经营状况最重要的依据,商业银行经营出问题往往是从资产质量恶化开始的,然后才是相应收益和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因此.监管当局把资产质量作为最重要的监管内容。一是保证银行的信贷职能建立在稳健原则之上的,建立并保持信贷政策和贷款审批、管理程序方面的文件规定;二是监管当局必须对商业银行的单项信贷、资产分类和提取呆账准备金政策进行定期检查,评估这些政策和实际资产质量是否相适应;三是监管当局必须对商业银行有问题的信贷和回收逾期贷款的程序进行关注,在提供担保和抵押的情况下,还应对担保的可靠性、抵押品的质量进行连续的评估和监测;四是限制对单一贷款人和关联企业的风险,防止风险集中。(3)流动性。流动性比例的监控必须与商业银行的总体经营状况结合起来进行评估,流动性越高,说明商业银行掌握的低收益资产就多,资产的盈利性也就越差,就会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长远发展能力。(4)盈利能力。盈利是商业银行经营的目的,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有盈利,股东才能分得股息和红利,银行才能提取积累,增强抵御风险的实力和发展的能力。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主要取决于收入和费用支出水平。对盈利能力的监管,主要关注商业银行在财务会计核算中的不审慎行为,主要盈利不实。应付利息计提不足,表内应收未收利息长期挂账;果账损失和应收账款长期挂账不核销;呆账准备金计提不足;营业费用成本占比过高。上述现象的长期存在,将极大地损害商业银行的健康稳健发展。(5)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是监管当局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完善的内部控制是衡量商业银行具有良好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业务操作的效率性和有效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行为准则的规范性。因此.监管当局在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发展的同时,必须要求商业银行贯彻“内控优先”的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授信的内部控制;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存款及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会计的内部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
2.业务营运监营的方式
[中图分类号]D2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3 — 0083 — 02
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中倡导、积累,经过筛选提炼形成的,是以企业管理的哲学和企业精神为核心,以企业最高目标、共同价值观、优良作风行为规范等为主要内容的,能够激发和凝聚企业员工归属感、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人本管理理论,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灵魂。因此说,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决定着文化的面貌,文化反过来又会深刻地影响企业的发展水平。通过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以其特有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以其极富特色的企业发展理念引领企业发展趋势,以企业文化建设推进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创新,从而推动企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本人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创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氛围
企业文化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生动体现,是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举措,谁拥有文化优势,谁就拥有竞争优势、效益优势和发展优势。所以在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中,必须准确把握企业文化建设的定位,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积极培育符合时代要求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先进企业文化。
