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6 05:26:39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收入合同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里所讲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所建造的资产从其功能和最终用途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建成后就可投入使用和单独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如房屋、桥梁、船舶等;另一类是在设计、技术、功能和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由数项资产构成的建设项目,只有这些资产全部建成投入使用时,才能整体发挥效益。建造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范畴,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合同,而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第二,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第三,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第四,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
一、建造合同的类型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座办公大楼,合同规定建造办公大楼的总造价为800万元。该项合同即是固定造价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艘船舶,双方商定以建造该艘船舶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合同总价款以实际成本加上实际成本的2%计取。该项合同即是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前者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担,后者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二、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建造合同中有关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实际上是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通常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算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1、合同分立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第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第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第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将建造合同进行分立,而应仍将其作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合并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第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第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第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合同合并条件的,必须将一组合同合并为单一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建造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1、建造合同收入的内容
第一,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第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其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其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筑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其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其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其一,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其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建造合同成本
(1)合同成本的构成
建造合同成本应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机构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间接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取暖费、排污费等。
(2)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的分摊方法主要有人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不计入合同收入的零星收益,这部分收益冲减合同成本。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费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船舶等制造企业的销售费用;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企业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有关费用,应直接确认为当期管理费用。
3、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在判断建造合同结果是否能够可靠地估计时,应注意区分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1)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条件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成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确定;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2)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条件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与合同相关性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第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在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可以选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等方法。在运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成进度时,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以及在分包工程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成进度时,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以及在分包工程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区别情况处理: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4、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方法,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当期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1)完工百分比法的计算方法
当期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在计算最后一年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应采用倒挤的方式处理,以避免出现误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最后一年的合同收入=总收入-以前年度确认过的收入;最后一年的合同费用=总成本-以前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成本;最后一年的合同毛利=最后一年的合同收入-最后一年的合同费用。
(2)建造合同核算流程图
登记发生的合同成本;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确认收入和费用;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工程完工。
(3)一般账务处理
登记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计算当期工程收入、成本和毛利:
借:工程施工――毛利
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预计损失:
借:资产减值损失(合同预计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预计损失准备)
完工时: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
现行会计准则规范了合同收入与费用经确认与计量,但对建造合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风险与问题未作指导。现行建造合同准则规范了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在核算上将工程结算和确认收入分别核算(类似行政事业单位双分录核算),这种方法可以单独反映出该项工程施工累计发生的合同费用和累计已向I主办理结算等信息,使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方面得到提高,“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两个科目被赋予了管理与核算的双重职能。但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合同收入与结算收入存在差额,确认的合同费用与实际发生合同费用也存在差额,导致确认收入、费用与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部分施工企业避税或迎合各自企业经营指标而调节收入的情况:
