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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市场成立之初,政府意识到国有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意味着社会中的私人部门将持有一部分股权,因此,为避免全私有化之嫌和可能的意识形态上的争论,保护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股票发行时规定国有股的比例不得低于51%并暂不流通。政府部门的这一制度设置为股票市场的下一步发展埋下了重大的制度缺陷。
中国证券市场的这种股权分置制度,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证券市场制度相比,一方面交易费用高,另一方面资源配置效率极低。其危害主要表现在:第一,股权分置把上市公司股份分成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客观上造成了两类股东利益的冲突。通过高溢价发行和关联交易,非流通股股东可以轻易掠夺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第二,股权分置使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行为呈现出浓厚的投机性特征;第三,;股权流动性分裂造成了股利分配政策的不公平,利益分配机制处在失衡状态;第四,股权流动性分裂客观上会形成上市公司业绩下降、股票价格不断下跌与非流通股股东资产增值的奇怪逻辑。
上述危害进一步揭示了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的天然“血缘”关系,一方面,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公司治理机制是资本市场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和细胞,没有科学合理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投资者不会将资本的经营管理权让渡给经营管理者,现代资本市场也就失去存在的前提而无法形成;另一方面,规范的资本市场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提供外部环境和条件,为投资者让渡资本经营管理权提供规范与安全的场所,投资者利用并通过资本市场行使其对经营管理者的最终表决权,进而促使公司治理结构得以正常运行与巩固。
因此,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问题的逐步解决,原有市场同股不同权缺陷的改进,中国证券市场将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虽然,目前市场还较多关注于一些短期因素,如经济周期影响、利润指标下滑以及对价水平的高低相应决定的市场价值的高低等,但是,从成熟证券市场发展经验看,后股权分置时代下公司治理的改善将会是推动下一步市场上扬的重要动力之一。毕业论文,后股权时代。全流通的市场环境大大降低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改进成本与交易成本,从而使投资者愿意为其支付更高的溢价,从而推动证券市场的新发展。
当然,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不能立刻消除市场顽疾,有些方面可能会比股改以前风险更大,如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将增加,并且全流通后,中国股市依然会存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上市公司业绩不高的矛盾及监管效率的矛盾等,同时,股权分置解决之后,还可能带来其他一些新问题,例如,全流通的市场上,控制权的争夺会更为激烈,大股东可能会用更少的资金享有更大的支配力等。因此,公司治理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只要有现代股份制企业结构,公司治理问题就要永远讨论下去。
目前,公司治理改革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焦点问题,作为在全球市场上的一种竞争优势,作为可持续增长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于保证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毕业论文,后股权时代。通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资产质量将成为证券市场的必然选择。
股权分置改革解决的是非流通股的流通性问题,对公司治理只是通过股权的流通性而间接发挥作用。全流通后,大股东的利益与股价的涨跌有直接联系,这对改善公司治理的效率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也并没有解决所有问题。股权分置时代存在的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行为在全流通后会继续存在。因此,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毕业论文,后股权时代。笔者建议:建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及程序;建立控股股东行为合理性评价体系;规范关联交易,提高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大量事实证明,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而公司治理框架又直接影响着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容和质量。一个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公司进行监督的典型特征,是股东具有行使表决权能力的关键。中国股票市场实现全流通后,相比股权分置时代,无论是控股的大股东或中小股东,都将越来越倚重于股票市场的公开信息进行有关的投资决策。股东和潜在投资者需要得到定期的、可靠的、可比的、足够详细的信息,从而使他们能对经理层是否称职做出评价,并对股票的价值评估、持有和表决做出有根据的决策。
一般而言,信息披露受到内部和外部两种制度制约。外部制度就是国家和有关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各种规定,世界各国这方面的法律很多,如《公司法》、《证券、证券交易法》等通常都有该方面的规定。内部制度是公司治理对信息披露的各种制度要求,这些要求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详细程度等各方面可能与信息披露的外部制度一致,也可能不完全一致。毕业论文,后股权时代。
但无论如何,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边界,通常外部边界由信息披露的外部制度即法律法规来决定;内部边界则由公司框架来决定。毕业论文,后股权时代。可以看到,在许多国家,公司的信息披露不仅限于法律法规地要求,有不少公司的大量信息是基于公司治理的目的而自愿披露的。毕业论文,后股权时代。因此,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具有内外两种制度约束及动力。
参考文献:
[1]秦凤华.后股权分置时代的中国资本市场[J].中国投资.2006,(3)。
一、股权继承概述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概念
对于股权继承的概念,我国学者有不同的提法。有的称之为“出资继承”,有的称之为“股份继承”,有的称之为“股东资格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是指公司股东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尤其合法继承人依照继承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受被继承人生前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二)股权的性质
对于股权的性质,学界有几种学说,主要分为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说、独立民事权利说。所有权说认为,股权是股东对公司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而且,公司法人对公司财产也享有所有权。债权说认为,公司对股东的出资财产享有所有权,股东对公司享有获得股息和红利的权利。社员说认为,股权是股东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的权利。独立民事权利说认为,股权是是股东所享有的以财产为核心的权利,股权有两种权能,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具体表现为分配股利的请求权和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权等等。而共益权主要表现为管理权,是股东为自己的利益和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能。[1]笔者认为,独立民事权利说最为合理。该学说形象地说明了股权的财产性和非财产性的特征。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可继承性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否继承,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对股权继承持否定态度,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质,继承人要成为股东,须经其他股东同意;第二种是对股权继承持肯定态度,认为从理论上讲,继承人可以按其所继承的股权额成为公司股东,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和继承人的利益,法律也应允许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第三种是对股权继承持折衷态度,认为继承人依据继承法只能继承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自益权,而对非财产性的共益权则不能继承。[3]综上,不难看出关于股权可否继承的争论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个是股权的自身性质,是否可继承性;一个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之性质是否成为股权继承的障碍。基于此,笔者即按该种脉络进行展开,以兹论证股权的可继承性。