1.把握内涵,明确定位,强化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企业文化是一种经营管理文化,属于管理理论范畴。所追求的目标具体、实在,既包含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要达到的质量、数量的指标和最佳的经济效益,包含着丰富的精神成果,并采取实际而具体的措施把它变成全体员工共同遵循的指导思想,引导启迪企业员工在为实现企业目标过程中实现自身的价值。因而,企业文化在企业管理中不仅重视物质的管理,而且更重视对人的管理,着眼于建立一个企业成员一律遵从的企业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强调以人为本,尊重人,关心人,以凝聚企业员工的力量来推动企业的发展。
通过企业文化建设,员工处在企业文化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无形的约束之中,若想违反将受到舆论和情感的压力约束,企业文化建设使员工产生自控意识,达到内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更重要的是培养员工高度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责任感,激发其发自内心的贯彻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通过企业文化建设,统一全体员工的意志,集聚员工的智慧和力量,绳往一处拉,劲往一处使,而这时的力量决不是单个力量的简单相加,能达到1+1>2的效应。
2.精心培育,树立企业精神,抓住企业文化建设的根本
企业文化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基本要素就是企业精神、企业价值观等理念文化,其中企业精神发挥着统帅作用。企业精神体现了一个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为企业员工所认可和信守的理想目标、价值观念、行为准则、道德规范等,只有融入企业发展实践,作用于企业发展实践,并在企业发展实践中形成自我生长能力,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威力。这也正是企业文化建设的精华。
1前言
我国加入WTO后,已融入国际服务贸易市场。按照国际惯例,建设监理属于咨询设计的范围,而工程设计咨询业属于服务业,因此,建设监理属于WTO组织管理和规定调整范围。随着外国业主对华投资项目、我国向国际金融组织机构贷款项目、国内企业对外承包项目和劳务合作输出项目的日益增多,铁路建筑企业逐渐从国内原来本行业单一、封闭式的自我竞争转向跨行业、全方位、开放式的自由竞争,拓宽了建筑领域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同时,也要求国内铁路建筑企业必须与国际承包市场接轨,按照国际通用规则运作。特别是一些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往往要求施工企业执行FIDIC土木合同条件,且所承包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这无疑给深化铁路建筑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铁路建筑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了机遇,但也对国内铁路监理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故加入WTO以后,如何调整管理方式,如何根据国际市场经济运行机制重新定位,是铁路建设监理公司值得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巴基斯坦印度河高速公路9号合同工程是一项综合性的大型土木工程,是由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国际招投标项目。公路全长108km,包括大中桥7座、涵洞248座、路基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路面工程、路基防护与排水工程等项目。业主是巴基斯坦国家公路局。因投资较大,业主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精选了一家英国工程监理公司,并以合同方式全权委托监理任务。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铁路第二工程处和天津大港油田联合竞标,优势互补,一举中标。这样由业主、监理、承包商组成了相互制约而又各自独立的实施项目的整体。该项目按国际惯例实施工程监理制,执行FIDIC土木合同条件。实践证明:该合同条款把技术、经济、法律三者科学地结合在一起,并且具有公正、严密和双方保险的特点,因而在国际招投标项目中得到广泛应用。
2加入WTO后国内铁路监理行业受到的冲击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铁路建筑项目必将是国外业主感兴趣的投资领域,国外工程监理公司凭借良好的国际信誉、高科技的管理手段、优质的服务与国内的铁路建设监理公司形成了共同竞争的市场局面,在繁荣国内建筑业的同时,也给铁路的建设监理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由于受到我国传统的建设体制和工程管理模式的影响,我国在铁路建设监理的组织、推广等方面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具体、科学、规范化的监理方法、手段和实施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铁路建筑领域的向前发展,更不利于按照国际运行机制和惯例来开展工作。因此,铁路建设监理公司必将在以下方面受到严重的挑战和冲击。
