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4-03 09: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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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论文

篇(1)

本文认为,责任承担机制的设计,首先要考虑学生受伤能够获得必要的赔偿,其次在督促学校消除事故隐患的同时,避免让学校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1]按照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分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排除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均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 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这一原则的适用将严重地加重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各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对其适用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学生公共安全事件不属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类型,因此不管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都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意在于促使行为人能够以足够勤勉谨慎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尽量保障周围群众与环境的安全,以免对他人造成损害结果。"[2]在特殊的侵权领域,行为人的勤勉和谨慎程度不容易判断,过错也不容易判断,所以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在学生公共安全事件领域中并不存在上述困难,一般来说,完全可以通过建立完善而严格的制度来对学校及其教师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要求,因此,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学校而言,确实是一种过于严厉的责任规定。从境外关于学生公共安全事件的归责原则来看,没有一个国家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学校必须对学生的人身伤害承担无限风险,各国普遍采取的观点是学校的有限责任论。要求学校承担过于沉重的责任,会造成学校的负担,会使学校丧失开展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最终将损害广大学生的利益和我国的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无过错责任是以保险制度为基础,通过保险制度分配损害,法官和陪审员"只要知道哪一方面是有投有保险的事实,就会相应地影响到他们的判决。"[3]目前,我国的学校责任保险制度尚未全部建立,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保险基础上不具备,要求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既不符合国际惯例,学校也无法承受。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对于公立学校而言,也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但是,在赔偿标准和范围内可以适当减少。因为公立学校是国家财政拨款,而且我国的教育经费原本就不足,在很多方面都处于劣势,如果赔偿很多这势必会造成学校己经捉襟见肘的教育经费被用在无过错时的补偿中,使教育改革和发展在物质保障上更加步履维艰,这极大地违背了教育规律,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的大相径庭。对于私立学校而言,其对学生的义务一般是高于法定义务的,故应按其承诺的义务承担责任,但这不是说私立学校就不负有法定的义务,如未成年人的受伤是在其承诺义务之外的,其仍应按法定义务承担责任,这也是学校这类公益法人所必须遵守的最低规范。学校承担责任,最终却由保险公司给钱,责任实际是通过保费的收取,由全社会来承担的。所以,适当给予受害学生补偿对于私立学校来说,并没有实质的损害,不致因承担责任而影响学校的教学、管理活动。我国一位学者认为, "公平责任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失, 维护当事人之间经济利益的平衡, 从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体现了富者对穷者救济这一社会主义道德规范。"[4]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在学生公共安全事件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应区别对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幼儿园和学校来证明自己对于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如果幼儿园和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限制行为能力学生发生的学生公共安全事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存在过错时,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学校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时过错责任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因此,从整体上看,学生公共安全事件所采取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1.学校过错的认定标准

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符合法律赋予学校保护学生的义务和学生的监护人委托学校对被监护人的教育、管理、保护责任规定,有利于学校履行其职责。对于学校来说,在此处,不管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分析。法律上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过失包括两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学校已经预见到自己在安全保卫工作方面尚不到位,但却存有侥幸心理而认为可以避免,或者认为在短期内不会发生但结果却出现了学生公共安全事件。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学校应当预见本校的某些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学生会受到损害,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导致学生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在学生公共安全事件中,学校因故意而造成公共安全事件的情况比较少,大部分公共安全事件是由于学校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引起的。过错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产物,在对学校主观方面进行确定时,有两种不同的标准。第一种是主观标准说,"主观标准是指通过行为人主观心理来判断其有无过错。倘若行为人主观上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将会发生的后果,那么他对该后果不负责任;相反,倘若行为人主观上可以预见损害结果,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5]采用主观标准说有利有弊,虽不致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但却会不适当地放纵行为人的某些责任。究其原因有两个:第一,主观标准说依赖于对每个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做出科学准确的判断,这对法官、对相关当事人来说都并非易事。每个人的认识能力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是受到各自的智力状况、各自所处的客观环境、各自所掌握的业务技术与专业背景等因素的影响。每个人对行为后果的认识能力不同,同样预见能力也各有差异。即便对于同一种后果,这个当事人能认识,但是对于另外的当事人就不一定会认识或预见到了。第二,主观标准说只注重行为人个人的预见能力,并没有考虑行为人应当预见的问题,也没有考虑行为人是否必须深思熟虑作出合法合理的行为选择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会导致那些应该预见而未预见其行为后果的行为人被不适当地免除责任。综上所述,如果一些特定行为可以反映出对学生的生命和健康权利较为明显地不注意,可是因为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迥异,如果司法实务者不可以清晰地判定该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到其行为后果,就不能合理地认定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也就不能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行为必然会纵容该行为人已经实施的加害行为,并使受害学生本来可以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受到侵害,这无疑给受害学生造成"二重侵害"。由此,我们主张对学校过错的认定应采用第二种标准--客观标准说。"客观标准则认为,虽然过错是一种主观活动,却要通过客观行为来判断,因此只能依据客观事实来认定过错。"[6]

之所以说客观说更符合实际,是基于两点考虑:第一,学校绝大部分是基于过失而对学生公共安全事件承担赔偿责任,采用客观标准检验这种过错更具有可行性与操作性;第二,学校是法人,若采用主观标准来确定法人的过错势必会牵涉法人的主观意思,法人是自然人的组合体,法人的意思与个人的意思不易区分,而且个人的认识能力受到各自所处的客观环境、各自所掌握的业务技术与专业背景等因素的影响,所以采取主观说来判断法人过错难度更大。

