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3 09:45:3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法学本科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1.论文选题不深入,主题不突出所谓好的选题乃成功之一半,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属“跳出法学看法学”,在研究视野开拓度上便有不少要宽于法学本科生。根据笔者在湖南长沙、衡阳、湘潭三地部分高校所做的抽样调查,同样打算写作合同法方面毕业论文,一些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生可能会结合自己专业特点选择B2B或B2C等网络无形交易下的新型合同法律问题来写作,而法学本科生则因受电子信息技术知识匮乏束缚,往往更多倾向于探讨传统合同法问题。不过,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虽然在视野开拓度上较之法学本科生具备一定优势,但他们法学理论功底则有所不及,从而导致选题不深入,时常出现选了一个较新颖方面问题开始写作,最终结果竟是简单就事论事甚至虎头蛇尾草草收场的情况。譬如某些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生选择了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进行写作,但往往浅尝辄止,要么便简单就事论事通篇缺乏法言法语和法律思维像一份记者的新闻报道,要么就从最宏观政府话语层面大而化之地发些空洞无用的议论。
此外,与选题不深入接踵而来的便是主题不突出的问题。
正如汤维建先生所言,论文选题决定了论文主题,它给论文主题划定了范围,[1]既然我们许多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存在着选题不深入的毛病,那主题自然也会不突出,常常令人不知所云。如某些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选择了非政府组织的法律问题进行写作,由于选题不够深入,在主题上也变得模模糊糊,洋洋洒洒通篇论述了很多非政府组织的起源、类型和特点,但究竟要探讨的是什么具体法律问题,到结尾都没有完全交待清楚。
2.法律素质缺乏,毕业论文丧失实用性众所周知,法学论文应当是学术性的论文。[2]既然强调其学术性,那么作者就必须具备较高法律素质来综合运用各种有关法学理论。但遗憾的是,从目前许多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的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来看,不少文章都折射出作者法律素质的缺乏。诚然,正常情况下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法律素质跟着眼于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学专业有天壤之别,但倘若缺乏法律素质,撰写法学论文又从何谈起?如某些国际贸易专业本科生选择与跨国公司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为自己毕业论文,可文中竟连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规定都仅一知半解,这样他们又焉能交出令人满意的毕业论文?
法律素质缺乏的一个必然结果便是毕业论文丧失实用性。从逻辑上说,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要写出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应当结合自己专业特点从实用性出发。因为其法学理论功底大多不如法学本科生,若不结合自身专业实用特点而一味追求理论之深奥,那断难同后者相提并论。可吊诡的是,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这类毕业论文大多却偏偏丧失了实用性。归根结底,便在于他们法律素质缺乏,导致许多基本法律常识均无从理清并加以灵活运用。为防止文章内出现严重错误,写作过程中自然喜好坐而论道泛泛空谈。这么一来,对自身原有专业实际问题进行法律分析、综合、归纳和演绎、推理等活动都难以开展,其实用性便丧失殆尽。
3.参考文献陈旧,引证说服力不强任何学术论文的研究,“从论题的提出、资料的整理、观点的确立以及结论的得出,其实都离不开我们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3]
故此,所有研究者在从事论文写作前均必须广泛查阅前人大量文献资料。但可惜的是,现今许多研究人员尤其是大学本科毕业生这些学术论文写作初学者,往往忽略了此问题。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又属一类跨学科交叉研究,他们对法学文献了解甚少,愈发暴露出参考文献陈旧、引证说服力不高的毛病来。
一方面,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自身法学理论功底欠缺,很难把握住国内外最新法学思潮及司法动态,那么在引用借鉴前人资料上便往往不知所措,导致了毕业论文中参考文献的陈旧。许多学生甚至根本无法分辨自己所参考的文献究竟乃紧贴时代具备学术争鸣性的前沿探讨,还是属已被学界普遍接受的通说理论,或者为早被淘汰之陈词滥调。到最后,文末草草列出几本或若干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陈旧过时的法学书籍和文章应付完事也就见怪不怪了。④另一方面,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还存在引证说服力不高的毛病。应该说,参考文献陈旧必然会带来引证说服力的低下,毕竟过时跟不上现代脉络的引证很难令人信服。但是,最根本原因仍需归咎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学理论功底不高。引证是“理解他人的过程,是与他人对话的过程”,[4]若无相当的法学理论底蕴做铺垫,如何能理解他人并同他人对话?更如何能采用那些可信有力的引文作为自己论据和论点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主要问题之根治由前述可知,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虽为一种可喜现象,但同时亦暴露出不少问题。显然,这些问题倘若不能尽快获得解决,对其长远发展必定非常不利。笔者认为,通过对主要问题一一对症下药,加以时日,我们还是完全有希望根治它们的。总的来说,我们不妨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手。
1.宏观层面:推行非法学本科法律文化学教育,以便强化法学理论,提高法律素质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所暴露出的一系列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归根到底还在于现阶段我们非法学本科专业的法学教育有很大不足。若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能有一定法学理论功底,具备相当法律素质,那这些问题都可迎刃而解了。但我们知道,非法学本科专业受自身人才培养体系限制,是绝无可能像法学本科专业那般设置一整套严密完备的法学理论课程体系的。如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一般四年学习过程中只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宪法学》、《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四门与法学有关的必修课,不少高校电子商务本科专业更仅是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两门同法学相关的必修课程。[5]
盲目扩充法学课程所占份额只会既冲淡了非法学本科专业自身培养目标,又加重了学生负担,如此一来,唯一现实可行的路径便是在现有法学课程教学框架之内推行法律文化学教育。因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乃一类传授法学基础理论,提高学生法律素质,为培养合格的本专业人才服务的教育活动。[6]
而法律文化学教育就是为学生法学理论功底增强、法律素质的形成提供更加丰富多彩、深刻广泛的知识养分,帮助他们进行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积累,以致在外部影响力和改造力督迫下,完成由书本上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向法律素养再到法律素质的内化。我们要在满足本专业培养目标前提下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他们法律素质,就必须借助现有非法学本科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渗透法律文化学教育,以教与学互动的双向认知过程,令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得到扩展,法律价值观念加以重构,法律人格结构获得重组,塑造起系统地对周边世界之法律理解力。
具体而言,要推行这种法律文化学教育,以便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法律素质主要可通过运用法律文化比较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跨文化的法律应用能力来实现。如课堂教学中把抽象的法规、法条或法学理论放到社会文化的背景下进行讲授,让学生能从不同的视角聚焦思考同一种法律现象,或者从同一视角去看待不同法律现象。虽然此等粗线条的勾勒方式不大可能使其获得类似法学本科生那样系统详尽的法学知识,但起码大体轮廓上的运用他们还是知晓了。那么毕业论文选题自然就会变得深入起来,主题也开始鲜明了。同样,文中便不再会缺乏法律素质,丧失实用性,在引证上亦会了解哪些参考文献是最新颖前沿的,最有说服力的。
2.微观层面:建立一套较完备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管理机制除了宏观层面推行法律文化学教育外,笔者认为,在微观层面建立一套较完备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管理机制也是非常重要之措施。毕竟对他们论文的具体规划和指导,还需依靠一系列现实管理机制来完成。况且,学生撰写跨学科的本科毕业论文正逐渐演变为各专业普遍存在现象,我们进行此类法学毕业论文写作管理机制的设置试点,很明显对其他专业及学科同类情况亦是颇有裨益的。具体来说,设置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之管理机制可主要包容如下两方面:
第一,我们应当设立临时性跨院系的横向统一组织机构。
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属于跨学科交叉研究,即一种“边缘处思考”。(梁治平语)但此类“边缘处思考”在现行毕业论文管理机制下难免会造成诸多不便。因为高校各院系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照惯例都是由本专业进行管理,无论具体撰写时间分配、指导教师安排或者最终答辩均莫不如是。而跨学科交叉研究所耗费时间往往要高于纯粹本专业研究,仅单独使用非法学专业教师指导这些学生或参与他们的答辩也较难保证其毕业论文质量。所以为尽量减少在撰写过程中的不便之处,我们不妨于每年毕业论文写作时间段内设置一个临时性跨院系的横向统一组织机构。它既包括本院系,又涵盖法学院系(或负责法学教学和科研的人文社科系),由二者来横向统一具体规划整个毕业论文撰写过程(如统一设置妥当的论文撰写时间、合理确定指导教师供师生进行双向选择等)。那么不便就会大为减少,毕业论文质量也随之会得以提高。
第二,我们应对此类毕业论文采用本专业和法学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共同参与答辩的管理模式。本专业教师虽然精通自己专业理论知识,但在这种跨学科的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上,由于牵涉更多法学理论,他们未必能给予学生最满意的指导。譬如哲学专业本科生打算撰写法哲学方面的毕业论文,一位仅精通中国或西方哲学的教师很可能无法对其所有法律问题做出圆满回答。而学生自己法学理论功底、法律素质又难令人称许,毕业论文暴露出的问题自一发不可收拾。“选择的指导教师须熟悉本专业的研究领域,只有行家里手,才能较容易为学生研究的选题找到突破口,才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研究资料,才能为他们解决更多的难题。”[7]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新疆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多语种交汇的地区,除了汉族和回族使用汉文字以外,其他少数民族民族都有自己通用的语言文字。民族学生的汉语水平普遍不高,多数无法用汉语熟练交流。学生对专业教材能全部理解的仅占25%,70%以上的民族学生对汉语授课的部分课程基本能听懂,但让他们用汉语口述所学到的知识是很困难的,久而久之,对专业课程丧失兴趣。民族学生根据个人兴趣选择专业课的仅占52%,多数学生缺乏学习耐心和持久性,专业课考试通过率明显比汉族学生低。新疆少数民族大多数来自于农牧区,其在语言、心理、文化、价值观等方面具有本民族特质,有别于其他民族的思维方式、知识结构、价值观念。大部分民族学生民族身份自尊感很强,交往范围狭窄,易形成小团体,只与本民族学生来往的较多。
(二)教学现状。
1.教学方面