一、合同收入未按公允价值予以确认
工程施工企业确认的收入无建设方的确认资料及对方的列账相对应,即施工方无相应的权利作支撑,确认企业经济利益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依据不充分,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不相符。 权责发生制应以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各自权利与责任的相互确认为列账依据,即施工单位以与建设单位相互确认的工程计价资料为依据确认工程收入。现实中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部分施工企业在当期收入指标能够完成的情况下对已实施工程不计价或不全部计价以实现收入延后调节营业收入、利润的目的。
二、收入、费用按完工百分比确定,包括两个步骤
一是确定工程完工百分比;二是根据完工百分比确定当期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确定完工进度的方法:(1)按完成金额计算,此种方法中预计合同总成本难以合理计算,一是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调整和变化,造成合同预计总成本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二是因建设施工市场规范程度不够,工程项目合同总成本难于确定,建造合同本身的不确定性,三是地域影响因素,因各地市场物价水平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在成本支出(如材料价格变动)变化较在的情况,从现导致合同收入确认难以准确确定。(2)按完成工作量计算,此种方法确定完成工作量或测定完工进度由施工企业人员测定均带有主观性,是由施工方单方面确定无业主方认可更无公允性。(3)根据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因建造合同涉及多种计量单位,且不同的测量人员采用的测量方法不同都会出现不同的测量结果,也存在施工企业人为调节完工进度进而调节利润的可能,为管理者提供了收入、利润操作空间,可能导致资产或负债不真实并涉及一些税务问题。
三、建造合同准则合同费用通过计算确定,导致确认合同费用与实际发生合同费用存在差异,而实际发生的费用更具真实性及客观性
以上情况可能造成工程施工方对工程收入、成本的确认均未反映工程实施的真实情况。与基本会计准则不符,导致各具休准则与基本准则及各具体准则之间相互矛盾。
财政部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是基于建造合同准则以来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造成实施企业操作困难,部分建设、施工企业为各自利益需要对工程收入、成本确认存在随意性,影响财务核算结果。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建安企业的收入、成本确认,对现行建造合同准则进行相应修订,建议如下:
(一)对现行建造合同准则收入确认办法进行适当修改,施工企业不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计算当期应确认的收入、成本。一是施工企业当期合同费用按当期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计列,二是当期合同收入按当期实际结算收入计列。以确保工程结算收入与实际完工进度一致,并有对业主方的相应债权作支撑,与权责发生制的定义相符。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建议如下:(1)施工企业与业主方办理结算时,按结算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2)收到建设方工程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3)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当期收入和费用时,按当期实际发生施工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当期实际结算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4)工程完工时,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此种方法核算的结果完全保留了现有建造合同准则的两个优点:(1)“工程施工”帐户余额在账面上可以提供工程自开工以来累计发生的工程成本;(2)与业主方结算单独处理,可以提供工程自开工以来与业主方累计结算金额。
但此种方法对施工方的技术、管理水平及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施工企业要及时、规范完工结算进度,业主方与施工方共同解决建筑安装市场中长久存在的工程计价不及时与工程款拖欠问题,促使建设方与施工企业提高内部管理水平:(1)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优化各种计量检测措施,完善计量检验制度,使合同成本核算具有充分的依据。(2)根据工程实施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准确、及时记录工程合同所发生的实际成本,确保合同费用列支情况与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基本匹配。(3)及时办理工程计价及结算。目前我国建安市场还不够规范,施工方工程计价及变更收入得不到业主批复,某些业主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这些实际存在的问题给企业及时、准确计量结算收入带来了一定难度。部分建设单位对已完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工程 以工程未审计为由不与施工单位计价或办理结算,导致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结算”科目与各工程项目“工程施工”科目的列账情况与工程的实际完工进度大相径庭的情况。各施工企业加强自身技术、管理水平及职业判断能力的提高,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业主办理结算。并在企业内部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及债权确认、清理制度,确保工程计价与实际进度匹配并及时形成债权、及时催收。
(二)对建造合同准则收入确认办法修改后以前年度已确认收入、费用的衔接处理建议
1.本年开工工程接新的收入确认办法处理,不存在衔接调整。
2.以前年度开工工程对工程完工情况进行清理,工程结算与实际进度不符的与业主方补办计价手续,确保工程累计结算与实际进度一致。工程截止上年末累计确认收入与工程结算的差额:借记:“工程施工”,贷记:以前年度损益,本年确认收入按新办法确认。处理后各工程确认收入与工程结算金额一致,同时保留了“工程结算”与 “工程施工”科目管理与核算的双重职能。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根据总体要求,上市公司及有条件实行的企业陆续实行新会计准则。对于实施企业而言,变化最为显著的是,对施工收入的确认必须按新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准则的相关原则进行,而不能按以往的方法确认收入。
一、目前做法
自建造合同准则实施后,施工企业须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因现实条件比较复杂,有的施工企业单独投标单项工程,且单项工程由投标施工企业单独施工完成;有的是施工企业投标后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有的施工集团投标单项工程,该单项工程中标后由集团公司总承包,设立集团项目部代集团履约,集团子公司分包。对于第一种情况,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比较容易;对于第二种情况,承包企业与分包应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对于第三种情况,集团总承包与子公司分包也分别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对于第一种、第二种情况企业按照建造合同确认收入,基本没有突出问题,而对第三种,问题比较突出,尤其是上市施工企业外部审计就收入确认发现问题较多,解释难以通过。
二、集团项目部与子公司分包分别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存在的弊端
(一)集团项目部总收入往往与各子公司分包的总收入不相符,有时集团项目总收入小于与各子公司项目分包的收入总和。累计确认的收入亦存在同样问题。
(二)集团项目总成本往往与各子公司分包项目的总成本不相符。
(三)由于总承包与分包时常存在两层皮现象,集团项目部确认总成本比较困难,各子公司分包收入确认比较困难。
(四)编制合并报表时,集团分包成本与子公司确认收入抵消不完全,产生差额。
(五)总个集团合并利润不实,容易会计利润造假。
三、存在弊端的原因
虽然企业按照要求实行了建造合同准则进行收入的确认,但是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很好地结合关联方披露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实质精神,并很好地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计量确认原则。
四、具体完善措施
(一)采用已完工成本占总预计成本计算完工进度
1、分包子公司报送集团项目部至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成本及将要发生成本资料,成本仅为合同成本不含管理费用,结合项目部已发生及将要发生间接费用因素,计算完工进度。
2、集团项目部按照建造合同有关要求确认总收入,根据完工进度计算累计收入,而累计营业成本则可以根据本身实际已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含管理费用)及分辟子公司的验工结算累计数确认。
3、分包子公司按照集团分辟的验工结算数确认累计收入,而累计营业成本按照实际已发生的成本确认。
4、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要求,资产负债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将集团分包成本可以与子公司分包收入抵消。
5、实施的关键点是资产负债表日分包子公司及时、准确报送成本资料十分关键。
6、举例说明。A集团2008年中标一项工程,预计合同总收入2,000万元,设集团项目部进行履约,具体施工由子公司B进行。资产负债表日,建设方对A集团验工结算款为1,100万元,A集团项目部发生间接费用50万元,还将150万元,子公司B发生工程成本700万元,还将发生成本600万元,A对B验工结算款为900万元。
从整个集团看,首先计算完工进度为50%((50+700)/(50+150+700+600)),确认营业成本为750万元,50%×(50+150+700+600),确认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工程施工――毛利250万元,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万元(50+700),这样工程结算科目1,100万元与工程施工1,000万元,差额100万元,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反映为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00万元。
