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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化大农业发展资金总需求与金融机构资金总供给矛盾突出,涉农金融机构较少且高度集中,农村信用社“一农支三农”格局仍占主导。
据保守测算,黑龙江省2亿亩耕地,每亩生产投入500元,按60%贷款需要600亿元;发展5000万头生猪和1000万吨奶,按50%贷款需要450亿元;农村1800万人、600万农户,按20%的农户每户建房贷款10万元,需要120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0亿元;全省1200亿斤商品粮,加上包装贷款可达1500亿元以上。上述四方面信贷总需求就达4000亿元。截至2012年9月末,全省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为3821.9亿元,满足不了上述四方面测算的需求。
目前,金融支持农业发展面临四大突出矛盾,即农业弱质性与信贷资金趋利性的矛盾,农业金融服务需求结构多样性与金融功能单一性的矛盾,农业资金需求量大与资金吸纳能力差的矛盾,农业地区闲置资金“充裕”与金融机构使用效率低的矛盾。
农村金融发展受到四大突出矛盾的影响。截至2011年末,黑龙江省拥有省级银行类金融机构65户,其中发放涉农贷款年末平均余额超过10亿元的只有8家。“三农”所需贷款主要依赖农村信用社等县域银行类金融机构。2009至2011年,省农信社累计投放农业贷款2472亿元,农业贷款增量份额占全省金融机构的85%以上,支农主力军作用凸显。
(二)大农机、大合作和城镇化的推进,悄然催生信贷主体和资金需求量发生质的变化,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农产品创新及信贷投放能力,尚不能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需要。
据统计,截至2011年末,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2.1万个,其中农机专业合作社1774个。农民社员发展到20.6万人,带动农户近100万户,约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4。合作社服务内容由初期的以生产技术服务为主,逐步向销售、运输、贮藏、加工等环节延伸,许多合作社经营活动已扩展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生产经营全过程。农村经济组织以及经营结构的变化,使得信贷主体和资金需求量均产生了质变。仅以黑龙江省558个千万元规模的大型农机合作社为例,每个合作社承包流转1万亩土地需支付300万元左右承包费,加上购买种子、化肥、柴油和农药等生产资料需300多万元,每年筹集正常生产资金600多万元,558个合作社每年需要33.5亿元。但因合作社缺少有效抵押物等原因,省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较少,造成合作社融资难,融资贵。近三年来,省内银行类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仅为84.26亿元,与千万元规模大型农机合作社每年生产资金需求相差近一半。
(三)农村信用社现有体制已不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与肩负的支农责任、主力军作用不相匹配,急需逐步分类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目前,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实行省、市、县三级法人体制,全省设立了7个市地级联社(法人管理机构)、6个办事处(省联社派出机构,非法人管理机构)、81家县级机构(法人经营机构)。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股东小、股权分散,真正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形成,原有高度分散、小额多户式的传统信贷经营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化大农业发展的需要。
(四)国有银行占有存款资源数量巨大,综合存贷比率较低,支农贡献度极低。存款资源大部分上存,较大程度上造成县域存款资源严重外流。
据统计,截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至2012年9月,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等6大国有银行省内分支机构存款余额合计为10197.3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存款余额总数的66.8%;贷款余额合计为4084.7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总数的40.49%,存贷差6112.6亿元。其中,涉农贷款投放746.7亿元,占其贷款余额的18.28%,占其存款余额的7.3%。存款资金的大量外流,使本来十分短缺的农村资金更显捉襟见肘。同时,还带来“挤出”效应,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可贷资金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农业信贷资金需求,于是采取高息拆借资金方法,间接加重农业信贷成本。
目前,金融机构正在逐步转变“三农”弱质产业观念,一系列针对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产业链条的金融创新模式应运而生,集约化、批发式“大农金”的概念正在形成。但省内金融机构多限于本系统内实施推广,银行间相互借鉴较少,农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财政金融政策一端连着财政,一端连着金融,是引导金融资源合理流动的有效杠杆。要充分运用财政金融政策,积极引导金融资源支持方向。
(一)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扶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发挥地方金融机构了解省情、贴近“三农”的优势。
1.在贯彻实施国家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政府注入村镇银行资本金。建议通过有资质的省属企业,每年有重点地选择10户拟组建的村镇银行注入资本金,每户不超过500万元,省财政股权5年内不参与分红。按照黑龙江省目前村镇银行每户资本金平均3200万元测算,每年大体需要省级财政资金3200-5000万元。
2.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给予村镇银行民营资本初始投入额5%的财政奖励政策。按照每年15户村镇银行每户有3户非银行类民营企业(每户占总股本5%以上的大股东)参与占总股本30%测算,每年大体需要财政奖励资金720-2250万元。
3.在深入贯彻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年末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给予2%奖励,促进小额贷 款公司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按照2012年全省381家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年末余额超过15%部分约25亿元测算,需要财政奖励资金约5000万元。
(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财政扶持政策为支撑,依托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围绕解决农村“信用不足”问题,发挥政府“增信”和“调控”功能,促进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贷款主体发展。
1.重点选择和支持部分县(市)建立县域融资性农业担保机构。借鉴美国等国家为农场贷款担保成功经验,选择粮食主产区、地方政府有意愿的县(市),建立县域融资性农业担保机构,主要为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贷款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贷款有效抵(质)押不足造成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研究制定农民、合作组织等农业贷款主体既有的直补资金、农业保险受益权等预期财政补助资金作为银行贷款担保的措施,引导和撬动信贷资金投向农村。例如:银行根据农民未来应得到的财政直补资金情况,为农民设计直补资金担保信贷产品,解决农民资金需求,同时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提高涉农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积极性。
3.试行县级财政资金存放与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发展贡献度挂钩,发挥财政“调控”作用,有效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有效遏制县域存款资源严重外流问题,实现不花钱也能办成事。县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域金融机构处于“金融支农”的最前沿,县(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县域农业发展实际情况,以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农贷款贡献度为主要考核指标,按照“统筹安排,奖贷挂钩;存量(暂时)不变,增量调剂;动态管理,考评兑现”的原则,研究制定“县级财政资金存放银行类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加快实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目的,有效解决存贷比过高的县域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短缺问题,促进和拉动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长。
4.发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农民工就业和创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将经工商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视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范围,以缓解合作社贷款难、银行难贷款问题。
5.研究探索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规模和险种,开展银行与保险合作,充分利用农业保险“增信”作用,促进参保农户容易获得贷款。目前,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分为种植业(水稻、玉米、小麦、大豆)和养殖业(奶牛、能繁母猪)两大类、6个险种。建议结合实际,开办森林、甜菜、马铃薯等方面的农业保险,在稳步扩大原有保险基础上,积极研究开办新险种,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6.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风险分担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有效降低和分散银行、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风险。借鉴国内部分省市的做法和经验,研究制定银行类金融机构新增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对其年度新增涉农贷款,按照一定比例(5‰)给予风险补偿。研究制定担保机构涉农贷款担保代偿风险财政补助办法,对担保机构为涉农贷款担保新发生的代偿,按照日均担保责任额的一定比例(10‰)给予风险补偿。
7.积极支持农村物权改革,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有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关部门推进农村物权改革,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深化林权及流转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流转管理制度改革,激活农村静态资产,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使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土地经营权、土地收益权等均能够作为银行贷款担保和抵押物。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村资产和权益合法、有序地转化为可交易金融资产。
(三)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市场化、金融化运作模式,充分利用金融机构专业优势、市场优势,形成政府资源与市场资源有机结合,支持农业重要领域的发展。
一、国外小额贷款发展的主要模式
