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护理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4-17 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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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护理论文

篇(1)

通常情况下造成情绪不稳,如心理情绪产生波动、失眠、自我难以调节症状,加重了更年期综合征的到来,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妇女在这之前,最好进行一些心理咨询或去医院或相关门诊进行问诊,可以采取适当的药物治疗,例如,激素的定量使用,对该病的预防有积极的作用;保持积极的上进心,能很大程度的增强妇女的机体的免疫力。此外,良好的心情会促使神经分泌系统、免疫系统进行密切的协作以及紧密的协调,从而使机体处于一种健康的、稳定的最佳状态,还能有效的降低和克服妇女更年期的综合症[2]。

1.2妇女在经期期间对钙物质的的补充和吸收显得十分的重要

尤其是妇女在绝经前、后,每天对钙的吸收平均量为1200~1500mg,外加还要补充维生素D,因为维生素D能够促进钙和磷的吸收,促使钙物质能在骨骼内快速的沉着。还有要适量的补充相关的激素,尤其是女性激素,它能更好的调整女性在过渡时期激素的分泌量,从而能延缓骨质疏松症的发生发展,还能降低心血管方面的疾病,对妇女更年期的综合症也有改善性。

1.3对妇女围绝经期间的保健护理

首先,正确的使用药物干预。从流行病学、临床实验、动物实验等方面讲大豆异黄酮能够改善绝经后女性出现的潮热症状,还能防止血管粥样硬化的症状以及防止骨质疏松的出现,从而降低了乳腺癌的发现率,因此要建议女性尤其是更年期的妇女要及时的使用大豆异黄酮进行治疗借助依赖性症状以及相关的疾患[3]。其次,妇女在更年期的时候易出现三大肿瘤:卵巢癌、子宫颈癌、子宫内膜癌;更年期属于高发阶段,因此要更加的重视,尽早的做好妇科肿瘤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妇女应每隔3~6个月做1次妇科检查,对疾病的筛查工作一定要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疗。假若月经周期除了出现了紊乱之处,还出现了经期的延长以及经量的增加,那么就应该及时的就诊,防止失血过多,从而出现贫血症状。

2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特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自己的保健意识也逐渐的增强,保健的需要也在慢慢的改变,人们对自身的健康观念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不仅仅要求减少疾病的发生,而且还要追求生命的高质量。因此,对妇幼卫生保健必须要以人为中心,以家庭为小单位,从维护生理健康岛社区以及家庭健康的促进来更新人们的思想,从而更好的调整妇幼卫生服务的思路,不断的拓宽服务的范围。对妇幼卫生展开保健服务要根据其妇幼卫生的工作特点,开展以下相关的工作:在社区建立相关的妇女早孕的保健卡,主要是包括产前、产时、产后的相关保健服务;对高危妊娠的转诊以及筛查;对育龄的夫妇要进行相关计划生育的指导。其中尤其是要注意对危重症的儿童和妇女要建立妇幼卫生的急救站,及时的将危重症的患者进行急救或者是急转诊治,从而有效的降低5岁以下的儿童和孕产妇的死亡率。帮助以及指导母亲坚持6个月的母乳喂养。对儿童的管理和服务要从孩子的出生到成年,制定一套完整的服务系统;加强对儿童急性的消化道和呼吸道疾病的管理;给儿童要做好定期的体检、免疫等工作。对于下岗的职工,因为有失落感,在更年期的时候更容易出现焦虑、烦躁等症状,这就要求服务人员对其患者要加强思想的开导并给予相关药物的辅助治疗,帮助更年期的妇女高兴的度过更年期。日常生活中和要加强妇女、儿童多发病、常见病以及相关的慢性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日常生活中要加强对妇幼卫生保健活动的宣传,引导人们不断的改变自己的生活习惯和行为的方式,在人们的心中树立健康的观念,降低疾病的发生。

3加强人员素质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篇(2)

文物古建筑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它承载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发展、历史文化以及民族特色,是现代人们研究和瞻仰历史文化艺术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文物古建筑的保护非常重要。中国拥有五千年的灿烂历史文化和历史文明,因此中国的文物古建筑数量非常的众多和庞大,因此,我国的文物古建筑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1、保护文物古建筑的周围环境和历史文化氛围

周围环境和历史文化氛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文物古建筑的变化,因此,文物古建筑的相关保护部门要想很好地开展文物古建筑的保护工作,首先,应当从文物古建筑的作为环境和历史文化氛围的保护入手。好的环境能够帮助历史文物古建筑得到很好的保护和传承,而坏的环境则可能影响到文物古建筑在时间的流逝中被人淡忘,变成残垣断壁,遭到很大程度上的破坏。以北京的“故宫”和历史上的“洛阳古城”这两个文物古建筑为例,北京的故宫由于周围环境的优越和人们保护意识的传承,历代都得到了非常好的保护,而历史上的洛阳古城由于周围环境的恶劣,比如说战争、偷盗等,在很久之前就被人所淡忘、烧毁,因此,文物古建筑的周围环境的保护非常重要。另一方面,保护文物古建筑的历史文化氛围。历史文化氛围是文物古建筑的历史价值和人文价值的外在表现之一,也是增强文物古建筑的历史气息和文化气息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文物古建筑的历史文化氛围保护非常重要。相关文物古建筑保护部门可以通过完善相关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文物古建筑管理等方法来有效地保护和留存文物古建筑的历史文化氛围,达到有效地保护历史文物古建筑的目的。比如说对于一些历史文化氛围非常浓厚的千年古镇一类的文物古建筑,如安徽的“宏村”,宏村是徽派建筑最为典型的代表作品之一。相关文物古建筑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其管理和保护,保留其浓郁的历史文化气息和氛围。

2、保护文物古建筑的历史原状与历史信息保护

文物古建筑的历史原状和历史信息是文物古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的综合体现,因此,相关历史文物古建筑的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物古建筑的历史原状和历史信息的保护,从而达到全面提高和增强文物古建筑的保护效果。历史原状是文物古建筑所代表和传承的历史文化和文明的最为直接外在表现,是现代人们研究和瞻仰相关历史文化和历史文明的最为有效地方式之一。如果历史文物古建筑失去其本来面貌和原状,那么其所承载的历史价值和文化将无法传承下去,后人也将无法很好地保护和记忆,最终可能会随着历史时间的推移而为人所淡忘,失去其传承的历史文化和文明。比如说以现存的“秦始皇兵马俑”这一历史文物古建筑为例,相关文物保护部门在进行相关文物的发掘和保护工作时,切不可因为发掘过程中有相关的兵马俑有破损的现象而使用现代的沾和工具或者其他的现代工具对其进行粘贴、重塑一类的工序,因此这种手段很有可能使其失去其原有的历史原状。另一方面,相关文物古建筑的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文物古建筑的历史信息保护。文物古建筑中所承载的历史信息是现代文物古建筑研究人员研究和考察相关历史文化和历史文明的重要信息来源,对相关研究人员研究历史文化有着非常重要的帮助意义。因此,相关文物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文物古建筑的历史信息保护。比如说以苏州的“留园”为例,苏州的留园在历史上原本是私人的园林,园中收藏有很多的古代历史文献和字画,这些历史文献和字画中承载和蕴含了大量的历史文化信息,可以为相关文物研究人员提供非常有利的帮助。因此,相关历史文物古建筑的保护部门应当积极加强文物古建筑的历史信息保护。

3、加强文物古建筑的相关修缮与日常保护工作

我国的文物古建筑很多都经历了千年的沧桑和时光的洗礼,许多文物古建筑在岁月的长河中被风吹日晒、地壳运动、历史变革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变得破旧、残缺不全,为了保护相关文物古建筑的长期存留下去,不会因为破损而出现坍塌、毁坏,相关文物古建筑的管理保护部门应当积极加强文物古建筑的相关修缮和日常管理工作。首先,加强文物古建筑的相关修缮工作管理:第一,对于损坏程度较为严重的古建筑结构需要对其进行大修,尤其是承重的房梁、关节等结构,需要对其重点进行加固,增强古建筑的稳定性。第二,对于损坏程度较轻的文物古建筑进行逐个修缮。比如说产生位移、弯曲、小部件破损的文物古建筑结构,在充分保留其原来文化设计理念和本来面貌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修复、规整。然后就是加强对于文物古建筑的日常管理保护工作:第一,文物古建筑的日常安全管理。我国许多文物古建筑都是木质结构,这些木质结构的建筑很容易受到水、潮湿的侵蚀而产生松化和腐烂,或者由于过度干燥而容易产生火灾等安全隐患,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其日常的安全管理,比如说通风顺畅、保持适度的干燥等措施。第二,文物古建筑的定期的清洁非常重要。文物古建筑很多时候如果经历了长期的不清洁容易产生虫害、破损等危险现象,文物古建筑中的历史信息和文化物品也会受到影响。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于文物古建筑的日常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相关文物古建筑的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文物古建筑的周围环境和历史文化氛围的保护以及历史原状与历史信息保护,同时加强文物古建筑的相关修缮与日常保护工作,从而促进我国文物古建筑的历史长存。