2.1对国内铁路建设监理公司市场占有率的冲击;
加入WTO后,铁路监理公司原来独霸一方的市场经营格局会受到剧烈冲击。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铁路监理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不强,主要表现在:在组织形式上,国外是专业的工程监理公司,是高级监理工程师的组合,而我国是综合性的铁路建设监理公司,是各类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组合,造成铁路监理公司负担重,运行成本高,导致提供的监理服务质量竞争力不强;在业务范围方面,国外工程监理公司提供的是技术设计、施工监控、管理和咨询的全过程一体化服务,其重心在市场需求和服务上,基本能做到让承包商无可挑剔,而我国铁路建设监理公司目前主要提供的是施工质量控制,导致满足市场业主需求的综合能力不强;在应用新技术提高竞争力方面,国外工程监理公司采用最新的管理和检测技术对承包项目全方位监控,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而我国铁路建设监理公司在新技术方面投入少,监控手段和设备落后,导致竞争能力不强;在市场运作方面,国外工程监理公司有进行长期国际市场竞争和项目组织的经验,而我国铁路监理公司则刚刚准备进入国际市场,缺乏国际市场竞争和项目组织的经验,导致国际市场竞争经验不足和项目组织实施竞争能力不强。
2.2对国内铁路监理人才资源的冲击;
目前,由于国内铁路监理行业存在监理工作不规范以及监理酬金偏低等问题,铁路监理公司难以留住有各种技术专长的高素质人才,铁路监理人员的组成呈现两极分化:一些是从施工单位退下来年龄偏大的工程技术人员,有实践经验,但知识老化,且理论较欠缺;另一些是刚从各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实践经验较差,这些人员虽经培训、考试,持证上岗,但仍不能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需要。更加严重的是一些素质低的监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敲诈勒索承包商,极大地损害了国内铁路监理行业的声誉。
国外工程监理公司凭借先进的管理方式、高效的运行机制、尖端的科学技术、广泛的国际监理市场、优厚的报酬以及福利待遇等,必将对国内的铁路监理人才产生极大的诱惑力。加入WTO,客观上国外监理公司必将形成较大的吸引力,从而对国内铁路建设监理公司产生较大的离心力;主观上国外监理公司为降低成本,创造利润,必然会借助其技术力量,积极吸引国内优秀的铁路监理人才加盟其公司,这样国内优秀的铁路监理人才会出现向国外监理公司流动的趋势。
2.3对国内铁路建设监理公司的冲击;
当前,一些监理公司不具备从事铁路建设监理工作资格。虽然有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但没有固定的职员,有了监理任务就临时凑几个人,任务完成后就解散人员,根本谈不上规范化开展监理工作。另有一些监理公司是政府部门的下属企业,还有些监理公司和政府质检部门混为一谈,或者建筑公司自己又设立了监理公司,自己干活自己监理,形成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极大地扰乱了铁路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阻碍了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更经不起国外监理公司的巨大冲击。因此,必须对相应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采取相应的对策,以确保我国铁路监理事业跟上国际发展方向。
3铁路建设监理行业的改革趋势
工程监理制是国际上最先进、最科学、最流行的施工管理方法之一。对巴基斯坦印度河高速公路9号合同工程的亲身实践证明,全方位地实施工程监理制可有效地保证质量和工期,减少不合理的额外支出,避免过多的合同纠纷,确保工程计划和合同的顺利实行,对业主和承包商双方都有利。工程监理制对国际性招投标建筑承包项目尤为重要。
3.1国外监理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外监理公司的组织机构比较灵活,主要依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来确定。巴基斯坦印度河高速公路9号合同工程的监理组织机构是:项目总监1人(英国人),下设驻地道路监理代表1人,管辖路基结构监理6人(包含土石方监理3人、路面施工监理2人)、测量监理2人、试验监理3人(包含实验室1座)、材料监理1人、计量监理1人;又下设驻地桥涵监理代表1人,管辖桥涵结构监理3人(包括模板监理1人、钢筋监理1人、混凝土监理1人)、测量监理1人、试验监理2人(包含实验室1座)、材料监理1人、计量监理1人,还有部分临时雇员、交通车辆和机具设备等。机构没置合理,人员精明强干,工作效率高。
3.2国外监理工作的监控依据;
对于国际性承包项日,监理工程师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控制业主投资,总是千方百计地约束承包商的工作行为。常用的监控依据主要有3个方面。
(1)依据合同文本及条款。监理工程师约束承包商最关键的依据是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FIDIC合同条款、签定的合同文本、招标国家的有关法律条例(如是否遵守劳动法等)。对于不认真履行合同的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将向业主建议予以罚款、部分解除合同,有时甚至全部解除合同。