小额贷款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尤努斯教授的小额贷款试验。经过若干年的探索和完善,形成了两大主流模式。
1、GB模式为代表的福利主义模式
1976年8月,尤里斯教授基于自己在乡村研究,在吉大港大学附近村庄做了一个试验――利用他自己的财产担保说服当地银行向贫困农民提供一些贷款。实践证明,这些贷款受到了这些人的欢迎,促进了贫困农民的生产自救,还款率也比较高。
GB模式下,以小组为基础的农民互助组织是其支柱。互助组织是按照“自愿组合,亲属回避,互相帮助”原则建立起来的,形成了“互助、互督、互保”的组内制约机制――即一个组员不还款,整个小组就失去再贷款资格。整个模式两大块机构中,自身机构与一般金融机构构建无异,贷款人机构也是从基层向上叠加构建。
2、BRI-UD
它是小额信贷起步阶段的两大类型之一:制度主义模式的小额贷款。1983年,印尼开始金融改革。印尼唯一一家农村国有商业银行,BRI也引进了新的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在1984年成立乡村信贷部(BRI-UD),成为独立运营中心。通过5年的运营,在保证较高的还款率的基础上,它不仅成为了印度尼西亚最大的小额贷款机构,同时也使BRI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化。
BRI-UP模式下,最基本的单位是村镇银行。它是进行独立核算,自定贷款规模、期限和抵押,具体执行贷款发放与回收的单位。
3、两种主流模式的特色
二、中国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模式
1、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的发展
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其一(1993年底至1996年10月)小额信贷技术初步传入,相关机构进行了小规模试点,NGO小额信贷得到了初步发展。
在此阶段,我国引入了小组联保贷款为主的信贷技术。社科院发农所与商务部先后进行了小规模的试点活动,在农村引导了建立了联保小组,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了小额的短期贷款。根据技术差距理论,由于外援资金的限制和技术的有限流入性,我国仍然要经历一段模仿滞后期。因此在这一阶段,小额信贷的规模很小,收益不明显,覆盖面有限。
其二(1996年10月至1999年)“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扩展,我国开始主要采取GB联保模式。
更多的相关机构(国务院扶贫办系统、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妇联和工会等)参与到小额信贷领域,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获得发展。
此阶段,我国主要采用GB模式,但与已经发展成熟的GB不同,此时小额信贷还是以国家财政资金和各界贷款为资金来源,没能成为真正自负盈亏的商业机构。小额信贷的积极作用在这一阶段还未能完全显现,仅仅是作为扶贫多样化的一种措施而存在。
其三(1999年至2005年6月)RCC(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逐渐发展。
此阶段,我国度过了掌握滞后期,将小额信贷技术与国情密切联系。在RCC开辟和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此外还得到了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支持,扩大了小额信贷的影响力和业务深度。这是我国首次将小额贷款技术运用到正式金融机构。顺利开创了中国式的正式金融机构与农民互助组织相结合的小额贷款模式。但这仍然只是对已有主流模式的进一步吸收和改造。
其四(2005年6月以后)小额信贷多样化,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这一阶段至今,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小额信贷技术的日臻成熟,我国开始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2005年6月我国开始了第一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应运而生。
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和监管则是以2008年的《意见》为蓝本的。《意见》中提出了一些方向性措施:
A本省的省级政府有明确成立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的方可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B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即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C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贷款管理制度、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经营活动。
D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确保全面覆盖风险。
E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杜绝非法集资。
F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其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2、小额贷款现行模式存在的及潜在的问题
A发展呈现违背最初宗旨的倾向,福利性效用未能较好实现。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寻租问题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政府的介入和公司背景的控制,使得信息更加不对称,小额贷款公司悖离了其公益性宗旨,愈发地商业化。
B覆盖的范围有限,我国的贫穷人口未能获益。原因有二:其一,市场经济欠完善,许多贫困的地区的市场机制尚未成形。这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它们融入市场经济的程度不够深,在“三农”问题上发挥的效用也相应打了折扣。其二,由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仍然在探索阶段,贷款发放的条件相对也较为严格,能参与到这个市场中的人群也相对有限。最贫穷的人依然只能依靠国家的援助,而无法从小额信贷上发家脱贫。
C收益无法较好覆盖运营成本,长期发展受限。主要表现有二:其一,资金短缺且资金来源单一。融资形式缺乏多样性。据《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只贷不存”。具体而言,如基金储蓄、代扣罚金和吸收入股等方式在中国小额贷款公司中都比较少或者没有。其二,理论与实际收益率出现偏差,受到税收及利率等问题的限制,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并未达到预期收益率。从目前的试点结果来看,现行格局下,农村闲置资金无法得到充分吸收,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规模不可能快速扩张。
D内部机制仍需完善。其一,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无力承担不足的内部控制以及不可抗力的事件造成意外损失的瓶颈。相应的,小额贷款应对此类风险的能力也很弱。其二,内部决策和监督机制欠完善。其三,小额贷款公司高层并未有明确的计划和目标,仅仅知道从小项目做起,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在对小额公司的监管中,现行的政策框架也存在很多漏洞和疏失:
A监管主体的不明确性。尽管《意见》指出小额公司要有一个明确的主管部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出现了是人民银行还是银监局,是金融办还是县政府进行管理的悬疑之争。
B征信系统覆盖还不够完善。第一,员工的信息缺乏全面性,信息出现不对称性,公司在博弈上处于不利地位,道德风险系数更高。第二,在这种模式下客户群狭窄,长此以往,并不利于公司业务的扩大。
C缺乏具体的规范文本和制度。相关主管部门并未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汇报材料及监管细节要求给出明确规范。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模式的完善方向
1、中央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战略,给小额贷款公司创造良好的市场载体时,还应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有力的政策和资金倾斜。国家应该充分认识到小额贷款公司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推手。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也将为城市中小企业和薄弱产业提供更多样化的融资方式。
2、国家有层次地进行规划,再补充相应政策支持:首先,给予不同类型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与不同的政策优惠。公益性的商业性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其发展初期,我国应区别对待,在政策扶助资金及税收政策上对公益性的公司有所倾斜。其次,逐步放松其利率及融资方式、规模限制。与市场化进程同步,小额贷款公司的控制也应相应改变,促进其长远发展。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名问题,一直保守争议。作为非经融机构,其业务相对不易展开。在鼓励经营效益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型的同时,我国应该相应放宽准入和限制,允许其参加一些简单的金融活动。再次,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国家及公司自身都应加强对就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同时,人民银行应尽快将其纳入征信体系,部分有障碍的地区可以与公安部门的征信信息绑定。
3、加大力度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推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农村金融多层次服务体系进行规划。而现行的银行类金融服务,特别是资金融通服务和资金管理服务,主要关注点在大众城市和大中型企业,所以中小企业和中小资金需求的农村客户需要一个庞大的专门服务体系。今后的农村金融的发展不仅需要继续完善补充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同样也不能忽略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的金融服务机构的不断完善。此外,目前农村金融服务的现状,限制了闲散资金的吸收,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缺乏良好的环境。具体而言,实现农村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要完善相应的基础设施,扶植一些辅助金融机构的成立,并且实现农村的征信体系与相应更多金融机构的绑定。
4、建立健全内部机制,从控制风险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良性发展。其一,从放贷程序到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均要严格规范。其二,设立风险控制部门,加强对放贷资产的管理,在降低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一定的收益率。其三,咨询相关人才,并聘请法律顾问保证公司日常的文件材料及一些行为的合法性及严谨性。再次,公司的决策部门要形成严格的责任负责制,权责明确。
5、避免小额贷款公司的的服务宗旨和管理目标的偏离。其一,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体系,防止公司背景及政府官员的操纵。在探索阶段,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各部门的监管出现重叠和偏差。结合社会各界的监督,我国应出台具体的条例辅助监管,并划出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有主有次,层次鲜明。其二,严格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对国家扶助资金的运用,在保证一定收益率的同时,应真正惠及广大贫农及城市弱势产业。
6、扩大业务的覆盖面。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应该继续多样化,地域上从农村向城市继续拓展,服务领域不只局限于农业领域等;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步入正轨后也应该参考GB模式下的自动瞄准机制小额贷款,发挥自己的效用。