参考文献:

[1]侯跃.关于梁思成文物古建筑保护的认识--以蓟县独乐寺保护为例[J].科技风,2015,(13):13-14;

篇(3)

【正文】

大遗址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遗址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重视。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大遗址的保护已经由原来只对遗址本体的保护,扩展到了对遗址本体和遗址周边区域的综合保护;从对遗址的消极保护,改变为通过遗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实施的积极保护;立法保护的层次不断提高。但我国国内遗址保护却存在保护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备,观念落后等问题。

一、大遗址与大遗址区的界定

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转变,各国趋向于将遗址与包含遗址在内的遗址区域区别看待,并试图整体保护发展。所谓遗址是指人类活动的遗迹,属于考古学概念。按照《国际古遗址理事会章程》的规定,“遗址”一词应包括一切地貌的风景和地区,人工制品或自然与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历史、美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价值的历史公园与园林。遗址实际上是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该地方具有特殊价值,是人类与自然的共同产物,是人类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所谓大遗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积较大,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遗址。大遗址的概念内涵应具备规模性、人类文明或地区文化现象的代表和重要历史时期或重大历史事件的标志等三个基本特点。大遗址的界定仅仅指遗址本体,而不包含遗址周边区域在内。

遗址区是一个新名词,目前尚未有明确概念或界定。遗址区名称首次正式出现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关于唐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规划方案中。该规划方案将大明宫遗址区分为三个层次:以即将建设的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为核心区,属于遗址本体部分;以周边改造区域为第二层次,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在内;以北二环以外集中安置区为最外层,属于建设开发区域。也就是说西安市关于大明宫遗址区的规划实际上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遗址本体,还包括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一定范围的周边发展环境,这突破了我国以往对遗址保护的基本思路,将其扩展到周边区域和城市环境构建中,也给我国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难找到直接将遗址周边区域纳入到遗址保护规划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极少数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将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良渚遗址环境风貌应当进行整体保护等。

比较而言,国外立法中关于保护区划定、保护机构设置、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等方面都有国内立法可借鉴之处。

二、关于大遗址区保护发展的国内外立法比较

通过划定大遗址区实施遗址保护,很多国家都逐步走上了遗址保护与周边区域保护发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过划定遗址区域的方式保护遗址本体

《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第二条规定:“为保证对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积层和遗址的保护,每一缔约国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划定并保护具有考古意义的遗址和地域”。《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保护不应只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特别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规定:……土地利用必须加以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应该构成有关土地利用、开发和计划以及文化环境和教育政策的整体组成部分。……考古保护区的划定亦构成此种政策的一部分。

马耳他《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规定,凡属国家所有及本法实施前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视为文物古迹区域的土地,根据本法均属文物古迹区。该地区内的任何一块土地,如经文物局核实,其内没有文物古迹或被划在经批准的文物古迹整修线区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可划为非文物古迹区或非文物公益区。

可见,上述立法均认为,可以通过划定遗址保护区域的方式来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同时在该区域内围绕遗址本体保护开展一系列开发或发展措施,将其作为遗址保护发展的组成部分。2005年10月《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为确定遗址保护区域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条件。

(二)保护发展机构的设置

在保护机构的设置方面,目前国外立法主要有三类形式,即国家机关、国家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及NGO(非政府组织)。其中,国家机关作为遗址等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情况比较常见;其次就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这种机构可能隶属于一个或多个国家部门,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单独由非政府组织成立的保护机构在国外实践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考古遗址保护与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况下,将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委托给当地人民或非政府组织。

首先,以国家机关作为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文部大臣有权决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使用,遗址等考古遗产直接归属于文化厅长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埃及文物局系负责管理各博物馆、文物仓库、古遗址和历史文物地区(包括偶然发现的文物考古区)的一切与文物考古有关的事务的专门机构。1975年颁布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希腊的文化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公共工程部负责大型工程、城市规划与建设。

其次,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号法律规定,国家纪念物是指地产、废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特征的物品……。国家应妥善保管这些物品。这些纪念物的保护和保养应根据本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纪念物委员会进行。

西班牙历史遗产法规定,历史遗产委员会应促进有关西班牙历史遗产的具体计划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换。国家历史遗产委员会由省长任命的各自治区的代表组成,国家有关行政当局的首长亦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亦是该委员会的主席。主要负责历史遗产的保护工作。

实际上,由单一的政府部门对遗址文物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扯皮,但对于需要由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却比较难以协调。采用专门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内部可能由多个部门派人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现象却不可避免。民间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遗产保护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权威性不够,因而不宜作为持久性的保护机构。另外,就保护机构发展区域经济文化事业的功能而言,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虽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将其作为保护机构的核心职能。目前我国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遗址文物保护工作。

(三)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相协调问题

1、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

所谓建设控制地带,就是为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一般保护区。随着文物保护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围内通过政府规划手段划定一定区域实施建设控制,保护发展遗址等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保护相适应已成为各国的不二选择。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明确规定,采用遗址整体保护政策,划定一定范围作为考古保护区,在考古区内,各国政府应当保证区域内的环境风貌与遗址本体相适应,而不得毁坏、损坏和改变。

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在遗址和文物古迹区内颁发进行建筑的许可证,禁止在该区域取土、沙等行为。对与该地区比邻的非居住区内3公里或由文物局划定的距离范围内的区域前款适用,以保护这些文物地区的环境。

1992年马耳他开发规划法也规定,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该地区属于最优先保护区域。除此之外的区域内从事建设应取得当局的许可。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可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一般是基于保护遗址周边环境风貌的需要,但从各国立法来看:第一,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规划中,满足规划权限要求;第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具体应根据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第三,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不意味着在该区域内不得从事任何建设,而是应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法定机构的许可且该建设不破坏遗址周边环境风貌。这一点,我国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颁布的《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只不过该规定并未涉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保护发展的问题。

2、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

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主要是对遗址本体的保护和对遗址本体及除本体之外的遗址区内其他区域的利用乃至发展问题。但这种保护与发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和矛盾。遗址本体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畴,虽然各国文物保护立法一般都对遗址文物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但随着保护观念的逐步发展,如何更好在保护基础上合理利用遗址文物,各国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过展览展示、收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考古研究等活动,进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可以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发挥文物的作用;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规定,各国可以通过建立和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国家公园的方式对遗址采取保护措施,这为遗址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至于遗址区内除遗址本体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发展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澳大利亚《ICOMOS文化遗产(巴拉)》规定,在澳大利亚亚瑟港遗址保护过程中就明确亚瑟港的保护和开发项目是一个区域性开发项目,内容包括对塔斯曼半岛历史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除对亚瑟港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之外,该保护和开发项目还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在进行遗址展示的过程中,还要在历史、地理及其他的社会环境和背景下认识遗址。在其他国家立法乃至国际公约中,对遗址区保护与发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较为普遍。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于如何发展遗址区内其他区域,我国文物保护法并未提及。

可见,对于在遗址区内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与对区域本身进行发展这一问题,各国很少采用消极保护文物的态度而忽视区域发展,基本的共识是在以保护为核心的理念下,适当进行利用乃至发展,以促进遗址文物更好地发挥其经济社会文化功能。但各国对于应当在多大的范围或程度上发展遗址区,发展的程序和实际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

(四)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

从目前来看,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是国外立法的必备内容,如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经文物局同意,有关方面可获得许可,在居住区内的与古迹区毗邻的地方进行建筑。但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保证建筑物的高度,照顾该区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规定,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有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能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在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时,也应考虑到因某些工作和现代生活的某些活动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这些规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环境风貌一致性的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而不包括整个的周边环境风貌。