2.学校的注意义务标准

认定学校过错还应当以学校是否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标准。认定学校过错责任应当以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为准。首先必须要明确学校职责的来源。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来源于《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学校是否尽到职责,应当以其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是否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到了谨慎勤勉的注意义务为认定依据。方益权教授从"合理而谨慎的人"出发,提出"良家父"或"中等偏上标准说"的注意义务是较为科学的,从而对学校的过错进一步作出认定。笔者认为,结合学生的年龄、智力状况来认定学校的过错方法是切实可行的。在面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学校所应承担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程度也随之不同,要区别对待。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所应尽的注意义务程度要高于限制行为能力学生,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注意义务又要高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这一点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关于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是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心理和生理上的特点,难以对事故发生的情形准确地描述,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来处理显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有失公正。《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关于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相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注意义务程度要减轻了。这类学生具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额一定避免和消除相应危险的能力,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应在其所能辨认和控制的维度内承担相适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学校也就在相应的范围内减轻了自身的注意义务。

四、学校的补充责任

(一)补充责任的含义及基本规则

1.补充责任的含义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学校的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受害人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时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7]补充责任最大的特征,就是产生的数个请求权存在顺序的区别,权利人必须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在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时,第一顺序的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导致请求权不能满足时,才能行使剩余的请求权,以此来保障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得以顺利实现。具体到学校而言,学校首先是负有安全保障责任的。安全保障责任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安全依法 承担的保护义务,如果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保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安全保障责任包括独立责任和补充责任。就学校而言,独立责任是指学校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各种安全设施疏于管理或者没有最基本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学校的补充责任即是指学校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让学生在自己管理范围内活动的人受到第三人的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补充责任中,学生的损害是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学校仅仅是没有及时有效地防止和制止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其直接的责任主体是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学校仅仅是在"能够防止制止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承担补充责任的基本规则

第一,在补充责任的形态中,即构成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竞合时,受害人应当首先向直接责任人也就是直接侵权行为人要求赔偿,直接责任人应当接受受害方的请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满足受害人的权利要求。如果直接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就不存在了,受害人不可以再向其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也无权向其追偿,因为直接责任人才是真正的侵权人。第二,受害人在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不足,以至于不能行使第一顺序的赔偿请求权时,可以要求补充责任人赔偿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责任人没有能力赔偿的范围就是补充责任人需要赔偿的责任部分。换句话说,如果直接责任人赔偿能力不足,补充责任人只须承担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补充责任人就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三,补充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享有追偿的权利,这是在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得到的法定的权利。补充责任人有权要求直接责任人承担其赔偿责弥补自己的损失。直接责任人应当满足补充责任人的权利要求,一旦有履行能力之际就必须赔偿补充责任人因承担补充责任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综上所述,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是依据直接责任人的最终履行情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可能是直接责任人没有履行能力时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也有可能是直接责任人赔偿能力不足时的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当然,这也必须与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与应尽的注意义务程度相适应。

(二)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存在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相应的"补充责任,我们究竟该如何理解呢?第一种理解为"如果学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由此的补充责任。"[8]第三人也就是直接责任人若不能承担责任或不能完全承担责任,学校作为补充责任人就要承担直接责任人的全部责任或者赔偿不足时的不足部分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但是,学生公共安全事件中往往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直接责任人根本就没有能力承担责任时,那就只能由学校全部承担责任。学校在履行全部赔偿责任后,也没有办法从直接责任人那里得到追偿。这样对学校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因为学校设立的宗旨毕竟是教书育人,传播知识与文化,这样必然会造成学校资金短缺以致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第二种理解是"让学校在其过错行为的限度内承担补充责任"。[9]这可能会与实际损害赔偿原则相违背。因为如果按照实际损害赔偿的原则,那么责任人的责任应该是明确的,即损失多少,赔多少。但是承担补充责任的基本规则,补充责任人要承担的补充责任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尽管法律明确规定补充责任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但是还会与直接责任人的承担能力挂钩。若直接责任人毫无赔偿能力,那么学校必须在全部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根据过错承担补充责任;若直接责任人有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能力,那么学校需要在剩余百分之七十的责任上根据过错承担补充责任;若直接责任人有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能力,那么学校只需要在剩余百分之十的责任上根据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由此可见,按照这两种理解方式去追究学校与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都有一定的缺陷,那么,究竟应当如何处理学校、直接责任人对受害学生承担的侵权责任呢?笔者认为,规定学校承担补充责任是考虑到了直接责任人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和直接的责任,而学校主要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这相对而言是次要的责任和间接的责任,这其中没有重视过错程度对责任承担所起的作用。

(三)过错轻重与原因力大小分析

在数人分担侵权责任的情形下,共同责任如何分担,有两个标准,一是过错轻重,二是原因力大小。其中过错轻重对于共同责任的分担起主要作用。在安全保障义务中的补充责任中,我们除了必须充分认识到承担补充责任的依据之一--过错外,还必须认识到学校的过错的不同程度,因为学校的过错程度不同,那么导致它承担的责任也会有所区别。