(一)股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且不具专属性。鉴于前文对股权性质的分析,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股权的身份性并不意味着股权是身份权,因为股东成为股东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公司形式获取更多的盈余。因此,从最终目的上讲股权是一种财产权。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且具非专属性,符合继承法关于继承标的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继承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不是股权继承的障碍
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介于股份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兼有人合性与资合性。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该法并未做“除外”规定,由此可见,只要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即为继承标的,股权本质上是一种非专属性的财产权,因此,股权符合继承标的的要件要求。因此股权具有可继承性,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不能成为股权继承的障碍。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法》股权继承开始的时间未予明确
《公司法》虽然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从而取得股权,但是并没有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那么,在这一问题上能否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即“股权自被继承人股东死亡时开始继承”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各个法律之间并不是孤立的,在司法实践中,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找到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定以解决现实问题、定纷止争是法律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当股东不再具有行使股东权利的资格,其股东资格所对应的股权处于无人享有的状态,如果不赋予继承人相应的权利,不仅可能对继承人的合法权利造成冲击,而且可能会对其他股东、公司以及债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股权继承自被继承人股东死亡时开始符合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需要。
(二)继承人的范围过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在一个继承人股东可能存在多个符合《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的情况下,让所有的继承人都继承股权进入到公司,那么突破《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人数的限制是显而易见的。
(三)股权继承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竞合
在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制度的约束下,《公司法》在立法时给予了其他股东在股东转让部分或者全部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虽然股权继承与一般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如果允许继承人基于继承法的规定当然继承股权而排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无疑是否定了股权继承的实质。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封闭性,股权继承也应当以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为前提。而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正是其他股东行使其同意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股权可以自由继承的前提之一也是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股权继承人的诉讼权与行使问题
有权利必有与之对应的权利救济途径,当股权受到侵犯时《公司法》赋予了股东享有诉讼权利。但是,《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即使股权继承人继承了股权,在变更公司登记之前股权继承人享有的也只能法定权利,并未转化为实有权利。因此,在这期间如果被继承股权受到公司,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的侵害的话,必然存在股权继承人能否提讼的问题。
四、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制度的建议
我国《公司法》虽然对股权继承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仍需要作出更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笔者就股权继承提出以下建议:
(一)股权继承的主体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在股权继承这一问题上,首先要明确股权继承人的范围。以在保障继承人合法权利的同时最大限度的维护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笔者认为将股权继承人的范围限定在股东的配偶及其直系血亲为宜。根据我国学者调查,大多数被调查者都希望配偶和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3]
(二)股权继承人的权利
关于股权继承人享有的权利的问题,笔者分两个时间段来讨论这个问题。第一时间段从被继承人股东死亡r至继承人能否继承股权成为有限公司股东止,在这一阶段不妨效仿在学理上构建准股权制度并在处理股权继承纠纷案件的实践中参照适用。第二时间段从股权继承人能否继承股权成为有限公司股东开始至股权继承问题解决止,在第二时间段内,无非会有两种结果出现,一是股权继承人继承股权成为公司股东,那么他将享有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赋予的股东权利,自然没有进行讨论的必要;二是股权继承人被公司排除在外,无法成为公司的股东。那么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股东的股权由公司的其他股东全部购买,其合法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带来的收益;如果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被继承人股东的股权可由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购买。
(三)股权继承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股权继承人的权利,可以通过准股权制度的设立,当被继承的股权受到侵害时,可赋予股权继承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讼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不仅需要明确实体权利,更重要的是做好程序设计,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期望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1]董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J].南京大学学报,2014,6.
[2]周海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考辨[J].广西大学学报,2015(6):71.
[3]陈苇.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 2014.
[4]孙有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2004
[5]秦力.浅析股东出资瑕疵的几点问题.魅力中国
[6]朱声敏.粟勤生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期刊论文]-改革与开放2009(22)
[7]唐新 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期刊论文]-现代企业文化2011(21)
论文关键词: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股利政策
公司税后利润究竟应该分配给股东还是留在公司内部?应该采取怎样的方式把股利分配给股东?应该分配多少股利给股东?股利分配的金额和方式对公司价值和股东财富有怎样的影响?这些问题一直没有得到一致的回答,因而,公司股利政策的问题也成为公司财务领域长期以来的研究热点和难点。
一、国外研究
西方国家对于上市公司股币政策的研究历史较长,最先是和证券估价分析联系在一起,还没形成一个专门的研究领域。对股利政策的真正研究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1961年美国芝加哥大学两位财务学家米勒和莫迪格利安尼发表了《股利政策、增长和股票估价》一文,股利政策一时成为众多学者的研究热点。此后,很多财务学家对此发表了大量的论文,并形成了传统股利政策理论与现代股利政策理论。前者主要侧重于研究股利政策与股票价格的相关性方面,形成了股利无关论与税差理论;而后者侧重于研究股利引起股票价格变动的原因,形成了追随者效应理论、股利信号传递理论和成本理论。
(一)传统的股利政策理论
传统股利政策理论认为,投资者更喜欢现金股利,而不大喜欢将利润留存给公司。这是因为:对投资者来说,现金股利是“抓在手中的鸟”,是实在的,而公司留利则是“躲在林中的鸟”,随时都可能飞走。既然现在的留利并不一定转化为未来的股利,那么在投资者看来,公司分配的股利越多,公司的市场价值也就越大。1956年哈佛大学约翰·林纳(John.1inther)首次提出了公司股利分配行为的理论模型,拉开了股利政策研究的序幕。