(2)依据设计图纸和规范。招标项日的设计图纸、招标国家的技术标准、定额及规范、国际通用规则、变更指令、会议纪要等都是监理工程师监控的主要依据。对于达不到质量、工期要求的项目,监理工程师将勒令承包商予以整顿甚至停工。
(3)依据业主的主观态度。业主的主观态度也是监理工程师质量监控的一个必不可少的依据。对于业主不认可的地方,监理工程师应协调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在不损害承包商利益的前提下,满足业主的要求。作为承包商要切记:严格遵守合同,据理力争,一切工作尽量使监理工程师满意,使业主满意。
3.3国外监理工程师的职权范围;
国际项目的监理工程师除了业主以外,拥有至高无上的决定权,以便牢固地控制承包商,以防止任何一个环节的失控而给业主项目的整体利益带来损害。对于巴基斯坦印度河高速公路9号合同工程来说,监理工程师的主要权利有以下18个方面。
(1)解释合同文本。有权对于合同中含糊不清的地方予以澄清,前后互不一致的地方予以调整。
(2)审核分包商的总体实力。承包商向外分包的部分项目,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分包商具有施工能力,方予通过。
(3)向承包商提供工程项目的坐标方位、里程、控制桩、水准点及有关资料。
(4)承包商所授权的法人代表、重要雇员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否则一切活动均被视为无效。
(5)给承包商提供设计图纸,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有权签发变更设计指令。
(6)审核承包商的月份、季度施工计划,有权命令计划中某些工程开工或给予调整。
(7)掌握和评价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有权指令工程暂停,或者申请业主延长工期。
(8)有权确定合同文本中暂定项目(没有单价项目)的工程价款。
(9)核实承包商的月份验工清单,签发付款结算凭证,证实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
(10)监督或检查承包商的施工工艺过程及结构尺寸、质量、数量是否满足合同及规范要求。
(11)检查承包商用于工程项目的原材料、大宗料及机具、设备的来源和质量。
(12)定期审核承包商的项目资金周转及费用使用情况。
(13)核实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证据、计算数据是否成立,有权予以批准或否决。
(14)发现承包商出现质量问题,有权勒令其停工,并监督其返工。
(15)定期召集业主、承包商、监理人员三方联席例会,并出具会议纪要、简报、备忘录等文件,以指导下步施工。
(16)在业主和承包商发生纠纷,以至诉讼、仲裁时,监理人员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17)根据合同文本、技术规范、FIDIC条件的要求,检查和验收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情况,并签署检查凭证。
(18)审核承包商的各种原始施工资料、质量统计资料、工程计量清单和竣工图纸。
若有以下情况之一,监理工程师即有权对承包商予以停工。
(1)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动业主提供的图纸。
(2)分包商的资质未经审核即进行施工。
(3)使用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材料,或在施工中擅自替换、变更材料。
(4)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通知承包商改正,但承包商拒不改正或改进不力。
(5)承包商隐瞒质量事故,拒不上报,继续施工。
但应注意的是:停工后的处理措施必须上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工程师未下复工令绝不可复工。由上述情况引起的经济损失由承包商负责。
3.4国外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控制方法;
国际承包项目业主精心地招标,挑选信誉好、效率高、经验丰富的监理公司。监理公司则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工程技术复杂程度、交通运输及自然条件等因素,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系统性的质量监督和检查程序,指令中标的承包商必须遵守这一监理程序,履行检查和验收手续。FIDIC条款第38.1条规定:“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人应保证工程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会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工程进行检查和测量。”必须注意:施工中的每一道工序,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签证,未经检查认可的项目决不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否则监理工程师不予验工计价,或者对其质量有疑义时,甚至勒令承包商拆除返工,以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每一道工序在施工前,必须提前填写工序施工申请单,一般提前3天送到监理工程师手中。国外监理工程师主要采用的质量控制方法有以下6种。