1.过错轻重

在共同责任轻重的过错等级上,一般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为故意。故意所为的行为,是最重的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是最重的。在故意中,直接故意的过错程度重于间接故意。第二等级为重大过失。因重大过失所为的行为,是中等的过错,应当分担的责任轻于故意但重于一般过失。当法律要求负有较高的注意标准,该行为人非但没有遵守这种较高的注意标准,而且连较低的注意义务也未尽到,就是重大过失。第三等级为一般过失。一般过失是最轻的过失,应分担较轻的责任份额,低于重大过失的责任份额。确定一般过失的标准,是负有较高注意义务的行为人虽未尽此义务,但未违反一般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就是一般过失。笔者认为,在学校与第三人的侵权案件中,不存在故意的可能,没有哪个学校会故意让第三人进至本校内行凶伤害学生。通常情况下学校表现为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根据过错轻重的大小,若学校根本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则为重大过失;若学校尽管尽了一定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但没有很好地履行,存在疏忽和遗漏,则为一般过失。在数人侵权中,过错轻重有大有小,对侵权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2.原因力理论

在侵权构成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多种原因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即为共同原因。共同原因中的各个原因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起着不同作用,就产生了原因力大小的问题。何为原因力?杨立新教授认为"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各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10]单一原因对于结果的发生,其原因力为百分之百。只有在共同原因中,考察原因力才有现实意义。

一般认为,原因力的大小取决于各个原因的性质、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的距离以及原因事实的强度。主要原因是对损害结果的或扩大发生起决定性作用,次要原因是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起决定性作用。直接原因是指没有介入其他人的行为而直接引起结果发生或扩大。间接原因是指介入他人的行为而直接引起结果发生或扩大。间接原因的原因力低于直接原因的原因力,原因事实距损害结果远的原因力低于原因事实距损害结果近的原因力,原因事实强度小的原因力低于原因事实强度大的原因力。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原因行为的原因力大,行为人应承担较多的责任;原因行为的原因力小,行为人应承担较小的责任。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在顺序上有差别,就是由于直接责任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而补充责任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次要原因、间接原因。但如果单纯地采用补充责任去处理学校与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又会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过错轻重与原因力大小结合起来解决问题。

3.过错轻重与原因力大小理论综合说

学者对原因力与过错之间有这样的评价:"在所有的案件中,义务、因果关系和原因力的远近性这三个问题都相互交叉。在我看来,他们不过是从三个不同的角度看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角度。"[11]根据过错轻 重和原因力大小的比较,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第一,当加害人过错程度大致相同时,确定各自责任的比例应根据各自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第二,当加害人过错程度有很大差异时,根据其过错来判断承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12]此时,双方当事人各自行为的原因力起着调整衡平的作用:原因力不相等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比例按照原因力大小来调整,以此来确定赔偿责任;原因力相等的,按照过错程度轻重来确定赔偿责任。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7 条和第11 条规定看,学校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学校的管理层面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内容。学校应当研究本单位的治安隐患和紧急事故处理机制;建立适应本学校的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确定本学校的重点保护场所和范围;积极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等。如果学校根本没尽到上述义务,是典型的不作为,存在重大过失,根据过错轻重及原因力大小,学校和第三人都是直接的侵权行为人,学校也应当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因为学校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这也是侵权行为。对此,应根据按份责任来划分学校和第三人的责任,根据过错的大小来划分学校与第三人的责任,学校只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很好地履行上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学校存在一般过失。此时,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和学校没有很好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都是导致受害学生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是原因力结合产生作用。但是学校没有很好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间接的,起次要作用,是间接原因,也是次要原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直接的,起主要作用,是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在分担损害责任方面,学校和第三人应当按照原因力大小,根据比例分担各自的责任。这样,就避免学校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买单",即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第三人实施加害行为,造成受害学生的损害结果,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原因力,构成侵权责任;校方由于其未合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的原因力,结合上述分析,应当先由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在第三人无力承担责任的时候,再根据学校对自己因过错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学生公共安全事件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等诸多方面的关系。随着近年来类似血案频频发生,侵权损害赔偿已成为司法实务界遇到的难点。学生公共安全事件地妥善处理涉及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教学模式的采纳,影响深远而重大。由于我国教育立法的滞后和学生公共安全事件研究上的边缘化,该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结合我国目前的教育制度和法律现实,笔者从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加以区分,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监护关系。并且排除了学校在学生公共安全事件中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学校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另外,笔者还确立了学校的过错认定标准和所负义务的注意义务标准,结合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说明学校承担的补充责任的情形。

参考文献:

[1] 邹文国:"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载《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__年第4期。

[2] 孙仲波:"浅析中小学校校园侵权的学校责任性质及归责原则",载《三峡大学学报》20__年第31卷。

[3] 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5页。

[4] 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8页。

[5] 方益权:"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载《教育评论》20__年第3期。

[6] 方益权:"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载《教育评论》20__年第3期。

[7] 杨立新著:《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年版,第310页。

[8] 韩晓磊:《学校侵权补充责任之反思》,载《湖南社会科学》20__年第1期。

[9] 韩晓磊:《学校侵权补充责任之反思》,载《湖南社会科学》20__年第1期。

篇(2)

(2)燃气应用系统风险因素。主要包括由于室内管道阀门老化、腐蚀,胶管老化、脱落、损坏,外部机械撞击,使用不安全灶具(无回火安全防爆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误操作,自杀和犯罪导致的火灾、爆炸和人员中毒事故。