以课堂讲授方式为主,实践课较少,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启发—探究式教学方法运用较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不高,被动教学现象突出;注重法条讲授,但对其法理讲授较少;用模拟法庭方式上课的占12%。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质量的评估要素之一,对法学教育内容产生一定影响。调查发现,16%的教师在民族班上课完全以司法考试为主线。
2.法学教师的教学态度受到民族同学的肯定
访谈发现,多数法学教师在民族班上课语速减慢,与学生沟通频繁。多数民族学生认为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比较认真负责,教师会帮助学生解决一些生活中的问题,学生都很感谢老师。
二、民族法科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缺乏民族特色和针对性。
目前,民族法科课程设置主要依据国家课程标准,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民族法学欠缺,学生所学的知识与其生活的民族地区的生活环境不相适应。民族法科学生毕业后基本上都在本民族地区从事法科工作,是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维护者和推动者。因此,教学方式应当突出针对性和特色性,以满足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需要。
(二)教学方式不能完全适应民族特质。
由于学生语言水平参差不齐,任课教师能力有限,为帮助其顺利通过考试,灌输式授课方式最常见。此法的优点是可以帮助学生在较短时间内系统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缺点是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缺乏,极易出现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到法院旁听、律师实习等非常少,实习时间太短,实习制度不太严格,流于形式。僵化的教学模式培养出的民族法科学生,不能顺利融入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实践,影响就业。
(三)语言困境。
1.基础汉语水平偏低
民族法科学生学习中最大的障碍是语言。MHK考试虽然对提高汉语言理解、使用和表达能力有一定帮助,但多数学生汉语实际运用水平不高,缺乏汉文化底蕴。MHK考试形成应试教育的模式,不适应提高少数民族汉语言素养和素质教育的需要。而法学课程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大多数少数民族学生很难掌握。
2.专业汉语课时太少
随着汉语预科教学的不断加强,专业汉语教学被逐渐淡化,甚至停止专业汉语教学的呼吁声音渐高。基础汉语的学习通常是针对日常生活、人文风俗、社会文化等方面进行锻炼,而法科涉及内容广泛的专业性词汇,基础汉语无法完成这项任务,严重影响专业教学质量。目前,虽开设了法学专业汉语课程,但课程课时太少,很难全面、充分、透彻地讲解专业词汇,对专业课的学习和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十分不利。
3.课程设置有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民族学生法学教育选用的教材一般是教育部法学专业本科核心课程的规划教材,内容的深度与民族学生的学习能力不相符,学生对教材的理解程度不高;适应民族地区的法律课程设置较少。因此,有必要在必修或者选修课中增加民族法律的课程。其次,理论课程较多,缺少培养职业技巧和职业技能的课程。
4.缺乏用双语撰写的法学专用教材
少数民族法学教材的适用对象有限,编写资金相对缺乏,少数民族法学教材建设相对落后。所使用的教材与汉族学生一样,阅读起来有一定难度;没有专业汉语教材,难以满足学习需要。
5.与司法考试衔接存在一定困难
少数民族法学学生的专业课程都是用汉语讲授的,但是因为他们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汉语理解能力不足以用参加汉语司法考试,所以只好用少数民族文字。民族语系的司法考试,又不知道各种法律词汇在民族语言中相应的称法,所以不得不通过参加本民族语言的辅导班的方式重新学习法律。
三、民族法科教育需采取的措施
(一)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及内容。
少数民族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应该在全国相对统一的前提下,增设符合本地区需要、有民族特色的专业课程,从而有利于学生更好地服务于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增设特殊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培养学生获得知识、沟通交流的能力,以及调解、谈判、辩论、法律文书写作等技能,使民族法科学生熟悉少数民族风俗及习惯,支持并熟悉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这样才能为民族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教材建设。
1.修订、编写民族法学教材
应尽快编写少数民族法学通用的专业教材。民族语言法学教材使用数量有限、编写资金缺乏,民族教材建设严重滞后。解决方法有:一是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布置专项教材资金,扶持双语法学教材的出版;二是鼓励专业教师充分利用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三是积极利用政府和社会资金出版双语法学教材。
2.编写民族法学课程的教学参考书及辅导资料
目前还没有一套适用于少数民族法科教育的案例教材。大部分民族法科教育是为民族地区培养人才,学生毕业后绝大部分会留在到当地。因此,案例的选用除了要考虑国情之外,还要考虑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现状,考虑到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这样才能真正为民族地区培养法律人才。因此,可以立足于党的民族政策,依据于民族地方法制建设特点,编写一套适合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的案例教材。
3.加强专业汉语的学习
首先,少数民族学生可以利用课内外丰富的汉语信息资源,发挥自身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其次,专业汉语教学应巩固学生的专业词汇,强化听力和翻译能力,提高学生的口语和应用文写作能力,为写好毕业论文打下基础。这就要求教师革新、丰富教学方法,因材施教,课堂加强说、听、写训练。再次,笔者认为应当为每一门专业课编写一本专业汉语课本。最后,应当加大专业汉语的课时量,放在要开设专业课的上一学期,并且由双语教师教授,有利于学生学习与理解。
(三)丰富课堂教学手段,加强实践教学课程。
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种法律实用主义倾向虽然遭到不少学者的批判,但我仍然赞同经验对于法律比逻辑更根本。培养民族法科人才过程中一定要大力加强实践性教学,注重学生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相促进,重点培养少数民族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使民族法科教育适应民族地方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
1.案例教学法
应将本地区发生的经典案例在教学中加以讲解和剖析,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抽象的法律理论。这样的教学方式更贴近民族地区的实际,少数民族法学教育也才能真正提高人才质量、提高科研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为民族地区和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贡献。
2.分层次教学法
民族法科教育实践中普遍存在学生需求差异大、教学层次多样的特点。在日常法学教育过程中,除要做好常规教学外,还应采取多样化措施以应对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实际。为此,应采取教学大纲、教材、课件、习题、考试“五不同”,对民族学生和非民族学生分班教学、分层次教学。这样做的最大益处是结合不同层次的民族学生,因材施教,做到以人为本。
3.建立民族法科教育教学实践基地
除了在校内建设好模拟法庭和鼓励学生在校内外进行普法宣传外,还应与学校周边的司法、执法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学生的实习基地和实践教学基地,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双赢结果。一方面,学校可以通过建立教学基地为民族学生的司法实践活动提供相对稳定的平台,对学生进行职业训练,延伸课堂教学内容,弥补案例教学的不足。另一方面,民族地区实践中缺乏大量的双语人才和应用型法律人才,教学基地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也可改变当地法务部门人手不足的局面,为当地法制建设提供人力支持。
4.重视少数民族法学师资队伍建设
首先,建立一支来自民族地区、熟练运用民族语言、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学专业师资队伍,针对民族法科学生的特质,加强其法学理论同法律实务之间的联系。其次,发达地区或国家名校应培养少数民族法学教师帮助民族自治地方高校。
5.民族法科教育适当结合国家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对于学生就业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民族法科教育应适当强化与司法考试的结合,分析历年真题,以帮助民族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结合司法考试进行民族语言培训,为民族地区输送合格的少数民族法学毕业生。
二、本科法学专业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
如果说整个法学教育的性质与目标定位为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的话,那么本科的法学教育与其他形式的法学教育(如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和法律专业硕士)之间定位的区别又在哪里。这是思考本科法学教育特性的关键,恰恰在这一问题上法学教育界思考甚少,更是甚少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方案及其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目标的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特性的确是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与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应该是区别于其他形式的法学教育(包括科学学位的法学硕士、博士与专业学位的法律硕士)特殊性之所在。多元化的法律职业教育是本科法学专业职业教育目标之所在。法学本科职业教育多元化是相对于对法学本科教育职业化教育目标的一元化而言的,在当前强调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教育属性与定位的讨论中,许多人把法学本科教育职业教育目标理解成法学本科职业教育应当定位于培养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进而认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由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6]。以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基本要求来决定法学本科教育全部的指导思想下,出现了许多法学院本科教学中有意无意地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来衡量法学本科教育成绩的现象。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脱节的确不利于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但把本科法学教育本科人才培养与所谓的狭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视为一一对应的关系,显然也会损害法学本科教育的高等专业教育的基本属性。如果把法学本科职业教育性质简单地定位于对所谓狭义的法律职业教育共同体的培养,将会使法学本科教育的道路越来越窄。法律本科职业教育目标的选择决定了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律职业教育的核心,但不是全部。简单地一元化地把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目标等同于狭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将会把法学本科教育引入另一个歧途。构建以法律职业共同体为核心的法律人是整个法学教育的目的和意义之所在。实际上,“法律职业(legalprofessional)泛指以从事法律事务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特殊职业的总称”[7]。事实上不同国家对法律职业和范围界定也各异。广义地说,“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视为法律职业外,还把警察、会证员、法律顾问、立法工作者、法学教师及研究人员等法律工作者也纳入法律职业范围之中”[8]。任何一个职业共同体都是有其内核、结构层、表层以及相关联的交叉的领域。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主体当然不可能只面对某个层次某些方面,尽管这些方面是其内核。内核的引导不能取代整个法学教育本身。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多层次化是由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社会需求、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现实和现代法学高等教育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首先,从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社会需求上看,国家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如果我们对这种多元化(应该说是多元化不应视为多层次)进行结构分析,这种需求至少有三个方面。