7、实现小额贷款与小额保险的结合,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拓展小额信贷的保险市场,一方面可以拉动内需,有利于保险业业务的创新和拓展;此外,也利于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道德风险或意外因素引起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唐红娟,李树杰 标准小额信贷:理论、问题与讨论[期刊论文]-乡镇经济 2008,24(7)
[2]姚志强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的难点及建议[期刊论文]-经济师 2009
[3]汤文东 对小额信贷组织可持续发展的思考[期刊论文]-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9,1
[4]杜庆鑫 发展农村小额保险支持农村小额信贷持续健康发展[期刊论文]-成人高教学刊 2008(5)
[5]郑 论农村小额保险与农户小额信贷的结合[期刊论文]-福建金融 2009(6)
[6]叶扬等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状况分析[期刊论文]-生产力研究 2009(5)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4-0083-02
一、新疆近年来小额农贷的发放情况
新疆农业发展最大的障碍是资金问题,小额信贷能否持续发展,关系到新疆三农问题的解决。就全国而言,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由于农村支行经营成本过高等原因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因此农村信用社成为县域地区小额信贷投放主体,2005年以来新疆农村基本形成了以农信社为主体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1]。新疆小额信贷始于2001年,农村信用社是发放小额信贷的主要机构。2007年的一项新疆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中国银监会的调研数据表明,新疆农村信用社有1085家机构网点开办小额信贷业务,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年均累放额已由1999年的27亿元增至140亿元,年均增长率为26%[2];2012年全区农村信用社累计投放各项贷款1382.24亿元,同比增加196.5亿元;小额信用贷款102.32亿元,较年初增加31.55亿元,增长44.58%;农户联保贷款190.79亿元,较年初增加32.69亿元,增长20.68%[3]。截至2013年11月末,新疆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1440.58亿元,较年初增加265.75亿元,增幅22.62%;其中,涉农贷款余额1025.5亿元,较年初增加219.55亿元,增幅27.24%,占各项贷款余额的71.21%,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了有力的金融保障[4]。虽然新疆农信社的小额信贷规模越来越大,但是根据一项面向新疆农户金融需求调查显示,新疆有79.4%的农户有借贷需求。因此,就新疆农村小额信贷的需求而言,农信社依然不能完全满足农户的小额信贷需求。
二、小额信贷引入农业保险对于缓解农户“贷款难”的博弈分析
(一)农村小额信贷中的信用博弈分析
农村小额信贷信用博弈的参与人为信贷机构与借款人(即农户),二者均满足理性人假设。因为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缺少资金,所以只要贷款利率合适,农户一定会选择借款。因此双方博弈中,假设信贷机构有贷款与不贷款两种策略选择(贷款,不贷款),农户有还款与不还款两种策略选择(还款,不还款),农户借款金额为M,借款利息为r,信贷机构的收益为X,设农户贷款后用于生产的收益为N,其中X=M(1+r),则小额信贷中的信用博弈模型(见下表)。当信贷机构选择贷款策略时,若农户选择还款策略,则信贷机构收益为X=M(1+r),农户的收益为N;当信贷机构选择贷款策略,而农户选择不还款策略时,农户的收益为N,信贷机构由于不能收回贷款,则损失所贷金额M;当信贷机构选择不贷款策略时,农户选择还款策略,则信贷机构会损失本来可以贷款给农户的利息收入,农户也因得不到贷款,损失了本来可以用贷款资金从事生产所得的收入N;若信贷机构选择不贷款策略,农户选择不还款策略,则双方的收益均为0。因此,从上述博弈来看,只有当信贷机构选择贷款策略,而农户选择还款策略时,才能达到双方效益最大化。但农户如果首先考虑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会选择不还款策略,那么信贷机构之后必然选择不贷款,结果双方终止合作,结果造成信贷机构的“惜贷”现象。
(二)农业保险参与后缓解农户“贷款难”的理论分析
假设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如果信贷机构通过代办农业保险收取的中间费用为z;农户贷款从事农业生产,发生风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信贷机构的赔偿额为b;农户贷款经营后,有能力还款的概率为q,若此时信贷机构的贷款利率不变任然为r。则此时信贷机构的期望收益为T2,T2=M(1+r)q+(1-q)(b-M)+z。同时可知农户没有购买农业保险时信贷机构的期望收益T1,T1=M(1+r)q-(1-q)M,现对T1与T2进行比较,T2-T1=(1-q)b+z。由于q在区间[0,1]之间,发生风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信贷机构的赔偿额b>0,信贷机构收取的中间费用z>0。因此,T2-T1=(1-q)b+z≥0。说明农户购买小额保险后,信贷机构的期望收益提高了,因而提高了信贷机构贷款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户的“贷款难”问题。
三、基于农村保险引入模式,完善新疆小额农贷的措施
小额信贷与农业保险是现代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金融的大力支持。小额信贷引入农业保险机制,符合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求。新疆是我国的农业大省,也是我国少数民族最多的一个省份,新疆农村地区的发展有利于加强各民族团结。小额信贷与农业保险结合,对于完善新疆农村金融市场,促进新疆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有着重要的意义。新疆农村小额信贷引入农业保险这一模式经历了数年的发展,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但仍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第一,政府作为农户、保险公司、信贷机构三方的协调者,需要强化政策上的支持,给予开办农业信贷与保险的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更大的税收优惠。第二,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完善巨灾保险保障机制以及再保险制度。巨灾对农业生产所造成的损失是毁灭性的,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无法承受如此巨大的赔偿责任,因此要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完善巨灾保险保障机制,同时需要建立再保险制度,减轻和分散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风险,提高农业保险的供给率。第三,需建立信贷机构与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制度,促使信贷机构风险与收益趋于平衡,促进农村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第四,完善监管制度,增强新疆农业信贷与农业保险协同发展稳定性。第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应大力弘扬社会诚信意识,规范社会信用行为,信贷机构与保险公司通过信用评价体系共享等方式,强化农户信用在农村信贷和保险中的基础性作用。
参考文献:
[1]徐琪疆.新疆农户小额贷款发展问题研究[D].呼和浩特:新疆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康馨方.新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研究———以玛纳斯县为例[D].呼和浩特:新疆农业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国外开办农户小额信贷的成功经验表明,他们都建立了与本国情况相适应的组织管理体系,作为实施农户小额信贷的前提和保障。因此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综合小额信贷制度模式时,也应该寻求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减少成本。鉴于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多头、无序的管理现实,我们也必须有一套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管理体系,实现我国小额信贷的统一化管理。
一、小额信贷组织管理体系设计的总体思路
1.小额信贷组织管理体系设计的原则
小额信贷组织管理模式选择,总体应该以政策性为主导,适当运用市场化的手段和方式,充分考虑到我国目前农业和小额信贷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基本原则如下:
第一,服务农业原则。小额信贷组织制度设计应该定位于农村,服务于农民,支持农业发展,在农户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提供其生产发展和生活必需的资金,从而起到支持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
第二,非营利原则。从世界范围看,不同的国家,对小额信贷的经营方式普遍采取非盈利的政策,鉴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主张采用综合组织制度模式,鼓励多元化发展,但一般应该以非赢利为目的,这是由于小额信贷面对的对象以及农户从事的农业生产性质决定的。
第三,减轻农民负担原则。设立小额信贷组织,要以成本为基础,参照市场利率,确定合理、均衡的小额信贷利率,尽量减轻农民的负担。
第四,政府扶持原则。国家对小额信贷要给予经济上、法律上和必要的行政上的支持。我国小额信贷20多年的历史表明,它对农业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国家应当扶持,目前国际上开展小额信贷较好的大多体现了国家对小额信贷的扶持。
2.小额信贷组织管理体系设计的指导思想
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民基本生产和生活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抓住“三农”问题的重要战略机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注重改革创新。本着服务“三农”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完善宏观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管理体系和微观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管理体系,确立小额信贷产品体系,合理规范小额信贷利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小额信贷支持体系,积极推动我国小额信贷事业的发展。
二、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管理体系设计
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管理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对管辖区域内从事小额信贷的组织进行有效管理所建立的一套运行体制。鉴于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多头、无序的管理现实,本文设计了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的管理体系,提出组织管理运行机制。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的管理体系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农村小额信贷资金管理组织体系;二是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协调组织管理体系,三是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监管组织体系。
(一)农村小额信贷资金管理组织体系
初步的设想是通过发行股份,组建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采用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经营小额信贷业务。下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和县(市)三级分支机构(图1)。
1.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的性质