(1)现场监督法。这种方法主要是检查正在进行的施工工序。目的是防止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隐患和事故苗头,以尽早地发现质量问题,并帮助承包商现场解决。一般是路基结构监理工程师、桥涵结构监理工程师、材料监理工程师全天候、全过程、全方位的现场监督检查,这种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值得我们学习。例如,桥涵结构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前要检查模板的支护质量、钢筋的绑扎质量;施工过程中,要监督混凝土的灌注质量,自始至终守在现场;混凝土施工完毕,要在工序施工申请单上签字,作为验工计价的原始凭证。
(2)实地测量法。监理工程师实地测量检查的基本任务是保证公路几何要素(曲线偏角等)、里程、坐标方位和桥涵结构物的几何尺寸、控制轴线、水准点完全符合合同、图纸和规范要求的精度等级,以避免施工完毕出现错误。这是必不可少的一道检查方法。
承包商每次申请施工下道工序之前,测量监理工程师总是要实地反复核对公路、桥涵的里程、坐标方位、轴线、水准点,以保证承包项目的各部结构尺寸准确无误。
(3)随机抽样法。这种方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检查材料,分为进场前检查和堆料场检查;二是检查结构物的质量是否合格。执行者主要是材料监理工程师,对进场前的材料(如路基填料)进行取样和堆料场堆放的水泥、砂、碎石、卵石、块石、片石、钢材、沥青及半成品、成品等用于工程的所有材料进行抽样检查,以便将不满足规范要求的材料消灭在材料源和工程施工的最初阶段。另外,还包括用回弹仪、内窥镜等仪器抽查混凝土的强度是否达到设计等级等。
(4)试验检查法。这种检查是对公路路基面密实度的试验检查、桥涵混凝土结构的强度检查、对施工工艺过程的试验检查(如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预加应力)、原材料、混合料的试验和检查等。试验检查法有的是在工地实验室检查,有的是在专门的驻地实验室进行。如:试验监理工程师要作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水质鉴定化验、砂和卵石级配试验、钢材力学性能试验等,并用核子密度仪对路基土石方碾压的密实度、含水率等技术指标进行打点检查。试验不合格的项目,监理工程师将责令承包商予以改正或返工。
(5)验收检查法。该法是对公路施工的单个分单位工程、桥涵单个构件或者桥涵结构物的某一独立部分进行检查验收。由驻地道路监理工程师、桥涵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各个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承包商检查,对于确认合格的工程项目则履行签证手续,填写分部工程或分单位工程验收检查表,1式3份,承包商要存档保留1份,据此由计量监理工程师给予签发月份、季度工作量完成清单,作为业主付款的原始凭证,以便承包商验工。
(6)签发指令法。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某些质量问题,驻地监理工程师代表会立即签发限期整改的有关通知书、会议纪要、备忘录、简报等各种形式的指令性文件,提请承包商注意或改正,对于不遵守合同、拒不改正的承包商,监理工程师有权予以罚款或者停工,直到上报申请业主确认承包商违约,给予取消合同为止。
综上所述,国内铁路建设监理公司应该在这些方面大刀阔斧地进行彻底改革,以最低限度地减少入世后国外监理公司带来的冲击,加大自身创新的力度,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跟上国际发展趋势。
4铁路建设监理行业的发展方向
我国加入WTO后,为打破制约我国铁路建设监理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加快改革步伐,需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国家应通过进一步的宏观调控,扶持铁路建设监理行业的发展。一方面要鼓励设立铁路建设监理公司,另一方面,又要对铁路监理公司的设立严格把关,并给予积极引导、监督,确保铁路监理公司的“质量”。
(2)转变观念,提高业主的认识,尤其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认识,把铁路工程项目的质量监控工作从政府质检部门彻底地转交给专业的铁路建设监理公司进行管理。
(3)加强国内铁路建设监理公司的自身建设,要按国际惯例高标准,严要求,向国际化工程监理公司方向发展。
(4)组织学习国外通行的监理监控技术和先进的计算机管理方法,必要的软件可以通过引进和消化吸收,为我所用,以不断完善检测技术。
(5)培养一大批具有国际水准的、精干的铁路建设监理带头人,使之具备最新的知识结构和管理才能,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以促进铁路建设监理行业的快速发展,跟上世界潮流。
(6)尽快组建若干家大型的“铁路建设监理集团公司”,形成规模化、集团化的经营战略方式,以增强竞争力,来适应国际建筑承包市场的竞争需要。
(7)无论多大的铁路工程项目,都要通过招投标的竞争方式,来选择有实力的铁路建设监理公司,以确保国家投资项目的整体质量,并使铁路建设监理行业走上正规化的管理轨道。
(8)不断地研究和探索铁路建设监理制的科学理论依据,完善铁路建设监理的各项法规,不断地加强宣传和推广,总结经验,积累教训。
5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