一是核心需求,即法律职业共同体尤其是狭义的全部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人员必须接受本科法学教育,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需求的核心地位也都会动摇,国家社会在构建狭义职业共同体时的必要条件须是接受法学本科教育。从这点上说,司法考试必须以法学本科教育为起点,否则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的命题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核心需求地位都难以成立。
二是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普遍需求。在当代中国法学教育尤其是作为主体的法学本科教育担负着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特殊使命,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不仅仅是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人才,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建设也不仅仅靠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当今社会企业法务、政府法务、社会管理法务、行政执法无一能够离开具有法律专门知识和受过良好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从这种意义上说,国家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更加广泛,这种更广泛意义上的法律人的存在才真正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所必需的,在一定意义上说,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更取决于社会对此类人才的需求,因此,普遍需求比核心需求对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更具超越性的意义。这种普遍需求客观上也要求本科法律人才培养与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狭义的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而是在核心法律职业能力上的综合性的法律能力与综合素质的培养,这也是现代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应然内容。
三是国家社会对特殊法律人才的特殊需求也决定了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目标是多元的。这种以某种特殊专门需求为导向的法律人才需求也是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重要内容。如社会对某些国际化的专门法律人才、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等。这种特殊需求的法律人才需要法学本科教育除了注意一般的职业法律人才具有的一般性知识能力素质之外,不需具有某些非法律专业的知识能力与素质,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中复合性人才培养有许多含义,其中也包含着多专业基础上的法律专业或者说法学专业加其他某些专业,在这里双专业、多专业法学复合人才培养也是法学复合性人才培养的题中应有之义。目前许多专业性高校开展的结合自身学校特色定位来培养合乎自身学校特点的复合法律人才对此类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外语院校法律专业强调外语加法律专业,工科院校办知识产权法学等等,均是满足了特殊需求的法律人才培养。其次,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现实来说,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目标也必须是多层次的。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主体,专科职业院校法学专业目前生存的空间很小,法律专业硕士教育兴起其规模有扩大之趋势,特别是近年出现的法硕(法学)、法硕(非法学)使法硕这种专业学位的教学也十分复杂,但总体数量与法学本科教育相比还是十分有限,法学专业学位硕士数量增加使科学学位法学硕士数量也日趋减少。此种情况下,与法律专业硕士不同的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必须重新认真思考,目前全国已有624家高校开设法学本科专业,法学本科专业所在的大学无论从类型、层次、地域上均千差万别,在遵循法学本科普通高等教育规律基础上,其特色与水平的定位必有差异,不同特色水平的高校所办法学本科专业其特色定位、水平定位、服务面向定位也必有差异,因此在强调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教育(LawProfessionalEducation)性质定位的基础上必须而且只能坚持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这是从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现实选择。一元化的本科法学职业教育将会使全国六百多所法律院系失去特色,也无法满足国家社会对法学法学本科人才需求的多样化的要求,法学本科教育将会越来越窄,最终脱离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最后,从现代法学本科教育自身的特点与发展规律上看,学科交叉与融合也越来越成为现代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特点,这也决定了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目标是多元化的。法学本科教育的特色构建是所有本科法学人才培养中的重大问题,高水平也许本身就是特色,但不可能要求六百多所院校都是高水平的,特色的构建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许多单科性或单科性为主的多科性高校办法学本科教育,其特色正是在于结合自身院校的特色学科来定位和构建,这就决定了这类院校法学专业学科特点必须与其他优势重点专业学科相交叉相融合。目前许多不同类别高校法学院系组织起来形成不同类别高校法学教育分会在探讨特色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如全国财经院校教育研究会法学教育分会每年讨论同类院校中法学人才培养中的问题,构建财经院校法律人才培养特色,这样既推动了法学本科教育水平与特色的提升,也推进了此类院校主干学科特色的打造与水平的提升。总之,法学本科专业与其所在学校其他特色优势专业学科的融合与交叉也将是本科法学职业教育多元化的重要推动力。
三、多元化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的实现
从法学本科教育的一般规律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实性出发是探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性质与目标定位的必然思路。循此思路要求我们必须坚持:
一是本科法学教育职业化教育目标不能改变,多元化必须是法学职业教育的多元化,否则本科法学教育失去了导向性目标,没有职业教育(LEP)的专业教育,就像没有专业教育的素质教育不是高等教育一样。二是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律师)是核心需求,当然是法学教育核心目标,但不是全部。目前首先要做到的是实现法学本科教育是通往狭义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和唯一目标。三是建立在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目标基础上的一定是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和可选择性。不同类型、层次学校法学本科教育可选择不同的职业化教育目标,各学校内部法学本科专业之内其培养目标也是可选择的,多元化的选择使本科法学教育职业化是多元的、多样的,也才能更好地满足国家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元化、多样化的需求,进而推动法治中国之建设与法学教育之繁荣。对于多元化的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目标之实现最为重要的是以下几方面:一是关于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本科职业化法律人才的多样化问题是每个不同类层次、类型高校都须认真研究的问题,不同层次、类型高校要结合自身的层次、类型和服务面向定位与特点,从国家社会对本科法律人才需求出发来构建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以广东财经大学为例。我们在实施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时,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根据我校经管类院校的性质和办学定位,以复合型、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以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区为载体,开展司法实务和企业法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创新工作。(1)卓越司法实务人才培养。司法实务主要以培养满足广东乃至全国法治建设需要的司法实务精英人才为目标,强化法学理论教学改革,由知识单一传授转向知识应用和思维能力训练并重。夯实学生的法学理论功底,强化实践教学,提高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需的寻找、运用法律的能力、认知案件事实的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表达能力、法庭审判的控制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等法律实践技能。(2)卓越企业法务人才培养。结合广东财经大学经管类专业的性质和法商结合的办学特色,根据法学院毕业生的走向和广东律师的业务特点,着力培养企业法务复合型法律人才,即在对学生进行系统的企业法律知识培训的基础上,突出训练学生的非诉讼企业法律实务技能,如法律谈判能力,合同的审查能力,法律风险的预测能力等,为广东乃至全国的企业培养复合型法律实务人才。
学生个人因素主要包括就业价值观和综合素质两个方面。价值观对个体行为选择具有直接的导向作用,就业价值观反应着学生的择业目标和择业要求。在国家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之前,法学本科毕业生大都分配至公、检、法等国家机关法务部门,工作专业对口,社会地位较高,人们在观念中也认为法学毕业生最好的去处就是这类单位。同时,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体制性问题的存在,法学本科毕业生在观念上更愿意进入工作性质稳定、社会地位较高、各方福利健全的国有单位。而对收入较高但竞争激烈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兴趣往往不大。综合素质主要包括合理的知识结构、优秀的思想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实际上,很多法学本科毕业生知识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法学专业素养不扎实、跨学科知识储备贫乏、外语应用能力较弱、知识视野狭窄等问题。还有一些毕业生虽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但没有形成优秀的思想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体现在缺乏诚信品质、团队意识不强、心理抗压能力较弱等方面,而这些方面是一个人优秀综合素质的主要构成方面。