另外,对于遗址等文物保护经费的来源,从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一般通过政府拨款、鼓励捐赠、提供低息无息贷款及接受国际援助等方式获得。当然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文物保护法》就规定通过国家财政拨款、文物保护单位事业性收入和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来筹集保护经费。2005年国家财政部、文物局共同颁布的《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则更为具体的规定了政府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但该规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及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三个方面。

三、对我国大明宫遗址保护发展的启示

针对国内大遗址保护的实践,通过对比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就大明宫遗址保护实际情况,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和学习。

(一)更新保护观念,实施整体保护发展战略,即对遗址本体保护与对遗址本体以外周边区域的保护发展相一致。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划定一定的遗址保护区域或者设立一定的遗址保护特区,在该区域内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遗址本体保护的同时,通过合理利用遗址文物资源及保护并发展遗址周边区域的方式,使遗址和遗址周边环境乃至历史区域在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及旧城改造中,达到协调一致,减小城市化进程对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和多样性的破坏,从而更好的保护遗址资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宫遗址区域内,可以建立遗址公园,也可以设立单独的具有管理职能的遗址保护特区,组成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赋予该机构单独的管理职权,执行相应职能。与此同时,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通过规划手段确定大明宫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开发建设、保护发展的具体措施范围及程度;正确处理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即管理机构的职能方面要将保护与发展并重,以保护为核心,将发展作为保护遗址文物的积极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开发等措施达到发展中更好保护的目的。

2、正确处理遗址保护发展与旧城改造、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的关系,遗址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但保护不是最终目的,保护是为更好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对于大明宫遗址区保护发展工程而言,遗址区被拆迁人的福祉是遗址保护工程是否完满的重要衡量标准。

篇(4)

历史文化的保护和研究对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和指导作用,又可作为增强民族(或国家与地区)自省自爱、自尊的重要宣传教育阵地。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地区、时段,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往往破坏较大,这就有必要从认识上加以提高.重点防范,在城市建设上明确予以保护,从法律上给以保证。但现在对历史文化的保护,特别是在建筑及其环境的保护中往往存在多种误区。

1)往往在想毁掉先人的东西时,就有人打出“历史是人民创造的,我们可以创造新的历史”的招牌。历史确实是大家创造的既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枉自独尊,不过更赞成“让每个人都占有历史一页”的提法。据说在英国古城墙要修复,砖可以不用古砖这是基于这种理论的做法之一。有的城市在旧城墙遗址处修的街道广场上还特意标明原城墙的位置走向。历史不能像割韭菜长一茬割一茬,城市建筑更不能几年就拆一茬。

2)“保护历史文化妨碍了经济发展”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一方面在破坏历史文化,一方面又在大谈自己城市的历史;在旧城拆了古建筑,又到新区去搞明清一条街。这种做法既破坏了很好的旅游资源,又不能形成新的经济热点。有时在历史遗迹、风景区地方挖洞搞个鬼怪神妖的人文景观,这不仅亵渎了古文明,还使人反胃。

3)“旧的建筑不适用,需要改造”的说法。这一改就是大拆大建,面貌全非。倘若西安也把城墙拆掉修成环路,其古都风貌及旅游价值效果就要逊色不知多少:还有的地方为了突出自己的城市特点,在任何建筑上都要搞地区、民族、历史的特征,以示“文脉”的延续。在一个城市里应有不同历史的建筑及风貌区,但绝没有必要在每个建筑上看其上下五千年。只要对历史做了大胆的保护,就可以毫无顾及地对现代化大胆追求。这样,文脉就得到了自然延续并且通畅。

4)“要用一种统一的理论指导全盘”。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特征千姿百态,文化底蕴各不相同,处于转型期的经济发展也参差不齐,城市形态与结构各自不同,需要也不同。用一种理论指导全盘.显然不实际。中国有自己的城市文化传统,盲目套用西方理论,只会牺牲自己的城市特色。作为中国文化代表的北京城借用功能主义系统的大拆大建、内外环道路、超尺度街廓使北京传统城市特色几近灭绝,便是前车之鉴。然而中国的现代城市建设教育、思想、方法又一直在承袭西方的城建体系,无法摆脱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影响,当然借鉴承袭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于如何在借鉴、套用的过程中研究西方城市建设理论对中国城市快速发展的适应性,逐步建构适应自己城市的地域特点、地方风貌、文化韵味、经济规律,又具备时代印迹的促动性城市建设理论,是当今亟待解决的课题。

还有,人们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往往忽略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为了建筑可以任意砍伐。树是历史的活的见证,是无法仿造假造的文物,难道不应该更加重视吗?城市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又是历史文化的象征。这是任何一个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者都不应忘记或偏颇的两个方面。

1)保护对象应该是各个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历史遗迹和风景名胜。包括:国家省、市、县各级文物部门已定的历史文物和名胜点;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业已损毁但具有重修、重建价值的文物古迹等。

但在城市改建中,有时会对古旧建筑是否是历史文物古迹、是否保留等问题提出质疑。我们可以参考英国“公民信托社”提出的五条标准:是一件艺术品,能丰富环境;是某一特殊建筑风格或某一时期的建筑代表;在社会上占有一定的历史地位;与重大事件或重要人物在历史上有联系;能使周围环境具有一种时间上的连续感。

2)历史文化的保护方法是根据各保护对象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经济意义来确定其保存、发展与利用办法。为此,应首先弄清各保护对象的历史年代、文化等级、性质特点、功能内容、容量、交通条件、空间特征与经济利用价值等。并尽量从社会、文化、经济、精神、习俗以及心理情感上去完善和发展它。

保护的一般方法有保养、维修、改造等几种。通过保持和恢复文物古迹的本来面貌,来示明当时的历史陈迹。对古旧建筑加以改造,使其外形不变,而内部更添现代化的设备和装修,以充实它们的使用价值,使其得以新生。

继承发扬古文物意境,提取传统的特色和符号。罗伯特·文丘里1972年设计的美国费城弗兰克林纪念庭院,没有把旧建筑修复,而是将19世纪典型的美国坡顶简化成开敞的不锈钢构架,其地面用白色大理石在红砖地上标志出旧房屋的平面。文氏认为:旧建筑灵魂已显出来,人们步入庭院透过层层空架,由衷地感到故人已逝,精神犹存。创造了一种宁静安详的纪念气氛。

还可以通过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达到保护的目的。如日本横滨步行道公园设计中,设计者认识到由于横滨经济的发展,随之也产生了大城市所具有的一系列弊病——“绿”在消失,“水”被疏远,自然生态遭到破坏,造成城市中自然的匮乏。因此,在整个设计中构思了三个相关联的主题段,来追念与城市文脉有关的历史。设计者创造了:绿化步道——这里绿树葱郁,鸟语花香,一派自然景象,成为人工环境中的一块绿洲;“水”的广场——运用喷泉、瀑布、跌水、滚水和漩涡等水的表现来赋予广场自然的气息,使人摆脱城市的喧闹,获得片刻的宁静;“石”的广场——是供纪念、演出等集体活动使用的露天广场,并制作了几十种有历史性代表的图样方案制作的陶块,铺砌在步道或嵌于指示牌上,给长者以历史的回忆,给少者以乡土教育,给客人介绍了城市发展的历史而留下特殊印象。

3)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常根据不同保护对象的需要,划分为严格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和视线走廊区,现分述如下:

严格控制区:指文物古迹自身占有的地域。在此区内严格保护文物古迹及其环境的历史原貌。一般除维修外不得有任意拆迁和改造,更不能新建。

篇(5)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80例均为我院产科分娩的足月正常出生的足月正常产婴儿,胎龄均为37~40周,体重2500~4000g,出生1minApgar评分均为10分,无窒息史,无存在高胆红素血症的高危因素、无新生儿溶血症、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感染等。