2燃气供应系统公共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根据以上风险分析结果可知,在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的流程上首先要保证气源系统供给安全、输配系统安全以及应用系统安全。在建立城镇燃气供应系统公共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时,还应增加保障各流程安全的综合安全管理水平的考核以及外界环境对系统影响程度的考核。因此,将城镇燃气供应系统风险的评估指标划分为五大部分,四个层次,见下表。

3燃气供应系统公共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应用

3.1某城市燃气供应系统概况

某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现有3个门站、3个储配站、280多个调压站,民用用户180万户,商服用户8000户,管线总长度约5000km,燃气管网采用环状管网形式供气,管线分为高压、次高压、中压和低压管线,市区均采用埋地敷设。为预防事故采取了一系列安全保障措施,例如媒体长期性免费宣传、暴露有奖活动、企业强制保险和家庭建议保险相结合、有计划管网改造、加强安全巡检和24小时客服等。

3.2指标权重的确定

结合对本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的现场调研、管理咨询及专家访谈情况,利用层析分析法,确定各指标权重。

篇(3)

一直以来,综合实践活动中的公共安全教育基本是以讲授方式进行,活动形式较为单调,学生较为反感,甚至一些学校将公共安全教育作为一种“指令性任务”,只是利用校会、节日等进行一些“讲话式”的教育,效果甚微。公共安全教育是一项系统的工作,不仅要让学生从意识上得到强化,还要在实践活动中让学生得到技能培养,这就需要以体验活动来进行。如用火安全教育,教学中可通过让学生观看视频、实地操作灭火器、进行主题班会等形式来进行,让学生在活动中获得体验,这样的安全教育效果才会更好。当然,要让公共安全教育取得更好的效果,在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实践中还需加强和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合作,要把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结合起来。如“饮食卫生安全教育”过程中,引导家长带领学生通过调查食品的说明书来获得基本饮食卫生安全常识就是不错的方法。

二、综合实践活动中公共安全教育保障机制

公共安全教育是学校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在学校教育体系中,公共安全教育又成为“可有可无”的,这就自然让公共安全教育无法实现预期的目的。而这不仅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在体制上也存在较大问题,毕竟我国的教育还没有完全摆脱应试教育观念的束缚。为此,在综合实践活动中的公共安全教育需要从机制上得到保障。首先,在时间上一定要得到保障。虽然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内容繁多,且以学科教育为主,但在活动实践中定要以《纲要》精神和内容为出发点,除了要在课程上保证综合实践活动的时间外,还要结合学校实践在班会、校会中渗透公共安全教育。其次,在资源上要不断丰富。

公共安全教育并不是简单的说服教育,而是一种体验式教育,更多的是要让学生深入其中,自主性地进行学习和实践。因此,在资源上就必须较为丰富。在学校公共安全教育体系中,要丰富公共安全教育资源,要坚持“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的思路,循序渐进地进行。以交通安全教育为例,学校原有的图片资料可不断补充,在图书方面也要不断补充,还要借助网络不断丰富网络资源,与此同时,可发挥学生在过程中的作用,将学生的一些作品收集起来作为资源进行整理。最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当前中学综合实践活动没有专业教师进行,多是由班主任或其他教师负责综合实践活动。从专业化角度讲,无论是班主任还是学科教师,在公共安全教育方面无论是知识还是方法都存在一定欠缺,这就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教师专业化培训,学校也应加强校本研究,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篇(4)

1)电源进行合理的分配。

①梳理、规划好每一条线路的路线,避免线路混杂、电网交错的现象出现。

②在变电站的建设时,尽量缩短电源与变电站之间的距离。

③配上充足的电源设备,以保障配网电力工程输电工作的的充足、持续进行。

2)科学使用无功补偿设备。在无功补偿设备的使用之前,应对供电系统有足够的了解,根据系统的需求选择相应的无功补偿设备。如果在无功补偿设备与供电系统相匹配的情况下,还出现谐波干扰话,那么,我们就需要安装监测的配件。

3)综合管理外因条件。针对配网中出现的各种外因技术问题及闪络问题,我们需采用综合的方法进行相应的管理。比如,检查线路的交叉和重叠问题是否存在,接点方法是否正确、科学,线路的设置尽量避开大的施工路段,避免线路的严重损坏。针对闪络问题的出现,可以采取加防污罩、穿凿套管等技术性手段进行避免。

2电力工程的施工安全

随着电力工程建设的逐渐深入,电力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的安全问题,例如,电力工程施工中,安全监督不到位、检修技术不合格、操作不规范、设备老化等,这些都是电力施工安全中的隐患。对于这些存在的施工安全问题,一定要提出解决措施,防微杜渐,才能保证电力工程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电力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以下是提高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

1)设计阶段水平的提升。在电力工程的方案设计时,要详细调查规划地区中负荷的增长情况,以及调研当地的地理情况,并与该地区的一线班组交流,从那里获得一些有效的建议。设计时,综合考虑上述问题,合理、科学、全面地进行规划,保证施工安全。

2)设计合理的施工方案。施工之前,需对施工范围内的所有线路进行细致调查,认真考虑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与细节,制定较为详尽的施工方案。

3)定期维护,积极引入先进技术。对已完成或未完成的施工线路都需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电力工程技术问题和施工安全探讨以保证施工的质量,以及减少施工过程当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引入新型的技术到施工过程当中,既可以提高施工质量,又可以提高施工过程的安全性,例如带电在线检测设备技术的使用。