2.学校因素
学校品牌声望和学校就业指导工作对毕业生就业有着显著影响。从学校品牌声望来讲,目前法学本科毕业生供给量充足,用人单位有足够的空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择优招录,而选择的依据之一就是毕业生所在学校的品牌声望。事实上,“五院四系”、“985、211院校”的法学毕业生就业情况好于其他高校。因为用人单位倾向于招录学校品牌声望较高的毕业生,其结果就是普通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形势极不乐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在目前市场决定需求,“出口”决定“进口”的管理机制下,各个高校都从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方面加大了对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支持。但当前仍然存在着学校就业指导人队伍建设滞后,就业指导人员专业素养欠佳、就业指导工作办公设施落后以及就业指导与大学生需求不相适应等问题。
3.社会因素
市场需求、市场规则和经济发展状况对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也有重要影响。经济发展状况影响市场需求,市场需求决定着毕业生就业规模,甚至决定着高校相关学科设置的存亡。随着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展,公、检、法等国家机关法务部门一方面不断提高招录门槛,另一方面也无法吸纳大规模的法学毕业生。对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来讲,他们需要大量优秀的法律人才,但是这类企业在招聘中存在的不完善的劳动保障以及性别、学历层次、毕业院校等方面的限制,阻碍了很多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之路。规范的市场规则有利于保护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环境和创业热情。但目前一些地方还时有发生的招聘不正之风打击并影响着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期望。法学本科毕业生具有法律人独有的对正义和公平的高度崇尚与捍卫,而失范的市场规则会打击他们的法治信仰。
4.家庭因素
家庭背景和父母观念也会影响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选择。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乡二元体制”进一步减弱,但目前依然存在着就业时“生源地限制”、“户籍限制”等家庭因素的负面影响。有些家长支持孩子非公务员工作不去,非国家单位不选等等,这些误导性教育导致很多应届本科毕业生错失就业机遇。
二、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困境的解决思路
1.革新观念,提升素质
学生个人因素是就业成败的关键。对法学本科毕业生而言,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自我调适。第一,必须革除传统法学毕业生择业观,树立正确的就业价值观。要解放思想,要在最具活力的各类工商企业中大展风采,用法律人的严谨态度和专业素养维护市场经济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要破除乐于安逸,固守安稳的观念,要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及国家利益的关系,将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和谐统一。第二,要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在校期间要致力于所学,在学有所长的同时,拓宽自己的知识视野,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形成“一专多能”的能力结构。同时要特别注重塑造自己优秀的思想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将“立德”、“修心”作为人生至高理想追求。
2.塑造学校品牌,提升就业服务
从学校品牌效应来看,用人单位对各个高等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状况并不是悉数掌握,用人单位重点关注的往往是部属重点高校,而对非部属高校等地方性或地区性高校关注不多,了解也不够。因此,这类高校法学培养单位就必须重视塑造自己的品牌。探索独具一格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向社会积极推介自己的法学人才,提高社会认可度。从高校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出发,要构建“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全员化”就要求高校人才培养的参与者和实施者,应积极配合就业指导与服务部门的工作,积极开拓就业市场,提供就业信息;“专业化”就要求高校应该有专业的部门和专业的人员及设施和设备为毕业生就业服务,打造和提升专业就业指导人员业务素质;“信息化”就是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平台和现代通讯联络手段,将就业信息和就业政策及时准确地发送至每一位毕业生。
3.开拓就业空间,规范市场秩序
从市场需求方面来讲,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应灵活调整招录政策。目前法学本科毕业生进入此类单位,必须经过两次类似过独木桥的大考,一是国家司法考试,二是公务员招录考试。这两次考试的特点是参考人员多,通过率低,且均与从业直接挂钩。再加之,公、检、法等国家机关招录学历门槛逐年提高,法学本科毕业生进入此类单位的机会日渐缩小。因此,基层政法部门可否灵活调整招录政策,降低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报考门槛,灵活招录测试方式。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应成为法学本科毕业生的主要去向,但企业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出现因性别、户籍、生源地等因素而拒绝录用的情况。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应严厉查处各类招聘过程中出现的破坏公平正义、损坏公平竞争的事件,保障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公平竞争权利。最后,从长远考虑发展才是第一要务,只有充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广大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空间和就业机会。
1.搭建了法学本科生通往法律职业的桥梁。
传统的法学教育,一直定位为精英教育。这种定位,在就业制度改革以前,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因为那时国家包分配工作,只要能考上法学院系并按时毕业,不管有没有实践能力,都能够进入法律职业领域工作,用人单位也不得不接受。而现在,就业实行双向选择,用人单位有人事决定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挑选优秀人才,形成了优胜劣汰机制。更重要的是,随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实行,法律职业资格证已成为法科毕业生通往法律职业的基本要件,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才能获得法律职业资格,才能参加公检法的招考,或者进入律师事务所就业。
2.推动了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
法学本科教育是学历教育,司法考试是职业教育,二者虽然都是法律专业训练,但侧重点不同。本科教育侧重于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传授,而司法考试侧重于专业技能训练。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一直专注于打好学生的理论基础,而忽视了职业技能的培养,导致学生毕业后,很长时间难以胜任实务工作。“我们的法律教育依然是一种知识教育,而不是一种技术教育,我们的法律教育所倡导的是‘法律应当是什么样’,而不是倡导‘如何使法律成为什么样的’”。就业的压力,迫使高校不得不调整人才培养目标,力求把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培养有机结合,培养兼具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而司法考试与本科教育的结合,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路径。
3.推动了法学本科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传统的法学教育,注重基本知识的传授,所以在教学内容上以理论介绍和探讨为主,注重理论的深度与广度,教学方法上主要靠教师讲授,学生则被动听讲。现在,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相结合,教学内容和和教学方法也必须随之改革。教学内容上,要把司法考试的内容融入教学,并增加大量的职业技能训练课程,如实务课、法律文书写作等;教学方法上,也推动了实践性教学方法的优化。
二“嵌入式”教学法的探索与实践
将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相结合,必须注意主次关系,即本科教学是主,司法考试是辅,二者决不能混同,也不能颠倒,否则就是“不务正业”。如何将司法考试融入本科教学中而又不致喧宾夺主,是我们一直在探索的问题,综合这几年我们的实践,可以用“嵌入式”教学法来概括。
1.将司法考试“嵌入”课堂教学。
(1)备课时,充分研究司法考试的知识点。法学本科教学,一方面要完成学历教育要求的基本理论的教学,另一方面还要将司法考试的内容融入其中,这对教师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增加了教师的备课负担,需要教师有较高的自觉性。教师在备课时,首先,要对本章所涉及的司法考试知识点进行梳理,从而对本章所涉及的司法考试内容有一个全面的把握;其次,教师要搜集该章所涉及的司法考试真题,对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和和考点进行研究,以便更准确地把握考试动向;最后,将司法考试的重难点与基本理论有机融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
(2)上课时,将司法考试知识点和真题融入教学。教师在授课时,要先给学生介绍本章节学习的主要内容、重难点及涉及的司法考试考点等,使学生对该章节有一个整体的认识,然后对本章的基本理论进行讲授,对重点、难点进行讲解、剖析,尤其是涉及的司法考试重难点要进行详细地分析,让学生融会贯通。在夯实学生基本功的同时,也要增加学生的课堂练习。教师应选取司法考试真题或相关典型案例,引导学生思考、解答。因为在司法考试中,出题者往往会设置各种陷阱,应试者稍不留神就会陷入其中,这就要求教师在授课时,既要讲授专业知识,也要注意传授解题技巧,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将司法考试“嵌入”第二课堂。
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仅靠课堂教学是不够的,还必须充分利用第二课堂,给学生提供更多的训练机会。
(1)结合导师制,成立司法考试兴趣小组。近年来,广州商学院为了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推动学生学习方式的改革,制定和实施了导师制度,要求每位教师设立若干兴趣小组。鉴于学生的司法考试意愿强烈,很多老师都成立了司法考试兴趣小组,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定期开展活动。一般来说,司法考试兴趣小组的活动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司法考试基本情况介绍,让学生充分了解司法考试的规定、报名条件、考试科目、题型、各科分值、难度等;第二,司法考试辅导,对于大一、大二的同学提供各种咨询帮助,如如何备考,如何购买辅导教材,如何安排备考时间等;对于一些即将参加司法考试的大三学生则给予耐心细致的辅导,帮助他们梳理各科知识点,答疑解惑;第三,通过电话、QQ、微信等多种途径与学生互动,随时回答学生复习中碰到的问题。