1.“一鸟在手”理论。“~鸟在手”理论主要的代表者是戈登。1962年戈登(Grordon.M.J)和夏普(EliShapiro)在众多研究的基础上推导出了戈登模型。该理论基于投资者偏爱即期收入和即期股利能消除不确定性的特点,认为股票价格变动较大,在投资者眼里股利收益要比留存收益再投资带来的资本利得更为可靠,由于投资者一般为风险厌恶型,宁可现在收到较少的股利,也不愿承担较大的风险等到将来收到更多的股利,故投资者一般偏好现金股利而非资本利得。在这种思想下,该理论认为股利政策与股东财富息息相关,股利支付的提高将会增加股东财富。
2.股利无关论。最著名的MM股利无关论是由莫迪格利安尼(Modigliani)和米勒(Miller)在1961年提出的,因为两人姓氏的第一个字母均为M而简称为MM理论。Modigliani和Miller认为,在一个信息对称的完善资本市场里,在公司投资决策既定的条件下,公司的价值和公司的财务决策是无关的,因此,是否分配现金股利对股东的财富和公司价值没有影响,股利政策与股价无关,公司的股利政策不会影响股票的市价。
3.税收效应理论。法勒(Farrar)和塞尔文(Sel—wyn,L)通过研究认为,在不存在税收因素的条件下,公司选择何种股利支付方式并不是非常重要。但是,如果现金红利和资本利得可以不同税赋,如现金股利税赋高于资本利得的税赋,那么,在公司及投资者看来,支付现金股利就不再是最优的股利分配政策。由此可见,存在税赋差别的前提下,公司选择不同的股利支付方式,不仅会对公司的市场价值产生不同的影响,而且也会使公司(及个人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出现差异,即使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资本利得只有在实现之时才缴纳资本增值税,相对于现金股利课税而言,仍然具有延迟纳税的好处。
(二)现代股利政策
现代股利政策认为,在完善资本市场环境中,股利政策并不重要,每个股东都能无成本地选择公司的股利政策,以适应自己偏好,所以股利不影响公司价值。但是,在现实经济中,由于资本市场存在不对称税负、不对称信息和交易成本三种缺陷,公司的股利政策将对公司的价值产生影响,这时股利政策就显得十分重要。
1.追随者效应理论。追随者效应理论是税差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该理论认为股东的税收等级不同,导致他们对待股利水平的态度不同。有的税收等级高,而有的税收等级低。公司应据此调整股利政策,使其符合股东的愿望达到均衡。高股利支付率的股票将吸引一类追随者,由处于低边际税率等级的投资者持有;低股利支付率的股票将吸引另一类追随者,由处于高边际税率等级的投资者持有。
2.信号传递理论。股利具有信息内涵的思想萌芽于Lintner,由MM最早提出。Bhattacharya(1979)建立了第一个股利的信号传递模型。该学派从放松理论的投资者和管理当局拥有相同的信息假定出发,认为当局与企业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管理当局占有更多的有关企业前景方面的内部信息。
3.成本理论。Jensen和Meckling(1976)的成本学说为整个公司的委托——问题研究奠定了理论框架和分析基础。Jensen和Meckling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委托人)聘用另一人(即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其中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人。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由此他们将成本定位为委托人发生的监督支出、人发生的约束性支出和委托人承担的剩余损失。
4.股利信息不对称理论、交易成本理论、成长机会理论。信息不对称是指公司管理者与投资者在有关公司信息方面存在时间及数量上的不一致性。股利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公司的管理者比外部投资者占有更多的内部信息,且在时间上也比外部投资者早得多。交易成本理论认为,虽然股东可以创造自制股利或将其所获股利用于再投资,但是在交易中会发生交易成本(如经纪人佣金等)。成长机会理论指的是当公司进入成就期后,通常从某一时刻起开始支付股利,并逐步提高所付股利占净利润的比例。经验证据表明,公司股利政策的模式一般保持不变,当股利政策改变时,股票平均价格会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公司一般保持稳定的股利政策。
二、国内研究
我国的股利政策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建立了资本市场,90年代中后期逐步开始股利探索。翻译借鉴西方成熟而完备的股利理论与实证,研究方法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的股利研究是我国在这一领域研究的一大特色。目前理论和实证研究对股权结构和股利政策的研究侧重点不同。对股权结构主要探讨股权结构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已有多项实证结果。对于股利政策的研究偏向于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多项因素的综合分析,较少从股权结构方面展开进行分析。二者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两者均较少涉及股权结构和配政策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对于经营业绩的研究是针对一个过程的结果,属于事后控制的范畴,而股利政策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选择不利于公司发展的分配方式,将会直接影响到公司业绩;另一方面,公司业绩反过来又会成为发放股利的一个制约因素,兼具事中和事后控制的作用,可以帮助投资者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1999年,吕长江和王克敏采用因子分析法在对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38个变量进行主成分分析的基础上构造了8个与现金股利有统计显著性的因子,进一步采用逐步回归分析法研究因子与股利支付水平之间的关系显示,国有股和法人股控股比例越大,内部人控制度越强,公司的股利支付水平越低;国有股及法人股比例越低,公司越倾向于将利润留存于未来发展,易采用股票股利代替现金股利的支付政策。
一、我国薪酬激励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中经营管理层的激励方式较为单一,手段较为简单,影响了企业的经营,主要问题如下:
1、激励结构失调。主要是:一方面,重短期激励而轻长期激励。这主要表现在对经营者的激励形式以月工资或月薪加奖金居多,而经营者持股、年薪制、期股期权等只在很少一部分企业中得以施行,这种激励机制的失衡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造成了企业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另一方面,重物质激励而轻精神激励。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了物质激励而忽视了精神激励。引起的后果是,一方面造成企业经营者对物质激励的依赖性加大,激励成本日益提高,另一方面人们的主人翁精神日益缺失毕业论文提纲,企业凝聚力下降。
2、分配不公。突出表现是:一方面,激励与业绩不挂钩。这方面主要表现在缺乏绩效年薪与股权激励方面。另一方面,分配不均。有的企业经营者收人一直很低,哪怕企业经营业绩很好;相反另一些企业经理的收入却很高,但企业业绩却不一定就好。
二、EVA的含义
1、引入EVA的必要性
在传统的会计环境下,税后利润额通常被作为企业绩效评价的基本指标。现行的会计制度将利润作为收入与成本的差额,而损益表的费用支出项目并未考虑股权资本的成本,其隐含的意思是使用股权资本是免费的。因此,用会计报表中的税后利润作为企业绩效评价的指标,将造成对企业绩效状况的扭曲。事实上,只有股权资本的成本像所有其它成本一样被扣除后,剩下的才是真正的利润。世界上最好的企业都专注于资本的有效利用,专注于资本回报的最大化,而对资本利用效率的最好测度是EVA经济增加值。
2、EVA的定义
EVA(EconomicValue Added经济增加值)是真正的利润度量指标,它等于税后经营利润再减去资本(包括债权和股权资本)的成本。作为公司治理和业绩评估标准,EVA是美国思腾思物咨询公司提出并实施的一套以经济增加值理念为基础的财务管理系统、决策机制及激励报酬制度。在上世纪90年代EVA就已经在工业化国家(以美国为主)的很多公司中得到应用,并积累了丰富的运作经验,包括如何调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相关处资本成本的计算原则和软件技术近年来的较大机,人们渐渐意识到新的标准和管理模式日趋落能越来越重要,EVA作为才逐渐被人们关注。
三、基于EVA的薪酬激励计划
为了有效的解决我国企业存在的上述问题,一种新的薪酬激励模式——EVA薪酬激励计划的提出有望达到这一目标。EVA既经济增加值,是指营业净利润减去权益资本的机会成本,股东把资本交由经营者经营所获得的收益必须能补偿其机会成本,只有当营业净利润扣除了权益资本的机会成本后仍有剩余,才可以认为权益资本实现了增值。其计算公式为:
EVA=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总额×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NOPAT-TC×WACC
其中,NOPAT为税后净营业利润,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整商誉摊销、研发费用、递延所得税、先进先出存货得利、折旧、资产租赁等得到的;TC为资本总额毕业论文提纲,包括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WACC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系数。EVA奖金计划是建EVA基础上的激励机制,将EVA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并从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经营者。其计算公式为:
I=EVA×X%
其中,I代表经营者当年应得的奖金收入;X%为提取比例。基础上提出了XY奖金计划,将EVA增量部分作为一个重要核指标,设定奖金等于EVA值固定比例部分与EVA增量的固例部分之和。计算公式为:
奖金额=(X×EVA)+(Y×EVA)
现代EVA薪酬激励计划的计算公式为:
奖金额=目标奖+Y(EVA-EI)。
改进后的EVA薪酬激励计划对“XY奖金作了两个重要的改进:一是引入了目标奖金的概念;二是用EVA增量代替了奖金计划中的EVA。改进后的EVA薪酬激划的优势在于:一是EVA增量可以适用于所有企业,而原始奖金计划只适用于EVA为正值的企业,改进后的EVA奖金激划有着更加广泛的适应性;二是改进后的EVA奖金激励计EVA增量为基础来计算奖金,可以增强激励作用,在股东合成本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与股东创造财最终衡量标准相一致。使企业的未来增长值提高。