按照上述处理原则:A集团项目账务处理,确认营业成本为950万元((50+900),确认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工程施工――毛利50万元,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50万元(50+900),这样工程结算科目1,100万元与工程施工1,000万元,差额100万元,在A单户资产负债表反映为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00万元。
按照上述原则:子公司B账务处理,确认营业成本为700万元,确认营业收入为900万元,工程施工――毛利200万元,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00万元,这样工程结算科目900万元与工程施工900万元,差额0。
总体上,将内部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抵消后,A与B综合来看,与集团统一考虑一致,结果无误。
同时,不按上述原则处理,各单户按综合完工进度确认成本,而不按实际发生成本确认营业成本,进行再次验证。
A集团项目账务处理,确认营业成本为1,000万元((50+150)×50%+900),确认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工程施工――毛利0万元,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50万元(50+900),这样工程结算科目1,100万元与工程施工950万元,差额150万元,在A单户资产负债表反映为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50万元。
B账务处理,确认营业成本为650万元((700+600)×50%),确认营业收入为900万元,工程施工――毛利250万元,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00万元,这样工程结算科目900万元与工程施工950万元,差额50万元,在B单户资产负债表反映为存货――已完工未结算款50万元。
将A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50万元与B存货――已结算未完工款50万元抵消后,反映为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00万元,再将内部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抵消后,营业成本按完工进度计算与A、B按实际合同成本结转营业成本一致,但是,按实际合同成本结转更简单容易。
(二)采用完成合同工作量占总合同工作量确定完工进度或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的方法
1、集团总承包按照建造合同有关要求确认合同总收入,根据完工进度计算收入,而建造合同成本则可以根据项目部本身需要发生的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不含管理费用)计算本身确认成本加上分辟子公司的验工结算数额确认成本。
2、分包子公司按照集团分辟的验工结算数确认收入,而成本按完工进度乘以合同预计总成本(仅限子公司本身预计总成本,不含管理费用)计算。
3、集团项目部与分包子公司均存在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差额的情况下,应将集团项目部与分包子公司存货――已完工未结算款与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抵消,有余额的科目反映整个集团真实财务状况。需要说明的是,抵消范围仅限于参与此项工程范畴,而不是集团全部项目存货――已完工未结算款与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进行抵消。
4、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要求,报表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将集团分包成本可以与子公司分包收入抵消。
5、实施的关键点是完成合同工作量占总合同工作量确定完工进度或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的计算必须准确。
6、举例说明。A集团2008年中标一项工程,预计合同总收入2,000万元,设集团项目部进行履约,具体施工由子公司B进行。资产负债表日,测定完工进度50%,建设方对A集团验工结算款为1,100万元,A集团项目部发生间接费用50万元,还将150万元,子公司B发生工程成本700万元,还将发生成本600万元,A对B验工结算款为900万元。
从整个集团看,工程结算科目为1,100万元,确认营业成本为750万元(50%×(50+150+600+700)),确认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工程施工――毛利250万元,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万元(50+700),这样工程结算科目1,000万元与工程施工1,000万元,差额0万元。
A集团项目账务处理,确认营业成本为1,000万元((50+150)×50%+900),确认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工程施工――毛利0万元,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50万元(50+900),这样工程结算科目1,000万元与工程施工950万元,差额50万元,在A单户资产负责报反映为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50万元。
子公司B账务处理,确认营业成本为650万元((700+600)×50%),确认营业收入为900万元,工程施工――毛利250万元,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00万元,这样工程结算科目900万元与工程施工950万元,差额50万元,在B单户资产负责报反映为存货――已结算未完工款50万元。
将A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0万元与B存货――已结算未完工款100万元抵消后,再将内部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抵消后,与集团统一考虑一致,结果无误。
五、实际措施的必要性
1、从整个集团角度来看,基本上符合建造合同的要求,收入、成本的确认真实、可靠。
2、减少两层皮现象造成的取数困难,避免数据误差,避免抵消时产生差额,外部审计容易通过。
3、很好地结合了建造合同准则、关联方披露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原则,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4、较好地减少会计造假空间,较大程度上保证利润的真实性。
(作者单位:中铁隧道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例1]甲公司(建筑企业)与乙公司在2009年3月22日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建设工期6个月。2009年3月28日乙公司预付工程款60万元。2009年4月1日工程开工,至2009年9月25日完工,共发生合同成本8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40万元,人工成本3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10万元)。甲公司2009年10月1日收到工程尾款。其他因素不予考虑。
甲公司会计处理:
(1)2009年3月28日预收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60
贷:预收账款 60
(2)建设期间发生合同成本80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0
贷:原材料 40
应付职工薪酬 30
银行存款 10
(3)工程完工确认合同收入为100万元,合同费用为80万元,合同毛利为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4)结算工程款
借:预收账款 100
贷:工程结算 100
(5)将“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对冲
借:工程结算 1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0
――合同毛利 20
(6)收取工程尾款
借:银行存款 40
贷:预收账款 40
二、跨期完成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例2]甲公司(建筑企业)与丙公司在2009年3月10日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9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建设工期30个月。合同完工进度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预计总成本为800万元,结算工程款也按完工进度结算并收到存入银行。工程已于2009年4月开工,至2009年12月31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30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150万元,人工成本1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50万元),但由于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预计工程完工还需合同成本70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增加合同金额100)7元,但乙公司只同意增加50万元。2010年甲公司实际发生成本42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200万元,人工成本15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70万元),由于材料价格回落甲公司预计还需合同成本180万元。2011年6月该项工程完工,又实际发生成本20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60万元,人工成本1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40万元),由于工期提前了3个月,工程质量优良,乙公司同意支付奖励款30万元。
甲公司2009年度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登记工程成本300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00
贷:原材料 150
应付职工薪酬 100
银行存款 50
(2)确定工程完工程度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
=300÷(300+700)=30%
由于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合同预计总成本已发生变化,由原来预计80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
(3)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两部分,其中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必须客户同意。因此合同预计总收入为950万元(900+50)。