(2)与校外司法考试培训班合作。为了让学生获得更优质的服务,我们还大胆探索,积极与校外专业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合作,采取多种灵活方式为学生提供机会。主要有:其一,聘请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教师到校为学生授课,学生普遍感觉耳目一新,兴趣盎然。其二,鼓励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培训班,利用课余时间加强学习,并为他们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其三,购买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书籍、资料、光盘等资源,为学生学习提供良好条件。通过这些措施,我们的学生对司法考试,从间接了解到直面接触,从陌生到熟悉,从而消除了神秘感和恐惧感,他们大多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自己四年大学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奋斗目标。
(3)利用网络,建立司法考试论坛。司法考试需要大量的信息交流。为了方便交流,教师充分利用学院提供的在线课程系统,建立了司法考试论坛,设立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分为若干板块,如政策解答、真题解析、疑难问题探讨、资料共享等板块。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广泛参与,论坛一直非常活跃,每月点击量过千,大大方便了师生的交流,也加深了师生间的感情。
(4)开设司法考试沙龙。司法考试在每年9月的第3周的周六、周日举行,11月下旬公布成绩。每年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后,我们都会举办司法考试沙龙,让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学与与各年级的同学进行面对面的交流,现身说法,畅谈自己的司考心得,传授司法考试经验,回答同学们的各种问题。实践证明,这种方式非常受同学们的欢迎,尤其是低年级的同学。
三优化传统的实践性教学方法
我们在探索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相结合的过程中,对传统的多种实践性教学方法进行了优化,使它们更适应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限于篇幅,仅介绍以下几种主要的方法。
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它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指的不仅是学习的内容,即案例,还包括教授的方法,也就是所谓的苏格拉底方法。这种方法要求学生自己领悟出案例的内容,教师只是从旁引导,其提供给学生练习、理解、适用、归纳、评价法律等认知能力,通过理解分析,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通过归纳、评价法律可以锻炼学生的书面能力;引导学生通过法律思维加以辩论以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等”。在这种教学方法中,学生处于教学的中心地位,教学活动以讨论案件为主,这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所在。针对目前司法考试试题设计越来越倾向于案例的方式,要求参试者根据给定的案例解答问题,我们加大了案例教学的力度。那么,如何优选与国家司法考试相对接和适用的案例呢?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是关注和选取国家司法考试真题中的案例。这种案例的选取比较容易,也比较有针对性,但是教师也不能过分依赖这些案例,因为收集的也不一定完备。教师还应善于将实践中的判例加以改造,以适宜于教学使用。
2.法律诊所教学法。
角色扮演式教学法既不同于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导所进行的案例教学法,也不同于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是以学生通过参与办理真实的案件来学习法律的方法。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是美国法学院广泛采用的一种法律教育模式。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始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初期。2000年,诊所法律教育被引进到中国高校法学院法律实践课程体系中,成为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有益尝试。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是让学生通过办理真实的案件,从实践中学习。其教育内容主要是根据学生办理的真实案件而制订的。具体而言,教师根据案件办理进程的各个阶段,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确定每一节课的具体教学目标,系统地、有计划地安排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和职业道德的讨论,使学生能够理论结合实际,学会运用法律解决问题。诊所法律教育意味着教学方法上的革命。诊所法律教育倡导教师和学生互动式的教学,教学中的互动包含了师生互动、教师之间的互动、学生之间的互动、教师和社会之间的互动、学生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教育机构与用人机构之间的互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等。而且,诊所法律教育注重“以学生为主”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广州商学院法律系在所开设的实务课程中,就明确要求教师们尝试运用法律诊所教学法开展教学。实务课教师们都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他们制定了科学的教学计划,精心安排教学内容,选取他们办理的真实案件,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指导学生参与办案。学生们通过亲自办案,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最终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转化为专业技能。
3.角色扮演式教学法。
角色扮演式教学方法强调在课堂上以学生为主导,由教师提供真实的判例,指导学生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初步体验法律是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加以运用的。学生借助于所担任的不同角色,查找资料,互相交流、谈判或辩论。在这一过程中,他们将尝试着运用所学知识去寻找法律依据、相关案例,自己去分析案情,自己去撰写相关法律文书,解决问题。比如,笔者在讲授《刑事诉讼法》时,在开学初就把自己所办的一件案子的全部卷宗交给学生,让他们认真研究。随着课程的推进,不断地以此案为基础,要求他们写出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辩护词、判决书等材料,等讲到一审程序时,就让他们拿出自己的材料,扮演不同的角色,模拟整个办案过程。通过此案的演练,学生们初步掌握了刑事诉讼的基本技巧。通过以上努力,我们的改革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据统计,广州商学院法律系历年司法考试通过情况如下:2005级通过11人,2006级通过31人,2007级通过35人,2008级通过52人,2009级通过62人,2010级通过46人,2011级通过39人,且每年都有学生取得400分以上的高分。与此同时,我们每年也有不少同学考上研究生和公务员,这些指标充分反映了我们培养的学生质量和职业素养有了显著提高,也反映出我们在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进行的教育教学改革是成功的。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传统模式运行现状分析:“法学院”内毕业论文存废之争
进入21世纪以来,有关“本科毕业论文存废之争”一直受到媒体与学界关注,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的热点话题。而《光明日报》在2012年5月7日、8日和18日分别刊载《取消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可不可行》、《本科毕业论文存亡不应一刀切》、《毕业论文应加强而非取消》三篇文章,则直接让这一场“存废之争”白热化。相比其他人文社科专业,法学教育天然具有学术研究性和职业技能性双重性特点,则直接导致各大高校法学院将这场“存废之争”延伸到实践。
支持者认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问题不是应不应该取消,而是应该如何加强,对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地方高校,同样不例外”。①但大部分认为毕业论文制度应该坚持,但应该改良,是“对学生如何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综合训练,它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文献检索与运用、逻辑思维、动手、写作能力”。②大部分高校法学院实践中也持这种态度。取消者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应用型人才目标定位下高校法学教育应该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视科研创新为生命的毕业论文与法律实践性和应用型培养目标相悖。悖论下毕业论文已是“人神共怒”,“与其目前这种尴尬局面,不如放弃”。③2008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取消毕业论文,以案例分析取代毕业论文。折衷者认为,应该对待毕业论文应改变原来“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改革传统毕业论文模式,适应法学教育对科研创新能力和职业应用能力的双重要求。代表性模式是武汉东湖学院法学院实施的“双轨制”。
正如有学者言,孤立地争论毕业论文的“存”抑或“废”本身没有任何意义。毕业论文只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一环,任何脱离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争论都是空谈。换句话说,如果毕业论文有利于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则应该坚持加强;反之,则应该改革甚至取消。高校教育大众化趋势下,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逐渐分化。独立学院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其法学教育定位为培养法律实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相比研究性法律人才,应更重视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至于传统毕业论文模式是否可以适应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需要,笔者以为将模式放到独立学院培养目标下重新评析至关重要。
2 模式创新的必要: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评析
2.1 与培养目标不合
独立学院作为我国高等本科办学的新生力量,更多是依母体高校优质教育资源托建而成。然相比母体的法学院系“研究型”或“高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却存在本质的差异,更多应定位为“普通应用型”或“高端辅助类”法律人才,具体包括基层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律师助理、司法执行人员以及在公司企业等其他机构从事法律业务的人员等。显然应用型培养目标下,各独立学院法学院专业应该强调的是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即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非照搬母体院校模式强调学术创新能力。故视学术创新为生命的传统毕业论文模式与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不合。也正如有学者言: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要求,说到底是对大学培养不同人才的要求,需要区别对待。不同的大学定位,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对毕业论文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④
2.2 与重实践理念不合