均实行母婴同室,母乳喂养,按需哺乳。母亲无合并其他疾病,营养好,乳汁分泌充足,新生儿能吃到足够的母乳。

1.2实施方法按四川省生殖协会印发的“新生儿水疗保健培训讲义”及相关文献介绍的新生儿水疗操作要求进行水疗配合抚触[1]:于新生儿出生后24h给予每天1次15~20min的水疗。设定室温28℃,水温39℃~40℃,水深以新生儿足底不能触及为准。选择合格的专为婴幼儿设计生产的游泳圈和游泳池,并加入模拟母体羊水性质的溶质,起到平衡渗透压,营养新生儿皮肤,保持皮肤pH值的稳定及消毒作用。水疗时,常规为新生儿脐带贴上防水脐贴,以防感染。水疗后,由专业护理人员为新生儿进行抚触5~10min。

2护理

2.1水疗抚触前的准备工作水疗及抚触前半小时停止进食,将室温控制在38℃左右,出生10天内的新生儿脐部应贴防水护脐贴。检查游泳圈的安全性,套上后检查下颌部是否垫托在颈部,入水前让新生儿先适应水中的温度与环境,然后将新生儿逐渐缓慢的放入水中。为防止交叉感染,游泳池内用专用一次性塑料袋,并做到1人1池水。

2.2加强与新生儿之间的交流待婴儿水疗完毕将游泳圈拆下,用消毒浴巾擦干全身,注意保暖,取下护脐贴后要进行脐部消毒。然后用润肤油擦于手掌进行抚触,抚触过程中播放轻柔的音乐,并用柔和的语言与宝宝说话。可让父母共同参与,一起当新生儿的教练,但全过程需有专业人员监护。

2.3加强水疗及抚触的知识宣教对婴儿的母亲进行水疗知识的培训与指导,出院时进行母亲水疗的知识考核,出院后由母亲继续每日1~2次的水疗。医务人员第30天随访,检查水疗的情况,母子沟通形式记录是否完整并鼓励母亲每日2次水疗。

3讨论

21世纪医学模式已发生转变,除有强健的体魄,还要有聪明的智慧,很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即生理、心理、社会适应均健康。婴儿水疗基于对新生儿以及婴儿生理、心理的研究,提倡婴儿父母、医护人员对婴儿施行早期水疗,方法简单,投资小,不需要过高的条件,只要爱心和耐心,无疑将会促进我国婴儿身心的发展水平,对正常婴儿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早期智力的开发,提高人口素质,而这与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医疗保障的要求越来越高及目前医学模式由生物医学模式向医学—社会—心理方面转化的目标是一致的。

3.1水疗与抚触的机制水疗时迷走神经兴奋,全身及双腿运动引起脊髓排便中枢兴奋,同时抚触(尤其是腹部运动)加速肠蠕动从而加快胎粪排出和胎便转黄的时间,有利于新生儿肠道尽早排除糟粕,吸收更多初乳,弥补新生儿消化道不发达和消化腺机能不完善的缺陷,尽快恢复新生儿出生后由于吸吮能力弱,进食量少,胎粪、尿液排出,汗液分泌,以及由呼吸和皮肤排出的肉眼看不到的水分丧失等原因造成的体重下降。新生儿在水中协调运动,由水波、水压带来的循环系统和骨骼肌系统兴奋,使机体耗氧量增加,促进代谢,增强食欲;水疗时由于其迷走神经兴奋,从而使胃泌素和胰岛素分泌增多,促进食物消化吸收,增加新生儿哺乳量,能缩短生理性体重减轻的恢复时间[2]。同时,水疗刺激新生儿体内生长激素水平升高,还能加深呼吸,增大肺活量,促进体内新陈代谢,使新生儿较全面地吸收营养,促进体重的正常增长和身体发育。水疗对新生儿在宫内长时间的被动姿势给予纠正并辅助活动,同时配合抚触不仅仅是皮肤的接触,也是视觉、听觉、触觉、动觉、平衡觉的综合信息传递,可以使新生儿的胎便早排,促进食物消化吸收,使生理性体重下降迅速恢复,这无疑对促进婴儿生长发育有较大益处,值得推广。

3.2水疗与抚触可以促进婴幼儿行为与潜能的发展早期良好的育儿刺激,对脑的结构和功能发育在生理、生化方面均有重要影响。游泳水疗及抚触如同“体育早教”,可促进新生儿智能和体能的发育。观察中发现,新生儿水疗及抚触后,其睡眠特别安稳、充足,也为神经中枢的良性发育提供了基础条件。因此,新生儿游泳作为对婴儿的一项综合的不添加额外药物或治疗的手段,能使新生儿得到最自然的活动,使出生正常的新生儿尽快适应陌生的外界环境,消除不良情绪,在行为神经发育方面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使新生儿更健康、更安全的成长[3]。根据胚胎学基本原理,皮肤是最大的感觉器官,是神经系统的外在感受器,这种触觉感受器可以将所有感受到的刺激,通过传入神经传达到中枢神经系统,大脑皮层对这些冲动进行分析、判断并做出相应的反应[4],从而可以刺激神经及其他系统的发育。

3.3水疗可以促进母子间的情感交流社交能力、自知能力属于情感智力,即情商。情商在孩子一生的发展中起重要的作用,高智商不一定成功。研究表明,成功与否,20%取决于IQ(智商),80%取决于EQ(情商),EQ高有快乐积极的人生观,成功几率大大提高。早期婴儿水疗,密切的亲情交流,亲子互动是孩子情商发育的最关键要素,是早期教育的重要内容[5]。因此,现在有一个科学的说法:皮肤是感觉器官,也是情商器官、社交器官,从另一方面说出了水疗的重要性。

4体会

通过观察我们发现,新生儿水疗及抚触是通过特定的水温、水质让温和良好的水刺激皮肤,通过感觉器官传导中枢神经系统产生良好的生理效应,增加迷走神经的兴奋,使胃肠道的激素分泌增多,食欲增加。同时让婴儿在水中自由的活动可增加内脏和肌肉的活动强度,有利于食物的充分吸收,也能促使胎便的及时排空,对宝宝的生理性黄疸有改善及治疗的作用。另外,水疗与抚触符合新生儿的生理需要,具有安全感,得到身心的抚慰,减少烦恼与哭闹。有利于正常睡眠的建立,并使生长激素的生成和释放增加。这样新生儿的生理性体重下降会有所减少或不明显。在活动过程中父母通过目光、语言、双手的肢体交流增进了亲子感情,增加宝宝的亲情交流,孩子在新生儿期就有良好的应答反应,并有益于孩子情商与智商的发育。

【参考文献】

1詹莉.CCSOS同步感觉组合k-6激新生儿、婴儿智能开发游泳水疗法.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1-47.

篇(6)

一、国家保护

国家保护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切实保障对珍贵文物古迹的重点保护。

(1)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文物法规。社会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全民文物保护体制也应该是法制的,因此,文物法令法规一定要健全、完善。

(2)各级政府要依法以对本行政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总体规划。既要有近期目标,也要有长、中期规划。规划力求做到全面保护,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全国各地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这项工作各地很不平衡,有的是有名称,无人员,有的是有人员,无机构,有的是有机构而无专职。各地要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建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保证经费供应。

(4)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文物“十六字方针”,即“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这两者是辨证统一的,合理利用是加强管理的目的和归宿,加强管理是合理利用的保障。

(5)认真落实文物工作“五纳入”。即“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实践证明,实施文物工作“五纳入”是解决文物工作面临新问题的有效办法,是做好新时期文物的根本保证,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二、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是指在国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最广泛地动员社会各行各业和人民群众,以各种形式自觉履行保护文物的义务,防止和制止文物损坏、破坏和流失。

(1)各地要普遍建立文物协会。文物保护协会应作为政府与社会联系的纽带,由当地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组成的民间机构。它具有咨询、监督和协调职能,为文物保护工作献计献策,其经费来源可从社会上和文物单位收取适当的服务费。

(2)提倡建立各种行业自己的博物馆、陈列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之规定,各行各业都有保护其行业历史文物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行各业都有展示本行业光辉历史,建立本行业博物馆、陈列馆的要求,因此,国家要适应这种要求,予以积极扶植,文物部门应予以大力支持。行业博物馆、陈列馆要接受文物主管部门和文物保护协会的领导和监督,业务上可以向文物协会进行咨询等。各行各业都建立了博物馆、陈列馆,这就等于把文物保护工作变成了整个社会的工作和义务,文物保护工作肯定能搞好。