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属于国有控股公司的性质。国有控股公司是国有控股性质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是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和授权,对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行使出资者所有权,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资本经营活动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负责,经登记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结合中国小额信贷的实际情况,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应该构建成为股份制控股公司。
股份控股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国有股份控股公司是经授权批准设立的;(2)具有相当的经济规模;(3)是以资产为纽带的企业(集团)群体;(4)普遍实行多元化经营;(5)具有较强的筹资、融资能力和抗击市场波动能力。
由于具有这些特征,国有股份控股公司这一独特的组织形式,具有其它形态公司不具有的优点:能够大量节约企业规模扩张、集团化所必需的资金;企业之间依据资本纽带容易形成牢固的结合关系;可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发挥协同优势,提高竞争力;控股公司可以避免政府对企业过多的行政干预;可以集中高层次的专门人才,通过专业化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这样看来,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是专门从事小额信贷的独立的法人实体,实行一级法人制度,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三级分支机构,自成系统,垂直管理。其主要职责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并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运用占用的资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按董事会制定的目标,具体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2.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的资金来源
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初始资金由国家承担,可以占控股地位,其他的股份主张采取定向发行的方式,主要对象为小额信贷组织。国家承担的资金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渠道筹措:国家财政小额信贷专项资金;地方财政小额信贷专项资金;国家专项扶贫款的部分资金;其它资金等。
3.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内部机构设置
(1)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总部内部机构设置
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是由控股设立的特殊企业法人,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代表出资者行使所有者权利,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从事产权经营和资本运作。股份控股公司设立股东大会,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公司领导体制。政府对股份控股公司的决策管理通过委派政府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及担任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政府部门除行使一般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外,不直接干预国有股份控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各个职能部门的设置要比较充分地考虑到公司的性质和经营的业务特点,主张采用事业部的性质来进行内部的机构设置(图2)。除了设立一般的职能部门外,突出小额信贷管理职能。根据业务的开展情况,可以考虑设置下级部门,从而构建比较科学和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2)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
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一级、二级分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应该采取区域化的组织设计模式。以河南省为例,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一级分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按职能部门进行设计,下设办公室、计划财务部、稽核监察部、市场开发部、银行业务部、小额信贷部、客户服务部和总务部等职能部门。下属机构的设置按区域进行规划,在全省十多个地(市)(如郑州市、洛阳市、南阳市等)分别设立二级分公司。地(市)的二级机构内部组织设置与一级机构的设置一致,业务实行部门归口管理。
三级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基层单位,直接负责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所以,在内部机构设置上应该以业务部门进行组织机构的设置(图3)。银行业务由自己经营,小额信贷业务一般进行业务委托,将其业务委托给保险公司。但在有条件的地方,三级分公司也可以自己设立营业部,直接经营小额信贷业务。
4.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内部职能分工
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实行的是总公司下属三级分公司的管理模式。总公司及各级分公司都有自己的管理职能和权限(这里主要讨论的是小额信贷管理职能)。
总公司的职能:主要负责执行国家小额信贷产业政策;拟定小额信贷基本条款和利率;领导、监督和管理全国分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全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开展投资业务;建立全国性的调剂基金;根据国家授权,代表国家参加有关小额信贷业务的国际活动;授权省级分公司业务活动范围等。
一级分公司的职能:主要负责领导、监督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公司的业务活动;建立辖区的调剂资金;开展部分投资业务;授权市级支公司业务活动范围等。
二级分公司的职能:主要负责领导、监督和管理本地(市)下属公司的业务活动;建立辖区的调剂基金;开展部分投资业务;授权县级支公司业务活动范围等。
三级分公司的职能:主要负责领导、监督和管理小额信贷商的业务活动。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负责办理各类小额信贷事物的具体管理业务;建立辖区内调剂基金;向农民提供小额信贷咨询服务等。
(二)农村小额信贷协调组织管理体系
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协调管理体系,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和县(市)四级协会分会来实施有效的管理。
1.农村小额信贷协会的设置
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协会是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由农村小额信贷机构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农村小额信贷自律组织。在全国按照现有的行政体系,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和县(市)三级协会分会(图4)。
其主要职责任务是:按照国家金融法规和政策,以促进会员单位共同利益为宗旨,适应农村小额信贷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和服务职能,为农村金融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服务。
2.内部机构设置
各级协会实现董事会领导下的管理和运营机制,日常工作主要有秘书处进行处理。
在各级协会内部,分别设立综合部、自律部和维权部等三个部门,负责协会的各项具体事宜(图5)。
3.协会职责
各级农村小额信贷协会要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适应农村小额信贷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
(三)农村小额信贷监管组织体系
如何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农村小额信贷监管组织体系是十分必要而紧迫的,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建立和完善统一归口的监管体系。鉴于目前小额信贷多头、无序的管理现状,建议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资金组织管理体系和协调组织管理体系的基础上,通过这两大组织管理体系,把目前的监管体系进行统一归口管理。
主要的做法是把我国目前小额信贷的主要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的有关监管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统一由各级小额信贷公司和小额信贷协会来执行,从而形成统一归口的监管体系(图6)。
(2)要突出对农村小额信贷法人机构的监管,在人民银行总行内部成立相对独立的银行监管局,领导全国银行监管工作,负责制定监管政策和法规,确定监管目标,负责对全国性法人机构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监督。
(3)要以分行监管办为主体,根据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总公司的工作重心,具体组织领导辖区内的监管工作,并负责对省级银行业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要以地市中心支行为基础,按照上级行的要求和部署,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灵活的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直接负责对县级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
这样做的优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以加大现场检查频率和覆盖面,增强非现场信息反馈的及时性、准确性,提高检查的效率和作用;二是可以提高对基层行非法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综合考核力度,将考核重点真正落实到其经营行为、经营业绩上来;三是可以提高对风险的分析预测能力,增强风险早期识别和早期预警;四是可以对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合规性监管,促进其合法合规经营,从而降低风险;五是增大监管的连续性、系统性和目的性,提高信息资源综合利用率;六是可以加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和交流,使得监管评价更加切合实际。
综上所述,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资金组织管理体系和协调组织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应建立和完善统一归口管理的监管组织体系。具体的监管职能由各级农村小额信贷资金组织管理体系和各级农村小额信贷资金协调组织管理体系来负责辖区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
基金项目: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农村金融组织创新研究”(编号B200);河南省教育厅自然科学项目“河南省农村小额信贷绩效评价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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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晓峰.国有投资控股公司组织结构设计[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一、我国目前小企业银行信贷的现状