4)加强施工设备的养护。在电力施工设备长时间的使用中,会受到工业污染和环境污染的影响。为了减少这些影响,需要在施工前做好相应的准备,例如,在施工之前对绝缘导线防腐处理,或选择抗污能力较强的绝缘子,并对设备加强定期的保养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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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路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比较的欠缺,整体的素质比较差。现在基本上很多的公路施工单位相关的安全管理人员对于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在认识方面还不是很充分。在实际的施工过程当中,如果当安全生产和施工进度、质量以及效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基本上都是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相应的让步,对于公路施工当中的安全生产相关的管理人员不是很重视。现在有些公路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本身的安全素质不高,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对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不是很熟悉,掌握住的相关安全生产的操作章程也比较的少,对在实际的施工当中出现的一些安全隐患不能够及时的发现。在很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人员基本上都是从普通工作转变过来的,他们对于公路建设缺乏足够的实际经验,他们在上岗的时候也没有经过相关的专业培训,了解的安全操作知识也不多,安全生产的保护意识也比较的薄弱,在对那些违规操作进行控制的时候自制力比较的差,在他们的实际工作当中很多习惯性的操作其实都是违规的操作。公路施工的过程中人员不是很固定,施工人员经常更换,而对于这些人也缺乏一定的约束。而且很多公路建设的项目都是在野外进行施工,离城市比较的远,这样相关的安全部门在对施工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时候就比较的困难,很多特殊工种都没有持证上岗。

(3)在公路施工建设项目中,进行非法分包、以包代管的现象非常多。在公路施工建设的过程当中,分包的现象比较的普遍,一些比较主要的施工承包单位在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时候基本上都只是分配几个技术和管理人员就是了,以包代管的现象在公路施工建设过程当中非常的常见。在那些对公路工程进行分管的单位当中,他们在进行人员配置的时候显得比较的缺乏,技术人员的素质也不相同,综合素质能力也不高,那么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分管的技术人员就显得更加的缺乏,分包单位在面对这样的情况时,在公路建设的施工过程当中就不能够建立起比较科学和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并且很难去执行和落实。在有些公路建设的施工项目当中甚至可能出现层层的分包或者是违法的转包,这样在对公路施工进行安全管理的时候就会出现更多的问题。其实在公路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中除了上述说到的这几点问题之外,还包括了其他一些问题,主要就是相关的安全技术不统一;在使用表格、归档以及整理相关安全管理的资料也没有按照相关的规范和标准来进行,相关的资料不是很完整;在投入安全管理的技术措施经费时也不是很充足,相关的设备和仪器不能够很好的满足实际的安全管理要求等。

2、基于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研究

(1)公路施工企业的相关领导应该要不断的提高对安全管理的认识,同时要对安全管理的相应机构进行不断的健全。在施工建设的过程当中,当安全生产和施工进行、质量以及效益产生冲突的时候,施工企业的领导应该要坚持安全生产的原则,同时应该要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的领导小组,对施工安全管理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对施工生产的资源进行统一的分配,让施工能够在一个安全的环境当中进行。

(2)对于安全管理的规范体系在建立的时候应该要坚持以人为本,并不断的进行完善。在施工的过程当中,施工单位应该要建立起安全生产的责任规范和标准,并在实际的施工当中进行不断地完善个改进,同时施工单位还应该要层层的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的分解安全控制的各项指标,这样安全生产的责任才能够更好的落实。

(3)对于施工人员要加强对他们的岗位培训,对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进行不断的提高。要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各种各样的安全意识的培训,在实际的培训当中应该要严格,这样培训才能够起到比较好的效果。同时还应该要加强对那些高层次管理人员的培训,引进专业技术过硬的技术人员来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负责,在实际的培训过程当中应该要有计划,对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专业技术水平进行不断的改进,让他们的综合业务水平和素质能够得到提高。在解决公路施工安全当中存在的问题时,除了上面讲到的这几点要求之外,还应该要编写制定出专项的安全施工的组织方案和设计,对于工程的分包工作,一定要制定出比较严格的管理制度,避免在公路施工的过程当中出现非法分包的情况;对于安全施工的相关资料也应该要进行比较规范的管理,设定专门的账户,对款项进行监督和管理,合理的使用相关的施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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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的建设是关乎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工程,是水利建设事业的重要主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将安全生产、安全施工作为工作的最重要核心。想要有效解决水利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隐患、提高水利施工的安全性,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提高施工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只有在思想方面的觉悟有所提高,才能在行动上有所表现。提高安全意识、对工作人员普及安全教育,督促他们安全施工,既能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还能有效保护施工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提高安全意识是水利工程施工不可缺少的工作,凡是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施工,懂得安全施工的重要意义,还要进行严格的考察测试,合格后方能进入施工现场。

1.2完善安全管理体制

高质量的水利工程建设离不开科学高效的安全管理体制,在这一方面,我们做的还远远不够。建设安全管理体制,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是当前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另一方面,政法系统也要加强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的建立,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对于一些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施工单位和建筑企业,要及时查出,并加以警告和监督,确保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从而保障施工的质量和施工的安全。施工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体制,确保安全工作真正有效进行,这不仅是对工作的负责,也是对所有在场施工人员的安全负责。