毕业论文属于学术论文范畴,学术论文“不是写出来的,是做科研做出来的,不进行科学研究写出的文章不是学术论文”。⑤科研能力的培养是不能一蹴而就,“不是毕业论文写作一门课程能解决的,不是指导老师一个人能解决的”,⑥而是需要大量的“前伸性”工作,即把撰写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科研能力培养拓展并延伸到整个法学教育培养过程,在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应重视对学生科研理论创新能力的培养。显然这种能力培养理念,是与传统“研究型”大学“重理论”教学理念相一致的。而随着“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独立学院教学理念由传统“轻实践”转变为“重实践”已成趋势与必然。当下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改革,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建设等都重在围绕“实践性”展开,突出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总之加强独立学院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已经成为重中之重,显然不是毕业论文所强调的科研创新能力。
2.3 与学生智力不合
独立学院生源特点是独立学院“独”特性之一,与普通高校招收的“一本”、“二本”学生相比,他们在基础知识、知识结构、综合素质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但传统毕业论文模式的目标定位上显然还是按照“一本”、“二本”的生源特点进行要求与设定,以此来指导独立学院学生的毕业论文工作,势必会挫伤学生的自信心,打击学生对毕业论文写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只能感到力不从心。正如有学者言,“几乎所有高校都要求毕业论文具有创新性。其实“创新”别说对大学生,对我们大学生的老师一生也未必能完成几个。我们可以鼓励创新,但不能把社会对高等教育中拔尖人才的期冀当成大学本科生的基本目标。”⑦笔者以为,忽略生源特点地强调毕业论文创新,强调“教育公平”是不切实际的,毕竟不可能让所有大学生都写出有创新、有学术价值的毕业论文。
综上所述,传统毕业论文模式难以适合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必须对其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和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构建一套更强调应用型和实践性的毕业论文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3 模式创新的途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构建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将学生毕业设计与法学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律所的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围绕实习过程中接触的经典案例,采用案例选择、文书设计、模拟审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相比传统毕业论模式,实践性是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灵魂。一方面,强调整个设计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学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视野去阅读案例,并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目的性强,有效地避免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另一方面,强调把设计与毕业实习结合,突破往常“闭门造车”,要求学生在法院(或检察院、律所)实习时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毕业实习质量,也加强了“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3.1 案例选择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核。按照这一模式,不仅对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教师的指导也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案例选择是整个模式的基础,所选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将直接决定整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相比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中案例选择注重专业性、典型性、现实性,以达到紧扣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内容,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氛围的目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下的案例选择考虑综合性、疑难性、不确定性三个因素,这样才有助于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综合考核。
其一,综合性。毕业(论文)设计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四年法学知识与技能学习的整体考核。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所选择的案例涉及的知识应该有一定的跨越度,可以学科之间有跨越,也可以部门法之间跨越。其二,疑难性。过分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生毕业设计的兴趣,也容易导致整个设计模式“走过场”;但是太难,又容易导致学生无所适从,整个模式停滞不前。所以指导老师在指导学生选择案例的时候,应该把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其三,不确定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要强调一律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我们能够做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有终审权”。案例的不确定性能为学生多重视角、多角度分析案例埋下伏笔,便于最大限度激活学生的思维并进行考核。
3.2 文书设计
法律文书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以其为载体所体现的司法直接体现法律的权威。在当代,法律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精密的司法技术,日益凸显其重要性。⑧故对这一技术能力的掌握,将直接体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独立学院对法学专业学生文书设计能力考核时,笔者以为应该强调文书设计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其一,完整性。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文书设计阶段要求学生对整个案例所涉及的诉讼文书进行设计,因此对学生设计文书进行考核的第一个要素就应该是其所设计文书是否完整。而一个案例所设计的文书是否完整,又直接取决于案例的性质与案情需要。指导老师在指导时应该把握好,也为指导老师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规范性。文书设计的规范性,一方面体现在格式规范性,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点较易把握;另一方面体现在文书语言规范性,此点更难把握,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而言,文书用词规范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核:表意准确、质朴庄重、严谨意赅、逻辑严谨。⑨
3.3 模拟审判
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一直高校法学专业提高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节。模拟法庭被定性为高校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从“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料”。但是相比模拟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开庭程序等相同外,毕业设计模式下模拟审判有两个重要的不同点上:其一,案例的二次选择性。毕业设计模式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根据自己实习的单位进行案例选择、文书设计,但对模拟审判案例进行选择时,要求指导老师在学生提供的案例进行二次选择,依据指导的人数在本组指导学生提供案例中选出一两个更典型、更能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能力考核的案例进行角色分配和审判。其二,审判的“实战性”。相比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更多是围绕教学需要(尤其是诉讼法教学),重视附着在“法庭审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设计模式下的模拟审判,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整个庭审程序,还更强调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应用、应变能力的考核,故应该重视过程的“实战性”或“对抗性”,而毕业设计案例选择环节要求案例的不确定性,也为“实战”预留了空间。
3.4 案例分析
模拟审判的结束并非意味整个毕业设计的结束,还要求学生根据选择或参与的案例选择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一方面考核学生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素质。而根据选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评述型、分析型。
其一,评述型。这种类型要求学生从案例选择到模拟审判的整个过程自行评述总结,如案例的选择是否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疑难性,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案例审判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等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启发以后更深入地学习,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其二,分析型。学生在围绕案例进行毕业设计时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感兴趣,然后把问题挖掘出来,结合专业深度讨论,提出观点。这一类型不仅注重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还强调观点创新,要求学生有创新思维。分析型一方面适应了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学生经过四年法学知识学习后具备一定理论创新能力,甚至考上了研究生,即将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型案例分析为这部分学生毕业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带来的弊端。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高等教育出现多层次性、多类型性、专业差异性,因此,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和形式,也应“因校制宜”、“因业制宜”。独立学院 “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决定了其毕业论文模式考核指标的“应用型”。法学专业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提出和构建,为独立学院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做出了建议性的尝试。
基金项目:江西省教育厅2011年高等学校“高校独立学院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教学改革研究项目(JXJG-11-86-11)
注释
① 巩建闽.毕业论文应加强而非取消[N].光明日报,2012-05-15:002.