(3)建立文物保护基金和相应的基金会。文物保护工作需要资金,由于欠账太多,缺口较大,光靠财政投入,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再者,政府投入的主要是保护,抢救国家珍贵文物,而众多的其他珍贵文物如何进行保护和利用呢?必须建立文物保护基金。基金的筹集可以采取全方位的办法,可以采用捐资,集资、募捐等办法,刚开始政府可以投入数量有限的启动资金。文物保护基金应由文物保护基金会进行管理和使用。基金会要对基金的使用制订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办法。

(4)进行流散文物登记鉴定,藏文物于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文物的价值越来越受人们的重视,文物收藏者也越来越多。允许私人收藏文物,藏文物于民应该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文物政策,只有这样才能使文物与大众贴得更紧,才能使文物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和爱护,才能真正增加他们的文物意识。对广大人民群众收藏文物进行登记是国家对流散文物进行管理的有效途径。为了鼓励私人收藏文物,各地博物馆、陈列馆等文物宣传陈列阵地,在对文物收藏者不断培训的同时,可免费或优惠给他们提供进行私人收藏文物展览,使他们的文物收藏成绩得到社会的承认,进一步提高他们文物收藏的积极性。

篇(7)

1.1须提交的资料与要求

承建商必须遵守国家、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布的相关环境保护法规、条例和指引,以及《治理深圳河第四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香港《环境许可证》(EP-430/2011)和《环监手册》中有关减免工程对环境影响的要求和建议。开工前14d内,承建商须向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提交一份承建商的工程管理资料,包括管理框架、组织结构图、各级负责人姓名及联系资料。开工后14d内,承建商必须根据《环境许可证》《环监手册》和本技术规范的要求和建议,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和废物管理计划各一份,提交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前者应详细说明建造过程中空气、噪音、水质和废物污染控制计划,以及防止景观、生态破坏的应对措施,证明其符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要求或更好,并拟备详细的执行计划;后者应详细说明施工期间避免产生各类废物的措施,废物的再利用(如开挖料回填)、回收、循环改造、收集、运送和弃置安排,一份详细的污染土分布图,所有污染土弃置地点及其数量的记录系统,并有详细的执行计划。环境管理计划须经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的批准。

1.2防止扰民与污染

承建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与施工区附近的居民和团体建立良好的关系,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扰民施工作业,其施工方案应尽可能减少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以防止公害的产生为主,而不是在扰民发生后再行消除。对于受噪音骚扰的居民及团体,应在施工作业前予以事前通知,并随时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在此之外,承建商还应提供投诉热线电话。由于施工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承建商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并达到规定的限值,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工期的延误,均由承建商负责。另外,承建商应按深港双方政府有关法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将其复印件交工程主任,另外,还须向工程主任报告有关申请情况。

1.3空气中粉尘减少措施

工程开工前30d,承建商应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粉尘污染,在选用或购置施工设备时,要选配或安装有效的除尘设备,使其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施工期间,深圳一侧的承建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二级标准,保证在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的总悬浮颗粒物(TSP)的浓度值控制在其标准值内;香港一侧的承建商应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空气质量污染控制条例》(APCO)及其补充规定,保证其敏感受体附近的TSP浓度值不超过《空气质量目标》(AQO)及香港环境监察与审核(环监)的规定承建商应安装冲洗车轮设施并冲洗所有离开工地的车辆,确保所有离开工地的车辆不把泥土、碎屑及灰尘等类似物体带到公共道路路面,洗车轮设施的水应经常更换,淤泥应定期去除。承建商应将洗车轮设施的详细计划在实施建设前提供给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洗车轮设施应在任何开挖施工之前准备就绪,承建商还必须在清洗设施和公共道路间修建一段用以过渡的硬地路面。另外,承建商有责任设计和实施《环评报告》和《环监手册》推荐的空气污染控制和纾缓措施,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

1.4噪音污染控制

施工期间,深圳一侧的承建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对施工场地产生的噪音加以控制(见表3);香港一侧的承建商应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噪音控制条例》(NCO)及其补充规定,将敏感受体噪音水平控制在此条例规定的限值内。承建商在制定施工计划、施工方法及降噪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委派环保专职人员监督实施,使施工场界和敏感受体附近的噪音水平能达到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噪音控制标准并保证。施工期间,承建商应于施工场地与周边地区和敏感受体之间合理安装声障设施,以有效阻隔噪音向施工场地周边和敏感受体的方向传播。采用的声障设施要设计合理、性能优良、坚固耐用。声障的设计应于施工前14d送交工程主任和环境监察审核小组审查、通过。当施工期间的环境监察结果超出《环监手册》的水平时,承建商应实施《环监手册》的行动计划,在实施工程主任同意的纾缓措施以前,承建商应停止施工活动。实施纾缓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程延误的责任和费用皆由承建商承担。如果承建商实施了上述降噪措施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推荐的措施后,仍不足以将噪音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承建商应放慢或停止全部(或部分)施工活动,直至超标停止。同时应与工程主任和环境监察审核小组协商其他的纾缓措施,征得工程主任同意后实施。

1.5水污染控制和废弃物料的去除

工程开工前,承建商应密切配合工程主任和环境监察审核小组对其施工设备、防污设施及措施、拟采用的施工方法等进行检查和审核。承建商应按照《环境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河道疏浚,采取合理的操作程序,尽量减少疏浚过程中沉积物的再悬浮和污染物的再释放,同时还应避免在雨季(4月~10月)进行疏浚工作。《环境许可证》要求的疏浚方法须在开始疏浚施工前提交一份疏浚方法报告给工程主任及香港环保署,以获其批准。在枯水期疏浚施工时,应在施工段上游200m和下游500m处布设防泥帘幕,横跨河道整个断面,以有效防止再悬浮泥沙向上下游迁移,挖泥工程先进时防泥帘幕须保持关闭,并加以保护维修。应特别注意降低抓斗的提升速度,将泥沙的再悬浮降低到最低程度。如果水质监测结果显示有超标情况,则应降低开挖强度10%,如水质仍未达标,则继续降低开挖量,直至水质达标。按照环境许可证的要求,深圳河四期工程合同A与合同B的每天总水下开挖量不得超过996m3,因此承建商须于工程开展前七天将预计开挖量通知工程主任,并按照获批复的工程量进行水下开挖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建商应每天记录当天挖出的污染土和非污染土的数量、挖出物的去向和运泥车的容量,并将记录复本提交环监组长,同时应注意挖掘工作尽可能与河道隔离,以免挖掘土进入河道污染水体。施工期间的水质监察结果超出《环监手册》的水平时,承建商应实施《环监手册》的行动计划。承建商有责任设计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推荐的水质污染控制和纾缓措施。在实施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同意的纾缓措施以前,承建商应停止施工活动,实施纾缓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程延误的责任和费用皆由承建商承担。如果承建商实施了上述水质污染控制措施和环评报告推荐的措施后,仍不足以将SS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承建商应放慢或停止全部(或部分)施工活动,直至超标停止。同时应与工程主任和环境监察审核小组协商其他的纾缓措施,征得工程主任同意后实施。

1.6水土保持要求

新河道与重配工程的开挖应尽量采用干挖,疏浚和开挖施工作业应尽量安排在干季进行。开挖料如临时堆放,承建商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并在其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弃土临时堆放位置、范围、存放时间及防护措施须事先征得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的批准。物料及弃土露天堆放应择不易受冲刷的场地并加盖,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另外,尽快植草种树,恢复施工迹地(此等费用已包含在弃土、河道、堤防、重配及环保工程等项目单价中)。

1.7生态保护要求

承建商应尽量避免在工地内造成不必要的生境破坏,严禁在工地外砍伐树木。未经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批准,承建商不得于施工区附近的任何地点倾倒废弃物。在施工场地内标示出有特殊意义的树木以及野生动物生境,并且设置必要的围栏以提供临时保护,防止施工人员及其他人员进入对其进行扰动,这种临时性保护措施应当根据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的指示而撤消。应减少对野生动物的滋扰,尤其是在11月至3月(包括这两个月)的鸟类越冬季节,应尽可能减少对其扰动。承建商需在每年的10月份提交一份有关的施工计划,合理安排鸟类迁徙期的施工作业,只有正在进行且不能延误的施工活动得以继续,并且仅仅允许一些对合同的完成有关键影响的施工得以开始。