通过考察国际上有关方面在小企业贷款方面的良好做法和先进经验,结合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小企业客户双方普遍存在的问题,银监会、人民银行陆续出台了《银行业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着力解决小企业融资问题。
截至2009年末,全国小企业贷款余额达5.8万亿元,占企业贷款余额的比例为22.2%,较上年增加1个百分点,同时小企业贷款(不含票据融资)增速比企业贷款平均增速高5.5个百分点,比各项贷款增速高0.61个百分点。[1]
2010年2月23日,中国银监会表示,今年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投入力度,对小企业贷款明确提出两项“不低于”的监管硬指标:即小企业贷款余额的增量不低于2009年,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的平均增速。
二、各国小企业贷款现金银行的具体实践
1. 德国
德国政府通过资金支持来激励小企业的创立,成为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来源。德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是通过直属于联邦经济部的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和直属于财政部的德国平衡银行(DTA)实现的。
除了直接向小企业提供各种贷款之外,这两家银行还免费向企业提供融资咨询服务;对小企业,联邦政府设立创新基金 (ERP),规定凡新成立的企业存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可以得到'ERP'计划的自有资金证明,凭证明到银行贷款,进行创业实践。
此外,成立担保银行也是德国政府扶持小企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德国在各州设有私法性质的量保银行,在政府设有公法性质的再担保机构,为小企业在成立和发展阶段向商业银行、储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毕业论文,国际经验。。
2. 美国
美国发展起来了小客户信用评分方法来管理小企业贷款,借鉴了信用卡贷款的经验,主要依赖企业的历史信用来做出贷款决策,减少了人为因素对贷款的影响。这是一项运用现代数理统计模型和信息技术对客户信用记录进行定量分析从而做出决策的新技术,成本低而效率高,最大限度利用了大银行集中决策和处理标准信息的优势。这种方法扩大了小企业贷款的客户范围,加强了小企业信贷市场竞争,提高了小企业信贷市场的效率。
3. 韩国
韩国中央银行(韩国银行)通过相应措施,鼓励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为小企业贷款:一是规定性指导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的最低比例,全国性商业银行为45%,地方性商业银行为60%,外国银行分行为35%(约有25%的外国银行分行在韩国不受这一比例限制)。二是实施优惠贷款利率。韩国银行将各商业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作为再贷款优惠利率的参考因素之一。此外,韩国各商业银行业通过常规贷款业务和商业票据贴现方式为小企业提供各种融资业务。
4. 日本
建立专门为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包括民间中小金融机构和政府金融机构两大类。实施利率优惠政策,支持在市场中处于竞争劣势的小企业发展。毕业论文,国际经验。。小企业可以按照最低利率在国家专业银行获得贷款,可以延长还款期限,对小企业还实行无抵押贷款。
5. 欧盟
欧盟设立了专为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欧洲投资银行(EIB),其资金的90%用于欧盟不发达地区的投资项目,10%用于东欧国家和与欧盟有联系的发展中国家。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对小企业进行融资:一是全球贷款,用于支持小企业在工业、服务业、农业领域的投资和与欧盟发展规划、能源及运输有关的小规模基础设施投资。二是贴息贷款,为雇员人数不超过250人、固定资产少不超过7500万欧元的企业提供贴息贷款,利息补贴由欧盟财政预算支持。三是阿姆斯特丹特别行动计划(ASAP),是用EIB的经营利润所设立的总额为10亿欧元的三年期计划,旨在对高度劳动密集型和新技术领域的小企业进行投资和资金支持。[1]
三、对我国的经验启示
1.银行要加强针对小企业融资的信贷产品开发
银行要努力开展信贷创新,通过对信贷品种、信贷期限、信贷流程、信贷方式、信贷制度的创新增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适合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制度,适当下放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大力开发如产业链放贷、供应链融资、流动资产质押、机器设备按揭贷款等产品。进一步开发贷款类金融工具,例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将授信、贸易融资和理财产品进行组合设计,推出“订单质押”、“发票质押”、“存货质押”、“收费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国内保理等担保方式,满足了不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毕业论文,国际经验。。可以将信贷利率与抵押担保设计成负相关的关系,由此达到分类式信贷契约的均衡。依托交易链延伸,积极发展有真实物流和现金流的贸易融资业务,推进小企业贸易融资业务发展。探索小企业资产证券化、小企业集合债券等新业务,多渠道支持小企业资金需要。
通过对小企业信贷的客户信用评分方法,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绿色贷款通道。针对困难企业专门出台授信指引,实行“一户一策”,逐个落实差异化授信政策,支持基本面良好、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建立新型小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情景分析和行业动态追踪机制、标准化授信提案和授信审批机制、多维度的早期预警机制、防范道德风险的反欺诈机制、资产组合管理机制等,简化业务流程,加强标准化管理,开发了中小企业客户定性信用评估系统。
在此过程中,应满足本银行风险控制的要求,加强对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种类的动态监管。
2.发展地方性中小银行,组建为小企业服务的民营银行
建立主要服务地方中小企业和个人的地方商业银行,在《商业银行法》的框架下发展规模适度的民营银行。
相对于大银行而言,中小银行在对小企业贷款方面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在收集信息的激励方面,中小银行扁平化的组织结构使得信息易于在基层经理和上级领导之间传递,信息损耗较少,基层经理的激励较强。因此,发展以中小银行为代表的新型银行,可以满足小企业信贷的现实需要,使关系型信贷成为小企业融资的中坚力量。
从我国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看,最有效的直接融资渠道就是组建民营银行。民营银行能够解决中小企业急需风险资金的要求,为高新科技企业尤其是民营高新科技企业融资创造条件。有利于降低不良贷款,有效控制风险,促进我国良好金融秩序的建立,在控制风险的同时,积极增加赢利,为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提供很好的服务。毕业论文,国际经验。。
3.减少现存银行体系的金融抑制,放松利率管制
减少信贷资源的行政性分配,减少信贷资源配置上的国家管制。我国对于贷款利率的上限限制,使得银行不能把风险与收益配比,不符合市场运行规律。可以从中小银行、民营银行开始逐步放宽到所有银行对小企业信贷的利率限制,通过放宽利率浮动幅度、浮动利率制度、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等不同程度的手段,将银行业产权的渐进改革与利率的渐进市场化改革结合起来,避免对资金的过度需求和资金使用的无用损耗。
4.对国有控股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加大商业化的改革力度
虽然要大力发展中小银行和民营银行,但大银行对小企业融资仍有一些比较优势,例如有较高的金融分析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专业的信用风险模型和风险分析人员,管理成本相对较低,风险态度更接近中性,降低对小企业贷款的抵押要求。
国有控股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应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小企业客户的满意程度。将小企业信贷业务纳入中长期的发展策略,强化小企业信贷主体部门建设,与各级政府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签订小企业金融服务协议,加入各地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平台,寻求政府部门的专业指导。可以尝试建立流水线式或一站式服务模式,建立批量承做、组团放款方式,缩短信贷审批周期。
与国外小企业信贷经验丰富的金融机构结成战略伙伴关系,推动产品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
5.完善小企业信贷支持体系
小企业的信用条件一般都比较差,信用记录不完善,缺少充足的抵押品。直接导致了贷款困难,进而严重影响小企业的成长。小企业贷款需要外部担保来提升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帮助小企业取得贷款。通过担保机构介入,能有效解决小企业抵押品不足和难以找到保证人的问题。
在当前我国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监督能力和筛选能力较为低下的背景下,应该以银行为主来选择担保对象,而不是以担保机构为主。毕业论文,国际经验。。担保机构实行部分担保,通过让银行承担部分风险的做法激励银行履行对企业的监督责任,发挥银行对贷款对象事前筛选和事后监督的主导作用。担保机构与银行在“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原则下实行比例担保,建立起与银行风险联动机制,有效分散和化解风险,促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共同发展。毕业论文,国际经验。。以“流程管理”为核心,从严格的信贷准则、明确的客户标准、精准的授信额度核定、健全的授后跟踪四方面着手,完善信贷支持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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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为农业大国的现实国情和城乡二元分化经济结构的长期制约,使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严重滞后,决定了现阶段农村金融经营成本高、风险大、收益率低,由此造成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低下、亏损严重、资本严重不足、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使得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瓶颈和“短板”。农村金融的监管无论在理念、对象、内容和手段等方面均具有不同于整体金融或者商业金融的特殊性。一方面,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有效竞争不充分,农村金融机构功能错位,农村资金回流,农民融资困难等问题要求建立具有多元化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金融有效竞争,满足农村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相对宽松的准入政策、过于复杂的农村金融局面以及难以对农村、农业经济提供有效金融支持的缺陷均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来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稳定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
一、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法理基础
格莱珉银行创立者·尤努斯认为,金融权利如同人们在衣食住行上享有的权利一样,也是一种人权,也是一种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法哲学研究中的人权理论将其划分为应有的人权、法律上的人权和现实中的人权三个层次,农民的金融权益便属于应有人权的范畴,不仅可以从社会公平正义理论、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角度得以证成,而且可以通过对其在现实中的享有和实现来评价和检验一国金融法律的质量和状况。首先,包括金融融资、获得农业保险、参与并实现合作金融等各项权利的农民金融权益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正式的确认和肯定;其次,无论进行融资、获得农业保险抑或参与合作金融,都需要在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保障和制度支持;最后,对农民金融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决定着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价值目标和基本理念的转化。因此,可以说,从法学的层面上,运用权利理论对农民的金融权益状况、原因和保护进行权利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从而在制度层面上寻求法律的保障,是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核心。