1.3增加有效的防护措施

对安全施工有较高的认识、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科学高效的防护措施,这三者是保证施工安全、提高施工质量的最有效手段,三者缺一不可。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要求,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和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增加有效的防护措施,从而能在安全问题发生的第一时间加以援助和处理,将安全施工的损坏降至最低。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置备防护用品和防护器材,例如消防所用的灭火器等。还应该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教导他们如何使用防护器材并进行自我保护。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能够在事故发生时有效避免人员伤亡、降低损害。另外,施工单位还应该指派固定人员,对防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防护措施能够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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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公共交通日益便捷,公交车被人们誉为城市之舟,承担着城市交通运输的重任。但是,目前很多城市中公交车辆的安全性还存在诸多问题,既影响了道路交通的畅通和居民出行的安全性,也违背了“以人为本”交通理念,不利于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一、公交车是一种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是公共经济学理论的核心概念,其中以保罗•萨缪尔森的定义最为代表性,即“公共产品是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特征的产品”。消费的非排他性,按照萨缪尔森的阐述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1)公共产品在技术上不易排除众多的受益人;(2)公共产品还具有不可拒绝性;(3)虽然在技术上可以实现排他性原则,但是排他的成本极高。消费的非竞争性,指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人的消费数量,或许多人可以同时消费同一种物品。1965年,公共选择学派的创始人布坎南在其著名的《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提出,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两个因素的公共产品是纯公共产品;完全由市场来决定的产品是纯私人产品;而现实社会大量存在的是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纯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称为混合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

根据上述对公共产品的定义,可以判定城市公共交通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属于准公共产品:一方面,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以共同平等地乘坐公交系统,其消费行为具有大众性、共同消费的特点,任何人对公共交通的使用不会影响其他人对公交产品的消费,即其具有非排他性;另一方面,城市公交有运营成本,每一位想要获得城市公交使用价值的人必须付费,而当公交车出现满载,就会存在边际拥挤成本,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

二、公交车不可忽视的安全问题

公共产品的安全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基石。但近年来,全国频发公交车安全事故。公共交通本身及由其带来的危害,一方面是由人的麻痹大意和对其危害程度认识不够所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人对此项技术的认识不足、掌握不全面和此技术的不成熟所造成的。人对现代技术的过分依赖和崇拜,不计后果地完全享受现代技术给人带来的舒适、便捷,而忽视了这种由人的知识堆积出来的技术成果也因为人类知识的不完善存在着某种缺陷。恩格斯曾经指出,“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基于这种局限性,人们便会不恰当地使用这些技术成果。公交车况的不安全缺陷主要包括刹车失灵,轮胎爆裂,方向盘转动不灵等。刹车盘铸件属薄壁小件,技术要求高,而国内生产出口刹车盘的企业,大多采用手工造型,冲天炉熔炼铁液,成分变化较大,给生产技术管理和铸件质量控制带来一定难度,此外,刹车盘铸件在生产过程中也存在气孔、缩松、金相组织不达标等缺陷。汽车轮胎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车辆的行驶安全和运营效率,但轮胎的保养和翻修仍存在技术上的难题。

三、消除公交车安全隐患的措施

首先,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人的生存与发展不可能离开技术,人不可能脱离技术而生存。技术的本质与最终归宿是为人服务的。但人类又不能局限于技术或受制于技术,而是应该超越技术本身,追寻人性,追寻人的生存价值。“关心人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奋斗的主要目标”。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城市公交行业的监管工作,督促各级公交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公交安全评价制度,制定安全评价标准,并将有关措施落到实处,从管理体系上强化行业主管与公交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使企业通过科学规划和建设,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及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体系。

其次,加快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完善公交安全技术体系。公共交通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它具有正、负外部效应。爱因斯坦曾经说过:“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我们的问题不能由科学来解决,而只能由人自己来解决。”技术的消极后果是人引起的,最终还要靠人去解决。提高我国汽车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任重而道远。目前大多数公交公司的运调管理采用的仍是靠调度人员手工填写路单来调度命令,在固定站点设定一些监督岗,公交车辆到达监督岗进行到达时间登记的方式。在公共交通的使用上,政府应该鼓励公交公司采用新的技术促进公交智能化,提高公交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加快推进公交企业新技术的推广运用步伐,提高公交企业的运行监管技术水准。此外,要督促各公交企业继续完善企业内部相关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逐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最后,定期安检,完善汽车召回制度。车辆安全检查是预防事故的主要措施之一。应根据车辆载客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检验。一旦某个或者某些部件操作异常,应及时到公交车维修场进行相关的维修,以保证公交车安全行驶。政府部门是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制定者、推动者和监督者。缺陷汽车召回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社会公民安全环保,维护消费者权益。2004年10月1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此后国家质检总局也公布了《缺陷汽车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等四部配套实施细则。在召回制度约束下,制造商会更加重视产品质量,从而使公交行业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也给人们出行打开安全、方便之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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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那些管理水平较为落后的企业中应用工业工程时

可以采取工业工程的技术,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煤矿实际开采的条件以及工程的内容,还有系统以及工艺方面的要求等。合理优化并分析工人操作流程,提供帮助给编制的作业规程,对于基础设施布局要进行进一步的优化与分析,并深入研究危险性作业的具体动作。