1.8环境保护培训

承建商须保证其聘用的工地管理人员已参加并完成由CITA或其他经工程主任同意的类似培训机构组织的“工地管理人员环境管理课程”。为了达到本条款的目的,现场管理人员包括了承建商代表、项目经理等。如有未参加该课程的工地管理人员,承建商须安排该人员在其任职日后的14d内参加所要求的课程,并在上述日期后6个月内完成课程。承建商须确保环境监督员按条款22.11(4)参加并完成由CITA或其他经工程主任同意的类似培训机构组织的“环境监督员环境保护课程”。如有未参加该课程的人员,承建商须安排该人员在其任职日后的14天内参加所要求的课程,并在上述日期后的6个月内完成课程。如果环境监督员事先已经完成了由CITA组织的“环境监督员环境保护课程”,该人员被视为符合该子条款的要求。根据条款23.08,承建商须保证地盘迎新培训包含了针对本工程或合同相关工程的职员和工人的环境管理及安全培训。迎新培训中环境部分须由环境管理主任或环境监督员或指派人员来执行,培训的频率及内容须获得工程主任的批准。培训内容应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责任、措施、目标、内部规程等。迎新培训的时长至少为15min,并且涵盖了环境管理所需的内容。

1.9环境保护报告

建商须在工地安全及环境管理委员会会议中提交用以讨论的每月环境管理报告,且由承建商代表背书,报告内容如下。

(1)污染事件及纠正措施的总结,主要包括:投诉事项;由香港环保署签发的减少污染通告;由香港环保署在检查中指出的违规现象;环境违规的传唤。

(2)在接下来的两个月中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环境影响或引起滋扰的活动清单,及建议的控制或纾缓措施,主要包括:按照条款22.13,下月的培训计划及上月所安排和执行的培训记录;最新的环境管理组织图;检查中指出的欠缺与不足的总结报告,每周环境巡查,防止类似情况再发生的跟进措施和纠正办法。

2环保工作的落实

2.1从管理上强化环保工作

治理深圳河工程建造合同要求承建商须指派一名环境管理主任来监管工程中所有的环境事务,并至少另指派一名工地人员(环境监督员)来协助环境管理主任完成工程的环境检查、监察及管理工作。

2.2从教育上加强环境意识

建造合同要求,承建商须保证其聘用的工地管理人员已参加并完成由CITA或其他经工程主任同意的类似培训机构组织的“工地管理人员环境管理课程”。承建商还须确保环境监督员参加并完成由CITA或其他经工程主任同意的类似培训机构组织的“环境监督员环境保护课程”。同时承建商除进行包含了针对本工程或合同相关工程的职员和工人的环境管理及安全培训的迎新培训外,每月还须进行包含工地管理人员、工地监督人员以及工人的环境和废弃物管理培训。

2.3从资金上保证环保执行

第四期工程对于环保资金的使用也有明确的规定,除环境保护工程外,包括环境和废弃物管理培训等都有相应的经费,对此承建商也做出了积极响应。购置专业洒水车用于工地的降尘、日清洁、月清洁和绿化。第四期工程合同A2#营地的生活污水,由于无法接入城市下水系统,投资10余万元,采用经过化粪池及MBR膜生物反应装置处理达标后再排入深圳河,这在其他水利工地还属罕见。

2.4从制度上加强环境管理

按建造合同要求承建商必须根据《环境许可证》《环监手册》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和废物管理计划,并随着工程的进展,针对不同的施工阶段和施工项目,更新环境管理计划和废物管理计划。承建商除了在每周的工程例会上汇报工地一周的环境状况外,还须在工地安全及环境管理委员会会议中提交用以讨论的每月环境管理报告,汇报污染事件及纠正措施的总结,以及在接下来的2个月中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环境影响或引起滋扰的活动清单,及建议的控制或纾缓措施和下月的培训计划及上月所安排、执行的培训记录。

篇(8)

0 前言

作为一个文明古国,我国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在众多民族文化遗产之中,书法名画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许多历代艺术大师的名作,现在已经成了价值连城的稀世珍品。但是,经过上百年乃至上千年的历史之后,这些古代书画除了显得珍贵之外,还显得十分脆弱,需要精心保管才能够继续保存下去。因为对于古书画而言,其材料主要是宣纸、绫、绢、帛等,既怕潮湿,又忌干燥,而且时间长了很容易被虫侵蚀,与其他的文物相比,显得更为娇贵。如何通过控制环境对古代书画进行管理与保护,是当前文博工作者面对的一大难题。因此,本文就古书画文物的保护管理与收藏利用进行了研究,希望对进一步重视古书画文物的科学保养,合理利用馆藏书画开展陈列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1 古书画文物收藏的特殊性

由于古书画文物的主要材料是纸张、绢绫、颜料以及各种辅料,均属于有机材料,因此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文物,其保管起来要比一些金质、陶制等文物要更加困难,因此,有关古书画文物的收藏具有强烈的特殊性。其中,自然环境的因素对古书画文物的保存影响较大,尤其是温度、湿度、光照、有害气体、尘埃等等,都会对古书画文物造成严重的损坏,直接影响古书画的保管寿命。因此,创造良好的环境是进行古书画文物保护管理和收藏利用的必要条件。只有相对稳定和适宜的保存环境,才能够延长古书画的保管寿命,降低其自然损害的程度,创造更好的利用价值。

2 古书画文物的保管

(1)古书画保存中的温度与湿度控制。在对古书画保存产生影响的众多因素当中,温度和湿度是一直在发挥作用的因素。首先,无论是潮湿的环境还是干燥的环境,都容易引起纸纤维性质的改变。温度和湿度对古书画造成的最大损害就是纤维的膨胀与收缩,尤其是当温度和湿度不稳定,忽高忽低时,对纤维的破坏性极大。因此,需要对古书画文物进行密闭存放,如存放在密闭的收藏箱当中,并且在四周、上部和底部垫衬和覆盖多层宣纸。这些宣纸将书画包裹起来,能够达到吸湿和放湿的作用。当宣纸过潮时,可以选择天气晴朗时,将宣纸取出晾晒,干燥后再放入箱柜之中。这样的保存方法既简单又经济,并且能让古书画的保存环境维持在一个恒定的湿度和温度,从而延长了古书画的寿命。除此之外,保存古书画文物的房间也需要尽量保持温度和湿度的稳定,从而抑制霉菌以及害虫的生长繁殖。实验证明,温度和湿度对霉菌和害虫的生长繁殖有很大的关系。当温度低于10℃时,绝大多数的害虫都会停止发育和繁殖,当相对湿度低于65%时,霉菌就会失去生长繁殖的能力,因此一般要求保存古书画文物的房间将温度控制在10℃~18℃之间,相对湿度控制在50%~60%之间。为了防止古书画文物受潮,还可以利用一些干燥剂对其进行吸潮。最常用的干燥剂就是硅胶,其吸水能力可达0.4~0.5kg/kg,并且吸湿后的硅胶仍是固体状态,表面不融化,不潮湿,不会对古书画造成污染,并且没有腐蚀性,性能稳定,还可以长期使用。另外,一些现代防霉、防虫、防腐技术也逐渐渗入到古书画文物的保管之中,如现在博物馆里,古书画在入库之前都会利用环氧乙烷进行熏蒸,对杀灭虫菌有很理想的效果。

(2)古书画展挂中的温度和湿度控制。装裱后的书画在展示的过程中会历尽阴晴燥润,从而发生受潮舒张和干燥收缩的现象。但是,由于纸张、绢绫和糨糊的伸缩率不一致,因此反复伸缩的书画必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变得凸凹不平。因此,在古书画文物展挂过程中控制环境的温度和湿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例如,在环境比较潮湿的江南,没有采取措施对书画进行展挂,就会造成书画受潮绵软,甚至出现霉斑。