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
1.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资源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现有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具有诸多方面的缺陷。具体到农村金融体系,目前主要的监管机构为银监会,而且地方银监分局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具有机构小链条长的特点,绝大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都设在县(市)及乡(镇)和行政村,在其辖区内只设有监管办事处,这些办事处并不具有独立的监管主体资格,而且一般仅有3—5人的监管人员,应对辖区内原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已是困难,再加上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大量出现以及大型商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的参与,监管资源更是难以为继。
2.监管体系混乱,非正规农村金融游离于监管之外:(1)传统商业性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也由银监会监管,但其在资产规模、市场定位、资金运作、员工构成、贷款审批和组织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金融机构存在重大差别,难以根据一元化的监管体系进行简单处理;(2)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比照《商业银行法》执行,监管责任由银监会和地方政府共同担当,其效力通过县联社—省联社的模式由联社体制来贯彻,但公司治理改革未能完成,省联社的行政管理和基层社的公司治理之间冲突加剧;(3)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无需接受银监会的审慎监管,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试点,实际情况是,由省金融办把试点的权限再次下放到县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则为当地工商局;(4)合会、私人钱庄等非正式金融形式缺乏相应的监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总体存在较大风险。
3.金融改革以及监管方式多采取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手段,忽视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性培育。上个世纪8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轨迹即可说明这一问题,而我国农信社的改革过程仍然忽视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力量,未能给农民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和改革保留必要的制度空间,而是采取由政府自上而下的出台一揽子改革方案,然后由各地去执行的方式,使得农信社的合作金融机制完全未能体现农民的自主参与意愿。
4.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约束机制缺失。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应由三个系统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被监督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与社会监督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体系除前述已经论及的外部监管系统缺陷外,其内部治理、控制和行业自律等监督体系均存在缺失。
三、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借鉴
构建完备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良性运作、农村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农村社会经济的促进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很多具有发达农村金融体系的国家均具有完善和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
1.美国以农业部为政府监管主体,辅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内部治理结构控制以及农业保险的监管协调机制。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以及农业保险体系组成。其中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均隶属于美国农业部管辖。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则采取了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专门设立了比较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包括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这四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各自独立、职能各异。在美国,各种信用社协会或合作金融多达几十个,这些行业协会从事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行为规范,进行自律管理。美国联邦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存款统一实行强制保险,具体业务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营的储蓄协会保险基金承担,并承担对投保金融组织的监督。
2.法国“半官半民”体制模式。法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是从下而上逐步形成的,相对较为稳定。法国的农业合作金融体系主要由国家农业信贷银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信贷合作社三级构成。其中地方信贷合作社是基层组织,直接由个人成员和集体成员入股组成,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则由地方农业信贷合作社组成,同时以国家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农业信贷银行作为合作金融的中央机构,对合作金融的运作提供最后的保证。1945年,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了全国农业信贷联合会,作为省级农业信贷银行在国家一级的代表,参与决定农业信贷政策。除此之外,法国的农业保险体制也相当发达,并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相对应地设置了三个层面的农业互助保险机构。
3.日本“相互配合型”的协调机制。在日本,对农村金融实施双重监管:一是政府金融监管厅,对各种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以实现整体风险调控;二是全国和地方农林水产部门配合金融监管厅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包括农林水产省下设金融科对农林中央金库的监管,农林水产省在六个大区设置农政局对辖区内县信联的监管,以及都、道、府、县农政部对辖区内农协合作金融部的监管。另外,为了保证合作金融安全、健康地运行,日本还设立了农村信用保险制度、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制度以及政府和信用合作组织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和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等制度措施。
四、完善现行农村金融监管法律的构想
1.针对农村金融的特质,建立不同于城市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实践,总是将农村金融机构当作一般的金融机构看待,仅仅要求投入金融资源,没有足够认识到农业作为产业的独特性和由此产生的城市和农村金融之间的显著差别。实际上,农村金融要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其本质主要是贴近农民,而不是贴近金融机构。作为城市金融监管首要主体的银监会,在农村金融监管中具有监管资源不足,难以贴近农村、不了解农村金融现实需求,与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政策之间不具有顺畅的沟通、交流机制,极易造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监管局面。借鉴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经验,我们应当以农业部为主导,同时厘清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设置目标和宗旨,在农村政策性金融和农业部之间建立顺畅的国家产业政策的表达和执行机制,并通过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导向、补充和支持等作用,构建农村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同时可以在财政部的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建立辅助机制。
2.健全完善金融同业公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我国于2005年底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应当引导协会发挥职能作用,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和管理办法,完善同业公约及规章,将那些监管部门不宜管,而被监管机构又需要的工作,尽量交由协会负责,实现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与国家监管机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3.注重农村金融主体的内部治理和控制,自下而上地培育农村金融本土力量。内控制度建设是建立有效监管体制的关键,也是有效监管的基础。农村金融监管中内部治理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基层合作金融组织中自愿入股的成员通过完善的治理结构,形成、表达并且实现自己的意愿,同时,由于基层成员是最为贴近金融需求、了解融资状况的主体,使得对于资金发放、运用以及贷款的回收等事项具有最为直接和灵活实用的监督管理作用。另外,就农村金融本土力量的培育和发展方式而言,应该是把选择权交给农民,通过反复的实践和摸索,自下而上地生成一套成功的借贷模式和本土金融组织形式,更好地挖掘和满足当地不同形式的金融需求。
4.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一是针对农村金融监管进行理性立法,设立可以作为农村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二是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机制,将已在农村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减少非正规金融活动对农村金融监管的消减效应;三是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实现农业保险的支农功能;四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及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完善农村金融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
参考文献:
[1]张燕,吴正刚,杨依凡.论农民金融权益的法律保障与实现[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27).