②③江胜清.论“本科毕业论文存废之争”对当前地方高校本科毕业论文的影响[J].宿州学院学报,2012.27(4):93-96.
④ 郭立场.本科毕业论文存亡不应一刀切[N].光明日报,2012-05-08:002.
⑤ 杨晓旗.论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下大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关于当下本科毕业论文现状的反思[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9(8):6-7.
⑥ 汪涛.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提升的路径分析——以襄樊学院法学专业为例[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1(1):118-121.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是本科教学中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是对学生四年所学知识和技能的一次综合性的应用,同时也是高校本科教学实践的一次检验。本科毕业论文质量关系着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人才培养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然而,传统的本科毕业论文有以下通病:选题大,观点旧,理论脱离实际,内容空泛,由此带来的拼凑现象,甚至是涉嫌抄袭现象在所难免,此种现象已经严重背离了法学教育的宗旨,尤其是对于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来说,本科毕业论文模式更应当与应用型综合性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吻合,更应当强调学生毕业论文的应用型和实践性,因此,必须对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模式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和创新。
1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改革目标及措施
受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长期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缺乏实践能力的训练,存在着一个理论到实践的鸿沟。鉴于法学教育天然具有学术研究性和职业技能性两方面的特点。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他指出,在法律的学问的培养方面,“第一个步骤,当然是在认识法律,究竟法律是怎么一回事,怎样一个东西。第二个步骤是在运用法律于认识法律之外,再注意如何运用这个法律。最后一个步骤,我们于认识法律,于运用法律之外,应当知道哪种法律是适应现实的时代和社会,并且如何可使法律现代化、社会化。”我国的现代法学教育普遍忽视了第二个和第三个步骤。由于教育理念的偏差,导致法学专业学生缺乏有效的实践技能培训,综合素质较差。我国的法学教育必须进一步深化和改革,改革的目标应界定为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具备问题解决、法律分析和推理、法律研究、事实调查、交流、咨询、谈判、诉讼、法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了解并应对职业道德问题的能力的综合法律人才。
我院立足这一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对本科毕业论文模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与探索。在毕业论文的撰写和答辩中增加模拟法庭演示考核的实践环节,要求学生自己选择案例、设计模拟法庭,并通过模拟法庭中所扮演的角色,分析自己体会、感受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最后针对所选取的典型案例中其感兴趣的法律问题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
2 注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撰写的“前伸性”能力培养
按照上述毕业论文的改革模式,要求法学本科毕业生必须具备以下能力:第一,运用法学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第二,熟悉司法审判技能,完成法律职业角色的扮演;第三,分析总结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进行研究。这些能力的培养绝不能靠毕业生最后一个学期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准备一蹴而就,而是要将完成毕业论文所需能力的培养进行“前伸”,拓展并延伸到整个法学本科教育培养过程中,与日常教学(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案、课程论文、学年论文、课堂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社会实践、法律援助等等)相协调,并融入其中。
我院开展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增设模拟法庭演示考核的实践环节的改革模式,就是希望通过模拟法庭这种跨越理论与实践的教学方式,检验学生是否具备了实用型法律人才的素质。按照这一毕业论文的改革模式,不仅对学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且作为考核的教师来说也是一个挑战,教师需要协助学生依次解决以下这些问题。
第一,如何选取典型案例。社会纠纷层出不穷,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案件不断涌现,然而何种案件适合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的设计和再创造,适合学生编写各种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值得考量。
第二,如何避免模拟法庭设计及毕业论文流于形式。尽管要求每个学生必须在模拟法庭的特定情境中,身临其境地进行演示,但个别学生草率应付的情况很难避免,如何要求学生提高认识,并认识到实践的重要性。
第三,如何使学生能够更好地创新。创新是学术的价值和生命所系。学生的认知水平所限,学生独立思考的空间有限,如何通过教师有限时间的指导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
为此,笔者将以本人承担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程为视角,来具体探讨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更好培养法学本科生撰写论文的能力。
“前伸性”能力培养注入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 模拟法庭是为法学学生举办的讨论模拟或者假设案例的虚拟审判,是教授审判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辩论、庭审技能、具体审判制度以及法律文书写作等职业技能的一种教学方法和课程,是法学本科专业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在模拟法庭的实践课程中,学生成为了课堂的主角,承担了某一特定身份的法律职业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责任,需要将其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综合运用于具体案件中。这一教学方法有利于全面提升学生的法律知识、实践技能以及职业道德的培养。
以本人承担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而言,其教学内容主要是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步骤和方法,具有内容琐碎复杂、实践性强的特点。这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中必须设置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通过学生亲临其境地参加法庭审判过程,感受诉讼的环节及规则,远比教师在课堂中的单纯讲授要生动得多、形象得多。
2.1 明确教学目标
教师作为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指导者,应在开展教学活动之前明确教学目标。笔者认为,模拟法庭教学的目标应立足于实用性法律人才的培养,渐进提升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第一阶段,让学生熟练掌握民事审判的法律法规及基本程序步骤;第二阶段,引导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那样去思考,培养其法律实践应用能力,包括如何分析案情、收集和运用证据、适用法律规定、制作法律文书、进行法庭辩论等;第三阶段,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通过模拟案件的审判让学生产生对法律的兴趣及对法律职业的认同感,进而转化为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并将这种感受自觉演化到未来的职业生涯中。
2.2 选择模拟案例
社会纠纷众多,案件难易程度不同,教师必须考量哪些案件适合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进而实现由教师指定案件逐步演变为学生自己选择案例进行模拟审判的过程。因此,教师在指定案例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要紧扣课程内容,设置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是为课程教学服务的,希望学生通过模拟法庭加深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因为案例的选择必须与课程内容有衔接,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专业课程进行理论上的延伸和拓展;二要难易程度适中,简单的案例会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习讨论的兴趣,而过难的案例会让学生无所适从,打击到学生的积极性。此时,指导教师要掌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地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去触类旁通地整合运用其他的相关知识;三要预留争议的空间,案例中的争议问题往往会激发学生的讨论兴趣,为学生提供辩证分析问题的空间,激活学生的学术创新精神;四要贴近学生的生活,尽量选择他们生活中熟悉的案例,增加其学习兴趣。基于上述因素的考虑,笔者的民事法学课堂的模拟法庭案例选择了“学生溺水死亡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方面,案件当事人角色扮演涉及学生、家长、学校等多方,案情贴近学生的校园生活,容易找到共同语言;另一方面,考虑到大二学生已掌握的法律知识,该案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学生能够通过查找资料找到和掌握的法律依据。
2.3 组织模拟审判
模拟法庭作为一个教学环节,应该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按照模拟法庭的审判规律,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分派角色。指导教师应先对学生介绍模拟案例的案情,但要注意对一些细节交代不必过于详细,提供给学生一些可以发挥的空间。学生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自愿报名选取模拟角色。当然,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特长并征询其意见后,做一些适当的调整。分派角色完成后,可将学生分为不同的模拟法庭角色组,如法官审判组、原告与律师组、被告与律师组、书记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组等,便于学生进行集体讨论。教师可对每一组学生下达具体的任务,让其分头进行准备。