四、基于EVA的薪酬激励模式运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虽然EVA本身还有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在引入我国企业时还可能产生水土不服的现象,但这也是正常的,不能因噎废食,只要充分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再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就能让这种激励模式产生应有的作用:
1.重视行业特点和企业生命周期
对处于新兴市场中的企业,尽管未来年份的EVA预期值是正的,但由于高昂的初期市场开拓费用势必会导致早期年份的值为负,在这种情况下,用EVA衡量业绩是不适合的。同时,企业处于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经理人对EVA的改进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因此。用EVA评价体系衡量业绩指标就应充分考虑客观情况,避免有失公允。
2.注意对普通员工的激励
EVA激励模式主要是看重经理人对股东所创造的价值的大小,,这势必造成经理人和普通员工之间巨大的报酬差异,忽略了普通员工对公司所做出的贡献,很容易激化内部矛盾。因此,在方案设计中毕业论文提纲,要合理确定目标红利、分享比例、财富杠杆等,在效率与公平、激励与风险之间折衷权衡。
3.兼顾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使用EVA作为经理人的业绩评价指标,就很容易使经理人片面强调个人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从而出现短期行为。例如,通过各种方法直接在账面上操控会计数字,通过提高收入、降低费用(推迟或不更新设备),从而提高EVA等等。这从长远来看也是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
4.重视经理人的精神激励
EVA激励模式还是建立在经理人谋求个人物质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的,也就是忽略了对他们的精神激励。所以,企业在运用EVA激励时也必须考虑其他需求层次,确保激励的有效型和全面性。
5.营造效益最大化企业文化
引入EVA,不仅是经理人激励模式的创新,更是企业管理方方面面的宗旨,即高效运用企业资源,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企业只有让这种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才可能让EVA发挥最大的作用,而不只是一种薪酬制度的改革或只与经理人的利益相关。
参考文献:
1.王国顺,彭宏:EVA方法有效性的实证研究[J]。系统工程,2004(1)。
2.张纯:我国激励机制的现状及引进EVA激励机制的对策[J]。商业研究,2003(17)。
因为合并后形成新的合并主体,因此参与合并的单个报告主体之间发生的业务联系,对合并主体来讲就是集团内部的资产负债的变化不需做业务处理,实际上就等同于单个的报告主体并没发生业务,这就给我们一种启示,即在编制抵销分录时,就可以将参加合并的单个企业对此所作的业务处理反向冲销来代替合并报表的抵销分录。
例如,A企业和B企业发生合并,合并后经济实体假设是C,在以A、B为报告主体时,对业务往来双方都会分别进行单独账务处理,期末在基于主体C编制合并报表时就需要做相应的抵销处理,按照上文论述就可以直接将A、B做的会计分录分别反做一遍,原来的借记贷,原来的贷记借,再将双方反做的分录合并后即可,合并分录就是合并的抵销分录。
一般认为,企业合并过程中涉及到权益交易和非权益交易对上述不同的会计主体来讲是有所区别的。下面就上述两种情况分别举例分析。
一、合并主体涉及股权交易的抵销处理
本例中,甲企业对乙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数额为1 000 000元,与乙企业所的所有者权益总额正好相等,说明乙企业的股权投资数额均为甲企业所有,通过抵销分录将甲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总额、乙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总额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重复计算的因素全部剔除,消除其对企业集团合并报表的影响。编制合并报表时,编制抵销分录如下:
借:股本——A 900000
资本公积——A 50000
盈余公积——A 20000
未分配利润——A 3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下面我们按照上文的分析作相应的处理。
基于甲企业为会计主体,甲企业购买乙企业的业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①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上述收购业务基于乙会计主体,就是将属于B股东的权益变为属于A的权益,实际上可以分解成两部分:一是A股东购买乙企业的股票;二是乙企业回购原股东B的股票,相应的业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②
贷:股本——A 900000
资本公积——A 50000
盈余公积——A 20000
未分配利润——A 30000
借:股本——B 900000 ③
资本公积——B 50000
盈余公积——B 20000
未分配利润——B 3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按照上文我们的分析需要做①、②的逆分录,分录③是乙企业与其原股东的回购业务,不属于我们上文分析的甲、乙企业交易,不在抵销的范围内,①、②的逆分录分别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借:股本——A 900000
资本公积——A 50000
盈余公积——A 20000
未分配利润——A 3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将上述分录合并后,合并报表的抵销分录为:
借:股本——A 900000 ④
资本公积——A 50000
盈余公积——A 20000
未分配利润——A 3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这和直接分析合并后经济实体重复记的项目后抵销的结果是一样的,而且是按照合并前后不同会计主体的角度来分析得出的,也就是按上述会计处理,并没有违背会计主体的假设,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路径分析从现实交易的实质角度分析是存在问题的。基于以按照甲企业和乙企业为报告主体,按照上述思路分析,所做出的抵销分录业务处理是不符合现实中交易实质的,因为上述收购业务的实质是甲企业和乙企业原来的股东直接进行的股票买卖没有涉及会计主体企业乙,此时的交易主体是甲企业和乙企业的股东而非会计主体乙。但是上述的思路使我们更加清晰地了解到会计主体的交易过程,这样就为合并抵销分录的编制提供了一种理论依据,对目前一步到位的抵销处理起到解释验证作用。目前的会计准则直接根据合并后的经济实体为会计主体分析合并造成的重复项目,然后进行相应的抵销处理,这种方法固然可以一步到位,但是容易造成抵销分录借贷方对应关系模糊,不能直接反应业务的实质过程,容易出错。
二、合并主体涉及非股权交易业务的抵销处理
例2:甲企业2010年1月1日采用控股合并的方式以货币资金900,000元对乙企业投资,取得其100%股权。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其生产的商品100件,其销售价格为9元/件,生产成本为5元/件,乙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假设乙企业并未对外销售,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要求编制抵销分录。
首先,我们按照目前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抵销分录:
①抵销甲企业未实现的内部销售收入、内部销售成本:
借:营业收入 900
贷:营业成本 900
②抵销乙企业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借:营业成本 400
贷:存货 400
将上述两个抵销分录合成一个抵销分录:
借:营业收入 900
贷:营业成本 500
存货 400
再次,我们按照上文的分析作抵销分录。
上述购销业务基于甲企业为会计主体,甲企业的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900
贷:营业收入 900
借:营业成本 500
贷:存货 500
上述购销业务基于乙企业为会计主体,乙企业的处理为:
借:存货 900
贷:银行存款 900
按照上述思路,作为合并主体的抵销分录应该是将上述分录的借记贷,贷记借,即将甲、乙单独的业务处理分录反做为:
借:营业收入 900
贷:银行存款 900
借:存货 500
贷:营业成本 500
借:银行存款 900
贷:存货 900
将上述分录合并得到合并后形成的新主体的抵销分录为:
借:营业收入 900
贷:营业成本 500
一、退出方式的选择
(一)首次公开上市
首次公开上市是指风险企业的证券(一般都是普通股票)首次向一般公众发行。1根据发行场所的不同,分为主板市场发行和二版市场发行。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高,监管严格。风险企业一般为中、小高新科技企业,在净资产、利润额等方面难以达到要求。因此,很多国家建立上市条件略微宽松,上市规模偏小的二版市场,为具备成长性的新兴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二)兼并和收购
兼并与收购又称企业并购,是风险投资中最常见的退出方式。狭义的并购指吸收型并购,即被收购公司解散和法人主体资格消失,并购方仍然存在;广义并购还包括收购,即一个企业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股票或股权(股权收购)的方式购买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或者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资产(资产收购)的方式购买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2
(三)股份回购
风险投资家为了防止其投资被“锁定”,通常在投资契约中规定在投资期界满,风险企业无法上市或无法出售给其他大公司的情况卜,风险企业应按规定条件回购风险投资家所拥有的风险企业股份。3具体而言,股份回购可以采用管理层回购、员工持股基金回购和运用衍生工具期权来进行回购三种形式。
(四)清算