2009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950×30%=285(万元)
2009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1000×30%=300(万元)
2009年应确认的合同毛利:285-300=-1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5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5
(4)预计合同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预计损失=(合同预计总成本一合同预计总收入)×(1-工程完工程度)=(1000-950)×(1-30%)-35(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35
贷:存货跌价准备 35
(5)结算工程款
工程结算:(900+50)×30%=285(万元)
借:银行存款 285
贷:工程结算 285
甲公司2010年度会计处理:
(1)登记工程成本420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20
贷:原材料 200
应付职工薪酬 150
银行存款 70
(2)确定工程完工程度: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
=(300+420)÷(300+420+180)=80%
(3)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2010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950×80%-285=475(万元)
2010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300+420+180)×80%-300=420(万元)
2010年应确认的合同毛利:475-420=5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2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5
贷:主营业务收入 475
(4)结算工程款
工程结算:(900+50)×80%-285=475(万元)
借:银行存款 475
贷:工程结算 475
甲公司2011年度会计处理:
(1)登记工程成本200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
贷:原材料 60
应付职工薪酬 100
银行存款 40
(2)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2011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950+30)-285-475=220(万元)
2011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200万元
2009年应确认的合同毛利:220-200=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20
(3)结算工程款
工程结算:(900+50+30)-285-475=220(万元)
借:银行存款 220
贷:工程结算 220
(4)转销预计合同损失。关于预计损失转回时间,准则没有具体说明,但个人认为为防止企业通过预计损失操纵利润,其处理应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一样,期间不准转回。工程完工时应将原预计的合同损失转销,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借:存货跌价准备 35
贷:主营业务成本 35
(5)“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对冲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 A
1 建造合同执行期间,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必须按照《建造合同准则》所列出的规范要求进行计算核实,如果施工企业能够可靠对整个工程的建造合同的结果进行估计,则企业就必须在企业资产的负债表上,利用完工百分比法对建造合同在执行期间的收入以及成本费用进行确认。完工百分比法,主要是按照合同的完工进度来对建造期间的收入与费用进行确认的方法,要使用此方法的首要步骤便是进行合同完工进度的确认。建造合同完工进度确认的3 种方法: 通过建造单位实际累积花费的合同成本在整个建造合同关于总成本预算中所占的比例进行计算; 通过对目前已经圆满完成了的在合同中被列出的工作量在合同中最初预算的总工作量的比例进行计算; 直接对施工现场的完工进度进行测量。在实际的工程项目中,大多数的施工企业都会采取如下的核算处理方式:如果可以可靠的估计建造合同的结果就选择根据完工进度来对当期的合同收入和成本进行确认。为了使核算的一致性得到有效的保障,各个建筑企业单位在原则上都约定使用“通过建造单位实际累积花费的合同成本在整个建造合同在总成本预算中所占的比例进行计算”方法来对合同的完工进度进行确认,简单而言就是:合同完工百分比= ( 实际累积花费的合同成本/合同总成本预算) × 100%。故当期的合同收入安装规定就必须要按下面的公式、步骤来进行计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 合同总收入× 合同完工百分比- 以前在会计期间时已经确认的累积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 合同预计总成本× 合同完工百分比- 以前在会计期间时已经确认的累积花费。通过实施《建造合同准则》能够及时准确的将建造合同中的损失盈利状况反映出来,塑造良好可靠的会计信息。
2 《建造合同准则》的实际执行工作存在的不合理方面
如何才可以做到对完工进度的合理准确地确认是施工企业单位是否能够严格按照 《建造合同准则》 中所规定的计算来对建造合同的收入和成本准确确认的核心问题。如果在使用“完工百分比”对建造合同执行期间的收入进行确认时和实际的“工程进度”发生脱节,就会被认为会计只是依据财务账本上的成本来推算出来的建造合同收入。这样子会导致会计所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的可信度大大降低,根本无法利用。
目前,在《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过程中,各企业单位应用较多的通常是根据在实际施工作业中所产生的合同成本的累积总和在合同的预算总成本总所占的比例来进行完工进度的确定,而在实际施工生产中,成本通常都是利用账面所记载的花费成本累计总额,但是在实际生产生活中,账面上所记载的成本会因为其企业内部的管理状况、实际的施工建造情况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导致其和《建造合同准则》中所规定的在实际建造过程中产生的合同成本存在一定的出入,从而使得最终不能够准确的计算出实际生产中的完工进度,使得当期的建造合同的收入和成本不能够做出准确的确认,并会引起会计的信息失去真实性。对《建造合同准则》进行深入的探讨分析,其内在不再是对建造合同的收入和成本确认方法的简单规范,而是在进行会计核算方法的变革,对会计的核算办法进行进一步的规范,着重强调利润 = (收入—成本费用)/成本费用 来得出并进行确认的,而收入就是企业单位在实际生活中实实在在的工作得来的“完工收入”。对《建造合同准则》第二十三条进行探讨分析: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换句话说就是在进行建造合同的收入成本的确认时要求的建造工程的合同费用经过一系列的演算转换之后应该就等于对“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的最终累计数。但是在工程项目具体施工的时候,合同的成本费用就应该是按照项目的完工百分比来进行确认,但是这时候的合同成本费用并不一定就和“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账面累计数相等。导致这种现象主要就是因为上文中所提到的关于在某一个工程施工期间,由于企业内部的管理、施工的具体环境因素等影响造成了在实际施工中所产生的合同费用和财务在合同中账面上的入账成本极有可能存在极大的偏差。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也专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举例解释并提出财务在进行“完工百分比”的计算时,可以进行按照实际施工情况对累计的实际工程中产生的合同成本进行调整从而保证了“完工百分比”和“工程进度”之间的一致性。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对这一措施也做出了相应的解释说明: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是指形成工程完工进度的工程实体和工作量所耗用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不包括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以及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尤其是在对于材料出入库情况、工程项目分包结算、施工单位人工成本等方面。
例如,对于分包工程的成本和收入的结算,完全依赖于该项目中的工程、计量等部门所统计的数据,这样就可以避免当财务还没有对分包成本进行结算时,财务所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仍然能够保持和工程进度的一致性。同时,因为由于在会计上总是要求建造项目合同的成本项目在进行入账的时候需要做到有理有据、手续齐全,但是所给的上报建造项目的财务报表的时间又非常有限,使在最终在对整个企业的建造项目合同的收入和成本核算时间极为短暂,这些时间上的限制又使得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之间存在极大的冲突。
3 《建造合同准则》中的收入和成本确认规定中有争议部分的改进建议
综合上述情况,在会计核算方法上对收入和成本确认进行适当的改进,共有两种方法。
3.1 在建造合同执行期间对收入进行确认可以直接使用统计、计量部门所提供的进度产值。财务部门再按照规定要求算出完工百分比并按照其比例计算出应发生的合同费用,而此时所计算出的合同费用便被作为是工程结算成本的入账金额,从而和工程进度始终保持一致,用工程施工来对实际合同成本进行归类整理,并在项目结束的时候,按照要求将合同费用和工程施工进行调整,使其保持一致。
3.2 将上文中所计算出的入账金额作为合同总的收入,使用公式:合同预计损失=(合同预计总成本 — 合同预计总收入)×(1 — 完工百分比)来对整个工程的损失进行估算,此时所得出的预计损失能够和工程的进度保持一致,通过对当前进度的预计损失的估算,可以使得在实际工程中能够重视那些会产生损失、浪费的工艺或者施工方案,加以改进,进而能够减少工程的总成本,获得更大的利润。
3.2 在进行财务统计时,制作完工进度成本计算表,将账面上所实际产生的建造合同成本作为数据基础,来合理调整实际的工程进度。最后将该表给财务人员进行计算,并由劳资、工程统计、材料物资等部门进行数据核实确认,最终将其交由该建造项目的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该数据就可以被作为是合同完工百分比中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的的原始资料,以此让建筑合同执行期中的成本和收入的确认更加符合工程实际。
参考文献