1.2对那些管理水平较为先进的企业中应用工业工程时

在基础工业工程作为基础的前提条件下,采取具有现代性的工业工程相关的技术与方法,可以将计算机和无线通讯以及系统优化等技术综合的运用到生产中,对其进行监控,不管是在井下或是在的井上的作业人员,对其行踪进行监控,这样随时掌握作业的状态。另外,采取是计算仿真的技术,模拟其煤矿中潜在的危险以及有害因素造成的严重后果,进而提供具有针对性对策给安全管理。

2.不同管理层次均适用。

2.1煤矿宏观管理的层次

工业工程可以帮助管理者规划安全管理和投入的安全费用,并预先分析能够取得的效果。从而做到未雨绸缪,避免在今后的工作中走弯路,同时还可以以较少的安全投入达到最好的安全效果。对于一个安全生产的周期内整体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与把握。

2.2煤矿微观管理的层次指的就是具体的对安全的管理

例如识别现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纠正不当或不规范的人工操作,作业的流程更加合理,配备安全生产的措施要具有合理性,制定合理的安全质量标准,以及制定作业的规程,这些都可以通过事业工程采用而实现。

3.不同工作场合均适用。

3.1生产现场

由于煤矿生产具有较多的系统,同时涉及到较多的设备与设施,并且具有较为复杂的生产环境,生产工艺的流程以及工种都相对较多,若缺乏合理的规划与管理,十分容易发生安全事故。采取5S这一基本管理的方法与理念优化其现场管理,将不必要的杂物清除,保证现场整洁有序,从而确保安全的生产并提高其工作的质量。

3.2辅助服务部门

对于辅助服务部门也需要采用工业工程的技术理念与方法,优化并改善其各自的系统,从而保证能够顺利的进行生产。

3.3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安全教育

因为煤炭生产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可以采取应用工业工程的培训以及安全教育,通过工业工程中的方法对于培训的计划进行合理的安排,同时采取分层培训的形式,尽量投入较少的经费以及工作量,并达到最佳的效果。使员工对工业工程中安全思想以及方法和效率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能否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识别存在的安全隐患,通过工业工程中的方法将安全隐患消除,从而使其安全的生产得到保障。

4.不同的管理对象均适用。

4.1设备设施的管理

煤矿生产中所用的设备与设施具有安全保障以及生产的功能,对其进行管理时必须根据相关规定的基本要求,并融入工业工程管理的思想及方法对其安全设施和设备进行管理,这样可以将其安全设备与设施进行合理的布置,使其安全以及经济效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4.2管理生产环境

由于我国大部分的煤矿生产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在生产的过程中应该将工业工程技术与煤矿安全专业技术想结合,尽量消除其影响因素,优化并治理作业的环境,从而取得理想的效果。

4.3管理煤炭安全的标准化以及基本标准

想要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必须采取精细化管理的模式,这种模式必须将安全管理的质量标准化作为基础。所谓安全质量的标准化就是在煤矿企业生产以及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实行质量标准化的工作,对于安全教育的宣传,排查隐患,反馈并统计信息,以及事故抢险和防险与处理等方面均建立工作规范以及责任制度和管理的质量标准,同时还要保证其执行的严格性,这样可以逐渐减少并避免,甚至消除安全事故的发生,使其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状态。

4.4管理安全投入的资金

对煤矿安全进行管理必须要投入一定的安全资金作为保障,最后这种投入会转化为矿煤安全的成本,煤矿实际的生产中,由于安全保障度较差,导致事故频频发生,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客观上需要一个安全保障度。采取工业工程思想以及理论的方法,从而达到安全保障的水平的前提条件下对安全投入成本进行合理的控制。

4.5管理安全信息

在管理煤矿安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必须建立安全信息管理的系统。通过结合工业工程技术与计算机技术建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可以使对与生产系统进行合理的调度和追踪以及发现错误操作行为,还有对于安全隐患进行识别和提示必要物料的缺少这些功能得以实现,从而及时的做出应对的措施。

5.不同管理阶段均适用。

5.1工业工程基本的原理与方法运用

在安全管理的设计以及规划中,对于同一生产周期内每个环节所应采取的管理措施和手段通过统筹的考虑进行规划并设计。这样才能有效的降低成本并提高生产的效率。

5.2预防并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

采用工业工程的发现以及分析问题这种方法,事先预防可能发生安全问题,使其事故发生的根源在萌芽状态消亡。工业工程特有的手段可以看出、问出、实践出、变换角度找出、挖掘出问题的所在,从而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整改隐患的措施,并付诸于实际的行动。

5.3安全事故发生时采取的应急救援

工业工程对组织优化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救援指挥的中心,启动应急救援的预案,对于救援的物资以及救援人员,组织其进行迅速且有效的实施救援,降低生命以及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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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供电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对安全教育培训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基层单位、班组负责人,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存在盲区,导致员工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没有被纳入单位、班组日常工作计划的现象出现,受经济效益、工作进度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显现出员工岗位安全教育培训缺乏的现象。

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尚不健全。随着供电企业快速发展和企业员工对安全教育培训满意度的变化,现有安全培训制度显现出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或标准的缺失,可操作性欠缺,安全教育培训职能交叉加重了基层的负担等方面的问题。

3.安全教育培训覆盖面不足。基层单位、班组受培训能力限制,导致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有名无实,流于形式,造成基层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严重缺失,在不断积累之后造成员工整体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偏低。

4.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当前,安全培训多以理论讲解为主,由于与现场安全工作实际出现脱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之前没有开展前期调研,广泛征求员工对安全教育培训的需求,导致安全教育培训没有真正按照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员工的工作特点把握安全教育培训需求,有针对性的拟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使基层单位、班组的安全教育培训显现出走过场,为了培训而培训,缺乏针对性等方面的问题。