1 农村金融对新农村经济建设的作用
1.1 农村金融促进乡镇和私营企业的发展
通过农村金融信贷的支持,中小型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利用获取到的资金发展起了自己的业务。随着规模和业务扩大,以及为了满足适应市场化和国家化的需要,都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同时,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小城镇建设,从而带动了企业产业的发展,这些都归功于农村金融的支持。
1.2 农村金融带动了农村信息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在“三农”的开展过程中, 引进农业所需要技术、购置优良品种和进行农用设施的改造以及聘用技术人员等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随着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进一步完善,将给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进而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化的步伐。
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农民需要农村金融来服务于自己的生活和生产
农民发展农业、养殖业以及扩大生产都需要在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资金的来源就依靠农村金融来解决。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在仅仅满足于以往的贷款和还款业务,更加倾向于更丰富和方便的服务,比如:结算业务,投资业务等等。农民的生产生活、收入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都与农村金融有直接的关系。
2 农村金融发展和改革的建议
2.1 大力发展新农村经济,实现农村金融需求与金融供给的均衡发展
金融和经济发展是离不开,是一个整体,经济决定金融,没有一个个的经济体,金融就很难发挥其作用,因此,农村金融服务滞后的现象,只有不断地通过在供给中创造出更多的需求、在需求中提供更多的供给,才能真正的解决这一问题。
2.2 建立和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根据农户和企业发展多层次性和多样化的要求,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竞争性的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允许农发行逐步开展信贷以外的咨询、项目融资、企业并购等金融业务,以增强其盈利水平,催进其可持续发展;开发适合新农村建设所需金融品种和服务,使农村金融资源总量平衡;建立和完善贷款的风险管控机制,遵循信贷资产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通过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协同运作,能够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2.3 优化农村金融信用环境,为农村金融健康运行提供良好的环境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农村金融环境建设,切实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强化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为农村信贷风险控制提供依据,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建立更加灵活的担保机制,为贷款发展农村经济扫除障碍。
2.4 引导和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金融不能很好的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所以在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竞争性的发展过程中,不能忽视其作用,同时要重视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加强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放宽市场准入提交,杜绝非法操作,使其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3 结语
总之,只有不断的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和发展适合新农村特点的金融体系,才能更好的为新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满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农村金融对新农村经济建设的作用
1.1农村金融促进乡镇和私营企业的发展
通过农村金融信贷的支持,中小型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利用获取到的资金发展起了自己的业务。随着规模和业务扩大,以及为了满足适应市场化和国家化的需要,都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同时,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小城镇建设,从而带动了企业产业的发展,这些都归功于农村金融的支持。
1.2农村金融带动了农村信息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在“三农”的开展过程中,引进农业所需要技术、购置优良品种和进行农用设施的改造以及聘用技术人员等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随着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进一步完善,将给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进而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化的步伐。
1.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农民需要农村金融来服务于自己的生活和生产
农民发展农业、养殖业以及扩大生产都需要在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资金的来源就依靠农村金融来解决。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在仅仅满足于以往的贷款和还款业务,更加倾向于更丰富和方便的服务,比如:结算业务,投资业务等等。农民的生产生活、收入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都与农村金融有直接的关系。
2农村金融发展和改革的建议
2.1大力发展新农村经济,实现农村金融需求与金融供给的均衡发展
金融和经济发展是离不开,是一个整体,经济决定金融,没有一个个的经济体,金融就很难发挥其作用,因此,农村金融服务滞后的现象,只有不断地通过在供给中创造出更多的需求、在需求中提供更多的供给,才能真正的解决这一问题。
2.2建立和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根据农户和企业发展多层次性和多样化的要求,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竞争性的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允许农发行逐步开展信贷以外的咨询、项目融资、企业并购等金融业务,以增强其盈利水平,催进其可持续发展;开发适合新农村建设所需金融品种和服务,使农村金融资源总量平衡;建立和完善贷款的风险管控机制,遵循信贷资产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通过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协同运作,能够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2.3优化农村金融信用环境,为农村金融健康运行提供良好的环境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农村金融环境建设,切实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强化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为农村信贷风险控制提供依据,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建立更加灵活的担保机制,为贷款发展农村经济扫除障碍。新晨
2.4引导和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金融不能很好的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所以在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竞争性的发展过程中,不能忽视其作用,同时要重视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加强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放宽市场准入提交,杜绝非法操作,使其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3结语
总之,只有不断的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和发展适合新农村特点的金融体系,才能更好的为新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满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和高度化,但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与金融服务远远不能适应其要求,出现农村金融的缺失。农村金融缺失的原因很多,制度经济学认为,农村金融的制度缺陷是农村金融缺失的一个重要根源,因而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构建一个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在我国是安天下、稳民心的基础产业和战略产业。随着农村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和农村经济产业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态势,对金融服务的要求也趋向多样化。但是,在现阶段农村金融体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与金融服务远远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相对落后于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受到严重的资金“瓶颈”。这种农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使农村陷入了一种“资金少——效益差——农村贫困——资金更少——效益更差——农村更贫困”的恶性循环当中,严重制约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使得许多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缺乏金融支持而无法正常启动。
一般认为,农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不高密切相关,但从理论上讲,相关的制度安排不合理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导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制度经济学认为,金融制度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其产生与变迁既不是随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种意志与外来模式人为安排的,它并不仅仅是一种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演进过程的结晶。也就是说,我国农村金融扶持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因素引起的。因此,中央连续5年的1号文件都提出要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提出要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建立一种既能弥补“市场失灵”,又能避免“政府失灵”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回流农村,建立健全功能齐全、结构优化、产权明晰、机制完善、监管有力、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要。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农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
一、国家或政府层面