[1] 王岩.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有关问题探讨[J].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0(S1)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其中,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对于原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原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分析保险合同的定义可以发现,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是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关键。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风险是被保险人已经存在的风险。
二、原保险合同的定义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是确认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的一个主要标准。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则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不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就没有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
三、原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如果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该原保险合同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该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四、原保险合同收入分类
(一)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
人寿保险费由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两部分组成。纯保险费是以预定死亡率和预定利率为基础所计算的保险费。纯保险费是用于保险金支付的那部分费用,在其计算中未计入保险业务经营中所需要的业务费用。纯保险费是保险金给付的来源,其总额应与保险金给付总额达到平衡。计算纯保费时,需要使用生命表并考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它是根据预定死亡率及预定利息率计算出来的。附加保费主要是用于保险公司的各项业务开支和预期利润的来源,它是根据预定费用率计算出来的。由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构成的保险费称为营业保费(或称毛保费)。营业保费是保险经营过程中实际收取的保险费。
(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
非寿险合同收入,是根据投保人投保险种的费率乘以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方式计算并收取的费用。非寿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原则上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的同时一次性收清,若保险金额过大并经保险公司同意,亦可以在保险期内分期交付。
五、原保险合同收入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一)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
原保险合同保费收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是指原保险合同已经签订;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原保险合同时,通常会约定一个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如果原保险合同签订日和生效日不是同一天,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收到的款项,不应确认为保费收入,而应确认为一笔负债。
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是指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保费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通常情况下,对于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原保险合同,签订合同时通常会收到保费,即意味着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对于分期收取保费的原保险合同,签订合同时通常会收到第一期保费,其他各期保费尚未收到,因此,其他各期保费是否能够收回,需要保险人进行职业判断。
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保费金额通常已经确定,表明保费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一般期间短,保费一次收取,而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因为一般是与人有关的,所以通常期间长,保费分期收取,
(二)原保险合同收入的会计核算
1.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期一般较短,保费通常一次性收取。即使分期收取保费的情况下,投保人一般也不能单方面取消合同。保险人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金额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例1,2007年1月1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 000 000元,保险期间为1年,保费为1 000元。合同规定,甲公司自2月1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签订当日,甲公司收到王某缴纳的全部保费并存入银行。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收到保费1 000元
借:银行存款 1 000
贷:预收保费 1 000
(2)2月1日确认原保费收入1000元
借:预收保费 1 000
贷:保费收入 1 000
例2,2007年1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份工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4 000 000元,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保费总额为4000元,分两年于每年年初等额收取。合同生效当日,甲公司收至到第一期保费并存入银行。
(1) 2007年1月1日收到保费2000元,确认保费收入4000元
借:银行存款 2 000
应收保费 2 000
贷:保费收入 4 000
(2) 2008年1月1日收取保费2000元
借:银行存款 2 000
贷:应收保费 2 000
2.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
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般较长,保费通常分期收取,一次性趸足较少,投保人可以单方面取消合同,保费的收回存在不确定性。采取分期收取保费的,当期收取保费确定保费收入;采取一次性收取保费,收取的保费确定保费收入。
例,2006年12月31曰,乙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定期寿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 000 000元,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保费总额为60 000元,分5期于前5年每年1月1日等额收取。合同生效当日,乙公司收到李某缴纳的第一期保费12 000元(60 000÷5)。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 000
贷:保费收入 12 000
(三)原保险合同收入的税务处理
1.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沿用上述例1,根据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也就是保险公司开始提供劳务并收取相关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款项的权利时,就应该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所以,对于原保险合同收入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并无太大差异,但是如上述例2 ,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收取保费收入,会计上仍然一次性确认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应该按照分期收款合同确定日期确认收入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该差异只是时间性差异,可以不作为日常管理的重点。
(四)目前亟待解决的是保险合同的分拆问题
随着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各行业将结合自身情况对收入确认的相关政策会有大的调整,但在所有行业中,影响较大的应该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公司。建筑施工企业主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正常情况下,企业在与客户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便会按照合同约定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施工,该类收入类型属于建造合同收入,此类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所涉及的业务比较复杂且有较高的合同金额,导致收入确认时出现了很多问题,迫切需要对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收入确认问题做出深入研究,以提高相关会计信息质量。
一、新收入准则与原准则对比的变化情况分析
新收入准则是指财政部在2017年7月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代替了原执行的CAS14收入准则和CAS15建造合同准则。与原收入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有以下几个主要变化。
(一)统一口径
以公司业务合同为基础和依据,统一了收入确认和计量的模型以供参考。相比于原准则根据《收入》及《建造合同》的相关规定,分别将各类销售活动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等业务类型分别区分,各种不同的业务对应不一样的收入确认模式分别计量;但在新收入准则下,将不再需要按业务类型来区分,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确认收入即可。