清算是指企业因破产、解散而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并注销企业的行为。险投资投资于风险企业的时间越早,收益越大,相应的风险也越高。在企业濒临破产、解散之际,风险企业家往往通过资产转移、风险转移等利益冲突行为。因此,风险投资家一旦确认风险企业失去了发展的可能性,无法实现预期的回报,就应尽早收回资金,以期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使机会成本最小化。
据统计,美国30%的风险投资是通过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退出,23%通过兼并收购,6%通过企业股份回购,32%是因亏损等原因清算退出;不同的退出方式之间的收益相差悬殊,公开上市项目的平均收益率为610%,出售为70%,股份回购为110%,而清算则亏损80%。5
二、风险投资家退出中的保护条款
(一)注册权
注册权分为连带注册权和请求注册权。连带注册权是指给股东将其股票列入公司为其自身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初次发行或再次发行的股票发行登记中。请求注册权是指公司必须将请求的股东的股票(但不限于他们)纳入一份股票发行登记中。
(二)股份回购权
股份回购,也称股份回赎,即公司按照一定的程序,重新购回发行在外或流通在外的公司股份的所有权。一般来讲,回购具有改善资本结构、保持公司控制权、便于股票期权的实行等作用。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股东可能因被锁定而蒙受损失。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过股份回购条款,在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由公司回购股份,从而实现退出,这在风险投资中尤为普遍。
按权利行使主体的不同,股份回购权可以分为风险投资家的回购权和风险企业的回购权。风险企业的回购权,即赋予风险企业以预先商定的形式购买风险投资家持有的股权的权利。风险投资家的回购权,是指赋予风险投资家要求风险企业以预先商定的形式购买其持有的股票。风险投资家要求回购的权利具有两个作用,一方面,在风险企业无法实现预期目标时收回原始出资,为自己保留一个退出的通道;另一方面,当双方在经营和退出中有利益冲突时,可以用撤资作为筹码,来威胁风险企业家。
(三)共同出售权与强制随售权
共同售出权是指如果风险企业家拟向第三方转让股份,风险投资家有权按照拟转让股东与第三方达成的价格和条件参与到这项交易中,按原有股东与风险投资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如果潜在的受让人拒绝购买投资者行使共同售出权而售出的股票或其他证券,风险企业家也不得向该受让人出售,除非风险企业家在出售的同时,以同样的条件购买投资者的股份。6
强制随售权也称拖带权,指如果投资者欲出售公司股份,出售者有权要求其他股东以同等条件出售其持有的股份。强制随售权的目的在于提高风险投资家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风险企业时的议价能力。而且,风险投资者也可以借此转卖的权利,给作为大股东的风险企业家施加压力,防止机会主义行为。
三、出资的回收条款
(一)优先分红权
优先分红权指在风险企业分红派息时,风险投资家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获得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股息的权利。根据风险投资家持有的优先股在参加股息分配时是否具有积累性,优先分红权可以分为累积性和非累计性优先分红权。当风险投资家优先获得分红后,根据其是否有权继续参加剩余股息盈利的分配,又可以分为参与性和非参与性优先分红权。前者指在优先获得一定数额的股息之后,仍可以在转换的基础上,按照股权比例参与剩余股息的分配;后者则不再享有参与剩余股息分配的权利。
(二)清算优先权
清算优先权是指风险投资家在目标企业发生清算或视为清算之时,有权优先于风险企业家获得投资本金、投资利息及宣布但尚未发放的股息;当风险投资家的清算优先权获得满足之后,风险企业家才能参与分配剩余目标公司财产。7
清算优先权保证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获得清算回报。一般而言,清算回报是优先股初始购买价的1-2倍。优先股股东获得清算回报后,是否有权参与普通股对剩余清算资产的分配而分为无参与分配权的优先清算权、具有完全参与分配权的优先清算权和附上限参与分配权的优先清算权三种。
参考文献:
[1]彭丁带著:《美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7页。
[2]邹菁:《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与运作》,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程强:《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
[4]彭丁带:《美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2页。
股利分配政策在上市公司财务政策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并对公司市场价值的实现和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影响。股利政策的制定本应是企业自身的行为,是企业回报投资者与未来发展之间的一个均衡。但在中国当前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制定随意性较大的情况下,制定一定的约束措施和建设配套制度,进行引导和规范的必要性已日益凸现。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
1.分配股利的公司数量近年来虽有所增加,但总体来说仍然较少。从1998年以来,分配股利公司的数量总体来说不多,最高才达到了65.17%,这说明仍然有为数不少的一部分公司不进行股利分配。
2.派现公司在分配股利的公司中所占比率仍然较低,但整体呈上升趋势。特别是2004年,可以说是掀起了一场派现的风潮。
3.股利支付水平尽管有所提高,但仍普遍较低。相比较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高额派现,我国现金股利的支付水平整体来说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平均分红占公司净利润不到50%。
4.超能力派现现象日益严重。近年来,“恶性分红”现象比较严重,部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预案超出了公司的承受能力:每股派现大于每股收益的公司近年来一直呈现上升趋势,而每股经营现金流量小于零的公司进行分红的现象也有了急剧增加。这是一种与上述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完全相悖的极端现象,亦应引起人们的重视。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成因
影响股利分配政策的因素众多,既有公司内部因素也有外部因素,而且各个因素之间又存在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1.股权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尚有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分。股票流通权的人为割裂使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东缺乏共同利益基础,不同股东利益关注点的不统一,往往导致股利分配政策制定缺乏共同利益的指导。而上市公司国有股、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严重阻碍了资金的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导致上市公司非理性股利政策形成的制度诱因。
2.政策导向影响因素下的企业融资需要。纵观我国上市公司历年来股利政策的变化情况,无可否认,政策导向性因素对其具有重大影响。
2000年年底,中国证监会明确要求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必须满足近三年现金分红的条件;以及随后在2001年5月的关于审核新股发行也需要关注现金分红情况的指导意见使得进行股利分配的公司在2000和2001年都有了大幅度的增加。
2003年4月,财政部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红在提请股东大会通过之前应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并要求追溯调整。这一准则的出台,使得上市公司不能对净资产收益率做人为调整,由此引发了2003年上市公司送红股比例的大幅度增加。
2004年12月,中国证监会明确将再融资资格与现金分红直接挂钩,于是2004年上市公司掀起了新一轮的派现热潮,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注重对投资者的回报。但由于融资的需要,超能力派现的公司数量也创了新高。
3.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国有股股东的虚设、缺位,使得国有股股份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上市公司管理层手中,即“内部人”控制。管理层为了占有尽可能多的公司可控制资源,也会不惜侵占股东的权益,在没有很好的投资机会的时候将利润留存而不愿分配股利。
此外,投资的高投机性,也是造成不理性股利政策的重要因素。投资和被投资双方都不重视现金股利的分配,实质上也就造成了上市公司少分配或不分配股利的恶性循环。
三、对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几点建议
1.加快股权分置改革的步伐,加快国有控股股权流通。合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有利于上市公司平等分配现金股利,保护广大流通股股东的权益。自2005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股改工作开展以来,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有了明显改善,已经实施股改的公司带头给了投资者以丰厚的回报。现阶段我们应该加快股改的步伐,使国有股、国有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尽快完全流通起来,真正做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2.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律环境建设,规范我国股利政策制度。应借鉴其他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派现的做法,迫使公司“善待股东”,消除留存盈利过多的现象,同时应制定明晰最低现金分红率,并加强对低派现或不派现公司的信息披露约束,引导公司逐步实现股利政策的理性化。