5.安全教育培训评价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目前,供电企业员工安全培训体系建设逐步趋于完善,但培训评价管理体系相对滞后,导致基层单位、班组安全培训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培训质效的考核、认证欠缺规范。

6.安全教育培训师资较薄弱。一是基层单位、专业班组培训员由于长期从事繁忙的现场工作、接触的专业前沿信息较少、时间和精力有限等原因,导致教育理念更新不及时,教育理论知识相对欠缺;二是由于基层单位、专业班组培训员在承担现场培训教学任务的同时还要面对和处理复杂、动态的现场作业工作,导致培训人员投入到培训教学上的时间、精力很难保证;三是一些基层单位将培训人员承担的培训任务划为义务劳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导致培训人员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教学工作中的积极性受挫,培训效能感下降,从而影响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学质量。

做好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对策研究

1.企业要健全和完善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的基础建设。企业在完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的同时,一是在硬件设施的投入和配备等方面要安排专用资金,落实具体部门,建设并完善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基地,配置必要的培训设备和设施,深入基层开展培训课题调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二是加强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通过基层选拔、自主培养,专业人员引进等多种方式,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师资资源的储备,建立能满足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质效,使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2.企业要将安全教育培训与企业安全目标愿景进行有效结合。安全教育培训具有形式和载体多元化的特征,但无论是通过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还是通过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竞赛、演讲、论坛、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始终都要同企业安全发展的安全目标愿景相结合。一是企业要将安全教育培训与员工个人的岗位追求、价值追求相结合。从关心员工各方面利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使员工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能够发自内心的真正认识到只有保证了安全,才能得到个人利益,实现个人追求,真正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自觉汲取安全知识、提升安全技能。二是安全教育培训要纳入企业的教育培训总体规划中,与专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培训有机融合,确定专责部门和人员统一管理,形成完善的安全教育培训体系,避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的现象出现,使安全教育培训在培训资金、培训时间、培训场所、培训设施、培训质效等方面从组织结构和管理上得到保障。

3.企业要形成安全教育培训的闭环管理流程。安全教育培训的闭环流程包括全面掌握企业和员工安全技能和素质提升需求,做好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分析;根据安全教育培训需求有针对性的编制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设置培训课程;安全教育培训实施过程和安全教育培训质效评价等四个方面。企业和员工安全技能和素质提升需求调查,是确定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基础,是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实施过程和安全教育培训质效评价的前提,也是加强培训工作计划性、针对性、可控性和预见性的关键。企业和员工安全技能和素质提升需求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和基层单位、班组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情况;二是企业安全水平和缺陷、隐患、事故状况,员工安全意识、安全技能水平和“三违”现象发生率;三是员工对岗位新工艺、新设备、新技能的认知状况,应急处置技能和水平。

编制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设置培训课程,应根据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组织机构实际,结合安全教育培训需求调查制定。计划要做到有目标、有内容、有措施,注重针对性、实效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安全教育培训实施过程首先是要明确培训要求,科学合理的控制培训进度,着重从员工安全意识的提升、安全知识的完善、安全技能的补缺等方面提高员工整体安全素质。基层的单位和班组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中,可从制度、规范、常态、学用结合等方面出发,采用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竞赛、演讲、论坛、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唤起员工参与安全教育培训积极性;把握好安全理念、安全启迪、事故警示、人机互动等环节,对员工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教育培训;结合工作实际和安全实践经历,紧贴本单位和班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学习、讨论分析事故案例等,真正做到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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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文化层次。为了保证企业安全目标的实现,施工企业各层次管理人员进行的安全管理行为和管理方式称之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文化。在此层次又包含了以下三种文化:(1)制度文化。安全管理活动需要有章可循,建立针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生活管理等的规章制度,使监督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安全制度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保护机制,能够有效地保障企业的安全价值观及安全理念充分而直接地落实到具体的安全生产中去。(2)目标文化。深入人心、切合实际的目标总是能在企业内部形成一股强大的号召力和凝聚力,使员工同心同德为之奋斗。企业的安全目标的宣传和放大无疑会在员工心中建立强大的安全意识和行为指导。而在企业外部,明确的企业目标也会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3)行为文化。施工企业员工把自己的安全意识和企业的安全理念转化为施工过程中的实际的安全行为,这样的行动方式就是企业安全文化体系的行为文化。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精神文化层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精神文化是指被多数员工接受,并能对员工行为进行正确指导的安全思想意识、价值观、理念等的集合,也称作安全观念文化。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化的管理层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需要企业中每一个人的分工努力共同完成,各层次管理者依据自己的工作职责,不同程度地参与到企业安全文化的传播和执行中,使企业从上至下对安全文化内涵及意义能够充分理解,融会贯通,并依此指导自身的生产行为。在此涉及到的管理层次分别是企业高层管理者层次、项目管理者层次以及施工人员层次。

1.企业高层领导者层次。企业高层领导者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最高管理层,肩负着企业安全文化体系的缔造者和领路人的角色,为了保证方向的正确性,应考虑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安全环境、安全工具及护具以及宣传安全理念的活动都需要资金的支持,所以决策层要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2)决策者一定要身体力行,做出表率,决策者的安全态度就代表整个企业的安全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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