(3)古书画文物保管过程中有害气体的控制。有害气体是破坏古书画文物的另一重要因素。有害气体包括H2S、SO2、NO2等酸性气体和氧化性气体,其来源比较广泛,如来自城市内的汽车尾气、居民采暖、工业废气等等。另外,文物展示和储藏文物用的囊匣也会对产生一定量的有害气体,从而对古书画文物造成损害。因此,避免古书画文物遭受有害气体的损害,需要做出相应的对策,已经成为当今文物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许多学者对这些有害气体损害古书画文物的原理进行了研究。首先,酸性气体被古书画文物吸收之后,能够生成具有腐蚀性的碳酸、硫酸、硝酸等无机酸,从而对纸张中的纤维素进行氧化和水解,生产水解纤维素和氧化纤维素,并且造成纤维素分子整体的聚合度降低,加速纸张的损坏,缩短古书画寿命。其次,一些氧化性的有害气体,会氧化纸张纤维素和丝蛋白,从而破坏其结构,降低它的机械强度。另外,有害气体中的Cl2还会造成颜料的变色和褪色,从而影响其观赏效果。因此,在古书画文物保存与展览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净化环境中的有害气体,使用能够去酸的纸板制作文物储存囊匣,并且防腐活性炭吸附剂吸附有害气体,有必要时利用碱性物质进行熏蒸。另外,绿化和改善博物馆的周边环境,也是避免有害气体产生的重要措施。

(4)古书画文物的修复与清洗。古书画文物在流传过程中不免要遭受到尘染烟熏、潮湿受霉、鼠咬虫蛀等。因此,要定期进行修复和清洗,使其能够重见明净、延年留存。如果修复或者清洗不当,就会对古书画文物造成重大损害。古书画文物的清洗技术,除了传统的水洗、植物去污等方法之外,目前还研制出专门的洗画机,另外,还有激光技术、微生物技术正在进行研发。对于古书画文物的修复一般要掌握以下几个原则,首先是修旧如旧,也就是要让修复后的元素信息仍然被保留。其次就是不能改变古书画文物的原状,要能够将各个时期的信息进行保留和保护。再次是可逆性原则,选择可逆的修复材料和修复方法。另外,还要遵循可识别性原则,要让参观者能够轻易地区分自身修复部分和真实部分。最后,就是要遵循最少干预性原则,只做必要性的修复,尽量减少过多的人为干预。

(5)古书画文物保管中的光照控制。光照因素是除了温度和湿度之外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对古书画文物产生影响的光照因素除了太阳的光辐射之外,还有人工光源的照射,尤其是紫外光,对古书画文物的保存影响最大。光照会引起古书画文物的褪色、变色、形变、斑点等,还会造成材料的比重、溶解度、透光性等的改变,同时降低古书画文物的耐折度和强度。

3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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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075-03

一、民间文艺概述

(一)立法实践中民间文艺的界定

关于对民间文艺的定义,许多条约、组织和国家作出了不同的界定。但无论何种概括,都涉及到创作的群体性、传统性、民族性和文学艺术性这些共同的特点。概念界定不同,导致划定范围不同,涉及到保护民间文艺的客体也不相同。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属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又称之为民间文学。它是在特定民族或特定区域间的群体间世代相传的、体现该民族或该区域群体社会历史和文化生活特点的艺术表现形式,包括音乐、舞蹈、游戏、礼仪、风俗习惯、传统手工艺等,是一定思想或情感的表述。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此规定说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已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它属于作品的一种,因此必须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特定人创作的,以某种方式反映民间文学艺术特征,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有形载体。这种作品的创作,直接借助于民间文艺的素材或创作方法、创作风格等形成的创作成果,具有明确的作者和创作时间。以上说明,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均属于民间文学,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作者身份不明,后者具有个人独创性;前者处于世代流传、不断变化的没有固定的表达,后者具有特定的思想并以一定形式表示出来;前者保护的期限是永久的,后者则有一定的保护期限。

因此,在这里讨论的“民间文艺”,是指那些尚不能被视为“作品”的,无法享受现行著作权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

(二)民间文艺的特点

1.群体性

民间文艺是由一个特定群体经过不间断的创作完成的。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在共同的生活劳动过程中不自觉地共同创作,然后通过模仿等方式代代相传;还有一种是开始由某个个人创作,在以后的流传中,经过无数人的加工、修改和补充,逐步成为在群体内广为流传的民间文艺。

2.传统性

民间文艺大多历史悠久,其在时间上的连续性,使得其在历史长河中虽有一些变化,但是那些反映特定群体固有的独特之处的部分仍然被保留下来。“地盘子”有着几千年的悠久历史,但至今仍然保持着最初的表演方式。

3.口头性,变异性

民间文艺在传承过程中往往采取口传心授的方式,它的形成是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动态的过程中,其核心的风格和特质是不变的。

4.民族性

民族性是民间文艺与生俱来的,例如地盘子”是在鄂西地域文化多元一体化格局逐渐形成的历史背景下,在土家族文化、巴文化、汉文化长期交流融合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舞蹈,是土家族文化、巴文化和汉文化交流融合的历史产物。

5.区域性

民间文艺通常只在特定的群体内流传,而该群体有比较固定的生活区域,因此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质。“地盘子”舞蹈就主要在恩施地区流传。

二、关于民间文艺权利主体的不同理论观点

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是在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显然,落实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是保护民间文艺的关键所在。在调研时发现当地政府、文化部门,“地盘子”的传承人和当地居民对“地盘子”的归属问题,均是模糊的,说不清,道不明。这也反映了我国学界对民间文艺权利主体问题的争议。目前主要存在三种学说。

(一)国家作为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

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民间文艺历史悠久,随着民族的迁徙和交融,以及民间文艺的不断传承,民间文艺的流传范围已经不限于某个地区,加之民间文艺的作者不确定,因而只能由国家作为整体的权利主体。如果采用这种模式,必然抹杀了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无法为民间文艺最具有厉害关系的主体带来实际利益,况且大量民间文艺存在于边远山区,同时分散在各个民族村落,如果国家作为其权利主体,实际上无法真正有效起到保护作用。

(二)民间文艺的创作群体作为权利主体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民间文艺的是群体共同的智力创作成果,是群体内劳动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民间文艺与其来源群体之间具有最直接的经济和文化联系。因此,民间文艺的所有权应属于创作、发展和保存它的群体,属于不特定的多数人。在实际调研中也发现,恩施州咸丰县当地居民在被问起,“地盘子”应该属于谁时,听到更多的回答是“我们老祖宗传下来的,我们大家的”。对此基本上是赞同的,但是不得不提出一个问题,事实上也是大量存在的。某一民间文艺的创作群体已经消失、无法认定,或者出现多个群体争夺的情况。这些情况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不能有效保护民间文艺,还势必造成民间文艺的消亡,影响民族团结。

(三)个人作为权利主体

这里的“个人”主要是指某一民间文艺的传承人,赋予传承人以权利主体身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并非所有的民间文艺都是群体集体创作,有些民间文艺实际上是由个人创作的,代代相传,而且只传内不传外,在继承中传承民间文艺,如同现行知识产权法上财产继承制度。我国民间文艺的多样性决定了其不可能为特定主体拥有。倘若完全地将传承人作为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势必造成“民间文艺”私有化,使民间文艺成为传承人的私有财产,不利于民间文艺的传承和发扬,对创作群体中的其他人也是不公平的。

三、构建民间文艺国家、群体与传承人多元权利主体模式

上述三个主体成为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都有一定道理,但是由于我国民间文艺的多样性,和民间文艺自身的特点,单独的以某一主体作为其权利主体,都是不妥当的,不能全面有效地保护“民间文艺”。因此,针对“民间文艺”的特点,建立“国家主体为例外,创作群体和传承人共同主体为原则”的多元化的权利主体模式,才能行之有效的保护“民间文艺”。有关部门首先要对“民间文艺”进行分类,创作群体不明的,创作群体明确的,有明确传承人的。针对各种民间文艺的不同情况,确定合适的权利主体。

国家作为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仅仅发生在以下特殊情形:一是当民间文艺的创造或保有群体区域界限不清楚或不确定时;二是非为特定传统社区或传统族群持有的民间文艺,对国家或社会公众有重大意义时。除此之外,有明确的创作群体和传承人的,二者可以共同作为该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对民间文艺共同共有的状态,只是在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上存在差别。下面对创作群体和传承人共同作为“民间文艺”权利主体进行理论阐述。