在重大派现事宜上,应明确引入流通股股东类别表决机制,使中小流通股股东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对那些为了达到再融资目的而进行“恶性分红”的上市公司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此外,红利税的存在使得现金分红越多,投资者的隐形亏损越大,取消红利税也将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按公司制企业的要求,规定清楚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并且明确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既使所有者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又保证经理层能以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的外部手段也应该真正对公司起到监督作用,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公司治理。
参考文献:
[1]原红旗:《中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分析》,《财经研究》,2001年第3期
中注协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经有近四年的时间,具体的实施情况并不乐观。为了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推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必须大力加强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
一、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界定及特点
(一)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界定
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7月21日联合下发《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中指出:所称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指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行业领先地位,能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国际化综合服务,行业排名前10位左右的会计师事务所。截至2010年6月,我国已有会计师事务所7000多家,依据上面的这个标准判断,我国绝大多数的会计师事务所属于中小型,由此可见,加强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对于提升整个行业的治理水平至关重要。
(二)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点
与我国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相比,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事务所规模较小,主要表现在注册会计师的人数较少,业务收入不多及注册资本不高等方面;二是事务所股权相对集中,主要表现在事务所的股权集中掌握在少数几个发起人手中的情况较为常见;三是事务所的经营激励与约束机制较为简化甚至缺失,主要表现为人才流失状况较为普遍;四是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不规范或者没能有效的执行,主要表现为执业质量相对不高。
二、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大多成立的时间不长,没有什么内部治理的经验,在内部治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决策与监督机制有待于完善
决策与监督机制不健全甚至缺失首先表现为股东(合伙人)结构不合理。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普遍较小,股权相对集中会计毕业论文,常常出现大控股股东“一两股独霸”的情况,进而导致在决策中,未能根据行业“人合”的特性,确定合理的表决方式,其他事务所从业人员的参与议事、讨论和决策的权利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其次表现为董事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在规模、独立性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规模较小,不存在独立性,因为董事会成员为事务所的出资人,同时又是事务所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肩负着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双重身份。再次表现为监事会(监事)机构缺失或者形同虚设,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质量控制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目前的服务对象多为中小型企业,相对上市公司而言,其所承担的业务风险一般不大,于是质量控制意识缺乏,忽视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在审计验资活动中,未能充分履行必要的审验程序,缺乏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这些都导致了小型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状况的混乱论文提纲怎么写。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大多制定有质量控制制度,但在具体的实施中却未能起到应有的效果,一方面是大股东(合伙人)不重视,不能起到模范带头的作用,制定质量控制制度只是为了应付注协等行业及监管部门的检查,另一方面受到经济利益的诱惑,在出具审计报告的“黄金”时期,对审计助理人员缺少必要的监督,根本没有人没有时间来执行具体的指导、监督、复核等质量控制制度。
(三)员工权益未能很好的得到保障
未能很好的保障员工权益首先表现为职业培训不足。由于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资金较少,业务范围小,业务量不多,不能够对新上岗的员工进行适当的岗前培训,在执业过程中又是重使用,轻培训,未能对员工进行有效的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机制不健全导致员工后劲不足,进而不能尽快的更新知识适应复杂的审计环境。其次表现在员工的劳保权益保障欠缺。一方面制定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辞退辞职条件与程序等制度未能有效实施,少数大股东(合伙人)凭借其在公司权益中的较高比重而分得了最大的收益,忽视人力资源的首要作用。另一方面事务所信息沟通与披露不顺畅,业绩评价、薪酬、晋升制度等的具体运作不透明,分配制度不公导致具体干活的人却不能分得应有的份额,使事务所从业人员没有很好的激励机制,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高素质的业务人才不断流失会计毕业论文,内部治理水平的提升也就无从谈起。
(四)合伙文化尚未形成
企业文化是被企业成员共同接受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工作作风、行为准则等群体意识的总称。合伙文化是保障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和谐、持续发展的内在力量。在目前的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中,尚未形成合伙文化氛围。目前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文化的缺失主要表现在:没有形成竭诚为客户提供服务和富有团队合作精神的行为准则;没有形成为事务所的做大做强共同奋斗的价值取向;没有形成独特的事务所品牌形象,不能统一员工价值观念,未能形成强大的凝聚力。
三、提升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的对策
以《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为指导,结合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点,针对目前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完善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
(一)完善决策与监督机制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公开透明、相互制衡的事务所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首先应优化中小型事务所的股权结构。股权结构决定着事务所控制权的分布,是事务所能否健康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人合”为基础,充分发挥审计人员的智力劳动和专业价值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其次完善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结构和运作机制。从结构上,一方面借鉴上市的运作经验,吸收独立董事参与事务所重大问题地决策;另一方面根据行业“人合”的特点,不断地吸收职工董事参与事务所重大问题的决策,进而优化董事会中董事的构成。从运作机制上,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职权并严格执行。再次应强化监事的作用。监事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工作经验,切实履行监督职权。同时,可以考虑通过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来发挥制衡作用,以有效弥补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制衡机制严重不足的缺陷论文提纲怎么写。
(二)加强质量控制