(二)收入确认时点的重大修改
首次引入“控制权”,并强调需要以控制权转移作为判断是否可以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而不再是原准则规定的风险报酬转移。新收入准则改革了原有的“风险报酬转移”为核心原则的收入确认方法,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的原则已变为“控制权转移”,即“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主要强调与业务的匹配及真实性,即各公司确认收入的模式应真实反映各公司真实的债权,反映企业因履约而很有可能取得相关对价。
(三)对多重交易提供了更多指导性意见
新准则对于合同中包含多重交易的业务,提供了更明确的会计处理意见。有利于企业合理合规的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公司财务管理部门通过参与合同评估、主要条款制度及合同签订过程,识别各项可辨认并能准确划分的履约义务,能够准确划分各期的收入成本。
(四)特定交易给出明确规定
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如收入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对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合同、无需退还的其他初始费等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在收入确认和计量方面也给出了明确规定。
二、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施工企业收入的确认具体方法
建筑业施工企业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一)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的收入确认方法
新准则要求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进度的确认新准则下给出了两种方法,分别为投入法和产出法。比较来说,产出法是一种更优的方法。但在实务过程中,有时候存在无法获取相关有效的产出信息的情况,进而导致实务中无法准确使用产出法,在此情况下,公司只能选择投入法时确定履约进度,这样成本法差不多是唯一比较可行的选择。但如果一旦使用成本法,成本进度是关键,能否如实反映合同真实履约进度,公司将会涉及到重大的会计判断,这样将会带来收入确认可控性的相关问题。新准则中对成本法也是有些顾虑的,因此要求在用此方法时,一定要合理评价成本投入和转移商品控制权之间是否存在相应对应关系,是否能够反映合同真实的履约进度。如果存在效果不佳或者无法评价的情况,则需要延用以前准则,按照合同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金额来确认收入金额,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估计并确定为止。
(二)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收入的确认方法
准则明确规定,当工程项目履约进度不能用合理方法确定时,只有当实际已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时,才可以确认收入,否则应在发生时确认损失,且确认的收入只能是实际已发生的成本金额,这样可以最大限度控制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公司提前确认收入。
三、建筑业施工企业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履约进度的确定不能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
在选择投入法时,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如何让成本进度如实反映工程项目的履约进度,以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为例,因建筑业施工企业的特殊性,一般建筑材料直接发往项目上,材料运抵项目后,不会立刻被领用到工程项目上,只有项目现场的材料实际被耗用时才能反映项目的实际履约进度,但公司在进行存货核算时,由于项目管理和信息沟通等原因,财务存在没办法确认工程实际领用材料的情况,而是当有材料发往工地现场时,就会视同项目已领用,计入项目成本,这样会导致各期末账面工程成本核算金额与项目现场实际领用成本存在差异,无法真实反映项目的实际履约进度;在存在人员外包的情况下,公司一般与外包劳务公司签订框架合同后,因后续项目管理和沟通不及时原因,公司财务人员会将合同金额全额计入合同成本,这样会导致各期末工程账面成本与实际发生成本差异大,无法反映项目的实际履约进度。
(二)计划成本不及时调整而使项目履约进度与实际不符
工程项目预算成本通常随着项目的变化而变化,而财务账面上计划成本一直是项目最初的预算数据,不会随着原材料价格波动、工程项目的变更、材料更换等发生变化而对原计划成本进行修改,直至项目结束时,才会将此部分差异全部体现出来。这样会导致前期各期末履约进度不能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进而影响收入确认的金额。
(三)施工现场存货管理不到位而使项目履约进度与实际不符
项目现场存货管理不当,未做好项目实际领用到工程项目上的收发存,材料的真实耗用无法准确的反馈到公司财务上,特别是多项目存在物质调拨时,也未及时与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沟通,这些差异最终导致各期末履约进度不能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进而影响收入确认的金额。
(四)新增合同金额确定滞后或合同变更部分确定金额滞后
建筑业施工企业特殊性,存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有随时调整的情况,但此类合同的金额确认存在滞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预期可收回金额无法准确确认,进而影响收入确认的金额。
四、建筑业施工企业收入确认的建议
(一)加强施工现场存货管理
工程现场需要加强施工现场存货管理,各月末对现场存货进行全面盘点并做好记录,将各工程真实耗用材料反馈到公司财务部;同时公司财务部每月末也需要依据公司项目明细清单随机选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材料盘点,以进一步确认账实是否相符,不能让企业财务只是停留在财务做账阶段,而是要让财务完全参与公司各业务环节,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对存在外包人员的情况下,工程部一定要及时上报各期外包人员实际施工进度,财务部也需要各期与工程部核对外包人员工程进度,在各期支付外包相关费用时,也要进一步核实相关施工进度。
(二)加强成本预算管理
公司工程、项目部应及时根据客户沟通情况、现场项目建设情况、各期物料实际采购等情况对各项目进行分析,判断各项目新的预计成本与原预计成本有无差异,如果有,则需要及时调整新的总预算成本并反馈到财务部;财务部则主要需要核对各工程物质的采购型号、价格等与原预算的差异,如果差异较大,而需要提请工程部重新提供新的预算。当然财务部也需要对工程部主动提供的预算的变更进一步复核,以确认预算成本变更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三)加强与项目现场管理员的沟通
公司应加强与施工现场管理员的沟通,及时了解项目上材料的收发存情况,财务部应对全部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并对相关抽查项目进行现场盘点,对各期末现场实际存货进行盘点。通过工程现场和财务人员的相互监督和牵制,这样一来,公司财务部最终取得的项目履约进度会与真实的进度较接近,进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了履约进度与实际进度一致,进而保证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四)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确认合同变化部分的准确金额
公司应加强与客户的及时有效沟通,及时针对项目变更部分与客户取得合同,为后续收入确认提供依据。对于无法取得合同部分的工程,公司应按准则确认相关收入,判断是否能收回作为是否可以确认收入的原则。
五、结语
就收入准则而言,它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我国经济全球化的高质量准则,每个公司都要按新准则要求实施,随着收入确认条件与计量方法的变化,将会带来收入确认发生变化,由此会引起相关报表项目在列报金额时会发生变化,到时候对利润额的影响较为显著。只有对这些准则的变化做出正确的认识,才能做出更有效的判断和决策,但建筑企业因其行业特殊性,对各因素的估计稍有差错,将会大大降低报表的可读性。通过此文章,希望对各工程公司在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有所帮助,各公司应严格加强预算成本管理、施工现场存货管理、及时与客户沟通确认变更事项,确保各期履约进度与工程实际进度相符,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参考文献:
[1]谢珍莉.试谈新收入准则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影响及其应对措施[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20(05):103-104.
[2]胡蓉.新收入准则对建筑企业的影响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20(08):135-136.
[3]沈志蓉,蒋晨璐.新收入准则下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核算的主要变化及影响[J].会计师,2020(05):67-69.
一、外经项目的特点和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外经项目形式多样。随着外经项目规模增大,其承包方式呈现出多种方式,除了一般的EPC模式,还出现了EPC+F模式,即设计+成套设备出口+建筑总承包+提供出口信贷这样一种新的总承包模式。在项目的结算模式上,常见的是将一般的按进度付款和按信用证议付的方式结合起来,也即对建设总承包采用按进度付款的方式,而对成套设备的出口采取按信用证议付的方法,但将这两种方法混合成一种方法,也即统一采用按进度付款的办法也不为少见。在这种情形下,完工百分比法会显出核算上的局限性和不完整性,特别是工程内容包括较大比率设备和材料的情况。
(二)外经项目时间跨度增大。一年左右的项目结算是按完工百分比法还是收付实现制法,在实践中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项目的时间跨度一旦超过一年,核算结果的差异就会很大。另外,质保金的存在或同样比例的质量保函押在业主手里,时间从6个月至两年不等,整个项目的收入和费用只有在质保金完全释放以后,才能得到真正的确认,否则,一切均是预估的。不论是采用稳健原则在未完工前少计利润还是按预算利润的百分比来结算收入和支出,其结果都可能与真实相背。
(三)外经项目发生地在海外,经营环境与国内存在巨大差异。具体体现为设计标准、建筑施工的规范、设备材料规格、劳工保护要求、税务规定甚至在文化习俗上的不同,这些差异都会影响最初预算与最终实际的差距。
(四)项目组实际完成进度的统计与业主批准认可的完工工程量常常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既可能在时间上表现出差异,也可能在数额上表现出差异。所以基于项目组自身编制的产值和业主认可的收入常常形成脱节现象,如果说这种情况对收入尚有合理性,那对于成本说来,由于要遵循完工百分比的原则,可能出现完全失真的局面。