(2)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为了使学生了解并熟悉庭审程序,可组织学生观看法庭民事审判的教学视频资料。 在观看过程中,教师应详细介绍整个庭审流程,如开庭前的准备程序、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法院宣判阶段等,以及每一阶段应完成的任务。同时,给予学生搜集资料、讨论问题的时间,教师此时只需做一个旁听者,不应主动提供意见,但可以给予指导性意见,启发学生自己去寻找解决问题的(下转第59页)(上接第48页)方法。
(3)开庭审理。为使模拟法庭的效果贴近真实的法庭审判,笔者所任职的法学院专门改装了一间教室作为模拟法庭,供学生模拟审判之用,并且配备了法官服、律师袍及法锤等装备,设置“审判人员”、“当事人”、“人”及“证人”席等。整个审判过程严格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由学生承担法官、辩护人、证人、书记员等职能,组织法庭审判、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辩论。指导教师应认真观察,及时记录庭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程序是否遗漏或错乱、法律语言是否规范、法律知识是否运用准确、辩论逻辑是否清晰等。
2.4 模拟审判结束后的总结
一、论文装订
1.论文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a4纸打印,不得小于或大于此规格,字迹清晰。
2.论文一律在左侧装订。
论文装订顺序如下:
(1)论文封面:使用网络教育学院统一提供的封面,不得使用复印件,并将封面上的有关信息填写准确、完整、清晰;
(2)论文评定纸:使用由网络教育学院统一提供的评定纸;
(3)论文原创声明:论文原创声明的格式参见附件1,须打印后亲笔签名;
(4)内容摘要:内容摘要一般为300字。在内容摘要所在页的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关键词,关键词一般为3-5个;(内容摘要和关键词均为小四号宋体字,具体格式参见附件2)
(5)论文目录:要求使用三级目录;
(6)论文正文:论文正文格式要求参照本要求的第二部分;
(7)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格式要求参照本要求的第三部分。
3.页面设置:
(1)页边距:上下左右均应大于2cm;
(2)行间距:20磅(操作:格式 段落 行距 固定值 设置值20磅);
(3)字间距:加宽1磅(操作:格式 字体 间距 加宽 磅值1磅);
(4)页码居页面底端靠右排列。
二、正文格式要求
1.论文题目:用小二号黑体字居中打印;
2.正文以及标题采用小四号宋体字,注释采取小五号字;
3.标题序号:一级标题为“一”、“二”、“三”;二级标题为“(一)”、“(二)”、“(三)”;三级标题为“1”、“2”、“3”;四级标题为“(1)”、“(2)”、“(3)”。一级标题和三级标题后必须加顿号,二级标题和四级标题之后不许加顿号,即带括号的标题不许加顿号。
例:
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一)特殊的过错原则
1、医疗事故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1)我国现行立法概况
4.论文脚注:论文脚注一律采用word自动添加引注的格式,引注采用脚注方式,脚注位于每页底端,采取连续编号方式。(操作:插入引用 脚注尾注)
脚注格式(脚注格式部分内容引自梁慧星著:《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1-42页。略有改动。):
(1)论文类:
作者:“文章名称”,刊载出版物及版次,页码。
例:
苏号朋:“论信用权”,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第12页。
尹田:“论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及相关问题”,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9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6-207页。
梁慧星:“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13日,第5版。
(2)著作类:
作者:《书名》,出版社及版次,页号。
例: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102页。
李双元、徐国建主编:《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构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
(3)网上作品类:
作者:“文章名”,具体网址,最后检索日期。
例:
李扬:“技术措施权及其反思”,载privatelaw.com.cn,2006年3月24日最后检索。
(4)法律法规类:
《法律法规名称》第x条第x款。(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条。(即不可使用“第九十一条”)
(5)法律文书类:
法律文书号。
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温经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
三、参考文献格式
1.参考文献为小四号宋体字。一般应将参考文献区分为期刊类、著作类、法律文书类。
2.具体格式:
(1)期刊类:
作者:“文章名称”,《期刊名称》,卷号或期数。
例:
苏号朋:“论信用权”,《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
(2)著作类:
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出版年月及版次。
例: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
(3)法律文书类:
法律文书号。
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温经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
四、其它事项
1.认真进行文字校对,论文错别字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2.正文所有小标题、各段段首必须空两格(即空出两个中文字符的位置),格式错误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3.论文所有标点必须采用中文标点(除外文文献外,一律不许使用英文标点);所有数字必须采用半角,禁止全角数字。误用标点符号和数字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4.注意论文的学术规范,杜绝抄袭。
附件1:
北京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一)药品名称概念
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由于药品的特殊性,WHO(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INN),即国际通用名称。无论各国的专利名称和商标名称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围内一种药物只有一种名称。我国与之对应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称,即药品的通用名称或称药品的法定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是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注册药品时,根据自身需要而拟定的药品名称。06年药监局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商品名称的管理通知》中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定商品名,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该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药品商品名称须经药监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药监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不得使用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药品商品名称的特殊性在于实行审批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临督管理局负责。严格来说,药品商品名称并非是知识产权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册为商标之前,它仅是某个药品的通俗名称,不受法律保护;除非是知名药品的特有名称,才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一旦成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后,实质上可以称之为药品商标名。所以,药品商品名并不应视为药品名称,而是定性为商业标识更加准确。
(二)与商标的比较
由于商标必须具有显着性特征,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药品功能等特点的标志,但药品商品名称却可以体现其自身的特点和功用。
药品商标虽与药品名称同为使用在药品上的标记,但两者的功能有所区别:药品的商品名称不同,则意味着处方药名、赋形剂、原料质量、生产过程等不同;药品商标则用于识别不同药品生产厂商或药品品种、剂型,同时具有品质担保功能,保证药品的同等质量,维护其良好声誉;另外,还兼有广告性和宣传性。
药品名称和商标可能互相转化:药品商品名称通过使用获得显着性后可作为商标注册;而商标也可能因为使用不当而丧失显着性,从而演变为药品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注册商标,但最后丧失了显着性特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商品名。
二、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
(一)可立停案案情简析
原告为九龙公司生产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在1994年1月由原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其商品名为可立停。2003年2月,九龙公司重新申请并取得了药监局颁发的包括可立停商品名在内的新的药品登记证书。1999年至2005年期间,康宝公司就其可立停糖浆广告的画面及其文字内容多次向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批,并获得该局的广告投放批准。2000年6月6日,康宝公司提出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对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本案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一审、二审判决及最高院驳回再审的申请后,终于落下帷幕。
(二)冲突表现
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是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之间的混淆及纠纷,表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