首先,应该完善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农村金融支持的制度环境。-_一方面,根据农村金融的特点,加强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一是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农村金融服务法、农村金融监管法,如《农村金融法》或《农村合作金融法》等,就农村金融性质、法定存款准备金、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各种合法资金放心进入农村金融组织,结束农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参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经营管理的无序局面;二是借鉴国外的实践,制定有关支持或鼓励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如《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法》、《农业保险法》等,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三是要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农村金融的良性运转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在处理和协调农村经济金融事务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地方政府要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
其次,国家和政府应该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村信用担保和失信惩罚机制。一个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是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而要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立起有效的农村信用体系,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在这方面,应该充分发挥国家和政府的主导作用。一方面,是政府要带头讲诚信,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和司法机关要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列为政绩考核指标,以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农村信用环境工作机制。此外,工商、税收、金融、司法、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要联手打击逃废债务行为,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失信者进行严厉惩罚,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另外,国家还应该要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体系的配套改革,包括农村土地产权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等改革,比如构建农村金融财政补偿机制和税收优惠机制等。
二、金融机构层面
(一)正规性金融层面
我国农村地区的正规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农村信用社、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即农业发展银行。由于他们各自的立足点不同,因而应该根据各自的业务重点进行相应的体制创新,以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第一,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农村信用社支农地位不动摇。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激活其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真正成为服务“三农”发展的社区性金融机构,但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出现了“去农化”倾向,有着强烈的商业化趋向,主要表现在“合作”性质退化,“商业”性质增强。因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务必坚持“三农”方向,防止“去农化”,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不能动摇。当前要着力抓好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建设,大力抓好经营和发展,壮大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发挥好支农主力军作用。
第二,大力推动商业性金融立足农村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是大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将从农村市场全面退出,应该通过市场化手段发挥支农作用,在农村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即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同时,发掘优质客户,并根据农村市场的特点,积极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开发出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存、贷款种类,在支持“三农”的同时,兼顾自己的盈利目标,开拓经营范围。
第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增强其“三农”服务功能。一是对农业发展银行重新定位,将其营业网点铺设到县级及中心乡镇,并延伸服务对象,在做好传统的粮棉油购销储备信贷业务的同时,应适当拓宽业务范围,积极介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办理其他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转贷、委托业务,开展形式多样的支农活动,探索农村政策性金融的新路子。二是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将开发性金融推进到“县域经济”和“三农”领域。进一步扩大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性金融”的功能,使国家开发银行能够参与“三农”开发,发挥开发性金融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农村。
第四,加快邮政储蓄机构的改革,组建邮政储蓄银行,充分发挥其网络优势,更好地为“三农”服务。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被批准筹建,其业务重点将是面向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来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民间金融层面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正规性金融的长期缺失,使得农村民间金融异常活跃,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农村民间金融缺乏必要的金融监管,蕴含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影响到农村地区的安定与团结。’因此,应该积极推动民间金融合法化,引导民间金融的合理、健康运行,使之成为农村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可制定《民间融资法》等相关的法律使民间金融合法化,这样既可以规范民间金融行为,又能使其获得应有的权益和保护;同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少行业行政许可审批,允许民间以多种形式兴办金融业,特别是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条件成熟时可考虑设立民营银行,构建竞争性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更好为“三农”服务。此外,银行监管部门不仅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更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民间金融组织内部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及时、准确地披露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
三、其他层面
二、文献综述
一般来说,小额信贷是指为中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提供的一种小额度的持续的金融服务活动。
在小额信贷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两种类型小额信贷,即福利主义小额信贷和制度主义小额信贷。沈红(2000)研究了孟加拉格莱瑕银行的小额信贷模式,得出小组联保模式能确保客户获得全部贷款;杜晓山(2006)通过对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认为制度主义模式在强调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也注重小额信贷的社会目标,与福利主义模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温铁军(2007)认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农村基层组织制度丰富多样,在借鉴其他国家小额信贷发展的经验时要谨慎、不能盲从。
在小额信贷发展面临问题研究方面,张爱武、邱兆祥(2007)通过对历年来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在运行小额信贷时应摒弃扶贫就是救济、融资放砸馕蹲沤鹑诜缦铡⒏蝗烁讲信用等错误思想。
三、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历程
小额信贷在我国的发展主要经历了初期试点阶段、项目扩展阶段、全面推广阶段和商业性小额信贷试点阶段等四个阶段。
(1)初期试点阶段。初期试点阶段的时间跨度为1993年到1996年,该阶段主要是国内外不同的社会团体等非政府组织,利用国际组织捐款或其自筹资金在我国进行小范围的小额信贷实验,目的是考察在我国开展小额信贷的可行性。
(2)项目扩展阶段。通过试点阶段的发展,政府部门总结经验,逐步认识到小额信贷能够帮助解决贫困问题,于是从1996年到2000年,政府部门开始大力鼓励政府相关机构和正规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小额信贷项目,小额信贷迎来了快速发展的局面。
(3)全面推广阶段。通过前两个阶段小额信贷的发展及取得的成效,政府对小额信贷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视,同时为了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政府积极开展小额信贷,并在较大范围内全面推广小额信贷。
(4)商业性小额信贷试点阶段。2005年以后,随着中央一系列利好政策的出台,小额信贷进入全新的发展时期,央行加大了对小额信贷的扶持力度,同时允忌桃敌孕《钚糯试点,培育多元化的小额信贷组织。
四、我国农村小额信贷问题总结
(1)小额信贷缺乏区域差异性。考虑到不同地区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而且伴随着三大产业共同发展的现实情况,农户对信贷资金的需求表现出较强的区域差异性,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性质各异的信贷机构提供各具特色的信贷产品与服务。当前的农村金融制度比较被动,信贷资金的发放与使用效率均较低,支农效果有限。
(2)信贷资金来源有限。根据2013年《中国金融年鉴》,小额贷款公司新增资金来源中有90%属于自有资金。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不能吸收存款,从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等外源性融资方式增长乏力,资金来源受限使之可持续发展发发可危。资金短缺,就无法拓宽服务面,无法照顾到更多的有贷款需求的农户;资金短缺,就无法提高贷款额度,无法更好的满足农民扩大再生产的需求。
(3)需求对象与信贷产品错位。我国大力引进并推广农业小额信贷的初衷,是为了确保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资金供给,在充分挖掘农户信贷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增加对农业的自给投入,以推动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农村经济良好发展。但传统的农业小额信贷在确立目标客户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没有指定严谨且细致的标准,严重违背了小额信贷的成立目的。
(4)信贷机构的管理水平及人员素质较低。很多小额信贷机构或运行主体普遍存在着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不同于一般企业,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着支农惠农和自身盈利的双重目标,应逐步探索出一套包括审计、信息管理等在内的、适合其发展的财务管理制度。
(5)法律地位欠缺进而监管不到位。小额信贷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仍处于摸索阶段,面临的一大困境就是政策法规的出台跟不上小额信贷发展,这里主要是指小额贷款公司,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