执业质量是事务所的生命线,为了加强执业质量控制,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坚持“诚信为本,遵循准则”的执业理念,建立建全董事会审议决策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回避制度、质量控制复核制度、业务报告签发制度、职业风险基金制度等一系列的质量控制制度。在具体的执业过程中,首先,要求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应当以身作责,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其次,应当对全体员工进行诚信教育,提高每位执业人员的执业道德水平。再次,应严格按照业务准则和相关法规的要求执行各项业务,严格执行各项审计程序,特别是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完善相关的工作底稿,认真执行分级复核制度。
(三)保障员工权益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是知识密集型的人合性质的组织,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大多素质较高,从事的是高智力劳动,专业技术、管理活动等要素对事务所收益的贡献比资本要素的贡献更大且更重要,所以,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首先,分配制度应当是在按劳(业绩)分配的基础上,考虑公司法中按资分配的原则,将两者结合考虑会计毕业论文,以按劳(业绩)分配为主,按资分配为辅助的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并提高分配的透明度。其次,在选拔用人方面应当在重使用的同时重视培养,为员工提供外出学习深造的机会;再次,事务所在满足员工物质需要的同时,考虑员工的精神需要,通过职务晋升等渠道,吸引并留住人才。
(四)培养事务所合伙文化
《指南》要求积极树立“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事务所治理理念,推动形成诚信、合作、平等、协商的事务所合伙文化。在事务所内部治理过程中,内部治理制度有时是刚性的,由于执业环境的复杂性和事务所内部情况的多样性,在设计与执行内部治理制度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不尽如人意的情况,这时,事务所合伙文化可以起到柔性的补充作用,确保内部治理的有效性。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文化激励要从价值观念的角度来激发事务所从业人员对事业成就的自豪感,使其从社会尊重和认可方面获得驱动力,从而使事务所的每个职员都明显地感受到希望所在,形成特有的凝聚力。在具体的文化培养过程中,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继承传统文化精髓的基础上,以人为本,注重培养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能够尊重和包容他人、注重激励和培养人才、增强沟通与协调等方面的文化内涵。
参考文献:
[1]何丽芳.浅论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机制[J].长三角,2009,(05)
[2]赵长宝.完善事务所内部治理的建议[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03)
[3]邓元秀.浅谈中小型中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差异[J].财经界,2010,(21)
一、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
股权激励的模式多种多样,其中股票期权在国际上是一种最为经典、使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早期的股份支付交易主要指股票期权,由于股票期权的性质比较特殊,因此一直以来都是国际上公认的会计难题。股票期权应在会计报表内加以确认已经形成了一致观点,但是应予以费用化还是应作为利润分配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还存在分歧,股票期权是否作为一项费用列入运营成本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利润分配观认为,股票期权的实质是经理人对企业剩余收益的分享,应将其确认为利润分配。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既没有导致资产的流出,也没有导致负债的增加。而且,由于员工提供的劳务往往不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因此劳务的消耗也不能视作资产的消耗。因此,应将股票期权确认为企业的利润分配,而非确认为费用。卢燕(2008)认为这样的会计处理将不影响利润表,也不会导致每股收益被重复降低。经理人通过股票期权进行利润操纵的动机大大减少,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也消失了。
费用观认为,股票期权是企业为补偿经理人将来要提供的服务而发生的一项经济利益的让渡,根据配比原则,应将股票期权交易相关支出在经理人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费用,并作为企业的成本列入利润表。具体来说,授予经理人的股票期权是有价值的,此价值体现为经理人所提供的服务的价值。企业将股票期权授予经理人,从而获得经理人未来将提供的服务这项资源。当经理人实际提供服务时,相当于企业消耗了这一项资源,劳务这种资源是立即被消耗的,因此应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费用。另外,股权激励起到了契约的作用,是员工薪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属于薪酬费用项目(Guay、Kothari和Sloan,2003)。我国学者方慧等也赞成“费用观”,方慧(2003)认为经理人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是一项服务交易,本质上是为购得经理人服务、激励高管层为公司长期发展工作而给予的薪酬。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2004年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IFRS 2)及相关实施指南和解释公告等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将经理人股票期权按公允价值确认为费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2004年12月的修订后《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修订)》(SFAS 123),要求企业将授予雇员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费用。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了我国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准则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做法,规定要“记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确立了我国企业会计股份支付业务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股份支付交易费用化的确认计量原则,费用化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本文赞同费用观的看法,因为作为经济利益让渡的股票期权的价值是企业为了获得服务应当付出的代价,而这个代价是以股票或股权来支付的,应当作为职工薪酬的一部分在会计报表中确认为费用,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二、股权激励费用化对业绩的影响
股权激励是一种长效激励机制,其激励作用能有效降低成本,提高公司的业绩,但同时其作为一项费用也会降低公司的业绩,尤其是在授予管理层较大数额股票期权时,对公司业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我国学者吕长江、巩娜(2009)认为费用化将对利润总额和净利润指标产生影响,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影响,并且根据股权摊销年限和集中程度的不同,对业绩的影响也不同。伊利集团2007年年报显示:2006年11月,伊利共授予激励对象5 000万股股票期权,这些期权公允价值为每股14.779元,伊利股份将总额7.3895亿元的激励费用在两年内加速分摊导致了2007年1.1499亿元巨亏和营业利润971万元的亏损。
可以看出,股权激励是一把双刃剑,费用化处理对公司净利润造成的影响说明股权激励计划在发挥激励效应的同时也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期权费用化的要求在执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前期会极大地影响企业的利润。所以上市公司必须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规划计划的激励份额与幅度,合理对费用进行摊销,降低股权激励计划带来的不利因素。另外因为股权激励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其激励效益的发挥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并不会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产生猛烈的影响,但是计入当期损益的却是一笔庞大的期权费用,因此执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前期对外报告的财务报表上利润极有可能出现大幅下滑,甚至出现由盈转亏的现象。财务报告使用者在对其进行财务分析时要理性看待这种现象,分析利润表时注意披露的股票期权执行情况,关注期权费用处理对当期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应该着重从剔除股票期权对利润的影响后来分析企业的经营情况,切莫只看表面不进行实质分析。
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每股收益(Earnings per Common Share,EPS)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财务指标,综合反映公司的获利能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中要求公司要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影响。股票期权是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之一,其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当普通股股价处于不同的价位水平,股票期权对每股收益所产生的稀释作用也不尽相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EPS稀释程度与股票市价有密切关系。股票市价越高,回购的行权股数就越少,真正流通在外的行权股数就越多,股票期权对每股收益的稀释作用就越大。当股票市价等于行权价时,行权股数全部被回购,此时行使股票期权不会带来任何现金流入,所以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相等,股票期权不会产生稀释作用。