(一)赋予群体与传承人权利主体地位符合民间文艺的形成和传承的客观规律

我国民俗学界的学者认为,每个生活阶层的人都有可能是民间文艺的创造者,而且在文化传承过程中每一个讲述者、表演者或演示者都可能对民间文艺的发展、变异做出贡献。有学者认为,民间文艺是一种与个体同在的文化,个体是民间文艺的载体和拥有者、继承者、发展和创新者。对民间文艺形成与传承的实际考察也能够佐证理论界的这些研究观点。例如,调研的民间舞蹈“地盘子”,有着几千的历史,从最初作为街头行乞的方式到现在被人们喜爱的民间舞蹈表演,是当地世世代代的“地盘子”艺人群体智慧的结晶。目前主要的传承人李仕州、李长清、艾申英等他们一生创作或编唱的许多“地盘子”舞蹈在当地广泛流传,并教授许多“地盘子”学徒,他们在传承“地盘子”的同时,又进一步创新,丰富了“地盘子”。这也表明,个人创造与集体再创造的结合是民间文艺形成的主要原因。

(二)群体和传承人共同作为权利主体是民间文艺传承方式的必然要求

民间文艺的传承方式包括祖传传承、师传传承和社区传承。这3种传承方式都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这也导致了多个权利主体分亭同一知识产品的利益。

(三)确立群体与传承人权利主体地位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06年10月发表的《保护传统文似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草案:政策目标与核心原则》在第l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中揭示,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特征之一是“个人和集体的智慧创造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对该条的评论中,更明确地指出“个人在传统文化表达的发展和再创作中起着中心作用”。这些规定表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均认可创造、发展、实践民间文艺的社区、群体和个人是民间文艺的所有人。

四、民间文艺权利主体的权利形态建议及构想

民间文艺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是民间文艺立法保护的核心组成,是针对民间文艺传承人和群体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从现代知识产权激励理论来看,能够对个人创造给予补偿的以集体为基础的所有权也可以达到激励创新的目的。同时,承认集体产权使群体能够防止本区域的民间文艺的减少,减小对民间文艺的损害。民间文艺的集体知识产权模式不仅保护了民间文艺本身,也保护了产生民间文艺的历史文化背景。更重要的是,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强民间艺术创作来源群体的民族自豪感,提高其民族自觉性,并逐渐把维护民间文艺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把保护民间文艺的政策性宣示转换为法律机制层面的操作,最终为传承、保护民间文艺提供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机制。以民间舞蹈“地盘子”为例,为民间文艺权利主体――传承人和来源群体――提出了一些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建议,以供专家学者参考。

(一)成果确认权

鉴于民间文艺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及成果形式的复杂性,基于保护要求,可以通过特定程序对民间文艺的名称、内容、表现形式、权属等进行确认。在调研“地盘子”时,了解到咸丰县现有“地盘子”民间老艺人40余人,所属乡镇每年都给予了一定补贴。对州、县级“民间艺术大师”,同级政府和文化部门每人每年也给予了1000至800元的补助。这对“地盘子”的传承人经济上给予了支持,使他们有时间去传承民间文艺。

(二)原创维护权

人们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修改、补充,但不能背离原创主体和基本的表现形式,不能歪曲、滥用或不正当利用民间文艺,而要尊重民间文艺创作者的精神权利,在使用时明示原创人或原创地名称,如“地盘子”、“侗族大歌”、“苗族占歌”等。

(三)改编权

在民间文艺的传承过程中,无论是传承人还是群体都可能对民间文艺做出自己的贡献,即享有改编权,但是改编的前提是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改编的作品由改编人享有合法权益。

(四)演绎权及相关的邻接权

为了保持民间文艺的纯正,防止仿造和恶意歪曲,只有传承人或来源群体才享有演绎的权利。凡未经传承人或来源群体允许而使用(这里的“使用”是指营利性的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侵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民间文艺的艺术价值最早是由其演绎者实现的,因此应主张其演绎者具有相关的邻接权。

(五)传播使用权

民间文艺的传播使用必须取得传承人或来源群体的允许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但为社会公共福利、传承民间文艺、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播除外。凡经国家认可或授予的持有人或群体可以使用民间文艺。

(六)无期限保护权

无期限保护权是民间文艺与其他文学艺术作品最本质的区别,这是因为民间文艺具有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的不确定性。例如,据历史记载“地盘子”大约产生于隋唐时期,是通过历代歌师世代相传保留至今的,它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发展,每个历史单元既是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而无法确定其时间起点和终点。

(七)经济利益的追偿及分享权

篇(10)

一、公司合并与分立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理论基础

(一)小股东的界定

我国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对控股股东是这样界定的: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己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由此可见,持股50%以上的股东必然是大股东,然而在实际中,根据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在股权分散的股份公司中,持股3%以上的有可能是大股东,而在有的有限公司里,持股30%以上的却仍可能还是小股东。所以在本文中,小股东是指与大股东相对而言的不能对股东大会决议施加决定性影响、处于受支配地位的股东,而不单纯地按其持股数量的多寡而定。

(二)保护小股东利益的理论基础

实践中,大数股东由于掌握了公司多数有表决权股份,能够轻易将自己的意思上升为公司的意思,在缺乏有力制约的情况下,他们往往采取各种手段损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由于该原则,在公司合并与分立程序中保护小股东利益十分不易。

二、我国关于公司合并与分立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制度缺陷及完善方法

新《公司法》(2005年10月修订,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虽在保护小股东权益上做出了努力,但仍无法帮助改变前文中提到的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所以借鉴国外立法规定,结合公司合并与分立程序的相通之处,更好地保障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信义义务方面

人无信则不立。信义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之间维持正当平等关系的重要基础。信义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上的具体体现,西方各国公司立法对此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2005年《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至多与信义义务中的忠诚义务有关,而对注意义务未予明确,而且存在着立法技术粗糙、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这些缺陷使我国的信义义务制度至今没有建立起来。因此,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探求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司合并与分立中信义义务制度:第一,完善《公司法》中董事的忠诚义务规定。董事的首要义务是必须对公司忠诚,为使董事忠诚义务得到落实,我国应建立“公正交易规则”,包括程序上公正公开,实质交易的价格、条件、方法等公平公正。第二,增列《公司法》中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第三,把信义义务扩展到大股东。

(二)信息公开方面

公司合并与分立中有效保护股小东利益离不开向小股东提供有关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全面信息。在股东会议就公司合并与分立进行表决时,只有小股东了解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目的,了解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各项处理细节,了解其股东权的后果和换股比例关系以及换股比例的计算,小股东才能有效的行使投票权。而在公司的经营实践中,控制股东把持公司的运作,管理层和董事会黑箱操作的情况相当严重,小股东如果未在公司任职,在信息披露和资源掌控的严重不平衡的情况,想了解公司的各方面情况的这项股东的正当权利却很难实现,反之对于控制股东,这个问题基本是不存在的。所以信息公开往往对于小股东来说是片面的甚至是不平等的。因此,为了使小股东及时并准确的掌握公司合并与分立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决策判断,从而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方面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亦称股份购买请求权,是指股东大会上决议将对股东的利害关系造成重大影响的议案时,反对该议案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买自身所持股份的权利。这是为了保护控股股东专横下的少数股东而设置的一种法定的弥补性权利,能够维持大小股东间的利益平衡,实现股东之间的实质平等。2005年《公司法》首次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小股东利益保护具有积极作用,但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待完善:

第一,最大的缺陷就在于请求权行使程序的规定不足。法律程序是实体权利的保障,程序的不完善必将损害实体权利的实现。因此,首先应当明确公司股东行使该项权利的程序。其次,应当明确公司的告知义务。再次,应当明确公司股东异议通知义务。而后,应当明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期限。最后,应当明确股票交付与价款支付期限。如果没有这一方面的规定,股东可能不能在合理期限内获得股份价款,公司与股东之间也可能会产生诸如谁先交出股票、谁先支付价款的争议。

第二,应当对有公司回购的股份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比如是减资还是其他股东受让。

第三,应当对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作出一定限制。在公司合并与分立中,为了防止异议股东滥用诉权,已行使了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不得再提出公司特定决议无效之诉。

三、结语

小股东之权利保护,在公司合并与分立层出不穷的今天,不仅关系到投资人的利益、招商引资,还涉及一个国家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繁荣,所以对该问题之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综观我国立法,有关公司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过于原则,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其中包含的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更无系统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分立手段的运用和公司分立有序、规范的运行。综上,我国应以公司经营效率和利害关系人保护平衡的立法基调,加强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立法研究,系统规定公司合并与分立中小股东的权利,完善各项保护小股东的法律制度,更好的发挥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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