(五)外经项目的跨国经营造成了管理线条的拉长,加大预算的难度。完工百分比法十分依赖预算的正确。项目所在地材料价格的浮动,人工成本的升降,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量的变化,因前期疏忽而造成对分包商工程量的增加,这些因素使预算落后于实际情况的变化,在此情况下得出的项目预算收入和支出就可能失真。
(六)支付条件的多样性,使得最后收款存在的不确定性,造成收入和成本确认的困难。外经承包项目一般包含较大比例的土建内容,其支付条件较少地采用以信用证结算的方法,较多使用备用信用证,实现支付保函的作用。对于大项目来说,常会附带融资条件,如EPC+F 中的F,延期支付和提供卖方信贷已成惯例。对于买方或卖方信贷,会购买出口信贷保险,以降低收回风险。买方信贷的保险理赔额最多为保额的95%,卖方信贷的保险理赔最多为理赔额的90%,还是会存在着不能全额理赔的可能,造成收入和成本确认的困难。
二、目前收入和成本确认方法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外经企业采用两种方法来确认收入和成本,即按先确定收入然后确定成本或先确定成本而后确定收入这两种方法。这两种方法看似都符合新会计准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会出现大相径庭的结果。
(一)先确定收入然后确定成本的做法
1.确认收入存在的问题
新会计准则为确认收入设定的原则是“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原则之最大的问题是“很可能”是否为:“已有把握”,因此这一原则可理解为“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已有把握流入企业”。在实际业务中,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就是收入,已有把握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是指按合同的规定,承包商完成的工程进度已得到业主的确认,因此已可转化为明确的收入。确认是一种涉及两方的程序,由承包方递交申请,而由业主方签署的书面证据,换言之,承包方单方的完工进度证明是无效的,同样,业主指定的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完工证明也只有得到业主的充分授权后才能作为收入确认的凭证。
在实际工作中,用作业主确认证明的书面证明形式有:业主签发的作为延期付款证明的承兑汇票、银行签发的期票、合同中明确的可代表业主的监理工程师对完工证明的签批意见、信用证项下议付的完整单据。这些计算营业收入的凭证是确实可靠的。这种收入的确认方法不足的是其得到确认的时间往往迟于实际发生的时间,尤其是业主的审批要经过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两个环节,有时甚至还要通过国家外汇部门的联签才能生效的话,这时收入最终确认的时间会被大大延后。
2.确认成本存在的问题
项目收入确定后,根据新会计准则,一般按照已确认收入对于总合同收入的比例,来确认和计算相配比的成本。具体来说,就是将预算成本按上述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出当期应计的成本,并由此结算项目的当期利润。
这种核算方法在计算成本时就会出现较大的偏差,存在的问题可归结成如下几点:第一,成本的发生多数情况下先于收入的发生,尤其是总承包项目中包括相当数量的设备和材料,而这部分内容未以信用证方式来结算的,此时成本确已发生,因此按收入的百分比来计算的成本只是实际发生的一小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大量实际已发生的成本均反映在存货、预付款上,这样计算的成本就失去了实际的意义。第二,这种以确认的收入为基础来计算成本的方法,它的核心是项目预算。外经项目的特点使得预算变化很频繁,诸多因素会影响到项目预算的可靠性。
基于上述问题,结合稳健原则,在实务中通常会在项目最终结算前,将项目的利润暂定为零,成本按收入数平行结转。这种做法虽看似稳健,但完全偏离了真实的成本,所以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二)先确定成本后确定收入的做法
1.确认成本存在的问题
工程项目成本核算的主要内容包括材料采购、人工费、机械台班费、永久型的设备购置、大临(车辆便道,工地输变电线路、机修中心等等)、小临(工人营地、工地办公室等等)、支付分包单位款、现场管理费、税金和汇兑损益等。一般把材料、设备的到达工地现场作为成本的发生的依据,这种方法不严密。笔者认为,应将材料、设备的先入库作存货处理,然后在领用时再作成本处理;支付分包单位的预付款,原则上应按比例在支付其进度款中扣除,其他的分包款确认为成本;至于其他的人工费、机械台班费、大临、小临费、现场管理费等都可在发生时计入成本。尽管经过上述改进,其还是存在一定缺陷:这种确认方法不必经过业主方的同意而只需由承包商自行决定,从理论上讲,这就缺少了公允性和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对建安企业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进行的解释,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拟选择三种方法利弊分析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以供大家探讨(三种方法都建立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能够可靠的估计并且为固定造价合同的前提下)
一、建造合同的概念与特性
1.建造合同的概念与特性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其特点是:(1)先有买方(客户)后有标底(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2)资产的建设周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甚至长达数年。(3)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庞大,造价高。(4)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
2.建造合同中收入与费用的概念界定
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需要指出的是,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形成的收入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即初始收入)。建造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工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本文中所涉及的收入为合同签订的收入。
二、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确认方法的利弊
1.收入、费用的确认公式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
当期确认的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在这个公式中,合同总收入即是建造合同签订时的预计总造价;完工进度我们现采用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而现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应按什么方法来确认呢?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即是工程已经完成的形象进度,由建造承包商的现场施工人员与建筑发包方和现场代表根据施工定额科学的测定。已完合同工作量确认了,完工进度就确认了。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认应根据按图纸实际计算的工作量,以及当 地的人工、材料、周转材料、机械市场租赁价格,本着先进、合理的各种资源配置预计而成的。此合同预计总成本一般由有工作经验的预算人员和现场项目施工人员共同完成此项工作为宜。完工进度和合同预计总成本确定了则当期的收入、成本、毛利也就确定了。
2.例析三种不同确认方法的利弊
(1)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例1: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承包了一项工程,工程总造价是11500万元,预计总成本是10890万元,2010年按工程的形象进度已完成工程量7452万元,实际发生成本7828万元,实际收款金额为7324万元;2011年按工程的形象进度累计已完成工程量11500万元,实际发生成本3090万元,实际收款金额3497万元,尚未竣工结转。
解:2011年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11500×100%-7452=4048(万元)
2010年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10890×(7452÷11500)=7056.72(万元)
2011年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10890×100%-7056.72=3833.28(万元)
2011年当期确认的毛利=4048-3833.28=214.72(万元)
2011年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4048×3.3%=133.58(万元)
2011年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利润=214.72-133.58=81.14(万元)
此种方法的优点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要求,保证了国家的税源。缺点是:1、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后,也即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为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则企业必须按照确认的收入缴纳营业税额。但建安企业在实际收款过程中,实际收款数往往小于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企业相应会垫付一部份税款。特别是工程在临竣工时,双方确认的工作量工程发包方只会签字,不会付款,一但建造方确认了收入缴纳了营业税款后,待办理工程结算完结下来少于实际确认的收入办理退税会相对困难,这对本是微利的建筑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2、对于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差异,原因是确认的合同费用是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不是按照实际的成本来确认,即是会计上的合同费用与税法上要求的实际成本有出入,在会计核算上确是当期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与当期实际发生的成本不是同一个数据,当同一工程在同一时期有实际成本大于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税务机关就不会作纳税调整;若实际成本小于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税务机关就会要求作纳税调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在当期就会提高,这无疑给企业造成格外的负担。所以选择此种确认方法依然会带来税收上的风险。