作为股份支付两种代表性方式,股票期权和现金股票增值权都增加了企业的费用,降低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其每股收益,导致每股收益下降。在现金股票增值权方式下,激励对象没有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股票,不改变股本总额及原有股权结构,不会对公司的股份结构造成影响,也不会产生股权稀释效应。而股票期权方式下,企业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不仅影响了每股收益,还影响了稀释性每股收益,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股票期权将引起公司股权结构的改变,随着股票期权占原股本比例的逐渐提高,原有股东的权益所受到的冲击也就越来越大,由于引入新的股东,原有股东的控制权可能被削弱。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应当考虑适宜的公司治理环境来启用合适的管理层股权激励方案,注意采用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方式带来的稀释效应的影响。
四、不同股权激励形式对现金流的影响
不同的股权激励模式对企业的现金流量产生重要的影响。实行权益结算方式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在行权日将收到相应的款项,不仅不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相反将导致企业现金流入。随着激励对象的陆续行权,公司将有更多的现金流入。相反,实行现金结算方式的现金股票增值权的公司根据行权情况来支付现金,这种方式一般会导致企业现金流出,但不影响企业的股权结构。
采用以股票的升值收益作为激励成本的股票期权模式,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现金流压力,且流动性限制的公司会有动机用权益性报酬代替现金报酬以减少现金支出。通过现金股票增值权发放的现金奖励增加了公司现金流出压力,如公司股票大幅上涨,可能会使公司无力兑现支付承诺,面临一定的财务风险,故现金股票增值权适用于现金流充裕且发展稳定的公司,同时股东也会倾向于用现金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形式来解决问题。公司在执行现金股票增值权方案时,要适当安排好公司的现金流量。
股权激励的选择与企业的财务状况密切相关,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在实务中股权激励的选择方式应该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股权激励费用化的会计处理并不影响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但对公司业绩会产生明显的作用。股份支付的两种结算方式对企业的稀释性每股收益和现金流量影响各不相同,影响到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以每股收益为业绩指标的,应倾向于选择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方式。现金流较紧张时,应倾向于选择以权益结算的方式,反之,可采用以现金结算的方式。总之,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人员应在充分了解各种股权激励模式的情况下,通过对财务状况影响的分析,充分考虑方案实施所能带来的影响才能实现激励效能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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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最优资本结构的优化标准
企业资本结构优化应是企业利润最大化和投资者投资收益最大化相统一为标准。那么企业利润最大化和投资者投资收益最大化能否统一为一个标准呢?实际上,由于现实 经济 生活中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普遍存在,使得这两者并不统一,企业经营者完全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利润分配方案,使得企业即使达到了利润最大化,投资者也无法获得最大投资收益。尤其是在我国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及证券市场都不完善的情况下,存在着经营者在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上拥有过大的权力,保护中小股民的机制还不健全,以及广大股民对投机套利的过度偏好等问题,激励政策的不合理还没有得到广泛的认识,这一切使得经营者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成为可能。据此分析,可以判定我国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的标准应是:企业利润最大化和投资者投资收益最大化双重标准的统一。
二、国有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现状
(一)负债结构不合理,流动负债水平偏高。负债结构是公司资本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上市公司总的资产负债比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其流动负债对总资产的比率已和全国企业平均水平较为接近。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的净现金流量不足,导致公司使用过量的短期债务。偏高的流动负债水平将使上市公司在 金融 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从而增加了上市公司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二)国有股权比重高。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国家股和法人股)比例均在60%以上,国有股份比例过大,又没有对国有资产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势必会形成内部人控制,难以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股权过度集中,使中小股东参与权力有限,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助长了大股东操纵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资本结构影响法人治理结构,股权过分集中,使得传统的政府干预企业现象变成了所有者干预企业现象,旧体制做法得以延续。
(三)行业间资本结构存在差异。按照我国的统计标准,把具有同一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划分为一类企业。由于行业间经济活动性质的不同,经营业务不同,所以其自有资金和外部资金的需求也有所不同,具有不同的资本结构。
三、对不同行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调整措施
对资本结构的调整有两种方法:增量调整和存量调整。存量调整为主应该是理智的选择。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即存量结构不合理。具体措施如下:
(一)针对流动负债过高的问题,实行债转股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依法处置银行原有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对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行债权转股权。债权转股权是把原来银行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或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对于债转股可以通过下列两个步骤认识:首先,实行债转股,可以说是对企业的一种优惠。这种优惠体现在:1.债权与股权不同,债权需要到期还本;但股权作为永久性投资,无需还本。
2.债权按期付息,无论企业盈利与否,利息费用通过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股权具有分红权利,但在税后支付,如果企业没有盈利或盈利很低,股权就不能分红或分红很少。由此可见,就债权转股权的第一步来说,无论如何,都会对企业带来有益的影响,降低负债比率,减少利息费用,因此许多企业认为这是国家给企业的“免费的晚餐”。其次,随着债转股改革的进行,国有企业的债转股,尽管可以短期内减轻企业债务利息负担,降低负债比率,但最终还是要承担权益资本的成本,而权益资本成本高于债权资本成本。因而,债转股的实质在于使企业在成本负担上打一个时间差,其最终的出路还在于提高企业收益水平,以补偿资本成本。因此,或许在债转股之初提出的实施债转股企业的五个条件,就是为完成债权转股权的第二步做准备的。因为前面研究债转股对企业的优惠是从单独的收益分配分析的,但债转股作为债务重组的方式,应与其他改革结合起来。债转股后,作为股权拥有者的资产管理公司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管理,对于企业来说,在减轻债务比例、减少利息负担的同时,资本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研究债转股的量限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债转股数量有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就不足以或不能够决定和左右企业经营管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可见,债转股最低界限应是资产管理公司能够持有足以影响企业运营机制的股份。
(二)针对国有股权比重过高问题,实行国有股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