(2)按收付实现制,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公式仍然采用第一种方式,只是在确认完工进度时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我们采用收到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确认为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在税法上也符合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例2:内容同例1
解: 2011年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3497(万元)
2010年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10890×(7324÷11500)=6935.51(万元)
2011年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10890×100%-6935.51=3954.49(万元)
2011年当期确认的毛利=3497-3954.49=-457.49(万元)
2011年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497×3.3%=115.4(万元)
2011年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利润=-457.49-115.4=-572.89(万元)
此种方法的优点是企业的利益在当期得到了保证,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法的要求,税务机关在征纳税方面也比较容易把握。缺点是对于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差异,原因也是当期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与当期实际发生的成本有差异。
(3)按当期实际发生的成本倒挤当期应确认的营业收入
合同的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为当期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
例3:内容同例1
解:2011年合同的完工进度=(7828+3090) ÷10890>100%,因此完工进度只能为100%
2011年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3090(万元)
2010年已确认的收入=11500×(7828÷10890)=8266.48(万元)
2011年当期确认的收入=11500×100%-8266.48=3233.52(万元)
2011年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3233.52-3090=143.52(万元)
2011年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233.52×3.3%=106.71(万元)
2011年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利润=143.52-106.71=36.81(万元)
此种方法的优点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盈利工程适合此法。缺点是:1、对于垫支金额较大的工程、亏损工程当期确认收入较大,建造承包商税负较重;2、在工程开工前期,有可能当期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这样当期按确认的合同收入计提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就和当期按实际收款缴纳的营业税收入不匹配。
三、结语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笔者浅析了对建造合同中收入、费用确认的三种方法的利弊,它直接影响到企业各个会计期间收入、成本、利润等一系列财务指标、不同年度的经营成果和潜在能力等。在综合考虑不同确认方法的同时,既要保证国家的税源,又能保证企业的利润价值最大化,这是我们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长期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税收收入和会计收入在收入确认上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会计人员只有充分掌握这些异同才能够保证在工作中能够更好地确保会计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减轻其会计工作的难度,也能保证相关企业向国家缴纳相关税款的准确性,减少国家税收流失状况的发生。从各个方面对税收收入和会计收入的异同进行相应的分析,以便于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分辨清楚。
一、确认税收和会计“收入”的相同之处
(一)确认的内容基本相同
会计收入在收入确认内容上主要是依据企业从事的日常活动的不同而进行相应设定的。会计收入主要包括商品销售、劳务提供、资产让渡使用、合同建造等方面的收入。而税收收入是依据相关税法将企业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收入综合起来的收入,包括货物销售、劳务提供、财产转让、投资收益等方面的收入。虽然会计收入和税收收入在划分和名称上有些许不同,但其经济角度的含义是基本一致的。
(二)确认的原则基本相同
依据会计行业的相关准则和国家的相关税法的相关规定,会计收入和税收收入的确认都要按照权责发生制来进行,即以实质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而不是仅仅依据企业的现金收入状况和支付状况来确定收入确认。无论企业当期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到账或已经出账,都必须将其做为当期的收入及相关费用,而不属于企业当期的收入和相关费用则不能以任何形式划分到当期中来。
(三)确认的条件基本相同
会计收入确认的相关条件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来进行的。企业的商品销售的收入确认必须要满足相应的条件。首先,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已经将商品的所有权以及相应的报酬与风险同时转移给购买方。其次,企业与销售出的商品不在有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此外,企业销售商品的相应的各种成本以及获得的相关收入应能够进行准确的数量统计和计算,而通过产品所获得的收益也能够相应的成为企业发展的资金。
税收收入确认的相关条件是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的相关通知来进行的。企业商品销售的税收收入的确认也必须满足相应的所得税收入的条件。首先,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已经通过相应的合同或手续将商品的所有权及相关报酬和风险转移给了购买方。其次,企业在销售出相应商品时,没有在相应商品的管理权和控制权上继续保留。此外,企业销售商品的相关成本以及收入的金额都能够进行准确的计算。
(四)确认的方法基本相同
会计收入的确认准则是依据不同的收入形式而有相应的不同的。对于销售商品而获得的收入,实现法是对其确认所采用的主要方法。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将能够证明商品所有权的相关内容和实物转移给购买者,就表明了商品的相应的报酬和风险也进行了转移,可以进行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而有时候,企业通过一些销售方式只是先转移了商品的所有权而没有将相关的实物及相关的报酬和风险进行充分转移,也能够进行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在劳务提供的收入确认上,企业应能够依据相应的完工情况通过百分比法进行计算,以使相应的数据能够计算出劳务收入。
税收收入在确认准则上主要是依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条例和相关问题的通知而制定的。它在对销售商品和劳务提供等方面的确认准则基本上是一致的。
二、确认税收和会计“收入”的差异
(一)确认内容的性质不同
依据相应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收入主要是指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各样收入,而企业的非日常活动形成的相关收益则不作为会计收入进行相应统计,而是当作企业的非营业收入进行统计。企业对日常经营的会计收入比较重视。与此相比,税收收入则有所不同。依据税法的相关内容,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以各种形式获得的收入都是税收收入,都要进行相应的税收确认。而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等也属于税法特有的规定范畴。
(二)确认原则的应用不同
会计收入的确认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进行。而税收收入的确认除了会依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之外,还会依据具体的情况采取收付实现制。之所以税收收入的确认要采取两种原则,这与税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充分考虑的结果。为了保证能够及时收取到相应的税款,确保国家税收的相应状况,税法采取了相应的收付实现制。其次,税法还对应税收入的合理性进行了相应的考量。当企业的相应收益会有所变动或者相应账款无法及时到账时,税务机关会依据相应情况进行调整,采取收付实现制原则。
(三)确认条件的判断不同
会计收入确认和税收收入确认在判断标准上有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会计收入的判断必须依照可能流入企业的相关经济利益,而税法中并没有这项标准。出现这个差异的原因是企业会计在收入确认时比较负责谨慎,也需要相关收益流回到企业以后才能更好地进行利润的计算和分配。而税法主要考虑的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只考察企业是否完成了相应的交易流程,而不考虑其是否真正获得了相应的收益。
(四)确认方法的操作不同
会计和税法对收入的理解存在着相应的差异,其确认方法的操作也就有所区别。会计在进行收入确认时会依据收入的现价确认其公允价值,并将其做为商品的收入金额,而税法在确认收入时是按照相应的历史成本来进行相应的计量。在进行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时,会计会考虑到相应的收入上的风险而采取保守估计,但税法则会按照完工的比例进行计量。会计在对折扣商品的收入进行确认时会按实际收取的价款进行,而税法会根据发票的具体情况进行确认。
三、结语
由于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在规定上的差别,还有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性质上的不同,从而导致会计收入和税收收入不可能完全一致,形成一定的差异性。依据相关内容,企业在进行相应的会计收入确认和税款缴纳时可以参照不同的标准进行计量,确保了相应数据的准确性,也使会计工作更有条理。